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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1 08:32:3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税务执行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相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国、省、地、县四级主体,税务所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是法律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推荐第2篇: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处罚法定原则

1.设定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设定的,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根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制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设定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返送税收缴款书第5联、第6联的义务和由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某县税务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2.依据法定。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3.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来行使。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由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稽查局来行使,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

4.内容法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还有职权法定。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了法定的权力。如: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其上级税务机关的职权。所谓滥用职权,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考虑税务行政管理目的,或考虑不相关因素,随意行使处罚权力。

5程序法定。税务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案件处理正确,也可能会让当事人感觉不公平。如,某纳税人违法情形较为严重,被处以较重的罚款,如果案件调查人员与该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此时,即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多么地高尚,执法素养多么地好,该案件处理结果多么地合法合理又合情,但也会令该纳税人感觉不公正。

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型标准,取消了偷税罪的概念,而代之以逃税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条文修改背景、条文主要变化以及条文理解适用。

首先我们看一下条文的修改背景: 一是罪名表述不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意义上讲,“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而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义务。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偷”不够准确,有失公允。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0元,显然是不妥的。

二是犯罪行为表述关于复杂。

原刑法采用列举式表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全面,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太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数量和经济规模都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严峻的税收环境,尤其是偷税行为,呈现出层面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一万元的起刑点已经明显偏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并导致《刑法》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也往往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法者本身的认同,反而是法不责众、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影响了法律自身的严肃性。

四是量刑档次之间出现空档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定罪,如果定罪如何处罚,常常引起争论。

五是公安税务查处案件交叉 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公安机关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原刑法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重新安置,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条文主要变化。首先我们看一下修改后的条文。

一是偷税概念被逃税取代。《刑法修正案

(七)》取消“偷税罪”,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9〕1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中,明确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逃税罪”,而非“逃避缴纳税款罪”。不再使用“偷税 ”的表述,既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二是犯罪手段改为概括式。规定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 是概括式的,能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

三是犯罪认定标准有变化。《刑法修正案

(七)》将逃税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保证了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情节的偷税数额做出解释和调整,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

四是罚金倍数罚则被废除。原《刑法》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刑法修正案

(七)》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实际操作中很可能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一倍以下或五倍上的罚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是一定条件下初犯免责。修正案将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条文理解适用:

一是准确理解逃税手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判断罪与非罪。刑法对纳税义务规定了两个定罪标准,一个是“数额+比例 ”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另一个是“处罚次数”标准,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修正案定罪标准规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保留了“数额 +比例 ”标准,删除了“处罚次数”标准,这里的应纳税额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按纳税年度逃税数额累计计算,百分比按最高的比例确定。这里的数额按照司法解释,是指5万元

三是正确认识初犯免责。

1、初犯免责前提条件。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先行处罚问题。《刑法修正案

(七)》解决了以前争议颇大的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移送前是否处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因此,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应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司法解释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初犯免责限制条件。一是5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税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再次逃税行为的时间标准如何界定问题,也会产生歧义。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我认为,正常纳税人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税期限。

二是5年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是说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还有不是说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就肯定构成犯罪,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稽查案件移送问题

• 免责条款中补缴税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免责条款是适用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修正案并未对补缴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公安机关立案前)。纳税人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如果只是缴纳了部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该移送?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缴纳,是否应给予合理期限?移送时间是等纳税人全部“救济”权利期限结束后?还是在追缴通知期满后即移送?个人意见: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 •

• 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不仅仅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要看逃税人是否主动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受到罚款处罚的逃税人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如果逃税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仍然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该立法宗旨。但如果逃税人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后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其不能执行行政处罚内容的,则不应认定其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恶性。

推荐第3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推荐第4篇:税务自查报告

自 查 报 告

江岸税务局:

我校成立于2002年,一直在武汉市驾培行业中处于三流驾校的地位,经营状

况底迷不振,运行艰难。由于近年驾校行业竞争激烈,加上我校基础建设薄弱,

为赚取微薄利润保证驾校正常的运行。并在驾培行业市场中扩大我校的影响,

2006年我校吸纳了一批挂靠队以适应社会的竞争,(挂靠队属利用我校资质,自

主经营,我校为规范市场,对挂靠队车辆统一挂牌,统一管理。学员学费统一开

注收据,统一经营模式等一系列的服务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驾校行业税务交纳工作,区税务局领导通知,要求我

校自查清理07——08年度上缴税费情况。我校积极配合这次税收检查工作,

对2007-2008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复查,清理,核对。

现将2007年/2008年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7年我校所属车辆、招收学员人数及招收学员学费情况:

1、车辆共计13台。2007年元月车辆数额10台,其中挂靠车辆为6台,自

主车辆为4台。(其中一台被盗车,车号为鄂AB677学)2007年11月新

增挂车辆1台,12月新增挂靠车辆2台,实际教学车辆为12台。

(见车辆明细附表)

2、2007年共计招生329人(其中含有挂牌队所招生学员)由于我校属三流

驾校至始我校招生学费普遍偏底。收费一般在1600元——2200元之间。

(1)按1600元收费人数有132人;

(2)按1700元收费人数有116人;

(3)按2200元收费人数只有20人;

(4)按成本价1000元的有34人,关系户我校只能收取运行成本。

(5)由于各种原因,中途退学退费的有27人。

二、2008年我校自查所属车辆、招收学员人数及招收学员学费现上报区局。

1、车辆共计44台。(其中含2007年的13台车)

(1)我校07年车辆自主车辆4台(其中一台车辆被盗,车号为鄂AB677学);

挂靠车辆9台。共计13台

(2)我校1月份新增自主车辆2台;挂靠车辆1台。 共计3台

(3)我校2月份新增挂靠车辆3台。共计3台

(4)我校3月份新增自主车辆1台;挂靠车辆3台。 共计4台

(5)我校5月份新增自主车辆6台;挂靠车辆5台。 共计11台

(6)我校6月份新增自主车辆1台;挂靠车辆4台。 共计5台

(7)我校7月份新增挂靠车辆2台。共计2台

(8)我校8月份新增挂靠车辆1台。共计1台

(9)我校9月份新增挂靠车辆2台。共计2台

(见车辆明细附表)

2、2008年共计招生804人(其中含有挂牌队所招生学员)。由于驾培行业竞争

比0

6、07年度更加激烈,至始我校学员收费标准比07年度还底。收费一般在

1200元——2200元之间。

(1)按1200元收费人 63人。

(2)按1300元人数有38人。

(3)按1400元人数有62人。

(4)按1500元收费人数有31人。

(5)按1600元收费人数有148人。

(6)按1700元收费人数有176人。

(7)按1800元收费人数有126人。

(8)按2000元收费人数有20人。

(9)按2200元收费人数有52人。

(10)按1000元的有57人,关系户只收成本价。

(11)由于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有31人。

以上报告,请阅示。

武汉市兰剑驾校

2009年10月21日

推荐第5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市**税务局**税务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市*****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地址:***市***镇**路**幢**号,主营:销售:钢材、金属材料、文化用品等,在册职工**人。我企业是独立核算,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

我公司于201*年12月20日起对我公司20**年1月—20**年11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一、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75,297.13元,销售成本3,214,299.11元,税金及附 加13,530.89元,期间费用403,062.81元,财务报表利润2,674.74元,企业实际支付 职工工资265,800.00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243.68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135,322.17元。

2、应纳营业税4,410.00元,当年已缴4,410.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139,732.17×7%=6,986.60元,当年已缴6,986.60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139,732.17×3%=4,191.96元,当年已缴4,191.9元,已结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9,732.17×2%= 2,793.33元,当年已缴 2,793.3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 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

7、2011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10年前年度所得税3,858.99元,预交2011年三季度 所得税122.16元。

二、20**年度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 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 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27,026.05元。

2、应纳营业税3,808.00元,当年已缴3,808.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30,834.05×5%=1,541.70元,当年已缴1,505.47元, 次年1月 补缴36.33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30,834.05×3%=925.02元,当年已缴903.22元, 次年1月补缴21.80元,已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834.05×2%=616.68元,当年已缴602.14元, 次年1月补缴14.5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

7、2012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11年776.00元,2011年未缴应补缴300.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48.00元。2011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12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1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1,060.92元。

三、20**年11月底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5,713.14元。

2、应纳营业税3,251.00元,当年已缴3,251.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8,964.14×5%=448.21元,当年已缴456.71元。

4、应缴教育费附加8,964.14×3%=268.92元,当年已缴274.02元。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964.14×2%=179.28元,当年已缴182.68元。

6、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

7、2013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

8、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991.29元,预交三个季度所得税 982.87元。

四、自查后发现问题:

(一)、20**年度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20**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11年776.00元,2011年度还有300.40元未缴。20**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多缴纳475.20元。三年多缴工会经费174.80元

(1,076.40-776.00-475.20)元。

(二)、20**年应缴残保基金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2012年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

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48.00元。20**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20**年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0×

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三年应补缴工会经费(-706.00+2048.00+449.60)=1,791.60元未缴。

(三)、20**年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20**年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20**年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三年应补缴印花税(-77.24-4.65+87.92=6.03元)。

五、我公司于20**年度前将此税款及时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年**月**日

推荐第6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2012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对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了自查

,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制造厂 纳税人识别号:210603580744961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 注册资金:5万元 法人代表:王昱 征收方式:查实征收 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

检查时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个人独资厂,经营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3号主营: 电力设备、仪器仪表、电器设备等 负责人:王昱。在册职工:5人。工资总额:20万

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2222773.42元2012年经营性亏损 32594.07元。

二、流转税

1、增值税:2011年度我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22773.42

元,上缴增值税7332.01元,2012年度税负低,虽然没有达到同行业的平均税负,因为企业建立之初,购入了了3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票用于抵扣,故进项税额多余销项税额。通过对本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账务进行自查,没有发现低开发票或者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故意逃税、漏税或者偷税的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12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13.2元。

3、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12年上缴教育费附加219.96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12年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73.32元。

三、发票使用情况:

2012年度我公司按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取得等方面认真仔细的进行了2012年度的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发现低于成本价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白条、收据、不符合规定的。

四,我公司会计核算健全,设立总账,明细账。设立银行,现金账,对资金流向逐笔记账,对于购、销环节,按实际收,付记账,实际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原材料的购、领.存都设立原材料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核算。 以上为我公司财务自查的情况,不足之处敬请纠正。 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厂

2013-11-17

推荐第7篇:税务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格式:

xx年度税收自查报告 XXX税务局: 根据税务XXXX规定,我公司对xx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XXX性质的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 年实现营业收入 经营利润

二、税金缴纳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税务自查报告的范文:

2015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15年3月xx日对公司2015年1月2015年xx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15年1月2015年xx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2015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司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中:

2.营业税:我司2015年上缴纳营业税元。

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司2015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司2015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

其中:

5、堤防费:我司2015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司2015年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司2005年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 2015年工资收入元,我司2015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司2015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 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

我司2015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

我公司2005年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推荐第8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1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2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推荐第9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

1、行业特点;

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

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

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2010 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11 年4 月12 日至2011年5月10日对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06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06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中:

2.营业税: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纳营业税元。 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元。 其中:

5、堤防费: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

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

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09 年度-2011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公司拥有小车 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为职工4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09 年度-2011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 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

推荐第10篇:税务自查报告

2015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第1篇: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将情况汇报: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努力营造单位文化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监督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常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情参与,效果显著。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拒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xx\"xx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第2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jú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jú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15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15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从优化公文处理流程入手,在公文处理环节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各处室在拟制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及公开范围。公文正式发出后,由专人根据最终填报选项及时发布。同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人事任免、总结计划、法规制度等信息。截至7月31日,我局共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176条,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公开目录33条,向国家税务总局地税频道报送信息126条。此外,我局还精心策划了省局领导在线访谈节目,由局领导在省政府网站上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实时交流。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3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主营:XXX注册资金: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www.),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

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第4篇: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地税直查(2015)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5至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5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5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5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

6、18元;其中: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5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

1、10元。

2、2015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15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15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5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15年度和2015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15年至2015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15年至2015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XXX元;城建税:XXX元;教育费附加:XX元;土地增zhí shuì:XXX元;水利基金:XXX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

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11篇:税务自查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09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整改报告《税务自查报告》。 截至2009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从优化公文处理流程入手,在公文处理环节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各处室在拟制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及公开范围。公文正式发出后,由专人根据最终填报选项及时发布。同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人事任免、总结计划、法规制度等信息。截至7月31日,我局共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176条,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公开目录33条,向国家税务总局地税频道报送信息126条。此外,我局还精心策划了省局领导在线访谈节目,由局领导在省政府网站上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实时交流。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

第12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2009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对公司2009年1月—2009年12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

,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企业,经营地址:主营:负责人: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2009年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0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09年上缴营业税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09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09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

5、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09年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6、水利基金:我公司2009年上缴水利基金元

三、所得税:我公司2009年上缴所得税元

四、地方各税: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职工人,2009年工资收入,我公司2009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无

4、车船使用税:无

5、印花税:我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 元,按0.03%税率应缴印花税元,帐本 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五、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09年度为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我公司2009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六、发票使用情况:2009年度我公司开具了本 发票。

第13篇:税务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局:

有限公司,位于,于日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码为:,注册资金:万元,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税号:现

有从业人数人,其中财务人员人。年月至月销售

收入,税负应缴税金,已交税金。

经自查我公司因 补缴 份增值税税款:元。

我公司以后一定合法经营,及时纳税

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14篇: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评估报告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对公司2015年1月—2015年12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 经营地址:****** 主营: 粉煤灰、灰渣、脱硫石膏等废弃物的销售

1、营业收入:共计19770729.37元

其中:全年共计购进粉煤灰710034.66吨,销售粉煤灰756173.694吨(其中销售2014年库存46139.034吨),计销售收入17922682元;

购进灰渣106433.76吨,销售灰渣106433.76吨,计销售收入757025.06元;

购进脱硫石膏55094.39吨,销售脱硫石膏55094.39吨,计销售收入1091022.31元。

2、主营成本:11500415.03元 其中:粉煤灰10340836.29元;

灰渣500329.65元; 脱硫石膏659249.09元。

3、各项税费:共计177040.58元 其中:城建税 70,040.51 元;

教育费附加 42,024.31 元;

地方教育附加 28,016.18 元;

印花税 8,303.72 元;

房产税 8,820.00 元;

土地使用税 18,000.00 元;

残保金 1,835.86 元;

4、销售费用共计527,881.70

其中:租赁费 464,102.58 元 ;

修理费 63,779.12 元 ;

5、管理费用共计 3,137,052.03 元(不含工资及税金)

其中:办公费 283,949.82 元 ;

差旅费 38,204.00 元;

材料费 13,615.23 元;

劳保费 178,078.64 元 ;

招待费 158,163.42 元 ; 水电费 97,735.38 元;

福利费 154,010.54 元 ;

通迅费 2,070.00 元;

小车费 188,349.26 元 ;

会议费 50,000.00 元 ;

咨询费 3,080.00 元 ;

固定折旧费 1,710,385.93 元;

协调费 130,000.00 元 ;

修理费 900.00 元 ;

土地补偿费31,340.00 元(租用下牛村土地费用);

律师费 97,169.81元 ;

6、财务费用共计 1,573,058.92 元

其中:手续费 280.40 元;

贷款利息费1,572,338.52 元;

账户管理费240.00 元 ;

短信费 200.00 元 ;

7、工资共计 2,333,907.00 元(实发)

其中:铲车货车司机工资 1,416,000.00 元 ;

后勤工资 917,907.00 元 ;

8、营业外支出 152.45 元(税收滞纳金)

9、应税所得额 521,221.66 元,我公司2015年实交企业所得税345987.77元。 经我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祥细自查,未发现有少交、欠交企业所得税款情况。

******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第15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苍溪县国税局:

根据贵局纳税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意见,在贵局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公司于2013年6月-7月对本企业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四川龙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510824590476833

法人代表:吴忠民

我公司2012年3月成立,2012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地址:广元市天然气工业园区,主营石油钻井泥浆材料的生产、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吴忠民,在册职工30人。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3704256元,2012年度亏损1584030元。

二、自查情况调整:

2012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会算核实的应税额为-1584030

元,经自查存在如下问题,应作调整:

1、2012年有增值税收入663000元未作所得税申报,应作申报调整;

2、2012年度已计提未付员工工资530400元,应作申报调整;

3、与关联企业业务,收入调增851904元

2012年度我公司销售给宣汉县龙泽化建有限公司产品共计26622吨,平均单价调增32元/吨,增加收入26622吨×32元/吨=851904元。

综上所述,2012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额调整为:

663000元+530400元+851904元-1584030元=461274元 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

461274元×25=115318.5元

四川龙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2日

第16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方法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

1、行业特点;

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

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

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

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2006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06年3月12日对公司2006年1月—2006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06年1月—2006年12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06年实现营业收入2006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司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中:

2.营业税:我司2006年上缴纳营业税元。

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司2006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司2006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

其中:

5、堤防费:我司2006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司2006年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司2005年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工资收入元,我司2006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司2006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司2006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05年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2006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

第17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我公司接到贵局税收自查文件后对公司2011年7月—2011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我公司纳税人名称是:新疆,税务登记号是: , 纳税人识别号是: ,经济类型为房地产开发,检查时限 2011年7月—2011年12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地址在芳草湖总场希望路机械厂,企业负责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为万元。

2011年度经营性亏损32.66万元。

二、流转税(地税):

1.我公司按2011年预售房款元预征税款合计3.76万元其中:营业税:1.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05万,教育费附加:0.17万元,其他个税:1.91万元。2.个人所得税:我司2011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3.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 1 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0.63元,已缴纳。

三、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11年度共有员工10人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未在我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新疆

2012年5月15日

第18篇:税务自查报告

自查评估报告

----XXX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对公司2010年1月—2011年12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

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

经营地址:

主营:

负责人:徐涛

1、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10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1443.70元,2011年上缴33826.35元。

2、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10年上缴教育费附加22047.31 元,2011年上缴教育费附加21196.21元。

3、车船使用税:车船税由保险公司随交强险一起代收代缴。

4、印花税:2010年上缴1200.00元,2011年上缴1200.00

5、房产税:2010年上缴630.00元。

6、土地使用税:2010年上缴4000.00元。

第19篇: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第20篇:512112_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JG- 税 +ZG- 字( +NH- )第 +WH- 号

+NSRMC-:

经调查,现已查明 +WSNR-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SSFG -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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