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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 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6 07:47:2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明历史遗留

证明历史遗留

位于路北侧(土名)大坑是合作经济社的土地,属于非农用地。于年月建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权属合作经济社所有,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该建筑物不属违章建筑,因该建筑物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产权人承担。现同意出租给廖许球并同意转租给王元熙用作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运;货物配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以及物流信息环节的咨询;国内贸易。

合作经济社

推荐第2篇:深圳农民房历史遗留原稿

NO.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收到_____交来位于____区____街道 ________ 社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编号:___________ 普查申报材料如下:

收件人:申报人签收:

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申报人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单位(盖章)年月申报人签收: 日申报人联系电话:

推荐第3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摘 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新时期政府实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改革任务,更是完善和健全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原分散登记下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突出,不动产在实施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对策

1 引言

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稳步推进,平稳地渡过了磨合期,不动产登记改革向纵深发展,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快中求好”的总基调,以改革创新带动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但由于原分散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造成登记难和上访事件显著增多。为了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逐步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方法。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2 房屋已登?而土地未登记的

我国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土地用途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的,属于违法用地,不得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只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要解决只能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原购房人凭借原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若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全登记,登记机构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住建、征收(拆迁)等部门同意,未完善用地手续且已对外出售的房屋,视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共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县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转移登记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县国土部门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转移登记。对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 风险和责任。

3 土地已登记而房屋未登记的

针对土地已登记而房屋未登记的问题,应该在详细查阅相关登记资料的基础上遵循“尊重历史、厘清原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土地已登记、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已竣工,并且房屋开发一方已注销或被吊销的,无法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执行《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六十日以上的公告,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建设符合市、县城市规划,并已竣工验收的,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无规划审批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工程证明后,并经市县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 既无房屋信息又无土地信息的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若既无房屋信息又无土地信息,原则上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年限较久的小区,因为缺少相关材料比如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施工和竣工验收登记等。本着以民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应该寻溯以往的历史文件,根据行政区域、实际勘察以及相关寻访、登记数据进行完善资料,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地进行不动产登记。

5 结语

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登记职能,减少办证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节省登记费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推动的过程中,尤其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商榷,不同的登记策略有助于以不同的角度促进不动产登记。

参考文献:

[1] 尚作为.探索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J].2017年7月

[2] 潘少婷.东莞加速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N].东莞日报2018 年/5 月/29 日/第 A04 版

[3]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推荐第4篇:关于核销历史遗留不良贷款的请示

**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畜牧业占一定比例的农业县,县域总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县气候干旱,降水稀少,资源匮乏,地理位置偏僻,自然条件恶劣,致使县域经济自我发展十分缓慢。200*年全县财政收入仅为***万元,农牧民人均收入***元。我县被国家确定为贫困县,200*年再次被国家确

定为新世纪扶贫开发重点县。历年来,在自治区、地区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县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脱贫致富步伐进一步加快。但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年末,农业银行***县支行不良贷款达***万元,在全区的不良贷款中所占比例达***%,排名第一,这严重影响了***县广大群众的声誉,对我县招商引资发展县域经济极为不利。

一、主要依据:

***县历年遗留的不良贷款共计***万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县启浪乡移民搬迁缺口资金贷款余额***万元。***县启浪乡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的项目,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同志非常关注启浪乡移民搬迁项目,并在视察启浪乡时,亲笔题词“再造柯坪”。

第二部分是***县国有破产、关、停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万元。由于没有及时主动与上级银行沟通汇报,在国家给予破产、关、停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政策没有及时享受,目前破产、关、停企业不良贷款仍然挂账,导致全地区***%的不良贷款在***县,影响了地区总体信贷工作。

第三部分是***县四乡一镇不良贷款余额累计***万元,以及农户不良贷款***万元。由于***县受地理位置制约,多年来一直无法实现脱贫致富。截至目前,***县有低收入户1967户9914人,城镇低保对象724户1734人,五保户、救济户2157户10785人,我县总人口仅***万人,低收入人群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信贷户绝大数是低收入人群,再加上疾病、死亡等种种原因,已基本上丧失了偿还能力。

二、解决办法:

对于财政薄弱、自然条件艰苦的我县来说,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必须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和扶贫贴息信贷资金的支持。自治区和地区领导也认为移民搬迁资金按国家政策走无偿扶贫资金这条路,可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鉴于以上情况,由于我县财力有限,全年财政收入只有***余万元,***县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居全地区第一,导致县信贷信誉度很低,对那些有信誉、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个人和企业也未给予支持,200***年农业银行柯坪县支行给我县没有发放一笔贷款,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也影响了柯坪县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步入小康社会的进程,所以恳请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酌情考虑柯坪县实际困难,对以上我县历年遗留的不良贷款***万元予以核销。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推荐第5篇:《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2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条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决定》第一条规定“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1 和指导,强化问责机制,并向各试点区域派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特派员。

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设立的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开展具体工作并核发处理文书。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规划土地审查,核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及地价补缴金额。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及委托相关程序规则,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租赁、环保、文化、卫生、工业、水务、侨务、民政、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禁止未按《决定》和本实施办法要求申报、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理,发现违法转供水、转供电、转供气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水、电、气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 释 义

第九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实际用途分为:

(一)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二)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工业类、仓储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四)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五)具有多种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六)用于其他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第十条 《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包括如下情形: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的;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无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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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五)项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除《决定》已明确的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压占道路红线;

(二)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

(三)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整体布局;

(四)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

(五)占用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管理人,是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书面委托管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主体。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认定。

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原村民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所建超出前述范围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适用本实施办法非原村民的相关处理规定。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本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

4 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初审,包括当事人身份确认、建设时间核查、原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核查、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

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前述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核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时,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属社区工作站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

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作为建设时间核查依据的航拍资料、卫星资料应当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属社区公示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权属调查时,申报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且并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及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应当根据本市集体资产处分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多人共同申报的,各共同申报人还应当提供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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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将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与本条规定的承诺书一并上交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定权属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测量机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人及相邻业主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界线边长),由申报人、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盖章确认。

测量机构由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抽签等公开方式委托,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测量费用。

相邻业主无法通知、经通知未按时参加或者参加拒绝签字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公示中对相关情况作出特别说明,相邻业主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测量机构应当在现场指界15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含初步核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设时间、建筑物现状用途)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社区公示10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相关异议各方自行妥善处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报资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资料等处理材料移送区查违办,并将当事人身份、建设时间、建筑面积、现状用途、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情况补充录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本市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公示,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身份、建设时间、原批准文件真实性、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均已明确的,不需再行初审;有不明确的,应当补充核查后重新公示10日,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

6 灾害防治方案以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记录编码明确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及时印发各区查违办和各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时,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二)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外,但属于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受地质灾害或者危险边坡危害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危害未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前,不予处理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设立卷宗,并于收到处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除本款第

(二)、

(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向规划国土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二)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三)经审查不属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对前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没收、征收,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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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对不属于严重影响现行城市规划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成时的规划(含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当事人申报并经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进行规划土地审查。当时无规划,或者虽违反当时规划但符合现行规划的,应当从规划土地管理角度准予按照申报并经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留用。

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附宗地图,并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地价金额,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区查违办应当在收到规划国土部门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根据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经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范围以外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不再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函告区查违办后,应当按本款第

(三)项及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除本款第

(一)、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向区查违办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委托鉴定书,对未提供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书面告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向环保、工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发出案件处理征询意见函;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办理临时

8 使用备案,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主体结构及用途的,不再重复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和房屋安全鉴定。

对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确定拆除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参照前款第

(二)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到区查违办发函后,环保、工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区查违办书面告知的要求,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情况书面告知区查违办。

第二十五条 区查违办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通过抽签方式按批次委托;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确定和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实施办法发布起3个月内依法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在本实施办法发布起3个月内依法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自行进行检查整改后,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后,应当提交区查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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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整改和消防安全评价的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区查违办收到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各部门意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已整改合格的,制作《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拟确认通知书》),并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地价缴纳通知书、鉴定费用等相关费用缴纳通知书及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送达的文书等,转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送达申报人;

(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或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能留用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拟确认通知书》有效期1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前条规定文件送达申报人后,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送达的文书,转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送达申报人。

第四章 处理确认和罚款、地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

10 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三)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四)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五)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六)已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确认决定书》以栋为单位核发,但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据实出具《确认决定书》。

第三十条 《确认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人身份情况说明(含共有人);

(二)建筑物名称及栋号、房屋坐落、房屋用途、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基底面积、建成时间;

(三)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权属来源、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日期、宗地号、用地坐标及宗地附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情况的说明;

(五)罚款和地价的缴纳情况;

(六)同意确认的意见,并载明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取得《确认决定书》后,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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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已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利证书原件;

(四)《确认决定书》;

(五)宗地图;

(六)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如需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纳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取得《拟确认通知书》后,不愿意办理处理确认手续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政府收购。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前款规定房屋后,以市政府指定机构名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可以根据房屋实际安全状况作为临时性保障性住房。

取得《拟确认通知书》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又未申请政府收购的,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三十四条 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2 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二)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共同建设、申报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规定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0元,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20元,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第三十六条 2004年10月28日停工尚未批准复工,或者根据《决定》进行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村民所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80平方米的私宅,可以

13 参照复工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其他情形,已建起地上建筑物的,按现状封顶后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拒不按现状封顶并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十七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可以调整至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安置返还用地指标扣减的,按照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补缴地价;

(二)不能调整或者未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安置返还用地指标的,但属于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政府尚未支付征转地补偿款的用地的,应当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补缴地价,政府不再支付征转地补偿款;

(三)不属于本款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处理确认。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占地跨越非农建设用地红线的,按照红线内外各自占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缴地价。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本实施办法以扣减安置返还用地指标方式处理的,安置返还用地折算的具体比例和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其他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罚款和补缴地价标准,适用现行公告基准地价最接近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

(一)至

(四)项规定用途的罚款和补缴地价标准。

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免缴地价、免予罚款。

具有多种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各单项功能的建筑面积依据本章规定分别计算罚款和地价。

14

第三十九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地价;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三)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地价。

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第五章 临时使用

第四十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依法处理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但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规定处理的情形除外。

临时使用期限为5年。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区政府根据本章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

15 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一)书面申请书;

(二)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受理回执;

(四)临时使用的用途;

(五)临时使用承诺书;

(六)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

(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

前款第

(六)、

(七)、

(八)项规定的相应凭证、报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申请人已有相应的有效凭证、报告,可提交原有有效凭证、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使用承诺书主要包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对下列事项的确认及同意:

(一)临时使用是政府依据《决定》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监管措施,不代表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确认;

(二)政府有权在任何时间对临时使用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处理措施且临时使用的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仅凭临时使用的

16 备案证明索取任何赔偿、补偿。

临时使用的用途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作为对消防安全等临时使用行为的监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备案材料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区查违办或者受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临时使用备案证明),载明以下内容:

(一)临时使用人;

(二)临时使用用途与期限;

(三)临时使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记录编码;

(四)临时使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五)延期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临时使用备案证明核发情况应当载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

第六章 拆除或者没收

第四十四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17

公告期满前获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还应当在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

(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实际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

(四)未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公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实际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无法查明的,可以不纳入公告内容,但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无法查明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公告期内申报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五章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时,应当通知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居住、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迁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或者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人员逾期不迁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请所在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公安、查违等部门、机构强制迁出有关单位、人员,无人认领、迁出的财产由街道办事处列明清单,发布招领公告后划定集中区域保管6个月。

18

有关单位、人员在街道办事处保管期内认领的,应当办理认领手续。6个月保管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占用已办理征转地手续的国有土地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根据本市完善城市化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安置的有关规定,以安置返还用地指标置换其所占用的已办理征转地手续国有土地的,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所称“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补缴地价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依法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自行拆除,并自行清理相关经济关系。

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腾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自行清理相关经济关系,并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移交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没收。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自行拆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或者未腾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完成移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强制腾空的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需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内的人员、财产进行清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具有《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依法拆除时区别情况给予下列适当补偿:

(一)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在其原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筑物参照重置价给予补偿;

19

(二)非原村民或者其他企业单位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建筑物参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本条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后,占地属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政府尚未支付征转地补偿的,应当按土地整备等相关政策处理后将原占地纳入国有土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决定》施行之前原村民建成的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属于《决定》和本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但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任何形式的其他自有住房的,在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其住宅类违法建筑后,应当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成套住宅房屋或者按不低于前述面积标准、同区域普通住宅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补偿,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负责安排“一户一栋”住宅、统建上楼,或者在本社区开发建设中给予安置房。

在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前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时,对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兴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贴,对未征、转地或者未依法补偿的占地应当依法办理征、转地手续及补偿。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补贴与本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补偿不得重复。

第五十二条 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生效之日为土地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

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及其他城市规划涉及用地,规划用途确定时间由规划国土部门认定。

城市规划对地下管线有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土地用途依法

20 确定的时间;没有规定的,以地下管线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土地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

第七章 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

第五十三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据本实施办法处理确认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已按规定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按照国家、省、市对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限制产权调换;

(二)已按规定办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偿,用地按原处理确认补缴的地价款扣减处理确认后已使用期限相应地价款给予补偿,如原处理确认时免缴地价的则不再给予用地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三)符合处理确认条件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或者符合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条件但未办理的,区别情形分别按照本款第

(一)、

(二)项规定处理,并扣减实际欠缴的罚款、地价以及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本实施办法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规定依法收购的,收购价款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经普查记录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尚未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的,按照本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但对已经申报、属于依法拆除或者没收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贴,对未征、转地或者未依法补偿的占地应当依法办理征、转地手续及补偿:

21

(一)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

(二)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由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在农村城市化之前所建的。

第五十五条 在实施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时,应当区别情形对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限制:

(一)被搬迁人为非原村民、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被搬迁人为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按照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产权调换。

第五十六条 对原村民所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无超建或者无一户多栋情形的住宅类建筑,在实施相关改造、搬迁时,应当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未达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最高控制标准的,依法实施产权调换时,允许在补足建设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最高控制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二)采用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被搬迁改造建筑物建筑面积低于改造、搬迁相关决定发布年度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基准计算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再结算差价;

(三)市政府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政策优惠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未发生房地产转移、抵押等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行为的,由区查违办撤销《确认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登

22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依法撤销核准登记,由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处以原初始登记所缴纳罚款和地价总额20%的罚款,已收取的地价不予退还;已经发生房地产转移、抵押等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行为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处以原初始登记所缴纳罚款和地价总额100%的罚款,已收取的地价不予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未在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前进行申报,经公告后方申报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经处理并办理初始登记的建筑物,擅自改建、扩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租赁、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临时使用功能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收回临时使用备案证明,自临时使用备案证明收回之日起6个月内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得再办理临时使用备案证明。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消防、房屋安全规定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过程中,确需对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者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查违办或者辖区街道办事处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具体

23 名称、地址以及停止供应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需恢复供应时,应当书面通知各供应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后,当事人违法私拉乱接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私拉乱接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罚款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实际转让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评估的工程造价确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建筑物,在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建筑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处理,批准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罚款减半;超过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的部分,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范围的部分,建筑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决定》施行前,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买受人应当持相关执行文书、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区查违办申报;本实施办法施行前买受人已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买受人补交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后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移送区查违办。

区查违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前款规定建

24 筑物进行处理:

(一)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以外,免予罚款;

(二)买受人不再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理清经济关系、征转地关系的承诺书;

(三)买受人按照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订立时的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交缴地价;

(四)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条件的,核发《确认决定书》并准予登记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买受人可以申请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五)整栋建筑部分属于前款规定建筑,部分属于其他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分别按照各自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处理确认条件的,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

(六)处理确认及房地产登记时,产权取得方式记载为经由人民法院拍卖并载明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确定的日期,不再记载建筑物建成时间,登记价格以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确认的买受价格与处理确认支付费用之和确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通知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的,区查违办应当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社区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五条 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5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在试点区域内试行。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优先列入试点区域。

市查违办应当会同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根据《决定》及本实施办法制订专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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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

1 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二)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宗地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而宗地上部分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已登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若房屋的竣工时间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即执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06〕25号),下同)以前的,直接按土地性质

2 为划拨、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以后的,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文件,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其他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和消防等部门会商处置。

三、认真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对土地已登记但未办理房屋登记,且相关房屋建造与报批资料缺失的,应先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住建、规划、国土和消防等部门,参照甬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在房屋结构安全、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明确处理意见。权利人已按处理意见落实整改、补齐材料、接受行政处罚等的,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受理后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四、谨慎处理权证上有限制条件或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一)对于不动产登记实施前,权证上注明“无权源用地XX平方米”等问题的,原则上可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办理更名、转移等需要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更名更址的变更登记业务除外)时,应先自行整改完成或属地国土部门处理到位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对于权证所对应的土地,部分已被依法分割并登记,但权证未按规定及时变更或由权证上手工更改的,若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权证上已更改但登记档案中未更改的,应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变更登记;若权证上已更改且登记档案也更改的,按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换证。

五、做好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

房地坐落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原登记档案进行核实,并按统

一、完整、准确的基本原则进行更正。如资料不清楚的,属地民政部门有明确地名依据材料的,可凭该地名依据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予编制的,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充现场调查,以调查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二)房地权利人不一致

已完成房地登记的非独立宗地上的不动产,在转移过程中,只办理了房屋或土地一种权利的转移登记,另一种权利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如转让方无法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在权属来源清楚、合法的条件下,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申请人具结后,予以直接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若原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三)房地范围不一致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地分别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已登

4 记房屋超出宗地界址线的,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物应不包含超宗地的房屋(以幢为单位);但在办理变更、转移等需要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更名更址的变更登记业务除外)时,分情况处理:

1.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相同的 若所占用合法土地为同一权利人的,应合并宗地。如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或补办用地手续,并按现时点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延长终止时间较早宗地的使用期限,使两宗地的终止时间保持一致;或权利人同意按较短年限登记并出具书面具结的,可直接按最短年限办理。

若所占用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为不同权利人的,如房屋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前竣工的,权利人先与被占用的当事人协商,直接办理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如房屋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以后竣工的,参照本条有关违法用地情形处理。

2.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不同的 应先完善用地手续。若确无法完善的,可维持现状,但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的附记中注明“房屋跨宗”。

3.涉及违法用地情形的

涉及违法用地情形的,先自行消除违法行为或参照甬政发〔2016〕5号文件补办用地手续。

六、区分办理同一宗地上已登记房屋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5 为了简化登记流程,相关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前应加强现场查勘,已登记房屋(以幢为单位)实地灭失(含部分灭失)的,不得列入抵押物清单,其余已登记房屋及土地一并办理抵押权登记。

在办理变更(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更名更址的变更登记业务除外)、转移等需要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时,对权籍调查业务审查中发现已登记房屋与现状不一致的,应分情况处理:已登记房屋灭失(含部分灭失)的,应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已登记房屋发生改建、翻建、加层或在合法宗地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应整改完毕或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的,该幢房屋暂缓登记,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合法不动产可继续办理产权登记。

七、积极处理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部分平面图与房屋客体不一致问题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 (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若在涉及需权籍调查的业务中发现资料中的平面图与房屋客体不一致的,分以下二种情形处理:

(一)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对于非住宅房屋,若规划备案的设计图纸与房屋客体不一致的,应先自行整改完毕或由规划部门明确处理意见。

(二)已登记房屋因分割、合并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若规划

6 备案设计图纸或城建档案馆存档的竣工图纸与房屋客体一致的,可以一致的图纸作为变更依据;如二者都与房屋客体不一致的,应自行整改完毕或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后办理变更登记;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的,不予办理。

八、妥当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客体已征收、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不动产登记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因征收(拆迁)导致不动产已灭失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简化注销登记手续。可由权利人凭征收(拆迁)协议或市级或属地区县(市)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不动产权注销登记;也可由市级或属地区县(市)征收管理部门凭核实确认后的征收(拆迁)清册申请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九、明确具有别墅功能的低层住宅土地确权方法

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之前办理供地手续、具有别墅功能的低层住宅小区,土地确权方法原则上应“一个项目一种方法”。部分权利人因土地使用权面积存在异议的,可按照本小区大多数(按套数统计)不动产的土地确权方法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备注“院落应保持用途不变”。

在国土资发〔2003〕45号文之后办理供地手续,并已登记的,原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保持有效。如需调整宗地界线的,则按规划核准的用地范围重新调整宗地范围。

十、确定实际用地面积与登记宗地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7 土地来源合法且符合现有规划条件的,分类处理实际用地面积与已登记宗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

(一)土地首次登记时间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以前的,若宗地界址未变化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办理变更登记;若宗地界址发变化的,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完善用地手续。

(二)土地首次登记时间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以后的,待自行整改完成或属地国土部门处置到位后办理登记。

十一、依法按照土地、房屋批准用途开展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或市及属地区县(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首次登记时,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将情况函告属地国土和规划部门,由其尽快对房地用途不一致问题作出处理,登记机构依据处理结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0日

推荐第7篇:历史遗留重大重要案件处理工作方案 定稿0613

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

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案件处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资委以及《中国联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中国联通集团[2009]32号)具体要求,为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案件,全面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截止至2010年底,全省历史遗留的重大、重要诉讼案件基本解决;

2、因违法违规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二、案件范围

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方位包括:

1、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尚未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案件;

2、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下,但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尚未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的案件。

具体见附件《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案件清单》

三、工作组织

(一)省公司层面

为加强案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及专业指导,确保全省案件处理工作有序推进和全面完成,省公司成立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办案小组。

1、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全省案件处理工作方案;听取案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案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刘杰 副总经理

成员:法律与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案件涉及相关专业部门

总经理

2、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案件处理工作方案;建立案件处理工作日常机制,协调解决案件处理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提供全省重大疑

1 难案件的法律支撑和专业指导;组织、推进和督办全省案件处理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工作小组设立省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

3、办案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每个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和明确具体工作事项,承担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应对措施和应诉执行等具体处理工作。

办案小组工作成员由法律与风险管理部以及案件涉及相关专业部门的人员组成,每一案件均应单独设立办案小组。

(二)地市公司层面、省公司中心层面

参照省公司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各办案小组。

历史遗留案件较少单位仅需成立工作小组,但工作小组中应包括案件具体承办人员。

未单独成立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门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设立在法律职能归口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建立工作组织

各单位按照省公司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别成立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各办案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任务,确保案件清查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案件处理工作具体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组织的具体成员名单、案件整体情况、整体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以及每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解决方案、工作事项、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间、办结时限、费用预算等内容,做到任务清晰、分工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有效推进历史遗留案件处理工作。

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方案经本单位案件处理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公司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E-mail:。

(三)有效组织推进

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每个案件的具体解决方案、工作事项和时间进度,由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和推进本单位的案件处理工作,并由各单位办案小组应及时开展案件事实调查、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应诉抗辩和案件执行等案件处理工作,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

各单位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至少50%的历史遗留重大、重要案件处理工作,于2010年12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历史遗留重大、重要案件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案件处理工作,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各办案小组应各负其责、周密安排,法律部门和涉及专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执行,严格按照省公司工作部署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处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案件的工作任务。

(二)建立工作例会和定期报告制度

省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案件处理的工作报告和例会制度。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应每两周定期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各办案小组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可操作的解决建议,并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后,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上报本单位案件处理领导小组和省公司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同时,各单位案件处理领导小组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案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案件处理工作中的跨专业、跨单位问题,并对案件处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建立月度通报和包保督办制度

省公司每月月底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单位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整体工作进度、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重点工作安排。同时,对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省公司实行包保督办制度,省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指派专

3 人负责对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的日常跟踪、专业指导和督办检查,每月参加一次包保单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例会,确保各单位案件处理有序推进,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四)建议费用预算和人员保障制度

为确保案件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发挥社会中介作用和协调企业外部关系,最大化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各单位对案件处理涉及的涉及的起诉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应在预算上给予及时保障。同时,各单位应当抽调专业精干人员组成办案小组,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调查取证困难,以及对外沟通、协调工作难度较大的案件,各单位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和社会调查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有效推进案件处理工作。

(五)建立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理和预防并重的原则,针对案件放映的企业管理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具体解决方法和措施,不断强化各专业部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在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减少法律风险。为确保全省案件处理工作稳步推进和取得实际效果,省公司将于四季度开始对各单位案件处理工作以及管理制度流程完善优化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对各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国家和企业利益损失的,将按照《中国联通诉讼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诉讼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做出相应的惩戒和处理。

附件:《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历史遗留重大、重要诉讼案件清单和包保人员名单》

2010年6月6日

推荐第8篇: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我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 违法建筑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条 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国有土地的。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 化、卫生、租赁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代表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督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区处理办负责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镇(街道)处理办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行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清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审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出具违法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私房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书》后确认产权。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第十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交回已领取的《房屋所屋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原件。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被查封的,必须在解除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经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一律核发绿皮《房地产证》。其占用土地应补办征地手续,土地性质定为国有,权属来源定为协议,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应用途从1999年3月5日起计算。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清查

第十二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清查工作,提供本村(居委会)范围内违法建筑座落的示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各镇(街道)处理办。

第二节 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申报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屋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

(五)属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回原件;

(七) 镇(街道)处理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镇(街道)处理办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开具收件回执,并按照行政村(居委会)及处理类型予以分类登记造册。

第三节 申报时限

第十五条 凡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镇(街道)处理办申报。

第四节 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

第十六条 根据申报人的申报资料,镇(街道)处理办对违法私房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定权属后,由镇(街道)处理办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及房屋面积查丈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镇(街道)处理办会同村民委员会,通知申报人及其相邻业主、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 现场测量,现场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由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现场指界后10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五节 规划审查

第二十条 镇(街道)处理办根据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规划审查。

属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镇(街道)处理办应在收件后30天内书面告知申报人不予确权的理由。

属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镇(街道)处理办在审核相关资料后,提出规划审查意见。

第六节 征地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处理办在完善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后,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补办违法建筑用地的征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征地协议书》须由村民委员会与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共同签订,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征地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申报人、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订,其他单位或企业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

光明华侨农场范围内视为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所建违法建筑的用地,由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光明华侨农场统一收回土地,政府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节 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处理办审查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根据违法建筑处理类型,提出审查意见、处罚方案、补交地价方案,报区处理办审批。区处理办审批后,开具《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并转镇(街道)处理办通知申报人缴交。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缴清罚款及地价款后,由区处理办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区处理办在各镇设立缴交罚款及地价款专户,方便申报人缴交罚款及地价款,收缴的罚款及地价款25%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部分每季度由区处办按照区、镇、村三级分别5:3:2的分成比例予以划帐。

第八节 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30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报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

文件;

(五)区消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合格的证明

文件;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及房屋筑面积查

丈报告;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镇(街道)处理办申报的违法建筑,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条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及地价款,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筑确权登记,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拨付处理违法建筑经费,作为区、镇、村三级处理有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私房办公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快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的意见》(深宝府[2006]19号文)

推荐第9篇:关于农信社清收历史遗留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

历史遗留不良贷款包袱沉重,一直是困扰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总结农信社清收历史遗留不良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清收难点,试探求化解之策。

一、清收历史遗留不良贷款难点

化解历史遗留不良贷款,除依靠农信社自身“苦练内功”、发展业务,通过不断增加盈利能力消化外,主要

途径还是要靠清收化解。但清收过程中普遍遇到如下问题:

㈠信用环境差使“赖债户”不良贷款清收难。信用环境差是“赖债户”存在的“温床”。“赖债户”中不乏公职人员,地方政府部门虽屡次下发文件以行政手段配合农信社清收,但许多涉贷单位对清欠工作大多存在“光打雷,不下雨”、走形式的现象,清收效果不明显。而非公职人员的“赖债户”则多存有侥幸心理,通过外出躲债、拒绝签字等方式逃避信用社债务。对于这些“老赖债户”,无论信贷员怎样软磨硬泡也无济于事。

㈡缺乏政策扶持使农业经济组织不良贷款清收难。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信社自主经营管理薄弱,各级政府行政干预致使农信社发放了一批低质量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如一些村办造纸厂、水泥厂等,随着这些经济组织的亏损、解体、倒闭,农信社的这部分贷款也由此沉淀下来。这部分贷款大多年限长、金额大、涉及面广,由于缺乏国家相应政策扶持,而使此类不良贷款清收盘活难度相当大。

㈢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使小额不良贷款清收难。由于农户尚未形成规模化农业经营,个体抗风险能力小,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债务往往难以偿还。市场经济的复杂化也使城市小个体户常常血本无归,无法按期归还债务。这部分不良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的特点,加上不少贷户外出务工、经商,有的还举家外迁、下落不明。要盘活此类不良贷款,如果单靠信贷员一户一户跑清收,工作量巨大,而且势必影响正常业务发展。

二、清收历史遗留不良贷款对策建议

经过近几年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信社不良贷款降压工作已取得较大的进展,但一些“难啃的骨头”仍然较大程度地影响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因此怎样在原有清收经验之外寻求化解之道是当前农信社应当思考的问题。本文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㈠加大行政、法律清收力度,切实整肃信用环境。针对信用意识淡薄的“公职老赖”,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新出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把是否诚信作为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德、能、勤、绩、廉”中“德”的重要考评内容,对恶意拖欠债务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对非公职人员的“钉子户”,通过媒体曝光、法院执行拘留等途径给予清收,这样在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同时又可整肃信用环境,达到清收一户、震慑一方的效果。

㈡创新机制,积极探索打包出售、债权拍卖、资产置换、委托清收等方式,多渠道消化历史包袱。对于历史遗留不良贷款,建议省级联社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尽快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基层联社根据具体问题,采用灵活、合规的途径积极化解。如对于单笔金额小、笔数多的农户小额贷款,可考虑打包出售债权清收的方式;对于大额不良贷款,可考虑公开拍卖债权的方式收回;对于供销社解体前不良贷款,可考虑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债权置换成其现有房地产的产权,再进行拍卖变现清收;对于一些贷户长期外出,催收人员因信息不灵无法催收到位和少数“赖债户”拖欠债务等情况,创新催收方式,委托关联人或村组干部帮助清收,通过合理核定清收费用,明确费用按照现金到账的金额进行结算,这样则可能调动多方力量积极性将多年陈年旧账收回。

㈢适时放贷激活“沉睡贷款”,帮助贫困贷户脱贫致富。由于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等客观因素影响,一些小额贷款户家庭贫困确实无法偿还贷款。针对此类情况,信用社应组织信贷人员深入调查,根据贷户具体情况适时适度放贷,为贷户送信息、送技术、送资金,在帮助他们脱贫致富的同时,又可收回多年无法盘活的不良贷款,从而达到社农“双赢”的效果。

㈣成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快消化历史包袱进程。借鉴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资产管理公司经验,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出资解决,业务开展及服务对象主要面对辖内各法人农村信用社,对农信社符合条件的历史包袱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清收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消化。通过此种方式,可使农信社轻装上阵应对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推荐第10篇:全力打好乌海市历史遗留 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攻坚战

全力打好乌海市历史遗留 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攻坚战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0-0-01

乌海是一座因煤而建因煤而兴的西部煤城,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是国家认定的31个典型煤炭资源型城市之一。1958年的“万人上山”开始,以煤炭工业为支柱的乌海地区矿业发展在短短50多年的时间里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煤炭资源带动乌海经济发展的同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比如,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资源破坏、地下水系统破坏、“三废”排放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当地居住居民的生产生活。

一、乌海市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概况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主要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1989 年《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产生的或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关停而产生的损毁矿地”。 乌海市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多属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采矿灭失、已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属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区,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塌陷区主要分布在平沟煤矿、骆驼山煤矿和摩尔沟、白音乌素、滴沥帮乌素矿区及乌达矿区(五虎山煤矿、黄白茨煤矿和苏海图煤矿)。当前还存在着历史遗留、矿业权灭失或群采、乱挖造成的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还有因采矿而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排土场、灭火工程等工业废弃地仍有大量存在。长时间的采矿导致了矿区原有地貌的变化,改变了原有景观,甚至造成地表局部塌陷,露天开采、灭火工程隔离带的开挖及煤伴生耐火粘土的开采已形成多处剥挖采坑,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矿排出的废石、废渣也侵占了大量土地。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渣和工业垃圾,不仅侵占了大面积土地,而且破坏了植被和生态环境。矿区的尾煤、尾矿库还会影响局部地貌的稳定性,使局部地区存在崩塌、滑波、泥石流等危险。除此之外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废水排放量所造成的生态恢复治理难度也随之加大。

乌海市坚持“规划现行、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谁投资、谁受益”原则,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194处自燃点治理,力争到2020年完成16个煤矿和采空区治理项目41个煤层自燃点灭火任务,根本改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大中型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是个漫长的系统工程,是乌海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要走的关键环节,也是乌海市生态文明建设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我们必须拿出超高的智慧全身的力气补齐乌海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这个“短板”,努力把乌海市打造成我国北部边疆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当中强调:“守望相助”、“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我们干事创业,就要像蒙古马那样,吃苦耐劳、一往无前”。总书记的话至今言犹在耳、记忆犹新。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就是指在生态建设上有所建树有所作为,这是党中央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时李纪恒书记也强调:“守住生态底线,就是要坚持美丽与发展双赢,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这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乌海市努力成为内蒙古西部“小三角”经济区域中心城市的同时同乌海周边地区联防联治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生态立城方案,坚持生态立城,走绿色化发展之路,重点做好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攻坚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1.全面摸查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布署,相关部门尽快编制《乌海市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乌海市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乌海市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方案》等,从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

2.一掌管。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以主导身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也可以针对生态恢复治理发行相关证券等拓宽资金来源,还可以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甚至国际资本进入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领域,积极探索PPP模式。

3.必须区别对待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多数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已经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矿山,所以对这类环境问题我们必须从主体责任、管理手段、资金来源、技术手段、监督主体等方面区别对待。比如,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列入土地复垦计划,按照计划逐步进行治理工作;采空塌陷区设置防护隔离栏,尽可能地减少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离景区较近的矿区进行景观式修复等等。

4.鼓励第三方治理或者以项目为主要抓手推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主导成立一个“废弃矿区复垦公司”,专门从事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历史遗留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这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可以动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专项基金》。

5.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建立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恢复治理监管机构和动态管理机构。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复杂,涉及面广,包括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岩石圈都要受到损害。目前,我国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管模式主要是分散管理。不同部门对不同圈层造成的生态损害分散管理的格局,不利于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因此,由政府出面解决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加强环保、国土、煤炭、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合力,加大力度协同管理。建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监管机构和动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这样才能保证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规范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参与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关系着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的长远发展,关系着当地人民群众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幸福指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手机、微信、网络信息化平台等新兴媒体,提高公众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的认识,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扩大公众对这项工作的参与权。

综上所述,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工作是个既漫长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废弃矿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出发,顶层设计、统筹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让乌海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人民更开心。

第11篇: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实践与思考(推荐)

对解决农村历史遗留和疑难纪检信访问题的

实践与思考 (草稿)

胥口镇 吴耀星 卢向伟 朱哲明

2013年9 月15日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思想观念的更新,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凸显。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廉政纪检问题是当前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的两大重点和难题。

一、当前农村历史遗留和疑难信访主要问题

近年来,当前农村发生历史遗留和疑难信访主要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历史遗留财务方面问题,如渌渚杜邵自然村并村前10多年财务糊涂帐,新岗埠头自然村洪福矿山收入分配问题,灵苑村周国根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小学区块工程款纠纷。

二是历史遗留建房邻里纠纷问题,如岘口村邵美云、邵美英围墙纠纷问题,新岭村钟根军宅基地问题。

三是历史遗留违规使用土地方面问题,如富春桃园2001年土地违规使用建景区问题,新崤村委建农贸大楼问题。

四是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问题,如渌渚汪家矿山开采粉尘污染、道路严重破坏汪岸军信访问题,海正药业污染信访问题。

五是历史遗留山林纠纷问题,如阆坞村与桐庐临村山林所以权归属问题,新岗埠头自然村山林产权证与新浦村攀比问题。

六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问题。拆迁企业很容易发生抢建安装旧设备骗取高额赔偿金问题。目前,采用比较多的是中介公司评估的形式。

财务混乱、山林纠纷、道路破损、土地整理、砂场整治、矿山开采、环境污染、拆迁抢建骗赔等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不少镇村干部还是心有余悸。这些信访案件给党政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显现了干群关系紧张,反映出党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生纪检信访问题主要原因

我们经过进村入户排查摸底,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镇、村部分干部对上级出台新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估计不足。特别是市推行土地整理有偿补助政策来,近几年所出现的群体信访、来信投诉、电话举

1 报信访案件中,有五分之一是因土地整理或土地建房纠纷而引起,这说明镇村干部在推行过程中对出现的情况预见不够、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及部分群众观念落后,造成工作被动。

二是群众认识上存在思维定式。突出表现在:信“多”不信“少”,认为只要人多所造成的影响就大,对党委、政府的压力就大,问题容易得到解决;信“上”不信“下”,喜欢越级上访;信“闹”不信“理”,认为凡事只有不停地闹,就会引起政府重视进而得到解决;信“访”不信“法”,认为通过信访途径,逼迫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更快也更好,不愿走司法途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实情况,对群众将问题解决寄托于“三访”起到了诱导作用。(如:浦中村叶连根家出路难问题-----)

三是上访人获利产生新的预期,形成“闹事上访”的恶性循环。综观我工作过的镇近年来得以解决的群访事件,无论是有理还是无理,群众都从中得到了一定的安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激励机制”,促使群众不断地闹事上访。(如:新浦村鸿富矿业山林赔偿事件-------)

四是宗族派性势力作祟。有的村民串联本姓和本家族人,拉帮结群,逼迫基层组织解决问题或阻止基层组织解决问题。

五是部分村组干部工作不尽力。对可能发生的群访事件,部分村组干部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怕得罪人,做老好人,更有甚至暗中参与支持村民闹事。(如:阆坞村道路出行难的问题------)

六是基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理念有待加强。群众认为中央是好的,问题都是基层的执行者为了某些私利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还未完全形成,在行使权力、决策及处理事情的过程中有相当大的人治因素。另一方面,对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认识也需提高,对这方面,领导干部的培训和考核都需要落到实处。解决“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基层政府的采取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病因”,党政班子通过反复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出了一个“处方”,对全镇信访工作实行“五制”,使信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是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今年来,为促使干部尽最大努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年初3月份,党政一把手与13个行政村书记签订了信访责任状,直接与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挂钩。继续实行联系村领导负责制、建立专职驻村指导员联络制、强化村书记责任追究制,对信访稳定工作不得力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对一些重点、难点信访问题,由书记、镇长亲自过问、督办、协调、解决。此举大大增强了镇、村干部的责任心和 2 压力感,迫使原村干部的躲、闪、懒变成了现在的冲在第一线良好趋势。

二是实行镇村两级联动制。镇政府建立了信访工作领导接访日,并在公开栏内告知,同时聘请了新登镇司法所所长为顾问,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疑难问题。镇政府在原有的市长电话基础上增设“民情电话”,由信访办主任专职负责接待接听登记,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忧必解,民情电话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举报和投诉,也成了干群互动的“连心桥”。同时,自去年3月起,各行政村均建立了民情联络员,主要由村里威望高、作风正、懂法律、热心为民服务的老村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等“四老人员”担任,随时掌握村情动态并及时上报协调处置,在第一时间内得以处理。逐渐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稳定。

三是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制。为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结合“组团联村,网格包干”、“排查整治、强基促稳”等专项工作制定了“四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月一次排查,每月一次汇报,每月一次督办,每月一次通报。同时,对各线各村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点不稳定因素和信访问题,制订了信访等应对预案,落实领导包案制。对老上访户和重点问题做到“五有”;有一个工作方案,有一个领导小组,有一个解决措施,有一个结案报告,有一个长效稳控机制。

四是实行特殊时期防范制。针对今年中央、省、市“两会”和党的“十八”等特殊时期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苗头,镇加大了对特殊时期的信访维稳力度,对被精减回乡的老职工,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电影放影员、乡村赤脚医生等易出现老龄信访群体,实行领导分线包案制,做到包稳控、包转化、包处理。致使特殊时期群体性上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镇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上访事件。

五是实行依法依规处理制。针对全镇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镇党委、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深入到村组及村民家里进行协商调处,现场解决。去年以来,我镇通过法律途径,大大减少了上访事件。同时,对信访对象提出的一些无理要求,则坚持按政策法规办事,不作无原则的让步。

六是实行行政管理顾问制。组织镇村法律顾问走基层进网格,服务群众,帮助基层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调处和办事能力,促进镇村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运行。一是村法律顾问进村纠纷调解团队。法律顾问与司法、公安等调解力量一同进入村“4+X”服务团队里的纠纷调解团队。建立村法律顾问与网格长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基本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发挥专业优势,扎实为农村做好法律咨询、矛盾化解等工作。二是镇法律顾问参与社会管理和矛盾调处。镇法律顾问常年为政法行政决策和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每月10日、20日在书记、镇长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解答信访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三是基层队伍法制教育常抓不懈。利用镇每月25日综治例会日机会,镇法律顾问为村企 3 治保调解主任开展专题培训,提升镇村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调处能力。

四、成功解决的几个案列 案例1:

群众利益无小事,方法对路问题解。追根溯源、对症下药处理信访事件的举措,会使一批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如:原市纪委应敏扬书记负责督办的新岭村(新阳自然村)钟根军户宅基地难落实一案件。早在2008年初,新阳自然村因修建林道,村委将农户钟根军家4分多土地予以调整征用(征用前村委承诺解决其家宅基地,并在2008年签有协议),但事后,村在安排全村宅基地时,由于双方在选址上持有不同意见未达成一致,久拖未决。我刚到任第一天就来上访,新岭村是“最难搞”的落后村,上访问题特别多。因为我调查处理了好几件该村问题,过年后,党委决定由我担任新岭村联系领导,重点解决钟根军、叶家自然村大礼堂土地整理等信访重点问题。我的做法是:首先,迎难而上,秉公办事,由陌生变知情。起先找村干部了解钟根军户宅基地一事,回复是:这户人家弄不好的,要求过高,随他们去好了。但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是村民的事,就是干部份内的事;没有解决不好的难题,只有不会做工作的干部。之后,我反复找村干部和信访人了解事实真情;同时,也积极与村主要干部交流思想,理清思路,找准突破口,有针性的谈话交心,缓解两方矛盾。其次,民主商议,公平执事,由难题转主题。在今年2月初、3月中旬和4月上旬的三个时间段里,5次与驻村指导员(徐昌平)一同入村,组织并参与该村3次村民代表会议,会上把钟根军户的宅基地一事提到会议的议事议程,认真听取所有在场代表的发言,并交换了意见,制定了具体可行措施,妥善有效地协调宅基地置换事宜。其三,上门协调,公开交心,由骂声换掌声。在会议商榷之后,曾二次亲自与村干部到桐庐江南镇窄溪钟根军居住地上门交流协调,由初次进门的(钟妻黄玉芬)破口谩骂、牢骚满腹转变为后来的真诚感激(泪流满面)。黄玉芬的叔叔是省级机关的处长,我跟她说,你把我讲的道理和处理意见跟你叔说一下,看他认为有没有道理,他认为有道理,你就听,他认为没有道理,你可以不听。如果他回江南镇窄溪来,我请他吃饭等等,以兄长的身份与她平等交流。我觉得,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办事,一次,二次三次,相信,我的真诚就是群众最大信赖;相信,我的坚持不渝就最顽固的群众也会被感化。故人云;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经过三番五次登门工作,破除了钟根军夫妻俩陈旧落后的思想理念,摒弃前嫌,在今年4月底,该户宅基地一事以转让费加上青苗补助费以合适的价位达成出让协议,有效化解了5年来困绕新岭村的老上访难题。

通过此例,我觉得身为联系村领导,义务和职责驱使我去为老百姓花点力,做点事,真的很实在。同是该村,反映村书记钟海凤包庇其叔超范围砍树获利2-3 4 万元的问题,我便亲自带上有关同志在该反映人的带领下翻山窜林,费经周折爬上了海拔700米高的山坡林地,一棵棵清点,拍照取证,衣破鞋烂,狼狈不堪,但让反映人心服口服。我认为,作为分管信访的乡镇领导,只要深入一线,方法对路,措施得力,不厌其烦,就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信访难题。

案例2:

岘口村邵美云、邵美英围墙纠纷问题。从2008年开始,邵美英就告邵美云(占用集体土地建围墙影响后面几户人家出行),作为纪委书记,我几次对这两家人进行走访沟通,约见村书记和主任。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准问题的症结为两个“权力集团”之间的争斗。经过对相关干部的谈话、思想教育、提政治要求,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占道的围墙拆除,两家人的矛盾得以化解。

案例3:

搬迁安置是长期复杂的工作,很多问题(特别是安置区块审批工作)虽然无法一步到位地快速有效解决,但是信息公开和及时沟通非常重要。今年4月,胥口镇通过“座谈”唤来村民对搬迁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杭州富阳钱潮水泥有限公司于2003年由胥口镇党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企业,是当时的富阳市重点企业。项目一期于2005年6月完成2500t/d熟料生产线的建设并投产,现已形成年产熟料90万吨、水泥60万吨的生产能力。2012年产值达2.7亿元,创利税1.4亿元。项目二期年产9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12年启动建设。由于一期建成投产后,企业周边村民对噪音粉尘污染反响强烈,曾多次出现阻拦企业厂门、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为彻底解决企业噪音对周边村民生活影响问题,于2011年12月实施18户住户搬迁和非搬迁户(具体补偿对象未定)补偿方案,至2012年4月完成了18户农户搬迁补偿协议签订,但因建房土地指标问题安置一直未落实。

2008年3起,我镇针对位于葛溪村的杭州富阳钱潮水泥厂所产生的噪音污染而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问题,在综合考察论证和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决定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实际编制下发了葛溪村2012年度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搬迁安置具体工作计划。

2012年4月由镇经发办(工业)牵头,委托评估公司完成对50分贝以上圈内(测绘基数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村民代表共同检测下多次晚间测量数据)18户村民的房屋现状测量和补测量工作;另外,村镇建设办对搬迁区宅基地复垦和安置区块问题进行了统筹规划和安排。5月,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下,村干部仅用2天时间便完成了搬迁协议的签订任务,截止到目前共有12户村民完成了房屋的腾空。

在工作进程中,部分村民不满搬迁安置工作进度缓慢,集中到村委反应了不 5 满情绪,要求尽快解决搬迁安置问题。村干部针对当前实际,首先在缓和村民不满情绪下,耐心地为村民讲明目前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反复解释搬迁安置工作必要的程序要求,将其劝回,耐心等待安置方案,宽心搬迁。通过此事,村干部们认识到在搬迁安置协调工作中,大家虽然积极工作、埋头苦干,却忽略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项目内容的公开公示和与村民的交流互动。根据情况汇报,我镇搬迁安置工作组立即会商讨论,第一时间邀请了需搬迁安置的村民参加“钱潮水泥噪音污染区搬迁安置情况通报会”。会上,工作组拿出了葛溪村2012年村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用最直观的方式表明了村委对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视。村民们看到该项工作被列在了村支两委日常工作的第一位,并把搬迁安置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心情舒畅了许多,气氛也得到了很好的缓和。在此情况下,工作组乘热打铁,将搬迁安置的程序性要求、目前的工作进度、下一步打算以及完成结点预期等情况向搬迁村民一一进行了通报,同时,耐心详实的回答了村民的疑虑和不解。经过半天的面对面座谈,村民的不良情绪终得以消除,我镇钱潮噪音污染搬迁安置工作得到了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案例4:成功解决阆坞村车辆招偷标**

7月4日上午10点半,村阆坞村党委书记邵国贤邀请我12点准时到村里,监督招投标工作。 12点,阆坞村组织矿山车辆经营权招投标(抓阄),在大同自然村老村委大楼聚集150余人,车辆60多辆,有50多位村民每人携200万现金或支票(约1个亿资金),参加村委组织的阆坞10工程车辆(价值400多万元,由村民按户入股,每股5000元)招投标。现场吵的、推的、喊的、起哄的乱作一团。我和信访办主任钟林军一到现场,村民就纷纷围拢上来,有的反映只为有钱人招投标,不公平、不公正;有的反映报名时间截止12点,还有20多名村民来不及报名,谁招标就砸谁;还有的反映,这么短的时间要我们准备200万,村干部搞突然袭击有猫腻,解决要求取消这个方案,必须给大家公平的权力。 我感到事态严重,一面找邵国贤书记、俞春根主任了解情况,一面要求村领导通知镇联村领导沃志刚委员马上到现场商量对策,提出解决招投标办法方案。沃委员到后,镇两位领导、信访办主任钟林军,邵国贤、俞春根五个同志,迅速召开临时会议,研究提出四条意见:一是今天如果进行招投标,场面肯定失控,必然导致头破血流、打砸抢严重事件,必将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必须马上中止;二是告诉大家取消招投标的充分理由,群众意见很大、时间仓促。同时,告戒村两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清群众智慧、充分认清群众潜能、充分考虑群众利益,虚心听取群众意 6 见,研究大家可以接受的新的招投标办法;三是做好因参加招标借高利贷等造成村民损失的思想安抚工作;四是马上向镇主要领导汇报情况,研究措施。

沃委员、钟林军、邵国贤、俞春根几个同志在现场稳定情绪,我火速赶回镇里,向主要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大家一致同意前面几条意见,并第一时间通知现场同志按要求做好耐心细致工作,开始退款,直到4点半才把所有的报名押金退完。

7月5日,村两委会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和群众的意见,提出了两轮抓阄招投标办法,即第一轮按户(共300多户)排好抓阄顺序,第二轮再抓阄决定10辆车的经营权。此方案公布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支持,大家认为这样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合情。7月7日早上7点,我和孙熔部长莅临第一轮抓阄现场,秩序井然。下午2:00点,第二轮抓阄现场,新登派出所3个民警维持秩序,现场良好,群众欢呼。下一步,村里主要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签好合同,明确职责,调整好村股民、车辆经营者、村集体、矿山公司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想方设法降低经营风险,督促有关方面买好各类保险;三是组织好车队运营。

案例5:浦中村杜邵自然村并村前10多年财务糊涂帐

2012年3月,浦中村指导员反映杜邵自然村2008年并村前10多年有笔十几万的糊涂帐没有解决,2008年并村时镇纪委解决过一次,搞了一半搞不下去,非常棘手。希望在我的手中解决。我一听感觉情况复杂,马上召集纪委、信访办、村帐镇管中心主任、村主要领导、指导员等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一是与公安经侦大队协调把14万多放在村民手中的集体判山资金收回;二是由原来的村主要领导和会计理清所有10多年的收入、支出、欠外、欠村,青苗补助、误工等帐目,必须有项目、见证人、审批人等手续,然后镇内审领导小组联合审计;三是1991年因自然村修自来水向邵某某借的5000元,邵2011年才提出自然村没有还给他,虽已经过了起诉期,但也要把概算搞清楚,把卫生局的拨付支票查清,在两委会上讨论;四是把审计结果和两委会意见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而后在村里公示一个星期,出现新的诉求再审计再代表大会通过,最后再发钱扣钱。经过6个月的认真艰苦努力,期间为了查清卫生局的拨付支票,整整化了4天时间,才在20多年前的4000多册帐单中查到票据。终于把这个问题圆满解决,群众反响很好。

案例6: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小学区块工程拖欠款历史遗留问题 灵苑村村民周国根,从2008年开始每年多次向镇政府索要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小学区块工程拖欠款,反映其在2006年承包灵苑村原小学区块工程施工终

7 止造成损失一事要求镇政府给予解决。2012年,镇里引进东顺钢构公司项目进行施工以来,他组织一帮人多次进行阻拦。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我们纪委、信访办进行了认真查处:2006年胥口镇为引进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利用灵苑村原小学区块用于企业用地。该基建工程经转包由灵苑村村民周国根施工,因环保等因素中途该工程停止施工。当时无相关党政班子会议纪要明确该工程的处理情况,据时任胥口镇镇长潘朝宏回忆基本情况确实。经镇财办核实,确认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小学区块工程决算付款情况凭证(有时任胥口镇镇长潘朝宏签字,时间为2006年12月14日),该付款情况凭证表明,工程决算总款为457348.25元,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30877元,还剩下226471.25元没有支付。潘朝宏在工程决算付款情况凭证的签字表明,剩下的226471.25元未支付的款项从镇政府盛创实业安置经费中列支。从2006年12月到2008年11月,经潘朝宏签字支付了15万元,经杨富强签字支付了5万元,所用票据的全为付款凭证。到目前为止,还有工程款26471.25元尚未支付给周国根。潘朝宏在工程决算付款情况凭证的签字也没有涉及到停工以后造成的损失、土方回填、看管等问题,留下了后遗症。我们经过1个多月艰苦工作,找各方当事谈话协调,并经过镇党委研究提出了:通过东顺钢构公司进行处置比较合法合理合情,东顺钢构公司一次性补偿周国根

7、6万元,镇里以项目“三通一平”的形式给东顺钢构公司一定补助的方法,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协议,圆满解决了问题。

五、几点体会与思考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一线处理信访问题时,要掌握好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公心地处理各种大小事务。

二是必须坚持坚定走群众路线。在进村入户调查走访过程中要多关心群众。关心群众就等于关心我们自己,发现群众有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群众就会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三是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实际处理问题当中,要善于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的方法来化解矛盾纠纷。因为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有利于稳定,还会为群众减轻经济负担,双方都会感到满意;且不可轻易地把矛盾推向社会,推向公检法,推给上级处理。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善于利用各方资源,想尽一切办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样才会得到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如对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企业很容易发生抢建安装旧设备骗取高额赔偿金问题,纪检部门应该提前介入参与摸底评估,留取证据。

8 四是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和办法。历史遗留违规使用土地方面问题,如富春桃园2001年土地违规使用建景区问题,新崤村委建农贸大楼问题。市政府必须协调有关各方,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拿出妥善土地使用解决办法,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稳定社会。

五是必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强力推进民主文化建设。信访工作越来越呈现“三化”,但是中央和上级的的资源和精力有限,处理问题的信息资源、处置资源都在基层。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导致信访维稳的担子压在了基层领导身上,一是问题最终以“人治”的方式解决,二是基层的信访维稳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必须从体制上增加群众参政议政、表达政治诉求的渠道。如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参加村级讨论会议、重大事项召开听证会、村务公开及时有效并公布监督方式,强力推进民主文化建设。

第12篇: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龙华办〔2013〕164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

筑实施办法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龙华新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守护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结合龙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理龙华新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情况、依法处理”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条 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补偿国有土地的;

(五)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确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督新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办事处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开展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为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对年度处理预算收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新区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办事处城市建设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质量检测鉴定进行管理,对违法建筑的质量检测鉴定结果予以备案,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办事处城市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违法建筑的质量检测鉴定的管理工作,调查核实违法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间,并出具时间证明及工程造价证明。

新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消防检查。

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规划国土审查。并根据违法建筑的处理类型,核定补交地价方案。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并按2003年基准地价25%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并按2003年基准地价25%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第九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违法建筑,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交回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原件。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被查封的,必须在解除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经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发放房地产证书,其占用土地应完善用地手续,土地性质定为国有,权属来源定为协议,土地使用年期按相应用途从1999年3月5日起计算。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资料审查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清查工作,提供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座落的示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各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处理违法建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申报人为公司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办事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及工程造价证明;

(五)属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回原件;

(七)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第十三条 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材料后,按照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及处理类型予以分类登记造册。

第二节 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人的申报资料,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建筑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和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具已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经初步审定权属后,由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及房屋面积查丈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股份合作公司,通知申报人及其相邻业主、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现场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由申报人、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并由股份合作公司签章确认,所产生的相关测量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现场指界后5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三节 规划国土审查

第十八条 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规划国土审查。

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在收件后30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规划国土审查意见。在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用地手续后书面通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宗地图。审查不通过的违法建筑,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人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第四节 质量检测鉴定与备案

第十九条 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违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建筑物质量检测结果经办事处城市建设部门审核后,上报新区城市建设部门予以备案。

第五节 消防检查

第二十条 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违法建筑,业主须持规划国土审查意见向新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消防检查,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消防现状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违法建筑,由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具备使用条件的《建筑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原件送达所属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处理档案。

第六节 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筑在完善质量检测和消防备案或验收手续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由原村集体继受单位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由原村集体继受单位和申报人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声明方承诺该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应付的补偿费用已由使用方全部付清,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七节 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完善用地手续后,召开办事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初步审定的违法建筑进行审议,会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确权。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交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违法建筑需上新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

(一)宗地面积大于3万(不含3万)平方米、容积率小于1.0(不含1.0)的违法建筑;

(二)两规申报后期补录的违法建筑;

(三)因特殊情况(如死亡继承、解除挂靠关系、国有企业划拨等)需理顺权属关系的违法建筑;

(四)因申报人超期未办理导致系统锁定,现因特殊原因需继续处理的违法建筑;

(五)其他需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疑难项目。

第八节 缴交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违法建筑处理类型,提出审查意见、处罚方案,报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申报人缴交。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缴交罚款及地价款专户,方便申报人缴交罚款及地价款,收缴的罚款及地价款25%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部分每季度由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新区、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三级分别为5:3:2的分成比例予以划账。

第九节 核发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缴清罚款及地价款后,由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十节 登记发证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应在收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15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报人申请办事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限制,并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登记。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及地价款,或者土地所有人逾期不完善用地手续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筑确权登记,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并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3篇: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材料)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

- 12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 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 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

(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

(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复垦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56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

(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臵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 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

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日常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专项规划审批,复垦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区整体审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的在线备案。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完成在线备案的项目区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报备信息需修改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要件包括申请调整的请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相关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有关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整改。对擅自扩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突破国家下达复垦利用指标的,暂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每季度对在线监管系统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省份;每年根据在线备案、省级考核和抽查情况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季度评估、年度评估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的依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相应建立统计分析、问题通报和检查评估制度。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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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客遗留物品管理制度

天福大酒店客遗留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酒店宾客遗留物品工作:安全、及时、有效的开展,特规定以下细则:

1、酒店员工在酒店任何范围内捡到任何物品,都应第一时间上交。

一、遗留物品登记:

1、客房工作人员将贵重物品转交前台时,必须要求接收人签字确认。

2、前台工作人员应在《遗留物品登记本》上,将遗留物拾获日期、地点、名称、团队/散客姓名、接收人姓名、部门等相关信息,填写清楚。

3、物品分类:①贵重物品:珠宝、银行卡、支票、现金、相机、手表、身份证等;

②非贵重物品:衣物、眼镜、日常用品等;

二、遗留物品保管:

1、将宾客遗留物品详细记录在《遗留物品登记本》上。

2、物品上用标签贴上日期、件数、房号、必须与《遗留物品登记本》上填写一致。

3、所有遗留物品必须锁在柜内。存放时要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分开,贵重物品交由店长储存到保险柜内,一般物品前台主管分存放。

三、遗留物品保管期限:

1、贵重物品存放时间为半年;

2、非贵重物品保留时间为三个月;

3、开启的食物、饮料及药品保留时间为三天;

4、超过保留期的物品,由店长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四、遗留物品认领方式:

A、本人直接认领,(需要留客人身份证及本人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

B、请人代为认领,(如果是请人代为认领要问清有关问题,无误后,请复印认领人身份证,并签字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15篇:客人遗留物品处理

客人遗失物品处理程序

为加强宾馆遗失物品的管理,方便顾客,弘扬“拾金不昧”的美德,宾馆特成立失物招领中心。

一、宾馆成立“客人遗失物品招领中心”,中心设置在前厅部,由前厅指定专人(GRO)负责客人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认领、上缴等工作。宾馆各部门拾到遗失的物品和领取遗失物品的客人均到前厅存放和领取。

二、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程序办理:

1、如在宾馆内拾到的遗失物品(包括房间遗留物品),均送交宾馆前厅失物招领中心,由失物招领中心收集并公开招领。

2、宾馆前厅指定专人(GRO)当面与拾获人一起清点遗失物品,并在失物招领记录表上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和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由拾获人签名,并发给拾获人收据。

3、失物招领中心将在宾馆腾讯通、微信群和广告栏处公告招领,同时安全部积极配合查找,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并送还失主;

4、物品分类:

(1)一般物品:(指食品、饮料等100元以下的物品,保存期限为3—7天);保存期过后无人认领由失物招领中心报宾馆处理;

(2)贵重物品:(指现金,首饰,手机,以及估价在100元以上的物品保存期限为为3个月)超过保存期限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由失物招领中心报宾馆处理;

(3)特殊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由安全部经理检查逐级汇报后,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三、失物招领中心查询、认领:

1、在宾馆遗失物品的,可到宾馆失物招领中心查询;

2、如失物已查获,应核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和特征。核对属实的,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失物须由本人认领,认领时,在失物招领记录表上签名,并注明有效证件号、联系电话和认领日期。若失主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失主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委托书,经核实确认后,返还失物给被委托人。

四、失物招领中心定期进行统计,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失财物有显著成绩的个人,通知到宾馆人力资源部,并建议予以表彰。

五、冒领、挪用、侵吞、损毁失物的,一经查出,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失物招领中心将通知酒店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失物招领中心将加强对失物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XXXX宾馆 2014年11月12日

第16篇:农村房屋遗留协议书

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农村房屋遗留协议书,仅供参考!

农村房屋遗留协议书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农村房屋协议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市xx镇xx村x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万 仟 佰 元(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 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年xx月xx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7篇:浅谈几点对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认识和设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的可利用土地逐渐减少,但与土地相关的待解决问题越来越多地浮出了水面。所谓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必须面对的热点、难点问题。

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不同的地域范围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各自的特点,暂未有科学、权威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将或被解决、或被遗忘、或被更新。某个时期以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为名目的政策,所包含的也只是众多问题的一小部分。广义的说,所有以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使用(出售)为目的,因时间的推移、政策的变更(明朗)等原因,不能按计划达到其土地使用(取得权属、开发利用、转手套现)目的,均被统称为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之所以统称为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且谈论者或有同情、或有委屈无奈的感情色彩,不仅因为其包容性广,其中不乏有混淆责任(如涉及非法买卖土地等行为)的用意,而且有“尊重历史”的渴望。

在此,想结合龙岗区的实际情况,浅谈一下对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认识和设想。谈到龙岗区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就不能不说龙岗的经济社会发展机遇。

从本人的经历来看,龙岗区有两次较大的发展机遇。

第一次是92年小平同志南巡和93年撤县立区后的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土地开发空前火暴,招商引资轰轰烈烈。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认识高度统一在多而快的“用起来”的层面,以土地开发推动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当显著。经过村村“卖地”、层层“招商”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开发利用,到2006年终于被发现“难以为继”了。规划国土分家后,参与市区重大项目选址工作的同志们都有找地难的切身体会。到目前为止,仍有相当部分的用地源于撤县立区前后的“招商、开发”,即使是未建土地,也有更新过几次的遗留问题,有不少用地现在还是仅仅停留在“问题”层面。现在看来,此次机遇,利用了土地,但产生了问题。不能说没有抓住机遇,而是抓手太多、太乱,发现问题时想松手都难。原因分析起来太复杂,一言蔽之就是因为利益的关系,没管住人。

第二次发展机遇就在当下。不必说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有利形势,也不必说大运会和建设重心外移等带来的具体项目,反映在土地房地产升值、城市更新要求强烈等现象明显说明了此次机遇的来临。这一次机遇,市级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认识比“用起来”要复杂的多了,土地管理从粗放式到精细化,其内涵包含了辖区土地全部“管起来”、土地开发利用“严起来”、利用效率“提起来”、历史欠账“补起来”、城市功能“全起来”、城市面貌“美起来”,未来发展空间“留起来”等一系列内容,但该“认识”还有待在全社会得到统一。将来看,此次机遇能否解决了问题,用好了土地,还有待检验。这次机遇能否用好,关键要看能否利用利益的关系来管住人。

按其困扰的利益主体,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主要分成具体项目的诉求人(具体公司或个人)和非具体项目的诉求人(全体市民和政府部门),前者急于实现自己的利益,后者则需要解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土地资源消耗殆尽、城市面貌落后、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使用结构失衡等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从宏观上看,后者面对的才是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如果说特区的创业者面对了胆识、魄力考验的话,本次机遇带给管理者的将是处理复杂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综合、计划、统筹、协调能力的挑战。

具体项目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大致可分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和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由国土部门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即将予以汇总处理。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多半是与规划编制、规划变更有关的。这类问题主要有法定图则未覆盖、批准用途与规划性质不符,如用地与绿地、道路冲突等、具体规划指标无法实现,如无法按照《深标》标准控制等,这些问题将主要由我局处理。

对于上述问题,仅提出一些处理设想,与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抓住机会不放。要充分认识此次历史发展机遇对提升土地规划管理水平的重要性。以切实把辖区土地管起来为基础,以完善配套、优化功能、提高效率、预留空间为目标,不留管理漏洞,抓住“利益”这一关键点,利用土地房地产升值、城市更新要求强烈的机会,将各类历史遗留用地及原村集体实际占用的土地纳入规划土地管理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做到抓住机会不放。

其次,制定政策不急。根据时间、资金、人力等约束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按步骤、分次序摸清各片区家底和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以保证社会整体长远利益、合理兼顾个体利益为原则,以优先研究解决全社会面临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具体项目的问题为重要内容,以在全区范围内综合、统筹为基本方法,争取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有关利益方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出周密完善、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政策且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再次,在具体操作层面,根据城市发展空间和时间序列分主次、按步骤进行,做到解决问题步骤清晰、阵脚不乱,工作连续、成果不断,政策稳定、态度不变,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龙岗区的规划土地管理达到或接近特区内的水平。

第18篇:深圳市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http://www.daodoc.com

2009-06-02 08:17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日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六、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七、市政府应当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优化和合理调整,然后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原则,对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违法建筑,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具有上述

(三)、

(四)、

(五)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拆除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十一、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对违法建筑拆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倾斜的精神。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依法予以补偿。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权或者未申报的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依法拆迁时,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两规”最低控制标准的,在实施相关改造、拆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旧城(村)、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和提升旧城(村)、旧工业区环境;积极支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基层社区组织加强对原村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村)、旧工业区更新改造范围内且规划部门核发《规划用地方案图》的违法建筑,依本决定办理普查记录后,按照市政府旧城(村)、旧工业区改造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市政府应当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闲置土地和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完善土地监察制度,与普查工作同步完成全部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划定工作和转地补偿工作,明确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

十六、有关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清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处社区和市、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三个月,接受投诉和监督。

十七、有关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违法建筑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市、区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责任,不得推诿塞责。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提高执行力。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十九、市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清理和处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本决定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项目。

十、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普查记录、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拆除或者没收、补偿和补贴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违法建筑、拆除抢建的违法建筑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二十二、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

二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4 浏览次数:1845 京建发〔2010〕1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 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 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 5 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 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 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 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未 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 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 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 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包括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可一并申请,登记部门按照顺序办理。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书面申请,待抵 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

六、未进行每套房屋面积实测的楼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以一幢商 品楼为单位测量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测绘费由房

八、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坐落与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的,由测绘单位负责核对房屋所在楼幢的新旧幢号,并出具新旧房号对照示意图(附件1)、新旧房号对照表(附件2),由购房人对照平面示意图中实际房号后标注购房合同中房号,同时在新旧房号对照表中签字确认。

九、申请登记的房屋经预售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应与备案的购房人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或者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申请人应与继承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一致。

十、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需要以下证明文件:

1、公告原件;

2、解除抵押或者查封证明原件(有抵押或者查封的楼栋);

3、金融机构出具的抵押贷款(贷款)购房人名单原件(没有出具可不收集);

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原件、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未竣工验收楼栋提交安全鉴定证明原件或者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

8、申请书原件;

9、身份证明文件;

10、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1、预售备案的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原件;

12、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13、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1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或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复印件;

15、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原件;

16、同意承担单方申请登记引起法律责任的承诺原件(附件3)。

上述证明文件1-7项材料按楼栋提供存档,其中1—5由登记部门负责收集;6—7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只需要1—4项材料。

十一、房屋被开发企业抵押或者司法机关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查封后方可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发函询问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十二、登记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分批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在申请登记楼栋所在小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同时将公示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并记载房屋登记簿。

十三、本通知施行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开发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可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对于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但由于代征地未腾退等原因,不能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所有开发项目,均可先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二Ο一Ο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20篇: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

的通知

穗府办〔2010〕67号

发布时间:2010-01-1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自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6)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历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办证办公室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会审,合格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6.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上述房屋时,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房地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并对建筑物整体和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分别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和分户图,同时在图中清晰标注建筑物符合规划报建部分。

四、房地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市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历史遗留 自查报告
《历史遗留 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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