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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实践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18:08: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援助报告

关于开展工会法律援助机制建设情况调研

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预防和调解矛盾纠纷,构建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工会共有法律援助中心2个,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37个,拥有法律调解员188余人,在各基层工会确定了至少1名法律援助联络员。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援助咨询200多人次,受援助人员20余人次,援助资金6000余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起,调解成功12起,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09年以来,蒙城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配合成功为70多名农民工讨要工资80万元。

二、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是在“五五”普法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二是通

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三是通过互联网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抓好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为促进我市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我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在改制过程中各项改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改制程序规范运作的监督作用,坚持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先后参与数十家企业的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市县区总工会针对公司职工反映的问题,深入群众,和职工面对面地谈话,了解情况,并依据政策和法律向党委、政府据实反映,解决了职工所关心的问题。

三、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员短缺:全市各县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二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

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三是宣传不够:对工会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群众知晓程度不高,乡镇地区仍有死角存在。四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亳州市总工会

2011年6月13日

推荐第2篇: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实践报告

2009级法学专科李祁安

一、社会调查时间:2010年9月至10月,利用工作之余及周末时间。

二、社会调查地点:祁门县司法局小路口司法所

三、社会调查问题:主要是通过具体纠纷、案件及司法程序处理的过程,了解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

四、社会调查方式:

1、了解农村普法普法情况;

2、协助处理民事纠纷,参加案件援助;

3、为社会弱势群体代写法律文书;

4、为来访群众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五、社会调查经过: 利用空余时间到小路口司法所进行调研学习,主要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学习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处理农村民事纠纷,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检验自已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性。

六、社会调查结果: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实践,我在自己的法律专业领域有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法律学习,也真正认识到了农村普法工作和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调研期间,我了解参加了一些纠纷的处理工作,参与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并且对部分纠纷、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我也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

七、社会调查分析:在学习调研的过程中,可以感受到我国法律知识的的普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法盲,比如我在调研过程中,就接触到这样一件事,一位组干部,落选后,经手的一些账务不愿意移交,最后是我和司法所的干部,共同做许多工作,向当事人讲明许多法律知识,让他意识到他的行为是违法的,然后才交出

了所有账务.这说明了农村普法任务还很艰巨,部分群众法律知识十分匮乏,自身以法维权的意识还很薄弱,加上有些群众的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用法律去护自已,这也充分体现了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它仍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于本世纪初刚刚起步可却以极快的速度迅猛发展着,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13万件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02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幅度递增。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八、社会调查心得:调研期间我努力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此次调查活动,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以及对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了解,因此实习中涉及多个法律,其中运用比较多法律有劳动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在调研期间,我参加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代写法律文书,参加调处矛盾纠纷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感到法律条文和实际运用有许多不同之处, 有些法律纠份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有法可依,但在实践工作难以做到,如果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是做不好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以前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

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所以我今后的目标是更加努力把法学学好、学透、学精。成为一名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为人民服务!

推荐第3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09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1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10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推荐第4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

,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0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08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08年

推荐第5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6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大庆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调研报告

大庆市总工会社会保障法律部

2011年10月30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职工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涌向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涌向了城市,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而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市场方兴正艾,由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克扣工资、欠薪、职业伤害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同形式的存在,但职工方往往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针对此种情况,大庆市总工会秉承“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始终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大力度,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五年来共解答职工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听热线电话2000余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为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讨回工资120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 1

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为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援助组织。

大庆市总工会一直把困难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做为维护大庆社会稳定、促进大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涉及到职工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以主席做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市总法律部及法律援助中心做为负责部门,强力推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工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全市工会系统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形成了组织有力、推进有力、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便民服务、建立援助窗口。

为了方便为广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服务,2006年大庆市总工会建立了面向广大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中心,做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重要窗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法律专业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为了提高中心的法律服务水平,中心还与大庆的油城、庆城、广维三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志愿服务团,至今已有29名律师报名加入;中心还招募了53名维权志愿者,这些志愿者来自大庆各行各业。中心向志愿律师和志愿者发放了聘书和证书,并把志愿律师的照片张贴在中心的办公场所。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开通法律维权热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各种诉讼代理和辩护等,为职工以及在该市打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一站式”的办公工作规程,能口头解答、当场协调的就当时给予解答、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了的,中心做代理以诉讼方式解决。中心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难易、复杂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日常业务,由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对于较大的案件,由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的律师一起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主管主席、法律部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律师会商,交由志愿团的律师处理。在维权的过程中,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局清欠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互动合作关系。中心经常开展维护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各项宣传活动。与市纪

检委、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一起到建设工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工资,深入部分企业检查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与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联合开展为进城务工人员“送安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积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吴子青是江苏盐城宾海县人,2006年4月他在江苏南通市建筑工程队打工,工地在我市青少年宫。2006年5月7日,他在工地工作,一个从上掉下的铁架将其左手中指砸伤。事故发生后,吴向该企业索要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吴遂于2006年8月到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找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介绍案情,讲明有关工伤后的法律规定,并按相应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经过数月的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赔偿吴子青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

(三)打造网络,构建援助格局。

近年来,大庆市总工会积极构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依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强力进行维权。在工作中强调发挥每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强调发挥每一名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一个工会组织都是职工援助站和维权站,每一名工会干部都是援助员和维权员,工会的维权能力越来越强,工会干部的维权主动性越来越积极,工会法律援助维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上下联动作用。充分发

挥工会系统内部上下级工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作用。围绕大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总工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9年以来市总工会开展了大下基层活动,并向县区、高新区下派了10名责任人,各部门每周二至周四三天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中进行指导服务,直接对各级工会干部、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面对面宣讲,直接解决实际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到困难多的企业去,到矛盾多的地方去,真正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所思、所需、所盼,努力当好职工的贴心人,做职工相对矛盾的化解人,做职工诉求的代言人,做职工困难的帮助人,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下基层的工会干部充分发挥了宣传队、播种机、推进器、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教育引导作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担当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努力构筑源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职工群众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关心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行作用。针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上访易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全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代言替行作用,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诉求,做职工合法权益代言人,通过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妥善解决了企

业债务、市粮食局改制、市建安筑安集团棚户区改造、困难企业遗属费低等一系列涉及职工权益的事件。大庆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常深入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中间宣讲法律知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先后解决了拒赔伤残赔偿、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宣传,扩大援助影响。

大庆市总工会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在全市工会系统中广泛开展“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活动,指导带动各级工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10年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为职工宣讲法律38次,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全市共组织法律知识竞赛8场,组织法律讲座9场,撰写法律论文11篇,树立普法典型12家,20多万名职工受到了普法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

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大庆晚报上印制工会法律知识专刊30万份,多次与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道作客大庆电视台“正在关注”栏目,一起讨论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解决办法,节目播出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普法工作突出,2010年大庆市总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五)化解争议,抓住援助源头。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将法律援助工作从源头抓起,从预防抓起,努力通过工会调解职能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08年初开始,大庆市总工会结合市委提出的“六调联动”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工会系统“六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六调联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几年来通过“六调联动”的推进,进一步扩大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目前,全市有656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了1312名工会调解员,2011年,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劳动纠纷134件,参与联合调解劳动纠纷112件,调处成功221件,调处成功率达90%。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565人次,全部进行了满意答复和有效的协调处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载体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心今年共提供法律服务62件次,结案率91%,提供法律服务6次,有效地发挥了工会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各县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全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活动,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了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证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中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组织在案件裁决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2011年大庆市总工会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全市“六调联动”工作先进单位。

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普法力度要加强。

通过到基层调研和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在打工时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部分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援助。针对此情况,工会组织要加大普法力度,要将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抓牢做实,要通过开展各项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使法律深入人心,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工会干部真正拿起法律武

器,主动依法科学的为职工进行维权。要在全市工会系统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干部队伍。

2、部门合作要加强。

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市司法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领域归建设局管,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仲裁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归法院管理,工会等群众组织也在做援助工作,这些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配合,有的经费没有保障,有的人员配备不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发挥不了最大效能。建筑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设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下达前,要求交诉讼费,如逾期不交,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在这方面法院还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农民工权益得以维护。

3、宣传力度要加强。

虽然很多部门在做法律援助工作,但还有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求助和上哪里求助。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

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道法律援助,知道上哪里求助和如何求助。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案例,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用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为大庆的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7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年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创办《托克托法制专刊》,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了全县干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此外,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服务面。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中心特别注重加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

每年的8月份,由局机关牵头,组织法援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专业人员在各镇分别进行巡回宣传,送法进村入户,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为农民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我们共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52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3万余份。通过广泛的宣传,全面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了群众依靠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营造了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的舆论氛围,使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推荐第8篇: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报告实习人员:周竟博

实习地点: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

实习时间: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30日

学校院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10级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我在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律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波折和困难之后,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法律援助中心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到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也是实习单位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的过程。

实习单位简介

概况:

四川省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旺苍县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我所在的四川省旺苍县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

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辅助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

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作为

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具体工作:1文件整理2法制宣传3文秘性质的工作4亲自

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性质的民事

调解工作。

通过在职的一个月里,我深感自己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

作学习中更加努力,取长补短,虚心求教。相信自己会在以后的

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表现更加出色!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任职,

都会努力学习,做一个对自己负责任,对工作负责的人。

在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谨记我的授业律师对我的悉心教

导。我依然记得他对我说的一句话:做事无论再急,也要强迫自

己静下心来,用尽可能多的时间思考!这句话一直激励着我,无

论做任何事情都要用脑子去干活,不是蛮干,要巧思、巧干!每

一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

在学习上,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是我的幸运。相较于工作技

能,我个人认为更是一种工作氛围的熏陶。毕竟由于自身经验和

能力,以及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充分熟悉和理解一些知识以后,

工作技能才能切实提高。但对于我,工作氛围却有着最直接的感

知影响,我第一次真切的感受到公务员生活。在我眼里公务员这

个职业,是一个稳定、劳心劳力的工作,并没有外界看来那般清

闲,需要信心、恒心、毅力,而且需要时刻给自己强行注入激情。

在生活上,同样收获良多。,独自生活,会有孤独寂寞,但

我已成功地把此转化为继续努力的动力!英雄要耐得住寂寞,通

过这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发现自己长大了。从前我一直不能真正

的去体谅父母,但如今发现当一个人必须独自面对生活的时候会

遇到很多难题、不顺心,父母和长辈的支持与鼓励是我继续前进

的动力!

实习期间我还有一个感悟就是,应该不断有针对性地对自

己进行职业发展规划,用努力学习来尽可能的强大自己。我们必

须清楚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方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有针对性

的对待。

最后,我想说,我的生活和我的人生也已经通过这一次实

践经历更加完美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0级周竟博

2011年8月30日

推荐第9篇:法律援助原创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原创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原创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法律援助管理的现状

xxx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强。xxxx集中办案模式的建立,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避免了劳动用工风险,避免了办案人员过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案前把好选人关、案中把好监督关、案后把好评查关,全程严控办案质量,并制定奖惩办法,开展案件质量评审,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关,使队伍管理更严谨、更规范,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办案模式使法律援助变“外部分散管理”为“内部一体管理”、变“以案补贴”为“定额补贴”、变“指定专长”为“提升专长”,大大减轻了管理负担和补贴负担,大大提升了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顺应了xxxx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一)人员集中,实现办案队伍管理有效提升

2010年,我们在调研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集中办案新模式。坚持以能力、责任心、爱心为标准,在骨干律师队伍中筛选老、中、青三个层次的6名执业人员,全日制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劳动关系仍然挂靠在原法律服务机构,由所在机构与法律援助中心签定业务协作协议。身份上,他们代表中心对外开展援助工作。业务上,除值班、办案外,还承担其他法律援助事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承办收费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费当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诉援助案、受援人点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他们办理。报酬上,给予定额补贴,不再以案补贴。管理上,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约》为基础,集中开展援助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体表现为“专职法援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师、2名法律工作者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行政大厅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会执业律师通过“点援制”作补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经费集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xxxx区近年来案件办理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可经费增长的速度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求。集中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极大降低了补贴开支,也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过去我们也是以案补贴,一案一结,一案一补,案件补贴一年70余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入不敷出,随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也随之剧增,仅2009年,中心就发放补贴70余万元,远远超过财政给予的55万元的专项。实行集中办案模式,6名专职律师补贴总额只有40多万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诉案和个别点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均由他们承担,补贴支付降低了、工作总量却上升了,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办案集中,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提优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也是天天换,他们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不熟悉,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心实行集中办案模式以后,我们感到这一模式一是有利于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有了质的提升;二是有利于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中心便于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向;三是有利于通报工作、统一思想、总结问题、及时调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能够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处理;四是有利于律师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进行相对平衡地发放补贴,避免律师对案件的挑三拣四,鼓励律师对每件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成本低,见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欢迎;五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选派专业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对律师进行相对固定的分工,其专业化服务优于一般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是有利于中心举办业务培训。经常邀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劳动监察、法院民庭的领导进行授课、答疑解惑,并对事先梳理出的问题一起交流探讨,商议切磋,拓宽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全面提升办案效果。

三、法律援助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协调不力。当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如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立法相对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化和统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检验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法律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准绳。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如果没有统一立法,必将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这显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四、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靠的财政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等形式,着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志愿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特别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调配问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效率和规范管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问题等等,研究制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要重视加强法律援助专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相关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其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论的。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应该限定在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载明“国家坚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用最直接、最显明的语句将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来。同时,从长远计,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援助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和办法,等等。

3.协调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目前与法律援助联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它们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之间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几年内对它们进行拉网式整理,以使所有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规定衔接起来。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工作的协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社会保障、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工作配合协调机制,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推荐第10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

- 1法律援助专用卡,为学校和矿山发放数千份法律援助指南,为这些特殊群体建立起“绿色通道”。三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缩短申请法律援助审查期限,限时办理,加快受理法律援助的审批速度。

5、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称赞。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些人大都经济困难又老弱病残,有些还是智障者,对法律知识相对了解不深。他们又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唯一也是最后一线的希望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同志敬业爱岗,把为贫困群众奉献一份爱心作为一项崇高的职责履行,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全部体现在奉献精神上,他们凭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铺就了一条法律援助的阳光大道,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尤其是困难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常常凝结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付出,从受理到取证再到法庭辩护,来回要许多次,没有工作用车就乘公交车、出租车,更多的时候是骑自行车。援助中心主任郭晓风趣地说,受援者们对他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人最好的礼物是送了一根“高档”许昌香烟。在市场金钱利益驱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实在难能可贵。这次调研中我们访问了几位受援对象,他们对中心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尽是一片赞扬,对他们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极大的满意。

- 3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要重视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硬件方面的困难,设立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以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区政府应加大经费拨付数额,确保法援工作一切所需。区政府应牵头以法援中心为枢纽,建立法援网络体系,整合司法救助、民政救济、

- 5

第11篇: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我叫杨初云,男,现年43岁,系冷水江市同兴乡崇北居委会五组人。2011年5月7日,我驾驶的货车途径冷水江市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正面遇上驾驶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的当事人李超,导致两车相撞,李超当场死亡,乘做摩托人陈显齐受伤。因我家庭非常困难,都无业,又有两个年幼待抚育的子女,并已欠债三十多万元。我已无力承担伤者提出赔偿的一切费用要求,现特请求贵中心给予法律援助为感!

申请人:杨初云2011年8月6日

第12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 - 1 -

律援助卷宗质量、归档管理》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

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

律援助工作体系。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不断扩大。针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情

况不一样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受助条件的标准,扩大法律援

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

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

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

济困难证明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

要的法律服务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将外来务工人员全

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外来人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据统计,外来人员的法律援助占到全部援助案件的50%以上,这个最需要法律帮助的特殊群体已成为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

的受援对象。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还将援助范围拓展至因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而

追索赔偿费用以及因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下岗职工的维权等。近三年来,我区法援中心共办理各类法援案件79件,为困难

受助群众赢回合法经济利益数十万元。

4、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

中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一

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社区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方便并及时受理群众

的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低保家庭发放了

法律援助专用卡,为学校和矿山发放数千份法律援助指南,

为这些特殊群体建立起“绿色通道”。三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

制度,缩短申请法律援助审查期限,限时办理,加快受理法

律援助的审批速度。

5、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

称赞。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些人

大都经济困难又老弱病残,有些还是智障者,对法律知识相

对了解不深。他们又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唯一

也是最后一线的希望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

同志敬业爱岗,把为贫困群众奉献一份爱心作为一项崇高的

职责履行,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全部体现在奉献精

神上,他们凭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铺就了一条法律援

助的阳光大道,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尤其是困难群众感受

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常常

凝结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付出,从受理到取证再到法庭

辩护,来回要许多次,没有工作用车就乘公交车、出租车,

更多的时候是骑自行车。援助中心主任郭晓风趣地说,受援

者们对他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人最好的礼物是送了一根“高

档”许昌香烟。在市场金钱利益驱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实在难能可贵。

这次调研中我们访问了几位受援对象,他们对中心援助律师

和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尽是一片赞扬,对他们负责的工作

态度表示极大的满意。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还不够到

位,对《条例》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相关部门和

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

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

关,因此配合不够默契;有的则认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

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帮罪犯说话,不值得。《条例》在群众

中的影响也不大,不少困难人员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的受

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由于法律援

助工作缺乏必要的宣传力度,其社会影响力较低。二是法律

援助经费依旧短缺,财政支持力度尚需加大。随着受援面的

扩大和受援人的增加,援助经费的不足对援助事业的发展造

成制约。按照《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

拨款。我区的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2001年开始虽然逐年有

所增加,至2007年为3万元。但这些经费用于办案补助缺口

很大,更谈不上进行宣传、培训等必要的工作。援助经费的

不足严重制约着援助中心职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

援助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及效果。此外,受客

观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如何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还有距离。

从硬件设施看,援助中心现在新华区辖区的联盟路临街家属

楼后,区畜牧站的破小三层楼上,来访和求援者很难找到,

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

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

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

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

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

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

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

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

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

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

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

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

投入,根据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

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

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

力。要重视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硬件方

面的困难,设立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以便

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区政府应加大经

费拨付数额,确保法援工作一切所需。区政府应牵头以法援

中心为枢纽,建立法援网络体系,整合司法救助、民政救济、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48法律服务所和乡镇司法所的力量,统一安排经费、人员、案件,改变各自为政的现状;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做到应该救助的对象都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政府的援助。

3、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4、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减、缓、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区政协民法委

2011年8月22日

第13篇: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澜沧县司法局领导、法律援助中心的蔡寿伟老师、李耀华老师,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参与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开庭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经验

一、在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援助一些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会多些:

1、案卷封面卷内目录;

2、指派通知书;

3、委托书;

4、阅卷笔录或卷宗复印卷;

5、会见被告人、受援人、证人等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起诉书;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开庭笔录;

12、判决书;

13、上诉状;

14、办案小结;

15、卷底。

二、在这实习期间写了一些法律文书。比如:起诉状、辩护词、上诉状。打印过程中接触到好多文书的格式和用词,无形中我们也从中学到了如何完成一份精辟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有一些咨询电话和一些人来咨询问题,这也让我接触到更多和案件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民事、刑事案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也可以为来咨询的人提供一些帮助。援助的人一般是社会的基层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所以他们叙述案件很复杂,很麻烦。这到锻炼了我如何从当事人叙述的事情中提取有用的信息。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需要我一点点的解释,这也锻炼了我的耐心。在这里可以遇到形形色色的案例,而法律条文和规定正是与这些案例相结合才让我更清楚更准确的记住。

实习心得

其实在这里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为人处事、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些技巧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有同情心,但是必须有善心。最重要的是重证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可怜而去怜悯他做出让步,但是更不能得理不饶人。还要学会保护自己,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又怎能去保护当事人呢?但是还要学会防着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法律工作者更要慎言慎行,因为你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会造成整个案件的翻转,当事人可以说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我们手里,所以对当事人负责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个律师是不会公平的对待案件的,他应该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公平的应该是法院。

实习总结

实习是很能锻炼人的,可以从中学到不少东西,现在自己亲身经历后才明白原来实习可以让自己受益很多。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无价的,它会给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帮助,自己也有了正确的奋斗目标。在这里很感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我这次的实习机会。期待下一个假期的实习生活。

第14篇: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

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澜沧县司法局领导、法律援助中心的蔡寿伟老师、李耀华老师,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参与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开庭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经验

一、在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援助一些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会多些:

1、案卷封面卷内目录;

2、指派通知书;

3、委托书;

4、阅卷笔录或卷宗复印卷;

5、会见被告人、受援人、证人等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起诉书;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开庭笔录;

12、判决书;

13、上诉状;

14、办案小结;

15、卷底。

二、在这实习期间写了一些法律文书。比如:起诉状、辩护词、上诉状。打印过程中接触到好多文书的格式和用词,无形中我们也从中学到了如何完成一份精辟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有一些咨询电话和一些人来咨询问题,这也让我接触到更多和案件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民事、刑事案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也可以为来咨询的人提供一些帮助。援助的人一般是社会的基层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所以他们叙述案件很复杂,很麻烦。这到锻炼了我如何从当事人叙述的事情中提取有用的信息。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需要我一点点的解释,这也锻炼了我的耐心。在这里可以遇到形形色色的案例,而法律条文和规定正是与这些案例相结合才让我更清楚更准确的记住。

实习心得

其实在这里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为人处事、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些技巧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有同情心,但是必须有善心。最重要的是重证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可怜而去怜悯他做出让步,但是更不能得理不饶人。还要学会保护自己,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又怎能去保护当事人呢?但是还要学会防着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法律工作者更要慎言慎行,因为你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会造成整个案件的翻转,当事人可以说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我们手里,所以对当事人负责是一名法律

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个律师是不会公平的对待案件的,他应该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公平的应该是法院。

实习总结

实习是很能锻炼人的,可以从中学到不少东西,现在自己亲身经历后才明白原来实习可以让自己受益很多。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无价的,它会给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帮助,自己也有了正确的奋斗目标。在这里很感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我这次的实习机会。期待下一个假期的实习生活。

第15篇: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人员:

实习指导老师:

实习地点:

实习时间:2011年7月25日——2011年11月25日 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3.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6.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内容、过程及总结:

实习单位介绍: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是隶属于许昌市司法局的二级机构,挂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负责全市法律援助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复议工作;负责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家人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三年来所学的专业知识。实习期间,我接待了大量的案件咨询,并对部分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熟悉了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审查和受理的一系列过程和环节;了解了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以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良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不仅如此,在接人待物方面,与人沟通,交流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为我今后离开学校步入社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也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接待来访和咨询的群众

法律援助中心本就是政府设立的,专门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工作机构。因此平常会有很多因经济困难而诉求无门的群众前来进行案件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有中心接待大厅,接待来访和咨询的群众,援助中心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定期轮流值班。因其目的的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案件自然也有特定的范围。民事案件一般多为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纠纷,农民工讨厌工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刑事案件则集中于有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未成人犯罪案件。当然,还有少部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刚进援助中心的第一天,通过阅读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些规章制度,例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标准、审批程序,刑事民事办案须知,案卷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我对工作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首先是公民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带齐证件、资料来这里申请。我们则对他们的咨询进行免费解答。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就指导或帮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将其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审查意见,然后将案件材料交负责人审批。

实习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会跟着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一起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案子法律援助程序和开端也来自于这个接待工作,如果我们一旦发现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就向负责人提交申请进行审批。

做法律咨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一方面,之前在学校接触的都是课本上的理论知识,接触实际案例和进行案例讨论的机会少之又少,便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而且,纯理论的学习造成对知识的掌握很不牢固。当我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第一位咨询者时,我竟然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哑口无言。另一方面,来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的人一般都是社会的底层人员,弱势群体,文化水平不高,加之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叙述案件很复杂。而且这部分人可能在来中心咨询之前已经遭受过很多的不幸,因此很多带着对社会不满、对法律持怀疑的态度,很多人的情绪也不稳定,同时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不是都能回答得上,而又必须给出让他们满意的答复,这就考验了应变的能力。但这也很大程度的锻炼了我的耐心,沟通能力以及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接待来访群众,我认为要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恢复他们作为一个正常社会公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一个是让

他们能够得到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要达到这两个办法,确实要使出浑身解数,有时候如果遇到情绪很激动的群众时,更是难上加难。要达到这两个目的,我的方法是:尽量使自己的语气变得平缓,多听当事人叙述,解答问题时一定要紧扣法律依据,如果遇到情绪激动的群众,一定要更加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条文和政治制度。每天除了来访的群众外,还有众多的来电咨询法律问题。因为电话咨询的特殊性,很多事情没有面对面咨询的那种方便,因而解答电话咨询要求咨询员能够更加简单明了地回答当事人的问题,需要比较好的概括能力,也要求咨询员对法律的精神的理解有更高的理会。从电话咨询的要求可以看到咨询员能力提高的方面。我在回答电话咨询的时候,一般尽量做到多问情况、多回答法律条文、少带感情色彩和少说无关紧要的事情。

因为自己专业知识的缺陷和不牢固,面对很对问题都回答不上来,于是我在空闲之时也针对这些问题又重新回顾和学习了专业知识,再用之于实践上,使我的专业知识也得到了巩固。总而言之,在中心接待大厅作法律咨询员的时间里,我接待了很多来访的群众,也接受了很多符合条件的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学到了不少东西,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在向别人解答问题的时候,我很高兴能够把自己学到的东西服务于社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提升了我的专业水平。

(二)整理装订案卷和归档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因为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援助一些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卷会很多。刑事案件订卷的归档顺序和民事的不同。1案卷封面卷内目录。2指派通知书。3委托书。4阅卷笔录或卷宗复印卷。5会见被告人、受援人、证人等笔录。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开庭笔录。13裁定书、判决书。14上诉书、抗诉书。15办案小结。16卷底。

第一次订卷以为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出了一些问题,单经过几次调整,总孙成功订好,卷的封皮也能正确填写。熟能生巧,练的多了,就不会那么生疏。虽然看起来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技术含量的归档工作,但我还是决定怀着十二分认真把工作做好。刘老师就说,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

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工作很繁琐,我依然非常认真的完成了这项工作。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阅读这些案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东西,对学过的知识重新进行梳理,做到温故而知新。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相结合,对增加理论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办案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做铺垫。

(三)整理文件打印文档之类的杂事

工作期间,尤其是实习生,必然避免不了这些杂事。看似简单,没有技术含量,但没有做过的话还真不知道怎么做。因此别看这些工作繁杂不堪,从中可以学到不少东西。通过把过去的一些文件录入电脑,无形中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大体上学习了近几年国家在司法方面颁布和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这个过程中,我又可以学到公文写作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还有如何更熟练地运用Word和Excel整理文件。同时,我也学会如何严谨负责高效地完成工作。文件录入整理工作一点都不轻松,因为是政府文件,所以要求没有纰漏,因而需要细心和耐心。在这种高要求的情况下,原本粗心大意的我也不得不静下心认真投入地工作。

二、实习心得

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中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让我进一步认清了我的不足以及今后要努力的方向。

(一)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法律援助中心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到了工作中就不一样了。所以踏入办公室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老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理论修养不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三)缺乏实践经验

在学校的时候总是以理论学习为重,缺乏社会实践。以至于在走向社会的时候,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我会更加注重能力的培养,增强实践经验。最重要的是要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沟通是所有工作的开始,我们不先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不了解公诉人的想法,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想法,接下来的工作根本无法进行。所以能否与别人很好地沟通是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至于应变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环境总是变化着的,不适时改变思路和方法就很难顺利的完成工作。例如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提问要马上作出回答,这就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应变能力

三、结语

实习是很能锻炼人的,可以从中学到不少东西,当自己亲身经历后才明白原来实习可以让自己受益很多。一方面,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无价的,它会给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帮助,也当自己有了正确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参加实习让我们看到了真实的社会现状。准确地说,实习,特别是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让我们提前看到了社会的黑暗。当其他同学在办公室里面忙于整理卷宗材料的时候,当他们在街上奔走送达文书的时候,我们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黑暗面。我们从咨询者口中感受到了政府部门衙门作风的严重,感受到了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的腐败作风之猖獗,感受到了一个公民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多么的渺小,公民的维权之路是多么的艰辛。我们看到了

可怕的扭曲了的人性,感受到弱者的无助,领略了社会的不公。这些种种,我们在实习以前已经略有听闻,但是从来没有切身体会过,实习让我们看清楚了社会,看清楚了人性。我们发现,路还很长,社会很需要我们,弱者很需要我们,需要我们走下去。实习让我们看见了社会残酷的一面,我不但不会因此而退缩,反而更坚定了我的信念:作为法律人,必须担当起社会的责任,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在这里很感谢许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我这次的实习机会。

第16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17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18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精选范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共2篇)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共2篇)]篇1:寒假社会实践报告农民工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目录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摘要:农民工生活现状和面临困难 我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留守儿童等新词涌现出来。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决策者制定政策的错位。虽然现在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态度在逐渐改变,但是农民工的现状和面临的各种困难依然令人担忧。因此,了解农民工的现状,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唤起社会各界人士对农民工们面临的问题的关注显得越发重要。以此为目的,我的社会实践调查也应运而生。

经过查询资料和对农民工面临问题的初步了解,我制订了问卷调查表。问卷调查表主要涵盖了年龄、工作、月工资、食宿情况、日工作时长、有无保险、是否被克扣和拖欠工资、业余生活状况、子女受教育情况等。我将问卷调查表设计、打印完毕后就趁着农民工们纷纷赶回家过年,马不停蹄地向他们调查起来。

农历腊月26,我开始在我们老家所在的庄子挨家挨户地向他们做调查。由于他们都认识我,向他们做问卷调查并不困难。很多人不仅积极配合我做调查,还给我提供了他们所熟悉的朋友们的情况。我被他们的热情深深地感动了。叔叔阿姨们纷纷向我具体详细的描述了他们的工作情况、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工资发放情况、食宿情况、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对未来的憧憬和期待。虽然一个上午我只做了不到十家的调查,但是却收获颇丰。农民工们在外地打工的生活情况我已初步了解,至少有了一个模糊的印象。看着有些年纪稍大、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叔叔爷爷们与他们年龄并不相符的苍老而充满皱纹的脸庞、皴裂的双手、向我描述他们艰辛的工作和恶劣的食宿情况时依然乐观的微笑、对未来生活充满期待和信心的坚定的眼神,我的心中对他们充满了敬意。在这样艰辛的生活面前依然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依然不向命运低头,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啊!虽然他们其貌不扬、虽然他们并不富裕、虽然他们没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可是在我心中他们却是最可爱的人。在回家的路上,我的眼中充满了喜悦和感动的泪水。这么一群朴实而善良的农民工用他们的亲身经历给我上了一节也许我终生难忘的课,他们给了我最深的感动。

下午刚吃完饭,依然沉浸在感动中,我又接着上午的调查开始了。由于上午我对中老年、无工作经验和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农民工们的生活有所了解,我把下午的侧重点放在了和我年纪相仿的年轻人身上。对于他们,我们彼此之间的共同话题更多,做起调查更加顺利了。有些多年不见的小学和初中同学争先恐后地接受调查并向我诉说他们的工作经历。令我欣喜的是,他们虽然只有初高中甚至小学的文化水平,但是由于年轻,学习和适应新环境和新工作的能力强,所

以工作相对体面而且工作环境也相对较好。在他们的热心帮助下,我一个下午跑遍了整个庄子,做了70多份调查。看着昔日的玩伴日益成熟的脸,听着他们对生活充满感悟的话语,我的心里沉甸甸的。

过年之后,我趁着走亲访友的机会,向我的亲戚朋友和他们周围的人做了调查。与他们的交谈愉快而又充满希望,调查结果也让我欣慰。他们对我的调查方向和目的给予了赞扬,我对他们努力奋斗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异地他乡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小天地的精神也由衷的赞叹。在轻松愉快的交谈中,我把剩下的20多份调查表做完了。

在过年的闲暇之余,我整理和润色了我的调查结果,但是结果却令人堪忧。虽然有些人在物质文化水平上已经赶上并超过了很多的城市人,但是他们依然面临着子女受教育难、转户口难、因教育文化水平低被歧视等问题。 总体上来看,外出的农民工们主要奔往广东、上海、北京、苏州、南京、杭州、广州等东部沿海发达城市。他们主要从事的工作为工厂工人、建筑工人、清洁工、厨师、饭店服务员、商场的导购员、司机、个体私营业主等。

农民工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待遇较低,其中36%的农民工工资集中在1000~2000元,48%的在2000~3000元,9%的在3000~4000元,5%的在4000~5000元,仅有2%的人月工资超过5000元。

因为教育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了解的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程度明显偏低。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听说过住房公积金,更别提享受住房补贴了。89%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还有95%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另有60%左右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或者加班补贴,近46%的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72%的农民经历过被拖欠和克扣工资。在调查的农民工中,被克扣和拖欠过报酬的农民工分别占两成。其中半数以上的农民工被克扣或被拖欠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农民工被拖欠报酬时间最短的有一个月,最长的达到八年,平均被拖欠了四个月。但是因为怕花钱,他们却选择忍气吞声,并没有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生活质量普遍不高。首先是农民工生活、卫生条件差。受工资水平低限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食品消费。而在生病时,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去正规医院,其他人大都选择自己买药治疗,只有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选择去个体小诊所。其次是居住环境质量差。89%的农民工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里,地方狭窄拥挤,室内通风条件差而且零乱,缺乏必要的生活设施,除了被褥衣物,房间内几无他物。

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状态令人担忧。在他们当中,许多人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方式,精神上缺乏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他们最普遍的娱乐活动是出去逛街,和老乡们在节假日吃饭聊天和参观免费的公园等。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常常遭遇各种精神问题,如工作无着落或不顺心产生的焦虑感,被城里人歧视所产生的自卑感,权益被侵害时所产生的愤懑和压抑,恋爱交友失败时所产生的挫折感„„可是他们却没有合理的舒缓和发泄的途径,精神世界很空虚。

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口,其教育成为一大问题。由于工资水平低,没有确定的工作地和住所,无法支付子女在城市上学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80%的农民工子女被留在家中,由他们的爷爷奶奶监护,即所谓的留守儿童。这些孩子在家无人管教,遇到问题也无人倾诉,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逐

渐和父母形成代沟。总而言之,农民工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给予重视和关注。

虽然正视和处理好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解决这一难题从根本上讲,要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但是具体来说,现阶段要处理好农民工问题,我认为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从农民工本身来看,要提高自身素质。

(1)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通过各种职业培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能更好的保障工作效率。

(2) 提高维权意识,学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 提高文化素质,了解一些基本的常识,学一些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城市生活,改变别人对农民工的偏见。 2.从政府方面来看,要完善和改进相关的法律政策。

首先,扩展就业岗位,发展国家的基础建设,大力吸纳就业人员,同时加快发展中小城镇的建设。结合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缓冲大城市的就业压力。其次,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农民工,维护其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严惩。再次,健全劳动力市场。整治非法建筑用工市场以及黑中介,以便农民工通过合法程序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推选农民工人大代表等,既可讲出农民工的心声,又能使农民工逐步融入社会,也有利于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

3.从整个社会层次来看

(1)法律援助机构。大部分农民工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选择沉默,这是社会的悲哀;或者选择暴力手段,这是法律的悲哀。因此,社会上应该存在一些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咨询,投诉和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2)媒体。媒体应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有职业歧视,人人都是社会的主人。媒体对农民工的关注一方面是媒体本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让这部分农民工得到更好的生存。

(3)工会组织。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会,由能代表农民工利益的农民工本身组建,也可进行适当的组织领导,成立能够真正维护农民工权利的非官方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通过这次调查,那些农民工们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在命运的坎坷和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所激发出来的直面困难的勇气和毅力,使我对于生活和社会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生活的艰辛、社会的复杂使我重新确立了自己的学习目标和侧重点。作为一名家在农村的大学生,我感到了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虽然解决农民工问题任重道远,但我坚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和谐的社 会!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共2篇)] 下页篇2:农民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2

甘肃电大法学(专科)专业

社 会 调 查

论文标题: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分校工作站

甘南分校卓尼工作站 班 级 2011秋法学班 姓 名 窦小东 学 号 1162061458990 指 导 教 师 杨成文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共2篇)]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2011秋法学专科 窦小东

调查时间:2013年9月10日至10月20日

调查对象:卓尼县柳林镇

调查方式:座谈、交流及查阅资料

调查主题: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5%;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

15.%;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0%。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6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12%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还有20%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90%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10%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

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60%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5%及15%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本乡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二)、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三)、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四)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本乡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第19篇:法律援助站实习报告

一、前言

转眼间又到期末,大三上学期,对于个人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今天,当把9门专业课全部考完的时候,松了一口气,度过这煎熬的半个学年了。回首过去的这半年,时光匆匆,而我一直在朝自己努力的方向缓缓的爬行着。大二的时候受到一位老师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异常感兴趣,于是毅然选择了修读经济学院的双学位。当仅仅只是看着自己课程表时,似乎并不觉得有何艰巨。但真正坚持上课、做作业,一路走来,的确感触颇多,当然收获也不少。期间,选修了这门《法律服务实践》,更是从中所获良多。做为一门专业实践课程,它让我初窥法律在实践中所呈现的面貌。特别是当刘飙老师把一个个弱势群体所周遭的法律问题带给我们的时候,当老师让我们分析具体现实的案例以及当我们要解决所负责跟进的小组案例时,我看到了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法律故事,深深地体会到法律的实在性、社会存在意义。从前只是在法学教材上看到一个个抽象化后的案例,所学之程序法也为各个抽象化概念构造而成,真实的案例之接触少之又少,对于法学的体验仅仅停留在一种文字化、空洞化的理解。通过这个学期本门课程的修读,把从前之法学知识得以有机会转化为法律实践,并且帮助弱者、服务社会。我感到是本次选修的最大收获。

二、周五的专业辅导

周五的专业辅导课程是刘飙老师为我们在进行法律实践前所专门进行的,时间持续了半个学期有余。由刘飙老师每周五晚从7点钟开始进行辅导,一直持续到晚上9:40分左右。为我们系统的讲授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各类常见案件类型的通常处理方式,许多很小的细节如今我还记忆犹新。而在这个辅导课程中,刘飙老师不仅仅传授了他的实务经验,而且,老师还教授了许多法律从业规则,以及做人原则。最为印象深刻的是老师的一句口头禅法律无小事。老师在授课期间时常提醒我们,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无小事。当事人正是因为有了权益(权利)救济的需要才会诉诸法律,拿起法律作为武器。而当我们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时候,切记以当事人之利益为重,应该认真负责地对待。

比较深刻的一个案例是老师所接受的一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对于国有银行的ccc级债务的处理引起我的兴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国银行业在改制期间一些垃圾级债务的处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学课程中学习到相关程序的内容,对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cc级债务的处理最终流向不是很理解,通过老师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处理的最后程序,颇有收益。

另外,老师在讲授一个公司股票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印象也颇为深刻。大概案情是一家软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以自己的名义于当事人签订了原始股的买卖合同,承诺该公司会前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则由公司对其股份进行回购。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认定其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话,则将导致合同自始的无效。(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实际的情况也有可能涉及欺诈,但是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之。)为了避免这种认定,我们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老师让我们想方法,我开始是从期限等角度考虑,当然是行不通的。后来,在老师的帮助下,我才找到《合同法》九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当事人有权利追究对违约者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股款价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学到有时候法条的灵活运用会对当事人产生更强的权利保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虽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会导致合同自始的绝对无效。而且,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强大适用性。不过,其合同目的的证明应该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适用,某种程度上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一名好的律师能够在疑难情形曲径通幽,达到凡人所达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需要不断的模范、学习,最终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实训

在接受完老师系统常见法律问题培训后,我们正式接受实践的考验前往南山图书馆星期日法律咨询日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而言,最值得骄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帮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证明自己的价值。

周日早上,我和恬恬师姐早早的约好不行至南山图书馆。由于南山图书馆正在重新装修,所以,我们只能在一个比较简易的临时工作室中提供服务,也由此,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人数并不多。在我和恬恬师姐服务期间,共有4位女士及1位男士前来咨询法律问题。涉及的纠纷分别为:一起离婚纠纷、一起债务纠纷、合伙型企业合伙人温先生与温先生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一则劳动仲裁程序的咨询。债务纠纷中涉及到的问题有关于录音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离婚纠纷则是关于如何分配婚后财产的问题。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及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内容则是由律所派驻的律师邱律师解答的。

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咨询的当事人,比较神秘,不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而由自己进行,每次有程序问题就过来这边咨询,但是在咨询期间也不肯告诉人其单位、工作,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其实仅仅是因为计算的上的一些问题,但是据当事人所言,是要给单位一些麻烦事。据周哥(图书馆负责法律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执,已经来过许多次但却不肯暴露身份。由于这两年来修读了一些经济学课程,经济学思维告诉我,对于她的行为从经济学而言是不经济的,但是根据正态分布曲线,这样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实训期间,与邱律师的交流,也使我获益良多。

三、小组案件

我们小组所接手的是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财产纠纷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为李美香与罗其东为夫妇,罗湖莲塘人士。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罗东其的父母于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筹款建房,并且提出给一栋楼给李美香用作出租和收租金。罗东其夫妇分别从四个人那里借来2万,5万,1.5万,7万(利息每年18200),加上李美香自己的积蓄共29万给了罗东其父母。因为李美香信任他们,并没有要求他们写收款证明。之后在李美香要求罗东其父母返还他们所借的钱时,罗东其父母不承认并且从来没有让李美香收过房租。至于建好的出租房,罗东其父母一直让罗东其充当看门人的角色,让他睡在出租房楼下保安亭一年多,罗东其因别人的言语打击而产生精神异常。最后,由于罗其东父母的迫使之下,罗其东与李美香离了婚,而李美香由于没有生活上的特殊技能而只能做一些零散工,以偿还其承担的巨额债务的利息。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看来,李美香所承担的债务确实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有证据证明债务的金额是105000元,如果只让李美香承担所有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帮助她摆脱债务以维护李美香的权利,是我们这次对她进行援助的最终目的。

第20篇:法律援助中心调研报告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调研报告

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灞桥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稳步提高,积极进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方面对灞桥区的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建设也逐步完善,机构发展呈现出积极向上良好的趋势。围绕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调研范围,展开本篇调研报告。

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一) 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

1、灞桥区委、区政府自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日 即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领导的灞桥区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建立了完整的会议制度,联合多部门出台了灞桥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并于每年召开司法行政会议时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会议日程,独立汇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是灞桥区委、区政府关注的工作之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被纳入灞桥区目标责任考评的范围内,严格审查有关领导及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并对实际问题作出相应的考核处理。

3、当然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尚未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监管部门。没有专人审查各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仅仅靠每年司法行政会议的考察显然力度是不够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督促,才能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1、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援助范围覆盖整个灞桥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0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预计2011年完成150件。案件的构成上看,非诉案件依然占据了比较重要的比例,有一半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由非诉案件构成。对经济困难标准的浮动情况,一直与我区经济发展情况挂钩,以我区经济为主要参照系,制定相对合理的经济困难标准。

2、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落实便民措施的举措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高效为民的精神,将便民措施作为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建立了免于审查机制,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领取低保的困难群众作出免于经济审查的规定减少中间环节更加方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农民工年底回家的需要及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针对农民工讨薪这一特定案件作出免于经济审查的规定,受到维权农民工的高度肯定。

3、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与公、检、法衔接配合情况

我区公、检、法都是法律援助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与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畅通的联系,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公、检、法可以及时联系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安部门可以提出法律援助协助办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可以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以指定辩护的刑事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评估机制、案件质量标准及评估方式、绩效评估等情况

我区建立了完善的案件监督评估机制,具体如下: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原则,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加强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或介绍到有关部门办理,做到不推不拖,百问不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具体落实情况及承办人员名单反馈法律援助中心。如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其它原因需要退案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让当事人填写退案说明书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连同案卷30日内一并交回法援中心。案件办结后30日连同案卷内容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果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15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3)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一案一档,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承办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援助案件卷宗所需的全部材料,按照装订顺序进行装订,对材料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归档记录台账。

(4)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检查可采取检查案卷、旁听庭审、当事人填写回访登记表等形式。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案件代理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5)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投诉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承办人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一定案件补贴费。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纪违规、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以按要求作为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工作的必要软件,针对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已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对法律援助信息系统有了全面的了解,能及时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

6、区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律所数量、律师数量、全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情况

我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所,法律服务所2所。登记在册的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40多人。全年承办约80-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我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一直以来都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多次受到司法局领导的表扬,对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7、建立案件质量投诉制度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完善了案件质量投诉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应付了事、消极怠工或不按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发案件补贴等措施,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严重违规的个人,将联系司法局相关科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予年审的处罚。公布投诉电话83510532以及可以投诉的事项,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并积极联系群众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群众,尽量让每一位群众满意。

8、法律援助知晓率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致力于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至今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社会效果。全区法律援助知晓率平均达到47.6%.调查知晓率的主要手段是电话采访及发放现场填写型问卷。调查的范围从老年人、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中小学生、妇女、大学生等等,可以说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有较为直观和全面的了解。其中以农民工的知晓率最低,可见受到知识层次和知识接触率的影响,农民工的知晓率仍有提高的必要。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的根本途径是扩大影响范围。首先,可以通过媒体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新闻、专题节目或广播等多种手段宣传法律援助知识。通过报纸、网络等阅读载体定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供阅读者借鉴。其次,应当深入乡村对广大农民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深入建筑工地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并根据宣传反应出的问题及时在工作中作出总结,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办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9、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有明确的宣传任务,每年至少进行4场大型宣传,并视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4场的中小型宣传活动。宣传主要采取在人流密集的地点设立展板及安排现场讲解人员以及设立法律咨询点的形式进行。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司法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司法所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宣传范围主要由法律援助条例及与群众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法律知识为主。统一印发专项宣传资料,制作法律知识手册。并积极与媒体联系进行报道,对每次宣传活动做备案,对宣传资料进行保存以备调查数据的采集。实践中最受群众欢迎的宣传形式是设立法律咨询点,现场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在听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讲解后,群众纷纷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10、信息收集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安排专人进行信息收集工作,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数据进行统一登记,方便分析今后工作开展的侧重点确定及针对各类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制定。对信息采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

二、经费保障情况

(1)建立经费保障体制的情况

1、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及构成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区级财政预算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核算拨付。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核算并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统一拨付。

2、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确定预算的标准或依据以及预算落实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核算,按照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的标准,基本做到经费按时到账及专款专用。

3、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经费保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时存在经费不能及时到账的问题,区级财政核算经费的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没有专门的人员对法律援助经费进行监督,需要在今后逐步健全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 经费使用情况

1、法律援助各项业务经费开支情况

办案经费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规定执行,每起法律援助案件实际补贴为民事案件800元,刑事案件700元。每年宣传支出为2000-4000元不等,培训工作支出每年为1000-2000元不等。调研经费为200-300元不等,实际工作中经费相对紧张。主要支出为办案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可支配经费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对市法律援助中心拨付的办案专款,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本着为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做到应援尽援。

3、执行办案补贴的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规定执行,对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照该标准发放办案补贴。

(三) 经费管理监督情况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区司法局合署办公因而未设独立账户,建立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案件补贴发放制度、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区县财政对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设账户,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一)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是与司法局合署办公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有办公室一间,在灞桥区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之时便由主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的法律援助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法院、检察院、残联、妇联、总工会等23家单位共同组成。并在九个街道办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各成员单位联系,将工作站的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每年初都与各工作站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发了工作站管理制度和工作站工作职责,通过组织召开培训会的形式对各单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次数十余次,对法律援助的意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范围以及新修改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讲解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 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情况

1、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8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8名,实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男性工作人员6名,女性工作人员2名。年龄从24岁至31岁不等,队伍较为年轻。文化程度从大专至研究生不等。全部由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构成。

2、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具有法律援助职业资格能够办案的人员5人,一般工作人员3人,未设辅助性岗位。业务能力优秀,有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能够积极为群众着想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我中心一直重视干部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干部们经常在一起学习、讨论法律知识,组织干部参与了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案件庭审,庭后,和主审法官进行了座谈,就案件法律的适用、代理人的辩论技巧等方面听取了法官分析。使每一名干部增长了知识,丰富了案件代理的技巧和经验,提高了水平。

(三)机构与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是以行政性事业单位的名义建立的,但时至今日,任然没有享受行政性事业单位的待遇,在机构身份的问题上,并没有被作为参公单位对待。希望今后可以转变这一情况。

四、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情况

法律援助工作是近年来我党和我国政府一直大力宣传并紧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新形势下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产生了息息相关的联系。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质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也是考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是法制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人本主义关怀的体现。而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社会性质的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高低和法律援助工作援助范围的大小与其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社会组织密切相关。

自成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至今,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援助质量不断提高,援助范围不断扩大,大批困难群众得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灞桥区工、青、妇、残联的积极参与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积极参与。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工、青、妇、残联积极联系,在共同协商下创制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措施。

一.在灞桥区工会的积极配合下,在临街位臵设立一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一个法律援助接待室并安排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每日值班,为困难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从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离、退休职工权益保障、下岗职工待遇问题以及农民工讨薪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手段维护以上人群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与青、妇、残联积极联系,在以上组织的办公场所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涉及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创立了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特殊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放宽以上人群的审批权限,可以由青、妇、残联针对具体案件情况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切实维护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的利益。对不需要诉讼的案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青、妇、残联共同合作主持调解,取得了满意的成效。

三.积极投入精力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法律援助事业中不断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这支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不遗余力的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积极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培训,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等多种手段。参与并指导这支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寻求场地及政策帮助。使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更好的投入社会公益事业并配合法律援助中心更切实有效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践中由于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脱节,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此,仅有一点意见供参考,可以由这些社会组织共同的领导机关设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减少中间环节。由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专人统一分配工作任务,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时至今日,虽然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仍然会长期存在,如何与这些社会组织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与这些社会组织保持积极的联系,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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