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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交税费自查报告怎么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6 08:35:4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年度税费自查报告

**年度税费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号文《关于开展**年度税费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安排,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的税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情况

1、公司本部:已按规定足额计缴;

2、子公司**:**年汽车装璜及汽车用品销售收入355748.98元,销售及赠送装璜成本437111.76元。支出大于收入81362.78元,按规定视同销售,应补计增值税11821.94元;废料收入33637.60元,应补计增值税4887.51元;

二、企业所得税情况

1、公司本部:**年经营亏损-503540.50元,**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448.2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403092.24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774.59元, 应补缴所得税22693.65元, 6月已补缴;

三、地方税情况

1、公司本部: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足额计缴,印花税未足额计缴,项目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计税金额为17351174.07元,按0.03%计算应补计印花税 5205.35 元,防洪保安基金未按规定计缴,计税金额为1937247.53元,按1.2‰计算应补计2324.70元;矿产资源补偿税本企业不涉及该税项;1

2、子公司**:因增值税的补计,应增补城建税835.47元、教育费附加

501.28元;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基金未计缴;

四、收入的确认、核算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均能准确确认,无虚报、瞒报现象,产品成本的核算、结转、分配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五、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

**年发生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支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按财务制度要求合理划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各项收支按制度要求全部纳入了财务核算,不存在“小金库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方法

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方法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为解决劳动者退休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如果曾经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补交呢?更多保险新规可以关注保险同城网。 企业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 1.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到其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保费中断缴纳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存档手续办理完毕后,养老保险关系可重新恢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推荐第3篇:补交契税

面积误差超出(小于)3%补(退)契税须提供资料 (去金水东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南500米郑东新区房管局直属分局契税窗口办理)

一、补交契税

1、初始登记证明

2、原契税凭证(客户联)

3、身份证

4、补房款发票

备注: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退契税(办房产证后)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客户联)

3、身份证

备注: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面积误差超出3%补维修基金须提供资料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联合大厦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楼60、61号窗口办理)

1、分户图

2、二联票(业主联和产权交易联)

3、合同

面积误差小于3%退维修基金须提供资料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维修基金业主联

推荐第4篇:补交申请费

亲爱的××女士:我的名字叫××。我已申请到贵校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当我寄出申请信时,我没有留意到贵校的申请费已经由十五美元增加到五十美元。抱歉我的疏忽。在此,我向贵校补交申请费三十五美元。请您在收到我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处理我的申请。此致××

推荐第5篇:房地产企业缴纳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款

税种: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当月取得的营业收入,不论是不是房价的全款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一般是每月按所售房屋、地下室、车库的面积大小(144平米为界)以1.5%和3.5%的税率进行预缴,在工程完工后汇算清缴(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印花税

1.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6)162号],2006年11月27日执行);

3.账簿和营业执照(一般是5元,而且电子账要打出来贴花);4.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按地段不同缴费标准不同,XX元/平方米/月,当房屋售出后按照合同签订的交房日期为界,交房日期以后不用缴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使用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每月按税局核定的税率进行预缴,于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员工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福利,补助)的总额按照相关等级比例进行代扣代扣缴;

土地交易契税:契税税率为3~5%(以各地标准定)。 费用: 维修基金:按房屋每平方乘以当地规定的标准(由客户负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黄石的收费标准为42.5元/㎡);

天然气配套设施费:按本地标准交入户费几千元由业主负担(现有按每平方XX元进行征收,由房地产公司负担);

房产证工本费:按各地标准不同交几十元(一般房地产公司负担);业主应缴纳的其它费用:

房产契税:按90平方米为标准,以下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1.5(首套房)。

1、购买首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5%。

2、购买二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2%。

3、购买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非住宅: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无减免情况。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①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②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③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推荐第6篇:企业应交税费种类

企业应交税费种类

一、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

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 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5%

(四)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指定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工程作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有减免的,按照协定规定减免。

(四)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按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别确定: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应交税费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印花税

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纳税。

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即发生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故纳税人应在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即行贴花完税。

五、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契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委托的地税征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七、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计税依据及税额: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条例规定,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在当前部分土地使面积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容积率。

2、税额标准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一种税。

(四)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十、教育附加

(一)纳费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征收率为3%

应缴费额: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税额×3%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缴纳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二)征收范围 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酒吧等。

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 (三)费率

费率为3%。

(四)应缴费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注: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将经营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和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只就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则按全部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国际税收

推荐第7篇: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2015年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

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问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

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问

我公司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

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问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

(一)查账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二)定率征收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注:目前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模块、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

查账征收企业填报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将减免税额填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填报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取整数)、46行“资产总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两位)、47行“所属行业”(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答

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此之外,六大行业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企业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后购进,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问

什么是六大行业、六大行业企业? 答

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要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之一: 减低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区别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优惠之二: 减半征收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优惠:

优惠力度更大,适用范围更广

自2008年起,税费起征点逐步提高,至2014年10月财税[2014]71号规定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印花税优惠: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规费优惠:

一、教育费附加:

随主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而减免的规费。

二、地方教育附加:

随主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而减免的规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10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残疾人保障金: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五、工会经费: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六、堤围防护费:

穗财函[2014]235号:自2015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广州市停征堤围防护费。

穗财综[2014]1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原标准下调5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由按500万元定额封顶下调至按466.67万元定额封顶。

七、发票工本费优惠:

1、从2012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领购地方税收发票(冠名发票除外)的纳税人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2、国税函[2012]60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享受税收优惠要准确区分三种小微企业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划分依据: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按照16个行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比如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比如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3]52号

划分依据: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规范叫法是小型微利企业,它是企业所得税特有名词。

划分依据: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企税优惠标准

达标程度不同,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有所不同! 五

仅符合工信部小微标准可享的优惠

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可以享受其他税费优惠。具体如下:

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推荐第8篇:党费补交委托书

委托书

尊敬的党组织:

本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根据有关政策,需要补交党费XXX圆整(¥XXX)。由于本人XXXXXXXXXXXXXXX,不能亲自前往补交,特委托XXXXX代为办理。

委托人: 受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9篇:补交党费委托书

*****党组织:

本人(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政策,需补交党费 ***圆整(¥ ),因********不能亲自前往补交,特委托***代为办理。 委托人: 受委托人:年月 日

推荐第10篇:补交社保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王××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19××年×月×日 原籍:广东蕉岭

现住址:梅州市××路××号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梅州市××路××号 邮政编码:514×××

委托代理人:(姓名) 张××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19××年×月×日 原籍:梅县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梅江区×路×号 联系电话:××××××

被 申 请人:梅州市××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 职务:厂长

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申请人2008年4月份被拖欠工资4000元;

2、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标准4000元;

3、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标准4000元;

4、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至4月间10个工作日2小时/天加班工资689.66元;

5、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至4月5个周六加班工资1839.08元;

6、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6月二倍工资4000×5=20000元;

以上6项合计34528.74元。

7、补缴申请人2008年1月至4月欠缴的社保金。

事实和理由:

我是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聘用的员工,负责市场销售工作。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数月中,我发现:被申请人经常逾期支付工资、费用;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底,我就上述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为此厂方以对我工作业绩不满意为由于4月30日发出自5月起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停发了我4月份的工资。

被申请人与我签订的责任考核书约定年薪为4.8万元,本人月工资应为4000元,故请求以4000元月工资为标准裁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人2008年4月份被拖欠的工资40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人一个月代通知金40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人2008年3月至4月5个周六加班工资1839.08元((4000元÷20.83天工作日×10个加班日×2倍)及2008年3月至4月间10个工作日2小时/天加班工资689.66元(4000÷20.83÷8=22.99元小时工资×20小时×150%)。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人2008年2月至4月共3个月的双倍工资合计12000元。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补缴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欠缴的4个月社会保险费。

第11篇:公积金补交申请书

申请书

本人汤梅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申请公司补缴个人公积金,补缴期限为入职日起(20XX年XX月)到实际按真实工资比例进行缴纳的月份之前(2015年X月),共计补缴XX个月份的公积金,公司缴纳正常缴纳部分后超出部分由本人自己承担。

小明

2015年1月30日

第12篇:养老保险补交申请

关于员工XXX的养老保险的补交申请

公司领导:

公司员工XXX于X年X月入职于某公司,后于X年X月份公司内部调动至某公司。期间公司在某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并上交了2010年11月、12月两个月份的养老保险,后期因公司调动、注销社保账户等原因,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均未办理养老保险交款事项。

特此申请由公司补缴X个人的养老保险金(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份),总计金额为14261.45元。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

2014年7月18日

第13篇:如何补交税单

如何补交税单

在广州买房搞房贷的时候为什么

要提供最近一年的社保或者税单,

如何才能办理这个一年的社保和税单啊?

那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一下有关社保、税单和房贷的情况吧。

为什么要提供一年的社保呢?那是因为要证明你在广州工作过

一年。按正常情况来说,你在广州工作过,老板都会为你买社保的。

反过来说也就是你有一年的社保就证明了你在广州工作过一年。

税单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里的税单也是指纳税证明,也

就是我们工资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

如果你又交一年的个税,

就证明了你在广州的单位工作过,缴纳的税越高,

表明了你的收入越高,

也可以表明了你对广州的贡献

越大,也容易得到高额度的贷款。

假如各位朋友没有这个一年的社保或者一年的个税证明,

那怎么办呢?我司的社保补缴或者个税补缴可以为各位朋友

解决这个问题(广州)。社保补缴可以满足你的购房条件,也对增加你的福

利保障;个税补缴办理速度快,短期内可以办好。

有需要或者想要了解更深的朋友可以来电交流哦! 13450439699黎小姐

第14篇:浅谈补交党费

浅谈补交党费

近日,山西和天津多家国企补交数额巨大党费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关注,同时也让我们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本该自觉、按时、足额缴纳的党费,何以成为了“陈年旧账”?

王愿坚曾写过的一篇题为《党费》的短篇小说,说女共产党员黄新在丈夫随红军长征去后,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组织群众坚持斗争,并千方百计腌制咸菜作为党费,支援山上的游击队,最后为保护同志和组织而献出了生命。小说透过一坛咸菜的党费,展现出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坚强党性与献身精神,感人至深。小说来源于现实,革命战争年代,无数革命先烈把交党费看得比生命还重,认为这是对党忠诚的表现。反观,今天那些拿着高薪却在交党费上“斤斤计较”的党员干部们,那差距何啻万里?

党费问题看似小事,实际上是反映党员的党性意识、党的观念的大问题。党性不高的人把交党费当做简单的义务,党性高的则清楚交纳党费是体现党员身份意识的重要形式,它是在不断提醒党员,自己的身份是党组织的一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可见交党费,体现的是忠诚,履行的是义务,见证的是党性。

当然,补交党费的问题不仅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有,就连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也存在。可见党章意识不强、党的观念淡漠,是当前我们党面临的一大挑战。究其原因,除了党员的自觉性差外,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些党组织没有高度重视起来,党组织力量式微、被边缘化,没有严格管理党员,存在所谓的“抓大放小”之误区。

因此,在解决“补交党费”的这个问题上,得从党员的思想总开关下手,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之际,重新整顿党员队伍,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明确党员的责任担当,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足额交纳党费的,则应坚决拿起问责的武器,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毫不手软,毫不客气,为党把关、纯洁队伍,将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15篇:社保怎么补交

社保怎么补交?

现在由于工作的原因,各城市流动性大,那么,跟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保由于缴费不及时,难免会出现中断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找社保代理公司,当你辞职了中断缴纳社保了,社保代理公司帮你缴纳,像参保易之类的都是挺正规的。个人如何补缴社保呢?个人补缴社保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看看个人社保如何补交。

个人补缴社保所需资料: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1.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2.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

个人补缴社保要多少钱?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第16篇:乐博乐器年度税费自查报告

2012年度乐博自查情况报告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南京乐博乐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有员工50余人,是集乐器销售、艺术培训、文化传播、音乐创意为一体的文化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情况

公司本部:2012年收入53836604.35元,2012年经营亏损-6036455.64元,2013年4月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145.9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881309.67元,故退企业所得税76755.18元。

三、企业自查情况

1.2012年营业收入53836604.35元

2.2012年营业成本42818294.55元,期间费用为16675874.08元。3.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145.97元 4.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无调减 5.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无调减 5.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无享受税收优惠

6.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上年为盈利 7.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881309.67元 8.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退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额为 76775.18元

四、2012年所得税未退情况说明

截至到目前本公司暂未收到所得税退款7.67万元

原因是:截止到本年2月份欠缴增值税累计至23.92万元,其中本年留抵抵欠16.82万元,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欠缴增值税7.1万元

第17篇: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费

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 “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费用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六)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 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 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 30%)。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第18篇:贸易型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贸易型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第19篇:农业企业要缴哪些税费

农业企业要缴哪些税费?

一、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其他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其他如: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浙地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7%(农产品大部分13%),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3% 国税

如果是自产销售的农产品,大部分免增值税。

2.城建,教育附加 增值税*(6%-10%),市区10%,县城和镇8%,其他地区6%。

地税

3.印花税 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账本数*5+实收资本*十万分之五 地税 4.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利润*25% 国税

5.个人所得税 一般适用工资薪金9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税

第20篇: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保产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时期,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并提出要将其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节能、软件等产业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助推环保产业发展最为直接、有效,不仅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因收费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也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

在环保行业优惠企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企业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我国对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出口也给予退税。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为促进节能减排,我国规定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有效利用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但同时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应立即停止企业享受优惠,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环保设备投资方面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进口环保投资方面,为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污水处理方面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这国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4]136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垃圾处理方面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第2类别“公共垃圾处理”“中”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根据全国危险

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垃圾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合同能源管理方面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供减免税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等一般性资料外,重点是要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发电项目方面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部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补交税费自查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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