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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会员信息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21:07: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际品牌包包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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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招聘信息岗位公布

1、总工程师

职位要求:1.正规院校景观、园林或环境艺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景观行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8年以上大型设计院工作经历;

3.相关总图设计与校核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验;

4.有设计院或房地产公司项目总工程师经验者优先。

2、景观项目经理

职位要求 :1.正规院校园林、景观或环境艺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景观行业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大型设计院工作经历;

3.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综合性景观项目设计,擅长项目设计组织管理,能准确理解、把握项目及业主需求,善于沟通协调;

4.能有效推动项目的品质、质量及完成的目标,有效控制计划与进度;

5.具有优秀的项目管理能力,三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

6.敬业踏实,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擅长沟通协调;

3、景观方案设计师

职位要求: 1.具有5年以上的园林景观专业工作经历;

2.能够独立和协同团队进行景观方案和深化(扩初)设计,手绘能力强;

3.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具有持续学习能力;

4.具备较强的业务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景观方案助理设计师

职位要求 :

1、景观设计/园林/城市规划设计等专业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较强的方案构思表现能力,有一定的施工图设计经验;

3、有2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熟悉专业法规及规范;

4、具有较强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

5、施工图项目负责人

职位要求: 1.具有4年以上的园林景观专业工作经历;

2.能够独立和协同团队进行扩初及施工图设计;

3.精通从方案到施工现场服务的全过程及主要环节和控制点;

4.能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

5.具备较强的业务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6、景观现场设计代表

职位要求:

1、具有3年以上景观工程管理或设计管理工作经验;

2.精通项目景观规划,景观设计及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3.具备团队管理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7、资深植物设计师

职位要求: 1.具有3年以上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经历;

2.对南北植物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项目操作经验,能独立进行大型项目的植物方案设计;

3.能有效解决植物种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

4.具备较强的业务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8、建筑设计师

职位要求

1、建筑学本科毕业,4年以上甲级设计院工作经验。一级注册建筑师优先。

2、有公建、高层、地下室施工图经验,有良好的施工图、方案设计能力。

3、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敬业精神。

9、旅游规划设计师

职位要求 :

1、城市规划或旅游管理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能力;

2、具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设计编制方面2年以上工作经验;

3、工作积极,具备独到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10、实习生

职位要求:

1、有较强的美术功底,手绘能力突出;

2、熟练操作Sketchup AutoCAD Photoshop 等软件;

3、热爱建筑景观等设计,,有专业学习的热情和钻研精神,能吃苦耐劳,有责任心;

4、相关专业毕业、风景园林或相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专业、观赏园艺等相关专业;

5、在校研究生,本科大四生, 毕业生等;

11、经理助理

职位要求:

1、形象、气质佳;

2、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操作;

3、工作细致认真谨慎细心,责任心强;

4、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强。

12、市场拓展经理

职位要求: 1.对市场营销工作有较深刻认知;

2.有较强的市场感知能力,敏锐地把握市场动态、市场方向的能力;

3.备业务规划能力;

4.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5.优秀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13、市场营销助理

职位要求:

1、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经验,掌握基本的销售方法。

2、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强。

3、对营销工作有激情,能适应出差;

4、诚恳、踏实,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景观设计、房地产行业营销经验者优先考虑。

14、前台文员

职位要求:

1、形象、气质佳;

2、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操作;

3、工作细致认真谨慎细心,责任心强;

4、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强。

15、行政人员

职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文秘及相关专业;

2、写作能力强,熟悉行政文件的行文;

3、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4、工作严谨认真,原则性强,有高度责任感,沟通协作能力强,能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58同城网、学大网、兼职网、赶集网、百姓网

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天亿大厦1208/1209

杭州一树山国际(中国)设计有限公司

othjob@qq.com

推荐第3篇: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桂食安办发[2010] 15号

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

通知

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水产局、商务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

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商务行政、畜牧水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并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畜牧水产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畜牧水产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县级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可以纠正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六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 第十七条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 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十八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会员信息更新操作手册[材料]

会员信息更新操作手册

目录:

一、会员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

二、会员企业联系人变更

三、会员企业扫描件变更

四、会员企业修改会员库密码

一、会员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

【注】当会员企业名称变更时,首先确定企业所有证件已经全部更换,然后再进行合肥招标投标企业会员库信息更新。 1.登陆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daodoc.com/),在“服务大厅”点击“会员注册及报名系统”

之后出现登陆及注册界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2.点击诚信库管理更新企业信息

点击诚信库管理—>基本信息

点击页面下方的修改信息进行基本信息的修改。

点击修改信息--->扫描件管理进行上传扫描件

上传扫描件时请注意选择好类型对应上传,上传的扫描件需正面向上

(正面向上!)

完成上传以后,请点击扫描件查看确认扫描件已经正确上传 确认信息已填写好及扫描件已成功上传后点击“修改保存”,

请确认所有信息修改完成并且无误后再点击 “提交入库请求”

然后携带所有更新证件(参考注册流程)的原件(上传正本带正本,上传副本带副本),复印件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阜阳路17号)一楼120室进行审核。(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需重新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会员专区”下载及上传诚信廉政承诺书及法人授权书) 资质信息修改请点击施工资质(工程类)或企业资质(服务,货物类)进行修改。

二、会员企业联系人变更

1.登陆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daodoc.com/),在“服务大厅”点击“会员注册及报名系统”

之后出现登陆及注册界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2.点击诚信库管理更新企业信息

点击诚信库管理—>基本信息,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修改,然后提交入库。

再打电话0551-2692111请会员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三、会员企业扫描件变更

【注】当会员企业证件年审、更新、变更以后,需立即将变更后的证件(原件)扫描上传到会员库中,然后携带变更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传正本带正本,上传副本带副本)到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1楼120办公室审核。 1.登陆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daodoc.com/),在“服务大厅”点击“会员注册及报名系统”

之后出现登陆及注册界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2.点击诚信库管理更新企业信息

点击诚信库管理—>基本信息,

点击页面下方的修改信息进行基本信息的修改。

点击修改信息--->扫描件管理进行上传扫描件

上传扫描件时请注意选择好类型对应上传,上传的扫描件需正面向上

(正面向上!)

完成上传以后,请点击扫描件查看确认扫描件已经正确上传 确认信息已填写好及扫描件已成功上传后点击“修改保存”,

请确认所有信息修改完成并且无误后再点击 “提交入库请求”

然后携带所有更新证件的原件(上传正本带正本,上传副本带副本),复印件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阜阳路17号)一楼120室进行审核。

四、会员企业修改会员库密码

1.登陆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daodoc.com/),在“服务大厅”点击“会员注册及报名系统”

之后出现登陆及注册界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2.点击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点击个人信息

点击修改密码

输入原始密码,然后再将新密码输入,最后点击修改密码就可以了。

推荐第5篇:工会会员信息采集汇报

工会会员信息采集汇报

六月,亚运村街道工会召开了工会服务站、社区联合工会信息采集工作会议。会上江主席传达了区工会《北京市三级服务体系》信息采集工作精神并且布置了我街道的具体工作,为每位北京市工会会员办理一张实名制的会员服务卡,并且为他们讲述清楚此卡主要是可以免费赠送会员一份非工伤意外及家财损失保险,以及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文体健身、购书等方面的服务与优惠。

同月底,街道委派工作人员到区里培训。回来后,向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领导非常重视,专门提供一台电脑“专机专用”。服务站工作人员及社区联合工会人员一起紧张的投入到进行信息采集、与建会企业联系的工作中去,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所在企业取得了联系,并填写了信息采集表,为了可以更好地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保证三级服务体系的完善及健全,我工会服务站人员为他们详细、严格地审查身份证号,并且严格按照市总工会下发的登记表及填表说明填写,做到信息真实、无缺项、漏项,希望能够充分依托三级服务体系,研究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及职工的不同需求,提高工会服务意识和水平,努力打造好服务型工会,让用人单位和职工切实感受到建立工会组织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凝聚职工智慧、提高职工素质的作用。

八月初,江主席根据工作进展中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作了个小结。我们又强调了表格的填写方法及各注意事项,我工会服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明确各级分工,扩充服务功能,基本覆盖大部分的单位和职工,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任务,采集率90%以上,希望我们的努力工作能够方便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使工会服务体系成为政府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平台,成为工会服务站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的载体。

亚运村街道工会服务站

2009年9月22日

推荐第6篇:水质信息公布情况反馈报告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反馈

报告

2016年,我们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住建厅的具体指导下,有序开展,实现了信息公开规范化、实效化、制度化。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要求,我们对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水质公布媒介不满足要求

《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供水企业网站以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而我们只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公布水质,未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

2、公布水质指标和频率不满足要求

《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每日公布一次各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9项指标和每月公布一次各水厂的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每年公布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全部水质指标,而我们只做到每月一次9项指标的公示和一年一次全部水质指标的公示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布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在政策、资金诸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更好的为城市居民“供好水、服好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示水质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每日我们会在浪淘沙网上公示如下信息表1

实 验 / 检 测 报 告

样品名称:生活饮用水 采水地点:水厂、城区 检验性质:自检

采样方式:抽检 任务来源:监测

样品数量:500mL×2 检验依据:GB5749-2006

报告日期:2016/01/17 检验项目:PH 色 浑浊度 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 二氧化氯等

项 目

出厂水

城区管 网

PH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氨氮

7.80 1 0.1 无 无 0.03

7.00 1 0.1 无 无 0.00 2

6.5-8.5 15 3

无异臭、异味 无 ≤0.5 100 限值

菌落总数(cfu/mL) 1 总大肠菌群未检出 未检出

不得检出

(MPN/100mL) 二氧化氯(mg/L)

0.10

0.06

≥0.02

每个月会在公司营业厅、住建局网站及LED电子屏、周宁浪淘沙网站、体育场LED电子屏公布疾控中心检测出厂水及管网水的8项指标。每半年公布一次福州检测站检测的42项指标,每一年公布一次福州检测站检测的106项指标。

水质信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开展水质信息定期公开发布,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水。建立水质定期发布制度,每月定时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让全社会了解水质现状,监督水质安全管理。

推荐第7篇:广西艺术学院考研调剂信息公布

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考研调剂信息公布

[摘要]2018年考研成绩已经公布,部分院校已经开始公布2018年考研调剂信息,中公考研小编整理了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考研调剂信息公布,帮助大家了解广西艺术学院考研调剂信息,希望考生提前做准备。

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考研调剂信息公布

2018年考研国家线已公布,部分成绩不太理想的考生可能会考虑考研调剂,为了方便考生,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广西艺术学院考研调剂信息公布,以供考生参考。

根据我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目前尚有部分招生指标面向全国接收调剂合格考生,接收调剂的研究方向请参阅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接收调剂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至3月25日17:00。接收调剂的部分专业方向及导师会因接收调剂满额而在调剂系统选项中更新,请考生随时注意关注,并登录研究生处网页导师信息栏了解导师信息。

一、调剂要求

1.必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普通招生计划执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B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不低于所调剂的专业在B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退役大学生招生计划执行:总分不低于245分。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外国语要求为英语。

5.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不接收已被一志愿单位拟录取的考生。

7.每位考生只能申请调剂1个专业方向和1名导师。学术型(理论方向)按研究方向填报,无需填报导师。

8.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及申请调剂研究方向的一志愿考生,申请调剂到我校须同时在我校《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请调剂(以下简称《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我校不受理其它任何形式的调剂。

9.一志愿报考我校、申请调剂到我校同方向其他导师的考生,仅须在我校《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填报申请调剂,我校不受理其它任何形式的调剂。

10.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如需享受政策的“加分项目考生”考生须在3月25日前向研究生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11.报考退役大学生计划的考生在3月25日前向研究生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二、普通计划调剂程序

(一)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及申请调剂研究方向的一志愿考生,申请调剂到我校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六个步骤完成调剂工作:

步骤1:考生登录《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填报申请调剂相关信息。

我校于3月23日在研究生处网页开通《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网址:(http://yjs.gxau.edu.cn/enroll/tiaoji/Index.aspx)。考生须严格按照我校调剂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报考学术型(理论方向)的考生,填报导师时请选择“不填报导师”。学术型(理论方向)专业目录详见《复试工作办法》。

步骤2:考生登录《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相关信息。

教育部于3月23日开通《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yztj/)。考生须认真阅读教育部网上调剂系统的调剂基本规则、操作流程、流程图等要求,并遵照执行。

特别说明:考生在填报“步骤1”和“步骤2”所述的两个系统中,所填报的调剂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一致,所填写的其他信息也必须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后果自负。

步骤3:学校反馈同意复试通知。

考生同时完成步骤1和步骤2的调剂信息提交并获成功后,我校会尽快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对相关考生反馈调剂信息,请考生随时关注调剂反馈信息进度,我校同时会在《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向拟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反馈复试通知。

步骤4:考生网上接收“同意复试”通知。

请考生随时关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中“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的“调剂反馈”栏和《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查看我校的调剂反馈信息和复试通知,如获得拟同意复试,将会在“调剂反馈”栏收到“拟同意接收。我校同时在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网上向你发出复试通知,请你立即登陆并点击“接收”后方可获得我校复试资格。逾期后果自负!”信息。考生在《中国研招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收到复试通知后,须点击“接收”方可获得我校复试资格。

步骤5:考生认真阅读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的相关准备,按时参加复试。

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认真阅读《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准备,带齐本人报到、综合面试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科目、复试考试大纲、参考书目及考试要求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http://yjsc.gxau.edu.cn/Item/687.aspx)。

步骤6:考生“待录取”确认。

经过复试,获得拟录取资格的调剂考生,我校将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设该考生为“待录取”的考生,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系统确认,经考生确认待录取通知后,不能再接受其它志愿待录取通知。学校按照考生确认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二)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我校同方向的其它导师,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完成调剂工作:

步骤1:考生登录《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填报申请调剂相关信息。

我校于3月23日在研究生处网页开通《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网址:(http://yjs.gxau.edu.cn/enroll/tiaoji/Index.aspx)。考生须严格按照我校调剂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报考学术型(理论方向)的考生,填报导师时请选择“不填报导师”。学术型(理论方向)专业目录详见《复试工作办法》。

步骤2:学校反馈同意复试通知。

考生完成步骤1的调剂信息提交并获同意后,我校会尽快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对该考生反馈同意复试结果。请考生随时关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中“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的“调剂反馈”栏,查看我校的调剂反馈信息并保证手机的畅通,如获得同意复试,将会在“调剂反馈”栏收到“同意复试,请你参加调剂导师的复试”信息。

考生调剂申请如未获得审批,可按照原一志愿报考的导师参加我校复试。

步骤3:考生认真阅读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的相关准备,按时参加复试。

获得申请调剂方向复试资格的考生,认真阅读《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准备,带齐本人报到、综合面试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科目、复试考试大纲、参考书目及考试要求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http://yjsc.gxau.edu.cn/Item/687.aspx)。

三、退役大学生计划调剂程序

步骤1:考生登陆《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填报申请调剂相关信息。

我校于3月23日在研究生处网页开通《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网址:(http://yjs.gxau.edu.cn/enroll/tiaoji/Index.aspx)。考生须严格按照我校调剂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报考学术型(理论方向)的考生,填报导师时请选择“不填报导师”。学术型(理论方向)专业目录详见《复试工作办法》。

步骤2:学校反馈同意复试通知。

考生完成步骤1的调剂信息提交并获同意后,我校会尽快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对该考生反馈同意复试结果。请考生随时关注《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中“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的“调剂反馈”栏,查看我校的调剂反馈信息并保证手机的畅通,如获得同意复试,将会在“调剂反馈”栏收到“同意复试,请你参加调剂导师的复试”信息。

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调剂申请如未获得审批,可按照原一志愿报考的研究方向及导师参加我校复试。

步骤3:考生认真阅读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的相关准备,按时参加复试。

获得申请调剂方向的复试资格的考生,认真阅读《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办法》,做好复试准备,带齐本人报到、综合面试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报考退役大学生计划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科目、复试考试大纲、参考书目及考试要求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http://yjsc.gxau.edu.cn/Item/687.aspx)。

四、我校今年招生计划为487人(学术型172人,专业学位315人),退役大学生计划5人。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校学科特点和专业需要,今年研究生招生继续实行差额复试,原则上招生计划数与接收调剂通知复试考生数的比例为1:1.2—2。

五、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调剂事宜。

六、《广西艺术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将随后发布,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

特别提醒:我校将及时在研究生处网站(http://yjsc.gxau.edu.cn)“研究生招生”栏目上发布相关招生、复试、录取等信息,请调剂考生密切关注!

联系电话:0771-5333134(传真)5333093

热忱欢迎广大全国各地优秀考生调剂到我校继续深造!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处

2018年3月20日

以上是中公考研小编整理的2018年广西艺术学院考研调剂信息公布,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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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账号所有人变更申请表

双方单位用户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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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户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附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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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学会会员信息汇总表填写说明

1、共有29个字段,其中标注为红色的表头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8个字段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必填项必须填写数据才能保证正式成为辽宁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会员。

2、出生年月、入会时间、毕业时间,按照以下格式填写: “yyyy年mm月”,如填写“1985年6月”。

3、“社团任职”按如下格式填写:

社团名称,职位;如:xx医学会,理事;xx医学会xx分会,委员; 如有多个用”;”隔开。

4、“主要工作经历“按如下格式填写:

所在单位,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任职情况;

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1996年7月,1999年7月,医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1999年7月,2003年7月,副教授;

如有多个用“;“隔开。

5、“科技成果及获奖情况“按如下格式填写:

获奖课题名称,获奖时间,奖项名称,奖项级别,奖励等级,本人排位;

如:获奖课题名称,2014年1月1日 ,x奖,国家级,三等奖,3; 如有多个用“;“隔开。

推荐第10篇: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

10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02/08/13 【实施日期】2002/10/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山西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山西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四)企业的欠税情况;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

(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第十二条 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三)信息内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传输、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的审核、提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后2年为止; (二)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四)警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山西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可适当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二)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机关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6 号

《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已经 2002 年 8 月 13 日市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墓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 AAA ”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 3 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 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 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 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 2 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李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辜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13篇: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课题成果公布

2015年度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课题成果公布

2015年12月3日,2015年度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课题成果分类公布。

根据《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课题研究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12】64号),进一步落实自主可控、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三大战略,2015年课题的申报,银监会制定的选题方向,包括如下九大方面:

一、信息科技自主可控能力建设;

二、信息科技治理与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与风险管理研究;

四、信息科技外包;

五、业务连续性管理;

六、信息安全;

七、新兴技术与业务创新;

八、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及监管政策

从获奖成果来看,对安全自主可控、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对信息安全的生命周期建设、信息科技风险管控可视化、私有云与外部安全云建设等,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认可。比如:

获得一类成果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可量化、可视化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研究与实践》。 获得二类成果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开发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实践》。

获得三类成果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商业银行开发测试生产一体化管理研究与实践》。 获得四类成果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中小银行私有云与外部安全云协同的安全防御体系》。尤其是桂林银行的研究课题《基于中小银行私有云与外部安全云协同的安全防御体系》,对金融私有云与外部安全云,做了很多前瞻性的探讨与研究,也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计算环境的不断变化,安全边界的模糊化,以及新的攻击方式的不断涌现,正如RSA新任总裁Amit Yoran在今年RSA大会的主题演讲中说到的“Taller walls won\'t solve our problem”,以“塔防”角度不断将“城墙”垒高的安全建设思路已经走到了瓶颈,用户花钱购买了很多安全产品,但其发挥出的价值有限,很多用户依然是安全事故频出,安全建设的实践必须发生变革。

专业化、系统化、智能化等越来越关键,大规模的安全情报系统和专家社会网络系统相互融合,通过“云”、“设备”、“人”的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提供可持续、敏捷、可运营的方案,将会成为网络安全建设必然的方式。国内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普遍面临着安全人员缺乏、知识经验不足而任务越来越重的局面。安全要可持续、敏捷、可运营,才能让银行客户真正体会到价值。中小银行私有云与外部安全云协同的安全防御体系,是从银行的安全现状出发,将一个个单体“设备”连接到安全云,云端和银行本地安全专家协同工作,构建可持续、敏捷、可运营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安全闭环。 桂林银行的获奖研究课题,对广大金融机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效的实现安全事件从预警、响应、检测到防护的闭环,快速提升安全应急响应的能力,解决安全资源能力的不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14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包括国家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数量及救治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获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

(二)本地区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仅限于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四)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纠正下级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八条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同时废止。

第1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

2010年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总结报告

2010年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在中心理事会的正确指导下,在以孙涛主任为核心的管理层的全面、有效、积极进取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心在去年一年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的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工作,除组织多项大型活动进行宣传外,还在普及亚健康知识,编撰亚健康系列教材,培养亚健康专业人才,制定亚健康标准,建立各种示范基地,建立国家级亚健康重点实验室,实施世界卫生组织课题,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规范服务内容,严格行业管理与自律标准上做出了突出业绩。

(一)、落实中医“治未病”思想,构建亚健康服务体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了“‘治未病’健康工程”,并要求中医药的服务对象由以病人为主拓展到病人、亚健康人和健康人,服务范围由医疗为主拓展到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各方面,努力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在深入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后,中心领导层形成了统一的认识,一致认为要以中医“治未病”思想为理论指导,兼容并蓄其他学科相关理论和知识,建立亚健康学科体系,培养亚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具体的指导思想是:以传播中医药文化为先导,以构建亚健康学科体系为基础,以推广中医常用养生保健方法为主要手段,以预防保健专业服务人才培养为突破点,联合有志于亚健康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企业,共同发展亚健康产业、服务全民健康。

(二)、打造多方位品牌论坛,普及亚健康防治知识

去年一年,中心按照不同的参会对象和研讨内容继续强化了“中和亚健康论坛”、“国学国医岳麓论坛”、“亚健康年度学术大会”、“中韩传统医药与亚健康高峰论坛”、“亚健康经络调理学术研讨会”五大品牌论坛,新推出了“首届亚健康芳疗养生高峰论坛”品牌论坛。除了举办以上大型的品牌论坛以外,中心举办的中小型学术会议或科普会议超过了10多场,参加人数超过2000多人次。

(三)、跟踪前沿科学成果、研发实用检测技术

中心承担了WHO项目“制定中医药干预亚健康人群的适用标准和评估方法”课题的实施任务,并已经正式启动。

承接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热成像技术图像采集规范研究——医用摄像环境标准化研究》课题。研究结果是《医用热成像摄像环境的标准方案》。

(四)、开展首批百项亚健康调理技术、调理产品的征集、评选、推广工作 联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一起,制定项目通知下发到了相关单位,开展了首批百项亚健康调理技术、调理产品的征集、评选、推广工作。

(五)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心认真落实了局里要求的《为认真扎实开展局管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精神,在中心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六)、完善产业合作模式,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中心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总结出了一套和企业合作的新模式,达到既能推动和完善亚健康学科体系和亚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又能促进企业加速发展的目的。

(七)、中心组织向地震灾区献爱心捐赠活动

在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心各部门响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活动的通知》的号召,积极捐款共慕积捐款伍仟余元,向灾区人民表达了中和人的爱心。

虽然中心目前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中心一定要在以孙涛主任为核心的管理层的全面、有效、积极进取的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2010年是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红扶中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一年。一年来在总会和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我们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始终坚持以扶贫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打基础、谋发展”的工作方针,狠抓自身和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实现了红扶中心的平稳过渡和稳步发展。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活动

(一)捐赠扶贫工作。为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双合村捐建一条乡村公路;先后为广东省五华县、湖北省监利县、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以及宁夏自治区吴忠市的34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了复明手术;分别向云南省红河州学校、山东省莘县柿子园学校和湖北省黄梅县学校捐赠共计价值4517万元码洋的图书;为260多位盲人举办了慈善演唱会;向湖北省监利县革命老区聋哑儿童特殊学校捐赠人民币2万元,向福利院捐赠人民币1万元,向老区乡镇学校捐赠学习用品等。截至去年底,捐赠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19万元。

(二)稳步推进项目工作。稳步推进红十字有偿扶贫活动,使受益面覆盖广东、贵州、湖北、新疆等14个省(区、市)170多家医院,相当于间接筹集近300万元资金用于扶贫救助工作;红十字文化扶贫读书工程扩大到了更多地区,通过社会各界募集了4000多万元码洋的图书,帮助建立了6个爱心图书室,还与山东电视台读书频道签订合作意向,共同推动文化扶贫事业的发展;红十字光明扶贫基金项目进一步发展,重点围绕眼复明和环保行动袋开展活动。截至年底共开展了6次眼复明活动和2次关爱慈善音乐会。

(三)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以活动促宣传。把活动作为宣传的载体和窗口,让更多人了解公益活动。借助参加民政部召开的评估活动、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扶贫会议和活动等机会,了解扶贫动态,拓展宣传空间。我们还通过网站及时更新发布扶贫活动信息,有效发挥网站的宣传作用。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战斗力

(一)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理论学习上,把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中央三代领导人科学发展观的论述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在工作实践上,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扶贫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思想认识。

(二)加强班子建设。建设“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总会党组高度重视红扶中心领导班子建设,调换领导班子成员,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构建和谐集体的能力和廉洁务实的能力。

(三)提高行政效能,构建“依法、高效”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的为项目工作和合作单位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查把关,使同志们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努力完善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了合作单位对我们的满意度。

(四)积极配合总会安排,改善办公条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总会的整体规划,配合总会机关服务局完成43号院装修工程,改善了办公条件,提升了单位形象。

2011年,我们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寻求

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把握工作方向,充分发挥助手和补充作用。采取新的措施,全力推进有偿扶贫项目,探索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扶贫工作方式。加快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内部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尽快完成法人更换和理事会换届等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第16篇:警方回应公布有关女骑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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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察要求公开女骑警信息

昨日,一则新闻成为网络关注热点:大连退休警察赵明登录大连市政府官方网站,依法申请要求公开包括养马成本在内的大连女骑警有关信息。

赵明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女骑警成立及设置的审批背景、人员编制、开支,以及成立近20年来参加治安、巡逻、安全保卫、城市管理、体育和礼仪表演的具体出警时间、总量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赵明认为设立女骑警脱离国情,不符合实战需要。他指出,女骑警只是人为制造了旅游景观,与警察职责不符,应予取消。

警方回应公布相关信息

昨日,大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尚未接到赵明的申请,但对报道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应。

据了解,1994年12月,大连市公安局组建了骑警大队,当时均为男警;1996年抽调8名女警加入,1998年开始从社会招收女警;1999年骑警大队与女警大队合并,统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女子骑警大队。女子骑警大队发展至今,共招收了7代女骑警,现有骑警65人,100匹马,23台摩托车,4辆运马车,4台办公车,1台货车。目前的骑警训练基地占地3万多平方米,2000年投入使用。大连女骑警使役的警马,均为香港赛马会无偿赠送的英纯血赛马。从建队到今天,香港赛马会一共赠送了6批次、共100余匹退役赛马。

大连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显示,大连骑警成立以来,共开展巡逻执勤7千余次,完成受检任务1千余次。

大连市公安局的统计显示,每匹警用马用于草料、精饲料、进口盐块等饲料,蹄钉、防滑蹄铁、劳保用具等保障用品,以及兽药、医用器械等共20余项的专项经费约为2500元/月,平均每日80元左右。女骑警建设费用每年都经过大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的严格审核审批。具体操作流程为先由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向巡警支队提出申请,巡警支队审核批准后,向大连市公安警务保障部申请,审核批准后巡警支队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再交由女骑警大队使用。

是否取消网民意见不一

公开信息的要求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网民认为相关部门确应就此做出答复,但在是否取消女骑警这一问题上,却形成了意见相反的两派。

有网友认为:“骑马巡逻,不适应追捕犯人。确实中看不中用,—旦追捕逃犯,使逃犯容易跑掉,马不适应城市路面奔跑,也容易给人们惊吓。城市巡逻,以车辆为好,既能挡风避雨,也能快速出击。”

第17篇:公布成绩

公布成绩:各位家长你们好!现公布数学第四单元过关检测卷成绩:94分以上的学生有:姜祎,刘欣宇,刘欣茹,刘安琪,李敏,李宗浩,王玺钦,李小艺,刘安琪,于祥,李甜甜,任科宇,周瑜涵,王浩宇,王浩,刘浩宇,李小璐,李从宇,王浩宇,刘晓丽,于洋,任子航,刘冨祥,王文鹏,兰程,张琳琳,李晓楠,李业腾,刘艺,徐晓茜,姜键,王言,李洋,党宁,刘柄臣,刘子璇,刘馨忆,刘馨忆,李茜,赵潘忆,刘文俊,赵敏等同学。其中李洋,李小艺,任科宇等同学考了100分。

第18篇: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布

2018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

[摘要]2018年考研成绩已经公布,部分院校已经开始公布2018年考研调剂信息,中公考研小编整理了2018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布,帮助大家了解哈尔滨工程大学考研调剂信息,希望考生提前做准备。

2018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布

2018年考研国家线已公布,部分成绩不太理想的考生可能会考虑考研调剂,为了方便考生,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布,以供考生参考。

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

专业: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学->软件工程

年级:2018

招生人数:30

招生状态:正在招生中

“哈工程灯塔实验室”是由孙建国教授主导的,团队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人工智能及机器学习算法研究、工业控制信息系统安全研究、知识管理与仿真技术建模、信息隐藏与数字水印等。

一、团队负责人

孙建国,教授,哈尔滨工程大学计算机学院(国家保密学院、软件学院)教学副院长,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信息安全保密专委委员,教育部计算机类专业工程教育认证专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交流协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保密学会委员,ACM理事会哈尔滨副秘书长,计算机学会高级会员,黑龙江省计算机学会理事,软件工程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计算机教育工委副主任委员。

OpticsandLaserTechnology、TransactionsonInformationForensics&Security、计算机学报、电子学报、通信学报等期刊审稿人。

二、招收要求

实验室2018年计划招收研究生30人,接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硕)、软件工程(学硕)、计算机技术(专硕)、软件工程(专硕)专业一志愿和调剂生。调剂生需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大学或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报考高水平大学的考生,且考生申请调入专业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或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优先考虑:

1、愿意将来继续到国内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同学!

2、本科为计算机,英语六级,理论基础扎实或应用能力强。

3、孝顺、诚信,认同儒释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无抽烟等不良习惯

三、课题组津补贴

课题组为参加科研项目的硕士生发放科研津贴;鼓励学生开拓创新并获得科研成果,设置有科研成果奖、公益贡献奖。

课题组文化:

(1)师生互动频繁、交流渠道畅通、注重锻炼学生综合能力、关心学生身心成长、注重文化建设。

(2)每名学生至少参加国内国际会议一次、提供到其它单位开展访学和实验研究的机会和经费资助。

(3)组内有外籍硕士在读,可进行英语交流和锻炼。

(4)定期开展课题组组会,组织团队进行相应集体活动。

(5)办公室设施完善,提供办公桌、打印扫描仪、办公耗材等条件,空间独立、交流方便舒适。

以上是中公考研小编整理的2018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灯塔实验室考研调剂信息公布,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第19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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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互联网的时代越来越重要,网络对于大家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那么对此互联网的管理也成了关键问题,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希望大家可以多多了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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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务,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丰富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面临接受职业培训少、业务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难题,不当报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网站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信息,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为依法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依法监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强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强化网信工作、新闻舆论工作等的政策法规等方面教育;按照所在单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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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范管理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信息备案,并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档案和黑名单;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所在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从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妥善进行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办法意义

《办法》贯彻党管媒体原则,遵循宪法法律要求,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培训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紧紧抓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这个关键少数,牢牢把握“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个根本目标,将监管触角全方位伸向各类新媒体平台,努力实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和监管全覆盖,确保从业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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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体现了对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律的深刻认识,对于在国内外复杂网络空间治理形势下,建设一支具备政治大局意识、明确法律法规底线、坚持职业伦理、掌握专业能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健康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生态,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是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就“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对《网络安全法》和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在此背景之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信息服务活动领域的执法主体地位更加明确。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就成为应有之义。《办法》第二章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是对《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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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内容安全原则的明确和细化;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界定,沿袭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也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具体落实。

从《网络安全法》到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等,再到本《办法》的公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一步步具体和细化,构成了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规范性文件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互联网是个信息化,快速化的时代,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在互联网上传播任何东西也是要有根有据,不能进行污蔑,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赢了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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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信息

一、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英文版)信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中文版),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www.daodoc.com,可以在“考试大纲”-“考试资料”栏目下可以查看实操评估试题库。

六、开通“幸福船员”微信服务

2014年6月25日后,所有中国海员和企业可通过搜索“幸福船员”微信服务号或扫描“幸福船员”二维码关注“幸福船员”微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可以通过“幸福船员”微信服务查阅本人的证书、培训、考试成绩、任解职、合同等信息,同时可查阅船员服务相关的机构信息(包括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体检机构)。

(二)在江苏局试点“幸福船员”移动客户端终端应用,江苏海事局辖区船员通过“幸福船员”微信下载安装“幸福船员”移动客户端,可以申请办理培训合格证、适任考试补考等业务,可以查询业务办理状态。

七、开通船员服务邮箱

开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邮箱,接受和答复船员和企业的业务咨询、管理建议和意见等。(邮箱地址附后)

八、提供船员证书邮寄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制证完毕后短信告知船员或企业,并可根据船员需要为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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