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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教育厅公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18:00: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山东省教育厅公文处理规则

山东省教育厅公文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工作水平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努力减少文件数量,压缩发文篇幅。

第三条厅办公室是全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厅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风严谨,恪尽职守。厅机关其他处室、厅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厅办公室,共同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类别

第四条省教育厅公文类别主要有:

(一) 厅文件。

(二) 厅办公室文件。

(三) 厅函件。

(四) 厅办公室函件。

(五) 厅机关处室函件。

(六) 厅属事业单位函件。

第五条厅文件用“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套红文头,盖“山东省教育厅”印章,为厅一级行政公文。主要用于发布重要教育行政政策、措施、重大决定事项、通报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批复和人事任免事项,向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转发教育部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鲁教×字”方式编制,如厅人事处2003年拟稿的第一个文件为“鲁教人字〔2003〕1号”。

第六条厅办公室文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套红文头,盖“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章,为厅二级公文。主要用于布置专项工作,通知有关事项,印发厅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鲁教×办

字”方式编制,如“鲁教人办字〔2003〕1号”。

第七条厅函件和厅办公室函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套红文头,分别盖“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一般性或常规性工作的安排、通知,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事项,专项用于综合性会议通知和上级机关批办件、督查件、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告等。分别采用“鲁教×函”和“鲁教秘办函”编号,如“鲁教人函〔2003〕1号”。

第八条厅机关处室函件用“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函件”函头,盖发函处室印章。主要用于与市教育局(含大企业教育处,下同)、高等学校相应科(处)室安排具体工作、联系具体事项,一般不发至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及其办公室。采用“鲁教×处函”编号,如 “鲁教人处函(2003)1号”,印在红色反线下居右。

第九条厅属事业单位、设在我厅的省属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常设机构)可视工作需要,印发一般性、事务性公文,此类公文不具备教育行政管理效力。可使用套红文头,如“山东省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等,由各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自行编号,自行管理。发文代字中不使用“字”或“发”,可分别编“鲁教电视”、“鲁招委”、“鲁教科所”等。

厅属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发布教育行政政策或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应当以厅名义行文,编厅文件文号。

第十条厅文件、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函件、厅办公室函件均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发文代字,发文代字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厅机构改革方案设计。因机构变更或处室调整等需要更改、增删、调整发文代字时,由厅办公室统一调整公布。

第三章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制发厅文件、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函件、厅办公室函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承办处室(单位,下同)拟稿,处室负责人核稿。

(二) 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主办处室组织会签;

(三)厅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 厅领导签发。

(四) 厅办公室复核。

(五) 印制。

第十二条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拟稿,拟稿处室负责人应切实履行核稿人责任。公文拟稿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

(二)主题鲜明,情况确实,各项规定、要求、结论符合客观实际。

(三)文稿层次分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流畅,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四)文种使用正确,文字表述符合公文写作要求,行文关系和文稿格式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表述应当写明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惯用语、缩写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内容,并写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类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处室负责人核稿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文稿,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会签中遇有分歧意见时,有关处室要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有关处室应列明各自理据,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协调或审定,重大问题可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协商一致和会签的公文拟稿,厅办公室不予受理。

属法规规章性公文或类规章性公文的文稿,应送厅法规处修正、会签。 第十四条经处室负责人核签的文稿,送厅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和审核把关。厅办公室审核把关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

规则和公文拟稿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不符合办文格式和规范、结构散乱、要求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的文稿,厅办公室应退回拟稿处室修改或重拟。厅办公室审核把关时如对文稿内容作较大修改,应与拟稿处室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厅文件和厅函件须经文书处理和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并签字后,送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属于综合、全面、重大事项的,如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重大政策制订颁发、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重要外事活动、额度较大的财务分配与支出和主送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的请示、报告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厅领导审阅后,由拟稿处室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公文拟稿在会签和办公室审核把关过程中修改较大、文面不清的,应出清样后送厅领导签发,经修改的拟稿须附在清样之后,供领导审阅和存档。

厅领导一般不签发未经厅办公室审核把关的文稿。

第十六条厅办公室文件和厅办公室函件须经文书处理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签。

第十七条厅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厅办公室要再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编号付印。

第十八条主送省委及其部委的文件、函件用纸采用16开型

(184mm×260mm),其他文件、函件用纸均采用国家标准A4型

(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十九条我厅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按本规则规定拟稿、核稿、审核把关、送厅领导签发后,由承办处室组织与有关单位的会签。

外单位与我厅会签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后,交有关处室审核,经厅办公室审核把关,送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代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草拟文电稿,按本规则规定拟稿、核稿、审核把关,由厅主要领导签字。需要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拟稿处室组织与有关部门会签,之后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单独发文的,送省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径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可分流某些厅文件和函件交处室负责管理。此类文件和函件实行单独编号,必要时使用专门文头。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拟稿处室负责校对。已经签发的公文,处室和个人不得再行更改公文内容,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改的,应送交厅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要努力提高发文办理速度,以免延误工作。处室会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简单事项应随收随签;厅办公室文书处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紧急文件应急件急办。

第四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主送省教育厅的各类文电须经厅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并组织运转。

各处室不得直接接收、处理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主送我厅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上报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厅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我厅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厅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或送厅领导批办。

属于综合、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送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办,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批办意见运转。属一般工作事项的文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审阅,厅领导作出批示的,按厅领导批示意见运转;厅领导圈阅的,视为同意厅办公室拟办意见并由厅办公室负责继续运转。

第二十七条厅办公室应当认真阅读文件内容,严格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单位,下同)职能划分提出拟办意见。

属于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的文件,应送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审阅;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送分管厅领导审阅。涉及两个以上(含,下同)处室职能的文件,厅办公室一般只送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审阅。

第二十八条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厅属各单位报送的属于我厅常规性、程式化的审批事项的请示类文件,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批交有关处室处理或提

出意见,待我厅发文批复时一并将有关单位的请示附上,送领导审阅审签。

第二十九条主送我厅的各类函件,如教育部司局函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函件等,由厅办公室登记、审核后直接交相关处室办理。函件内容涉及重要事项的,承办处室要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有关单位主送处室的信函、传真、资料,由厅办公室径交处室处理。

第三十条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并负责汇总、答复办理情况,会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的工作。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处室可通过厅网站,将一些普发性的工作安排通知和宜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实行网络传输、发布,以便更加方便、快捷地处理公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全厅公文处理电子化和自动化步伐。

第三十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非常设机构内部的公文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各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签收、登记、运转、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厅属各单位文秘人员应认真学习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知识,努力提高公文拟稿质量;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公文处理程序和要求,对本处室公文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厅办公室定期组织公文质量评比,通报评比结果。提请对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公文质量高的处室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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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27

为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集聚、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创新高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基地为依托,承担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主要从事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大牵引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应用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实现路线。

2、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过程。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部省级相关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3、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成员一般在8人以上,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明确的任务分工,对团队所承担的研究任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

二、资助范围、申报与评审

1、江苏省高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资助范围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每年资助20个左右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已获得国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

2、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下达申报名额,所在高等学校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教育厅的申报要求进行遴选推荐,填写《江苏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连同高校推荐函件一并上报。

3、积极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高校组建科技创新团队,鼓励高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

4、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照基本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采取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专家在考核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差额遴选,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5、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三、支持措施与管理

1、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研究期限为三年,省对每个团队资助一定的研究经费,学校予以配套资助。省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省属高校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所在高校按1:1比例配套。

2、获资助创新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创新团队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3、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江苏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科研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厅。

4、获资助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江苏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科研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厅。

5、在资助期内,所在高等学校要及时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

6、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7、本项目遴选资助的省属高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其申报竞争教育部创新团队。

8、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9、高等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并根据本校科技创新及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推荐第3篇:江苏省教育厅来往公文文件编 (93)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省普通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

第二条 计划项目资助省属普通高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江苏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 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计划项目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 计划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省属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计划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1 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计划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采取通讯咨询和会议咨询相结合的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通讯咨询,重点项目在通讯咨询的基础咨询会议听取专家的意见。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备选项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者所在高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签订《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省教育厅科技与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放弃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江苏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 30日前报送省教案。

第十六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廷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以及代表性成果,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审批,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重点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委托所在高校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或会议评议的办法,每个项目应邀请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重点项目的验收应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验收工作应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侧重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评议结果将与各校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等级为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计划项目的申请。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负责人将不再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材料包括:《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学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综合验收评议意见,在《验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后反馈学校1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重点项目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经费分两次拨付,一残性拨付项目总经费的90%,其余作为项目预留

3 保证金待结题验收后拨付。资助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相关的小型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果对计划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计划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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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教人〔2016〕817号

2016-10-11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提高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材料整理规范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职称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审核、整理、报送。个人业绩材料应严格按照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分类整理、提交。

(一)业绩情况填写

1、准确规范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情况应准确、规范填写,确保真实。《评审表》、《评审简表》相同栏目同一业绩的填写顺序应一致。

2、业绩材料截止时间。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二)评审材料整理

1、高校参评教师系列的申报材料须按《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分别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参照《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2、各单位整理参评人员材料时,应保证各类材料在《评审表》、《评审简表》填写的次序与实际摆放顺序相一致。《评审简表》中列出的各类业绩材料填写顺序由填表人自行编排,其对应佐证材料须按《评审简表》中的业绩填写顺序排列,材料右上角应粘贴相同材料序号的标签。

3、参评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类证件须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各类材料,可不提证供复印件。

4、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应尽量去掉证书封皮。

5、所有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开展示确认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章)。

6、材料汇总后装入材料袋,一人一袋。材料袋应采用结实耐用的拉链式布质手提袋子,袋子两面均要粘贴个人简明信息标识(建议采用白色医用胶布,尽量不使用吊牌、打印纸等易损、易丢材质),标注单位、姓名、专业、级别、评审类型及联系方式等。

二、材料审核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评审材料逐级审核机制。

(一)参评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要做到分类规范、排列有序、清单明晰、“标签”正确。应保证业绩材料的数量,论文、著作的字数,以及期刊、项目、奖励的级别等与《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内容一致。

参评人员须签署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各单位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规范。同时须在参评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

三、报(退)材料

(一)报送材料时须由单位安排专人按时集中报送。

(二)各单位须同时提交学校职称工作主管校级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及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装入档案袋,粘贴目录,注明单位名称,申报人数,姓名、系列、级别、专业、评审类型等。

(三)清退材料时,各单位须按时领取材料,并及时退还本人。各级须严格管理和保管,如因申报单位造成材料的损坏、丢失等由单位负责。

(四)在报送和清退材料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报送或返还,应及时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纪律。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所有参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纪律放在前面,将责任放在首位。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须严格管理,如造成申报人材料损坏、缺失等分别由相应单位负责。

(三)逐级负责,强化责任。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提供或填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等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1.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

3.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

(单位)

承诺

年本单位参评人员所申报的材料属实,校内已经过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所提供各种资料、证明、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真实可靠,简表与所提供材料一致。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的相关要求接受处理(调查处理责任人员)。

校级主管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附件3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豫人社职称〔2013〕1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以作弊成绩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豫人[2002]30号

职称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敏感度高。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对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 “ 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 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5]1 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均需由人事(职称)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资格任职通知;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评审通过人员,不予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 “ 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 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推荐第5篇: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

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11〕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决定在对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从2011年秋季起对中职一年级注册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一年级新生免学费工作,对于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到中职学校继续就学,提高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2011年春季继续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一、

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

(二)从2011年秋季起对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的一年级学生(包括非全日制学生)全部免收学费。

二、三年级的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除学费。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年级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低于的,按实际标准免除学费。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办学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资金或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做好免学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县财政、教育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筹措落实好中职免学费经费;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2011年秋季招生组织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特别是吸引“两后生”接受中职教育。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在省财政统筹制订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中职一年级学生免学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省属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为2600元,省属以下学校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100元;省属中职学校非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为1200元,省属以下学校非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医学卫生、艺术类专业以及高级技工班相关专业补助办法另行研究。财政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财政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三)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2011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加强对中职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籍学生及培训性质学员的分类管理,准确把握免学费政策,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全省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混淆学生类别,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审核部门和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市县采取减少教育专项经费等惩罚措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

学费范围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相关惠民政策,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青少年接受中职教育,最大限度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努力提高升学率,同时广泛动员和组织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社会适龄青年、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在职员工以及现退役士兵等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接受中职学历教育,扩大中职教育的服务范围。

发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

0日 (地方法规)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1月3

推荐第6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3〕1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各高等院校、省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公助二级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学历文凭试点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段退费)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段以上(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四、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六、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各类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八、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九、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十一、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原院校学习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二、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十三、居住在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的学生,退住宿费时按以上规定参照执行。

十四、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五、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辽宁省教育厅

辽辽辽辽宁宁宁宁省省省省教财人工育政事商 厅 厅 厅 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教发[2006] 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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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 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1 各普通高校,各市财政局、国资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精神,全面推进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一步促进高校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省高校校办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校企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科技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改革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做到校企转制与发展相结合,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

3.组织落实、全面规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因校制宜,因企施策,多种形式实现改革创新。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2 5.依法保护学校、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以人为本,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7.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起高校规避风险的“防火墙”;规范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实现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经营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

8.到2007年6月末前,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除学校全资的高校资产公司和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外的学校全资校办企业完成改制。各高校要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9.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构建高校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的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四、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10.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理顺高校与企业的财务、资产、3 管理和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1.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要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12.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13.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14.各高校应按照有利于高校科技产业长远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高校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规定,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对于产业规模比较小的高校,可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高校资产公司。同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

15.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 4 案,方案内容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组建或改建的目标、原则和方式;

(3)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投资管理机制、业绩考核机制等主要工作制度;

(7)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6.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履行审批手续。高校资产公司的审批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

(3)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17.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

5 18.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19.高校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高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学校以其拥有的科研成果、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公正评估、计价,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并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

20.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并要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高校资产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高校,高校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高校资产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1.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高校应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22.高校资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规范运行,按照现代 6 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23.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创办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校办企业进行整合。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学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般不得投资经营与本校技术成果转化无关的非科技型企业。

24.高校资产公司需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高校资产公司成立后,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其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转让企业股权行为,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它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5.学校和资产公司都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26.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对因 7 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学校或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现有校办企业的改制与规范管理

27.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革,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校办企业要普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8.有校办企业的各高校要认真制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对改制方案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改制方案等相关资料。

29.校办企业实施改制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具有资质、信誉及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后,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0.高校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企业的改组、改制。可采取增量重 8 组、存量盘活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方式(如股份制、合资合作、有限责任、兼并、出售等)实现改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资本为纽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31.校办企业改制涉及“改制的基本程序、改制事项的审批、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股权设置、监督检查”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规定办理。

3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校办企业改制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33.校办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34.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9 35.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36.没有进入校办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37.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8.校办企业改制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39.学校应抓紧对现有企业进行清理。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与学校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进行脱钩,极个别需要保留的,要加以规范,将投资范围逐渐转移到科技成果转化和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上来;与学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今后除学校资产公司外, 10 学校所属院、系、所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40.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学校企业需要冠以校名的应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企业使用冠名权是有偿的。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促其迅速纠正。学校清理社会企业擅用校名有困难的,可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41.学校投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禁止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处理校办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

43.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

44.校办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 11 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45.校办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46.校办企业改制后企业应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47.校办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企业身份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8.高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改制过程中,对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企业的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要全力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对未被聘用的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 12 (辽人发[2003]17号)等有关政策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49.改制后企业所有员工应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50.改制后的学校投资企业如需要聘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与学校办理借用手续,并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

51.在高校资产公司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如继续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严格禁止校级领导干部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中兼职。

52.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53.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

54.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任职期间,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改按企业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其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55.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 13 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5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有偿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57.高校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管理层(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年薪制的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当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

58.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59.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府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60.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1.支持学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以建立学校投入撤出机制。

14 62.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资产处置、出售及转让收益等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9号)、《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规定办理。今后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由省政府明确后的职能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63.鼓励学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香港和境外上市,省有关部门在上市事宜办理上给予积极支持。

五、规范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与实施

64.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5.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原地方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同时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66.成立辽宁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政策研究,指导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15 67.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企改制领导小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制方案,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校企改制工作。

68.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2006年11月末前,上报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和企业组织实施。

69.2006年12月开始,省教育厅组织督导组深入部分高校和企业督导检查改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研究和指导校企改制工作。

70.各高校要在2007年2月末前全面完成高校校办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2007年6月末前完成高校全资校办企业的改制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完成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

71.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72.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 O O 六年十月二十日

推荐第8篇: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师[2007]14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6〕3号)和2007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2006年“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县、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政策、组织、工作四个到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将这项大事、好事切实抓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 省教育厅 029-87338623

董文红 省财政厅 029-87635294

柴 立 省人事厅 029-87294487

武 亮 省 编 办 029-87292295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

下简称“计划”),根据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贫困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各县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2007年我省特设岗位计划拟招聘1964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3.2007年,我省“计划”实施主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应届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为主,也可招聘少量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4.特设岗位招聘人员每届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原则上本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初中任教、专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小学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的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5.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各市、县应选择确定一批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城以上学校,以初中为主,对其新录用的教师先安排进“计划”,去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县城以上学校执教。

6.2007年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范围集中在我省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34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区)。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将于2007年4月15日前在http://。

同时,各市、县应积极与有关高校联系,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通过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网上招聘会或到学校直接招聘等多种形式开展招聘工作。各高校应做好毕业生推荐、选拔和资格审查工作(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体格检查和普通话测试),配合做好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由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查,签署意见。

各县应于5月25日-6月1日将报名资格审查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3)、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盖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章,下同)、毕业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暂不要求)等材料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对资格审查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应在其《合同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11日前连同本市工作总结统一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省教育厅63号信箱;邮编:710003)。6月11日至6月25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各县上报人员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并公示通过的,下发聘用《合同书》,并将招聘结果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核拨2007年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的依据。

9.受聘毕业生所在学校按照省特设岗位办公室下发的聘用人员名单出据报到证,受聘人员持证赴应聘县特设岗位办公室报到,赴对口学校上岗任教。

10.各市、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假期对申报人员进行为期三周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已获取教师资格证书者免于这两门课程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新课程通识、学科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教法等。

六、政策与保障

11.实行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一方面是为了解决贫困县教师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惠及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必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相应的措施保障。

(1)“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工资总额按人均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据实结算。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总额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2)各计划实施县招聘的“农村中学教育硕士”纳入该计划管理,所有特设岗位教师在评优树模、外出进修和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对这次特设岗位计划中表现突出,有意扎根农村的聘用人员,在其三年服务期满后,经贫困县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考试考核合格后,列入《陕西省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当中,可以续聘为国家正式教师。

(4)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各县之前,各县人民政府必须拿出一定资金,先期解决特设岗位教师临时性工资的发放,确保他们安心工作。

七、服务期的管理

12.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13.受聘人员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期间,由县(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市)教育局每学期对其考核一次,市教育局每年抽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特设岗位办公室。

14.对于违反协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受聘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在读教育研究生者,按《陕西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处理。

八、服务期满后的问题

15.特设岗位受聘人员服务期满后,总的原则为自主择业,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他们继续留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1)自主择业。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

(2)继续留任。鼓励应聘人员在服务期满后继续扎根农村,对愿意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人员,县(市)应当积极给予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作要求

16.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受援学校、所需学科及具体人数,采集录入和上报各种数据,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数据库;并负责政策宣传、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检查指导和阶段评

估等各项工作。

17.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并督促有关市县按标准足额发放,对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18.省人事厅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设岗位教师享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9.省编办负责对“计划”实施县需设岗位数额及教师编制进行确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县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0.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特设岗位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每学期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评;统筹资金,加强特设岗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县特设岗位教师月工资的发放情况,每月底以报表形式将本月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其他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

21.县级人民政府要拿出具体落实意见,负责做好基层工作。主要是:

(1)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和考核,将具体任务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据实报告;

(2)要按照招聘教师的学科结构和学历情况,进行科学、集中搭配,并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负责统筹发放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和补贴,切实保障中、省财政专款按时足额拨付给特设岗位教师,妥善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4)负责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并随时保持与受援校的信息沟通;

(5)根据本年度教师增减状况,预测和上报下年度需求情况。

22.各高校要通过学校广播、网站、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具体政策要落实到每一个毕业班级,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实施“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

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教育、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计划”积极、稳步地进行。

附件:1.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陕西省申报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资格审查表(样表)

3.《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附件1:

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胡致本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 郝 瑜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丁云祥 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雷宝岐 陕西省人事厅副厅长

马明华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副厅长郝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 任: 郝 瑜(兼)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 杨生枝 陕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成 员: 张宏民 陕西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处长

习云杰 陕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温新民 陕西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处长

王崇文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处处长

推荐第9篇: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独立学院可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 2010年08月02日08:46来源:《新华日报》

“我省将对具备相应条件、要求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报请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对目前尚未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并具备设置条件,支持申报新建。”这是近日在由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承办的全国独立学院表彰大会暨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2010年峰会上,省教育厅厅长沈健透露的信息。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高校利用本校教育资源并吸收社会资金举办的一种国有民办本科教育机构,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我省现有独立学院26所,在校生21.05万人,占全省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的23.48%,成为江苏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我省将积极探索独立学院多渠道发展途径。对具备相应条件、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布局需要,要求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报请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能够独立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但土地和房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认真督促举办者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或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确保落实改善办学条件,调整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育部26号令要求,但其学科专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与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契合度较高,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要求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入社会力量,拓宽办学空间。鼓励支持独立学院充分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引进先进的教学方式和课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对目前尚未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并具备设置独立学院条件、且学科专业为地方产业发展急需,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依据教育部26号令,严格执行办学条件和标准,支持申报新建独立学院。

我省还将对独立学院试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作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列入民办事业法人管理;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逐步创造条件转设为独立民办高校。同时制定符合独立学院实际的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渡计划,一段时期后与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建设和评估体系完全统一。 (陈晓春)

推荐第10篇:黑龙江省教育厅

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汇报提纲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调研工作

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改革资源配置方式,促进教育公平方面

1.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要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一)发展学期教育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费保障问题。县级财政支持教育发展的能力十分脆弱,出现幼儿园建设资金缺口。另外,新建幼儿园特别是村级园入园儿童数量较少,收费标准很低,所收取的保教费难以维持幼儿园工作的正常开展。部分民办园办学条件较差。一些民办幼儿园存在着缺少户外活动场地、教学设备陈旧、食堂简陋等问题,接送车辆超载超员现象普遍。

二是编制问题较难解决。实施林甸县学前教育三年计划以来,我们共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95人。2014年3月,县政府已为第一批招录的26名幼儿教师解决了编制问题,但第

二、三批招聘的69名幼儿教师至今还未落实编制,造成这部分教师思想不稳定,出现部分教师外流现象。

三是师资力量相对薄弱。近三年我们共招聘幼儿专业教师95人,而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26所,师资力量仍有不足。在师资培训方面,因走出去进行师资培训的名额有限,加之各园教师工作任务繁重,师资紧张,一旦外出培训班级便无人看管,多数专任教师没有进一步培训的机会。另外,近三年集中招聘的幼儿教师年龄相仿,参加工作后即面临结婚和生产问题,在同年进入孕期及休产假的幼师较多,使原本紧张的师资问题更为严重。

四是部分民办园办园行为欠规范。一些民办幼儿园为争夺生源,夸大宣传,搞不当竞争。办园者低薪聘用非专业、不合格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保教质量很难保障。有些民办幼儿园偷偷开设所谓特色班,还收取较高的学费。

五是改扩建的村级幼儿园显出生源不足。部分改扩建的村级幼儿园因为附近村屯适龄儿童较少,没有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造成辐射半径变小,生源不断减少,甚至导致停办,如东兴乡原种场幼儿园。

二、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保障改扩建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使村级公办幼儿园内部设施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鼓励社会扶持幼儿教育事业。

二是强化师资建设,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增加幼儿教师编制,进一步解决新园开园的师资需求,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加大合作交流和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幼教师资综合素质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幼师队伍。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做到每人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培训。充分利用资源,每年对现有小学富余公办教师进行培训,考核后转岗到幼儿园,进一步解决部分公办园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县学前教育的有力补充部分,他们的保教效果至关重要。教育局依据学前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常规管理,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班级人数控制在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四是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提高对学前教育的重视。根据我县学前管理实际,建立学前教育考评机制,以规范管理、资金投入、提高保教质量为重点,对乡镇中心小学对所属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办学条件、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打分,综合测评成绩将作为评优选先、分类定级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提高乡镇中心小学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促进村级幼儿园的良性发展。

五是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通过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政府购买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惠性资源的比重。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出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增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能力。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问题,改造薄弱学校、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校长教师交流,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3.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主要问题,破解“择校”、“大班额”、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提出意义重大,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很多,亟待加强研究。我县在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待、部分学校学科教学力量薄弱、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办学条件改善和教学质量力度有待加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破解“择校”、“大班额”方面,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政策投入方面,针对在基本保证就近入学政策正常执行的情况下,要在政策觉悟不高、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薄弱学校改造不力政策执行信息渠道单

一、反馈信息不完善及政策控制不力等方面下功夫。(2)切实解决“择校”矛盾突出,群众看法不同,中小学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3)使人人有权接受教育,解决教育机会均等在量上的规定,同时保证人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因此,要从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第一,扩大优质教育供给;第二,完善就近入学内容及流程;第三,健全就近入学监督机制;第四,注重就近入学相关政策的宣传。

在完善优质高中招生配额到初中方面,要加大配额招生的力度,在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下,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为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改革招生录取办法。

4.实施省属重点高校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其生源范围如何科学合理确定(目前贫困县农村户藉)。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方面

1.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育艺术教育,配齐音体美教师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1.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

按照国家教育部“优质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把育人为本作为根本工作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树立全面发展和人人成才的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才,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入手,严格标准化学校的准入制度,开发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反映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人才培养要求的评价指标。配齐音、体、美教师,加强对现有音、体、美教师的培训,开齐开全学科。要注重学生兴趣爱好的培养,通过各种有效的教学活动,让学生身心素质尽可能得到提升和发展。

2.实施科学保教,避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问题、对策和具体建议。

(一)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尽管近两年全县公民办幼儿园统一征订了省编教材,但仍有部分民办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意愿,变相使用其它教材,甚至搬用小学教材,开设拼音、写字等课程,中班、大班完成书面作业,每学期末还要进行书面考试,很多孩子过早拿笔写字,而稚嫩的手指不足以控制铅笔,造成书写姿势不正确,以后很难纠正。这种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吞噬着孩子快乐的童年,严重地违背了幼儿教育的规律,超越了儿童心理发展水平,是典型的拔苗助长,是对幼儿学习兴趣致命的摧毁,过早地背上包袱,对学校生活产生恐惧。

(二)对策和具体建议

一是加强管理,端正办园思想。全面贯彻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探寻科学合理、适合幼儿发展的课程体系。针对民办幼儿园小学化倾向问题,教育局依据学前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力度,规范课程开设。坚决纠正民办园为迎合家长而教授幼儿小学知识。

二是加大对家长的宣传教育力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主题为“让科学育儿知识进入千家万户”的宣传活动,积极争取省市专家到我县开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讲座机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多数家长树立了科学施教的理念。

三是严令禁止小学各种名义的入学考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问题的出现不只是家长和社会造成的,与小学的办学行为有很大关系。有的小学在招生时为了进一步了解生源质量而进行入学考试,导致家长为了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而要求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知识,致使幼儿园小学倾向化屡禁不止。所以要加强教学督导,严令禁止小学各种名义的入学考试。

二是通过各类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教育理念。积极参国培活动,利用国培机会,努力提升全县幼师全员业务素质;利用省、市组织的学前教育专项培训活动,对园长、骨干教师进行业务素质及教育理念的提升培训;积极组织县内的学前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县教师进修学校开展幼师专业素质培训、《3-6岁儿童学习指南》讲座等活动,提升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 三是积极创建省级示范园和一类园,引领全县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我县城内的三所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共有700人,这三所幼儿园的以科学施教理念和优秀的保教质量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目前,三所幼儿园已提出省级示范园和省级一类园申请,他们已在全县树立起不断追求优质学前教育的旗臶,将引领全县的幼儿园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让更多的家长树立科学施教的理念,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在未来几年,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

3.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两依据、一参考”奠定基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主要面临的问题是:

(1)学业水平考试的公信度。

(2)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评价过程中操作的主观性)。

(3)具体评价指标难以测量。 (4)等级评价过程繁复。

建议:(1)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过程的公开透明。

(2)简化等级评价过程,在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

(3)加大学业水平考试的监控力度,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可信。

4.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和中高职衔接的对策和建议。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政府引导和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经费支持是企业持续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力保障。要促进校企合作局面的根本改观,政府应主动介入, 统筹经费等资源和信息,为校企合作建立制度和桥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习生报酬管理办法,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鼓励性政策。对于长期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稳定的实训基地、师资、设备、技术支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

2.学校应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探索多种校企合作模式 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定期派遣教师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邀请企业优秀人员到学校讲学及兼职教师,并积极拓展在科研开发、共建实习基地、校企合作办学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专业知识三者的比例关系,建立适应岗位的课程体系。教学主管部门要以“教学紧盯企业”的方针作为指导,改革、创新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教学手段,合理选用教材,积极开发教学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积极构建培养学生高素质、高技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课程体系,达到校企合作的真正目标。

3.企业需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承担起为自身及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义务。给予职业学校仪器、设备和技术等支持,在学校建设集生产、实习、实训功能于一体的校内实习车间,在生产产品的同时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积极选派一些具有实践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主动向院校投资,积极建立“教学—科研一开发”三位一体的利益共享关系。尽自己的所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习实践环境,加强对学生技能方面的指导,在实习学生管理方面,根据中职学生的特殊情况,探索制定适合实习生的管理制度与方法。

二、普职招生

目前,由于受传统成才观念、就业体系不完善、社会对中职教育认可度不高等因素影响,中职学校招生举步维艰。勉强招来的学生多数基础条件差,自觉学习和服从管理的意识差,对职业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几年来,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存在随意性,招生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招生规模持续高位运行、低质发展,普职比例严重失衡,是中职学校在校生数量减少的一个直接原因。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科学合理调控职普比例,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截止2014年5月,我县职教中心学校有教职工106人(含外聘教师18人)。其中,专任教师62人。专任教师中,文化课教师27人,占专任教师的43.5%;专业课教师35人,占专任教师的56.5%;“双师型”教师27人,占专任教师的43.5%. 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议:

1.择优引进双师人才。应及时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引进具备双师素质的优秀人才。

2.实施校企双向兼职。所谓校企双向兼职活动是指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分别到对方行业从事兼职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学习。如汽修专业教师到4S店(或汽修厂)顶岗学习,在企业实践活动中,对汽车结构及维修流程,还有相关专业知识,有了更深了解和把握,也了解了汽车专业的最新技术、最新设备、最新工艺,提高了专业技能操作水平,并把到企业顶岗学到的新知识、新技能及时用于教学实践。

二是从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作兼职教师。可从合作企业引进兼职教师,把企业最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工艺应用于教学实践。企业兼职教师和学校专业教师共同组织教学过程,能够有效促进教师向“双师型”转化。

3.高校应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定向培养专业教师。

四、中高职对接

一是需要加强宏观调控,重新定位中高职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构建和完善职业学校学生的终身教育体系。通过扩大高职自主招生、实行注册入学、面向初中毕业生的“五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实现中高职“衔接”。

2、全力推进职教改革,进一步扩大高职学生升入本科院校比例。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学制或高职与普通本科“3+2”或“5+2”分段培养,使职校学生能够获得本科教育学历。

3、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教育功能,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开考模式的基础上,开考与中职相衔接的高职类专业,为学有余力的中职历届毕业生提供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

4、实行学分制,解决好高、中等职业教育在生源、教育教学内容、专业设臵、培养目标等方面的衔接。共享优质学校的职业教育资源,避免中高职专业设臵、课程安排等重复建设,使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实现有效对接。

5、针对升入高校本科的优秀职校学生实行硕士人才定向培养,打通中职—高职—本科一硕士人才培养通道,实现由终结性教育走向终身性教育。

(三)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方面 1.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对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放权力或转移审批事项的意见和具体建议。

目前,省政府仍然将幼儿园登记注册作为保留的教育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此,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实施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一制度是简化了的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幼儿园登记注册应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因此,无论是公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还是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实施主体均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失去实际意义,建议取消以其为依据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2.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探索营利性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的对策和具体建议。1.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建议尽快由国家层面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办法。确保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确保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3.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建议尽快依法制定并出台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制度,以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确保学校、社会的更加稳定与和谐。

4.完善财政对民办学校支持的政策。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建议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平等享受支持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等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产权属性、学校权利、教师权益、会计制度、营利与非营利、税收政策、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培训机构管理等关键性的政策。

3.当前各级各类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高中、学前、中高职生均标准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4.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对策和具体建议。

事实上,依法治校就是要推进教育治理工作中的管办评分离,就是政府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靠行政化管理转向依法治理,学校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行政化管理旧体制中脱胎向依法办学转换,社会层面的教育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育评价要独立为专业化评价机构,只有这样,管办评才会有法可依,才会依法治理。这也意味着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将迈进深水区——国家要对教育泛行政化管理动真格,促使教育改革将管办评变现。 说到底,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核心就是依法治理教育,就是要促使教育走向全面的依法治校时代,建立起制度体系、决策程序体系、信息公开体系、监督体系、自主办学体系和社会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子体系。

因此,不管怎么说,要搞好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工作,依法治校始终是第一个抓手,因为依法治校能够明确法定主体,明确法定主体就是为了做到明晰教育管理、自主办学、专业化评价三者之间的责权利法律关系。有了明晰的责权利法律关系,管办评分离也就有了核心要素。

因此,再往具体里说,管办评分离其实就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明晰教育管理、自主办学、社会评价的责权利关系。

一.要明确管办评分离改革所涉及的主体

笔者认为,虽然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教育体制改革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但是就改革对象而言,其主体一定是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专业评价机构。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管主体,学校是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主体,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学生是课程学习的主体,评价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主体。因此,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主体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评价机构,也因此,所谓管办评分离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评价机构这三大主体的基本权益,明确其应尽义务,就是要让这三大主体依法活动,让他们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和不该干什么、干了不该干的事情会受到什么处罚。

明确了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三大法定主体,也就明确了法定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基本法律关系。这样,几大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也就明晰了。这是我们在具体制定现代学校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要突出监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要点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一定要明确,所谓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剥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弱化其应尽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派出的专司教育管理的部门,而是旨在让他们的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都回归法治轨道,进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有效杜绝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可以说,要落实管办评分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质不会改变,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职能是依法监管而非行政指令。这样,教育管理就会回归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中,进而依法规范自身,依法管理学校,最终实现管办评分离,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

这就要求,教育部要清理于法治原则相抵触的政策和文件,要逐渐拧干行政化管理教育的水分,明确教育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在现阶段,一定要在教育管理层面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好法治教育和依法监管理念的教育,要破除落实推进管办评分离各项工作措施的各种阻力。

明确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明确了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即依法监管的重要性质。我们可以相信,随着教育管理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行政化或泛行政化这种陈旧的大一统的教育管理方式将会被逐步解构,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管理方式也就会随之建构起来,我国教育管理的新时代也就自然会到来。 三.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这一属性适用于一个法定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而绝不能有例外。因此,还要明确,我们要实施的管办评分离改革,也不是让办学自主权走向绝对化,而是说,要让学校在法定监管范围内根据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力和义务合法地从事教育组织实施活动和教育改革活动。例如,学校依法落实办学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课程、依法管理学术研究活动、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师、依法规范学生在校行为等等,学校如果做出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门则要依法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要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要强调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管办评分离改革最后要具体落实到国家、地方和学校课程的实施者,否则就会轮空。课程实施者是教师,因此,教师承担的依法治校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具体的。在聘用制度的法治环境里,教师从事教学的资格、岗位、所应具有的师德、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都应该明晰化,都应该反映在聘用合同之中,从而有效避免学校人事管理的人为因素,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行政侵犯,让教师在法治环境里依法发展和进步,感受法治环境里的人生职业价值和尊严。因此,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要对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

在要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要强调学生的学习责任和义务。我们知道,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离开了学生,学校培养人的教育活动就失去了对象,学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学习主体的年龄具有阶段性,学生的成长具有发展性,但是,从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起,学习主体的在校学习活动就已经为义务教育法所规定,因此,他们的学习行为在本质上讲并非个人和家庭的绝对自由选择,而是具有法定属性的,因此,我们也要从承担学习责任和义务角度来依法管理学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一定要从法治原则出发,重新考虑如何依法管理学生的问题。在过去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下,有的学校对学生违纪问题不敢大胆管理,有的则管理过度甚至论管理,结果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我们按照依法治校的法治原则管理,积极清理和建设学生管理办法,突出学生学习的责任和义务,何愁不能出一代又一代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呢?

四.要突出教育评价的责任和义务

从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客观需要看,在理顺教育监管、自主办学和社会评价三大主体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把教育监管水平和自主办学的水平评价职能从政府和学校手中分离出来,必须改变政府一边监管一边自己评价自己和学校的陈旧方式,而要把评价权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不能自己监管又自己评价自己,不能自己办学自己评价自己;也不能由监管者直接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因为监管者和自主办学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要自己主动申报或者自觉接受专业教育教学评价机构的评价。

(四)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任务方面 1.列入整改台账的“四风”问题有多少、行风问题有多少。

“四风”问题13个;“行风”问题4个。

二、对照台帐整改落实的有多少?正在落实的有多少? 17个问题全部整改落实。

三、教育行风建设情况?主要是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情况。

(一)教育“三乱”问题

教育局党委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相结合,以解决教育“三乱”和校务公开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作为整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问题的自查自纠、真查真纠、整章建制,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落实落靠,切实取得了成效。

1.把治理“三乱”现象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的主要内容。教育“三乱”现象一直是教育局倾力整改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教育局党委把治理“三乱”现象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的主要内容,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为契机,在教育“三乱”现象治理上有了一个根本性地好转。

2.在全系统开展“三乱”治理自查自纠活动

教育局认真研究制定了《“三乱”整治自查自纠实施方案》,一是各校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学校校长与教育局党委签订杜绝“三乱”行为责任状;班主任、科任教师与学校、学生、家长签订杜绝“三乱”行为保证书;没有任课的其他教师与学校签订杜绝“三乱”行为承诺书。三是针对问题,逐一落实解决措施,确定责任人、解决办法、解决时限和达到的效果,局党委跟踪督办问效。四是充分利用优化发展环境这一契机,把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三乱”整治结合起来,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激发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根据自查、征求意见梳理出的问题,教育局党委从有效规范办学和从教行为入手,加大规范和违纪惩处力度。针对学校存在的私自延长教学时间,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违规订购教辅资料、违规招生等问题,教育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校长岗位《“三不评”、“两承担”、“两诫勉”、“一撤职”》管理规定。

4.设臵高压线,严格教师从教行为

针对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订资料、违规招食宿生等行为,教育局从教育引导、制度约束、强化惩戒入手,不仅设臵了高压线,而且将高压线通上了电。通过修订完善《教师先优模“六不评”、职称“七不晋”、岗位“八不聘”》管理规定以及对照先进找差距、学习先进强修养,全面提升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了教师的从教行为。 5.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教育局设立了举报电话0459--3322459和举报邮箱ldjyjdwb@163.com,接受社会监督,随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和来信来访事宜。同时,教育局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加大对教师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了有举必查、查实必处、处分必严,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6.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县教育局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立德树人”、“学规范、强素质、树形象”等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强化正面引导和正面教育,通过民主评议、选树典型等形式,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制订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领会并逐条贯彻落实好大庆市教育局《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录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杜绝师德偏颇和底线失守现象发生。

7.加大暑假期间检查力度。暑假期间,教育局成立假期治理“三乱”督查组,深入到居民小区、民办学校,采取走访调查,蹲点守侯等方式开展了假期“三乱”现象专项整治工作,8月5日,市教育局督查组到我县检查假期“三乱”治理工作,走访了多所民办教育机构,并与部分学生家长进行了电话沟通,询问了学生假期学习性况等,没有发现“三乱”现象,市督查组对我县“三乱”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8.加大教师节期间检查力度。在今年教师前夕,我县教育局转发了《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

9.警钟长鸣,保持对“三乱”治理的高压态势。在新闻媒体报道了依兰县发生的某教师利用教师节索礼谩骂学生这一事件后,教育局立即召开全县中小学校长、园长会议,下发反面教材,对广大教师进行警示教育,制定并下发了《林甸县教育局集中整治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工作方案》,要求各校认真开展教师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办班补课、乱订资料等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并要求教师做出承诺,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坚决纠正侵害学生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同时,为深入开展“三乱”治理工作,教育局于2014年9月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1550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征求到的“三乱”现象加大了查处力度。

10.对违规教师处理情况。虽然教育局加大了对“三乱”现象的治理力度,也收到了较好效果。但仍有个别教师受利益趋使,顶风违纪。目前,教育局先后对3名违反教育局《教师先优模“六不评”、职称“七不晋”、岗位“八不聘”》管理规定的教师做出了相应处理,并在教育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起到了震慑的效果。

(二)工作作风方面

一是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完善了《教育局工作制度》,制定了行政许可及业务办理流程,在每名机关干部办公桌上安放了工作牌,将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进行公示,让来办事的群众一目了然。二是领导干部带头做示范,按照制度和流程,对群众的诉求能办的马上办,不能办的做好解释,让群众理解和满意。三是解决信访稳定问题。教育信访案件主要是师范生就业、校车运营和“三乱”等问题。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教育局实行领导包案,属事属人归口办理,不拖不等不靠,给每位上访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避免激化矛盾。目前,校车运营信访案件经教育局与县政府、校车公司的协调,已基本解决。对举报“三乱”现象的,教育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立即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一经查实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四是解决工作纪律松弛问题。局机关及各校全部安装了影像签到仪器,每天4次签到,杜绝了迟到早退现象。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局党委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教育,局机关和各校分别制定了学习计划,组织教职工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有效地利用时间,杜绝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地事情发生。同时,教育局要求各股室开门办公,局党委对机关干部和教职工中午饮酒情况、处理业务和学习情况、上课接打手机情况、乱窜办公室情况等进行不定时检查。通过整改在作风上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第11篇:教育厅文件

转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评选2011年高校校

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8-24来源:本站点击:314

甘教思函

„2011‟40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评选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1‟5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材料同时报我厅思政处,由我厅审核后统一上报。

联系人:思政处 王首道

电话:0931-8721939

邮箱:331985600@QQ.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评选

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11‟

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部委所属各高等学校: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对于促进优秀文化传承和思想文化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年来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经验,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我司决定继续在全国高校征集、评选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各高校申报成果可为多年来持续开展且2010年仍在继续开展的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也可为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新近开展的富有成效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范围:

1.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过程中,富有特色的主题教育。

2.突显时代特征、突出学校特色,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的举措与实践。

3.陶冶大学生道德情操、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具有品牌影响力、深受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

4.推动高校进一步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促进高校校园文化繁荣的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

5.促进广大学生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营造校园实践育人文化氛围的方法和经验。

6.其他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贴近实际、行之有效、感染力强的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

二、申报要求

1.请登录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主页

(),按照学校类别下载《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申报表》,并按照相关要求填写。

2.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地方院校申报材料,根据相关要求择优统一报送,本地区地方院校10所(含10所)以下的限报3项,10所以上的按本地区地方院校数量的30%申报,并注明本地区地方院校数量及申报数量,每校限报1项。中央部委所属各高校党委负责审核本校申报材料,根据相关要求择优报送,每校限报1项。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注意把握申报成果的政治倾向和思想导向。

3.本次评选申报时间截止为2011年9月30日,请将有关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szc@moe.edu.cn(大小不超过8M),并在邮件标题栏注明“XX省(区、市)或XX学校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件1份寄至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想政治教育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黄进、彭扬,电话:010-66096672,66096670。截止时间以邮件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要求

1.《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申报表》。各地方院校的申报表须加盖本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与学校党委两级公章,中央部委所属各高校的申报表须加盖学校党委公章。

2.5000字左右的申报成果说明材料。包括申报成果的工作目标与思路、实施方法与过程、工作成效及取得的经验。

3.能够充分展现申报成果的电子照片3-5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奖项及评选程序

本次将评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奖若干项。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评审原则开展评审工

作,网上公示评选结果,对获奖优秀成果颁发证书和奖杯。有关优秀成果将择优结集出版。

附件:

1.《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申报表(地方院校)》.doc

2.《2011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申报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doc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十三日

第12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8年职称工作有关向题的通知

冀教人„2008‟36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

为做好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2008年职称工作,根据省职改办《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08‟62 号),现就今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8年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职称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实行职称申报评审“阳光工程”,通过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

二、严格申报条件,坚持比例控制,规范推荐程序

(一)今年是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一年,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冀教人„2007‟46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具体规定执行。规定执行。同时各学校应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岗位设置需要,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但不得降低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

(二)按照省职改办要求,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今年不再下达申报数额,全部依据申报条件和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相应级别的岗位比例来确定。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结构比例控制标准》20%的,今年原则上暂停申报。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掌握并控制数量,并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岗位设置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和待聘情况,科学制定2008年高、中级资格申报方案(包括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析、正、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申报。

(三)为保证申报推荐工作规范、公正、有序,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责任制,层层负责,逐级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可靠,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材料;健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法,坚持和完善专家评议推荐制度,经专家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推荐;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申报材料原件公示和电子文本局域网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或所聘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质量,抓管理,努力做好评审工作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和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科教兴省和人才强校”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的评价原则,切实加强评委会建设,按管理权限组建高、中级评委会。创新评价方法,完善评审量化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高级实验师和其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仍由河北省高等学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对少数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但确有透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允许特殊申报。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河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均前三名,以证书为准);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

(3)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人才。

特殊申报人员要经过学校评议推荐委员会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报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编有正式文号的书面报告,并附教师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有关材料,由教育厅职改办专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关于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定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在一览表“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一栏中要填写清楚,并出具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人员的公文。

2、答辩侧重对申报人员教学水平的考察,主要以“说课”的形式进行(不使用课件,“说课”主要是对所讲授的某门主干课、某种教材进行分析,包括系统介绍教案编写、课堂教学方法等,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范围

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以及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 字以上)。

(四)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

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08]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抓紧分别制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设置方案,按时上报审批。按省职改办要求,各单位只有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后方允许组织职称申报。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需要本单位提供相关批文及证明材料。

(五)关于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专取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此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岗位评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数量,在申报评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注重对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1、2008年高、中级任职资格申报方案一份。

2、提供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其他;

提交复印件材料:毕业证及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其他。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daodoc.com。

4、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由系统统计生成的《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情况统计表》。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七)时间安排

1、8月中旬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

2、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完成职称材料的报送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

4、11月底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报送工作总结。

(八)关于中级评审结果送审报批和备案问题 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由我厅集中报经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凡未经审批的,不予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和办理中级资格证书。

(九)未尽事宜,按照冀职改办字„2008‟62号和冀教人„2007‟48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13篇:教育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 文件江苏省体育局

苏教体艺〔2007〕9号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和激励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在总结近几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正式定名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实施《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的重要性

《标准》继续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继承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经验,是国家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个体在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实施《标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激励学生积极参加锻炼,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认识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和学校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控管理和指导的力度,细化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与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等有机结合,确保《标准》顺利实施。要把《标准》实施与学校体育工作的各种组织形式紧密结合,予以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保证。要加强实施《标准》的宣传,调动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推动班级和学校“达标争优”活动普遍开展,使全体学生(残疾学生除外)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针对学生身体素质中薄弱环节,如耐力、柔韧和男生上肢力量等采取科学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顺利达到《标准》及格以上等级。

三、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标准》测试

新《标准》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锻炼效果好、实效性强的锻炼项目和运动技能项目,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促进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和身体形态、机能的全面协调发展,提高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新《标准》的难度(以“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公布的最新评分标准为准)和要求较前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各地各校要在发动学生经常锻炼的基础上组织测试,根据体育课和课外活动的设置,有计划地安排好测试的项目及时间,以检查、巩固和提高学生锻炼的成果。测试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决不能搞突击测试、限期通过,更不能强迫命令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四、严格规范测试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标准》实施工作和数据上报培训的要求,对学校测试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技术培训。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测试制度、质量把关制度、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工作总结制度,促使《标准》实施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的实施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过去上报测试数据过程中的经验,切实落实好测试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数据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名:www.daodoc.com)直接上报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时间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五、加强实施《标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在实施《标准》时,要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测试前要检查和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在耐力项目测试前,医务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体检,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平时不锻炼,测验时搞突击的现象,谨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六、进一步明确实施时间和目标要求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实施新的《标准》,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实施《标准》的学校,须如实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可延期至2008年实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的学校名单于7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标准》,用3年时间使90%以上的身体正常学生达到《标准》及格等级以上,相当部分学生达到优秀等级,掌握2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显著提高。

七、加强对实施《标准》的督查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实施《标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标准》实施情况纳入中小学综合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自今年开始,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每两年将组织一次对各市和高校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办法,对实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7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1.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测试方法、器材规格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第14篇: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高„2008‟62号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 资源共享的若干意见》等文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高校图工委、大学城办: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包括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的整体效益,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与有关高校协调和商议,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的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办法》、《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实施办法》、《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实施办法》等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1 请你们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龚森,联系电话:0591-87091

312、87846780(Fax)。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题词:教育 教学 资源 意见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推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的效益,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培养各类高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现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我省重点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七大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当前我省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产业、LED和光伏产业、动漫产业、物流产业等领域,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整合和优化配置教育资源,通过联合招生、联办专业、共建实验室等形式,联合培养相关专业研究生,联合开展工程类专业学位教育及联合培养各类本科层次专门人才。支持福州大学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面向各有关高校选拔相关专业学生接受微电子学、电路与系统等专业教育,攻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和工程硕士。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海西建设急需的各类复合型人才。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联合创建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打破学校界限和学科壁垒,推动不同学校、不同学

3 科的交叉融合,培养既懂经营管理和外语,又有专业特长的复合型人才;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设立跨校互选的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创造条件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第一专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辅修和选修另一专业,培养跨学科、跨专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三、推进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新校区各校全面推行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建立开放、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推行新校区各校之间的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新校区应搭建课程共享平台,所有课程在师资和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都应逐步对外开放。学生在教学计划内进行的跨校选课按学分收费,费用不由学生另行支付,而是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校际结算。

四、实行教师互聘、开放名师讲座。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联合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教师。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之间实行教师互聘,互聘教师可按学期聘任,也可跨学年聘任,其教学工作量由派出高校认定,课时津贴由聘请学校发放。新校区各校可联合举办教学名师巡回讲座。新校区各校举办的名师和著名学者的报告或系列讲座,应向其它学校开放,允许学生跨校选听。新校区各校联合开展教学观摩,联合建立教学督导队伍,促进各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五、开放实验室。新校区各校的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测试中心等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其它高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六、开放图书馆。结合实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系统工程”,在新校区推行图书资料资源共享的“一卡通”,实

4 现新校区各校图书馆之间的开放阅览,开展文献传递服务和馆际互借,允许师生向各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建立电子图书共享平台和网络数字图书馆,加强各校之间电子图书共享。对于部分常用数据库,各校可以联合购买、共同使用,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七、建立教学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在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组织下,成立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附件1),主要负责协调落实教学资源共享工作;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依托福州大学教务处,建立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统一负责共享信息的汇总和发布;成立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附件2),负责协调落实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和相关高校图书馆具体做好支持配合工作。新校区各校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开放名师讲座、开放实验室和图书馆及接受学生攻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的具体方案,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统一对外发布。

八、积极推进教学资源共享工作。2009年春季新学期开学初,新校区各校应首批推出供其它高校学生选修的5个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20门课程、10个实验室、30名互聘教师(医学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与推广。在新校区各校图书馆相互开放阅览的基础上,实现各校图书馆借阅的“一

5 卡通”。新校区的省级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等必须首批开放,并作为考核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在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职服务海西改革与建设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中,省教育厅对教学资源共享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等省重点建设的高校,应在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工作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新校区其它高校应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共同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附件: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3、《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办法》

4、《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实施办法》

5、《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

6、《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实施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 日

6 附件1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房贞政(福州大学副校长)

廖福霖(福建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庄伟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委 员:汤德平(福州大学教务处处长)

黄志高(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

许能锋(福建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

许克祥(福建中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刘国买(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处长)

待 定(由闽江学院商议后报)

待 定(由江夏学院商议后报)

秘书处挂靠福州大学教务处,秘书长由汤德平处长兼任。

7 附件2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张文德(福州大学图书馆馆馆长) 委员:方宝川(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

吕述珩(福建医科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林丹红(福建中医学院图书馆馆长)

陈丽芳(福建工程学院图书馆馆长)

汪敬钦(闽江学院长图书馆馆长)

待 定(由江夏学院商议后报)

郭 毅(福建省高校图工委秘书长)

秘书处挂靠省高校图工委,秘书长由郭毅同志兼任。

8 附件3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机会,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学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对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学分,都需报学生所在学校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包括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开设的讲座、选修课程、必修课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等。

第四条 课程互选是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任何一所高校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设课程供其他院校学生修读,任何一所高校的学生都可以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修读其他高校开设的课程。

第五条 学分互认是指学生除了学习本校课程外,还可以学习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其它高校的相关课程,所修得学分可以转换为本校学分。同时,本校学分也应为其它高校所承认。

第二章 课程准备

第六条 建立互选课程准入制度,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各高

9 校所开课程应是优质课程、特色课程或能满足其他高校学生需要的课程,鼓励优先将本校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列入开课范围。

第七条 各高校要精心组织本校教师踊跃申报开课,并对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后将该课程的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简介等)向学生公布,方便选课。

第八条 各高校于开学三周前完成本学期开课汇总工作,形成课表,内容应包括每门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班级计划人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

第三章 互选程序

第九条 各高校完成课表汇总后,应于开学两周前提交给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向各高校发布,由各高校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本校学生。

第十条 学生查询到自己所需的课程后,可凭学生证,由个人或集体到开课高校报名,无须经学校证明。报名确认后,领取听课证,凭证听课。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达到班级最低计划人数即可开课,具体的班级计划人数由各院校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遵守开课高校制定的相关课堂教学纪律,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并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10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对理论性课程一般要求采用考试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可向开课高校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开课高校寄送成绩单给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教学纪律,特别是因故需要停、调课的,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有关信息公布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

第五章 组织机制

第十七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领导实施。各高校教务处指定主管该项工作的处领导一人、联系工作人员一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课程互选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于校园网主页设置课程互选专栏,发布各高校课程信息、管理规定和最新通知,逐步实现学生网上选课。

第十九条 所开课程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课程网站建设,鼓励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课件、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上网开放,方便学生学习。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将本校数字化课程网络平台或精品课程网站面向其他高校学生开放,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各高校自行制订本校学生修读其他高校课程的具

11 体办法,对学生选课所得学分如何认定和计算,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12 附件4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优质教学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学新校区办学水平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的原则,福州地区大学各高校应对外开放,相互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含义如下:

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的学分。

第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同一学位门类内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兼修另一学位门类的另一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对外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以下简称第二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3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应选择本校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供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制订。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的毕业学分一般以60学分左右为宜(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辅修专业学分以30学分左右为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各高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4.符合第二专业所在学校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5.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大体相同的课程的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根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审核)。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年5月前在共享平台发布将面向外校开设的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材料。各有关高校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负责对申报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二专业学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上

14 网公布,并将录取通知书送交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教务处负责通知有关学生。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第二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第二专业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九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第二专业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并领取听课证,凭听课证听课。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跨校修读的第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单独开班,并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以方便学生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所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第二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持主修学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向第二专业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听手续,但须参加课程期未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需重修。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持主修专业教务处书面证明于考试前向第二专业教务处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一律重修。

第十四条 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为限。

15 第十五条 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成绩由第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负责记录,待学生全部修读完成后将学生成绩档案送一份交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一份留存本校。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第二专业修读的,应向第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校教务处出具其已修成绩证明并交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主修学校应根据本校规定予以学分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第二专业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若只涉及到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第二专业学校可按本校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如需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由第二专业学校将违纪行为书面送达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授予

第十八条 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

1.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系统修完第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第二学位所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第二学位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由第二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16 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7 附件5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校际交流、资源共享,同时,拓宽学生知识面和视野、避免高校间实验室的重复建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范围

第三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内高等院校建立的,以服务高校实践教学为目标,对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高校教学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共享本着循序渐进、分批分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建立的省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省级及以

18 上精品课程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先行对外开放。其它有特色的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可采取项目开放和设备开放二种形式。 项目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供学生自由选择。

设备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开展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等科技活动。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报。

满足开放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校负责推荐,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确认后,成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所属的高校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 各高校开放实验室应适时在网上公布对本实验室对外开放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和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等,以供选择。

第八条 开放实验的申请。

开放实验申请分自由申请和集体申请两种形式。

19 自由申请: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实验项目等,提出申请意愿。经学生所在学校审批后,向开放实验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实验的预约,开展实验活动。

集体申请:需方学校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参与实验的学生数、实验项目等,向开放实验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根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需方学校组织学生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室实验的要求。

需方学校负责组织、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服从管理。

1、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开放的资格。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课程成绩和学分的依据。

3、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4、进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开放人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然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学生人数和实

20 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1 附件6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

共享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政府、省教育厅的相关指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应发挥地域优势,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的整体效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本科高校包括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共6所高校。实现本科6所高校图书馆的相互开放借阅和资源共建共享。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各图书馆之间相互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以实现资源共享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全方位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第二条 实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之间的开放借阅,突破学校间的界线,各校师生通过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互访,便利师生向新校区内各个高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

22

第二章 共享系统建设

第三条 首先统一新校区各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搭建共建共享的系统平台。搭建共建共享平台是构建文献信息资源体系的基础,是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新校区内的高校成员馆统一使用“汇文文献信息服务系统”。实现管理模式的统一,业务模式的统一,系统维护服务的统一,在系统技术层面上构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系统平台,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和共享服务机制。

第四条 区域内高校图书馆的资源共建共享是当前图书馆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新校区内高校图书馆统一使用“汇文文献信息服务系统”的基础上,采用一套可扩展的、先进架构的“汇文区域图书流通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服务共享。

第五条 凭借“汇文区域一卡通解决方案”,实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之间的开放借阅,突破学校间的界线,各校师生通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互访,便利师生向新校区内各个高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持卡人不仅可在本校借阅图书资料,而且还可以在其它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资料,真正实现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的“一卡通”共享。

第六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大学城)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福建省工商银行投资、福建省教育厅主持建设,福建开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福建省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共享系统由福建省教育厅投资并主持建设,由江苏省教育厅控股的汇文软件有限公司承建。

23 第七条 本系统的服务对象是:教职工,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学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成教生,交换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外聘教师,在职硕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一卡通”相互开放借阅

第八条 持有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持卡人,在本校图书馆注册后,可以在新校区的共享成员馆,按照所前往图书馆的规定,享受借阅、阅览服务。

第九条 “一卡通”持卡人在本校以外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的权限(册数):每个读者可以向本校以外的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的权限暂定为:本专科生合计限2册,研究生、教师合计限4册,但在本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的权限予以相应扣减。

第十条 图书的借阅范围、图书借阅的时间、图书是否允许续借、超期罚款的数量,以及其它借阅规定,均根据所借阅图书的图书馆对本校师生读者的规则等同办理。

第十一条 允许“一卡通”持卡人在共享成员馆使用电子资源、音像资源等其它资源。电子阅览室等的收费标准,由各个共享成员馆按本校师生的同等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丢失、损毁图书的赔偿规定:凡是读者丢失、损毁图书,由此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借阅者本人负责,并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办理离校手续时,要增加对本校“一卡通”持卡人在外校共享成员馆借阅情况的核查。读者必须到出借馆清还图书,在本校图书馆签发还清图书手续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4 凡是没有还清其它图书馆的图书就离校的,无论任何原因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一卡通”持卡人所注册的图书馆负责,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一卡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一卡通”。一旦丢失,应及时到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挂失,由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统一通过系统向各共享成员馆发出挂失信息,立即采取停止借阅等措施。

第四章 开展文献传递服务

第十五条 在现有设在厦门大学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器为主的“福建省文献传递网”的基础上,依托新校区福州大学图书馆和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的文献传递专用服务器,更好地实现数字化资源的网络传递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之间文献传递服务和馆际互借体制机制的建设,密切文献传递员之间的联系。通过复印等方式实现对纸型文献的介质传递服务;通过Email和建立文献传递专用服务器等方式实现数字化资源的网络传递服务。

第五章 联合目录或资源目录共享

第十七条 为便于揭示新校区各图书馆的馆藏,依托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的联合目录系统、更好地实现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目前CALIS的联合目录系统、CCC(西文期刊目次数据库)、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等,均已与CALIS文献传递系

25 统集成。CALIS管理中心将全面收取所有CALIS成员馆之书刊目录数据,这些数据将挂接CALIS联合目录系统,以便各馆馆藏在全国的共知共享。CALIS福建省中心(厦门大学图书馆)将负责集中收取各成员馆的书刊目录数据提交给CALIS联合目录中心。目前新校区本科高校图书馆均已注册为CALIS成员馆。 第十八条 使用汇文“区域联合目录查询系统”。满足各共享成员馆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

第六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协调

第十九条 构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信息资源体系的目标是在保持各校图书馆的专业性和特色性的同时,实现整体信息资源整体布局的最优化和合理化。只有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保障下,走协调采访之路,才能使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合理化,使教学科研所需的信息有保障。

第二十条 推进成员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协调各校区的特色专业图书收藏和数字化建设,深化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合作采购,通过联盟增强购买力,尤其是购买电子资源能力,分摊费用,共同拥有电子文献数据库使用权。文献采访协作,节约经费,增加品种,减少复本,尤其尽量减少外文书刊和电子文献数据库重复采购等等。

第七章 各类特色数据库的共建

第二十一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联合保障系统内,各馆应立足馆藏文献资源的特色,积极开发各馆的特色数

26 据库,通过统一的工作平台和检索系统进行整合,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实现特色资源共享。

第八章 建设联合参考咨询

第二十二条 由各馆推荐咨询馆员组成联合咨询馆员,通过电话、Email、面谈以及在线咨询等形式,重点面向联合体内读者提供联合参考咨询服务。

第九章 联合开展图书馆主题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联合开展主题书展、书评、新书通报、阅读辅导等读者阅读主题活动,开展学者讲座、文献利用培训、影视评介、书画展览等文化主题活动。

第十章 组织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由福建省教育厅发文组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必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实施。秘书处挂靠福建省高校图工委秘书处,负责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专业项目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

1、系统技术专业组

2、区域流通专业组

3、资源建设专业组、

4、资源目录专业组

5、文献传递专业组

6、参考咨询专业组。各专业小组专责相关专业共享事务的处理,负责联合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各专业小组由新校区各个共享成员馆

27 指定专业馆员一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协商解决

文献信息资源联合共建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网站(网站服务器设在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满足读者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读者信息查询,读者在各馆借书、还书、续借、预借图书、超期罚款、违章处理、统计、结算等功能。读者还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本人借阅情况。

第二十七条 网站公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读者指南、服务动态、最新通知,并汇总各项业务统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8

第15篇: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教计[2007]72号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 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四)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

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四)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

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五)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省内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继续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民办高校学费等必须由学校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学院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教育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

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稳步推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三)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规范 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6月26日印发

第16篇:河北公务员考试 第五天(公文写作1答案)

1.C.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

请求批准等,属于商洽性文件。

2.C.公文与其它文章一样,也有自己的主旨。公文的主旨就是一篇公文所表

达的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它是公文作者在传达政策、发布命令、周知事项、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或反映情况时,通过全文所表达出来的基本意图或主要目的。但公文的主旨和一般文章的主题或中心思想有所不同。如文学作品的主题,从审美的角度看,一般是愈隐愈好。它的主旨是通过对生活的描述、艺术地再现出来。读者则通过对作品中所创造的艺术形象理解才能领会作品的主旨。公文作为党和国家公务活动中的应用文,都是出于实际的应用目的才写作和制发的。

3.C.指示具有内容普遍性、时效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

4.A.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批复是用于答复下

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5.C.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接受集中统一的领导指导,遵

行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部分公文处理活动(收发、分办、传播、用印、立卷、归档、销毁等)须有专职或兼职公文工作部门或人员专门完成。

6.B.公文主体部分主要包含以下七个要素。其中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

正文、成文日期、生效标识是必备要素。

7.B.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2)

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所以说标在前面的是主办机关。

8.C.机要文件是指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

刊物,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的载体。机要文件的分级: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程度依次减轻,但都属于绝对不可泄漏的。

9.A.在印刷本上,文头位于公文首页上端,约占图文区面积的1/3弱,以大号

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色,但也可根据需要且其他颜色)印制,居中排一行。作者位于右下方。

10.C.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17篇: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公文写作指导

2018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公文写作指导

公文写作对于广大考生而言,一直是申论中的一座大山,压得广大考生喘不过气,但是又不能放弃。因此,每每面对公文写作题型时很是焦躁。公文写作题型分值高,要求字数多。广大考生在写作时亦是常常纠结字数以及行文逻辑等内容。因此,中公教育将公文写作的做答技巧与广大考生进行分享。

公文写作包含两大部分:一是格式要求;二是正文内容。 一是格式要求:

公文写作中,广大考生最早接触下来应该是在上小学时,语文老师教授的信件的书写。而公文写作中大部分文种在进行写作时,其书写格式与信得书写格式相同。即包含:称谓、署名以及日期。在公文写作中称谓又被称为发文对象;署名被称为发文单位;日期被称为发文日期。且为了能够使行文更加完整、清晰,公文写作的格式一般情况下要包含标题。因此,公文写作的格式为:标题、发文对象、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在行文中位置同普通信件,标题第一行相对居中,发文对象另起一行顶格,发文单位位于行文结束右下角,发文日期与发文单位共同位于行文右下角。

二是正文内容:

公文写作的正文内容不再像小学的书写信件内容一样,随意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是要根据命题人意图、题干要求来判断具体的书写内容。正文内容通常包含三个部分:发文事由+主体部分+结束语。而在公务员考试中,当前命题愈加规范,广大考生可以根据题干中的发文目的或标题以及其余的提示性信息确定行文内容,进而通过阅读材料,结合材料的内容,来最终确定行文内容。

如何更好的通过题干的阅读来确定行文思路呢?下面,通过列举部分国考真题示例对 于如何确定行文内容加以演示: 2017年副省级国考试卷第四题:

“给定资料4”介绍了G市某些区县在实施“水生态+扶贫”模式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内容。假如你是G市人大代表,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在全市推广水生态+扶贫模式的建议。”请依据给定资料4,拟定提出推广“水生态+扶贫”模式的理由和可推广的相关措施。

要求:(1)紧扣资料,内容具体;(2)理由充分,措施明确;(3)层次分明,有逻辑性;(4)不超过500字。

分析:题干中明确拟定一份建议书,而且明确行文的主要内容:水生态+扶贫模式的理 由;水生态+扶贫模式的相关措施。广大考生在作答此题时,行为内容即此两大板块。 2017年市地级申论试卷第三题:

假如你是某报社记者,请根据“给定资料3”,以“打造’水清、水活、水美’的活力水城”为题,写一篇报道。

要求:(1)内容具体、全面;(2)语音流畅、有逻辑性;(3)不超过500字。 分析:题干中明确给定标题,要求书写打造活力水城,打造活力水城即建设活力水城, 则通过审题干得知主要写的是建设活力水城即如何做,因此,主要内容为即为如何打造活力水城。

第18篇: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做题技巧—公文题

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做题技巧—公文题

2018年河北公务员即将笔试,如何备战河北公务员考试。在这里华图小编精心准备了一些河北公务员考情介绍、河北公务员考试技巧的文章,助力所有参加河北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小图在华图公务员笔试班等着大家,祝大家顺利上岸。

公文写作题是让广大考生感到纠结,感到束手无策,而且得分也比较低的题目之一,河北华图现将公文写作的有关注意事项和大家分享一下。

1、熟悉公文的基本格式

公文写作和文章写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二者也有着极其大的差别,公文写作非常注重写作的格式,因为公务文书有一个显着的特征--规范的体式。这也就给广大考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复习备考公文写作题时一定要注意公务文书的基本格式,比如公务文书的三大组成部分(眉首、主体、版记)以及每个部分中所包含的一些基本要素(如: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成文日期、附件等)。尤其要注意每一个部分的特别之处,比如发文字号的书写格式,标题的书写规范,成文日期的书写规范以及位置要求等等,掌握好了这些基本的格式要求之后,我们的写作的公文就做到了“形似”。

2、熟悉每个文种的例文

在熟悉了公文的基本格式以后我们能做到“形似”,但是要让写作的公文更加符合题目要求,得到更高的分数,考生在写作公文时还要让公文符合特定文种的一些基本特点,在形似的基础上做到特色突出。

3、注意特殊用语

要注意每种文种的特殊用语,比如请示的结束语使用错误就很容易形成扣分点,把“妥否,请批示”写成“妥否,请批准”,一字之差,语气就有天壤之别,得分也会有非常明显的差距。所以在备考公文写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公文当中的特殊用语,这是公文达到神似的基础要求。

4、注意语言风格

公文的表达方式包括叙述、说明、议论,以说明为主,在公文写作过程中一般不会使用抒情的表达方式,而有些考生在写作公文时神采飞扬,大发感慨,这样就违背了公文写作在表达方式上的要求;公文的语体特征是准确、简明、庄重、得体,一般不会出现网络流行词,而有些考生为了体现自己的与时俱进,在写作公文时大量使用时髦词语如“亲”“给力”等等,则违背了公文在语体特征上的要求。

5、以新闻通讯为例。新闻通讯是行政机关用于对外发布信息的书面文稿。新闻通讯在申论考试中主要考察新闻稿和新闻评论,如2017年国家公务员地市级第三题:假如你是某报社记者,请根据“给定材料3”,以“打造水清、水活、水美的活力水城”为题,写一篇报道。

新闻通讯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传递信息,因此,根据这个目的才能从给定材料里面勾画重点。比如2017年国考地市的题目为“打造水清、水活、水美的活力水城”,因此在从材料里面找要点时就要围绕着如何打造“水清”、“水活”、“水美”的措施进行勾画。

下面给大家提供了新闻发布稿的格式,但是在写新闻评论和新闻稿时的格式一般有标题即可,因此在考试中应根据不同的文体来确定不同的格式。正文部分至少分成两段进行展开,根据字数要求来确定具体写几段。

新闻发布稿格式:

××(工作或情况)新闻发布稿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对关注……的(前来参加……)广大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的主要情况。 ……

再次向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真诚的欢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我们继续给予广泛深入的关注与监督。

谢谢大家!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第19篇: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讲解之公文写作

2018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讲解之公文写作

各位考生,中公教育专家带大家来认识一下申论考试中的一种重要题型,即贯彻执行。那么贯彻执行又被称为叫做公文写作或应用文写作,判断这种题型的关键在于通过题干中的文种关键词,即工作计划、倡议书、建议书、讲话稿、讲解稿等文种来进行题型判断。

在判断题型之后,我们还需要注意贯彻执行题的格式要求,即五要素问题: 五要素: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日期;

1、标题:

(1)位置:整个行文的第一行,居中; (2)写作形式:

一、直接给出标题式;请结合给定材料,撰写一份《X市治理环境污染的工作计划》;

二、标题自拟式:

请结合材料,以市政府的名义撰写一份呼吁本市市民尊重农民工的倡议书,以增进新市民与旧市民的互动。

关于+对象+文种

关于呼吁市民尊重农民工的倡议书 宣传类文种比较多; 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但浪费现象严重,为此以政府的名义,撰写一份呼吁市民节约用水的宣传稿;

2、主送机关(送达对象、发文对象);(1)位置:标题的下一行,靠左顶格书写; (2)写作形式:发送对象; 请结合材料,以市政府的名义撰写一份呼吁本市市民尊重农民工的倡议书,以增进新市民与旧市民的互动。

关于呼吁市民尊重农民工的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们: 发文事由(开头); 主体内容: 结尾:

XX市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3、正文:

(1)位置:主送机关的下一行,空两格书写; (2)写作形式:发文事由(开头)+主体内容+结尾;

4、发文单位:

(1)位置:正文的下一行,靠右但不顶格书写 (2)写作形式:

5、发文日期:

(1) 位置:发文单位的正下方,二者呈轴对称关系,但仍然靠右不顶格; (2) 写作形式:XXXX年XX月XX日,比如2017年11月26日 (三)作答要求:

1、如果在题干中或是要求部分出现了“结构完整、格式规范”=五要素需要全部具备;=2-3格式分;

2、如果在题干中或是要求部分出现了“草拟、拟写、不拘泥于格式、XXXX文种的提纲、XXXX文种的要点”等等;=除正文之外,其他要素均可省略;

3、在题干中或是要求部分既未出现格式完整、结构规范,也没有出现草拟、拟写、不拘泥于格式,=》五要素均要具备;特殊情况:

1、如果这道题要求格式,但是以个人名义发出的文种,落款和日期可以省略

2、一些特殊文种亦可不写五要素;回复、编者按、导言、摘要等编者按:

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先简单介绍一下贯彻执行的题型判断和格式要求等问题,希望大家积极学习,及时吸收,更好的理解贯彻执行题型的相关内容,更好的完成申论的学习。

第20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教财[2009]38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09年3月10目前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厅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

- 12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

- 56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主题词:中小学 财务 管理 意见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督导办

教育部办公厅 依申请公开 2008年l2月26日印发

河北教育厅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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