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2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72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解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