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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合同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18:08:5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程担保合同

工程担保协议

甲方(总承包方):

乙方(担保单位):

鉴于(以下简称甲方)在项目中标,为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甲方将本工程内部承包给(以下简称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为承包人就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和责任提供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后至年月日内未经甲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5.未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交纳各项费用的。

6、未按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7、未履行保修责任的。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合同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乙方承但全部经济责任.

四、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向法院起诉;

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后生效。

本担保协议自签订日生效,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2篇:工程担保合同示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3篇

为工程项目作一个担保合同,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1:

工程项目担保合同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3%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2:

工程担保合同

甲方:xxx

乙方:xx

丙方:xxx

甲方承揽的 ,工程造价为 万元,乙方自愿单独施工,丙方自愿为乙方施工全过程提供责任担保。为了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履行职责,经甲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遵照执行。

一、丙方于 年 月 日以全部工资收入及资产为乙方承建工程提供施工履约担保。

二、丙方保证乙方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制订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抓好落实。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甲方同业主签定的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因质量给甲方造成的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丙方要与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方保证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抓好落实。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民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丙方负责配合与乙方积极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丙方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工程费用而发生的一切问题或经济纠纷由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负责任。

五、丙方保证乙方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经济往来,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交易,自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和丙方处理、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甲方按照乙方分包工程投资额的 %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在施工工程款到位(含供应材料款)50%后扣完。

七、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 两 年,保修及保修费由丙方和由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八、如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了垫付责任或其他损失,乙方和丙方自愿赔偿甲方垫付和损失金额的两倍。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结算完成两年后及保修期满后协议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3: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篇1: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 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 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大写),币种 。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 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2: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王明华与韩兆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的,并且建设方一方提供了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对该付款方式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XX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XX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二、案件来源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XX)鼓民初字第011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徐民终字第1454号

三、基本案情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XX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约定由韩兆林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XX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韩兆林因上述欠款仅由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支付了XX元,仍有36600元未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明华支付所欠工程款36600元、利息元,合计元,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长安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王明华以欠条是在受韩兆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进行抗辩。长安公司以欠款数额不能确定,无法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进行抗辩。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王明华将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韩兆林,双方虽签有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但实际施工人韩兆林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协议应认定为无效。韩兆林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王明华对欠款的具体数额38600元于XX年2月4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而且,除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支付的XX元之外,王明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条出具之后的付款或涂销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因此,对该笔36600元欠款,王明华应予支付。王明华主张的物品返还、罚款追偿等问题,待其完备证据后可另行解决。

关于韩兆林主张的利息问题,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王明华应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利息,韩兆林主张的从XX年2月4日计算至XX年1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并未超出法定利息数额,予以支持。

关于王明华主张韩兆林提交的欠条是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下的,该欠条不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由于王明华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原审法院遂判决: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韩兆林工程款36600元、利息元,合计元,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款项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由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二审法院认为,韩兆林与王明华于XX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韩兆林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在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王明华应当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韩兆林持王明华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王明华则以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欠条所列款项存在争议。欠条载明的数额为38600元,王明华主张已全部支付,韩兆林主张未予支付。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王明华保存的韩兆林工程款借据存在批注,批注的内容显示当时王明华并未付清借据所列全部款项,批注同时明确了已付款和未付款的数额。由于王明华不能证明之后给付了批注中的未付款数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王明华所称受胁迫出具欠条这一主张,由于王明华在事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出具上述欠条所应承担的后果。二审过程中,王明华申请的证人马乃柱出庭作证时表示,王明华受胁迫的第一现场没有韩兆林本人,但王明华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韩兆林在受胁迫的第一现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王明华有关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王明华向被上诉人韩兆林就涉案工程结算所出具的欠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明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律师在线咨询

篇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方)

内部承包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作为甲方工程项目经理,就甲方将本协议的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丙方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共同遵守。

本协议签订的基础:

1、甲方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合法承包

2、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员工同时是本合同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

3、丙方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承包范围: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规定的工程范围。具体承包范围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5、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总承包方式。

6、质量等级:合格

7、施工期限:本工程施工期限为日历天,从月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财务管理

1、甲方为乙方独立设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但是对外结算与支付,必须经过甲方财务统一办理。本工程所有的工程款都应当由建设单位转入甲方的账户,乙方未经过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发生任何款项往来,否则视为其个人行为,与本工程无关。

2、对外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均由甲方统一结算进入甲

方为乙方设立的独立账户。结算方式通过银行票据的形式结算。

3、对外支付:由甲方通过乙方的独立账户,统一对外支付材料款、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并凭甲方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支付书方可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乙方每月向甲方汇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甲方有权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

5、对需要用甲方的账户对外发生款项往来的,需要乙方出具专项委托书。

第三条 印章管理

1、本工程制作系或资料专用”字样),甲方留有印章的样本,该类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使用。

2、乙方在工地施工中的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有都必须盖甲方公司印章,必须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当在工地制作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的印章使用情况,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检查,对甲方的疑虑提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分摊费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员配备,并协助乙方进行工程全程的管理。

2、乙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缴纳承包分摊费。该费用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计算,在本工程开工后甲方可以从建设单位拨付的第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待工程最终结算完毕,多退少补。(备注;保证人管理费已交,超出合同部分按2%收管理费,保证人已向公司缴的履约保证金(25000元)待业主退到公司帐上乙方才能向公司申请退还。

第五条 人员配备

1、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员工,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2、由甲方组建项目管理部,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由甲方派出,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由乙方承担,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甲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该工资由甲方代为支付,甲方可以从乙方的账户中直接扣除。

3、除项目管理部人员外,乙方聘请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将合同报甲方备案,否

则视为乙方的个人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六条 安全管理与责任

1、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

2、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应当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从该专项费用中拨付。由于乙方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在安全检查时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并积极履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方案。

4、乙方应当为工地所有人员缴纳社医保,并且购买意外伤害商业险,该费用由甲方代为支付,可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中予以扣除,工地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七条 工程管理

1、乙方应积极与甲方配合,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督促。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前,由乙方组织所有参与施工人员接受甲方负责人现场技术交底,按照施工方案中的施工顺序和方法进行施工。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甲方在收到该材料后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并于每月日向甲方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不符的,乙方必须做出合理解释交甲方书面确认,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改进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质量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管理好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甲

方提出的意见,乙方应当予以修正。

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与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等往来文件应当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派员进行竣工验验收材料的制作和整理,甲方派驻人员有权对材料制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修正意见。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执行验收,并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应当报甲方公司备案,并经过甲方的审核之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及建设局。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并预留工程结算款的作为质量保修金。

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承担保修义务,并将保修情况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报甲方备案,作为工程保修结算之依据。如乙方经甲方或业主催告后,未履行保修职责,由甲方代为保修或组织他人保修,发生费用按双倍计算并直接从保修款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保修款不足以用来甲方扣除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派员随时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现场安排、人员配备、安全措施等,确保工地按期保质保量的竣工。

2、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金及费用,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代扣代缴,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等。

3、甲方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笔工程款中有权扣留作为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乙方办理结算,该笔费用在填补完管理费、甲方已经支付但是按照本协议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上款规定的各项代扣代缴的税费、预留 / %质量保证金后,剩余款项应当支付给乙方。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各类证照。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管理监督下按进度进行施工,负责行使本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权利和承担全面义务。

2、乙方在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3、乙方应当将工作人员花名册放甲方公司备案,甲方按照该花名册代为发放工资和缴纳各类保险,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当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所有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与工程无关的理由转移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和透支,若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虚假材料挪用工程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本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4、甲方发现乙方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可以要求乙方填补该部分费用,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款不能按期发放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工人上访事件的,乙方应当承担每次 元的罚款,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

6、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自费进行返修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未能按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违约金XX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误造成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款、追索费用等一切损失。

7、本工程对外产生的债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以支付导致甲方垫付的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8、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乙方应当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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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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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甲方与乙方存在商品买卖关系。并确保甲乙双方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丙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对甲方债权的担保。甲方同意接受财产质押。三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方式及范围

丙方将其有权处分的个人资产质押给甲方,为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货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第二条、担保的期限

担保质押期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由于担保人系债务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合作伙伴,因此,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不需要丙方再次确认,丙方亦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质押物

1、质物所有人:比如(姓名:XXX,身份证号码:) 质物名称:比如(住宅房一套) 房产证号:比如(深房地字第XXXX号) 建筑面积:比如(XXXX平方) 房屋坐落:比如(深圳市XXX)

使用年限:比如(70年,从2005年06月10日至 2075年06月09日止)

登记日期:比如(2013年10月17日) 第五条、质押物权属保证

1、丙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否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质押财产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其它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丙方保证质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丙方因隐瞒上述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债务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

乙方:

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各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执壹份,律师楼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2017年

签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附:丙方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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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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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本人借款人民币元整一事,为提供担保,如在将借款方抵押物权及借贷关系转移至担保方名下后担保方自愿为

出借方可以要求担保方为借款方提早履行还款,提前还款要求应提前十五天通知担保方,此时出借方在将借款方抵押物权及借贷关系转移至担保方方自愿为代为提前履行还款。

以上担保期限以出借方与借款方约定的借贷期限相一致,但在借款方或是担保方任何一方履行完对出借方

特此担保

担保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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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我为深圳市阳光棕榈园

合同作担保人,以房产证(原件加复印件)作为抵押物,在租赁期间,如有违反了合同相

关条例,其中包括拖欠租金,水电费,我愿意承担一切合同上的法律责任。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的原件与复印件

担保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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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

第三节 合同担保(掌握)

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题(单选):担保合同属于()

A、主合同

B、从合同

C、分包合同

D、无偿合同们

答案:B

二、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依照“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

A、学校

B、施工企业

C、中国人民银行

D、慈善机构E、公司的职能部门

答案:A、C、D、E

3.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不转移占有)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着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04年考题(多选):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中,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包括 ()。

A、土地使用权;

B、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

E、依法被监管的财产。

答案:B、C、E。

3、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

分由债务人清偿。

例题(单选):当事人将财或物作为担保而不需转移给对方的是()。

A、定金;

B、抵押;

C、质押;

D、保证。

答案:B。

(三)质押(移交占有)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004年考题(单选):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

A、保证

B、定金

C、留置

D、质押

答案:D。

(四)、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①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②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多选):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由第三者出面为当事人担保的方式有()。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E、定金

答案:A、B、C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

(一)、施工投标保证: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第3种没收保证金方式见招标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是承包人通过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与FIDIC不同,FIDIC包括保修期)

(三)施工预付款保证:发包人一般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推荐第10篇: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保证人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公司为债权人承担施工建设及采购装修原材料等的被委托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为 ,为委托公司的委托人;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为债权人预付给债务人的工程施工预付款,此预付款用于债务人为债权人厂房施工采购原材料及部分工程款项。数额:¥:[]元。大写:[]整。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产状况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破产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20%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对主合同内容全面了解知悉。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4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6.保证人没有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5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保证人: 债权人: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

6

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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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保证人债权人书面同意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

第11篇: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甲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则以甲方房产抵押贷款行。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甲乙双方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

3.乙方如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债。

4.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六条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

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追偿。

5.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1)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5)经营情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7.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月)。

8.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元,乙方若按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9.乙方如果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10.如果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1.本合同有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第12篇:担保合同

担 保 合 同

贷款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元,乙方应于年月日还清。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丙方的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个月;

三、丙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

五、本合同的签订均系各方自愿;

六、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约定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指纹或公章):乙方(指纹或公章):

丙方(指纹或公章):

年月日

第13篇: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2016)保字第号

债权人(甲方):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保证人(乙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确保借款人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担保人自愿为该笔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担保范围

1.1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

1.2主合同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

1.3甲方向债务人追偿借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1.4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费用和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年,自主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合同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三条保证责任

3.1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3.2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3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保证责任并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

3.4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2 3.5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

3.6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应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3.7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全部借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5.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2 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且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其它约定

3 7.1本合同有效期内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提起相关诉讼时,乙方名称、住所地等发生变化未书面通知甲方时,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为送达。

7.2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之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7.3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4篇: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

工程保函担保包括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证证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

1、什么是工程保证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权益人(受益人、监管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权益人(监管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意义

工程保证担保是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通过推行工程保证担保促使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加强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预控、程控、终控多种手段并用,形成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建立和实施索赔机制,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最终实现合同目标。这样,优质诚信的企业可及时获得担保保证;拖欠、不守信企业担保申请会被淘汰。 投标担保 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担保书,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担保书。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3、工程保函所需资料清单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担保书申请及董事会决议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资质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近三年的业绩证明、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季、月报表

7、投标人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承包商履约担保

4、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是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交的第三方的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担保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根据开发项目的不同、承包工程项目的不同而区别。

履约保证担保资料清单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工程履约担保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2).企业简介、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资质证书复印件

7).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8).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9).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季、月报表及其他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5、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以开发商(业主)为被保证人,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权益人),保证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担保。如果开发商违约,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支付担保书规定的条件在担保金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业主支付担保资料清单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业主支付担保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2).企业简介、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建设项目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

7).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8).业主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9).业主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季、月报表

10).及其他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6、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资料清单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2).企业简介、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资质证书复印件

7).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8).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9).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季、月报表

10).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及其他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7、预付款保证担保(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是业主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人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和业主的资金安全,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

预付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作用 采用这种办法,既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又可对施工企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合理配置资金,立足长远,增强企业活力,逐步改变\"打工性质\"的企业经营机制,为\"恒者恒强,优胜劣汰\"打下经济基石。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预付款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

第15篇: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不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不包括

篇1:《建设法规》第04章在线测试

《建设法规》第04章在线测试

篇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模拟试卷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模拟试卷--28

1.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采用的担保方式有( )。

A.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

B.中标人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书

C.发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D.发包人提供的在建工程留置权担保

E.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答案]ABCE

[解题要点]选项D中的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2.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 )是不正确的。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C

[解题要点]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决

定代理是否有效。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 )。

A.合同当事人

B.债权人和债务人

C.保证人和债权人

D.保证人和债务人

[答案]C

[解题要点]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为,所以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4.下列财产中,( )可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有权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C.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支票

[答案]A

[解题要点]《担保法》对不得抵押的财产有硬性规定见教材。支票作为动产,可作为质押物。

5.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

B.定金

C.留置

D.质押

[答案]D

[解题要点]考概念。

6.建设单位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后来又办理了柢押登记。则( )。

A.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B.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D.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D

[解题要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 )。

A.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向债权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B.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明确保证人,保证人向债务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C.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D.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答案]D

[解题要点]教材内容,考概念。

8.招标人对施工投标保函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退还

B.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的同时退还

C.在中标的投标人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后退还

D.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后退还

[答案]C

[解题要点]评标结束后,未中标的、提交履约担保后的中标人应退还投标保函;而没收投标保证金有两种情况: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②中标后,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由(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项目经理

[答案]A

[解题要点]FIDIC规定是承包人投保,我国规定发包人投保。

10.依据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

A.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而不包括公共工程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C.发包人未经过竣工验收即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保险公司不再对该部分工程承担保险义务

D.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答案]C

[解题要点]此题考的概念较多,A.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公共工程;B.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D.保险期限的终止Et是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1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 )。

A.担保财产是否为第三人的财产

B.担保财产变卖后的剩余部分是否归债务人

C.担保财产是否转移占有

D.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C

[解题要点]重温一下两种担保方式的概念这道题就迎刃而解。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押——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12.对处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拖欠监理费的纠纷,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

A.人民法院的判决

B.仲裁机构的裁决

C.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

D.经过鉴证的还款协议

[答案]D

篇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若工程师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工作,致使工程暂停,承包商均有权索赔。( )

A、是

B、否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要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A、是

B、否

3、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中标价格( )

A、是

B、否

4、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发还。( )

A、是

B、否

5、当递交最终报表之后,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终止了( )

A、是

B、否

6、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15%,且不能证明能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的,则该报价作废标处理。( )

A、是

B、否

7、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

A、是

B、否

8、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 )来源:学易

A、是

B、否

9、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A、是

B、否

10、在评标过程中,将报价外的其他因素折算为货币价值,并加减到承包商的报价中,这是评标价法评标( )

A、是

B、否

1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规定业主经与监理单位协商后方可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A、是

B、否转自学易

12、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总额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

A、是

B、否

1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

A、是

B、否

14、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 )

A、是

B、否

15、《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

A、是

B、否

1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医院、学校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 )

A、是

B、否

17、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承诺。( )

A、是

B、否

18、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

A、是

B、否

19、代理不合法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A、是

B、否

20、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受到非自己应承担责任原因事件的干扰而受到损害时,他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

A、是来源:学易

B、否

二、单项选择题

1、施工合同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目的是为了( )。 A、避免风险 B、克服风险 C、转移风险 D、控制风险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视工程进展情况,有权发布暂停施工指令。属于( )的暂停施工,承包商可能得到补偿。

A、合同中有规定

B、由于不利的现场气候条件影响

C、为工程施工安全来源:学易

D、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者障碍导致

3、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经工程师批准后,应由( )。

D、发包人办理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费用

4、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义务的是( )。 A、工程建设外部协调工作 B、按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 C、不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D、运用合理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5、工程师有权处理的索赔是承包商( )。 A、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 B、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索赔 C、提出的道义索赔 D、提出的缺少证据索赔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对已达到基本竣工的工程,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影响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确定为( )。

A、工程已竣工不需竣工试验

B、工程已竣工还需竣工试验

C、经竣工试验判定是否竣工

D、经竣工试验后判定是否合格

7、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通知,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修复缺陷后,发出复工通知,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作答复,承包人( )。

A、继续后续工作的施工

B、向发包人请示复工

C、向工程师再次请示复工

D、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8、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合同争议时,提出争议方应首先将自己的要求( )。 A、通知对方并与他协商 B、提交监理工程师请他作出决定 C、自己提交仲裁 D、直截提请诉讼

9、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我国施工合同范本规定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工期概念应为,从( )的日历天数计算。

A、合同签字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B、合同签字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C、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D、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10、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 )关系。 A、债权与债务 B、代理与被代理 C、法人与自然人 D、权利与义务

11、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修改,( )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负责。

D、承包人

12、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 )。

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

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

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

13、材料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提前1个月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将订购物资运抵项目所在地的车站,且交付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尾差,()。

A、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B、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C、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D、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14、当投标人对现场考察后向招标人提出问题质疑,而招标人书面回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一致时,应以( )为准。

A、现场考察时招标人口头解释

B、招标文件规定

C、书面回函解答

D、仲裁机构裁定

15、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给付货币地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应在( )履行。

A、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货币存放地

D、货币使用地

1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指定分包商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对此事件( )。 A、承包商承担部分责任 B、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C、如果承包商没有向指定分包商发布错误指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D、应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17、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 )之后,退还承包商合同约定的全部保留金。 A、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B、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C、签发分部工程移交证书 D、退还履约保函

18、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实际施工落后于进度计划,若此时工程的某部位施工与其他承包人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此时,承包人()。

A、有权要求赔偿

B、只能获得增加成本的一定比例的赔偿

C、由发包人协调不同承包人间的赔偿问题

D、无权要求赔偿

C、交易习惯 D、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0、必须以第三方财产提供担保的方式是( )担保。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2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基准日是指( )的日期。 A、提交履约保函的日期 B、递交投标书截止的日期 C、递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D、签署协议书的日期

22、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以( )。 A、立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B、立即停工并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 C、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 D、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停止施工

23、因发包人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当设计工作不足一半时,应该( )。 A、不退定金 B、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C、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D、不支付设计费

24、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自( )止。 A、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施工合同终止时 B、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C、履约保函约定生效日起,到约定的期满之日 D、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使用之日

25、无责任方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留置权时,所留置的财产应当是( )。 A、违约方抵押的财产 B、违约方合同外的财产 C、违约方合同内的财产 D、违约方所拥有的财产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 A、定金来源:学易 B、留置 C、抵押 D、质押

27、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所称的“合同工期”是指( )。

A、完成合同内注明的全部工程的时间

B、完成合同内外全部工程的时间

第16篇: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保证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担保债务

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以下主债务

债务1:_________ 债务2:__________ 债务3:__________ ……

除以上债务外的其它债务均不在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8.保证人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4.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七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

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九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了对方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的,不付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至

年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17篇: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以借据签定日期为准。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2/4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3/4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18篇:特别担保合同

为了确保(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特别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特别担保,是指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时,在主合同已有其他担保措施时,甲方承诺仍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不因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划收。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5.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本合同有效。

6.2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7.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如有其他保证人已经提供连带保证,甲方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

7.4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甲方在此项预先表示同意,并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

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如甲方因职务、股权发生较大变动,或因婚姻、家庭纠纷致使甲方财产减少的,甲方需及时告知乙方;需要更换特别担保人的,应重新办理相应担保;在新的特别担保办理前,甲方不得解决本合同。

7.7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2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8.2.1乙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8.2.2乙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予赔偿。

9.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0.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签字均由其本人办理,不存在代签等情况。

经办人:

第19篇:合同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

公司担保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规范:

一、工程投标(保函)担保:

1、定义: 担保人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一旦中标后,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如投标人违约,将由担保人在担保的额度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的金额。

2、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担保(填写委托担保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 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5.审查员 将《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6.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送达客户在协议上签字,其余资料退还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函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函;

7.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8.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

1、定义: 应劳务方或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和业主的要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投标人(申请人)一旦中标,担保人有能力为中标人继续向业主提供合同履约保证,否则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保证担保(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或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

“开立保函证明申请”, 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风险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法律办拟定反担保协议,双方签定协议;

5.风险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6.风险审查员根据确定的收费额填制《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7.风险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证证明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证证明;

8.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定期检查;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7.税务登记证副本(盖公章);

8.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9.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10.董事会决议(盖公章)、股东成员名单及签名;

11.拟反担保措施。

三、工程履约担保-非投标类

1、定义: 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约,担保人将向业主方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工程履约担保,填写《工程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15.拟派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与业绩证明材料(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6.拟投入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7.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8、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等。

四、业主支付担保

1、定义:即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方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业主支付履约担保,填写《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定期检查;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盖公章);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盖公章);

15.资金来源证明(盖公章);

16.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7、项目批文等。

五、工程维修担保-履约类

1、定义: 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担保人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六、工程质量担保-履约类

1、定义: 保证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方拒不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则由担保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七、工程分包担保担保-履约类

1、定义:当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总承包方要为各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方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方违约而造成损失。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融资担保服务

我公司致力于解决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大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空间的优秀中小企业成长。公司实力雄厚,现已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广泛的合

作关系,取得贷款授信,可为中小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单独申请授信。同时寻找东莞、惠州、珠三角地区及其它省市大型(生产型、水电能源、公路、港口码头、房地产等)项目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贷款担保对于前景广阔的项目可提供海外基金融资服务。

公司竭诚愿为有融资和担保需求的企业、个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并欢迎有上述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与我司展开全面的合作。

第20篇:外汇担保合同

申请人: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额为_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_________‰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_。其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担保合同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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