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人(甲方):
地址:受托担保人(乙方):
地址:
诉纠纷案,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受甲方委托,同意提供保全担保物。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有关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法院提供符合法律要求和法院认可的财产担保物。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及担保财产
1、诉讼保全标的为
2、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为:以向法院提供的财产为准。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价值是: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担保期间与后续资费
担保期间最长为四个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超过该期间一日不足一个月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支付担保费。
第四条:担保费及保证金
1、甲方本应每六个月按担保价值的百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即\\;经协商,考虑甲方实际,确定担保费费率为百分之二点七,按四个月收取担保费,优惠价为(不含税)。上述担保费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且在乙方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函之前全额支付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法院不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退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担保费。
2、甲方承担此次担保所发生的评估、担保函签字公证事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支付保证金\\元。如无发生被告索赔事宜,此项保证金在查封解除后第三天内无息退还予甲方。
第五条 担保物状态
乙方应向法院签署担保承诺函且担保财产为法院所认可,一旦乙方担保 1
财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乙方不能也不得处分乙方的财产。则此时,担保物仍处于担保状态。乙方在提供有效担保。
第六条:文件留存
经甲乙方双方同意,甲方同意预留解封文件(包括解封申请及授权文件、甲方主体资料等)于乙方处,乙方保证,此解封文件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或者如超过担保期间甲方续交了约定担保费,则乙方不向法院提交。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等。
2、甲方所应交的款项,应及时交纳,否则,乙方有权利用解封申请文件,解除所查封的财产和担保财产。但如乙方违约解封,则应当承担给甲方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3、如原告一审败诉,甲方应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以确保甲方与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失。但甲方确需继续担保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担保费用与担保保证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利用甲方的预留文件提前解除担保财产,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予甲方。如乙方不予赔偿,则甲方可以追诉,甲方为实现赔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费用已包括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支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超过担保期间,甲方未支付超期担保费的,则担保费恢复原来的价格即每六个月按担保额的百分之七计取,此笔费用应于超过日前交纳,否则按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
3、如发生担保函项下被告对乙方或乙方所指定的担保人的索赔,甲方将承担乙方或乙方所指定的担保人因为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所指定的担保人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或乙方所指定的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4、如甲方或代理人应及时(收到有关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案件材料(包括一审判决、调解书、和解协议、传票、裁定、撤诉裁定、上诉状、二审判决、裁定等)。
5、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和乙方应退还的费用,均应依时支付,否则,对方有权追讨并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违
2约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成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二份 ,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