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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9 07:57:07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含聘用工、合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daodoc.com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单位聘用工、农民工应另造花名册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项目),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Page 1 of 10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50元,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包含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

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执行30日免责期。

医疗费补助: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按政策规定全自费后,按60%(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30%)计算支付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转外

Page 2 of 10 就医的补助比例下调5%(未享受公务员按55%计算,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25%)。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取消原定的住院津贴补助办法。 最高限额:每期最高限额6万元。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经泉州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部分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等原件。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四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Page 3 of 10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六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00元(因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医疗费用;

5、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Page 4 of 10 第二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执行。

泉州市企业职工(含外来工、农民工) 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医疗费负担,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Page 5 of 10

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daodoc.com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36元,由职工个人交纳或企业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包含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金标准和申请补助

Page 6 of 10 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日免责期。

补助金标准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每期最高限额4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住院津贴:每日30元,享受津贴每期最高30天。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报经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全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Page 7 of 10 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等原件;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另需提供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计算书原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5、《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医保中心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转院建议,并报当地医疗互助办事处书面审批,未经同意的住院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互助补助金(急重病抢救除外)。

第十四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Page 8 of 10 第十七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00元(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市、区)医疗互助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指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5、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Page 9 of 10

8、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9、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第二十二条第八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释。

第二十四条

其 它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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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赔付案例

案例一杨××,男,29岁,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7年5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鼻咽癌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8月16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970×60%=582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12891.8×60%=7735元。杨××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8317元。

案例二四郎××,女,30岁,成都市某医院职工,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三年。被保险人因患肾移植术后在一级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2007年10月29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380×60%=228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4398.2×60%=2638.9元。四郎××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2866.9元。

案例三吴××,男,28岁,成都市某县水电设备厂职工,参加2007年成都市总工会开展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新保,免责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病毒性肝炎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25日到办事处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580×60%=348元,进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费用经报销后剩余费用的60%,即751.9×60%=451.1元。吴××本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为799.1元。

推荐第3篇: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

活动的意见征询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云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保险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能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活动已开始意见征询,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及条件: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总数的60%。

本期互助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限为一年半)。

交费标准:新参加活动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40元交费标准收取,已参加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20元交费标准收取。

补助标准:职工出院后,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单位(元)

8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的部分补助30%; 1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0的部分补助60%; 10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50000的部分补助8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800元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请欲参保的同事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3点前报至刘燕萍。

推荐第4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明白纸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申请互助时应提交的资料

1、《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表4)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代身份证)

3、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门诊慢性病本原件或复印件;

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出院时直接结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收费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以及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如医保中心留存原件,需提供加盖医保中心有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需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及大病保险的结算单。

5、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病例(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报告单等)。

6、个人结算型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本人)(中国银行)

7、大病互助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未参加基本医疗的须增加以下资料

1、职工所在单位及本人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证明

2、与治疗方案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

3、必须是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申报时间:每周一下午1:30

咨询电话: 8353899

联系地址: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峨眉山南路兴龙尚府对街)

推荐第5篇: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甲种2006年版)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1 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6.非典型肺炎:指由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 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3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配合基本医疗改革,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维护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中央及外省市在穗单位职工、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三、为什么要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由广东省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目的是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文件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2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9月10日,省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粤发〈2002〉9号),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对工会工作的极大支持。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患有以下各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即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取消180天免责期,经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获得保障金),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获得保障,给付相应保障金。保障金额的赔付标准根据职工投保保障费的份数来确定,保障费最低每份80元,相应赔付金为一万元,最高赔付金为5万元(即5份)。

六、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资金如何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财社(2002)18号]规定,互助医疗保险费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他人献一份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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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特点是:

1、保费低,赔付高;

2、投保手续规范简便;

3、服务到位,赔付快捷

八、如何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手续?

本计划必须以团体形式参保,要求投保单位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集体参加,对于所属基层单位较多的大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参保,逐步达到参保人数要求。但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投保单\"和\"会员名单\"两份相配套的表格,保单编码由互助会统一配给。

1、\"投保单\"一式四联,由投保单位、互助会业务、互助会财务及各市代办处或产业工会各存一份,投保单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单位与互助会共同签章后生效;

2、\"会员名单\"需一式两份,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有过何种手术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3、投保单位在参保前要统一选定同一参保份数标准,以团体形式参加保险(100人以上允许选定两个份数标准);

4、投保单位需提供投保职工资料的3.5寸软盘,以会员名单的格式,采用WORD或EXCEL形式制盘;

5、各市总工会的代办处需按保单编码序号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互助会,作为业务统计依据。

九、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暂不予参保。

十、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顺利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鼓励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障计划,假如在保障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障计划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除领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又可获得本保障计划的赔付,实现多重保障。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承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申请人所在页的\"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4、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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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障人同意互助会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

6、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理赔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给付本人医疗互助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十二、保障期有多长?期满后可不可以续保?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3年;参加本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可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单位工会集体办理续保手续,缴交保险费,则保障期顺廷3年,并免除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分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如保障期满后参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前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份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十三、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互助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省总工会组建的按规范运作的事业单位,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的,只要在互助会有本人档案资料,无论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对兑。

十四、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份。职工互助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用互助互济的形式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十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保障期满保费能否退回?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是集众人之财,解决个别人困难。按规定,保费是作为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准备金。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没有受益,期满后,原投保费不予退回。

十六、被保障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单位能否办理续保?

已参保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险事业管委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可以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本人凭原参保的有关资料(投保单、本人名单所在页复印件及代收据)到各市总工会代办处或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但续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十七、受益人申请给付有没有时间限定?

6 依据规定,受益人从被确诊为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日期起超过180天不报案提出申请给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给付,保障责任终止。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一、什么叫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由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共同推出、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是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提高女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的一项新举措。参加了该项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内,如患女性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的其中一种,即可申请赔付保险金。

二、为什么说\"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解除女性后顾之忧的保障? 随着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突出,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等,威胁女性的四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近年正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万一遭此不测,昂贵的医疗费用,将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难。然而,病魔无情人有情,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均能获得相对的经济补偿,并能及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缓和暂时的经济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或待岗、下岗的女职工来讲,只需花少量钱购买保险,就可得到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

根据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粤工女委[1998]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职在岗或下岗、待岗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未发现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它癌症的女职工,经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成为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后,均可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保险计划\")。

四、会员费、保险费由谁负担?如何办理入会和投保手续?

会员费、保险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1、个人缴纳;

2、单位行政或工会全部承担;

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定。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只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10元,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入会和投保的手续应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派出专人负责办理,并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填写计划书、收缴会员费、交纳保险费等具体工作。下岗待岗的女职工,由街道、居委或原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予办理。

五、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在申请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申请单到期日的三年内,凡患有原发性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后即可获得赔付,享受全额赔付保险金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会员投保的份数来确定。保险费每份为50元,保险金额为15000元,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份(150元)即赔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45000元(赔付率为300倍)。

六、保险期限有多长?期满后可否续保? 保险期限为三年。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满后如要继续投保,不用再交纳会员费,只须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缴交下一期保险费,保险期即可顺延三年。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续保新增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七、保险期满后,保险费能不能退回?

7 本保险计划是群众性互助互济的合作保险计划,是通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女职工投保,在全省工会系统内形成网络,从而依靠全省会员的力量,利用投保的保险费,去解决患有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疾病的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参加本保险计划,是献爱心、送温暖工程的具体行动。因此,保险期满后,保险费不再退回。

八、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女职工,能否再参加本保险计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鼓励女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条件的可参加多种保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险计划。假如在保险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险计划保障责任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除领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还可获本保险计划的赔付,真正实现多种保险的保障。

九、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能否参加此种保险计划?

本保险计划是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解决个别女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福利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原发性四种疾病的患者。所以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是不能参加该项计划。

十、申请给付有什么限定? 参照条款第八条除外责任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联系,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手续。参照条款第十至十三条。

十二、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发生变化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作为\"职工之家\",是由省总工会组建省民政厅批准,按规范运作的社团组织。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是团体险种,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因此在互助会有被保险人的档案资料,故不管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工作有何变化,均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只要能按计划条款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存档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相符,就能对兑给个人,不会有任何麻烦。

推荐第6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60 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 30 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 30 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 7 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 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 30 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 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 30 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 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 3 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93号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能力,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成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即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保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条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1 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其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基本保险期为一年,即自本会办事处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并出具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初次参加本计划应按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扣除30天免责期。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限届满办理本计划的续保,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二条的规定。

保险期满或支付保险待遇达到一个保险年度规定的次数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单位可一次性缴纳两年或三年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期限。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一次交清两年或三年保费的,如果确需临时增加参保人数,须在保险期限满一个整年度时,方可办理临时增加的参保手续;且参保时购买期限只能以本单位已参保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三章 保险费和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50元,须

2 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退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七条 参加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二)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第八条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除外责任

3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

免责期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住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本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月的。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

(八)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五章 报销金额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在社保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两个月内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成都办事处提出申

4 请:

(一)经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盖章的支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互助保险个人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会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除第

(一)款收原件外,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须有原件进行核对,办事处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会办事处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被保险人即可按规定领取报销金额。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失业并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次保险计划将保险责任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十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办事处备案,并在本市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计划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续保时如本计划有新的变动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渠道:根据川府发[1999]30号文件精神,按照医疗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参加本

5 计划的互助保险费可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单位缴纳此项费用的,其经费的列支渠道按成府办[1999]83号文件规定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凡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经本会办事处批准可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参保。医疗费用报销时,按省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比照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成都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计划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推荐第8篇: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第一期)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

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13个区总工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10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推荐第9篇: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第一期)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 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13个区总工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10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一、医疗互助金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基本公式: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各项补助补贴(如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 -起付线

案例一: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100151.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1194.98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6945.73元,自费费用2010.40元,起付线8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0151.11-81194.98-0.00-0.00-2010.40-800=16145.73 (2)互助金计算: 10000×30%=3000 (16145.73-10000)×60%=3687 互助金合计:3000+3687=6687(元)

案例二: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7216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85623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300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36945元,自费费用99043元,起付线8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721611-185623-300000-0.00-99043-800=136145( (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 (100000-10000)×60%=54000 (120000-100000)×80%=16000 互助金合计:3000+54000+16000=73000(元)

十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如何申请医疗互助金?互助金又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治疗,可多次申请医疗互助金。申请医疗互助金时,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案例三: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一次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44417.7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26679.82元,个人自付14753.16元,自费费用2984.73元,起付线800元。该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二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0939.29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5813.28元,个人自付4356.99元,自费费用769.02元,起付线4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次住院:

(1)给付基数=44417.71-26679.82-2984.73-800=13953.16 (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 (13953.16-10000)×60%=2372 互助金小计:3000+2372=5372(元) 第二次住院:

(1)给付基数=20939.29-15813.28-769.02-400=3956.99 (2)互助金计算:3956.99×30%=1187(元) 该职工两次住院互助金合计:5372+1187=6559(元)

十三、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互助有效期内出院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四: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互助活动,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1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2012年1月17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103213.84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3632.22元,个人自付16368.15元,自费费用3213.47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此种情况,只能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发生在互助有效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计算住院天数时应注意: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因此,只能按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16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 -起付线)÷住院总天数×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3213.84-83632.22-3213.47-800)÷20×16=12454.52 (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2454.52-10000)×60%=1473 互助金合计:3000+1473=4473(元)

十四、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五: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19日住院,2013年的1月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8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195.45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8601.19元,个人自付11132.55元,自费费用2461.71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因此,只能按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13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52195.45-38601.19-2461.71-800)÷18×13=7462.40 (2)互助金计算:7462.40×30%=2239(元)

十五、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六:某职工同时参加了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二期互助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26日住院,2013年的1月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3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390.17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7045.42元,个人自付14706.55元,自费费用638.2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同时参加了前后两期互助活动,因此,应分别按2012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6天,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7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2、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6=6418.41 第二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7=7488.14 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十六、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三)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十七、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其缴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十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如何管理?

按照《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为资金管理的最高机构,下设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对指导委员会负责。互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运作、结算、管理,接受市总工会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推荐第10篇: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实施办法》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组织实施,职工按照单位团体参加,互济互助性质的医疗保障方式。是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障进行的有效补充,参加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缴纳少量互助金即可在患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医疗费补助。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一般为本年度的10月1日至下年度的9月30日。

本办法共有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治市总工会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方式为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团体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应全部参加。

本办法所述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与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不是本单位职工,不得采用挂靠等方式假冒本单位职工参加;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不领取工资或生活费,仅在该单位挂名或留存劳资档案的不得参加。

第二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参加单位,工会工作人员需和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会人员,带本单位人事证明(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带编制本,企业带工资表)。

2、《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3、《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名册内容: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除书面材料外同时应报送EXCEL格式的电脑文件)。

第二章

互助经费

第三条 互助活动经费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 参加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行政或工会可以给予一定补助。

互助金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互助金每年缴纳一次,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互助时一次收取,收缴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成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委工会工作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设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上工会的下属基层工会设立代办点,代办处、代办点要配备代办员。代办处、代办点、代办员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工会经费负担,按照互助金的2%从工会经费中提取。其中市总工会负担互助中心、市直单位代办处、代办点工作经费,各县(区、市)总工会及基层代办处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市)总工会负担。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代办点)负责收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代办处,各代办处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心。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代办处,代办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中心。中心在接到代办处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须在90天内审批办理终结。

第十条 中心对全市的互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支付、统一核算。

第四章

补助申请与核算标准(这一章也是今天学习的重点)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助职工大病住院治疗和慢性病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由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到代办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基层代办点、代办处公章的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上如果能写清诊断证明也可以,例如北京安贞医院开出的就是出院诊断证明书)

4、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院住院结算收据(也就是医保结算单)

5、住院费用清单(也就是费用明细)

以上资料一般收取原件,如果原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等事宜,收取加盖留存原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谁收取原件谁盖公章,出院证、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盖全章,费用清单盖骑缝章)。数次住院需逐次提供第三项到第五项的资料。

6、其他情况:

(1)有骨折等外伤的职工,排除工伤、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情况,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及病例首页(首页有医生口述)。

(2)提供新农合、虚拟街道、灵活就业医保结算单的患病职工,县级工会应到该单位调查是否本单位人员,排除挂靠情况后,还需提供单位证明、至少三个月的工资表或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患病职工资料核算方法说明

1、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助计算基数=治疗总费用—非补助计算范围费用

根据城镇职工、虚拟街道、灵活结业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费用合计—其中自费医疗费用=补助计算基数;根据新农合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费用合计—不予补助费用=补助计算基数(这个问题几乎每个来报销大病的职工都会问道)。

2、治疗总费用=医保支付金额+个人实际负担费用

根据城镇职工、虚拟街道、灵活就业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治疗总费用—医保支付额(医保支付额包括基本基金支付金额(这个就是医保单报销的金额)、大病基金支付金额(这个是花的钱多,医保中心封顶后会自动转到大病中心进行报销)、公务员补贴支付金额(这个一般市里才会有));根据新农合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治疗总费用—实际补助金额。特别注意的是,核算补助金额高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时,按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经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数次住院费用或慢性病治疗费用分别达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

1、一次性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住院总费用达到15000元。

补助标准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3%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为15%;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为10%。

2、数次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总费用达到20000元。补助标准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数次性住院费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3%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为15%;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为10%。

在这里我特别说明一下:属于三级医院的有: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市中医院,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长治市妇幼保健院,潞矿总医院为三级医院,核算比例为13%,既补助计算基数*13% 属于二级医院的有:长钢医院、城区医院等县区医院为二级医院,核算比例为15%。

外地医院核算比例为10%,既补助计算基数*10%

3、慢性病治疗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按计算基数的8%进行补助。慢性病门诊费用必须有慢性病鉴定表和门诊费用明细。慢性病住院费用达到住院起付标准的按住院核算比例进行核算,慢性病门诊费用不与住院费用交叉累加,达到起付标准后单独核算,但补助金额和住院补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封顶线。

本办法所述慢性病是指《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7种慢性病,必须经过当地医保部门审批认定。

7、在一个互助期内,患病职工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8、患病职工一次性住院期间跨两个互助期并且两期互助活动均参加的,按住院天数较多的一期的规定核算;只参加其中一期的,只对该互助期内的费用进行补助,按在该互助期内住院天数占总住院天数的比例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助范围和补助金计算基数与长治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即医疗费项目在《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之内。补助金计算基数为医疗费总费用扣减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补助,必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逾期中心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带病挂靠参加,套取补助金的行为,从第九期开始设定补助免责期。新参加人员(就是上期未参加人员),本期前三个月以内发生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3、有欺诈、作弊行为;

4、非本单位人员假冒本单位人员参加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指的行为及其他故意骗取医疗补助金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5年9月8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办法)

2016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6

信息来源:本站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单位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患有以下16种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疗互助待遇。

16种原发性疾病是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

互助期限

第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的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活动开始后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六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八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3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十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 第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十四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元。

十五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疾病为限。

第十六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 2.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七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待遇申请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付的住院医疗互助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或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的,由办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互助办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

、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二十三条第7款和第二十四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恶性肿瘤

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制剂治疗有效。

白血病

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主动脉手术

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报

泉 州 市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活 动

简 报

第15期

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编2008年9月10日

泉州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

截至2008年8月底,我市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数为288,886人,完成年度任务数的58%,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职工34,339人,完成年度任务数的57%。全市各县(市、区)及市直产业(系统)工会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工会离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既定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为抢抓有利时机,打好攻坚战,实现第二期参加活动的职工总数达50万的年度目标任务,市总工会把9月份定为“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努力扩大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与面。

市总发出的《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完成年度既定目标的重要性。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市委、市政府,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下,运转顺利,有效地缓解患病职工的就医经济压力,特别是对没有医疗保障的外来工、农民工解决了就医难的问题,得到了 1

电子邮箱:HUANGJX@QZSZGH.ORG.CN电话:0595-28123110传真:0595-22179110

广大职工群众的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上级领导多次在各有关会议上给予充分肯定。最近,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泉州做“四个专题”调研时,市委书记徐钢在十分钟的汇报中特别提到了我市职工医疗互助的开展情况。肯定了此项活动是对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有力补充。各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扬“团结拼搏、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泉州工会精神,努力实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新突破。二是举全会之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击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的扩面工作。在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各级工会要突出重点,组织全会力量以“攻坚”、“突击”的态势,分工责任到人,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本单位的目标任务。三是认真实施“十进”促“双进”计划,全面落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进万家企业”的任务,各级工会全体机关干部在“突击月”要深入挂钩企业,首先抓好挂钩企业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各级工会干部未能组织挂钩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四是采取激励措施,奖励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倡导采取在“广泛宣传、告之职工”的基础上,在基层单位实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费收缴的正常工作制度。(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开发区召开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动员部署会

近日,泉州开发区召开职工医疗互助 “突击月”活动部署会议。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惠评、党工委副书记李双莺,以及党务工作部、工委会、人事劳动局有关领导,各非公企

业工会主席15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突击月”活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通报开发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并作“突击月”活动安排。比阳公司和泰亚公司工会在会上作组织员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经验介绍。李副书记在讲话中强调:一要进一步树立“攻坚克难”的信心。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耐心动员,增强医疗互助活动的覆盖面和职工群众的受益面;二要进一步拓宽“锐意创新”的意识。要在发动组织上求创新、在落实方案上求创新、在宣传政策上求创新、在服务职工上求创新,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企业行政和基层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整合资源,明确目标,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纳入大党建工作范围,推动“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工作格局,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泉州开发区工委会黄志双)

鲤城区支付互助活动开展以来最高补助金

9月2日,泉州市总工会张惠评副主席及鲤城区总工会领导一行为我区非公企业鸿达工艺有限公司职工吴香连送去了25688元职工医疗互助金,这是鲤城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一次性补助数额最高的互助金。

吴香连是鸿达工艺有限公司的一位老职工,通过企业工会连续两年都参加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今年5月31日,进医院检查出患左乳腺癌,需住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共花70421.5元医疗费用,本来是想每年交36元用来帮助其他生病的职工朋友,没想到自己竟然成了受益者,得到其他职工

朋友的帮助。

(鲤城区总工会柯育严)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扎实推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高档工艺礼品的外资企业,该公司有职工1561人,其中外来员工1322人,占职工总数85%。外来员工中95%人员是农村户口,在进入公司前,绝大多数人员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虽然公司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员工自然生病住院尤其大病仍然得自己解决,因此,员工常常说:“得奖得名别得病,倘若患病真要命!”这里面说的不是患了病就要命,而是医疗费用贵的要人命。少的花去你十天半月的工资,多的让你一年半载替医院打工,因此,对于广大员工来说,能享受最低廉最便利的医疗保障无疑是他们最大的企盼!

2007年5月,泉州市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向全市推出后,比阳公司工会专门进行了工作部署,从开发区工委会要来了宣传资料和海报,并且通过工会内部刊物《我们比阳》和厂区黑板报做了大幅宣传,原以为员工对此反应会非常积极,结果底下应者廖廖,无疑给组织工作泼了盆冷水。

该公司工会又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向员工征求对医疗互助活动的看法,结果收集上来的信息是:有97.5%的员工肯定医疗互助的作用,但又有63.7%的员工不愿意交钱参加活动。此时,工会推行医疗互助活动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非常清楚职工医疗互助的好处,他们不想再让生病员工在无助的时候找公司要补助、让员工来捐助;另一方面,他们更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以扣工资的方法让员工来

参加,这样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甚至会适得其反。

比阳工会重新调整工作方式,认为他们在推行医疗互助工作中忽视了三个环节:一是业主的态度,二是信息的透明度,三是工作的灵活度。开初虽然有跟公司老总(业主)提及医疗互助的内容,但老总模棱两可没有明确的支持态度,而且医疗互助中提到互助金可以由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用工单位替职工交纳,做为企业主当然是能省一分是一分,态度不积极情有可愿,因此他们从稳定员工的角度、提升企业形象的思路向老总进言,并且请来了开发区工委会丽文副主任做工作,得到很好的效果,并且公司同意缴纳一半费用做为员工福利,另一半也替员工代为垫付。

第二步,比阳工会做足宣传工作,通过各工会小组一层一级做工作,让所有员工都知道他们参加医疗互助后可以得到的帮助。有了第一步,第二步的工作就好做多了。对于工作中的灵活度,比阳工会是这样进行变通,原先做调查的时候是问员工“愿意参加的报名上来”,结果应者廖廖,第二次时是问员工“不愿意参加的人报名上来”,结果真正报名人员屈指可数。同样一句话,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他们正是摸清员工的心理。对于自愿要求不参加的人员,公司没有逼迫他们,但该公司对这类人员在今后个人医疗问题上,公司不做积极帮助,方法虽然太生硬,但也是为了兼顾公平,以利于医疗互助活动的推行。

2007年7月份,比阳公司员工搭上了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的班车,参加率为93%。

俗话说“福之祸所依,祸兮福所至”。2007年8月24日,该公司彩绘员工冉某突发疾病昏迷住院,经查患脑部纤维瘤急需做开颅手术,初期超万元的手术费对来自四川的打工仔

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数目。公司及时为其垫付医疗费,使手术得以顺利进行,冉某父亲从四川赶到后,在感谢公司及时救助的同时,还特别感谢公司为其儿子办理了医疗互助,他颤抖地接过9280元的医疗补助款时说这是他一家的救命钱。

同样享受医疗互助好处的还有云南籍员工刘某,10月25日她被查出患癌症,医疗互助中心及时为她支付了一期最高限额一万元补助款,不但减轻她家里的负担,更使得她可以较好的延续治疗。唯一缺憾的是,如果她属于二期参保人员,她可以拿到最高3万元的补助款。

这是比阳公司两起较典型的医疗互助案例,其他诸如感冒住院、肺炎、意外伤等住院人员也一一得到了补助。

受益者是最有说服力的,身边的人得到了实惠,医疗互助工作就更容易让员工接受,有了第一期的基础,比阳公司第二期员工参加率已经达到98%,并且该公司内部已经建立医疗互助的长效机制,把这个温暖活动变成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同时,医疗互助也提升了该公司的形象,成为企业招工用人的一个重要招牌。

“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实践证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确是职工得益的好事,实现了职工满意、工会满意、企业满意的“三赢”局面。

(比阳轻工有限公司兰志春)

第13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 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 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

(三)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 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三) 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 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七条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

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 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 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 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第十一条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

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 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 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 各类职工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

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转外就医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第十六条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医疗互助窗口服务时间:每周

一、

三、五上午8:00-12:00。

2.办理地点及互助金缴交:

(1)工会关系隶属市级产业工会的单位统一在市医疗互助中心办理(设在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账号:

户名:福州市总工会

账号:701210007920

2开户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2)工会关系隶属县(市)、区总工会的单位到相应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设在各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到各县(市)、区总工会指定账户。

第14篇:公司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汇报

本文作者:谈大江 好范文原创投稿

爱心化作及时雨 暖 意 春 风 漫 矿 山

——石台矿业公司工会关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汇报

(2013年3月11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们石台矿业是1976年建成投产,矿井建设年生产能力为60万吨。自1983年实现产量翻番后,年产量一直稳

定在120万吨左右。2009年破产重组。截止到目前,我公司共有在册职工3157人;离退休职工3256 人;伤病亡职工配偶713人。由于历史原因,企业负担比较重。

近年来,我们公司工会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为职工解困、为职工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落实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为石台矿业创建和谐平安矿山贡献了力量。

现将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背景和过程

2006年至今,全公司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连续成功举办七年。从这几年的活动的实施情况看,医疗互助活动越来越深入人心。一位基层科区领导说:“过去每碰到职工身患大病重症,有时全区发动募捐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则从根本上为职工提供了保障。对大病职工家庭的资助是及时有效的。每年每人缴30元,即使再困难的职工也是有能力挤出来的”。短短几句话道出了医疗互助活动在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医疗保障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正是大病医疗互助工作不断探索和努力的结果。

在没有开展大病医疗互助之前,矿工会天天都有大病职工或家属哭哭啼啼,或要求生活补助,或提出一些政策不允许的要求。面对这种局面,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作为职工集体利益的维护部门---工会,在大病职工困难面前心急如焚、一筹莫展。

集团公司2006年出台的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让我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突出人性化服务,使参与人数和受益人数不断增加。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呈现出了稳步上升趋势。七年来,石台矿业工会共收到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140.505万元,累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46835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七年来,石台矿业工会共救助患大病职工 1030人次,金额235.6 万元。及时解了职工的燃眉之急,确保职工群众不能因病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使很多因大病致困的职工生活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同时,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也得到公司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为石台矿业创建和谐平安矿山的具体措施和目标写入文件。

二、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实施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权益部负责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拟定、完善本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指导各车间工会的组织、宣传和动员工作,以提高参与率。权益部作为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石台矿业公司党委、行政、工会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救助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注重加强与社保科、离退休职工管理科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大病救助工作。构建以基层车间工会为基础,上下贯通,整体联动,高效运作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网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提高职工群众知晓度

丰富形式,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浓烈的活动氛围。采取文艺演出、专题座谈会、录制宣传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参加方式、交费办法及可享受到的保障和权利,树立“健康保险带”的工会大病医疗保障品牌。提高大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活动伊始,我们发现部分职工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认识还有差距,认为既然交了钱就应得到实惠,如果自己的医疗费用达不到救助比例,得不到任何救助,自己就很吃亏,不如不入。我们就有针对性的召开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动员会,在全矿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热潮。各车间工会在组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迅速召开了职工大会,传达贯彻全矿动员大会精神,对本单位的活动组织工作进行精心的安排和部署。各级工会干部纷纷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此项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有关规定,释疑解惑,积极组织和发动职工参加活动;全矿领导干部还主动捐款,大力支持这项公益性活动的开展。公司电视台和网站也都通过专题报道、领导访谈、电视台采访、编者述评等形式,大力宣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每个职工认识到,实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对职工的帮助,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延伸。“人

生难测风和雨,一朝有难众扶你;平时献出一片爱,难时拥有互助情;患病职工莫发愁,大病救助解忧愁;团结友爱力量大,幸福和谐奔前程。”的思想,很快被广大职工所理解和接受,职工由“要我入”转变为“我要入”,在全矿形成支持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是深入基层,加大协调调研力度,确保活动为广大职工服务

以促进全公

司互助活动整体工作发展为宗旨,创新工作方法,拓宽服务理念,每年举办一次公司车间工会主席互助活动专题座谈会,就有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惑、意见和建议,以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广泛交流,推动互助活动最大限度的为患病职工服务。逐户走访,摸查致贫情况。对各车间工会进行认真部署,以节前走访为契机,对大病家庭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细致做好慰问了解,并将致病原因、疾病花费、家庭收入以及子女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为有针对性制定帮扶计划奠定基础,确保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多报。

(四)制定方案,采取针对措施

根据摸底情况,汇总职工群众意见,整合救助资源,按照集团公司工会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按时实施。结合工会表彰活动,对大病救助工作积极主动、表现较好的车间工会进行表彰。

(五)规范服务行为,及时、准确地做好救助审批工作

及时、准确的为职工办理大病救助,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是我们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目的,也是检验我们这项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做好具体工作上:第一,我们要求权益部和各基层车间工会的工作人员坚持做到方便、及时、清楚、准确,做到环环相扣,万无一失,让职工从及时的帮助和周到的服务中体会到工会组织的温暖。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与社保科医保站达成了职工住院(门诊)医疗(药)期间费用情况信息共享意向,做到了查询迅速、审核快捷、管理规范有序。第二,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和规定整理归档,细致、准确的为职工算好账,确保职工利益的实现。第三,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总结审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及时向集团公司工会权益部领导请示,确保万无一失。第四,要求工作人员按照石台矿业工会制定的《工作职责》、《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程》等制度规定,依照最大限度的方便和有利于职工的原则,为职工办理大病救助。第五,注意规范大病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各个重要环节,落实两榜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等违规问题的发生,严格机制,保证规范运行。对于大病救助人员名单,采取车间工会初审—公开公示—复核上报的工作程序,要求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家访,及时对职工群众救助需求和家庭实际情况做到实时掌握。工会权益部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救助人员的生活情况再次进行详细的摸底,经二次审核通过后办理手续上报集团公司工会权益部。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联合按照先退休后在职的顺序及时分批将救助金发放到大病职工手中,解职工群众燃眉之急,并耐心细致地做好集团公司大病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强化互助工作管理,狠抓服务水平的提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了 “四心”服务意识,那就是面对救助工作要满怀热心,对待大病患者要付出真心,做好大病工作要坚持细心,搞好优质服务要保持耐心。在大病医疗互助管理体系建设上狠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第一,对大病医疗互助工作职责任务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要求各基层车间工会必须指定专人为职工办理救助申报手续,不能让职工亲自办理,尽量减轻职工群众的负担。第二,对大病医疗互助业务程序进行规范,将有关规定印制成册,发放到各单位,做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办理过程尽可能的做到方便、快捷。七年来共开办专题培训班5期。第三,注意加强同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沟通联系,争取地方民政部门对矿山大病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结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基建四区困难职工倪家智妻子无工作、2012年癌症手术(导致术后忧郁症),俩孩子上大学,生活陷入困境,倪家智急的眼泪直流。考虑到他家的特殊困难情况,我们在集团公司大病救助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到石台镇民政部门争取到 1 万元救助,帮他家度过燃眉之急。采煤预备区困难职工豆远明本人肝占位、妻子无工作、患癌症,在集团公司大病救助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到朔里镇民政部门为他家争取到 1 万元救助。第四,及时做好大病救助退回职工的思想工作,为大病救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一是讲清政策规定。工会干部在上报之前,对大病职工进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的教育,以便让他们心中有数,在材料被退回后,不埋怨,心平气顺,正确看待。二是讲明退回原因。权益部安排所在单位车间工会主席及时向他们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并通过“爱心超市”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把他们心中的“?”拉直,把道理给他们讲透,工作做到有始有终。对离退休的老同志,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对政策理解有难度的,我们通过和他家人的沟通联系,首先做通家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家人来做老同志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第五,积极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家庭备案制度。每半年,各车间工会对本单位职工所患大病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患病时间、支出的医疗费用等一并列入患者备案表内,为大病救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六,针对部分困难职工家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亲人患有大病有可能随时发病的, 这部分职工因为在井下工作,短时间内赶不回来,家中亲人的安危让他们时刻牵肠挂肚不放心的难题,公司工会权益部制做发放了 “关爱在身旁,情融你我他”服务名片,解决了大病职工的后顾之忧,并郑重承诺:“安全生产交给您,家庭困难交给我”。困难职工在岗期间一旦家中突然有了紧急困难需要帮助解决时,家里人就可凭此服务名片联系权益部求助。

(七)成效显著 ,成果丰硕

1、解决了职工的实际难题,有利于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

职工患了大病后,特别是困难职工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在集团公司大病救助的基础上,我们通过“爱心超市”对这些职工又给予一定的物资帮扶,(石台矿业“爱心超市”以遭受重大灾害、患重大疾病、因工受伤的特困职工为救助对象,为他们免费发放生活必需品,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燃眉之急。同时,对行动不便的困难职工和孤寡老人由“爱心超市”工作人员将救助物品送到他们的家中,进行上门服务,使帮扶服务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救助物品有米、面、油、餐具、鞋帽、被褥、专业技能书籍、学习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等等。)从而有效地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例如保运二区职工王培超,低保户,2005年7月份经医院检查最后确诊为尿毒症,脑出血导致偏瘫。患病后,他一家为给他治病花费了近30万元,目前仍旧需要药物维持,并且定期透析,他多次住院大病救助共计10.6万元,是公司工会“爱心超市”的“老顾客”。

2、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共建。

职工大病互助的开展有效地缓解了职工的经济困难,发扬了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密切了企业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了把企业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把职工之间的阶级友情送进千家万户,维护了矿区和谐稳定。例如退休职工韩伟,患肺癌,2012年住院进入统筹自付费用15471.41元,大病救助7236元,另外集团公司工会送慰问金1000元和价值700元的生活必需品,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3、提升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带动了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从组织发动到实际运行,都是由工会组织来运作。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怀着对职工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有效地提升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实现了工会工作的创新,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了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水平。例如社区中心困难职工李孝才,工资低,妻子无业,儿子上大学,女儿读高中,本人癌症,多次到上海治病,为此,他不仅耗尽了全部积蓄,并且债台高筑,李孝才患病三年来共获得大病救助5.5万元。近日,当得知他从上海转回淮北矿工总医院的消息后,公司工会干部和单位领导又特意到医院看望,并送上慰问金。公司领导结对子慰问,工会大病救助,基层单位关心,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帮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他因无钱看病带来的烦恼。每谈及此事, 李孝才一家感动之情溢于言表。

三、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体会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工会组织打造的品牌工程。石台矿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主要是:

(一)有集团公司工会的有力指导和公司党委的坚强领导、行政的大力支持

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是离不开集团公司工会领导和石台矿业公司党政领导的亲切关怀、有力支持和帮助。集团公司工会权益部领导自始至终全过程跟踪指导,给予了大力帮助。公司领导多次过问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带头参加互助活动。11名公司领导主动与大病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公司基层党政领导也都带头参加活动,全公司科区级干部在工会的组织下与大病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定期检查考核帮扶工作落实情况,并与“星级党支部”创建活动挂钩。

(二)有广大工会干部热烈响应和精心组织、扎实推动

公司各级工会把组织实施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职工,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怕困难,不讲条件,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全面履职,无私奉献,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3年,石台矿业工会将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2013年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总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工会2013年权益保障工作意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加强和创新管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构建和谐平安矿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职工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努力使工会权益保障工作成为“民主、维权、帮扶、和谐”的工会品牌。

谢谢大家!

第15篇:参加龙岩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龙岩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龙岩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二、有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住院费用发票;(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三、有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住院费用发票;(2)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的人员提供:(1)住院费用发票;(2)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补偿表(盖印及签章);(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五、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只参加互助活动的人员提供:(1)住院费用发票(原件);(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3)住院出院小结(原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证明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的有效证明;(6)申请人存折复印件;(7)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

六、申请女特病补助的需要同时填写女特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七、对以上住院材料,申请人要求索回原件者,工作人员检查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检查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方可退回原件,复印件才能当原件附件使用;或者只提供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盖原件保存单位印“与原件相符”字样,没有参加任何医保需要提供原件。

第16篇: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管理,促进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简称“互助保障活动”)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第三条

县以上总工会负责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和区总直管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动员工作。

第四条

互助保障活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简称“互助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活动。

第六条

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工会会员(简称“参保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的75%。 第七条

互助保障活动以1个年度为周期,互助保障活动每年度周期期限(简称“互助保障期限”)自参保会员缴纳互助保障活动费(简称“互助费”)并办结参保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

参保会员应当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费,缴费标准为每周期每人70元。基层工会对会员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劳模参保缴费按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每周期的缴费标准视收支情况予以调整。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第九条

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费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广西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 1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

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元(含)—10000元范围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元(含)—30000元范围的,按25%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补助。

(二)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

1.在互助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

4.所在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5.所在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6.所在地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7.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8.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9.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二)身故补助。1.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参保会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参保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参保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参保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

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简称“互助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办理互助保障活动业务。

(一)互助协会内设办公室(简称“互助办”)配备16-20名工作人员,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综合业务经办;负责指导各级相关机构业务工作;负责驻邕中直、区直单位办理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事处”(简称“互助保障办事处”), 配备4-7名工作人员,办事处接受市总工会直接领导,协助互助协会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业务。具体负责办理本级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指导辖区内各代办点开展业务活动。

(三)各县(市、区)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代办点”(简称“互助保障代办点”),配备1-3名工作人员,代办点接受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协助办事处办理辖区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交、代理补助申请、日常业务管理等。

互助办、办事处、代办点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按互助保障活动周期内各上缴互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办事处、代办点的负责人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商互助协会任命。

第十三条

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招录、聘用和管理。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的聘用情况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互助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互助保障活动业务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从自然年度统筹的互助金总额中按10-15%的比例提取,每自然年度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提取比例的调整由互助协会提请自治区总工会决定。

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由互助协会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编列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互助金由参保会员缴纳的互助费、各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社会各界的捐助、利息及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六条

互助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会员住院医疗和身故补助、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支出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协会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互助协会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户(简称“互助金专户”),对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互助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互助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互助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收支失衡,其补助支付责任由参保会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互助保障活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会员公布互助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互助金执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互助金安全和完整。同时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互助保障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自治区总工会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单位参加本计划(含新参加和续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一)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下载的并盖有本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确认的记录本单位最近一次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列表》及其相对应的银行《社会保险转帐凭证》;

(二)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及名册电子版;

(三)填报《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可在http://www.daodoc.com下载);

(四)缴纳保障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五、参加本计划(新参保和续保)的手续

(一)核定参保人数及参保人的参(续)保资格,把保障费划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申领新参保的编号;

(三)填写《人员名册》及《申请表》;

(四)持参(续)保所须提供的资料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五)经办机构审核后加盖公章交还《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各一份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参(续)保人数领取《告知书》,填写相关资料后发放给参(续)保人。

六、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30日执行免责期。

2、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期间需增加新参保人员的。

例:某单位到6月1日才参保或新增加人员,那么,保障费仍按50元/人缴交,而保障期则由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免责期。

(二)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免责期。

(三)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四)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的,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六)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滿止,不再办理续保。

(七)因各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的,本计划责任也同时停止,如在本计划保障期内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恢复其相应的本计划待遇。

七、保障费缴交标准

参加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为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爱心和帮助,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其余由职工个人承担。基层工会也可以给予资助(实际每人每期划拨缴纳保障费40元即可)。

保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八、保障责任范围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或一般门诊不列入保障责任范围。

九、保障金给付标准

(本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10%。

例1:某企业一女工参加了本计划,今年6月在三甲医院住院17天,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显示:住院总费用10418.03元,其中:(1)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2)自费费用834.84元;(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660.55元;(4)起付标准以下费用2000元;(5)统筹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1357.16元;(6)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5428.6

32 元。那么,该女工此次住院可得到的保障金是:总费用10418.03元-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自费费用834.84元=9446.34元×10%=944.63元。

例2:某单位一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患癌症,在保障期内5次住院动手术和化疗,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达105369.40元,未超过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那么他每次住院都可以领取本计划的保障金。

十、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的保障金计算

参保人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治疗的,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计划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或保障期满前的保障期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费用,按标准计付保障金。在保障期满续保的,如给付标准有调整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标准计付保障金。

十一、本计划不承担的保障责任

(一)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五)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如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计划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也不退保障费,对由此而造成本计划损失的,本计划经办机构有权向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二、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资料

(一)经参保单位工会盖章的《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五份(《保障金申请表》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http://www.daodoc.com下载);

(二)由参保单位提供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本单位参加本计划《人员名册》有该患病住院职工(即申请人)资料的一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出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诊治医院病案室(科)提供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可直接到诊治医院病案室提取)的入(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小结);

(六)本计划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如没有工商银行存折的,则在申请保障金前办理。

以上材料第

(三)、

(四)项经本计划经办机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

3 十

三、申请保障金的手续

(一)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保障金时,应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开出之日起90天内(逾期视作放弃)向本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三)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齐备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时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查询密码协助本计划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四)本计划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的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划拨保障金到申请人存折。如申请人由于死亡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指定银行存折的,由单位工会代办。经办机构将保障金划到单位工会的账户上,由单位工会将保障金给付申请人。

十四、标准的调整

市职工济难基金会有权根据本保障期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项目和保险水平的变化,相应调整下一保障期的缴纳保障费标准和给付保障金标准。

十五、缴交保障费经办银行户名及账号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住院计划) 开户银行:工行长寿支行 账号:3602013829200018628 十

六、申办保障金经办机构

(一)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市二宫内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三)联系电话:84421139

(四)传真电话:84421129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2006年10月

第18篇: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

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

1、补助: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范围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一致。按照职工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 在太原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

费用,补助40%;

(2) 经批准转往外地诊疗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

用,补助35%。

在40%(35%)补助后,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的(或虽未达到大病互助标准,单个人自负金额达到5000元的),按自付金额的20%另行给予补助。

2、救助:未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按照职工在门诊(参照太原市医保特定病种)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5000元(含)以上按20%进行救助。

3、帮扶:凡参加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的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本人医疗费自费部分在3000元(含)—5000元的,按15%予以帮扶。

4、特殊救助:凡经过医保和大病互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仍超过10万元以上或单位患重大疾病职工过多的,经本人和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属实、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总领导同意,即可予以特殊救助。

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且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与医保赔付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19篇: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8.28日

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为了协助政府解决职工因病致贫问题,帮助患大病职工减轻过重的医疗费负担,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障进行有效补充,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组织实施,职工按照单位团体参加,互济互助性质的医疗保障方式。参加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缴纳少量互助金即可在患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的医疗费补助。

第一章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治市总工会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长治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方式为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团体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应全部参加。

本办法所述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与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不是本单位职工,不得采用挂靠等方式假冒本单位职工参加;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不领取工资或生活费,仅在该单位挂名或留存劳资档案的不得参加。 第二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工人数的有关报表,一般以工资表为准;

2、《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3、《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名册内容: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除书面材料外同时应报送EXCEL格式的电脑文件)。

第二章 互助经费

第三条 互助活动经费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 参加互助的职工必须近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行政或工会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互助金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互助金每年缴纳一次,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互助时一次收取,收缴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成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委工会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设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以上工会的下属基层工会设立代办点,代办处、代办点要配备代办员。代办处、代办点、代办员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工会经费负担,按照互助金的2%从工会经费中提取。其中市总工会负担互助中心、市直单位代办处、代办点工作经费,各县(区、市)总工会及基层代办处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市)总工会负担。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代办点)负责收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代办处,各代办处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心。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代办处,代办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中心。中心在接到代办处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于参加医保职工的申请,须在60天内审批办理终结;对于未参加医保职工的申请,须在90天内审批办理终结。

第十条 中心对全市的互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支付、统一核算。

第四章 补助申请与标准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助职工大病住院治疗和慢性病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由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到代办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大病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凭证(原件)。

2、《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证;

5、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经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数次住院费用或慢性病累计门诊和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互助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

1、一次性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住院费用达到10000元(含10000无)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7%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2、数次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

补助标准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数次性住院费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7%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3、慢性病累计门诊和住院交叉治疗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

补助标准为:慢性病累计门诊和住院交叉治疗费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门诊治疗费用统一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3%进行补助,住院费用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本办法所述慢性病是指《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9种慢性病,必须经过当地医保部门审批认定。

4、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的补助金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额总额超过其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时,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5、患病职工一次性住院期间跨两个互助期并且两期互助活动均参加的,按住院天数较多的一期的规定核算;只参加其中一期的,只对该互助期内的费用进行补助,按在该互助期内住院天数占总住院天数的比例进行核算。

6、患病职工分别在不同级别及地区医院住院,按不同的补助比例分别进行补助核算;补助计算基数无法分开的,按不同级别住院费用总住院费用的比例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助范围和补助金计算基数与长治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即医疗费项目在《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之内。补助金计算基数为医疗费总费用扣减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补助,必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逾期中心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3、有欺诈、作弊行为;

4、非本单位人员假冒本单位人员参加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指的行为及其他故意骗取医疗补助金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一般为本年度的10月1日至下年度的9月30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0年7月30日经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20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

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的60%(含本数,下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计划。

4、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5、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期内,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五项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2、因治疗需要转异地就诊的,职工垫付医疗费到本地

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3、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的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4、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范围支付之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会员可以领取按照规定由职工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

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结构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

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职工医疗互助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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