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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仲裁条款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12:07:0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借 款 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及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及电话: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资金短缺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天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减轻甲方到期还款压力,双方协商甲方自借款之日起每月的日归还部分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为),以此类推直到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还清余下所欠本金人民币¥(大写:)及利息。

二、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如果甲方未能每月偿还乙方部分借款,那乙方可认定为甲

方违约,可提前终止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归还所有借款及支付已产生利息。借款利息双方商定以招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执行。

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借款金额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

立据。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到借款时写下收款凭条。

四、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

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五、甲方如在到期日(年月日)不能及时偿还乙方款项,则按每天本金的%

(即每日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直到该笔款项清偿。如果乙方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未及时偿还乙方所有款项及利息,参照本条规定,按余下所欠本金的0.5%支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

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按手印)甲方签名:(加按手印)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借款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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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款支付的规范化管理,依据《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和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建设项目中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的支付管理活动,包括:前期合同、材料合同、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预算部是公司合同款支付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合同款支付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合同款支付管理包括支付计划申报、支付计划审批、支付执行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定金)、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合同相关费用。

第六条合同款支付管理应坚持遵守合同、分工负责、统一计划、按时支付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款支付的计划申报、支付执行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前期开发部负责前期合同(不含设计委托类合同)支付的计划申报、支付执行工作。

(二)设计部负责设计委托类合同支付的计划申报、支付执行工作。

(三)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合同支付的计划申报工作。

(四)合同预算部负责施工合同支付的支付执行工作。

(五)材料部负责材料(设备)合同支付的计划申报、支付执行工作。

第八条合同款支付的计划审批及合同款支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合同预算部负责,主要包括:汇总各业务部门合同款支付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合同款支付计划会议、组织参会部门及人员进行会签等。

第九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合同款支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合同款支付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涉及合同款支付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合同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合同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限。

(三)合同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与时限。

(四)合同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支付方式与时限;

(五)合同变更的确认方式、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合同款支付的计划申报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执行的实际情况按计划进行。施工合同、材料合同的进度款可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支付,其他合同款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填写《合同款支付计划申报表》,经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签认后,报合同预算部汇总。

第十三条合同预算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合同款支付计划,填写《合同款支付计划报审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公司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并通知公司合同款支付计划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等事宜。

第十四条合同预算部负责在每月7日前召开公司合同款支付计划会议,讨论、确定本月的合同款支付计划后,组织参会部门及人员进行会签,报董事长审阅。

第十五条合同预算部根据批准的合同款支付计划,编制《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汇总表》和《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明细表》,经主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后,转集团财务中心和各业务部门,作为合同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未列入支付计划的合同款原则不予以办理相关支付手续。若需调整已执行支付计划,需承办部门以《工作请示单》的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调整支付计划的会签工作,会签部门和人员为参加本月支付计划会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调整计划申请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将会签原件报合同预算部;合同预算部调整《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汇总表》和《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明细表》,经主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后,转集团财务中心和各业务部门,作为合同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未列入支付计划且急需支付的前期合同,可由前期开发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直接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款支付应按照计划当月进行支付,因特殊原因未在当月支付的合同款,可转入下月的支付计划,并需在申报支付计划时注明。

第四章合同款支付的执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业务部门按照计划在每月27日前组织完成合同款的支付执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款支付前必须由承办部门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填写会签单。会签人员包括承办人、承办部门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人、公司领导。合同保修款支付时还应附有使用单位的相关意见。当合同款支付的金额较大时,还应经董事长会签。

第二十二条承办部门应按集团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款支付领取手续。工程合同款支付时,合同预算部应安排专人陪同收款人到集团财务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团财务中心应在每月28日向合同预算部提供填报完整的《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汇总表》和《合同款支付计划(执行)明细表》,作为公司编制次月合同款支付计划的依据。

第五章合同款支付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款支付计划申报、支付执行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相关合同的台帐、相关文件及电子资料存档等。

第二十五条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款支付计划审批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合同支付计划台帐、施工合同台帐、相关文件及电子资料存档等。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及时掌握承办合同的支付情况,保证合同款支付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合同支付管理档案由集团财务中心留存原件并负责移交集团档案室;各业务部门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部门档案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集团总裁联席会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董事长 总裁 副总裁 总工程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2月28日印

推荐第3篇:合同回款管理制度

合同回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评估合同风险,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执行效率,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促进合同回款,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章回款管理职责

一、回款是公司经营根本,作为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必须亲自抓回款工作。

二、回款是各部门一把手的主要责任,回款指标是对一把手考核的关键考核指标。

三、财务部回款主管部长,专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直接汇报给总经理。

四、回款工作人人有责,公司每个岗位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回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均有权对影响回款的行为,提出奖惩意见,提报综合部考核。

五、回款工作,总经理统一管理,财务部回款主管部长监督市场部的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执行管理员监督合同执行过程,各执行部门按五大计划流程要求合理规划、组织、实施合同的执行工作,综合部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财务部、市场部和各执行部门的回款工作。第三章合同回款过程管理

一、合同事前风险评估

1、工作职责

(1)销售经理:项目跟踪过程中,在项目管理软件填写项目跟踪信息,组织项目分析会,填写《跟踪分析流程表》,进行客户评审,写明客户资金状况、项目资金来源、额度、时间点、项目回款预期。

(2)行业经理:投标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投标分析会,填写《投标分析流程表》,全面评估项目风险。

(3)合同管理会计:定期更新客户欠款率,评价客户信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协助客户评审。

(4)财务部长:配合销售经理客户评审,配合行业经理项目投标分析,评估项目资金风险,提出财务指导意见,上报重大风险合同。 (5)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负责评审流程的监督、检查。

2、评审权限

(1)100万以上、评审存在风险条款的销售合同签订前,销售经理必须将合同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评审。

(2)200万以上销售合同签订前,除履行正常评审流程,必须经过总经理评审后方可签订。 (3)合同经客户评审、投标分析,存在重大资金风险、执行风险、利润亏损,销售经理、行业经理、财务部长必须及时上报。

3、回款条款签订原则

(1)所有销售合同,回款条款原则上都应签订预付款,且预付款到账后方可执行采购付款。 (2)备件合同:

新客户:预付款不得低于30%,且全款提货;

老客户: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可执行历史条款;客户存在欠款,或货到公司长时间不提,则新增合同预付款不得低于30%,且全款提货。 (3)工程合同:

新客户: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质保金不得高于10%,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老客户:客户信状况良好,可执行历史条款;客户存在欠款,则新增合同必须签订预付款(30%)、提货款(30%),且预付款到账后方可执行采购付款。 (4)财务部有权根据客户历史信用情况,针对欠款客户做出以后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

4、违规处罚:

(1)销售经理未登记项目信息,不召开跟踪分析会,不进行客户评审,商务费用不予审批,每次罚款100元。

(2)行业经理未召开投标分析会,未进行合同评审,合同就参与投标,行业经理、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市场部、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3)未按规定额度、流程执行合同评审,责任人罚款200元。

(4)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未进行评审检查、监督,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

(5)凡合同未经评审,或低估合同风险,不及时上报,给公司造成损失,报综合部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合同立项

1、工作职责

(1)行业经理:组织召开立项分析会,填写《立项流程表》,评估项目执行风险,安排项目执行各环节进度要求。

(2)销售经理:阐述客户、项目情况,提供实际工期需求,明确特殊事项,确认预计回款到帐时间、支付方式、保函要求、回款条件。 (3)项目经理:按项目实际组织、安排项目执行周期,协调各部门存在问题、困难,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各部门工作进度安排。

(4)采购(资源)管理:确认采购清单,落实采购货期、库存、窜货安排,保证货物及时到位。

(5)成套负责人:明确成套设计、采购委托下达、生产结束、发货时间、质量要求,制定特殊问题、困难处理方案。

(6)工程管理:明确施工资料、施工进度、工作节点,质量要求,按回款要求安排各阶段任务。

(7)合同执行管理员:明确项目执行各节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要求,执行进度。

(8)财务部长:按立项进度安排,确认各节点回款要求,明确各岗位回款责任。 (9)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负责评审流程的监督、检查。

2、违规处罚:

(1)未按项目要求时间完成立项委托,行业经理(或业务经理)罚款100元。 (2)立项内容填写不完整,存在漏洞,风险评估不足,行业经理罚款100元。 (3)销售经理提供的客户实际需求不客观,导致执行风险、困难,造成资金占用,影响回款,每次罚款100元。

(4)项目经理不掌握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执行组织不合理,造成资金占用,影响回款,每次罚款100元。

(5)行业经理未将《立项流程表》及时发送相关人员,罚款50元。

(6)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每发现一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合同执行

1、合同存档要求

(1)销售经理必须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场部合同执行管理员存档,合同管理员在接收当天将合同资料复印件提交财务部合同管理会计,因提交时间延误影响回款统计,延误者每次罚款100元。

(2)项目经理、销售经理,必须货物交付、项目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内签收货物、工程验收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场部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执行管理员在接收当天提交财务部合同管理会计,确认应收账款,因手续不全影响回款,延误者每次罚款100元。

(3)无销售合同,公司不予执行,合同执行管理员必须及时上报,否则因无审批手续即开始执行,责任人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2、委托下达要求

因设计、采购、成套、施工、技术服务等委托下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回款,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3、采购货期要求

(1)采购不能按委托时间要求到货,影响交货,影响执行工期和回款; (2)因个别货物不到货,影响备件合同交货、成套产成交货、工程安装验收,影响工期和回款;

(3)采购不掌握工程实际需求,提货与需求不对应,造成资金占用或货期延误,影响回款;

以上情况,采购员、采购经理、合同执行管理员各罚款100元。

4、项目工期要求

(1)销售员必须将合同延期、暂停、合同变更等动态信息反馈给项目经理、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管理会计,如果造成资金占用,罚款100元。

(2)项目经理不掌握整体执行进度,委托下达、客户提货时间安排不合理,造成资金占用或货期延误,影响回款,罚款100元。

(3)成套、控制工程、软件工程、工程管理执行计划不严谨,不能按委托工期完成工作,导致工期延误,影响回款,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罚款100元。 (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无法验收、影响回款,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各罚款100元。

(5)项目执行各环节出现问题、变化,不及时上报合同执行管理员、上报公司高层领导,或虚报、瞒报、拖延处理,延误执行工期,影响回款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5、付款结算要求

(1)财务部不按时完成付款审核、结算,影响采购提货、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财务部长各罚款100元。

(2)财务部不能采取灵活的银行结算方式,充分组合、利用公司现有资金,影响采购付款,财务部长罚款100元。

(3)对于工程项目采购,采购合同不能比照销售合同条款签订,未签订风险、违约条款,因后续服务、货物质量、货期争议等影响回款,采购员、采购经理各罚款100元。

6、提货要求

(1)按合同条款,存在欠款合同,发货申请财务部不予审核;如有特殊说明,销售经理必须给出回款时间,财务部以此进行回款考核。 (2)备件合同,销售员必须在货物到达公司前提示客户提货,如延误执行有效期,造成回款延误,罚款100元。

(3)工程合同产成后,客户不提货,每延误一周,销售经理罚款100元。 (4)因入库、出库手续不及时,导致发货延误,影响回款,采购、库房、合同执行管理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如合同执行工期紧急,需先出库、直发,后补物流手续,责任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出库手续的录入、审核,如因此影响欠款统计,责任人、部分负责人罚款100元。

(6)因库存信息不准,账物不准,影响货物调配、发货,影响回款,采购、库房、合同执行管理相关责任人、业务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7)因库房发货错误、混乱、延误,影响回款,发货人员、库房主管各罚款100元。

7、销售发票挂账要求

(1)对于符合开票挂账条件的合同,销售部不及时申请发票,销售申请了财务不及时开出发票,影响挂账回款,责任人罚款100元。

(2)财务部不能按期完成纳税申报(每月12日前),影响开发票挂账回款,相关会计、主管会计、税务主管部长罚款100元。

(3)材料会计每周一向采购员提供《发票清收明细表》,采购员按采购合同条款向供应商索要发票,如不能及时收回进项发票,或进项发票错误影响认证,导致进项税不足,影响开具销售发票挂账回款,材料会计、采购员按责任罚款100元。

8、借货管理要求

具体要求执行公司《借货管理制度》

9、到期应收款要求

(1)对于满足回款条件的合同,到期不回款,或销售经理不能给出明确欠款原因;

(2)销售人员离职,区域经理没有落实好回款交接工作,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4)工程因一些非主要问题长期拖延,无法继续执行或办理验收,销售不能协调解决,造成公司资金占用,无法回款;

(5)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项目经理必须及时通知销售经理协助办理验收手续或催款;

因上述情况导致合同到期无法回款,财务部将自动确认合同欠款,从欠款当月起销售经理、执行责任人每月罚款100元。 综上所述,以上合同执行过程,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负责检查、监督与考评,情节严重,影响数额巨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报综合部审查处理。 第四章合同回款考核管理

一、回款核算

1、合同管理会计每周五必须发布准确的《应收账款报表》给回款责任人、区域经理、销售公司经理、合同执行管理员,发布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罚款100元。

2、合同执行管理员必须在收到《应收账款报表》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执行进度填列在表中反馈给合同管理会计,以便确认到期应收款,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3、合同执行管理员每周五必须发布准确的《项目执行进度表》,否则罚款100元。

4、如合同条款变更,销售员必须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场部合同执行管理员存档,合同管理员必须在接收当天将合同资料复印件提交财务部合同管理会计,重新确认应收账款,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对于同一客户的多个合同,销售员随意落实回款合同号,给财务部核对实际欠款造成困难,罚款100元。

6、因出库手续不全、信息错误,造成财务部无法准确计量发货金额,影响欠款统计,仓库保管员、发货人、合同执行管理员按责任罚款100元。

二、回款计划

1、合同管理会计每月28日(休息日顺延)必须将《应收账款报表》(区分陈欠款、到期应收款)发送给回款责任人、区域经理、销售公司经理,发布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罚款100元。

2、各区域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落实回款时间,反馈给财务部长、销售公司经理,否则区域经理、销售公司经理各罚款100元。

3、合同管理会计按各区域反馈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完回款计划,提交市场部计划管理员,否则合同管理会计、主管会计、财务部长各罚款100元。

三、回款绩效考核

1、回款绩效考核分为部门利润考核、合同执行考核两部分,部门利润考核方式由综合部制定,财务部按制度核算,合同执行考核按上述规定执行。

2、“回款率”是考核销售公司经理、区域经理、执行部门一把手、财务部回款主管部长、合同执行管理员的关键指标,财务部每月制定陈欠款、在执行合同回款计划,“实际回款率”将考核销售公司领导绩效的40%,考核其他部门领导绩效的30%。

3、综合部每周按上述要求检查一次回款工作状况,找出影响回款的责任人,给出处理报告。每漏检一次,检查人员、综合部长罚款100元。

4、财务部每月核算合同欠款,合同执行管理员落实欠款原因、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反馈给财务部,综合部、财务部按规定给出处罚意见,告知相关责任人,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扣除。

5、清欠成本

(1)销售人员离职前,财务部必须审核欠款,销售公司落实接手人,若未落实,人员离职,责任部门领导、区域经理罚款200元。

(2)销售人员离职前,如有欠款未收回,工资、提成暂停发放,区域经理必须责成其将欠款全部收回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工资、提成,如未落实,区域经理承担责任,罚款200元。

(3)因销售人员无力收回欠款,而转由公司处理,发生的清欠费用,按成本的“三倍” 计入销售人员后续合同成本,若人员离职,成本计入区域。

(4)坏账损失:销售合同发生的坏账损失,“三倍”记入销售人员后续合同成本,若人员离职,成本计入区域。

(5)公司接手清欠的合同,由财务部长负责,制定清欠方案,编制清欠时间表、费用计划,报总经理审批执行,此类合同回款纳入财务部长考核范围。 (6)如公司员工,利用个人资源收回呆死欠款,公司将予以奖励,清欠成本记入销售公司。

推荐第4篇:借 款 合同[定稿]

借 款 合 同 书

出借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现住址。

借款人:姓名 性别年龄 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 现住址 。

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出借人款人人民币(大写),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实物如汽车、房屋做担保 ,或者有经济实体的担保人做担保,借款人并提供其财产产权手续未在金融部门和他部门无抵押的信息情况证明。否则出借人不予借款。

二、借款时间从年月月。

三、借款人借款时间到期后如不归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违约金元。

四、借款用途:借款人用于

五、利息支付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

六、还款方式:双方约定为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双方签字按手印,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名

借款人:签名

担保人:签名年月日时间:

推荐第5篇:车辆抵款合同

车辆抵款合同

甲方:

乙方:甘肃兰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了技术服务,为结算服务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用车辆抵付服务费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其所有的,抵付技术服务费

二、车辆状况: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品牌:;发动机型号:。随车物品(见附件)

三、此车于年月日交付乙方。

四、乙方享有此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

五、该车交付乙方后,从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该车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不负责。

六、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支付本车顶付款30%的违约金呢。

七、本协议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

1、磁定位仪器一台。

2、测量仪器一台。

3、

推荐第6篇:法务催款函(合同款)

法 务 函

联系人:xxxx 联系人:xxxx 电话:xxxxxxx 发函人:XXXXXX有限公司 收函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我司与贵司签署了《XXXXXXXX合同》(以下统称“合同”),贵司要求我司实施XXXXXXX事宜,贵司支付XXXX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并向贵司开出全额发票。但贵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贵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我司现通知贵司:请于XXXX年X 月 X日前向我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XXXXX元(大写人民币金额:XXXXX元整)。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措施追索上述款项及滞纳金,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均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我司开户行:XXXXXXX银行XXXXXXX行 账号:XXXXXXXXXXXX

推荐第7篇: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有关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代理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

)。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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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全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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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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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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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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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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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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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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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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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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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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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范文版权所有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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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号

申诉人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_____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书,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年月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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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全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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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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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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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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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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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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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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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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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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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全称)|(印章)|

|--------|-------------------|

|被反诉人(全称)||

|--------|-------------------|

|原申请书名称||文号||

|-----

---|---------|---|-----|

|原答辩书名称||文号||

|----------------------------|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

||

|(公章:)|

------------------------------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号

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年月日诉

的申请书以及年月日交来的

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号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

本会决定_________诉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调解意见: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仲裁决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号

________:

我会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诉好范文版权所有

_______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1、

2、

3、

4、

5、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回执

我单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会()鉴字第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年月日对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诉

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号

现将诉案的()字第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

送达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

文书号:

送达时间:

签收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中丝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侯正林律师、周青生实习律师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上述代理律师,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变更。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按时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约定的秘密。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出示有关原始证据并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存),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五、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商定如下: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律师费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 除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收取的上述律师费不再退还。在代理甲方仲裁的过程中,如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的,则乙方相应地向甲方另行收取律师费,该笔律师费从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仲裁费;公告、鉴定、邮寄、查询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预支,事后结算,多退少补。

如在外地办案,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预支;如在北京市内办案,甲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除律师费外,另向乙方支付办案费(含打字、复印、传真、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元。此笔费用实行承包制,以后不再退还。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乙方 1

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视为甲方应交给乙方的违约金而不予退还甲方:第一,甲方坚持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第二,甲方未按约支付律师费或办案费;第三,甲方擅自变更、解除或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时,尚未交纳律师费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的 30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解除合同当日交纳。

八、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已收取的甲方的律师费;因乙方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甲方因委托的事项需要会见本案代理律师的,应提前 一日联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应提前告知对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收到仲裁庭的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仲裁终结时止。

十一、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履行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代表:熊烈锁

地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

环中心A座811室

邮编:邮编:100029

电话:电话:(010)82254

523、73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推荐第9篇: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仲裁、仲裁 阶段代理人。乙方律师有权利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做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1项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2、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参加仲裁、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1

(八)乙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不能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等及支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执业条例、《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关于律师费

1、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1)方式收取律师费: 1)、计件收费;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3)、计时收费;4)、风险代理收费;5)、法律顾问按顾问时间计费;6)、在上述5种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2、收费依据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3、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2

1)、计件收费方式,每件 ,共 件,律师费总计人民币 (大写 )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标准,律师费总计 元人民币。

3)、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 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4)、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4、收费时间: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二、关于工作费用

1、工作费用是指乙方办案过程中所需的翻译、查询、复印、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以及北京市市区外的差旅(交通食宿)费。

2、差旅费收取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用1)种包干使用工作费用:1)、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开具发票。2)、实报实销: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三、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仲裁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但这些事项,乙方要事先通知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仲裁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仲裁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

或乙方律师人身风险因甲方委托事项明显增加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

3、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有未尽事宜,需再行协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传真件、扫描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存档一份,乙方律师一份。

甲 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推荐第10篇: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与诉讼/仲裁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1.案件名称:

2.拟受理案件的机构:

3.甲方在案件中的身份或地位:

二、服务律师

乙方根据委托事项具体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乙方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纠纷的诉讼/仲裁代理人,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安排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

— 1 —

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三、乙方代理职责

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2.指导甲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证据; 3.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4.根据甲方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5.代为办理诉讼或者仲裁立案手续; 6.代为签收应诉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 7.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8.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9.代为申请管辖异议、回避、诉讼/仲裁中止和终结;10.代为参加仲裁庭审或审诉讼出庭; 11.代为签收仲裁或者诉讼文书; 12.代为起草法律文书;

四、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理(具体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在代理期间内如需变更代理权限,双方需另行协商,甲方应向乙方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服务或案情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报酬要求。

— 2 —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4.甲方保证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用,非因乙方律师过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用或不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及其律师应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妥当履行职责。乙方律师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2.乙方律师应依据法律及甲方陈述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独立判断,向甲方做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基于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三日内付清。

5.在涉及与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律师代理费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案件

— 3 —

的难易复杂程度,双方经过协商,甲方按照下述约定支付律师费和/或差旅费用:

(一)甲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固定费用

(1)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即,按本案标的额

元的

%计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按件收费,即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风险代理:

3.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计费: (1)固定费用: (2)风险代理: 4.计时收费

即按

元/小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代理费支付时间

八、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预付办案差旅费人民币

元。该差旅费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在选择处打√)

□(1)包干使用,多付不退、少付不补;

□(2)乙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日内提交相应凭证与甲方进 — 4 —

行结算,多退少补。

2.有关单位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或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通知、送达与签收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由对方签收,或按合同所列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应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乙方律师只收取甲方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乙方基于甲方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而解除合同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有应付清的费用的,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日内付清。

4.甲方无过错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将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额退还给甲方作为赔偿。

5.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拒

— 5 —

绝继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应付律师费数额的每日千分一支付赔偿金。

6.除非经证明乙方律师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应视为随意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为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的,甲方随意解除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费):

(1)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2)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至一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3)一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4)一审判决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5)二审开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的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6)二审开庭后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律师总额的

%予以赔偿;

(7)执行阶段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律师费总额的

%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

— 6 —

1.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赔偿差旅费以及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十二、其他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自双方签署完成后生效。本合同于

日签署。

十三、特别约定

甲方:(盖章或者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 7 —

第11篇:微粒贷借款额度合同

微粒贷借款额度合同

V2.5 特别提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微众银行”)与其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称前述两个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将共同为您(亦称“用户”、“本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具体借款信息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所载信息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您在此确认并同意您与借款借据上所载的贷款人形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关系,受本合同约束。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借款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黑加粗的形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贷款服务。您的使用、登录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即时生效。

本合同由您和贷款人共同签署。 第一条术语足义

1.1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指您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审批、查看额度、申请借款等操作的在线或移动平台。

1.2腾讯手机QQ: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或“腾讯计算机”)的手机QQ软件。

腾讯微信:指腾讯计算机的手机社交软件。

1.3授信额度有效期:指在授信额度内,您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本合同初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前,若本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从到期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1.4可使用授信额度:是指当期您可以使用的额度。

可使用额度=授信额度一额度项下您已经支取且尚未结清的单笔借款发放本金之和

1.5提款申请:您应向贷款人发出提款的支付申请,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状况或经营情况调整您使用贷款的提款(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提款笔数。

1.6还款账户:指您申请、使用本贷款服务,提供给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银行账户(此账户是与财付通进行绑定的银行账户),及您在微众银行开立的账户。

1.7代扣还款: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您无条件不可撇销地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您持续向还款账户开户行、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送代扣指令,直接将您还款账户的款项划扣至贷款人账户,用于偿还您在贷款人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且贷款人有权将同一还款日的多笔贷款应还款额合为一笔或分成特定金额,分笔、分批发出交易委托指令。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做出。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第二条申请及信息授权

2.1您须亲自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务必通过微信密码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支付密码的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方视为您本人申请。

2.2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常用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微信账号及密码、财付通账号及密码、财付通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您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您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您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微众银行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计算机、财付通、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查询或确认与您借款申请相关信息。

2.4微众银行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无芙的第三方,但贷款人之间就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除外。您同意,微众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关联公司、数据信息机构查询您使用本服务所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5贷款人有权依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您的借款申请及核定您的信用额度,且在核定您的信用额度后,贷款人有权根据掌握的您的信用情况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随时调整您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调低、调高或者中止、终止)。

2.6贷款人核定的您的信用额度并不构成贷款人对您的授信承诺,信用额度项下具体提款业务,您应逐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及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提款,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当期信用及贷款人当期可贷款资金规模自主决定是否向您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以及具体贷款金额。

第三条额度的使用、提款

3.1您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本信用额度,否则您须对非安全环境下本信用额度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3.2您知悉贷款人通过校验密码对使用本额度的交易进行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其本人交易,并由您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您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信用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敖凭证。

3.3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以经您确认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人)之间的出资比例由前述两个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3.4本信用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不能用于个人购买住房、进行证券投资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否则视同违约。

3.5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根据您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您的账户上,并由您通过取现、转账、支付等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日常消费用途的交 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您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6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根据您发出或确认的消费交易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川女款人,收款人及账号信息以电子借据展示所载信息为准。

3.7贷款人有权限定本额度项下贷款的提款次数及单笔贷款的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

3.8如发生由于贷款人系统原因或放款通路问题导致贷款人重复放款,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您的还款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多余款项进行划回扣收。

3.9您不得利用本信用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信用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主观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您对本信用额度的使用,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第四条利率

4.1奉额度项下贷款均采用日固定利率,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年利率=日利率x365。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4.2您使用本额度项下贷款时,贷款人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从贷款人处转出)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单笔贷款利率将在您的提款过程中经您电子确认的借据为准。

4.3贷款人有权修改或新增利息收取标准,标准修改或新增后将在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告,若您不同意修改或新增费用项目或标准,可停止申请新的贷款,您之前申请的贷款利息标准不受影响。

4.4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您确认的电子借款借据信息为准。由于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同,借款期限并非一个整自然月。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

5.1您应主动查询您账户信用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贷款人所保存的本信用额度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您具有约束力。您不得以未收到对 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5.2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全部采用按月分期等本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累升已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天数

5.3您应在每期贷款的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金额,首期还款日期以您提款过程中经您电子确认的电子借据为准,还款日的规则如下:

(一)单一客户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每月还款日固定,该固定还款日统一为首笔贷款确定的每月还款日;

(二)首笔贷款发放日为1~28日的,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首笔贷款发放日为当月

29、30、31日的,每月还款日为1 5日至28日某一日,具体日期以系统登记为准,贷款最终到期日统一为最后一期还款日,利随本清;

(三)非首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从该笔贷款发放日起(含)的第二个每月还款日。

(四)举例

例1:

您在3月1 5日申请首笔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首期还款日为4月1 5日,同时确认您的固定还款为“1 5日”;

您在3月26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5月1 5日;

您在4月1 2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5月1 5日;

您在4月1 5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5月1 5日。

例2:

您在3月31日申请首笔贷款成功,系统将该笔贷款首期还款日随机指定为4月21日(该日期可以为4月1 5日至28日间任一日期),同时确认您的固定还款日为“21日”;

您在4月1 2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5月21日;

您在4月26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6月21日。

5.4您已充分理解并确认为实现您的统一还款日便利而可能出现的单笔贷款首期实际计息不足三十天或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5.5还款方式分为主动还款或自动还款:

(1)主动还款:您可主动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自动还款(代扣还款):您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您的还款账户,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贷款人对您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作出。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代扣的全部责任由您与贷款人承担。

(3)您承诺在使用委托代扣或主动还款服务时,您的承诺和指令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目的且不侵犯第三方支付组织机构、贷款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相关机构有杈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您在此确认和授权,当您的账户余额不足时,贷款人有权降低代扣额度以及多次分笔通过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出代扣指令。

(5)若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扣款失败,逾期未清偿任何款项将影响您的征信记录。

5.6还款顺序:贷款人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但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扣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您。

5.7在您未清偿所有贷款费用、本金及利息前,您不得变更、注销您的还款账户,特殊情况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人审批后可变更您的还款账户,但贷款功能会受到限制。

5.8您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当有多笔未结清贷款时,贷款人有权限定您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贷款人受理您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的终审结果为准。贷款人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5.9微众银行与合作金融机构按贷款资金比例份额共同享有对您的债权,微众银行及合作金融机构任一方均有权向您要求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

5.10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您的还款等相关责任均为独立责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因您与交易对象川女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而发生变更、中止、终止、无效。

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6.1合同变更与解除

(1)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您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本贷款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贷款人有权基于自身经营考虑,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您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6.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您理解并同意该等转让行为无需通知您。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您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2)您任一期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

(3)您在履行与贷款入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您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您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2)您任一期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

(3)您在履行与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您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5)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6)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您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7.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您尚未使用的贷款;

(3)要求您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4)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5)宣布本合同项下您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贷款本息,或以合法手段追偿您应付款项;

(6)从您在贷款人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您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对您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您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

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借据中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您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按日在约定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 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7.4您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您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您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7.5贷款人因向您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您承担。

7.6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服务网站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啬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1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所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单笔借据及电子补充协议、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您在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线上服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贷款人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发送到您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中所示的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因您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贷款人有权因此停止为您发放新的贷款。

8.3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电子补充协议、电子借款借据或附件(如有)已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8.4您以在贷款人处预留的手机号码或微信号,为短信通知号码或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您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出,送至预留手机号码或微信,即视为送达。

8.5管辖及法律适屈

(1)本合同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3)若您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12篇:TQ渠道返款合同

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TQ.CN

TQ洽谈通联盟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

订约双方在彼此信赖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授权甲方为销售代理人事宜订立本协议

1、甲方权责:

1.1 甲方免费加盟乙方联盟返款合作。

1.2甲方为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工作者,具有用户网站FTP资源,配合用户嵌入和使

用TQ洽谈通免费版软件。

1.3甲方可以免费使用TQ VIP版软件(限甲方自身关于建站业务网站)

1.4甲方每嵌入一个TQ洽谈通免费版软件获得乙方

1.5甲方嵌入的用户向乙方付费开通VIP版软件后,甲方获得乙方(如

以后用户续费,甲方持续获得100元现金返款)。

2、乙方权责:

2.1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为用户嵌入使用TQ洽谈通免费版软件,并对用户进行服务介绍软件

功能,保证用户正确操作使用TQ、产生应用价值。

2.2 乙方汇总统计TQ洽谈通免费版嵌入和VIP版开通数量,每周办理联盟返款。

2.3 乙方无偿提供甲方VIP版软件和联盟后台等服务,甲方可以免费使用。

3、附加说明:

3.1 甲方嵌入用户定位于企业和商业性的独立网站,具有独立一级域名。

3.2 甲方嵌入的个人、娱乐性网站以及B2B网站会员子页、网站内部黄页等视为无效。

3.3 甲方需将TQ洽谈通代码嵌入在用户网站首页、产品页、联系人页等显著位置。

3.4 乙方审核联盟后台TQ嵌入量,按照后台的增量给甲方返款结算。

3.5 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约之日起一年。

3.6 本协议解释权由乙方所有。

甲方:乙方: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80706167/51529619/20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北京市沙河巩华大街70号机电大楼3层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2010年月日

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TQ.CN

TQ洽谈通联盟合作协议附件

1、奖励政策:

 当月奖励:当月嵌入量达到50个,赠送100元免费电话费;达到100个,赠送220元免费

电话费;达到200个,赠送500元免费电话费。

 现金返款:甲方嵌入的教育、医疗、旅游、招商、电子、设备、金融、物流的行业用户,向

乙方付费开通电话类服务(500元-1000元)后,甲方可获得乙方50元现金奖励;向乙方付

费开通电话类服务(1000元以上)后,甲方可获得乙方100元现金奖励(如以后用户续费,

甲方持续获得该现金返款)。

 走单提成:对甲方的意向客户,甲方可自行开发开通VIP;

1.甲方在注册意向客户前,需通知联盟经理提前报备;

2.对于甲方软件走单,乙方给予甲方成本(按照市场价1200元核算)五折折扣;

3.对于甲方套餐走单,乙方在扣除相应话费(包括免费回呼和400电话)后,给予甲方软

件成本五折折扣。

 项目合作:对甲方的行业和集团大客户,甲方可获得乙方方案及项目合作支持,利益共享(项

目合同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

 其它支持:包括获得优势位置友情链接(乙方TQ官方网站ALEXA排名4000左右)、乙方新

产品优惠政策代理权等。

2、信息登记(甲方):

公司名称:网址:负责人:电话:

其它联系方式(QQ/MSN/Email):

支付宝账号

3、合作流程:

 甲方申请注册联盟后台,注册后由联盟经理确认开通后台权限。

后台申请地址:http://qtt.tq.cn/agent/register.jsp?agree=1&parentid=lm1001

 甲方在联盟后台给用户嵌入免费的TQ。

后台登陆地址:http://bo.tq.cn:8080/tqcrm/login.do

 乙方按照甲方联盟后台数据每周五通过支付宝给甲方返款。

甲方:乙方: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80706167/51529619/20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北京市沙河巩华大街70号机电大楼3层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2010年月日

第13篇:建筑合同回款率

篇1:绩效工资与回款率 销售人员季度绩效工资挂钩标准

比例是否要再做调整?篇2:合同回款管理制度 合同回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评估合同风险,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执行效率,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促进合同回款,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章回款管理职责

一、回款是公司经营根本,作为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必须亲自抓回款工作。

二、回款是各部门一把手的主要责任,回款指标是对一把手考核的关键考核指标。

三、财务部回款主管部长,专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直接汇报给总经理。

四、回款工作人人有责,公司每个岗位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回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均有权对影响回款的行为,提出奖惩意见,提报综合部考核。

五、回款工作,总经理统一管理,财务部回款主管部长监督市场部的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执行管理员监督合同执行过程,各执行部门按五大计划流程要求合理规划、组织、实施合同的执行工作,综合部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财务部、市场部和各执行部门的回款工作。第三章合同回款过程管理

一、合同事前风险评估

1、工作职责

(1)销售经理:项目跟踪过程中,在项目管理软件填写项目跟踪信息,组织项目分析会,填写《跟踪分析流程表》,进行客户评审,写明客户资金状况、项目资金来源、额度、时间点、项目回款预期。

(2)行业经理:投标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投标分析会,填写《投标分析流程表》,全面评估项目风险。

(3)合同管理会计:定期更新客户欠款率,评价客户信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协助客户评审。

(4)财务部长:配合销售经理客户评审,配合行业经理项目投标分析,评估项目资金风险,提出财务指导意见,上报重大风险合同。

(5)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负责评审流程的监督、检查。

2、评审权限

(1)100万以上、评审存在风险条款的销售合同签订前,销售经理必须将合同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评审。

(2)200万以上销售合同签订前,除履行正常评审流程,必须经过总经理评审后方可签订。(3)合同经客户评审、投标分析,存在重大资金风险、执行风险、利润亏损,销售经理、行业经理、财务部长必须及时上报。

3、回款条款签订原则 (1)所有销售合同,回款条款原则上都应签订预付款,且预付款到账后方可执行采购付款。 (2)备件合同: 新客户:预付款不得低于30%,且全款提货; 老客户: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可执行历史条款;客户存在欠款,或货到公司长时间不提,则新增合同预付款不得低于30%,且全款提货。 (3)工程合同: 新客户: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质保金不得高于10%,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老客户:客户信状况良好,可执行历史条款;客户存在欠款,则新增合同必须签订预付款(30%)、提货款(30%),且预付款到账后方可执行采购付款。 (4)财务部有权根据客户历史信用情况,针对欠款客户做出以后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

4、违规处罚:

(1)销售经理未登记项目信息,不召开跟踪分析会,不进行客户评审,商务费用不予审批,每次罚款100元。 (2)行业经理未召开投标分析会,未进行合同评审,合同就参与投标,行业经理、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市场部、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3)未按规定额度、流程执行合同评审,责任人罚款200元。

(4)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未进行评审检查、监督,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

(5)凡合同未经评审,或低估合同风险,不及时上报,给公司造成损失,报综合部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合同立项

1、工作职责 (1)行业经理:组织召开立项分析会,填写《立项流程表》,评估项目执行风险,安排项目执行各环节进度要求。

(2)销售经理:阐述客户、项目情况,提供实际工期需求,明确特殊事项,确认预计回款到帐时间、支付方式、保函要求、回款条件。(3)项目经理:按项目实际组织、安排项目执行周期,协调各部门存在问题、困难,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各部门工作进度安排。 (4)采购(资源)管理:确认采购清单,落实采购货期、库存、窜货安排,保证货物及时到位。 (5)成套负责人:明确成套设计、采购委托下达、生产结束、发货时间、质量要求,制定特殊问题、困难处理方案。 (6)工程管理:明确施工资料、施工进度、工作节点,质量要求,按回款要求安排各阶段任务。 (7)合同执行管理员:明确项目执行各节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要求,执行进度。

(8)财务部长:按立项进度安排,确认各节点回款要求,明确各岗位回款责任。 (9)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负责评审流程的监督、检查。

2、违规处罚: (1)未按项目要求时间完成立项委托,行业经理(或业务经理)罚款100元。

(2)立项内容填写不完整,存在漏洞,风险评估不足,行业经理罚款100元。 (3)销售经理提供的客户实际需求不客观,导致执行风险、困难,造成资金占用,影响回款,每次罚款100元。 (4)项目经理不掌握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执行组织不合理,造成资金占用,影响回款,每次罚款100元。

(5)行业经理未将《立项流程表》及时发送相关人员,罚款50元。 (6)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每发现一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合同执行

1、合同存档要求 (1)销售经理必须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场部合同执行管理员存档,合同管理员在接收当天将合同资料复印件提交财务部合同管理会计,因提交时间延误影响回款统计,延误者每次罚款100元。 (2)项目经理、销售经理,必须货物交付、项目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内签收货物、工程验收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场部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执行管理员在接收当天提交财务部合同管理会计,确认应收账款,因手续不全影响回款,延误者每次罚款100元。

(3)无销售合同,公司不予执行,合同执行管理员必须及时上报,否则因无审批手续即开始执行,责任人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2、委托下达要求 因设计、采购、成套、施工、技术服务等委托下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回款,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3、采购货期要求

(1)采购不能按委托时间要求到货,影响交货,影响执行工期和回款; (2)因个别货物不到货,影响备件合同交货、成套产成交货、工程安装验收,影响工期和回款; (3)采购不掌握工程实际需求,提货与需求不对应,造成资金占用或货期延误,影响回款; 以上情况,采购员、采购经理、合同执行管理员各罚款100元。

4、项目工期要求 (1)销售员必须将合同延期、暂停、合同变更等动态信息反馈给项目经理、合同执行管理员、合同管理会计,如果造成资金占用,罚款100元。

(2)项目经理不掌握整体执行进度,委托下达、客户提货时间安排不合理,造成资金占用或货期延误,影响回款,罚款100元。

(3)成套、控制工程、软件工程、工程管理执行计划不严谨,不能按委托工期完成工作,导致工期延误,影响回款,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罚款100元。

(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无法验收、影响回款,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各罚款100元。

(5)项目执行各环节出现问题、变化,不及时上报合同执行管理员、上报公司高层领导,或虚报、瞒报、拖延处理,延误执行工期,影响回款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5、付款结算要求

(1)财务部不按时完成付款审核、结算,影响采购提货、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财务部长各罚款100元。

(2)财务部不能采取灵活的银行结算方式,充分组合、利用公司现有资金,影响采购付款,财务部长罚款100元。

(3)对于工程项目采购,采购合同不能比照销售合同条款签订,未签订风险、违约条款,因后续服务、货物质量、货期争议等影响回款,采购员、采购经理各罚款100元。

6、提货要求

(1)按合同条款,存在欠款合同,发货申请财务部不予审核;如有特殊说明,销售经理必须给出回款时间,财务部以此进行回款考核。(2)备件合同,销售员必须在货物到达公司前提示客户提货,如延误执行有效期,造成回款延误,罚款100元。

(3)工程合同产成后,客户不提货,每延误一周,销售经理罚款100元。 (4)因入库、出库手续不及时,导致发货延误,影响回款,采购、库房、合同执行管理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如合同执行工期紧急,需先出库、直发,后补物流手续,责任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出库手续的录入、审核,如因此影响欠款统计,责任人、部分负责人罚款100元。

(6)因库存信息不准,账物不准,影响货物调配、发货,影响回款,采购、库房、合同执行管理相关责任人、业务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7)因库房发货错误、混乱、延误,影响回款,发货人员、库房主管各罚款100元。

7、销售发票挂账要求

(1)对于符合开票挂账条件的合同,销售部不及时申请发票,销售申请了财务不及时开出发票,影响挂账回款,责任人罚款100元。

(2)财务部不能按期完成纳税申报(每月12日前),影响开发票挂账回款,相关会计、主管会计、税务主管部长罚款100元。 (3)材料会计每周一向采购员提供《发票清收明细表》,采购员按采购合同条款向供应商索要发票,如不能及时收回进项发票,或进项发票错误影响认证,导致进项税不足,影响开具销售发票挂账回款,材料会计、采购员按责任罚款100元。

8、借货管理要求

具体要求执行公司《借货管理制度》

9、到期应收款要求

(1)对于满足回款条件的合同,到期不回款,或销售经理不能给出明确欠款原因; (2)销售人员离职,区域经理没有落实好回款交接工作,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4)工程因一些非主要问题长期拖延,无法继续执行或办理验收,销售不能协调解决,造成公司资金占用,无法回款;

(5)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项目经理必须及时通知销售经理协助办理验收手续或催款; 因上述情况导致合同到期无法回款,财务部将自动确认合同欠款,从欠款当月起销售经理、执行责任人每月罚款100元。篇3:合同回款情况统计表档 合同回款情况统计表 1.用途

根据订单的分期收款计划及用户实际回款情况,统计订单的回款情况。 2.功能

可按公司、年月、业务类型、部门、员工、结算人、合同号、回款类型进行分类汇总

可按公司、年月、截止日期、业务类型、部门、员工、结算人类型、结算人、合同号、匹配方式、回款类型等进行查询(先自动匹配再查询过滤)。 3.报表字段

公司、结算人、销售订单号、合同号、业务类型、业务员、回款类型、计划回款时间、计划收款、已回款金额、未回款金额。 4.统计字段

计划收款、已回款金额、未回款金额。 5.数据说明

(1) 自动匹配?按合同匹配:在往来池中按公司、结算人、截止日期、收付类型为“销售”过滤

出资金单据,按公司、合同号进行统计单据金额(即收款金额)、在销售订单的分期收款计划中按公司、合同号、时间顺序对收款合计进行逐笔分配。 ?按客户匹配:在往来池中筛选公司、结算人、收付类型为“销售”、业务日期小

于截止日期的资金单据类(银行收款、银行付款、现金收款、现金付款,付款取负数),按公司、结算人求和,在销售订单分期收款计划中,按公司、结算人、时间顺序与收款合计进行逐笔分配。

?分配方法:按先计划先回款的约定进行自动分配用户的回款。

第14篇:仲裁申请书(无合同)陈玲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陈玲、汉族、1964年 10 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为:510224196410121147、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为: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天籁城3号二单元3-1联系电话: 13452896072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职务:董事长

地址:重庆市南坪花园路8号。 联系电话:62812729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交房义务。

2、请求裁决提高被申请人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提高至

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二点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为止。

计算至2010年12月12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1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实现通水、通电、通气的违约金,直至实际通水、

通电、通气为止。计算至2010年12月12日,逾期通水、通电、通

气违约金为 6740元。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 年 2月 15日,申请人就购买位于渝北区人和镇

人和街道“南极。凤麟苑”A2-10-2号房屋与被申请人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8.69平

方米, 房屋总价款为182577元,卖方将经过竣工验收备

案登记的房屋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 2007年12月 31日。

卖方将所售房屋达到通水、通电、通气使用条件的时间为 2007年 12月 31日。同时合同约定的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

“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乙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

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

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到通水、通电、通气使用条件的

违约责任为“按合同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合同约

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为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

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累计已付房屋价款为182577元,但被申请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备案登记为由,未将已签署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给申请人,且时至今日也未向申请人交付

房屋。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因自身

资金原因致使工程全面停工至今,其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经过竣工验

收备案登记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达到通水、通电、

通气使用条件,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已严重违约,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所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系被申请人预先确定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申请人无法与其协商变更只能接受,该违约金约定过低,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同地段商品房的租金。为此,申请人要求增加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此致

重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玲

时间:2010.12.28

第15篇:1仲裁委托代理合同_1

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甲方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

□承认仲裁请求;

□提起反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诉讼费元人民币;

□鉴定费元人民币;

□公证费元人民币;

□查档费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元人民币;

□长途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辩护费和办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乙双方因律师代理费发生的纠纷,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到相关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3、因乙方在执业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行为,甲方有权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进行补充协议或另行协议。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16篇:仲裁委托代理合同(整理)

篇1:诉讼、仲裁代理委托合同 诉讼/仲裁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鉴于: (1)委托人准备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纠纷。

(2)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纠纷,被__________提起诉讼/仲裁。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受托人办理该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律师

受托人指派执业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 诉前交涉

□ 代理仲裁 □ 代理一审 □ 代理申诉 □ 代理二审 □ 代理执行 □ 代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代理权限(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 出庭 □ 答辩 □ 陈述案情 □ 举证 □质证 □ 签收法律文书 □ 参加和解或调解

□ 承认诉讼/仲裁请求 □ 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 放弃诉讼/仲裁请求 □ 提起反诉 □ 提起上诉 □ 申请再审

□ 其他授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向律师真实详细的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证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2、受托人应确保至少一名律师参加诉讼/仲裁的正式开庭。

3、律师应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情。

4、律师在执行委托人委托的具体工作时,应对自身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负责。

5、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法要求。

6、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委托事项完成后,受托人应在__日内将所有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返还给委托人。第五条 代理费及办案杂费

1、代理费采取下列第__种方式: (1)固定收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判决/裁定/仲裁书生效之日起__日内支付。

(2)效果收费:按生效判决/裁定/仲裁书支持的委托人请求的金额/避免委托人承担的金额的____%计算。于判决/裁定/仲裁书生效之日起__日内支付。

2、办案杂费:律师的差旅费、查档费、复印费等为案件必要开支的办案杂费:由受托人垫付,委托人实报实销/由受托人自负/由委托人预付_______元,多退少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_______元,受托人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律师出现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工作失误、侵害委托人权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失去执业资格等不适宜继续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代理费、办案杂费和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在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托人或律师被有关机关查处或被第三方索赔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附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自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篇2:1仲裁委托代理合同_1 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甲方参与仲裁活动。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 □承认仲裁请求; □提起反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诉讼费 元人民币; □鉴定费 元人民币; □公证费 元人民币; □查档费 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 元人民币;□长途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 , 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辩护费和办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 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篇3: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800-3151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名称/姓名: 签订时间: 承办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 )粤 律劳仲字第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十楼1002室 邮编:510623 电话:020-22016666 传真:020-22016688 电邮:

甲方因与 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代理下述仲裁工作(根据约定在“[ ]”内打“√”或“x”;“√”为委托代理事项,“x”为非委托代理事项): [ ] 劳动仲裁; [ ] 第一审诉讼; [ ] 第二审诉讼; [ ] 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如下(根据约定在“[ ]”内打“√”或“x”;“√”为授权事项,“x”为非授权事项):

[ ]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 [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 ]代为提起仲裁/撤回仲裁; [ ]代为出庭参加仲裁; [ ]代为提出裁决权异议; [ ]代为申请回避;

[ ]代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勘验/重新勘验 [ ]代为提出答辩;

[ ]代为提出、变更或者放弃己方仲裁请求; [ ]代为承认、反驳对方仲裁请求; [ ]代为提起反请求/撤回反请求; [ ]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代为申请执行; [ ]代为收取执行标的;

[ ]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 ] [ ]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及时;

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因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仲裁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事项;

5、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6、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

7、乙方及其委派的律师/律师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收费方式

[ ]非风险收费方式;

根据政府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整。 (2)支付期限: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2、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根据约定在“[ ]”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 ]实报实销: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日内据实报销;

[ ]包干: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采用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行:广州市工行黄埔大道支行 乙方账号:3602051219100003875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4、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仲裁当事人,或者因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增加律师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 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第17篇:第五章 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

第五章 施工合同款支付控制

第一节 工程计量与计价控制

在合同款支付中,计量和计价是控制价款支付的最基本要素。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常采用单价结算方式,因此,对监理工程师来说,熟悉、理解并正确使用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十分重要。

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介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2006]13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引(调)水、供水、灌溉、河湖治理、堤防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活动。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分为: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清单格式分别如表5-1~5-4所示。

措施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小型临时工程措施、施工企业进退场措施、大型施工设备安装拆迁费等。其他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

二、工程计量的重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测量和计算,称为工程计量,简称计量。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常采用的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其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之一是工程量清单,常用格式如表5-1所示。

在单价合同结算中,计量工作十分重要,计量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工程价款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控制工程计量,既要保证计量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又要有利于合同履行和管理,其要点是: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量项目范围计量。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量方法计量。

(3) 承包人完成的予以计量的工程对象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4) 应建立规范、严谨的计量工作程序,设计和约定系统的计量成果报表格式和支持性材料内容和格式。

三、合同计量的范围

所谓合同计量的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量并据此作为计算合同支付价款的项目,合同中未予规定的部分不予计量。例如:合同规定按设计开挖线支付,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超挖部分不予计量;再如,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但又属于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的项目(如承包人自己规划设计的施工便道、临时栈桥、脚手架以及为施工需要而修建的施工排水泵、河岸护堤、隧洞内避车洞、临时支护等),不应予以计

量,这些项目的费用被认为在承包人报价中已经考虑,分摊到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项目中了。

一般来说,应予以计量的合同项目范围为: (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 经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的变更项目。

(3) 经监理人同意并由承包人完成的计日工项目。

四、监理人认可承包人计量项目的原则

监理人认可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对于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任何部分,监理人均不得提前认可。

(2)计量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管承包人以什么理由要求计量,监理人均不予进行计量。

(3)承包人申报的计量项目、计量方法、采用标准等均应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并且计算结果准确。

(4)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承包人在申报工程计量时,应按约定提交完整的支持性材料,一般包括:

1)监理人同意计量项目开工的证明材料。

2)监理人对计量项目质量合格的认可证书、质量评定自检表等。

3)项目计量原始数据资料、计算过程和成果等,如测量控制基线、桩位布置图、图纸或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书等。

五、计量工作方式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计量方式如下:

1、由承包人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然后,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2、监理人承包人联合计量

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即在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有些特殊项目诸如建筑物的原始地形、水下地形、疏浚工程量的计量等,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发包人代表、设计代表、监理人、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和计量,以确保工程量的计算计量准确。

采用这种计量方式,由于双方在现场共同确认计量结果,减少了计量与计量结果确认的时间,同时也保证了计量的质量,是目前提倡的计量方式。

六、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的工程量是

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技术条款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监理人应按合同严格执行。

监理人的计量工作,既要做到公正、诚信、科学,又要执行科学的计量方法,使计量工作尽量做到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一般在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前言中规定,实际计量方法必须与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就是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丈量、测算,最终确定支付工程量。

在每月的计量工作中,对承包人递交的和方资料,除了进行室内复核工作之外,还应现场进行测量抽查,抽查数量一般控制在递交剖面的5%~10%。对工程量和投资影响较大的收方资料,抽查量适当增加,反之可减少。如覆盖层开挖计量,除检查施工面貌外,可适当抽查几个部位,并且采取中间计量的方式进行月计量,最终以开挖面貌或设计开挖线形成后的总量控制。要特别注意土石方开挖和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规则,是按实际开挖的面貌还是按设计开挖线计量,应依据合同规定确定。

土石方开挖工程量的计量,要特别注意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中以施工开挖方法和使用的开挖机械划分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将无须采用爆破技术进行开挖,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料物定义为“土方”,将需要采用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开挖的料物定义为“石方”。并规定使用机械开挖的风化岩石,以及不大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均列为“土方”;体积大于0.7m

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均列为“石方”。由于各个工程的规模及其开挖所用的机械不同,合同中规定的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不同,例如:二滩工程以1m3坚硬孤石,三峡工程以1.5m3坚硬孤石为界。对于一般大中型工程施工设备而言,以0.7m3的坚硬孤石为界较好。

2、按设计图纸计量

按设计图纸计量是指根据施工图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以确定支付工程量的方法。一般对混凝土、砖石砌体、钢木结构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按设计图纸的轮廓线计算工程量。

3、仪表测量

仪表测量是指通过仪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如项目所使用的风、水、电、油等,以及混凝土灌浆、泥土灌浆等。

4、按单据计算

按单据计算是指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进货或进场材料、设备的发票、收据等,对所完成工程进行的计量。这些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规范的要求,且已应用到项目中。

5、按监理人批准计量

按监理人批准计量是指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批准、指示完成某些工作,其批准、指示中明确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量,承包人据此申请支付。这类计量主要发生在现场条件变化情况,如隧洞支护的随机锚杆、基础处理的换填等。

6、合同中个别总价项目的计量

在水电工程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有一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不宜采用单价计价,而采用总价,如临建工程、临时房建工程、某些导截流工程、观测仪器埋设、机电安装工程等。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D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人完成的总价项目形象进度和总价项目分解表进行支付。

七、工程量计量的计算

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计量计算方法均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这里主要介绍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水利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计算方法。

1、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使用经国家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钢材主要包括钢结构中使用的板、管、型材以及钢筋混凝土中使用的钢筋、钢丝等。

1)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

2)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

3)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与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2、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进行计算。

3、体积计量的计算

(1)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空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 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

(3) 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4、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八、特殊情况下计量的计算

1、按资源价值消耗计量

工程量的测量和计算,一般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永久工程实物量的计量,但有时也需要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指示的计日工或应急抢险等所需要的现场实际资源消耗进行计量。这里,计量的要素主要有:

(1) 人工消耗(工日数)。 (2) 机械台(时)班消耗。 (3) 材料消耗。 (4) 时间消耗。

(5) 其他有关消耗。

根据现场实际资源实际消耗量进行计量,监理人应做好同期的记录,并及时认证形成书面文件资料,做到“日清周结月汇总”,切勿拖延签字认证。

2、赔偿计量

费用控制中遇到的赔偿计量主要是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的计量。赔偿计量中主要是对资源损失的计量,包括有形资源(人工、机械、材料)损失计量和无形资源(时间、效率、空间)损失计量。

计量的方法一般根据现场记录计算资源的实际损失,但有时也采用有无影响事件发生两种情况下的对比方法。有形资源损失较易计量,监理人一般可根据对专项工作连续监测和记录(如监理日记、承包人的同期记录等)按实际损失法计量;时间、空间损失情况较为复杂,

一般根据现场记录和文件,通过综合分析、计算进行计量;承包人的效率损失则常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效率降低系数”(影响事件使正常效率降低的程度)进行计量。

在这类赔偿计量中,首先应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应予以计量。

九、计价方式的计算

计价是对已完成的工作量的价款进行计算,是在计量的基础上,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价款计算。合同中对工程的计量与计价都有规定,对项目的计量与计价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监理人没有权力修改合同中不合理的计量和计价条款,但可以建议合同双方修改;对合同中不合法的计量和计价监理人一定要建议合同双方修改,合同双方不修改的不合法条款,监理人有权拒绝签证。

在水电工程的固定单价合同中,项目的计价一般采用单价计价、包干(总价)计价、计日工计价三种计价支付方式。现分别对单价计价、计日工计价介绍如下。

(一) 单价计价方式项目的计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大多数项目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即按计量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单价,除非工程变更,单价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工程款项的支付,除非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允许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以外的任何价格。在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时,应注意: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3) 没有标价的项目不予支付任何款项。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都应提出报价。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因此,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标价的项目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二) 计日工费用的计价

关于计日工费用的计价,一般采用下述方法:

(1) 工程量清单中,对采用计日工形式可能涉及到不同工种的劳力、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进行计日工工作时,这些劳力、材料及设备的费用可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单价计取有关费用。

(2) 尽管工程量清单中对一些劳力、材料及设备进行了定价,但进行计日工工作时,往往还有一些劳力、材料及设备在清单中没有定价。对于清单中没有定价的项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支付其有关的费用,或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协商确定。

按照合同规定,计日工费用从合同备用金中支出。

第二节 工程款支付控制

工程款支付一般包括月进度款支付、完工结算和最终结清等。工程款的支付,不仅关系到合同的最终结算款额,而且还关系到发包人的资金成本和承包人资金流的合理性,以及承

发包双方的资金风险。工程款支付是监理人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工程款支付 (一)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为做好施工准备,承包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巨大,承包人往往难以承受。发包人为了使工程顺利进展,除了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外,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承包人一部分资金,主要供承包人做好施工准备并用于工程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支出。例如用于临时工程的建设、材料订购以及工程设备购置或租用等。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所以,工程预付款是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笔款项。预付款的这种支付性质决定了它是无息的,但要有借有还。

1、工程预付款数额的确定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5%左右。具体事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数额越大,对承包人的前期资金压力越小。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书已签订并生效。

(2) 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已向业主提供了履约担保。 (3) 承包人根据合同的格式与要求已提交了预付款保函(数额等同于工程预付款)。

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预付款申请,监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满足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的,监理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而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应不低于预付款总额的40%,一般取50%,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支付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完成的工作和进场的设备的估算价值已达到预付款金额时支付。

4、开工以后,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要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陆续扣还,扣还的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工程预付款按公式(5-1)扣还。

R=A(C-F1S)/[(F2-F1)S]

(5-1) 式中R——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金额;0≤R≤A,某月计算的R应减去上月的累积扣款额度R上,才为当月应扣的工程预付款;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合同规定的开始扣工程预付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20%;

F2——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90%。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下来。如果在合同实施中发生了整个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或合同中止等情况时,工程预付款仍未扣清,未扣偿清的工程预付款余额应全部、一次退还给发包人。

[例5-1]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价格2000万元,合同工期12个月。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

工程预付款扣还采用公式为:

R=A(C-F1S)/[(F2-F1)S] 上式中F1=20%,F2=90%。合同实施到第3个月时,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合同实施到第4个月时,累计完成合同金额540万元,则第4个月应扣还的工程预付款计算如下:

R=A(C-F1S)/[(F2-F1)S]=2000*10%*(540-0.2*2000)/[(90%-20%)*2000]=70(万元)

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70-50=20(万元) (二)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购进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主要材料支付材料预付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应符合如下条件:

(1) 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 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三)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保留金也叫滞留金或滞付金,是发包人从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款额中扣留的用于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修复和尾工义务的担保。

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有权得到的进度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一般为应支付价款的10%)的金额,直到该项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为止。

随着工程项目的完工和保修期满,发包人应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退还扣留的保留金,一般分两次退还,具体方式为:

(1) 当整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颁发移交证书后14D内,监理人应开具支付证书将所扣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颁发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监理人则应开具证书将与该部分永久工程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一半付给承包人。

(2) 剩余的保留金在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给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监理人在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后,若仍发现有工程缺陷应由承包人维修,剩余的保留金仍可暂不退还。

(四)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地对承包人支付的一种付款方式,如月结算、分阶段结算或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按月结算是在上月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当月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结算。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按规定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 价格调整金额。

(5)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 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 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 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为了便于月进度款审核和完工结算时的对已支付款项的分类统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月支付凭证的形式如表5-5所示。

(五)完工结算

1、完工结算的内容

合同项目完工并经验收、移交,颁发移交证书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后签发完工支付证书。完工支付证书与中期付款证书不同:监理人在审核中期付款申请后,可以将承包人申请的不合理款项删掉,也可以对前一个阶段付款进行修正;完工支付证书的结算性质决定了监理人已无后续付款证书可以修正,因此,应在承包人提出的合同项目完工付款申请的基础上,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完工结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确认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2) 确认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额。

(3) 确认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双方以此余额相互找清。

在完工结算阶段,往往存在未解决的索赔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有时会产生争议。

2、完工结算时的价格调整

在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物价波动、法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调整金额。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合同项目完工结算时,一般将支付项目分类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新增项目、计日工项目和索赔等。

(1)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对没有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单价或合价必须取用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相应的单价或合价;对发生变更的项目,应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并签认的单价或合价文件以及变更指示、变更方案等支持性材料。对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的计量工程量,应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附相应的计算简图、计算公式、计算式等支付性材料;总价项目一般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支付。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法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附价格调整所依据的文件、计算式等,并分类编制。

(2)合同新增项目的结算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结算类似,但需要注意编列一下资料: 1)变更批准文件、变更指示、设计图纸、施工方案。 2)变更项目计量资料。

3)合同双方签认的单价或合价文件。

有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就新增项目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工作应按照补充协议进行,并提供相应的支付性材料。

一般来说,新增项目的结算文件应单独装订成册。

(3)计日工项目的支付,应附计日工指示、计日工计量支持性材料(如现场计量资料、图纸或票据,以及工作量的计算),一般单独装订成册。

(4)索赔项目(工作)的结算应按最后合同双方对索赔事件的最终一致性意见进行汇总。索赔项目结算时,对于费用直接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构成联系的,如有些索赔是变更项目引起的,并且,该项目的正常支付已按支付工程量和合同规定的单价结算,则索赔计算只计算

增加或减少的那部分单价所引起的费用就可以。

(六)最终结清

在保修期终止后,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合同的最终结清,其程序如下:

1、最终付款申请报表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根据合同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的同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结清单,并将一份副本交监理人,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申请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全部的和最后确定应付给他(由合同引起的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金额。

(2)在书面结清单生效后,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即告解除。结清单生效的前提是: 1)最终支付证书中的款项得到了支付。 2)履约保函已被退还。

3)监理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承包人给发包人的书面结清单副本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

2、发包人最终支付

监理人开具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发包人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最终支付的款项付款给承包人。

(七)备用金

1、备用金的使用

在招投标期间,对于没有足够资料可以准确估价的项目和不可预见的工作,可以采用备用金的形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备用金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备用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事先许可,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备用金项目的工作。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能进行备用金项目的任何工作。

2、计日工支付

计日工亦称“点工”或“散工”,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某些零星的工作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监理人认为这些工作有必要进行并认为按计日工更适宜,从而以数量或时间的消耗为基础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工作。例如,施工中发现了具有考古价值的文物、化石等需要开挖,发现了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等。

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有一套零星的计日工表,表中标明了工程设备类型、材料、人工、施工设备的名义工程量。投标人对这个表的单价进行填报,有名义工程量的还要计算合价和总价。计日工也属于备用金的性质,作为一笔预备费,其价款支付也包含在备用金之内。

对于计日工的支付,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有监理人的指示。

(2)经监理人批准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应向监理人提交参加该项计日工工作的人员姓名、职业、级别、工作时间和有关的材料、设备清单和使用的消耗量及耗时,同时每月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关于记录计日工工作所用的劳力、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以及时间消耗的报表。

计日工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二、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解除合同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而使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合适或不可

能,从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对施工承包合同,有三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引起的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与违约费用之差。

2、业主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的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不可抗力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第三节

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计算

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此期间,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在项目招标时应该认真考虑物价上涨风险的承担问题,并且将物价上涨的风险,写入合同文件中。

通常引起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人工劳务费用和材料设备费用的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2)由于动力、燃料费用等的价格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3)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法令的改变,引起工程费用的上涨。 (4)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化。

(5)由于运输费的价格变化引起施工费用的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0号)规定: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调整方法。

物价波动对合同价格调整常采用两种方法,即调价公式法和文件凭据法。调价公式法适用于社会经济信息健全,物价波动时有专业的机构发布物价波动的信息记录,包括材料、劳务、设备等。对没有物价信息记录或一些突发事件造成的物价波动,诸如立法的变更,只有采用文件凭据法进行调整了。

一、调价公式法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调价公式为:

△P=P0(A+∑Bn*Ftn/Fon-1)

(5-2)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应支付的原合同价格。 A——定值权重(固定系数)。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采用调价公式法进行价格调价,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般应进行如下工作:

(1)确定可调值因子。一般地说,可调值因子的数量不宜太多,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成本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人员工资等,以便于得到相关资料和计算。

(2)测算可调值因子的权重和定值权重,即各自占合同项目成本的比例。考虑到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对资源投入的差别,可测定权重取值范围。

(3) 确定可调值因子的价格指数来源。可调值因子的考核地点一般为工程所在地或物资采购地,采用考核地权威价格信息刊物作为价格指数来源。考核时点与刊物发布价格指数周期有关,一般指定基础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前28D当日相应的价格指数;结算月价格指数为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时间(通常是支付前10D或若干天)的价格指数。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按表5-6所示格式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建议值”一栏为空白,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具体情况按“允许范围”确定)。

有时,在合同条款中写明经双方商定的可调因子价格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

二、文件凭据法

在使用文件凭据法调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价格调整的范围和基准。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首先要仔细研究和明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调整的范围,哪些项要调,哪些项不调,采用何种方法调。在水电工程实施中,价格调整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下列各方面:

1)材料。水电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除钢材、木材、水泥、油料、水工材料、粉煤灰等大宗材料外,还有更多种类的建筑材料、电工器材。

2)劳务。包括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劳务费用。

3)税费。需要交纳的税款包括关税、营业税、地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辆牌照税、印花税等。

费用有海关检验费、进口手续费、口岸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注册登记费,养路费等。

4)运输费。包括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河航运的运费及各种附加费用。

5)通信和邮政费。包括国内外邮政及电信费用,如电话、电报、传真、函件、包裹、网络通信等。

6)施工用电。

以上涉及的各方面费用在施工期间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价格涉及范围太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限定调价的范围,其他材料涨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对于可调的项目,必须明确调价的基准点,即补差的基本价格或原始价格,以及用以计算税费的文件公布日期,材料价格一般均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开列基本价格,同时招标文件还规定以开标前28D的立法状况或价格水平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以此作为进行价格调整的基准。

(2)价差和补差数量的审核和计算方法。文件凭据法调价的基本公式表示:

△M=(M-M0)Q

(5-3) 式中,△M——应补偿差价; M——现行价格;

M0——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基本价格; Q——合同文件中规定允许补差的数量。

M0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以此为基本价格报价。有时,也可采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经发包人认可作为调价的基本价格。M为现行价格,由于市场条件复杂,采购的地点和厂家不一,所以同一种产品可能现行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对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应认真地审核。对控制价格调整来说,补差物资的数量审核同样极为重要。不能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或物资都要补差,一般在合同文件中规定:只对用于主体工程并以图纸或其他容易核实的方法计量的材料物资才予以价格补差。

第18篇: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E款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目标

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a类b类内照射指数(ira)≤1.0≤1.3外射指数(iγ)≤1.3≤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

26、钍th-2

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400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0.5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0.50≤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19篇:国际商事中的仲裁

国际商事中的仲裁

以WTO 和国际投资为例 根据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理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可分为两类: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包括协商(Negotiation)、幹旋(Good Offices)、调停(Mediation)、咨询(Inquiry)和调解(Conciliation)等,也被总称为“外交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则包括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lement)两种方式。 国际仲裁作为一种传统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区别于“司法判决”,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仲裁一般要求当事方自行设计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谭延灏

1、WTO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为了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其手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势力导向型”,即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另一类称为“规则导向型”,即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作为依据,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争端进行裁决。

二战结束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式逐步由“势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过渡,其中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乃至最终形成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见证了这样的发展趋势。“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DSU)使得GATT1947从一个“势力导向型”为主的贸易体系向“规则导向型”为主的机制转变。贸易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世贸组织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SU详细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复审程序、DSB(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建议与裁决执行的监督、贸易报复以及仲裁。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仲裁并非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必不可少、主要的手段,而是一种可替代性手段,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工具,是主要手段的补充。持相反观点的认为,通过解读《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普通仲裁程序与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根据DSU的规定,普通仲裁程序可以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低专家组程序一等的地位,而是可以平行的。这种制度的安排,可以使争端解决不拘泥于一种手段,两种方法相互借鉴,分析利弊,选择更有利的解决方案。

纵观WTO争端解决实践,迄今为止,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倍受WTO成员方青睐,已成为WTO争端法律解决的“主流”程序;相比之下,成员方对各项WTO仲裁的运用仍相对较少,对DSU第25条仲裁的利用更是十分鲜见,尽管它明确规定了 “WTO中的速效仲裁是争端解决的一个替代手段”。因此,虽然普通仲裁程序与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事实上仲裁目前在WTO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仍然是辅助性的。

二、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资保护。(5)国际仲裁。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五种方法,即国际仲裁方法。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分,国际仲裁又分为国家间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专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般是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之内的。实际上,自二战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逐步得到推广,在解决投资争议诸方法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ICSID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自成体系,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

为了提供解决国家及外国私人投资者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便利,特别是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华盛顿公约》只规定了调解与仲裁两种争端解决方式而不包括司法解决。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只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业务服务和便利。

除了《1965年华盛顿公约》第四章规定的详细仲裁程序规定外,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还可依照双方同意选用的具体仲裁规则进行。但ICSID通过自己的行政理事会 已制定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ICSID仲裁规则即《ICSID仲裁规则》以及《附加便利规则》,这些仲裁规则也为其他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所普遍选用。

在目前有关ICSID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中,包括了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在ICSID体制内建立上诉机构等设想和讨论,而类似的改革意见也存在于目前关于WTO仲裁机制的改革建议和讨论中。

三、两者进行比较

ICSID和WTO在解决争端上各有自己的特点,作为在各自领域内已成气候的争端解决方法,二者互相借鉴,各取所长,各避其短,势必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WTO应借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的仲裁制度

如上文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是主要方法,仲裁在实践中应用得非常少,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证实。截至2009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贸易争端395起,其中和解的66个,进入专家组程序的300多个,涉及仲裁的案件46起,适用WTO仲裁机制核心条款的仅有1起。与适用专家组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可谓少之又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分析如下:上文已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的,从GATT到WTO,专家组程序的实践远远超过仲裁程序,尽管WTO建立了完整的仲裁制度,但它毕竟是一项新程序,由于在以往的GATT时期仲裁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缺失,WTO的规定也只能是概括而不全面,抽象而不具体的,适用起来不如专家组程序更容易。

但是,众所周知,仲裁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WTO现在的专家组程序解决争端,将会很大程度上削弱WTO的合法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WTO各涵盖协定的过程中创造性地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规则,而这些“造法”的行为将改变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惯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或许习以为常,但对于向来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弊大于利。因此,应重视仲裁在解决WTO争端中的作用。WTO可以学习ICSID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一个公约,建立一个常设的机构来付诸实施。上文提到,当今国家间解决争端的趋势是“规则导向型”,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经济或政治大国主导,达成统一的公约符合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当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仲裁主体是国家的情况下,WTO仲裁在各个方面与ICSID都会有所差异,包括适用的法律、裁决的执行等,而且要更大程序上体现当事双方平等自愿。

(二)ICSID应向WTO借鉴上诉机制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迅速增加,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仲裁员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条款解释过于随意而不符合缔结国缔约时的初衷、仲裁程序的不透明、仲裁员受某些市场法则的影响而忽视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只片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仲裁裁决对投资条约中的相近条款解释不相同甚至会有冲突。WTO中的上诉机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尽管ICSID有其自身的废除裁决机制,但分析后不难发现,该机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缺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废除仲裁裁决的理由仅有以下几点:仲裁庭人员组成不当、仲裁庭明显越权、仲裁庭组成人员受贿、仲裁程序严重违背基本程序、仲裁裁决没有解释清楚做出该项裁决的依据。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ICSID裁决废除机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对于实体问题,比如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都无法有效解决。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制就可以纠正专家组的条约解释错误。尽管ICSID和大多数商事仲裁机构都允许对严重违背程序或不公平的裁决进行纠正,可以借助的途径可以是机构内部也可以是国内法院,这表明,仲裁裁决的正确和公平是各方追求的结果。因此,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程序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任媛媛.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12 [2]廖柏寒.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沈阳师范大学.2012 [3]林爱民.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研究.复旦大学.2009

第20篇: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

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

摘要: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认为应当在仲裁中设立和民事诉讼一样的第三人制度。本文认为设立第三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

Abstract:The arbitration is an eentional and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commercial dispute.Whether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somebody argue that the third person system,consident with the one in the civil litigation,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arbitration.I think it is critical to establish the third person system as it can be constrained strictly.

Key words: arbitrationthe third person system

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协议将纠纷诉诸仲裁,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之外的人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这就成为第三人进入仲裁的理论障碍。

一,第三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可以完全的参加到诉讼中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仲裁中的第三人根据一般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即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以及裁决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所谓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因合同的转让等缘故成为仲裁的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被提起仲裁,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仲裁人要求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针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执行裁决。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在诉讼开始以后进入的,相应地,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也应当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进入,同时,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仲裁裁决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仲裁程序的第三人。

二,仲裁制度中加入第三人的理论依据

(一)仲裁的契约性理论并不排斥仲裁第三人的存在

所谓仲裁的契约性理论是指仲裁所体现的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性,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约定把纠纷提交仲裁庭调解,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据此,有人认为第三人没有事前达成协议,故没有进入仲裁的理论依据,但是,第三人虽然没有事前达成协议,仲裁结果却与其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不允许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其权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践踏。同时,仲裁虽然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的本意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私权,并不能因此而将其无限扩大化,否则仲裁的规则对当事人而言就无任何意义,所以应当允许第三人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参加仲裁。

(二)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任何一个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仲裁自然也不例外。如果不允许第三人进入,在实体上享有独立请求权与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仲裁程序中就得不到救济与保护,这会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脱节,也会严重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因为如果不允许客观存在的第三人进入仲裁,由于其地位相当于间接当事人,若裁决与之关联的一方败诉,意味着其必然承担责任那么,在其没有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就间接地对其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显然是有违公正的。另外,不允许第三人进入仲裁还

会影响程序的效率。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例,当他得知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己又无法进人仲裁时,那么他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坐等仲裁完毕进人执行程序时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按普通程序提起诉讼;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管第三人选择哪种方式,都会导致仲裁与诉讼的冲突与协调,最终影响程序效率若允许第三人进人仲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程序公正,提高程序效率第三人由于有实体上的权利,反映到程序上,若赋予其参加仲裁的权利,可以使每个实体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人在仲裁中充分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从而使仲裁裁决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另外,这种做法同时又可以使第三人服从判决的可能性大大增大,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从而提高程序效率。

三,仲裁制度中第三人的加入

(一)第三人加入的实质性要件

1,与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利益有利害关系。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与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利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有必要参加仲裁并了解仲裁程序的进展从而及时对有损自己利益的主张提出异议,进而维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2,需经当事人同意。仲裁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中涉及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进行,因此,第三人能否加入也应当获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仲裁机构无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仲裁机构则可以在查明情况,认为第三人确有必要参加仲裁时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

(二)第三人加入的时间

第三人只能在仲裁程序实际启动后才能加入。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没有仲 裁协议作为基础,任何人都不能单独启动仲裁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才能 独立申请仲裁,启动仲裁程序。所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时间应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由自己 提出参加仲裁的申请,或仲裁协议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时间截 止于仲裁结束之前,是因为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第三人对仲裁裁决结 果认为影响到他的权利,只能另行求助于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再加入到仲裁程序中。

(三)第三人加入的方式

一般认为,第三人加入可以分为志愿加入和被动加入。志愿加入是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原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被动加入由原仲裁当事人的某一方提出或双方共同提出,强迫第三人参加仲裁。在第三人是被动加入时,考虑到不浪费第三人的精力和时间,仲裁庭应当在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四)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由于第三人毕竟不是仲裁协议的签字人,因此他在行使权利时,当然地应该受到一定限 制,第三人的权利应当不以不影响原仲裁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和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正当权 利为限。第三人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选择了依据开始的仲裁程序,就意味着他同时选择了原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包括原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程序的 使用、管辖权异议提出权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第三人向仲裁庭递交申请就意味着他接受了 这一系列的约束。

基于现实和理论上的需要,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可行的和必要的,是符合当前的国际立法趋势和现实中的仲裁实务要求的。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中要结合具体实际具体运用这项制度,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逐步完善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仲裁第三人制度刍议 》 林海英张颖

《试析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周红民宋玉 《论仲裁第三人》何成兵

《论仲裁与第三人》林一飞

合同中仲裁条款范文
《合同中仲裁条款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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