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整改措施

妇幼卫生信息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5 07:57:41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妇幼卫生整改措施

2011年妇幼卫生整改措施

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医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以下整改。

整改措施:

一、“降消”项目

1、进一步加强县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2、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限价分娩,现场减免政策,严格按照省、州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一是项目办要加强资金监管。二是住院分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农村孕产妇在市、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全免费。

3、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社会动员,提高群众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惠民政知晓率,鼓励住院分娩,鼓励顺产,扩大补助覆盖,让更多农村孕产妇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1、加强对市、乡级医院的管理,使其更好的提供PMTCT

服务。

2、加强PMTCT工作痕迹资料管理,防范医疗风险并为各级监督指导评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加强PMTCT有关知识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孕产妇和婚姻登记人群能更清楚了解到HIV抗体检测的重要性。

4、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注重培训效果逐步提高PMTCT服务水平。

5、加强督导指导,按照云南省PMTCT监督指导评估方案地注开展监督指导,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促进PMTCT工作可持续发展。

6、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提高结婚登记人群免费HIV抗体检测覆盖率。

三、妇幼卫生工作

1、2011年妇幼卫生工作继续以实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为契机,以搞好两个系统管理为重点,以控制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目标,以完善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供优质、安全的妇幼卫生服务为目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抓住工作重心,促进保健、临床工作共发展。

2、各乡镇卫生院要立足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妇幼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培养现有人员,配备好产、儿科工作人员,做到有人做事、把事做好,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当地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进修和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作好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好危急重症孕产妇、儿童的急救、转诊工作,确保妇女、儿童的安全。

3、对村卫生室妇幼卫生功能建设进行指导,认真履行好妇幼保健职能,搞好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好产、儿科危急重症转诊工作,作好妇幼宣传,收集上报妇幼信息,当好乡镇卫生院

妇幼专干的助手,完善妇幼卫生三级网络建设。

4、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体现了公共卫生的职能。群众对保健的认识不足是造成保健难开展的重要原因,通过健康教育一是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二是提高到医院进行保健的意识。健康教育工作要借助项目开展,对孕产妇要加强孕前及孕期注意事项、孕期营养、孕期自我监测方法、住院分娩的好处、母乳喂养知识宣传,对儿童家长要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孕妇学校、办妇幼专栏等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妇女、儿童对妇幼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

蒙自市妇幼保健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2篇:妇幼卫生信息保密制度

潮南区人民医院

妇幼卫生信息保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的保密制度,确保个案调查资料、原始数据及计算机数据的安全。

三、各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制,选择具有保密工作经验且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四、各类原始数据(表卡)和网络直报用户帐号资料,按涉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发现或怀疑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妇幼保健信息要专用计算机,其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六、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和杀毒,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运行。

七、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采用光盘、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八、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需要报案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九、保护网络服务器安全,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妇幼保健信息,更不得修改内容。

十、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数据信息。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导制度,定期检查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检查有关法规及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允许公布的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的主要指标必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任何妇幼卫生信息和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3篇:妇幼卫生信息保密制度

***医院

妇幼卫生信息保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各类原始数据(表卡)和网络直报用户帐号资料,按涉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发现或怀疑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三、妇幼保健信息要专用计算机,其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四、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和杀毒,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运行。

七、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八、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需要报案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九、保护网络服务器安全,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妇幼保健信息,更不得修改内容。

十、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数据信息。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依法允许公布的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的主要指标必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任何妇幼卫生信息和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推荐第4篇: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社区、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对妇幼卫生年报主要指标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

生命指标主要包括: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产后7天内死亡数等。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补和增补叶酸率、高危管理率、剖宫产率、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等、体弱儿管理、出生缺

陷儿数等。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婚前保健登记、叶酸发放登记等相关登记花名册。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死胎死产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

12、

3、

6、9月份的28日前填报本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县妇幼保健机构。

五、明确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仪陇县妇幼保健院。

六、做好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卫生室要建立全村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7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乡卫生院妇幼干部上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社区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7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相关信息上报旗妇幼保健所,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妇幼保健院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仪陇县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南充市

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七、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推荐第5篇: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 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推荐第6篇: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

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统计工作及山西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按时准确向市妇幼院信息科上报各种妇幼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完成漏报调查,确保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过程、方法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规化。

二、由市妇幼院信息科负责每月一次审核、查询、订正及汇总各种信息,经医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对全市妇幼信息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及资料分析,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报告,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三、通过妇幼例会及基层指导,进行妇幼信息反馈,同时检查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及各种报表的填写落实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及各种登记。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上级部门主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培训辖区内的妇幼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建设。

五、落实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认真落实《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推荐第7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库伦旗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一、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旗妇幼保健所。

二、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一)对妇幼卫生年报主要指标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

生命指标主要包括: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一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产

后7天内死亡数等。

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补和增补叶酸率、高危管理率、剖宫产率、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等、体弱儿管理、出生缺陷儿数等。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父子保健手册发放登记、叶酸发放登记等相关登记花名册。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及时上报旗妇幼保健所。

三、做好全旗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卫生室要建立全村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7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

乡卫生院妇幼干部上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社区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7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相关信息上报旗妇幼保健所,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旗妇幼保健所要建立全旗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库伦旗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通辽市卫生局妇社科,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库伦旗妇幼保健所

推荐第8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明确全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整理、汇总、质控、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要在2008年底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原则上省级有3-5名,市州级有2-4人,县级1-2人。信息科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涉及计划生育中期引产的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置。要安排妇幼卫生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培训和新年报软件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明确全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今年,各地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由

各地在6月10日前上报需用数量,全省统一印制,按成本价购买下发。“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卫生合作项目信息由各级项目办公室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质控、网络直报及考核等工作。

(一)全省统一使用的新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包括本省报表4种,国家统计局批准、卫生部印发的国家报表6种,共计10种。分别为甘肃省围产儿情况调查表、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调查表、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调查表、甘肃省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调查表及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婚前保健情况调查表等。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全省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甘肃省村级妇幼保健工作报表”,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围产儿情况调查表、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调查表、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要每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并上报所有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省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

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2.发生在社区、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的死亡和缺陷儿,由各机构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及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州)妇幼保健机构。

4.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情况每年协助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1-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市(州)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进行审核,每年上报一次至省妇

幼保健院。

5.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协助省卫生厅组织1-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所有报告卡进行审核整理,结合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进行分析,并按要求上报“降消”项目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市、县两级要创造条件开展围产儿及儿童死亡评审。

推荐第9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浦北中医医院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医疗机构应将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人员名单,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将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浦北县中医医院信息安全制度

一、制定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维护计算机信息安全,装杀毒软件及管理软件。

三、维护管理软件正常运行

四、对用户需要设置权限,不得擅自进入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五、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其信息的安全保密

六、计算机网络日志文件要有专人负责、备份等操作

七、建立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责任制及流程,信息发布之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八、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保存记录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九、对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浦北县中医医院

妇幼卫生信息监测质量考核制度

一、考核方法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相结合,并对考核并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

二、由分管保健的副院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三、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奖惩制度。对妇幼卫生信息相关表卡的填写每错漏一项扣5-10元,每漏报一例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出生缺陷扣50元,每漏报一例传染病扣50元。

四、为了提高妇幼监测质量,调动妇幼信息监测负责人员的积极性,年终测评侯表彰优秀监测员。

推荐第10篇: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和全县妇幼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卫生信息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1、各类信息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数据资料,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存储。

2、纸质资料应存放于可加锁铁皮文件柜,由专人管理。存档资料需要借阅手续,归还后及时签收归档。

3、电子文档应存放于存储介质,由专人管理,重要文件加密保存。妇幼卫生信息数据应严格保密,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数据资料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4、妥善保管各类信息资料,做好防火、防尘、防虫、防霉、防盗工作。

5、妥善保管各类信息资料,防治项目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

二、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1、计算机应专人专用,设置登录密码,并定期修改;

2、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定期升级、查杀;

3、定期备份重要文件;

4、清楚浏览器的临时文件,防治部分敏感信息泄露;

5、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

6、禁止访问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或来历不明的站点,禁止从互联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三、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

1、外来的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计算机,确有需要进行操作的应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查杀。

2、存储介质应存放于可加锁铁皮文件柜,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报告系统的安全管理

1、使用信息报告系统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报告的用户不得对外泄露登录信息、帐号及密码,电子钥匙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2、操作人员更换时,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单位申请新用户帐号、注销旧用户,做好所有资料的移交。发现电子钥匙丢失,应立即按项目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重新申请、购买。

3、因未及时申请新用户帐号造成无法按时上报,或因丢失电子钥匙造成数据泄露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涉密资料的安全管理

1、涉及国家保密领域的信息资料,不得对外发布,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随意接触,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可查阅。

2、涉密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可与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涉密资料通过机要途径传递,不可使用民用普通邮政。

第11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明确全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整理、汇总、质控、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涉及计划生育中期引产的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置。要安排妇幼卫生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培训和新年报软件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12篇: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数据保密制,确保个案调查资料、原始数据及计算机数据的安全。

3.落实责任制,选择具有保密工作经验且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工作的安全性。确保

4.各类原始数据(表卡)和网络直报用户胀号资料,按涉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发现或怀疑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妇幼保健信息要专用计算机,其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6.涉密数据必须由信息科保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上报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传递密件应使用安全性可靠的交通工具,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进行。绝密数据应按要求刻碟派专车由保密人员进行报送。

7.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范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监测和杀毒,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进行。

8.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采用光碟、硬盘、优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9.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需要报案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10.保护网络服务器安全,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妇幼保健信息,更不得修改内容。

11.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数据信息。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各级行政部门要建立督导制度,定期检查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检查有关法规及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13.依法允许公布的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的主要指标必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任何妇幼卫生信息和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13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人员名单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统计表》、《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第14篇: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

1、

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息,由医务科审核后,上报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院。

(六)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七)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的相关资料。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季报表)及确诊HIV阳性病例个案卡。

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

第15篇: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安排

全省2014年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安排

为顺应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水平,强化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规范妇幼卫生信息内容,改进妇幼卫生信息质量,全面推进妇幼健康信息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2014年信息工作特做以下安排。

一、继续完善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建设

1、巩固和改进基础建设。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近几年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立了信息管理组织,为信息科配备了人员和设备,并保证了信息网络传输畅通。但随着工作量的加大,各级要及时对现有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补充和更新,以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工作需求。

2、强化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包括原始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常规年报制度、三网监测制度、机构监测制度、逐级质控制度、逐级反馈制度、逐级培训制度及逐级评估考核制度,孕产妇、儿童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等。特别强调2014年起全省执行孕产妇、儿童围产儿死亡信息互通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实行死亡信息交换与互通,要求将本省户籍但非本县常住人口死亡信息告知户口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并将报告卡寄达,以减少全省漏报。

3、落实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通知》(甘卫函发[2008]175号 )精神。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各项原始登记及妇幼保健调查表,严格执行孕产妇、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及出生缺陷(医院)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信息资料的收集流程和档案管理。

二、做好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甘卫基妇发[2005]100号)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甘肃省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要求,全省逐级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并逐级进行评审资料审核,市州级将评审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调查、病历复印件、个案分析报告)及评审总结于每年12月5日前同年报资料一同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三、鼓励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按照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卫生重建支持项目孕产妇危重症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妇幼保健院、甘南州和舟曲县作为试点开展了此项工作,对医疗保健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组织管理、改进医疗保健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4年,希望有条件的市州保健机构开始本机构的评审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四、做好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妇幼保健年报调查制度,开展妇幼卫生常规年报、三网监测、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各类项目信息的上报。

(二)妇幼卫生年报

1、2013年年报上报方式及内容同2012年。

2、从2014年开始,国家级妇幼卫生年报表执行修订后的报表,由原来的6张增加到10张,上报方式实行网络直报,中期引产情况年报表通过保密途径上报,上报时间12月5日前。

3、住院分娩月报表网络直报时间为县级次月10日前、市州级15日前、省级20日前。

4、省级4张报表上报方式与时间不变,电子版、12月5日前。

5、各级尽快开展修订后妇幼卫生年报工作的培训,安排好增加数据指标的原始登记与收集(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

6、做好2013年孕产妇、儿童死亡,医院出生缺陷报告卡的审核上报,纸质与数据库随年报一同上报。强调各级要统一报告流程并做好质量控制(特别是出生缺陷)。

(三)三网监测、各类项目信息

五、重视质量控制,开展质量评估

为提高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逐级对所有信息资料包括常规年报、三网监测、项目信息等进行常规质控,并保证次数和质量。逐级开展质量评估并根据结果实行奖励,撰写评估报告,与质量控制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一同上报。

六、做好各类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定期(至少半年)汇总统计妇幼保健主要数据指标,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利用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16篇: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7篇: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1、各医院应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院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2、医院内部与妇女儿童出生、死亡、出生缺陷有关的科室(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室、病案室、内科、外科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娩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及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薄及报告卡、放弃治疗登记薄及报告卡。

3、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院妇幼保健科,妇幼保健科应于1周内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4、市妇幼保健院利用每月例会,根据家庭地址将出生报告卡、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和放弃治疗报告卡(漏报线索)返给乡镇妇幼人员,妇幼人员认真核实后一周内返给市妇幼保健院。

5、发生于院外的死亡由所属辖区的医院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第18篇:2、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归档。

2、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借阅管理。与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相关信息资料,因管理工作,确需借阅信息资料的,应履行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本,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登记制度。

3、应妥善保存个案卡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涉及个人的信息,特别是出生缺陷儿、叶酸增补对象、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农村妇女检查对象、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人员。

4、实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单位,应严格管理服务器的各类账号口令(操作系统、数据库用户等),密码符合复杂度策略,定期更换并做好登记;安信CA、涉密数据、密码登记本等应实行密码箱管理;年报软件只能在未连接网络的电脑上安装、使用;切实做好病毒防范工作,服务器与PC终端都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严格控制各级用户对数据信息的访问权,包括访问的方式和内容;建立并落实数据备份管理。

第19篇: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一、制定年度妇幼卫生业务指导计划,有指导人、指导时间、地点及指导内容。

二、对乡镇、社区业务指导每两月一次,每次指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

三、全年每个乡镇至少业务指导2次。

四、妇幼卫生业务指导以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妇幼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为重点进行,同时做好妇女“两病”的筛查基础工作。

五、加大对四个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督导力度,对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儿、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进行严格的漏报调查指导。

六、下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有指导记录、有整改意见。

七、每次的业务指导后的通报,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及社区服务站。

八、全年的业务指导计划、通报、记录装订存档。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培训目标。

二、年内至少举办2期县、乡妇幼专干、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班。

三、培训通知经卫生局核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前3天先在网络上通知培训的相关事宜。

四、培训实行签到制度。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的分值。

五、培训课程,培训资料、内容要有实用性、先进性。

六、培训内容符合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实际,以妇幼卫生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叶酸投服和“两病”筛查为授课主题。

七、培训前要掌握妇幼专干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培训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八、健全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培训内容、课程表、试卷及培训小结等装订存档。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各类健教稿件必须立足于医学科学,做到科学、准确、真实。

2、妥善保管妇幼保健宣传稿件并及时存档。

3、妥善保管健康教育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性能,随时保持备用状态。

4、完成以下健教工作内容: ①每季至少出一期妇幼保健宣传档; ②每季至少举办一期孕妇学校、父母学校;

③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妇女及儿童聚集的机会,开展妇幼卫生讲课、咨询等活动。

5、重点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家长的健康教育,要求所辖范围孕产妇、儿童家长健康教育覆盖率达90%。

6、各项健教活动均需作好活动记录。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我县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我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督导制度。

一、年内至少举办2期全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班,授课内容要针对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与处理、儿童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托幼机构卫生消毒规范等为主要重点。

二、幼儿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幼儿每学期开学前,须在妇幼保健站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体重、身高、坐高、头围、胸围、血色素、肝功能等检查。测后要做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及时矫正缺点。每个入托幼儿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三、托幼机构要了解幼儿疾病史、家族史及生活习惯,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过后无症状者,才可入园。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也要参加工作前的健康体检,包括胸透、肝功能、大小便及阴道滴虫检查,无传染病者方可就职。

四、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看有无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眼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学期要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保健及膳食营养知识,利用宣传栏及时向家长宣传、介绍幼儿园的情况,对有病的幼儿当面向家长交代清楚采取措施,每周食谱和每季度营养计算结果向家长公布。

六、培训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对幼儿的每次查体、职工查体均做好记录,对幼儿体格发育、膳食营养进行评价。

七、对托幼机构每年进行2次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每天消毒记录、幼儿的特殊情况记录、幼儿生长发育图谱、营养评价、幼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4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 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专干要高度重视妇幼信息填报制度,落实专人负报工作。

二、认真填报各种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儿童死亡卡。

三、各种资料登记齐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必备的登记资料有:出生登记,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死胎死产及出生缺陷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高危孕产妇筛查记录、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登记及随访记录、培训记录、下对记录,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管理卡、册、新生儿疾病筛查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1月10日上报上年第4季度情4月10日报当年第一季度情况,7月10日报第2季度情况,10月10报当年第三季度情况,实行专干例会报表制度,并于表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表一起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五、发生新生儿死亡。要在7日内进行院内死亡病例讨论,并按时填写、上报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七、服务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费用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九、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定期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由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返回,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必须住院监护分娩,中、重度以上高危孕妇必须转送到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5、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乡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实施。

7、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全程追踪随访。

7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要立即进进行调查,填写相关资料,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报告。

二、各医疗机构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之后,要配合妇幼保健站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认真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3日内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之后需进行县级评审。

1、成立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有县卫生局牵头、县妇幼保健站组织,邀请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参加,分管妇幼卫生的副局长主持评审会。

2、评审组专家根据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个案分析,明确死亡诊断,根据发生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医疗、保健、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

四、严格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十二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五、评审方法

1、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一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

2、评审内容主要为病例讨论,明确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3、按照“十二表格”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

8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说完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高依据。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死亡评审机制

1、成立金塔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妇幼卫生保健的副局长任评审小组长,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妇产科、妇幼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站。

2、县级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发生在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所有新生儿死亡均应在7天内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妇幼保健站。

3、各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新生儿死亡管理制度。院内发生新 生儿死亡之后,要认真组织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明确死亡诊 断,开评审会时提供新生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

4、县妇幼保健站组织评审专家对本县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发生在本县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每季度评审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时间,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后2周内,要将“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站。

四、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

9 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五、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1)新生儿死亡的死亡数(2)新生儿死亡的漏报数(3)卡片完整率。

2、质量控制的标准:(1)死亡漏报率<10%(2)死亡错误率<5%(3)诊断率<5%

3、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县妇幼保健站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质量控制,每年对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等均进行漏报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控制。

六、汇总分析

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新生儿死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

1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签名,并盖名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 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 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 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

11 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

九、在不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助产技术单位及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统一到县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母子保健手册,接产医生出具产妇姓名、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及产妇病例首页(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除外),均须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县妇幼保健站要将证明材料及病例首页备案保存。

十、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

十一、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

12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四、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五、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六、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签发资格。

十七、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站、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十八、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13

乡镇、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做好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2、根据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掌握本乡镇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主要死因,完成管辖范围内妇女儿童健康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

4、严格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金塔县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重点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加强产科标准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

5、按照《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开展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及体弱儿管理等工作,做好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帮助危重、疑难病儿的转诊;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儿童保健宣传及健康教育。

6、认真落实妇幼卫生监测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漏报调查,及时上报县妇幼站。

7、建立村级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对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统一各种资料、规范服务内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8、定期培训村级人员,开好村医例会,指导村级人员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妇女、儿童健康教育等工作。

9、定期进行妇女儿童保健知识的讲座及健康咨询活动;做好辖区内青春期女性及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医疗指导,对待群体性的问题实施群体指导。

10、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适宜技术。

11、对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根据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总体部署,做好本村妇女、儿童保健各项工作。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卫生院乡村医生例会和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3、了解掌握本村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做好本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工作。

4、做好本村新婚妇女和孕妇的摸底、登记工作,上报乡卫生院统一管理。并及时进行卫生宣教,督促其及早到卫生院进行早孕健卡及妊娠各期的检查。

5、认真按照《金塔县村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制度》要求,健全、规范各种登记记录,做好出生儿童、死胎、死产、出生缺陷及5岁以下儿童、育龄妇女死亡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以便及早做好死亡调查上报等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各项临时性工作,配合做好妇幼保健各种调查、儿童体检及妇女病查治等工作,对患病妇女、儿童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7、按照卫生院安排,做好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卫生院处理。

8、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健康教育。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1、负责本辖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

2、按照规定的“4:2:1”体检程序,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分别在

3、

6、

9、12月龄各体检一次,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大夫参与体检,认真填写儿童体检卡、表、册。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

4、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筛查出的体弱儿,造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体弱儿应建立专案卡,及时治疗、矫治。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系统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8、儿童体检工作,各乡镇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村级共同配合完成。城镇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完成。

9、体弱儿管理对象为出生低体重儿、早产儿、婴幼儿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性及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小儿,长期腹泻等影响儿童正常生长发育的疾病儿。

10、体弱儿管理办法:

①建立专案管理登记,根据每个体弱儿的特殊情况,督促定期复查治疗,定期随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②根据患儿发病原因,指导喂养及护理,并教给家长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③疾病愈后及时结案,并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

16 妇幼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妇幼卫生督导、管理工作, 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结合实际,以会代训,开展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二、每年召开1-2次全区医疗保健机构院长联系会,审核妇幼卫生工作计划,研讨全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院长、妇产科主任、妇儿保医生、妇幼卫生信息人员参加的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检查信息工作质量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了解全区妇幼卫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布臵下阶段工作。

四、参加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例会,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17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积极开展业务及相关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二、妇幼保健工作例会每月底举行一次,全区各医疗单位参与。

三、例会总结全区妇幼保健工作,了解母子系统管理情况并以会代训对全区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四、对全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考核,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五、对各医疗单位提出的妇幼保健工作问题进行解答。

第20篇:妇幼卫生信息漏报调查方案

2013年度妇幼卫生信息漏报调查方案

母婴安全是妇幼保健工作永恒的主题,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是衡量地区妇幼保健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检查我镇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切实掌握保健工作相关信息,同时为我镇妇幼卫生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科学依据,即开展妇幼卫生信息漏报调查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执行妇幼卫生方针,降低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调查对象和时间

1、对象:

(1)村出生数:即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之间孕满28周以上的死胎(或出生体重大于1000g以上)、死产、活产婴儿数。

(2)村孕产妇死亡数:从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间死亡的育龄妇女(15-49岁)中排查搜集孕产妇死亡。

(3)村婴儿死亡:即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之间未满一周岁死亡的婴儿。

(4)村 1-4岁儿童死亡:即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之间未满5周岁死亡的儿童。

2、调查时间: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12日

三、调查内容

1、村孕产妇数;

2、村婴儿出生数:

3、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漏报。

4、孕产妇死亡数。

四、资料收集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为本次调查员,在村医、妇干的配合下,到村入户调查育龄妇女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2、资料分析:将各村出生、活产、死亡信息收集后进行汇总分析和漏报率的推算,以校正全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两管”保健服务率。

五、质量控制:

(1)妇幼保健科组织漏报调查小组,到3个卫生室(10个村)进行调查,确保完成各村信息漏报调查工作。

(3)妇幼保健科负责对漏报调查的原始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到镇卫生院,同时留底存档。

2013年10月3号

妇幼卫生信息整改措施
《妇幼卫生信息整改措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