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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3 18:03:3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申诉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 华顺公司电话:15145726666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头道岭林场 。 身份证号码:232622197011173423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

2、由被告承担查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日晚6点,申请人驾驶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辽B4778B英菲尼迪牌自用轿车。当行至嫩江县立交桥西侧时,被申请人撞下的桥上安装的限高护栏铁管砸坏,致车辆损坏,乘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修车共花费15.7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1万元。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依法诉前财产保全,对现有财产进行查封,请与批准。

此致

嫩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8月11号

推荐第2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13年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

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

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3年12月15日

推荐第3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国务院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申诉事项: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申诉事实理由: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经历: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此致

**省气象局局长

申诉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推荐第4篇:申诉书

申诉书

原告:冯占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麒麟区西城街道西山供销社龙潭购销店。

原告:赵丽娥,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下岗职工。 被告:柳庭飞,男,汉族,现任西城街道副主任。 被告:胡吉云,男,汉族,现任白牛社区党委书记。 诉讼请求:

1、赔偿所有物品损失。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冯占林全家属非农人口,原有房屋壹间,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白牛社区繁华地段,建于80年代(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本人产权证),土木结构,建筑面积一层109平方米,二层51.30平方米,三层24.36平方米,2008年8月开始修《三江大道》龙潭涝地段,此房屋被确定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被告并不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只按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计算,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

1、按拆一赔一赔偿房屋,同时赔偿损坏在房内的物品大约3600元;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周围所出售房屋大约在2200元左右,我的房屋要求按每平方米2000元赔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未按照相关法律办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我的房屋建于80年代,92年10月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应根据私有房屋进行赔偿。因此并未达成拆迁协议。

被告柳庭飞、胡吉云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妥善予以解决,还对我们的房屋断水、断电接近两年,有意阻塞沟渠道路,在几次大雨中,有几户的墙就被淹垮,然后被迫拆迁,我们几次找过开发区,工作人员说:“以前向你们这种情况是按拆一赔一处理过,此段路已经按照规定核发给西城街道和白牛社区,你们找他们去吧!”就这样相互推来推去,我的房屋一直得不到安置和解决。

2010年9月8月,柳庭飞和胡吉云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组织大量人员,没有通过法院,我也没接到通知,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后面的附属建筑挖掉,连同里面的财物一起埋了。后来柳吉财(白牛社区主任)找到我说,让我拿产权证确认一下房屋尺寸,便开门让他们丈量,并且说不对的地方可以更正,我以为还可以有时间核对,便签了字。还来不及核实,胡吉云、柳庭飞便命令那些人扭着我的手就把我抬出去,马上喊挖机就把我的房屋连同家俱、用具等物品挖成一片废墟。并且当天他们只对我一家这么做,对其他户数已评估两年的,只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都没有挖,看来是有意目无法纪。

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里,人人都要遵纪守法,还会存在这样的干部,这样的执法者,人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会是一句空话,我现在唯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屋,安居才能乐业,家庭和睦,国家才和谐,社会才稳定,请求上级政府对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申请人:冯占林、赵丽娥2010年月10日8日

推荐第5篇:申诉书

堂存放和使用过期原材料,一经发现,扣除食堂人员50%绩效奖金。

7、坚决不允许在食堂存放私人物品或物件,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8、定期对食堂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堂安全卫生培训及教育。食堂管理是企业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安排好全体职工的用餐,使他们放心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司会把食堂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制度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照标准,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使我司食堂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关于“处以罚款’2000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

综上所述:就贵局查到我司食堂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坚决支持、接受、整改,并保证下次决不再犯,望贵局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述,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人:宁波安信德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日 附:工会表决一份,*****

推荐第6篇: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李志钦男 75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被申诉人:李秋源男 54岁 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李秀英女 51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申诉请求:1.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坐落在横陂镇西湖村油塘新村二队满天星2号屋的土地长20米宽4米.高 3米东至改河时搬迁各户猪舍平台,西至自改河时至今我家种的竹与树木,南至李明培屋基地,北至我父亲的坟归申诉人李志钦管理使用。

2.因被申诉人李秋源.李秀英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上述管理所属土地所砌围墙,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申诉人损坏上述申诉人使用土地上所砌围墙的材料.人工等损失费用。

事实理由:1.1976年申诉人李志钦改河时搬迁二号屋,搬迁时规定各人屋前屋后归各人种植,申诉人搬选定以二号屋白虎片门头对出种植木薯.甘蔗等作物,后来种上竹木。自2004年元15日被申诉人李秋源猖狂至极,想尽千方百计收买.拉拢.威胁.恐吓造谣等各种各样手段想强占我土地。

2.被申诉人李秋源蛮不讲理,目中无人于2004年8月9日趁申诉人全家在深圳,叫到挖土机把申诉人的土地搬下来,投诉横陂国土所才制止下来,申诉人出示全队社员签名盖章押手指印的证明给国土所看后,承认是申诉人的土地,把搬下的土地用沙石.水泥砌一道围墙。

3.2005年3月被申诉人李秋源集结黑恶势力,把申诉人的石墙拆掉,引发一场纠纷恶斗,险些酿成人命案,同年5月间,申诉人又将石墙围起来,邀请五华县国土局曾副局长与县检察院朱德锋科长亲临来到被申诉人现场考察,申诉人拿出社员群众签名盖章的证明给他们看,在事实证据面前被申诉人李秋源也承认石墙围的土地属我家的。

4.2005年6月18日,村委主任李锦培(是被申诉人李秋源的亲房)暗中擅自打印一张《村委处理意见》书一手遮天,另立国法没收申诉人的土地归包山户,为人公道的包山户李志旺说:我未包山(1985年包山)都有李志钦种植木薯.甘蔗及竹木(1976年搬迁时开始种)违心的事我不敢要。

5.2011年8月25日趁申诉人家去深圳,被申诉人李秋源指使其妻李秀英喊到风枪机又把申诉人的石墙撬掉,当天申诉人从深圳回来投诉村委会,2011年8月27日村委李新明.钟兆粦.李春扬到现场看了说无权处理,要申诉人上诉司法惩处。

6.2011年11月4日,横陂镇政府派员经勘查立案确认被申诉人李秋源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石墙情况属实后,开具了石墙被损坏的价格评估费单.有发票为据。

附:村民及队长证明材料一份

包山户证明材料一份

价格评估发票联一份

此致

横陂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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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属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

(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

(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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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诉书

事实与理由:2011年元月5日20时15分许,吴文康与张国俊等四位行人在306省道150KM+40M处路边由西向东行走,被曾照军醉酒驾驶摩托车从背后将吴文康和张国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吴文康伤势严重,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调查、取证,证明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结论避重就轻,掩盖了事故根本原因。事实真相是曾照军醉酒驾驶:

(1)曾照军本人亦承认事发前刚喝了酒;

(2)事发现场有曾照军的醉酒呕吐物;

(3)事发现场有多位见证人证明曾照军醉酒驾驶,并已向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反映;

(4)事发路段是宽阔、平坦的水泥路面,事发时对向来车尚在300M之外,正常状态下,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也决不会撞到路边行人。摩托车首先撞倒吴文康,然后又撞伤张国俊,摩托车倒地后仍向前滑行约20M,以及吴文康伤势的严重程度均说明曾照军醉酒后完全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甚至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

(二)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吴文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这个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发时,吴文康位于张国俊侧后方,两人并非并列行走。另外二位行人在他们前方路外草地上行走;

(2)多位见证人证明事发时吴文康仍处在距离路边1M范围之内;

(3)事后曾照军说四位行人是并排行走,但摩托车是先后撞伤的两人,说明曾照军证言不实;

(4)事故发生后,虽然立即报警,但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肈事摩托车已被曾照军亲友拖走。将肈事摩托车连撞两人摔倒后车身上某点在地面的划痕的起始点认作吴文康距离路边的位置,明显违背事实。

(三)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见证人向其报告了相关过程,包括曾照军醉酒驾驶的情节。但是,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追扣肈事摩托车,也未对曾照军进行酒精检测。事后也没有对事故过程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吴文康的亲属于6日上午当面要求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对曾照军补做酒精浓度检测,但至今未见检测报告。

(四)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里认定: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中却并未指明曾照军因此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责任错误。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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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雷清伦,男,49岁,陕西省白河县宋家镇双喜村五组,系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电话:15991188695 被申诉人: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董事长

地址: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000元

2、请求被诉人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61120元

3、请求被诉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5000元

4、请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20元

5、请求被诉人支付鉴定费:1800元,医疗费:元

6、护理费:200元/天×84天=168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84天=4200元

8、交通费:150元/天×84天=126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营养费:8400元

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15日申诉人被白水县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为职工,从即日起在被申诉人单位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3年10月27日上早班14时许,申诉人在井下放炮过后返回工作面用十字镐清理工作面的石块时被石块下面哑炮炸伤,后被送往白水县医院救治,白水县医院检查伤情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抢救,

随即又转院至西安市凤城医院救治,2013年12月18日西安市凤城医院诊断结论为:

1、创伤失血性休克;

2、左小腿外伤性缺损。

2013年12月20日受理雷清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3年12月26日,白水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雷清伦受伤属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均未提出异议。西产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雷清伦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目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2014年3月31日渭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结论鉴定通知书鉴定雷清伦为劳动能力障碍五级,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可配置假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雷清伦2014年5月20日

推荐第10篇:不良行为申诉书

不良行为记录申诉书

致:XXXX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由我单位施工的XXXXXX工程,在贵单位2013年8月26日例行安全检查时下发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之《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有以下不良行为:

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在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贵单位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管理,对我工单位存的的问题及时批评、指导,下发的不良行为记录项目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现场安全会议,停工全面整顿。同时邀请监理、建设单位对所管辖的5栋高层进行全面、不留死角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针对上述不良行为,项目部将情况向贵站汇报如下:

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项目部及时安排人员对贵单位提出的临边防护、洞口防护、电梯井防护、架体连墙件缺少、临时用电接地线混乱进行了整改、加固、缺少的临边防护、连墙件重新进行了增设。

此类安全隐患均因项目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消除。各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缺少,安全意识淡薄。项目部安排施工单位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进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加强现场安全隐患全面排查与整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在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因施工场地狭小,作业人员过多天气炎热,作业人员在未竣工的建筑内住宿。项目部针对此情况及时与作业队伍进行沟通,强制要求作业人员全部搬离主体,住入现场搭设的职工宿舍。主体内宿舍床铺、临时用电等相关物品全部拆除。今后项目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现场职工宿舍管理,及时对发现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提前防范。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贵站检查当天项目经理XXX因单位学习未在岗,现项目经理XXX已到岗,将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减少外出,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业主、监理请假。

项目部管理人员、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工人安全意识。做好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教育检查工作,每天对施工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针对此次的不良行为告知,我项目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岗位职责有待提高。贵单位就我项目部管理的工地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项目部虚心接受,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加强项目部管理,加强职工思想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提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严格以“安全第一”的思想觉悟进行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望贵站对我单位承建的XXXXX工程进行复查后,免除对我公司下发的《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告知书》,万分感谢!

XXXXXXXX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申 诉 书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火电一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

项 目 经 理:张 富 新

第11篇:不良行为申诉书

申 诉 书

申诉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诉人: 对--------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在-----年---月---日检查-----小

区------#楼后,下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对我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自-------小区---#楼开工后,

1、已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其他管理人员配合协调工作。

2、对发现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协调参建各方同意,避免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3、开工以来,------同志一直坚守工地,与工人五同时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尽到了一个项目经理应尽的职责,在-----年---月---日,贵单位到工地检查当天,因参加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标会议,未能在现场陪同检查,敬请谅解。此 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2篇:策划申诉书

“古诗词朗诵比赛”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其中优美的古诗词无疑是这条璀璨星河中无数闪耀的明星,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精华,是人文精神的底蕴,是塑造中华魂的优秀素材。中华民族的文化奇葩——古诗词,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对于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古诗词,往往具有深邃的意境,蕴涵着丰富的感情,语言精练优美,形象具体生动,为广大青少年所喜爱。通过古诗词朗诵比赛,能使学生自然而然地受到熏陶,纯洁心灵。古诗词朗诵,有利于学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展智力,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古诗词朗诵,有利于学生体味诗歌的情感底蕴及生命内涵,感受诗歌鲜明的节奏感和韵律美。进而体会文思、文理、文情、文气,产生共鸣,达到愉悦的审美享受,激发对诗歌的兴趣。

古诗词朗诵,还有利于学生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感受汉语言文字的优美和伟大,更加热爱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而塑造高尚优美的灵魂和完善人格修养。

二、活动目标

1、传承祖国文化和民族精神。

2、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3、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4、激发学生阅读诗歌的兴趣。

5、提高学生朗诵水平。

三、时间安排

1、发送“古诗词比赛通知”时间:12月30日前。(姜洪章负责)

2、选手选拔时间:1月2日——1月8日(高

一、二课任语文老师负责)

3、选手及参赛诗(词)题上报时间:1月10日前。

4、选手训练与教师指导时间:1月10日至比赛。(语文老师负责)

5、比赛时间:1月29日上午8:00。

6、主持人选拔时间:1月15日前。(方依德老师负责)

7、主持人培训及主持串词准备。(方依德老师负责)

四、地点及场地布置

1、比赛地点:图书楼一楼报告大厅

2、舞台背景设计:请艺术组老师负责;背景风格古朴雅致;画面核心为“传统文化节徽标”(当然必需以有“传统文化节徽标”设计为前提);上书“传统文化节——古诗词朗诵比赛”。

3、演讲台准备:一张(如有可能台上摆放鲜花)

4、话筒准备:两个立式话筒、两个无线话筒。

五、主要内容

1、中国古典诗词朗诵比赛。

2、领导讲话。

3、颁奖。

六、实施程序

①开场白。

②介绍评委成员。

③朗诵比赛。

④校级领导讲话。

⑤分数统计、填写荣誉证书。

⑥宣布成绩。

⑦领导颁奖。(邀请三位领导)

⑧结束。

七、实施组织及分工

策划协调:姜洪章

主持人选拔培训:方依德

评委:楼一家任甘 刘少龙 王启运 李必能

计分统计:姚佳媛及学生

填写荣誉证书:刘少龙

场地:学生

八、组织学生参与及办法

参加对象:高一学生为主

组织人员:高一班主任及语文老师

组织形式: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入场

九、评奖规则

评分标准(见附件中的评分表)

奖级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优胜奖8名。

十、奖品品种及数量

奖品:唐诗宋词等书

种类:一二三等奖分三类

数量:

十一、需要协助的要求

1、音响设备。

2、舞台背景设计布置。

3、奖品购买。

十二、备注

古典诗词,是中华文明历史星空中璀璨的明星,是华夏文化百花园中耀眼的奇葩。

走进经典,品味诗意,接受国风、唐风的熏陶,让我们用满腔的激情唱响跨越时空的古韵……

现将校传统文化节之古诗词朗诵比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

一、高二年级每班上报一个朗诵节目。(可以是一个人朗诵、也可以双人朗诵、还可以小组朗诵,因此人数由节目情况自定)

2、每个朗诵节目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背景音乐自选。

3、朗诵内容以中华古诗词为主,亦可选择富有文化内涵的现当代诗歌。

4、节目在1月8日前上报。高一报到姜洪章老师处,高二报到方依德老师处。

5、比赛时间在传统文化节第二天上午8:00,地点在行政一楼报告厅。

6、比赛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优胜奖8名,给获奖者以精神鼓励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请高

一、高二语文老师负责做好选拔与辅导工作,确保朗诵节目的质量。

第13篇:不良行为申诉书

不良行为申诉书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 :

接你单位 2017 年 11月 10 日下发的《不良行为告知书》关于康达彩虹小区1#、3#楼地下车库及物业办公楼存在的相关问题,经我单位积极排查,现对此项不良行为进行申诉,申诉内容如下:

1、我项目因施工缓慢,暂未施工至工程款拨付节点,暂不存在工程款支付问题,并要求建设单位待达到支付条件时及时将工程款支付至我单位基本账户。

2、我单位项目中标管理人员已按要求进场履行职责,因近期项目部积极响应平顶山大气办停工要求,在停工期间项目管理人员部分请假休息,只留个别值班人员,望贵单位予以理解。

针对以上内容,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申诉,望贵单位对此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

责任单位(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整改回复单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 :

接你单位 2017 年 11月 10 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关于康达彩虹小区1#、3#楼地下车库及物业办公楼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单位(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内容如下:

1、我项目因施工缓慢,暂未施工至工程款拨付节点,暂不存在工程款支付问题,并要求建设单位待达到支付条件时及时将工程款支付至我单位基本账户。

2、我单位已要求项目中标管理人员进场履行职责

整改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改回复单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 :

接你单位 2017 年 11月 10 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关于康达彩虹小区1#、3#楼地下车库及物业办公楼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单位(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内容如下:

3、我项目因施工缓慢,暂未施工至工程款拨付节点,暂不存在工程款支付问题,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工程款支付。

4、我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项目中标管理人员进场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机构):

接你站 2015 年 2月 13 日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关于文化宫改造工程13#楼竣工验收质量相关问题,我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底商门窗已安装完毕,北立面单元入口雨篷处已施工完毕

2.车库坡道防滑措施已施工完成,车库雨棚骨架已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处理 3.地下室管道穿墙处已按要求设置套管,消防横管吊卡已按规范要求放置,地下室排水沟、集水井处盖板已设置

4.地下1层、2层防火门及闭门器已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5.地下1层至2层楼梯间地面裂缝部分已修缮处理

6.室内窗户密封胶已封打到位,应建设单位要求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取消各单体外墙的室内纱窗扇,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7.应建设单位要求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取消阳台1.5厚聚氨脂防水涂料,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8.消防箱内器材配件已安装完毕 9.屋面烟道风帽已更换

10.电梯间管道井内电线桥架盖板已安装,各层板已封堵,电梯间前室墙面饰面砖已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勾缝处理 11.永久性铭牌已镶嵌

附件(图片、文档共 份)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建设单位(盖):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机构):

接你站 2015 年 2月 13 日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关于文化宫改造工程14#楼竣工验收质量相关问题,我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已派出有资质的设计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出具委托书

2.公共电井内电线桥架盖板已安装,各层板已封堵 3.管道井内采暖管已做保温处理

4.地下室管道穿墙处已按要求设置套管,消防横管吊卡已按规范要求放置,地下室排水沟、集水井处盖板已设置,防火门及闭门器已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5.北立面单元入口雨篷处已施工完毕

6.室内窗户密封胶已封打到位,应建设单位要求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取消各单体外墙的室内纱窗扇,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7.公共部分防火门边缘已打胶

8.楼梯间窗户密封胶不到位的部分已重新打胶处理 9.消防箱内器材配件已安装完毕

10.电梯间前室墙面饰面砖已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勾缝处理

11.已对墙体存在线管外漏的部位进行修缮,并对空调插座连线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予以返工处理

12.屋面雨落管底已按规范要求设置支墩,出气孔管道根部防水已加设管箍,贴墙雨水管管卡已加固

13.永久性铭牌已镶嵌

附件(图片、文档共 份)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建设单位(盖):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申诉书(整理)

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例子一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

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

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

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

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

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

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

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

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

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

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

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

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例子二

申 诉 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 女 72岁 汉 农民 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 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

2007年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

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无奈之下申诉人向安徽省公安厅上访。2007年10月10日以[(2007)1412号《安徽省公安厅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要求:“要求和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该局不得巳才开出了 “委托书”,但扬言;在全国不管什么地方,原文链接:http://www.daodoc.com/fanwen/,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我们都会让你们的鉴定做不成。在反反复复的推诿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的一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2008年3月28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

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 张峻峰 张和芳

张和玉 张和红 张翠萍 跪启

2009年3月28日

劳动仲裁申诉书范文

劳动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凭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写好仲裁申诉书是能否得到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重要条件。

劳动仲裁申诉书范本

申诉人:刘峰男生于1979年2月16日,原系金华市兴村机械配件厂职工,住金华市小沟镇乔庄。被诉人:金华市兴村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兴村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继进,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

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2年3月11日到兴村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2002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刘峰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金华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刘峰向金华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金华劳动局对刘峰作出诸劳社工定字(2002)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峰因工受伤,兴村配件厂为事故单位。兴村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金华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刘峰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兴村配件厂不服金华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刘峰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兴村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刘峰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申诉人:×××

××年××月××日

第15篇:举报申诉书

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查处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 上下包庇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拒不处理

举报申诉状

【举报申诉人】:王宏,男,汉族,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居民。

身份证号:43098119730301141X 电话:18073735888

【被举报人一】:千山红镇政府 【被举报人二】: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被举报人三】:长沙恒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商) 【案 由】:

一、开发商在承包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承包者正在经营的鱼塘强行填土毁塘,侵害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二、千山红镇政府违规私下签订协议,将此开发项目签给长沙恒远机电科技公司。

1、未与所涉承包者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在承包者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协议。

2、该项目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事实上该项目曾有多方提出开发意向),而私相授受,暗箱操作,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

三、国土局与镇政府联合违规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1、国土局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并强行给开发商签发国土证,不履行法定手续,涉嫌渎职违章。

2、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因此,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实际上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

总之,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天理法理不容!

1 【事发背景】:

我于2002年,经大莲湖渔场报镇政府同意,与千山红镇大莲湖渔场(现变更为大莲湖村)签订了开荒改造并承包调蓄湖的合同,并先后投资一百多万元将调蓄湖改造成了精养鱼塘,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成鱼养殖。

我的鱼塘有部分地方靠近镇区,我从2004年起先后多次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部分面积开发建住房,最终镇政府同意了开发方案,但因种种原因本人一直未能进行实际开发。直到2009年我和合伙人黄超俊找到当时镇政府领导皮光辉书记,他也同意了开发方案。于是我在2009年底对靠近镇区部分的十五亩鱼塘进行回填土方,2010年与镇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谢保卫、廖靖武细谈开发事宜,都赞同和确认开发方案可行。我便和合伙人黄超俊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计划2011年上半年开工。

【举报申诉事实及理由】:

一、千山红镇政府无视人权、物权!在渔塘承包期内避开承包方,单方面与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侵占土地建商品房。

2010年底,原千山红镇党委书记皮光辉因工作原因调离千山红镇,但在离任前不久,皮书记竟然在土地承包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贺明毅签下了一份让他开发的协议。(贺明毅实际是代替当时的镇城管队队长石斌签署的协议)。当时在协议上签名的镇政府领导还有廖靖武和孙玉兵,(该两人都是当晚临时被皮书记叫过去的,还有其他的个别领导也被叫了过去,但因他们不同意而未签字)。

我事后才知道此事,我对他们签订的所谓的协议表示严重抗议!

我是鱼塘承包者,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知情权。政府要征地开发,是不是应该先告知我或者跟我进行协商呢?最起码的还有个赔偿补偿的问题。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千山红镇政府一些官员严重违反的土地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没有进行公开

2 招标,没有将被征土地的的各项补偿标准公布与宣传,没有将土地上的附着物原貌由双方进行认定与分别记录,而是精心设计,私相授受,公然践踏《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土地非法倒卖,使承包者的权益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事发后,我多次找到镇政府谈鱼塘补偿一事,但各方应付,无人担责,相互推诿,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为了推卸责任,向我补发了一份土地变更通知书,但通知书上关于补偿部分的标准低得离谱,也没有任何依据和参照,简直是对权益所有者的一种愚弄。对此,我对镇政府的儿戏之举再次提出抗议!

二、千山红镇政府知法违法,暗箱操控项目招投标,瞒天过海,买卖土地,制造市场黑幕,为一已之利,不惜出卖国家利益。

在项目开发的问题上,最先申明意向的是我,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许可,我也进行了前期的施工和投入。即便这个项目有多人想进行开发,理应公开招投标,以便增加镇政府办事的透明度和利益最大化,可镇政府未公开招标也未通知我,莫名其妙地蹦出第三方开方商(长沙恒优机电公司)并且是以正式中标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线当中,事后为了对我有个交待,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向我发出了土地变更通知书,因上面提及的补偿标准太低而我拒绝签字。此后,该开发商竟然依仗有镇政府庇护,不顾我的反对和反复申诉,公然强行对我鱼塘施工填土。这个局面,就是前面提到的皮光辉书记与贺荣毅签订的那个非法协议的产物。

其一,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而在这件事中,镇政府既没有公示招投标通知,也没有实施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更没有事先跟承包者协商土地赔偿、补偿的前提问题,甚至连我这个最直接的当事人(承包经营者)的知情权也已经被剥夺掉。他们这么做的目标无非是要瞒天过海,造成即定事实让我被迫接受。其

二、协议的内容严重的损害和出卖了政府的利益,某些条款违反政策规定。在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时间内,我多次找镇政府新任书记尹波,要求与其他开发方公开、公平竞争开发,但书记尹波说他们与上届镇政府签了协议,为了避免矛盾,决定双方都不能开发,搁置再议。我也多次找孙朴镇长(镇内负

3 责城建的副镇长),孙镇长竟说我没有资格和他们竞争,竞争也没有好处,由于存在与皮光辉的那一纸非法协议,在这个项目的国土“招拍挂”中,长沙恒优机电公司享有90%的返利,也就是说反正价格竞高了我会亏,而他们竞高了政府会退还给他们,所以谁都不可能在这样的竞争中与该开发商公平竞争,更不会竞标获胜,天啊!世上还有这样的所谓的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政策!后来我找镇政府交涉此事,无人理睬。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老百姓的愚蠢就在于他们不懂法,不懂规则”,“跟天斗,跟地斗,千万不跟政府斗”——这些理论,就是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胆量越来越大的指南。

他们这是要干吗?用权术的伎俩玩弄《招投标法》,蔑视法律和公理,这是要挑战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的治腐肃贪的决心吗?这样要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纲领宣战吗?

三、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渎职违章,不履行法定手续,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私自给开发商办理国土证。

2013年6月份,我得知千山红镇政府出面,以已与承包者协商好了为由,指使对方开发商交钱给国土局办证。我当时就赶到区国土局,向办事员反映说我是鱼塘的经营者,我本人还不知道也不同意这件事情,要求国土局立即停止办证等相关手续,办事员解释说按程序应该征得我同意并签字之后,他们才能给开发商办这些手续的,但是镇政府骗他们说都协调好了,所以国土局准备为他们办证,而且现在还只是交了钱,并没有办证。原本以为国土局肯定会按章办事,在未经我同意前不会为对方办理国土证,然而,在一没物产变更证明,二没当事人签字的情况下,区国土局仍然为对方开发商印发了国土证。

后来得知,开发商在没有建设许可证,也没有房产预售证的情况下,他们在2010年底签了开发协议后就预收了数十人的购房款几百万元,三年时间过去了,已交购房款的住户拿不到房,房款便成了交给开发商的集资款了。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说明“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以,大通湖区国土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渎

4 职、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其一,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其二,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并强行签发国土证,其结果已严重侵害到权益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恳求上级部门查处大通湖区国土局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社会正义,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

四、开发商纠集黑恶势力强行占地,在没有经过协商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填土毁塘,威胁人身安全。

即使是合法征地,按照法律程序和惯例,一般都是先由开发商和被征户谈好后再去镇里办手续,然后再动工,我旁边那个被征的鱼塘只有七百多个平方,开发商补了被征户五十多万元,我这里被征二十亩,并且我这地段的门面价格是那个区域地段门面价格的三倍,开发商竟然说不需要给一分钱,开发商和千山红政府同流合污,坑壑一气,根本就无视我们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想填就填,想干嘛就干嘛。

2014年6月份,开发商的拖土车向我鱼塘里面倒土和砖渣,我马上去制止,反而说我滋事被带到镇派出所,过了两三天,开发商又往鱼塘中倒土,并且把我鱼塘边上的一户人家的房子都用土围起来了,因为那户人家不同意搬迁,我报了案,以及因为周边住户都来谴责开发商这种行为,才被派出所制止停止施工。过了两天又开始强行填土。期间,我多次找镇政府协商,其中有两次与开发商李志兵到了谈补偿之事,开发商强词夺理,无理取闹,并威胁恐吓说:“我们的后台很硬,如你告不倒我们,我们就要把你的鱼塘全部填平,不给一分钱的补偿!”最后镇里孙镇长表态:占用我鱼塘二十亩,只需补偿我四万元。我不同意他们就继续强行填土毁塘。

开发商纠集十几个人用挖土机和渣土车又往鱼塘里填土,我父母前去阻止,他们仍然蛮横无理,霸道专行,甚至威胁我父母,开发商往我鱼塘中倒渣填土的非法施工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塘中死鱼到处可见,我打电话到镇政府和派出所都无人理睬。2014年9月26日,镇政府告知我在16日已出具了书面停工通知书,但事实上并没有停止填土,我找孙镇长,他竟然说:“政府不同意开发商填土,但无能力制止”,直到十月中旬,廉政频道的记者到达现场,他们才停止施工。镇政府负责人向记者承诺事情

5 不处理好,绝不会动工。但直到现在,无任何人找我协商处理此事。我不禁长叹: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当下政府廉政建设抓得这么紧,在大力倡导民生民主、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今天,这些人在当地上找贪官庇护,下纠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巧取豪夺,到底是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和胆量!

我鱼塘旁边的那户人家只有两个老人家,其宅基地也是开发商钉紧的目标,开发商安排社会上的吸毒人员不分白天黑夜的去老人家那里恐吓威胁,他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同意撤迁了。

青天白日,法理迢迢,作为平民百姓,也作为当事的受害人,我四处奔走,多方申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期间,曾多次到大通湖区信访办、益阳市信访局、大通湖区纪委、益阳市纪委上访,并且在2014年10月14日在红网上公开揭露了此事,引起广泛关注。湖南教育电视台廉政频道得知此事后,前来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跟踪报道。但事情的处理一直是悬而未决。

2015年4月16日,开发商继续往我养鱼的鱼塘内填土,时至今日,千山红镇政府仍然串通开发商强行填埋,非法施工,并威胁我说,无论我同意或不同意,他们都不停工,如果我强行阻止,他们就会通知派出所抓人。

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公正处理,及时制止开发商强行填土占塘的行为,保护申诉人的生存权利及合法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当地官商勾结腐败团伙严厉打击,还老百姓一个太平盛世。

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附后

2015年4月16日

第16篇:申诉书1

申诉书

申诉人:曾念康,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金堂县赵镇三江路275号,身份证号510121195601030417 被申诉人: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金堂县赵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乔(镇长) 案由:人事争议纠纷 申诉请求:

一、请求恢复申诉人离岗待退人员的身份,享受在册公务员的相关待遇。

二、补发从2009年10月至今的与公务员相关福利待遇(包括普调工资、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和住房公积金)。申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1978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原金堂县杨柳乡人民政府担任农技员、乡团委书记、公安员、副乡长等职,1992年由于区划调整的需要,杨柳乡并入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后,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担任文卫办、城管办、农办主任、副主任等职。2004年底基于培养年轻干部进入政府层面,组第三梯队的需要,申诉人顺应政府的政策要求,勇于退出在职岗位,为了让年青的干部进入管理阶层,申诉人申请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在此期间,申诉人一至按在册公务

1 员的待遇享受。2013年11月中旬申诉人在另一离岗待退人员的提示下,到被申诉人所属的财政所进行核实相关福利待遇时,被告知被申诉人早在2009年就为申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交给一张退休人员工资表进行核实,申诉人顿觉疑惑:①申诉人生于1956年元月,至少要到2016年2月才达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②申诉人从未自愿主动地提出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也未在任何提前退休申请或登记表上签名捺印,为啥就退休了呢?于是申诉人于2013年12月中旬分别向被申诉人、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诉主张权利。在此期间,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回复“你单位根据县委办发(2004)79号文件„„的规定为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中共金堂县赵镇委员会回复“2009年9月县人事局通知我镇可以为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相互矛盾的答复中,申诉人不知所措,还是继续据理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2014年4月9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发出了一份答复意见书,明确申诉人的诉求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我们严格按照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要求,2009年在你符合文件规定时从离岗待退办理为提前退休,并不是你所称的‘莫名其妙’,依据的是2004年的机构改革政策,也是你当时提出的‘离岗待退’申请事项的延续,且县人社局和我镇多次向你宣传解释了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你在离岗待退的申请也明确表示了愿意接受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存在不符合政策的地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论是已经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2 例》,还是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均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提前退休进行了限制,“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满20年,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而申诉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实质要件和提前退休程序要件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就越殂代疱地为申诉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这是对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其次在被申诉人答复中奉为至宝的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中,白纸黑字的第二条第二款提前退休的规定中,对提前退休的程序也严格作了界定,即“凡达到《国家公务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被申诉人擅自为申诉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程序上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理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对申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国是法制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申诉人更希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执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申诉人:曾念康 2014年

第17篇: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X市公安局,住所地X市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巫X,局长。

申诉人X市公安局对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字第XX号的判决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1992年X月X日晚9时许,X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叶X开会回来,独自一人来到望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章X。叶X主动与章X搭讪,问

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并商量了嫖宿地点,在准备前往时,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到X派出所,在派出所讯问时,叶X化名陈XX,谎称自己是X县的个体户,承认自己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X市公安局X分局认定陈XX(即叶X)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X县人大常委会因叶X下落不明,四处寻找,发现叶X被押在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遂将其保释。叶X提出申诉,X市公安局做出申诉裁决:维持X分局的原处罚决定。叶仍不服,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X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嫖宿暗娼为理由对叶做出治安处罚申诉裁决证据不足。判决撤销X市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X市公安局不服,上诉于X市中级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某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我局认为,两级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都有错误,基本都是偏信了叶X的陈述,认定叶只是出于好奇,问明章的身份后即离去。对章和三名联防队员的证词于不顾,任意偏袒,故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两市的判决再审后改判。维持我局对叶某的治安处罚裁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原审判决书各一份

申诉人X市公安局(盖章)

XXXX年X月X日

第18篇:拆迁申诉书

拆迁申诉书

张立勇院长:您好! 请您发现一个错案。

请看看,拆迁"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到底有多难。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2条,第

1、

2、

3、6项。请求纠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251号行政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拆迁不立案”在郑州是公开的秘密。郑州市政府不让立案,郑州市、区法院就不敢立案,还不出具书面凭证和理由。10年后终于立上案,一审法院竟以不足以证明起诉期限内提起过诉讼而驳回。幸运终于足以证明了,二审法院又断章取义拿出房屋初始状态理由再次驳回。 一个临时工,转正了,几十年后该退休了,你能说,你是临时工,不能干就回家吧。这个人会是如何的愤怒,是可想而知的。

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应该以最后法律状态为准,这种判法哪是和政府通过法院打官司?这岂不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了吗?郑州市政府“拆迁不补偿”法院咋就不敢管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任德华于2015年提起诉讼,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曾就本案纠纷提起过诉讼,故对于原告认为其起诉并不超期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从任德华提交的邮寄回执、相关法院及信访局的登记情况看,任德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但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不是任德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认定超过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申诉人认为:依据事实和法律应当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审法院怎么能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又维持一个被否定过的错误裁定呢?显然,二审维持一审毫无道理、自相矛盾。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郑州市政府的拆迁不补偿行为以及干扰司法独立审判行为实在让人失望,这种做法与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相去甚远。 为此,请求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法定义务。

2005年郑州市政府以整治铁路沿线环境为由,委托郑州市管城区政府拆迁,摊派郑州铁路局支付拆迁奖补。把我父亲任德华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拆除,按"土政策"只给600元一平方米的奖补了事。

十几年来申诉人一直主张权利,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拆迁安置,郑州市、区法院以政府有精神不予立案。2015年在习主席要求"要尽量让每个公民在案件中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情形下终于立上案,可新乡市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驳回起诉,河南高院偷换诉求概念、又错误驳回上诉。看来法院也奈何不了郑州市政府,还是没有找到讲理的地方。不知道再一个10年,郑州市政府能否把欠我的房屋还给我,我父亲今年已经80岁了。

对于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600元一平方米的奖补。如果是奖励和补助,那还应该有拆迁安置或补偿。如果是奖励和拆迁补偿,那就严重违背了拆补相等的公平等价基本原则。600元一平方米,除去奖励还剩多少,拆迁过渡费怎么体现,当年郑州市的房屋市场均价已经两千多元一平方米,三五百元能买到什么房。那样怎能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合法利益不损失。郑州市政府为了"少花钱,多办事",不应该减损老百姓的利益。郑州市政府在"土政策"郑铁指[2005]4号文件第9条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出于人道主义我们按不同情况给予了奖补"。

郑州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郑政[2004]6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段铁路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0条,拆除有证照房屋,按《郑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时却出台了一个“土政策”,郑铁指[2005]4号《关于对铁路沿线综合整治若干问题的说明》

8、奖补标准,一是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有建筑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三证皆有奖补900元平方米。二是仅有房产证或建筑证或二者皆有,无土地使用证者奖补600元平方米。三是仅有土地证奖补350元平方米。四是长期居住成型固定无证建筑奖补150元平方米。

从事实和法律上看,本案房屋应该有拆迁奖励和补助以及拆迁补偿。 从奖补标准上看,只给了拆迁奖励和补助,就没有拆迁补偿。 郑州市政府的拆迁补偿行为岂不是"说一套,做一套"自相矛盾吗?

郑州市政府所依据的郑铁指[2005]4号文件的拆迁奖补标准也与宪法、法律、拆迁条例相抵触。 为此,请求纠正一个伤天害理的错案。

敬上!

申诉人:任德华

申诉代理人:任国胜 136 7699 5527。

2016年6月1日

450015 郑州市陇海中路104号铁道陇海家园5号楼701室任国胜

第19篇:信访申诉书

魔爪夺走的生命

事实经过

2014年元月29日下午,我因生孩子临产到胡俭街上卫生室就诊。当时一个护士给我检查后,对我说还没到时间,先留下观察。第二天(元月30日)卫生室的王侠亲自给我做了检查,对我说小孩子一切都很正常,还没到时间,第三天(元月31日)上午王侠又带我到涡阳县城里的一个家庭B超室里做B超进一步检查,王侠对我说小孩子一切正常,只是还没到时间,我花了100元B超检查费,之后我就回家了,当天夜里二三点钟我感觉肚子痛,以为要生产了,就及时到王侠卫生室,2月1日下午五六点钟,王侠说时间到了给我注射了催生针,但小孩仍没有顺产的意思,这时王侠说小孩可能难产。时间在一分一秒的过去,我要求立刻转院,王侠有点难为情,说我在检查听一下胎音,又说胎音正常,王侠感到我转院,她很失面子,因当时王侠卫生室住着几个临产的孕妇,但王侠就不吐口我们转院。叫我坚持一会,这时小孩头露出了一点,小孩体型过大,卡在阴部,王侠就用压迫的方法,叫我家人和住院产妇的家人来帮忙,压着我的肚子。王侠说:“有助于生产。”小孩一直还是停留在阴部内。王侠又叫来她自己的老公,前来助力,拼命的压迫肚子。王侠也拼命的往外拽。叫我坚持,坚持。小孩一直卡住,王侠这才用手术工具割开阴道,一直开到

肛门,这才把小孩拽出来。小孩取出后,王侠对小孩进行抢救。由于时间拖延太长,导致小孩缺氧窒息而死。王侠只顾抢救小孩,没能及时给我缝合伤口,导致大出血。不但要了孩子的命,也差点要了我的命。这时王侠,为了掩饰自己的过错。她对我的家人说:“这小孩畸形,死胎,抢救过来,留住也没用,何况已死了”。王侠委托行政村书记拿了5000元哄我出院,推脱责任。(注;因王侠不懂手术导致刀口严重感染,去涡阳县医院检查,看到刀口严重感染医生叫我们赶快转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了10天,后因经济压力又转到我们当地医院住了一月左右,至今未痊愈)。我父亲,哥哥和老表。前往王侠卫生室讨个说法。派出所说我们闹事,扰乱社会治安,把我老表的车扣押长达一个月,所长邓波把这件案子交给包点警官,包点警官揽了半个多月感到事情严又推脱给邓波所长,所长把这个案子又推给包点警官,推来推去,可把王侠这个富婆忙坏了,求所长又求警官,在当地富婆王侠活动能力很强。拖拉两个多月以后,派出所感到不好处理说

;这不属于公安机关,你去找卫生局吧。我们把情况反映到涡阳县卫生局,卫生局有位领导说我们自己人能整自己人吗?又说王侠医生虽超出了她的范围,我们也对王侠也进行了罚款,王侠也亏,4月8日涡阳县委巩书记和陪访律师接访,我们递送了材料,巩书记接过材料看了一下交给了律师,律师说这是有卫生局出鉴定书可以鉴定。由于我们追的紧卫生局金玉峰说材料已经报上去了,我们天天在追这件事,向卫生局要鉴定委托书。我们要紧了,他说市卫生局不受理,我们问

你到底报了没报,更了半天无奈才说我们电话通知的,卫生局的领导同我们的面当场感到难看,就批评了金玉峰,说你这样办事就不对了怎么不行文,如果行文市局不接收就与我们无关了,我们知道王侠在当地有钱有实力,我们就提前到省请专家做了鉴定,专家讲这个孩子是窒息死亡的,孩子的尸体还在保存。(卫生局用一切理由拒绝不出鉴定书)。亲爱的朋友们在习近平主席领导的共产党,专项惩治贪污受贿腐败分子,你们还敢無恶不作,狼狈为奸,你们是不是感到,天高皇帝远管不住你们,天理何在,道义何在,法律何在啊,我希望各位网友,各位媒体的朋友能介入,还伤害者一个公道。拜托各位朋友了。2014年6月20日

第20篇:信访申诉书

信访申诉书 小华山街道信访办:

申诉人:周云

1970年

信访诉求:请求政府给予合理的公正的拆迁补偿

我是小华山街道十里岗村小庙组居民周云,在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打扰您,可我实在没有办法可行啊,请您聆听一个普通百姓的心声。

我所居住的十里岗村小庙组在8月17日裕安区政府公告征地拆迁,而六安市市政府也在今年的四月份出台了新的征地拆迁条例,只要是政府认定后的合法房屋和户口人均40M2,至于其它的我就不叙述了,我想您也非常的了解,公告后家家户户都在想办法买户口,各种算计的都有,政府为了兼顾一些百姓的利益,违章房屋,只要有户口都可以带走,而合法的房屋也要户口才可以;我家的有合法建筑面积有290多点平方;十里岗村小庙组是生我养我的地方,我现年46岁,在那个贫穷愚昧的年代,人们首先考虑的是生存,一人即富,全家沾光的年代,有很多像我这样的女儿,成为婚姻的受害者,当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爱情,什么是砰砰心动的喜悦,才知道自己的悲哀,我想到了抗争,想到了自己的追求;我的前夫是个有身体残疾和思想残疾的人,是顶替父亲工作的公路局正式工人,可怜同情还有女儿的兼顾之心,除了悲愤伤感,心已死亦;日子在一天一天的过着,夫家娘家,而我是俩个大家庭交结点,也是城乡矛盾的交汇点,亲情和世俗的战争在同样的家庭中演练,我太累了,我的依靠只有娘家,那里有爱,有温暖,有我至亲的人,他们永远不会抛弃我。

就这样我回到了祖居地,在村委会小华山街道许可的情况下,拿出多年做小生意积攒的钱为自己和女儿建起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天地,那是一个属于我的没有外界干扰,没有争议的世界;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我很自信也很欣慰,同时也感谢地方政府让我再一次重生;有了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家,我下定了决心要离婚,冲破重重的阻力,我离婚了,因为前夫带有残疾,也是离婚的先决条件,把仅有的一套房产留给了他,我净身出户,我也只有小华山祖居盖的房子,就这样我又东掳西借给房子装修一下,我要享受生活,我要追求自己的幸福。

一晃几年过去了,赶上了今年的征地拆迁,新的政策我们老百姓是不了解的,也是不知情的,村里拆迁办说我之前街道派出所同意的户口不能算,我是怎么也想不通的,一来我是祖居户,二来当时盖房子我只是考虑给自己一个窝,使自己独立,去追求自己的幸福,政府也是给予同情并认可我盖的房子,并不是那种有多处房产还在搞投资,钻政策空子的人,民生的先决条件就是能够有饭吃,有自己居住的房子,我的房子也是在特定情况下盖的,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我的房子连同装修接近70万,是拆迁当中最好的房子,债务也是近俩年才还完,如果政府不为我考虑,我拆迁补偿还不到50万,我的女儿大学毕业,还在找工作,这样的补偿让我们母女怎么办?尊敬的信访办领导这样公平吗?舆情合理吗?

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政策是一致,城市的建设也是为了受惠 与民,改善百姓的生活,现在政府下派机构都说是政府规定的,他们不敢违反政策,我想政府的每一个政策都是以实事求是为前提,公平公正对待每个人,每件事,并不是不问缘由不问事实的一刀切,如果那样是否有悖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精神,是否有悖法律的精神;试想法院判决杀了人的人,还分故意和失手杀人,而法外容情呢;尊敬的信访办领导,请您为我一个普通的百姓想一想。

近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过来了,谈到政策,谈到法律,三次协调不成就要强拆,我们一直都在恳求所有过来找我们谈话的领导,站在我的角度为我考虑考虑,大家说的还是政策,我想假如一处四合院的房屋,主人有原因去了国外牵走了户口,难道政府就这样按照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把它强拆吗?它符合国家的法律吗?这样的法理能够在情理上站住脚吗?古人云:情理不在,法理焉存。

最近我也咨询了专业的法律人士,裕安区政府的征收是否符合程序,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也不去讨论它,把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征收,也是为广大老百姓着想,但对我这样情况的家庭也应该区别对待啊,再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公告第十二条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我这样举例,只是想说我这样的情况,政府已经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条例,我泣求请政府给予考虑,我也是实在买不到别人家户口啊。

在有我再婚的丈夫和我一样的境况,也是在外打工,没有房子,也决定留在六安;上访办领导我保证我今天所说的,没有一句是假话,我请求您,请求政府能够站在我的立场为我想想,我20多年辛辛苦苦也只有这套房子,我们至始至终相信党,相信政府。

申诉人:周云泣拜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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