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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正与术者阅读答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2 18:08:0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纠正与预防措施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质量偏差,实验室异常检验结果偏差,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产工艺和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制,维修;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预防性行动,使所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减少偏差发生几率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质量偏差,实验室异常检验结果偏差,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产工艺和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制,维修的管理。2.职责

2.1企业的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工长、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及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对本标准实施负责。2.2 总工程师负责监督实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定义

3.1.1 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是针对已发生偏差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减少或消除偏差事件。

3.1.2 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情况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是为了防止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发生。

3.1.3 根本原因:通过各种方法和工具,对已发生的偏差事件深入分析而确定偏差事件发生的内在根本因素。 3.2 纠正与预防措施内容与要求 3.2.1 职责 3.2.1.1 相关部门:

⑴异常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拟定。 ⑵ 改进措施的实施。 ⑶ 持续改善之提案、实施。

3.2.1.2技术部:图纸变更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反馈。3.2.1.3 采购部:供应商有关信息的传递与接收。 3.2.1.4 质量部: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追踪与评估。 3.2.1.5 安全部:现场安全的检查、记录、追踪、处置。 3.2.1.6 公司所有员工有在偏差出现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责任。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3.2.1.7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系统。3.2.1.8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变更、跟踪。

3.2.1.9 纠正和预防措施措施负责人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落实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人可由偏差事件调查小组长担任,也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 3.2.2 偏差事件的识别与报告

3.2.2.1 质量偏差与检验结果偏差的识别。

3.2.2.2 对于来自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产工艺和建筑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制、客户投诉,维修等偏差事件,在确认已存在或潜在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随后填写“偏差事件报告”二份,一份交质量中心,一份交本部门上级主管负责人。 3.2.2.3 偏差事件叙述应清楚以下内容: ﹒应该发生什么? ﹒实际发生什么?

﹒偏差怎么发生的,什么地方发生的? ﹒什么时间发生的?

﹒什么时间发现的?怎样发现的? ﹒立即采取了那些措施?

3.2.2.4识别不合格:对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各过程输出的信息进行识别: A) 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超过本公司规定目标时; B) 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 C) 相关方对建筑质量书面投诉时; D) 内审发现不合格时;

E) 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

F) 本厂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与标准不符合时; G) 其他不符合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要求时。 3.2.8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跟踪

偏差事件发生部门应进行初步调查,并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减小负面影响。 3.2.6 偏差的评估、调查、收集数据、分析等

3.2.6.1 偏差的评估、调查、收集数据、分析等要求执行《生产偏差控制管理规程》和《检验结果异常的调查处理管理规程》。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3.2.6.2 根据评估,在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未制订或执行之前,应先期拿出适当的纠正措施。

3.2.6.3 在质量偏差与检验结果偏差的处理过程中,若能够立即采取有效地纠正措施解决所发生的偏差事件,则无需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立即采用的纠正措施可以不归入纠正和预防措施体系进行管理,只需记录相关内容并跟踪确认后,即可结束纠正和预防措施规程。

3.2.9 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

3.2.7.1 针对根本原因制订全面的适当的纠正与预防性措施。

3.2.7.2 是否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取决于纠正和预防措施目标达成的风险级别和困难程度。偏差调查小组可以过度为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

3.2.7.3 一般情况若风险级别为次要偏差,则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由质量受权人批准,该计划的跟踪 负责人为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长,若风险级别为重要偏差,则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该计划的跟踪负责人为总经理或质量受权人。 3.2.7.4 确定措施方案

⑴ 建立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消除根本原因的长期解决方案,对不能消除根本原因的,列出可以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

⑵ 针对确认的根本原因,审核每一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恰当性。 ⑶ 制订的计划包含人员职责、措施行动、计划完成时间。

⑷ 按风险级别和审批规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应获得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的批准。

⑸ 当发生内部或外部与规范或要求不符合时,可使用QC手法、8D的方法或其他统计分析手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⑹当发生外部不合格时,按顾客要求的方法作分析解决,并依据其规定方式进行纠正处理。 ⑺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过程中,应视问题的重要性和所承受的程度,适当运用放错法,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⑻ 在正式执行方案计划前应与相关人员做好沟通工

3.2.7.5 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后,应立即拟定并执行改善措施,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改善措施,并将不良原因、改善措施、改善效果确认等内容填写相关表单交给质量部。相关部门亦有责任协助改善对策的拟定和执行。

3.2.7.6 质量部收到纠正预防措施单后,应定期跟踪改善措施执行状况,在确认改善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策执行成效无异议后,将确认结果填写于相关表单上呈管理者代表审核通过后结案。确认无效时重复分析整改至结案。 3.2.8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执行

3.2.8.1 根据批准的计划,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行动计划的具体执行。

3.2.8.2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因故需要变更、延迟,如截止日期变化,行动责任人变化,整改措施变动,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人均需填写“纠正与预防措施计划修改申请表”向质量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批准权为原计划的批准人。

3.2.8.3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文件,证据材料,变更资料,进度报告均应作为纠正和预防措施资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3.2.8.4、对于存在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3.2.8.5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整改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该计划的执行情况予以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踪表”中,定期报告管理层,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3.2.8.6.相关责任部门收到相应纠正措施要求表单后,需立即进行相关资料收集及进行原因调查分析,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开检讨会议。

3.2.8.7 相关部门针对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3.2.8.8 在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计划时,应考虑资源、成本、顾客满意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影响,评价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或预防措施的要求以及效率和有效性。

3.2.8.9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由质量部进行监控和跟踪;质量部在每月的品质会上通报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3.2.8.10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验证、评审

⑴ 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完成后,由质量部或行政部对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审。 ⑵ 纠正和预防措施无效,需重新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和实施新的纠正或预防措施,直至问题解决。

⑶ 相关部门应视状况将经质量部门确认有效的改善措施记录于相关文件中予以标准化,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实施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导致的对文件的更改,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⑷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应提交管理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之记录,依《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3.2.9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终止

纠正或预防措施终止的标志,只有在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中的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且该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得到了认可,该计划才能终止。 3.2.9.1 确认整改措施全部完成的条件:

⑴、查明了原因,原因分析,采取了统计技术或试验的方法来确定原因并做到: A) 过程、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超出本公司规定目标时,质量部根据不合格事

实作出原因分析,由相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 a) 过程检验无法再调整的不合格品时(应开“制程异常处理单”); b) 成品检验判不合格时(应开“纠正预防措施单”);

B) 管理评审出现不符合时,由行政部记录不符合事实及原因分析,责任部门制定纠

正措施,行 政部及质量部跟踪验证。

C) 相关方提出异议时,接受部门记录不合格事实,质量部或行政部确认属实后进行

原因分析,由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并是将结果反馈回投诉

接受部门。

a) 甲方监理提出问题时,由质量部作出分析,并开出《客户投诉处理单》,责任部门落实执行,质量部跟踪结果回复给业务部及客户。

b) 周围居民等投诉时,由行政部作出分析,填纠正预防措施单,责任部门落实行政部跟踪结果回复给相关方。

D) 内审发现不合格时;依《内部审核控制规程》执行。

E) 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进料检验中,若发现来料不符合本公司验收标准时,质量部开据《材料异常反馈通知单》由供应部转交供应商,要求提出纠正措施并反馈回本公司。质量部在实施纠正措施后一批来料中进行跟踪验证。当同一产品向同一供方连续发生两次纠正措施而质量未有明显改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F) 公司现行管理体系文件与标准不符时,在管理评审时提出。按B)的规定执行。 G) 其他不符合方针、目标或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H) 品质月报告之针对性品质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单。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I) 其他工作品质发生严重不合格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单。 ⑵ 所有的措施计划已经完成。

⑶ 所有的变更完成,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予以了记录。 ⑷ 所有相关的员工的变更实施后经过了培训,且能掌握相关内容。 ⑸ 相关信息已反馈到质量受权人和整改措施负责人。 ⑹ 确认了措施的实施对产品和服务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⑺ 纠正与预防措施文件记录齐全,存档于质量管理部门。 3.2.9.2 确认整改措施合理性、有效性 ⑴ 根本原因已经找到

⑵ 采取的措施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⑶ 措施恰当,类似的问题不会再重复出现。

推荐第2篇:纠正与预防措施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质量偏差,实验室异常检验结果偏差,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

产工艺和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制,维修;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预防性行动,使所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减少偏差发生几率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质量偏差,实验室异常检验结果偏差,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

产工艺和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制,维修的管理。

2.职责

2.1企业的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工长、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及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对本标准实施负责。

2.2 总工程师负责监督实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定义

3.1.1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措施是针对已发生偏差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减少或消除偏差事件。

3.1.2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情况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是

为了防止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发生。

3.1.3根本原因:通过各种方法和工具,对已发生的偏差事件深入分析而确定偏差事

件发生的内在根本因素。

3.2纠正与预防措施内容与要求

3.2.1职责

3.2.1.1 相关部门:

⑴异常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拟定。

⑵ 改进措施的实施。

⑶ 持续改善之提案、实施。

3.2.1.2技术部:图纸变更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反馈。

3.2.1.3 采购部:供应商有关信息的传递与接收。

3.2.1.4 质量部: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追踪与评估。

3.2.1.5 安全部:现场安全的检查、记录、追踪、处置。

3.2.1.6 公司所有员工有在偏差出现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责任。

3.2.1.7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系统。

3.2.1.8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变更、跟踪。

3.2.1.9 纠正和预防措施措施负责人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落实执行。纠正和预防措

施负责人可由偏差事件调查小组长担任,也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

3.2.2偏差事件的识别与报告

3.2.2.1质量偏差与检验结果偏差的识别。

3.2.2.2对于来自自检、外部审计、质量缺陷、生产工艺和建筑质量监测趋势、变更控

制、客户投诉,维修等偏差事件,在确认已存在或潜在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随后填写“偏差事件报告”二份,一份交质量中心,一份交本部门上级主管负责人。

3.2.2.3偏差事件叙述应清楚以下内容:

﹒应该发生什么?

﹒实际发生什么?

﹒偏差怎么发生的,什么地方发生的?

﹒什么时间发生的?

﹒什么时间发现的?怎样发现的?

﹒立即采取了那些措施?

3.2.2.4识别不合格:对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各过程输出的信息进行识别:

A) 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超过本公司规定目标时;

B) 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

C) 相关方对建筑质量书面投诉时;

D) 内审发现不合格时;

E) 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

F) 本厂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与标准不符合时;

G) 其他不符合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要求时。

3.2.8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跟踪

偏差事件发生部门应进行初步调查,并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减小负面影响。

3.2.6偏差的评估、调查、收集数据、分析等

3.2.6.1偏差的评估、调查、收集数据、分析等要求执行《生产偏差控制管理规程》和《检验结果异常的调查处理管理规程》。

3.2.6.2根据评估,在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未制订或执行之前,应先期拿出适当的纠正

措施。

3.2.6.3在质量偏差与检验结果偏差的处理过程中,若能够立即采取有效地纠正措施解

决所发生的偏差事件,则无需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立即采用的纠正措施可以不归入纠正和预防措施体系进行管理,只需记录相关内容并跟踪确认后,即可结束纠正和预防措施规程。

3.2.9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

3.2.7.1针对根本原因制订全面的适当的纠正与预防性措施。

3.2.7.2是否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取决于纠正和预防措施目标达成的风险级

别和困难程度。偏差调查小组可以过度为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

3.2.7.3一般情况若风险级别为次要偏差,则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由质量受权人批准,该计划的跟踪负责人为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长,若风险级别为重要偏差,则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该计划的跟踪负责人为总经理或质量受权人。

3.2.7.4确定措施方案

⑴建立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消除根本原因的长期解决方案,对不能消除根本原因

的,列出可以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

⑵ 针对确认的根本原因,审核每一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恰当性。

⑶ 制订的计划包含人员职责、措施行动、计划完成时间。

⑷按风险级别和审批规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应获得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

的批准。

⑸当发生内部或外部与规范或要求不符合时,可使用QC手法、8D的方法或其他统计分

析手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⑹当发生外部不合格时,按顾客要求的方法作分析解决,并依据其规定方式进行纠正处理。 ⑺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过程中,应视问题的重要性和所承受的程度,适当运用放错法,

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⑻ 在正式执行方案计划前应与相关人员做好沟通工

3.2.7.5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后,应立即拟定并执行改善措施,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改善措

施,并将不良原因、改善措施、改善效果确认等内容填写相关表单交给质量部。相关部门亦有责任协助改善对策的拟定和执行。

3.2.7.6质量部收到纠正预防措施单后,应定期跟踪改善措施执行状况,在确认改善对

策执行成效无异议后,将确认结果填写于相关表单上呈管理者代表审核通过后结案。确认无效时重复分析整改至结案。

3.2.8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执行

3.2.8.1根据批准的计划,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行动

计划的具体执行。

3.2.8.2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因故需要变更、延迟,如截止日期变化,

行动责任人变化,整改措施变动,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人均需填写“纠正与预防措施计划修改申请表”向质量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批准权为原计划的批准人。

3.2.8.3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文件,证据材料,变更资料,进

度报告均应作为纠正和预防措施资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3.2.8.4、对于存在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

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3.2.8.5 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整改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该计划的执行情

况予以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踪表”中,定期报告管理层,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3.2.8.6.相关责任部门收到相应纠正措施要求表单后,需立即进行相关资料收集及进行

原因调查分析,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开检讨会议。

3.2.8.7 相关部门针对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3.2.8.8 在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计划时,应考虑资源、成本、顾客满意以及适用法律、

法规要求等方面的影响,评价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或预防措施的要求以及效率和有效性。

3.2.8.9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由质量部进行监控和跟踪;质量部在每月的品质会上通报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3.2.8.10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验证、评审

⑴ 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完成后,由质量部或行政部对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审。 ⑵纠正和预防措施无效,需重新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和实施新的纠正或预防措施,直

至问题解决。

⑶ 相关部门应视状况将经质量部门确认有效的改善措施记录于相关文件中予以标准化,

实施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导致的对文件的更改,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⑷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应提交管理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之记录,依《记录控制

程序》执行。

3.2.9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终止

纠正或预防措施终止的标志,只有在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中的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且该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得到了认可,该计划才能终止。

3.2.9.1 确认整改措施全部完成的条件:

⑴、查明了原因,原因分析,采取了统计技术或试验的方法来确定原因并做到:

A) 过程、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超出本公司规定目标时,质量部根据不合格事

实作出原因分析,由相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

a) 过程检验无法再调整的不合格品时(应开“制程异常处理单”);

b) 成品检验判不合格时(应开“纠正预防措施单”);

B) 管理评审出现不符合时,由行政部记录不符合事实及原因分析,责任部门制定纠

正措施,行 政部及质量部跟踪验证。

C) 相关方提出异议时,接受部门记录不合格事实,质量部或行政部确认属实后进行原因分析,由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并是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受部门。

a) 甲方监理提出问题时,由质量部作出分析,并开出《客户投诉处理单》,责任部门落实执行,质量部跟踪结果回复给业务部及客户。

b) 周围居民等投诉时,由行政部作出分析,填纠正预防措施单,责任部门落实行政部跟踪结果回复给相关方。

D) 内审发现不合格时;依《内部审核控制规程》执行。

E) 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进料检验中,若发现来料不符合本公司验收标准时,质量部开据《材料异常反馈通知单》由供应部转交供应商,要求提出纠正措施并反馈回本公司。质量部在实施纠正措施后一批来料中进行跟踪验证。当同一产品向同一供方连续发生两次纠正措施而质量未有明显改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F) 公司现行管理体系文件与标准不符时,在管理评审时提出。按B)的规定执行。 G) 其他不符合方针、目标或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H) 品质月报告之针对性品质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单。

I) 其他工作品质发生严重不合格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单。 ⑵所有的措施计划已经完成。

⑶所有的变更完成,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予以了记录。

⑷所有相关的员工的变更实施后经过了培训,且能掌握相关内容。 ⑸相关信息已反馈到质量受权人和整改措施负责人。

⑹确认了措施的实施对产品和服务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⑺ 纠正与预防措施文件记录齐全,存档于质量管理部门。

3.2.9.2确认整改措施合理性、有效性

⑴根本原因已经找到

⑵采取的措施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⑶措施恰当,类似的问题不会再重复出现。

推荐第3篇:颂钓者阅读答案

【原文】

颂钓者

唐·船子德诚禅师示法诗

千尺丝纶直下垂,一波才动万波随。

夜静水寒鱼不食,满船空载月明归。

[注]丝纶:钓鱼丝线。

【问题】

(1)“直下垂”和“万波随”两词极富韵味,它们描写出了水的什么特点?

(2)“满船空载月明归”一句极为传神,营造出一种清虚悠远的意境,也是全诗的点睛之笔。请作简要赏析。

【参考答案】

(1)写出了水之深和江面的广阔无垠。

(2)人生中遭遇失败和挫折都是常事,但不能丧失信心和勇气,仍然相信前途是光明的。或:求之不到,但仍然心存希望,求“道”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美的享受。

(5分,上题2分,下题3分。意思符合。有欠缺酌扣。)

推荐第4篇: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

文言文阅读需要在顺利翻译的基础上理解全文内容,体味古人表达的思想和情感。为增加同学们的文言文知识积累及提高文言文阅读能力,语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走进文言文,浸润其中,涵咏体味,提升审美能力,增长人生智慧。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木兰者,古时一民间女子也。少习骑,长而益精。值可汗点兵,其父名在军书,与同里诸少年皆次当行。因其父以老病不能行。木兰乃易男装,市鞍马,代父从军,溯黄河,度黑山,转战驱弛凡十有二年,数建奇功。嘻!男子可为之事女子未必不可为,余观夫木兰从军之事因益信。

1、下列各句中加点的字解释错误的一项是( )(3分)

A、少习射(少年时) B、市鞍马(买)

C、长而益精(更加) D、易男装(穿)

2、翻译句子(4分)

⑴木兰者,古时一民间女子也。

⑵男子可为之事女子未必不可为

3、文中表明作者观点的是哪一句?(用原句回答)(3分)

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由查字典语文网小编整理,仅供参考:

1、D

2、(1)木兰是古时候一个民间女子。

(2)男子可以做的事情,女子未必不能做。

3、男子可为之事女子未必不可为。

10、解释上文中加点的词:(4分)

益: 市:

值: 数:

11、转战驱驰凡十有二年,数建奇功。一句在文中的正确意思是( )

(2分)

A、骑马转战共十二年,建立的功勋数不清。

B、骑马转战共十二年,屡次建立功勋。

C、骑马转战了十余年,屡次建立功勋。

D、骑马转战了十余年,建立的功勋数不清。

12、用现代汉语翻译下列句子(2分)

男子可为之事女子未必不可为

13、木兰代父从军的原因是

(用自己的话回答)(2分)

14、文中表明主旨的句子是 (2分)

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由查字典语文网小编整理,仅供参考:

10、略;

11、C;

12、凡是男子可以做的事情,女子未必就不能做。

13、父亲被点名征召,但又老又病;

14、男子可为之事女子未必不可为;

这篇木兰者文言文阅读答案是由查字典语文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希望通过这些阅读练习和答案,能帮助同学们把握语文阅读的特点,进而提高阅读、鉴赏、写作能力以及语文综合素养。祝同学们学习进步!

推荐第5篇:环境保护纠正与预防措施

环境保护纠正与预防措施

为了保证公司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中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程序》、《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扬尘控制程序》、《噪声资源控制程序》有效运行,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环境管理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地方政府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一、噪声排放纠正与预防:集团公司购置噪声监测仪对主要施工过程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情况进行场界监测,若因工地处于城市中心,临界场地窄小,噪声出现超过指定指标时,各项目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消除: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主要机械施工时间安排在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午休和晚间尽量不安排施工;

3、张贴安民告示求得社会谅解。

4、确因工艺、技术需要连续式昼夜施工的必须到当地环保监测部门办理许可证,方可安排施工。

二、扬尘控制纠正与预防: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若因现场需要堆土,土质状况为沙土时或施工中出现扬尘情况,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扬尘: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对沙土堆用密目网覆盖或浇水湿润

3、六级以上风天禁止土方工程施工。

三、预防无遗洒纠正预防:运输无遗洒是保证社区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制定的措施已明确提出要求,但在过程中若出现遗洒现象,必须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土方施工阶段项目部工程负责人必须轮换值班并进行安排内路段内的寻视,若出现遗洒情况立即调配车辆、人力清扫路面,不得影响交通。

四、化学品的泄露纠正与预防:油化学品泄露是造成环境土质污染的主要因

素,环境管理方案中以提出相应措施,但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泄露现象必须采取以下纠正预防措施:

(一)检查泄露原因: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若是操作原因重新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若是容器泄露必须更换容器

(二)更换渗油或化学品的土质,并将被污染的土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垃圾场填埋。

五、施工现场火灾、爆炸的纠正与预防:施工现场出现火灾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预防火灾的进一步发生: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调查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石情况,并随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重新制定防火措施。

4、重新购置防火器材并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5、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增强防火仪式。

六、固体废弃物的管理纠正与预防:固体废弃物要求项目部应于开工后一个月完成分类管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若出现固体废弃物没有按要求非类管理及时处置的现象发生后,要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验证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重新制定管理方案并落实到个人。

3、对现场固体废弃物重新分类并进行标识,做到分类管理.4、与清运方签定协议及时清运。

七、最大限度的节约水电等能源:施工现场的水电节约,按照公司目标量为0.5%(予算量)若出现超标现象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对环境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性验证,严正无效重新制定措施

2、分析原因

3、加强现场管理,由项目部经理安排专人检查晚间现场照明情况,杜绝无人施工开灯或少量工作面大面积照明现象

4、散水路面、混凝土养生、水冲厕所,用降水井的水或现场积水坑。

八、检查中工作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1、新开工程:在施工准备阶段,公司对施工现场制定的环境管理方案,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现场道路硬化、围挡、污水排放(重点是化粪池、隔油池)防火措施,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进行检查,若存在不符合项,

针对不符合项下发整改单,限期整改,并及时验证整改情况。

2、工程开工后:及时对环境噪声情况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造成的社会影响。

3、每季度随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大检查对环境方案(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项,下发整改单,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主管部门验证

4、检查中对提出的不符合项,不积极、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单位或负责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1、公司生产会上通报批评

2、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3、处100元以上300元以内罚款。

环境保护纠正与预防措施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00七年五月

推荐第6篇:公正与律师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内容、生效时间、增加的新内容:1.内容:该法对律师性质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反映和落实了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2.生效时间为1996年5月15日。3.07年修订增加的新内容::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消除了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强化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护、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促进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执业合理流动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突破。

2 有关律师协会的性质: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律师协会的社会属性。

3 律师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业务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和经济案件的代理案件的代理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1,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一,代理起诉或应诉;二,开庭前的准备:调查取证、阅案件材料、求鉴定、勘验;必要时申请诉讼保全、先行给付;争取庭前和解;准备代理意见、代写代理词;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业务活动: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诉讼调解、评议与宣判阶段的律师代理、阅读庭审笔录。2,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并提起上诉、参与审判;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委托授权手续、期间问题的告知与协助、法律文书的送达、申请财产保全。

4 律师业务垄断原则:指律师因其高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并在法定范围内排斥非律师人员介入。含义一,律师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享有优先权,非律师在处理当事人同等法律事务不比律师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利;含义二,对于某些法律专业知识要求高,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只能允许律师介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其中进行法律方面的评判。

5 律师独立执业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的队法律问题进行评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国家对律师独立行使评判权利提供各种制度保障。 6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奉行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一,诚信执业;二,避免利益冲突;三,保守职业机密;四,勤勉职业;五,独立履行职责;六,以正当方式推广律师业务。

律师制度:从学理角度来说,律师制度是指与律师相关的人各种规范。从我们现行立法体制来看,律师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律师制度仅指专门用于规范我国律师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确认的律师制度。广义上的律师制度不仅包括律师法,还包括国家爱机关、法律授权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与律师相关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荐第7篇:公正与律师制度

1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业务辖区

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域性相一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 3公证的地域管辖

是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4公证管辖

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5公证的确定管辖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6终止公证

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承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7拒绝公证

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8公证人的职业责任

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9拍卖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0遗嘱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11提存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12公证调解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

13公证复议

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4公证申诉

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做出决定的活动。

15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6赠与合同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17劳动合同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18亲属关系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域外的亲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证明活动。 19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20法人资格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

21法人资信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22涉外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23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4律师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25法律职业道德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26律师执业纪律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7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织,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38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39律师的权利

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具有的一定权能。 40律师的义务

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41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2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43辩护制度

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关于辩护权的行使、种类、方式、范围、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4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45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46法律顾问

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受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聘请,为聘方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47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48非诉讼法律事务

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49代书

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50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具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50法律授助

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51法律咨询

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P1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简述公证与认证的关系P2 公证与认证虽在某些方面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者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3试述公证机构的性质P10 ⑴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⑶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4简述公证处的人员组成P12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员等。

⑴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是公证处的负责人,他们负责公证处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业务工作。 ⑵公证员与助理公证员

公证员与助理公证员是公证处的核心人员,是每一公证处的基本构成人员。公证员的概念,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⑶其他辅助人员

这些人通常包括会计、出纳、秘书、文书档案管理员等。 5简述公证活动的原则

⑴客观真实原则⑵合法原则⑶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⑷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⑸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⑹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⑺回避原则⑻保密原则⑼便民原则⑽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6简述公证员协会的性质和宗旨P17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公证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 7简述公证的合法原则P22 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⑴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⑶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8简述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P24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而且是惟一向社会提供公证证明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取得公证证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必备的要件,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情况下,如得不到公证证明,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试论公证的回避原则P25 回避,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原则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⑵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⑶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10简述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P34 公证指定管辖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指定管辖分为以下两种:⑴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⑵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 11试述公证的效力P70 ⑴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基本上有以下三种: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 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 ⑵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⑶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12简述法律行为公证出证的条件P87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13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P100 ⑴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⑵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⑶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⑷凡国家和地方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对未实行招标的合同,要让发包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需招标的批准文件。⑸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计划、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据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合同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的过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⑹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先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工程资历”、“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以证明承包方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和承包能力;然后,该公证书还需要办理认证手续,从而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14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P113 ⑴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⑵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⑶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⑷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15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审查的内容P123 对于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⑴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⑶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⑷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6试述办理意外事故公证的程序P134 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和文书使用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⑵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⑶如有条件,还应提交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⑷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员应当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实。

17简述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和程序P153 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⑴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出以下列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③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责表。④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 ⑵办理法人资信公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18简述公证机构办理专利文书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P156 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专利权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经过审查,公证机构对既真实又合法的公证事项,应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 19简述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P158 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审查的重点在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是当如人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受欺骗的情况。如果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证机构还应向颁发文件的单位调查核实签名、印鉴的真实情况,以免发生差错。可见,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公证机构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的内容,一般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不负任何责任。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内容包括:证明签名人于何年何月何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何文件上签名;或者证明何文件上的签名及印鉴属实。最后由承办公证员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试述办理有强制执行力效果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P161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⑵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⑶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⑷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⑵债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力效力的范围;⑶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⑸债务人没有发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等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1试述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P167 ⑴涉外公证的管辖

根据我国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于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则应当向外国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但如果,在外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申请公证。

⑵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

⑶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还应当附有外文译文。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⑷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需要认证后才能使用,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一,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二,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三,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文书办理认证手续,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⑸涉外公证文书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伪造涉外公证文书,以免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国和我国公证机构的声誉,公证机构出具的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使用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22简述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P174 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⑵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⑷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⑹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⑺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3简述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P182 ⑴律师不得跨所执业⑵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⑶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4简述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P185 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⑵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⑷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⑻开办资金数额、来源;⑼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⑽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⑾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25简述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P184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两项: ⑴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⑵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26简述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P186 律师事务所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工作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级律师惩戒委员会撤销的;⑵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 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的;⑷其他原因。 27试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P194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织,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⑴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⑵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⑷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⑸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28简述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和意义P211 内容:⑴律师必须依法执业⑵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意义:⑴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⑵有得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9律师执业的原则

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⑵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⑶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⑷保密原则

30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的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一定权能。

⑴执业律师的人身权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⑶查阅案卷权⑷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⑸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⑹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⑺代行上诉权 ⑻拒绝辩护、代理权

31律师的义务

律师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⑴保守秘密的义务⑵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员、仲裁员的义务⑸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⑹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义务⑺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⑻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辩护人的义务 32简述律师查阅案卷权的内容P217 律师查阅案卷权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⑴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⑵律师对于而要的案卷材料有权进行摘抄、复制; ⑶律师阅卷,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 33简述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注意的问题P217 律师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律师调查取证最好由两个人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让被调查者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⑵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信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⑶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⑸辩护律师对于收集证据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4试述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P213 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⑴要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在业务活动台对于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散布及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以防止因失密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⑵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凡属聘请单位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律师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散布、扩散。商业秘密,是指为生产经营者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⑶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凡属个人隐私、家庭关系、个人恩怨方面的有关问题,律师都要注意保密,不能扩散。 35试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P238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法律赋予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⑴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⑵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⑶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36试述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P239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另一方面,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发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人他人提供虚假据、伪造证据、毁灭拟请或者威胁、恐吓、利诱证人。⑶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⑷辨护律师还有一项重要责任,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益,即保证刑事程序的公证性、监督公安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37简述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P217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基础和前提,而民事诉讼代理又是为民事代理服务的。但是,这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代理。其主要区别是: ⑴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民事代理是根据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代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⑵代理的范围不同。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代理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仅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某些代理,其范围大大小于民事代理。⑶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是不同的。

39简述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P336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⑵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⑶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40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P320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见证具有以下特点:⑴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⑵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⑶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行先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⑷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⑸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41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P337 ⑴国家主权原则⑵同等和对等原则⑶知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⑷使用我国能用的语言、文字原则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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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对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以防止不符合的重复发生或产生新的不符合。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不符合原因的调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控制。 3 职责

3.1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实施。 3.2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和验证。 4 工作程序

4.1 不符合信息来源

a、监测、测量中发现的不符合;

b、相关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c、由于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d、内审、外审、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e、相关方合理抱怨及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发现的不符合; f、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及事故调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4.2 不符合原因调查

4.2.1 发现不符合的部门或监测人员,应及时将不符合内容填写在《不符合项报告》上,并传达到发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或人员及管理者代表;

4.2.2 较复杂或较严重的不符合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原因调查,一般性的不符合由责任部门负责进行原因调查。 4.3 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4.3.1 对不符合项,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填在《不符合项报告》上,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如问题较为简单,责任部门可自行处理,不必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4.3.2 制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内容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4.3.3 纠正与预防措施由产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和实施,按要求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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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减少和消除由此而产生的影响及防止不符合的重复发生。

4.3.4 当不符合涉及到其他部门配合时,发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要求发生不符合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4.3.5 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措施并保证效果,不符合纠正后及纠正与预防措施得到落实后,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将报告单提交办公室予以确认。 4.4 跟踪、监督与验证

4.4.1 办公室要对《不符合项报告》中内容的落实情况与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直至不符合项的消失和措施的落实,将验证结果填写在《不符合项报告》上。

4.4.2 办公室负责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验证,验证工作可采用现场检查或通过记录、资料对比的方式,验证记录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根据。

4.4.3 责任部门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如无正当理由或未能提出可接受的修正期限,由办公室向管理者代表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协调整改工作,直至问题的解决。

4.5 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的文件更改,由办公室负责。

4.6 在本程序中所形成的记录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5 引用文件

HBG02-01-B-0 《文件控制程序》 HBG02-02-B-0 《记录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HBR13 《不符合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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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纠正与预防公司在健康、安全方面实际存在和潜在的不符合,以防止不符合的重复发生或产生新的不符合,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达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铜板带厂OHS管理活动中对于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与验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不符合: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3.2 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或其它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3 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符合或其它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三定四不推”:针对查出的不符合项,“三定”是指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四不推”是指 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厂不推给公司。 4.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严重不符合及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4.2 生产安保科

4.2.1 组织审核组对各单位OHS管理体系的不符合项发出通知,要求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不符合项,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组织审核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4.2.2 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监督实施。

4.3 各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或部门发生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5.工作程序

5.1 OHS管理体系不符合信息的来源

a、生产安保科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b、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或有关领导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c、各车间、科室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d、自动化室组织的设备检查中查出的不符合; e、保卫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检查中查出的不符合; f、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g、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h、相关方的合理抱怨、投诉及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发现的不符合; i、OHS监测测量出的不符合;

j、OHS内审及外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 5.2 不符合的判定依据

a、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b、铜板带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c、铜板带厂发布的OHS管理体系文件。 5.3 OHS体系不符合分类

5.3.1 严重不符合:不符合的性质较为严重,已经造成或可能导致严重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或OHS管理体系的问题,必须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不符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判定为严重不符合。

5.3.1.1 体系出现系统失效。如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重复出现失效现象,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失效;

5.3.1.2体系运行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或场所的全面失效现象,或者各层次、各部门培训出现失效且没有纠正措施;

5.3.1.3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5.3.1.4造成或有潜在严重的OHS事故后果;

5.3.1.5一般不符合项没有按期纠正且没有正当理由;

5.3.1.6目标指标未实现,且没有通过管理评审采取必要的措施。5.3.2 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之外的其它必须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不符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判定为一般不符合:

5.3.2.1 对满足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符合; 5.3.2.2 对保证所有审核范围的体系而言是次要的,所产生的不符合对OHS的影响只造成轻微或一般影响,容易纠正。

5.3.3 观察项:影响轻微,采取纠正措施可立即整改的不符合。 5.4 OHS管理体系不符合的原因调查与处理过程。

5.4.1 对于内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内审员应根据不符合项的判定依据,对收集的客观证据、各种资料进行对照、筛选、整理,判定不符合项及其影响程度,确定出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由审核组填入《不符合项报告》。

5.4.2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填写《安全检查记录》,严重的事故隐患和违章由生产安保科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5.4.3 对于相关方投诉而确定的或管理评审、OHS管理体系外审、员工在生产实践中、事故调查等发现的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按“5.5.2”款执行。职工伤亡事故还应执行《铜板带厂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铜板带厂职工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5.4.4 对观察项,能够立即整改和纠正的,可口头安排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不开具不符合的书面材料。

5.4.5 责任单位或部门分析其不符合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及完成期限,按照 “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和其它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不符合的责任单位应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完成期限,填入《不符合项报告》。

5.4.6 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措施经审核组批准后实施。

5.4.7 严重不符合项提出的纠正措施及完成期限由审核组审核后报管理者代表进行审批,批准后实施。

5.4.8各车间、科室应将发现的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整理上报生产安保科。生产安保科负责公司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的整理汇总。

5.4.9 在每年管理评审前,生产安保科应对OHS管理体系中的不符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归纳,报管理者代表并提交“管理评审”,必要时采取系统的整改措施。

5.5 不符合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5.5.1 责任单位或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针对不符合项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

a.管理措施; b.技术措施; c.行政措施; d.培训措施。

5.5.2 责任单位或部门制订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填入《不符合项报告》中。责任单位或部门认真落实措施并保证效果,问题得到纠正后,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生产安保科。

5.5.3 对潜在的事故、事件应进行全方位的认真分析,找出其潜在的引发原因,从各个原因入手,制定阻止发生不符合及事故、事件的有效措施。

5.6 不符合的验证

5.6.1 审核组按照《不符合项报告》,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对纠正与预防措施达到预期效果的填写验证结果,对不符合进行关闭,验证记录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根据。

5.6.2 对于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而实施无效的,由审核组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重新填写《不符合项报告》,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审批后由责任单位实施。

5.6.3 责任单位或部门未能完成纠正与预防措施或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无正当理由或未能提出可接受的修正期限,由生产安保科按《公司绩效考核方案》附件三《安全环保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告管理者代表,由管理者代表协调整改工作,直至问题的解决。

5.6.4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引起的工艺、技术和管理标准的更改须按《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相应的技术管理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6.相关文件

6.1《协商与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6.2《应急准备和管理控制程序》 6.3《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6.4《记录管理程序》 6.5《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6.6《管理评审管理程序》 6.7《铜板带厂安全检查制度》 6.8《铜板带厂安全奖惩制度》 6.9 《铜板带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6.10《铜板带厂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6.13《铜板带厂职工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7.记录

7.1《不符合项报告》 7.2《安全检查记录》 7.3《安全管理月报表》 7.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

推荐第10篇:违纪行为的矫正与处理

违纪行为的矫正与处理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经常会遇到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于教师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教育机会。

针对违纪的学生,教师要保持冷静,全面准确把握违纪行为的根本原因,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矫正与处理,要正确认识批评与惩罚的教育意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还要注意惩罚不是体罚。

要掌握正确地运用惩罚的具体方法。注意合法性,不要超越权限。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惩罚而惩罚。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灵活。惩罚还要与对学生的尊重相结合,并尽可能扩大教育面。

一、案例展示

记一次美丽的师生冲撞

近三年半的《社会》教学,我与六年级的学生结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那种情感的浓稠,并不逊于班主任,尤其是六(5)班,我担任了两年的副班主任,师生之间亲密无间,课上课下是朋友,几乎无师生界限。可是,本月17日的一节课却让我百感交集,感慨唏嘘。因为是我的课,孩子们是兴奋的,喜悦的,见我换了发型,穿了新衣,孩子们就有些失控了,打趣的,叫好的,甚至乘机玩闹的,此起彼伏。我微笑着,沉默着,起立仪式后,似乎平息了,我开始了教学。

未料想,仅片刻功夫,退的潮又涨起来了。不夸张地说,在我的课堂上,一向是收放自如的,这一回是怎么回事?居然有两个学生在争抢课本扯皮呢。我上前了解情况,女孩说:“他抢我书。”男孩说:“她打我,我才抢的。”两人各自申述,可抢夺仍在继续。我心中虽然不悦,但耐着性子调查了周边的同学。原来,课前男孩要求同桌的另一位女孩帮其捶背,因上课铃响后,女孩停止了,男孩不乐意,要求继续,后面的女生出面制止,拍了男生一下,男生误以为是故意打他,从而引起抢书这一争端。了解真相后,我批评了他,可他不服,态度蛮横,恶劣,大呼我委屈了他,对他有偏见,包庇女生,我于是又征求全班同学对此事的看法,是否我有失公正,但全班无疑义。至此,该男生情绪激动,顶撞升级,我惟恐影响上课,请他坐到后面去冷静一下,事情才算告一段落。

下课后,我请了当事的三人到办公室再次了解情况,但男生并不认错,当着班主任的面仍说我委屈他,我正生气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班里的四个比较优秀的女生来到办公室,对我和马老师说:“可能是李老师委屈了该男生,因为该女生下课爱和男生疯闹,喜欢打男生取乐。”因此,她们最后认定:课上的拍打不是制止,而是正如该男生坚持说的:无缘无故打他。天哪!怎么会这样推理?又怎能本末倒置,于事实不顾,横生枝节?当时在课堂上,我询问时,他们干什么去了?我批评男生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我不了解吗?我和马老师回到班上,面对这群熟悉又陌生的学生,我的心有些受伤,抑制不住地清泪横流。我肩负挚爱的职业,真诚地爱着我的每一个学生,课上课下和学生打成一片,我是真正的融入到了学生之中的啊!

孰料,我的情不自禁引得全班同学哭声一片,而此时我缺乏理智的说了一句:“我对今天发生的事很失望,准备向学校申请不再教六(5)班,去改教其它年级。”这一下,可真是刺伤了学生们,孩子们纷纷站起来,哭喊着:“不!不!我们爱你,我们要你教我们„„我们错了„„”此情此景,我狠心地调头走了。刚回到办公室,一群班干部跟上来,当着全年级教师的面,哭着求我。片刻,又有二十多名学生挤进办公室,哭声,哀求声持续不断,我震撼了,其在场的老师也震撼了,在马老师和大家的劝说下,孩子们才慢慢离去。老师们都感慨万千:“李老师,你真是值得呀!你应该欣慰,你在孩子们的心中分量有多重啊„„”此时,我心潮激荡,说不清是自责还是愧疚或是欣慰„„

我平静下来,重理思绪。这件事从事后彻查结果来看,我并没有处理错,也没有委屈那位男生。我是否有失当之处呢?有的!因为自己爱学生,为学生付出了很多,因此,也有些受不得委屈了,有些挟爱自重了,胸襟狭隘了。第二天,我收到了全班同学送来的祝福卡,字里行间渗透着师生之情,真诚、天真跃然纸上,我深深地感动着,挥之不去的自责萦绕着我„„第三天,我收到了更激动人心的礼物:全班同学每人都针对这次事件谈了自己的感想,我读着孩子们的思想,也读着我的幸福,谁说孩子们不谙事理?我热泪盈眶的感受着孩子们给予我的理解、认同、热爱、尊敬和真情„„„

出乎意料的冲撞,出乎意料的结局。看似偶然,其实必然。我曾经非常懊悔我的情难自禁,毕竟,这是我从教二十六年来的第一回。经历过后,我庆幸自己还拥有激情,拥有率真,拥有一颗为孩子们冲动的心。我如何不泪湿衣襟?!

二、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体现出蒋老师与学生关系处理是比较成功的。“师生冲撞”之所以“美丽”,是因为体现了“深厚的师生情谊”和“激情”,确实很让人感动。但是,蒋老师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矫正与处理,却是有明显的失误。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老师的批评比较草率。男生为何“不服 ”,“委屈”?是不是“拍 ”的过重?如果该男生后面是另一位女生制止他,又会怎样?这些问题都未想过,仅从表面进行主观判断,草率处理,就难怪这位同学认为老师“对他有偏见,包庇女生”了。

2.老师根据“全班无疑义”来判断是否“公正”是不可取的。试想,若是老师处理的不公正,在当时情况下,在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同学们会做何选择?默不作声,表现出“无疑义”是完全正常的!更何况 “班里的四个比较优秀的女生”在课后给老师提供了重要信息,这是应该引起老师注意的。

3.老师不应该在课堂上“缺乏理智”,这只能是“刺伤”了学生,并没有使学生在这次事件中真正受到教育。教师应该控制自己的情绪,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适当的惩罚来达到教育目的。

三、理论对接

每一位教师都会遇到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矫正与处理,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全面准确把握出现违纪行为的根本原因。只有准确把握出现违纪行为的根本原因,才能恰当处理,这要求教师首先要保持冷静。在发怒的情况下,容易使人失去理智,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造成不良后果,许多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就是这样发生的。此外,每个人都会犯错误,学生也不例外。教师应该把自己做为一个研究者,把学生违纪行为看成是绝佳的教育契机,并以此来教育学生本人或学生群体。这也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体现。

2.正确认识批评与惩罚的教育意义。

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

⑵惩罚不是体罚。法制上常常对体罚等教育行为做出禁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

4、5款也分别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37条则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由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对体罚等)不当处罚以外的教育性惩罚做出禁止的规定,且明眼人不难看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等与“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并不构成完全等同的关系。相反,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而 “简单借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在理论上断然否决教师惩戒权力的存在,只能是自欺欺人,根本解决不了现存教育惩戒随意使用的问题。”

所以,就像不久前北京等地对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具体规定,以立法形式保护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活动一样,我们同样需要在法制上对合理的惩戒权的行使加以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教育者,而且首先是为了保护受教育者,使之获得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

3.正确的运用惩罚

⑴惩罚教育性的实现,应当考虑对惩罚的主体、客体和程序做出适当的规定。特定的惩罚应当由特定的惩戒主体(教师、教师集体、校长等)去实施。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惩戒权,超越权限的处罚就可能没有合法性。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本身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教师惩戒权或教育惩罚的实施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受到一定程序上的限制。漫无目的、毫无节制的惩罚肯定是非专业、不科学因而可能是反教育的。

⑵注意惩罚实施中的一些具体的问题

①注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惩罚手段所实际寄寓的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生已经认识错误所在并决心不再重犯时应免于或者减轻处罚。

②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那种主观、武断和随意的惩罚。

③惩罚的灵活性。不能刻板地使用惩罚手段。这一是指惩罚的形式应当多样化,二是指应该因对象而异地使用惩罚。比如对于感受性较强、自信心不足的学生,应少用或减轻惩罚的强度,相反,则应当加大惩罚的力度。

④惩罚与对学生的尊重相结合。一方面惩罚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另一方面,惩罚又必须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真正的伤害。此外惩罚的实施还应有时机的意识,注意场合与火候。

⑤适合公开处罚的惩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也扩大惩罚的教育面。所以,如果应用得当,惩罚或奖励都可以成为很好的教育方法。

第11篇: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报告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报告

(2015年)

根据本中心《质量手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程序文件》中《不符合检测工作及纠正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通过质量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内审以及计量部门现场督导等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实施了纠正,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预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纠正措施

1、质量监督

每个科室的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所在科室质量活动,按要求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或不符合项及时提出进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科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工作跟踪验证,保证了日常检验工作的有效运行。2015年本单位共有7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管理科共收到质量监督记录31份,提出各类存在问题共11项,其中健教科提出4项,疾控科提出3项,质量管理科提出4项。疾控科和健教科反映的都是督导下级单位的问题:落实情况差及资料欠缺。质量管理科反映的都是本单位的问题:不是样品数量统计错,就是检验依据漏写。存在问题中大部分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按监督员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分析显示一部分工作人员对记录书写的问题认识不足:记录涂改、书写不按要求,样品信息不全,有一部分人员未能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的工作规范。 2.内审

2015年9月14日内部审核共查出有7项不符合项。从不符合项及观

1

察项的分布条款来看,主要是4.3、4.

7、4.8、4.

9、5.4和5.7条款涉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妥善保管受控文件;实验过程中没有做质量控制;没有对仪器进行唯一性标识。

本次内审共出具7个不符合项报告,其中体系性不符合项0项,实施性不符合项7项,效果性不符合项0项。从分布的性质看,实施性不符合项占100%。不符合项在各室分布情况,检验科2项占28.6%,卫生监测科2项占28.6%,门诊部1项占14.3%,办公室1项,占14.3%,健教科1项,占14.3%。

对内审员出具的不合格项工作报告,已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了跟踪验证。

一、预防措施

1.各科室制订了《科室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积极组织相关科室参加上级组织的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对不满意结果的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验证。

三、建议

目前我中心健康体检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报告的发放均是手工操作,不但工作效率低下,报告内容和格式不规范,而且容易因为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出错。建议中心考虑将健康体检进行电脑化管理,购买相应软件和硬件,以规范体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报告质量。

质量管理科

2015年12月28日

第12篇: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一

上半年,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人,解除矫正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人,其中缓刑对象2名,保外就医对象1名。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管理,半年来我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矫正的:

一、健全组织网络,明确工作格局。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成立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各社区有工作站,配备并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以及监督人工作队伍。其次,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了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记,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册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①每周一次电话汇报(即每周一为电话汇报日);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③每月一次公益劳动,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④每月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三、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技能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考察评审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团和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的个别谈话活动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考察评审谈话活动等。

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二是完善资料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按要求,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定期汇报资料、活动交流材料、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管理资料;对刚回来的两类人员及时进行资料衔接,建好个人档案,力争做到不发生错登、漏登、乱登、不登。针对在资料登记上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了整改,彻底改变不规范现象,同时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三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管。结合社区矫正监管专项整治活动,抓好“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三项重点监管措施规范有效地落实。四是强化电子平台。根据社区矫正电子平台管理质量的要求,并针对我街道社区矫正平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对,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并严格按市、区工作要求,逐个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电子平台的工作质量,力争确保无差错,真正发挥电子平台的效率。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管理教育的力度,定期开展汇报教育和公益劳动。二是充分发挥帮教志愿者和责任人的作用,协助好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电子平台的建设,定期进行平台登录,及时做好电子平台内容的更换工作,确保规范。四是加强资料平台的管理,做到准确无误、保证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二

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治权利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1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1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三

2011年,白沙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人,解矫7人,目前在矫人员11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3人。

根据省、市、区关于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四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街道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社区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两会”及建党90周年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 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

按照“排查准确、掌控及时、防范有效、处置快速”的“三防”活动原则,街道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定”措施,筑牢社区矫正“三防”城墙。

(一)“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09〕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根据全国“两会”、建党90周年和国庆等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维稳工作要求,组织各社区对矫正对象进行“分阶段、滚动式、不间断”的排查,切实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及近期的行踪去向、活动轨迹。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 “定人”,切实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对重点矫正对象和重点归正人员落实专人管教。在排查走访中发现和掌握的有违法犯罪倾向或有可能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点对象、重点问题、重点隐患,由社区书记、综治干部及矫正志愿者组成帮教小分队,制定“一人一案、一事一策”的管控措施,确保辖区内重点人员的个案化矫正实施率达到100%。此外,严格落实矫正对象“每日一电话、每三日一到访”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定心”,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春节前夕,街道领导、司法所长和社区干部一起上门走访了部分家庭困难的归正、矫正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春节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三、总结经验,强化考核

司法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街道矫正办负责人、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方参与,共同分析研究本月各社区矫正监管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和方案。如大庆社区矫正对象单某,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学习,居住地在海曙且电话联系不上,对此,矫正办通过发挂号信、片区民警打电话联系其家人等方式最终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教育,最终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致歉并自觉到矫正办参加正常的学习。加大社区矫正每季度联合执法力度,对社区开展 “三防”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与社区年度综治考核挂钩,确保“三防”活动落到实处。

第13篇:《捕蛇者说》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捕蛇者说》片段,回答17-24题。(共22分)

余闻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吾尝疑乎是,会以蒋氏观之,犹信。鸣呼!孰知赋剑之毒有甚是蛇者乎!故为之说,以俟中观人风者得焉。

17、解释上面文段中加点的字的意思。(4分)

(1)余:(2)于:(3)尝:(4)是:

(5)以:(6)信:(7)孰:(8)为:

18、给下列字注音。(4分)

(1)孰(2)敛(3)俟(4)夫

19、翻译下列两个句子。(4分):

(1)苛政猛于虎也。

译:

(2)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译:

20、作者听了蒋氏的话后更加悲伤的原因是:(用文中语句回答)。(2分)

答:

21、作者写《捕蛇者说》的目的是:(用文中语句回答)。(2分)

答:

22、作者引用孔子的话,目的是什么?。(2分)

答:

23、这段话表现了作者什么感情?(2分)

答:

24、你想想,如果考察民情的高官或皇帝看到《捕蛇者说》这篇文章,会不会采取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为什么?。(4分)

答:

(只要说得有理即可)

参考答案:

17、(1)余:我(2)于:比(3)尝:曾经(4)是:这句话

(5)以:从(6)(6)信:真实可信(7)孰:谁(8)为:写作

18、(1)孰Shú(2)敛liǎn(3)俟Sì(4)夫fú

19、(1)苛酷的统治比老虎还凶啊! (2)以期待那些(朝廷派遣的)考察民情的人得到它。

20、苛政猛于虎也。

21、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22、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揭露当时统治者加在百姓头上的赋税比毒蛇还毒的黑暗现实。

23、表现了作者对劳动人民疾苦的同情。

24、不可能找到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法。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当时政治腐败,战乱不绝,统治者根本不顾人民的死活,他们所关心的只是权力和财富,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他们不会发善心减轻人民的负担。(只要说得有理即可)

第14篇:捕蛇者说练习及答案

《捕蛇者说》练习

一、阅读《捕蛇者说》的第一节和最后一节,回答下没问题。

1、解释下面加点的字

(1)然得而腊之

(2)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3)苛政猛于虎也

) .

2、能统领第一段内容的一个词语是“异”。第二段作者引用孔子“苛政猛于虎也”的目的是要说明:

3、下列各句中“去”字意思相同的一项是(

⑴去死肌,杀三虫 ⑵登斯楼也,则有去国还乡 ⑶西蜀之去南海⑷挈妻子而去之走

A ⑵⑶

B ⑴⑵

C ⑶⑷ D

⑵⑷

4、翻译句子(2分)

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 译文:

二.

阅读《捕蛇者说》第四节,完成下面题目 1.选出下列各组中加点词意思相同的一组。(

(A)悍吏之来吾乡——予尝求古仁人之心 (B)殚其地之出——出郭相扶将 ....

(C)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 ..

(D)虽鸡狗不得宁焉——虽我之死,有子存焉 ..2.用现代汉语翻译文中加横线的句子。

君将哀而生之乎?译文:

3.用简明的语言说说蒋氏“汪然出涕”的原因。答:

三.

[甲]潭中鱼可百许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日光下彻,影布石上,怡然不动, 尔.远逝,往来翕忽,似与游者相乐。

潭西南而望,斗折蛇行,明灭可见。其岸势犬牙差互,不可知其源。

[乙]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曩与吾祖居者,今其室十无一焉;与吾父居者,今其室十无二三焉;与吾居十二年者,今其室十无四五焉。非死则徙尔。而吾以捕蛇独存。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吾恂恂而起,视其缶,而吾蛇尚存.则弛然而卧。谨食之,时而献焉。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 .1.写出加点字在文中的意

1 思。

彻:

齿:

2.下列加点词意思相同的一项是(

A.退而甘食其土之有

是进亦忧退亦忧 ..

B.谨食之,时而献焉

食之不能尽其材 ..

C.若毒之乎

皆若空游无所依 ..

D.殚其地之出

出则无敌国外患者 ..3.用现代汉语翻译文中画线句子。

(1)傲尔远逝

译文:

(2)斗折蛇行

译文:

(3)犯寒暑

译文:

4 .填空、简答。

(1)以上两篇文章的作者是

朝(代)的

(人名)。

(2)甲文段运用

的写法,写潭中游鱼的形态;乙文段运用对比、烘托手法,使

形成强烈反差。

四、阅读下面《捕蛇者说》,完成下题。1.解释下面句中加点的词在文中的意思。

(1)岁赋其二(

(2)几死者数矣..(

)(

(3)更若役(

(4)盖一岁之犯死者二..焉(

2.用现代汉语写出文中划线句子的意思。

3.蒋氏的两次“戚”,各为了什么而“戚”?作者的两次“悲”,又各是为了什么?用自己的话加以简要回答。

答:

4.阅读下面短文,结合《捕蛇者说》选段的内容,完成文后问题。

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①而听之,使子路②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③。”而曰:“然。昔者吾舅④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⑤识之,

!”

注释:①[式]同“轼”,这里作动词用。②[子路]孔子的学生。③[壹似重有忧者]意思是好像有很悲伤的事情。④[吾舅]我的公公。⑤[小子]长辈对晚辈的称呼,这里指子路。 (1)文中横线处删去了原文中的一句话,请根据文意把它补写在下面的横线上。

2 答:

(2)如果用“为免赋税甘愿冒死捕毒蛇”来概括《捕蛇者说》选段的内容;那么,对上文的内容应怎样概括?把它写在下面横线上。(不要求对对联,字数相同、结构大致相近即可。)

五、阅读《捕蛇者说》第1-2节,回答问题

1.选文作者是

(人名)。写出教材中该作者另一篇文章的标题:《

》。

2.

用现代汉语解释文中画线的句子。 言之,貌若甚戚者。译文:

6.

选文从

三个方面介绍了永州异蛇的特征。(用自己的话概括) 六. 阅读《捕蛇者说》第四节,完成下面题目。

1.解释下列加点词语的意思。(4分)

①君将哀而生之乎(

) ②殚其地之出(

) ..

③犯寒暑(

④又安敢毒耶(

) ..2.下列四项中,加点虚词的意义或用法相同的一项是(3分)【 】

A.而乡邻之生日蹙/可计日而待也 B.竭其庐之入/其真不知马也 ....

C.悍吏之来吾乡/主人处处款之 D.虽鸡狗不得宁焉/虽欲言,无可进者 ....3.把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6分)

①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

译文:

②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

译文:

4.选文叙述蒋氏和乡邻的遭遇,主要运用了对比的手法,请从中找出一组对比句,结合选文简要分析其作用。(5分)

对比:

作用:

3 七.阅读《捕蛇者说》3-4节,完成下题 1.解释加点的词语。 ①君将哀而生之乎(

②而乡邻之生日蹙..(

) ③又安敢毒耶(

) .2.翻译下面的句子。

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译

3.选出下面对文章分析不正确的一项。

) A.选文第一段,表达了作者对百姓苦难生活的同情。

B.“安敢毒耶”回应前文,说明整个大段叙述都是对“若毒之乎”的回答。

C.蒋氏自述的这段话,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己后矣”。 D.“说”这种文体比较注重文采,如选段大量使用排比句、对偶句就体现了这个特点。 5.选择加点字注音和解释不完全正确的一项(

) A而乡邻之生日蹙(cù

)蹙:窘迫。 B.谨食之,时而献焉(sì )食:吃 ..C.曩与吾祖居者(nǎng)曩:从前。

D.蒋氏大戚(qī )戚:悲伤 ..6.文中“殚其地之出”的“殚”的意思是

,“则久已病矣”的“病”的意思是

7.“向吾不为斯役”一句中的“斯役”指的是

(用文中的词语填空) 8.把文言语句译成现代汉语。

(1)号呼而转徙

(2)以尽吾齿

9.(1)依据选文内容,把下列选项按对比的内容两两组合,将它们的字母填入括号内。A.蒋氏以捕蛇独存

B.乡邻之旦旦有是C.乡邻鸡犬不宁

D.乡邻非死则徙

E.蒋氏弛然而卧

F.蒋氏一岁之犯死者二

)(

)(

) (2)以上三组对比是围绕选文的哪一句话展开的?用横线在文中标出。

10.“余”问蒋氏:“若毒之乎?„„”蒋氏在叙述了60年来乡邻们和自己的遭遇后说:“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又安感毒耶”从这句话来看,蒋氏是否怨恨捕蛇这差事?为什么?(用自己的话回答) 答:

11.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相同的一项是(

) A. 退而甘食其土之有

B.

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

..是进也忧,退也忧

人不知而不愠 ..C. 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

D.

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 ..

便扶向路,处处志之

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

4 12.本段文字引述的是蒋氏悲痛的哭述,表明全段答话核心的一句话是:

13.对下面句子分析有误的一项是(

A.“ 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蒋氏听说要恢复他的赋税竟然大哭起来,“赋敛之毒”可知也。

B.“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该句引起下文,直贯至“捕蛇独存”。极言赋敛之苦。 C.后面句子朗读时的停顿应这样划分:而/乡邻之生/日蹙

D.“ 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的意思是:(捕蛇)回来后就可以很有滋味的吃着那土地上所有的东西,以满足我牙齿的需要。

14.蒋氏捕蛇九死一生,却不以捕蛇为苦,反而自得其乐。造成这种反常心理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请用一句话回答(不超过10字)。答:

15.用“/”标示下面语句朗读的语意停顿。(只要标一处) (1)虽鸡狗不得安宁焉

(2)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 16.解释加点的词语。

(1)谨食之,时而献焉(

(2)以尽吾齿..(

(3)则熙熙而乐(

(4)今..虽死乎此(

) .17.下面加点词的用法或意义相同的一项是(

) A 退而甘食其土之有

B

吾恂恂而起 ..

其真无马耶

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 .C 岂若若乡邻之旦旦有是哉

D 又安敢毒..耶

桓侯故使人问之

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

18.这段文字以乡邻们被悍吏来乡逼索租赋闹得不得安宁,跟蒋氏“

”作对比(用原文语句回答),突出了文章的主旨。 19.解释加点的字。 视其缶(

谨食之..(

) (

以尽吾齿(

) .20.翻译句子。退而甘食其土之有

译文:

21.下列句子朗读节奏划分正确的一项是(

A.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

B.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

C.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

D.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

一:

1、(1)腊:把肉晾干

(2)俟:等待,含有“希望”之意

(3)于:比

2、赋敛之毒甚是蛇

3、D

4、谁能想到横征暴敛的毒害比这种毒蛇还要厉害呢!

二、

16.D 17.你要哀怜我,使我活下去吗? 18.苛捐杂税给老百姓带来了深重灾难。

[评分标准]:第16题3分。第17题3分。第18题3分。

三、8.彻:笔直照射齿:年龄

9.B

l0.(1)忽然游到远处去了 (2)像北斗七星那样曲折,像蛇爬行那样弯曲 (3)冒着严寒酷暑

11.(1)唐柳宗元 (2)动静结合

“赋敛之毒”和异蛇之毒

四、

(四)(共12分)18.(1)每年

(2)几乎、多次

(3)更换

(4)冒着

(2分。答对2个得1分,得满2分为止。意思对即可。)19.(我)现在即使死在捕蛇这件事上,比起我乡邻们的死已经是死在后面了(或晚多了、活得长了等),又怎么敢怨恨呢?(2分。意思对即可。“虽”、“安”、“毒”等关键词,译错2个扣1分。)20.蒋氏的第一次“戚”,为自己所“专利”工作的艰险而忧伤;第二次“戚”,为担心失去自己的捕蛇专利恢复纳税而忧伤。作者的第一次“悲”,为蒋氏一家的不幸遭遇而悲伤(为个人);第二次“悲”,为广大人民受到的赋敛之毒而伤悲(为社会)。(4分,每点1分。意思对即可。如简单摘录原文,即使意思全对,也只能得2分。)21.(1)苛政猛于虎也。(2分,缺“也”不扣分。语言表达不同,意思对得1分。)

(2)为逃苛政宁可山野伴猛虎。(2分。意思相近即可,“目的”(躲避苛政),不避“危险”(猛虎伤人)各1分。字数不同,意思对得1分;字数相同,意思对,但结构完全不同,得1分。)

五、(7分)(4分)

柳宗元

《小石潭记》或《黔之驴》

5.(2分)说这些活(时),神情好像很悲伤。

6.(3分)外形

毒性

药性

六、答案:19.①使„„活下去 ②用完 ③冒着 ④怨恨

20.D

21.①假如我以前不干捕蛇这件差事,那么早已经困苦不堪了。

②回来之后,就很有味地吃着地里长的东西,来过完我的岁月。

22.第一组:蒋氏:吾以捕蛇独存 乡邻:非死则徙而

第二组:蒋氏:弛然而卧乡邻:岁鸡狗不得宁焉

第三组:蒋氏:盖一岁犯死者二焉乡邻:岂若吾乡邻之旦旦有是哉

作用:①强调捕蛇者的不幸比不上缴纳赋税的不幸。②突出乡邻在沉重赋税下的痛苦遭遇。③衬托赋敛之毒。④ 表现作者对劳动人民的同情。

七、答案:19.使„„生(存)一天天

怨恨(3分,每词1分)20.(假使)从前我不当这个差,就早已困苦不堪了。(共3分,意思对即可,错漏字词,改变句意酌情扣分)21.C(3分)

22.共3分,选段中有三处对比:①乡邻“十室九空”与蒋氏“以捕蛇独存”形成对比;②悍吏扰民鸡犬不宁的情形与蒋氏“驰然而卧”、“熙熙而乐”形成对比;③乡邻“旦旦有是”与蒋氏“一岁之犯死者二焉”形成对比。(考生答出任意一处对比,给2分)作用:突出(衬托)了“赋”的不幸甚于“役”或突出(衬托)了“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答出其中一种作用给1分)。

第15篇: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孙静琴/张培忠

【内容提要】 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制度。很多省市采纳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如何厘清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效果。本文通过分析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关系

作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的震慑性;需要对罪犯的罪行做出司法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运动,具有社会帮扶的性质。动员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是在我们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下进行的。无论社区矫正的立法、监管、执行,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都由我国国情所规定。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如何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实现服刑人员的犯罪预防与人性复归,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重要课题。厘清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目前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联合国的许多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自2003年7月始,我国逐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社区矫正试点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争取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1]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山东省在2004年8月,适时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立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试点原则。截至2006年5月底,全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共接受矫正对象2697人,已解除矫正520人。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到2007年,社区矫正扩大到全省17个市,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行刑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接纳和采用,不是偶然的,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观念转变。现代刑法价值观认为,刑法不仅具有刑罚功能,还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和人权保障功能。在刑罚执行上,应当把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统一起来,实现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因此,刑事处罚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刑罚政策与非刑罚政策(包括保安处分),前者通过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通过非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轻刑化,刑罚教育改造的社会化,使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使服刑人员不与社区和家庭产生隔离,为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提供了条件;国家还可以减少资金投入,节约社会成本。

有关研究指出,[3](p27)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4]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扫清复归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这是社会的责任之所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矫正如何有效实现惩罚和矫正的双重职能。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既有效实行了刑罚又有效实行了帮助,从各地实践来看,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区矫正模式有待突破。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5]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要突破这一模式,除了通过立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权限,关键问题在于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执行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多样化,以及他们与社区保持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实现有效联结。资料显示,[6](p103-122)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志愿人员。专业人员是指受雇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指缓刑官或假释官。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正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一般来自当地社区,具有与犯罪人相同的社区和文化背景、生活方式、语言、道德观念、兴趣爱好和社会经济地位,其中有的人就是刑释人员。志愿人员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聘请志愿人员是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色。他们一般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包括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士等。志愿人员参与自己社区的矫正工作,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三类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和作用各有侧重。专业人员具有法律资格,主要承担执法负责。其他人员来自当地社区,在帮扶上发挥主要作用。从中可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多样化有助于明确的职能分工。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不长,加上中西方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联结方面正在进行探索。已有的实践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很多地方成立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组建了以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矫正队伍,社会工作者成为矫正队伍中的一员。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成为探索时期的特色。从长远来看,发展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实践,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是突破目前的矫正模式,实现我们自身特色的有益探索。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什么有助于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是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首要问题。社区矫正首先是刑罚执行,惩罚性和威慑性自不待言;同时,社区矫正必须发挥矫正帮扶的作用。只有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社会资源联结,才能使社区矫正目标落到实处。如何使社区矫正惩罚和预防兼具、改造和帮助兼容,而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为其提供了一条积极的探索途径。

社会工作是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它可以为工作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平等而不是利己、控制,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工作的这一特质,对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利情况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身处困难境地,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没有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和人本服务,其自身的潜能难以唤醒、社会功能难以修复,“赋权增能”和“助人自助”的目标就无法落到实处。目前,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广泛运用到学校、司法、医护等工作领域,服务对象众多,其中包括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公众视野中一直是一个“异类”。其自身的特殊标签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也加剧了他们与社会的对立。以往的监狱等设施内处遇,尽管也有帮助教育的职能,但由于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其职能的发挥没有基础。缺少社会认同与社会资源的刑释人员,在面对困境或诱惑的时候,很可能重新犯罪。社区矫正的施行,是打破社会隔离的尝试。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联结,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这样的情形势必要求社会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7]显然,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内处遇,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而如何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则是司法实践的尝试,也是社会工作的探索。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日益彰显。因为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活动,社会工作人士在其中如何定位,其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何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性质相结合。(三)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关系格局如何建构。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社会工作的开展。

以上问题从实践中产生,也通过实践尝试解决。根据专门的研究,[8](p165-166)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把社会工作者或司法社工广泛运用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北京在18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困解难等辅助性的矫正工作。上海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下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对总站和分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了1000多名社会工作者。上海、江苏、浙江还广泛发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上海组建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广泛发展了一支5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现已招募志愿者近4万名,与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两大部分:(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下列3种类型:①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②合同制矫正工作者,即通过订立合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兼职专业人员。③社区矫正志愿者,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区居民。第一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第二部分人员不具有执法者身份和公务员地位。

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帮扶解困的辅助性矫正工作,其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恰当运用,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的探索,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辅助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逐渐运用到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环节中。这种发展动向非同寻常。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履行对罪犯的必要监督,而未能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责,这样不利于罪犯改过从新,更好地适应社会或重新与社会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填补我国刑法对社区执行规定中的不足。如何对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和改造,上海市有先进的经验。[9]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承包矫治对象的形式来适应个别改造的需要。在监狱中,干警对罪犯的个别谈话主要着眼于遵守监规纪律、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罪犯思想不稳定或其个人与家庭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当事人的个别谈话主要围绕着如何避免重新犯罪等相关问题。罪犯在社区,已经取消了将他们与社会隔离的屏障,因此,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提法本身,正是凸显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重要性。

但是,社会工作力量在现实中发展不平衡,介入社区矫正的深度和广度存在地区差异。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如何契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又能够发挥帮助人恢复社会功能的作用,成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共同面对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可以初步进行如下界定:

第一,从二者的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事业。二者有明确的区别。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它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这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的不同。社会工作从宏观上来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其职能是帮助弱者和有困难的人群,缓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因社会变迁和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以服务对象为本。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但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关注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赋权增能”,力图通过增强受助者的能力使其更有效地面对困难。[10]因此,社区矫正首先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承担惩戒的功能。它要求执法主体具有严格的执法资格,刑罚执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工作贯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承担帮助、教育的功能。它要求工作者具备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通过帮助和服务实现工作目标。 第二,从二者的功能来看。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存在互补和交叉。社区矫正除了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这项功能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力量介入才能完成。社会工作特有的助人理念和专业方法,实现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教育帮助功能上的互补和交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资源在社区为罪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塑造社区的安定环境。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料,[11]北京市海淀区众多大专院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海淀区矫正办以“结对子”的形式安排大学生志愿者走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开展帮教工作;组建了由北大法学院、社会学教授、心理学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及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辅导;聘请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辅导教育。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地生活,并融入社区的生活之中。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充分发挥帮助教育的作用。

第三,从二者的工作主体来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二者在理念、资格、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存在差异。司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刑罚执行过程,在惩治的同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等等。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执法资格,根据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犯罪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心理帮助和社会帮助,助推他们与社会的联结。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双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而界定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尽早在观念上进行厘定分析,有助于实践的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愈,袁定波,张侃理.司法部正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DB/OL].新民网,2009-04-04. [2]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06,(10). [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凤军.日本社区处遇概况简评[EB/OL].http://www.daodoc.com.2007.10.26. [5]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6]郭建安等.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 [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8](中方主编)王珏,王平.(加方主编)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08. [9]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制论丛,2003,(3). [10]王思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取向[J].学习与实践,2007,(3). [11]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方法[J].人民调解2008,(11).^

转自《行政与法》(长春)2009年8期第21~24页

第16篇:转正与转正定级的问题

大学毕业后的一年最为关键,这一年是对其人生的基本规划最为重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项: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派遣证)、国家干部身份。

近年来,在紧张的就业过程中,很多高校毕业生在刚刚毕业的一两年内,就丢了自己的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户口。这里先说说干部身份对于毕业生而言,有些什么样的作用,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在这里,我想简单的说一说我目前所知道的关于这方面的一些问题,相信肯定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但至少相信可以帮助到高校毕业生。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如果说到就业协议,那么必需提到的就是《报到证》与国家干部身份。就业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学校报到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该毕业生毕业后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

《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毕业生保管好《报到证》。

(四)国家干部身份: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就业协议,靠《报到证》。《报到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五)那么我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其中也涉及到关键一年的具体事宜。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业协议、报到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就业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其它情况也一样),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记住,不论任何时候,别放弃你的身份!如果你要考研,那么你属于在职考研一类,我们举例说一下。假如你考上了:你6月大学毕业,7月到单位报到。第二年7月,你转正,初级职称评定。研究生9月入学。当你研究生入学时,哥们已经是有身份的人了,3年研究生读完,哥们出来直接拿正常工资了(进私企),没有见习期一说了(研究生毕业也有3个月的见习期)。如果你进国企或事业单位,那么研究生3年算工龄(我不知道私企是不是,但国企或事业单位绝对是),你出来就可以评中级职称了,哥们又赚了一大笔。所以你说你该不该保你的干部身份?假如你没考上:没考上更简单,直接继续工作,回头等着评中级,没差什么。很多人总是怕麻烦,其实一切就是这么简单,如果你重视了,那么也许我的话会改变你的一生,如果你没重视,那么就当给我捧场,也谢谢你。不过要记住一句话,别因2009年就业压力大,而错失本该属于高校毕业生的国家干部身份,谨记!

(六)户口

就从户口说起吧,这方面都是比较根本的东西。户口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户籍制度,如果在香港,户口一般指的是银行账户。中国政府依靠户口来统计中国的人口方面的数据,中国人口信息网上面那两个人口时钟就是根据户口来统计出来的。所以说,在中国,户口就是你最本质的证明。没有户口,就是“黑户”,将面临着种种麻烦,比如没法办理身份证(于是需要身份证的事情都没法做)没办法登记结婚,没办法领取社会补助,没办法读书上学,甚至面临着“偷渡”的嫌疑。其实“黑户”很常见,我工作一个月就见到了不下十个“黑户”,而且每一位都拥有至少是本科的文凭,可以说是知识分子。他们成为黑户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毕业以后“三不管”,户籍档案关系“任逍遥”,等到用的时候发现,自己竟然莫名其妙变成“黑户”了。又得花钱找人托关系重新办理,费钱又费时间,麻烦至极。所以大家一定要时常关注自己的户口,别丢了,受那冤枉罪。在中国,尤其是农村生源的孩子们,从小受的教育就是从出农村,向城市发展。打工是一条路,可惜打工何年何月才是出头之日啊;上学可以说是一条捷径,虽然这路也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总比打工舒服的多了。一般考上大学,就兴冲冲的回家领了户口迁移证,从家里的户口簿里拿走了自己的户口页,等到九月秋初,开学报到的时候将这些材料全部上交,就暂时性的成为了学校所在城市的一员(当然也有部分同学没有迁户口)。总之,大家户口迁出来的过程基本就是这个样子了。

其实毕业以后户口这东西也有一些道道。一般来讲,毕业生户口有五种去向:

1、工作单位有户籍管理的条件(比如政府部门、高等学校);

2、就业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3、代理托管挂靠;

4、未曾办理,一年后学校给予打回原籍;

5、任逍遥,不知所终。

工作单位可以接管户口那最好,当然也要自己主动去办理这方面的手续,在现在这个冷漠的社会,除了父母兄弟朋友谁会管你的事情啊,所以别指望有人提醒你该怎么做,重要的

是自己主动去问,去做。当然,大多数人还是无法在这种单位就业的,因为这种单位不是政府部门,就是国有企业,再者就是比较大型的企业。工作单位不能接管户口的时候,按照往常来说,大多数同学都会选择放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因为这是官方的说法。但是有个限制条件,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有两年的限期,毕业超过两年就不能继续托管了。而且户口跟档案是一体的,不能单独提出来。还有就是放到代理托管挂靠户口。我不知道别的公司是怎么样的,我们公司的收费是跟人才市场的一样的,这是物价局定的价格。但是放到我们公司有诸多好处。首先,我们公司的集体户口是青岛市或济南市常住户口,享受与青岛或济南市民同等待遇,比如买限价房什么的;其次,这个户口没有限期,是永久性的;再次,我们可以户档分离,户口档案可以分开提取,方便使用;最后,我们有计划生育办公司,可以进行户口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你一个人拥有这个户口,全家人都可以投靠。有的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户口打回原籍,如果遇上不负责任的管理员,恐怕就成了“黑户”。

(七)档案

很多人终生都见不到自己的档案,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接触自己的档案的,档案的发送必须使用国家“机要”文件发送方式,属于国家秘密。所以说,档案是一件很严肃的东西。它是一个人生平的写照,读书的情况,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关系的一些情况都会在档案里以文件的形式保存,直到去世。

档案原则上来讲分为三种: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和工人档案。学籍档案记录一个人的读书生涯,记载着他何年何月在哪里读书,受过何等处分何等表扬,一些测评表格、成绩单等归教育局管理。人事档案则是在学籍档案中加入了派遣证、履历表、转正定级材料、婚姻变更材料、出国材料、劳动合同等,归人事局管理。工人档案则是指没有经过转正定级,没有获得干部身份的工人,归劳动局管理。

目前还在校读书,包括像我这样的正在实习,但还未毕业的学生的档案,全部是学籍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学校);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份档案才转成人事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挂靠在代理托管机构);如果毕业生毕业后未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在一年派遣期后(211工程学校是两年),其学籍档案过期,将被打回原籍,进入劳动局,转变为工人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劳动局)。 如果你的档案不行由人事局转为劳动局管理,那么很遗憾的告诉你,你失去了你这么多年读书得到的唯一社会凭证——干部身份。有人说我有毕业证,证明我受过高等教育,可是你没有干部身份,你就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工人,即使退休了,你的退休金也比有干部身份的人的要少很多很多。关于干部身份,我下面会详细得讲。

(八)干部身份

在告诉大家干部身份是什么东西之前,我首先要阐明一下,干部身份如果失去了,无法补办,保质期一过,永久丢失。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局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干部归人事局管理。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注:如果两年择业期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指标自动作废)注: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办理将“学籍档案”转变成“人事档案”后才有资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国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到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到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转正定级之后,就确定了干部身份。

(九)干部身份的作用: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政审材料有一条明确规定要有干部身份(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的除外)。

2、单位之间,城市之间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比如北京现在的落户政策基本就是人才引进,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干部身份。只有有干部身份,才能说是干部调动。

3、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因为这是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拥有职称的人的基本工资,比如一个高级工程师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年薪5W(举例,不代表国家规定)。

4、提干的基本材料。就是说如果你要被提升干部,就必须拥有干部身份。

5、计算干部工龄的起始点,工龄从拥有干部身份开始计算。(工龄关系着你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

6、拥有干部身份养老保险拿的钱数多 (干部100%,工人60%-80%)。有人说,我不考公务员,不想进事业单位,我就挣钱行了吧。这又牵扯到职称问题了,一个拥有职称的人,哪怕是个低级职称,他的工资比同水平没有职称的人的工资水平就高一个级别; 有人说,我暂时想考研,等研究生毕业后再想工作的事。假如你今年7月份毕业,你在6月份跟一个代理公司(或者找关系,你爸的朋友的公司什么的)签订了三方协议,档案被发到这家代理公司。等到九月份研究生入学的时候,需要档案,就去让这家公司发送你的档案到学校(你算作是在职考研,与应届生考研没什么区别)。一年后,找签三方的那个公司给做转正定级,确定干部身份。三年后你毕业,实际已经拥有2年的工龄了。工龄这个东西很重要,首先必须拥有干部身份(工作一年)才能评定初级职称,工龄4年(工作五年),可以评中级职称,工龄9年(工作10年),可以评高级职称。至于那些破例评定的,则需要获得什么国家级的科研奖什么的,咱么一般人是没有办法的。今后无论工作如何变动,你的人事档案不能脱离人事厅(局)以及所属的人才中心等干部档案管理系统。一旦转入劳动局或所属的劳动力市场以及职介等机构超过三个月不能及时转回的,将失去原有干部身份。

(十)党组织关系

这一块的话一般就不用说了,但每年都有大量的党员失去自己的党员身份。无非是几个理由:抛弃了党组织关系、不上缴党费、不参加党组生活等。这里面大多数人是因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可以说是无知导致了这种行为。共产党员就是要为人民服务,我党宗旨就体现出了这一条。大多数脱离党组织的成员都是因为觉得付出没有回报,思想境界达不到标准才脱离党组织的。而实际上,为人民服务,人民不是木头,人民知道党在做事,会给予回报。虽然作为一个共产党员说出这样的话不应该,原则上来讲,我们应当不计回报,不计报酬的为人民服务。我讲出下面这些话,也许要受到党组织批评,可是我还是要说,因为这是事实,我不想让咱们应届的学生们犯这个错,失去大好的机会。不计回报,不计报酬的为人民服务的人存在,而且很多,但绝大多数的党员,我想思想上还是有问题的,虽然每个季度都要写“量贩式”的思想汇报。而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的。中国是共产党***,虽然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是人民代表,可实际上确实是共产党在执政,中国不会出现国民党员当政府成员的情况。因此,如果你想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有所发展,你的党员身份将是你的最根本的条件。我说句老实话,就拿青岛这边来说,我想全国各地都是一样的。你是一个党员,而且拥有青岛本地常住户口,你的户口在某某小区。那么每年,光选举期间,你就会有不少收益,因为党员的一票,远远比群众的一票重得多。我说这些不是为了败坏我们党员的风气,不是说要让党员去为这个而努力,而是说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每个地方都存在的现象。当然,还是期望我们的党员同志们能够真正从心底上爱党爱民真正为人民服务。所以,记得按时交党费,时常写思想汇报,准时参加党组生活。

转正定级为干部是国企和事业单位的称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就具备了国家干部身份,如果变动工作调入国有单位,转正定级将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转正定级在档案管理的意义上用处很大:不作转正定级,档案中就没有转正定级表,按档案不全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大企业不收此档案,也就不能录用。大城市办理引进人才解决当地户口时也不收此档案,也就无法办理。一句话,反需要审查档案的,你都过不去。这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有利于办理对象的职业发展,同时也是确认办理对象的干部身份的必要手续。凡本科及以上(大专也算)学生毕业见习1年后需进行转正定级而成为干部。档案里面会装上转正定级表和干部登记表。比如你今年2010年6月份毕业,到明年2011年6月.这个期间属于见习期,见习期满需要做转正定级.只有做完转正定级以后档案才可以在人才市场上流动!否则以后你不管到哪个人才市场,理论上是不接收你的档案的!因为你的档案里缺少转正定级表!转正定级的期限是一年!所以在你毕业的时候就要赶紧找接收单位,一年以后叫单位给你做定级!并且这一年期间档案不可以提!否则就得改派了!你的见习期又得一年!

第17篇:浅析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同步监督 监督机构整合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立法不规范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问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利与义务这项立法活动迫在眉睫。

(二)定位不准确,检察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

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只有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部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对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没有设刑罚执行监督部门的基层检察机关,都是由的监所检察部门行使,监所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不强,其行使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权也远远超过了现有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统一,检察监督对象模糊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公安机关常常因为事务繁杂,没有过多的时间和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中,而真正承担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却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者,同时将两者作为监督对象,这造成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法律文书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执法机关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了现实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同时造成检察机关监督难度的加大。

四、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赋予检察监督强执行力

首先,需要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承担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执行机关,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业已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客体模糊等问题,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其次,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执行力。

(二)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责任 基层司法所应参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账,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再者,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另外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监督,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1.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整合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改变矫正工作之前各职能部门各自作战、沟通联系不紧密的状况,形成检察监督部门之间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的监督合力,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的检察监督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体化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监督机制的监督重点应放在不应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恰当地判处非监禁刑,监督应从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就开始,将不捕信息上网流转,公诉部门则在出庭公诉和裁判审查时开展审判监督,积极利用抗诉等手段进行纠正不当量刑并上网流转,监所检察部门则在监外执行检察时结合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社区帮教信息综合判别其非监禁刑的适当性,进行跟踪性监督。一体化监督的实现形式是现有检察机关办案系统,通过该系统充分利用实现相关监督信息和意见的流转和处理,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协同公诉部门做好审前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

2.建立同步监督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而且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效能的发挥。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而增强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对以下工作实施同步监督:一是在公诉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二是及时审查刑事判决,重点把好量刑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三是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3.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实效性。在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监外罪犯执行信息网络中心,该中心连通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为监外刑罚执行实施动态化监督。该信息中心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等,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情况(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有关变更执行信息,监所检察部门采用现场察看与上网查阅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监督。

第18篇: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2011年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2011年,青莲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截止目前,青莲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名,其中缓刑1人,,今年接收矫正对象1名,安置帮教在册3人,今年接收3人。安置帮教率100%。为维护街道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一)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工作队伍

为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司法部门的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总负责,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具体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二)形成工作机制,制定制度体系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建立了接收、管理、教育制度、考核及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开展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日常管理、档案和台帐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作。通过这些规范化建设,对目前所有在册的矫正对象实现“一人一档”的规范化管理。

(三)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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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督促每位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交纳一份思想汇报,每月举行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等活动。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动态考察和管理,定期找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长期在外务工、学习的矫正对象,在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同时,定期进行联系,并委托其去所在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了跟踪考察。我们司法所、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开展了社会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使矫正对象接受再教育,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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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奖惩的有关规定,实行了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矫正对象,通过提出不同层次的司法建议,给予必要的惩处;对严格遵守规定、有立功表现的矫正对象,则准备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予以适当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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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考察期的规定,及时充实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时办理了矫正手续和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后续帮教工作。

(四)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确保改造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认真结合个案特征,踏踏实实做好矫正工作。

根据每位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工作生活与社会表现,制定矫正方案,并由司法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矫正出实效,积极预防和减少了脱管、重新犯罪的发生。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以提高矫正质量为中心,坚持人性化管理、个性化教育的原则,充分调动矫正对象自身积极性,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一方面因“人”施“矫”,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矫正对象。在认真走访的基础上,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原因、性格类型、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并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管理和行为引导。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用真情感化矫正对象。对矫正对象每月进行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近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易于矫正的矫正对象,对他们则实行人性化帮教措施,给他们更多的信任和鼓励,增强他们生活和工作的信心;对主观恶性较深的矫正对象,除各项监管措施要严格落实外,还必须注重从思想深处进行教育和感化,列为教育矫正重点。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围绕中心工作,层层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

紧紧围绕街道“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重心,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两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街道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站,由街道主任总负责,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具体工作,并在街道10个社区居委会也相应成立了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帮教网络。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目标。

(二)把好“三道关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步步推进。

1、把好衔接关。为做好回归人员的接待工作,防止其处于失控状态,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力把衔接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区司法局通知后,我们随即着手做好帮教准备工作。对辖区内帮教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再将通知分发到各社区,防止人员脱管、漏管。各社区接到通知后要进行详细的登记,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确定安置帮教责任。帮教人员对帮教对象定措施、定方法、定制度,使帮教对象不失控;三是及时家访。帮教人员回社区后,帮教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访谈,给其宣传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

2、把好安置关。为了使帮教人员“安其身”,根据实际情况,对回家后无依无靠、无生活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范围内,我们将其划入低保救济的范围,2010年,共有11名安置帮教对象在领低保救济,对60名帮教对象进行了就业指导,对36名对象进行了就业技能培训。

3、把好帮教关。帮教对象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更需要来自社会的关怀,街道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帮教氛围。首先是结对帮教,即一名帮教干部对一名回归人员进行帮教;其次是重点帮教,积极向回归人员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做好重点回归人员帮教工作,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再次是亲情帮教,在帮教过程坚持用爱心去感化他们,用真情去打动他们,用道理去说服他们,用实际行动去取信他们,鼓励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落实“三条措施”,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能力

1、更新观念。充分理解和尊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利,做到不歧视、不嫌弃、不纠缠旧罪过,本着接纳的原则,关心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立足社会自我发展的能力。另外,重视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大宣传,让回归人员同正常社会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不但转变了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看法,还使回归人员重拾生活工作的信心与勇气。

2、信息畅通。针对刑释解教人员长期在监所改造、教育,对国家、地区的有关就业政策、市场信息等了解掌握仍停留在进监所前的状况,我们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回归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经商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确保他们找对路、找准路。

3、技术扶持。对有需要的刑释人员,我们积极提供信息,介绍其到相应的单位、组织去学习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使有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能掌握1门实用技术。

(四)强化“四项管理”,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

回归人员的心态一般都存在一定缺陷,容易与社会产生抵触情绪,对自己生活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不能真正融入社会,为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1、实施规范管理。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制度和要求,要求各社区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安置帮教工作回访记录等,形成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并且把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的程序、职责、任务及帮教措施打印上墙,并明确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具体负责人,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落实排查专项管理。我们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回归人员的情况。

3、突出重点管理。对吸毒、抢劫、未成年等重点管理对象,结合节日突出性、阶段性的综治工作,做到每次必查,每查必摸清底细,不使这部分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4、抓好回访管理。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回访排查专项活动,要求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全部排查、回访,搞清每个刑释解教人员近年来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和存在问题。今年,为确保上海世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司法部门的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回访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司法所在春节、两节两会、国庆等特殊期间都开展排查,并与部分人员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其遵纪守规情况、思想心理情况和道德行为表现情况,询问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及今年的工作打算。通过教育及谈话,及时掌握这部分人员思想动态和外出情况,为辖区的稳定工作打下基础。我们将在街道政府的领导下,一如既往地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使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真正回归社会,重新扬起生活之帆。

卸甲甸司法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19篇:社会公正与公民道德建设论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公正 道德 道德建设

[论文摘要]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社会不公正现象严重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实施。应从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制度环境、提高公民公正意识等方面来改善社会公正的环境,促进公民道德水准的提高。

“从现代伦理学意义讲,社会公正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它包括社会基本制度和秩序的公平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公正要求和行为规范。”(李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可见,社会公正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整体道德状况的重要社会因素。因而,探讨社会公正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现阶段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公正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

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概念,它涉及多个领域,就公正类别来看,有政治公正、经济公正、法律公正、道德公正等。但任何一个公正都蕴含着道德的意义,因此,本文从这个角度来探究社会公正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尼布尔认为:“社会将公正而不是无私作为它的最高的道德理想,它的目标是为所有人寻找机会的均等。Www。133229。COM”(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公正看成是社会的第一德性。当代美国公共行政学者库柏认为:“公民的品德的总则是‘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广泛的公共精神和公民品德不可能仅仅是一种道德境界的倡导,也不是对自我利益的简单超越和否定,而是一种在恰当的机制下达成的公共和个人的‘双赢’。”(王云萍:《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及启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3期)而麦金太尔则直接把公正理解为是一种美德。从上述理论路径思考,我们不难得出社会公正乃是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基础。社会公正对于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形成和社会美德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公正观念一开始就塑造着人们是非善恶的观念。一个缺乏公正观念的人,也必然缺乏是非善恶观念,没有友谊、情感和信赖,往往唯利是图,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道德人格的基础。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的力量和道德力量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一种纠正和激励,作为观念的社会公正并不是苍白无力的,相反,它对人们的生存世界常常具有扳道者的功能,它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形成、价值观念的选择和道德目标的达成是有直接的浸润作用。现实生活诸多事例已经表明,由公正体现的正义感,是道德人格的脊梁。其实,公正不仅是人们道德观念的生长点,同时也是建立社会道德新秩序,即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纵观人类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社会伦理的秩序往往因公正的衰退而式微,社会道德秩序的建立始终与公正观念的确立和公正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可见,从人们伦理道德观念形成的角度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

二、社会不公正现象影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实施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公正程度以及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可程度与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如果说社会公正最能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的话,人们的道德水准就是社会公正及其文明程度在人们心灵上的投射和印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诸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公正的物质文化基础大大提高,但社会不公正问题也以更加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刺激和影响下,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评价、道德水准出现不稳定、迷乱、失衡甚至扭曲。许多典型事件所表现出来的仇富心理、求官骂官心态、借名人一夜成名的动机、以暴露个人隐私来自我表现的欲念,以及平均主义情结、恋旧于计划经济的心态等,无不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刺激作用的结果。至于那些因社会不公而报复发泄、因生活压力而抱怨敌视社会、因贫困而堕落等负面道德反映,更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在道德领域的极端反映。可见,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广泛存在正严重侵袭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领域,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实施。当然,我们不能把消极的或负面道德思想和行为的出现,都归结为社会不公,还必须分析和探究其他因素和根源。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并重视社会不公对人们的道德心理的挫伤和不良刺激。

第20篇:入职转正与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转正与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入职及转正与离职制度,使员工入职转正与离职工作有序开展,让新入职的员工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增强新员工的归属感,促进新员工快速达到较好的工作绩效。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双明轴承有限公司。

第三条、原则

一、使用原则

1、本制度为内部文件,任何人员不得将本制度供公司外人员借阅、复印或以任何形式的使用。

二、操作原则

1、防范风险原则:入职手续与离职规定齐全,降低公司的用工风险;

2、全面引导原则:引导员工全面熟悉公司的情况,促进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

3、重视培养原则:为所有新入职员工配备辅导师傅,帮助新员工快速成长。

第四条、权责分配系统

1、总经理:审核批准、修改或废止《入职转正与离职制度》;负责新员工的转正审批。

2、人力资源部:设计、修订入职、离职具体管理办法,员工转正实施方案、流程和工具,提供有关入职转正管理的咨询,组织入职转正工作的实施。

3、车间(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全体员工入职登记工作及转正工作的实施;

4、车间(部门):为新员工安排师傅,负责新入职员工的辅导工作,负责新员工作业技术能力培养。

5、员工:在师傅的指导下要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快速成长。

第五条、入职制度

一、入职管理

1、入职通知:

根据公司综合评价及面试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向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发送

第1页共 4页

《录用意向书》或电话通知录用意向(电话录用意向的告知携带材料等),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员进行人员入职相关准备。

2、入职报到:

(1)由招聘员指导新入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其他资格证书、体检单等),发放《新员工入职试用表》。

(4)新录用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入职单位报到,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3、入职流程与相关事项

(1)流程:填写《员工信息采集登记表》→提交入职材料等。

(2)递交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照片4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特殊岗位须持上岗证。

4、入职备案:人力资部负责员工材料整归档工作。

第六条、试用期与转正

一、试用期管理

1、新员工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由车间观察其个人基本素质和工作表现给予转正;新员工试用超过3个月仍不符合工作标准的,车间报人力资源部予以调岗或辞退。

2、试用期薪酬为 元,转正后根据个人岗位特点制订岗位薪酬。

二、转正管理

1、确定入职师傅并制定辅导计划

员工入职后,车间主管须为其安排师傅,根据岗位目标为其制定辅导计划,试用期结束时进行转正评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转正

(1)车间根据新员工试用期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经评定后,师傅和人力资源部须与员工进行面谈,告知评估结果并提出改善建议。

(2)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3)如转正评定不合格决定辞退的,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报总经理,公司将与该员工解聘。

第七条、离职制度

一、离职管理

1、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特珠岗位需提前九十天提出申请,并在补岗人员到位后做好交接;试用期内员工需提前一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员工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报告。

2、合同到期之前应由员工人力资源部提前通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如出现根据公司和本人意愿有单方不愿续签合同的,人力资源部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3、当员工提出离职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单》,按照《离职申请单》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需在员工离职前进行离职访谈,了解离职原因并确定能否挽留。

4、当员工提出离职后,需归还原领用的仪表、表台、工装模具、工具、工作服(服务期限超一年另定)等,非正损坏或遗失按市场赔偿。

5、《离职审批单》手续办结,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后有人力资源部最终确定并存档,审核结束后按规定离职日期生效。生效后员工与企业应无任何关系。

二、公司辞退

1、定义:因员工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提前解除工作关系或劳动合同。

2、符合辞退的条件

(1)在使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培训后扔无法达到录用标准并无公司其他部门接收者;

(2)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危害或经济损失者;

(4)员工未经允许私自与其他企业、个体建立劳动关系者;

(5)在求职中填写虚假简历、使用虚假证件欺骗公司以求得职位者;

(6)在公司工作期间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者;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符合解聘条件者。

三、不予办理离职的情况

1、因过失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但经济赔偿为处理完结者;

2、本人提请辞职申请流程未审批完结者;

四、辞职、辞退、擅自离职工资的结算

1、经过本人申请、上层审批,符合辞职标准与操作流程者,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工资结算方法,结算工资,按规定报与财务部门。

2、员工擅自离职、因过失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不给予工资结算。

3、员工未按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者,待相关手续齐全之后,可给予结算工资。

4、入职时间不满一周就离职的员工,不予结算工资。

5、违约离职员工如拒绝赔偿,公司有权依法向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权益。

五、离职档案管理

1、员工离开公司后,其档案应由人力资源部与在职人员档案分离。

2、离职员工人事档案及解聘证明、合同文本等应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

第八条、附则

8.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8.2 人力资源部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对具体条款作出修改。

8.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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