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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21:1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参与民间融资

南都讯 据财新网报道,银监会日前发文明确表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通知表示,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通知最后还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推荐第2篇: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文章分析了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供给、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强监测和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等治理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管理对策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民间融资形成原因有二:

1、资金需求: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

2、银行制度因素: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

一、民间融资的正面与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正面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二、管理策略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

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摘要]在我国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出现了实体经济增长和银行信贷增长严重背离的现象。民间融资的存在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指出目前我国体外循环资金规模已相当巨大,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文章分析了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供给、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强监测和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等治理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 管理 对策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推荐第3篇:浅谈民间融资

浅谈民间融资

【内容摘要】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尽快理清我国民间融资的现实状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势在必行,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作进一步探讨。

【关键字】民间融资 合法性 路径

一、民间融资合法性问题的解读

“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①

法律一词,在我国,广义而言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狭义的法律则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的规范体系是有不足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财产权的理解,应当既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消极权利,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属于积极权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不能把财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使用权,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也特别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民对财产使用权的行使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出路。资金作为公民财产的主要形式,理应获得公民的自由支配。我国《合同法》也承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因此,从宪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民间融资并不等于违法融资。当然宪法也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权利即使要受到限制,也应当由法律加以限制。由于有效等级的差异,违反一个位级规范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另一个位级规范。

我国目前对民间金融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刑法》中确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对这种行为划定范围。《取缔办法》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但并不能成为刑罚适用的依据。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作出解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偏离了民间融资的本性。那么,《刑法》对民间金融的规制应当是以扰乱金融秩序为要件的违法融资方式。《取缔办法》虽然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但是由于在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缺乏法律这一位阶,对民间融资实行限制或剥夺就缺乏完整性的法律规定。

因此,从法律规范位阶的角度,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可以有不同法律位阶的理解。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民间融资的存在具有合宪性,从民法的意思自治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保护;第二,无任何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经依法批① 高炳忠:《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准的融资行为属于非法融资的规定来自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颇可质疑。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民间融资法”显然已属必要。

二、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通常而言,融资是一个金融概念,是指筹集资金或吸收资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债务式和股权投资式。融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民间融资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区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发展势头。而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从金融部门所获得的资金支持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讲,由于投资理财渠道狭窄,银行又连续降息从而使居民个人为了寻求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式,形成了民间借贷资金供给。现实生活中,无外乎有以下几种融资方

②式。

(一)债权债务式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无偿的,且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最高额度限制。依现行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

2.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

自然人向单位的资金融通又可以细分为因公借贷和因私借贷两类。前者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勿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而是为财经制度所允许的。因私则会因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272条的挪用资金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若是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382条的贪污罪。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太大疑问的,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财经制度,而且情节严重者还会触犯法律。即自然人不论是向本单位还是外单位进行融资,不论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会因为构成挪用行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3.单位向银行的资金融通,这是企业解决资金缺口的常态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所持的“慎贷”和“惜贷”态度,贷款难已经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合法,但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要以此作为主要的融资手段的话,显然是望梅止渴之举。

4.单位向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至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被视为无效合同。

5.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

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即盈余单位(最终贷款人)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单位(最终借款人)使用,其间不需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以及时、灵活、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快速高效的发展。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管是何种资金融通行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也因为规避法律而归于无效。

(二)股权融资式②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经济学动态, 2004,(12)

股权融资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我们既要强调其融资能力,同时还应强调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如果不能保证股市资金向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流动,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就是股市功能的扭曲。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阻力和困难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要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来吸纳资金,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很多。

三、对民间融资现象的反观与思考

(一)从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考察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第一位的,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里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无论从哪方面讲,商业银行都不太愿发放贷款给非国有经济。从效益性上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一系列调查与咨询、聘请中介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查,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银行支付的成本。从安全性上讲,由于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市场风险和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了经营中出现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使银行对其不敢问津。从流动性上看,《商业银行法》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基于以上原因,民间融资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加之我国银行体系还尚未建立面向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服务机构,为了规避与防范商业风险,商业银行难以与非国有经济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的今天,如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探讨就更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笔者以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将“流动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让资金流动起来,才能切实解决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仍不明确。经营目标不明确的银行,就谈不上统一经营思想和按照现代企业的目标运行。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尽快改善银行的金融服务,推出尽可能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才可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金供给问题

(二)从经济人或者理性人的角度来考察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通常而言,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与民事主体相比较而言,商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的主体。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所持的否定态度看,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社会主体的利益。企业将其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论是存入银行还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完全是商事主体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投资行为,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再者,在现实生活中,放贷的企业并非多数,国家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至于投资的安全性,这完全属于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国家大不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而对企业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加以干涉。据笔者所知,在国外立法中是没有这样的限定的。但是,企业之间互通有无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放贷则构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三)从民间融资与我国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角度来考察

民间融资是折射金融生态是否健康的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已经证明,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利于弥补我国目前银行业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的不足,可以比较有效的满足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的调剂资金缺口的的迫切需要。其次,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利于建立符合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民间融资的利率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商定的,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金融供给市场的供求情况和资金

机会成本,有利于形成利率市场化。目前银行的利率上浮幅度过大,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成本。再次,民间融资有利于民间资金在当地的聚集,有利于满足本地生产性资金的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最后,民间融资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民间融资多发生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比较有效的解决了融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特别是在目前,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兴起有利于推动和建立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从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来考察

从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致力于建立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的征信体系,时至今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征信体系还尚未建立。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的单位,但由于我国金融征信制度体系很不发达,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几乎无法了解,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消费信贷的高风险性, 这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金融征信制度的完善应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等级制度。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可以包括企业所有人或消费者的收入状况、债务余额、财产、雇佣状况、住宅所有权,以及以往银行贷款行为记录。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表明,建立广泛的社会信用制度需要一个长期过程,短期之内银行贷款风险只能通过增加贷款担保机构来缓解。考虑贷款担保活动的高风险性, 人民银行应着重抓好国家和省级两级再担保机构的建设。此外,积极发展贷款保险业务也是弥补金融征信体系缺位的重要手段。由此观之,民间融资的蓬勃兴起也是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必然结果。

(五)从我国目前的直接融资法律制度来考察①

纵观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大量融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国有企业一般享有优先进入资本市场的特权,使上市成为专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服务和“脱贫”的工具。而对非国有企业而言,上市的门槛过高。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亦须审批,其资本金要求显然对于非国有经济来说太高不可攀,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因此现行的法律未为非国有经济提供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关法律制度:

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除了现金、上市流通的证券外,建立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以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市场,增大市场容量。

2.改变现在的股权结构,打破国有股与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

这样非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一样,可以通过“收购”或“买壳上市”的行为进入证券市场。

3.建立多种合法的交易组织形式,使非国有经济不限于场内集中交易的严格限制,可以在较为灵活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融资。

4.设立二板市场,拓宽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

通过设立二板市场,可有力推进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为其提供一条门槛较低的上市融资渠道。

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入世后我国将逐渐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而广泛存在的行政管制大大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将法律责任覆盖到金融活动的广泛领域和环节中,也将自主融资压迫到狭小的角落里。金融管制权,不应过分压抑市场内在力量和金融形式创新。对民间融资的调控应该是有边界的,调控的逻辑前提是市场失灵和政府

失灵,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需要进行经济调控;调控须遵守法律为避免政府失灵所限制的条件。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对民间融资总体而言,法律松绑,解除法律威慑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民间融资自身尚未建立其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民间融资进行适度的调制时规范民间融资的利益取向。同时,还应该兼顾继续发挥民间融资的灵活性,多样性特点,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立法调控分而治之相结合的方式:

(一)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调控民间融资行为

管理民间融资,法制先行。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和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法律保护其正常的融资活动,致使民间融资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现行法律中关于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与监管。制定《民间融资法》,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从“地下”转为“地上”,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经营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民间融资法》应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又要符合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对融资主体的划定,应多尊重民事主体当事人对财产或资金的支配权。当然,对民间融资组织的规范应建立在对组织宗旨合法性,活动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在《民间融资法》中规定对民间融资组织实行登记和报备制度。对融资内容的规范,应当根据民间融资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鼓励民间借贷,贷款经纪人,农村地区融资组织等多种融资方式规范化发展。另外,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秩序,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利率水平,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还可以在《民间融资法》中对融资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所涉及、

(二)完善和协调民间融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融资法》从宏观的角度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组织机构,风险防范以及信用体系的纳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在各种民间融资行为中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交易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则可以通过试用或变通适用《合同法》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立法,清理对民间融资行为多头管制和行政法规、规章,协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一致性。为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形成金融竞争态势,提供法律服务。

推荐第4篇: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民间融资担保的相关条件

1、出资对象: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2、借贷对象:

A、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信誉良好,还款意愿强,有还款能力;

C、有物业或其他可靠的抵押;

D、有证券或其他有价单证作质押;

E、稳定而资信良好的个人作为担保。

3、条件:出资人、借款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合作对象;借贷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贷资金用途、借款利息标准必须合法;借贷双方须同意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4、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书;

B、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私营业主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近三个月的税单;

C、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D、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

5、担保的期限及担保费用:担保期限: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

之日起 60 天止。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费用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但保的标的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担保费按但保的金额进行计算,担保费率为担保标的金额的 3% — 5% 。

6、反担保措施: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

7、业务流程:

A、担保公司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出资人的有关信息后,担保公司定期将出资人愿出资金额、愿提供借款的时间以及拟借款利率(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等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予以公布;

B、资金需求方获取信息、有合作意向时向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C、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中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前期业务受理费,并将其推荐给出资人;

D、出资人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书》,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抵、质押相关手续;

E、担保公司向当事人出具《担保函》;

F、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8、补充说明:民间融资担保与银行融资担保只是出资人有所区别,借贷担保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具体操作细节参照现行银行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推荐第5篇:亿万民间融资主持词

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开业典礼主持串词

宏: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静: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合:大家晚上好。

宏:我是主持人段建宏。

静:我是主持人王雅静。

宏: 感谢大家来参加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开业庆典!在今天在这喜悦、欢乐的日子,我们心怀美好的祝愿,经过处正式批准,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静:下面请允许我隆重介绍,出席本次庆典的各级领导和嘉宾,出席庆典的领导有:

宏:今天,对德宏金融业来说,是值得纪念的重要日子。因为,当地老百姓终于有了一个安全投资,拥有高回报的服务平台;通过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手中财富可以稳定增值;同时德宏当地的中小企业,通过平台得到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在今天的生存发

展艰难的问题。

静:特别感谢各位到场的嘉宾和媒体朋友,德宏亿万民间

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庆典正式开始!下面,请领

导对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庆典上台致

辞:

宏:感谢领导的发言,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

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为我们德宏民间运作资金提供阳光化

操作模式。未来的改革,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我们的出现会使德宏民间资本回归到应有的地位与价值。而

我们在进行民间资金对接过程中,担保公司承担着重要的角

色,现在跟我们服务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均是德宏当地的信

誉优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融资提供严密的风险控制。使

投资人的资金更具安全性,下面请我们的合作担保公司代表致辞:

静:感谢担保公司代表的致辞,

的确,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离

不开担保公司的紧密合作。担保公司为投资客户的资金顺利

投入提供了强有力的信心保证和安全保障。作为普通老百

姓,我们在不断上升的物价与动荡的股市中寻找一个投资渠

道。下面,让我们有请投资人代表,谈谈他们的看法,掌声

有请。

宏:感谢投资代表的质朴的发言,在党的18大

3中全会之后,国家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普惠金融”的理念,金融未来更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创富权。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将有效激活德宏民间资本,促进德宏的经济发展,建立一个合法、安全、阳光的民间资金交易服务平台,为德宏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未来,我们将树立诚信的行业标准!我们的成长,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座各位朋友的关注与支持。

结束:

静:短短分钟,我们在此见证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庆典已经接近尾声

宏:我们相信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启程是,德宏民间金融发展的探索与尝试,为德宏民间金融实践开启新的华章,谢谢大家!

推荐第6篇:民间融资利弊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研究

标签:中小企业民间融资2011-07-08 21:01 星期五

摘要:民间融资在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提高资源有效配置、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不规范性也冲击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并加大了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剖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提出了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 民间金融 利弊

一、民间融资概述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形式

民间金融是指社会自发产生的金融活动或金融组织,如私人之间拆借、互助基金组织、合会等。 民间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形式,是与银行间接融资相对的一种解决市场资金需求的重要的方式。它广泛存在于城乡个体经济之间、个体经济与乡镇经济之间。目前民间借贷形式主要分为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和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四类。

(二)民间融资的特点

1、规模大、利率高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4年后,我国的民间融资得到蓬勃发展,许多地方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有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1万亿元[1]。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普遍高于正规金融体系的存贷利率,付息方式灵活。

2、用途广泛,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

民间融资早期主要用于解决生活之需。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用途愈加广泛,但也主要集中在生产性领域。

3、呈现半公开化或公开化的特点

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而且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呈现半公开化或公开化的特点。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高门槛”的信贷政策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其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准入条件不断提高,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故转而向民间进行借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

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部分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方式利用其闲散资金。

(三)民间融资与民间资金需求的特点相契合

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特点。这是民间借贷合理存在的土壤[2]。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间融资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现行的利率水平远不能反映资金的价值,民间资金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由于地缘、亲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有利于其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并对借款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并且融资双方能够快速地达成协议,减少了不必要的资金闲置。

2、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以及中国正式金融体系的不健全,使其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解决[3]。

3、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融资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中国当前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正式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对中小企业“惜贷”,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大量资金需求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成为其发展的动力。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4]。

4.民间融资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民间融资的融资双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借款人可以利用地缘、亲缘等关系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二)民间融资的消极作用

民间融资的确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民间融资行为也有其消极影响。

1、不规范的民间金融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方面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容易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息一般高于商业银行信贷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也面临着高风险,一旦企业无力偿还就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2、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涉及的“体制外货币”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这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增大。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调查,2005年中国未观测金融 总量约为2.9万亿元左右,民间金融约占1/3,约为1万亿元。政府政策难以对其进行约束,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3、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发展造成冲击

首先,民间融资减少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来源,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其次,民间融资也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我国中小企业数目较多,总的资金需求量大,但由于其融资途径少,使其对资金的需求弹性较小。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失去了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其自身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再次,由于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制定的利率水平,可能会引发套利行为,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四、规范发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使民间资本“正规化”,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

逐步向民间资金开放正规金融体系,拓宽民间资金投资的渠道,使得民间资本“正规化”,接受金融法规的约束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可以通过国家立法,将民间借贷纳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管理平台。

(二)运用多种方法,对其他形式民间融资活动逐步制定规范措施

很多民间融资活动并非典型的借贷形式,如集资、融资中介等,还有大量的民间借贷是偶发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民间借贷进行规范。

(三)从事民间融资的主体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遵守相关金融法规,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融资活动,这就从根源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转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推荐第7篇: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3、调阅电视监控(2014年8月5日至8日,9月2日至10日),未发现网点人员将业务专用章带出网点情况;日终业务专用章放置于尾箱内,随尾箱入业务库。

4、未发现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情况。

(二)员工谈话和举报

XX支行组织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分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学习,由支行长在学习后对营业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员工收入与支出,有无涉及黄赌毒情况;在谈话中鼓励员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举报,同时保证不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通过谈话,网点营业人员均表示知晓活动方案,未发现他人有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情况,了解对于举报渠道畅通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措施。

三、自查总结

XX支行本次开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活动,对网点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了解。通过自查,网点业务印章管理、保险业务办理和理财业务办理能坚持基本的业务制度,未发现网点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情况。

XX支行

2014年9月17日

推荐第8篇:《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11月18日,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因温州金融改革而立项,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组织等多方面温州金融改革内容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完成。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编制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向记者透露,《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目前,温州的金融改革正稳步推进,如成立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金融超市等工作已经在温州市地区展开。此前,李有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更加侧重于对于民间融资的管理与促进。

与此同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于近日召开2013年立法计划项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会。据介绍,按照立法的制度规定,只有列入2013年度立法一类计划项目,才可以提交省人大会议讨论投票表决和通过。

据李有星介绍,在听取汇报和说明后,浙江省相关负责人指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立法有必要性、可行性、可立法性、重要性和迫切性,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是大事,金融体制改革光靠规章不够,成功的地方人大立法对经济发展有利、对金融体制改革有利、对全国的影响重大。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在全国实践先行、已经有基础,立法也应当先行,立法可以将实践中先行经验、突出要解决的问题、比较现实可操作的总结出来。

“由于民间融资方面立法非常复杂、敏感,要投入精力、保证立法质量,同时还要多请示全国人大、„一行三会‟等国家有关机关,取得支持。”论证会上浙江省相关负责人表示。

推荐第9篇:民间借款合同(融资户)

民间借款合同

编号:出借人(甲方):住所地:电话:借款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电话:传真: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月利率‰。

乙方在甲方交付的本金后应出具借据给甲方收执。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期自甲方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借款期限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使用借款天数计算。

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办妥担保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借款。

第三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以双方所签署的还款计划书为准。

第四条 乙方保证将所有借款项用于合法用途。

第五条 甲方有权就乙方使用借款情况及其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 □质押□保证,详见担保人与甲方另行签订或出具的□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连带责任担保书。

第七条 乙方在还清借款之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及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歇业、停业、解散、注销、破产或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乙方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等活动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并提供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交付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还本付息: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5、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七条约定的义务的;

6、有其他到期未履行债务且未事先告知甲方的;

7、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借款期满,除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外,乙方应及时全额归还借款;如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期限超过十日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归还全部借款之日。

第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因办理担保登记等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与规范?作为民间融资课题的参与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现有的民间融资立法,发现现有立法呈现出分布散乱、层级效力低的状态,但释放出了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信号,现正处于从金融“压抑”到“自由”的转轨时期。

“规范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以促进和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意图十分明确。”浙江省金融办袁军培向记者指出,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无不表明国家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政策与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政府对货币财产在平等主体间运行如何干预?既要实现有效监管,又让融资者免受无端追究,就需要一项免除后期纠纷的程序安排。备案登记制度应成为民间融资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港湾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责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说,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可以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从被融资者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当然,民间融资涉案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共同监管模式。

第11篇:房地产民间融资所需资料

地产融资贷款所需资料目录

(所有文件都要盖公章)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注意是否经年检)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注意是否经年检)

3,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需在有效期之内)4,经年审贷款卡复印件(注意需经年审)

5,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若非法人亲自办理则需)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年度及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告

8,验资报告

9,相关合同(所提供文件须可证明贵公司有相关业务收入与渠道,可证明的资产价值) 10, 企业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

11, 企业章程及公司简介

12, 行业资质证书(各种认证等,有则提供)

13, 领导素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时提供以上人员教育工作者工作简历14, 国家省级发改委项目批文或房产等评估报告等。

注:做一年期的,年成本20%左右,另付3%融资顾问费用

付费方式:首付贴息按放款总额的12%一次性支付,剩余约8%的费用到期前1周一次性支付本息支付。融资顾问费是在项目方收到首笔或全额资金后一次性付清。 请贵公司将以上资料之原件扫描发至邮箱,谢谢!

具体利率可能上浮也可能下浮!仅适用全国地产项目融资。

流程是:

一,提交以上全部资料明细后才可受理

二,风控部审核部两部审核项目方资料,初审通过后进入第三步环节。

(项目方要确认是抵押土地证、预售证或其他足额资产,均按评估值的五成受理)三,法人到总公司和我方老总直接谈具体利息,签意向书 (资金方写)四,实地考查项目

五 ,落实放款时项目方需说明首付贴息我方直接扣除后将资金打入项目方对公账户

或按协议约定金额,足额打入资金后项目方再付贴息费用。

第12篇:民间借贷融资服务合同

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融资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投资方):

鉴于甲方通过乙方推荐的投资丙方获得债权融资元,经甲、乙、丙三方商定一致,就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推荐丙方为甲方融资的投资方。

二、甲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日内,甲方按照借款合同融资额的 %(合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与丙方的借款合同延期偿还借款或甲丙双方协商延展借款期限,甲方应按债权融资总金额每月%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按月或按甲丙双方商定的延展期限计算一次性先予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终止、不能履行等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融资服务费的支付。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应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 起诉讼;

2、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3篇:非法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

第14篇:非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

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

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篇二: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联社:

按照上级通知,我社迅速组织所有员工按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成立领导组进一步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xx信用社共有在职员工20人,各自对其经手的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各网点负责人对其各网点的员工有关的银行账户开立、对账、重要凭证管理、大额存取款等业务操作环件的合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进行了全面对帐,并确保对账结果真实有效,及对员工8小时外行为排查。

经过排查我社所有员工中没有发现有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理财、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客户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无允许非本社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

动。通过此次排查我社将把防范此类风险作为案件防控工作重点来抓,保持持续、严密的防控态势,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并通过加强对账、走访客户、加大常规及专项审计力度等多种形式。内查外核,进一步防范案件风险。 xx信用社

2013年8月篇三:学习非法集资活动自查报告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排查非法集资活动 的风险自查报告

按照苏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租赁企业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公司组织、参与、从事融资租赁活动进行了风险排查,并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自查,立即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内容

我公司组织公司业务和风控部共计8人,认真学习自我排查内容,树立高度工作责任心,做好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和金融行业的各项制度,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同时加强业务和员工行为排查,防范被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所利用,切实防范因员工有意识或无意识参与或引发风险和案件的发生。此次排查,我公司未发现有嫌疑员工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二、排查内容

公司再次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重点排查,每位员工写了自查报告,并上报家庭及配偶电话,便于了解员工8小时以外情况,采取多种排查方式,确保排查到每位员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做到每位员工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或为他人担保借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办公室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排查,将管理合规、员工合规、主动合规、合规融资创造价值深入人

心。

三、排查结果

经过排查,我公司及13名员工未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委托、非法理财、非法咨询等不正当行为。同时,公司组织“业务检查”“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报告,以报告形式在季度汇报中进行梳理,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我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员工信用水平稳健运行。

四、排查总结

组织员工对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及案例的学习,提高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融资租赁相关法规知识及《员工职业操守》的学习,有效强化员工法律和责任意识,使员工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将来工作重点

我公司将进一步将强员工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非法集资的案例,引导我公司员工认清危害性,吸取教训,确保此类案件不在我公司及员工身上发生。同时,将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我约束,树立国资融资租赁公司好形象。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5日篇四: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东政办发【2010】5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经信委统一部署,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对融资性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以此为契机,查找自身不足,推动了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督促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

1、经自查,自2009年5月注册本协会以来,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为社团法人独自现金出资,所有资金正在银行和协会运营的进出流动中。不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截止2010年7月,我协会统计共服务协会会员50余次,其中企业17家,个人20余名。

2、协会组织机构设立为5各部门,分别是:秘书处、客服部、法律咨询部、办公室、财务部;施行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名且,按职责管理制实施日常工作。

3、内部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担保协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主要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为主,确保了协会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安全性、真实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了协会投融担

保的安全和完整。两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各自由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和流于形式。

4、为了提高担保协会的质量、防范和降低管理风险,切实保障会员者的利益,担保协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1).协会设有风险控制审核跟踪小组,负责从整体上控制运作中的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涵盖协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协会会长、秘书长审阅和批准修改。

(2).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担保协会细则进行执行,坚持独立原则,分账管理,实行制度集中,每笔业务都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等。 (3).具体风险管理控制方面,协会将根据自己所管理的规模、对担保协会业务把握程度来决定业务数量和配比。与银行之间施行担保、反担保债权互联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行为,靠深入的研究,对掌握的所有信息变动预见和流动性的保持,来防范外部风险管理。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

1、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信用互助,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服务于发展企业;组织开展企

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中介服务;通过会议、刊物、研讨、咨询、培训、国内外信息交流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协调会员与银行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探索多种途径解决会员企业互助问题;逐步建立会员的资信档案,面向会员提供担保服务。

2、担保协会切实从实际出发合法经营担保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工作,杜绝一切偏离主业务现象及非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等行为,杜绝板报资金的不合理运用,杜绝了担保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等现象。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

1、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的组要业务是负责协会会员之间、银行和企业之间信用互助的正常进行和风险承担,完全按照担保协会的营业范围规范操作。

2、担保协会根据日常担保业务的进行,全部按照《协会章程》、按有关规定合理的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风险集中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进行均以合理合法的手段操作实施,坚决杜绝了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协会是以信用互助为主要经营手段,所以不存在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

1、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经理主任等学历均为大专以上文凭,均参加过信用担保职业道德行为的教育培训和信用师资质等级的报名考试,财务人员按财务法规定及

时参加财务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2、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全体员工均无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从业人员均凭有关证书录用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完全具备担保协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以上为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自查内容,总之,担保协会在区经贸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社会需求的有利环境中,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努力下,会更加完善、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顺利的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篇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经营风险和风险排查的自查报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违法违规经营和风险

排查报告 ****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司经*****批准,于2008年3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亿元,属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控股股东为*****。主要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对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发生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资本金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落实情况

截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实收注册资本9亿元。货币资本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未有通过应收帐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

而后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行为,未有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

二、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我公司及时制定了《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在招行、广发、建行等8家银行开立了“存入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我公司控股股东为******,出资金额*****亿,占注册资本的40%,未有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掩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行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等行为。我公司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存在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帐款、应付承兑款而负有巨额债务的行为。

四、风险代偿情况 裁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笔,金额945万元,已收回代偿1笔,金额562万元,期末代偿笔数1笔,代偿余额383万元,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贷偿按规定履行了正常的代偿手续,未有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 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第15篇:自觉抵制非法民间融资承诺书

自觉抵制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承诺书

我本人作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自愿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自觉抵制非法民间集资,自觉主动维护客户的利益和我行的声誉。现本人做如下承诺:

一、不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对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单位或司法机关的相应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第16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业致辞

开业典礼讲话稿

刘建国

(2015年7月22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七月的济南,阳光明媚,荷香四溢!在这美好的时刻,我们欢聚一堂,共庆“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之喜。“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前期的筹备工作到今天的正式开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各届朋友以及众多合作单位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九信控股的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各级政府、社会各届朋友、及合作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金融办核准,由济南市金融办批准成立的济南市首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公司以“实体+网络”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为济南市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推介、登记、撮合成交等金融服务。同时,公司还以“登记服务大厅”的模式,吸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资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和人行征信、公证处、仲裁委等职能部门入驻,为借贷双方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服务,确保融资双方高效、安全、便捷地交易。“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山东金融超市主楼的二楼西大厅。经过半年的筹备,公司的软硬件设施已经全部更新到位。此外公司还拥有一批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金融人才,可为融资双方提供融资、投资、理财、企业财务咨询等综合性、差别化的金融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实现“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

济南民间资本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省市政府不断加快金融创新改革步伐,省政府先后出台了“金改二十二条”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来引导民年间资本投向中小微企业,这给民间投融资服务行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发展契机。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正是顺应济南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响应省市政府号召的正确举措。此次以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的试点机构,将有利于加快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速度,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优化民间金融资源配置,缓解当前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是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个超前发展的新型平台。公司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以服务济南民间借贷双方、支持济南本地实体经济发展为使命,明确市场定位,强化管理、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我们相信,在济南市金融办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朋友和众位合作伙伴的大力支持下,“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会更加迅速,明天将更加辉煌。

谢谢各位!

第17篇:国内首个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出台

国内首个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出台 易贷中国-贷款资讯2011-12-08笔者从浙江省有关方面获悉,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

《意见》提出的具体举措包括——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培育发展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以集约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多的民资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

支持民资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资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选择温州市、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及部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市、区),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探索培育民间融资中介类服务机构,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意见》同时提出,维护民间融资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18篇:理财产品之民间融资篇(材料)

理财产品之民间融资篇

【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有别于国家金融机构的借贷形式。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通过福元运通平台而迅速成交业务,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事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大成口头协议形式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优势】

①贷款品种多,用途广,更好的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②贷款手续便利、快捷,更好地节约了客户的时间成本。

③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如:按月、季、年还本付息等,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还款能力,选择一种最为合适的方式;

④收益高,安全稳定。

【成立条件】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由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想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案例】民间理财创造大收益

随着国家对人口老龄化的关注和退休金的提高,这一群体人士掌控的资金数额巨大,但是大部分资金都趴在银行账户中赚取可怜的利息。自从福元运通进入各个区域城市之后,改变了当地中老年人的理财观念,以下是张女士的理财转变经历。

退休赋闲在家的张女士,因整日无所事事,边和朋友一样将自己辛苦攒的一辈子的钱投入了股市,成为一个小散户,但因为个人及朋友的专业知识不多,跟风心理过强,几年下来盘面一塌糊涂,急的束手无策,想继续炒股吧怕在赔,想投资房产钱还不够。一个偶然的机会听朋友说起福元运通,便进行了考察、咨询,最后她像发现新大陆一样,找到了感觉。她选择了放款20万元一年期、年息15%的理财业务,一年下来的收益为30000多元,每季度7500元的收益相当于同期同额存款1年的利息,确实高。更重要的是借款客户有价值60万的房子做抵押,十分稳妥安全、无风险。而借款客户周先生说:“民间借贷形式的利息看着是比银行高,但是通过银行贷款时一些隐性的费用加到里面,基本和这个利息一样,更重要的是这种融资形式的速度是银行无法比拟的,而且期限和还款方式要比银行方便很多。”

现在张女士已经和周先生成为很好的朋友,但是周先生再有资金需求时,还是会和张女士来到福元运通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办理,问其原因时张女士说:“福元运通专业、正规、无风险,值得我们信赖,更重要的是省去我们很多麻烦。”而周先生说:“朋友是朋友,钱是钱。别因为钱的问题伤了朋友的友情,虽然通过福元运通进行办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是这样我能省去很多繁杂的手续,更重要的是让朋友放心。”

第19篇:委托贷款搭建民间融资平台

委托贷款搭建民间融资平台

2009年11月02日 14:23 来源: 《理财周刊》

毋庸讳言,在银行贷款之外,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民间融资中所存在的多种不确定性,也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借款。

从事纺织机械生产的刘先生就深有体会,由于工厂扩大生产的需要,刘先生的公司急需要200万元的资金。而刘先生的一位生意伙伴账面上正有一笔流动资金。但是让这位生意伙伴有所顾忌的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是无法直接进行信贷活动的,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发生的信贷活动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借贷,生意伙伴觉得不可控因素就更多了,即使刘先生愿意支付较为丰厚的利息回报,生意伙伴也有颇多的顾虑。其实,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来进行操作,以引入银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方式,由银行来进行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提高了民间借贷的安全性。当然对于贷款人来说,在委托贷款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贷款管理费用,但委托贷款程序的引入,有利于贷款人成功地获得借款。

提供民间借贷平台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自身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照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与银行贷款所不同的是,委托贷款属于银行的第三方业务,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

首先,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往往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就如刘先生和他的生意伙伴事先已经就贷款的意向达成了一致,同时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在此基础上,委托人把贷款的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将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同时,银行还将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并负责资金的回收。1

毋庸讳言,在银行贷款之外,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民间融资中所存在的多种不确定性,也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借款。

从事纺织机械生产的刘先生就深有体会,由于工厂扩大生产的需要,刘先生的公司急需要200万元的资金。而刘先生的一位生意伙伴账面上正有一笔流动资金。但是让这位生意伙伴有所顾忌的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是无法直接进行信贷活动的,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发生的信贷活动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借贷,生意伙伴觉得不可控因素就更多了,即使刘先生愿意支付较为丰厚的利息回报,生意伙伴也有颇多的顾虑。其实,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来进行操作,以引入银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方式,由银行来进行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提高了民间借贷的安全性。当然对于贷款人来说,在委托贷款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贷款管理费用,但委托贷款程序的引入,有利于贷款人成功地获得借款。

提供民间借贷平台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自身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照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与银行贷款所不同的是,委托贷款属于银行的第三方业务,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

首先,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往往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就如刘先生和他的生意伙伴事先已经就贷款的意向达成了一致,同时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在此基础上,委托人把贷款的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将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同时,银行还将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并负责资金的回收。

既然资金的借贷发生在放贷人和借贷人之间,银行的参与有什么帮助呢?银行介绍说,银行在其中起到了风险控制的作用。举个例子来说,对于放贷人来说,

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控制问题。担心资金借贷出去后,出现风险,难以回收。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很多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往往难以获得民间的信贷。而银行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的安全程度。

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他们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在借款之前,银行可以帮助委托人对借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予评估,并将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确定是否放贷给借款人。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还将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后续调查,并提醒借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等等。

同时,相比较起个人来说,银行的后台系统及贷款运作经验,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进行放贷。当然,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一项中间服务,委托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佣金。据了解,银行将视每笔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1%至3%,最低每笔1000元。不过,很多情况下,代理手续费往往会转嫁到贷款企业身上。

风险自担利率不得超限

对于具有借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和企业主来说,个人委托贷款最大的好处在于办理手续便捷。通常来说,银行对于委托贷款的条件,像抵押、担保手段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完全依据借贷双方协议的结果。甚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抵押无担保也可进行借贷。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来说,要比获得银行贷款容易得多。

在办理的手续上也相对简单。首先由委托人向银行进行申请,经过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委托人、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三方来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对贷款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和法律责任等等予以明确;之后商业银行就可根据协议相关内容向委托人所指定的贷款人来发放贷款。通常来说,大部分银行对于委托贷款期限规定最短为三个月、最长则不能超过三年,对于贷款的额度只需要满足银行的最低要求,大部分银行的设置为5万元人民币。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按

照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银行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起到了风险控制的作用,但是银行仅作为第三方,并不承担其中的风险。

服务各有特色

总体上说,各家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模式和操作方法基本相近,没有显著的差异。但一些银行业务和服务上也有着各自的特点。

例如华夏银行将委托贷款明确分为个人委托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两种。其中,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明确为自然人,不得为企业客户。而贷款的目的除了经营需求外,也可以满足购房、购车等消费需求。

光大银行所推出的个人委托贷款,为借款人提供了多种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组合还款法、按月(或按季、按年)还息到期还本、等比累进还款、先还息后等额(或等本金)还本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七种方式。同时,光大除为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等服务,还可为借款人提供账务查询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由于委托贷款的业务几乎集中在个人与企业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在招商银行的企业网上银行平台上,也可以提供网上委托贷款的渠道,现金充沛的企业可以通过将资金委托贷款的方式,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贷款的利率和期限等条件都由企业之间进行协商,银行在其中起到的是监管和平台的作用。

上海银行的“小企业”成长金规划中,就有一项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委托贷款业务——“创智贷”科技型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这一贷款业务通过政策性机构的介入,由相关的科技型小企业扶持机构进行出资,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进行委托贷款的发放。上海的科技型小企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获得这一委托贷款。按照上海银行“创智贷”科技型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规定,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在两年以内。同时,政府部门还可对符合条

件的科技型小企业给予最高两年的部分贷款利息补贴,以降低企业实际承担的筹资成本。

第20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章

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

(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直接与借贷当事人交易资金发生账务往来;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违反规定高利放贷;

(五)洗钱行为;

(六)非法经营;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与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经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跨核准区域经营;

(二)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五)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谈;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决议并存档。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记录和反映登记服务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

第二十条 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得超过10人。借入方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应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信息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登记。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对借贷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资金借出方通过银行将资金转入借入方账户。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向借贷当事人作出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资金借出方和资金借入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公司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将自律承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募集资金,不提供资金,不提供担保,不设立资金池,不参与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不进行资金支付等。应将设立批复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月季年报制度。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准时上报月季年报表、信息发布、资金对接情况、工作总结等,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按时参加行业年审。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进行严格自查,形成年审报告书,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年审不合格的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实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分类评级制度。评级结果作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享受政策扶持、进行新业务试点和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

民间融资自查报告
《民间融资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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