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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2 09:02:4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办幼儿园章程

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南段8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周艳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20 万元。出资人 周艳霞 ,出资金额 20 万。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教育;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4 个班共 100 人。

(六) 其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周艳霞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3 月 13 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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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

2010-03-30 21:23:23| 分类: 开办幼儿园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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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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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 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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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庄实验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马庄实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区马庄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蓟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蓟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刘飞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人张阳,出资金额50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 招生区域: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刘飞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2月 2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马庄实验幼儿园(理事)、监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理事长:刘飞飞 理事 : 谭忠艳 理事 : 刘老偏 理事 :李晨姣 理事 : 穆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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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

××县××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幼儿园办园的基本要素,是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优化幼儿园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

幼儿园概要

第四条

本幼儿园名称为“××县(市、区)××民办幼儿园”。幼儿园由xxx自愿举办,属“社会组织”(或个人、或个人联合)办学。幼儿园是经XX县教育局“县教发[xxxx]xx号”文件批准成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幼儿园是在XX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暂不要求合理回报(或要求合理回报)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为xxxxxxxxxxxxx。

第五条

本幼儿园地址在xx县(市、区)xx乡(镇)xx街(路、巷)xx号,邮编33xxxx,网址为http.//www.„„,幼儿园办公室联系电话为xxxxxxx,园长室电话为xxxxxxx,招生办公室电话为xxxxxxx。

第六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平方米,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xxx人,每年招收幼儿xxx人。幼儿园依法面向全县(全市或全区)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层次主要是: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或幼稚园。办园形式主要是: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第八条

本幼儿园按照xx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教育费为每生每学期(或每学年)xxxx元人民币,保育费为每生每学期(或每学年)xxxx元人民币,伙食费为每生每月xxx元人民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后正式工作。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第

(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首届幼儿园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董事x名,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xx(说明,建议设单数,至少5人),由xxx任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4/5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并分别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园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育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育和科研活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七)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园长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并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管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幼儿园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审议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决策,反映教职工的呼声。

第十七条

幼儿园聘任具有国家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幼儿园教师、离退休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园任教。经考核合格,幼儿园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依法为在园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xxx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xxx万元人民币。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幼儿园依法对所有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儿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xx%(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目前总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接受捐赠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捐赠资产按《公益事业捐赠法》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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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乐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童乐海宾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任忠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 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 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社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宛航。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七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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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xxx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鄂城区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鄂城区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徐姣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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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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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门卫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晨午检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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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

一、总

(一)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幼儿园名称:小精英幼儿园

(三)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办学宗旨:质量为本、服务为宗、环境为先、价值为魂。

(五)幼儿园自愿接受内蒙古乌海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幼儿园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阳光景园小区内。

(七)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一)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静 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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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四、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吴静个人出资200万人民币,于2013年4月19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二)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三)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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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一)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发生分立、合并的; 3.自行解散的;

(二)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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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那桑童心乐幼儿园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幼儿园办学规模:(30位幼儿人数以上)。

本幼儿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

本幼儿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那坡县教育局。本幼儿园的登记机关是那坡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那坡县城厢镇那桑村那桑开发新区(那桑卫生室正对面)。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谭秋凤。。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后同)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幼儿园资产数额5万元。

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谭秋凤,出资金额5万元,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1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幼儿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幼儿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幼儿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幼儿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幼儿园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幼儿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幼儿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幼儿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幼儿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幼儿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 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

那桑童心乐幼儿园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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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御翔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御翔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xxxxxxxx斜对过路北。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清河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河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园务领导;

(三)查阅幼儿园教师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70万元。出资人xxx,出资金额170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9个班共270人。

(六) 招生区域:西自xxxxxx;北自zzzz。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管理制。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系本单位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幼儿园领导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幼儿园园长

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幼儿园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幼儿园领导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三)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幼儿园议记录由幼儿园园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幼儿园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召集和主持幼儿园会议;

(八)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幼儿园交给的其他事项。

(十一)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十二)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三)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四)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十五)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十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十八)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二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二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幼儿园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

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接送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幼儿园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幼儿园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9日幼儿园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河县御翔幼儿园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11篇: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考样本

察右前旗启明星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察右前旗启明星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望海巷4排12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察右前旗教育局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察右前旗教育局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罗志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人 罗志萍。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4 个班共 60 人。

(六) 招生区域:土贵乌拉镇内及周边3--7岁的适龄儿童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

(一)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二)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六)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七)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八)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本单位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检查本单位财务;

(八)对本单位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罗志萍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12篇: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式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五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XXXXXXXX.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下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13篇:光明新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本

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十堰市茅箭区XXX幼儿园

[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粤港澳”等字样,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注册或明令撤消、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开办层次为托儿所的只能冠以XX托儿所的名称,开办层次为幼儿园的只能冠以XX幼儿园的名称,冠以艺术、双语、文武等实验的幼儿园必须有实验的项目。]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光明新社会事务办、深圳市光明新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路XX号。

(办学地址必须是办学单位的具体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必须载明(1)幼儿园占地面积XX㎡、(2)幼儿园建筑面积XX㎡,(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

(二)办学层次: „办学层次是指举办的是托儿所还是幼儿园;办学层次必须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学层次一致。‟

(三)办学形式:„必须载明招生对象、以及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或全托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根据•民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幼儿园董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首届董事、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董事、董事长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董事、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XXXXXXXXXXXX。(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X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XXXX。(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XXXXXXXXXXXX。(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XXXXXXXXXXXX。{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幼儿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因此,这条必须载明举办者出资的数额、方式。如果是联合办学,这条还要详细载明各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幼儿园的出资情况如下:

1、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2、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实物(教学设备)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3、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章程必须载明的重点内容,制订章程时不得含糊其词。以下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情况供选择,制订章程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二种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无论幼儿园有无办学结余,出资人都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xxx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xxx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xxx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xxx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xxx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xxx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xxx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xxx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

茅箭区民办学校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十堰市茅箭区XXXX小学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粤港澳”等字样,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注册或明令撤消、取缔的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开办层次为小学的只能冠以XX小学的名称,冠以艺术、双语、文武等实验小学的必须有实验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十堰市茅箭区教育局、十堰市茅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路XX号。 (办学地址必须是办学单位的具体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登记中开办的资金数额一致,并能提供验资报告;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办学层次是指举办的是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还是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办学层次必须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学层次一致。‟

(二)办学规模:„必须载明(1)学校占地面积XX?O、(2)学校建筑面积XX?O(3)审批部门核准的在校生人数限制‟

(三)办学形式:„必须载明招生对象、学习期限以及是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根据•民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首届董事、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董事、董事长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董事、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XXXXXXXXXXXX。(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X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XXXX。(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XXXXXXXXXXXX。(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XXXXXXXXXXXX。{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 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z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因此,这条必须载明举办者出资的数额、方式。如果是联合办学,这条还要详细载明各出资人的出 资情况,如:学校的出资情况如下:

1、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2、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实物(教学设备)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3、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章程必须载明的重点内容,制订章程时不得含糊其词。以下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情况供选择,制订章程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 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二种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条 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xxx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xxx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xxx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xxx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xxx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xxx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xxx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xxx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注:章程文本必须加盖学校骑缝章。

第14篇:制定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指引(章程样式)

制定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指引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是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幼儿园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幼儿园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订立章程是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一般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幼儿园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的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幼儿园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及要求如下:

第一,幼儿园的名称、地址。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不能与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登记的其他幼儿园名称相同或近似。依法登记使用的幼儿园名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幼儿园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第二,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办园宗旨是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园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园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园形式,涉及到是全托、日托、小时制等形式。

第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具备与拟办民办幼儿园相适应的资产是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民办幼儿园成立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在章程中应当明确幼儿园经费来源、使用、管理,明确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监管制度等内容,以便于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是民办幼儿园的决策机构。至于幼儿园决策机构采用董事会、理事会还是其他形式,可以由举办者选择。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董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等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性,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相关事项。一是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章程还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法定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3年,鉴于此,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幼儿园的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以外,由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采取选择的方法规定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具体人选要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奖励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幼儿园不同性质的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幼儿园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为此,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一旦章程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幼儿园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节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幼儿园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由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幼儿园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此在章程中必须规定自行终止的具体事由,一旦幼儿园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章程修改程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是,如何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章程是民办幼儿园办园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章程是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园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幼儿园的办园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但由于各类民办幼儿园在办园形式和特色不同,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区别,除了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可以在章程载明合法的、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比如在章程中载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聘任、幼儿园后勤管理等内容。一些较大规模的幼儿园还可以设立监事会等等。

为了方便各园制定章程,我们制定了•光明新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其内容包含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各园具体情况必须载明事项(下划线部分),各校具体情况相关内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斜体小字部分)。各园在制订章程时可以以此范本为参考,根据办园的需要与实际,决定具体的内容和形式。

光明新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XX办事处XX幼儿园

†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粤港澳”等字样,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注册或明令撤消、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开办层次为托儿所的只能冠以XX托儿所的名称,开办层次为幼儿园的只能冠以XX幼儿园的名称,冠以XX实验幼儿园的必须有实验的项目。‡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教育体育科和民政统侨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XX办事处XX街XX路XX号。

(办学地址必须是办学单位的具体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必须载明(1)幼儿园占地面积XX㎡、(2)幼儿园建筑面积XX㎡,(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

(二)办学层次: „办学层次是指举办的是托儿所还是幼儿园;办学层次必须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学层次一致。‟

(三)办学形式:„必须载明招生对象、以及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或全托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根据•民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幼儿园董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首届董事、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董事、董事长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董事、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XXXXXXXXXXXX。(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X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XXXX。(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XXXXXXXXXXXX。(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XXXXXXXXXXXX。{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幼儿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因此,这条必须载明举办者出资的数额、方式。如果是联合办学,这条还要详细载明各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幼儿园的出资情况如下:

1、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2、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实物(教学设备)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3、XXX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章程必须载明的重点内容,制订章程时不得含糊其词。以下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情况供选择,制订章程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二种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无论幼儿园有无办学结余,出资人都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xxx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xxx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xxx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xxx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xxx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xxx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xxx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xxx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留指模):

注:章程文本必须加盖学校骑缝章。

第15篇:民办幼儿园

这两天看了一些欧洲的教育杂志。重点介绍了一些得到国外认可的上海幼儿园,应该是上海目前最好的一些幼儿园了大家参考参考,看看还有什么遗漏的。 Shanghai Angels Kindergarten(上海私立安乔幼儿园) 281 Panlong Village, Xujing Town, Qingpu Close to Xujing Carrefour 徐泾镇蟠龙村281号近北青公路和华徐公路(青浦) TUITION: ¥7500/MONTH

Bright Start Academy 启星早教中心

2/F, Bldg 3, 10 Cangwu Lu , Xuhui near Tianlin Lu 苍梧路10 号3幢2楼近田林路(徐汇) TUITION: ¥6000/MONTH

Fonshin Kindergarten方馨幼儿园

100 Wuyuan Lu, Xuhui near Changshu Lu, Metro Line 1 & 7 Changshu Lu Station 五原路100号近常熟路, 地铁1 & 7号线常熟路站(徐汇) TUITION: ¥5720/MONTH

Happy Bridge Trilingual International Preschool Xin Yuan Hotel F5006 No 1900 Hong Qiao Road, 虹桥路1900号 新苑宾馆 F5006 (长宁) TUITION: ¥3800/MONTH

Elite Happykids Kindergarten爱德好贝幼儿园

70 Fuxing Xi Lu , Xuhui near Yongfu Lu 复兴西路70 号近永福路(徐汇) TUITION: ¥54000/YEAR

Happy Marian Xinlei Kindergarten 快乐玛丽安新蕾幼儿园 692 Changle Lu 徐汇区长乐路692号(徐汇) TUITION: ¥5500/MONTH

Julia Gabriel Centre for Learning 徐汇区嘉宝幼儿园 75Wuxing Lu, 吴兴路75号(徐汇) TUITION: ¥94000/YEAR

Little Eton Bilingual Kindergarten小伊顿双语幼稚园 592 wanping Nan Lu, 宛平南路592号 (徐汇) TUITION: ¥5500/MONTH

Monteori Children's House上海蒙台梭利儿童之家

No.56, Lane 2000 Lingshan Lu,灵山路2000弄56号(浦东金桥) TUITION: ¥127400/YEAR

Monteori School of Shanghai上海私立蒙特梭利幼儿园 1230, Zhuguang Rd.,Qingpu Dist诸光路1258号(青浦) 21, Donghu Rd., Xuhui Dist东湖路21号(徐汇) TUITION: ¥65700/semester

Morgan Rothschild Academy(悦田幼儿发展中心) Bldg 161, 1358 Huqingping Highway, Qingpu near Huaxiang Lu 沪青平公路1358号161楼近华翔路(青浦) TUITION: ¥8200/MONTH

Okiki Kindergarten and Raffles Children Club (胡姬港湾幼儿园) TUITION: ¥10800/MONTH

PeeKaBoo Kindergarten (闻裕顺新理念幼儿园)

House.Lane 10, 39 Yongjia Lu , French Conceion near Shaanxi Nan Lu 永嘉路10巷39号陕西南路.(徐汇) TUITION: ¥60000/YEAR

Sino European International Preschool 中欧国际早教中心

260 Jinyan Lu, near Jinxiu Lu锦延路260号,近锦绣路(浦东) TUITION: ¥87780/YEAR

Soong Ching Ling Kindergarten (宋庆龄幼儿园) 3908 Hong Mei Road虹梅北路3908号(长宁) TUITION: ¥13000/MONTH

Stars and Stripes American Kindergarten,上海新世纪虹桥幼儿园

138 Yingbin San Lu, near Shanghai Zoo迎宾三路138号近上海动物园(长宁) TUITION: ¥70000/YEAR

Tiny Tots International Pre-school and Kindergarten (上海泰宁国际幼儿园) 43FuXing Xi Lu复兴西路43号(徐汇) TUITION: Full Day ¥14900/month ¥43500/term ¥112800/year Half Day ¥12600/month ¥35400/term ¥75800/year

StarPlay Academy 星贝儿童馆

10 Cang Wu Road, Block B, Unit 308, Xuhui District, Shanghai苍梧路10号B座308室(徐汇) TUITION: ¥4500/MONTH

第16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

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

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

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

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

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17篇:民办幼教协会章程

民办幼教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教保质量,促进全镇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各园长(含董事长)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今后一段时期我镇民办幼儿园建设、整改、办园方针、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我镇新成立的民办幼教协会组织是在镇中心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一民间组织,其工作任务是协调各幼儿园的工作,指导其发展,不具有行政、财政、人事职能。 第四条 本协会不具有各园安全的行政职能,是不具有法定责任的民间组织,各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章程实施由各园长负责,镇幼教协会理事会统筹协调,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管理机制

第六条 镇辖区内12所幼儿园均得纳入镇民办幼教协会管理范围,服从安排与管理。

第七条 民主选举协会理事会人员由7人组成。 顾 问:XXX 会 长:XXX

副会长:XXX XXX 委 员:XXX XXX XXX任会计、XXX兼任会议联系人,理事会人员每年选举一次,理事会成员会议有5人以上参加,可以形成决议。理事会的主要工作:

1、制定收费标准;

2、协调并解决各园内外关系与矛盾;

3、规划与外界的联系与学习;

4、负责幼儿园的年度总结与工作交流会议;

5、协助配合中心学校组织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幼教协会收费统一标准(以家长可接受为准),收费标准在每期开学前统一张榜公布。开学后三天,理事会组织收费标准检查,杜绝不按标准收费现象。

第九条 幼教协会负责镇辖各园幼儿的书本征订工作,各园积极协助其工作。

第十条 为对各园在收费、会议等工作上进行纪律约束,决定各园在每年的农历正月十五之前主动向协会预交押金每园2000元,用于会议迟到或无故不参加及不按统一标准收取的幼儿保教费用。会议迟到10分钟扣费50元;无故不参加扣费100元;低于统一标准收费的(凭收费票据为依据或有人举报,证据确凿的)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对举报人由协会奖励200元/人次,押金 以年度清算,结余部分发至各园。 第十一条 各园在每年正月十五之前预交500元作为该协会的工作费用,费用支出每期报告一次,每年清算一次,多退少补。支出票据有2人以上证明,中心校分管领导签字有效。500元以上开支需提早报请中心校分管领导,以示民主公正。 第十二条 各园可互相协商好所辖区域招收幼儿的大致范围,本协会不确定各园招生范围,但反对送小礼,挖墙脚的招生,反对无序竞争。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开办简易幼儿园办学条件的,本协会理事会有权上门做其工作,责令其撤园,或可向主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依据法律促其撤园。

三、园务管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镇辖各民办幼儿园根据《安徽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及《XXX区幼儿园评估细则》指导本园的工作,是各园办园的工作指南。

第十五条 各幼儿园应制定好学期及年度工作计划,写好学期及年度工作总结,并将计划与总结交中心校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各园实行由园长(或董事长)负责制的各项责任负责制,尤以安全为头等责任制,各园要与各岗位工作人员签订好安全工作责任状,层层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各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

第18篇:四川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地址:********** 第三条 办学宗旨: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技能,学会生存。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民办公助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学校由***教育局主管。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坚持“人格健全、文化过关、理论够用、技能过硬”的办学理念,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中职毕业生。

学校坚持为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县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型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以技育才

第七条 办学特色:立德为先、技能为主、育人为本

1 第八条 校训:尚德、精技、求实、创新

校风:文明争先、和谐发展

教风:爱岗敬业、以人为本

学风:明理笃学、励志成才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五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现有办学规模,另设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由校董事会考察、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对校长负责。

(一)校长的职责是: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依法保护师

3 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学校内设机构

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行政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行政机构有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处、培训处、实训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有高一年级部、高二年级部、高三年级部。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机构及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构主任与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审批。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校委会任免。

(二)学校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是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的职能机构。

政教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4 管理学生德育、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

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总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总务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

继续教育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

招生就业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学生就业推荐工作的职能机构。

培训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对外培训、校内学生专业技能考核等工作的职能机构。

实训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及实训室、实训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行政、教学管理机构中层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组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三) 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降职或免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校内外公开栏、举报电话、信箱,设置校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开展校务公开各项工作,将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全面公开。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

6 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蹲班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一条 由教务处、实训处共同负责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的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加强

7 对实践性教育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性的教学质量。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就业工作,由实训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实训实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建立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尝试开展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试点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实训处、培训处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8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各年级部、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将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各个工作环节。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在各门学科知识的传授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符合我校特色的《班级百分赛制度》《学生千分考核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教育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

9 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黄赌毒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及遵守上级颁布的其他师德规范。

10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四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

11 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

12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二)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 有权享受中职学生免学费优惠政策,部分家庭困难学生有权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代办费。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汉字。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七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学生千分考核制度》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生千分考核制度》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管理制度,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发生。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招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招生、就业推荐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开展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开设专业,拓宽招生渠道。

14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辐射办学功能,积极为三农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社会劳动力实现终身教育服务。学校培训处常年积极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返乡劳动力再就业培训、移民再就业培训、拥军培训、农村干部管理技能培训、劳动力岗前岗后培训以及为企业员工进行各种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八章 继续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计划外的非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

第六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办学点申报和年审工作,做好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处负责各类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六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

15 资产的调拔、添置、损毁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部位保洁工作、校内商店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由总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章 经费来源与校产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经费来源。学校为民办公助单位,学校的教育经费由投资人投资、学生缴费和国家投入构成,同时通过多元化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和资助,增强学校综合办学实力。

第七十一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严防国家投入的流失。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财务校长负责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

16 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管理

第七十六条 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三者必须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多管齐下,共同教育,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社区(学校所在的行政辖区)的联系制度。

(一)聘请建平镇派出所所长担任城区校区法制副校长、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担任开发区校区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

(二)由建平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各安排一位驻校民警联系学校警务室,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保证校园稳定安全。

(三)由当地政府牵头,配合学校定期对学校周边的录相厅、电游室、台球室、网吧、饮食店、副食品店等进行清理整顿。

(四)学校定期接收周边社区的信息反溃,及时规范学生的行为。

(五)学校定期请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到学校开展讲座,使学生树立模范榜样作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初与家长签订《家校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管理内容及有关事项。

(二)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与家长会商讨学校发展大计。

(三)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跟每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

(四)在每年的暑假和寒假期间,由班主任与科任教师一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家访。

(五)班主任每学期将学生的综合评定成绩和学期评语以通知单的形式寄给家长,并让家长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开学时带回学校。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徽:

第十三章 终止

第八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前五年投入没达到办学协议规定。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事由。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19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创新,为社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新光路溪尾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X万元;出资者: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XXX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电子商务师”专业技能培训;

(二)“网商运营”专业技能培训;

(三)“计算机操作员”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2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3 (七)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0篇: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

XXXXX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医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死扶伤,为病人服务,“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XXX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XX万 元;出资者: XXX ;金额:XX

1 万元 ,出资者:XX ;金额:10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二)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急诊医学科(注:设急诊室);临终关怀科;

(三)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6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2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3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3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4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XXX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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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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