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历史遗留
位于路北侧(土名)大坑是合作经济社的土地,属于非农用地。于年月建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权属合作经济社所有,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该建筑物不属违章建筑,因该建筑物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产权人承担。现同意出租给廖许球并同意转租给王元熙用作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运;货物配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以及物流信息环节的咨询;国内贸易。
合作经济社
《证明历史遗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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