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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抗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5 06:06:3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事实和证据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清单。

推荐第2篇:刑事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刑抗[××××]×号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说明:这是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格式。与起诉书相比,有以下不同要求:

1.在原审判决、裁定情况时,不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于“案由”,如果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时,应分别表述。如果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超时限等程序违法现象时,不必写明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的办案经过,只简要写明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

2.在审查意见部分,阐明检察机关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目的是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告知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的重点是什么。这部分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

3.抗诉书属于驳论。

4.结论性意见应当简洁、明确,应写明“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5.在尾部,署检察院名称并加盖院印。

6.在附注部分,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将住所或居所明确写明。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如果与起诉书相同可不另附。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格式: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 ),本案的事实如下:(略)

与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相比,有以下特殊要求:

1.需要写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具体日期等。

2.如果是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不仅要写明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还要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如果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应该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应该写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原因。

3.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或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应该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推荐第3篇:刑事抗诉书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王××到该村李××的小卖部,叫醒李××后进了小卖部。上诉人在向李××要罐头、饼干后,两人发生口角,厮打中李××头部受伤,李××挣脱跑到邻居刘××家,上诉人也随之离开现场回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证人×××证言1份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高刑执字第××号

罪犯王××,男,现年32岁,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1990年5月22日,××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劳改局于……报我院审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我院认为,罪犯……鉴于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裁定如下:……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蒋××

代理审判员张××

(院印)

1993年6月24日

书记员王×

推荐第4篇:刑事抗诉书范本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X刑抗[XXXX]X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XX人民法院以XXX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的应当依由重至轻的顺序叙述;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第3款的规定,对XXX法院XX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检察院(院印)

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X X X现服刑于X X X(或者现住X X 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推荐第5篇: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

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推荐第6篇:刑事抗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实例l】

青年朱林,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朱林不久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朱林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朱林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朱林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朱林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赵梦,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梦发现了朱林的“秘密”。赵梦灵机一动,料定朱林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1999年5月2日深夜l时许,赵梦蒙面持猎刀闯入朱林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朱林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朱林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目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赵梦。

朱林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赵梦。1999年11月5日,朱林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赵梦发生口角。口角中,朱林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赵梦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一会儿朱林追上,赵梦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朱林“放一马”,朱林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赵梦臂部就砸,意图打废赵梦一只胳膊。赵梦情急之下顺手拾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赵梦木棍戳伤了朱林的眼睛。而朱林用铁棍打伤了赵梦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朱林右眼外伤失明,而赵梦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本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0年3月1O 日以C法刑初字[2000]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林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构成赌博罪;赵梦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C区检察院现在欲提起抗诉,请您拟写抗诉书。

A省B市C区检察院

刑事抗诉状

C检刑抗字[2003]第3号

原审被告人朱林,男,35岁,1965年5月3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无业,住A省B市C区大同村。1999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11月10 日,经C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梦,男,37岁,1963年7月2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农民,住A省B市C区大同村。1999年11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11月10日,经C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林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赵梦抢劫罪一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以(2000)C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林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不构成赌博罪;赵梦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本院审查,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朱林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一些人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朱林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参加赌博的人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朱林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朱林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赵梦发现了朱林的“秘密”,1999年5月2日深夜1时许,赵梦蒙面持刀闯入朱林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朱林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朱林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目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赵梦。朱林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赵梦。1999年1l月5 日,朱林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赵梦发生口角。口角中,朱林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赵梦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赵梦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

朱林“放一马”,朱林不听,举起铁棍照赵梦肩部就砸,意想打废赵梦一只胳膊。赵梦情急之下顺手抬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赵梦木棍戳伤了朱林的眼睛,而朱林用铁棍打伤了赵梦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朱林右眼外伤失明,而赵梦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3、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林,目无国法,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一审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赵梦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务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而其伤害朱林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朱林利用自己独门独户的住房条件,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朱林虽然从不参与赌博,但其行为既属于“开设赌博”的性质,而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构成赌博罪。

二、赵梦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赌资的目的,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务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抢劫“赌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因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就属于抢劫的性质。虽然朱林和参与赌博人员的赌博行为属于违法,且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但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就属于抢劫行为。

三、朱林与赵梦于1999年11月5日的行为应当根据正当防卫理论来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朱林出于报复

的动机和故意伤害的目的,挑衅赵梦,然后乘机行凶,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而非防卫之意图,并造成赵梦重伤,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赵梦却不同,其面对的是故意行凶伤害的朱林,没有丝毫准备,而且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制止朱林的故意侵害而为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要求。即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对赵梦与朱林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赵梦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所述,为了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l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此致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飞

检察员刘玉

××××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推荐第7篇:二审程序《刑事抗诉书》(样式)

二审程序《刑事抗诉书》(样式)

1、首部

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不能只写地区级市、县、区院名,如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能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等。如果是涉外案件,要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原审判决、裁定情况

(1)不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如果检、法两家认定罪名不一致时,应该分别表述。

(3)不必写诉讼过程,只需要写明裁判结果。

3、审查意见

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使二审人民法院了解检察院抗诉的基本理由和重点,如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畸轻、畸重)、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判决、裁定有二个以上主要错误的,可以一并表明。

4、抗诉理由

针对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叙述抗诉理由。

这是抗诉书最关键的部分。“审查意见”表明判决裁定错在哪里,即有什么样的错误,而抗诉理由则是阐明判决裁定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对事实认定的错误,通常是认定或否定某一事实不当,如果是认定某一事实不当,则要指出判决、裁定认定的错误事实是什么,从证据的角度论证其认定不当;如果是否定某一事实不当,则要指出判决、裁决错误地否定了什么事实,法院否定的理由是什么,从证据的角度说明该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对行为性质认定的错误,主要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犯罪的不同阶段以及其他关系量刑的法定情节的认定错误。要明确指出判决裁决认定性质的错误类型(如定性、自首、未遂等),然后引据法律、司法解释或通行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

(3)对量刑畸轻畸重的错误。量刑不当一般与定性、认定或否定事实和量刑情节错误有关,如果是上述原因造成的量刑不当,则在指出上述错误之后,表明应如何量刑即可;但有时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选择法定刑幅度不当,或者综合量刑不当,则要明确地指出错误,并说明理由。

(4)其他适用法律的错误。前面讲到的裁判错误都有适用法律 1

错误的问题(但仅属量刑轻重可不定为适用法律错误,明确指出量刑不当即可),还有在诉讼时效(如适用新法与旧法)等适用实体法的错误,则要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说明其错误,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明,不能仅有学理的解释或判例作为抗诉依据。

(5)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要指出法院有什么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法的什么具体规定。

5、结论性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要求事项。结论性意见与审查意见基本相同,是对抗诉理由的概括性表述。法律根据是提起抗诉的程序性规定,二审程序抗诉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决定指“提出抗诉”,要求事项为“请依法判处”。

6、尾部。署名方式,署院名并盖院印,不署检察长或检察员名。

7、附注。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将住所或居所明确写明。如果有新的证据,要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审监程序抗诉书和二审程序抗诉书文书格式大体相同,审监程序抗诉书要写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和诉讼过程,生效判决裁定概况,提出抗诉的法律根据也不一样。

推荐第8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田约益,女,1957年10月25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妻申请人:龙光科,男,1983年10月3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子。

申请事项: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我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12月26日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贵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州检抗答字第1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全面审查案件和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复议抗诉申请书和抗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被告人龙人果无期徒刑有悖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后,盛饭后假借取筷子之机,趁人不备,手拿杀猪刀对低头吃饭的被告人的脖子猛砍,被害人手里的碗、筷当即落地,颈部以下身体顿时失去感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还继续对被害人的脖子,左肩关键部位猛砍,致使被害人颈部颈

椎骨折、脊髓断裂、左肩骨断裂,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动机卑鄙,手段凶恶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不言而喻。既然法院已认定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却只判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悖与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难以使被害人安息、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慰。

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旨在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这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是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婚姻也无家庭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是指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无婚姻,二无家庭邻临关系;被害人也无过错或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残忍杀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的“自首”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的“自首”应重新界定。

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为了逃离现场,打电话报警,而不是送被害人就医;其次,手机号为13412895531的这个号码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使用或者报警时所使用,因为当时被害人家属也报案了;再次,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到庭后

一直坚称自己只砍了一刀,而事实上是被害人有两个伤口,且被告人的陈述都是避重就轻,即没有如实供述。鉴于被告人手段如此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如此严重,本案无论如何也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被告人杀人动机非常卑劣。被告人是为了逃避偿还被害人为其扶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而杀害被害人,这点被告人的供词已证实,但法院在量刑上没有考虑这个因素。故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5、被告人龙人果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误把丧葬费和医疗费包含在经济赔偿的基数里面。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就产生了医疗费10701.88元,交通费1800元,丧葬费15729元,合计28230.88元,这个总数还不包括误工费和对亲属的抚养费,而被告人只拿出28000元,很显然这个数还不够被害人亲属所支出的费用,怎么能说成是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了呢?!

其次,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现场亲眼看见被告人的暴行,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害人亲属不谅解被告人,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甚至错误,申请人不服。

6、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甚至视而不见。

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既然经过质证,怎么能够在量刑时视而不见呢。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判无期徒刑实则减轻处罚,严重地重罪轻判,判决畸轻。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龙人果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复议。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刑事抗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

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10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

被告人某某对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申请人作为该案受害人,该案在任何阶段均未告知申请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未告知申请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通知申请人参与庭审,且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一直未送达申请人,是申请人于

日到法院查询,才得知该案某某法院已于

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某某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人民法院无告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将文书送达受害人的义务。因此,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公正审判,其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

错误。

被告人某某认为其申请人影响她的家庭关系便蓄意纠结多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伤害,并将申请人面部打伤至残,给予申请人毁容性打击。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及正义,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免予刑事处罚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自愿主动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

申请人受伤后至今,是申请人自己花钱治疗,被告人不但没有主动给申请人治疗,且一直对申请人不管不问,这能算什么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见被告人从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人所受之伤仅医疗费就花去6000多元,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达8万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审时假意支付医药费4000元对于申请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对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而这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简直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错误,程序严重错误。为此,为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请人:某某

第11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号(以下简称上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xxx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x人民法院(20xx)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对该院对被告人xxx处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应按刑法的处刑的顺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对被告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了从轻处罚,故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日

第12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

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 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 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 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 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 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 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 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 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 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 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3篇:刑事抗诉申请1

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卢明华,男 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 寿县沧港镇金菱村5组。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申请人:卢明华2012年7月9日

第14篇: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一审法院李忠勤法官严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轻判,申请人对一审法院严重有损被害人权利,有损司法尊严的违法判决提出强烈抗议,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量刑严重畸轻

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崔笑天是xxxx的前男友,两人分手后,被告人一直骚扰、纠缠、威胁、殴打xxxx,为了躲避被告人的迫害,xxxx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3页)。被告人对于被害人xxxx同xxxx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杀人报复的犯罪动机。xxxx年x月x日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

2、3次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xxx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犯罪。(证人陈述12页;被告人供述22页、24页、31页)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锤,预谋犯罪。(被告人供述24页、31页)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页;证人陈述12页;被害人陈述54页),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xxxxxxx室门口,等候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用铁锤猛击追打被害人至厨房,将被害人打倒后,骑在被害人身上继续击打,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xxxx报警,他就完了,并扬言要整死被害人和xxx。(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

第15篇:刑事抗诉申请书1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42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农民,住xxx,系被害人xxx的妻子。手机:xxx

申请人:xxx,男,67岁,身份证号: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xx的父亲。

申请人:xxxxx,女,xx,身份证号:x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的母亲。

申请人:xxxx,女,xx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无业,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的长女。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学生,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x的次女。

李金丽和李金化的法定代理人:xxxxx,女,42岁,身份证号:xx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x,系xxx和xxx的母亲。 因不服云南省xxxxxx中级人民法院(2011)文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xxx,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坏,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仍应予严惩。 2010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因身份证登记一事与总台服

务员争吵,xx宾馆的工作人员被害人xxxx制止,后xxxx邀约xx、xxx、xxx手持长刀、木棒追打被害人xxxx,在xxxx蜷缩在地失去抵抗能力时,被告还凶残地用长刀砍xxx的头部,并凶残地刺向被害人xxx的胸腹部,根据作案情节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二、四被告拒绝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态愿意承担申请人提出的赔偿375194元的请求,但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只向法院递交的5万元人民币,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做法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四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375194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5万元钱,相对于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

第16篇:刑事一审判决书写法

概念与特征

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96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197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218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2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3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4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5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6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7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一)首部

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法院名称一般与院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系涉外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文书名称写在法院名称之下,单列一行。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顺序号组成。案号写在标题中文书种类下一行右端,最后一字与正文的名行齐。上下各空一格,体现文书美观、清晰。

公讼机关。这一项直接写“公讼机关XXX人民检察院”在公诉讼机关和检察院之间不用冒号,也不用空格也不写公诉人或检察员。这样写明了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某个人或检察员。

被害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审判经这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

被告人。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使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可做酌情增减可变动,需要注意的几个:

(1)被告人称谓后直接写姓名,而不用冒号或空格,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姓名的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国籍译名、护照号。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项,一般应按公历写。按公历有困难根据案情不宜写公历的,也可写农历。对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的,也可写年龄。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项处罚、劳教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逃跑,可能构成罪犯或者有法定、约定从重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新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的起止日期,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明写明,以便折抵刑期。

(6)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7)因案被告人为工人以上的,按判决结果所确定的主人关系的顺序或判处罚的重轻列项书写。 辩护人。这项一般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原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还应说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在裁判文书上写说明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既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也是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

(二)事实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一定要打好”。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了使事实叙述层次清楚,这4个方面的内容一般应当分4个自然段书写。事实和证据密不可分,把证据放在事实部分,更符合逻辑。

下面简要讲一下在制作事实部分如何表述

对控辩主张的表述:即作案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包括犯罪经过,经济犯罪数额)、后果、涉及的人物等来表述。上述7个要素齐全,才能把事实叙述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有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应按刑诉讼15条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规定表述。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起诉时附加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复印件、照片为限;三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意见,包括对被告人定性、量刑情节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意见。

被告方的辩护二方面:一是被告人供述辩解维护意见是对被告人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的,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其次“对指控的事实及不一致或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照其供述部分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辩解和提出的机关证据;最后写明被告人的辩护的意见,主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二是辩护人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在判决书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当然,对辩护人意见程度概括(要点),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或者维持”。

(3)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

(1)叙述“经审理查明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结果及被告在案生后态度等。同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之间没联系的数罪,应按罪行轻重程度,由主动轻叙述;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可先综述集团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次序分别叙述多被告人罪行;对共同犯罪人还有犯其他罪的,应在叙述共同犯罪后,再叙其他罪。 (3)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品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是能够至极即证据的检扣;五是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4)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一般应在定完法庭审理查明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5)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6)叙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诲淫诲盗或介绍犯罪方法。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目前,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写法,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而对新列举的证据不进行具体分析。法官认证采信证据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出来,使认定事实的证据轻而无力。要改变这种做法,就必须把罗列式,改为“论证式”,这是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我们要求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有部分的判决书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写了一遍,一字不差,当公诉机关起诉书上表述的犯罪事实的包含上面的那些要素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没有问题,比如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公诉机关对事实的叙述未必符合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的要求,如果起诉书上的事实遗漏某些要素,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然照搬起诉书的事实,导致也未写明这些要素的话,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被告人到案经过可能是主动投案,这就涉及到自首情节,起诉书上没表述涉及该情节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表述,将如何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又如何量刑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

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如“某某证人证言,证实了物品被盗的时间、数量”,不写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被盗物品的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写明被盗物品价值的具体数额,甚至只表述为“物价部门对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连“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都不写,被告人会就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盗窃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因为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太过笼统。诸如此类的证据分析很不合适。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有的法官提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制作出的判决书,其所引述的起诉书上的事实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盗窃具体数额都有所表述了,而它们在判决书中的顺序排列在证据分析之前,这样的证据写法是可行的,还避免了重复。我认为,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的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以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应该一致。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刑事判决书理由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证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为所的判决结果定好基调。因此在说理时,应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并注意使用法律术语。

制作要求

确定罪名,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名被告人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提出,依次确定主、从犯或助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中一种或特殊情况的,应当分别或综合予以认定。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罪名不当的,应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并写明变更原由和依据,不能置之不理,形成你告你的我判我的。对于辨解,辨护主要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对刑诉法第162条第

(三)项存疑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在理由部分写明“证据不足,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且一律在理由部分引用。引法律条文要注意以下重点: (1)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恰如其分地引用并适合判决结果。例如对抢劫罪条款中,有多人多次的入室抢劫的,如被告人犯那项引哪项。完整就是要把据定性处理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不得遗漏。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条文处延最小的规定。既几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这里原则规定:一份文书有应引两条以上法律条文的,先引述有关定性处罚的条文,后引述有关具体处罚情节主要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适用主刑条文,后引适用附加刑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案件,既然可集中引用法律条文,必要时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灵活性)注意先分则后总则。

(3)引用法律依据时,对既适用法律规定又适用法律解释的,应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司法解释。 当前,一些裁判文书时控辩双方特别对辩方意见往往置之不理,使判决没有理由,显得很苍白。总之,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在判决书制作上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应大力改进。有的判决作用不杀不足之平民愤等词,而不是从法理上讲或进行论理,看后使人感到不讲理。

判由是文书的重要部分,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纳。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很多判决书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像这样的分析放在任何一份判决书中都能够使用,没有任何针对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宋雨水法官之所以获得社会好评就因为其在“辨法析理”方面做得非常好,才使当事人“胜败皆负”。同样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息诉服判也需要在说理部分加强论证。加强说理性也并非要求法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每一个意见都要详加评述,如辩方提出的合理辩解意见应该经过仔细分析后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无理狡辩,只需要简要地说明来直接否定,比如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即为一审中的辩解意见,并且一审法官已经在判决书中详加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此时二审法官就可以很简单的以次为理由不予采纳。所以论理过分也是不可取的,会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

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投毒罪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有的法官判决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直接引用刑法的条文,却没有引用修正案?)。312条,销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如,一个被告人犯盗窃罪,另一个各被告人犯收购赃物罪,明明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同,却引用共同犯罪的法条。实践中最容易漏引的刑法总则的条文,特别是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时便忽视了某些法条的引用。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将所有的情节都标出来,对照每一个情节引用相应的法条,可以避免漏引的情况。还有的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然这样的情况还不多见,但需要值得注意,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判例法,案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在我国案例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能够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甚至可以内部掌握为依据,但是绝对不能在判决书里引用,否则可以视为适用法律错误。所谓不够具体是指判决书引用某一具体法条时没有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如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如果仅引用到该条或者该款则是不具体的。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四)判决结果

这也是对被告人作出定性处理的结论,因此要认真斟酌,严格推敲。要求:

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简化。例如对“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能简单判处“死缓”,判处“剥夺政权利的,不能简写为“剥权”但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判处死缓案件,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等。

有期限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对羁押时间的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是精神病人在不能并认或不能控制自己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因证据上不足的,判决主文上仍只写“被告人XXX无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可作为判决理由,但不能写进主文。

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合法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只在判决结果上概括表述种害和总额。

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定罪量刑,不论是判死缓、无期或死刑的,也应分别定罪科刑,切忌“估计”量刑。

同案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应按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罪的重轻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对应。为什么增加了对刑期起止时间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写明刑期起止时间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诉讼法学界观点多异。不写起止日期的主要理由主要是认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括注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日期作法弊端较多,如制作判决书时,判决尚未确定,宣判后如有上、抗诉、括注就失去意义等等。修订后听样式明确规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时间,其主要理由有5条:一是刑期起止时间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可缺少的;二是在裁判文书上写明刑期起止时间应当时审判员职责而非书记员的工作,要求审判员写明起止时间有利于增强工作其责任心。(迟志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三是有利于被告人及其新属对他们的十分关注的羁押日期能否折折抵刑期特别是何时刑满释放一目了然,避免申诉、影响判决执行效果;四是,有利于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在二审程序中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可有出现的有关刑期计算方面的错误;五是有利于避免书记员在填发执行通知书时因缺乏判决根据或者不熟悉案情而要能出现差错。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计算错误,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由于被告人羁押的终止日期计算错误,导致被告人实际关押七年五个月,少羁押一个月。刑事案件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法官明白这一问题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认真和慎重的对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羁押的时间错了,导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多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写,而起诉书中一般只写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即拘留、逮捕的日期,但被告人被羁押的初始日期应该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计算,该日期与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侦查机关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时间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官照搬起诉书内容的结果就是忽略被告人被羁押的真正时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更加注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以及量刑的考虑,容易忽视案件的其他细节。虽然是一些不起眼的细节,一旦搞错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刑期起止日期的错误将引起被告人提前释放或者超期羁押的后果,无论出现那种后果,都违反了审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提前释放是被告人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尚未执行完就获得了自由,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放纵;而超期羁押是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了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但没有获得自由,延长了被羁押的时间,明显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我认为,超期羁押的后果甚至比提前释放更加严重,提前释放可以通过再次羁押的措施重新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而超期羁押意味着被告人实际失去自由的时间要长于判决的刑期,虽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被告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相对于人身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此时被告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被害人。总体上说,裁判文书上刑期起止日期出现错误对被告人非常不公,而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极其不好,百姓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不信任感,法律的权威性也讲受到严重质疑。实际上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中的相关资料,如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可以查明到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与被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一致的,若两者不同,应该在裁判文书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写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时间,这样在判决结果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时就不会出现错误了。

(五)尾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交代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当庭判的日期或签发判决书的日期。(院、庭签为准)。

其他为署名,不再赘述。写年月日一律用汉字一九九九年XX月X日。对尾部制作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判决书的日期。据了解,我们司法实践中对判决尾部日期的写法真时五花八门,有决定日期、签发日期、打印日期、宣判日期、送达日期等,甚至有的写上两个日期(决定日和送达日期)显然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此,修订的样式要求判决书中的日期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的日期;二是定期,委托宣判的,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仍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注意事项及使用要求

(1)起诉日期为法院签发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这是统一规定,以前提起诉书日期为起诉日期,这往往不是同一时间,往往影响法院审判时限的计算。

(2)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应分别据实写明,该起诉书署名检察员与出庭检察员不一致的,应以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为准。

(3)对于该审法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在“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内容:“本院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和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双方提出上诉(或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X人民法院二审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首部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四个问题:1.在写被告人姓名时,如果被告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应该写上。如果被告人有绰号、化名的,如果和案件有关的应该写上,但和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就没必要写。年龄要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只写年份、月份。2.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不能说其他的写法有错误,至少是不够严谨,就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不像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法官相对自由的发挥。3.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只是没有办理任何户籍迁出迁入手续,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不过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被告人在外居住多年,往往其配偶、子女甚至父母也都和其一起生活,如果以户籍所在地为其住址,涉及到送达司法文书、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相关的事项而需要通知被告人近亲属时,可能会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法官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主要是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会发现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出具一份相关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居住的年限。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就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一起表述,既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被告人的流动情况,也有利于送达和通知工作的完成。4.一、二审都要注意核对原始证据材料比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能不经核对,照抄照搬。一审不能照抄起诉书,二审不能抄一审的。

文书样式

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

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

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简易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按照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的,按“自诉案件用”的文书样式,参照本样式制作刑事判决书。

三、对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出庭的,删去文书样式中相应的内容。

四、对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在本样式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这类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的表述应当作相应改动。

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也不适用本样式。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县(或区),______族,______文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__检______诉[_____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______、书证______、证人______的证言、被害人______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______、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具体)已构成_________________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______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本样式删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

二、括号“()”中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______,___男(或女),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省(或自治区、市)___县(或区),___族,____文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__诉()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犯_____罪,于____年____月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____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员_______、)被告人_______、(辩护人________)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简要概括犯罪事实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___、书证______、证人__________的证言、被害人_________的陈述、________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_________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行为____________(具体)已构成_____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_____犯____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院印)

_____年___月____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修正。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本样式删除了“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

二、括号“( )”中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__检__诉〔 〕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诉讼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___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______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结合庭审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被告人_______(姓名)_______(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在“审理经过”段,应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改写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内容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对控辩主张,可以高度概括;对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可以适当论述。

四、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

6、9及其说明;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

12、15及其说明制作。

五、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补充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11、

13、

16、

17、18及其说明制作。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___________检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罪,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员_______________、)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______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_______________、书证_______________、证人_______________的证言、被害人_______________的陈述、_______________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_______________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具体)已构成_______________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法发〔2003〕6号)基础上制定本样式。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本样式增加了“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

第17篇: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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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司法实务是,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是刑事起诉附带民事起诉的,附带民事起诉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那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刑初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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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吴某,无业。

诉讼代理人周**,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无业,群众。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14)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芮爽、代理检察员王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诉讼代理人周广文、徐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6月21日20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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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美医院北侧环岛附近,因琐事对吴某进行拳打脚踢,致4-6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软组织皮下气肿,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损伤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就量刑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甲进行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诉讼代理人以被告人拒不认罪为由,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朱某甲从重惩处。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诉讼代理人当庭诉称,被告人朱某甲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320.7元,其中医疗费7160.7元、误工费60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050元、交通费1200元、救护车费60元、鉴定费8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朱某甲依其诉讼请求进行赔偿。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仅击打吴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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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吴某的胸部损伤系自己事前车祸所致,与其击打行为无关,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朱某甲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伤不是其所致,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存在债某朱某甲向吴某讨要欠款,2013年6月21日晚二人约定见面。当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车载其弟朱某乙及吴某行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美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自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甲与朱某乙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倒地,朱某乙控制吴某不让其离开,被告人朱某甲对吴某踢打。路人邓某经过此处进行制止,朱某甲又打击吴某头部几拳,后吴某挣脱离开。当日吴某就诊于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其伤情诊断为

1、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6),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软组织皮下气肿;

2、头部外伤;

3、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吴某在公安机关及自书材料中陈述了其与被告人朱某甲的债务纠纷及案发当某就伤害事实吴某陈述,他向北跑,在环岛附近他倒地,朱某乙按住他,朱某甲用拳头打他面部,用脚踢他肋部。一行人过来询问,朱某甲说他是小偷。后路人报警,他乘机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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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朱某乙就致伤过程证实,吴某摔倒后,他上前拽住吴胳膊防止其逃走,朱某甲赶上来,吴某躺在地上向朱某甲乱踹,朱某甲向吴某身上踢了几脚。后用拳头打了几下。一行人过来询问,朱某甲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那行人报警。行人报警时,吴某乘他们不注意跑了。(2)证人邓某证实,案发当日在中美医院北侧环岛东侧,有三名男子打架,一偏胖男子(朱某甲)压住被打男子(吴某)的膝盖,双手拽住该男子,一偏瘦男子(朱某乙)勒住被打男子的脖子。他上前制止,偏胖男子说被打男子是小偷,并让他报警。他电话报警后,偏胖男子用拳头打了被打男子两三下,他上前制止,偏胖男子起来打电话,被打男子乘机跑了。

被告人朱某甲在公安机关对于其与吴某存在债务纠纷、二人见面、其与朱某乙追赶吴某、其让邓某报警的事实予以供述。当庭被告人朱某甲供认对吴某面部击打。

辨认笔录记载了公安机关提供的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朱某甲指认吴某的情况;邓某指认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的情况;吴某指认朱某甲、朱某乙的情况。

(1)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诊断书对吴某的伤情予以证实。(2)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吴某左侧3-9肋骨骨质断裂,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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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痂形成,考虑陈旧性骨折;第

4、5前肋线形低密度线影,考虑新鲜不全骨折;第6肋骨骨折。(3)证人郝某证实,吴某于2013年6月21日23时30分到他所在胸外科住院,其左侧4-6肋骨是新鲜骨折,其他肋骨骨折已形成骨痂,是陈旧性骨折。(4)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证明记载了吴某的损伤程度。(5)伤情照片证实了吴某伤情的外部特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某甲称其仅击打吴某的面部,认为与此不符的证据,所证均非事实。对此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了被告人朱某甲踢其肋部的事实,且朱某甲之弟朱某乙的证言对该事实予以佐证,被告人所提只打击吴某面部的辩解,与上述证据相悖,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对其就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庭审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核其来源、形式合法,本院均予确认。

又查,2013年6月21日21时,邓某电话报案。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在燕郊镇有福富桥足疗店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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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够证实朱某甲具有的量刑情节,经本院审核其来源、形式合法,均予确认。

再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于案发当日(2013年6月21日)23时就诊于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16元,其中医疗费7160.7元(其中包含鉴定检查费1380元)、误工费6866.46元(61.86元×111天)、护理费1050元(50元×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营养费500元、救护车费60元、鉴定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提供的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收据,河北省门诊统一收费收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甲提出吴某肋骨骨折系之前车祸所致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吴某的主治医师郝某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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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吴某左侧4-6肋骨是新鲜骨折,其他肋骨骨折已形成骨痂,是陈旧性骨折。该事实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与吴某的通话记录及武光耀自书证明,证实吴某2013年5月20日前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足以证实吴某左侧4-6肋骨骨折为案发当日形成。故被告人朱某甲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被告人未认罪为由,提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项目、金额依证据所证或相关法定标准或被告人认可的标准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主张60000元误工费,为此其提供了北京鑫合融辉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误工证明,证实吴某为该公司经理,误工三个月,月工资20000元,但无完税证明、工资单、任职证明及该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对该情况予以佐证,且该证明无证明人署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该项请求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依河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时间因无医嘱,酌定休养为3个月(即90天)加之住院21天,共计111天;其请求9000元护理费,为此其提供了北京鑫合融辉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赵慧云的误工证明,因该证明亦缺少上述相关证据印证,且无证据证实赵慧云与吴某的关系,故该项请求数额,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依其住院时间以每日50元标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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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张1050元营养费,除医嘱建议增加营养外,无相关证据证实支出金额,故该项请求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酌定为500元;其主张1200元交通费,无票据证实,且其所述该费用系陪护人员每日自燕郊开发区潮白人家小区到燕郊人民医院乘出租车的费用,因该路途短,无乘出租车必要,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16元。

(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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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石**

审判员

李 *

审判员

李**

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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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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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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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此致ΧΧ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附:

1、物证份

2、书证份

3、证人证言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第19篇:抗诉请求书

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0篇:申请抗诉书

申请抗诉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省**市**区***区**号楼**单元**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省**市****电话:***********

申诉请求:

1、

2、申请依法提起抗诉

实事理由:

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能够依法提起抗诉,还申请人以公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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