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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通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15:02: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贵阳市人民政府禁毒通告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禁毒通告

(1995年8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和《贵州省禁止吸毒条例》的规定,本着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原则,特通告如下:

一、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二、

二、凡贩卖零包海洛因的,必须立即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否则,将从重处罚。

三、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并依法予以处罚。

凡经强制戒毒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

四、严禁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者,一律铲除。自动铲除者,可以免除处罚;否则,依法从重处罚。

五、

五、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生产、经营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的,没收全部药品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六、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店业、个体出租房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纵容、包庇他人在其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或业主的责任。

七、

七、任何单位,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均不得开展戒毒业务,私自收治吸毒人员。

坚决禁止个体诊所和个人私设家庭戒毒病床。

凡非法从事戒毒营业活动的,必须于1995年9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登记,并主动交出用于戒毒的药品、器具及非法所得。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管人的责任。

八、

八、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属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吸毒人员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治疗。

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2篇: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

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

源城(2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湟源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滨江花园

西至:肖雄大夏

南至:滨河路

北至:建设东路

三、房屋征收部门: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

七、自发布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入伍、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房地产登记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上所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八、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该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九、如被征收人不服本通告,可在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拆讼。

附:

1、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2、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

2011年月日

城关镇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征补()号

征收人: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

项目基本情况:

经查:

1、

(被征收房屋情况)。

2、

(作出补偿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湟源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二、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当事人不服本补偿决定书,可在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湟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推荐第3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3 【生效日期】1992-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1992年5月1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和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一、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是危害社会的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种植。凡已种植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铲除毁掉。对以往种植的,要发出禁种警告书,严禁再种。对经教育自动铲除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抗拒铲除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

二、严禁非法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罂粟壳和各种毒品,凡私存罂粟种籽、罂粟壳和鸦片等毒品的,要一律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拒不上交的,一律予以收缴。不准在食物中使用罂粟种籽和罂粟壳,违者按贩卖毒品处理。

三、

三、严禁扎吸各种毒品。扎吸毒品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戒除。对毒瘾严重又拒不戒除者,要实行强制戒毒。对履教不改者,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

四、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卫生、医药、农林、化工、商业、铁路、交通、教学和科研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调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从严管理,严防流失。因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五、

五、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毒品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扎吸毒品或教唆他人扎吸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积极开展缉毒行动,对侦破的各种毒品案件,要加快侦审和批捕起诉工作,该拘留的拘留,该教养的教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六、限令所有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和坦白自首,交出罂粟种籽、罂粟壳、毒品和扎吸毒品工具。隐瞒和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坚决依法惩处。

全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界人民群众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禁毒的斗争中来,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揭发检举毒品违法犯罪分子。对积极揭发检举犯罪活动,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人员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和威胁报复陷害检举人的,要依法惩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4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022号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1997-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1997年3月18日鄂政发〔1997〕017号)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除毒品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毒品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二、

二、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三、

三、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一律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至1997年4月10日前,凡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登记悔过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登记悔过或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

五、全省广大公民对本通告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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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5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7]35号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1997-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粤府(1997)35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为了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含“冰”毒)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7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

二、依法严厉惩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犯罪活动;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

四、

四、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贩毒吸毒(含“摇头丸”、“忘我”、“蓝精灵”等毒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

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

六、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凡经省卫生部门批准开办的自愿戒毒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设的戒毒所和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必须于1997年6月30日前自行停办,逾期不停办者,依法予以取缔。

七、

七、消除毒害,人人有责。全省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

八、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6篇:双盛镇人民政府(禁烧通告)

2014年双盛镇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处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全镇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焚烧秸秆、农作物副产品、杂草行为。现就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处置办法公告如下,即日起执行:

一、全面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油菜和小麦等农作物秸秆、车前草和大蒜等农作物副产品、各类杂草和垃圾。

二、全域巡查。双盛镇人民政府、双盛派出所组建24小时的巡查队伍负责全镇的巡查,各村组织巡查队伍负责本村的巡查。

三、黑斑倒查。以责任到户的原则,农户对本户承包田负全责,承包田有焚烧黑斑的一律按违法焚烧秸秆进行处罚。农户秸秆若为他人恶意纵火焚毁,支持农户报警指认嫌疑人;不能指认嫌疑人的,由农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处置办法。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一律在派出所进行处理。为确保公正透明,将对违法人员的名单和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为加强法制宣传,将对违法行为处理过程的照片资料和违法人员的检查检讨进行公开。

五、处罚措施。对违法焚烧秸秆的农户,按照每个火点(黑斑)200元进行罚款,并与来年的粮食直补挂钩。造成污染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现焚烧秸秆行为的村民小组,公共公益投入和惠民政策不再优先考虑。

六、举报有奖。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焚烧秸秆害人害己。为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齐抓共管,维护好共同的生活环境,镇政府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号码:83051

35、15196376161),对查实的每起违法行为的第一个、第二个举报电话都要给予现金奖励。

双盛镇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推荐第7篇:三合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8k)

三 合 镇 人 民 政 府

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森林防火期一般为1月1日起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严格实行野外用火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实施涉火活动,生产性用火须遵循“五不烧”原则,即“没有开好防火线不烧;没有申报批准不烧;没有人看守不烧;没有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风高太阳烈不烧”。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等营造林用火,须经批准并做好防范措施后按实施方案用火。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各村要对重点地段、部

位严防死守,加大巡山护林密度。进入林区人员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妨碍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的立即依法处理。

四、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林业

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教育,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各村组、农户、学校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监管,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失火造成火灾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镇政府、村组干部及县应急办、

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镇、村组干部要及时组织扑救。对隐瞒火情和有火不报及延误扑火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禁止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扑火。

镇党政办公室电话:3922527

县政府应急办电话:3928417县森防办电话:3922442

特此通告

三合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日

推荐第8篇: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清剿火患”通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行动通告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区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通告如下:

一、战役目标

全区范围内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实现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四)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三、火灾隐患举报热线

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举报电话0351-3046399,如果居民发现身边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电话举报,政府将及时核实查处。

四、区政府要求社会各单位认真学习《太原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法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全面完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加强防火墙工程建设,加强内部自查自改,熟悉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对拒不履行通告中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改正、行政拘留或进行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推荐第9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1-20 【生效日期】1999-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津政发〔1999〕4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尽快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大气污染。现通告如下:

一、

一、改变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

(一)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所有1蒸吨/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设备和茶炉、大灶,一律于1999年4月1日前改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煤制气、液化气、油、电及固硫型煤等)。今后,禁止再新建燃煤设施。凡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改用管道燃气,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管道燃气。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改用清洁燃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要求改用清洁燃料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对全市2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和窑炉,必须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含硫量小于0.5%、含灰量小于10%)。销售煤炭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严禁以超标煤充当低硫优质煤销售。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二、

二、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减少尾气排放污染

(三)全市在用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标准。凡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必须限期维修治理,安装净化装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年检中尾气排放未达标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格手续。对路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对深入单位抽检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摩托车尾气排放,必须按照《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年检和抽检范围。

(四)进入本市市区的外埠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现达标排放。自1999年3月1日起,对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维修治理,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区。

(五)所有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要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行驶。

(六)在津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和进口机动车的销售单位,自1999年3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专点,履行机动车尾气治理的责任。新车行驶1年或3万公里以内,尾气排放仍超标的,均由该车制造厂家或进口机动车销售单位负责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对拒不承担尾气治理任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在津销售该型号机动车辆的资格。

(七)本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排放维修规范,对所承修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或安装净化装置,维修后的车辆要保证行驶3万公里或1年内稳定达标排放。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尾气排放维修许可证。

(八)机动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严禁出售、转让。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每6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尾气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GB7258-97)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 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三、

三、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减少二次扬尘

(九)市区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所有施工工地都要采取周边围挡、通道硬化、洒水压尘和清洗车轮泥污、苫盖运输灰料等扬尘防治措施。对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单位内凡有露天料堆、煤堆、灰堆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对运输煤、灰等易扬尘和洒漏物料的,要采取封闭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未采取上述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处罚。

(十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不断扩展落实道路喷水作业措施,防止道路扬尘。

(十二)全市各区、县都要加快绿化建设,不断扩大绿地面积,严格落实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绿地,对违者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纠正。要坚持保护好绿化生态环境,为改善大气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四、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十三)按照本通告,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取得实效。同时执法人员要严明纪律,防止乱收费或重复收费。对未履行职责或执行不力的,监察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10篇:(遵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通告.11

遵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遵政通字〔2013〕04号

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如下:

一、戒严时间和戒严区域。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全市境内的所有林区(含连片林木)、森林景区为森林防火戒严区域。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景区),凡进入戒严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严禁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焚烧垃圾和柴草、点放孔明灯;

(二)严禁在野外烤火、烧火做饭、烘烤食品和乱丢火种;

(三)严禁燎荒、燎地边、燎坝阶、烧灰积肥、烧山狩猎造林等农事用火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五)严禁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

(六)严禁其它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加强特殊人群的监管。对精神病人、呆傻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由其监护人负责监管。因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情、火灾的,将对监护人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火险报警电话121

19、668809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扑救。

六、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森林防火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

七、市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各乡镇、村及森林与景区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全民防火责任和意识。

特此通告。

遵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第11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食毒品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5-04 【生效日期】1991-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食毒品的通告

(1991年5月4日)

毒品严重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一、吸食(含注射,下同)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和非法使用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违法行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含外地来昆人员)、外藉人员,一律禁止吸食毒品。

二、

二、凡吸食毒品的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农民到乡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登记。

三、

三、凡吸食毒品人员,只要在本通告规定的限期内主动登记,并从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戒除或者到戒毒所集中戒除的,不予追究;在限期内不戒除或没有戒除的,由有关部门送交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举办或授权有关部门举办的强制性戒毒所予以强制戒除。

四、

四、对在本通告规定限期内拒不登记的吸毒人员,从严处罚并实行强制戒除。对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毒品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五、

五、对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依照全国人大常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从重处罚。

六、

六、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都要把禁吸毒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体市民都应当积极参加禁毒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吸毒人员的义务。对已戒吸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家庭应负责对其实施监督。

对检举揭发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和在禁吸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七、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2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毒品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05 【生效日期】1995-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毒品的通告

(1995年8月5日)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查禁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二、有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含2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含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出入境的;

(六)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的;

(七)引诱、强迫、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对其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强制戒毒。

四、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

五、凡有毒品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在8月底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逾期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者必须在8月20日前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可免予处罚。逾期不来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强制戒毒。

六、

六、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市民应当积极检举、揭发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协助破案有功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通告

通告

各位住户:

马上上楼顶去看一看,维修自已家的热水器。

楼顶有一热水器漏水,已经十几天了,每天漏掉5 ,6 桶水,下面花园的大爷,每天都接水浇花。大家可知漏水有很大的危害性,容我慢慢说来。

1、每天滴答,滴答,滴答,影响一到六楼人们的生活,睡觉也睡不好。

2、6楼楼顶积了很多水,过一段时间会漏水,楼房漏水可是大事情,不像农村漏水,自己和泥就可很快个好,楼房漏水,花钱不少,关键是非常麻烦,不是一般的烦人。

3、太费水,太费钱,为了你省水,省钱,请定期检查自己的龙头,自己的热水器,你舒服,大家也高兴。

4、冬天马上到来了,冬天和夏天哪个好,冬天很冷,没有热的地方,因此危害很大,下面的出水口会不断的结冰,慢慢的凝固,一直到冻住,淌下来的水会灌进一楼。

5、地下室已经有渗水迹象了,会泡坏东西。最后温馨提示:

1、进门出门,关门要轻,会损坏门的,也会影响你 我 他的耳朵。

2、楼道内走路要轻,不要太重,影响人们的休息。

3、不要在楼道内擤鼻涕,吐东西,很脏。

4、一个单元人不多,大家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有不妥之处请见谅。 请大家配合。 谢谢大家。

请大家互相维护本单元各个方面的秩序。

本单元

2013年

第14篇:通告

奖罚(2011)006

处罚通告

制造部一课一系员工杨国新于2011年7月13日中班时因睡过头也未及时请假缺勤一天,当班王泉系长按公司规定记其旷工8小时。第二天杨国新来上班时看到被记旷工一天,在车间当众出言威胁王系长,影响极坏。

为了严肃厂纪厂规,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杨国新做如下处罚:

1.7月13日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做书面检讨。

2.给予停工一周(7月14日至7月20日),7月21日返公司原岗位上班。

3.7月份绩效系数扣除0.5。

特此通告!

广州洋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9日

奖罚(2011)007

处罚通告

2011年7月23日下午17:00,模具部员工赵志辉在未报餐的情况下到食堂用餐,且未刷卡吃饭,而是在签卡本上胡乱写了个字。该员工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用餐制度,现给予按公司用餐标准扣除8元,以示警告,该员工多次违反食堂用餐制度,如再发现此类现象,给予重罚直至取消食堂用餐资格。

望其它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食堂用餐制度。 特此通告!

广州洋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7日

处罚通告

奖罚(2011)008

2011年10月31日上午9点30分,当班保安曾乙平,黄跃红因工作疏忽,让5位外来人员未经受访者确认进入了公司。该5人进入公司后随意找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根据安全保卫制度决定对当班保安做出以下处罚: 给予曾乙平、黄跃红两人每人罚款20元。

请全体保安引以为鉴,认真履行好保安工作职责,确保人员进出安全有序。

特此通告!

广州洋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1年10月31日

第15篇:通告

X省X X市旅游局关于公布2004年整治

X X地区酒店市场情况的通告

为加大对x x市酒店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打击违法经营酒店业务的行为,保障旅客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酒店业健康发展。x x省x x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店管理条例》(国务院x x号令)、《酒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 X市酒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1)03年10月至l2月,对X X地区酒店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查处违反酒店行政管理法规,违法经营酒店业务的非法经营单位,办事机构名单通告如下:(名单略) 以上违法违规酒店经营单位、办事机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及取缔。同时,借春节旅游假日黄金周到来之际,敬告广大外出旅游的旅客,在向各旅行社营业处办理报名参团手续前,一定要了解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地酒店状况,并要求旅行社出具酒店的相应资质材料核实。切勿到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和找个人报名旅游,以免旅游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X X市旅游局竭诚欢迎并感谢广大市民按以下所列电话号码对酒店服务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经营酒店业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X X市旅游局酒店业投诉电话:X X X X X X,本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 特此通告。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韶关市2003年度营运车辆年审通告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行业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车辆,都必须参加2002年度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审验。

一、审验时间:自登报之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

二、审验安排:

1、全市所有营运客车(包括出租小汽车):先自行到韶关市汽车综合性能第一检测站检测合格后,到市交通局一楼办证厅审验。营运客车年审时间为:2003年12月13日至2004年1月5日止。

2、营运货车:市辖三区及仁化县按原划定地域分别到市第一检测站(市区东河陵南路)、第二检测站(市北郊五里亭)检测;曲江县按原市交委韶交车[2002]110号文件划分的区域到指定的检测站检测;其余各县(市)到县(市)交通局指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验,市辖三区的到市交管站审验。

3、搬运装卸业户、运输服务业户;到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统一到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三、审验时需携带的证照: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保险凭证。

3、单位证明。

4、车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6、县(市)营运客车,必须附上2004年度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7、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营业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逾期不参加审验者,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审验资料请自行到各县(市)交通局领取。

韶关市交通局

2003年12月10日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告

2001-5-21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1-5-21 执行日期:2001-5-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2001]21号)文件,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从4月份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对“网吧”经营场所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对“网吧”的清理整顿是当前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切实

完成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网吧”的重点是严厉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违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规定的“网吧”,扫除和打击“网吧”经营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活动;严禁非法定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经营活动。

三、到5月25日止,对未经批准的“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自5月25日起至7月20日止,重新办理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四、各“网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依法经营,并及时向

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工作。

五、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进行举报和投诉。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5099499

举报箱地址:仙岳路458号邮政大楼

厦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5328110 举报箱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西侧

厦门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督处举报电话:2262295

举报箱地址:新华路43号

厦门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举报电话:2232955

举报箱地址:湖滨南路43号

厦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举报电话:2020461

举报箱地址:公园南门玉屏城B座5楼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商局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办网吧清理整顿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3〕

95号)

2003年12月25日 16:26:00 来源:本站 府办发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办网吧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州安全会议和网吧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网吧清理整顿工作,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网吧经营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对现有网吧存在的数量过多过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超时经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卫生通风条件差、经营场所狭小、内部管理混乱、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彻底地治理整顿。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网吧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精心布置,从严从快把网吧清理工作抓紧抓好。

2、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教育、消防、工商等部门参加,对现有网吧进行严格细致的清理检查。达不到标准的网吧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交文化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搞好网吧清查工作。

3、加大社会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业主自律、自查自纠,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场所进行检举揭发、对场所经营者进行广泛监督,并呼吁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健康上网、抵制违规营业场所。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单位,电视媒体要注重追踪报道,先进的要树立典型表扬,存在问题的要抓反面典型宣传。各地要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和公示举报制度,要将依法批准的网吧的名称、地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禁入警示标志和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4、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文化、工商、消防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督查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和协调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5、齐抓共管整顿治理网吧。各级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网吧的整顿治理,密切配合家长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文明上网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各级公安部门必须要求所有网吧安装反黄、防毒及专用登记软件;建立上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上网人姓名、身份证号、上下网时间、机器号码等内容,记录内容要在每月月底上交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上机历史记录须保存三个月,并不得被随意清理等。工商部门在对网吧的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消防部门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网吧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电信部门要配合地方共同做好此次网吧清理整顿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文化 清理整顿 督办 通知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

州法院,州检察院,团州委,州妇联,黔东南日报

社,州电视台,州电信局,州消防支队。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105份

第16篇:通告

通 告

公司即时通告各位,我司服务商代理费涨价了!

一、招商方案:金牌服务商代理费由原先的15万涨价到

30万,特约经销商代理费由原先的5万涨价到10万。

二、如5月1日前交付一半代理费定金还能享受原先服务商代理费的方案价格。

三、交付代理费全额一半定金后必须在5月15日之前补全剩余服务商代理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全代理费则按照我司最新市场服务商代理费,补全差额。

四、此通告最终解释权归龙壹新能源所有,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第17篇: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2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72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18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1]125号 【发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1991年7月27日昆政发〔1991〕125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及促进国际交流都有重要意义。全市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养成爱护野生动物的高尚社会风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

二、为创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止的五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猎。在此期间禁止猎捕一切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一切活动。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的

一、二级野生动物不受上述禁猎时间限制,一律严禁捕猎。对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在禁猎期内确因教学、科研等需捕猎的,必须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严禁猎捕。

三、

三、严格猎枪及其它猎具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猎枪进行认真清理登记,换发持枪证。对无故不进行登记的,应予没收。其它狩猎工具不许上市交易和用于猎捕活动。军用枪支不得用于狩猎。

四、

四、用特殊需要,需驯养、繁殖、捕捉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国家法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执照,才可开展相应活动。

需贩卖、运输、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须持有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它必要的证明方可进行。

海关、公安、铁路、公路、航运、水运等主管部门,对证照不全,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权扣压,并应及时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

五、本市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它饮食摊、点、店,一律不得加工经营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食品。违者,由县以上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

六、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凡属将国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上市销售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没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

七、进一步搞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我市松华坝水源林保护区,双河、磨南德自然保护区等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改善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采取各种方式教育群众,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环境的意识,使保护区成为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八、

八、各级政府应把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林业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保护野生动物或检举、控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国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云区风景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9]112号 【发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云区风景区的通告

(穗府(1989)112号****年十一月八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一级保护的风景区,自一九八六年实施《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以来,该风景区得到了有效地保护。但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范围内,盗伐树木、挖山、占地、偷葬坟墓和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使风景区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自然景观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的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麓湖路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盂、西坑、濂泉坑、蟠龙洞、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

二、

二、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树木、文物古迹、园林景物、公共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害。

三、

三、风景区范围内,不得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如确需要建新项目的,由市规划部门严格控制。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风格应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和设施,凡有碍游览风景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对允许保留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按原批准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不得扩大用地范围和增加新的建筑及设施。

四、

四、现驻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军事单位,如确需划定军事禁区、管理区和重要设防地域控制范围的,必须经广州市“军事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

五、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个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或已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关原使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图纸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验证,重新办理建设用地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确定用地性质和核定用地面积后,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用地申报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州市规划管理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

六、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山游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违者将依法查处。

七、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0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4]56号 【发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

(1994年7月11日 昆政发〔1994〕56号)

近年来,我市的外来人口激剧增加,对繁荣城乡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已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特就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

一、本通告所称外来人口是:

1、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流动、暂住的省内、外人员;

2、市属八县与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3、市属八县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二、

二、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必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

三、来昆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或者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有关部门在核发工商执照和办理劳务手续及经营许可手续时,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不办理上述证件从事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由公安部门处予50元以下的罚款。

四、

四、驻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招聘、雇用外来人口务工经商的,必须坚持事前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临时就业许可证》齐全。违者,由劳动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用工数量人均100元至3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予罚款。

五、

五、外来人口租住本市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按照《昆明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租人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承租人不得隐瞒身份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对出租人按承租人数每人处予100元以下罚款,对承租人处予每人5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六、外来人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接受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违者,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

七、对来昆暂住的外国人、港、澳、台 同胞,可参照本通告实施管理。

八、

八、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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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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