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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4 21:06: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行为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岁,家住XXXXXXXX。

违法行为人XXXX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由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案属本机关管辖范围,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违法运输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暂扣。

违法事实:XX年XX月XX日,违法行为人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货车从(违法事实),被我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检查,经查李华贵未办理所运活立木的木材运输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违法运输的活立木、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XXX本人陈述与申辩材料、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XXX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活立木,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无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全部活立木并处罚款XX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XX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二0一一年月日

推荐第2篇: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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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复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五、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5.01.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擅自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虽然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承运他人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六、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6.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收购、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7.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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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法规,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形。(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

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九、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

- 56 规定隔离试种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开拆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调换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改变申报调运、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规定用途,以及改变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在非疫区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或者违反国外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生产、经营和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是指从- 8 11.0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是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

一、

二、三项) 11.10.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是指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 10 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没有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情形。(参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未按照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12.01.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三、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

13.0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是指违反自然保护- 12 动物保护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法规,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形。(参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是指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森林法》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 14 附录

制定《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3、《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法规,199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6、《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法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政法规,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规,1983年1月3日起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部门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

1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7、《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8、《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部门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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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

林业行政案件 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1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 2 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10、援引法律条文时,要写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11、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违反了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违反的管理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根据 ”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法律责任条款中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3

12、在•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3、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时应当列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并处违法收购的4立方米松木价款2倍的罚款4000元。(500元/立方米×4立方米×2倍=4000元)

(二)林业行政案件常用文书制作要求

1、《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

(2)“违法嫌疑人”中“姓名或名称”一栏,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

(3)简要案情:主要填写案件的具体来源,违法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造成的后果等。

(4)执法人员意见:填写“建议立案查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填上具体时间。

(5)执法机构意见:填写林业执法机构立案审查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呈请局领导审批”,不同意的填写“不予 4 立案”,由审查人签名并填写具体时间。

(6)行政负责人批示: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查处”,不同意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需移送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填写“移送××单位或部门查处”,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及时间。

2、《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询问笔录首页和笔录续页纸。开始询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记入笔录,开头语应有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和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如“我们是某某林业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做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你还有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刚才所说的内容,你听明白了吗?”。

(2)询问时间填写要精确到分。如:2008年10月24日15时30分开始至2008年10月24日16时50分结束。

(3)询问机关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4)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应填写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有携带身份证的,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附卷。

(5)询问内容应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过程、目的、动机、后果、木材(野生动物)的来源及去向等基本情况。

(6)首页填上总页码及第几次询问,每页填上页码;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末页被询问人应当在问答语结束栏的下一栏顶格签署 5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在下一栏签名、捺指纹、注明年、月、日。对确无阅读能力或无签字能力的,在笔录中应明确记载,并形成“以上笔录读给你听,是否和你所说相符”、“以上记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问答记录。笔录内容修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末页注明“被询问人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有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名。

(7)询问多名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不得重复或者重叠;被询问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由他人代为接受询问。

(8)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3、《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的时间必须填写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精确到分。

(2)勘验、检查地点应当填写具体明确,如“××县××镇××村××山场”;不能只笼统填写,如“在××林业检查站路上”等。

(3)勘验、检查人应填写2名以上勘验、检查人员姓名、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

(4)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5)勘验、检查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参与,且见证人不是林业执 6 法人员。

(6)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必须客观的填写被勘验、检查对象所处的位臵、现实状况、外部特征、数量等,记录中不得使用判断、推测类的语言和内容。勘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应有制作人填写说明并签名)等要随附在•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之后,一起装订入卷。

如盗、滥伐林木案件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一般表述为:2007年1月16日15时10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张某、李某会同某某林业局营林工程师张某、李某以及见证人张某在当事人李某的带路指认下对某地点(林班、大班、小班)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时由当事人亲自指认并看着技术人员检量其砍伐(或雇人砍伐)某某树桩 3根,伐根直径分别为:13㎝、9㎝、17㎝,砍伐痕迹新鲜,检量结果正确。勘验检查中绘制现场示意图1份,拍摄了现场照片3张,勘验检查自16时50分结束。

4、《登记保存审批表》、《登记保存通知单》

(1)•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执法机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对违法物品、工具进行保存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登记保存审批表‣与•登记保存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登记保存通知单‣前首先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7 (3)拟登记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保存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填写具体、准确。

(4)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逾期不作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归还登记保存的物品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领条(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领条应附卷。

5、《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 (1)•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适用情形为:•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前应填写•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被查封、暂扣物品人应当签名、捺指印,并写明时间;被暂扣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暂扣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记载明确。

(4)查封、暂扣物品的理由和依据:填写具体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暂扣的时间、地点。

(5)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闽林„2003‟策函23号)规定“查封、暂扣的时间应根据查处案件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因此,查封、暂扣的时间可以与法定的办案期限相一 8 致,在时间上不受登记保存通知单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限制。对象上不限于木材,还包括有关的违法物品、工具。

6、《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违法行为人姓名或名称一栏: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违法行为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住址栏填写违法行为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主体类别是根据统计需要新设立的栏目,应根据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填写其所属类别(类别分为:政府、企业、公民、其它组织四种)。

(2)简要案情:简明扼要填写违法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动机、事实经过及后果等。

(3)执法人意见: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多项法律、法规条款处罚的,必须填写齐全)和处罚意见,并签上承办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4)法制工作机构意见: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请领导审批”等,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和填写审核时间。

(5)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或集体研究的决定),并签署姓名(或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及时间。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

7、《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1)处罚前告知程序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未经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林业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在执法人员 9 提出处罚意见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实施处罚的,告知要早于处罚决定的时间并具体到××年××月××日××时。

达到听证条件的,一般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应留足3日时间,3日后方可实施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在听证权利告知书上注明“本人放弃听证权利”并签名、捺指纹,由本人填写时间,可当日实施处罚。

(2)听证告知的适用条件:具备“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责令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之一的。

(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听证机关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

(4)未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或者你单位)依法享有下述第 项权利”横线中填“1”即陈述、申辩的权利;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横线中填“

1、2”即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2)“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要求用简练、准确的语言表述违 10 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后果、当事人并记明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证据。

(3)救济途径:①申请行政复议的的时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两者必须同时填写。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被处罚人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到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符合法定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且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罚款收据。

9、《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1)受送达人:填写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单位的全称。 (2)送达单位: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3)送达文书名称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文书编号,送达份数要求用中文大写。

(4)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留臵送达的应作相应记录,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应将邮寄回执入卷。直接送达的,应要求收件人在送达情况栏签名并加注收件日期、捺指纹(单位可盖章)。

(5)送达时间:送达文书的具体时间,应填至××年××月××日××时××分。

11 (6)送达回证应在文书编号处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10、《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1)•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是林业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没收被处罚人实物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林业行政案件没收实物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被没收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填写规范、清楚。

1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需要报请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填写的文书。

(2)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地址”填写当事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应填写具体、明确。“电话”填写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3)办案时间: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时间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5)结案日期:处罚决定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 (6)案件总结:即简要介绍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7)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相应的执行方式前的□内打上“√”。

12 (8)执行结果:一是简述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如没收实物的处理情况、罚没款项缴交情况等;二是提出结案请求,如“本案已执行完毕,能否结案,请批示”。

(9)行政负责人批示: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1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林业执法机构对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涉嫌犯罪,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配套使用,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应填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林业执法机构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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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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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

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___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___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___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

2、成效明显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第

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___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02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第

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___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___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___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___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___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2002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第

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___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准确实施林政

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第

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___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

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___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第

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___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___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___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第

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___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

4、执法更难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

6、准确执法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五是围绕管理抓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要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六是围绕稳定抓查处,依法治林兴林。加强侦察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高举生态环境建设的大旗,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开创林业建设新纪元,为建设渠江上游的生态屏障,推进___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而积极工作。

推荐第5篇: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1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2 7.群众直接寄送的举报材料。

第八条 稽查处设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时,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解释答复,并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记录表》填写好举报事由、要求,以及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酌情要求举报人寄送书面材料。

若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要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稽查办一般不直接接待群众上访。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且上访群众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处至少2名干部配合国家林业局信访办进行接访,做好接访记录,接受上访材料;上访群众5人以上的,由分管办领导带领稽查处2名干部接访。如稽查处人员外出,则由办领导安排其他处室的干部接访;如分管办领导外出,则由其他办领导带队接访。

第十条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登记、分类。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转

第十一条 稽查处根据林政案件的情节、事态、缓急、来源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认真审阅,判定为所反映情况不属于林政案件的,转相关司局、单位处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3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批转,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第七条所列前五类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办领导,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进行办理,并要求相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上报查处情况。

2.对实名举报件,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匿名举报件,原则上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举报一般视为匿名举报件。

3.对举报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办领导批示,按批示要求进行办理。

(1)对反映的问题严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较强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办,并要求在45天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2)对反映的问题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在60天之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宽泛,调查线索较少的,批转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阅处或存档备查;

(4)对反映的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时间不明确、

4 地点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存档备查;

(5)对重复举报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但要电话通知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有关司局、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批转文件中明确要求案件受理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批转的案件,由稽查处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稽查办提出请求的,或者已经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调查或查处的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过、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批转。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林政案件,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案件发生地进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稽查办批转各省(区、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处指定专人跟踪稽查、督办查处情况,特别要重点做好经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及时督促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5 并按时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

第十六条 确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林政案件,承办单位反映不能按照上报时限要求查清查实的,稽查处应要求其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处应督促和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并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

第十八条 对于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或对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复举报,稽查办可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稽查或督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稽查办设专人负责林政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材料应按年度分省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稽查办内部人员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经稽查处处长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按时完整归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档案到期后,应当进行销毁。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办领导审定后处理。销毁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或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的林政案件,对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要求做好核实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材料的督办稽查结果,稽查处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长写出签报,经分管办领导、主要领导和资源司审核后,呈送主管局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处室和个人,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稽查办工作人员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7 1.推诿、敷衍、拖延林政案件办理的; 2.应当履行稽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9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A.B.C.

2004级法学C班

20044444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调查时间: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

二.调查人:A.B.C.

三.调查对象: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

四.调查方法:访问法 文献法

五.调查背景:陕西省地处黄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近年来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发生及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到陕西有关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陕西省的情况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森林资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显著减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陕西省林业及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陕西省林业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是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耕地少,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民人均收入低,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陕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处在水土流失区,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森林管护力度,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双线目标责任制\"。省政府,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陕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 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建立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管护网络,落实管护人员,划分管护责任 区,签订管护合同,设立护林站点。全省森林管护面积735。67万公顷,其中个体承包 管护占10%以上。在林业行政案件方面, 1999年至2003年陕西省共发生森林资源 行政案件23844起,查处23430起。林政案 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查处率稳定在 98%。天保工程实施后,真正有组织地,大 规模采伐活动全部停止。在发生的森林资 源行政案件中,违法运输案8078起,占案件总数的34。6%;滥伐林木案6140起, 占25。8%;盗伐林木案3028起,占 12。7%;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1738 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 占5。33%;毁坏林木苗木826起,占 3。46%;伪造买卖林业票据案6l起,占 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

二,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启动 后,陕西省除西安市全 省104个县都是天保工程区,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导致非法收购木材,从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 违法运输木材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在天保工程实 施前,木材,烧炭,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烧柴是农民的主要 能源。天保工程实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 伐,烧炭,木耳,香菇,食用菌养殖的原料也没有了,山区群众没有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额也减少了,而地方经济又 比较落后,其他就业门路也不广,农民为生活所迫,零星破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3。企业关闭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不能全部关闭以林木及林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如小煤窑,小木材加工点等,对企业无证收购行为管理也不到位,查处也不力。 4。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场空间。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 供需矛盾本来已经突出,而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又强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资源 开采企业非法收

购木材,增加了诱发盗伐,滥伐林木的隐患。 5。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过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人均管护面积为 5700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均管护 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是由于天保工程启动时上报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数量与实际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 下达管护面积的数量比实际有林地面积少,部分有林地无法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的实际管护面积不得不增加。陕西实际上人均管护面积1。2万亩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人均管护标准。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区由于分布比较分散,按此标准管护起来也比较困难。 6。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查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 缺乏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的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超越职权从轻处罚,使 违法者未受到严厉惩罚。

(二)主观原因 1。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生态效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在搞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惜以牺牲林地,林木为代价,违反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贫困山区基础建设,特别 是近两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不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比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筹措资金搞建设的主意,导致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查处也比较困难。 2。部分企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驱动。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收购的木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明知木材来源不合法,但因价格低廉,出于利益考虑, 有意收购盗伐,滥伐来的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标砍伐的木材,这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 3。少数林业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 林农在两大工程实施前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责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资金营林造林,当时并没有明确是公益林。 但两大工程实施以后,一些承包人营造的 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商业 性采伐,有的甚至连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 都没有,使得林农无法从培育和经营森林,林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林农的 公益林没有被纳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 家又不收购,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 铤而走险,非法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 4。经营商品材负担重。一些经营户觉 得林业税费太重,农林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各地方还在执行其他收费政策,经营户从严格规范的外地木材经营活动中 较难获取经济效益,从而导致非法运输, 非法经营木材的案件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制度。如对违法征占用林地,应参照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制定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为加大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 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不必办理采 伐许可证,但应实行备案制并发放运输 证,以便于木材流通领域的执法。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解决 林业办案经费不足问题。要解决执法权相对分散,职能交叉,划分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的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参照地方公安办案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预算中解决林业部门办案经费。关于办案人员待遇问题,参照地方公安人员给林业部门的办案人员以相同的待遇,比如办理人身保险等,以解除办案人员后顾之忧,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治林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户,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 业机关办事程序,宣传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 守法,按程序办事。

(四)放宽对商品林经营的限制。对商 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一是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只要符合间伐规程技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并实施抚育间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经营方案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采伐指标,使 商品林经营者获得应有的效益,同时,也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五)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 励。一是具备条件者,应探索一次收购。二是将农户纳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确保补偿资金到位。三是鼓励农户承包管护, 支付管护经费,并对抚育给予扶持。四是对一些可划可不划的,可以考虑恢复其商 品林性质。

(六)适当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 法。对贫困地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占用村集体或村民承包林地的,应重点强调其另辟地块恢复森林植被,对征占用林地需要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应给予适当减 免,或先征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推荐第7篇:授权委托书(行政案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在我(单位)

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日至

日。

受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推荐第8篇: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

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

(试行)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 .......................................................................2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2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4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4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 ...................................................................................4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4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 ................................................6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 ...................................................................................6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6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7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7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7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8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9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 ........................................................9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0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1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2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12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3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13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13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 .................................................................................14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14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15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15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16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17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17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18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19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19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是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苗不足15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 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计算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2 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处罚;

(7)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立木材积2立方米或者1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不追究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2倍至3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3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参照滥伐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于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的造林任务的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着呢功夫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屡次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经主管部门多次告知仍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

4 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平方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擅自在林业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四十三条:在林业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4)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罚款。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

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分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

6 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相符部分的木材。 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处罚参考】

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处罚参考】

(1)运输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如果是因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门管理的疏忽,导致采伐的木材出现了树种、材种和规格的误差,行为人可以提供出正当理由,经调查不存在乱砍滥伐的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放行。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预算农户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没收运费,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4)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时,如果没有交付运费的,按双方事先协定的运费额 8 进行处罚。

4.【情况说明】

(1)如果木材或者证件来源存在其他违法现象,按照其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在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存在其他违法干最行为的,按照“从重原则”;择以处罚较重的行为予以处罚。

(3)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

包括:毁林采石、采砂;擅自开垦林地;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毁林;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毁林等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规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1)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数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可以处罚款。

9 3.【处罚参考】

(1)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3)毁坏株数在1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4)毁坏株数在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5)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6)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7)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又滥用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8)毁坏林木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如造成损失的,林地、林木所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包括: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进行开垦、采石、挖沙、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对森林、林地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0 (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毁林开垦的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改变林地用途的,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以非法占 11 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6)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滥伐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罚款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5)仅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就占用林地并毁坏林地,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占用林地或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处理。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3.【处罚参考】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没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进行宣传教育,劝其离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到其他地方砍柴、放牧;

12 (2)如果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且毁坏株数2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3)毁坏株数在200株以上至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4)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5)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如造成损失的,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所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法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支付恢复费用。 3.【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回收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13 1.【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收缴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3.【处罚参考】 (1)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立为刑事案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一、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未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进行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二次以上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15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二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擅自在防火内野外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3.【处罚参考】

(1)因从事农事生产活动进行野外用火

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处罚教育后,再次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③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多次处罚教育后,继续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 ①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②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④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出现失火现象,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16 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其他野外用火的。

①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曾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罚教育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

①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17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示、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 18 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法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过一次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9 2.【处罚种类】

补种树木,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参考】

(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违反《森林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的规定

(一)》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立为失火或放火的刑事案件。

(3)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防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推荐第9篇: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责任人) 依据

1受案、初查 ≤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 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 查取 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告知 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 内提出(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10举行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推荐第10篇:浅谈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产生的几点思考

在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全方位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大形势下,摆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面前的工作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如何更好的保护好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但是多年来林区群众形成的靠山吃山的老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也是必不可免,烧柴、建房等等生产生活过程中都要涉及到林木等资源,这就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国家一再倡导最大限度的缓解和减小农林矛盾的发生,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执法要依法,所有案件的处罚和办理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但是近年来实际工作当中,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在,我就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粗浅看法。

不同法律之间,对涉林案件的处罚标准尺度不一 林业行政案件中,出现最多的无外乎就是盗伐林木案件,此类案件也是对森林资源破坏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盗伐林木是行为人违法《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林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的,处以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这里讲的“森林、林木”是指正在生长的、发挥着维护生态

1平衡,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的林木。而对于相同数量的已采伐林木,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尺度要明显高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标准。例如王某看见路边有林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事故而掉落的木材,便偷偷的使用油锯和自家农用车将其中3根木材运回家中准备用作烧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检尺、作价,王某盗窃的木材数量为1.1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000元的价格,总价值1100元,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王某盗窃的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00元,总价值在550元,在不构成盗窃罪打击处理的情况下,应适用《治安处罚法》以盗窃公私财物进行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将的林木是采伐后的林木,已失去生态作用。同样是相同数量的林木(换算成立木材积约为1.8立方米),如果王某是实施的是盗伐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林木价值3-10罚款,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从以上举例可以说明,王某非法得到的林木数量是相同的,但是侵害的客体和实施不同的手段也就触犯了不同的法律,随之处罚的尺度也是相差甚远,《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都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明显在处罚尺度的严厉性上不及以上两部法

2 律。虽然各法之间所调节的行为和范围不同,但从老百姓的角度上并不会去想什么是“法理”,只会去考虑最实实在在的问题,这样就会在产生一个讯号,那就是盗窃采伐后的木材不如去山上直接盗伐新鲜的林木,只要立木材积不够2立方米,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不会被拘留乃至被判刑,只是罚款种树罢了。而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者和受益者,我所想到的是(生长的林木)=(生态作用)+(木材),(采伐后木材)=(木材),这些生长着的林木,正在对生态环境发挥着它们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但是以上几种不同处罚情况的出现,我个人认为,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极为不利。

同一行为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处罚标准不一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一条二款中所指的“擅自开垦林地”是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没有按照批准的规定进行开垦。可以理解为未取得林地

3 的使用权或者取得使用权进行开垦而未按照规定进行开垦。四十三条中所指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取得林地的用于林业生产的使用权而用于非林业生产。下面就四十一条二款中未取得使用权与四十三条进行举例比较说明。

某农民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林区内擅自开垦林地0.3公顷用于种植农作物,该林地无森林、林木,根据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应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而某人经申请批准在国有林区内承包使用0.3公顷林地(无森林、林木)用于林业生产,但该人将所承包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此行为应适用四十三条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以上两人造成了同样为毁坏0.3公顷林地的危害后果,但是在取得和未取得使用权前提下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况且取得使用权而改变用途的处罚尺度标准要明显的高于未取得使用权的,合理但不合情。

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执法难

野生林蛙,现在被定义为“三有”动物,即“有重大经济效益、重大科研价值、重大生态意义”的动物,不属于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药用和营养学的角度来看,在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价格也是一路的攀升,一些不法份子也看准了这快蛋糕,想尽办法倒买倒卖,为野生林蛙的正常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遇到

4 此类问题时,却苦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履行职责,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

既然林蛙并未被定义为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非法倒卖林蛙的行为就不能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进行调节,那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呢?1997年8月15日,我省颁布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第第十六条规定“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其所在地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后(已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者除外),方可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活动。”这里所指的“非国家重点”从字面意思上讲应该是包含省重点和非国家及省重点,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未对无证出售、收购非国家及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标明处罚标准。而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都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着详细的规定,分别规定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没收野生动物及 5 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运输证明不符的,没收其超出部分,可以并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款中,只注明的是野生动物,并没有具体针对哪种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这样,就同时适用于各级别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我省的实施办法中只多了那么几个字,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就相差千里之外。黑龙江省颁布的《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也有着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处罚依据,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更好的去履行职责。

在法律不断完善,法制化不断进步的今天,有法可依是执法办案的首要前提,只有进一步的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基层执法工作者更好的履行职责。

第11篇: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

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将申请再审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的情形。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

4、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 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及理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列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材料使用A4型纸)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人数+2;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

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第12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绍兴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排列顺序

1、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43、盘问笔录

2、调查(结案)报案

44、讯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员亲笔供述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先附空白纸)

45、询问笔录(受害人、证人)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4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照片

5、罚款收据、银行收讫凭证

47、鉴定材料

6、责令限期通知书

48、电话查询记录

7、送达回执(可先附空白纸)

49、查获、抓获经过

8、执行通知书(回执)

9、移送案件通知书

10、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

11、继续盘问通知书

12、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发函收据)

13、延长继续盘问呈批表

14、延长继续盘问通知书

15、受案登记表

16、申请回避审批表

17、传唤审批表/强制传唤审批表

18、传唤证

19、延长讯问查证审批表

2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1、要求听证申请书

2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23、举行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报告书

26、检查审批表

27、检查证

28、检查笔录

29、抽样取证审批表

3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31、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证据审批表

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33、返还保存物品清单

34、扣押物品、文件审批表

3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6、扣押物品、文发还凭证

37、收缴物品审批表

38、收缴物品决定书

39、收缴物品清单

40、销毁物品审批表

41、销毁物品清单

42、销毁记录 50、违法(嫌疑)人员身份证明

51、医院伤情鉴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

5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

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

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所回执)

5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

56、担保人保证书

57、退还保证金审批表

5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59、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 60、没收保证金审批表 6

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6

2、其他需保存的材料

第13篇:工商所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四城工商所2013年度 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今年,我所在市工商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秉公执法、依法行政,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为净化辖区市场环境,推动辖区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今年执罚的行政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到11月31日为止,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50件,其中以市局名义办案16件,以工商所名义办案34件,巳收罚没款8.3万元(包括简易程序)。其中无照经营案31件,超范围经营案件3件。商标广告管理方面:查处商标违法案件6件,广告违法案件10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79份,。全年的行政执法中,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主要作法

一是领导重视,方向明确。所领导对经检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在经过调查摸底后明确今年的主攻方向在加强查处四城市场周边地下加工厂。结果今年以来共查处非法地下加工厂21家;二是提高责任意识。今年年初,经过所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把四城所辖区细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并把每个责任区的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所里的每一个干部职工。通过责任区的划分,充分调动了所里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发挥了

1 每一个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使辖区内无照经营等现象得到有效的竭止。三执法室分组办案。今年所领导经研究讨论后将执法室的四名经检人员分为两个组进行执法办案,两个组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这一做法使两组之间既合作又竞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全年查处的案件和罚没款都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四是依法查处商标广告违法行为。我所加大对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吿的整治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共查处案件10件,巳罚款1.72万元。在5月份,我所接到辽宁某销售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查处4户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经营户,维护了厂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五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坚持集中整顿与日常巡查相结全,使辖区内食品市场得到了有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十分注意牢固树立一种观念,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首先要求全体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明确行政执法必须是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防止唯办案而办案,唯罚款而罚款。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职能到位的关系,防止有案不办、无所作为;二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实事求是的关系,防止简单随意,宽严失度,滥施处罚;三是正确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防止利益挂帅,唯钱办案,唯罚而罚;四是正确处理整顿与规范的关系,坚持法、情、理相结合,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防止轻责重罚,以罚代管。

三、今后的设想

1、加强政治理论和工商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2、加大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加大对市场的规范整顿力度,探讨怎样在市场的监管中进一步拓展工商职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3、在市场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潜力,加大对市场及周边地区的巡查监管发现案源。

第14篇:常见行政案件笔录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2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见证人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如实陈述一下案件发生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殴打的起因是什么?你为什么殴打对方?

3 答:

问:对方的姓名等基本情况或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等特征?你及你方人员在案发现场的衣着、体貌特征?

答:

问:是谁先动手的,你是如何殴打对方的?是否使用工具?殴打的方式,殴打的部位?

答:

问:对方被你殴打后造成了什么伤害?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对方的伤害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答:

问:你们数人殴打对方,其他参与殴打人的具体殴打情况?

答:

问:你们共同殴打对方,事先是否经过商量?其他殴打人员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4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6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7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被殴打的起因是什么?你为什么被对方殴打?

答:

问:殴打你的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或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等特征?

答:

问:是谁先动手的,如何被对方殴打,对方是否使用工具,被殴打的方式,被殴打的部位?

答:

问:你被打后造成了什么伤害,是否需要到医院就诊,在什么医院就诊,现在的伤势恢复情况如何?

答:

问:你的伤害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答:

问:你指控多人共同造成你的伤害,那么这些参与殴打的每个人行为情况?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的身体状况如何? 答:

8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盗窃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0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把事情的经过如实陈述一下? 答:

问:你偷的物品有什么特征? 答:

问:你偷东西的工具是哪里来的?到哪里去了?有什么

12 特征?

答:

问:你偷了东西以后是怎么处理的?现在哪里? 答:

问:XXX(保管者、收购者、转移者)的基本情况? 答:

问:XXX(保管者、收购者、转移者)是否知道是赃物? 答:

问:你为什么认为他知道这东西是赃物? 答:

问:你和XXX(合伙作案人)对盗窃所得是怎么分配的,事先有无商定?

答:

问:你在偷东西的时候,XXX(共同违法嫌疑人)在干什么?

答:

问:你为什么要偷?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以前有没有受公安机关处理,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13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14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15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把被事情的经过讲一下? 答:

16 问:你被偷的物品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价值多少?有什么特征?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答:

问:你有没看到小偷? 答:

问:有几个?什么样子? 答:

问:发现时,他们在干什么? 答:

问:发现后,偷东西的人有什么样的反应? 答:

问:有没有其他物品失窃?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8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19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结果等情况?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财物被损毁这整个事件的起因是什么?

20 答:

问:你是否有损毁财物的行为?你有否使用工具?你的损毁行为施加在财物的什么位置?

答:

问:被损毁财物什么位置遭受了损毁?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认为对方财物的损毁部位是否是由你的行为造成的?

答:

问:有没有其他人和你一起损毁对方财物,请你讲一下其他人的参与情况?

答:

问:你们事先有否商量过?其他人是如何参与进来的?你看到其他人具体有哪些动作?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21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22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23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讲述一下案发过程及结果等情况? 答:

24 问:你认为整件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对方为什么要损毁你的财物? 答:

问:对方是否有损毁你财物的行为?具体施加了什么行为?有否使用工具?对方的损毁行为施加在你财物的什么位置? 答:

问:你的财物什么位置被损毁?损毁到什么程度?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认为你的财物的损毁部位到底是如何造成的? 答:

问:你指控多人共同造成你的财物损毁,请你讲一下其他人的参与情况和细节? 答:

问:当时现场有否旁观者?你知道谁看到了整件事情的过程? 答:

问:你的财物的特征?什么时候购买的?价格多少?能否提供发票?被损毁的地方可否修复?如果可以,修理费用会有多少?

答:

25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26

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27 联系地址及电话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28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XX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间)你在哪里? 答:

问:你们一共有多少人来单位?怎么来的?是谁召集的?每个人都有那些具体行为?

29 答:

问:你和单位的关系? 答:

问:你们为什么要有这些行为? 答:

问:单位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是怎么答复的? 答:

问:你们认为单位的答复没有达到你们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答:

问:对单位的要求你们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为什么不走合法途径?

答:

问:你们的这些行为有什么后果?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30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31

二、被侵害对象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32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XX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间)你在哪里? 答:

33 问:他们一共有多少人来XX单位?与单位的关系?怎么来的?是谁召集的?每个人都有那些具体行为?

答:

问:你和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

问:他们为什么要有这些行为? 答:

问:单位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是怎么答复的? 答:

问:他们认为单位的答复没有达到他们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答:

问:对单位的要求他们有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答:

问:他们的这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34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35

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

36 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7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如实陈述一下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发生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什么? 答:

问:对方是否着制服?是否表明身份、亮证执法?

38 答:

问:你是否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

问:你是否知道对方执行职务的内容?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对执行职务人员的现场行为是否有异议? 答:

问:你对执行职务的人员实施了哪些行为? 答:

问:你是怎么殴打执行职务人员的,谁先动手?是否使用工具?殴打的方式,殴打的部位?

答:

问:你是如何辱骂执行职务人员的?为何辱骂? 答:

问:你的行为产生了哪些后果?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这些行为? 答:

问:你们数人实施了阻碍行为,其他参与人有哪些具体行为?

39 答:

问:你们是否事先经过商量?其它参与人员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答:

问:案发当时,你及共同行为人的衣着、体貌等特征?被阻碍执行职务人员的衣着、体貌等特征?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40

二、被侵害对象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41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工)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你在哪个单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你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答:

问:今天你们在哪里、对谁执行什么职务? 答:

问:你们的执行该项职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具有

42 执行文书?

答:

问:你们在今天的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着制服?是否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是否履行了该职务规定的程序?

答:

问:发生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什么? 答:

问:是谁阻碍了你们的执行职务?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特征如何?

答:

问:违法嫌疑人是如何阻碍你的执行职务的?有什么后果发生?

答:

问:你指控对方殴打你,那么对方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殴打,殴打在那些部位?是否造成伤害及事后是否接受了治疗?

答:

问:你指控对方公然侮辱你,那么对方究意有那些侮辱的言行?

答:

问:违法嫌疑人的阻碍行为发生在你的执行职务时的那一个阶段?

43 答:

问:你指控有多人共同阻碍了你的执行职务,那么这些人中以谁为主,他们各自的行为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答:

问:有那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44

吸毒案件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45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46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属于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到案情形,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是否吸毒? 答:

问: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举报),依法对XXX地进行检查时,你在那里干什么?

答:

47 问:当时那里共有多少人?分别是哪些人? 答:

问:当时那里都有哪些人吸食了毒品?分别用何种方式吸食了何种毒品?你详细陈述一下?

答:

问:这些吸食过毒品的人你都认识吗?如果看到照片能否认得出来?

答:

问:你吸食的是何种毒品?用何种方式吸食? 答:

问:你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在什么时候? 答:

问:把当时的情形详细地陈述一遍? 答:

问:你当时吸食了多少量的毒品? 答:

问:你从何时起开始吸食毒品(你第一次吸食毒品是在什么时候)?

答:

问:你把当时的情形详细地陈述一遍? 答:

问:你现在每天吸食多少量的毒品?

48 答:

问:你吸食毒品是用什么工具? 答:

问:这些工具是怎么得来的? 答:

问:你注射毒品所使用的注射器是哪里购买的? 答:

问:你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应注明为何种工具)现在在哪里?

答:

问:你所吸食的毒品是哪里来的? 答:

问:你的毒品是从谁手中购买的?买了多少毒品?请把最后一次购买毒品的情形详细陈述一遍?

答:

问:你还从他(她)那里购买过几次毒品。分别陈述当时的情形?

答:

问:他(她)向你提供了多少毒品?收了多少费用? 答:

问:他(她)为什么不收你钱就把毒品给你了? 答:

49 问:你现在从事何种工作(你现在有哪些经济来源)? 答:

问:你常与哪些人一起吸食毒品?请讲一下他们的具体情况?

答:

问:你还认识哪些吸毒人员?讲一下他们的具体情况? 答:

问:刚才,公安机关具有尿检资格证书的非本案办案民警,使用XXX尿检板(尿检板种类)对你的尿样进行了,结果呈阳性反应,对此你如何解释?

答:

问:你服用了何种药物?有否有医生处方? 答:

问:你服用的XXX【例如:曲吗多(美沙酮)】药物并不会造成尿检结果阳性,你又如何解释?

答:

问:你是何时从何地乘何种交通工具来XX地的? 答:

问:你有没有车票等证据来证明你是那个时候来XX地的?

答:

问:你没有任何证据,如何证明你刚来XX地?如何证

50

第15篇:民事、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6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卷内材料

(一)受理案件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二)处罚(理)决定文书

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6、收缴/追缴决定书

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

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

10、限期戒毒通知书

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

12、不予处罚决定书

13、治安案件调解书

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

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6、呈请取缔报告书

17、取缔通知书

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

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

(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 20、传唤证

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

22、继续盘问通知书

23、暂存物品清单

24、呈请检查报告书

25、检查证

26、检查笔录

27、扣押物品清单

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 30、登记物品清单

(四)当事人笔录材料

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

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

(五)鉴定、检测文书

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

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

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

37、管制器具鉴定书

38、淫秽物品鉴定书

39、枪弹鉴定书

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

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

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

43、重新鉴定申请书

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

45、重新鉴定结论

(六)其他证据材料

46、现场勘验笔录、

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

48、辨认笔录

49、物证照片 50、书证及照片

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

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

53、电话查询记录

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

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

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

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

(七)告知材料

58、告知笔录

59、其他告知材料

(八)听证文书材料

60、要求听证申请书

6

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 6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6

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

6

4、听证笔录

(九)执行、送达文书

6

5、罚、没款物收据

6

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

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6

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6

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70、送达回执

(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 7

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 7

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

7

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

4、担保人保证书

7

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7

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7

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7

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四、备考表

五、卷宗封底

第17篇:行政案件自查[推荐]

房地产局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自查活动

为贯彻落实好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相关要求,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行政案件自查活动。

一是认真学习,理解精神实质。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让执法人员明确“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消除模糊认识,端正指导思想。

二是深入自查自纠,摸清案件状况。稽查分局办公室对2008年元月至2010年12月以来办理的270起质监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逐个自查、摸清底数,按市局要求按时上报了自查报告和3年的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认真研究、主动解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协调联系,形成工作共识。借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对案件移送、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主动与当地检察、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查审分离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

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对我们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起是一次有效的促进,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执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充分发挥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以敏锐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查批准逮捕2480件4177人,同比下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人,同比上升5.5%、9.6%。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能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斗争和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加快办案进度,增强打击力度和实效。共批捕爆炸、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455件757人;盗窃、涉毒、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1448件2330人。

从严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走私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2008年以来2631件4402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556件43213.0 %、1.6 %81件84人,同比上升“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为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1月至8%、12%”高压态势,突出重点,继续严厉抽调精兵强将,促进社会和谐2009年4月,下同),2550件4253人。其中,2.4%、1.2%,经审77件整合人力资源,“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人,同比分别下降;受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决定逮捕严打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故和破坏自然资源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4件80人。

不断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始终把逮捕案件质量放在工作首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案件质量保持较好水平:一是无捕后判无罪发生;二是捕后撤案、不起诉12人,占批捕总数的0.28%;三是捕后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轻刑案件共复核案件 7人,均维持原决定,占不捕总人数的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逮捕强制措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77件141人,同比分别上升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参与岗建设,联合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检察官导师制,学筑廉”活动,加大我市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培养中小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分析研判工作。坚持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治安动向,综合归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今年以来,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相关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市检察院,助下级院解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善处理涉企案件,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二)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

22.5%和8.5%“平安湖州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及时掌握全市办理涉企案件侦查监督的工作情况,593人,占5.03%,做到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2008年以来,坚持慎捕原则,严格依法适用”建设。继续开展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并在作出决定后加强对涉企案件的个案和类案指导,

13.1%;四是受理不批捕复议检学共建”、“检学结对”和“检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3日内填写备案登记表,连帮妥。

,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开展“ 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为着力点,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为重点,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切实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09件,同比上升21.1%。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4件 108正25件29人,已纠正 突出立案监督工作重点。全市检察机关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和效果。2008年以来,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占40.5%;侵犯财产案 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市检察院引导全市县区院把质量、效果作为立案监督的核心,力求监督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39人,分别占监督立案数的32.1%和65.7%。法院判决39.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断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口头纠正违法、书面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通过办理批捕案件、径,会签规范性文件、启动调查机制等形式,全面、全程加强了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尤其加大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懈怠侦查或作其他处理。共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讨论66件167人,参加现场勘察充分地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了规范与促进作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全市检察机关

20%和31.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25件29人,纠正率达100%。

在确保一定案件数量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84件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33件,占39.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2008年以来,监督立案后,共批捕26.2%和36.1%;移送起诉27件7161人,其中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6人,占法院判决数的9.8%。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备案审查、9次,侦查机关已纠正9件,纠正率7件7人。共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监督力度和效果均得以大幅增强,

1124人,占法院判决数的100%。参与重大案件410人,同比下降既为侦查权的行使起到34件,13.1%。 22件31.7%。人,同比上升提高质量件,占人,分别占监督立案数的

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介入侦查等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对自身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监督,通过健全完善办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有效杜绝了超越职权办案、超期羁押、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侵犯诉讼当事人权益的现象,自侦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强化内部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努力探索建立良好的侦、捕、诉衔接机制。对自侦案件做到大要案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作出逮捕决定,使侦、捕两个环节之间更加紧凑,向公诉部门征求意见,查逮捕环节容易忽略的问题,诉衔接机制既注重了协调配合,又加强了监督制约。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共16件16人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定;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自侦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加强了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开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姓名、人民监督员的公开信息申请约见人民监督员,当面向其反映情况。 严格实行立案、逮捕报备和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使。2008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按规定办理报送上级院备案的立案案件件80件83人,报经上级院审批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务犯罪案件,应听取自侦部门、人的意见,并经人民监督员表决后,见在本院内部局域网公示,进一步确保自侦案件质量。

(四)积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全市检察机关以强化侦查监督

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2008年以来,对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自侦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表决后依法作出处理决电话号码等信息上网、上墙,(试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报检委会审查,市检察院批复后,

,要求县区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掌握案件在审侦、捕、“五种情形”83件88人、逮捕案涉案单位、署名举报还应将不起诉决定意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主动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及时查漏补缺加以完善,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长兴县院还推出人民监督员信息公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按照

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制度,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10人。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湖州市检 职能为主线,认真落实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强侦查监督工作的活力。

探索外来人员犯罪平等办理机制。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上升的形势下,对外来人员犯罪情况进行调研,探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与促进和谐相统一的对策。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若干意见》,明确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逮捕必要性说理等六项办案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对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的39.2%,无逮捕必要不捕外来人员诉讼均能正常进行。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逮捕率下降,诉前羁押率下降,捕后轻刑率下降,切实维护外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为服务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相衔接机制,制定了我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进行走访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工商、国土、质监、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刑事案件的监督,市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移送各类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料21件21案侦查21件 深化不捕说理工作机制。不批准逮捕说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了不捕说理工作专项检查,通过自查、法和经验,提高了司法效率,起的涉检上访,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从而提高了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案件多,案件办理时间紧,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主动查询、查阅案卷21人。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努力做好释法说理、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市检察院积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9件9人,经审查,抽查等方式,认真总结不捕说理工作的做通过不捕说理,促进了和谐;29人,占无逮捕必要不捕总数”建设,积极参与整顿11息诉息访、减少了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减少了因审查逮捕工作引出台以来,

”机制的方案,2008年以来,全人,审查备案材化解矛盾工作。 建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意见》“法治湖州“网上衔接、信息共享件11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侦查机关立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有效地促进了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且新型犯罪时有发生。为提高案件质量,深入内部挖潜,向专业化要战斗力,市检察院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工作中,将案件根据类别分类,办案人员按分类负责所承担案件范围内的审查逮捕、书面请示、复核、备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轮换。相对专业化的分工,使办案人员对专业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升了整体办案水平。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将成为未来我市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助推器。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执法观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一些陈旧的执法理念仍然影响个别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仍然存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个别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思想,以至于在具体工体中出现“重配合协作、轻监督制约

(二)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而忽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够准确。另外,对新型犯罪研究不够,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三)队伍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侦查监督队伍的力量仍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需要,案多人少问题一直是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机关现有侦查监督工作人员29人, 2008年人均办案量急需加强。

(四)监督效果有待于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有的侦查机关对纠正违法有抵触情绪,既不改正,也不予以回复,对其改正情况催问时,监督效果不理想。同时,对于久侦不结的情形,也缺乏解决手段。另外,由于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还只停留在沟通、联系层面,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比较少。 对于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推进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

“无罪推定”、“疑“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情形。

导致有些逮捕措施的适用不

全市检察人,办案任务十分繁重,办案力推诿扯皮,拖着不办,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导致发现

122施加以解决。同时,也希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改善侦查监督外部环境等方面,进一步给予大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保增长、抓转型、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强保障”的工作主线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服务湖州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并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侦查监督工作的观念。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把强化监督做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具体体现;要坚持统筹兼顾,推动侦查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发展;要坚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阻碍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问题;要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相互统

一、符合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立足维护农村改革、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对“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和涉农职务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打击犯罪,消除对抗,把侦查监督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延伸。要结合湖州实际进一步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方式,防止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中出现片面从宽片面从严的倾向,完善外来人员适用逮捕措施平等办理机制。

(三)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要围绕保持经济增长、保障改善民生的大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配合“质量和安全年”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要积极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严厉打击在民生工程、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犯罪;要高度重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犯罪案件,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加大对侦查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效。要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上,同时要注重监督的效果,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侦查终结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因素,不断提高监督立案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要继续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逐案跟踪逮捕、不捕决定执行情况,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现象,坚决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防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继续推进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备案程序、检察机关查询、查阅案件材料程序、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内部配合,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负有立案侦查职责的人员徇私枉法的,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六)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岗位练兵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尤其要抓好以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一线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不批捕说理能力、引导取证能力、案件汇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内部制约及办案力量等情况进行调研,在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的侦查监督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但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为契机,在市委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湖州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第18篇:工伤行政案件总结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

(广东省高院)

近年来,我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为此,省法院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问题确定为2006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立足我省实际,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目的是通过调研,提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的原则、思路和具体标准,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解决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利用司法资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背景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第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到4832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与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我省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省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中,工伤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5万人,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1000万,达到1099万人,占了全国的二分之一。2005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有2190宗。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很突出,政府疲于应付,处理不好,容易带来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工伤问题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亦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审理”。 因此,依法妥善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和体现。

二、工伤认定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率先开始试点,1992年广东省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纵观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有着三个特点:一是实现了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跨越,具体到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转变。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98年劳动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蓄意违章”的不认定是工伤,其仍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该条的限制,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将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预备或收尾工作等导致的伤害也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三是工伤保险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若工伤赔偿过高,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工伤界定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不以传统的侵权赔偿等为原则,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规定,难以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评价,仅体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在一些国家,基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将工伤认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使,也未尝不可,但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三、我省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03年至2005年,我省各级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6

7、389和59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为380

9、4232和4671件。(见图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省经济发达,各类经济主体用工量大。近年来,我省GDP总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与此相适应,我省劳动力市场特别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多,各类劳动者的数量居全国之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广东省共有跨县区流动人口2105万,跨省流动人口1506万,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第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规范的劳资关系,许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 第五,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类型

目前我省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类案件指的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类案件指的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是按工伤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和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两类。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由于有明确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认定标准容易统一,而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于认定。

三是从被告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被告是复议机关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认定机关的案件两类。前者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后者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或者没有经过复议的,由原认定机关作为被告。

(三)案件分布

从全省范围来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案件高度集中。2003年至2005年,广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东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受案总数1259件的87%。在粤西、粤东和粤北地区此类案件则较少,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从来就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见图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有一支庞大的劳动力大军;而粤西、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因而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就上不来。二是从全省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制环境也相对优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经济滞后的地区,法制环境也不够理想,即使发生工伤事故,一些劳动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诉。 另外,从近几年工伤认定案件的分布规律上看,逐渐呈现一种梯级分布的特征,也即从传统意义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向珠三角边缘城市,如惠州、肇庆等地推进,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区数量日益增多。这与我省产业结构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由珠三角对外转移,相应工伤事故的增多在所难免。

(四)结案情况

2003年至2005年全省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目前工伤保险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层次较低,无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的不相衔接。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事项上,纠纷处理程序混乱,时间拖得较长。目前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无法直接认定,从而导致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劳动民事仲裁、诉讼程序的混合。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在这过程中两种程序如何相互衔接,存在一定的混乱。又如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亦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这也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需要两个程序的相互协调。 第三,工伤认定如何在降低工伤事故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两方面取得平衡,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基础。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遵循工伤保险向受害人倾斜的基本原则,但对社会化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致使“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由于可以将工伤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伤保险,且企业自行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工伤认定时得不到认定机关和法院的认可,由此松懈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难以得到落实,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了“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固然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职工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已位居全国第一位,但是相对于我省4000多万的劳动者而言,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参保主体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在工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大小悬殊,皮包公司屡屡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账目混乱,经营场所、范围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主要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自身的技术难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则更加困难。二是监管力量相对于庞大的经营企业而言过于薄弱,如深圳宝安区现有大小企业35000多家,劳动监察人员总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个人要管700家企业,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出现偏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部分行政审判法官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认识和理解,片面从条文本身和个人经验出发审判案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掌握某个法律概念,熟悉某个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官既不擅长于也不习惯于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上级法院有时也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为下级法院或者自身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种典型案例的汇编没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经常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的案例对其他法院的借鉴意义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法官在对某类法律问题进行理解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对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却认定为非工伤,甚至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情况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标准未能有效统一。

五、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面对急剧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多样的案情,我省各级法院注意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审理了一大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妥善处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倾斜保护原则。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宗旨正是体现了出于对社会弱者(包括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保护法定原则。工伤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该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认定为工伤,没有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劳动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现有规定,无限制扩大工伤范围的审理倾向,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 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我国当前立法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出发点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行政机关所管理,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能够更好的理顺认定与赔付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保持了应有的克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才考虑予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六、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

(一)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社厅函(2004)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二、十三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亦可。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粤人法函(2005)137号答复中已经明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不少地区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得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我省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性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即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亦只能视为受委托组织,对外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最终的行政责任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于没有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地区,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另外,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的职责,这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体现。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上述程序问题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合法标准);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即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即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2.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要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还应当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进行对比区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a)劳动关系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关系虽然也涉及劳务,但目的不在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只是获得劳动成果的手段;(b)劳动关系中,不管劳动有无成果,都可以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如果没有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有独立性;(d)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这在形态构成上形成另一种差别。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二者在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上也形成差别。

第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尽管佣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相对稳定也相对紧密,但佣工最终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这也是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

3.几种特殊关系的认定问题。尽管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理论上种种依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难以认定的情形。现将我省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第一,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二是从社会保险政策的因素来看,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并不能弥补其遭受工伤后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第四点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该规定并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中亦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即使超过了一定的年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劳动者。因此若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与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视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在校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的性质与勤工助学的性质亦相同,因此之间并未产生劳动关系;二是从劳动关系的行政分析,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隶属关系,其实际的管理方仍在学校,其也未和用人单位就实习或勤工助学期满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达成一致的意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存有区别。当然,鉴于目前读书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在校学生的范围应作合理的限定,一般应指全日制脱产的学生。对于企业为培养其所需的专门技术工人而自办学校的在校生,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由于这类学生具有学徒的性质,因此可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如果学生暂停了学业,虽然关系仍在学校,但已经通过工作领取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报酬,亦可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建筑施工、货物和旅客运输、餐饮等领域,承包和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不具备用工资质(通常为个人)。若承包人或挂靠人又另行聘用劳动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劳动者就会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认定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就成为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针对不同情况,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承包,如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食堂的承包、快递公司将某一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个人等。

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承包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承包方是无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三是对于运输企业的挂靠问题,如果挂靠人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且被挂靠方收取挂靠费的,包括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某一条线路进行运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出租车营运的等等,如果挂靠人为个人,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是否知情,雇佣的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方处备案,一般均认为该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挂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本应禁止,但是鉴于现状无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对被挂靠方赋以更多的义务;第二,被挂靠方既然收取了挂靠费,就要对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包括其雇佣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被挂靠方疏于管理,而将责任推到劳动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亦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是承包经营还是一般的民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又雇请他人的,即使承揽人没有资质,也不能追到发包方头上。承包经营关系与民事承揽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的为承包经营关系,否则为民事承揽关系。

(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问题

非法用工关系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没有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的用工企业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业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单位与不需要登记备案的用人主体,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应当登记而没有依法登记。

原则上,工伤的概念只针对合法用工单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认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是因工伤亡,由谁认定为因工伤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或者雇工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故在此类用工关系中发生的伤亡,虽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无区别。对此类人员同样存在一个是否因工伤亡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类类似工伤的因工伤亡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应当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有权直接作出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 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里的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也可在依据该第8 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时一并认定是否因工伤亡。对此认定或者限期支付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 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对此类案件中的伤亡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是否因工伤亡认定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超过了申请时间,若一律以超期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期申请工伤认定亦可受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

二、十三条有关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延长的规定,我们认为,若职工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如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找到直系亲属的,或者劳动行政机关指引劳动者走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导致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等等,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也可以延长。

(八)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理解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应具备的情形,第十六条则作出了排除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增加了几种情形。上述条款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我们认为,对这三条关系的准确理解应当是:存在十四或十五条情形,但不存在十六条情形的,属于工伤。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将上述三个条款综合起来看待,不能仅仅因为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得出其属于第十四条或十五条情形的结论。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述三个条款每一项在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以下将分而述之: 1.“工作时间”的理解。工作时间一般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除此之外,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固定的加班加点时间、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在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而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对于工间休息时间的,若职工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仍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若离开工作场所的,则以不认定在工作时间内为宜。

2.“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场所一般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比操作区域的范围大,包括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工作场所内的卫生间、茶水间等。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一般职工以车间作为工作场所,但工厂管理人员或者保安是负责厂区的管理和保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就可以以整个厂区为限。但在作出工作场所认定时,也应注意不能无限扩大化,如员工宿舍、食堂、绿地等生活场所,由于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其在厂区内,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也不宜认定为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的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方便、短暂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实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4.“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理解。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但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 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第三人因认为职工行使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影响或阻碍了其达到一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或者因未能达到该目的而迁怒于职工,对其实施暴力侵害。该伤害应当是排除私人恩怨的,并有企业或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证明。履行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履行分内工作而受到的暴力伤害,该伤害可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也可以是事后因报复而引发的,但是必须注意该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二是第三人因对职工所在单位不满,发泄私愤,而针对该单位设施或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 6.“职业病”的理解。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应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该职业病属于法定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的判断标准应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颁发的《职业病目录》为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如过劳死、精神病、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二是工作的环境有职业危害的因素;三是该危害的因素可以是过去,也可以是现在,对于时间并无严格的限制;四是若职工的伤害分不清是由职业病还是非职业病引起的,那么只有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大于非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四是必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对异地医疗机构未按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采纳。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或下落不明”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也包括出差到外地、境外。此处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为了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的暴力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不安全因素所引发的伤害等等。但对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如在外出期间探亲访友、旅游、购物等而发生伤害除外。在对该条的理解上,还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一是职工属于单位常年派驻外地的,在外地的期间不宜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职工受到的伤害,应比照本地职工受到的伤害处理,即认定工伤的时间仅局限于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对于下班之后在吃饭、住宿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二是单位组织出外旅游的,除非该旅游属于强制性的活动,即若不参加旅游会对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在期间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一般不予认定。

三是对于参加同事聚餐、团年饭等单位内部的联谊活动的,由于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期间受到的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司机受单位领导指派开车往返聚餐途中所受到的伤害,由于司机职业的特殊性,对于司机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密函(2005)311号文的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文体活动,如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排练、演出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的精神,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之一。在这个工伤情形中,存在两个比较难以明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对于提前下班的,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切含义,应当结合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三者之间的合理性来解释。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如果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直接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如果上下班时间以及目的地趋于合理,则直接支持其为上下班行为。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在判断上下班途中的过程中,德国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a.上下班交通事故;b.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c.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d.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e.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针对我省的审判实践,“上下班途中”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情形:一是住所的确定问题。要注意区分上班和下班的区别,下班应是指从工作地点或单位到居住地,居住地应当指通常居住地,包括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本人购买、租赁的常住地,但通常只能有一个居住地。但是对于上班的,只要其直接目的地是单位,则从何处到单位一般在所不问。二是路线确定问题,路线应当有规律性,是经常上下班的路线,且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不能过长,对于从事其他活动超过合理时间的,不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应当严格把握是由机动车引起的事故,机动车的范围确认上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所有由机械驱动的车辆都是机动车,包括火车、助动车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来确定,火车、飞机、船舶、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不视为机动车。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较为符合立法原意。步行或骑自行车时不慎被高空坠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不属于机动车事故的范围。对于在机动车事故个人负主要责任的,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即使个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9.“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对于适用此条认定为工伤的,一定要注意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疾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发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应当以医疗诊断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适用该条时,应当把握的原则是“突发”二字,即该疾病的症状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即被发现,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 10.“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理解。对于理解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范围不能过于狭窄,一般职工出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虽然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仍然自觉协助或者主动从事相关的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解。我们认为,对此条应当作全面理解,必须严格区分伤亡的发生与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强调必须是职工自身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自身伤害才不认定为工伤。

12.“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理解。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应注意醉酒与饮酒不同,醉酒是指没有节制饮酒后,饮酒人思想意识失控、不能控制的自己行为,因此对于饮酒后尚未达到醉酒程度的,造成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的认定,可以参考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醉酒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如何判断伤害是否因醉酒引起,一般应有相关的医学证明或有效证明,缺乏此类证明的,则要根据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七、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推动产业升级

据统计,2005年我省受理工伤认定数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2190宗,可见,工伤事故的数量十分巨大。从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来看,工伤事故大多发生在技术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的机器设备简陋,大多需要人工操作,人机直接互动,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工伤。当前我省正面临工业的转型期,实现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不仅是提升我省经济竞争实力的需要,也是减少工伤事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企业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根本途径。 另外,我省在实行产业升级的同时,也在实行产业转移战略,逐渐将珠三角技术落后的企业向粤西、粤东和粤北转移,上述地区的工伤事故也必然将随之增加。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征缴和工伤认定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发生的情况在上述地区重现。

(二)加大工伤预防的工作力度

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第三,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三)加大工伤保险金的征缴力度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参保面有了很大的扩展,应当说企业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现实中企业采用不主动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隐瞒职工人数等手段拒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仍然存在,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极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

(四)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处理标准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诸多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人们的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对于具有典型意义或者新类型的工伤认定案件,将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并作出评析,公开发行;第二,在经过认真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统一各方认识,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五)建立工伤认定的听证程序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证据调查核实的不完整而引起的。而工伤是否构成,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公正性,有必要参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而且,听证程序的引入,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公开的法律程序能够让双方更容易认可最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日后的复议和诉讼,从而达到高效的目的。当然,为了维护行政效率,并非所有的工伤案件均要进行听证,对于一方没有争议的,或者证据确凿明显的工伤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只有对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冲突明显的案件,才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

(六)及早介入,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其超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或者无法证明发生了工伤事故,因此行政机关和法院无法对其工伤申请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采取过激的手段寻求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尽早主动介入,发现企业经营不善的,及早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劳动者及时作出判断。对于工伤事故出现较多的企业,定期予以公示企业名称,提醒劳动者慎重选择。同时,要引导劳动者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争议,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现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与劳动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工伤认定的正确性。因此,从源头出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责,监督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企业行为,将劳动力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八)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的制度需要充分的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有效途径。因此,可以以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作为标准,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于某个地区内频繁出现工伤事故的,追究相应执法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可以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19篇: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20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为保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政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我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

对人是否要求听征,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较大数额罚款的(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组织10000以上)。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五、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检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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