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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03 07:58:13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

一、含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二、实质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三、形式

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推荐第2篇:并购重组

单选题。

1.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一般情况下,下列哪项过渡期规定是错误的() A B C D 在过渡期内,禁止收购人通过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其他关联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计算构成重大的比例指标时,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或失去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是()。A B C D 涉及出售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低原则

涉及购买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

除了总资产无需考虑其他指标

总资产、收入及净资产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相应指标与股权比例乘积计算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A B C D 20、45 20、60 30、45 30、60

4.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 A B C D 60%, 40% 50%, 30% 40%, 30% 60%, 30% 5.下列各项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收购事项的持续督导期规定正确的是() A B C D 不够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不够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实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收购方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收购完成后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A 当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其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B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C D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A B C D 12 6 24 3

8.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A

12、3 B C D

12、5

6、1

6、2

9.管理层收购(MBO)的条件中,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 B C D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并取得2/3以上独董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B C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锁定期为36个月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的,锁定期为36个月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期为24个月 D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期为36个月 多选题

1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的情形包括() A B C D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发布财务报告期间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

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

1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大重组行为的资产交易具体形式包括()。A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B C D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1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同时通过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形中,不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包括() A B C D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因继承取得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 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14.资本市场为并购重组提供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工具,以股份对价的并购重组手段日益丰富,为兼并重组提供了()的操作平台 A B C D 高效率

低成本

大规模

高成本

1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A B C D 判断题 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用于支付的证券交由登记机构保管

出具银行保函

财务顾问连带保证责任书 16.执行累计首次原则是指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当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 % 以上的原则。()

正确

错误

17.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发行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申请人应当在核准文件发出后6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正确

错误

18.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正确

错误

19.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

正确

错误

2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正确

错误

推荐第3篇:并购重组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 果。 项目 操作 方式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 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

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较低。

调查 程序

审批 程序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涉及国有股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反垄断 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国记。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 于务院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批。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发改委部门等多 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款。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 过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资产评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 经过证监会的证监会批准。 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审批 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风险* 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事项较少。 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

规避 限制 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 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业,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可逾越该障碍法。 交易 风险 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财务资料 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律纠纷等等。 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

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衷。

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

的,可控性较强。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了。 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

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税负 相对节省税收。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税收有可能多缴。在资产并购情况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因素* 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

除了印花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根据所购买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得而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人需要缴纳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果并购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移,纳税义务人还可能面临契税。 和印花税等。 方式 选择 并购 标的 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如果投资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 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

等资源本身,采取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资产的运营。 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

实物性财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资产并购导致该境内企业的资产的流出,但并不发生

企业股东结构和企业性质的变更。

交易 主体 交易 性质 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东之间发生。 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义务。 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 ——

资产并构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权,即并购的资产原来设定了担保,跟随资产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交易 效果 第三 方权 益影 响 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转让股 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关权利人的义务。 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

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

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项并购交易还可 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

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

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 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 购交易非常重要。

【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税负差异比较】

投资人选择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许多人因此认为股权并购税负较小。但是,这种通过比较税种的个数就简单地得出股权并购的税 负小于资产并购的结论是很不科学的,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很多。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 在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的税负很多时候要高于资产并购。本文从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各自的税负分析出发,通过举例来比较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税负。

一、股权并购的税负分析 股权并购涉及转让方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双方的印花税。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股权转让方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方要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应按以下公式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 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股 权转让方为境外实体,转股收益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业,则转让方应分享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转让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转让收入应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权转让以外,股权并购还包括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在增资情况下,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目标公司应就增资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资产并购的税负分析

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被转让资产的性质、转让价款的高低等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由于资产并购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类似于前述股权并购,因此对这两种税不再赘述。

(一)营业税

如果被转让的资产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目标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目标公司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税不允许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为转让方先前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部门首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出让金不得 从营业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

除不动产外,资产并购涉及的其他有形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存货。投资人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资产的利润创造能力,而存货并不具备利润创造能力,所以不是资产并购的关注点,因此本文只讨论资产并购过程中固定资产转让时的增值税问题。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资产转让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 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 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转让方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并不直接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 扣除20%。此项加计扣除项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四)契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受让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7%(市区)、5%(县城、镇) 和1%(其他地区)的税率。此外,对于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还应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负比较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制造业企业,由另一家国内企业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若干机器设备,并拥有一项独创的专利,该专利是其赢利的重要保证。现有 投资人打算并购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但总的交易价格相同,均为1亿元。已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厂房的评估价值为 3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1000万元。机器设备和专利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当初购买土地支付 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合计1000万元,厂房由目标公司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截至并购日,厂房连同其土地的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08年 12月31日前购置,原购置价格为4000万元,截至并购日,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目标公司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之外,假设并购发生在 2009年1月1日以后,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下面分别计算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时的税负:

1、股权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1亿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5万元(1亿元×0.5‰=5万元)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 元[(1亿元-5000万元-5万元)×25%=1248.75万元]。因此,股权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258.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分别按照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转让厂房和专利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400万元(3000万元×5%+5000万元×5%=400万元); (2)增值税: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4%×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转让厂房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50.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②-1000万元③-150万元④-15万元⑤-1.5万元⑥)×30%=250.05万元);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3.85万元((400万元+38.46万元)×(7%⑦+3%)=43.85万元); (5)印花税:双方应当就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买卖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0.5‰×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 ((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50%⑧-400万元-38.46万元⑨-250.05万元-43.85万元-5万 元)×25%=628.16万元⑩); (7)契税:转让厂房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3%=90万元)。 综上,资产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460.52万元,高于股权并购的总税负。尽管如上述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 不尽然。例如,如果我们将前面假设的所有数据都缩小到原来的1/10,我们就会发现,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下,双方的税负分别为125.88万元 (124.88万元+1万元=125.88万元)和89.81万(40万元+3.85万元+25.01万元+9万元+4.39万元+1万元+6.56万=89.81万元),股权并购的税负高于资产并购,具体计算不再详述。

推荐第4篇:C14025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重点

C140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重点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 )个月。

A.3,2 B.3,1 C.6,2 D.6,1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 )为准。

A.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B.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

C.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低者

D.该资产的账面值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 )为准。

A.成交金额

B.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低者

C.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D.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

4.在对收购交易进行审核时,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 )年财务报表;最近( )年的财务报告应审计。

A.一,三

B.三,一

C.三,三

D.一,一

二、多项选择题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从( )三项指标入手,规定了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构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A.营业收入

B.资产总额

C.资产净额

D.利润净额

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审核过程中,主要涉及的财务文件包括( )等。

A.财务报告

B.盈利预测

C.审计报告

D.评估报告

三、判断题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

正确

错误

8.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 )

正确

错误

9.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 正确

错误

10.重大资产重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

正确

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对重组交易进行审核时,对置入资产进行审核的立足点为( )。

A.低估利润,高估资产

B.高估利润,高估资产

C.低估利润,低估资产

D.高估利润,低估资产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50% B.30% C.10% D.70%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以上,且超过( )万元人民币,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30%,5000 B.50%,5000 C.30%,2000 D.50%,2000 4.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重点是( )。

A.是否充分披露资产价值及可能面临风险

B.资产价值

C.资产规模

D.收购人的实力和资金来源

二、多项选择题

5.在上市公司重组审核过程中,盈利预测报告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可以从以下( )等几个方面考虑。

A.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B.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C.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D.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6.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标的资产未来可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A.损益表

B.其他信息,如关联交易、销售对象集中度、特许经营、支付方式、管理能力等

C.资产负债表

D.财务指标

三、判断题

7.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

正确

错误

8.审核过程中,在考量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问题时,其中一项指标为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 正确

错误

9.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原则上应当提供注入资产的盈利预测,如无法做出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注入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亦可免于提供注入资产的盈利预测。( )

正确

错误

1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

正确

错误

推荐第5篇:并购重组科普知识

一、并购重组:科普性介绍

并购重组并不是特别严格的法律概念,并购重组是指公司非经营性的股权变动和资产变动,跟经营相关的交易通常不视为并购重组。比如你收购某个公司的股权视为并购重组,但是房地产公司因为经营去拍卖土地,虽然交易额可能非常巨大,但也不算并购重组。比如说你兼并其他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这个算资产并购,但是从供应商手里买设备这算采购。 同样是上市公司并购,具体有几类呢?并购重组都是股权和资产的变动,都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约束。其实,并购重组表现形式也略微有差别,背后的驱动力更是大有不同,很长时间无论是监管还是市场对并购重组均有不同的分类,希望能够给予科学的区分,这样无论从监管还是业务实践对并购重组认识能够更进一步。华泰联合在2008年首次提出了并购重组的三种分类,即借壳上市、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到目前为止应该是被接受程度最高的分类,尽管这种分类也并非最为科学与严谨。

(一)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进行资产注入进而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操作形式。借壳上市有几个特点,首先是借壳上市系股东推动的而上市公司是被收购的对象;其次,借壳上市操作目的是为了获取上市资格,而并不太关注原有上市公司业务,若关注也仅仅局限在净壳剥离难度方面;再次,借壳属于关联交易其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即大股东本能的有对注入资产高估而挤占中小股东权益的商业利益驱动。

1、借壳上市是成本较高的操作

相对比IPO而言,借壳上市是成本更高的上市方式。借壳上市跟IPO都能够实现上市,但IPO是获取融资资格行政许可行为,而借壳上市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即控制权的取得和资产注入来实现。二者最核心的区别是在于IPO发行对公司股东是有对价的摊薄,即能够按照较高的发股价格实现融资,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非常有好处的。但借壳上市发股后原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还继续保留,要分享借壳上市的资产的权益。说简单点是借壳上市需要给上市公司原有的股东做一定的权益让度,所以借壳上市是没有对价的摊薄。IPO原来全体股东百分之百,上市之后变90%了,我可能拿回来几十亿的现金。但是借壳上市股东持股百分之百,借壳后变成60%,那40%是送给别人的。借壳上市也可能会配套融资,但配套融资会在资产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有对价的摊薄,获得融资是以股比进一步被稀释为代价的。所以说借壳上市是成本非常高的交易行为。

2、等同IPO标准,知易行难

从审批难度而言,借壳上市实际要求跟IPO还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在规范性上目前监管的理念是要等同于IPO,但事实上操作借壳上市企业规范性的要求还是要略低于IPO。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中国企业IPO审核是否通过,重点并不是你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因为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是基本条件,而很多IPO企业最终被否决可能缘于细枝末节的东西并没有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对于借壳上市而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即可。 为什么标准会有所不同呢,主要还是因为本身借壳上市成本非常之高,如果完全条件等同很多企业是不会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借壳上市不但是上市,同时又涉及到对现有公司的挽救与改造,即借壳上市系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事关上市公司千万公众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某单IPO被否决的后果就是该企业没有实现上市融资,少了几个身价过亿的富翁而已,但借壳上市否决牵扯到利益主体就会复杂很多。比如借壳上市信息披露估价大涨会另股民受益,二级市场股价会透支借壳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改变的预期。若借壳被否决则意味着股价会被打回原形,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怎么办。还有借壳失败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环境甚至是稳定等因素。所以借壳本身也是在现有制度下经过博弈形成的巨大的利益共赢,故此借壳上市每个案例并非足够完美,但还是保持较高的审核通过率。

3、借壳企业盈利要求高,土豪的游戏

尽管借壳上市对企业规范性要求稍微弱些,但是对拟借壳企业的盈利能力要求非常之高。比如拟IPO企业项目有几千万利润就不错,但拟借壳企业没有上亿的利润根本没有办法操作。首先利润的体量可以支撑一定的估值进而保证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取得控制权。比如上市公司15个亿市值,你有企业要想借壳取得控制权,那怎么估值也得超过15个亿吧。而且借壳企业利润越多估值也就越大,可选择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就会越大。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利润只有几千万却想借壳,我说体量太小估值太低没办法借壳。对方会说没关系,虽然我估值不高但是我可以选择个市值小的壳,但是他不知道市值小的壳看不上他,结合交易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拟借壳资产的盈利也关系到重组效果,即重组之后才能够给上市公司一个比较漂亮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高才会令股价飞涨,对于借壳重组通过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审核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借壳重组必须对现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有很大改善才行,比如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钱,重组完之后变成一块钱,股价嗷嗷上涨,市场一片欢腾,证监会就跟着愉快地批了。假设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重组完之后八分,而且因为发股把盘子搞挺大,重组之前是著名垃圾股,重组完之后还是大垃圾股。股价没有好的表现股东大会上有被否决的风险,尤其借壳上市很多因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无法表决,而且还必须给公众投资者网络投票的条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众投资者对方案不满意进行否决的情形。就算股东大会侥幸过关,证监会看到重组效果非常谦虚股价表现不死不活,若再有其他毛病弄不好就给你否了。所以,借壳交易本质是拟企业利用盈利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做利益让渡,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能够平衡才能操作成功,一句话客观要有实力,主观要创共赢。

4、好壳的标准,年轻婀娜,肤白貌美 借壳重组交易另外个话题就是壳的选择,企业要借壳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这个问题,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是比较好的被重组对象呢?目前借壳重组的主流操作方式都是通过非对外发行股份来实现的,即我们通常说的存量不动而做增量。假设上市公司市值为10个亿,拟借壳企业估值20个亿,那么重组完之后借壳方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比就是66.6%。在这个逻辑下,拟借壳企业估值确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组后持股比例就越高,在后续公司资本市场总估值中占比就越高,所以借壳重组后股权比例结构是最根本的商业利益安排,也是借壳交易中需要博弈的最重要条件,这也是市值小的壳公司在市场比较抢手的原因。所以,我总是开玩笑说,所以壳就跟女朋友年龄差不多,越小越好,当然前提是人家愿意跟你! 对于壳公司的选择,在相同市值下还需要考虑股本和估价之间的关系。比如都是十个亿的袖珍壳,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亿股本股价十块钱和十亿股本股价一块钱。对于相同市值壳公司而言,股本越小股价越高越好。股本越小重组后每股收益特别漂亮,每股收益几毛钱甚至几块钱那叫一个爽,但是对于小市值大股本的壳就意味着重组后效果会差些,因为原本股本就不小加之重组股本扩张,重组后的股本盘子很大,必然每股收益不那么乐观。所以我说小股本像姑娘的年龄,而相同的壳股价和股本就特别像女孩的身高和体重,谁都喜欢身高165体重120的,怎么看都舒服,要是姑娘身高120体重165那肯定不好看,你仔细感受下。

(二)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表现形式跟借壳上市有些相同,都是股东驱动的关联交易行为,把自己资产往上市公司里注入,这样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量和提高股东权益比例,但跟借壳上市有所区别的是控制权不变。

1、有过高潮,源于纠偏

整体上市跟借壳上市都是发行制度的补充,且整体上市更多是原有IPO额度体制的纠偏。因为额度制下无论企业多大上市的盘子大小是固定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上市只能实现部分资产或业务上市,会有相当体量的资产在体外即股东旗下。早期国有股东也不在意,即使上了市,实现了IPO也就是无非获得融资平台而已,只要能进行融资就可以了,持有股份不能转让流通。有一种说法,中国股市的初始目的并不是实现股权的交易和价值的发现,最重要是给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就是怎么样让老百姓储蓄的钱最终变成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估值体系发生了变化,国有股东发现体外资产可以注入上市公司,而且是左手倒右手但股票市值比原来净资产翻了几倍,国有资产的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也由原来的净资产转向了股票市值。当然,整体上市除了完善提升国有企业证券化率之外,对于改善原有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治理结构缺陷等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整体上市的面子,产业整合的里子 最近几年,基于股东的注入而被划分到整体上市类的交易依然有一定的数量,但是它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迎来了国企整体上市热潮,到现在基本能上都上了,上不了也可能就上不了了。但股东的资产注入会持续发生,股东注入跟原有国企上市已经有所区别,更多已经转向了具有产业整合的性质。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外延式的成长是需要有不断资产注入的,但是基于上市公司对收购资产的规范性要求和盈利性要求,对外进行产业并购没有办法一步到位。还有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跟具体的资产整合和收购操作效率是有矛盾的。比如说有些资产是采用公开的竞价或拍卖的形式来寻找受让方的,它可能对决策的效率要求就非常高。但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性所致决策程序较为复杂,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需要时间周期,如果资产体量够大构成了重大重组还要证监会批。但类似竞价或拍卖可没办法等你,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大股东先去购买后经过一段周期再注入上市公司。

另外,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规范性是有要求的。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法制环境下如果一块资产或股权在经营上天然的符合上市的规范条件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经营规范性要求跟上市规范性要求差异很大,所以大家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公司准备三年才去上市,好比这个公司放到温室里一样,所有要求照证监会要求做才能达到审核要求。资产注入通常都有合规性问题要解决,比如矿产资产存在超产行为,在未上市时是很少被处罚和禁止的,因为对地方的GDP是做贡献的,没准儿还上电视表扬呢。但是真正面临上市审核就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基于这样的矛盾,很多整体上市相当于具有资产体外整合培育的目的。早期整体上市最典型的是中国船舶整体上市,在近期具有产业性质的整体上市是新希望六合注入新希望的操作,虽然分类里边都列为整体上市,但已经不是原来的样子。

(三)产业并购

1、兴于江湖,源于市场

并购重组的第三个类型是市场化的产业并购,也有称之为向第三方并购。产业并购在最近几年比较风行的,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催生出好多大牛股,比如蓝色光标、乐视网、华谊兄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并购的概念股,即通过并购实现公司的成长和实现股价的上升。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相区别,市场化并购主要特点在下面几方面,首先,产业并购是以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来并购的,推动并购的主体不再是股东,这点是与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很不一样,上市公司作为并购的主体而非并购对象。其次,产业并购是向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的并购,从法律角度而言系非关联交易,即交易条件完全是通过市场化博弈谈出来的,这是产业并购最明显的特点。再次,产业并购具备一定的产业逻辑,比如横向扩张增加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或者上下游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抗风险能力,或者基于研发、客户等进行相关多元化拓展,甚至也出现了干脆利益产业并购实现业务转型的。

2、大小股东,携手共舞

上面说了产业并购的市场化交易是最重要的特征,简而言之并购的交易条件是市场化博弈出来的。这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的关联交易属性有很大不同,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中,由于交易系大股东推动且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同时大股东又可以左右交易的估值和定价的,所以大股东基于商业利益考虑有高估作价来挤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冲动。但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为主导的,这意味着在交易博弈中大小股东不再对立而在同一战壕里。大股东在这种考虑的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出发点,而上市公司出发点也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市场化博弈出来的交易条件是种脆弱的平衡,这点也跟借壳与整体上市有所区别。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方案审批中,因为交易股东主导是关联交易,交易作价和条件的弹性比较大,甚至可以按照监管取向进行修正调整。但产业并购由于其市场化博弈的特点,若审核过程中间监管部门对实质性的商业利条款要做调整,整个交易就极有可能崩掉,实践中也有过类似的例子。

以上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分类与认知,这个对理顺长期以来对并购重组的混沌认识起到很积极的意义。无论是市场还是监管对并购的认知都更加清晰,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也更具有针对性。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实践开始对不同类型的并购采用不同的监管取向,比如对借壳上市监管从严,对整体上市估值作价重点关注,而对产业并购持鼓励的态度,监管的重点也从实质性商业判断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调整。 至于产业并购浪潮为何如此猛烈,有何魔力令整个市场趋之若鹜,其背后真正的驱动力在哪,有机会时再详细掰扯。

二、并购重组:投行的定位

目前本土投行都在转型中,有人认为业务的转型是投行产品的丰富,原来只能做IPO和股权融资,现在也开始做债券或并购。其实,投行的转型根本不在于产品类别的调整,而在于思维的转变,即由原来的监管合规思维转向交易思维,从服务于监管彻底转向服务于市场,真正起到资源调配的作用。所以,最有效转型是理念和方向的转型,只要方向正确走得慢点没关系,如果理念不对再努力也是南辕北辙。 以并购重组为例,投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承担着项目审批执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协调及交易撮合及融资等。其实,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行是具有法定角色的。但是,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操作链条涉及并购战略形成、交易达成、交易执行及后续整合等阶段。最近两年并购市场比较火爆,很多投行开始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市场竞争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不同的投行在服务提供上的内容和段位上,也会各有不同。

1、通道——做材料

为并购重组提供申报服务是投行最为基础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券商牌照的通道业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都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通常是交易双方已经谈好方案完全确定后,甚至中介机构团队均搭完毕,券商被叫来写材料后报送监管部门审批。

因为IPO的停发有很多投行准备业务转型去做并购,也只能局限于通道业务。而且有些投行并不理解在并购中的核心服务价值,会认为并购也挺容易的,跟IPO没啥区别。原来往发行部报材料现在改为报送上市部了,而且听说并购重组的审核还没有IPO严格,至少没那么多变态的财务核查等。其实是把并购业务的服务仅局限在通道业务上了,认为并购业务就是并购材料的申报业务。

当然,很多客户也是这样认为的,尤其是刚刚经历了IPO的客户,对于投行在并购中参与交易非常的不习惯。总是很诧异的说,你们要清楚你们的角色,我请你们来是做申报材料的,交易层面的事情是你们能参与驾驭的么?我们有时候也感觉到委屈,奴家明明是来献身的,结果偏偏让我们做迎宾!

2、协调——做项目

若投行提供的服务能够上升至项目协调,必须是对并购的操作已经有些经验积累了。并购业务因为涉及到正在交易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是动态完成的。因为无论停牌时间多长都是有真正的deadline的,这点跟IPO是最大的区别。所以,有人常说IPO的时间表是用来修改的,但是并购的时间表就是需要来遵守的。若IPO是可以反复剪辑后再确定上映时间的电影,那么并购就是没有彩排机会的舞台剧,上来就开始练而且不能有任何的演出事故发生,故此对于现场的执行导演就要求很高。 并购项目在有限的停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比如交易方案的谈判及细化、资产的规范梳理、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及申报材料的准备等等。这些复杂的工作基于每个案例不同而差异很大,有些工作是可以并行的,也有些工作是有前后逻辑关系的。投行必须对全部的程序完全的门儿清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能因为程序不熟而浪费时间导致延期复牌,也不能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而出现纰漏。 更重要的是,财务顾问的协调能力是给客户最为直接的感受的,事情安排的好就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客户也会感觉到很舒服,该打球打球该泡妞泡妞,回来发现啥问题都没出事情全部搞定了。因为安全感所以会产生依赖感,认为自己的钱没有白花,只有到这个程度时投行协调的工作才算及格。否则,让客户花了钱还总帮着各种擦屁股,没有怨气也难。

3、平衡——做交易

并购业务的主战场在市场而不在监管,故此并购业务的核心服务是基于交易的服务。投行为交易提供的利益平衡安排及交易撮合是完全脱离通道业务的市场技能。需要在各种交易中通过不断的成功和失败才能积累经验。投行的交易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机会、主导交易和提供全案的解决能力,包括过桥融资。 给客户提供交易机会看似简单其实很难,有价值的交易机会并不是单单指买卖供求信息,而是投行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和初步价值判断,完成的对交易潜在标的的初步筛选。中国投行都习惯了原有的通道业务,普遍都没有行业的积累,在申报材料中的行业分析部门也就是行为艺术,骗不了别人更骗不了自己。并购交易撮合中对并购标的的价值判断,是并购交易中的最高要求,这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 主导交易需要意识也需要能力,主导交易是参与交易的升级版,不仅仅需要对交易方案的利弊及平衡很有概念,也需要对交易有理解。对双方真实交易诉求的把握,对交易中人性及心理的熟悉,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给油门什么时候需要踩煞车,控制交易节奏向着有利于交易达成的方向前进。不仅仅需要大量交易经验积累,有时候也需要些天赋的,包括性格和个人价值观都有关系,如何能够对交易有判断和冷静思考,同时又能赢得交易双方的认可与信任,非常不容易。

过桥融资是交易撮合中另外重要的环节,随着市场化交易博弈出来的方案越来越复杂,交易对于资金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客户需要的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光需要投行贡献方案解决能力和交易机会,还需要钱。过桥融资不仅考验投行的资金实力,也从投资角度考验投行的风险与收益判断能力,不仅要服务好而且还能赚到钱。

4、陪伴——做客户

陪伴需要投行的项目服务思维专项客户服务思维,能够服务客户的能力继续向前延伸,能够替客户去梳理战略而非执行战略,能够基于客户战略挖掘其金融方面的需求而非简单的执行。利用投行的资源协调和配置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陪伴两个字意味深长,要求投行不光想着赚钱,还是需要有投行理想的。因为只有活得足够长才有能力伴随着客户成长而成长,另外陪伴也要求投行自身也成长进而能够跟得住客户。尤其对很对很多草根投行而言,因为没有含着金钥匙出生,无法在最开始就接触大客户做大业务,但是应该有志向把小客户养成大客户。

高盛可以伴着福特成长而壮大,你为什么不可以?人还是需要有梦想的,万一实现了呢!

三、并购重组:股份支付的价值

并购其实就是桩交易,其内在逻辑跟商品买卖没有本质的不同,故此,从支付角度应该是流通性越好越容易被接受。而没有比货币流动性更好的支付方式了,故此并购交易的现金支付应该是首选,而不是发股支付的以物易物的方式。说得直白点,你会拿彩票去买冰棍么,会拿持有的股票去买房子么?显然不会,因为成交非常困难也不方便,但是上市公司为何例外呢?

经常听见facebook或苹果公司动辄用上亿甚至数十亿美金来收购,故此猜测在成熟市场除非是特别大的交易,现金支付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个人观点,愿意接受股票支付只有在买方看空卖方看涨的前提下才能理性的成交。另外,股票支付会带来股东权益的永久性摊薄,付出的现金可以再赚回来但是股份支付就无法收回,故此收购方应该对股份支付更为谨慎才对。总之,股份支付会让交易谈判达成共识更为艰难,不应该是首选的最优支付方式。 但A股完全不是这样的,已经发生的并购多数是以股份支付为主的。对于借壳上市和关联方资产注入而言,其以实现证券化为操作目的,故此其股份支付的操作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向第三方的并购也以发股作为主要支付方式,似乎有点不太好理解,需要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思考与剖析。

1、融资渠道受限,导致的现金习惯性饥渴

毋庸置疑,自由筹资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但是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也不那么轻松。若采用发股融资方式则需要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发债可能需要看发改委脸色,就连普通的银行借贷也没那么轻松,需要各种担保抵押等等,好像贷款规则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简而言之,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巨大,使得要么上市公司没钱用以支付,要么用现金支付成本太高,举债收购对于后续的收益及偿还都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融资环境恶劣带来了深入骨髓的现金吝啬,甚至有上市公司认为现金才是钱,而股票不是钱。

2、配套融资制度性红利,以发股为操作前提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只有采用发股支付时才能进行配套融资,而单纯的现金交易无法实现。上文说了中国企业融资比较难,所以企业就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融资,以最大限度享受制度红利。而且,目前上市公司并购对于股票走势利好影响倾向明显,若配套融资能够实现部分现金支付对收购方而言是非常划算的,因为相同的支付额因为股价的提升,配套融资可以减少股本的扩张及对原有股东权益的摊薄,即“发股是为了能少发点股”现象。 所以,在中国的制度逻辑下,支付的选择也是个平衡,全部用现金支付难度很大,全部用股份支付摊薄较大,结合发股支付同时配套融资的现金支付,是个相对理性的选择。也是在现行制度下对资本平台融资工资的最有效运用。

3、产业并购整合能力弱,对捆绑共生有需求 很多产业并购都是去跨行业收购控股权,目的是为了合并报表以取得对财务指标的优化,故此对并购后的整合要求都很高。而中国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经理人阶层,很多整合并非是钱能解决的,对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或管理层的依赖就不可避免。 假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对方利益在瞬间可以实现,那对并购后公司的平稳过渡及有效整合无疑是非常不利的。而用股份支付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交易对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新老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捆绑与共赢,避免收购后的整合不利带来的风险。

4、和尚在庙在,换股利于补偿操作

原有重组办法对并购后的盈利承诺及补偿有强制性的规定的,虽然新的办法修改将盈利承诺及补偿放开成,但是在短时间内,盈利承诺及补偿在交易层面还是有其必要性的需求。主要是交易双方最大收益来源于资产证券化,故此双方也有动力给市场以信心,利于重组后续股票走势从而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

发股支付使得后续盈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施性更强,因为发股后的新增股份是处于锁定状态,比起现金而言流动性要弱很多。简单讲就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所以股份支付形成的绑定不仅仅有利于后续整合,也有利于股份补偿的安排,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和维系市场形象。

5、不愿锦衣夜行,我的美要你知道 最新重组办法修改减少了审批,单纯的现金交易即使构成了重大重组也不需要审核。按理来说,若不考虑上述因素,上市公司应该更倾向于操作简单的现金收购。但现实中却有的上市公司希望能发股去证监会批准,主要是发股支付经历股票停复牌和监管审核,相对市场影响较大。

简单来说吧,上市公司认为自己干了件对股价非常有利的事,希望把动静搞得大点。就像汪峰泡章子怡总是很高调一样,目的是为了上头条让天下人都知道。也好比是范冰冰盛装出席戛纳电影节,在红毯上慢慢溜达心理恨毯子不够长,总之俩字:得瑟!

6、郎有情妾有意,卖方也更愿意接受股份支付

按经济学道理来说,卖方应该会更倾向于要现金,但是基于A股逻辑下并购交易毕竟是双方的事情,可能卖方坚持全部要现金双方交易实现难度会非常大。另外,基于A股的高估值使得发股购买资产实现的证券收益巨大,即对每股收益会有增厚效应。对于卖方而言,虽然接受了按照市场价格换股,但是后续股价上涨的可能性较大。并购交易兼有变现和再投资的双重属性,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也应该不排斥。 另外还有税负筹划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支付的纳税递延空间更大,所以换股方案比现金变现后的再投资更为经济,否则卖方拿到的现金还要缴纳所得税。单纯为了避免当下巨额的税负支出,股份支付就有很大的优势。

基于以上的诸多因素,在A股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中,股份支付更容易被交易双方认可,属于在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下的理性选择,也可以说是A股特有的逻辑。若后续上市公司能实现市场化的自由融资,股份支付导致的证券化收益逐渐降低,法人治理结构更为健全和职业经理人阶层出现使得整合难度减小,并购特点尤其支付方式也会发生变化。估计只要并购股价不是无条件上涨,交易双方在支付上就会有得吵,我们称之为博弈。

四、并购重组:股份锁定情况盘点

股票自由交易应该是证券市场基础功能之一,但是在A股却有着诸多限制股份交易的制度安排,典型包括涨跌幅限制、T+0及股份锁定。现行的股份锁定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比如有股份公司发起人锁定、新股上市的非发行股份的锁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并购重组涉及的锁定及董监高持股锁定等等。

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规则进行梳理后略感惊讶,包括短线交易限制、收购锁定、要约豁免锁定、非公开发行锁定、董监高持股锁定、股份补偿义务带来的锁定等,感觉股份若想流动需要的突围还真不少,原来具备天然交易属性的股份多处于枷锁之中。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当然有些锁定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综合权衡以合理规避或者变通处理,也有些锁定是交易层面的要求,需要在谈判博弈中由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极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收购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老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尽管不太理解该条到底为啥,但是法规放在哪里了也只能尊重没得商量。

5、股份补偿保证

目前案例操作实践中,无论是基于重组办法的要求还是交易博弈的结果,重组的盈利承诺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而对于盈利预测的补偿机制也多沿袭了股份补偿方式。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补偿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6、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7、交易协商锁定

上述均属于法规或制度对并购重组中股份锁定的要求,此外还有交易中的协商锁定,诸如交易双方处于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形象考虑,比如希望能够通过股份额外锁定来增加彼此战略合作的稳定等。而似乎流通股东也更乐见于重组参与者的股份更长久的锁定,似乎彰显着对重组后预期效果的乐观判断。 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投行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需要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其实对于股份锁定的事情,无论是监管还是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在立法实践中难形成市场参与者利益倾向的有效对抗,故此锁定限制规定增加容易废除难。

个人观点,股权分置改革给了股票行走的腿,锁定期在不停地加沙袋。股份锁定影响了市场股票的有效供给和流动性,股东因锁定受限较多,导致其只在解禁期才真正关注股价,这些都会影响市场有效性。对于股份锁定的制度设计应该慎重,认为股票锁定减少供应有利于股价走高,是典型邻居大妈的炒股朴素思维,还需要观念的更新与市场化的思维转变

推荐第6篇: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一、产品描述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理财产品等并购融资产品支持以及并购交易设计、并购风险评估、目标企业尽职调查、债务重组方案设计等咨询服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内容

并购财务顾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为委托方寻找目标企业,包括收购方或被收购方。2.开展对目标企业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3.协助委托方设计并实施符合交易各方需求的整体并购方案。整体并购方案要符合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节约财务与税务成本为目的,包括妥善安置员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融资安排、协同效应发挥、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各方资源整合等内容。

4.协助委托方制定谈判方案和策略,协助委托方与交易各方确定谈判交易条件与交易价格等。

5.协助委托方完成并购交易,支持并购资源的有效整合。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对客户进行债务结构分析,评估债务重组的可行性。

2.协助甲方设计债务重组方式,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与重组时间表。3.协助甲方与银行债权人协调债务重组事宜。

三、产品特点

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2.在并购财务顾问当中,建行既可以担任并购交易中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也可以担任被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

推荐第7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意见法律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意见法律关注要点

龚新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提出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审核的效率和透明度,证监会于2010年发布了《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关注要点》”)。《关注要点》是证监会在梳理以往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的十五项要点,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为并购重组申请人和有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同时有助于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相关共性问题。

本文笔者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实务操作角度,对《关注要点》中需要律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部分关注要点进行简要的介绍。

关注要点一: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该关注要点具体包括: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

1、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应权证的,应关注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2)对于在确定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果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了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2、对于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药品食品注册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等其他相应权属或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应比照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证的关注要点把握。

(二)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1、标的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需要关注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2、标的资产涉及被行政处罚或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争议的,应披露处罚或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事由、案件进展或结果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2、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3、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

关注要点二:同业竞争的披露

该关注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申请报告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二)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进行说明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需要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并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了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关注要点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该关注要点具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二)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四)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关注要点四:内幕交易

对于并购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既是证监会审核关注的重点,也是律师需要审慎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的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

(二)如果上述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律师需要对此不构成内幕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三)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律师需要对此不构成内幕交易发表明确意见。此外,还需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公司或券商、律师的相关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关注要点五: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的关注点

1、收购人是否提供借贷协议,是否充分披露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等。除借贷协议外,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处分、质押及表决权的行使等与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2、结合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相关借贷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1、关注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利益输送行为。

2、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或者身份置换费,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等。

(三)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具备持续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限于篇幅,上述只是并购重组中部分需重点关注的法律要点,实务中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审慎核查,律师只有勤勉尽责,熟练掌握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一定的实务操作经验,方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来源:德衡商法网

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后,粤美的的总股本没有变,各类股份的比重也没有变,没有涉及控制权稀释、收益摊薄等问题,只是股权在两个法人实体之间的交换,这种转变的好处: 这里面的“法人股”非别样的“法人股”可比,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由粤美的管理层控制的,这标志着政府淡出粤美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管理层在实质上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两次收购之后,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结果只是股权在两法人实体之间的变换,尽管看起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的,但美托投资实际上是由粤美的的管理层和工会控制的,所以最终管理层确立了对粤美的的所有权。粤美的管理层通过美托投资间接持有了粤美的17.3%(78%×22.19%)的法人股,粤美的的工会则间接持有粤美的4.88%(22%×22.19%)的法人股。这时的法人股已经从简单的为一个经济实体所控制的股份,变为控制在管理层人员的手中。在粤美的的管理层中,法人代表何享健通过美托持有了粤美的5.5%的股权(25%×22.19%),持股2690万股,按照2001年1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每星期五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3.02元)来计,市值达到3.5亿余元。虽然目前我国的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必然是一个发展趋势。

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了代理成本。管理层收购实现以后,以何享健为代表的粤美的管理层具有了双重角色:从性质上来说变原来的代理人为现在的委托人,但同时他们又在充分了解企业内部的各类信息。虽然其他中小股东对粤美的的一些信息不是十分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但第一大股东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对整个股东集体来说已经比原来进步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了,代理成本自然也就降低了。

推荐第8篇: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 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 (简称《关注要点》),是我会在梳理2009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编制的,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并将通过 定期增补、调整、充实、完善 ,供申请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参考和借鉴,以便 申请人完善申请方案,同时有助于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并督导解决共性问题,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申请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对《关注要点》如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平台”与我会及时沟通、交流。

中国证监会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一:交易价格公允性.ppt 关注二:盈利能力与预测.ppt 关注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ppt 关注四:同业竞争.ppt 关注五:关联交易.ppt 关注六:持续经营能力.ppt 关注七:内幕交易.ppt 关注八:债券债务处臵.ppt 关注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ppt 关注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ppt

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二)

在梳理2009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我会于2010年9月公布了《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并计划定期增补、调整、充实、完善。近日,我会对其他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梳理,增加编制了五个关注点。

中国证监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注十一:收购资金来源.ppt

关注十二: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ppt 关注十三:实际控制人变化.ppt

关注十四: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ppt 关注十五: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ppt

关注一:交易价格公允性

一、交易价格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一) 普遍关注点

1.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2.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

(二) 评估方法与参数

1.基本原则

(1) 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2)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3) 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4) 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2.具体方法 (1) 收益现值法

(a)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b)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 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c) 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 (2) 成本法

(a) 重臵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

3 (b) 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3) 市价法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三) 评估机构

1.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评估机构是否同时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3.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4.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是否更换了评估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 5.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四) 特别资产类型

1.企业股权价值

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同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2.流动资产

4 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 3.开发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包括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开发面积、土地成本、可比售价、预计售价等)时结合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臵、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4.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

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数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5.知识产权

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6.采矿权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二、交易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 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

5 2.交易价格是否充分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盈利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 3.是否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场平均值等参数

4.是否充分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

关注二:盈利能力与预测

一、盈利能力与预测 1.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2.利润表关注事项 3.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5.其他关注事项

二、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 2.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三、利润表关注事项

1.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

2.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6 3.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4.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 5.标的资产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

四、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1.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

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3.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五、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1.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2.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3.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4.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5.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6.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7.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六、其他关注事项

7 1.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2.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 3.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 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 5.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以及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论证和说明 7.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 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 (2) 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关注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一、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

1.标的资产的权证办理情况是否已分类详细披露

2.对于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药品食品注册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等其他相应权属或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比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证的关注要点把握

8 (1) 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2) 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3)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4) 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二、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1.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2.标的资产涉及被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该等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争议的,比照办理

三、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9 1.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臵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2.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3.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关注是否结合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商标、专利和技术使用的实际情况,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权有效期已经或临近届满,关注是否说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延展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4.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审慎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四、其他问题

1.土地使用权问题

(1)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是否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标的公司为特殊农业公司的除外)。极特殊情况下涉及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申请人是否已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明确说明拟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由此形成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2)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是否说明征用农地已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相关补偿费用是否已经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同时,对于农业用地的后续审批申请,是否充分说明政策风险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前述风险影响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10 (3)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土地授权经营的,是否已提供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土地处臵方案的批准文件;如尚未取得有关权利或批准文件,是否充分披露该等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4)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的土地可能涉及规划调整或变更的,关注是否已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明确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 2.标的资产涉及项目审批或特许经营的

(1)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项目公司本身)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行业准入、外资管理、反垄断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充分披露办理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 标的资产业务涉及特许经营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特许经营授权具有的排他性、不可撤销性等特殊属性,是否充分解释特许协议约定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的变更方式及其具体影响等。特许经营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或批准的,关注是否已提供相应的确认或批准意见。特许经营事项已有经营记录的,关注以往开展经营是否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资质,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或备案等法律手续,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各种资费等(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标的资产涉及税务事项的

(1) 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及标的资产,关注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已充分核查其以往合理期间内的纳税合规情况并发表明确专业意见,是否已提供相关税务部门关于公司纳税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 (2)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存在盈利严重依赖税收返还、税收优惠情况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相关税收返还或优惠的依据以及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和影响 (3) 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关注是否说明已按国家现行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出让税费 (4) 拟注入资产为资源类企业股权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资源税政策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及评估作价的影响

11 (5) 资产交易产生较大税负的,关注是否说明相关税负的具体金额、交易各方如何分担,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关注四:同业竞争

一、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

1.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2.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二、报告书披露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

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2.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三、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

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12 2.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关注五:关联交易

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2.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二、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交易状况的影响

(一)原则关注要点

13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二)具体关注要点

1.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2.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3.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4.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14 5.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6.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7.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三、注意

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

关注六:持续经营能力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关注七:内幕交易

一、申报材料齐备性

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2.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 3.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并要求律师等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二、相关交易行为合法性

1.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2.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3.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例如,敏感信息披露前集中买入或大量买入)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关注八:债券债务处臵

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 16 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2.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3.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4.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例如,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5.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臵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关注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一、注入(臵出)存续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

1.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减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 2.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17 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高估价的情形;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低估价的情形 4.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

上市公司重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包括股份转让、实质权益托管或让渡等)安排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入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其他关注事项

1.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

2.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3.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

4.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 5.标的公司股权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转股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6.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分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关注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8 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的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例如,双方约定资产出售方不享受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收益,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资产出售方不能享有上市公司该项收益) 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关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关注十一:收购资金来源

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 收购人是否提供借贷协议,是否充分披露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除借贷协议外,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处分、质押及表决权的行使等与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 结合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相关借贷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 关注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利益输送行为。  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员工安臵费、补偿费或者身份臵换费,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19 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具备持续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关注十二: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

收购人拟以重组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为理由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时,关注重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包括以下内容: 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完整的重组方案,是否已通过相关决议。  重组方案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 上市公司是否同时向证监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并且在收购协议中注明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证监会核准”。  重组方案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取得批准。  是否存在影响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 臵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独立的产供销体系,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整;  重组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在消除公司债务等风险的同时,还兼顾各方利益(如职工的妥善安臵);  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欠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已予以解决。

关注十三:实际控制人变化

在上市公司股权在国有持股主体之间转让中, 申请人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为由,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时,对实际控制人是否未发生变化的关注点包括:

 收购人与出让人是否在同一国有控股集团内,是否受同一股东控制。  国有控股集团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关注是否仍由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关注十四: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注点

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关注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

 矿业权证(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情况,取得时间、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如矿业权是出让取得,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号、批准文件和文号、矿业权价款已缴及欠缴情况;如矿业权是转让取得,披露矿业权交易价格及依据;矿业权人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披露目前勘察及其投入情况。p生产许可证书取得的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矿业权证书登记的生产能力有差异,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p生产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政策要求,最近三年是否曾经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批及落实情况等。其他相关许可资质证书齐备情况,如黄金开采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尾矿经营许可证等。  资源储量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  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价值等。评估选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产品方案、评估采用的销售价格及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总成本费用、折现率等。

21  矿业权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分析。

 对应处臵矿业权价款而未进行处臵的,披露价款未来支付相关框架协议或意向,在对价中是否充分考虑该因素。  在重组报告书中提示投资者关注评估报告全文,例如,注明“××内容摘自××公司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的详细情况,请阅读该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矿业权资产评估的关注点

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对资产评估关注以下事项:  矿业权的有效期。

 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价款缴纳的情况。价款实际缴纳情况与矿业权出让协议约定是否相符。如果是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是否已将应分期支付的款项足额记为负债。最近三年进行过储量评审的,提供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对于本次交易和最近一次历史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差异的,披露差异的合理性。  对于煤矿开采企业,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是否超过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对于国家进行产品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评估中生产规模的确定不超过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  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 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评估,评估范围是否与有偿出让的范围一致;可开采年限是否合理。  采用现金流量法等方法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审批时间的影响。

关注十五: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机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

22  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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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时间:2010年10月12日作者:侯捷宁出处:证券日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出席会议时示,中国证监会围绕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主线,形成了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专项工作安排,包括,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并购重组的力度,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创新并购重组方式、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引导借壳上市活动等。

尚福林示,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尚福林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国证监会围绕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主线,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了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专项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并购重组的力度,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市场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二是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创新并购重组方式;三是进一步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历史遗留问题;四是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五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六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内幕交易综合防治体系,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七是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和信息披露工作,强化股价异动对应监管措施;八是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和责任,提高中介执业的效率和质量;九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并购重组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十是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尚福林对第三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恪尽职守,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第一要务;二是要坚持原则,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工作出发点;三是要廉洁自律,以正确的权力观和职业观为行为准则。在成立大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宣读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桦主持会议。证监会领导向第三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新当选的全体委员在会上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卸任的第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

据悉,第三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共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委员5名,沪深交易所2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委员18名。本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换届,25名委员中续聘上届委员20名,5名委员由于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进行了重新选聘。具体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万钧、王立华、王珠林、刘伟、刘春旭、刘维、任澎、孙议政、朱玉栓、吴建敏、张子学、李扬、李晓英(女)、杨利(女)、杨志明、沈琦、邱靖之、周忠惠、林勇峰、封和平、胡宝海、顾文贤、程凤朝、颜志元、薛荣年。

推荐第10篇:并购重组委第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9次会议于2014年2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无条件通过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二、审核意见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请申请人补充提供泉州市泉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相关评估资料。

请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逐项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4年2月20日

第11篇:并购重组委第1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1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16次会议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无条件通过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4年3月21日

第12篇:并购重组委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19次会议于2014年4月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二、审核意见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标的公司会计基础薄弱,内控制度与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差距较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七)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4年4月2日

第13篇:并购重组委第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二、审核意见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1.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就汉华易美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逐条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延长承诺补偿期至2018年,并完善补偿承诺安排。

请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逐项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4年1月9日

第14篇: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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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2007年4月20日-21日 ◆ 北京 ◆ 长安戴斯大饭店

主办方:对外经贸大学中法国际管理学院

协办方:亚商集团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天道投资 承办方: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家网络媒体支持:新浪网

媒体支持:新华社 美国彭博新闻社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新京报

论坛概要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球并购活动空前活跃,亚洲投资与并购市场频起波澜,全球的投资集团及跨国公司屡屡掀起投资与并购狂潮,投资与并购交易金额大幅度增长, 来自Dealogic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到创历史新记录的4万亿美元,较2005年同比增长38%。私人资本公司表现非凡,参与的企业并购交易总额达到创纪录的7253亿美元,约占全球并购交易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2006年是中国并购市场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成功完成、《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和《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中国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方式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创了外资在中国并购重组的新阶段。企业为实现持续利润增长和规模效益而开展并购,行业的整合重组将带来广阔的并购机遇和丰厚的回报。

在强烈的财富效应诱惑下,KKR、DCF、贝恩投资、银湖集团、红杉资本、美国黑石集团、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等众多在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源源不断地竟相涌入中国,许多以中国为主要投资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如鼎晖创投、软银和IDGVC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融资得到超额认购并融到巨额资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得到了全球机构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和兴趣。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宏观经济的向好,百度、如家、蒙牛乳业、分众传媒、雨润集团等众多被投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良好效应和带来的超巨额回报,使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吸引力。2006全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将达130亿美元左右。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论坛目标

 熟悉中国蓬勃发展的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政府最新颁布的规章制度。  掌握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操作方法、建立海外上市融资合作关系。  拓展国际融资渠道,获得海外上市融资途径和方案的交流合作平台。

 知晓中国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现状、未来趋势、发展方向和热点。  了解最新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各种融资方法和渠道,合理制定收购计划。

 了解如何通过私募股本筹集资金,如何寻找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高回报率的机会。  对于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如何将分析和决策运用到真实的并购交易中

 分享知名并购专家、投资家的宝贵经验和观点;建立私人友谊和洽谈投资合作关系。

参会嘉宾

我们诚邀上市公司、创业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境内外私募资本、并 购基金、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投融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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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CEO、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董秘、战略部总经理、并购经理、合伙人、并购顾问 拟邀领导及主讲嘉宾

吴晓灵女士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 屠光邵先生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副主席 朱少平先生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林桂军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

胡景岩先生 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 郭京毅先生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尚 明 先生 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主任 刘东生先生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局长 祁 斌 先生王忠明先生李保民先生罗松山先生周勤业先生陈鸿桥先生李永军先生王志乐先生刘宝成教授林正刚先生劳伦斯·潘 赵一力女士任光明先生金 铠 先生方 方 先生王仲何先生滕威林先生吴尚志先生唐 葵 先生阎 焱 先生牛根生先生施振荣先生王先先先生何 欣 先生刘海峰先生黄晶生先生沈南鹏先生陈镇洪先生李建光先生李基培先生王方路先生梁英杰先生颜漏有先生 朱 东 先生陈明键先生谢 韬 先生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商务部对外合作司境外企业管理处处长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对外经贸大学中法国际管理学院院长 思科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纳斯达克中国首代、亚太区董事总经理纽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执行董事 香港交易所北京首席代表

摩根史丹利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摩根大通中国区总裁

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鼎晖投资董事长

淡马锡投资董事总经理

软银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 蒙牛乳业董事长

无锡尚德太阳能董事长

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 凯雷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投资董事总经理 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

红杉中国基金创始合伙人 集富亚洲投资董事总经理 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 兰馨亚洲投资执行董事 中信资本董事总经理 汇丰直接投资联席董事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东方高圣投资董事长

普华永道企业购并服务部合伙人

KKR

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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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启华先生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 莱 先生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陈郎平先生平安证券并购部总经理 李 肃 先生 和君咨询集团董事长

江 咏 先生 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营运总裁 关锦欣先生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俞铁成先生 天道投资公司董事长 李茂昶先生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钱 奕 先生 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天:2007年4月20日,星期五

08:00 来宾签到

09:00 主席致开幕式演讲和领导致词

09:10 专题

(一)并购政策篇:展望2007年中国并购市场前景及《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 正视反垄断的挑战 -《反垄断法》出台背景、条款及展望  并购重组与反垄断问题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 美国在第五次并购浪潮时的反托拉斯执法行动背景分析  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 后股权分置时代,2007年中国并购市场竞争格局将如何演变?还将发生哪些最新变革和创新?企业可获得什么机遇,面临哪些挑战?

朱少平祁 斌 尚 明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主任 10:40 交流与茶歇

10:55 专题

(二)国企重组篇: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促进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强做优

 探讨全球并购周期的变化规律和并购格局;美国五次并购浪潮的历史背景分析  预测未来全球及中国并购重组发展趋势及特点;

 当前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实现有效并购重组的条件及面临的挑战 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主要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 集团与公司架购重组的整体框架与形式介绍

 战略重组与资本重组的价值导向与发展策略的执行体系重点分析  中国国有企业重组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分析

 重组之后的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未来中国国有企业重组建议和对策  国际私募资本参与中国国有企业重组的机遇与战略投资策略  关于建立国企改制重组基金运营模式和交易结构探讨分析

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国企做强做优的策略探讨  国企并购重组日益面临的监管对策和挑战

王忠明 刘东生 李保民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局长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

方 方 刘海峰 王先先

摩根大通中国区总裁 KKR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 12:30 自助午餐

13:30 专题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篇: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 预测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资本市场并购格局和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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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中国上市公司战略并购与产业整合的发展机遇、战略、途径及风险  透视并购的战略目的、动机与策略;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及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的策略部署;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策略的财富效应探讨  竞购及要约收购的策略和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换股合并的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融资渠道现状、问题及方式  杠杆收购与融资工具的应用

 上市公司收购集团资产整体上市重点分析

 外资购并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点和主要案例分析

 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和监管对策 周勤业 黄晶生 董 莱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陈明键 陈郎平

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平安证券投资银行并购部总经理 15:30交流与茶歇

15:50 专题

(四)并购过程管理篇:有效并购成功的关键:战略、调查、估价和整合

 财务顾问在并购项目中的职责、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 企业并购的整体流程、关键步骤及案例分析

 如何制定基于业务方向的并购战略?并购后如何实施有效战略?

 确定收购对象和目标遴选的驱动因素有哪些?真正的协同效应是什么?  财务顾问在并购项目中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

如何透过杂乱的数字确定风险/报酬?财务与税务分析及调查的重要性 

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哪些可能的漏洞?

如何在保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进行尽职调查?

交易前对可能涉及的反垄断调查;如何避免陷入报价过高的交易陷阱? 

交易中知识产权的调查和处理;如何有效处理及规避交易中的税务问题?

如何建立彼此信任,事实的发掘和交易的谈判?;并购的价值估算和交易定价; 

公众持股公司的估价:市场基于谁估价:净收益还是现金流?

私人持有公司的估价:未来收益折现法:如何估计公司的公允价值?

国际并购使用何种估价方法:EVA模型估值、现金流折现值模型的介绍和应用 

并购交易后的整合:如何创造价值、支付溢价和取得协同效应 谢 韬

滕威林

钱 奕

普华永道企业购并服务部合伙人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8:00 总结

第一天会议结束

第二天: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

08:00 来宾签到

09:00 专题

(五)外资并购篇:投资中国:全球并购的主战场

 外资并购新规和我国‘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 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现状、趋势、主要新特点和影响分析  淡马锡在华投资战略及重组国企案例介绍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解读要点、问题及最新细则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操作程序及案例分析

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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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操作流程和案例分析

 关于谋建外资并购审查机制及主要问题的探讨和讨论;外资并购中的主要财务税务问题 胡景岩 郭京毅 罗松山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 林启华 李茂昶 唐 葵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淡马锡公司董事总经理 10:50 上午茶歇

11:10

专题

(六)跨国并购篇:未来五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机遇、风险和趋势

 我国‘十一五规划’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与政策体系

 透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  投资银行如何为跨境重组/并购项目带来增值效益 海外并购透视:案例分析

 中国企业在海外收购成功率仅33%,有67%的海外收购不成功。

 中海油失意优尼科、海尔退出对美泰的收购、TCL和阿尔卡特劳燕分飞、明基断奶西门子、华为、中兴等因“安全问题”收购业务搁浅、中移动收购Millicom失败等一系列案例,我们得到的结论却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道路上走的并不那么顺畅:中国的海外并购案70%左右都是不成功的,即使之前能成功收购海外企业的,在此后的相互磨合过程中也多多少少会收到阻碍或者歧视,乃至分道扬镳。

 小组讨论: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进行战略反思?哪些外国资产对新兴的中国跨国企业最具吸引力?未来又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在当前并购交易如火如荼地发展的形式下,企业如何才能提高其收购活动的成功机率?如何规避并购交易风险?  如何把握并购时机?在规划和进行整合时要考虑哪些文化和组织结构上的问题?  如何确保品牌和业务合作伙伴的适当整合?并购后如何识别、整合、激励和保留重要员工? 案例分析:思科的并购战略

 思科公司无疑是当今最成功的IT企业。在计算机工业历史上,它增长最快,盈利最多,并已成为面向未来的网络产业领袖。微软公司:股价从上市到市值达1000亿美元,用了近11年,而思科只用了8年半;一度成为全球最有价值的企业。思科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进行10次并购,使公司的销售额增长了44%,利润增长了55%。思科并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美国,人们甚至称思科为“并购引擎”。思科的收购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和科学。每年连续不断的收购,使思科的竞争优势不断地获得提升。

 小组讨论:众所周知,国际企业并购失败的比例是相当高的,然而思科却能够如此成功,秘诀何在?思科并购的是什么?思科在并购前都做些什么?思科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做为自己的并购对象?

 思科在并购过程中是如何进行战略性思考的?从战略角度分析,思科为何不收购势均力敌者?思科是如何实施并购战略的?思科的成功并购战略带给中国企业哪些启示和借鉴?

李永军

金 铠

王志乐 处长

董事总经理

主任

商务部对外合作司境外企业管理处

摩根史丹利投资银行部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 王宪亮

林正刚

曹世潮

美世咨询大中国区并购咨询业务总监

思科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德村文化研究所所长 12:30 自助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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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专题

(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篇:2007年投资中国前景和最佳投资机会

 回顾2006年度全球私募资本并购投资的发展趋势并展望2007年在中国的投资策略  2007年投资中国的机遇与挑战;2007年在中国投资的热点和行业预测

 了解适应中国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和产业投资政策并把握2007年最佳投资机会  如何接近中国高回报私募股权的投资机会?如何寻找下一个投资利润增长点?  如何有效成功寻找、评估和筛选最佳投资公司?  全面透析在中国进行有效投资的信息渠道

 投资者如何审慎评估中国公司,如何减低投资中国的风险  有效增加投资公司的价值,促进收益最大化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帮助创业企业家和被投公司的业务更快地成长?  并购重组基金在中国:政策监管、法律法规、策略及运营模式是怎样的?  再审视中国PE与VC的退出策略:成功退出在中国投资的案例分析  对未来三年内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预测和把握投资机会 小组讨论:(二场)

吴尚志 陈镇洪 何 欣 陈立武

鼎晖投资董事长 集富亚洲董事总经理 凯雷投资董事总经理 华登国际投资董事长 沈南鹏 阎 焰 王方路 李建光

红杉中国基金合伙人 软银赛富首席合伙人 中信资本董事总经理 IDG投资基金合伙人 田立新 李基培 德同中国投资基金主管合伙人 兰馨亚洲投资执行董事 15:30 交流与茶歇

15:50 专题

(八)IPO篇:企业上市选择本土还是海外?

 全流通之后的抉择:对于高速发展中的国内科技型创业企业来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市场则是最佳上市选择吗?比较优势是什么?

 萨班斯法案实施后: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将产生哪些影响?如何应对?是否会阻碍中国企业去美国上市的步伐?伦敦AIM、东京交易所、韩国交易所、欧洲交易所会否成为继纳斯达克、纽约、新加坡、香港之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新选择?  国企海外上市策略:政策解读和海外上市比较

 香港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及特点;A+H上市方式的特点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境外国企上市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发行A股的策略分析  国企海外上市的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

 民营企业上市选择: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实施后,是否会增加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难度?民企以红筹模式上市是否再次遭遇新的融资瓶境?该如何解套?直接发行上市的融资策略开始盛行了吗?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发行探讨?  上市策略与预测:企业是否上市及上市的时机、途径和方法;企业境外上市的必要条件、步骤和法律要求、财务安排、及费用对比;美、欧、亚证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及重点操作实务;2007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策略分析及大预测

小组讨论:(二场)

陈鸿桥 牛根生 施振荣 任光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蒙牛乳业董事长 无锡尚德太阳能董事长 香港交易所北京首席代表 赵一力 劳伦斯·潘 颜漏有

纽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执行董事 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中国首席代表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朱 东

王仲何

粱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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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勤融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德意志银行投行部董事总经理

汇丰直接投资联席董事 18:00 总结 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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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并购重组案例分析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三国演义》

并购重组典型案例分析

主讲:郜卓

第一部分 并购重组的理论

一、并购重组:合与分

(一)合:并购

1、并

兼并,也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股权,并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合并,也称创新合并,通常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家新公司的行为。

2、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股权、部分股权或资产,以获得企业或资产控制权的行为。

3、并购

并购M&A,即兼并、合并与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的统称,是企业为了直接或间接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法律、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企业合并前后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合并是非关联方之间自愿交易的结果,所以要以交易对价作为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企业合并前后控制权未发生转移,通常情况是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这种合并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安排,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无法按照交易价格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所以原则上要保持账面价值不变。

(二)分:分立、出售

1、分立

与兼并、合并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以及业务、市场、人员等要素进行分割,将原来一家公司分立形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行为。

【案例】东北高速分立

1998年,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部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东北高速,600003)。三大股东分别持有东北高速30.18%,25.00%和20.10%的股权。董事长人选归龙高集团,总经理人选归吉高集团。

上市公司中效益好的资产都在吉林境内,但公司大部分募集资金却投到黑龙江,由此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2007年5月,三家股东一起否决了《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7年7月因公司治理问题,东北高速被特别处理,戴上了ST的帽子。

2009年3月东北高速停牌。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依法解散并注销。龙江交通(601188)和吉林高速(601518)的股票经核准后于2010年3月19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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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

与收购相对应的概念,指出售企业控制权或资产的行为。

3、分拆上市

上市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和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新公司,将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股东,然后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过程。分拆上市一般不会发生控制权的变更。

二、并购的相关概念

(一)并购主体

1、行业投资人,一般体现为战略性并购,通常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生产经营范围为目的,比较关注目标公司的行业和行业地位、长期发展能力和战略方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企业一般拥有至少一个核心产业甚至若干个核心业务。行业投资人一般要求对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获取回报的主要方式是以资产经营获利来收回投资。

行业投资人只能通过加强管理,通过并购程序和过程的控制来控制风险。

2、财务投资人,一般表现为策略性并购,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比较充裕的现金流和较强大再融资能力,比较关注目标公司利润回报和业绩成长速度,以便于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使目标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或将其出售,并从中获利。这些企业内部的投资项目之间一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财务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一般没有绝对的控制权,比较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或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资本运营方式实现。

财务投资人常采用签署对赌协议的办法来控制投资风险。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交易,就是财务投资人在与融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达成增资或收购股权协议时,对于目标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或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由融资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

【案例】蒙牛的并购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

2002年6月摩根斯坦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9月蒙牛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金牛公司,管理者及员工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 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蒙牛乳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10月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以认股方式向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注入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 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资金经毛里求斯投入蒙牛股份,占66.7%的股权。2003年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与蒙牛乳业签署了可转换文据协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 亿元),约定未来换股价格为每股0.74 港元。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从2003年至2006年蒙牛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如果业绩增长达不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斯坦利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股票,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乳业上市,同时业绩增长也达到预期目标,股价达到6港元以上,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可转换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

2009年7月6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每股17.6港元的价格投资61亿港元,分别向蒙牛认购新股,以及向老股东购买现有股份,完成相关收购后持有蒙牛扩大后股本的20%,成为蒙牛第一大股东,在蒙牛董事会11名董事中占3个名额。

2011年6月11日,牛根生辞去蒙牛乳业董事会主席职务。2012年4月12日杨文俊辞去蒙牛乳业总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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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对象

1、股权: (1)全部股权

即100%股权,优点是没有其他股东公司易于控制,所面临的问题是收购成本高,如果是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收购难度比较大。

(2)绝对控股权

即50%以上的股权,一般最低是51%股权。 (3)相对控股权 即50以下的股权, 收购股权最大的风险是承担或有负债问题。

2、资产: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并购资产最大的问题是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如何计价的问题。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版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使企业获得一定的预期经济利益,但有效期又难以确定;无形资产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或有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包括无法计量、在企业表内资产中无法核算的资源,如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客户资源、技术资源、公共关系资源等。资产并购的另一个问题是市场资源、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特许经营权、公共关系等资源无法收购的问题。

3、控制权:

控制权包括特许经营权、委托管理、商标、核心技术、协议控制等。 【案例】达能与娃哈哈的收购与反收购

1996年,达能开始与娃哈哈集团建立合资公司。达能和香港百富勤出资4500万美元,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哈商标和旗下5个利润最丰厚的企业出资,成立五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中娃哈哈占49%的股份,达能占41%,香港百富勤占10%,并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此后双方先后又成立了39家合资企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导致香港百富勤破产,按照约定达能收购了百富勤所持有的10%的股份,增持到51%的股份。由于商标转让协议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所以娃哈哈商标注入合资企业的工作并未完成。此后,娃哈哈集团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并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系列饮料和食品。

2007年4月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并购娃哈哈是数十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涉及资产总额约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亿元,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反对。此后,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争执不断,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

2007年5月,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对娃哈哈集团及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6月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一职,随后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法律诉讼战。截至2009年2月,娃哈哈在中国取得了21起诉讼全部胜诉的战果。2009年5月21日,杭州中院终审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在多方的斡旋下,达能和娃哈哈开始的和解谈判,达能同意退出合资企业,但51%股权的报价为近200亿元人民币。

2009年9月30日上午娃哈哈和达能举行了和解协议的签约仪式。和解声明称:“达能和娃哈哈集团高兴地宣布,双方已于今日达成友好和解方案,该方案目前尚须得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中法两国政府的支持下,双方为最终解决争端,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携手再度努力,在近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了这一友好和解方案”。 达能和

3 娃哈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已同意将其在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以约30亿元的价格出售给娃哈哈。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9月30日下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做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要求确认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

(三)支付手段

1、现金

(1)企业自有资金 (2)并购贷款 (3)发行中期票据

(4)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5)发行股票或股权融资 (6)发行信托产品

2、非现金支付

(1)支付股票或股权 (2)承担债务

(3)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 (4)法院裁定或仲裁裁决 (5)继承或赠予 (6)无偿划转

(7)非现金资产置换

【案例】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克公司和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案例

2005年2月27日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邀请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友好收购”的候选公司之一,提供了初步资料。

4月4日美国石油公司雪佛龙发出约180亿美元的要约,以股票加现金的方式收购优尼科。

6月23日中海油向优尼科公司发出竞争要约,以每股67美元、总价185亿美元的价格,全现金方式竞购优尼科。如果收购成功再支付雪佛龙5亿美元分手费。此时优尼科总市值为170亿美元。中海油190亿美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30亿美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长期次级债形式贷款45亿美元,提供25亿美元的次级过桥融资,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过桥贷款60亿美元,高盛、摩根大通提供过桥贷款30亿美元。

美国媒体质疑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有中国政府幕后资金支持。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反对将优尼科出售给中海油,要求布什总统评估这项交易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7月2日中海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监管审查。 7月20日美国国会修改《能源法案》,按照修改后的《能源法案》,必须在对中国的能源政策进行评估后再审查中海油的并购案,但是这个评估并无时间限制。

8月2日中海油宣布撤回对优尼科的收购要约。 8月10日雪佛龙成功收购优尼科。

2012年7月23日中海油宣布将以每股27.50美元和26美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尼克森公司所有流通中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交易总价为151亿美元,同时承担43亿美元的债务。如果协议未能获得中国的批准,中海油须向尼克森支付4.25亿美元的反向终止费。

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60亿美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变现376.9

14 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178.09亿元人民币。

尼克森的资产主要是分布在加拿大西部、英国北海、墨西哥湾和尼日利亚海上等全球最主要产区的常规油气、油砂以及页岩气资源。收购后中海油的储量增加约30%,产量增加20%,并能战略性进入海上油气富集盆地和新兴页岩气盆地,使中海油的资产组合更加多样化。

8月29日,中海油向加拿大政府提交收购申请。9月20日通过了尼克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加拿大法院批准了并购协议。10月11日加拿大政府决定将审批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申请延期30天,11月2日决定再次延期30天至12月10日。12月8日加拿大政府审批通过。2013年1月18日中国政府批准了并购协议。2月12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位于美国墨西哥湾资产的申请。其后陆续通过了欧盟、英国和尼日利亚等政府和审批机构的审批。

2012年2月26日中海油宣布完成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交割,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公司完成的最大一笔海外收购。

第二部分 并购重组的实务

并购重组一般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并购战略。

战略是为企业为完成使命和实现目标,为未来发展方向作出的长期性、总体性的谋划,并购是企业实施成长型战略最为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一)战略分析

1、政治、法律、社会、人文环境判断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企业所处行业、产业环境分析。

3、企业拥有的内部资源、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模式的分析。

(二)战略选择

1、确定企业的使命、战略定位与战略目标。

2、企业战略层面的差距分析。

3、确定以并购作为战略发展的途径,确定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验效应

①通过兼并方式缩短投资时间,提高投资效率。

②有效地突破行业壁垒或市场管制进入新的行业、新的市场。

③充分利用被并购企业的战略性资源。企业资源除了厂房、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有形资产,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外,还包括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公共关系资源、企业文化资源等。

④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经验效应。在很多行业中,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验越积累越多时,可以观察到一种单位成本不断下降的趋势。企业通过兼并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

【案例】中国国航收购深圳航空

1992年广控集团、国航等企业投资设立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控集团持股65%,国航持股25%。2005年深圳汇润投资公司、亿阳集团以21.76亿元收购广控集团所持深圳航空65%的股权,李泽源实际控制深圳航空,实际只支付了18.16亿元。2010年国航出资6.82亿元增资深圳航空,持股比例由原先25%增至51%。2011年深圳政府旗下的企业全程物流收购深圳汇润持有深圳航空24%股权,持股增至49%。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深圳航空的资产总计为223.87亿元,负债合计为244.5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67亿元;2009年度营业收入为121.44亿元,亏损8.64亿元。

5 深圳航空拥有各种类型的客货机99架,经营国内国际航线135条,6800余名员工。2010年运输旅客1756万人次,货运5.25亿吨公里。

国航收购深圳航空可以完善双方的国内、国际航线网络,巩固双方在珠三角地区的市场地位,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国航和深圳航空的竞争力。

(2)协同效应 ①规模效应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收益不断递增的现象。企业规模经济是指由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给企业带来的有利性。规模经济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即2+2大于4的效应。

②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是在科斯分析企业的起源和规模时首先引入提出的。交易费用(也称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主要包括搜寻成本和在交易中讨价还价的成本。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并购而引起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与交易费用的变动有着直接联系。可以说,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并购产生的一种重要原因。而企业并购的结果也是带来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内部之间的协调管理费用越低,企业并购的规模也就越大。

(3)创新效应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强调生产技术的革新和生产方法的变革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高无上。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就是创新,通过这种新的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超额利润,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企业并购重组主要可以从组织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创新效应。

【案例】欧莱雅的并购战略

1909年法国化学家和发明家欧仁•舒莱尔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染发剂,生产和销售给巴黎的美发师,由此创立了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1939年更名为欧莱雅集团。

从创立到1950年,是欧莱雅模式创立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欧莱雅锻造了自己的DNA:“运用研究和创新来提升美丽”。

1950年至1983年是欧莱雅成长的阶段,这一阶段欧莱雅形成的自己标志性的品牌和产品,企业的座右铭是“抓住新的机遇”。

1964年收购法国品牌兰蔻。1965年收购法国品牌卡尼尔。1970年收购摩纳哥品牌碧欧泉。

1984年以后欧莱雅推行以战略收购和品牌推广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实行“收购当地品牌——实施改造——补充新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品牌改造流程,建立了具有欧莱雅特色的品牌金字塔,逐步发展成为化妆品行业领袖。

1996年收购美国品牌美宝莲。收购后将其总部由孟菲斯搬至纽约,并尝试为美宝莲沉稳的色调注入一些前卫的成分,将过去一直放在试验室里颜色怪异的指甲油、唇膏推向了市场,很快受到了大多数女性的热烈欢迎。收购美宝莲使欧莱雅成为美国化妆品行业领袖,同时借美宝莲之手打开了亚洲特别是中国的大门。

1998年收购了专注于种群发质的美国品牌Softsheen。2000年收购了以美国黑人和南非市场为主的品牌Carson。2001年将两个品牌合并为Softsheen-Carson,然后将实验室的黑人发质科研成果注入这个品牌,并直接在非洲培养大量当地的美发师,以推广这一产品。随后将这款产品推广至欧洲的黑人后裔,该品牌成为了生产少数种群护发产品的国际领军品牌。

2003年12月收购中国品牌小护士。小护士拥有28万个销售网点,96%的市场认知度,4000万欧元的销售收入。小护士作为领先的大众护肤品牌,拥有强大的本土用户基础。收购以后品牌以“卡尼尔小护士”命名。

6 2004年1月收购中国彩妆及护肤品高端品牌羽西,该品牌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羽西由美籍华人靳羽西于1992年创立,1996年被科蒂集团收购。

2006年提出了“全世界美丽的多样化”的口号,继续以品牌收购为战略手段,进一步壮大欧莱雅的国际品牌组合,以满足全世界多样性的需求。

欧莱雅的战略定位:在欧莱雅近百年的历史中,化妆品始终是我们唯一的专注领域和专长所在。我们致力投入所有专有技术和研究资源,为全球多元化的男性和女性消费者创造福祉。每个消费者均具有独一无二的外表和身体特征,在年龄、肤质和发质类型上各有不同。尊重个体差异,并能通过多样化产品和品牌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是我们开展业务的基础。

欧莱雅的品牌主要包括:巴黎欧莱雅、卡尼尔、美宝莲纽约、巴黎创意美家、小护士;兰蔻、碧欧泉、赫莲娜、植村秀、羽西、Giorgio Armani、科颜氏、Sanoflore(圣芙兰)、The

Body Shop(美体小铺)、Eie;欧莱雅专业美发、卡诗、美奇丝、Redkeen、Softsheen-Carson ;薇姿、理肤泉、修丽可、Clarisonic(科莱丽)、(美即)。

(三)战略实施

1、分析需要通过并购获得的战略性资源。

2、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经验效应。

3、并购后的在协同效应、创新效应方面的预期战略成效。

4、并购战略目标未能实现时,采取的风险控制对策或退出策略。【案例】吉利并购沃尔沃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成立,1997年进入汽车产业,1998年第一辆吉利汽车下线,2001年获得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中国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成为中国首家获得轿车生产资格的民营企业。吉利集团业务涵盖汽车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整条产业链,拥有生产整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全套汽车系统的能力。

2007年6月,吉利集团开始进行战略转型,计划用三至五年的时间,由“造老百姓买得起的汽车”,“像卖白菜那样卖汽车”,向“造最安全、最环保、最节能的好车,让吉利汽车走遍全世界!”转变,从单纯的低成本战略向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国际化的战略转型。

从1927年沃尔沃生产出第一部汽车开始,瑞典的沃尔沃轿车已逐步发展成世界知名的豪华汽车品牌。1999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64.5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沃尔沃既拥有体现安全、质量、环保和现代北欧设计的核心价值的品牌,由拥有节能、环保、安全技术全球领先的技术,还拥有企业专业人才与国际化的技术、管理、营销人才,2000余销售网络遍布全球,计划转让给吉利的产品包括三个整车平台,九个系列产品。但是沃尔沃也承担着35亿美元的巨额债务,2008年亏损16.9亿美元,2009年亏损6.53亿美元。

2008年4月吉利集团首次向福特提交收购沃尔沃的建议书。2009年12月23日,福特与吉利集团就出售沃尔沃轿车项目达成框架协议。2010年3月28日吉利与福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其中2亿美元以票据方式支付,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

由于沃尔沃轿车公司总部位于瑞典,又是福特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吉利收购沃尔沃要通过欧盟和美国政府的审批。交易首先通过了美国政府的相关审查,7月6日,欧盟通过了对吉利收购沃尔沃轿车项目的反垄断审查,7月26日,中国商务部也正式批复核准了这一收购项目。

2010年8月2日吉利集团为完成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开出了票据并支付了13亿美元现金,此最终交易价格是根据收购协议针对养老金义务和运营资本等因素做出调整的结果。收购资金来自吉利集团、中资机构以及国际资本市场。

【案例】TCL并购汤姆逊

7 2004年7月TCL出资3.149亿欧元与法国汤姆逊公司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TCL占67%的股份。

TCL并购汤姆逊公司彩电业务的目的是要实施国际化战略,预计彩电年总生产量将高达1800万台,销售额将超过30亿欧元,居全世界第一。汤姆逊有品牌、有生产线、有研发能力,是全球拥有彩电技术专利最多的公司,在全球专利数量上仅次于IBM。但是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已经连续多年亏损。

2004年TTE亏损1.43亿元。2005年TTE亏8.2亿元。

2006年TCL开始欧洲业务的重组,TTE终止了在欧洲的所有电视机的营销业务,TCL集团出资4500万欧元用于安置员工。2010年11月TTE的法定清算官通过法国南特商业法庭向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相关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2011年3月法国南特商业法庭做出初审判决,判令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2310万欧元(约2.11亿元人民币)。4月TCL集团与法国南特商业法庭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1400万欧元(约合1.31亿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二、寻找并购重组项目;组织并购班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流程,安排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和分工。

(一)项目负责人

(二)财务顾问

(三)法律专家:律师。

(四)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

(五)技术专家

三、签订并购意向书。

(一)保密条款。

(二)排他性条款及有效期限。

(三)尽职调查的方式、范围和权利。

四、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目标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可以预见未来的有关业务、财务、法律、管理等相关事项,评估并购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存在的风险因素,评价并购获取的资源和可能获取收益情况的过程。尽职调查清单与原始文件清单。

(一)基本情况

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专营许可证,包括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章程,主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条款的内容;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发文,董事会、管理层会议记录。

(二)财务状况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

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的尽职调查,出具咨询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期间,确定评估基准日,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重点关注盈利预测问题。

(三)法律问题

出售方所出售股权的合法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工业产权、著作权、许可和批准等的合法性;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是否抵押,其法律状况;合同主要包括供应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咨询合同、租赁合同、许可合同、经销权合同、贷款合同、赞助合同等;诉讼事项。已胜诉未执行的诉讼、已败诉未执行的诉讼、正在诉讼过程的诉讼、潜在的诉讼事项等;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

(四)业务和经营状况

企业原燃材料、备品配件的采购渠道、供应商、定价方法和付款政策;产品营销体系与政策,经销商关系和特许权,定价方法与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工艺水

8平和生产管理水平等。

(五)其他更为广泛的信息 【案例】深发展并购案例

2002年6月,新桥投资与深发展签订意向协议,新桥投资将收购深发展的股份。9月深发展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新桥投资以国外战略投资者身份进入深发展。

10月,新桥投资过渡管理委员会成员4人进驻深发展,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尽职调查。按照协议,管委会拥有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以及负责银行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等诸多权利。新桥投资聘请了普华永道和方大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50多人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详尽地进行了信息系统调查、资金调查和贷款审查。按照原先所协商的每股5元作价,深发展四家股东出让所持股份价格为17亿元。新桥投资在调查后认为,深发展报表所体现的不良资产数额与实际数额相差很远。按新桥投资要求提足准备,则使净资产被冲至负数。按协议条款出让方应以现金补足才能完成交易。

2003年5月12日深发展公告,董事会向新桥投资过渡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授权已经届满,股东与新桥投资仍未就股权转让与收购事宜达成协议。为保证持续稳健经营,决定撤消过渡管理委员会,终止同新桥投资签署的管理协议。同日新桥投资公告双方在转让价格上达成一致。5月20日新桥投资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递交诉状,指控台湾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干扰了深发展与其达成的独家协议,导致深发展在5月12日宣布终止同新桥签署的管理协议,侵犯了新桥投资享有的合约权利,要求获得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9月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深发展及四家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1月,深发展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答辩和反请求,并向深圳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004年4月,新桥投资撤销了请求裁定深发展及四大股东违反协议的仲裁申请。 5月,新桥投资以New Bridge Asia AIV Ⅲ,L.P.与深发展四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2.35亿元的价格收购深发展34810.33万股、17.89%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New Bridge Asia AIV Ⅲ,L.P.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住所为美国特拉华州,为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十年。

2005年9月中国资本市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2007年6月深发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每10股送1股,换算成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直接送股的方式为每10股送0.257股的对价。

2009年6月12日,深发展与平安人寿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拟非公开发行不少于3.7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中国平安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新桥投资所持有深发展所有股份。非公开发行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平安和平安人寿将合计持有不超过总股本30%的股份。交易需要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深交所、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审批或核准。

2009年12月24日中国平安与新桥投资签署补充协议,将协议的最后终止日由原协议规定的2009年12月31日修改为2010年4月30日,同时在最后终止日后可两次再自动展期90天,如仍未完成协议,再协商展期。2010年4月29日又将日期由2010年4月30日延期至2010年6月28日。

2010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平安(02318,HK)向新桥投资定向增发2.99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新桥投资以其持有的深发展(000001,SZ)5.20亿股作为支付对价。5月8日过户完成。中国平安及平安人寿合计持有深发展6.66亿股,占总股本的21.44%,为深发展第

一、第二大股东。新桥投资不再持有深发展股份。

201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发行16.38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25亿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并向其募集26.9

9 亿元人民币,并核准豁免中国平安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2年1月19日深发展与平安银行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安银行将注销法人资格,深发展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将依法承继平安银行的所有资产、负债、证照、许可、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2012年8月2日,深发展完成吸收合并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深发展A变更为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

五、并购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并购重组方案

1、基本方案 (1)业务重组

业务重组是企业为了实施发展战略或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进入或者退出某些业务领域的战略目标,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结构性调整的过程。

以IPO或重组上市公司为目的的业务重组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2)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为了整合经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通过剥离、置换、出售等方式对资产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的行为和过程。

重点关注并购企业资产是否有合法的发票、权属变更条件和手续、变更的费用和税金等问题。

(3)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作出让步的事项。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过程。

(4)产权重组与交易结构

产权重组与交易结构的安排主要应考虑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税收筹划以及资金支付问题。

① 法律

《反垄断法》: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人力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关于并购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并购交易能否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注册、登记、公告等手续。比如涉及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保评价、外资审批、国有资产转让等。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并购涉及以哪国的法律作为双方谈判和签署并购协议的法律基础。

② 税收

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0 ③资金

付款方式、条件、时间。涉及境外并购还要考虑币种、汇率、付款渠道等因素。

2、特殊并购方案 (1)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及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全面要约,是指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竞争要约,是指在一个收购人发出要约收购的初始要约后,其他收购人对同一标的股份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

协议收购:收购人通过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④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⑤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⑥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⑦有利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①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②营业收入: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③净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①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1 ②产业限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③安全审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4)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又称经理层收购、管理层融资收购,是企业管理层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利用借贷所融资金购买公司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权,使企业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的优势: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管理层的人力资源价值。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减少代理人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效率。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

MBO的问题: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和操作流程和审批。 【案例】双汇发展并购案例 1958年建厂——漯河市冷仓。 1969年变更为漯河市肉联厂。

1994年改制为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汇集团具有年产肉制品25万吨,屠宰生猪126万头,活牛40万头,肠衣膜2700吨,罐头、速冻蔬菜、生化药品的300余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全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和罐头生产基地。

1998年9月以双汇集团为独家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河南双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汇实业,000895),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共募集资金3亿元,12月股票上市交易。

1999年更名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双汇发展)。 2006年3月双汇集团10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06年4月由高盛集团(持股51%)、鼎晖中国成长基金Ⅱ(持股49%)授权委托的香港罗特克斯以20.1亿元的价格收购双汇集团100%的股权。同月河南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予以批复。

2006年5月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于香港罗特克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56218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权12838万股。

2006年12月获得商务部批复。 2007年4月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

2007年4月27日罗特斯克公司委托双汇集团作为要约收购实施主体向双汇发展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不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6月2日要约期满,受让3400股,并购交易完成。2007年10月6日高盛策略将其在罗特克斯5%的股权转让给鼎辉Shine。

2009年11月5日,有关媒体披露双汇发展涉嫌管理层收购后,双汇发展公告相关事宜。2007年10月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盛和鼎晖Shine通过Shine B间接控股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其中,高盛持有Shine B30%股权,鼎晖Shine持50%股权,Dunearn Investment Pte Limited(“Dunearn”)持12%股权,Focus Chevalier Investment Co., Ltd.(“Focus Chevalier”)持8%股权。

2007年10月,双汇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相关员工通过信托方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Rise Grand Group Limited(兴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泰集团),并由兴泰集团进一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Heroic Zone Investments Limited(下称“Heroic Zone”),Heroic Zone 持有Shine C Holding Limited(现已更名Shuanghu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双汇国际有限公司) 31.8182%的股权。

2009年11月5日,高盛于境外向CDH Shine III Limited (“鼎晖Shine III”)转让

12 其所持有的Shine B 15%股权,鼎晖Shine将其持有的Shine B 2%股权转让给鼎晖Shine III。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盛持有Shine B 15%股权,鼎晖Shine持有48%股权,鼎晖Shine III持有17%股权,Dunearn持有Shine B 12%股权,Focus Chevalier持有Shine B8%股权。

2009年上半年,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向罗特克斯有限公司转让了双汇发展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双汇发展放弃了优先受让权。

2010年3月3日,双汇发展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3月8日,深交所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尽快拟定整改方案。3月22日起停牌。

2010年11月双汇发展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预案。 2010年12月10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以置出资产与双汇集团的置入资产进行置换,向双汇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作为受让双汇集团置入资产价值超过置出资产部分的对价;向罗特克斯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作为罗特克斯认股资产的对价。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5家公司,即广东双汇、内蒙古双汇、双汇牧业、华懋化工包装和双汇新材料,公司为吸并方及存续方。

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双汇发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资产的净利润预测数,双汇集团和罗特克斯将其认购的股份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股份补偿数,该部分股份将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2011年3月1日双汇发展收到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受理函。 2011年3月15日,央视报道瘦肉精事件。 2011年3月16日,双汇发展股票停牌。

2011年4月19日,就双汇发展济源工厂瘦肉精事件作出说明并复牌。 2011年11月18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香港罗克斯特为收购人,兴泰集团为要约收购义务人,双汇国际及万隆为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系由于双汇国际的股东进行境外股权变更,导致兴泰集团成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不再通过罗特克斯对双汇发展实施共同控制而触发。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双汇发展上市地为位目的。

要约收购拟采用溢价要约方式。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价格为每股56元,该价格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收盘价49.48 元溢价13.18%,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53.38 元溢价 4.91%。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72亿元。罗特克斯及其全资子公司双汇集团已分别将 13 亿港元及 22 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12 月 20 日。截至要约收购期满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为0股,双汇发展流通股股东无人接受罗特克斯发出的收购要约。罗特克斯已全面履行了要约收购义务。

2012年3月28日公司公告股票自29日起开始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2年4月5日双汇发展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2年12月31日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罗特克斯认股资产已经完成交割,被吸并公司已经注销。

2013年5月29日,双汇国际与美国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签署并购协议,以71亿美元的总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并承担相应债务,其中47亿美元为股权价款,承担24亿美元的债务。史密斯菲尔德公司成立于1936年,是世界最大的生猪和猪肉生产企业。双汇承诺保留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

2013年9月6日获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

13 2013年9月24日史密斯菲尔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并购交易。

(二)并购交易价格

并购交易价格应该如何形成?如何使用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1、企业价值评估

并购中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实务中最大的问题是几种评估方法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

2、控股权的价值与少数股权价值

少数股权的价值就是股票市场股票交易的价格或者产权市场的交易价格。但控股权的价值应该按照企业整体价值来判断,或者按照控股权变更后,新的控股股东对企业进行重组,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销量等协同效应发挥作用后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测算。

3、特殊资产的评估 (1)无形资产的评估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性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商标、软件、专有技术等;权力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营权、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关系性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以及商誉。

无形资产的形成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形成,但这些费用通常与无形资产能带来的收益没有必要联系,所以无形资产的评估通常需要评估的是收益现值,应该采用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来评估,一般不应该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土地的估价

(3)矿业权的评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案例】中联水泥收购徐州海螺

徐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由海螺集团与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海螺集团拥有52.5%的股权,台湾水泥拥有47.5%股权,由海螺集团负责经营管理。徐州海螺于2004年9月建成投产,拥有一条日产熟料1万吨的生产线,熟料的年产能为310万吨,粉磨能力为150万吨。2004年度徐州海螺销售收入为6620万元,亏损210万元;2005年度销售收入55290万元,净利润为2120万元;2006年1月至4月实现销售收入22200万元,净利润1650万元。截至2006年4月30日,徐州海螺资产总额11亿元,净资产为3.8亿元。

海螺提出报价为14.8亿元,其中包括代徐州海螺支付的应付账款3.58亿元。

2006年6月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03323,HK)子公司中联水泥以现金人民币9.61亿元的价格收购徐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中联水泥在淮河经济区有淮海中联、鲁南中联、鲁宏中联、枣庄中联四家水泥企业,总产量已经有1100万吨。淮海中联和徐州海螺两家企业相距30公里,市场分布完全重合。徐州海螺利用自己成本优势和质量优势,不断打价格战,加剧了该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程度。

收购徐州海螺后,中联水泥在淮海经济区拥有了1500万吨产能,确立了在淮海经济区水泥市场的主导地位,形成了在该地区水泥市场的区域垄断。中联水泥的生产规模得到扩大,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和营销完全统一,产品价格明显提到,通过协同效应,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中联水泥还拥有了代表世界水泥工业先进水平的万吨生产线。

六、谈判。起草、修改、签署并购协议。

七、过渡期。

重点是要明确以哪方为主管理企业。

(一)企业重大决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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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

1、财务审批流程

2、劳动人事审批流程

3、市场营销管理

4、采购供应管理。

八、履行审批手续。

九、交割。

(一)资产交割清单与交接方法。

(二)负债交割清单。

(三)合同与协议交接清单。

(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交接。

(五)相关证照、公章、文件的交接。

(六)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盈亏的确认与处理。

十、整合。

并购整合是指并购协议生效后,收购方通过调整企业的组成要素,使其融为一体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当一方获得另一方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市场、技术、人力资源等企业要素的整体性、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既定的并购战略、目标、方针和架构营运。

(一)最先遇到的问题——人

人力资源的整合是企业并购整合首先面对的问题。大多数并购失败的原因是整合的失败,特别是人力资源整合的不尽如人意。大量事实表明,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冲突、制度文化冲突,会导致初期的抵触、对抗情绪,破坏企业的正常运转。所有的并购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会遇到交流问题,交流不够就会产生误解、隔阂,甚至对立情绪。这种交流障碍可能产生于文化冲突、领导人员水平问题、对并购原因的不了解,也可能产生于待遇问题。不管什么原因一旦无法充分交流,员工就不知道该干什么,或者怎么干,其结果必然是员工按自己熟悉的方式去行事,工作热情和动力就会一点一点丧失,直至出现工作推委、怠工、甚至拒绝工作。所以在整合期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交流渠道和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二)最根本的问题——利益平衡

并购实际上打破了企业原来的利益平衡,要通过整合来建立新的利益平衡,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尽可能满足其合理的利益。并购整合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三)最重要的问题——企业战略

企业的并购业务从目标讲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并购交易完成以后,整合阶段必须贯彻企业的战略发展意图。不同的战略目标,必然对应着不同的并购模式,并购整合也应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方式。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新设法人并购、吸收并购与控股并购,特许经营并购、托管并购、租赁经营并购整合期间的特点和方式就完全不同。

【案例】建龙钢铁并购通化钢铁

2005年11月,浙江建龙钢铁公司以近12亿元收购通钢集团,并组建了新通钢集团,注册资本38.81亿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持有46.64%的股权,华融资产持有14.6%的股权,建龙钢铁持有36.19%的股权,通钢集团管理层持有2.57%的股权。

2009年7月24日,建龙钢铁委派的吉林通钢集团总经理陈国军,被企业员工围殴致死。当晚,吉林省国资委宣布,建龙集团将永不参与通钢集团的重组。

2010年7月,首钢与吉林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25亿元对通化钢铁集团实施战略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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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

2009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

时间: 2010-03-01 10:15:43 信息来源:

编者按:继2008年我国电力行业出现新一轮电力企业并购重组热潮之后,2009年电力并购重组依然热度不减,亮点频现。电企并购潮的出现不仅仅是参与并购的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反映了当前电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强烈内在要求。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结构性矛盾仍旧突出,气候变化压力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大戏仍会继续。

1、国网公司入主平高许继

2009年7月17日,平顶山国资委与国家电网公司国际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划转平高集团100%股权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该协议,平顶山国资委将平高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国网装备公司。划转完成后,国网装备公司将成为平高集团的唯一股东。

同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平安信托和许继集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规定,许继集团“以剥离非主业资产后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增资”,由中国电科院认缴。增资完成后,中国电科院、平安信托将分别持有许继集团60%、40%的股权。此后,平安信托将选择适当时机把所持的4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科院。

2、三峡总公司与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合并重组

2009年1月1日起,三峡总公司与国水投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国水投集团与其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分立,分别成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峡总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三峡工程的业主单位,其战略定位是打造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海上风电主要投资运营商。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3、华能接盘山东电力集团发电资产

2009年12月31日,华能国际与山东电力集团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和《托管协议》,收购山东电力集团旗下众多项目,所涉交易总金额约为86.25亿元。本次股权收购对象分别属于山东电力集团及山东电力集团控股的鲁能集团旗下的鲁能发展集团。

收购完成后,华能国际除可获得已投产可控装机容量333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333万千瓦等发电资产外,还可获得煤炭项目地质储量合计27.77亿吨,可采储量合计18.04亿吨,规划产能合计800万吨/年;以及拥有10个码头的港口两个,2万吨级运能的船舶5艘。

4、中国水电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完成

2009年11月27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创立大会,标志着中国水电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顺利完成。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股本66亿元,分别占99%和1%。其中,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工程建设业务、电力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机械制造业务及其他经营性业务等主业资产作为出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现金出资。

5、蒙东电网整体划转国家电网

2009年6月29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划转协议的签署,原属地方国有资产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整体划转给国家电网统一运营。同日,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通辽电网在内的国家电网蒙东电力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电基地,我国蒙东地区的电网将终结分属中央、地方资产的局面,开始实施统一规划、集约发展,建设力度也将得到有力加强。

蒙东电网由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和赤峰、通辽电网组成。其中赤峰和通辽电网属于中央国有资产,1999年起由东北电网公司管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则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国有资产,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6、国电集团与内蒙古蒙能公司实行战略重组

2009年1月21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内蒙古国资委举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国电集团将以这次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公司的重组合作为平台,加快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向上、下游产业发展。蒙能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国有独资(控股)的能源发电企业,以投资电源项目建设、经营发电资产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为主业,从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其业务包括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可回收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从事热力供应、境内外煤炭、天然气、石油资源开发和销售、煤转油、煤化工、建材、铁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开发。

7、大唐发电重组渝能集团

2009年12月31日,大唐发电与渝能集团各股东订立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渝能集团现有各股东持有的渝能集团100%的股权,收购价款合计为13.45亿元。大唐发电称,此次收购渝能集团100%的股权,可以完善其战略布局,巩固其在重庆地区的优势,夯实发电主业,拓宽多元产业,提高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其“以电为主,多元协同”的发展战略。

渝能集团在役装机容量约80万千瓦,在建及前期开发容量约173万千瓦。除发电业务外,渝能集团亦为重庆市强势房地产企业,旗下还有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资产。

8、国电集团与湘投控股集团签署股权协议

2009年12月23日,国电集团与湖南湘投控股集团电厂股权转让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签署了包括湘潭电厂、石门电厂等电厂的参股股权转让的协议。2009年8月12日,国电集团在长沙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湘投集团签署了《关于益阳电厂等部分电厂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09年10月7日,国电集团与湘投集团签署《湖南益阳电厂股权转协议》,顺利实现了湘投集团益阳电厂的交接。

9、中电控股收购内地风电项目

2009年3月,香港最大的电力集团中华电力控股公司以战略性伙伴身份收购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2%的股份,涉资10.4亿元。2009年4月中电控股再次出手,以约7.3亿港元收购瑞丰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内地的风电项目组合。完成收购瑞丰在内地的风电项目后,中电控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将增加12.2万千瓦,其可再生能源总发电装机容量逾120万千瓦,超过中电控股总发电量的9%。中电控股于1901年在香港成立,是亚太区电力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投资者及营运商。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外资发电公司之一,投资项目遍布中国各地,涉足多元化的发电燃料组合,计有煤、核能、水力、风能和生物质能。同时,中电控股在澳洲、印度、泰国及台湾等地均已开展业务。

10、大唐桂冠电力连续出手

2009年6月3日,桂冠电力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大唐集团持有的岩滩公司70%股权;2009年7月16日,桂冠电力与烟台东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就转让、收购烟台东源风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签订框架协议,拟收购东源电力集团所持有

的东源风电100%股权。2009年8月,斥资2亿多元收购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这一系列收购意味着,桂冠电力将实现主营业务从南方市场到北方市场和从水电、火电到新能源发电产业的大拓展。

第17篇:上半年并购重组分析

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14上半年并购重组分析

今年上半年,在政府、监管层大力推动并购重组的态度以及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需求下,我国的并购市场依旧呈现高速的发展势头。

截止2014年6月30日,中国并购市场共发生863宗并购交易,同比减少24.83%;交易总金额达3445.65亿元,同比增长19.35%;平均交易金额为3.99亿元,同比大幅上涨58.77%。虽然交易数量同比减少,但总交易规模及平均交易规模大幅增加。

上半年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与房地产行业依然是并购交易最活跃的行业;

2、北上广与江浙地区的并购重组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

从并购交易数量来看,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均发生100宗以上并购交易,房地产业与服社会服务业紧随其后,均发生76宗并购交易。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作为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行业,发展迅猛,规模化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可完善产业链,增加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优势,获得稳定的收入和利润,因此行业中的整合和扩张已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信息化建设及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下,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与技术整合,获取核心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并购重组还将扩大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用户数量,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

从并购交易金额来看,房地产业拔得头筹,交易金额为987.67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符合房地产进入深度整合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以上行业成为了上半年并购重组交易最为活跃的几个行业。

从并购重组的分布地区来看,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聚集性,北上广和江浙地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不断优化,无论是在交易金额还是交易数量上,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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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国内其他地区。因此,这些地区的资源流动速度较快,并购交易较为活跃。

融资并购咨询机构前瞻投资顾问认为,当前和未来数年,宏观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调整期,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利用融资优势进行产业并购、提高效率,从而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赢,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之下,加速行业整合,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这将使得并购重组迎来一波轰轰烈烈的浪潮。

来源:资本前瞻官网:http://ipo.qianzhan.com/

《资本前瞻》关注并立足于资本市场,对财经界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典型事例进行的全面、深入报道,并努力深度挖掘事件背景并进行深刻剖析,为关心财经的人士提供专业财经分析报告。

第18篇: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第一章 并购项目概要

第二章 公司介绍[并购方]

一、A股份有限公司

二、B有限公司

(一)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一

(二)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二

三、地理位置与投资环境

(一)公司所在地-

(二)项目所在地

第三章 收购对象与项目

一、项目A:有限公司

(一)公司介绍

(二)公司历史经营状况

(三)历史财务状况表

(四)项目介绍

(五)重要荣誉

二、项目B: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施工条件

(三)建设施工方法

(四)项目工程进展

三、项目投资价值分析

(一)宏观分析

(二)微观分析

第五章 并购整合策略

一、并购整合的关键环节

二、制订整合计划

三、整合计划实施

四、业务整合方法

五、人力资源整合

(一)人力资源整合目标

(二)人力资源整合策略

六、文化整合策略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组织结构

(一)A集团

(二)B公司

(三)C公司

二、管理团队介绍

三、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四、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五、项目进度计划

六、项目工程进度管理体系

(一)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二)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工作流程

七、项目质量控制管理

(一)项目管理方法

(二)质量控制系统

八、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规避对策

一、政策、法律风险与规避

二、收购风险及规避

(一)收购风险分析

(二)收购风险规避

三、项目工程风险及规避

(一)工程风险分析

(二)工程风险防范

四、市场与人力资源风险与规避

第八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说明

二、财务分析条件说明

三、收购A公司

(一)A公司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A项目

(一)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五、B项目

(一)收入预测表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九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资料预测

1、销售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

3、薪金水平明细表

4、固定资产明细表

5、资产负债表

6、利润及利润分配明细表

7、现金流量表

8、财务指针分析

1) 反映财务盈利能力的指针 a.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b.投资回收期(pt) c.财务净现值(fnpv) d.投资利润率 e.投资利税率

f.资本金利润率

g.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

2) 反映项目清偿能力的指针

a.资产负债率 b.流动比率

c.速动比率

d.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附件附表:

1、营业执照影本

2、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3、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

4、专业术语说明

5、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等

6、注册商标

7、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

8、演示文稿及报道

9、场地租用证明

10、工艺流程图

11、项目市场成长预测图

第19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

目 录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1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2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3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3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4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4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6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6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7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8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8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9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10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11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11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12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 1 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13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13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14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15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6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16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18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9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19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20 2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

1 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

2 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

(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

二、十

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

(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等文件及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5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臵入或臵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简称,此处泛指

6 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 2 )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8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9 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0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11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答: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

12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一)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

14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15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出厅字[2007]66号),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

(五)、

(六)项领域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17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前,不受理其申请。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审核中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上述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

(二)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二、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 19 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 必须取得有权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二、“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三、如本次收购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二)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

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关注标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21

第20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类型与审核要点分析[材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类型与审核要点分析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类型与模式”

1、按照交易目的划分

A、行业并购:指收购方通过横向收购同行业企业或纵向并购上下游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协同效应或产业链延伸。

B、整体上市:指已实现部分资产上市的集团企业,将未上市部分或全部资产注入已上市资产所在的上市公司平台,从而实现集团企业资产整体上市的证券化过程。

C、借壳上市:借壳上市是指借壳方通过向上市公司置入自有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使其资产得以上市的资本运作过程。

2、按照交易模式划分

A、现金收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债权融资筹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B、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以债权、承债、现金等方式支付。

C、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差额以现金支付。

D、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配套融资,可能以部分现金支付对价,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E、重大资产置换、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主要资产,形成净壳,再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承接方可能是原控股股东,也可能是注入资产股东,也可能部分原股东承接、部分注入资产股东承接。(涉及变相壳费支付)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审核关注要点”

1、审核关注要点——交易价格公允性

A、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中在假设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采用与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相适应的具体评估方法分别对被评估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确定净资产评估价值。

B、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实价值,得到企业价值。

C、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是: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②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

2、审核关注要点——盈利预测 A、涉及的盈利预测内容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

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报告(一年一期或当年)

评估报告盈利预测一般对标的资产进行五年一期间的盈利预测 B、主要关注事项

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3、审核关注要点——持续盈利能力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4、审核关注要点——资产权属

1、关注事项

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土地、房产、商标、专利、采矿权等)

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抵押、质押等情况)

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2、土地或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时

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4、标的资产的完整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

5、审核关注要点——同业竞争

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6、审核关注要点——关联交易 A、交易本身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B、标的资产业务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作价公允性涉及到标的资产真实盈利能力,影响收益法评估值)

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持续大额关联交易、无可行解决措施会构成审核障碍)

7、审核关注要点——债权债务处置 A、购买/置入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有的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可能约定重大股权变动需要取得银行同意;

购买/置入资产为经营性资产时,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B、出售/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取得债权人同意。

设置原控股股东兜底条款。

8、审核关注要点——经营资质

关注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是否临近续期、是否存在重大续期风险,不同行业的经营资质的各不相同。

9、审核关注要点——内幕交易 A、核查时间窗口

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首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止。

B、核查对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实际核查过程中含交易标的及董监高。)

C、终止情形

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D、涉及内幕交易方被撤换或者退出交易可恢复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

10、审核关注要点——合同关键条款 A、基本合同条款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支付方式

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

发行股份锁定期

期间损益归属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激励) B、发行股份锁定期

法定锁定三十六个月情形: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为保证业绩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往往采用分步解锁或者部分、全部补偿义务人锁定三十六个月。

C、购买/置入资产期间损益 成本法:可以相对自由约定;

收益法:约定为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

期间损益与业绩承诺重复补偿?

D、出售/置出资产期间损益

一般约定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但也有例外。

E、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若置入或者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一般按照业绩未实现比例补偿所对应交易价值。

F、非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目前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覆盖比例已经比较市场化,案例呈现多样化,从风险控制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角度,补偿业绩未实现比例所对应交易价值,全额覆盖为最完美的补偿方式,但取决于交易各方博弈结果。 若补偿上限不能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则建议进行风险提示。但从市场的角度,强调单边业绩对赌,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扭曲交易定价、妨碍交易公平、阻碍并购整合等问题。

G、资产基础法要求进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业绩承诺,该情况下一般补偿未实现利润差额即可;

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部分或主要资产以假设开发法、或者收益法进行评估。

H、业绩激励

业绩激励的约定比较市场化,各个案例差异较大,总的来说,以超额业绩的一定比例作为激励对价的较多,极少的案例采用了“超额实现业绩比例*评估值”来进行业绩激励,金额较大,审核风险也较大,且容易刺激业绩操纵。

11、审核关注要点——借壳上市关注点 A、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关注是否发生控制权变化

由于对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断过程执行累计计算原则,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历史严格的过程中要关注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控制权变化,若发生控制权变化,有可能出现:本次交易未发生控制权变化,购买资产总额也不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度对应指标100%,但累计计算后构成借壳上市。

B、关注构成借壳上市嫌疑情况

本次交易收购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对应指标100%,且交易后注入资产股东交易完成后所持有股权比例接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比例情形。需要关注:

1、注入资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是否采取足够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国务院发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审核

中国经济发展至今,很多行业需要整合并购,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这些政策的松绑很有意义,如都能执行,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将会在中国掀起一轮高潮。发展市场化的并购,一能解决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二能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只挤IPO一条道,通过并购可以达成此目的。

松绑要点

(1)缩小审批范围。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2)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点评:此前证监会曾下地方调研并购问题,PE机构与上市公司反映称,上市公司现金不多,不可能用现金来实行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希望通过定增方式实行,但定增的话,审批过多,流程太长,制约了效率,屡屡因难度大而放弃。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赦”。

(3)发展并购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4)重用资本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

按照此逻辑推理:这显然是针对新三板公司的,换言之,新三板并购的话,会豁免要约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定向权证是个很新鲜的事物,竟然可用于并购支付手段了!而业绩承诺的取消,恐怕令资本市场无所适从,最终股价怎么走,需要更专业的投资者来判断,或者内幕者才知道股价真正价值了。这点貌似尺度太大了。不过,桌子底下的业绩对赌肯定不会因此消失。

(5)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6)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7)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点评:上述税收等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并购重组税务成本。国税总局要哭泣了。

(8)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9)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10)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11)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12)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难道要对民企实行负面清单)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1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总之,此次松绑可谓大快资本之心。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1、问题的提出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一般依据或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来确定交易价格,而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存在一个估值的“基准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标的资产如果属于完整经营性资产或者经营实体,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间”)会形成经营性损益。由此,引出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安排问题。

2、相关审核政策

(1)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2)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的《国资委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2012年第12期)发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盈亏归属问题初探》的文章,文中提出如下观点:在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中,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如果在此期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那么在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的情形下,无论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或转让价格的依据,期间利润均应归原股东或产权转让方享有;而期间经营亏损也应由原股东或产权转让方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或扣减转让价款。

3、初步分析意见

(1)关于过渡期间亏损的归属

在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情形下,不论标的资产采用何种评估方法,在过渡期间亏损可以由交易对方承担这一点上,证券监管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并无不同理解。

(2)关于过渡期间收益的归属

A、在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过渡期间收益归属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非国资属性标的资产,其过渡期间收益归属可由交易双方自由约定;如标的资产涉及国资属性,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收益应由国资股东所有,如做此约定,则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过渡期间的损失亦应约定由国有股东承担。

B、在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情况下,对于过渡期间收益,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政策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约定过渡期间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需注意三方面事项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此,证监会日前予以明确,提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申请人应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中交易标的所属行业,财务顾问应对交易标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一般情况下,交易标的应至少分类至行业门类(共19类),如行业门类属于制造业的,应同时确定其所属大类(共31类)。

二是首次申报文件应包括1份全套书面材料(原件)、4份电子版及3份重组报告书单行本;反馈回复的申报文件应包括1份书面材料(原件)及4份电子版。上述电子版文件应为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

三是重组报告书中应增加专项披露:“(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包括为本次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证监会表示,自11月9日起,并购重组的材料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报。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将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全流程优化工作方案。11月9日后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将按照新流程审核。11月9日前已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继续按原流程审核。

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深度研究报告

(一)标的资产技术、资质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1、协鑫集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技术来源情况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

2、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超采的情况及风险,以及交易完成后将产量限定在证载范围之内对于标的资产业绩的影响。

3、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①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房屋、土地权属瑕疵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未来外延式收购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4、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进一步披露标的公司“试点产品”身份内容和认证过程,并就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在重大风险提示中作特别说明。

(二)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风险

1、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①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4年以来铅锌价格走势及未来趋势,以及2015年截至目前荣达矿业业绩实现情况。②请申请人结合标的资产收购价格,分析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报表业绩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青海金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碳酸锶产品价格波动对未来盈利预测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单一产品、单一客户依赖及产品价格下跌的经营风险和应对措施。

4、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全面披露本次重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规性、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本次交易的合理性。

(三)可辨认无形资产的重大影响

1、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无形资产,并补充披露对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备考财务报告和备考盈利预测的影响。

2、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无形资产,并补充披露对备考盈利预测和商誉的影响。

(四)标的资产综合因素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1、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保证标的资产未来业绩稳定的具体有效措施。

2、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未来利润保障方案。

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项目取得、经营资金保障、融资成本等未来盈利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就上述事项对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发表意见。

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研究——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事项,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话题,可谓老生常谈。本文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范及案例实践,聚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诉讼、仲裁事项的尽职调查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希望能贡献些许新意。

(一)、相关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6号准则》)关于诉讼、仲裁的规定,比较集中有四条,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该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应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标的权属风险。如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本次重组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和风险等。

另外,沪深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指引或业务指南,也有关于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譬如: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重组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从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监管规范来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需要关注两类诉讼、仲裁事项:一是涉及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事项;二是涉及标的资产(标的股权还需关注其对应的主要资产,下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尽职调查

基于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实践,涉及诉讼、仲裁的尽职调查一般应做到如下几点:

1问卷调查、访谈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出具尽职调查问卷,就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经查验,未涉及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中介机构应要求相关人员或公司出具书面确认。

鉴于仲裁案件的商业保密属性,对相关主体、标的资产是否涉及仲裁事项,中介机构尤其要注意通过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的高管人员获得相关资料。 2公开途径检索、查询

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取“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可能涉及的人民法院官网、最高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最高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和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等检索是否存在诉讼争议的信息。

3走访法院或仲裁机构

中介机构通过走访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查相关主体和资产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我们随机统计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诉讼、仲裁事项的反馈意见(详见下表),大体能够归纳出中国证监会对诉讼、仲裁事项的审核关注要点。1)申报文件是否完整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诉讼、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3)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4)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1需要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6号准则》使用了“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和“重大争议”的表述,按此理解,在重组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中需要披露的是“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物产中大重组项目(上表案例2)的反馈意见亦印证了上述理解。

何谓“重大”诉讼、仲裁,参考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基本标准如下: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为500万元),并且占标的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或本次重组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2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要素

结合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沪深交易所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需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完整披露: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请求及依据、标的金额、诉讼进展、裁决的日期、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执行情况等。

3对重组交易的影响分析

A、是否计提预先负债及对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对于尚在一审程序、无证据表明需要计提预计负债或者一审判决胜诉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该类未决诉讼、仲裁一般可以不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未预先计提负债的,我们认为,重组交易协议应明确约定由交易对方承担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潜在损失。

对于一审被判决败诉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一般认为属于“很有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负债或承担经济利益流失的情况,通常应计提预计负债。对于已预先计提负债的,该等诉讼、仲裁案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已反映在该等重组交易的评估价值中。同时,重组交易协议应对超出预计负债范围之外的潜在损失做出补偿安排。

B、是否涉及司法查封及对重组实施的影响。

《26号准则》要求律师就“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标的资产因诉讼、仲裁事项被采取司法查封措施,则需要结合“司法查封措施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可选的替代措施、重组项目预计进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安排,确保不对重组的审核及实施造成实质性障碍。

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 - 投资银行家的干货分享

我们所知道的并购重组其实不是一个严格法律上的概念。并购重组有两部分组成:并购和重组。我们对应资本市场重组审核的是重大资产重组,目前证监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未来将不用审核;但发行股份购买资本还需要审核。并购执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以及与此相关的证监会的规章及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准则。

从并购收购方法来看,收购主要是公司控股权的变化,以及公司控股权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即并购。并购还包括吸收合并。并购在法规里执行的是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目前此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并于8月11日已经截止。

收购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主要界定了收购的几种分类,以及与分类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收购有以下几种:

1、二级市场的集中交易(包括举牌行为)

2、协议收购

3、继承赠与

4、行政划转

5、间接收购

6、要约收购

7、司法裁决。

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达到5%的收购就应该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5%-20%也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超过20%小于30%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大于等于30%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超过30%如果不符合要约豁免的条件,还要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要约收购。 我们平常所界定的这几种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并购发生活跃的板块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还包括A股主板中小市值的股票,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收购很少发生要约收购,因为上市公司股价偏贵,进行要约收购大多数情况下划不来,而且中国的股价发出要约之后股价会暴涨,股价超过要约价格,发出后没有实质意义。

在我国A股市场的收购行为经常出现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最多达到29.9%,规避一些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有时候超过5%;如果不到5%,通过协议收购是无法完成的,交易所对小于5%的不执行协议收购,一般是通过集中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来完成。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本身跟重组不必然发生关系,因为收购是股权权益发生变化,可以不涉及上市公司内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只有在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即上市公司对另一家上市的公司吸收合并、以及非上市公司对另外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在这个情况下,会涉及到上市公司内部资产负债权益发生变化,这就是收购与重组同时发生。在一般的收购过程中,仅仅是权益发生变化,从而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对于发出的要约收购(要约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我国的政策是参照欧洲和美国的要约制度,采取了折中。发出要约实际上是收购上市公司30%的股份,若要进一步收购,应该让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待遇。

本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改动并不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改动的多。它主要是针对两部分进行修改:

1、在要约豁免的条件方面简化了行政许可条件,

2、对于要约收购简化了相关的前置审批条件,同时对于履约保证金进行了多样化处理,例如可以用财务顾问作为担保。

下面介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整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了以下几个子概念:

1、上市公司收购、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的分立

4、上市公司的回购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在国内大量出现的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虽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涉及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比照于重大资产重组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资产重组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界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以及净资产发生超过比例变化的行为。 为什么在重大资产中往往涉及到并购重组?因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被收购方标的资产的股东往往换股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以及各个股东的权益比例会发生变化,被收购方的股东在换股成为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的股东以后,会涉及权益的变化,这就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原有股东权益变化超过5%,也要进行权益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导致的上市公司权益的变化,触发了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的一些条款。如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拟注入的资产规模非常大,注入资产的大股东成为新的重组完成之后的大股东,这就是反向并购。反向并购重组完成之后,上市公司大股东超过30%的还需要进行要约豁免。这就相当于一个借壳上市。但是借壳上市中间还有复杂的清壳,以及会计处理、合并处理、估值等问题。

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类型: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上市公司可以进行支付现金或者对价,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收购,从而控制相关的标的资产。在购买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使用现金,如果涉及到股份,也可以用现金加股份,纯股份换股收购。重大的意思是被收购的总资产超过原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收入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相当于重大。

2、重大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将一些需要转型的资产剥离出去,置换进相关资产。如果置出置入的单一方向超过原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50%,也构成重大。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出售和收购同时操作。重大资产置换经常出现在原国有企业、央企、地方国企,在上市的过程中拼凑上市或者是打包上市,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或者从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优化资产进行置换。

3、重大资产置换还出现在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但借壳上市并不仅仅只有重大资产置换,它还需通过拟注入资产在置换完成之后,把剩余资产通过换股形成反向并购,这种方式是重大资产置换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就形成了借壳上市。如果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同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正向并购,理论上允许但目前案例很少,证监会有可能对这种方式涉嫌变向借壳或者其他方式,不一定支持。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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