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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30日执行免责期。

2、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期间需增加新参保人员的。

例:某单位到6月1日才参保或新增加人员,那么,保障费仍按50元/人缴交,而保障期则由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免责期。

(二)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免责期。

(三)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四)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的,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六)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满止,不再办理续保。

(七)因各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的,本计划责任也同时停止,如在本计划保障期内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恢复其相应的本计划待遇。

五、保障费缴交标准

参加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为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爱心和帮助,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公司工会出资20元,个人出20元,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六、保障责任范围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或一般门诊不列入保障责任范围。

七、保障金给付标准

(本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10%。

例1:某企业一女工参加了本计划,今年6月在三甲医院住院17天,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显示:住院总费用10418.03元,其中:(1)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2)自费费用834.84元;(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660.55元;(4)起付标准以下费用2000元;(5)统筹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1357.16元;(6)统筹

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5428.63元。那么,该女工此次住院可得到的保障金是:总费用10418.03元-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自费费用834.84元=9446.34元×10%=944.63元。

例2:某单位一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患癌症,在保障期内5次住院动手术和化疗,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达105369.40元,未超过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那么他每次住院都可以领取本计划的保障金。

八、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的保障金计算

参保人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治疗的,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计划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或保障期满前的保障期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费用,按标准计付保障金。在保障期满续保的,如给付标准有调整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标准计付保障金。

九、本计划不承担的保障责任

(一)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五)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如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计划即终止

对其的保障责任,也不退保障费,对由此而造成本计划损失的,本计划经办机构有权向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申请保障金的手续

(一)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保障金时,应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开出之日起90天内(逾期视作放弃)向本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三)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齐备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时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查询密码协助本计划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四)本计划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的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划拨保障金到申请人存折。如申请人由于死亡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指定银行存折的,由单位工会代办。经办机构将保障金划到单位工会的账户上,由单位工会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将保障金给付申请人。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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