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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孩子抚养费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5 09:05:5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怎样写增加抚养费起诉书

怎样写增加抚养费起诉书

我父母在我5岁时就离婚了,我随母亲,父亲每月给我100元抚养费。现我13岁,读初中了,学费很高,母亲又下岗了,我们生活十分困难。父亲开公司,已经有好几栋房子了。请问我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吗?怎样写增加抚养费起诉书?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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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代写 律师代写 代写离婚协议书 文书代写 代写起诉书 代写起诉状 代写遗嘱 代写遗书 律师代写协议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你父亲应当支付你的抚养费。而且,原先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亲开公司,经营状况还比较好,有支付能力;而你又要上学,原来的抚养费不够了,你可以要求你父亲增加抚养费。如果你父亲拒绝支付,你可以以你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你父亲增加抚养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怎样写增加抚养费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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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写起诉状的优势在于:

律师代写起诉状可以实现比较快速的立案。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是其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途径。律师代书的起诉状从主体上、形式上、数量上等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要求,可以实现快速立案,减少当事人因法律文书缺陷往返人民法院的次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律师代代写起诉状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的诉讼可以有多种选择去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律师对于诉讼进程的把握无疑具有职业上的优势。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需要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律师调查取证的证据、诉讼风险、诉讼费用等等有一个通盘的考虑,从而选择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律师在起草的民事起诉状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代代写起诉状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打好坚实的基础。

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可以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通过律师代写的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4、律师代写民事起诉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只收取代书费用,并在起草的同事告知当事人一些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诉讼应当注意的事项,从而弥补当事人法律方面、诉讼技巧方面的不足。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实现了当事人花费较少的成本,打赢官司的目的。

信法网代写协议书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离婚起诉书、收养协议书、赠与合同、遗嘱;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法律意见书、出资协议、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律师函、资产管理办法等;收费标

准300元。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竞业禁止协议、劳动仲裁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四、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五、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等;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七、其他类型的文书。

信法网代写流程

一、代写法律文书流程

1.注册会员→2.律师接受委托→3.委托人付款→4.律师撰写文书→5.提交法律文书

1.委托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QQ说明委托的内容和文书提交的时间,并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等。

2.律师了解委托的具体内容决定接受委托的,根据文书的种类、文书撰写的难易程度和提交时间,确定代写文书的费用。

3.确定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委托人应一次性将该项费用汇至指定帐户。

4.收到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律师开始撰写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完成后,律师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委托人的QQ或电子邮箱,10日内可以不限次数的修改内容,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信法网使命:

致力于维护公民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打造人人都用得起的法律服务平台,网上帮您轻松审核、代写法律文书。

我们联合所有的法律人,要让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通过互联网传播给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然而无源之水不能常流,信法网致力于打造一个在线法律互联网渠道,让法治之水,从一个信仰法律人的心里

流到另一个信仰法律人的心里。

互联网时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服务不应当再昂贵!

信法网以中国优秀律师和法律人为依托,以专业、诚信、廉价、快捷为服务宗旨,打造人人都用得起的网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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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最大的网上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诚信、低价、高效的法律在线服务。

把法律服务送到每一个需要的人身边,就像外卖和网购一样,一个电话、一按鼠标、一份早餐的价格,人们就能够得到一次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

信法网优势:

信法网律师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纠纷、公司合同、婚姻继承、刑事案件、公司债务等疑难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信法网的追求。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从业信条。各种纠纷均可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对开庭程序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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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离婚孩子抚养费多少

离婚孩子抚养费多少

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下面给您解答如下:

1、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张先生,已与太太离婚,有一女由太太抚养,他是公司职员,每月工资为2000元,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判决由他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另一种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王小姐,她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收入不固定,已与先生离婚,有一女由先生抚养,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如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公布“05年度文化体育娱乐行业年收入”为24000元,那么平均她月收入可定为2000元,可以判决由她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

2、在什么时候给付抚养费?

按有关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

3、在什么条件下,可能会遇到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子女抚养费: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未结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况。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应给子女抚养费。

4、有什么方式要求给付抚养费?

当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

5、这个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当然是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 例如: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推荐第3篇:关于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

所住地:

电话:

被执行人:

所住地:

电话: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共计***个月***元。

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经贵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从未按生效判决付给申请人一分抚养费,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下: *******

此致

敬礼执行申请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孩子的抚养费能要回吗?

市井法案:

孩子的抚养费能要回吗?

孙伟 刘鸣翔 张霞和林平离婚后,3岁的孩子归张霞抚养。法院判决林平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这天,是他们正式离婚3个月,但这3个月以来,抚养费林平分文未付。为了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张霞不得不接二连三给林平打电话,但手机不是关机就是不在服务区。后来,张霞从林平的好朋友处得知,林平正在办理出国手续,马上要出国定居,而且,据林平自己透露,自己将远走高飞不再回来!得知这一消息,张霞顿时不知所措,如果朋友所说属实,那孩子的抚养费不就全落空了吗?

面对即将出国又毫无支付孩子抚养费诚意的前夫,张霞该如何维护孩子的权益呢?

律师意见: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戴金源律师(主任)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该怎么办,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双方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抚养子女一方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案中张霞和林平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一方拒绝履行,抚养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48条执行,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例如法院可以执行拒付抚养费一方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拒付抚养费的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工资中代扣抚养费。因此,按照此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的承担内容,张霞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张霞申请执行的同时,其亦可向法院提出限制林平出境的申请。根据我国新修订已于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东方大律师广播节目播出频率:FM792/AM89.9

节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六16点到17点

东方大律师新民晚报专刊:每周日B11版

东方大律师官方网址:http://.cn

推荐第5篇:关于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2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男,××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c,女,××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推荐第6篇:孩子北京户口与社会抚养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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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北京户口与社会抚养费规定

1、关于二胎子女报户口问题

二胎子女报户口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需要根据二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生育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如符合则不需要;如不符合,则必需缴纳该费用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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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2、关于二胎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违反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各省、自治我、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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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二胎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有关二胎的规定,北京地区的规定如下,但大体差别不大,具体查证你所在省的规定。

《北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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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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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未成年子女多次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未成年子女多次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作者: 刘飞 发布时间: 2011-03-17 09:37:42

【案情】:张某与周某(系教师)于2005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健(化名)由张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2007年9月,张健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其母亲被告周某工资收入增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由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增至每月300元。后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自2007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0年6月张某再次以张健生活、教育费用支出较大,被告周某工资收入增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的抚养费每月增加到600元。

【分歧】:对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已判决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的诉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异后的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如果法院审理查明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形的,只要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就应予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诉请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另行起诉。其基本内涵是,对于同一个事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同一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相同。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否则,就不是同一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是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一是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二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三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增加支付抚养费,是因出现了新的情况,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被抚养人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诉请求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在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均会根据当时的情况,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是子女生活所必要的费用势必将会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相应的变化,这很可能使得在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满足子女现在的生活需要。因此,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必要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换言之,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子女的抚养费作出重新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首先需要参考当地同龄人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其请求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此处所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是指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所需之合理费用,既不应以满足子女的奢侈性消费需求为标准,也不应仅以能够维持子女生存为标准。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应是指以前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确实无法满足该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其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从而使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或者接受正规的学业教育。其次需要法官判断父或者母有无经济支付能力。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只有当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准予增加抚养费数额。如果父或母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能力承担过多的抚养义务,则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周某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是基于当时的生活水平,原告现已是某重点高级中学的学生,其生活、教育的费用必然会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现被告周某的月工资收入现增至2560元,其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结合原告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应酌情提高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故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由原定的每月300元增加至每月500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推荐第8篇:抚养费纠纷

简述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抚养费纠纷案中的正确运用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思想得到极大的解放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思潮、不良习气不断滋生;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婚前同居增加;重婚、婚外恋等无效婚姻数量增多„„这些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呈高发之态势。由于此类案件的根本特性所致,在审理过程中往往证据严重不足,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然当事人往往会拒绝亲子鉴定而法院又无权强制其配合做亲子鉴定。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最终得以实现“切实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健康成长”的根本目的。本文特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述,以引起法律界同仁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同时也关注该孩子群体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亲子鉴定推定

典型案例

2004年,黄某和左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双方共同租住在一出租房内。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黄

某随左某一同去了左某的老家看望其父母,左某将黄某介绍给了叔叔、婶婶等亲戚。之后,左某也随黄某到老家过春节。

2006年3月,双方协议分手,此时黄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黄某将怀孕的事告知左某,但双方已经无意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在黄某父亲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左某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左某声称自此后对黄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宜概不负责。

黄某本来打算到医院堕胎,将自己与左某的这一段感情作个了断。遗憾的是,当黄某到医院做术前检查时,被医生告知:黄某的身体不适合做引产手术,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无奈,黄某放弃了手术,重又回到杭州,并将此事告诉左某。然而,左某得知此消息后却避而不见。

为了保证母子平安,无奈之下,黄某在父母等亲人的安排下,匆匆与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男子彭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并疏通关系,领到了准生证。

黄某在生育后不久就将儿子的事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了左某,但左某从来未曾看望过儿子,也从来未承担过儿子的抚养费,还以各种借口恶意中伤原告。

黄某几次找到左某,但左某仍然避而不见,一直不肯与儿子相认。黄某带着儿子千里迢迢到了左某的老家,左某的父母不在家,其叔叔、婶婶接待了母子俩。由于孩子相貌长得酷似左某,因此甚得叔叔一家的喜爱,还拍了合照以作为留念。住了几日,左某的父母仍未回家,

黄某只得返回老家,将儿子交给父母亲,自己回到杭州打工。后又几次到左某的单位寻找,左某均避而不见。最终,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被告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被告后,遭到其断然拒绝。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协议书、医院检查报告、新生儿出生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原告和被告恋爱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实,进而可以证明被告左某系孩子的生父。被告虽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孩子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被告左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稳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左某上诉,2011年元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审理判决,对于有效处理当前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无疑是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及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对于本案的判决,笔者深表赞赏。

据调查,当前引发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基本上是女方代表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其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较为常见:

1、恋爱期间,双方对感情关系的处理不够冷静,以致越轨偷食禁果,女方生下孩子,男方逃避责任;

2、因严重的“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不惜违法、违反道德规范,借腹生子,而女方生下了女孩,遭男方抛弃。

3、因“包二奶”等不良行为留下后遗症,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无着落。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事由,男女双方交往均存在隐秘性,一旦发生纠纷,女方要求维权,最常见的便是证据严重不足。之前卿卿我我、如胶似膝之时,绝想不到为埋下的日后隐患留下证据。以至于在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中,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拒不进行或者消极妨碍亲子鉴定的进行时,能不能强制进行鉴定。因此,一旦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无权强制要求男方进行亲子鉴定。这无疑成了此类案件中原告方维权难的症结所在。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正是运用了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推定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作用,推定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用对前提事实的证明较容易地完成对本来相当困难的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存

在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通过对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而推定该证据内容所证明的并且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是成立的,据此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妨碍举证一方,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的。〔1〕

然本案中还有一节,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赫然写着彭某,且彭某曾与原告黄某办理过结婚手续。也就是说,彭某也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似乎对左某太过草率,对其不公平。且为了合理、正确运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因此,法院对于该答复中“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考虑,要求原告必须提供排除彭某为孩子生身父亲的证据。在这关键时刻,黄某提交了当地法院的彭某与她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在当地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按农村习俗办酒,婚后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生活,未共同生育小孩,因此法院依彭某的要求判决其与黄某离婚。据此,本案中合理排除了第三人(即彭某)为孩子生父的情形。

综合分析本案不难看出,

〔1〕《贵州民族学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总第93期),《由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案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制度》,雷明光、李莹著;

早在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中,该原则就被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

推荐第9篇:抚养费通知书

云 南 省 禄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通知书

杨会芹:

普天富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的(2004)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普天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普天富支付其抚养婚生女生活费300元。 上述款项可直接交到本院立案庭或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禄丰支行;用户名:禄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账号:2516044429200028991.)。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转移(隐匿)财产、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15日以内拘留、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追刑事责任。强制措施、司法处罚和刑事处罚不折抵本案义务。

特此通知

禄丰县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电话:0878—4142949

联系人:刘正贵

推荐第10篇:抚养费协议

抚养费协议

经男方(代表家长)次仁松觉和女方娘珠(母亲)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捌佰元整)。

2、支付时间为2014年6月到2031年9月(孩子18周岁)。

3、孩子为双方共有,男方随时有权定时或不定时的看望孩子或带宿几天,女方不得有意义,如女方不同,男方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

4、孩子的抚养费存款卡由男方家长保管,存款信息由女方管理,如男方无按时存款或有中间提款现象,女方有权摧款或实行其他法律措施,孩子年满18周岁时(2031年9月5日),男方把存款卡还给女方作为孩子抚养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第11篇:离婚时不要孩子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离婚时不要孩子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时,孩子4周岁多,在我怀孕时男方出轨了,我要求离婚,男方说谁要孩子谁抚养,对方不给生活费,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接受了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的要求,可是男方有工作,而我没有工作,抚养孩子确实有一定的困难,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按月按时给付孩子的生活费。

父母抚养孩子既是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一般情况下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重担将由一方承担。往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会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当初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反悔?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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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女孩优优的父母在三年前离婚,按照离婚时的约定,优优由母亲赵某抚养。由于赵某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离婚时同意优优父亲李某无需支付优优的抚养费。三年过去后,赵某由于生意失败,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甚至优优的名校借读费也交不起了。无奈下,赵某找到前夫李某,要求李某支付优优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他不支付抚养费,而且优优就读名校学费昂贵,是他承受不了的,因此李某拒绝支付。这个案件中就反映出一些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例如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反悔怎么办?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孩子就读名校是抚养费之外的额外负担吗?

法律分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抚养义务的构成既包括精神层面的关爱,也包括必要物质的给予。 本案中,离婚时虽然约定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此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李某应该支付优优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包括李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如果确实不能承受高昂的学费,优优可以转校到普通学校。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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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在大多的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笔者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子女抚养协议的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子女抚养协议怎么写等关于子女抚养协议的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欢迎访问信法网http://,范文大全)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四、子女的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岁?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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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情侣未婚生子分手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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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未婚生子分手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2018年)

我们都知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表现就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有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情侣要是生下孩子以后分手了或者结婚之后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怎么给呢?非生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情侣未婚生子分手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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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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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

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

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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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对非婚子女的抚养费与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都是一样的,没有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需要每月拿出自己工资的20%-30%来给子女抚养费,实践中还会因为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而适当的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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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抚养费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元,并一次性支剩余年的抚养费,共计元。

2,备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于年月日结婚,原告在年月日出生,被告和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扶养,被告每个月向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年月起已累计拖欠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的离婚协议1份

第15篇: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2223xx1xx16xx。联系电话xxxxxxxx,8580xxxx。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19xx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750xxxx,联系电话:(0)158xxx5037xxx,547822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xx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于200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xx,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08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xx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xxx支付2008年和2009年度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二: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45字)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69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2008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定代理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16篇: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篇

(345字)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69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定代理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17篇: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关于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08字)

申 请 人: 所住地: 电 话:

被执行人: 所住地: 电 话: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共计***个月***元。

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经贵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从未按生效判决付给申请人一分抚养费,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下: *******

此致

敬礼

执行申请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三: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665字)

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xx1xx16xx。联系电话xxxxxxxx,8580xxxx。

被申请人:xxx,男,最新收养法。生于19xx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0)158xxx5037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xx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于20XX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xx,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XX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xx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xxx支付20XX年和20XX年度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xxxx年八月十四日

第18篇: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协议人: 男 1976年1月出生 教师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1978年12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2009年3月19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陆佰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六、如有其他应时事宜或未尽事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2009年3月19日 2009年3月19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母子双方个一份,监护人一份,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19篇:遗腹子索赔抚养费

遗腹子索赔抚养费

(2008-09-16 18:14:53)

转载

标签:分类: 典型案例

杂谈

孩子出生的前4个月,父亲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那么在这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几天前,遂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刚满1岁的孩子小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一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肇事者赔偿抚养费,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10月10日晚,遂昌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遂昌一货运服务部开往遂昌妙高镇。晚上9时半左右,货车就在将要到达目的地的时候,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该起事故,交警责任认定为:张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途经案发路段借道通行时,未注意观察,让本道内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意外去世时,刘妻廖某已经怀有好几个月的身孕。2007年3月,廖某产下孩子小阳。

2007年4月,遂昌县检察院向遂昌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此后,刘某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岁的遗腹子小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共赔偿65万余元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遗腹子小阳的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点。被告人张某提出,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关于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因此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应该从原告的主张中剔除。

对于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为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张某赔偿死者刘某父母妻儿的经济损失,包括刘的遗腹子小阳18年的抚养费共计47万余元。

点评意见

这个案子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 “遗腹子”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赔偿权利人以及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问题。

首先介绍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什么是胎儿?一言以蔽之,“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第二个概念,什么是遗腹子?按照惯常理解:遗腹子是指在母体中尚未出生时,父亲即已去世的孩子。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此规定,孕育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权利能力。且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仅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实践当中,遇到本案情形,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小阳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不属于死者生前的扶养人,因此,不得主张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阳的赔偿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那么,我们支持或同意哪种观点?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认为小阳主张抚养费的赔偿请求权是合理合法的。

理由一:胎儿乃未来之民事主体,其未来民事利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们知道,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是必然出生为人的,故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从胎儿到出生为自然人的阶段,是人类普遍认同的人类生命发育的自然规律。人出生时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故,孕育中的胎儿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在其未诞出前,其未来之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确认和特别保护;在其诞出后,以自己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赔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一法律精神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胎儿作为未来民事主体的未来民事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同样应适用于其他一切有关胎儿权利的案件处理之中。“关于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国外立法一般都把其作为间接受害人,这是一个通例,也是一种特殊保护。因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故胎儿作为间接受害人,实际上是法律的延伸保护。表面上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实质上保护的是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否则,不符合民事主体未来的利益。

另外,胎儿作为未来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前提的。因此,对母体中的胎儿而言,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则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由于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具有特殊性。胎儿在出生为自然人以后,由父母承担法定的抚养监护义务就是必然的,所产生抚养费也是客观存在的。

理由二:我国法律对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

胎儿在出生为自然人以后,由父母承担法定的抚养监护义务就是必然的,所产生抚养费也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小阳出生后,原本完全可以享受来自父母两个人共同的关怀照顾,却因一场意外车祸使小阳成为遗腹子,从出生时即失去了父亲的关爱,导致小阳抚养权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某以其父车祸去世时小阳

没有出生为由,认为小阳出生后小阳抚养费问题是其父死亡以后发生的,而拒绝赔偿抚养费。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无法保障小阳日后更好地生存下去。显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上述规定中“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及“由受害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的范围,可作法律上的扩张解释:既包括了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有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人,这也完全符合法律的本意。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遗腹子小阳十八年的抚养费是正确的。它通过保护遗腹子小阳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李庆军)

第20篇:社会抚养费用途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同时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增加孩子抚养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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