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转移支付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7: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 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转移支付 文档

财政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什么是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转移支付进化策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什么是财政转移支付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