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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标签的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食品标签的友情提示

提示一:最近国家食药监总局部署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查食品标签不合格、不规范行为。

提示二:目前食品标签的抽检合格率仍偏低,我们市级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标签合格率仅70%左右,其中9成左右为营养标签不合格。同时,近期很多职业举报人盯住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进行索赔或者向监管部门要举报奖励,索要额度少则2000元,多则10000元,给企业造成很大困扰。这些职业举报人举报的食品标签问题也绝大多数集中在食品营养标签上。按营养标签不合格问题的概率从高到低大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情况:

1.数值的修约间隔不正确:修约间隔就是大家平时说的保留小数位。以强制标注五项为例,GB28050规定,能量和钠的修约间隔为“1”,意思就是说要保留到个位或者叫整数位;其它三项修约间隔为“0.1”,意思就是说要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如下表: [图片] [图片] 但有些企业过分迷信和依赖检验报告,把检验报告中的数值原封存不动地挪到营养成分表中,全部保留到小数点后面2位,结果造成错误。

2.能量的表达单位不正确:表达单位就是大家平时说的计量单位,GB28050规定能量的计量单位是“千焦(kJ)”,具体在营养标签上标注时可以只标注汉字“千焦”,也可以只标注字母“kJ”,也可以汉字和字母同时标注“千焦(kJ)”。无论按上述哪种方式标注,只要用了字母标注,切记,字母“k”是小写的,而字母“J”是大写的!!!只要其中一个字母的大、小写整错了,都属标注错误——“KJ” “kJ” “kj”均是错误的! 3.“0”界限值标注错误:很多企业是因为在查看GB28050时忽略了关于“0”界限值的这个强制性规定,造成标签不合格。标准中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也就是说,即使产品中是含有某种营养成分的,但只要低于GB28050标准中规定的“0”界限值,就必须在标签中标注为“0”,而不允许标注真实的测试值。比如能量,标准中规定“0”界限值为“≤17 kJ”,那么只要产品中的能量计算值小于等于≤17 kJ,哪怕你的真实值恰巧就是≤17 kJ,或者是≤13.72 kJ,在企业设计营养成分表时,实际标注都必须是“0”。

4.强制标示五项的字体未按规定加粗:GB28050规定,除强制标示五项(即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又标示了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通行做法是把强制标示五项的字体加粗。

5.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正确:GB28050的第6.2条规定,“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或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个别企业没有认真研究标准规定,主观认为强制标注五项是最重要的,所以就应该在最前面,于是在增加其它项目(比如反式脂肪酸)时,擅自把其放在强制标注五项的最后面,结果造成错误。 6.营养成分表无外边框:GB28050的第3.3条规定:营养成分表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个别企业的营养成分表仅以底色与包装其它部分进行区分,没有设计外边框,造成标签不合格。

7.营养成分表无表头:GB28050规定,营养成分表的表头(又称“表题”)为“营养成分表”五个汉字。个别企业在设计营养成分表时,仅设计印刷了方框表及表内的内容,忘记了表头,造成标签错误。

除营养标签不合格外,还有几种标签不合格也比较常见,值得引起企业注意:

⑴配料表中的原料(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名称没有使用规范名称,比如: 标注“小苏打”——没有标注GB2760里的添加剂规范名称“碳酸氢钠”; 标注“面粉”——没有标注“小麦粉”

标注“糖”——没有标注“白砂糖”、“绵白糖”或者“赤砂糖”。

⑵单一配料的产品没有按规定标注配料表,比如大米产品,没有按规定标注“配料表:晚粳稻”或者“配料表:稻谷(晚粳)”

⑶胡乱标注产品等级:按照GB7718规定,产品执行标准中有等级划分时,应该标注产品等级。反之,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无等级划分时,就不能标注等级!但个别企业擅自乱标注产品等级,表现为:产品执行标准中有等级划分的,没有在产品标签上进行产品等级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中根本没有等级划分的,却擅自在标签上胡乱标注等级,如“优等品”、“优级品”、“一等品”、“特优品”、“特等品”等。

⑷没有按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产地”栏,或者产地的标注不规范(规范要求是标注到地级市,如“产地:辽宁省沈阳市”、“产地:辽宁沈阳”、“产地:辽宁.沈阳”等)。

⑸标注的企业地址与企业证照不一致。如企业注册地址为“沈阳市辽中县城郊区**街**号”,但企业为了好听擅自在标签上改为“沈阳市辽中县近海经济区**街**号”。

以上情况,仅供企业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及时指正。 2014/5/28 15:13:33 妈妈 2014/5/28 15:13:33

2.能量的表达单位不正确:表达单位就是大家平时说的计量单位,GB28050规定能量的计量单位是“千焦(kJ)”,具体在营养标签上标注时可以只标注汉字“千焦”,也可以只标注字母“kJ”,也可以汉字和字母同时标注“千焦(kJ)”。无论按上述哪种方式标注,只要用了字母标注,切记,字母“k”是小写的,而字母“J”是大写的!!!只要其中一个字母的大、小写整错了,都属标注错误——“KJ” “Kj” “kj”均是错误的! 我刚才发错啦,特此更正!!!!

2014/5/28 21:45:23 妈妈 2014/5/28 21:45:23

GB7718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本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两方面注意事项:1.封口包装的同时打印标注当时的时间为生产日期,2.生产日期不等于出厂日期,我们的产品(糕点除外)出厂检验周期两天,包装生产后2日后才可以上市销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质期和和货架陈列期方面的要求,国际卖场(家乐福沃尔玛等)对于货架期的要求:产品保质期的三分之一的时间内为货架期,超过这个时间会下架退货。。所以这些问题是值得进一步试验探讨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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