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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终结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9 18:04:2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审查终结报告

关于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审查终结报告

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罗岗区未来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任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燕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龙湖区世纪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燕京市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城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股权85%中的55%,以2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转让之后,由被告重新选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让后科创公司各股东所占比例分别为:新世纪公司55%,未来城公司30%,天湖公司15%。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新世纪公司重新指定。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原告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来城公司因与新世纪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申请。

二、法院裁判情况

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未来城公司通过合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免去张军董事长职务,并选举任广成担任董事长。在张军带走公司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由新任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张军带走公司的公章,未来城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经公安机关批准,新刻公章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向法院提交的任广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新公章,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新世纪公司以未来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关于未来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私刻,未来城公司出庭人员没有合法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新世纪公司庭审答辩时提出,未来城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新世纪公司有欺诈行为,但新世纪公司并未提供未来城公司欺诈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供的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也不能作为未来城公司虚假注资的证据,新世纪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因本案性质是属于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的民事合同纠纷,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交出了公司印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中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未来城公司在向新世纪公司催要欠款未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未来城公司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新世纪公司的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新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750万元人民币。逾期则当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是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在依法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该公司的经营受益、风险均应由受让方承担。但此种转移必须以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为前提,而股东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必须以其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为前提。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其全部资产而非注册资本对企业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注册资本是构成企业资产的基础,是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基本保证。同时,注册资本也是企业债权人在与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大小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因而在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企业的资产和对外偿债能力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如股东在此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既直接损害了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企业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转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未来城公司在办理科创公司登记及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验资报告,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出资,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法作出了撤销科创公司的企业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燕中法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主要理由是适用处罚种类缺乏法律依据,并没有否定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可见,作为股权转让方的未来城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拥有合法的、没有瑕疵的股权,其所转让的股权所赖以存在的科创公司因未来城公司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而被撤销。未来城公司转让非法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股权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让方新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的原则,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情形具有特殊性。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即科创公司的股权已不存在,作为受让方的新世纪公司已不可能返还股权,而导致科创公司被撤销的原因在于转让方的违法行为,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并不拥有合法的股权,因而新世纪公司无需对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折价补偿。新世纪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撤销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燕中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三、驳回未来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申诉的理由及反驳意见 申诉人认为:1.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2009)燕中法[证据]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燕工商企处[200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本案二审所依据的事实已经不存在。科创公司注册成立时继受了原燕京市宏达实业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宏达实业公司撤销清算时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865000元,依照公司法原理,应当确认科创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已足额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2005年增加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来源于公司在建的未来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转让存有瑕疵的涉案股权是欺诈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与燕京市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湖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经注册成立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未来城公司占85%,天湖公司占15%。公司成立即投资开发了未来城项目,该项目为四栋24层综合用商住楼,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预计建成后可获利2亿元。后因资金紧张,遂决定增加合作伙伴。经申诉人、天湖公司以及新世纪公司多次接触、协商,最终确定由未来城公司让出其持有的科创公司55%的股权。因充分看好未来城项目,申诉人本不愿转让股权,只是因为资金紧张,不得已同意转让。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前就已经十分了解科创公司当时的现状。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已经明确履行了公司现状的告知义务。天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对该过程进行了陈述,与申诉人所述一致。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二审判决无视天湖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的陈述,对申诉人关于新世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即知道公司当时现状的主张不予采信,系认定事实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新世纪公司即已知道未来城公司和科创公司的资产状况,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二审判决以未来城公司出资有瑕疵为由,认为股权转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或可能,也是瑕疵出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不是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损害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只有可能损害受让人新世纪公司的利益。

4.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新世纪公司不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系支持了不诚信的行为,助长了背信弃义的社会风气,有违公平正义。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新世纪公司一再要求申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诉人于2006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新世纪公司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至此,申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新世纪公司也积极行使了股权,但是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未来城公司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在未来城项目经营不善,科创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新世纪公司便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二审判决支持了违反合同的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了背信弃义行为。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6项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监督条件。为此,申诉人特申请贵院予以监督,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四、承办人审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是:

第一,关于认定未来城瑕疵出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根据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条摘录:出资人名称: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4250万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85%。第三,经燕京市审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科创公司的总资产达到人民币177240420.81元,其中货币资金1430151.47元,“存货”138515159.70元。2004年8月10日,科创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5年8月30日,增资为5000万元。但未来城公司不能提供注册资本在银行入资的“专用账户”证明。综上所述,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一审法院做法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改正。

第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上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005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公司的债务6002万元人民币,以后由乙方负责逐项还付,在最后结算时按已还付的数额扣除甲方应分配的资金。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表明未来城公司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知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因此,一方面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形式上有效的。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未来城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之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对新世纪公司构成欺诈。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新世纪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综合上述,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条件,建议向北平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翁媛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推荐第2篇:民事裁定书(终结再审审查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情形,无需涉及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推荐第3篇: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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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

(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

(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报告,请局领导审查决定!

承办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调查终结报告

ⅹⅹ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ⅹⅹⅹ无照加工猪肉制品一案的调查

终结报告

当事人:ⅹⅹⅹ

性别: 男

年龄:34岁

家庭住址:ⅹⅹⅹ县ⅹⅹⅹ乡ⅹⅹⅹ村

身份证号码:41072ⅹⅹⅹ

调查时间:2010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14日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0年9月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ⅹⅹⅹ在ⅹⅹⅹ乡ⅹⅹⅹ村涉嫌无照加工猪肉制品。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登记,在核查属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ⅹⅹⅹ主办,ⅹⅹⅹ协办。在调查过程中,依法于2010年9月2日11时10分由ⅹⅹⅹ、ⅹⅹⅹ等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ⅹⅹⅹ签字确认。并于2010年9月2日17时由ⅹⅹⅹ、ⅹⅹⅹ对ⅹⅹⅹ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由ⅹⅹⅹ签字确认。

违法事实:2010年8月中旬开始,ⅹⅹ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ⅹⅹⅹ村,租用该村村民ⅹⅹⅹ的场地,从河南水产大世界购进猪皮和猪肉(冻肉),从郑州调味品市场购进佐料,从新

乡一个菜市场购进工业盐,将上述材料加工成肘花,共加工生产肘花500斤,卖到新乡菜市场200斤,获利200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10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加工猪肉制品的违法事实。

2、2010年9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0年8月中旬开始从事猪肉制品加工及销售情况。

3、2010年9月14日当事人的自述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猪肉制品加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愿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违反法律情况: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ⅹⅹⅹ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即:‚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及确认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ⅹⅹⅹ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经营额5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千元以下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认为ⅹⅹⅹ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对ⅹⅹ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2800元。

调查人员签名:

2010年9月14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5篇:终结报告模式

宜宾市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张**销售不合格化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0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农资服务站化肥库内存放的37袋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含量为:18-7-20(含硝态氮)的**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次化肥不合格。2009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同日,经***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此案由经济检查大队高**、王**二人承办。从5月9日至5月15日,承办人深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得了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化肥的相关证据。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现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乡**村。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农资服务站,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资零售,注册时间为****年**月**日,营业执照号为*******。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09年3月15日从*****供应站购进2吨**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含量为18-7-20(含硝态氮)的**牌硫酸钾复合肥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于4月2日对尚未售出的37袋**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样品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检验报告,当事人于5月1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于5月15日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牌复合肥前,向*****农资供应站负责人牛**(另案处理)询问此肥质量如何,牛**称,**牌复合肥质量绝对有保证,因当事人与牛**打交道多年,按习惯,未向牛**索要该肥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且也未向牛**支付货款,而是给牛**打了个4200元的欠条。

附页

当事人以2100元/吨的价格购进此肥,4月2日执法人员抽样前已售出3

袋,平均售价120元/袋,从4月2日至5月9日当事人共售出此肥31袋,全

部销售给附近的农民,平均售价120元/袋,仓库内还存有6袋**牌复合肥,经

***副局长批准,对6袋**牌复合肥进行了封存,由张**保管。因执法人员

无法证实抽样前售出的3袋与抽样时的基数化肥是否同一质量,故将抽样前的3

袋化肥排除在不合格以外,至封存时,当事人共销售此种不合格化肥31袋,销

售金额3720元,货值金额4440元,违法所得465元。

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09年4月2日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

经营的化肥标称厂家,商标及抽样时此化肥的基数的事实。

2、2009年5月9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检查的现场笔录用以证明**牌复合肥已售出31

袋,尚存6袋的事实。

3、2009年5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用以证

明当事人经销**牌复合肥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对象价格,数

量等事实。

4、2009年5月10日对牛**制作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张**所述进

货来源、价格、数量的真实性的事实。

5、抽样取证时化肥基数的照片,用以证

明当时抽样时化肥的存放情况。

6、化肥包装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该种

化肥的标称厂家,含量及国家标准,商标等事实。

7、张**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

证明张**的个人身份。

8、牛**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牛**的个人身份。

9、

张**打的欠条复印件,用以证明张**进**牌复合肥的价格。

10、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用以证明张**经营资格。

11、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牛**

的经营资格。

12、2009年4月20日我局制发的委托鉴定书,用于证明我局委托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牌硫酸钾型复合肥。

13、2009年5月4日,***

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用于证明**牌硫酸钾型复合肥不合格。

14、2009

年5月10日我局制发的委托鉴定书,用于证明我局委托***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复检**牌硫酸钾型复合肥。

15、2009年5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

复检检验报告,再次证明**牌硫酸钾型复合肥不合格。

16、***质量监督检验所

资质证明,用于证明***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资格。

17、***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

人员资格证明,用于证明鉴定人员的资质。

18、鉴定依据。

四、本案案件性质

张**经销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

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 张xx在事发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

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了牛**的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六、本案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七、对本案的处罚建议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农民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

1、没收违法所得465元;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4440元;

此报告

承办人:高** 王**

办案机构负责人:* * *

年 月日 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2、没收不合格的**牌硫酸钾型复合肥6袋;

推荐第6篇:终终结报告

2017年业务跟单员年终总结

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依依惜别了任务繁重、硕果累累的2017,满怀热情的迎来了明媚灿烂、充满希望的2018。年终之际,现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2017年全年业务*****等重要客户保持稳定外,同比去年,销售量有了很好的提升。对于订单,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向客户、主管反馈生产进度。 努力借助于一些专业的跟单东西,帮助解决跟单过程中的大事、杂事、琐碎事,确保定单准时出运,促使顺利收款。

过去一年,自己在工作上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先充分估量工作中问题的潜在发生性,预先防范。相应加强工作力度,完善细化前期工作。减少乃至杜绝其发生的可能性。但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学习和改进。

1、进一步加强向领导、向同事、向客户学习的力度,不断完善自己。学无止境,年前的我们要时刻保持着一颗虚心向上的心。

2、加强产品知识,生产工艺,加工过程知识上的学习。这是目前最欠缺的一块,也是最重要的一块。作为一名跟单员,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那么其知识结构是不完整的,与客户沟通,订单的操作也不够踏实。在这也衷心希望公司能够组织和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培训。

3、提高与客户沟通的技巧。言语周全,滴水不漏。

4、面对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客户,再多花点心思去了解他们(处事习惯,工作节奏)以便给予更周到的服务。

对公司的意见与建议

1.我们的产品质量仍是问题。多款旧款每次做大货,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品质问题,年年做,年年有问题,虽然到最后没有造成索赔,并不代表我们ok了。就目前车间的情况来看,各个部门对质量的概念还不够深厚,都觉得去年也是这么做的,都没问题,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如果都还停留在这个思想上,那公司真的就危险了。鞋业的COPY性极强,所以提高产品质量,品质是争取订单的基石。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

2.一款新品开发,从开磨具,到接单量产,部门之间无衔接,配合度不够,且新的产品没有事先做好统筹。没有很好的去评估工艺上是否存在问题,盲目的量产。

3.公司对外加工厂得有尽可能多地了解。熟悉各加工厂的生产、经营状态。并对工厂的优/劣势进行充分评估,做到知根知底。

4.订单货期估算不准确,没有计划性,一个订单货期改了一次又一次。从上头对货期的领悟不够深厚,总觉得推迟货期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5.采购方面,供应商开发力度不够大,未能培养有潜力供应商。物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延误出货。遇突发事件无解决能力。定期轮岗,从源头防止腐败。

推荐第7篇:终结报告(全文)

(垫教委2014年度卓越课堂建设专项小课题立项子课题)

《培养农村小学生养成良好诵读习惯的研究》

结 题 报 告

承担单位:垫江县五龙桥小学校

一、课题的提出

《语文课程标准》规定:小学生的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45万字,背诵优秀诗文160篇(段)。“课标”同时对小学各年级段提出了阅读量的要求:低年级不少于5万字,中年级不少于40万字,高年级不少于100万字。但纵观整个小学阶段,一个小学生所学的课文不过三百来篇几十万字,即使学得很好,所得也非常有限;又因我校是一所远离城镇的乡村完校,学生的阅读内容更是有限。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让学生变聪明的方法,不是补课,不是增加作业量,而是阅读,阅读,再阅读。”“读书是人类最重要的学习方式,读书是学生们净化心灵,升华人格的重要途径„„”这已是我们的共识。《语文课程标准》规定:小学生的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45万字,背诵优秀诗文160篇(段)。“课标”同时对小学各年段提出了阅读量的要求:低年级不少于5万字,中年级不少于40万字,高年级不少于100万字。但纵观整个小学阶段,一个小学生所学的课文不过三百来篇几十万字,即使学得很好,所得也非常有限;又因我校是一所远离城镇的乡村学校,学生的阅读内容更是有限。我校小学生的阅读现状存在:无书可读;无时间读书;无兴趣读书;无人知道读书这四大问题。根据主课题的研究内容,我校提出了“培养小学生阅读兴趣的策略研究”作为研究子课题,旨在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

1 使阅读成为陪伴孩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成为其塑造人文素养的重要渠道。

二、课题研究调查

课题开始,课题小组成员先对本校学生做了一次学生课外阅读状况问卷调查,经过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从调查结果反映学生的阅读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弊端:一是家长对课外阅读的认识不足,孩子缺少良好的课外阅读氛围;二是课外书太少、课外阅读涉及的范围窄;三是缺少有效指导、学生阅读的方法不当。

课题小组成员继而对小学生阅读心理研究方面的资料进行了大量的阅读,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心理学家艾伟对儿童阅读兴趣进行了三次实验,结果表明对阅读兴趣起直接作用的是读物的特质形式,而对阅读兴趣有较大影响的外在因素是作家的名声威望,同学和朋友的影响,教师和家长的态度以及对书中人物的喜好态度等。

三、课题研究主要措施

进入课题实施也就是课题研究主要阶段,课题小组成员围绕以上问题紧紧抓住儿童心理特点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家校携手共创读书环境

课题小组成员在各班建立了图书角,让学生在课余时间随时翻阅,书籍来源一方面来自学生个人书籍,经老师亲自筛选后分享阅读;另一方面是从学校阅览室借阅。并选出专人管理,每两个月更换一次。每天早读和每周一节校本课为阅读时间。其次建立家庭图书架,学校向家长下发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后,课题小组成员又利用家长会倡议家长为孩子定期购买或借阅适合孩子阅读的书籍,并动员和孩子一起读书,营

2 造“亲子阅读” 氛围。为了进一步促动家长参与,课题小组成员组织学生在家长会上作读书交流展示,让家长感受课外阅读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从而带动家长督促和参与孩子的课外阅读。

(二)推荐书目,拓展阅读范围 1.依据年段推荐书目

学段不同,年龄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也不同,其阅读的倾向,阅读的兴趣也有所不同。因此,课题小组成员根据学生课外阅读兴趣的差异性向学生推荐读物。低年级学生识字量少,老师就推荐看图文并茂、情节动人、浅显易懂、篇幅短小的童话、寓言故事;中年级学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老师就推荐一些儿童文学、科普读物、奇闻趣事;等到了高年级随着学生阅读速度加快、阅读能力和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就开始推荐中长篇文章、人物传记、青少版的名著了。并列出详细书目让孩子从中选择阅读。

2.依托教材推荐书目

叶圣陶先生说:“课文无非是个例子。”课题小组成员从教材出发,抓住教材与课外读物间存在的联结点,向外辐射。记得学完课文《松鼠》后,我根据课后资料向学生推荐《森林报》一书。学生被大自然中那无穷的奥秘所吸引,学生阅读积极性高涨,连平时不爱读书的同学也被书中有趣的现象吸引,纷纷购买借阅。我还利用晨读时间进行连续森林播报,共同感受大自然的无穷奥秘。教材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学完《触摸春天》后,向学生推荐海伦.凯勒的《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还有学完三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灰雀》《小摄影师》等四篇课文后,引导学生读《名人传》或其他名人的故事等等。

3 3.榜样带动

同一个班的学生之间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有的已经读完上百本,有的却只读寥寥几本。女生喜欢故事性的书籍,而男生喜欢科幻、体育等内容一些书籍。针对这些情况,我有意地将全班同学根据兴趣分成几个不同的小组,人数可不固定,不定期地让一个小组发言推荐所读书籍。让读书多的学生经常交流介绍读书的收获,老师再极力表扬鼓励,以此带动。这样不仅扩大了学生的阅读范围,还促进了学生读书心得的相互交流,促进了后进生的阅读兴趣。

(三)多种方法,调动阅读兴趣提高阅读效率 1.以“讲”诱发兴趣

课题研究组老师经常地、有意识地向学生讲述课外阅读的意义、作用,用生动、有说服力的例子诱发学生的阅读兴趣,给学生描述中外仁人志士读书的故事等,通过教师的讲述、介绍使学生了解课外阅读的魅力所在,激起他们强烈的读书欲望,激发阅读兴趣。

2.使用推荐技巧,调动学生阅读兴趣

悬念调动法,故事梗概法,讲故事、利用影视作品营造阅读氛围也是一个很投机的办法。如在电视台播放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的时候,就引导学生进行同步阅读。

3.教给阅读方法,提高阅读效率。

苏霍姆林斯基反复强调:必须教会孩子阅读,谁不善于阅读,他就不善于思考。年级的不同方法则侧重点不同。以低年级为例我着重从几方面加以指导:

4 (1)指导学生有序读文。① 按顺序看懂文章。每读一本书,一篇文章,都要弄明白怎样从头说到尾,先说什么,再说什么,最后说什么。俗话说得好“不动笔墨不读书”,再让孩子读书时,我教会孩子用一些符号在书上圈圈画画,如:碰到不懂的地方打上问好,对于一些好词好句,用小圆圈画出来等,以便他们在阅读的时候留下思考的痕迹。还鼓励孩子把在课外阅读中弄懂的新词语抄下来,低年级时每天两个词语,一个佳句,随着年级的升高扩展到词语、句子或段落,但不强求,量力而行,以免给孩子造成压力,厌倦读书。②分步阅读,边读边想边记。遇到一篇文章先通读全文,掌握主要内容,然后分步阅读,边看边想原文说了什么人和事,懂得了什么道理,最后做以标注。 ③图文并重。在课堂教学中,从题目入手,让学生审清题目,根据题目说出在学习本课前想知道什么。低年级课外读物大都是图文结合,可坚持引导学生从看图到读文。如指导他们看封面和书名,讲讲书中可能写些什么事。图画能帮助儿童理解文字意思。因此,要求学生当众讲出主要内容。这样把听、说、写紧密结合起来,融合为一体。

(2)加强课内和课外的关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抓住课文,实行精讲多读,教会学生独立阅读的方法,提高学生独立阅读的自觉性。随着阅读教材的进度,我们坚持“一篇带多篇,课内得法,课外受益,课内打基础,课外求发展”。学生在课内学到的语文知识和读书方法,教师要引导他们在课外阅读的实践中得到运用。学习《回声》一文,就让学生读《十万个为什么》中相关的声波文章,以此来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如此的课外阅读,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野,增加了他们的知识量,同时加深了他们对课内知识的理解,效果颇佳。

5 4.开展各种活动,巩固阅读兴趣

为了检查学生课外阅读的效果,给学生提供一个展示和交流的机会,课题小组成员定期组织了汇报展示活动。开展了读书专题活动,如好书推荐、同读一本书、故事会、读书交流、读书手抄报、读书演讲等活动学生都很感兴趣。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展示学生优秀的读书笔记,互相评比,互相学习,使学生养成认真做读书笔记的好习惯。并定期开展“读书知识竞赛”。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充分享受进步、收获喜悦。

四、课题研究成果

“小学生阅读兴趣的培养的实践研究”的课题实验,推动了教师的成长,影响着学生和家长。在课题实验结题时课题小组成员又做了一次同样的问卷调查。对比了学生和家长的变化。课题实验前后的对比可见其中的变化。

(一)课外阅读氛围得到改善,校内外提供了广阔的阅读空间 课题实验让教师带领学生走出“小课堂”,引导学生博览群书,并因势利导,让学生在语文课外阅读中成为能学、乐学、好学的主体,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课题实验也影响着家长,让他们认识到了课外阅读对人一生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亲子阅读”活动中,亲子阅读带动的不仅仅是孩子,更是一个个家庭,它的辐射作用意义重大。学生的课外书拥有量逐年增加,课外阅读涉及的范围随之变宽。

(二)学生阅读的方法得到了教师和家长的有效指导,掌握了一定的阅读方法,阅读能力不断增强

课题实验中,在老师和家长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的外因条件下;带动了内因的改变。每天的阅读培养了学生善于利用时间的良好阅

6 读习惯 。读书时的多思善问,多种感官一齐积极活动,让学生养成了勤思考的阅读习惯,充分发挥了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从而开启自己的内心世界,激荡起品味人生,升华人格的内在欲望。阅读还促进了写作能力的提高。

五、课题实验后的困惑与思考

追求完美总是我们每个人做事的初衷,可事过后,我们才发现总会有一些遗憾。自开展课题实验以来,在总课题组领导的指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一些遗憾和困惑。

(一)在成绩和减负双重压力面前,怎样处理好课外阅读与课堂学习的关系

合理安排好课堂学习与课外阅读的时间,切实提高课外阅读的质与量是课题小组成员一直思索的问题。

(二)学生间差异大

由于学生自身的差异和家庭的差异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差距,如何使亲子阅读让每个家长和学生都重视和坚持,进一步缩短他们的差距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教师要不断学习,充实自己

这一次的实验让课题小组成员深深地感到:一名教师光有实践经验是不够的,更为缺乏的是理论的提升。只有在正确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研究才更科学更有效,这也将是我们今后主要努力的方向。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语文教师,会在这项繁杂而平凡的工作中,继续引领学生在书海中畅游。因为我们坚信“一本好书可以影响人的一生”,“倡导读书受益的将是整个国家和民族!”。

垫江县五龙桥小学校

“培养农村小学生养成良好诵读习惯的研究”课题组

2016年6月10日

推荐第8篇:案件终结报告

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 事 人: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小河区中华花园(现住: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城南新天广场; 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家用电器、手机、灯饰、家具、废旧家用电器回收*零售;

注 册 号:520324600036130

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涉嫌假冒。

经现场报局领导批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以上产品实施了扣留封存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何易、罗松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证据

(一):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市部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

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请示局领导后对其涉嫌经营假冒的服装进行了暂扣;

证据

(二):201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服装销售的杜启定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购进“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和该服饰为假冒的事实。

证据

(三):201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服装是徐牧在经营并与鸿运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责任由鸿泰来承担的事实。

证据

(四):201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徐牧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与鸿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共用同一个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2011年4月1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开具的《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正工商行扣字(2011)第015号)》1份,和《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15号》1份及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2、201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销售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5、201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6、201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8、201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注明笔录无误,承办人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0年12月以每套1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服装一套,以每件衣服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衣服两件,以每条1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裤子2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鸿星尔克”裤子5条;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卡帕”衣服7件;以每条19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鳄鱼”皮带4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V”皮带3条;以每条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金利来”皮带7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皮尔卡丹”领带5条,以上服饰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来及销售。以上服饰共计价格1086元。

五、定性分析

本案为流通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通常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又往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这种商品通常不是销售者自己所生产,而是他人所生产、提供的。我们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以牟取更多利润的故意,其销售行为为主行为,假冒行为为从行为,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定性。本案中,当事人是长期从事服饰销售的零售企业,在管理和进货渠道上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不应出现有售假冒伪劣产品。可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假冒品牌服饰比正规的品牌低的多。由此可见当事人是明知道二种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只是为了追求企业高额利润,而从事销售假冒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询问,当事人供述本案中涉及的服饰均为假冒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

(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

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假冒“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承办人:何易、罗松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推荐第9篇:31 审查终结报告(监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用)

样式3-1:审查终结报告(监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用)

关于××××一案的审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以×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简要写明检察机关如何发现),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简要写明检察机关如何发现),××人民检察院以×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 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写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

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此处指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其他当事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此处指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直接写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 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二、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

××年×月×日,×××(以下简称××)起诉至××人民法院,……(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简要写明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该院一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院一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要写明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二审查明,……(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可简写。如“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要写明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 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再审查明,……(如查明的事实与前一审一致,可简写)。该院再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申请监督理由及其他当事人意见

……(简要写明申请监督理由和其他当事人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写明。)

四、提请抗诉理由(非提请抗诉案件此部分可省略) ……(写明下级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如下级院作了调查核实工作,在此部分一并写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

……(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写明分歧和依据,所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并写明,如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委托鉴定、咨询等。)

六、审查意见

承办人认为,……(结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 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需要进行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说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是否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八条第×款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条的规定,建议……(提出审查处理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部分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承办人:××× 20××年×月×日

制作说明

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承办人对案件审查终结后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时使用。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推荐第10篇:审查报告

北坛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协会第一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介休市北坛街道办事处第一届计划生育协会换届大会经过审议,审议通过了本届计划生育协会领导机构,该届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实行了主任负责,人协会的副会长,武装部长为协会常务副会长,并配备了专职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群众理事占到了70%以上,符合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

第11篇:审查报告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2016年2月19日 侦查机关:XXX公安局 移送单位:XXXXXX检察院 移送案由: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或部门)承办人:×××联系电话:××× 公诉一处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XXXXX人民检察院以XXXXXX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XX涉嫌XXXX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卷宗XX册,证物××。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XX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XXXXX,住XXXXX,因涉嫌XXX罪,经XXXXX检察院批准/决定,于XX年XX月XX日被邹城市公安局逮捕。

2.辩护人(辩护与代理卡的申请人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害人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

二、发、破案经过

……

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

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1.被害人意见

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辩护人意见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案件管辖问题 2.羁押必要性审查 3.追诉漏罪、漏犯情况

4.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

5.进行刑事和解情况 6.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

8.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 9.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10.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

11.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 12.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3.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 14.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

七、承办人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3.量刑建议 综上,承办人认为:

承办人: 2016年4月13日

第12篇:审查报告

************第三次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乡党委和市团委批准的《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和乡团委作出的《官员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上而下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各村、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共产生了出席乡第三次团代会的代表 名。

在 名代表中,有男代表

名;女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

代表的共同特点是: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乡团委对各团组织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当选的 名代表的资格,又逐个地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全部代表都符合条件规定,代表的产生都符合选举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向大会报告,请审议通过。

第13篇:工商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分局:

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活动。我分局向其下达了《催办照通知书》,要求自接到通经营活动。

鉴于以上案由,我们于2011年1月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催办照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局领导批准立案。经市局领导批准,指派以为案件主办人,为协办人的案件调查小组对本案予以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经查实:自2010年10月1日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经营活动。我们于2010年10月11对其下达了《催办照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到我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合法经营,但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催办照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案件调查人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之规定.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

(四)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的情况下,擅自在从事知书后办理登记手续合法经营,但其逾期均未办理并继续从事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从事

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二)罚款;

(四)责令停止营业”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分局的依法执法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建议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二、处以元罚款。

以上报告妥否,请分局批示!

案件调查人:

年月日

第14篇:如何写调查终结报告

怎样写调查终结报告

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在部分案件中调查终结报告写得过于简单,调查终结报告内容要全面。纵的方面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横的方面,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都应作详细的叙述。调查终结报告是提交领导进行审批的文字依据,也是制作处罚决定书的基础,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反映出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调查终结报告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是特定化的。标题由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文种组成。如“关于***无照经营棉花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正文。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包括发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营业场所、注册资金、主管部门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3、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还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注明卷宗的页码,以便查找和核对。一般有四种写法:第一种:时间顺序法,即按违法行为时间顺序写。具体又有两种形式,对违法行为仅一次的,可按违法行为的起因、产生、发展及后果的顺序阐述;对多次违法的案件,即按照各次作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叙述。第二种:综合归纳法,即把整个案件中的同类违法事实加以归纳叙述。这种写法适合于违法次数较多,且违法的形式、手段、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第三种:即先主后次法,也就是先写主要的违法事实,后写次要的,并突出主要的违法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次数较多或几种违法行为并存的复杂案件。第四种:突出主当事人法,也就是突出主要的当事人,以主要当事人为主线进行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共同违法和集体违法案件,应充分反映出各个当事人的主次。

4、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

5、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对违法的行为性质不能笼统的称为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明确写明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还是实施了垄断经营。

6、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即依据什么法规,如何实施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逐条列明,并说明计算的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三、落款。由案件承办人

第15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表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调查时间:自2010 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3日组织调查机关: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吴伟昌、袁义强当事人情况: 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法人代表: 莫若新 ,58岁,男联系电话: 13098560233联系地址:思南县塘头镇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0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接地局转发省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其中假药流向表中一流向为通过邮寄假药至我县辖区内塘头镇,收件人为莫若新。2010年1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邮政部门调查取证,该邮寄包裹已经于2009年5月4日被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负责人莫若新领取。经调查:该药店从河北省邮寄购买了40瓶“风痹通胶囊”,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1022036,生产批号为090903(尚库存1瓶),以及10瓶“喘咳立舒胶囊”。并同时替他人同时代购了10瓶“喘咳立舒胶囊”。相关证据:

1、调查笔录1份;

2、邮政EMS包裹单复印件1份;

3、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徐食药监稽函〔2009〕152号)文件传真1份、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1份;

4、查封、扣押的“风痹通胶囊”1瓶。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处理意见:该药店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0×12×5=3000元。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上有高龄老母需要赡养,且妻子患有宫颈癌,提出减免罚款申请,应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建议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0×12×4=2400元;调查人签名:、、

2010年 1月13日

第16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当事人:地址:法人代表:案件性质: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由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案件调查经过

1、现场调查情况

2、外围调查取证情况

3、司法鉴定情况

4、主要证据及作用

5、违法事实

四、调查结论

五、协调沟通情况

六、处理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17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 2 页 第 1 页

案由: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生产的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案当事人基本情况:该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QS号为QS3600

1301 0061证件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3年03月02日-03月09日,本局执法人

员邹薪、刘亮等3人组成执法小组,分别两次对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监

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厂检验

室检查时,该公司均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记录。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加工现

场摄像及照片签字认可材料。

定性及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

七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

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

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

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伍仟元罚款。(以下空白)

案件承办人(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共 2 页 第 2 页

第18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案 由:

承办机构: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19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7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07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

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07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07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20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

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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