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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3 08:32:06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知识产权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国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

推荐第2篇:知识产权

第一章

图解知识产权

第一节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事通”的大名在学校里已经很少被人叫了,因为他对知识产权了解得很透彻,号称“知识产权万事通”,所以同学们都叫他“知事通”。知事通有个好朋友叫萧文好,

名字读起来很像“小问号”。小问号对知识产权很好奇,知事通就成为了她的小老师。

有一天,小问号急匆匆地拿着一张报纸来找知事通。她指着一个标题问起来。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张报上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你倒说说看,什么是知识产权啊?

知事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他和房屋、汽车一样,都是以种财产权。

小问号:那你说说,知识产权都有什么呀?

知事通:那可多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4月26日

小问号:报纸上说的这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怎么回事呢?

知事通:说起这个,那还是我们中国人的创意呢!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共同提案,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很多国家都会举办一些庆祝、纪念活动,宣传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小问号:噢,我知道了!

第二节

什么是专利

这一天,小问号拿着一个新买的文具盒来找知事通,指着文具盒包装问他。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上写着专利产品,那你给我讲讲,什么是专利?

知事通:专利呀,就是专利权。专利权可厉害了,它是国家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了它,人们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还能够独占市场,或者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利。

小问号:那你看,这个文具盒上写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这是怎么回事啊?

知事通:在我们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这个是其中之一。

小问号:哎呦,看来专利太有用啦!那我也想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行不行啊?

知事通:当然行啦!你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以前没有公开发表过的,具有新颖性。二十有实质性特点,具有创造性。三是,这个发明可采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一不可。

小问号:那你教教我啊,专利怎么申请呢?

知事通:首先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当然,可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窗口直接递交,也能通过网络、挂号邮寄等方式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小问好:哦,我明白了!

小问号:知事通,我还有一个担心呢,媒体上老提到专利侵权,什么叫专利侵权?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我的专利,他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知事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某专利,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要赔偿损失。有些案件还需要公开道歉。

第二章

从故事中了解专利 第一节

专利权的申请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第二节

专利权的应用

——塔基专利群

天上掉馅饼?

2005年5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八家村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这些人四处打听一个叫赵正义的农民。他们代表美国的一家著名的国际投资公司,提出愿出价1000万美元,一次性买断赵正义发明的一项技术专利。

10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8000多万元,这对于住在小平房里德赵正义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能动的塔基

美国投资商愿出巨资购买的专利技术,实际上就是塔吊的基座。所谓塔吊,就是建筑工地上几十米高的吊臂,它主要的功能是吊运建筑材料。由于吊臂和主题都高高地悬在半空,塔吊基座的稳定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长期以来,建筑业界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地下浇筑混凝土基座。

一般的中性吊臂的水泥底座,浇筑的成本约为15万元。混凝土浇筑基座无法拆卸和搬运。如果塔基能够组装、拆卸,重复使用的话,省下的那笔钱可不是个小数目。

赵正义当时已经五十多岁了,只有初中文化的他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试验,设计出一套组合式塔基的方案,几经周折,赵正义说服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总出资试验他的技术方案。

在吊装试验的时候,事先浇铸好的基座像积木一样,一块块调防到塔吊基座的方方正正的土坑里,赵正义的试验成功了!世界级建筑难题,在赵正义手上迎刃而解。

有人提议,这项技术世界上是没有的,必须要进行专利保护。1999年5月13日,赵正义用“赵氏塔基”为名称,申请了专利。赵正义的这项发明应了一句老话,墙内开花墙外香。在国内受到冷遇的时候,美国的投资公司慕名而来,竟然愿意花1000万美元来购买这项发明专利。

已经有了一些知识产权意识的赵正义在美国投资公司的收购事件中明白了一个道理:美国人做买卖是要赚钱的,这项专利技术一旦被有商业运作能力的投资公司购买后,他们就可以转让专利、应用专利,然后再转手卖给中国人。

深思熟虑之后,赵正义拒绝了美国人的专利收购请求。为了有效地保护这项专利,赵正义不但针对“赵氏塔基”申请了8个核心专利,而且把有可能出现的其他改良方法也申请了专利。由此形成了义个以核心专利为主,几十个相关的外围专利共同保护的专利围墙。其他人很难进入这个层层保护的“塔吊基座项目”。

喜从天降

2004年,一个好消息从国家建设部传来,原始的混凝土塔座必须清除。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其他工程管道通过的时候要受阻;另一个是混凝土上面不可能生长植物,这将严重影响到城市绿化。“赵氏塔基”的春天来了!果然,同年7月,“赵氏塔基”因节能环保效果突出,被批准为“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不久后,北京市建委发文,给予购买“赵氏塔基”的单位和个人每台2000元的经济补贴。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让代理商看到巨大的利润空间,也让谈判的砝码完全向赵正义倾斜。一时间,全国各地以及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销商,纷纷找上门来洽谈转让专利技术。

“赵氏塔基”在全国建筑业全面推广,每年就能节约水泥196万吨、钢材33万吨、沙石料1030万吨。同时每年减少混凝土垃圾750万立方米,除了在建筑行业广泛使用外,这项技术还推广到电力、石油、信息等多个领域。

第三节 专利权的保护

————暗战

宣判

2009年4月15日上午9点,浙江省高院民三庭里鸦雀无声。庭长按惯例询问施耐德公司和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异口同声的表示愿意。这短短不到10分钟看似平静的裁决过程,产生了迄今为止,国内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上获赔付最高的一个数字——1.575亿元!其实很少人知道,案件背后竟然有一场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暗战”。

夺命三招

话说15年前,法国电气巨头施耐德公司刚刚登陆中国市场,就遭遇了一头来势凶猛的拦路虎——正泰集团。面对产品类型及种类与自己处处撞车的对手施耐德公司使出了第一招,它决定控股并购正泰集团。但谈判以失败告终。

在合作无望的情况下,施耐德公司又打出了第二张王牌,对正泰开展“专利围剿”

推荐第3篇:知识产权

上半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一、推进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我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精神,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全面规划知识产权未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工作,确保了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有序实施。

二、专利创造提质增效迈上新台阶。遵循“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理念,进一步调整优化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充分的发挥省、市、区政策互补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奖励扶持、目标考核等系列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序完成,1-5月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指标分别达1604件、420件、1178件、141件,完成PCT专利申请9件,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9件。预计1-6月完成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分别达2160、830、1300、150件,完成PCT专利申请10 件,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240 件。

(三)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20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与名牌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四)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执法。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借助“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在溧水电视台专题宣传专利产品的产业化成果,在《今日溧水》专版宣传省、市、区专利政策,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规划知识产权未来工作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工作,确保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有序开展是围绕目标任务,对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做好省重点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实施。

(二)明确目标。全年力争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指标分别达4320、1860、1560、240件;完成PCT专利13件。以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为抓手,重点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掘一批高价值专利,切实增强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推荐第4篇:知识产权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串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

【关键词】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思维定势下,我国各个行业重技术引进,轻自主创新,已经陷进“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已经习惯了拿来主义,这些企业把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简单的改造后(实在大多数没有根本性创新)用于生产经营,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销售出往,并且能够获得少量的利润。既然通过简单的技术引进就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就没有动力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技术的积累,因而就没有实力进行技术的开发,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进步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回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视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气力,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逾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上风,而这恰正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

首先,自主技术中自主研发部分所注入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应该远高于非自主部分。在商品经济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表现为交换价值。非自主部分可算入成本,而自主部分可算为毛利,毛利多,也就是所谓的“高附加值”。提到这个词,大家可能很熟悉了,可是为什么这几年来不大见提,而改提“产权”这样一个法律名词呢?可见主流们心里清楚的很,他们无非是掩人耳目罢了。但是,即便是“高附加值”的概念也并非严谨。交换价值只有在信息公开,自由贸易的理想化环境下才能反映“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加入了垄断,信息不透明因素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这也是某些学阀学霸们装神弄鬼的源泉。例如,某科研所捣鼓了一个会画素描的机器人,也获得了法律上的“自主知识产权”,出售到各大会展中心,让围观的小朋友们对“科学家叔叔”崇拜的不得了。可机器人的核心模块:手关节模块(即用于精确控制画笔描线打点的伺服系统)却是从国外进口的。在此之上,某所完成的是图像的录入(相当成熟),图像处理(边缘锐化,相当成熟),与关节模块通信(相当成熟),机器人本体设计(除了手以外不能做任何运动)。我们最多也就只能把他看作一个稍具创意的普通商业品,但是主流却把这项目看作为我国机器人产业取得的丰硕成果之一,这不免贻笑大方。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该产品的“附加值”不高,但实际附加值却出乎意料。这缘于该所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暂时阻挡了这一狭小领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移”,同时利用某所的名气,获得了科技会展的订单。在我们美好的科学春天里,这样的“成果”比比皆是,业内人士提起这样的成果总以“嗨,它里面的XX模块是进口的”作为评价的结尾。可是学阀学霸们却踌躇满志的总结出“集成也是创新”的名言来。他们所关心的不是能否拥有技术,而是能否更快更好的拥有“知识产权”,一种财产权。为此,他们需要的是“集成”出一项又一项的“创新”成果。他们只管制定总体设计,至于实现,容易的很。现在全球化了,他们一搞集成,各国供应商蜂拥而至,颇有大唐盛世万邦来朝的景象,感觉很是良好阿。我国的

支线民机工业正是如此,ARJ-2000航电,发动机,甚至起落架,统统进口。GE的发动机延期交货,该飞机也跟着趴窝,至今没能首飞。可是,该飞机也是当仁不让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据业内人士透露,正上马的大飞机工程首要考虑的也是国际合作。主流们“集成”的热情那么高,迟早西方世界的工业品都会交给我国集成的,只要环境能承受的起。

自技术应该是建立在完全理解设计意图,设计细节之上,同时并不因外部因素而延误产品升级或改型。针对和谐号列车经过时对于某变电站电网的冲击问题,一位高工讲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核心技术,可是解决冲击问题,还需要供货商修改软件,因为他并不知道源代码。看来学阀学霸们忽悠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把一些人洗的都脑残了。连源代码都不知道,居然还高谈拥有核心技术。但是从法律观点,高工并没说错,法律认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那里购得的知识产权”也算入自主知识产权。然而这跟自主技术南辕北辙。即使是技术引进,也只有在完全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细节才能算消化了,而不是根据图纸能够生产,根据调试大纲能够满足使用就算了。在这里,我没有提出理解设计原理,因为如果连原理都不懂,那么就不要吃这碗饭了。

设计细节是根本的。就电子工业而言,现在可编程的不光是软件了,随着硬件描述语言的推广,连复杂的硬件也能够可编程。可以说即便我连图纸带实物转让电路板给你,你也未必知道这板子如何实现功能的,因为硬件细节全部集中到了可编程芯片里头。这在分立元件时代是无法想象的,那时候虽然软件得靠反汇编,破译有点麻烦,可是硬件总是能够逆向出来的。

设计意图也是根本的,比设计细节还要根本。有这么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我国科技界的设计能力是很强的,西方有的,我们也能设计出来,不过基础工业制造能力却是瓶颈。这种论调的要点在于暗合了国人对设计工作的某种联想,即设计跟“读书”,“理论”似乎关系密切,而后者又跟“智商”颇有关系,所以设计能力强,也表明国人智商不低嘛,至于该论调又貌似公允的承认制造能力落后,可是制造能力总跟什么机器呀,夹具呀联系在一起,毕竟是支流。这真是“唯有读书高”的遗毒啊。其实,在基础工业的层次上,制造能力差还就是设计能力差,难道精密机床不是设计出来的?在金属工业的层次上,材料不行仍然是设计问题,难道复合材料不是设计出来的?这都是赖不掉的。那么应用层次上的设计难道就没问题吗?工程技术并不是做数学题,他是一个受多因素约束,并且企图寻求最优方案的过程。上层负责“集成”的人员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搞出的设计就是好设计?我是不信的。苏联的军舰一个特征就是天线林立,这是苏联电子工业水平的反映,本来这么多天线雷达,电磁环境肯定很恶劣。可是苏联设计师们愣是把全系统性能发挥到极致,这才是真正的集成创新。为了做到这一点,天知道人家做了多少次的权衡,多少次的判断。这样的设计意图并不是光国产化率多少就能学来的。有人说理工科体现的是工具性原则。我认为大谬不然。要完成一个大的工程设计,需要多方面的人员综合权衡妥协,综合考验每个人的思维能力,交往能力,经过锤炼,才是一个工程团队实力之源。

推荐第5篇:知识产权

一、选择题

1、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1)法律的保护性: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2)保护的高成本性(3)

保护的有限性(4)保护的重叠性(5)保护的营销性

2、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1)建立国际贸易的法律环境(2)激励估计技术贸易发展(3)

合理配置国际技术资源(4)加速国际创新技术产业化

3、发达国际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1)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矛盾与冲突(2)对知

识产权刺激经济增长认识的矛盾与冲突(3)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矛盾与冲突

4、隐性贸易摩擦主要特征有:(1)强调社会的责任感(2)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3)专业性较强(4)多

为单向性(5)实施依据的特殊性

5、技术被许可方风险的防范:(1)签订许可保密协议(2)确定许可方的技术能力(3)确定许可方提供

的方案(4)文化兼容性(5).外在不确定因素(6)技术上的依赖性和浪费性

6、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1)确切的时间性(2).特定的地域性(3)严格的法律性(4)鲜明的有偿性;

7、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1)使用范围和地域授权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普通许

可合同、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2)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合同(3)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简答题: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专利进出口有关的原则:

答:《巴黎公约》是目前在国际上保护专利技术和商标专有权方面最有影响的一个公约,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三大原则,对于各国的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应给予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是指在成员国一国境内申请专利的人,如在其他成员国境内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一定

期限的优先权。

3.独立性原则:是指同一发明期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或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

(2)知识产权国际转让的特征?

答:1.转让与内部化关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转让创新技术的动机与知识产权转移内部化相联系,出让于外部的技术将是一般技术。

2.多为交叉许可方式。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转移多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即各技术转让方之间知识产权组合的相互许可,而非单个知识产权的相互许可。

3.对关键技术控制。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转移表现为对关键技术的控制的加强,许可收入动机增强。

4.更加严格许可条件。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转移的许可合同条件更加严格。

5.采用专利联盟。专利联盟是西方国家为垄断技术优势而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联盟内部的专利障碍、专利互补和专利竞争三种关系制约着联盟外部被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引起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有一段差距。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为此,发达国家经常以对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为由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贸易摩擦。

2.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竞争和争夺的重点;垄断国际市场的有理武器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十分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垄断国际市场。这就使得发展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步履艰难。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由于全球技术贸易85%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

4.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国际贸易中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条基本规则。

推荐第6篇:知识产权

科技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

[2010]177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2010]159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芜湖建设。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品为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

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誉和社会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

我县开展专项行动要按区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工作任务

要以各类商品流通集散地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工业设计产品等为重点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一)坚决打击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行为及假冒专利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要加大工作力度,防范和打击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对群众反映大、影响坏的专利侵权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点,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切实发挥“12330”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

要注重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通过“12330”公益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注意追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业务宽泛的优势,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努力打造专项行动中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的主要平台。

(三)切实加强跨县(区)跨部门执法协作

我局根据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积极协调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要深化与商务、公安、工商、版权、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

(四)切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

我局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积极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探索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满足权利人与社会的需求,提高办案效率。

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措施、活动、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声势,扩大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

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要广泛宣传“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引导公众充分运用这一资源,为权利人与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20日)。我局按照本方案制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月9日至2月28日)。我局按照专项行动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10日)。我局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推荐第7篇:知识产权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 学校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工作方案》(闽知发〔2008〕73号)精神,为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更好地指导我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现决定对2009年和2010年确认的51所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进行总结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试点中小学总结验收工作。

二、验收要求

(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按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各试点学校进行总结验收。

(二)各试点学校应认真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工作情况表》,根据各自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对照检查,提交本校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材料纸件和电子件提交当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三)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各试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交本地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工作的总

结报告,总结中应对各试点学校工作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三、其他事项

上述材料纸件和电子件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局。

注:本通知可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附件:1.福建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工作情况表2.2009年和2010年确认的51所福建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名单

2012年11月19日

联 系 人:专利管理处林芳陈晓晶 联系电话:0591-8781927987819179 E-mail:lf@fjipo.gov.cn

附件

1兰田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总结

近两年来,我校积极摸索教育试点途径,明确对师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的目的意义,提高师生知识产权工作意识,使其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我们做了一些工作,现小结如下:

1、首先是不断地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鼓励教师积极阅读知识产权报,让教师了解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把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中,作为特色项目来教学。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

2、利用每周一升旗仪式的讲话,利用学校教育宣传栏,利用各班的黑板以及利用报刊杂志进行报大力宣传,起到一定的教育成效。

3、更新领导组和工作小组成员,成产以校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教育领导小组,任命有一定教育经验的林加吉老校长为副组长,分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组建较年青的教师组长知识产权教育小组,制定管理方案,强化工作管理,使教育试点工作更有序开展。

4、近两年来合理使用知识产权教育专用基金资金,购置电子拼图设备和科技室器材,指定专人每周六定时辅导。同时积极参加省市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多达7人次。经常与兄弟试点学校的老师进行交流,取长补短,虚心吸取他人的好经验,加强学习与探究。同时请国家级创新名师罗凡华到校实地指导,亲临课堂上课,让学生知道创新其实不难,问题在于敢于改进,在于思想观念的更新和胆识。

5、每学期至少举行一场知识产权校园专题培训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广大师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了进一步了解。更好地激发了师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热情,进一步提升了教师及小学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发动学生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知识产权网上竞赛活动,有数人获奖。

6、开展创新教育活动,鼓励师生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学校定期展评师生的创新成果,把小发明小创造的作品送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近两年来共申请专利12件,授权专利12件,同时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奖励,激发师生的创新热情。

以上是我校两年来所做 一些工作,我们知道要做好这项工作不是短期的事,需要常抓不懈。所以我校知识产权教育任重道远,尚须努力,争取来年再创佳绩!

推荐第8篇:知识产权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之管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时间:2012/02/23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罗泽伟律师

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大环境表明,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2007年中国将“建设创新型国家”放在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体现了中国力图改变“世界工厂”现状,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转变的决心。2008年8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受其影响江浙地

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大环境表明,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2007年中国将“建设创新型国家”放在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体现了中国力图改变“世界工厂”现状,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转变的决心。2008年8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受其影响江浙地区劳动密集型小产品生产企业因用工成本问题而大量面临业务调整;美国次贷危机让很多依靠海外贸易的加工型企业资金链断裂;接踵而来的金融危机使房地产、金融等投资性行业受到重挫。能够在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的中国企业最终要得益于其自身的技术优势,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将成为企业未来发展过程中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降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做法大致可归结为三种:亡羊补牢、查漏补缺和未雨绸缪。因无意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被推上被告席或发现市场上侵权产品泛滥之后方才寻求法律保护,此为亡羊补牢;事先已对使用中的核心知识产权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并定期投入一部分资金,根据业务发展和产品技术更新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体检”,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工作,此为查漏补缺;预测公司业务和产品拓展范围,运用申请注册技巧或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提前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此为未雨绸缪。在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上采取什么策略取决于企业发展阶段和技术背景,也与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法务部的投入有直接关系,但说到底还是企业法务部能否让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引导企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第一,现有专利技术管理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第二,缺乏针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机制而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三,未能根据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定位核心技术,区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轻重缓急,浪费了法务部资源;第四,缺少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态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时监控而使企业一直陷于被动状态;第五,不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而痛失商机甚至遭遇诉讼。这些知识产权风险会钳制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苦心积累的成果毁于一旦。在解决上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时,企业法务部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实际问题:

1.企业有多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需要在申请、注册/授予、行政和司法保护、续展、许可、转让、海外注册和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管理。仅以专利为例,一项研发成果,可能会申请专利,也可能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专利,初始阶段会涉及到和处理研发部门技术人员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估的子系统,专利管理系统会包括企业研发部门和法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的接口系统以进行沟通和协同,涉及到企业对发明人的奖励子系统。企业要对技术文件进行检索, 又会涉及到检索子系统。发明申请专利后,又会涉及到和代理机构或者直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交流和沟通子系统。专利授权后,又涉及到专利的维

护子系统。该专利如果进行许可可能又会涉及到许可子系统,如该专利涉及到诉讼,又会有诉讼管理的子系统。该专利还可以进行买卖等交易,则又应有专利的交易子系统。

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如果国内企业申请国外专利, 这样涉及的法律事务更复杂,系统需要有相应的出口管制功能,以及符合PCT国际申请的相应功能。这种长期的系统工作光靠法务部的几个法律顾问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根据企业需求定制个性化法务管理平台,通过规范化和流程化管理降低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流失大多数情况源于企业内部,由于技术人员多、流动性强,法务部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培训上往往力不从心,需要法务部为本企业制定法律风险和员工法律责任的培训系统并整合到法务部管理平台中,同时借助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及时保护频繁产生的大量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3.对于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较高的技术,应该给予重点保护,在法务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找准需要重点保护的核心技术,需要法务部在管理平台上与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甚至销售部门实现无缝沟通和协同办公。

4.对所属行业、竞争对手和法律政策的监控是件重要但却耗时的工作,需要法务部制定企业信息预警平台,通过互联网信息源和定制关键词的实时监控,尽早了解风险信息,并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员工提供风险预警信息的参与意识。

5.各国知识产权规则各不相同,且互相影响。比如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为了证明发明日,研发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就很重要。欧洲的知识产权规则虽然和中国比较接近,但是也有不同,在专利授权上进行了统一,但是在专利的保护上还是分散在各个国家,具有各自的特色。法务部管理平台上需要搭载同行业全球法规数据库,或委托第三方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帮助进行查询和翻译。而对于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和高质量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真实信息,需要通过企业法务之间通过法务管理平台相互介绍和推荐来实现信息共享。

上述问题实际上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企业法务部要尽快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综合性法务管理平台,这个平台需要具备几个特征:规范而灵活的流程化办公,在线法律学习和培训和时间戳等电子化保护方案,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办公,个性化信息整合和监控功能,强大的行业法律数据库,与其他企业法务顾问的业务交流。在这方面国际上一些比较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值得借鉴,比如 1968年成立的ComputerPackge 公司开发的专利,商标管理系统http:///。

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与未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不同于社会外聘律师之处在于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并长期将风险管理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企业法务顾问是否能出色的履行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职能,法务部能否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都有赖于个性化法务管理平台的早日建立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报 余延华)

“享受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快乐”

——致公党党员助力中关村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记事

“没想到我提的两个建议这么受重视。”致公党党员马一德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马一德在中关村生活多年,中关村曾诞生了方正、联想等一批领军企业,但近年来,领军地位已不明显,马一德思考了很久,觉得原因之一是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知识产权不只是法律概念,它还能带来价值和快乐。”

2010年7月,马一德向致公党北京市委递交建议:中关村未能将技术、法律、商业三者紧密结合,在专利的商业化运作等方面与世界巨头存在较大差距,应成立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培养懂技术、法律并熟悉知识产权商业运作的复合型人才。建议经北京市委统战部专报给北京市的领导,多位市领导找马一德面谈此事。2010年9月,在政府帮助下,马一德领衔的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正式成立。

研究院成立后,马一德开始琢磨中关村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的问题。他发现,这与缺乏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关。2011年底,马一德再次向致公党北京市委递交《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的建议》,提出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他想先引入国外最有实力的知识产权评估公司,再引进世界领先的评估理念、团队及评估流程等等。这条信息很快被中央统战部采用,2月7日,北京市相关领导批示:“支持该机构在海淀发展”。

此时马一德早已行动起来,与多家国际知名资产评估公司洽谈,但吃了不少闭门羹。“在欧美,很多人觉得中国只有产品,无专利,他们看不到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步。”最终,马一德说服了世界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公司,今年1月,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与德勤咨询公司签署备忘录,约定在今年内共同成立一家具有国际公信力的高端知识产权评估公司。

现在,马一德又有了新想法:每年出一本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他说,要让世界重新认识中国知识产权行业。

发挥知识产权作用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时间:2012/02/23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罗泽伟律师

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党中央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新变化和农村发展新情况提出的重要应对方略,也是我国连续6年发布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文件既有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年度工作要求,又有含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党中央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新变化和农村发展新情况提出的重要应对方略,也是我国连续6年发布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文件既有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年度工作要求,又有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系列政策举措,是党中央送给亿万农民的温暖而厚重的新春贺礼。

继续强化农业基础,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中之重。中央一号文件为此强调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

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要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和优势至关重要。围绕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整合科研资源,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高产、优质、高效的转基因新品种,并促进产业化;实施主要农作物强杂交优势技术研发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把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加强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不仅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工作服务农业发展的长期任务。知识产权工作要从推动现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入手,建立新的激励机制,鼓励研发机构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合作。还要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与农业生产和流通企业创新合作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共同确定技术研发项目,由企业投资运作,研发机构进行研究开发,取得的科研成果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过程中,实现创新成果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无缝对接,降低技术成果转化周期和成本,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有效沟通研发机构、推广部门、农业企业以及农民间的联系,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是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细化,是指导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要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更加重视农业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涉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改革创新,尽快形成一个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科研院所、教学单位、涉农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培育开发高水平农业知识产权为主线的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工作体系,为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知识产权报评论员)

推荐第9篇:知识产权

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战略

学习知识产权法这一门法律学科首先是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性质和地位。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均承认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已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争议,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或者属于民法部门。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有探讨之必要,尤其是在诸多国家纷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意义更为重要。

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上,存在一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国际公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郑教授认为,国际间的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国际公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应属于国际公法领域。 1

(二)民商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吴汉东教授,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属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多设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特点,实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 2 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单独法律部门。此种观点代表人物为张平副教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反映,归类很勉强,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惜张教授的观点未受到充分重视,且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有学者持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观点。

还有的学者企图回避该问题,“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 4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学术上的观点存有争议,那就说明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澄清。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的观点仅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归属于单独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足够理由,难以服众,这也许就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学应当脱离现行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在于“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伟大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

规范的总和; 3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

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传统知识光辉灿烂,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学是否可以进而应该成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呢?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可对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做出不同的概括。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5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重点论原则;辩证法展原则; 6笔者以为,之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势必创造出也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宽,同时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进行调整。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适当比例之保持,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很多,知识产权摆脱附属地位从而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我们要拿出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目的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所应该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就需要谈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了。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辅助性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7 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也持此观点。

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为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8 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社会属性是“产品”,是财产,对象的内涵应显示其两方面属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对象(保护范围)势必越来越宽广,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或判例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披露信息,商号或商业名称、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商品化权的对象、特许经营、域名等。总体来讲,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随着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据此,澳大利亚学者彭道顿1984年提出了信息产权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响应。 1

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广泛涉及许多领域,在科技、经济、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将知识产权肢解为几部分归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基本原则,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已被各国所接收。在联合国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中都较早地建立国际公约,各国有一批专

门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机构,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决于在法理上是否划归某类或构成独立分支,重要的是取决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话已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及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日益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功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美国扩大了技术创新和经济竞争优势,同时促进了TRIPS协议的达成,使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强保护时代。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促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策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日本对本国工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的忧虑;二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 3 笔者以为,日本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也是促使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之一。为此,日本不仅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年3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7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3月),进而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我国要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同样离不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讲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是这样界定的:战略是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4 陈美章教授认为战略是一种谋划,是分层次的,战略具有系统结构,陈教授还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5

刚才谈到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现在谈一谈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辅助性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当人们无法完全以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如刑法部门,主要就是依其独一无二的法律调整方法—刑罚—而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 1纵观知识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综合性,或者说多种手段相结合,包括民事调节、行政调节、甚至刑事调节,但它最基本的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采取以鼓励、协调和促进智力创造活动,确认、保护、应用与传播智力成果为宗旨的调整方法。

一言以蔽之,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看,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另外,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筑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长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完备法律规范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建

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领导机关,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组织系统的建设,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

值得欣喜的是国家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经就率先将专利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3 并于2004年6月7—8日在京专门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座谈会”,几十名法律学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济济一堂,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献计献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国家教育部已将知识产权法学已经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并列,成为法学本科生14门核心课程之一,从这一点上,也突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附属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和标准,更与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纪的今天,在国外各国纷纷诉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此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的部门化,是与时俱进的理性定位,并非刻意拔高,我们只不过是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还知识产权法学以应有的地位和尊严。法是利益之器,保障着人类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丝毫不影响人类对高贵的向往。

推荐第10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或称智慧财产权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权利人垄断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专有性,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极为艰苦,一旦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便很快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或可识别性标志,被授予权利只有一个客体。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但这些权利具有稳定性和可授予性特征,具有特定的内容。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没有地域性有利于发达国家将不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拿过来进行复制、利用、经营,不受他国法律禁止,实现“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盗的信条,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梯度的问题,无法消化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需要知识和时间的积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地

域性又危及发达国家的利益即有形财产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原则上有域外效力。即一项有形财产到了他国境内,权利人不会丧失财产,只要他国法律承认,也能得到他国冲突规范保护,而知识产权由国内法调整,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发达国家便迅速抛出法律,强化地域性,保证其不丧失摄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87年)即在此历史背景下由发达国家发起并签订的盟约,这有利于发达的工业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具有国际经济技术垄断能力的智力成果,90%集中在工业国家,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只能认为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东西方矛盾、南北方症结的一个重要内容。

3)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限制。知识产权中财产性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保护期或有效期,即知识产权只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成为整个社会的财富。时效性制度是在保护时间过短,不利于激励发明创造,如永久占有,对社会公众不利的两难境地时均衡与协调的结果,即一定度的时间限制,有利于鼓励竞争曾平、蒋言斌著:《均衡与效率——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成本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4期。 。时效性制度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商标法》也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却没有时间限制。

4)知识产权无体性

有体是指有实体的存在,人们可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如土地、房屋等。无体是指无实体,只有一种拟制的物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广义的无体产权不仅只限于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因债券、商业票据、合同文件、股票等产生的权利。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产生的权利只是无体财产权的一部分。人们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等享有的独占权、专有权,称为知识产权。无体与有体相比有两个区别:

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

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就是说,一旦你拥有的某项知识

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者技术秘密等得到应用,那么就会产生经济效

益,这就是知识权带来的财富。知识产权的应用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做,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转让费或许可费,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

世界上有许多著名商标都具有巨大的价值。2000年世界知名品牌价值第一的“可口可乐”,价值达到726亿美元。徽软公司名列第二,品牌价值702亿美元。国内价值最高的“红塔山”品牌价值439亿人民币。世界知名的快餐企业“麦当劳”凭借它的品牌,在全世界开了数万家加盟连锁店,造就了无数的百万富翁。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往往是有形资产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有人说,商品有价,商标无价。标本身就代表市场竞争力,主是一种无可替代的财富。

发明创造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一些优秀的发明成果能造福人类,而且也给发明人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发明家爱迪生,一生进行了千余项发明和实验,获得1093种美国专利。他对社会的贡献,使人类改变了自身生活的方式。同时,他从发明创造中也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例如,他的“增加话筒音量”的发明就获得了1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有很多著名的作家,通过他们创作的作品的版权而致富。《环珠格格》的作者琼瑶女士,就是凭借其创作的大量作品的版权,获得了巨额财富。作家二月河,其作品《雍正皇帝》和《康熙大帝》都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受到社会欢迎。据称二月河的版权收入已超过1000万元。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

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知识权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专有性,

也就是说,权利人取得了知识产权以后,出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通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对给予发明创造者的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使发明创造者获得利益回报,从而激励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大家想一想,如果你费尽心血取得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法律保护,别人可以无偿地仿制或使用,那么你还会有积极参与性再去进行下一个发明创造出吗?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发明的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保护和促进先进的技术产业化。例如,对人类文明进程发生过巨大作用的蒸汽机、电灯、电话、复印机等发明,都是专利技术,并迅速产业化,为这些技术的推广创造出了条件。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也是近几年来产业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作用,还包括: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保护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类的继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类的进步和福取决于其在技术与文化领域取得新的创造成果的能力,而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宗旨对于人类发明创造活动的继续进行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第二,从法律上对这些新的创造成果予以保护,可以鼓励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额外的资源投入到发明创造活动中,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创新。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可刺激经济的增长,近年以来很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等)的发展都是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

第11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1.对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A.设计在先的商标B.使用在先的商标

C.知名度高的商标D.申请在先的商标

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3.下列标志中,属于证明商标的是()。

A.全运会标志B.红十字标志

C.易碎品标志D.纯羊毛标志

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在未注册商标上作注册标记B.在人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C.在兽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D.在烟草制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5.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该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称为()。

A.联合商标B.组合商标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

6.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满()个月,即行公布。

A.6B.12C.15D.18

7.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自行转让注册商标B.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

C.自行降低商品质量D.自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8.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

A.5年B.10年

C.15年D.20年

9.以下各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是()。

A.科学发现B.抗癌药品配方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数学运算的公式与规则

10.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算之日为()。

A.批准日B.申请日C.公告日D.使用日

11. 《巴黎公约》三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

C.注册在先原则D.独立性原则

1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有。

A.委托开发人B.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

C.研究开发人D.国家

13.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期限为()。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

1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其起算时间是()。

A.申请日起算B.公告日起算

C.使用日起算D.核准注册日起算

15.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

A.20年B.15年C.10年D.8年

16.一个经营者先注册了“玫瑰”商标为正商标,在同一指定商品又注册了“红玫瑰”和“黄玫瑰”等,

“红玫瑰”和“黄玫瑰”则与“玫瑰”构成了()。

A.集体商标B.证明商标

C.防御商标D.联合商标

17.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主张国际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为()。

A.3个月B. 6个月C.12个月D.2年

18.甲厂准备在矿泉水上申请注册“雪花牌”商标,乙厂准备在纯净水上也申请注册“雪花牌”商标,两

厂在同一天申请,后经查甲厂比乙厂先使用该商标一个月,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A.甲厂B.乙厂C.甲、乙厂都有权使用 D.甲、乙厂都无权使用

19.取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的主要区别是后者不要求

()。

A.新颖性B.实用性C.创造性D.美感

20.下列标志中,属于证明商标的是()。

A.全运会标志B.红十字标志

C.易碎品标志D.纯羊毛标志

21.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

工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

正确的是哪项()。

A.该厂使用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22.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A.5年B.10年C.15年D.20年

23.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A.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

24.对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A.设计在先的商标B.使用在先的商标

C.知名度高的商标D.申请在先的商标

25.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26.以下各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是()。

A.科学发现B.抗癌药品配方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数学运算的公式与规则

27.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算之日为( )。

A.批准日B.申请日C.公告日D.使用日

28.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在未注册商标上作注册标记B.在人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C.在兽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D.在烟草制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2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有。

A.委托开发人B.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

C.研究开发人D.国家

30.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期限为()。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

31.取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的主要区别是后者不要求

()。

A.新颖性B.实用性C.创造性D.美感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文字或图形申请商标注册将不会被批准()。

A.“中华”牌电话机B.“杭州”牌豆腐皮

C.“保暖”牌毛毯D.“菊花”牌回形针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A.国家保护动物使用的药品B.人类使用的药品

C.烟叶D.烟草制品E.食物添加剂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学术刊物或者技术文件上首次发表的

C.在国内首次公开销售使用的

D.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下列各项中,不得用作商标的是()。

A.巴黎牌香水B.虎牌虎骨酒C.红十字牌创口贴

D.金牌猪肉脯E.红太阳牌打火机

5.商标局应依法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A.鹿牌鹿茸膏B.蜘蛛牌财务软件C.新西兰牌帆布D.雪花牌润肤膏

6.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A.鲜牛奶B.过滤嘴香烟C.人用青霉素D.婴儿商品

7.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专利并授予专利权的是()。

A.一种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B.一项对某种型号的汽车发电机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C.一项天文科学发现

D.一种新口味的饮料配方

8.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 )。

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

9.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

A.经济性B.创造性C.实用性

D.新颖性E.艺术性

10.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A.冰岛牌电冰箱B.桂花牌桂花酒

C.长寿牌香烟D.永久牌灯泡

三.判断正误题

2.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10年,若要续展,次数不作限制。()1.某公司拟在其生产的雨伞上申请注册“防雨”牌商标,该商标将获准注册。

3.在专利的审批程序上,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4.某制药厂生产一儿童用止咳糖浆,使用“童乐”文字商标,该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使用。

5.张工程师为搞活本厂,明知李的成果是研究所的,依然投入生产中去,他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6.我国商标注册遵循自愿注册和注册在先原则。()

7.我国《商标法》采取全面注册原则,即凡是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使用。()

8.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商业秘密。()

9.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保护。()

10.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1.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该原则。 ()

12.某厂生产“海波”商标的卷烟,该厂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才能销售其商品。

四.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创造2.商业秘密3.优先权原则4.委托发明创造

5.专利权6.外观设计7.发明8.实用新型

五.简答题: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原则及其含义

4.专利申请的原则

5.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6.专利条件及其含义

7.我国商标注册原则

8.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

9.专利申请三原则及其含义

10.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

11.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1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要求上有何不同

一.单项选择题:BADCCDDBBBCCBDC DCACD CDBBABBCCBC

二.多项选择题

1.×2.×3.×4.×5.×6.7.×8.×9.√10.√11.×12.√

四.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商业秘密:称为专有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就同一外

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4.委托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5.专利权: 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6.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7.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8.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要求上有何不同

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五.简答题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晓。(2)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不要求有创造性;

(3)实用性:工业上的重复再现性;实施后对整个社会有积极效果。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三性,而外观设计只要新颖性和实用性,不需创造性。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定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2)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独特性,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3)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原则及含义

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一国对进入本国领域的外国人应与本国国民同等对待。

(2)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3)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或专利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

4.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 (2)先申请原则;(3)优先权原则。

5.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6.专利条件及其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晓。(2)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不要求有创造性;(3)实用性:工业上的重复再现性;实施后对整个社会有积极效果。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三性,而外观设计只要新颖性和实用性,不需创造性。

7.我国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为主,强制注册原则为辅;(2)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3)一商标一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

8.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专利申请三原则及其含义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2)先申请原则;(3)优先权原则。

10.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 专利权内容的核心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实现专利权各项权能的权利。包括:(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

11.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 专利权内容的核心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实现专利权各项权能的

权利。包括:(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

12.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为主,强制注册原则为辅;(2)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3)一商标一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要求上有何不同

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12篇:知识产权

P66思考题:

1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请回答下列问题:

(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答:属于画家。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甲某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答:享有。因为该美术作品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的。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答:不意味。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 ,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案例: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警察》画册里复制了林某的作品,用于某编辑出版的杂志封面上,并在照片画面显著位置写了“一名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杂志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分析本案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林某做为《缉毒先锋》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做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另外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权利。但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林某的摄影作品,并多次在其刊物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P67第2题(1)答:不需要。因为按《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答: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了,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作品未经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答:不需要。因为按《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的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案例: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申请,扣留了B公司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上衣,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辩称,该公司的NOVA商标已经在西班牙进行注册,是合法有效地注册商标,A公司虽同样使用NOVA商标,但并未在西班牙本土进行相关产品销售,因此,无权禁止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制有NOVA商标的商品,而在西班牙进行销售的行为。

问:本案中的地域性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克服?

答:本案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做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

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

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局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10月,A公司应某市国庆庆典委员会的委托,完成了安装主会场国旗旗杆和吹飘装置的任务。李某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法院。问: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设定权利保护期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知识产权理应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专利法》第42条均规定了期限。本案中李某向法院主张的是自己所有的对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权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李某的申请时间是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的保护期应至2000年11月6日,而A公司使用装置的时间为2003年10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案例:2001年9月,A省B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呈文提出应该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还做了一个模型。到了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上知道“孙与宋双人铜像在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局雕塑院实施,郭某认为雕塑院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问:郭某的构思能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答:不能。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时借鉴了西方著作权法律制度与立法理念,在著作权客体的理解上,亦采用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即著作权法律制度只保护表达而不应当保护思想,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即创作意图,是指文艺作品所要达到的目的,其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思想的表达形式。

1、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叫智慧产权

3、党的十六大,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专利)产权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

P67页3题

(1) 答:不需要。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2) 答:需要。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专利批准,因此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需向日本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3) 答:不需要。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

(4) 答:有。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的失败,只要有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依然有使用价值。

第4题 答:不能。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

案例(立体商标)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以注册。 问: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

是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的积极规定。另外,商标第11条第1款第3项也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注册,这是对显著性要求的消极规定。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字母、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在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 案例(注册商标)

某果汁生产厂家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当时企业尚处于革创阶段,有人建议该厂厂长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但厂长认为该厂的产品尚名不见经传,其商标暂时没有注册必要,等到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考虑进行此项工作也不迟。若干年后,该厂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时突然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由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料的商标,商标被抢注让该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产生大量外包装及宣传费用成本使该厂损失惨重,更由于改头换面而导致消费者不认同,使得果汁销量锐减,吸取教训的果汁厂在更改商标后及时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当厂长发现注册费用不过区区数千元时,非常懊悔。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该条进行反面解释,则可知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商标即使未注册,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强度要弱于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故无法基于《商标法》31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案例()

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商标类似苹果公司商标。 问:本案中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的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商标是一种用于标示商品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 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享有苹果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申请的案例: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憷的《商品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定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应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

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A公司注册为商标,那么,其他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商品具有超导特性了,这显然与公共利益相驳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是A公司生产的。因此,这一名词在该材料上使用,是缺乏显著性的。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驳回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妥当的 案例:广西某公司在第3类牙膏洗发水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洗发水等商品的原料特点为由,对申请商标在除牙膏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部分驳回。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 中含有田七的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材料、总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但本案中的商标与一般的描述性标记又有所不同,申请商标田七采用具有一 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标记已经实际上发挥商标作用的情形下,若继续决绝给予其注册商标的保护,可能使相关公众的利益受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理出现“第二定义”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10年11月9日

案例: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54首音乐作品,但都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出版社认为MP3 是一种新型的方式,法律是空白,另一个原 因著作权协会不是作者。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规定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观念”主张是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问题,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MP3光盘上存在至少两种权利。一种是光盘占有人对光盘所有的所有权,另一种权利是著作权人对光盘中收录的作品的权利。作品可以不依赖有有形介质而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各种发明不断出现,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而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获得载体所有权时不能自动获得享有作品内容的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著作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并且对所有权的行使进行 限制。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5岁甲某用初级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的房间里,后乙某用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 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并不能保持创作的连续性 ,因此该水彩画根本不构成作品。

答:5岁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作品构成三要素进行简析,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表现了甲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就独创性而言,其是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因此构成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虽然甲由于没有受到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的质量很高,只要是独立创作未抄袭他人即符合要求。

案例: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是否构成作品?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作品无法作为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保 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

第13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3、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4、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5、职务作品:(雇用作品)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6、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

7、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8: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的作品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9: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0:证明商标:是指对某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材料、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11: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

12、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15、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

16、实用新型:

第14篇: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3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4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意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5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6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月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7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她任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8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9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10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铲平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铲平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好的权利。11专利权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一局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的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12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而是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从而发生侵害专利权的行为。1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14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15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1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17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适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18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19商号又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20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认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示。2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表示行为,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2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23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消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2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不正当竞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5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26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编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27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8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29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的商标。30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31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32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准有权利。33先用权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住哪里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人继续制造使用的。3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单位。35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36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但国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37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

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38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的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39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40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好的行为。4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4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3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44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45权利要求书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除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7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48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49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50音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1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52专利国家计划许可是指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推广应用对于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不适用国家计划许可。53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54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55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56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57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8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59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者其他特征的商标。60一申请一商标原则是指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而且该商标只能注册使用在某一类别的商品上。6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6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6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64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65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66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67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6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造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69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册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70著作群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形式而发生的争执。71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释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2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那个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73翻译权是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的权利。74汇编权是指即将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75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76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77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78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中文字的原版修订版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79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80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实用性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81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82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刑侦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8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

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84专利是指经专利专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85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间法律规范的总和。86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87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8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89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90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91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92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93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94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说享有的优先权。95形式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96实质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97说明书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使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98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99撤销市值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有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有:违法撤销、不当注册撤销、争议撤销。100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101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102进口权是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103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再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适用的商标。104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在其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105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106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107混合原则是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个原则的折中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108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109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议。110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的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111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不能之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112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113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其注册商标。114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115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得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116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17保护商标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118善意买主原则依据不知情不侵权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119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 120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12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22植物新品种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拍他的独占权。

第15篇:知识产权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2、演绎作品: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

3、合作作品: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包括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4、作品: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职务作品:作者为完成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6、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

7、口述作品:指以口头形式创作和表达,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8、文字作品:指用文字或其他等同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

9、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其他乐曲、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表现形式为乐谱。

10 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或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

11 著作权的转让:指作者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12 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3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4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识。

15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识。

16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类、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同一商标。

17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相互近似的商标。 18 商品商标:指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19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授予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20 商标管理: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21 注册商标: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3 商标异议:对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 24 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

25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

26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7 专利的含义:(1)从法律意义上: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2)从技术上说: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具有独占权的专利技术。(3)从保护内容看,指的是记载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之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者照片等公开的专利文献。 28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改进发明。

29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0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其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1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2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33 专利权: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34 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相同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时 则确定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申请日 我国商标法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统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35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总称

36 作品: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简答

1、商标权续展的概念及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续展的规定

概念: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注册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未提出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核准后 给予公告

2、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①在权利的行使上存在本质差异 ②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就使得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关系复杂化,也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 ③在实践方面,给知识产权贸易、侵权界定带来更复杂的多的内容 ④在理论方面,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带来诸多不便 (2)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绝对性

①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享有,权利人依法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②排他性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知识产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时间性 ①历史时间性

②法定时间性(法律保护的有效期) (4)严格的地域性

只能在取得知识产权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不受域外保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是因为知识产权极易传播又易携带,又可利用而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特殊性。

3、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概念:具有物质内容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而获得报仇的权利

内容:

4、商标权的内容

5、著作权与物权的关系,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相同:(1)对财产都有独占性、排他性、专有性

(2)二者由于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可以同时存在 区别:(1)二者的标的不同。物权的标的是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著作权的标的是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表现,是无形财产

(2)同为绝对权利,但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性相对弱于物权

(3)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物权是不作为方式,著作权是作为方式

(4)物权的绝对性具有完整性,著作权的绝对性不具有完整性

(5)权利内容不同。物权,完全是财产内容,著作权,既有财产,又包括人身权内容

(6)权利主体不同。

6、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7、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时间限制,受到永久保护,作者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受赠人进行保护,若没有合法继承热或受赠人,则由行政机关保护。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保护

(二)公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2、作者省钱未发表又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品,其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行使,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持有人行使

3、起算时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4、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组着死亡之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期限

1、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50年内没有发表的们发了不再对其保护

3、该项规定还适用视听作品、摄影作品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到底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明确,如果是公民的,适用公民的保护期,是法人的,适用法人的保护期。

8、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9、邻接权的概念及内容 10 表演者权的概念及内容

11 导致注册商标可能被撤销的情形 12 图书出版者权的概念及内容 13 报刊出版者权的概念及内容 14 录音制作者权的概念及内容 15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16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17 商标权的概念及特点

18 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9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的内容 20 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

21驰名商标的概念及保护内容 22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23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含义 24 专利权的内容

25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6 我国对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 27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例外的规定 28 我国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29 我国对发明申请的审查程序

30 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概念及其内容

3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内容的划分 33 作品的种类

37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38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39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关系 40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论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2、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念及内容,并分析我国此项规定的完善性

3、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及内容及其完善性

4、我国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及其完善性

5、我国对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及其完善性

6、邻接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7、我国著作权法对财产保全及举证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及完善性

8、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内容及其完善性

9、我国对禁注商标和禁用商标的规定并分析完善性 10 商标权的概念及内容

11 着重分析专有使用权与禁用权在在范围上的区别 12 论述我国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13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4 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15 专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分析完善性

16 论述我国专利法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规定 17 我国对专利权的无效与专利权的撤销都采用无效的概念和规定,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18 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完善性 19 我国对专利权的民事救济的规定及其完善性 20 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对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完善性

第16篇:知识产权

121609010017 王佳鑫 机械工程

课程作业

一、简答题

1.抄袭与引用的区别? 答:

引用与抄袭同样都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其性质却迥然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后者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引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这是引用的前提;引用必须坚持适当的原则;被引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则不宜引用;引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现实中作品的类型千差万别,无论引用还是抄袭,都有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任何的普遍之中都有特殊,一般之中都有个别,绝不可一概而论。

在作品的创作中,引用是一种重要的写作手段,无论在文学、艺术还是科学、技术领域,大概所有从事写作的人,没有人不会用到它。尤其在科学研究中,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知识,造福人类社会,是人所敬仰的高尚事业。学术论著中如果引用得当,不但道理说得清楚,还会给人留下知识渊博的美好印象。

然而,抄袭却不然。尽管抄袭也可以说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它是攫取别人劳动据为己有的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既不正当又不光彩,为社会鄙视也为人们所不齿。引用者主动声明,光明磊落,抄袭者卑劣龌龊,总是不肯承认;引用者堂堂正正,坦坦荡荡,抄袭者遮遮掩掩,猥猥琐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是法律许可的公民权利,是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抄袭剽窃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一旦被认定抄袭,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引用和抄袭,二者虽然性质不同、是非分明,但却有一个彼此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由于有此相同的“相貌”,二者很容易混淆,不好鉴别。

2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区别? 答:两者定义

专利许可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附条件的有偿使用,不是所有权的让渡;主体不变。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新主体产生,原主体消灭;所有权的让渡。

两者的差异比较

(1)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2)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使用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3个月备案。

3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答: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1)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 (2)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

(3)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1 综上,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4职务发明的识别条件? 答: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本单位的职工

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 第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 第三,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有关合同 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这种约定应当有书面的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也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没有订立合同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归属。

第三,在依据本条第三款订立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并不重要。

5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及含义? 答:

(一)首次销售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行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论述题

1.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意义是什么?(从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视角讨论) 答:

就主要知识产权而言,概以采取私人产权的形式,即知识产权制度。按照经济学家的表述是,财产占有人认识到在财产上存在着规模经济,各方即会就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保护其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一旦他们达成了协议同意建立一个由武力为后盾的政府,每个人就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哲学家把经过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起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意义在于最合理地利用社会有限资源和最大限度地让权益人扩大产出,即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即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要,避免产品在市场消失而影响所有消费者的福利;又让消费者间接支付成本,以支撑和激励生产者的精神生产活动。

2.高校专利权为何转化难?

答:首先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鉴定轻成功转化、职务成果非职务化、知识产权遭侵权情况严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影响专利权转化的因素,总结起来关键点如下:

(1)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鉴定轻成功转化的观念问题 (2)人员流动问题 (3)保密意识不强

(4)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商情

(5)有的教师利用职务成果私自设立公司或以技术入股等等

三、2013年4月26日的实践,《不可不看、知识财富》观后感 观看《知识财富》第一期“专利战略忧思录”有感

通过这期节目让我深刻认识到国人对于知识产权观念和知识的淡漠和轻视,就以中国制造业,拉链生产行业为例,大量的生产发明专利被日本抢先注册,而广大中方企业以广州,上海,江苏,浙江四地对于相关专利的注册数总和只要有33项,都远远落后仅一家YKK日企的150几项,然后当外企大量注册专利后,我们在创造产品价值时,我们的财富生产就会受制于他国,就等于我们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被人抢先在某个行业“圈地”,而今后,我们自己只能有意或无意的在别人的“田地”里耕种,这样我们自然会很吃亏!由此看见,我们今后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上予以重视。

而通过这学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给我最大的体会就是要想在竞争有压力日益激烈的今天,懂得知识产权无疑对今后对财富的创造提供坚实和有力的保障,是开启国家生产力汽车的钥匙,是每个人实现创造人生价值的保险箱。

第17篇:知识产权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05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04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04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18篇: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 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 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 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第19篇:知识产权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诉X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出席了庭审调查,现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X出版社严重侵犯了原告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属性权利。原告基于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等活动而自然享有了对我二百五图谱著作权。但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2.关于版权费。原告公开向社会出租相片,每张400元,有原告的文件为证,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3.关于加工制作费。原告为了制作该套照片,花费很大。因为属于珍贵文物,在拍摄的时候对光线等环境要求很大,在制作说明的时候也专门请专家撰写,平均每张花费400元。

4.关于双倍赔偿。由于摄制作品都属于珍贵文物,因此我方要求双倍赔偿。

答辩状

答辩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就故宫博物院诉我著作权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方为了说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书中引用照片,并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制作加工费于法无据。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原告就没有照片的著作权,因此改费用是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我方不应当承担。

3.照片不属于稀有文物,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规定。

综上所诉,我方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力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年X月X日附:1.答辩状副本两份

2.证据目录

第20篇:知识产权

复习题

(一)

说明:

这里是知识产权法复习题,以后将陆续把各类题型发布给大家复习,大家应注意先做好模拟试题,再来做这些题目,否则复习效果会受很大影响。答案将在以后公布,如有疑问,及时提问。

一、单项选择题

1.以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为准,知识产权可分为智力成果权和( )。 A.著作权

B.工业产权 C.工商业标记权

D.人格权

2.根据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划分,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著作权和( )。 A.工业产权

B.商标权 C.智力成果权

D.专利权 3.著作权人不能转让的著作权有( )。 A.署名权

B.发行权 C.改编权

D.表演权 4.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

A.独创的构思

B.独创的表达 C.独创的观点

D.独创的思想

5.广义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和( )。 A.财产权

B.邻接权 C.人格权

D.复制权 6.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 )。 A.显著性

B.独创性 C.创造性

D.新颖性

7.王某为某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2002年10月公司让他设计一幅以环保为主题的宣传画,同年12月王某的宣传画设计完成,交给公司。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 A.该宣传画的作者为王某

B.如果王某与公司约定,这幅画的作者为公司,那么公司为作者

C.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王某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公司使用的不同方式使用该画

D.王某在上述期间内如果经公司同意许可他人以与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这幅画,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8.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是( )。

A.委托合同

B.定做合同 C.出版合同

D.代理合同 9.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自( )起实施。

A.1985年4月1日

B.1992年9月4日 C.2000年8月25日

D.2000年12月1日 10.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是( )。

A.请求书

B.附图 C.说明书

D.权利要求书

11.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又可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 )。 A.方法发明

B.改良发明 C.职务发明

D.产品发明 12.在( )的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方法发明

B.产品发明 C.改良发明

D.职务发明 13.下列对象中不能获得专利权的是( )。 A.血压测量仪

B.微生物品种

C.动植物品种

D.培育动物新品种的方法 14.某糖酒公司可以( )作为其使用在葡萄酒产品的商标注册。 A.红心月

B.葡萄香 C.格格

D.青岛

15.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五年

16.各国法律中商标权取得的主要原则可以分为注册主义和( )。 A.使用主义

B.先申请主义 C.优先权主义

D.中心限定主义 17.绿色食品标志属于( )。

A.集体商标

B.服务商标 C.证明商标

D.驰名商标

18.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都可向( )提出异议。 A.人民法院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商标局

D.专利复审委员会 19.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竞争权

D.绝对权以外的法益 20.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在本质上属于( )。 A.违约责任

B.严格责任 C.过错侵权责任

D.无过错侵权责任 复习题

(二)

二、多项选择题

1.对知识产权属性的正确表述是( BE

)。

A.知识产权是行政权

)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B.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C.知识产权是独立于民事权利的一类特殊权利

D.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的区别,在于其无形性 E.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的区别,在于权利的对象不同 2.知识产权的对象是(AE

)。

A.形式

B.思想 C.智力劳动

D.无形财产 E.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 ABCE

)。

A.发表权

B.修改权 C.署名权

D.收回权

E.保持作品完整权

4.作者应当享有的人身权有( ABCE

)。

A.发表权

B.姓名权 C.署名权

D.翻译权 E.修改权

5.下列权利中属于邻接权的有(

BE )。

A.表演权

B.表演者权 C.广播权

D.录制权 E.录音制作者权

6.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C

)。

A.商标法

B.广播小说 C.时事新闻

D.公开演讲 E.计算机软件

7.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包括(

ADE )。

A.发明专利

B.植物专利 C.动物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 E.实用新型专利

8.发明专利的“三性”是(

BCE )。

A.独创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显著性 E.实用性

9.下列不能被授予专利的是(ABCD

)。

A.克隆人

B.心算法

C.快速诊断肺炎的方法

D.发现宇宙中新的物质 E.培育新的蘑菇品种的方法

10.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下列发明可不予保护(

CDE A.药品

)。 B.微生物

C.严重破坏环境的发明 D.除微生物之外的动物与植物

E.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11.下列商标可以依法自由转让(ABCE

)。

A.服务商标

B.注册商标 C.组合商标

D.集体商标 E.非注册商标

12.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BC

)。

A.自愿注册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申请在先原则

D.使用在先原则 E.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13.商标的功能包括(

ACE )。

A.识别功能

B.装饰功能 C.品质保证功能

D.实用功能 E.广告及竞争功能

14.商标的法律价值在于( AC

)。

A.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

B.商标的美感

C.商品或服务的信誉

D.商标设计投入的资本 E.创作商标的智力劳动

15.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包括(AC

)。

A.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B.将他人商标用作商号,但不会导致混淆 C.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D.使用与他人产品相同的产品外观,该外观与产品功能不可分离 E.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但他人已经将该姓名用作未注册商标 复习题

(三)

三、判断题

1.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2.不署名意味着署名权的放弃。

3.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期限限制。

4.在我国,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象,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5.专利权人必然是发明人。 复习题

(四)

四、名词解释 1.著作人身权 2.发表权 3.出租权 4.强制许可使用 5.专有使用权 6.职务发明 7.实用新型 8.驰名商标

9.《伯尔尼公约》的独立保护原则 复习题

(五)

五、案例分析

1.赵文欲写一本关于中国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书籍,但是在赵文完成了中国的南部旅行后,因资力不足,不得不返回家乡。其友,李武知道后,借给赵文二十万人民币,并愿意为赵文联系出版社,而且为赵文设计行程。一年半后,赵文的书完成,李武要求赵某把自己的名字以第二作者的身份署在作品上。

问:如果你是赵文,你会如何答复李武?

2.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简称菲利普公司)将其所有的万宝路(Marlboro)商标于1987年2月在中国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02年3月。商标使用范围为烟草、烟具、打火机等。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于1993年开始批量生产部分使用了菲利普公司注册的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该系列产品的外壳图案系由上海光明打火机厂委托上海环龙工艺厂加工印刷。因上海光明打火机厂无自营出口权,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其亦曾直接给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下发生产订单。

问:本案的侵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

3.吉林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北芪”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后,某机构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经查,北芪又称“黄芪”,是产于我国北方的一种草药,黑龙江、吉林、河北等地有多家企业使用北芪制作饮料。试分析能否允许该商标注册? 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CAABB BDBAD BACCD ACCDC

二、多项选择题

1、BE

2、AE

3、ABCE

4、ABCE

5、BE

6、AC

7、ADE

8、BCE

9、ABCD

10、CDE

11、ABCE

12、ABC

13、ACE

14、AC

15、AC

三、判断题 √××√×

四、名词解释

1.著作人身权

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3.出租权

指表演者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被租用后,不仅其经营者获得收入,表演者也应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强制许可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

5.专有使用权

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权的最重要内容。 6.职务发明

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7.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驰名商标

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9.《伯尔尼公约》的独立保护原则

指依《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在同盟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受和行使的著作权。即各同盟成员国均依本国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保护,当然作者依公约特别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受到损害。

五、案例分析

1.根据著作权法十三条的规定,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李武虽然借钱给赵文,并为赵文联系出版社等事宜,但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共同创作该作品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该书一直由赵文独立完成,李武只是为赵文提供了物质上的帮助,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者规定,他没有参加创作,当然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不能在作品上署名。赵文与李武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的关系。

2.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上海环龙工艺厂和进出口公司。因为菲利普公司在中国注册的万宝路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菲利普万宝路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光明打火机厂未经菲利普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构成侵权;上海环龙工艺厂未经菲利普公司的许可,擅自印制万宝路的标识;进出口公司根据其行业经验应当知道上海光明打火机厂生产的打火机侵权,仍帮助其销售,也构成侵权;因此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上海环龙工艺厂和进出口公司为侵权行为人。

3.不能。如果申请人的茶叶中含有北芪,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的文字或图形不得注册为商标。因此,“北芪”作为饮料的原料,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的茶叶中不含北芪,则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茶叶中含有北芪,具有欺骗性后果,也不应准予注册。

知识产权 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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