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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20 08:38:1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及内容)

一、矿井概况

矿井地理位置,所采煤层、厚度、倾角,可采储量。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涌水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通风方式等。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贯彻落实及存在问题;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执行情况;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及执行情况。 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执行情况。

3.主要巷道高度、及支护材料符合要求。 4.开采煤层按规定进行各种鉴定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5.矿井通风情况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5)矿井有反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率符合规定;

6)有停风撤人措施;

7)各采掘工作地点有压风自救管路,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 6.瓦斯防治情况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要求;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4)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5)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7.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执行情况;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情况;

4)有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符合规定。 8.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及执行情况;

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专业队伍及班、日报表制度及执行情况;

5)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6)带压开采措施与报批及执行情况; 7)留足各类防水及保护煤柱。 9.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井下所有巷道和硐室支护采用阻燃或不可燃材料支护。 10.矿井供电情况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2)主要设备双回路;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1.矿井提升运输情况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及执行情况;

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及执行情况;

3)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4)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及执行情况。

12.矿井通讯系统

1)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3)调度室值班。 13.井下爆破情况

1)爆破器材安全标志;

2)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执行情况。 4)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 14.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5.安全救护情况

1)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4)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6.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17.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8.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情况。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推荐第2篇:鹤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鹤岗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

我矿于2004年8月29日取得了初次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7年2月12日曾延期至2007年12月31日,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累计已将近3年,我矿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矿井开拓方式: 斜井片盘,通风方式:中央并列压入式,设计能力:6万吨/年,核定能力:6万吨/年,瓦斯等级:低级,上年度产量:1.54万吨,本年度计划产量:3万吨,采区数量:一采一掘,劳动定员:100人,全员已经四级安全培训,设备已通过检测且合格、各种证照齐全。

二、安全生产情况

1、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的行为;

2、我矿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主要指矿井规模等);劳动定员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定员的规定;

3、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存在《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4、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5、没有曾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是严格执行和遵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累计三年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

三、安全生产条件

(一)我矿已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矿制定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各种制度齐全。

(二) 我矿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我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齐全。

(四) 我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王庆云、安全矿长王庆丰生产矿长贾广金、通风矿长张金全、技术矿长张培忠等5人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我矿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我矿已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我矿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我矿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鹤岗市煤矿除上述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制定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已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5)我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我矿具备两个安全出口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30米;井下采区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为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1.8米;

3.当年进行瓦斯等级为低级,煤层的自燃倾为1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为60%;

4.我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并装备了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我矿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没有水害威胁但是配置了探放水设备;

7.我矿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没有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我矿主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了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9.我矿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我矿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我矿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12.我矿已配备了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30台;

13.我矿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其中包括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瓦斯监控)、井下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符合申请直接延期条件,情况属实,申请直接延期。

特此报告

鹤岗市煤矿(盖章)

二O一三年十月三日

推荐第3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7

附件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格式和要求

一、格式要求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矿井概况

自查的范围及目标要求

自查的依据

自查的方法

自查的工作组织和流程

第三章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自查情况

第四章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自查情况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开采系统自查情况

通风系统自查情况

防治瓦斯系统自查情况

防尘、防火系统自查情况

防治水系统自查情况

提升、运输、压风系统自查情况

供电、通信系统自查情况

第五章

矿井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第一节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开采对策措施

矿井通风对策措施

矿井瓦斯防治对策措施

矿井防尘、防火对策措施

防治水对策措施

提升、运输、压风对策措施

供电、通信对策措施

第六章 安全自查结论

二、内容要求

1、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系统客观情况进行描述,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自查结论。

2、矿井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一定要符合煤矿实际,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安全自查结论意见要明确。

-2-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直接延期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直接延期程序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只是资料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就可以换证了,换证费用500元。

办理时需带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工伤保险发票(办理时最后一个月的票据)、工伤保险核算表、三年内足额交纳保险证明(由交纳工伤保险单位出具证明);三年无事故证明原件。

具体办理程序:

1、先带公司营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盖公司章并留经办人手机号,到城建大厦3楼质安科办理三年无事故证明,此证明一般需要一周的时间才能办下来。

2、使用企业锁登录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 信息征集

平台申请案卷 延期 上传资料 企业申请。

3、

4、

5、打出表后先到城建大厦质安科签字,再到新华路建设局盖章。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职工年平均人数为工伤保险人数。 安全员考核证书填表日期为证书上发证日期。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资料目录.

目录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库填报资料

7、安全质量标准化认定文件

8、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1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印件

11、矿长、副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矿长资格证复印件

1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的保险费保险单

15、瓦斯等级鉴定证书复印件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爆炸性鉴 定复印件

16、成立矿山救护队文件及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

17、瓦检仪、风表定期校验证明报告

18、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监控装备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

19、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报告书

推荐第6篇: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

皖煤安监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

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第三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办理机关。

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应严格法律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开才任组长,政策

2 法规处、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科技装备处,淮南、淮北、皖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颁证办),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相关人员为成员。颁证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告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过程中的有关事项;2.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3.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制作并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煤矿安全许可证延期资料,分别交省局办公室归档、留存颁证办备查、送监察分局存阅;

6.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监察分局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合省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对直接延期的煤矿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局。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除本条第21项以外,其它均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企业申请,原件);

3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企业申请,原件); 3.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制件);

7.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附花名册);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5.煤矿通风系统图;

16.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17.煤矿经上级主管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落实《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的措施、规划或方案;需要瓦斯抽采的煤矿,抽采指标完成情况说

4 明;

18.小煤矿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年度计划和方案;

19.矿井在用设备本年度的合法检测、检验证书(复制件);2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情况说明;

2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副本;22.颁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

5 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程序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以及《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监察分局;

3.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由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监察分局向省局颁证办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一式三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经省局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实施(从受理之日起到局长办公会批准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不同意直接延期的,颁证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6 由。

第十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前,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2.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瓦斯等级升级的;3.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或资源整合的;

4.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一条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

1.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小煤矿并提交附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的申报材料三份,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并提交申报材料三份,颁证办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已受理的申请,省局组织初审(其中: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大矿业集团公司从受理之日起5日内征得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决定现场审查的,由省局组织进行,并填写审查表、提交审查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从受理之日起到局长办公会批准止45个工作日内完成)。

3.自省局局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颁证办

7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延期的理由或通知领取新证。

第十二条 省局安全监察一处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四大集团公司)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省局安全监察二处负责其它地方煤矿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配合。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1-7项、第9-26项。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期申请。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均可直接向省局颁证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每半年公告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情况。

8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或延期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或给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 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经委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书(样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我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证号:(湘)XX安许可字【XXXX】XXXX,到期时间:XXX年XX月XX号,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XXXXXXXXX公司 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8篇:河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办理步骤

河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办理步骤

一、企业填写

1、登录“河北省建设网(http:///)”,从“网上办公”进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系统”,点击“信息征集平台”后再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

2、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

二、企业上报

1、相关信息、附件确认无误后,点击左上角“企业申请”,上报申请表。

2、上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自己复印即可(一份)。(特种作业人员证复印后放到附件材料中)

3、材料准备齐后去安检站盖章。

三、省级审查

1、带齐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全部带齐,以便省级核查。

3、附件材料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

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03室审查。

推荐第9篇:江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方案

江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

工 作 方 案

赣煤安字„2011‟35号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监察分局:

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将本方案转发至煤矿企业。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科学发展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颁证,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

三、工作步骤

(一) 整改、评价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衔接的要求,所有煤矿必须对照《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和《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赣煤安字„2010‟163号)的要求进行整改,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或《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1.整改:煤矿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之前,要对照2010年修订版的评价标准和《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赣煤安字„2010‟163号)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或评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逐条整改达到要求。

2.评价:对符合条件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可不进行安全评价,由煤矿自查并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对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一律要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申请

1.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⑴ 煤矿对照安全生产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工作方案的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如实编制《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并提出申请(有关表格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

⑵ 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及要求提供的资料(附件四),经县(市、区)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务局、公司,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逐级签署意见后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⑶ 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和复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⑷ 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交省局发证办公室。

⑸ 省局发证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审查,会审后直接提交局务会研究。局务会讨论认为需要审查的,再交审查组进行审查。对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煤矿按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煤矿,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⑴ 煤矿对照安全生产条件和评价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⑵煤矿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自评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

⑶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进行评价。出具煤矿安全评价报告。中介评价机构还应该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其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发生过水害事故(含未遂事故)以及按要求应该做水患论证的煤矿,必须请中介机构进行水患论证,提交报告,落实防治水措施,并经矿井上一级安全管理或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⑷《评价报告》经省局备案后,再按申请发证要求提交规定的资料(附件五)到省局发证办公室受理组申请受理。办公地址:南昌市丁公路煤炭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91—7151935。

(三)受理、审查、发证

1.受理(3个工作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先更正后受理。

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先补正后受理。

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已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2.审查(30个工作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以现场审查为辅。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查组长指派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小组认为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委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3.发证(7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小组长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一处、二处主要负责人按煤矿所属辖区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局分管领导组织会审后,再提交局务会研究。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延期和换证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换发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发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省局各处室和各分局要对颁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廉政勤政教育,自觉遵守国家局“九条纪律”和省局“三十条”规定,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做好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组织工作,督促煤矿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赣煤安字„2010‟163号)的要求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做到成熟一个申请一个。

(二) 依法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遵守“双五条”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每一个煤矿的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质量,做到“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煤矿申请换证的有关图纸,评价机构和参加现场评价的有关人员必须盖章签字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出具虚假评价评估报告和违反“双五条”的,要从严处罚。

(三)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省局有关处室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与日常监管、监察相结合,督促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1.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凡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一律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责令停产指令,暂扣已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认真解决和协调延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延期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严格把握煤矿能否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界定关,对煤矿进行分类界定时,力求做到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复核准确,做到矛盾不上交,问题化解在基层;二是要把握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资料的复核关,对煤矿上报的延期申请资料,不但要对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还必须对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三是要把握现场复核关,按时、按要求完成现场复核任务。

五、有关说明

(一)规划能力提升矿井

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的矿井,在项目完工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验收一并进行,按发证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附件一)的格式和要求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和要求原则上按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可参照评价报告相关章节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写,主要分为前言、概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自查情况、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自查情况、矿井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和安全自查结论等六章来叙述。煤矿必须客观真实反映自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做出自查结论。煤矿在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的同时,还必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填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自查情况表》(附件二)。各县(市、区)、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务局、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煤矿申请延期换证时,要对煤矿的《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审查意见表》(附件三)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煤矿的界定

1.符合下述四个条件,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⑴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采矿许可证许可的采矿范围内采矿,没发生过超层越界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报延期;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赣煤安字„2010‟163号)的要求。

⑵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进度建立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生产系统未发生重大改变(如改变井筒及通风系统等);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水文地质和瓦斯等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申请发证时,未发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隐患,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⑶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不诚信行为。

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及影响恶劣的未遂事故。

2.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煤矿,界定为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和要求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自查情况

3.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审查意见表

4.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矿井必须提供文件、资料

5.不能直接办理煤矿安全许可证延期的煤矿在申请延期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延期企业范围

(一)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内的企业,此前取得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将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

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请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合格(或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和《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一)至

(十三)附件材料。要求材料封皮用白色硬花纹纸,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要形成电子文档(光盘)。另报一张企业“三类人员”汇总表格要注明证书有效期,报电子文档。B、C类人员数量要符合资质规定数量要求。企业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延期申请表、附件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及电子文档报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收。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本次延期范围的企业申请材料予以签收,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同时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申办材料核实后,进行汇总,形成电子文档,连同企业的申办材料和电子文档一起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延期审核程序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随机抽查企业的1到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发生过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2、曾被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6、原发证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对于审查合格的,准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要交回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并将不合格原因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此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企业要全力以赴,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每一个企业法人。要认识到这次延期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省建设厅对延期工作非常重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三类人员”延期考试工作,组织好建筑施工企业,讲明“三类人员”延期考试的重要意义。省建设厅将组织专人进行监考,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要符合资质要求的标准,并明确要求考试必须本人参加,一经发现替考,立即清出考场,按考试成绩不合格处理。延期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补考,不予延期。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11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续提交的资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续提交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煤矿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由安监局核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煤监局颁发的证件并按期进行了复审,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数量要求由县安监局核验)

4.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安监局颁发的证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数量符合要求,并按期进行复审,数量要求由安监局核验)

5.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的本年度协议复印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由安监局核验)

6.已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说明(说明安装的瓦斯监控系统型号、安装时间,并加盖公章)

7.安全质量标化矿井认定文件。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要求内容填写真实,签章等手续齐全),同时附填表人员相关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要求内容填写真实,签章手续齐全,经审理合格的,安监局签署“经审理,符合直接延期条件,同意呈报办理直接延期”的意见)

10.近期(三个月内)绘制的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12篇:安全生产自查报告书

安全生产自查报告书

针对今年,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全面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由公司决定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安全制度建设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公布考核成果较好,制度得到落实,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二、安全教育工作

公司生产部门每周开展安全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公司每月对每个员工进行安全考核与教育,实际制度落实较好,对突出问题敢于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安全教育上墙公司情况良好,警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三、各项安全硬件设施情况

做为家电商场经营者,消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大排查,排查对象包括:灭火器,安全通道,电线是否老化,以及对全员进行消防学习!并且建立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为门店店长,安全小组成员为全体员工

四、安全意识

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较以前有所加强,粗心大意现象较少,杜绝了盲目作业现象,操作记录较齐全,对问题的存在有记录,并存整改意见与成效记录。

五、安全监控

每个员工对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有较深认识,落实各制度、规程的自觉性较强,监控框架结构健全,操作效用性较强,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危险源认识和处理机制,处理能力得到加强,监控工作较以前成效较好。

第13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2004-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

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企业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4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规定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

(一)直接延期的相关要求。依据《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不需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5、公司3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票据或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提供的

相关证明(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证

明文件。

(二)直接延期的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和书面申请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

办理:

1、申请直接延期的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需先登录“河北省建设网(http://www.daodoc.com/)”,从“网上办公” 进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系统”。选择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如实填写安

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表(详见附件),确认符合条件且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直接延期的企业将确认无误的申请表打印,并按要求经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签章后,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后,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予以直接延期。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将网上提交的直接延期申请退回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需重新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首次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可不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内容。

第(二)至第(十四)项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也可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转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证件、凭证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15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

宜良县马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一、矿井概况

宜良县马街煤矿位于宜良县北部,属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管辖。地理坐标:东经10313’ ,北纬2515’;北距嵩明县小新街17公里,南距宜良县城39公里,矿区面积0.399平方千米,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开采标高1760米至16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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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副矿长配备齐全,安全员4名,电钳工2名,挖掘机司机3人,装载机司机3人,推土机司机2人,全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已经制定并贯彻落实;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 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有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经符合有关规定。 4.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

4)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5.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7.安全救护情况

1)与凤鸣煤矿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8.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9.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水纹地质图、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检测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采场边坡检测剖面图,排土场边坡检测剖面图。 10.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的行为。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16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篇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省建设厅:

我委收到福建省成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你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通知》的要求,提交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材料。经审核,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现转报贵厅,请予审批。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企业”,是指生产单位(或者申请单位)隶属的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所属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分公司;“生产单位”是指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分别填写“企业”和“企业意见”栏;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则填写全部栏目。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单位的“名称”栏,填写全称;企业的“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单位的“地址”栏,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经济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即可。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该产品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命名原则》(1980)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年设计生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篇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第17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附件材料

申请企业:新疆广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18日

附件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5)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死亡人数、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

第18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延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延期)

申报材料:

一、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例年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例年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7、例年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例年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在建工程一览表。

第19篇: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

3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 期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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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由申请单位用钢笔、签字笔填

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二、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

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联系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办理申请事宜人员。

三、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单位栏“名称”,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

址;“经济类型”,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四、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栏加粗框内内容所有取证单位均需填写,取证单位栏“名称”,应

当填写全称;“地址”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单位类型”应当按照取证单位业务分别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取证单位栏加粗框外内容按照取证单位类型分别填写。

五、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类型分别填写:

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填写:××(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露天开采、

××(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地下开采; 2. 尾矿库填写:尾矿库运行;

3. 地质勘探单位填写: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4. 采掘施工企业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5. 石油天然气企业填写: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

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

六、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

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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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领新证时交回原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9、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0、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13、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6、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19、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通过评审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专家组评估意见一份(符合安全标准化相关要求的企业提交现场审查评分意见);

□20、开采设计,安全专篇; □20、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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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煤矿(生产矿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资料

煤矿(生产矿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国家煤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局长第8号令)及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填写《申请表》\'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网站(www.gzaj.gov.cn)在“表格下栽栏”中下载即可】;

2、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批文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法人或合伙执行人和矿长必须加盖贵州省安监局或贵州煤监局核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各1人)须提交贵州煤监局核发(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省外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相应聘任的双方签字聘任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煤矿印章】;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局出具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公司保险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应加盖印章】.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文件【上年度或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包括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煤矿印章】:

7、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年生产规模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矿山救护队并提供其资质证书;对60万吨(不舍60万吨)以下煤矿与救护队签订本年度救护协议,还必须建立兼职救护队(人数不得少于12人)。申请时提交煤矿与救护队签订本年度救护协议书,并提交①兼职救护队组织机构及队长任命文件;②兼职救护队员的培(复)训证书; ③培训机构出具的在培训证明材料;④《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标准》规定装备、设施清单和购买发票复印件(①、②、③、④加盖煤矿印章)。对此项中②③④未能在2012年6月底完成的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若\',并经县级安监局签章认可(原件)】(黔安监应急【2 011】21 5号);请时一并提交(2012.3.3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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