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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上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09:04:1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离婚财产分割

2013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离婚财产呢?离婚财产应怎么分割呢?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那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

一、离婚分割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婚前(结婚登机前取得)财产;(2)一方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原婚姻法曾有夫妻结婚一定期限个人财产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除),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三、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

(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

(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四、房屋的分割办法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竞价分割;

(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分割;

(3)双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

(4)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协商分割,或者暂分割使用权,待产权取得后可另行起诉;

(5)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其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前一方名义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共同财产;

(8)婚前以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9)婚后贷款购房,婚后领取房产证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类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净价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

(10)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则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

(12)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时曾向父母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另行起诉;

(13)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房产证上记载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时,法院一般采取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推荐第2篇: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评析

李红钊1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3)

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夫妻采用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财产归属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其约定;而关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约定与另一方共有或者由另一方单独拥有,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其有效要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如果有一方反悔的,该协议没有生效。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活节奏不断不加快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由此而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成为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对方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某男肖某与某女田某为研究生同学,肖某温文尔雅又刻苦上进,在两人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与田某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田某的多次追求始终不肯答应。田某为了获得肖某的爱情,承诺婚后把父母赠与自己的两套房产与肖某共有。田某的父母看到肖某彬彬有礼,对自己的女儿也疼爱有加,也同意了女儿对该房产分割的请求。毕业后田某经过考试如愿以偿当上了国家公务员,肖某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肖某博士毕业后被一家著名外企录用,2006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田某的两套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决定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田某便把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肖某工作很忙,另外一套房产过户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2007年7月,为了田某上班方便,他们又在田某单位附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肖某的薪金比较高,再加之田某父母赠与双方一部分资金,住房贷款在三年后还清。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其余的两套用来出租。

两人结婚后,由于肖某工作积极努力被领导赏识,两年后很快被聘用为部门经理,经常被派往国内外处理各种事务,出差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不出差时加班则成为家常便饭,几乎没有正点回过家。而田某则渴望娴静的生活,更希望两人能够平常多呆在一起。工作型的肖某与生活型的田某越来越不能调和,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由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田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主张与肖某结婚前的两套房产及出租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二)不同意见

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其出资及所还贷款绝大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双方收入,虽然女方父母也赠与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前还贷,但该房产已经在肖某和田某的名下,其赠与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异议。而另外两套房产及租金的收益如何分配,1李红钊(1969-),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出租的收入也应当作为的共同收入。理由是虽然该房产属田某婚前所有,但在2006年2月田某就与肖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与肖某共同拥有,该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既然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协议生效条件为基础,这两套房产及其出租收入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田某与肖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可其生效的条件是共同婚姻生活,该协议实质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存在的话,该合同当然就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其出租收入属于孳息性质,也应当归田某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既要考虑到财产协议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物权转移的要求。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仍在田某名下的应属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共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属夫妻共有,婚前个人房产的出租收入归个人所有。理由是婚前田某约定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肖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这套房产,说明其财产权利已经合法转移,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属于田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出租收入,因其属于孳息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房产的所有者。

(三)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因此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太确切。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而对于赠与部分涉及到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力转移问题,该条却没有涉及,为如何处理留下了争论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准确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至于房产出租收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肖某与田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已经约定将田某个人的两套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属于田某的赠与行为,在其权利转移前田某可以撤销赠与。婚后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没有过户到双方名下的田某仍然具有其所有权,其出租收入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案情简介

丈夫罗某与妻子王某八十年代初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打工,不久罗某便组织了一只装修队自己开展业务,随着生意的不断增多,夫妻俩在2000年5月又以罗某名义注册了一家以生产橱柜为主的独资企业。经过夫妻多年的打拼,企业总资产额达到一千多万元。随着装饰企业的蒸蒸日上和日子的逐渐富裕,夫妻之间没有了创业时的相濡以沫,在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增多,为此经常吵闹甚至动手,以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2009年10月新应聘到公司的女硕士走进了罗某的视线,在一次酒后罗某与这位美丽的女下属超越

了上下级的界限,而妻子王某对此却全不知情。罗某为了与这位女硕士过上享受的生活,用尽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与妻子王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时把企业90%的总资产划归罗某所有。等王某知道事情真相后,后悔不已。2011年10月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罗某不履行夫妻忠贞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二)不同意见

本案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理由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的,该协议没有效力;并且该协议是在王某不知道罗某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双方鉴定,在签订过程中罗某使用了恐吓、欺骗等手段。

罗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承担,理由是丈夫罗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却没有达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程度,虽然丈夫罗某存在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但这并不是引起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双方在经营及家庭生活中性格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的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贞义务的规定,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负担。

(三)律师评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但其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已经不同意先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然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至于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法律对赔偿过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罗某与女硕士发生恋情并超越了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妻子王某要求丈夫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与妻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已经反悔,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于罗某主张对企业的经营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罗某对王某进行了相应补偿;驳回了王某关于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友情提示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体谅与宽容,否则就有可能使婚姻很快就走到尽头。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最终还是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在签订或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更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方面,是否真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推荐第3篇: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1.财产约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2.一般性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三个适用前提(1)违规事实明确忠诚协议,顾名思义是围绕夫妻间忠诚义务而设定的协议。何为不忠,由于这毕竟更多的是一个道德上的范畴,在认定上显然就会有争议。为此,对于忠诚协议的订立,应将可能想到的违规事实都约定明确、细化,便于认定,否则,便会无法适用。(2)财产各自所有违反忠诚协议的后果,常常面临的是经济上的惩罚。但若在婚姻生活中,未另行订有其他婚姻财产约定,而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任何的经济惩罚,实际都是左口袋放人右口袋,惩罚性的约定就……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1)体现夫妻关爱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2)体现个人价值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3)家务分工补偿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签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既包括实物性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归属做出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可以是归一方所有。双方亦可对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约定方式同上。1.婚前财产协议三大特点(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推荐第4篇:1上诉书

上诉书

上诉书

一、审定原告的企业是否经过年检,如没有年检合格,则合同无效。审定原告方是否有道路建设资质和建筑资质,如无资质,则根本无权取得企业资质取费。

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几个问题:

1.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4项竣工图纸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法院提供的什么图纸。

2.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6项明确指出:“原告方提供的修整路面工程量清单”。

原告方单方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法院依据什么理由采用。并且据此进行判决。被告方不予认可。

3.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条鉴定意见明确指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基础开挖争议,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补出委托,要求对塔基基坑按图纸设计的独立柱基础开挖和塔基基坑大开挖两种情况作出造价鉴定,采用那种情况下的结果最终由法院判定。”

合同明确规定“按图纸设计工程量计算”。法院为什么提出补充委托,要求补充基坑大开挖造价鉴定。并且依据此进行判决。所做判决明显与合同不符。

法院在补充委托中已经认定图纸设计为独立柱基础开挖(小开挖),合同签订的是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法院却抛弃合同,按照大开挖进行判决,明显违反«合同法»。

三.关于判决书的几点问题:

1.违约责任

2012年1月12日,原告方工人因为原告方挪用被告方提供的劳务费,被告方提供的八十多万元劳务费被原告方指定的实际施工人达德胜(合同签订人)挪用不发工资,罢工到建设方中广核中宁项目部围堵,被告会同原告指定人张红兵与2012年12月15日,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由原告方提供资金24万元,双方共同进行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为证)。此后,原告完全停工。要求法院传唤建设方中广核及当事农民工到庭质证。

工资发放之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以没有工人为理由,推辞不干。并且扣押被告部分施工材料(地脚螺栓、基础钢筋等)不予返还,致使被

告无法继续施工。

2013年3月5日。被告方花费51000元,从原告方赎回被扣押的施工材料。(达德胜赎回材料收据)。2013年5月4日,被告重新安排马洪宝施工队进行施工。期间达德胜带领张红兵及社会闲散人员阻挡工地施工,打伤被告方项目部人员金玉贵等人,此事被告方通知法院薛鹏飞法官,法院没有予以阻止。

以上证据明确证明,是原告方拒不施工。法院判决颠倒黑白,反而说被告通知原告停工。请中卫市中院提供被告方通知原告停工的相关证据。

2.开挖及回填

①合同规定,按照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图纸规定小开挖模式,法院给鉴定机构的委托书有明确说明,被告给原告的技术交底也明确说明(见技术交底记录)。但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强行进行大开挖委托与判定。

②合同约定的开挖与回填价格,原告对73#到93#并没有进行回填,(见中宁公证书),(此公证书提供给法院,法院拒绝接收)。被告对此提出费用扣款说明,法院为什么不对此进行判定,并且在判决书中对此事实规避。用意何在。

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地质名词:

土砂石: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

岩石: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

合同明确约定,“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的,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20元;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的坚硬岩石,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95元”。原告施工部分,全部采用挖掘机直接挖取。爆破需要公安部门在场见证及相关手续,请法院和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提交用破碎锤施工的施工方案,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用破碎锤施工的相关证据。应认定为用挖掘机直接挖取。按照每立方米20元计算

④93#-126#,原告明显回填不符合施工要求(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被告整理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⑤73#-92#段,原告只进行了开挖施工,被告回填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

3.关于证据:

①原告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的书证。

原告方合同签订人,工程实际实施人,工程款收款人为达德胜。居然判决达德胜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不予认可。

原告方证人张红兵,系原告方聘请的厂长,施工代工队长(委托书和工资证明)。所做证言居然被法院采信。

徐明仓不是关系厉害人,并且是原告请来出庭作证的。证言按图纸设计施工(见判决书),法院对证言予以认可,应该予以认可。对于徐明仓的证言,明显是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予以认可,不利于原告的,法庭不予认可。

②被告

关于2013年5月4日前的工程现状公证书,法院居然不予接纳。

几分证据材料,法院全部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

提供新的证据«2012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施工。

③要求对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④要求法院明确判决,图纸设计究竟是小开挖还是大开挖,不要规避。

4.关于修路:

修路不是工程的一部分,不是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报告方没有委托原告修路。并且所修便道大部分都是废道,与工程无关,要求法院界定如下:

①修路是否属于本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本合同诉讼范围。

②所修道路哪部分是工程施工必须的。

③判定与工程有关的道路是否由被告负责费用。

④对工程施工必须的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道路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修路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5.冬季施工:

合同约定2012年11月30日完工,原告施工能力不足,造成冬季还没有完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是原告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负责。并且,合同约定的是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要的所有要素。所以,不能判决由

被告增加冬季施工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费用,法院判决的冬季施工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6.关于螺栓:

预埋螺栓属于合同综合单价内,根本不能另外计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螺栓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7.关于质量鉴定的补充:

①«2012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规定,岩石回填必须将岩石粉碎,混合三分之一的黄土回填(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原告方直接将大块的岩石填入,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对此回填委托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并判决原告按照施工规范进行返工。

②原告浇筑的混凝土,未按照冬季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未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要求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并委托质检部门进行回弹试验,对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提供施工合格证明并请求法院对原告施工的基础浇筑和回填部分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

8.关于税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费用,所以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工资表,由被告扣除相关税费,现法院判决由原告提供完税证明,明显置合同与不顾,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9.关于其它开挖

10.关于竣工验收

(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合同6.5;6.6;6.7都明确了原、被告的交接验收方法,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闹事停工后,对工程弃之不顾,没有提供任何工程资料及移交手续,司法解释的发包人擅自使用与实际不符,现工程只是由被告方继续施工,并没有经过验收使用,电力工程的使用是指带点运行。所以不应视为嘎达公司已完工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四、合同7.1明确约定,本工程工程款在完工后按设计图纸工程量结算为准。法院判决完全不依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强烈要求按照合同执行,不能抛弃法律进行判决。

五、追加宁夏华恒信为第二被告

①原告中卫市嘎达云洲矿业有限公司系没有道路施工资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以上事实,在司法鉴定中为原告套用资质取费,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②合同明确约定,“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的,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20元;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的坚硬岩石,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95元”。原告施工部分,全部采用挖掘机直接挖取。原告用挖掘机直接挖取,应按照每立方米20元计算,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以上合同约定,直接以95元计价,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③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司法鉴定公正公平的原则,合同约定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但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应法院要求,进行所谓的大开挖计价,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④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司法鉴定公正公平的原则,故意忽略73#-92#只开挖未回填的事实,未对回填作出扣款司法鉴定,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六、其它请求:

为了体现法院的阳光执法,请求法院同意被告方将此案件及相关证据公布给新闻媒体和各网络、论坛。

推荐第5篇: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

被申请人: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贵院起诉立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财产保全。

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_______件;

2、物证_______件;

3、证人_________,住址:______。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推荐第6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________, ________族,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_____族, 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已于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 ________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 ________市 ________路 ________小区 ________号 ________层 ______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 ________方的共有份额归 ________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 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女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本文主要提供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范本如下: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

本文主要提供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范本如下: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年__月__日

女方:

年__月__日

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

2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分割协议书

协议人: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家庭成员情况:婚姻、在世与否、死亡时间、等),所分割的家庭财产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xx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

协议人:

二OO×年××月××日

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

3协议人:张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李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张某某、李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5、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6、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几套,分割办法,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协助办理手续时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2、存款有几笔,存款银行、帐户、数额明细,分割办法;

3、双方经济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情况和分割办法;

4、家具电器、贵重物品、古玩字画的清单,分割办法;

5、股票、基金开户情况,股票数量和市值,分割办法;

6、汽车数量和产权人,分割过户办法;

7、公司股权和分红分割办法;

8、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数量,财产权益的分割办法;

9、投保险的种类和数量及分割办法;

10、赠与财产、承包经营收益、继承财产的数量和分割办法

11、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几笔,债权数额,债务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几笔,债务数额,债权人名单,债务分担办法,一方不及时清偿债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 元。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七、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市路弄号层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8篇: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1.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概念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机关认可的财产协议书。

2.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3.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实例

<实例>

财产处理协议书

××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

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推荐第9篇:离婚财产分割认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解释:【自愿离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6

【实务难点】

1.登记离婚是否必须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登记离婚是否要求“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离婚并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2.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离婚登记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财产问题重新进行处理。对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一年以内,一方或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而离婚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双方虽然也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是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以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因此,对于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有必要给予司法救济。

(2)“一年”的起算应以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计算。而且“一年”是不变期间,即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符合“一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超过一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只有发现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时,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协议。当然,我们认为,如果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3.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曾达成协议,故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义务而发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解决的,只能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来源:作者:

一、引题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如: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可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双方登记离婚证后,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另一方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是直接申请执行?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其后的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财产分割问题应按先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应否得到支持?稍作思考即可知,因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纠纷大部分都与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密不可分。所以,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可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又不可脱离其应适用的法律而空论。本文将以法律适用为出发点,全面论述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二、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或者附件,其性质应与离婚协议无区别,同样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此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之所有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牵涉利益重,影响广,国家应加以更多管束,而不能如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其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一样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自由。基于此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由此立法目的可知,认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是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并不是从表明上看协议是否与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有关”,而应考察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

为论述的方便,本文中提及的离婚协议,除引用法律规定外,仅指双方达成的离婚合意的内容,而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

约定内容属于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约定内容属于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由此认定标准可知,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婚姻关系解除)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而非实质内容。其约定的实质内容完全是关于财产关系变动的。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②但是,由于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为解决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在适用合同法时,又应区别适用婚姻法。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及其法律效果

作为“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必可考察成立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时间也无排除适用该条规定之理,也即,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财产分割协议即告成立。此成立时间与离婚协议达成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可不同时。当然,其至迟只能成立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因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除应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外,还应查明是否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有适当处理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能在男女双方只有离婚合意,而无适当的财产处理意见的情况予以登记。所以,在登记离婚后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考察财产分割协议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单方面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却不能导致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其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对合同法自愿原则的重申和特别化。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协议与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并不存在区别。

但是,财产分割协议在此问题上却有一个独特之处:在有一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在登记离婚前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管他是否明确宣布解除财产分割协议,都会使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准确地说,此方法是通过让财产分割协议永远不可能生效而使其失去约束力,在后面的生效部分会有详细的论述。)所以,对于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孤立讨论其成立后的法律约束力没有多少实践价值。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为成立时生效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则会遇到一个法律冲突:如果在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那么当事人一方即可要求对方履行,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发给离婚证时解除。问题出现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怎可分割财产呢?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在于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不管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据此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而且所附条件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同:它是必定存在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附加的。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成就仍必需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单方就可控制其是否成就。所以就会出现如上提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形。)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推荐第10篇:离婚财产分隔协议书

离婚涉及最大的就是财产了,所以要看好协议书,避免对方反悔。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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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年__月__日

女方:年__月__日

第11篇: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_________民政科:

_________(男)与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_________,_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_____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_(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男方(签字):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_________民政科:

_________(男)与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_________,_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_____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_(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男方(签字):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_______子女,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先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定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女由双方共同拥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

2:

3: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责方共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故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第14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双方共同拥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10、男方名下的轿车

11、××××的投资股份

以上财产归男方所有。

1、××××

8、女方名下的轿车。

9、现金伍拾万元整。

以上财产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女方:

2 年月日

第15篇:离婚财产如何转移

离婚财产如何转移,离婚如何转移财产

1、当事人双方发生离婚诉讼一方感觉到对方有转移的动机的,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3、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深圳律师咨询: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深圳法律咨询:13242966417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深圳律师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

第16篇:离婚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明某先生的委托,指派刘超出庭担任诉讼代理。在开庭前代理人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参加了庭审过程,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出具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重要的背景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9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通州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财产分配是被告赵明某将仅有的两套房屋都分给了原告,并且给付了原告现金款人民币450万元,被告赵明春除了分得几家亏损的公司外,没有其他财产。

一、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达成了一致,被告没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这个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1、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足以充分证明原被告在2005年9月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而通州区人民法院是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出具的调解书,这一点可以从调解书的内容与离婚协议的内容的一致性进行证明。并且庭审笔录当审判法官问:“原告张菊某有共同财产吗?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由此可知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事先协商,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时已经没有异议了。

2、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书后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离婚,二份文件的内容一致,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除上述财产外,原告不得要求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原告并签字认可,原告是明知的,被告没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二、原告有没有权利在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向被告主张分割属于被告的财产。

本案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调解书、开庭笔录,同时被告并向法庭出具了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原告签字是真实的,原告不能否认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否则,原告不能说明其在离婚开庭时所说“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试问,原告所说的协商是怎么协商的?

鉴于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应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除上述财产外,乙方(指原告)不得要求甲方(指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有财产。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在离婚7年后再向被告主张分割属于被告的财产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三、本案第三个要查明的问题是原告所谓的被告故意隐藏财产,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否明知。

1、对此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两点予以证明,第一,从通州区法院的调解书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内容看出,该调解书全部财产内容都是纪给

付原告的财产,而没有提到被告的财产所得,也未提到原被告其他的财产内容,其他的财产内容是原、被告协商好了(见开庭笔录);第二,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上也是只有原告的财产给付内容,而没有被告的财产内容,但有概括性的条款约定,即,除上述财产外,乙方(指原告)不得要求甲方(指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分得调解书的财产后,其他原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均由被告享有。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在财产上没有争议,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现被告以不知道此财产为理由提起诉讼,是故意緾诉,浪费诉讼资源,因原告可以就被告所有的任何一个财产都可说不知道,都可以起诉,因为被告的财产没有任何写在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上,那么被告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

四、原告应就其不知道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时原告只承认离婚时分割了北京某商社和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而否认分割了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首先,整个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上都是分割给原告的财产,包括现金和房屋,没有分割给被告一点财产,而根据当时离婚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被告所有,这一点从通州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离婚协议书上可以证明,从调解书上被告未提到任何财产上也可以证明。开庭笔录:审判法官问:“原告张菊某有共同财产吗?,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本案中举证责

任应转换到原告承担,原告应举证证明“协商好了,是怎么协商的,是怎么不知道有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反之应视为原告对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是明知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则原告的随意性是对公民诚信原则的破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更是对被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五、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从成立到注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及其原告共同生育的儿子赵荣某是负债经营,并欠下大量债务,公司的资产及转让款均用于偿还债务。

从廊坊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该公司的档案材料及2005年的公司年检报告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公司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高达6182518元,全年亏损额622096.80元(见工商档案查询资料),而公司由于经营亏损无法继续经营转让他人的价格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被告也没有实际享有该财产。

六、被告在经营的全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仍筹借了人民币450万元分配给原告,作为对其经营的公司享有的股份作价补偿给原告,并且公司是和双方的儿子共同所有的,原、被告已全面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也履行完毕了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的支付义务,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七、原告对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明知的,其现在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而否认不知情,证据不充分。

1、原、被告双方与儿子赵荣某共同经营的公司是其整个家庭的参与,包括原被告和赵荣某、儿媳蒋舞某及两个女儿,甚至原告的兄弟也在公司上班,该全部公司是家族式公司,原告说不知道该公司存在证据不足,与事实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2、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的共同儿女及其他亲属均参与协商、调解双方的离婚事宜,原告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

3、证人刘宝某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典礼时原告是明知的,并证明了2003年北京非典期间原告在北京,即该公司成立时原告是在北京,并与被告一起居住,而不是其陈述的不在北京,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对该公司是明知的。

八、原、被告双方离婚已整整七年,现在任意的以刚刚知道为由诉到法院,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我们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全面的分割,被告并全面履行了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是明知的,并且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是知道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是经过全面、充分的协商的,原告反悔不知道上述公司存在,应向法庭作出举证,而不是所谓的偶然发现,否则法律的尊严和做人的诚信将荡然无存,原告的随意性是一种缠诉行为,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的财产权利。 以上意见是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的观点,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酌情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刘超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9月5日

第17篇: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

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第18篇: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就在前不久,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在这其中有关于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是最受到关注和瞩目的。那么其中关于房产方面的条例具体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

婚姻的众多种类的财产当中,其中有一项便是存折,或者银行卡里面的现金。在我们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谈恋爱的时候,双方都互相非常的信任,男方或者是女方,十分大方的就把自己的存在拿出来,交到对方的手里。然而,到了结婚,也始终是这样,全权交给对方。既是一种财产的保管,也相当于一种赠送。可是,到了离婚的阶段,就没有这么甜蜜和互相信赖了。这份存折里面的财产,应该是如何分配额才合理呢。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条例里面,有关于这样类型的东西该如何分配的解释和说明。若是已经赠送了的,就应该把名字改成被赠送的那一方,里面的财产当然也就归被赠送的这一方所有。

第19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二、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5.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三、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进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可参照第四点

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1.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

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2.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20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201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

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现将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立约人:见证人:立约日期年 月 日

离婚财产上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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