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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32:1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根据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的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在用标签标识××,待用标签标识××,库存废止标签标识××,公司对所有标签标识严格按照gb7718-2011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查。

1、配料表: 配料表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对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并且配料的名称使用的都是gb2760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标识符合gb7718-2011中关于液态产品的标示要求。

3、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所有标签标识的生产者的标示都是公司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都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明确清晰地标示,对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进行了详细说明。没有出现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现象。

5、贮存条件

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对贮存条件进行了标示提醒

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公司所用标签标识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qs标志中标注“生产许可”字样。

7、产品标准代号

根据产品的采用的标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标识都标注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地

公司所使用的食品产地产品标签标识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地市级地域。

综上所述,公司现用的、暂存的、存放的标签标识均符合gb7718的要求,全部合格,不存在不合格的标签标识。

××××食品有限公司

2012-8-16

推荐第2篇: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根据晋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本公司的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本公司的标签标识包含:配料表、产品类型、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以及生产许可标识。标签标识的格式及内容标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合格的标签标识。

××××食品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检查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检查

1.保健食品的名称

2.保健食品的标志与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配料表

5.功能成分及营养成分表 6.保健功能 7.适应人老年 8.食用方法 9.存储方法

10.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11.执行标准

12.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13.特殊标识内容(以上来自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4.生产许可证编号(来自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推荐第4篇: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不得有以下用语: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如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

2 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

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

3 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

4 地址。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5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

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1.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 +“(××××)”年+“第××号”。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2.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直接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6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④棉花种子;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推荐第5篇:【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六)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七)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mm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编辑:蔡淑坤

推荐第6篇:首届绿色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培训于黑龙江举办

绿色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印刷有标准

近期,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在实施绿色食品市场推广食品安全监管中,查出一些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缺少强制标注内容、虚假宣传、文字数字表述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的产品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大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知情权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营销。为此,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举办全省首届绿色食品市场推广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培训班。

标识标签,开课办班。从黑龙江省食药局了解到,首届培训班将于7月14日-16日在哈尔滨市举办,培训人员为企业质量监督员和食品安全员,培训内容包括:省内部分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标识展示;讲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GB77

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标准GB28050-2011);案例分析等。培训结束后,还将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将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将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上公布。

现场剖析,学用结合。本次培训要求参与培训的企业人员携带两份本企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作为案例分析课件之一使用。

计入考核,政府负责。据悉、《省局关于举办2014年全省首届绿色食品市场推广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培训班的通知》以黑食安办函(2014)5号下发至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安办,要求:各市(地)政府食品安全办指定1人带队,组织好本地企业参加培训。并将本次培训组织工作纳入年度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从该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了解到,首届培训班覆盖黑龙江省十三个市(地)以及农垦、森工系统的129家公司。天津印刷在线(天羽爱德印刷)

推荐第7篇: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标签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标签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公司在国内进行销售的产品标签适用于本规定。出口产品的标签 应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适用与本规定。

三、职责和权限

1.市场部负责根据客户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编写产品标签。2.品管部部长负责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 3.工厂长负责对标签进行批准。 4.市场部负责寻找供应商印刷标签。 5.品管部负责对标签进行验收

四、工作程序

1.产品标签的内容应符合《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 定。 2.客户对标签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不违背 GB 7718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进行标注。

3.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 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GB 7718的相应 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 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

5.根据产品或客户需要,可以在标签中标示产品的批号、容器的 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 助的说明。

6.对有宗教声明的产品,应经过评审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可以在 标签中标注宗教声明。

7.致敏物质

7.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 如果用作配料, 应在配 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7.1.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7.1.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 7.1.3鱼类及其制品; 7.1.4蛋类及其制品; 7.1.5花生及其制品; 7.1.6大豆及其制品; 7.1.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 7.1.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7.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 应在配料表临近位 置加以提示。

推荐第8篇: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掼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和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2-04批准1995-02-01实施

推荐第9篇:标识

公共标识系列

公共标识设施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建筑、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给人行为指示的由符号、颜色、文字、几何形状等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标志是一种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某种社会利益的符号,能方便人们的出行、交流。公共标志的意义和价值不同于企业标志,它是一种非商业行为的符号语言,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为人类社会造就了无形价值。

公共标识的感念

作为设计对象,环境设计和标识设计以往常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如从学科门类或专业方向上看,装潢设计(或称视觉传达设计)就把标志或标识的设计和研究作为其重要的内容之一,所涉及的多为行业、企业的标识和商标设计,并且多属于平面形态的设计范畴,很少考虑环境或场所的因素;对城市环境进行设计、研究的专业学科很多,如建筑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景观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等等,这些设计主要以建筑环境空间功能和空间形式意义为主。将环境和标识纳入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见。而公共环境标识是将环境与标识这两个领域进行结合的一个完整的概念。它不是对纯粹的平面标识形态的独立的设计研究,而是在注重环境功能的基础上,对特定标识科学的、系统的、整体的、多元的研究。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识环境和标识这两个关键词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整合关系。

(一) 认识环境

环境一词是生物学范畴的用语,可理解为“被围绕、包围的境域”,或者理解这“围绕着生物体以外的条件”。从心理学范畴来讲,环境则包括了从外部给予生物体作用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以及社会学等现象。若研究人类的居住环境(包括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则中心生物体便是人类,环境可以被看做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生存、繁衍所必需的外部条件的载体或物质条件的综合体。简言之,环境就是包围我们周围的一切事物的总和。从宏观视角看,包括有城市、国家、地球乃至无限广阔的宇宙。从多层次结构看,其构成因素包括空气、水、矿物、动物、植物以及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等。

人工环境主要是指人类居住的人工构成部分,即指那些由人类直接或间接参与创造而产生的物体、现象和空间环境。而城市则是最集中、最典型的人工环境样态。在城市环境中,包含诸如建筑物(包括内部和外部)、构筑物、交通设施、环境小品、城镇群、风景区等大量人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创造的环境样态。

所谓公共环境即是指社会公众行为与城市开放性环境发生联系的场所。具体讲,它包括公众可步入的广场、道路、街区、商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园,以及公众行为可涉足到的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写字楼等环境。“环境者,环绕以人或事物为中心的一定的空间范围和地域。”在这样的环境概念中,空间是相对固定的,而时间是流动的,通过这种动静结合的“场”系统,人类与环境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和精神的互相交流。

(二) 认识标识

在古代语意中,“识”读作“志”,“标识”即如“标志”,是指表明特征的记号或显示意义的记号。从语意上看,标识的“标”具有表示、展示、显现、指示、指明、标准、标识之意,“识”有认得、知道、识别、辨别之意。“标识”在辞典上的解释是诸如图形、信号、记号、文字等,其更广的意思是有某种事物、事象的代言功能的东西。

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说:“夫言非自然一定之物,五方殊俗,同事异号,举一名以为标识耳。”即说事物有各自不同的确特殊情形,同样的事也有不同的内容或性质,所以要取名以区别,这里的“名”即指一种记号或代号,也是否一种标识。“标识”既是事物内容、性质的代言者,又是便于识别的形象,这就把标识的内涵、意义和特征清晰明确地阐述了出来。因而,不难理解,标识是指有助于人类做出理解和行动的、代表情报、信息的传达手段或媒介;其最大的表象性特征是形象化或符号化,即以形象符号来表示、表述或说明、象征,如通过文字、图形、符号、记号等视觉形象诉诸于人的视觉感官来取得效应。当然,从广义上看,在我们生活的周边,还有各种各样的诸如诉求于听觉、触觉、嗅觉等方面的传媒,甚至还有自然方面诸如日月星辰运动、山川海洋变换、春夏秋冬变化等传达各种自然信息的传媒。但是,作为一种主要以形态、色彩、质地、光等视觉造型要素构成,并具有某种事物、事象的代言功能,并以视觉为媒体的标识无疑占绝大部分。

在现在视觉传送理论中,一般把人这制造的、在传送流程中起媒介角色的载体称作标识,如看到红色十字的记号就联系到救死扶伤,看到了五个圆环相连就联系到奥林匹克运动会。因而,标识除了有指明、替代的作用外,还具有表明意义、指令行动和象征感情等作用。另外,与公共标识承担的角色、功能不同,有些标识是为某一专门目的而设计的。如专用标识是代表个人和个人之间或群体和群体之间形象的标识,如人的印章,表示家族、团体的纹章和旗帜,确认自己权利或义务的印章、签字、画押,宣传和保障企业、团体信誉的注册商标等均属于专用标识的范畴。根据这种概念和分类,代表国家和市、县、州的国旗、国徽、城旗、城徽、州旗、州徽等,兼具有专用标识和公共标识的双重功能。总而言之,标识应是通过视觉的传媒要素,不仅简洁、明了地表示事物的存在,而且综合表现事物目的、内容、性质等的视觉形态。通过它,沟通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加强了社会大众之间的信息传达和交流。

(三) 公共环境标识

从上面的环境和标识概念论述中我们可得知,公共环境标识是包含着环境和标识两大系统的一种标识,它广泛应用于城市公共环境和公共活动场所中所必须的设施,即视觉识别和导向系统以及城市形象系统。它由环境和标识两部分构成,前者可以按范围将其归纳这诸如街道、广场、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商业环境、文化环境等,它是标识的基地和依托,是标识得以存在和规划定位以及设计构思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前者所必须具备和设置的、起到识别和形象功能的基本元素,是视觉识别的主体,按照功能可归纳为指意、标识、形象、多功能等类别。也可以说,环境在这里是标识的界定词,而不是一般的修饰语,它使标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而首先是以环境为前提、以环境因素为源发点的设计。

由此,我们可明晰这样的基本概念,即公共环境标识设计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中能明确表示内容、性质、方向、原则以及形象等功能的,主要以文字、图形、记号、符号、形态等构成的视觉图像系统的设计;它是构成城市环境整体的重要部分,融环境功能和形象工程为一体。因此,必须以系统的、整体的观点,而不是分散的、孤立的方式进行设计和研究。如果说,以往的标识设计是在平面、局部的范畴来研究和探索形态、色彩的造型关系,环境是在建筑或场所的意义上设计和探索建筑的功能与空间形态、结构的关系,强调环境空间和景观效应,那么,公共环境标识设计则是将诸多密切相关的要素在关系上进行整合和活性化的设计,将各方面相互疏立的状态融为一体,重在解决公共环境管理和梳理上的秩序,为公众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提供贴切的服务。因此也可以说,公共环境标识设计是整个城市公共环境设计规划系统大树中的枝叶、花果,是整个系统中的交通脉络,它以实实在在的分布、功能、造型、质感、色彩、肌理、技术、原理以及形式风格提升着城市中人们的生活质量。 公共标识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对外部行政机关,或者是大厦的写字楼,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便于来访者直径找到所要去的部门,既不打扰别人,也不会被别人的询问而影响工作。那样就发挥了导向标识系统的作用,让它向来访者传递相关有效的信息,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不仅反映了为民服务的热情,贴近群众、方便造访、强化了良好的人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工作秩序。笔者对此也曾有过许多的感触,进得大楼,各办公室门紧闭,不敢随便敲门问询,偶见一门开启,只见科室干部闭目思考问题,小心探询“某某部门在哪间办公室?”少倾,回敬一句:“前面。”笔者退而求索, “前面”路在何方?如果这时有标识系统,那么这样的窘境与麻烦就可以轻松解决和免除。

于商业写字楼来说,在大堂内设立各公司所在楼层一览牌,并在各楼层再设有楼层公司、部门的分布标识,一目了然,为来访者提供了快捷方便,人未谋面已有亲切感。实际上这是为他人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为自己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在无形之中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种类

公共标志的种类从用途上大致分为公共系统标志、公共识别标志等,包括交通系统标志、公共场馆系统标志、储运标志、产品质量等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公共系统标志是用于社会公共场所配套服务的符号,具有一种指示的性质,包括道路交通指示或警示类标志、大楼系统标志、运动会系统标志、展会系统标志等。

公共服务系统标志显著的形象特征,以及高度统一的风格,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环境下都很容易被人们识别。尽管在一套的符号形象中,各个符号的表现有所不同,但图形要直观的传递出明确而丰富的信息,这样才能使标志的服务价值得到完美展现。

储运标志是用于包装运输中的公共识别标志,有助于在储存和运输中保护物品。

产品质量等级标志有一种监督认可的性质,能方便人们识别某种产品的品质。与公共系统标志不同,这一类标志通常是单独的符号,但具有一种庄重严格的气质。

公共标志从功能上分又分为安全、警示、禁止标志。标志的颜色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安全色,红色对应禁止,黄色对应警告,绿色对应提示。

公共标识与城市形象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信息时代,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城市公共环境标识是城市公共活动的基本需求,因此,应建立科学、有地域特色城市公共环境标识,塑造城市的文化氛围和环境形象,提升城市的总体形象,从而带动城市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惊人的成果。然而在西方潮流的影响下,国内许多城市的规划及建设走向了“无差别风格”。这种简单的复制造成了城市之间的同一化,这就造成了城市识别性的薄弱,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形象,可以理解为对一个城市的整体印象。个性化的城市形象,是一种高度凝炼的形式,其环境形象集中了城市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创造的精华。

城市公共环境标识设计的导入,将有助于指导城市建设科学、有序、快速地进行。“公共环境标识设计”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中能明确表示内容、性质、方向、原则以及形象等功能,主要以文字、图形、记号、符号、形态等构成视觉图象系统的设计;它是构成城市环境整体的重要部分,融环境功能和形象工程为一体。

城市中的视觉识别与信息传达

在当今,一个城市的现代化文明程度,包含着公众对环境的整体印象和总体评价,而社会民众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所接受的城市环境信息的便利完善以及感受到的印象非常重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加快了脚步,但城市的积弊也变得明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识别性薄弱与亲和力欠缺。特别是在如今这个国际贸易与旅游业发展迅速、交流和交往非常频繁的时代,一座现代化的大型城市如果没有公共环境信息导向系统的疏通,没有视觉识别系统的支撑,后果可想而知。

城市形象识别系统将赋予城市极富个性的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城市,形成一种非物质的认同,从而为城市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还将形成人与城市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城市形象识别系统的建立,使得城市形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同时也使得城市形象基于一个统一的层面以整体的姿态面对公众,形成同一的印象。城市形象识别系统确立,有助于形成城市的亲和力;有助于建立城市建设的核心平台—文化构架。总体来说,公共环境标识系统满足人们城市公共活动的要求,创造一个更符合现代人之间交流的媒介,塑造某一城市或者环境的文化氛围和环境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文化持续发展的活性环境建立。

可见,科学合理的公共环境标识设计,对人们在城市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城市的良好形象。比如北京成功获得2008年的奥运会举办权,利用这一全球瞩目、全国关注的活动,全面启动城市形象改造工程,使北京的形象焕然一新。上海成功举办APEC会议,在全球推广了上海良好的城市形象,为上海争取了许多发展机会。这就是为什么如今这么多的国家积极争取各种国际性的重大比赛的举办权。它不仅可以带动消费,而且还能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商来本地投资。而城市中的良好的视觉识别与信息传达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剂,是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人性化的城市交通导向系统设计

交通状况是最能直接展现城市形象的标志。城市道路的建设、交通导向牌的设计、主要交通工具的服务态度等等,都直接关系到人们在城市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城市交通导向系统的设计就非常重要,它与人的关系很密切。城市交通导向系统的设计包括四个方面:“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中的导向系统,城市地铁、车站及机场等交通设施中的导向系统,城市建筑中的导向系统,城市休闲环境中的导向系统。”每个方面都体现了它与人的关系。

城市交通标识设计中导向性功能体现得最充分和直接,交通标识的首要任务是迅速传递信息、明确无误,便于行动者准确快捷地做出判断,解决交通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城市地铁、车站、机场等交通设施中必须配备交通指示牌、特定场所及区域示意牌、交通地图和车次时刻表、车站台、信息显示屏幕等。游人走进车站,要能很快的知道如何乘车,进哪个站台候车。这些都要有明确清晰地标识牌作为向导。这样不仅节省了游客的时间,也提高了车站的运营效率。

为了能更好的为游客服务,车站周围环境的标识牌应该做到几点:首先车站内的标识牌设计必须处理好视角与视距的问题。考虑到人的垂直视角的最佳角度,确定平视、仰视、俯视、鸟瞰等视觉问题,根据视角和标识的尺度来确定视距形成最佳的观赏效果。其次,标识牌的色彩设计必须简洁明了,易懂易记。不同功能的标识牌之间的颜色可以稍做变化,但整体统一协调,且色彩不能太刺眼。考虑到一些色盲患者,应该注意颜色之间关系。城市交通导向系统设计是公共环境标识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起到疏导城市交通和道路畅通的作用,提高大型车站、飞机场等的运营效率。而人是这些交通设施中的主体,车站内的导向系统设计是为人设计的,因此它的设计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人在城市环境生活中的整体质量。也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城市形象的评价。

地域文化特色的公共环境标识设计

环境设施的设计既不能脱离前人和原有的人文环境去凭空构架,也不能简单地重复过去。只有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创造历史,在更新文脉的过程中发展文脉,才能使人们在现代与历史完美交融的文化环境中,共同体验形态空间之美。“城市的个性在于其特殊的历史、文化、建筑,一个城市正是有了这种文化的特色,城市的环境形象才保持了一种独特的美感。”城市形象的视觉表现特征带有浓厚的展示作用,人们往往也容易接受这一环境形象的引导。

许多城市的环境形象集中了城市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创造之精华。“一旦环境设施具备了现代人认同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其特有的视觉品质将潜移默化为现代城市生活中特有的审美感受。” 没有文化内涵的城市环境是没有灵魂的,城市文化遗迹是一座城市的文化起点,也是一座城市的文化全脉,是一种无法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城市环境中总会有一些特殊的符号和构成形式,形成这座城市特有的地域文化特点,也就是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形象。如古罗马斗兽场,现在依然保持完美,这就成了这座城市独有的符号象征。凭借一定的地域文化为背景所进行的规划及特定地域中的设计物,常能使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过去,思考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产生特有的地域情结,产生人际脉络和社会结构重构。“在这些环境设施中,如果能够将常见样式、题材赋予新的内涵,便容易得到人们普遍的共识与认同,在使用的体验中产生情感,转化为公众的审美意趣。人的创造活动是城市多元化的主要动力,当设计出最优秀的自然——人——环境系统时,新的文化感受便能凝聚并扩大为对地域情感共存共荣的再认同。”

在结合城市特有的地理面貌及文化内涵下,对一座城市进行公共环境标识设计,这样不仅容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城市和地域的认识,更容易由此抓住该地区自然和人文形象的特征。比如,人们对巴黎这个城市作形象描述时很困难,但是如果以艾菲尔铁塔来取代就容易多了。一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景象也被公共环境标识吸纳。江苏省苏州市的公交站的造型设计以及路牌设计都是运用江南地区的园林建筑的元素进行设计的,造型简单而富有中国特色。从而很容易让人接受和记住,这就在游客心中树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其中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城市环境。公共环境标识设计作为城市对外公关及展示的窗口,只有把握住了城市特有的地域特色,加快建立科学的城市公共环境标识,才能提升城市的总体形象。总的来说,城市公共环境标识设计即城市形象识别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城市的综合发展;有助于创造空间环境的特色,形成城市景观的个性;更能在大众眼里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从而带动城市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公共标识的缺失

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共游泳场儿童在玩耍,而游泳池的水位也很深,但很多这样的场所却没有发现“儿童游玩须家长陪同,请勿戏水”的警示。这确实应该设立一个警示牌,毕竟不会游泳儿童在游泳池里玩耍是十分危险性。在机场出口一条繁忙道路的一人行横道,我们看到,从这里横过马路的行人很多,但却没有一个对车辆提醒行人的黄色标志牌,很多车辆从这里经过时也不减速,这样容易造成事故隐患。

例如

禁止标志—— 白底黑图 红色边框 红色斜杠 圆形标志。

警告标志——黑黄色三角形标志

精工白钢系列

白钢

白钢是一种金属材料,他是高速钢的俗称。在化工厂里,白钢是不锈钢的俗称,而在通常的工厂里,工人们把这种高速钢称为“锋钢”。

白钢英文名为:HIGH SPEED STEEL,工业简称:HSS。

材质:W18Cr4V,W6Mo5Cr4V2,9341,M42,7442 ,4241。

硬度范围:HRC58-62 HRC63-65 HRC68-70

白钢性能

白钢材质物理性质:白钢具有很高的红硬性,以及耐模磨性、切削速度快,剪边锋利,高韧性, 耐冲击的优良性能, 抗弯强度,冲击韧性与普通高速钢在同一水平上。

白钢制品的寿命是普通高速钢的2倍以上,利用白钢可以提高机床生产效率2倍以上。 综合性能达到含钴高速钢M42水平,具有很好的性格比、模具刀板为客户有效地解决前道工序的难题。

白钢特点

白钢采用高速钢材质,有很好的韧性及较高硬度,切削几何参数可按需磨制。

LED 不锈钢发光字(白钢,不锈钢)加工制作工艺

不锈钢发光字的加工较为复杂,其包括不锈钢包络框的切割、不锈钢围边的加工、不锈钢围边和不锈钢包络框的焊接、打磨抛光、安装发光字面板、安装发光字底板等步骤组成。不锈钢发光字的构成如图所示

1、不锈钢包络框的切割

包络框通常是直接切割成型的,可以采用等离子切割、线切割、激光切割、水切割等加工方式一次性切割成型。

2、不锈钢围边的加工

不锈钢围边的工作量比较大,因为不锈钢材质相对其他铝及铁皮而言,更硬,在折成一定角度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开槽,以保证这个角度能够折的棱角分明,美观,同时也保证围边的不锈钢和面板能精密贴合。目前这项工作基本上是靠人手工完成的,江苏吴江地区做不锈钢字的企业有很大一部分人就在从事这种单调的开槽工作。但靠人手工开槽,不但费时费力,开槽的深度、开槽的直线度都不容易掌握,效率太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开槽机问世,但大部分开槽机都是采用很贵的金刚石刀具开槽,单把刀具的成本就要几千元。而不锈钢的材质又比较硬,这决定了刀具的寿命有限,耗材的成本太高,这种开槽机的设计很难得到市场的认可。

目前手工进行不锈钢围边的开槽普遍使用的是一种树脂砂轮片,这种砂轮片的成本很低,在 1 元左右。但有个很大的缺点,就是磨损量太大,如果进行全自动不锈钢开槽机的开发就必须解决砂轮片的磨损智能预测及实时补偿的问题,不然就不能保证开出槽的深度均匀一致。为了解决砂轮片的磨损智能预测及实时补偿问题,泰谱圣科技进行了一年多的研发,进行了大量的实验,终于摸清了砂轮片的磨损规律。在此基础上,泰谱圣科技革命性的推出了采用树脂砂轮片的全自动不锈钢开槽机,使得全自动不锈钢开槽刀具损耗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台设备的开槽效率是手工开槽的 20-30 倍,解决了不锈钢发光字加工中最为耗时的开槽问题。

对于不锈钢围边中圆弧段是否有必要通过全自动数控弯字机将其加工出来的问题,个人觉得没有必要通过机器进行全自动弯出来。因为不锈钢字围边和包络框是一点点焊接上去的,而包络框的形状是早已经切割好了,顺着包络框的圆弧走向,自然而言就可以焊接出围边的圆弧段了。而这也是不锈钢发光字的加工中不需要全自动数控弯字机的主要原因。

3、不锈钢围边和不锈钢包络框的焊接

焊接可以通过锡焊、亚弧焊、点焊等方式将包络框焊接到不锈钢围边上,这个过程都是靠手工完成,自动焊接的设备太贵了,没见到有企业在用。点焊做出来稍微漂亮,也有用锡焊的,锡焊焊好后需要做抛光电镀处理,围边看起来才会光亮。点焊做去来就相对干净利索点。不过要掌握这些焊接技术还是有点麻烦,最好请一个有经验的师傅。

4、打磨抛光

焊接好后要进行打磨去毛刺处理,表面抛光,增加其亮度和质感。如果想做的再漂亮点,就需要进行抛光电镀,现在很多广告制作厂都拥有抛光机,主要是做金属打磨抛光处理。抛光处理结束后,如果还想效果再漂亮点,就需要进行电镀处理。

5、安装发光字面板及安装发光字底板

这个没有太多好说的,正常安装即可。

工程装修系列

推荐第10篇:关于食品标签投诉回复

关于***有限公司产品标签不规范问题的回复

****同志:

你申诉举报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投诉举报中心编号***号举报(投诉)转办函我局已收悉。我局已指派稽查分局调查处理。按照相关程序,稽查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主要问题:举报人在淘宝网专营店购买了?,发现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脂肪的标注是0.2g。《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了脂肪的0界限值为0.5g,而该产品标示为0.2g,明显不符合该规定。

主要诉求:1.对本举报涉违法产品迅速进行查处;2.对被申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后给予申诉举报人最高奖励。3.退还举报人货款19.6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申诉人196元。4.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失费、律师咨询费共计6800元。5.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商品。6.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处理结果。7.申诉人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申诉人和申诉人电话调解。

二、调查情况 针对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经查,该公司食品专营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0925的?脂肪的标注是按实际含量<0.2g进行的标注。按《(GB 28050-2011)》的规定,满足“脂肪的0界限值≤0.5 g” 的要求应标注为“0”。该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进行了查实,对标签不规范的产品进行了清理、并根据需要增设了标签审核岗位,且书面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该公司经营的?是从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采购前进行了索证索票,该批号的产品有检验合格证明。

三、检查结果

举报食品的脂肪的标注不符合《营养标签通则》第6.3条的要求,但只是形式上不规范,没有虚假标注,也不影响食品的质量。同时我局在调查时,尚未收到一起因该批食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投诉,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我局根据卫生部关于《(GB 28050-2011)问答》“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要求“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该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于2015年5月29日对****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督意见书》,限期一周整改,2015年6月7日该公司如期完成整改。

四、结果反馈

综上所述,就脂肪的标注不规范,你要求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督促该公司赔偿申诉举报人,无法律依据。

另你申诉举报要求“依法奖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你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奖励范围。你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咨询费等”,这些均不属于法律赋予我局的行政职责。你可以直接向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提出要求,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

特此回复!

第11篇: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

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

(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

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一是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液相这两相物质的食品,其食品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比如糖水梨罐头,其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克”外,还应标注“沥干物(也可标注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克(或不低于××% )”。

二是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则必须标注食品的实际质量(品质)等级。

三是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其标签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明。

四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签上的内容及标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

4.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情形。

《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

一是乙醇含量10%或10% 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满足上述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条件,则食品销售者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书写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二、如何科学利用食品标签查处违法行为

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通过查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扩大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收集范围。

第12篇: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㈢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㈣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

㈤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㈥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四、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㈡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第13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2004-05-09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

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

2、1

13、0

12、1

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mL(ml) (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第14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详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

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橄榄油 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

“蜜饯”、“果脯”

水果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食用香精、香料

料”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l kg; Q>1 L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

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 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 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 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

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

(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

(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

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

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

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

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 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 致。

C.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湿度:≤×× %。

第15篇: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

一、必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期标志和贮藏指南(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若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6、质量(品质等级);

7、产品标准号;

8、特殊标注内容(指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配料)。

二、推荐标注内容:

l、批号;

2、食用方法;

3、热量和营养素。

三、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香辛料

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必须标注内容中项

2、

5、

6、7的

内容;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

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四、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

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

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

升,L或升。

7、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的表示方法: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

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五、散装食品应在销售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该批产品的生产**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第16篇: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简介

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简介

一、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 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标明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并盖公章。若为代理公司应填在指定位置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食品标签样张共8份。

(三)进口食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出口食品,申请人应提供销往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申请单位书面声明。

(五)生产商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企登记证(复印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时,须提交证明材料。

(八)如标签上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如标签上标注曾获得某些荣誉或奖牌,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保健食品则需提交卫生部批准的保健批文(复印件)。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所有的审核上报材料,凡有外文资料的均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三、标签样张

(一)申请审核的食品标签样张应为最终进出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

(二)标签样张制作时应尽量将所使用的标签制作在同一页A4纸上。如标签样张大于A4纸的,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还须提供不小于7寸的照片或扫描在A4纸上的样张3份,以便制作证书用。

(三)进口食品标签只须提供进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当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展视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标签样张,报请审核。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

(四)食品标签中标注的外文内容,则需提供一份样张翻译件进行说明,以解释标签中外文的含义。

四、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1.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2.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二)标签标注内容

1.强制性技术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按照《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的规定标注“必须标注内容”。即:

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例:原产国:美国);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和保质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或具体时限);贮藏方法;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2.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ml或亳升,L或升。

配料表应规范标注:

——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必须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

——不得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且添加剂用量、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

——甜味剂、着色剂(色素)、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

3.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中的规定。

需提供资料:

1、进口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电脑打印填写)

2、标签样张或有效照片

3、申请单位保证书

4、生产工艺流程及配料表(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配方原件并标明各成分含

量)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证明

6、标签上如有功效申明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

7、进口商品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8、有商标注册登记的,请提供证明材料

9、有助于通过标签审核的其它材料

10、检测样品: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6份。

办理程序:

1、与客户协商一致签订代办理合同

2、递交相关资料

3、报初审部门

4、报终审部门

5、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获取证书

办理时间:

我司代办理时间约为50个工作日左右。(若自行办理时间至少90天)

政府部门收费预算:

政府部门一般收费标准为:检测费、审核费、公证费等约RMB2000—RMB3500元左右; 此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

第17篇: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第18篇: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点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点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做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

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通则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

3)通则5.1.1.2.2关于“橙汁饮料”中“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及5.1.1.3食品名称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在规定中未展开说明。

4、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

5、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标识:

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1)规定中第八条第(一)、(二)与通则中5.1.5.1.1、5.1.5.1.2基本相同;

2)第八条第(三)与通则中5.1.5.1.3相比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

4)通则吕5.1.5.1.4对进口食品应当标识“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规定未单列说明。

6、规定第九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对净含量、规定第十一条对配料表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则中要详细得多。

7、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规定,没有说明进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则中规定“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8、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规定。

9、规定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通则中未明确。

10、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

11、规定第十七条对“营养”、“强化”食品的标识与通则基本一致。

12、规定第十

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

13、规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在通则“4 基本要求”中有相应的规定。

14、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的标注规定与通则一致;而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的内容规定比通则多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但规定没有关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计算的规定,此规定按通则附录A执行。

15、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通则中没有罚则。

第19篇:钢材标识

近年来,随着房屋开发建设工程增加,国际市场铁矿石涨价,钢材价格一路攀升,假冒伪劣钢材也悄然侵占着市场份额。钢材进场无标志、复印质量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者与钢材实物的标识不符,外观质量也较差。人们渐渐习惯的认为,只要送(抽)样,复试合格就满足设计要求。现场送(抽)样仅仅是对钢材力学性能、工艺性能的抽查检测。检验钢材质量还包括:化学成分、表面质量、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等。上述信息除外观检查外,主要来源于出厂标志及质量证明文件。而进场钢材无标志,根本无法对其所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般为复印件),的真伪做出判断。

一、按GB/T2101-19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一)、出厂标志的规定:

4.1型钢的标志采用打钢印、喷印、盖印、挂标牌、粘贴标签方式。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

4.2逐根交货的型钢,应在端面逐根作上牌号、炉罐(批)号等印记。

4.3成捆(盘)交货的型钢,每捆(盘)至少挂两个标牌,标牌上应有供方名称、牌号。

(二)、出厂质量证明书的规定:

供方名称、需方名称、发货日期、合同号、标准号、牌号、炉罐(批)号、重量、支数(件数)、规格(型号)、标准中所规定试验数据、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二、按辽宁省DB21/900.1-2005“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钢筋进场要求:

2.2.7中规定:无原钢厂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只有非原钢厂的证明书,无铅封标志(标牌),级别不明的成批钢材,应根据实际情况抽取试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钢材级别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和用作预应力钢筋。

三、钢筋简易鉴别法:

1、圆钢的鉴别法:

一看钢筋标牌“炉(批)号”与质量证明书“炉(批)号是否吻合。按规定,出厂时每捆钢材挂标牌不少于2个,上面应该标有厂名、生产“炉(批)号”、牌号、规格、标准编号、重量等相关信息。其中,“炉(批)号”是唯一的,主要看其与所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炉(批)号”是否吻合,且无改动痕迹。非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筋无标牌、无质量证明书,只能用正规生产厂家复印件冒充。

二看表面质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而那些用地产钢锭轧制的钢筋,由于钢锭本身存在结疤、裂纹、夹渣等缺陷,虽然随着轧制变形会被部分掩盖,但不能消除。正因为如此,伪劣钢筋规格小于16毫米的居多。

三看光洁度及颜色。正规钢筋表面呈光亮均匀的深蓝灰色。非正规的钢筋表面呈灰色,氧化铁皮稍经敲击或擦拭会脱落,甚至有的呈暗红色由企业生产条件决定。

四看截面尺寸。正规企业生产的钢筋截面在公称尺寸范围内,且圆钢不圆度小、无耳子(又称裤线)。伪劣钢筋截面尺寸小于公称尺寸下限,耳子严重,不圆度大多超标准。

五看端部。伪劣钢筋端部往往带有未切掉的轧制端头,并夹带有缺陷存在。由于伪劣钢筋以地产钢为原料,坯料小且重量不等,很难达到等尺,为了提高“出材率”必然带有轧制端头,而且,在整捆中长度不完全统一。

六看标志和质量证明书。为了钢筋销售和使用的“合法化”,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偷梁换柱,将正规钢铁企业的产品标牌挂在伪劣钢筋上,并用正规企业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佐证。专门有人收购正规厂家的钢筋标牌,正规钢厂的产品标牌容易丢失也根源于此。

2、螺纹钢筋的鉴别法

一看有无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螺纹钢是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见下表)。根据规定必须在质量证明书、产品包装标牌上标注生产证可证编号,否则为无证产品。

二看螺纹钢表面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直径大于10毫米的螺纹钢筋必须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通常用阿拉伯数字

2、

3、4分别表示屈服强度最小值。

三是钢筋表面标志、标牌与质量证明书核对。正规企业钢筋表面标志轧有牌号、厂名或商标和直径毫米数,厂名或商标都是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将两者仔细“拼对”可辨真伪,见下表。四是测量螺纹钢尺寸。伪劣钢筋的内径小、横肋间距大,严重偏离允许偏差,变成了“扁螺纹钢筋”,

钢筋表面轧有Ф12毫米、Ф14毫米字样,且无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实际内径只有9毫米~12毫米。

部分钢筋厂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一览表

序号

生产厂家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号

有效期

钢筋标志

1 .首钢总公司(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HRB5008mm~40mm

XK05-001-00127

2007.10.29~2008.04.30

SG

2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6mm~40mmHRB5008mm~25mmXK05-001-000

542007.09.29~2012.09.28

T

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10mm~40mm、热轧光圆钢筋R23516mm~20mm

XK05-001-0004

52007.10.19~2012.10.18

LL

6 .抚顺新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8mm~40mm、热轧光圆钢筋R2358mm~20mm

XK05-001-00019

2007.08.27~2012.08.26

F

7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8mm~32mm

XK05-001-001

512007.12.29~2012.12.28

BT

8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6mm~36mm

XK05-001-000

312007.09.10~2012.09.09

TH

9 .辉南轧钢有限责任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

5、HRB40010mm~14mm、热轧光圆钢筋R23510mm~14mm

XK05-001-00056

2007.09.29~2012.09.28

TH

10 .四平红嘴钢铁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HRB50012mm~28mm

XK05-001-00057

2007.09.29~2012.09.28

HG

11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10mm~40mmHRB50010mm~32mmXK05-001-00049

2007.09.29~2012.09.28

LWG

12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6mm~32mm

XK05-205-0024

42004.02.24~2009.02.2

3XG

13 .鞍钢附企新钢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28mm

XK05-205-00228

2003.06.24~2008.06.23

XG

14 .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32mm

XK05-205-00229

2003.06.24~2008.06.23

18 .辽阳市轧钢厂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0mm~25mm

XK05-205-00237

2003.11.14~2008.11.13

Q

19 .鞍山中型轧钢厂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25mm

XK05-205-00238

2003.11.14~2008.11.13

AZ

20 .海城市银禄轧钢厂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0mm~25mm

XK05-205-00248

2005.05.27~2010.05.26

HYZ

21 .鞍钢附企焊管轧钢厂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25mm

XK05-205-0026

12004.01.20~2009.01.19

AHR、AHY

22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12mm~32mm

XK05-205-0031

22005.11.30~2010.11.29

H

23 .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 12mm~40mm

XK05-205-0028

22005.12.15~2010.12.1

4LXW

24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见批注)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规格详见批注)

XK05-001-00087

2007.10.19~2012.10.18

X

25 .烟台新东方冶金企业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32mmHRB400 12mm~28mmXK05-205-00247

2004.02.24~2009.02.2

3MH、HH

26 .唐山市富达钢铁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

35、HRB40010mm~25mmXK05-205-0034

42007.02.12~2011.06.1

1SG-

27 .唐山志成轧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10mm~36mm HRB40010mm~28mmXK05-205-003

322007.02.12~2011.01.2

5X

28 .大连华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10mm~28mm

XK05-205-00356

2006.08.07~2011.08.06

JG

29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

5、HRB40012mm~32mmXK05-205-0036

42007.02.12~2012.02.1

1JL

30 .沈阳市西城轧钢厂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 12mm~25mm

XK05-205-0021

32003.02.14~2008.02.13

SX

31 .肥城石横泰顺轧钢有限责任公司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

5、HRB400 6mm~32mmXK05-205-00109

2002.10.27~2007.10.26

STG

第20篇:IPPC标识

IPPC标识(国际上通用的标识,意思是木包装已经过熏蒸)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凶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不然,到了目地港可有得让你忙的了。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做薰蒸,四,还得付上一笔罚金) 进境木包装货物明年加施IPPC

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报告
《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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