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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4 08:34:16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合同延迟履行

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你接受了,合同继续有效,不接受,就是对方违约,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说你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是你已经收货了,对方属于瑕疵履行,你有权退货在交付期限超过后,原告从来未履行过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应认定合同继续在履行。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合同解除权成就后,解除权人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解除权是否消灭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有关撤销权的消灭事由中,合同法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解除权可以类推适用撤销权的该项规定。另外,合同法虽未对解除权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但根据民法的权利失效理论,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形成权并以自身行为使对方产生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信赖的,应认为该权利消

灭。

解除权成就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邢怡法官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她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仍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如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未获合法执照,则有权终止合同。然而,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仍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

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推荐第2篇: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解读国企的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审结管理。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与我方结算前,监管对象须填报合同履行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监管主体“四做四看四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形式审查,看结算业务合同,核对该笔结算业务有无合同依据;做实质审查,看结算内容与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符合性,核对与合同是否一致;做内部程序审查,看验收及复核程序的完备性,核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合;做外部实体审查,看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适当性,核对是否与法律原则相一致,进行外部的法律风险判断。无监管主体的审核,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

检查监督是监管主体根据监管计划,对定时定量随机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主体每季度按照类别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体合同履行监管计划,按计划抽查核对合同履行情况,依据抽查情况形成合同履行监管记录,并将监管情况同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方法有书面审核抽查、现场穿刺测试抽查、全程跟踪抽查、验收抽查四种。

书面审核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办单位或部门调取相关履行资料,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现场穿行测试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报告中填写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发票、实物或成果等,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履行报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现场实地监管作为监管侧重点。

全程跟踪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已成立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对其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方式分为见证点、仿站点和停止点。见证点依据标准,察看资料,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仿站点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盯紧目标点,有问题不能进入下一程序;停止点合同履行有问题,停止进行。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履行实地监管方法。

验收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但还未经验收的合同,通过参加合同履行情况验收会或其他验收形式,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监管缺位或失位,都会种下法律隐患或产生法律风险。所以,对合同履行实行统一监管,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不可推卸的一种责任。只有监管到位,才能提高履约质量,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和价值。

推荐第3篇:《合同履行管理办法》(精)

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 知

文件编号:青麒综合[012]005 制定日期:2012年3月5 日 收文:各公司、各部门 副本:戴总

发文:财务部、综合部

事项:关于合同履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说明:

《合同履行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25日由公司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各合同履行部门应将该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综合部和法务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综合部和法务部备案。 合同履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各分公司、各部门合同履行流程,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制定办法。

一、合同履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效的合同对于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履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1、我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做到我公司一方不违约;

2、督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如对方在履行中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密切关注,及时做出反应,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为以后处理合同纠纷做准备。

二、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方法

合同履行部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都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我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

如:支付款项的,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在原始凭证上应写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交付货物的,应索取正式的收货凭证等。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同时,催告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如有些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催告。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重要的事项、催告、异议等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便有据可查。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我公司已经履行事实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同时,如果我公司一方不慎违约了,应尽量避免被对方掌握证据。对我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两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我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四)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合同履行部门应当慎重对待,并及时与法务部沟通和联系,由法务部参与处理前述问题。我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的制度和流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法务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合同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交货期限、付款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务部的监督检查合同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配合工作。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我公司领导,由我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三、合同履行管理的具体程序

1、合同审批通过后,合同经办人应当多提交一份合同留存于法务部备案,法务部亦有权要求合同经办人留存一份合同在法务部;如有电子版合同,应同时通过RTX传至法务部。

合同审批通过时,法务部律师应当根据合同情况,向合同经办人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辅助文件,如订货单、送货单、验收合格单、收货确认书等。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当日或次日以书面形式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总结、归纳,并对相关部门的相关人

员进行合同交底;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一式两份的简明书面说明,一份交给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另一份由参与交底的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还给法务部。

2、法务部律师应当将上述合同的内容填写在《合同履行管理一览表》(见附件1)。

3、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当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保 3 管公章的人员提供经法务部填写的《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见附件2),公司保管公章的人员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核对、填写相关合同的盖章和收回情况,并签字确认。

对于经核对尚未盖章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向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核对的人员(下称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提供《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由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核实合同未盖章的原因和情况,并在《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上注明事由并签字确认。

对于经核对作废的未盖章合同,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应当于核对当日将未盖章合同及合同审批表交回法务部,法务部及时作废合同和审批表,作废的审批表归档于法务部。

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负责盖章合同(原件)的收回工作,公司档案室负责盖章合同原件(公司需留存两份)的保管工作。被保管的合同原件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外借。相关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合同的,应当使用合同复印件。

4、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日的下一周起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提供经法务部填写的《合同履行核查表》(见附件3),由该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核查该合同履行部门核查日前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情况,该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履行核查表》落实和填写合同履行情况,并签字确认。

对于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当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并指导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如何收集和保存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前述书面材料经法务部检查后,应当统一由档案室保管;如果前述书面材料属于财务部保管范围的,则仍由财务部保管。在对前述书面材料进行交接时,应以同一个合同为单位进行交接,由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法务部、档案室(或财务部)三方签署《材料交接明细表》(见附件4),《材料交接明细表》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相关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前述书面材料的,应当 4 使用复印件。

5、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后,法务部律师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⑴对于合同履行情况涉及财务部的,需向财务部提供《合同履行核查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核查和填写情况,并签字确认;

⑵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原因和情况,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重大违约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⑶对于正常履行且无问题的合同,本次核查工作完成。

6、法务部应当将每周核查情况如实记录在电子版的《合同履行管理一览表》中,并将每周核查完毕的表格存档。

7、对于履行完毕或合同期满、终止、解除的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部、公司档案室、财务部等部门办理归档手续。法务部每月月底应将履行完毕合同的《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合同履行核查表》交予档案室归档,并由双方签署《材料交接明细表》,《材料交接明细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经济处罚

合同履行部门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法务部向公司综合部出具《关于违反合同履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书》(见附件5),由公司综合部请示相关领导后,由公司综合部按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1、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综合部应当给予经济处罚,处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合同对方根据合同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等)的,综合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合同金额、我公司违约责任等情况)另行给予经济处罚,处罚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五、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部门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合同对方单位持有先盖章合同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等)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向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对公司离职人员经手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制度

公司职工离职时,公司综合部应向法务部提前核实该职工经手的报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该职工经手的报审合同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该职工接受相应经济处罚和出具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书面文件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推荐第4篇: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

A、单据与合同相符 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

2、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 B、港务局 C、商检局 D、海关

3、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 2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 )美元。

A、2000 B、2200 C、2100 D、2150

4、托运人是凭( )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5、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6、若L/C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规定,(

A、装运的最后期限与L/C的到期日相同 B、该证无效

C、该证必须经修改才能使用 D、装运期可视为与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 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 D、银行应接受单据

8、L/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9、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10、海运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 )。

A、必须与L/C完全相同 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L/C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以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下列单据,( )是银行有权拒受的。

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 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提交的单据

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 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

2、制单结汇节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致是( )。

A、单单一致 B、单证一致 C、单货一致 D、单合(同)一致

3、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

A、7月30日 B、7月15日 C、7月25日 D、8月15日 4.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失,它可以向( )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门

5、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 )。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提单

6、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有 ( )

A、不定期结汇 B、押汇 C、定期结汇 D、收妥结汇

7、在实际业务中,凭L/C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L/C有效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方法是( )。

A、担保议付 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8、审核L/C金额和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 A、L/C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L/C总金额 D、若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L/C金额应有相关的规定

9、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 )和( )。

A、开证申请书 B、合同 C、整套单据 D、信用证

10、若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上规定“DRAW ON US”,则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应该填( )。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受益人 D、通知行

三、判断题

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

2、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

3、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既可不受追索地取得货款。

4、《UCP6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

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6、不清洁提单上的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来的。 7、《UCP600》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

8、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9、在信用证未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的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

10、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1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12、海关发票是出口国海关为了统计出口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口人填写的一种专门格式的发票。

13、L/C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L/C,而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卖合同。

14、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和所附的货运单据,扣除利息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的过程称为议付。

15、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验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四、名词解释

1、出口押汇

2、商业发票

3、装货单

4、大副收据

五、简述题

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

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

5、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推荐第5篇: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合同履行阶段管理工作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一切以合同为准、一切依据合同”的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开展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及履行质量。

1.合同交底的管理 1.1职责

1.1.1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分析、交底和分解工作。

1.1.2集团和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和交底要求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条款的具体执行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监控工作。

1.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合同的履行情况。

1.2流程

1.2.1合同签订后,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

1.2.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部门分析结果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交底,签订“合同交底记录单”(附表2),向相关部门、人员介绍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风险防范,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1.2.3金额较小的合同子公司合约预算部可只填写“工程概况表”(附表1)发送到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便执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不仅要进行工程交底,签订“合同交底记录单”(附表2),还要研究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填写“合同风险监控分解表”(附表3),结合合同约定进行合同风险防范交底,将风险要素进行分解,并向各风险监控部门发出重要风险提示,各风险监控部门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将风险要素进行细化并根据要求做好分工及职能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及监控工作。

2.合同工期的管理 2.1职责 2.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进度的控制。 2.1.2集团总工办负责对工程进度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流程

2.2.1子公司工程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工期目标和重要节点工期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合同签订后,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细化《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子公司工程部工程经理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审核时重点关注总工期是否合理,各工序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同材料、劳动力、施工场地等资源的供应相适宜。批准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将成为控制施工进度和处理工期索赔的直接依据,对子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工作均具有约束力。

2.2.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每月编制《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认可后报子公司工程部,月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并对之前发生的进度滞后情况制订有效的补救措施,还应有必要的劳动力计划和机具设备配置计划。子公司工程部应对《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审批,并提出实质性意见,确保落实。

2.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应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关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发现问题及进度偏差,应在监理例会上通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确定对策,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发各相关单位,并上报集团总工办。

2.2.4集团总工办定期或不定期去项目巡查,指导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集团领导。

3、工程质量的管理 3.1职责

3.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控制,并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3.1.2集团总工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子公司工程营造工作,参与重大方案的评审,组织各节点的工程质量检查、督导工作。

3.1.3子公司相关部门如工程合约预算部参与施工方案评审工作、参与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3.2流程

3.2.1事前控制---子公司工程部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及进场的施工要素进行审核并持续控制;应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评审,重大方案须有总工办参加;大面积施工前,应组织样板评审和验收,保证施工工艺和施工效果满足规范要求;各分项工程完工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对隐蔽工程要特别关注。

3.2.2事中控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要加强现场巡视,密切关注材料质量、混合料的配合比、施工机械运转情况、计量设备的准确性、上岗人员的组成及变化等,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受控;应每月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形成报告上报项目公司和集团领导,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下达停工指令。

3.2.3事后控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按国家规范要求,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竣工预验收及正式验收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验证。

4.合同付款的管理 4.1职责

4.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核实工程的形象进度及验收情况;负责资金的支付。 4.1.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合同付款的计算和核对工作,完善成本动态管理的数据。

4.1.3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将每月实际付款情况书面告知子公司工程部相关人员。4.1.4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上报的合同付款资料的二次审核。 4.2流程

4.2.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于当月25日前,将《工程付款申请表》(附当月完成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报送监理公司,经初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工程部。

4.2.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须严格按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当月水电用量及其他应扣款项等内容,经工程部工程经理及分管领导确认后,送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在有效资料齐全后7天内完成合同付款的审核工作。

4.2.3合同付款审批完成后,项目工程部填写《资金支付联审单》,经子公司工程部预算经理会签及分管领导确认,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支付。并负责登记资金台帐。

4.2.4子公司财务部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实际付款金额和对应单位等数据交子公司工程部相关人员完善进度款台帐和成本动态管理数据。

4.2.5合同外付款(包括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前、超额5%以上和无合同支付等),无论由何单位和部门提出,都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其原因和必要性,先报集团领导审批再走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5.工程变更的管理 5.1职责

5.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核实工程变更的现场实际情况,发起变更审批流程;负责全过程跟踪工程变更的发生、执行和验收工作。

5.1.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计算工程变更的费用,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5.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二次审核,并从成本动态管理目标角度提出应对建议及措施。

5.2流程

5.2.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描述变更实际情况,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部工程经理审核变更的必要性,并签署意见,送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其中需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先由设计人员签字认可,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

5.2.2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合同规定计算变更费用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定。

5.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根据签字完毕的《工程变更审批单》上的最终意见,录入联系单,签字盖章后下发施工单位,并抄送监理公司。

5.2.4无论由何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同时填制《 变更联系单》 和《 工程变更审批单》 ,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情况,以及变更所造成费用的增减。

5.2.5所有的《工程变更审批单》必须经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签署意见,并计算其变更金额。《变更联系单》和《工程变更审批单》原件交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留底存档。

5.2.6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二次审核,根据成本动态管理的目标对超目标或即将超目标的变更提出应对建议和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工程变更流程的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集团领导。

6.材料验收的管理 6.1职责 6.1.1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对验收过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管。

6.1.2子公司合约预算部负责材料、设备的询价认价工作,完善成本动态管理数据;参与材料、设备的验收和过程的监管工作。

6.1.3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规范项目材料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制度、流程工作。6.2流程

6.2.1材料、设备抵达现场时,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组织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验收标准(如有供货样板则参照样板)验收到货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并验证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文件以及随附技术文件后,填写《设备进场验收单》、或《材料进场验收单》。

6.2.2 若验收时发现不合格材料,子公司工程部验收人员出具《不合格材料、设备通知单》、、报项目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审批,确定须做退货处理,子公司工程部招采人员负责通知供应单位立即办理材料、设备退货;暂时无法办理退货的材料、设备,子公司工程部招采人员须在材料、设备外包装显眼处,贴不合格标签,做好标识处理,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6.2.3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场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设备抽查表》。如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更换品牌、型号等情况,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即时整改。

7.合同结算的管理 7.1职责

7.1.1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负责组织审核结算书,发起结算审批流程。

7.1.2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审核施工方上报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填写填写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7.1.3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已付工程款、扣罚款、违约金。

7.1.4集团合约预算部负责子公司上报结算书的二次审核,负责集团内部的审批进程。7.2流程

7.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按照合同中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方提交结算相关资料,并负责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的审查,同时致函与结算工程相关的其他施工方,以明确是否有交叉索赔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待各项内容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并由子公司工程部工程经理及主管工程副总签字确认后交予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

7.2.2子公司财务部对提交结算施工方的付款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有无扣罚款、违约金、借款、水电费、检测费等,审核完后书面资料交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

7.2.3子公司工程合约预算部根据子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和财务部提供的《工程竣工评估报告》、《付款情况核对表》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与集团合约预算部形成初步意见后,组织施工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后编制结算书终稿,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7.2.4集团合约预算部对子公司上报的所有结算书进行二次复核,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维护公司利益。

推荐第6篇: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

A(建筑公司)与B(水泥厂)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在2013年度,由B为A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为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为保证A不拖欠货款,C(玻璃厂)为A做担保,将一生产设备质押给B公司,与B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C为A的担保人,将C的生产设备质押给B,如A不按期付款,B有权变卖设备用来低偿货款。又因C此时生产任务较重,所以经双方协商,该生产设备先由C使用。(注双方未约定具体交货日期)

合同签订后,2013年2月10日B向A发运水泥250吨,A于当月14日给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水泥的销售旺季,B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没再给A发货,A多次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A公司购得水泥单价比原订货价高100元。进入11月,水泥滞销,B于11月10日、11月30日两次发货250吨,A收到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B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成,B于12月又发250吨水泥。至此,B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合同。要求A付款,A拒付。B要求变卖C的设备,C也认为B违约,拒绝。

请问:

(1)能否认定B迟延履行,为什么?

(2)能否支持A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为什么?

(3)B能否变卖C的生产设备,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4万元可否要求B赔偿?并说明理由。

分析:

(1)能认定B延迟履行。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又称为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履行迟延是实践中较常见的债务违反的形态。履行迟延是以一定的时间来确定的,通常是以债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来判断的。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因此,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是应当按照建筑公司对水泥的需要发货,在建筑公司多次催货后,水泥厂仍不履行合同,既可认定是延迟履行。

(2)能支持A解除合同的主张。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例是第三种情况,因为B已构成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而且其违约行为已造成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因而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B不能变卖C的生产设备。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本例中,A没有违约,在B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A有权对B的付款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且A已经提出了解除合同。B只有在A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变卖生产设备。

(4)本案应支持A的主张解除合同。

在全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有以下法律后果:

1、请求强制履行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于可能的范围内,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时,债务人还应承担对债权人所造成的其他损害的法律责任。但依债务的性质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强制债务人履行。

2、请求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债务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在金钱之债,债务人应当支付双倍利息,其他债务也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3、解除合同

在合同之债,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债权人解除合同,原则上要经过催告程序,即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履行迟延时的加重责任

履行迟延时的加重责任发生在不可抗力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债务人履行迟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债务人能够 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行损害也难免发生的除外,这时仍应依风险负担的原则确定债务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未及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这时由于地震致使房屋倒塌,则房屋灭失的责任应由出租人负担而不能由承租人负担。

此外,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加重迟延履行一方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部分履行迟延:

债务人部分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迟延部分的履行及因部分迟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果迟延部分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如果因部分履行迟延使得债权人对于整个债务的履行已无利益可言,则债权人可拒绝部分履行,返还已受领的部分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是否无利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具体情事决定。

本例中,B的行为属于部分迟延,B后来发给A的三批货,全部退还给B。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的4万元可要求B赔偿。因为此损失是由于B的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由违约方承担。

推荐第7篇:合同履行与合同中止

合同履行与合同中止案情介绍:

徐某是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签定后,企业安排徐某先到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徐某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了企业的嘉奖。三个月试用期过后,企业安排徐某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于是,徐某更加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发展前途充满信心。

半年后某天,徐某收到国外亲属的来电,称其在国外患病,希望徐某能去看望,徐某思考再三,决定请假前往,于是,徐某向企业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徐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徐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在国外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需要继续给予帮助,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徐某虽然仍存好感,但认为再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徐某尽快回来。

又一个月后,徐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企业告知徐某: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徐某工作,请徐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徐某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徐某认为:自己离开企业时请了假,现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以自己四个月没有来上班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依据。

企业认为:徐某离开企业时间长达四个月,因其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已经另外找人顶替了徐某的工作,所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徐某请假离职四个月,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

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本案中,徐某因出国探亲而请假四个月,其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其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徐某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可予中止履行;徐某应企业要求缩短假期已尽快回来并继续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应已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企业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反而作出终止合同决定缺乏依据。因此,企业同意徐某长期请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徐某回来上班后双方应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推荐第8篇:第九章进出口合同履行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B )。

A、单据与合同相符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

2、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B、港务局C、商检局D、海关

3、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 2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B)美元。

A、2000B、2200C、2100D、2150

4、托运人是凭(B)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A、托运单B、装货单C、收货单

5、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B)。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6、若L/C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规定,(A

A、装运的最后期限与L/C的到期日相同B、该证无效

C、该证必须经修改才能使用D、装运期可视为与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

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D)。

A、银行将拒收单据B、买方将拒收单据

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D、银行应接受单据

8、L/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A)。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D、只能部分接受

9、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B)。

A、受益人B、开证申请人C、开证银行D、卖方

10、海运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 C)。

A、必须与L/C完全相同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L/C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以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下列单据,(ACD)是银行有权拒受的。

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提交的单据

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

2、制单结汇节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致是(ABCD)。

A、单单一致B、单证一致C、单货一致D、单合(同)一致

3、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B)。

A、7月30日B、7月15日C、7月25日D、8月15日

4.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失,它可以向(ABC)索赔。

A、卖方B、承运人C、保险公司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门

5、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ABCD)。

A、托运单B、装货单C、收货单D、提单

6、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有 (BCD)

A、不定期结汇B、押汇C、定期结汇D、收妥结汇.

7、在实际业务中,凭L/C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L/C有效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方法是(AC)。

A、担保议付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8、审核L/C金额和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ABCD)

A、L/C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L/C总金额

D、若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L/C金额应有相关的规定

9、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BD )。

A、开证申请书B、合同C、整套单据D、信用证

10、若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上规定“DRAW ON US”,则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应该填(ACD)。

A、开证申请人B、开证银行C、受益人D、通知行

三、判断题

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F)

2、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

(T)

3、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既可不受追索地取得货款。

(F)

4、《UCP5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T)

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T)

6、不清洁提单上的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来的。(T)

7、《UCP500》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T)

8、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 F)

9、在信用证未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的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

(T)

10、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T)

1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

而拒绝另一部分。(F)

12、海关发票是出口国海关为了统计出口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口人填写的一种专门格式的发

票。(F)

13、L/C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L/C,而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

卖合同。(T)

14、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和所附的货运单据,扣除利息后将票款垫付给

出口商的过程称为议付。(T)

15、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验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F)

四、名词解释

1、出口押汇

2、商业发票

3、“四排、三平衡”

4、装货单

5、大副收据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商业发票是一笔业务的全面反映,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同时也是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不可缺少的文件,因此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在单据制作过程中,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装货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它既能用作装船的依据,又是货主用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又叫关单。对于托运人来讲,它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来讲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指当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

五、简述题

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

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

5、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改单需要先向银行要一份他们的改证申请表,不同银行的表格不一样。

填写申请表,主要需要注意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受益人、申请人都别填错了。改证申请表的一般都有一些已经列好的改证项目,如果正好就直接划勾填上修改后的信息,如果没有请在“others”里面另填。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改证的项目写清楚,信用证中每一项前面都有编号(如45A、46A等),这些都要写清楚,明确是要添加还是删除或者修改某一项。另外,如果修改的项目较多的话,一定要用序号的方式一条一条分别列出来。

填写完毕,打印出来盖章就可以提交银行了。

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平安交接,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相互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

海关发票是用来清关的,主要有:加拿大,美国,西非等海关发票,客户清关时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具体什么优惠政策,我也不知道呵呵,可能是退税或在税率上,还等高人指点,重要的是要保证海关发票要与商业发票的内容一致,另外海关发票在填下的时候有一些注意事项,有时间给你打上来。

5、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单证一致,符合UCP与ISBP的相关条款规定,一般有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及产地证;

在制单过程中,应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六、案例分析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付款人,受款人,开证行,议付行等全部参与者的同意才能生效,而对于买方开的信用证修改书,我方不予理睬,表明我方不同意其修改,信用证的修改不成立。我方持有的保险申请与原信用证 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1)可能会造成信用证的修改无效。

(2)正确的渠道是:向买方一次性提出修改的内容,让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通过通知行转交给卖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严格的话可以,但若银行认为这不属于实质性不符,也可给予付款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理由(1)(2)不成立,理由(3)成立;可见UCP600第十八条,十九条

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可以获得货款。交单日可以顺延到6月10日这第一个营业日

推荐第9篇:合同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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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方式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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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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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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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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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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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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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第11篇: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内容

一、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和动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义:1.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3.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三、合同履行其特征: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2.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3.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4.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5.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履行地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1.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2.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

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08年2月,原告赣州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被告云南省某水电公司(以下称“水电公司”)就某水利水电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水电公司委托设计院对某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为130000元。后由于水电公司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便于2009年2月以其经营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水电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云南省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院的审查与裁定

区法院接到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材料之后,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水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

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遂于2009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水电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于是便需要分析。事实上,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本案中,区法院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12篇:三项合同履行情况汇报

河湾林场十八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

河 湾 林 场

三项合同履行情况

二O一五年三月

2014年河湾林场《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2014年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的顺利完成,实现全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在林场十七届三次职代会上,林场与林场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林场与工会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共同遵守并认真履行了三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用工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1.林场严格按照林业局的要求,认真执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维护职工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能够按时足额以货币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卫生,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在岗女职工与男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并严格按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享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3.林场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了企业统筹部分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险种的保险基金。

三、生活福利、企业文化建设

1.场党总支和林场坚持以人为本,从关心职工生活入手,做到生产与生活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

2.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今年以来,林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弘扬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的思想,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参加上级的各项活动。尽最大努力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了情操,为全面完成2015年各项生产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年来,局场两级领导还走访慰问了困难户、困难职工、老干部、职工遗属等,为他们送去了组织上的关怀和温暖。

四、职工培训

林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调度、技术员、段长、检尺员、油锯手等还参加了林业局首席职工的考核与竞争。2013年全场全年无一起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职工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位代表,2014年在林场与工会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履行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林场的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2015年,林场与工会将继续改进不足,发扬优点,一切以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实现林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职工整体生活水平做出更大努力和贡献。

2015年3月

第13篇:采购合同履行程序(版)

****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履行程序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特订立此合同管理程序。

1、采购意向申请

批。

2、单项采购物资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要进行招标对比质量及价格,招标小组成员(暂):组长:,成员:。投标单位至少不低于三家,招标小组成员应对招标的信息保密,否则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非特殊情况招标结果应在三日内通知投标方。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质量和价格对比,对比结果及时上报,应做到所采购物资物美价廉。

3、中标厂需在三个日历天内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由张会锋起草初稿,然后需经过合同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名单(暂): 组长:,成员:。评审小组应严格、认真、客观、全面的评审合同,有异议或拿不准的找相关法律人士咨询,对评审合同内容应严格保密,每次评审合同时评审小组应不低于三人参加。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在合同评审单及合同定稿上签字。

4、凭合同评审小组的签字及合同定稿,交总经理做最后的审阅并签字确定,签字确定后的合同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章时应做好登记。

5、合同由财务部门专人保存,保管人应对合同保密。需要借阅合同的,应由借阅当事人部门经理出具手续或亲自到现场。需要复印或借走的,应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保管人应如实做好登记。

6、此合同管理程序暂定执行,不足之处再加以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1/6/10 由需用物资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审

第14篇: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作者:weice发布于:2012-07-17 18:48:20

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推荐用规范合同)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除签字项外,一律使用打印体,空格处也应以打印体为宜。

2、需货方为建筑公司,填写时应注意写建筑公司的全称,如“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写简称。

3、项目名称也应标注全称,可在合同签订之前上网查询该项目的全称(可登陆专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如项目开发商、中标该项目的建筑商与项目承建商名称是否一致,尽量在合同签订前多收集一些信息),亦可请致电我所,我所将免费为您查询项目相关信息。

4、委托代理人栏应由项目实际出资的基建老板或项目经理签名。

5、最好在合同需方栏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至少要有项目部的盖章,如合同不止一页,应加盖骑缝章。

6、对方如提出变动合同条款的要求,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7、注意填写合同抬头处的合同签订地,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打好基础。

二、履行合同中应注意事项:

1、变更收货人、结算人时必须加盖与合同一致的公章或由合同落款处署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分期付款时,在每一期货款到期日后尽量与对方办理结算,由合同约定的对方委托代理人或结算人签字(注明 “账目已核,情况属实” 字样)。只需对账明确无需强调付款时间。

3、因各种原因双方达成项目供需合意,未签署书面合同即开始供货的口头合同,上述供货中的送货单应明确供货方、需货方、项目名称、收货人身份,同时要求该项目老板(最好是工程标志牌上标明的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公章。

4、口头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及时办理结算,妥善保管结算单据。如有逾期付款应及时联系律师,同时按照无书面合同《业务往来对账单》与需方进行对账,确定债权金额。

三、建议合同签订流程:

1、提供空白合同与对方商定主要条款,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改动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2、合同内容尽量使用打印体,由供方加盖公章。

3、提交对方加盖公司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至少加盖对方的项目部公章,公章印迹应清晰可见。

4、如已经签订确需再改动应在改动处加盖双方公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平时加强对项目的关注,也可与律师联系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了解和收集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老板的资信情况,及时预防货款拖欠,另外也可为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时准备有用信息。

2、送货单一定要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对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指定的收货人签署,不能由其他人签署。

3、出现货款逾期应及时与律师联系,货款逾期时间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1个月是警报期,1-3个月是危险期,3个月以上是高危期,超过半个月即应与律师联系取得专业建议和帮助。

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我所咨询热线:

13637915234400-023-7788我们将派专业律师免费为您服务。

第15篇:扶贫合同履行情况总结

扶贫合同履行情况总结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去年通过扶贫办申报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五百万元,国家财政实际贴息8万元。一年来,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抢抓机遇,勇于创新,利用项目资金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周边农户实现了脱贫致富。

一、促进富余人员就业。公司充分利用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新上红茶、绿茶清洁化自动生产线设备加工项目,由此直接带动周边富余人员36人实现就业,增收70万元以上。

二、就近采购原材料。为更好地带动周边居民增收,公司在建筑厂房时优先就近采购建筑材料、就近选用建筑承包商及劳务人员、就近采购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通过以上措施,年均带动周边居民增收400万元以上。

三、免费提供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公司周边三面环山,农户均以种植茶叶为主。但由于农户自己缺少精加工设备,又未能掌握技术,导致农户每年都是以出售鲜叶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在茶叶生产季节,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户对茶叶进行精加工,以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一年来,拒不完全统计,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共辐射带动 1

贫困村15个,带动贫困农户1000家,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直接和间接促进就业360人,人均年增收12000元以上;企业直接投入帮扶资金8.6万元,扶贫成效显著,企业也更加光彩。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

第16篇:10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C10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S1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贸易中常用的交易条件是∶海洋运输、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CIF、CFR、CIP及CPT贸易术语。在这类交易条件下,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可归纳为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运(托运、报关、装船、保险等)、款(制单、结汇)四个主要环节。

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二)审证。

出口企业(受益人)应根据买卖合同并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UC600”的规定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

对信用证的审核包括通知行审核和出口商审核两个方面。

(三)改证

对于信用证中某些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内容,只要其不违反我国的政策和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方也可不要求对方改证。

改证时应注意∶不能直接向开证行提出改证要求,而应通过申请人进行;对于一张信用证中的问题,应尽可能一次提出修改;应坚持在收到对方银行的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对外发货。

二、(货)备货、报检

三、(运)出口装运:

(一)托运订舱。

由托运人shipper (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COSCO或其代理(外运公司SINO-TRANS)提出托运单(Booking Note),洽订舱位。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受订舱后,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收货单(Mate’s Receipt),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

(二)出口保险

(三)出口报关

1、核销单备案

出口商在报关前,必须先到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2、货物集中港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托运后,外运公司根据船期代各出口企业往仓库提取货物运进码头。同时,出口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1)出口申报

A.申报资格

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

B.申报时间

装货的24小时以前。

C.申报单证

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货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特殊管制的证件:配额证明、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2)审核单证

(3)查验货物

(4)办理征税

(5)清关放行

经核对查验无误后,海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装货单因之又称关单)。

报关完成,海关退回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这两张单据将在收汇、核销、退税时使用。

(四)装船出运

托运人将装货单和收货单交给船方,船方凭以将货物装船。装货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通知船长装货的通知。货物装完后,由理货员会同船方大副在收货单上签字(收货单因之又称大副收据),将收货单交还托运人。

(五)取得提单、通知收货人

托运人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纳运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并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

四、(款)制单、议付

(一)制单

单据的种类依信用证的规定而定,常用的有汇票、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提交厂商发票、领事发票、普惠制产地证书、重量单、装箱单等。

(二)交单、议付

议付行审单合格后,一般按下述三种方法办理出口结汇。

1.收妥结汇

也称收妥付款或“先收后结”,即议付行将汇票即其它单据寄交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索汇,待开证行或付款行通知已将票款划入议付行的帐户,议付行才按当日人民币对外汇的汇价将货款折成人民币付给出

口企业。

2.出口押汇

又称押汇,买单结汇,即议付行应出口企业的请求,买入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全套单据,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到货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货款按议付日的汇价折成人民币垫付给出口企业。在开证行拒付时,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回议付款项。这种作法相当于议付加货币兑换。

3.定期结汇

即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的时间,预先确定一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不管是否收妥货款,都主动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出口企业。

如单证不符,可表提、电提、跟证托收。

五、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退税

S2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货物进口业务中,大多数交易采用海洋运输、即期信用证支付、FOB交易条件。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办理运输

三、办理保险

在FOB、FCA、CFR、CPT的条件下,由进口企业负责办理保险。

同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和外贸运输企业。

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

四、审单付款

银行审单后,一般将单据交进口企业复核。如单、

证一致,则银行须对外付款。如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收单据,并向国外受益人提出异议,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不符点,如进口企业同意接受,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与国外受益人协商处理不符点的办法。银行对外付款后,进口企业应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用人民币按人民币市场汇价向银行购汇,付款赎单。

五、报关、检验、提货及/或拨交

报关时注意几点:增值税;保税货物。

六、进口收汇核销

七、进口索赔

第17篇: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篇1: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作者: 卢国平发布时间: 2002-12-03 08:50:10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地点。这一点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

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由有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在这里,德国民诉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划分,它以“涉诉债务”为联接点,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确定管辖的难题,即涉讼债务履行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由于我国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形式主义的观点,故可依民法与合同法理论并借鉴德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即买卖合同中应有两个特征义务,出卖人的特征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故而买卖合同可有两个履行地(尽管有时可合二为一)。因此,笔者建议,摒弃依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陈旧做法,为减少管辖权争议可作如下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当事人争议的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进一步说来,凡合同履行中因标的物而产生的争议由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法院管辖(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凡因价款支付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篇2: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篇3: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

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及第141条第

(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

1、6

2、141条。其中,第6

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8篇: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篇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 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 收 人(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 [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 收 人(签字):

篇2:(新)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芙蓉区金阳光办公设备商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篇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验收单位(盖章): 验 收 人(签字):

篇4:XX199183705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申购单位:

篇5: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篇6: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篇7: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

隆阳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供货单位、采购单位和参与验收的组织或部门各留存一份。篇2: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 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 收 人(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 [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

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 收 人(签字):篇3: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采购人(盖章):采购方式:

注:1.实际供货与合同不符的须附详细的说明;2.本报告所列项目内容应如实填报,填报不全、盖戳不齐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3.本报告一式四份,填报单位、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供应商各一份。篇4:(新)政府采

购合同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办公设

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芙蓉区金阳光办公设备商行)提供的货物(或服

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12 篇5:政府采购验收单卢湾区政府采购验收单

上海市卢湾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们填报的《项目配置申请表》(采购编号:__________)的要求,我单位要求采购

的 ,已由公司(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送至我处,安装调试完

毕并验收通过,货物清单如下: 我单位验收无误,符合要求。发票已收到,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承诺已明确。 采

购单位(章):供应商(盖章) 收货人: 联系人: 收货日期:送货时间: 本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

篇8: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人(盖章):采购方式:

注:1.实际供货与合同不符的须附详细的说明;

2.本报告所列项目内容应如实填报,填报不全、盖戳不齐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3.本报告一式四份,填报单位、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供应商各一份。

篇9: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第20篇: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出口押汇

2、商业发票

3、装货单

4、大副收据

二、选择题 (将正确选项的英文字母填在括号中)

(一)单项选择题

1、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视信用证规定而定,在我国外贸实务中,通常使用的到期地点为( )。

A、出口地 B、进口地 C、第三地 D、开证行所在地

2、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

A、单据与合同相符 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

3、如我方是按样品交货,一旦第三方控告我方,则我方( )。

A、须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承担一半责任 D、视情况而定

4、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一 般应为( )。

A、开证行或申请人 B、开证行或付款行 C、开证行或议付行 D、受益人

5、当贸易术语采用FOB时,海运提单对运费的表示一般为(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A、Freight Prepaid B、.Freight Collected C、Freight Prepayable D、As Arranged

6、按惯例规定,银行开立信用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 )负担。

A、受益人 B、申请人

C、出口公司 D、第三方

7、在实际业务中,由( )作为当事人承担审证任务。

A、银行 B、银行和出口公司 C、出口公司 D、第三方

8、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金额、数量和单价前有“约”的词语,应解释为有( )的增减幅度。

A、5% B、7% C、10% D、8%

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有权拒受于装运日期后( )天提交的单据。

A、21 B、15 C、30 D、60

10、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履行责任,是以(

A、卖方将货物装运完毕为条件的 B、买方收到货物为条件的

C、按时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全套单据为条件的 D、收到卖方提供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为条件的

11、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 B、港务局 C、商检局 D、海关

12、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 2000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 )美元。

A、2000 B、2200 C、2100 D、2150

13、托运人是凭( )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14、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15、若L/C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规定,(

A、装运的最后期限与L/C的到期日相同 B、该证无效 C、该证必须经修改才能使用 D、装运期可视为与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16、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 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 D、银行应接受单据

17、L/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18、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19、海运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 )。

A、必须与L/C完全相同 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L/C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以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20.进口单位采用逐笔保险方式一般是在(

)。

A、进口数量较大时

B、进口数量不大时 C、进口产品贵重时

D、进口产品廉价时

21、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大宗货物一般在交货期前(

)天向运输机构提出,以便运输机构有足够时间落实舱位工作。

A、10

B、30 C、45

D、60

22、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

)。

A、1年

B、60天 C、2年

D、30天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下列单据,( )是银行有权拒收的。

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

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但在21天之前提交的单据 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 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

2、制单结汇工作中必须做到的一致包括( )。

A、单单一致 B、单证一致 C、单货一致 D、单合(同)一致

3、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A、7月30日

B、7月15日

C、7月25日

D、7月10日

4、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失,可以向( )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门

5、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包括( )。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提单

6、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有 ( )

A、不定期结汇 B、押汇 C、定期结汇 D、收妥结汇

7、实际业务中,凭L/C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运出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L/C有效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方法是( )。 A、担保议付 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8、审核L/C金额和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A、L/C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L/C总金额 D、若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L/C金额应有相关的规定

9、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 )和( )。

A、开证申请书 B、合同 C、整套单据 D、信用证

10、若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上规定“DRAW ON US”,则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应该填( )。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受益人 D、通知行

11、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签订的CIF合同,卖方履约所包括的环节很多,其中主要的环节有( )。 A、备货 B、催证、审证、改证

C、投保 D、租船订舱 D、制单结汇

13、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有( )。

A、开立信用证 B、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收取货物 D、租船订舱、派船接货

14、所有的买卖合同都规定了交易双方的基本义务,其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

A、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B、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C、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D、办理租船订舱工作

15、对于下列单据,( )是银行有权拒受的。

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 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提交的单据 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 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

16、目前我国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 )。

A、表格A产地证 B、纺织品产地证 C、价格和原产地证联合证明书 D、纺织品装船证明

17、外贸单证常用的发票有( )。

A、商业发票 B、银行发票 C、海关发票 D、购销发票 E、领事发票

18、制单结汇节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致是( )。

A、单单一致 B、单证一致

C、单合(同)一致 D、证合(同)一致 E、单货一致

19、违约救济有( )几种方式。

A、损害赔付 B、实际履行 C、保全货物 D、解除合同 E、延迟履行

20、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应向(

)提出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银行

21.目前我国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

A、表格A产地证

B、纺织品产地证 C、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D、纺织品装船证明

22、在我国,产地证明书一般由( )签发。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各进出口公司 C、贸促会

D、中国外经贸部

23、开证行拒付货款的理由可以是( )。

A、单证不符

B、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C、单单不符

D、货物未装运

24、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

)。

A、卖方

B、买方 C、银行

D、保险公司

E、承运人

三、判断题(如正确,在括号内打“√”, 如错误,在括号内打“×”)

( )

( )

2、海关发票是海关发票、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书,证实发票的统称。

( )

3、受益人对修改的信用证可以全部接受,也可以部分接受。

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

4、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验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

( )

( )

6、汇票无论份数多少,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 )

7、《统一惯例》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

( )

8、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

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

9、在信用证未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的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 )

10、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发货人认为,根据《UCP 500》中有关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 )

11、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 )

12、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即可不受追索地取( ) 得货款。

( )

13、不清洁提单上的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来的。

( )

14、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15、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

16、海关发票是出口国海关为了统计出口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口人填写的一种专门格式的发票。( )

17、L/C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L/C,而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卖合同。( )

18、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和所附的货运单据,扣除利息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的过程称为议付。( )

19、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人代理或运输公司代办。( )

20、对外索赔,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

四、简答题

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

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

合同履行整改措施
《合同履行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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