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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6:39:0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 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 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 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 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

6 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推荐第2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第3篇: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 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推荐第4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 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 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 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 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 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 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 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推荐第5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推荐第6篇:中央转移支付审计应关注什么?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及地区之间相对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该项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从制度设计看,原分配格局不变,构建“分税制”的机制框架,回避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事权未理顺的情况下,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相匹配;从资金使用效果上分析,占比重过大的专项转移支付已逐步演变为一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应急机制。这些情况的长期存在不仅背离了财政体制应遵循的分级管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功能。

一、关注管理体制方面

中央转移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改革措施不配套,关系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转移支付的政策功能,尤其是在我国五级政权结构下,如果中央财政统的过细、管的过死,必然造成决策的盲目性。

1、关注决策机制

现行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决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即项目决策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决策办法,大小专项均有中央部门决策,项目申报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程序。首先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后,最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种决策机制,单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计划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审计发现,某市20xx年取得中央水土保持项目8个,涉及中央资金5731万元,因计划与实际脱节,有的项目迟迟不能开工,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有的建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长期闲置形成浪费。如某旗风沙治理移民工程,中央投资1086万元,群众投劳折资1012万元,计划迁入移民472户、迁入人口2200人,实际迁入193户,迁人口901人,入住比例仅为41%,难以实现改变局部草原生态环境的政策目标。

2、关注专款设置交叉重复

目前参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委达近40家,在资金分配和项目设置方面,各部委之间,部委内部之间职能交叉,项目内容交叉问题较为突出。去年在对某区审计时发现,中央补助该区专款中,有43项目专款之间交叉重复,涉及资金88352亿元。由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与资金分配政策不统一,信息不沟通,掌握分配资金分配权的各部门在项目选择与资金投向方面难以做到统一,降低了了资金使用效率。

3、关注资金零散分配

20xx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分配到某自治区9709个项目,金额逾74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46%。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5886个,占总项目的60.62 %。中央资金1.5亿元,平均每个项目2.58万元;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构成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重较小。当年中央累计补助该自治区基建资金15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8%。资金分配过于零散,不利于发挥中央转移支付的整体功能。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片面追求“放大”中央投资的政策效果的原因。

4、关注资金拨付滞后

资金拨付,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能否及时投入到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最终效果。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财政、计划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大量结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据审计核实,20xx年末,某市帐面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06023万元,占该市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39.34%。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国家投资计划下发及转发滞后;二是财政部门指标文件下发及转发滞后;三是项目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资金到位后不具体开工条件;四是项目设计变更,造成资金闲置浪费。比较典型的是抗旱救灾资金滞后问题较为严重。某市20xx年4月份发生旱灾,10份下达资金计划,12月份资金到位,此时灾情早已解除。

二、关注政策方面

中央专项补助政策,是为解决某些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审计调查发现,一些政策本身就存在脱离实际的缺陷。

1、关注中央资金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

审计调查发现,连续两年(20xx年、20xx年),中央资金直接投向7个非高新技术企业(多数为私有企业),资金高达4173万元。这种将中央资金无偿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客观上给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设置了政策障碍。

2、关注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项目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农民参加特定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解决贫困农民的收入问题。

推荐第7篇:新疆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方案

2011年自治区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我区实施结核病防治项目。根据国家《2011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涂阳患者发现:全区新涂阳患者发现率维持在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1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2.9万(详见附件1)。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区14个地、州,94个县、市、区以及自治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

(二)项目内容 1.可疑患者检查费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督导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追踪疫情患者

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区)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4.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乡(镇)卫生院查痰

全区建立的400个乡镇查痰点,对农村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根据数据统计,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需查痰人数)约为所辖人口的100/10万,每个可疑者需进行1次痰涂片检查。定期对各查痰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2)疫情报告

2005年全国启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

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1个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5.患者治疗及随访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以确保病人的治疗效果。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

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办三下乡活动;制作自治区级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翻译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费用等);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

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按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自治区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三、项目组织形式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地、州、市的工作计划;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咨询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质量控制、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和印刷。项目实施前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开展培训,使用资金严格按照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以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州、市、县和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项目工作领域制定详细的项目工作实施计划,按季度填写“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

季报表”(见附件3),并以地、州为单位,分别于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5日之前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中心(报表内容包括地州汇总表和各县市的原始报表)。

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督导及报表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以地、州为单位,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报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要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区工作总结后,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资金安排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区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类患者(初治涂阳、复治涂阳、重症涂阴、初治涂阴)的诊断、治疗药品费、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乡镇查痰点补助、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其中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提供病人诊断、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及报病补助、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由卫生厅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4。

对社区和乡镇村协助结防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治疗管理补助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仍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新卫疾控发„201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

各县市结防机构用于可疑肺结核病患者诊断用X光片和参比实验室耗材,由各县市自行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品目、

规格、数量报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各类患者使用的抗结核病药品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四、项目执行时间

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药品和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全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项目考评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各地要建立中央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估体系,对经费投入与项目的效益产出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也将适时对各地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

1、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量表

3、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4、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季报表

推荐第8篇: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02)468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财预(2002)46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 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02-07-26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017年)

单位:亿元 项 目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

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小口径)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固定数额补助

预算数

56512.00 35030.49 22308.83 12409.23 627.00 416.15 2238.90 192.90 1431.99 313.60 29.94 4649.12

决算数

57028.95 35145.59 22381.59 12409.00 627.00 416.15 2238.90 192.90 1426.26 313.60 29.94 4727.84

决算数为决算数为

预算数上年决算的% 数的%

100.9 100.3 100.3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99.6 100.0 100.0 101.7

108.0 110.0 108.3 112.2 110.0 102.1 109.5 103.2 106.1 92.7 100.0 101.1 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体制结算补助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

(二)专项转移支付

其中: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补助资金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 特殊教育补助经费 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1832.90 770.00 1448.01 446.36 5666.17 2558.22 21481.51 41.25 149.00 355.50 39.70 19.85 177.30 4.10 390.07 340.75 12.74

1842.90 693.04 1410.41 446.28 5858.80 2512.57 21883.36 41.25 149.00 355.50 45.44 19.85 177.30 4.10 392.63 340.75 12.74

100.5 119.7 90.0 90.0 97.4 118.1 100.0 100.1 103.4 117.8 98.2 106.3 101.9 105.1 100.0 106.4 100.0 100.0 100.0 106.0 114.5 114.5 100.0 100.0 100.0 100.4 100.0 100.0 100.7 105.9 100.0 99.1 100.0

90.4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129.07 49.95 6.61 26.68 1326.63 438.78 409.33 90.00 397.71 12.75 129.21 587.25 90.96 74.61 23.72 141.13 54.00

129.07 49.95 6.61 32.56 1326.63 438.78 404.24 79.16 397.71 12.75 129.21 587.25 90.95 74.61 23.72 141.13 46.30

100.0 99.8 100.0 91.8 100.0 100.0 122.0 89.4 100.0 94.1 100.0 100.0 98.8 105.4 88.0 101.8 100.0 103.4 100.0 100.0 100.0 99.2 100.0 107.9 100.0 100.0 100.0 81.6 100.0 100.0 100.0 100.0 85.7

63.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水污染防治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目标价格补贴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120.00 120.00 340.66 166.50 112.00 300.00 60.00 410.65 73.00 1913.10 464.23 651.53 152.50 146.70 603.68 365.00 54.36

160.00 115.00 339.13 166.50 65.35 299.37 59.85 410.15 80.23 1912.08 464.23 651.53 76.80 158.67 588.26 365.00 54.36

133.3 143.0 95.8 87.8 99.6 98.4 100.0 90.0 58.3 71.9 99.8 100.4 99.8 99.8 99.9 94.6 109.9 111.4 99.9 96.9 100.0 111.0 100.0 110.5 50.4 47.2 108.2 117.0 97.4 109.2 100.0 95.3 100.0

90.6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 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服务业发展资金 外经贸发展资金 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

218.60 60.11 36.40 158.80 2209.95 300.00 78.99 12.55 57.00 14.00 71.67 42.00 4.40 100.86 105.96 20.61 56.00

226.29 60.11 36.40 158.80 2781.95 300.00 77.74 11.26 51.61 10.65 71.22 33.97 0.02 78.47 101.04 20.61 74.23

103.5 94.1 100.0 100.1 100.0 100.0 100.0 151.3 125.9 137.0 100.0 100.3 98.4 176.3 89.7 47.3 90.5 97.7 76.1 84.5 99.4 83.5 80.9 68.3 0.5 0.0 77.8 81.9 95.4 71.9 100.0 90.0 132.6

10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 粮食风险基金

统借统还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基建支出 其他支出

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增值税返还 消费税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35.00 131.50 266.45 1318.00 5.00 179.81 15.37 4076.00

9138.00 7036.43 1010.92 910.19 1531.10 -1350.64

65650.00

34.90 123.30 266.45 1338.38 1.93 179.81 11.90 3942.36 70.11 8022.83 6113.53 1010.92 910.19 1531.10 -1542.91

65051.78

99.7 93.8 100.0 101.5 38.6 100.0 77.4 96.7

87.8 86.9 100.0 100.0 100.0 114.2

99.1

63.6 82.2 101.2 110.0 35.5 100.0 86.0 107.7

83.5 80.8 100.0 100.0 100.0 109.2

104.3 注:1.201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数为65051.78亿元,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753.1亿元,实际支出为65804.88亿元。

2.2017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比上年增长5.1%,主要是基建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等支出增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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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帮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对一国而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居民大致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它是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在开发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具有转移和调节区域收人的作用,从而直接调整和重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运行也要依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状况和问题,构成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原则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后,从全国的情况看,造成了资金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的重心在中央,事权的重心在地方(尤其是旗县一级)。具体到民族地区,则在分税制模式下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这些构成了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加重

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但基础原材料等“上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上升,而加工、零售等“下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民族地区原材料等行业比重大,加工、零售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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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比重小,税收负担加重。有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的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总体上,东低西高的区域税负格局与东高西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明显反差,民族地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区域税负差距已成为拉大区域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地区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税源与税收收人的对应性,以体现公平的原则。负税人(对间接税而言,纳税人往往不是负税人)付出税收应当获得相当的公共产品利益。而在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实行生产地(进口地)课税而非消费地课税办法,营业税部分税目也是对劳务提供者课税。这样的流转税制存在一个重要特点是可转嫁性。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但并未按一定比例在负税人的居住地政府间分配。这是一种不能体现财政公平原则的非对称财政机制。具体到民族地区,则税源与税收收人的背离问题带来的结果比较严重。

(三)民族地区地方财政风险凸现

在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收人部分,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人中按比例归地方的部分。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贫困旗县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高。分税制后,财政收支差额逐渐扩大。2003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达到-1435.34亿元,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的旗县财政)的风险问题早已进人学者的研究视野。

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折射出我国的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是指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地位的差别,即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满足本地公共支出的能力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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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导致财政的非均等化,违背了人人平等不能地区有别的原则。从效率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于地区间财政地位的不同产生的财政横向失衡会诱导人们重新选择居住地,而这种由于财政待遇不同所导致的诱导性迁移,并不反映实际要素成本的差异或其他与资源有效使用相关的因素,因此,这种迁移会造成效率损失。要消除因各地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提供一种旨在均等化各地财政地位的无条件拨款,并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来实现。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存在问题

上述现实背景的存在,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旗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一)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

1.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它是以1993年为基年,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如数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确定。

2.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

3.年终结算补助(或上缴)。它是对已经过去的财政年度内,由于政策变化以及中央与地方相互交叉支付对地方收支影响所进行的调节,也属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是对既定财政体制的补充。

4.专项拨款补助。这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补助形式,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在专项补助中,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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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社会保障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等项目占有重要地位。

5.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全部进人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统一分配,原来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沿用。基本做法是:参考国际经验,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

(二)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是初步确定了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省区以下转移支付并没有触及。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呈现如下特点:

1.基本上是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形式进行设计。这可看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模式在各省区内向下的延伸。

2.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加成使用。地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一般都再安排一部分资金对下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调动和鼓励各县市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供养人数,避免依赖思想,各省区在转移支付办法中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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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省区间差异大。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统一,各有各的模式。

总体看,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族地区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加强地方建设,为当地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1950-2001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015.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达2662.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53.1%;从1955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支付给新疆的各项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帮助可见一斑。再看一下云南省的情况。从纵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正转负,由 1994年的5.4转变为2004年的一3.2,与此同时,县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负转正,由1994年的一13变为2004年的一0.7,云南省以下转移支付的纵向效果积极而明显。从横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各地州(市)之间的人均财政收人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都呈逐步缩小趋势,各地区间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趋势明显。

在看到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和分税制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烙印。实践表明,这种“双轨”制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等起到明显作用,但它仍是一种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质。而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和税收返还不封顶、多缴多返、少缴少返的做法,对中央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言,是有利的,对民族地区却不利。以1999年为例,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江苏、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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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从中央得到的税收返还总额为595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2120亿元的28%,而西部12个省(区)得到的税收返还额为447.16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的22.5%。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普遍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不仅税收返还基数小,而且财政收人增长缓慢,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在现有转移支付模式下,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不能缩小,反而逐年扩大,陷人财政赤字严重,甚至出现连正常的吃饭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例如,内蒙古自治区101个旗县中,1990年有16个赤字旗县,赤字额为0.48亿元;2000年分别为47个旗县和3.7亿元。截至2005年末,鄂伦春旗累计债务总额高达2.25亿元,其中财政赤字2082万元;需财政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达6336万元(失业保险570万元、医疗保险2301万元、养老保险1793万元、住房公积金1672万元);阿一根公路5301省道等贷款2654万元;财政工资性借款等1400万元;欠付个人差旅费、鄂伦春免费医疗、煤款、电费及基建欠账等6233万元。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大的问题与现有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密切相关。

2.从结构上看,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所占比重过大,具有地区平衡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税收返还是在照顾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以来源地为基础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既不与均等化目标联系,也不与中央政府特定的其他政策目标相联系,是由基数法来确定;专项拨款在规模上仅次于税收返还,有不少也变成了用基数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法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缩小地区差异的总体效应弱。民族地区历史上属经济不发达地区,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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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基数小,在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占绝大部分以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中,明显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指定特定用途,地方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支出用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一般占到全部转移支付的50%左右。这样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大的财政支配权,也有利于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公共服务需要安排财政支出。但2004年的数据表明,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7.2%,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2.4%;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5.3%. 3.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德国的《基本法》等。我国目前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规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随意性大,分配过程不透明;违背专款专用原则;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是锦上添花,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往往不堪重负,甚至导致地方以假数字上报。 4.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分为单一纵向模式、单一横向模式和横纵向结合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和消除不同地区间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现财政均等化、减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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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财政压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我国来说,较理想的模式应为横纵向结合模式。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了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5.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单一。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包括纵向逐级传递式和纵向全覆盖式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纵向逐级传递式,即上级只面对下级转移支付,而把对更下级的转移支付由下级承担,由其再向更下级传递的办法。纵向逐级传递式的转移支付路线,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资金链长,在各个环节都有沉淀,在途时间长,不能及时到达基层,加剧基层财政紧张状况;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时,往往先用于平衡本级财政,然后再向下转移,这样几经传递,到达基层的就所剩无几了。近年来,民族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就与此密切相关。

6.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仍需规范。民族地区在建立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相对滞后:一是一些省区层层从下级财政集中财力,但对下转移支付却没有相应跟上,使县乡财政风险凸现。二是一些地方仍然沿袭财政包干体制的做法,公式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而一些地方即使制定了以公式化为基础的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财力均衡措施,也比较简单和粗放,在因素选择、公式设计、数据选取和测算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省区内部财力差异悬殊问题突出。三是各地规范化程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转移支付计算指标体系和实施程序,而有的地方尚处起步阶段。省区以下存在的问题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不成一个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体系,均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三、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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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虽是宽泛意义上的,但较充分地起到了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在我国形成了财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沉的局面,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需要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来弥合地方收支缺口,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行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鉴于目前的分税制模式,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实践证明,如此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仍无法使各地方政府都拥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民族地区而言,更有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地方财政风险凸现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又进一步导致从全国的角度看,横向财政失衡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勉力支持,但其不规范的特征使得该制度既有“越位”也有“缺位”。“越位”体现在原本并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能也要通过该制度实现,“缺位”则表现在公平性和均等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应就该制度进行调整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这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各地都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重点用于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同时,在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应避免认识上的偏向:

1.对转移支付政策功能的认识出现“泛化”,超越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均等化这个基本作用范围,试图去解决那些主要应由其他区域政策工具去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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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讨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准时,忽视范围和标准的适度性,没有把它与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3.对于人均财政支出的区际均等化问题,不能认识到适度差距存在的不可避免性,试图去完全消灭这种差距,而不是把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我们应防止上述偏向,以使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能做到方向正确、力度适当、措施稳妥,使这一政策工具能高效率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措施包括:

(一)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近年来,我国以税收返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功效显著,但对公平性的体现则明显不足,这与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是不相符的,也背离了中国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因此,为了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巨大差异,应矫正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将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突出区域间的公平作为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为此,有必要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从现实看,我国财政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的高度依赖性。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民族地区人民能够享受到与东部较发达地区人民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消除在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方面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为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好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设立保工资、保稳定、保机构运转等最低支出保障额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保底政策。需注意的是,增加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要维持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内。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是指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所确定的转移支付规模:(1)能够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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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体现中央的权威,而非过度集权。(2)能够使中央拥有较充足的财力来缩小地区间公共提供能力的差距。(3)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避免对上级政府的过度依赖。(4)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其所应承担的支出责任的财力。(5)能够降低转移支付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提供的效率。

(二)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优化结构

有研究表明,动态地看,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能阻止省区间财政支出差异的逐年扩大。因此,降低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实现各地居民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仅依靠增大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是不够的,优化转移支付体系结构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当务之急。

要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逐步归并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1)取消原体制上解。(2)把税收返还的一部分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削弱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在不改变“两税”为基础的返还模式的前提下,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目前对民族地区增值税的年环比增长部分采用二八分成,即中央得小头,地方得大头。此举既可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纳税人的负责程度,又可减少大规模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高额交易成本。(3)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体现特定政策目标,加强监管。(4)将年终结算补助按照具体内容的性质分解,划人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5)将原体制定额补助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

(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有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以立法手段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手段来约束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原则,调整和规范转移支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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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管理,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为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在管理机制方面,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完善操作规程,包括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验收制度。在监督机制方面,强化权威性,对使用不当、截留、挪用、挤占、克扣等现象依法处理,包括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甚至追还拨款等。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对民族地区困难较大的专项拨款要求配套比率的规定,首先,应明确只有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务或设施才适用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其次,具有同等外溢程度的服务或设施,针对民族地区的配套要求应相对低,以适应其财力的实际状况,防止地方为拿到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做假。

(四)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通过横向转移支付,补充欠发达地区的财力不足,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以保证各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民族地区和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区域差异大,其横向转移支付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集中度,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两者的财力差异,谋求经济的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要对纵向、横向转移支付的规模进行统筹考虑。考虑到东部较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是独立的经济社会体,横向转移支付应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建立后,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可适当收缩。且纵向转移支付要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并发挥横向转移支付不能发挥的均衡作用,因此,应重点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

(五)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多元化,纵向逐级传递式与纵向全覆盖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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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现有纵向传递式的同时,增加纵向全覆盖式转移支付路线。其目标在于有效地为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目前情况看,各省区大都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省、市级同时对县级辖区实施转移支付,可以此为基础,构建纵向全覆盖式财政转移支付路线。在向县级辖区转移支付的时候,不必层层传递,可建立中央、省和市分别向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在纵向全覆盖式中,应突出重点,本着“雪中送炭”原则,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对象,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直接补助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直接补助那些需要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低收人、低支付能力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不再补贴民族地区城镇高收人居民,转而补贴广大农牧民,增加农牧民的转移性收人,以使广大农牧民等弱势人群优先受益。

(六)完善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区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需求。省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均衡本地区财力水平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并规范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在进一步明确财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各县、乡所需的最低财力要求,作为省和市对县、乡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依据。继续推进“三奖一补”,并探索将其制度化的切实途径。对特别困难的地区,省区政府除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外,还可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有选择地推行“省管县”体制。

将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客观的测算方法,审查、研究转移支付的规模,监督制约转移支付的使用。

第11篇: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中文名

财政转移支付 外文名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基 础

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 主 旨

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目录 形式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 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1] 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现况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体制补助或上解 2.税收返还 3.专项拨款 现状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第12篇:转移支付问题

第六章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

国际经验与借鉴

我国遵循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借鉴国外转移支付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分税制改革中成功地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1、您经常提转移支付,并且强调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我知道您所指的都是关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据我所知,还有些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也称为转移支付,是这样的吗?另外,转移支付作为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您能否给我们界定一下?

2、您能否同我们说一下历史上最早的政府间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3、现代财政转移支付的存在通常被认为与政府的财力和事权划分有关,具体说来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导致纵向财政失衡的结果。而且,通过转移支付“弥补纵向财政缺口”有可能会被地方滥用,为什么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课税权满足其支出需要呢?

4、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弥补横向财政缺口”,也即实现均等化。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和财政能力的同步均等化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5、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实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目的既是基于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和横向财政缺口的考虑,但也有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您能否介绍下转移支付的不同作用?

6、教材中一般都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条件。但中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名称错综复杂,不做深入的研究很难理解其中的玄机,您能不能从历史发展角度给我们讲讲中国各类转移支付名称的由来和演变过程?您认为究竟哪些属于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哪些又属于有条件转移支付,效用又有何不同?

7、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弥补赤字,缩小地区差距等目的,但是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又千差万别,那么财政转移支付有没有共同特征呢?

第七章 中国特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重大制度创新。

1、一般的专家学者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为什么您认为只有税收返还的1:0.3增量部分才属于转移支付呢?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地方政府一般都偏爱中央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中央政府则倾向于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他们各自是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哪个多更好?专项转移支付又有什么作用?

4、姜司长您到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对他们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有很多了解,能不能给我么讲讲几个印象深刻的典型国家?比如联邦制的德、加、美等国和单一制的日、法等国。特别是实行全面均等化的澳大利亚和实行横向均等化的德国,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很有借鉴意义,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两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

5、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法能够保证拨款的客观性,而不容易受到个别地区和人物的影响。94年分税制实行的因素法计算方法究竟是怎么想出来的呢?具体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此外,采用“因素法”必须废除传统的“基数法”,引入“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等概念,当时是如何规定的?另外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善等技术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6、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重要环节,世界各国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有效分配。例如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联邦拨款委员会、加拿大有财政安排委员会,这些国家都转移支付机构,人员众多,机构复杂。但反观中国,就由预算司一个处负责,几个人分几万亿的资金,能够分配好吗?

7、国际上转移支付做得好的国家往往都有严格的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这样才能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却也导致转移支付的灵活性不足,甚至产生很高的成本。您觉得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才能结合法制化与灵活性呢?

8、我国转移支付的规模总量早已突破2万亿了,这么大的资金量在种类结构和地区分布结构上有什么特点?这其中体现国家的什么方针政策呢?中央对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有很大不同,您能否给我们举个实例说明呢?

第13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

201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

单位:亿元项

目预算数决算数决算数 为预算

数的%决算数为上年决算数的%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43804.21 42973.18 98.1106.8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24538.35 24362.72 99.3113.7

均衡性转移支付9812.25 9812.01 100.0114.3

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23.00 423.00 100.0114.0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18.25 318.01 99.9115.0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525.00 1525.00 100.0141.9

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621.90 621.80 100.0111.2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451.22 2429.34 99.1102.9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52.60 752.60 100.0100.0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94.00 168.00 86.6105.0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14.00 690.00 96.6113.1

体制结算补助1274.46 1480.01 116.1124.2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等转移支付80.00 80.00 100.0100.0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494.60 418.59 84.689.7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1821.19 1663.77 91.4104.4

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4342.51 4316.34 99.4114.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1662.31 1660.04 99.9156.1

村级公益事业奖补等转移支付317.31 270.22 85.2110.0

(二)专项转移支付19265.86 18610.46 96.699.0

1.一般公共服务259.50 300.10 115.6119.1

其中: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34.00 60.64 178.4222.7

发展与改革事务0.40 0.40 100.0100.0

统计信息事务 0.02 66.7

税收事务1.38 1.38 100.028.4

审计事务5.37 6.83 127.2127.9

人力资源事务109.26 113.01 103.492.6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69.94 65.05 93.0122.5

知识产权事务1.00 1.00 100.0100.0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3.00 5.00 166.792.8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16.57 22.28 134.5140.1

档案事务8.89 9.00 101.2118.1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3 1.58 19.781.0

2.国防24.39 24.60 100.999.8

3.公共安全244.88 218.72 89.395.2

其中:武装警察 6.71 81.7

公安13.30 88.99 669.191.6

检察 10.79 111.5

法院 34.32 110.0

司法2.99 11.08 370.688.1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90.00 2.40 1.364.5

4.教育1189.61 1113.50 93.6102.5

普通教育965.22 897.44 93.0102.4

职业教育159.35 156.47 98.2108.2

成人教育 0.90 150.0

特殊教育9.55 8.55 89.593.3

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3.00 3.89 129.7112.4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8.49 4.90 57.786.6

其他教育支出44.00 41.35 94.088.0

5.科学技术68.15 91.47 134.2112.9

其中:基础研究 6.67 379.0

应用研究9.35 17.08 182.792.4

科技条件与服务2.20 4.95 225.083.1

科学技术普及6.10 3.98 65.2100.0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0.63 5.23 830.2

6.文化体育与传媒303.65 327.09 107.7108.6

文化13.02 22.57 173.391.1

文物113.86 112.90 99.2102.5

体育5.90 12.05 204.2241.0

广播影视30.90 57.16 185.0164.0

新闻出版1.87 1.80 96.310.1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38.10 120.61 87.3111.1

7.社会保障和就业1581.69 1614.63 102.1114.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0.27

民政管理事务 5.27 120.6

企业改革补助39.00 38.75 99.424.5

就业补助472.23 505.52 107.0113.3

抚恤348.09 369.27 106.1123.8

退役安置240.90 267.93 111.2100.9

社会福利40.68 37.83 93.068.3

残疾人事业13.76 18.68 135.8201.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3.88

其他城市生活救助20.00 20.05 100.3100.4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30.00 125.55 96.697.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06.02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10.92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7.03 44.69 16.1237.7

8.医疗卫生858.92 851.53 99.193.5

公立医院175.77 182.16 103.6101.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8.15 154.35 86.692.0

公共卫生437.23 456.47 104.4115.8

医疗保障56.77 56.57 99.634.6

中医药 0.10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 1.45 27.7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11.00 0.43 3.970.5

9.节能环保2007.57 1703.67 84.988.1

污染防治288.80 314.84 109.0105.5

自然生态保护82.83 83.03 100.2134.0

天然林保护138.54 138.02 99.699.9

退耕还林296.12 277.48 93.799.0

风沙荒漠治理38.00 37.68 99.2107.7

退牧还草20.00 19.72 98.699.9

能源节约利用670.70 447.04 66.775.2

污染减排204.63 169.90 83.065.1

可再生能源171.00 133.71 78.281.8

资源综合利用88.95 82.25 92.5100.1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8.00

10.城乡社区事务188.00 108.73 57.825.4

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1.96 49.0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1.00 0.30 30.0100.0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185.00 106.47 57.625.2

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2.00

11.农林水事务5406.70 5208.25 96.399.2

农业2620.37 2506.29 95.6101.0

林业440.73 377.74 85.7109.0

水利1338.08 1342.05 100.382.3

扶贫441.43 459.52 104.1111.3

农业综合开发313.80 312.60 99.6112.6

促进金融支农支出 62.20

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252.29 147.85 58.6149.3

12.交通运输3487.42 3416.17 98.0110.0

其中:公路水路运输368.80 371.86 100.8112.5

铁路运输0.54 0.54 100.0100.0

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730.00 651.24 89.2105.0

车辆购置税支出2359.08 2378.89 100.8111.5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15.00

13.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515.40 475.26 92.298.1

其中: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7.00 6.32 90.389.5

电力监管支出45.60 27.65 60.6107.0

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10.00 10.43 104.383.6

安全生产监管37.00 43.07 116.4114.7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120.80 115.25 95.4103.1

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173.00 164.49 95.178.6

14.商业服务业等事务474.91 444.77 93.798.7

商业流通事务310.41 294.94 95.094.4

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18.00 17.74 98.697.7

涉外发展服务支出120.50 113.45 94.1104.8

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26.00 18.64 71.7156.1

15.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0.62 1.3

1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9.35 19.9

17.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181.36 224.40 123.7125.3

国土资源事务152.57 193.76 127.0130.0

海洋管理事务26.00 26.09 100.392.7

测绘事务0.80 2.28 285.0292.3

地震事务 0.14

气象事务1.99 2.13 107.0190.2

18.住房保障支出1859.68 1916.21 103.087.5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1845.68 1906.96 103.388.0

住房改革支出10.00 9.25 92.546.4

城乡社区住宅4.00

19.粮油物资储备事务380.99 361.24 94.8104.7

其中:粮油事务351.33 324.82 92.5100.6

物资事务1.00 1.14 114.0

粮油储备16.00 24.93 155.8214.5

20.其他支出233.04 200.15 85.9376.6

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5052.79 5046.74 99.998.4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3967.00 3965.73 100.0101.8 所得税基数返还910.19 910.19 100.0100.0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1531.10 1531.10 100.0100.0 地方上解-1355.50 -1360.28 100.4112.4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857.00 48019.92 98.3105.9

第14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单位:亿元

2011年

2012年

预算数为 上年执行 数的%

114.6

123.

1114.7

123.7

119.3

执行数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

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

775.00

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

370.00

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体制补助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等转移支付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

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

2647.01 769.46 135.00 581.00 1028.65 80.00 421.49 1065.01 2750.98 779.81 34821.58 18299.93 7486.81 300.00 232.81

预算数 39912.45 22526.19 8583.65 371.00 277.65

1075.00 138.7

550.76 148.9

3218.45 753.22 160.00 784.00 1158.75 80.00 466.09 1680.32 3774.38 1063.48

121.6

97.9

118.

5134.9

112.6

100.0

110.6

157.8

137.

2136.4

村级公益事业奖补等转移支付

(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公共服务

其中:政协事务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

184.71 16521.65 207.30 0.12

17.18

253.09 17386.26 203.77

137.0

105.2

98.3

机构事务

发展与改革事务

统计信息事务

财政事务

税收事务

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事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

知识产权事务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

档案事务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

国防

公共安全

其中:武装警察

公安

0.45

0.10 1.31 5.39 115.55 36.53 0.87 3.00

13.33

6.68 1.55 0.92

6.35 236.97 2.47

109.43

0.40

0.23 1.38 3.70 113.01 53.41 1.00 3.00

11.23 5.89 8.16

23.91 217.66

12.30

88.9

242.

1105.

368.7

97.8

146.2

115.6

100.0

84.3

88.2

526.3

376.6

91.9

11.2

检察

法院

司法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教育

14.12

32.02

13.30 5.88 1184.5

42.20 166.30

16.5

2829.3

90.5

1072.13

普通教育

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

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其他教育支出

科学技术

其中: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

科技条件与服务

科学技术普及

文化体育与传媒

文化

文物

体育

广播影视

新闻出版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905.24 244.82 0.79

12.25 2.09 4.82 14.53 91.92 0.54

17.82

4.95 2.99 227.16 29.87 83.38 1.81 34.75 17.63 59.72

891.34 122.80

12.50 10.00 8.49 27.00 51.06

2.00 4.00 286.51 15.35 97.98 5.25 26.30 16.63 125.00

98.5

50.2

102.0

478.9

176.1

185.8

55.5

40.4

134.0

126.1

51.4

117.5

290.9

75.7

94.3

209.3

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

1462.31

0.52

1405.72

96.1

民政管理事务

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11.51

企业改革补助

就业补助

抚恤

退役安置

社会福利

残疾人事业

其他城镇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医疗卫生

公立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

医疗保障

中医药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节能环保

56.32 405.00 301.82 222.40 34.29 16.47 10.00 91.58 16.59 295.81 896.65 153.75 35.48 536.15 157.73

4.95 8.59

1548.84 159.00 430.78 309.70 278.33 34.24 8.58 20.00 130.00

35.09 888.25 144.20 93.00 477.86 169.19

4.00

1705.66

282.3

106.4

102.6

125.1

99.9

52.1

200.0

142.0

11.9

99.1

93.8

262.1

89.1

107.3

46.6

110.1

环境监测与监察 4.76

污染防治

自然生态保护

天然林保护

退耕还林

风沙荒漠治理

退牧还草

能源节约利用

污染减排

可再生能源

资源综合利用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

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

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农林水事务

农业

林业

水利

扶贫

农业综合开发

农村综合改革

286.16 49.28 138.35 297.80 33.00 19.74 358.38 185.28 115.65 58.41 2.03 131.27

0.30 130.97

4183.98 2164.69 277.30 1118.66 308.88 220.44

289.80 64.64 137.54 300.16 33.00 19.00 424.89 202.63 114.00 58.00 62.00 80.30

0.30 60.00 20.00

4810.92 2490.93 336.49 1215.43 369.49 277.57

101.3

131.2

99.4

100.8

100.0

96.3

118.6

109.4

98.6

99.3

3057.2

61.2

100.0

45.8

115.0

115.1

121.3

108.7

119.6

125.9

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

交通运输

其中:公路水路运输

铁路运输

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

邮政业支出

车辆购置税支出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其中: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

电力监管支出

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

安全生产监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商业流通事务

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

涉外发展服务支出

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

94.01 2967.48 336.15 0.39

640.00

4.00 1970.97

362.84 5.21 48.48 4.30

37.14

99.51

127.22

710.73 598.62 12.66 89.52 9.93 121.01 3131.28 336.83 0.54

658.49

2110.43 10.00 426.66 4.26 19.60

10.00 37.00 112.80 139.00 451.58 328.31 12.00 100.27 11.00

128.7

105.5

100.2

138.9

102.9

107.1

117.6

81.7

40.4

232.6

99.6

113.4

109.3

63.5

54.8

94.8

112.0

110.7

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其中:农村金融发展支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国土资源事务

海洋管理事务

测绘事务

气象事务

住房保障支出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城乡社区住宅

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其中:粮油事务

粮油储备

其他支出

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地方上解

37.66 37.66 21.5

5200.16 175.82 23.85 0.49

1391.81 1365.65 20.82 5.3

4350.54 328.97 10.59 300.67 5078.38 3780.00 910.19 1531.10 -1142.9

139899.96

55.20 55.20

282.45 246.07 34.00 0.78 1.60

1743.15 1733.15 10.00

364.62 350.33 4.00 185.43 5188.55 3900.00 910.19 1531.10 -1152.74

146.6

146.6

141.1

140.0

142.5

160.8

125.

2126.9

48.0

104.0

106.5

37.8

61.7

102.2

103.2

100.0

100.0

100.9

113.0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45101.00 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部分基本建设支出暂列“其他支出”科目,执行中将根据实际用途转列有关款级科目,因此,有些款级科目的预算数为零或比上年执行数有所下降。同时,“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其他教育支

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等款级科目2012年预算数较大,主要是部分基本建设支出年初预算暂列上述科目,执行中将根据实际用途转列同类支出中相应的款级科目。

第15篇:中央转移支付农村改厕项目技术方案

附件3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0年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给予专项补助。

一、项目目标

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快农村改厕无害化进程,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质量提高,切实保障卫生防病效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 项目范围。

1.在全国除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34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重点支持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多发区和贫困地区。

2.在全国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50000处全国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1— 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项目内容。

1.建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等6类厕所中选择适宜类型,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对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监测重点内容: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 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 1 份。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与消毒有关的指标等,共20项。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2— 1.项目省(区、市)卫生部门成立由爱卫办为主的工作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技术组,省级爱卫办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目标、确定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细化项目任务,落实分配村组,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指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级技术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和监测工作质量。

3.市(地)、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各地卫生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招标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和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中西部400元/户、东部300元/户,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400元/份。

各地要积极协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条件,落实卫生厕所建设地方配

—3— 套资金、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筹措水质卫生监测的其他费用。地方各级特别是省级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基层项目执行单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项目县、村和完成时间表,报全国爱卫办审核备案。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狠抓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厕所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月厕所建设完成情况。项目文件要规范存档备查,改厕农户要进行统一编号。

3.提高水质监测质量和监测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组织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数据集中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完成质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调查与评估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

—4— 度,各级技术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技术指导与健康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省级考核评估后及时将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配套资金筹措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 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全国爱卫办将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考核验收、追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并作为今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的依据;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地方责任。

五、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1年2月底前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工作,3月份完成项目评估验收。

(二)2011年 1-10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11月将总结材料报卫生部。

—5—

第16篇: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王振东 刘润翠

中国财经报网 2014-12-20 00:45:28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强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督管理。近期,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管的工作职责。而厘清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数量,是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基础。为此,山西专员办已连续两年探索开展了中央财政对山西省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从对账情况看,由于省市县各级财政之间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不能明确划分各级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无法清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成效。

据基层财政部门反映,目前,各级财政分配下达预算指标没有明确要求划分资金来源渠道。但实际工作中,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对预算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价,必须厘清各级资金来源情况。未指定专项用途、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平衡预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不划分。同时,由于现阶段各省之间财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系统,有的县级财政部门至今还延用最原始的方式进行手工对账,往往导致上下级信息不通畅,有些文件不能及时传输到位,也在客观上造成重分配,轻监管。鉴于以上情况,山西专员办在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主动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着手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账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主动听取基层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为今后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奠定基础。山西专员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与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分类业务资金对账工作。了解掌握全省收入、分配、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情况,然后“顺藤摸瓜”,延伸市、县财政对口业务部门进一步对账,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监管意识。 二是细化预算指标基础管理。建议省市县财政业务部门建立健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分配和管理使用资料库,设立分级次、分部门、分项目、分进度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的明细台账,加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资金拨付过程控制。建议由各级财政预算部门牵头,加大对财政业务部门预算指标分配的过程督导,加强财政资金分配要素管理,在分配下达下级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中细化资金来源渠道,扎实做好上下级对账的基础管理工作。 四是提高财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升现有财政管理信息化手段,带动和推进全省财政工作信息化进程,借助现代化手段推进综合分析、动态监控、预警提示等功能,加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五是推动建立对账工作制度机制。由山西专员办牵头,制定出台有关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部门统领全省对账工作,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制度机制。在现有上下级财政对账工作基础上,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和要求,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对账工作,提升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作者单位:山西专员办)

第17篇: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现状初探(推荐)

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现状初探

摘 要:自2000年开始至今,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支付政策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随着中央对少数民族转移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覆盖的面越来越广泛,也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偏低,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不合理,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保障,容易因漏洞而被挥霍浪费,不利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使用;财政转移支付缺乏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等等。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完善的制度是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得以长期稳定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而且,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也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得以有效运转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本文将从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入手,分析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财政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地区 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较为有效地平衡地方地方财政收支,增强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力,同时也可以加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联系,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亦来源于此。自2000年中央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转移支付政策,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财政支付预算机制尚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运行。因此,建立一个有制度保障的、监督性强的、具有完整预算机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为重要。

一、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现状

自2000年以来,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的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灵活多样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占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比例也在扩大,对平衡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完善,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财政转移支付数额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

图1.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状况(2000-200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上以上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中央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以来,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逐年不断增大,特别是从2005年到2006年,和2007年到2008年这两个阶段,增幅较大,特别是2005年到2006年,增幅更是达到了100%以上。财政转移支付数额从2000年的25.2亿元到2008年的275.8亿元,8年间增长了近10倍,年均增幅达到50%以上,有力地支援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对平衡少数民族地方财政收支,协调区域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财政转移方式灵活且多样化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除了直接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以外,中央在其他的财政和税费补贴方面,也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很多的优惠。

比如,在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方面,经国务院批准,对调整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增加,在财政困难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则自行解决。即为了保证西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根据1999年和2001年出台的调整工资政策,按一定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的专项补助,并且自2001年起对西部11个省区的592个县(市、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特别是对西藏特殊津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所需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02年、2003年、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补助分别为245亿元、305亿元和523亿元,大部分用于弥补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财政缺口。

(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占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收入比例在增大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都是一个分水岭,而对少数民族地区来说也不例外,地方大部分的财税收归中央,再由中央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返还给地方,以平衡地方财政收支,有利于中央对全国范围的宏观调控,也利于国家筹集更多资金投入到完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去,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地区差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分税制以来,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在财政中所占得比例从1993年的34.52%上升到1994年的61.02%,民族地区的财政支出对转移支付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很多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几乎一半以上需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意义很重大,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

从以上的现状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在逐年快速增长。而且,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占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大,对平衡少数民族地方财政收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许多制度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出现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也增加,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也在加大,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也在逐年增加,由于旧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加上国家对财政体制的改革尚在探索阶段。所以,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比重仍然偏小

虽然自2000年以来,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逐年成倍的上升,但是由于本身的基数就小,所以其数额也十分有限,而随着我国财政由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财政支出也越来越大,每年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增加的数额尚不够抵消地方政府增加的公共事务所消耗的财政资金,而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的财政收支大部分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维持。所以,其财政资金的紧张可想而知。 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4934.19亿元,民族地区占8%。2011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总额为37310亿元,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仅安排370亿元,不到10%。虽然中央用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逐年增加,但规模过小,与民族地区政府收支缺口的需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二)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中国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采取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方式,这两种资金分配方式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既不合理又不规范。

1、税收返还的不合理

就税收返还而言,改革开放后,国家对特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制定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则仍然采取与其他地区无差别的统一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并越来越拉大了少数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

税收返还是以地区税收数量作为标准的,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在税收上就比沿海发达地区的要少,因此得到的税收返还也就少,而沿海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要多。长此以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越来越多,经济发展的资金也就越充裕,而少数民族地区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与沿海地区的差距也就越大,财政资金也就越吃紧,这种趋势十分不利于缩小地区的差异。

2、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合理

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目的是中央财政为了实现国家特定的宏观政策和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具体事项而支付的费用。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凭一定的主观因素确定补助地区和补助金额,地方因此不惜花费人力物力和中央进行讨价还价,以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那些叫得响、跑得快、与中央关系密切的地区因此能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此必会产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而且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的配套资金过高,对地方财政构成了很大压力,这也导致有的地方临时挪用其他资金或借债配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跟不上,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少,发达地区由于配套资金充足,获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三)财政转移支付相关法律机制不够完善

1、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窥探

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就在于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从政策的制定到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数额的规定,都有严格完备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德国先后制定了包括《基本法》《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从转移支付的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到转移支付原则、均等化拨款计算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整个转移支付制度公平而透明,理清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以及财政平衡制度。

2、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中国财政部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于1995年出台了《过渡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修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这两部管理办法均属政府规章,不是专门或相关的法律。有学者认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预算法》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但实际上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只是有财政转移支付相关内容而已。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因为缺乏专门立法,大大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决策及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由于很多民族自治地区在某些方面具有较大的自治权利,因此,其对财政资金的利用也显得相对自主,在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和浪费的情况,所以,完善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防止贪腐浪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关系到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和目标实现,关系到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廉洁政府的建设,还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等特殊领域外,西方多数政府通过公开充分的信息来确保转移支付目标制定和转移支付实施的透明度,让公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的财政管理工作。

中国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统一安排和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造成来自不同口径和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之间相互冲突,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且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力补助纳入地方预算,进入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其他各种形式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于未编入地方预算而必然会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这使得各级政府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赤字或用于“政绩工程”建设,“拆东墙补西墙”,挪用与挤占情况严重,这种“专款不专用”的管理模式限制了转移支付功效的发挥。

三、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存在问题的办法

(一)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建设 为了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制度的均衡作用,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民委应当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条例》,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设计出合理的转移支付形式和制度,整顿和规范转移支付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程序,增强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约束力度和透明度,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以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美德日等国均采用“因素法”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财政需求和调整系数进行测定。采用因素法来测定收支,确定转移支付办法和数额,公平透明,科学合理,不留下“讨价还价”的余地。

所以,我国也应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采用因素法和公式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与“基数法”相比,“因素法”更加科学、合理。在采用“因素法”测算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时,除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程度、人均GDP、税源、税基、交通、公共服务水平等影响该地区财政收入支出的因素外,还应把民族因素纳入其中,并且占有相当比重,这样才能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更有利于实现均衡地区财力的目标。公平分配同时体现激励性,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可以采取中央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地方确定具体项目,把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备案制。

(三)加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以完善 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机制

信息不对称可造成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的政府间博弈,各级政府在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相违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中国由于长期采用“基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缺乏采用“因素法”核定财政收支和分配资金所需要的数据,今后应加大投入和完善转移支付专项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相关基础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科学测算各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激励导向同时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并发展地区特色经济

解决少数民地区财政问题的根本,是大力发展少数民地区的经济。

政府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巨大的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根据自身不同的条件和市场的需求变化,确定各个地区的主导产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引导,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的竞争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必须逐步实现调整主体和调整方式的转变,要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和结构优化。

(五)优化资金使用结构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以及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增强,人们更关注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结果,尤其不能容忍政府资金浪费和效率低下。

少数民族地区资金缺乏,更应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短缺和资金浪费同时存在。公共财政建设强调财政支出必须重视支出结果,确立以“结果”及“追踪问效”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提高财政支出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中,强调绩效的理念,注重结果导向,改掉过去“重资金申报,轻资金管理”的做法。依法开展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次资金申报的依据,从而达到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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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豫.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基于信息不对 称的博弈模型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

第18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邱益中(2009)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特定政策目标时,所普遍采用一种财政再分配制度。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伴随着上海财税体制改革实践同步进行的。张宪法(2005)认为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的问题和漏洞,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田发、黄燕(2010)提出了转移支付对控制行政成本的软约束,以及资金下达存在时间滞后问题,目前,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要在当年的11~ 12 月份才能确定,影响预算安排的严肃性,造成区县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只能将估算的金额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区县财政需要隔年才能计算出区县准确的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影响全区的财力预测和区县财政调整预算的安排,削弱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杨聪杰(2006)认为分税制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统筹区域发展。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2007)认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正是为地方摆脱土地财政而提出的解决路径。 上海财政局(2007)近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与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适当降低与土地、房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调整优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配办法。上海财政局(2007)在《上海深化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则指出,计划经济下一些财政介入的一般性、经营性领域的事项患有严重的“政府依赖症”,目前仍然处于政府财政的给养之下;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或企业,财政在其发展初期给予适当的输血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其造血机制形成后,政府财政支出退出的步伐则相对缓慢;再加上一些原由财政全额承担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已有部分转化为准公共品或完全转化为盈利性商品,但政府财政支出尚未及时退出。上述情况使得两级政府在竞争性领域的公共支出规模仍然居高不下,中短期内公共支出“越位”现象难以消除。李小春、朱友国(2010)认为中国在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通过牢牢控制资金配置权,上级政府确保了下级政府的“听话”和政令的畅通。但由于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信息严重流失,其代价必然是资金使用效益的下降。政府是由具体的部门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应当看到,政府官员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人。就官员个人而言,主管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审批决策、职务晋升等带来的成就感、职务消费乃至灰色收入等,都是其个人效用的来源。在存在多级政府、由行政主导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格局的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财力逐级集中、支出义务逐级下放”的局面。

第19篇:什么是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定义:

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转移支付原因:

原因之一: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非常低,在平均的税收努力下,所获得的收入并不足以去满足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支出需要。

原因之二:提供公共物品中存在的外部性,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原因之三:地方各政府在财政支出和投资中有其优先和侧重,而这与全国范围内通盘考虑的投资侧重,以及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可能会有所矛盾。

转移支付类型:

1.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对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

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试行了转移支付制度。

2.转移支付的方式:

(1)、体制补助,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转移支付。

(2)、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

(3)、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

(4)、公式化补助,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选择一些对地方收支影响较大的客观性因素及主观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计算方法,实施对各地的转移支付。

第20篇: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纪晓兰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20112330010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从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在此期间,我国在财政转移支付的改革道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产生了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发展历程和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出发,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一、财政转移支付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 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按照性质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总量持续增长。1995年中央的各类转移支付额为2530亿元,到2005年已增长到11483亿元,为1995年的4.5倍。二是结构趋于优化。从转移支付的结构看,体制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下降,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上升,整个中央转移支付的格局已由体制性转移支付占绝对优势,调整为各占三分之一左右,这标志着我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三是作用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支持了重大经济改革;促进了地方相对均衡发展。

三、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2、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

3、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均等化财力效果不显著

(1)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区域财力差距缩小有一定作用,但力度较小,效果甚微。2002年至今,转移支付规模急剧增加,具有极大的区域均衡效果,但由于总体制度在结构上的不合理,使得不同构成的均衡效果相互抵消,降低了发展趋向应有的均衡效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很快,但力度小,受益面广,使得均衡效果甚微,难以校正地区差距。

(2)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方面作用显著,地区间横向均衡缺乏成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形式多,不够规范等问题。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额,实际上仍采用“基数法”作为主要确定依据,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谢旭人部长报告说,在2008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占38.1%,可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占了43.3%,而且专项转移支付是9个方面。专项转移支付块头太大、项目太多,这就必然增加成本,减少了地方的主动性,影响了效益的发挥。均等转移支付部分力度有限,这一缺陷限制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作用,使其仅有政府间纵向财力均衡的功能,未能发挥地区间财力调节作用,更没有形成横向财力均衡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其区域均衡效应,必须进行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和创新。

(3)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依据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目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但对事权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职能交叉和职能滞后的现象,经常因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造成部分财政支出不清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很难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及快速明确地界定当事人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不高。

四、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建议

1、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分配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一是对现有的专款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名不副实的专款和无法体现政策作用的专款应当坚决予以清理。清理出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今后设立新的专款应限于中央事权事

项或虽不属于中央事权但带有全局性以及外部溢出效应的事项。二是整合重复交叉的专款项目。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加强各部委之间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三是以规划为引导,以因素法为主规范专款分配。四是增强专款分配的透明度,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公开分配资金至各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对于按项目分配的,应公开确定项目的标准,分配的结果也应向各省公开。

2、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上述决定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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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
《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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