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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24 08:37:2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3-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2月23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1至3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专项资金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组织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国家和本省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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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照此办法予以补充明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并经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内控机制审查及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扶持对象、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以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应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取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应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如国土面积、受益人口、对象数量等作为分配因素。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大力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市县申报项目的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受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预算。

省财政厅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有关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厅主办处室在接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2日内下达预算。

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的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可以一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4月30日前全部报送;6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全部报送完毕。省财政厅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12日内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调整资金规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省财政驻省直及各市财政监察处承担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负责驻地省级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项目的跟踪问效。按省财政要求,对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由本级实施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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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综合治理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成果,落实各级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认真查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省、市、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文件精神,我镇制定了《2011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由镇财政所组织业务人员对2008至2010年的专项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现将我镇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我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区民政局、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切实做到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做到“俩个坚持”: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法挤占和挪用。一是救灾救济资金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依据,根据灾害大小、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突出重点,不搞特殊化,不搞平均主义,无挪用、坐支、截留等违纪行为。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等情况,坚持客观、公平、合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按季度发放制度,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无擅自扣留低保金现象,确保贫困家庭保障金的足额发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农村医疗救助金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对象明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救助科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情况反馈、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一是坚持层层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将各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纳入公开内容,从村、小组层层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逐级反馈制度。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反馈上报,切实加强监督。三是定期进行检查。每年镇财政所都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深入到各村入户核对检查看是否落实到户到人,是否使用得当,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和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一)家电下乡补。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区财政下拨家电下乡津贴58900元,实付65900.90元。2010年

区财政下拨13597.75元,实付6596.85元。2009年至2010年区财政共计下拨72497.75元,我镇实付72497.75元。我镇家电下乡资金全数实时地按要求经由“一卡通”形式,对全镇村民进行了补贴。

(二)粮食补。2008年共下拨粮食补638494.80元。

(三)退耕还林补。2008年共下拨343760元、2009年共下拨343760元、2010年共下拨343760元。3年共计1031280元。

(四)汽车下乡补。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区财政下拨汽车下乡补助426402.25元,我镇共下发418440.40元,余额7961.85元。

(五)水库移民补。2008年至2009年3月,我镇共计对水库移民补助5100元。

(六)教育补贴助学资金。2009年区财政拨款727200元,实际发放727200元。2010年区财政拨款666350元,实际发放666350元。两年共计发放1393550元。

(七)新农合医疗资金。

2009年门诊补偿涉及2371人,上级拨款70137.45元,我镇实际发放70137.45元;住院补偿涉及526人,上级拨款719884.72元,我镇实际发放719884.72元;二次补偿涉及400人,上级拨款200512.86元,我镇实际发放200512.86元。2010年门诊补偿涉及8853人,上级拨款141847.55元,我镇实际发放141847.55元;住院补偿涉及617人,上级拨款1132591.12元,我镇实际发放1132591.12元;二次补偿

涉及581人,上级拨款212641.14元,我镇实际发放212641.14元。两年来上级共计拨款2477614.84元,我镇共计发放2477614.84元。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2009年上级拨款155400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850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554000元。2010年上级拨款136416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62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364160元。

(九)五保供养资金。2009年上级拨款210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0900元。2010年上级拨款210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0900元。

三、自查情况

三年来,我镇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发放,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行为,各专项资金按规定报帐制,严格管理,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监督、管理好专项资金。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促进我镇事业全面发展。

推荐第4篇: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5月中下旬,××市财政局重点对2005年至2007年本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5年至2007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05年预算安排规划专项资金50万元,项目资金未列入细化,加上2004年以前结转的45.15万元,2005年一共是95.15万元。2005 年城乡规划局实施了客家文化规划设计、紫金公园修编、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汀江两岸景观规划、城区道路规划系统规划设计、西环路含紫金路地形图测量、七峰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紫金南路规划模型等项目,支付了项目资金71.47万元;另支付了2004年以前的项目资金21.4万元,两项合计共支付

92.87万元。

2、2006年预算安排规划资金150万元,并开始实行细化预算,其中:(1)紫金公园规划修编19.6万元;(2)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18.2万元;(3)汀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63万元;(4)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14.7万元;(5)城区道路系统专项设计20.86万元;(6)其他规划项目及往年尾欠 13.64万元。当年城乡规划建设局支付了细化项目中紫金公园修编11.2万元、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7.8万元、汀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27万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专项设计11.92万元等四项合计57.92万元;另外支付了没有列入当年预算项目西环路含紫金路地形图测量6万、七锋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 9.4万元、城北地形图测量11.6万元、东环小区地形图测量 0.41万元,还有招投标费0.97万元、规划工作经费3.59万元等合计31.96万元;其余是2004年以前的项目10万元,三项合计共支付 99.89万元。

3、2007年预算安排规划资金300万元,项目细化内容为:(1)城北部新区控制详细规划100万元;(2)东二环路地带规划设计30万元; (3)市场专项规划15万元;(4)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50万元;(5)二环路沿线城市设计30万元;(6)城区市政工程管线专项规划60万元;(7)环卫专项规划15万元。当年城乡规划建设局支付了细化项目中北部新区控制详细规划18万元、市场专项规划3万元、旧城区控规13万元、垃圾及环卫规划6万元、排水、电力、管综专项规划22万元等五项合计62万元;另外支付了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上杭大道沿线规划设计12万元、地下管线勘测8万元、汀江南岸景观设计1.2万元、旧城区1:500数字测图10万元、规划设计工作经费17.94万元等合计是49.14万元;其余是以往年度的项目紫金南路规划设计 14.6万元、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28.6万元、紫金公园修编8.4万元、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22.4万元、汀江两岸景观规划设计36万元、七峰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7.78万元、城北地形图测量5.6万元等合计123.38万元,三项合计共支付234.52万元。

从自查的情况来看,近几年特别是2005年来,资金使用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组织实施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投入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的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经济和城市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

1、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做的比较充分,资金安排比较到位。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针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发展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制定每年的规划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年初安排预算,报人大批准。

2、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逐步规范。一是2005年以来专项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规划设计;二是对符合公开招标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投标,并由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对中标的规划设计项目,城乡规划局及时与设计单位就规划设计的要求、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签订设计合同;三是能主动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设计单位的选定、价格审定等过程。

3、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3年来共实施了紫金南路等15项规划编制,包括总规、详规、道路(管综)以及城市景观设计等各种类型规划,同时还完成了近60平方公里的地形测设。这些规划项目对合理利用县城土地资源,协调规划区内空间布局,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着综合、协调、控制的引导作用,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的改造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另外城乡规划局还通过初审、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把好规划设计的质量关,确保规划设计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和需要。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大部分资金能按预算安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预算执行不够规范,资金使用未完全按预算批复执行。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项目变动比较大。一是有预算未支出,如2006年预算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30万元有实施,但当年未支出,而2007年预算安排东二环路地带30万元、二环路沿线城市设计30万元既未实施,也未支出;二是预算执行不够严肃,城乡规划设计专项资金从2006年开始实行细化预算,但部分项目资金未按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细化预算来支出,我们在检查中也没看到有关项目和资金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报告和批复文件;三是根据政府的决定,年中增加的支出项目,年底没有再履行追加支出的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预算如地形图的测量经费、评审经费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二是有些项目超预算安排或预算不足,如2005年政府文件要城乡规划局开展8项规划,项目合同352万元,可当年预算才安排50 万元的规划资金,资金安排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对部门更改预算约束不够,因此部门对人大批准的预算是 一张皮,而执行预算又是另一张皮;另一方面监督不够,财政局相关处室对部门是否按预算批复执行掌握的信息不够,对部门随意变动预算、挤占或挪用资金没有及时进行跟踪并督促其改正。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一些经费列支不够合理。我们这次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如紫金南路规划设计合同时间是2005年1月18日,而2004年1月、10月就已付了两笔资金;二是个别合同收款人与合同不一致,如紫金公园修编,合同签约者是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中国美术院,可2005年却支付给上海沃人建筑规划有限公司8.4万元,2006年、2007年分别支付中国美术学院11.2万元、8.4万元;三是有部分资金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四是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对其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全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政府要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机制,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要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定期听取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汇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防止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即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部门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杜绝无预算支出,随意变更预算等行为,在预算执行中如要调整项目,追加或减少资金支出的必需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时建议专项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在年初人大批准预算前要把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3、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部门在编制预算前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而财政也要对部门报的预算进行充分论证,合理预算好项目资金,并把专项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

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这次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列支不当的资金要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进一步完善规划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

推荐第5篇: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是中央、省、州拨给各地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民生保障、项目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的资金,具有明确的指定用途,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是推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催化剂”,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民生问题的重要物质基础。来源多、数额大、是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特点。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资金管理“三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制、资金使用公示制等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专款专用、据实补贴、集中发放”的程序;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用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计划、调控、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的内容。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等。

二、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凡属国家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三、资金使用审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局长亲自审批支出项目,由班子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如果是上级指定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专项资金的支付。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扣减年终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本制度从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

对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体制。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全面纳入“报账制”管理,并结合资金性质、规模和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实

行县、乡两级“报账制”,对专项资金做到管好管活。

二是“报账制”程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项目实施单位在第一次申请预拨资金时,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合同等有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交专项资金核算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以后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将前次预拨资金全部报账,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和有关监理人员签证后,按工程完工进度申请拨付,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承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扣除质量保证金;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

单位,大大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有力地推动了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体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分工协作、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改变过去项目主管部门既管项目又管资金的现象,在资金管理上理顺了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有效地遏制了随意挤占、挪用、调整项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资金专款专用。

四是健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项目立项申报,变过去只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为财政部门参与立项,避免了盲目争项、重复立项的现象;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实行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改变了过去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责权不明的现象,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共同把关、相互制约,规范了资金运行,强化了资金管理;同时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把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贯穿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大大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荐第6篇: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

(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允许用于一般性基本支出,应集中财力,着力解决全省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在执行阶段,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效绩评价。对于安排用于部门单位本级使用的重点专项,将逐步实行重要专项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制度。对于安排用于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要实行验收报告制度。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要科学论证、政策公开、管理规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支持各项改革,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支持和谐社会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五)统一财权与事权。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管理体制,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本级支出,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推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二章 编制与分配

第七条 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按照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事关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各项政策规定,保证资金的落实。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预算年度国家政策规定、各项专项支出的具体需求以及财力可能等因素确定。

(三)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重点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

(一)对于实行跟踪管理的重点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办法》有关规定,严格立项、筛选、论证制度,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对于暂未实行跟踪管理的项目,各部门可比照实行跟踪管理的重点项目的有关申报程序运作,也可实施简化的项目申报办法,只对申报项目的依据或理由作相关说明,暂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和常年实施项目,还要编制项目支出滚动计划。

(四)对于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工作,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负责上报。对于各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择优排序,建立备选项目数据库,结合省级财力情况,从项目库中按顺序抽调项目,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跟踪问效制度。

第九条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级申报项目。对于目前已设立的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项目除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外,同时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步骤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同时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后报省级主管部门,纳入主管部门项目库,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对于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审核办法》(另行制订)进行审核,以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同时将审核后的专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省财政厅备选项目库;报经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项目名称。

(三)省级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名称和数额正式编制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四)对于编制滚动计划项目的预算,按照《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部门预算报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即批复下达包括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在内的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时要将省本级专项支出预算与省对市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预算分别填报,填报时,必须严格区分财政列支级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要列明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不得包含省级部门直接实施并用于省本级的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应首先保证履行省级专项支出的需要,同时结合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对市县补助。

第三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同时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项目计划以及项目进度情况、有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方向,及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调整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省级预算支出进度按剔除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数额考核。 (五)省财政厅对项目支出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拨付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往来逐级定期结算。省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补助分配方案及时调度资金。

第十五条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实行跟踪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予以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 (一)项目履行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具备资格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 (四)其他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认可的。

如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由于终止、撤销或调减项目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支出预算进度,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的8月底前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下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影响单位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除当年项目没有实施完毕的,其他专项资金预算结余一律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从项目立项起,到预算执行和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制度。受省级补助的地区要接受省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的跟踪审计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审计、财政、监察、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立项阶段,做到事前有控制。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筛选,严把入口关。

(三)在执行阶段,做到事中有监督。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随时跟踪抽查项目用款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在完成阶段,做到事后有检查。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要督促和参与项目用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除国家、省特殊规定外,对于超出项目支出概算部分一律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五)省财政厅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运用好、效益高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造成资金浪费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负责人,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终,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总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省本级的专项、中央财政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以及省级部门预算特殊性核定项目、用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安排的专项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发[2011]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10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9年至2010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10年1月7日收到财政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万元,

2、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3、2010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4、2010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5、2010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

2010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其中:

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

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

万元,土建工程支出

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单位

(公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推荐第8篇: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推荐)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目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

(一)社会管理类。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卫生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和医疗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经费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药品抽检、设备购置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精神文明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体育彩票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外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旅游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旅游事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其他事业口,主要整合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中一般预算资金和有关事业部门用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此外,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三)社会保障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在大类分口(民政口、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口)限额内统筹安排。

(四)经济建设类。该类资金主要是指直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村农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中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扶贫支出(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基金支出、育林基金支出、水资源补偿费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经济调控口,主要整合一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企业技改贴息、产业研发资金、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项专项资金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项资金。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主要整合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直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市场建设口,主要整合商贸流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市场建设资金、机电产品贴息专项资金等项资金。

国企改革口,主要整合国有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等项资金。

环境保护口,主要整合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等项资金。

城镇建设口,主要整合城市维护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交通建设口,主要整合养路费支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运管费支出以及通行费支出等项资金。国土资源口,主要整合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科研开发口,主要整合用于产业研发资金之外的科技三项费用、省校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项资金。

经济基本建设口,主要整合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五)政策补贴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补贴项目和政策测算安排,使用时要在各补贴项目限额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第六条 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投资资金的使用,应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相衔接,共同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8月份,省政府按照分类分口切块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主管副省长对所负责的分类分口限额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进行整合(详见附图二)。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政府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有计划地分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零基预算原则。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在分类切块、向部门分配和部门内安排项目等各环节实行零基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管理。

(五)相互匹配原则。同类(口)专项资金要相互匹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相匹配,一般预算资金与政府基金相匹配。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主管省长负责、集体决策制度。各类(口)专项资金限额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于9月初提出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建议,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投向、重点项目和各项资金匹配计划,分别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报省委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整合使用的建议,报主管省发改委的副省长。

主管副省长组织或委托主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厅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论证分类分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其中涉及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的整合问题,主管副省长应与省委有关领导沟通。

9月15日前,各位主管副省长根据分管各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政府基金和预算外数额,确定各部门一般预算内专项资金限额,明确重点项目、重点投向和重点项目资金匹配计划。

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意见,在限额内调整、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10月10日前,各位副省长审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10月中旬,省财政厅将各位副省长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其中,涉及跨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匹配资金按项目预算一并编入主管部门预算中,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10月底前,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体现四个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领域(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倾斜;二是向重点项目(即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作用的项目和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项目)倾斜;三是向重点地区(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该类资金重点支持的市县)倾斜;四是向解决重点问题(即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倾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专项资金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类(口)所需预留配套资金,由主管副省长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类(口)专项资金限额中确定。其中,预留配套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实际配套数额的平均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所有应办事项(包括偿还债务)都要在相应的预算限额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各类(口)必办事项没有足额安排前,在分类(口)限额内不得预留机动金,年初预算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限额内不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有效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管理)系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即时绩效评判等,动态了解和掌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合理把控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通过绩效跟踪,增强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的效用,构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完整体系,以有效降低项目执行风险,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水平和项目绩效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

— 1 — 统一组织协调,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预算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实施。项目承办单位系指:具体负责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级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工作;

(三)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会同省级预算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并定期反馈绩效跟踪管理综合意见;

(四)绩效跟踪中发现项目实际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区别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预算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矫正;

(五)受理并审核批复绩效目标调整事项;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制度,明确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建立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的必要渠道;

(二)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三)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通过绩效跟踪发现项目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及 — 2 — 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

(五)对于因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绩效目标须调整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调整事项;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项目绩效监控制度;

(二)指定人员,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

(三)按照绩效跟踪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情况、信息、数据的搜集、统计、核实、报送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核实工作。

(四)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绩效高度关联的资金到位、资金支出、项目进程、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跟踪管理工作采取全程跟踪、定期报送、适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九条

全程跟踪。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特别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绩效数据信息,并与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以比照,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程,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 3 — 第十条

定期报送。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对尚在项目实施期的专项资金(含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就截至上月末的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列并向省级预算部门报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情况表》(附后),省级预算部门在审核、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于10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情况表》(汇总表)和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数据情况来源及搜集统计方式、项目实施情况、目标实现程度、存在矛盾问题、相应对策措施、项目目标指标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今后工作打算等。前三季度已实施完毕的专项资金不必报送报表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适时督查。省级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情况和绩效跟踪反馈意见,适时开展督查,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存在矛盾,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与绩效目标的偏差。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绩效跟踪情况,选择重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跟踪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项目资金结余结转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反馈整改机制。对于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表格与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由省级预算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改。

— 4 — 第十四条

建立移送处理机制。 对在绩效跟踪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实施绩效跟踪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预算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跟踪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附件:1.______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情况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情况表填报说明

— 5 —

推荐第10篇: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纳入省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市2008至2010年

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

检查报告

*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报送2008至2010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函[2011]432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我局迅速对全市2008至2010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检查情况

通过自查,我市2008至2010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共15个,已竣工的项目有5个,其余项目正在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或设备购臵上,无挪用等非法违规情况,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项目情况如下:

(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综合治理工程:2008年获得省级专项资金80万元,项目总投资2087万元,目前联碱循环水扩建工程和氯化铵工序冷却水闭路循环工程等几个子项目已经完工,其余子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已完成投资1160万元。目 1

前已经完成的子项目有:预计2012年年底竣工。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

1.生产污水零排放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于2008年获得省级专项资金100万元,项目总投资860万元,实施了热电锅炉粉煤灰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程,该工程已于2008年12月竣工。

(九)**有限公司:

1.煤矿废水综合治理工程,2009年获得省级专项资金50万元,项目总投资200余万元,完成了**废水处理工程,采用“中和混凝沉淀法”为主要工艺,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部分项目完工后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二是个别项目实施进度比较缓慢;三是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某些项目因为资金短缺导致项目建设中途停止。

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做法和经验

实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政策方针,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增强专项资金功能,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杠杆作用。在环保专项资金的工作实践中,我市的做法是:一是严把专项资金去向关,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注重部门协作,增强

专项资金工作合力;三是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功能,以此提高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发挥专项资金的实效,争取环境效益最大化。

四、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建议

随着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制度不断完善,涵盖支持面不断扩展,特别是近年投向农村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环保专项资金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形势,在提供争取专项资金新机遇的同时,环保部门的担子也更重、责任更大,必须以求实创新精神,探索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的新方法。结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建议:一是紧密督促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严格监管抓好专项资金开支,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深入项目现场抓好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工;三是督促已完工的项目尽快申请竣工验收;四是建议上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的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12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 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 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日起实施。

第13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软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软件介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软件主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通过来文指标的一次性登记,根据来文登记的项目下发指标,资金拨付等。下达的预算指标可以按年度查询支出科目、资金性质、文号、资金类型、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隶属地区等信息。统一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指标科目明细表、结转表等),可以按照年度,资金性质,项目类型等有关参数进行任意查询.从上至下查看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本软件着重解决您工作中遇到的以下问题:

1、系统的登记、下达指标文件和项目;

2、随时查询文件和项目资金情况;

3、跨年度统计汇总;年终指标结转;

4、年底快速准确与预算科室、各地市县对账。

第14篇: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作者:刘玉升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87更新时间:2011-12-23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从企业、经建、农业、农发办、金融等归口管理部门,安排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资金、技改资金(无偿资助和贴息)、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技富民强县资金、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等十多项专项资金,现就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明确如下:

一、补贴收入核算(应计所得税)

企业收到财政贴息、研发后补资金、奖励资金、税收返还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项目资金核算(明确专项用途、形成资产的不计所得税)

1、企业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资金、技改资金、技术研究、科技富民强县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按资金项目设明细账)

2、企业支出专资金时

借:在建工程

借: 生产成本等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3、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4、项目完成后未形成资产的需要核销部分

借:专顶应付款

贷: 生产成本等有关科目

第15篇: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2011〕9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立即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合情况

2010年,我县新农合覆盖率达100%,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201323人,参合率97.17%。

(二)本年度基金到位情况

今年基金筹集总额为2818.63万元,其中,农民自筹402.65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415.98万元。2009年结余基金567.06万元(含风险基金148.17万元)。截止2010年10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376.48万元,中央财政下拨新农合基金1208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831.5万元,基金到位率100%。

二、基金使用

(一)家庭账户资金使用

2010年,我县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累计总额为713.56万元,截止12月26日,全县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共57149人次,门诊补偿182.1万元,占年度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25.5%。

(二)统筹基金补偿情况

2010年,我县统筹资金总额为2540.59万元,截止12月31日,全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共计19531人次,2208.04万元;其中,县外医疗机构住院4564人次,占住院总补偿人次的23.37%,补偿金额961.92万元,占补偿总金额的42.5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3776人次,占总人次的19.33%,补偿671.6万元,占总金额的29.6%;乡镇卫生院补偿11191人次,占人次的57.30%,补偿574.52万元,占总金额的25.9%;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60.28%。

本年度共有389人报销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支出24.06万元;住院正常分娩407人,补偿17.36万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一)从管理体制上健全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是设立新农基金财务管理科,严格坚持新农合“收支两条线”全部基金支出均采取转账支付,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二是设立稽查科,定期核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出情况、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并报请县财政局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严格了基金的使用和划拨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合理运用。

(二)从补偿方案测算上确保基金有效使用

2010年,国家对农民群众医疗补助进一步提高,我中心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因地制宜,制定并报请县政府出台《青川县新农合第六套补偿方案》,提高报销比例及封顶金额,降低起付线,有效提高农民受益度:乡镇卫生院起付线80元,补偿比例为75%;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为35%;区外其它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25%。并将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从全年补偿情况看,农民受益与2009年相比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达90%以上。

(三)从有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中确保基金安全

一是成立稽查与审核科,配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二是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逗硬奖惩,保障基金安全;三是根据广元市医疗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出台《青川县新农合住院费用控制指标》、《青川县新农合单病种限价收费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次均费用控制指标》等一系列规范行文件,让新农合监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四是多措并举,监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系统监管与核查两种方式,审核稽查人员可通过系统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情况进行监管,也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下乡核查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2010年,我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下乡核查共计50余次,核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报销费用2万多元,惩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3000元;五是民主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设立新农合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让新农合基金运转公开透明,广泛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医疗机构客观存在放宽住院指针、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不规范服务行为。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我中心工作人员少,编制不够,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2、近年来因自然灾害频繁,部分新农合基金支出凭证因灾损毁

3、基金管理使用模式缺乏创新,基金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4、缺乏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专项经费,新农合基层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5、部分乡镇新农合工作宣传不够深入,卫生院由于工作人员匮乏,加之灾后重建任务繁重,导致管理较差,住院病人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不及时,病历建立滞后等现象,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滞后,导致新农合门诊与统筹基金沉淀过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

2、加大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大对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提高实际补偿比,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4、加强与乡镇合管办联系,强化宣传工作,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对乡镇医院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5、全面推开门诊统筹工作,减少新农合基金结余率,进一步提高群众受益率。

6、结合医改政策的逐步落实,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群众受益率。

第16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财务专项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按照上级卫生局要求,我中心积极组织,认真开展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所有业务支出均由一把手审查签字报销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拒付。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合理合规支出。所有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报送上级卫生局审计科审核。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用于我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一个项目的补助。中心对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均合理合规。

三、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单位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 1 全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财务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第17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范文一

青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XX〕9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立即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合情况

XX年,我县新农合覆盖率达100%,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XX23人,参合率%。

(二)本年度基金到位情况

今年基金筹集总额为万元,其中,农民自筹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万元。XX年结余基金万元(含风险基金万元)。截止XX年10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万元,中央财政下拨新农合基金1208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万元,基金到位率100%。

二、基金使用

(一)家庭账户资金使用

XX年,我县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累计总额为万元,截止12月26日,全县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共57149人次,门诊补偿万元,占年度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

(二)统筹基金补偿情况

XX年,我县统筹资金总额为万元,截止12月31日,全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共计19531人次,万元;其中,县外医疗机构住院4564人次,占住院总补偿人次的%,补偿金额万元,占补偿总金额的%;县级医疗机构补偿3776人次,占总人次的%,补偿万元,占总金额的%;乡镇卫生院补偿11191人次,占人次的%,补偿万元,占总金额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

本年度共有389人报销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万元;住院正常分娩407人,补偿万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一)从管理体制上健全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是设立新农基金财务管理科,严格坚持新农合“收支两条线”全部基金支出均采取转账支付,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二是设立稽查科,定期核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出情况、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并报请县财政局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严格了基金的使用和划拨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合理运用。

(二)从补偿方案测算上确保基金有效使用

XX年,国家对农民群众医疗补助进一步提高,我中心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因地制宜,制定并报请县政府出台《青川县新农合第六套补偿方案》,提高报销比例及封顶金额,降低起付线,有效提高农民受益度:乡镇卫生院起付线80元,补偿比例为75%;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为35%;区外其它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25%。并将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从全年补偿情况看,农民受益与XX年相比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达90%以上。

(三)从有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中确保基金安全

一是成立稽查与审核科,配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二是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逗硬奖惩,保障基金安全;三是根据广元市医疗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出台《青川县新农合住院费用控制指标》、《青川县新农合单病种限价收费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次均费用控制指标》等一系列规范行文件,让新农合监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四是多措并举,监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系统监管与核查两种方式,审核稽查人员可通过系统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情况进行监管,也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下乡核查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XX年,我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下乡核查共计50余次,核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报销费用2万多元,惩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3000元;五是民主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设立新农合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让新农合基金运转公开透明,广泛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医疗机构客观存在放宽住院指针、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不规范服务行为。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我中心工作人员少,编制不够,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2、近年来因自然灾害频繁,部分新农合基金支出凭证因灾损毁

3、基金管理使用模式缺乏创新,基金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4、缺乏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专项经费,新农合基层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5、部分乡镇新农合工作宣传不够深入,卫生院由于工作人员匮乏,加之灾后重建任务繁重,导致管理较差,住院病人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不及时,病历建立滞后等现象,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滞后,导致新农合门诊与统筹基金沉淀过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

2、加大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大对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提高实际补偿比,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4、加强与乡镇合管办联系,强化宣传工作,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对乡镇医院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5、全面推开门诊统筹工作,减少新农合基金结余率,进一步提高群众受益率。

6、结合医改政策的逐步落实,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群众受益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范文二

勐腊县民宗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州民宗局的指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和民委的工作重点,积极做好民族经济工作,真正做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使有限的民族专项资金发挥了更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云财农〔XX〕147号、云族发〔XX〕58号文件要求,勐腊县民宗局对XX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梳理,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申报情况

民族专项资金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是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关心、支持的具体体现,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做好项目前期考察、评估论证工作。年初,勐腊县民宗局领导及项目管理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考察,统筹规划,做到认真预算、严格审查、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论证,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尽可能地搜集完整的资料,建立健全年度项目贮备库。

(二)、确定年度上报项目。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了筛选,按照“统筹兼顾、适当集中、突出重点,确保团结”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XX年共申报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共25项目;总投资357万元,申请国家补助资金320万元。其中: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50万元(西民宗发〔XX〕25号);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万元(西财农字〔XX〕278号);“兴边富民工程”专项转移支付整村推进50万元(西民宗联发〔XX〕01号。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XX年州民宗局、州财政局以《关于下达XX年度民族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计划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西民宗发〔XX〕25号、西财农字〔XX〕208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XX年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西财农字〔XX〕278号)和《关于下达XX年度民委系统“兴边富民工程”专项转移支付整村推进计划的通知》(西民宗发〔XX〕01号)等文件下达了勐腊县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共25项,补助资金总额为320万元。

三、项目执行情况

在执行项目时,“做好三个严格”一是严格按所下达的项目进行实施;二是严格保证质量;三是严格项目资金管理。XX年,勐腊县重点实施了交通、人畜饮水、文化体育、种养业、科技培训等大类25个扶持子项目,项目总投资357万元,其中投入国家补助资金320万元(群众投工投劳抵资37万元)。项目涉及项目涉及10个乡镇11个村委会1142户11483人。

(一)项目成果和效益

一年来,通过项目的实施,极大完成善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边境地少数民族群众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改善了群众的观念,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快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在边境地区树立了国家大力扶持边境少数民族发展的良好形象,对巩固边防、维护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注入,在解决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生活、基本生产的同时,涌现了一批“兴边富民示范村”。如勐捧镇曼诺董自然村;回伞、曼暖远克木人自然村,勐腊镇曼岭自然村等4个示范村,当前,示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是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大力兴建村内道路硬化、桥梁、人畜饮水等项目,大大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发展后劲明显增强。通过大力扶持种养业等特色产业发展,生猪养殖212头。培育了一批稳定增收的产业,达到了群众增收,农村增效的目的,有70户群众受益。三是社会事业明显进步。通过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工投劳等资金筹措方式,新建了文化室、球场、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有“农村致富通”、有线电话、村村通工程、移动电话、数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并存,覆盖整个项目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5期民族团结教育活动7期6644人。四是群众积极性明显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真正成了这实施项目的主体,在国家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群众积极投工劳,千方百计跑项目,找资金,到处呈现出你追我赶建设家园的繁忙景象。

四、资金使用情况

XX年,上级下达我县民族专项资金320万元,目前完成下达资金320万元,占计划下达资金100%。

(一)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建立了财政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对少数民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体、明确。

(二)制度执行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相关类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分配情况。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合理到位:

1.没有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

2.没有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没有用于支付基建工程款;没有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它活动;没有用于对外借款、对外投资;没有擅自调整预算、计提管理费、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或截留财政资金挪作它用等情况;

(四)资金拨付情况。资金能够做到拨付到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

1.没有存在转移项目资金的情况;

2.没有存在以拨代支的情况,虚报项目完成额等情况;

(五)资金监管情况。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建立了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机制。

1.做到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2.没有存在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提前列支的情况;

(六)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我局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实现了项目目标。

以上是我县XX年勐腊县民族专项资金到位、下拨、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一年来省民委、州民宗局、州财政下达我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共25项,扶持资金共320万元,勐腊县世族专项资金实行县财政报帐制度。勐腊县民宗局对民族专项的使用上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格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文件,没有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情况,各项支出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范文三

石灵社区就业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按照十处发〔XX〕4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我社区及时组织具体经办人员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文件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握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同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结合文件列举的警示教育材料,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目前,我社区涉及就业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两类。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查情况

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过程中,我社区严格按照办理程序,认真核实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确保不漏报、不乱报。经过严格的核实,我社区现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为28人。

二、公益性岗位自查情况

XX年10月至今我社区共为8人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XX年第4季度申报人数为7人,XX年12月新增1人,申报人员均属于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符合《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和程序。截止目前,我社区所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上级部门尚未拨付。

除此之外,我社区还及时召开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强化监督。按照上级工作指示,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对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做到及时公示,明确发放的对象范围和对应的扶持政策,严格审核发放。建立健全各项补贴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基础台帐,做好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常规统计,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18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资金用去哪里要有专门的资金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专项资金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一

关于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舒城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对近三年来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落实

1、自县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会后,乡立即召开党委扩大会,就县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传达和学习,并就此项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安排。

2、召开由各村及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的专题会,会上传达和学习了县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对我乡自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以阙政字[XX]74号文件形式下发到各自查单位。同时对自查报表的填报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

3、乡村联动,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近几年强农惠农资金进行全面核现核查,各村在乡政府部门的配合下,对强农惠农资金特别是打卡发放到户资金,对照发放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二、自查结果

1、打卡发放类:根据自查表,我乡共涉及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9个项目。XXXX年,以上资金由县财政拔付到乡财政,乡财政足额将资金打卡到户。XX年乡财政根据县核定的数据及时上传相关到户信息资料,由县财政直接打卡到户。存在问题,是在本次自查之前,在库区移民直补到人资金发放中,由于时间跨度长,移民人口情况复杂,加之少数村刚申报时对政策把握不准,出现错登,造成资金错发现象。如:XX年度何店村错登84人,打卡资金额为37800元;XX年阴洼村错登5人,打卡资金额为6750元。XX年阙店村错发资金36800元,横山村错发资金35000元。乡党委政府发现后立即将打卡资金收回乡财政,并给予全乡通报批评。乡纪委及时下发了阙纪[XX]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严明水库移民工作纪律,认真开展水库移民直补人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工程项目类:我乡主要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库区扶持项目资金等。在资金管理方面,基本能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但在本次自查过程中,发现在财政扶贫项目方面,有资金滞留现象,资金额达万元,波及2个小项目。其原因是以上资金到位后,正处于我乡村级财务全面清理时期,各村资金已冻结,8月1日才开始运行。近期我们已予纠正,将资金拔付到项目单位,并完善了帐务处理。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二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成果,落实各级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认真查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省、市、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文件精神,我镇制定了《xx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由镇财政所组织业务人员对xx至xx年的专项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现将我镇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我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区民政局、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切实做到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做到“俩个坚持”: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法挤占和挪用。一是救灾救济资金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依据,根据灾害大小、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突出重点,不搞特殊化,不搞平均主义,无挪用、坐支、截留等违纪行为。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等情况,坚持客观、公平、合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按季度发放制度,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无擅自扣留低保金现象,确保贫困家庭保障金的足额发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农村医疗救助金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对象明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救助科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情况反馈、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一是坚持层层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将各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纳入公开内容,从村、小组层层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逐级反馈制度。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反馈上报,切实加强监督。三是定期进行检查。每年镇财政所都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深入到各村入户核对检查看是否落实到户到人,是否使用得当,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和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一)家电下乡补。xx年6月至xx年12月,区财政下拨家电下乡津贴58900元,实付元。xx年区财政下拨元,实付元。xx年至xx年区财政共计下拨元,我镇实付元。我镇家电下乡资金全数实时地按要求经由“一卡通”形式,对全镇村民进行了补贴。

(二)粮食补。xx年共下拨粮食补元。

(三)退耕还林补。xx年共下拨343760元、xx年共下拨343760元、xx年共下拨343760元。3年共计1331280元。

(四)汽车下乡补。xx年6月至xx年5月区财政下拨汽车下乡补助元,我镇共下发元,余额元。

(五)水库移民补。xx年至xx年3月,我镇共计对水库移民补助5130元。

(六)教育补贴助学资金。xx年区财政拨款727200元,实际发放727200元。xx年区财政拨款666350元,实际发放666350元。两年共计发放1493550元。

(七)新农合医疗资金。

xx年门诊补偿涉及2371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住院补偿涉及526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二次补偿涉及400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xx年门诊补偿涉及8853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住院补偿涉及617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二次补偿涉及581人,上级拨款元,我镇实际发放元。两年来上级共计拨款元,我镇共计发放元。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xx年上级拨款155400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850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554000元。xx年上级拨款146416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62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464160元。

(九)五保供养资金。xx年上级拨款213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3900元。xx年上级拨款213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3900元。

三、自查情况

三年来,我镇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发放,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行为,各专项资金按规定报帐制,严格管理,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监督、管理好专项资金。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促进我镇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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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

第19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项目经费自查报告

项目名称:**************************介质

立项代码:*********************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起止日期:2013-1——2014-12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发[2013]125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对2013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3年至2014年专项资金的收支基本情况

2013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2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 3.9 万元,用于项目研发购原料16.1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项目经费自查内容及情况如下

1、对专项资金我公司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资金管理制度,针对我公司的财务制度及流程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

2、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相应制度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进行了专项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确保了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对于用于专项研发的资金我公司实行先审批后付款,完善的审批程度能保证资金了手续的完备性,相关档案资料定期存档专人保管。

3、我们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和支出范围,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审批专款,项目负责人不审批不付款的制度。没有出现超值、超范围、挪用、占用、自行分解和擅自转拨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

4、购入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如出现生产研发其他科技项目共享的情况单独核算摊销设备折旧。

5、我公司由会计人员和项目研发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按项目预算进度实行季度审计,对不符合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出调整,没有出现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公司将继续严格管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

第20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篇一: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项目经费自查报告

项目名称:**************************介质

立项代码:*********************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起止日期:2013-1——2014-12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发[2013]125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对2013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3年至2014年专项资金的收支基本情况

2013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2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 3.9 万元,用于项目研发购原料16.1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项目经费自查内容及情况如下

1、对专项资金我公司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资金管理制度,针对我公司的财务制度及流程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

2、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相应制度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进行了专项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确保了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对于用于专项研发的资金我公司实行先审批后付款,完善的审批程度能保证资金了手续的完备性,相关档案资料定期存档专人保管。

3、我们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和支出范围,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审批专款,项目负责人不审批不付款的制度。没有出现超值、超范围、挪用、占用、自行分解和擅自转拨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

4、购入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如出现生产研发其他科技项目共享的情况单独核算摊销设备折旧。

5、我公司由会计人员和项目研发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按项目预算进度实行季度审计,对不符合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出调整,没有出现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公司将继续严格管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篇二: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发[2011]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10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9年至2010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10年1月7日收到财政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万元,

2、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3、2010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4、2010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

5、2010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2010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万元,其中: 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万元,土建工程支出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单位(公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篇三:关于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省局甘烟财[2007]57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开展全省行业2003-2006年度全部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局《关于开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营销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认真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主任)尚永宁同志为组长,副局长李仲荃、副主任刘军锋同志为副组长,杨智强、高立华、安博为成员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2003-2006年度全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的专项资金情况

1、网点补助资金

2004年市局拨付网点补助资金64.50万元,其中:2004年2月50号凭证28.50万元,2004年12月49号凭证30.00万元,2004年12月216号凭证6.00万元,全部做实收资本。

2、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2003年7月101号凭证,县财政局拨付政府奖励资金10.00万元,做补贴收入。

3、专卖罚没款返还资金2003年收到财政返还款3.28万元,2004年收到财政返还款9.53万元,2005年收到县财政返还款3.53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4、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

2003年省局下拨专卖打假经费20.00万元。

2003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30.00万元,2005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0.85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二、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1、2003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3年财政返还专卖罚没资金3.28万元(此返还款为2002年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4.1万元,县财政按照80%的比率进行返还)。

2003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40起,收缴罚没款1.98万元,于2004年2月份上缴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当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返还。

2、2004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4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19起,收缴专卖罚没款11.04万元,经与专卖案卷核实,与其相互印证的专卖打假案件17起,收缴专卖罚没款0.22万元,而收缴的10.82万元专卖罚没款无相应的专卖案卷。

2004年4月份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7.55万元,县财政局于同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随同2003年上缴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返还金额为9.53万元(2004年县财政未返还完当年上缴的全部专卖罚没款额,下剩3.49万元于2006年1月份随同2005年上缴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

3、2005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5年收缴专卖罚没款0.046万元,涉及专卖案件15起,实际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3.53万元(包括2004年未上缴罚没款3.49万元),县财政局于年2006年1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全部返还。

4、2006年并账前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6年并账前收缴专卖罚没款0.808万元,涉及专卖打假案件2起, 2006年5月份全部上缴财政,县财政当年年底全额返还。

三、专卖打假经费收支情况

2003年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50万元;2003年共查获假冒卷烟1837条(36.74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1.14万元。

2004年查获假冒卷烟555.8条(11.12万支),支付县法院协同办案费1万元,专卖打假人员差旅费0.01万元。

2005年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0.85万元;2005年查获假冒卷烟524.7条(10.49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0.012万元。

四、制度建设的完整性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严厉打击烟草违法行为,我局严格依照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实施条例及《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专卖管理制度,对上级部门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进行收支,打假经费的开支按照分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但对于打假成果的补贴标准或打假经费的分配使用标准,还未制定相关行之有效的使用标准,相应的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五、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1、专卖罚没收入账务处理的不合规性

多年来,在专卖收购卷烟与罚没收入账务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 “收支两条线” 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们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将应付收购烟款直接抵顶罚没款,使罚没收入不能存入收入账户,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借方:应付账款/专卖收购烟,贷方: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贷方:现金(银行存款)。

2、罚没收入收缴的不合规性

2004年10月238号、239号会计凭证,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41,140.00元和67,028.00元,凭证附件不全,无罚没收款收据及相关处罚决定书,且业务入账无相关没收商品验收清单,财务入账无销售清单,经核查相关专卖案卷,发现2003年的环烟专[2003]年度处字第8号案件,没收卷烟翻盖白沙1249条和芙蓉王300条,案值为107,786.50元,与此两笔款项合计金额108,168.00元相近,但专卖部门无没收票据,且该案卷很不规范,据当时相关人员回忆,估计此两笔收入为上述没收卷烟的变卖款。

3、账务处理发票不合规

(2)2004年10月90号凭证,支付县法院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10,000.00元,凭证附件不全,且专卖案卷中无相关印证资料。由于当时环县卷烟专卖市场比较混乱,2001年至2004年期间,环县人民法院一直协助环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开展专卖管理工作,2004年10月,环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便以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自查报告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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