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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05 07:43:1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重庆市江津双福中学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津编办发【2016】2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公益服务质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我单位对履行事业法人职责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先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其间,根据主管部门的调整有更换法人情况,但都及时变更,单位住所与名称等事项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制定了《双福中学行政公章管理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登记制度;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学生的小额捐款),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并妥善保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三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教学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重庆市江津双福中学校

2016.12.5

推荐第2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漳县四族小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漳编办发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公益服务质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我单位对履行事业法人职责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先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有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登记制度;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并妥善保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三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教学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推荐第3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4500字)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任城区三贾学校 20

12、

4、10 根据济任编办【201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公益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我单位对履行事业法人职责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先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其间,根据主管部门的调整有更换法人情况,但都及时变更,单位住所与名称等事项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教师节期间,驻地村委捐赠小额慰问金),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我校能够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年度报告书内容及其他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妥善保存;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都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因以前曾出现过证牌损毁等现象,处于被动消极考虑,暂缓上墙;三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四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教学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或佩戴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政治与经济上的双重处罚等。

推荐第4篇: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城冲中心学校根据舒编办[2011]25号文件精神要求,近期对我校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对照相关要求,逐一梳理并作了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现作以下汇报。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逐项自查,在2011年8月根据县编办要求,进行网上设立登记,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相关变更正在办理之中,法人证书、副本齐全,证书和印章专人保管,合法使用,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各项工作开展使用的名称与标准登记名称均为一致。我校无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财务独立核算并且专款专用,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2010年由于没有网上登记,所以没有参加法人年检,2011年参加网上登记培训并进行光盘绑定,并且法人证书作为绑定的用户名,本年度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做到手续完善,管理规范,材料分类整理归档,明确专人负责,使我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由于前几年没有落实网上年检报告制度,近几年对此项工作有所疏忽,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重视,责任到人,规范到位。

推荐第5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两年来,我院能够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并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我院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其间,单位住所与名称等事项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院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近两年,院方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护士节期间,驻地村委捐赠小额慰问金),我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我院能够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年度报告书内容及其他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科室相关证件都要悬挂在单位或相关科室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的个别科室及个别证件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鉴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因以前曾出现过证牌被盗、或被毁等现象,处于被动消极考虑,暂缓上墙;三是虽有制度约束,却存监管上的疏失;四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广大职工认识入手,强化职工“医院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或佩戴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政治与经济上的双重处罚等。

推荐第6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一、《条例》执行情况

(一)在市编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办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条不紊的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思路,并结合无棣县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加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宣传力度作为搞好工作的前提,把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作为搞好工作的关键,把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作为搞好工作的重要步骤,促进了无棣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力地支持了无棣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县编委办公室组织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共同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非法人事业单位向法人事业单位过渡的原则和条件。在提高业务素质和明确任务的基础上,县编委办公室专门下发事业单位登记须知,使各单位明确了登记、年检程序和具体办法,并均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办理非法人向法人单位过渡和年检有关手续。

(二)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状

1、我县共有各类事业单位309个,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数234个,其中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1个。

2、在我县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中,按层级分:县级事业单位法人有167个,乡级事业单位法人有67个;按业务范围分:公益性事业单位92个,承担行政职责类的事业单位44个,属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有23个,其他类事业单位有75个;按开办资金数额分:1万以下的单位没有,1万到5万的有83个,5到10万的单位有28个,10到50万的单位有49个,50到100万的单位有14个,100到500万的单位有42个,500到1000万的单位有10个,1000到2000万的单位有4个,2000到一亿的单位有4个,没有开办资金在一亿以上的事业单位。按行业分:教育事业单位有43个,卫生事业单位有36个,农业事业单位11,其他类事业单位144个。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结合实际情况,我县很少有变更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的单位,由于国资管理部门验资报告不及时,其他验资部门收费较高,致使个别需要变更或年检的事业单位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证件,延误变更或年检工作。建议上级出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相信进一步明确规定、科学界定,将使开办资金更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资产运作状况。

3、仍有部分单位未能登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仍存在部分事业单位未按法人登记,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未配备法人或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及开办资金,因此暂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二是事业单位财务不能独立,成为影响事业单位获得法人资格的重要因素。三是单位规模小、人员编制少,常年寄生于机关单位,无法具备成为事业法人的条件。部分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立之初,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在3人以下,这样的单位有其设立的必要性,但又无法具备成为事业法人的条件,即使单位想通过法人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也因不具备条件而无法实现。

4、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无棣分院隶属于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为股级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内部调剂。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条例》执行情况总体评价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编办领导主动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始终把登记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写入年度计划和工作责任书。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大局,坚持以规范登记为基础,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突出监管为抓手,扎实有效地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力地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事业单位公益职能的发挥。几年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做出了贡献。

三、对《条例》具体内容和规定的评价

《条例》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2、有利于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的规定,每年度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臵包括确认其《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等。

3、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积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查验《法人证书》的悬挂情况,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了解事业单位是否按界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把监督管理的着力点从重视事后惩戒转变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四、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建议

(一)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一是建议修改《条例》第九条。该条规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仅需根据机构批文就可以向相关审批机关申请刻制印章,且根据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的做法,事业单位提交的各项登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建议将该条明确为:经批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方能对外公示启用单位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是建议增加经济处罚条款。在《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议:针对情节严重的,增加“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工资等”。对于事业单位登记的违法乱纪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外,可以增加“经济处罚”条款。 三是建议修改年检法定时间,给予适当延期。《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一般来说各单位拿到年终财务报表,最快也要到一月中旬。这个时间段又近年终,正值春节长假,是默认的工作停滞期,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往往要等到开学后各项基础工作到位之后再办理年检工作。综合上述原因,年检的有效时段,实际上短之又短,建议将年检时间延长至每年4月30日。

(二)日常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建议上级修改完善《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有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是建立在《登记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理想状态下,然而新成立事业单位无法一夜之间成为事业法人,机构设立后要配备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办理社保等,这些事务牵涉到非法人单位办理有关事务如何与《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相互衔接问题。建议上级登记机关能尽快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修改完善证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以增强登记执法行为严密性,这将更加有利于《法人证书》的规范管理。

二是建议出台确实可行的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一些事业单位被撤并调整后,资产清算、人员调整、新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等后续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有些后续工作一拖就是几年,虽登记机关能尽可能及时收缴单位印章和《法人证书》,但注销登记工作难以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与财政等部门,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后的清算主体机关和配合机关,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前的清算行为进行管理监督,防止因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相互推诿现象。同时明确清算组织成立的时限,有利于对清算主体机关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是建议修改年度报告书有关内容。年检表格里的经费收支情况项目里的“上年度结余”和“本年度结余”栏,与财务管理的口径不一致,经常造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误填的情况,需要登记机关反复强调,延误了工作时间。建议将“上年度结余”直接改为“上年末净资产合计”或“上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本年度结余”改为“本年末净资产合计”或“本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直接体现该单位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同时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栏增设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盖章栏,增强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研究解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以行之有效的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力度,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对未登记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予以制约和督促,增强其对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登记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承担《登记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肩负着参与、配合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任务。

推荐第7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实创新,积极探索,顺利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面完成2009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根据省、市登记管理机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年初工作规划,元月初我们就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全县法人事业单位年检的通知》(镇事登发[2010]01号)文件,对2009年度年检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截止4月底,全县共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421年,年检合格421个,年检率和通过率均达到100%;全年进行初始登记单位21个,现已登记在册;参加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65个,变更事项68项;年内还有机构改革撤并的单位3个,由于要参与年终决算,产权及负债信息还不明确,暂未进行注销登记。在年检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审查档案资料,规范档案管理。为了使年检工作规范化,真正起到对事业单位再把关的作用。我们严格审查年检及变更材料,制作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卷类明细,使事业单位档案更整齐、更明了。二是加强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的审查力度。在今年的年检中,我们要求各事业单位专办员必须亲自报送资料,亲自参与年检,没有设立专办员的事业单位,要求先确立,后年检;三是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通过年检比对印迹,对不符合规定和未更换防伪印章的单位,下发《印章管理通知单》,督促其及时更换,,年内共更换和刻制新印章48枚,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启用,同时对收回的旧印章备案造册登记,在3月9日,会同纪检、公安部门将137枚旧印章移交县档案局集中管理。对年检期间变更的事业单位,我们在5月15日《陇东报》上进行了公告,给公告单位及时送了公告报纸。四是多方协调,积极服务。在今年的年检中,发现大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土地使用证自2008年办理后,没有进行过年检,许多单位的资产和地址已发生改变,但相关证件上仍反映旧的资产和地址,针对这些问题,经我们多方联系,及时都得到了更换。

(二)建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仍没引起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0

5、08两年我们对全县所有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过两次培训,但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对登记管理工作仍不甚了解,只有用到法人证书时才临时抱佛脚,这些都给登记管理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针对这种现状,经过商议探讨,借鉴学习,在09年10月,出台了《镇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一名专办员,由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精通文秘、电脑的工作人员担任,并在09年度的年检工作中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登记局共同审查确定,确定后的专办员不但要承担该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业务,还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推介。为了使专办员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事业单位,县登记局抽调人员,统一组织,编写了《镇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培训资料》,在今年7月9日邀请市委党校王晓荣教授对全县所有的专办员进行了辅导培训,参加培训514人,培训合格514人,合格率100%。

(三)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考核

根据省市安排和工作需要,县登记局在10月份下发了《关于全县已登记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镇事登发[2010]06号)文件,从11月1日起对全县所有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主要通过召开座谈汇报会、讨论分析、实地查看资料、综合评估等方法进行。共考核事业单位223个,考核等次为优良的12个,合格的208个,不合格单位3个。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共发放整改通知单121份,提出整改意见410条,令其限期整改。利用考核之机,我们还对各单位的专办员进行了登记管理知识测试,测试及格率99.5%。

(四)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登记管理机关自身水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执法要求高,同时也是一种服务型事项,服务性极强。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派员到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利用网络信息工具,创建了镇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QQ群,在传输文件的同时进行讨论,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但和上级要求和事业单位发展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事难分离。特别是乡镇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没有分开,财务不独立,人员混用,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上也是胡拉乱用,导致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培育缓慢,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形成了对主管单位依赖的惯性。

二是领导不重视、不支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开展多年,但由于受以前“重登记、轻管理”的影响,导致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这项工作不理解,不重视,不配合,从而形成了工作上的应付拖沓。 三是监管处罚措施不力。《条例》、《实施细则》和《若干办法》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措施虽有些规定,但这些措施的实用性不强,因为登记管理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强硬的处罚会影响单位的工作的积极性。

三、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2010年度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工作 二是积极配合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所属的法人事业单位进行重新登记 三继续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检查力度

四是创造条件,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后的服务工作

五是配合省市登记局,搞好网上登记管理的培训工作,力争八月前举办一期网上登记培训班 六是建立登记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镇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8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推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是落实中央推行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事业单位、方便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是事业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进行网上互动的平台。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面向社会开放的窗口,方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动态、办事流程和相关知识的了解,使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今天举行的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操作培训,是按上级要求进行的,目的就是要我们迅速掌握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熟悉相关内容的填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报告相关内容的填写要求,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或登录sy.china.cn和sydj.china.cn后可查阅详细说明。结合我区实际,编办设立了事业单位之家电子邮箱, 邮箱,就是丰(f)润(r)事(s)业(y)登记(d)管理(g)之家(j)的拼音字头,具体要求大家可以登录下载、学习。下面,针对以往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讲几点注意事项。

运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后,各项填报内容填错或漏填系统控制不能上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填报质量。应当注意在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时,填写本单位在上一年度内, 1

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有否违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的行为;

(2)是否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活动。其中,哪些登记的业务事项尚未开展,有否违反规定开展了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的事项;(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关数字;(4)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5)涉及诉讼情况;(6) 社会投诉情况;(7)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上报材料一定要报领导验批,检验合格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一栏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他人代签或打印。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名印记在登记管理机关均有备案,造假很容易被发现。要求各类报表均要有举办单位相应盖章,特别是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的,上报的各种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要做到材料的完整、真实、有效。完整就是要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冀机编办〔2010〕163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由机关公务员兼任的,应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法人代表是机关公务员的应同时提供有公务员管理权限的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

真实所提供材料不能造假,现在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还没有独立帐号,按照相关规定,没有独立帐号就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考虑到历史原因和我区实际,经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已经批准设立的没有独立帐号的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依然有效,在财务报表上要加盖本单位、帐号管理单位、举办单位三枚财务章,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没有独立帐号的事业单位法人。

有效就是所有材料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过时即失效。比如说年检,按《条例》和《细则》要求,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是上一年度的年检时间,逾期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按传统操作方法,时间上比较宽松,只要上级不查,宽限的时间编办可自行掌握。实行网上登记之后,时间由系统控制,超时系统自动废止,任何人都无法进行更改,我们要特别引起注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所有材料都要形成档案,永久保存。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所提供材料要有历史连贯性,年与年的材料不要出现矛盾,更不要出现笑话。在年度报告书中有“经费收支情况”一栏,内有本年度结余数据,这个数据是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底线。经费收支情况:以上一年度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以财政部门确认的或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准填写(保留到万位数,不四舍五入),会计报表包括:上一年度结转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损益表)(*是2010年度报告,报表是2010年底报表,不是201

1年填报时的报表)。

①上年度结余:就是年初的净资产,可根据上一年度结转后的《资产负债表》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初数的资产合计—年初数的负债合计—专项基金)

②本年度结余:就是年末的净资产,根据上一年度结转后的《资产负债表》计算。(计算公式为:期末数的资产合计—期末数的负债合计—期末数专项基金)

本年度结余=本年度收入—本年度支出+上年度结余

两个本年度结余公式计算结果要一至,否则数据有误。

用本年度结余数减去注册资本数的绝对值再除以注册资本数的值如大于20%,应变更注册资本。

最后,讲一下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工作流程:

1、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需网上直接填写的申请书、报告

书除外),签字、盖章。

2、将上述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必要时压缩)以备提交。

3、上网填写需网上直接填写的申请书、报告书等。

4、将所有材料经领导审批后,从网上提交给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

5、材料提交成功后,须及时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查阅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并做相应处理。回复

信息包括不予受理、正在办理中、申报材料不全、申报

材料不合格、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已审理通过等几类。

6、审理通过后,将网上直接填写的申请书、报告书等下载

打印,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要求上报材料的原

件拿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材料存档。

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创新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做好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学习,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改进管理方式,继续提高服务水平,要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积极开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推荐第9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X事登报[2012] 2号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

总结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12年元至3月全面开展了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网上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登记的事业单位264家,其中: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3家,新设立登记事业单位1家,应年检的事业单位262家。全部年检合格,其中有16家事业单位因法定代表人等变化,予以先变更登记后年检合格。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网上年检工作的重要性。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

2011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的时间、年检的

范围、年检的程序、所需材料、报告书填写要求以及有关事项

进行明确,并在XXX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年检通知, 进一步提高了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良好的年检氛

围。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年检质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

核、核准、通知、复核的网上年检程序和工作流程,凡网上材

料提交齐全的,才受理,并告知其单位的年检申请材料已审理

通过,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纸质材料和《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内容失实的不予受理,并退回说明理由。

三是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树立良好窗口形象。按照“热

情服务、认真办事、依法行政、按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对各

事业单位前来办理年检手续的经办人员热情接待,并对网上操

作不熟练的经办人员进行再一次的现场培训,得到各事业单位

的好评,同时为下一年的网上法人年检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

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原因是主管部门观念没有转变,将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附属物,政事不分,资金捆绑,人员混岗使用。所以导致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一部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后备人才匮乏,任免权限

及办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三)乡镇党政抽调事业单位人员担任村干部或负责其他行

政工作的情况比较严重,致使业务工作开展乏力。

(四)一些事业单位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甚至有的事业单

位法定代表人不懂电脑,开展活动,增强活力难度大,加大了网上登记和年检工作的难度。

四、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法人网上年检工作的宣传力

度。 针对一些主管部门不愿放权,在资产管理上与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分开,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主管部门支持的力度不够强等,我们要进一步的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关于事管工作的方针,政策等,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养选拔力度。

针对一部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后备人才匮乏的问题,建

议有关镇(乡)党委协调有关县直主管部门党组及其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后备人才的培养锻炼纳入议事日程,超前思考,提前培养,必要时建立后备人才档案,以确保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后继有人。对于个别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不够规范的问题,建议请干部管理权限单位监督有关部门逐步予以规范。

(三)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督查力度。

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被长期抽调安排非本职工作,导致业务

工作开展乏力的问题,建议县编办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督查力度,认真清理借用人员,严肃编制人事纪律。

(四)积极引导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不断增强活力和效

率。 针对无收入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增强活力难的问题,建议上级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指导基层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不断增强活力、效率,确保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2年4月6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总结抄送: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县财政局。

推荐第10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2013-01-04]

2013年1月4日起,省属事业单位法人须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网址: https://sydwjg.sdbb.gov.cn)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补领证书等业务。事业单位登录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导入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待举办单位在网上审查通过后,提交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电子扫描件为pdf或jpg格式,一份材料形成一个电子扫描件(如:验资报告多页扫描成一个电子文件,以××单位验资报告.pdf命名),每个电子扫描件应小于2048k。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网上审查事业单位的申请是否属于本级管辖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符合规定条件。凡有一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事业单位,并告知理由。事业单位提交申请后,要通过监管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网上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须打印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材料一致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设立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字;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因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需要重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

记的,还须提供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举办单位出具的该事业单位整改文件等。

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单位公章。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

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须在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字。

经举办单位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公章;

(六)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补领证书

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申请补(换)领新证书的,应当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

五、咨询电话: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咨询:8690505586905509监管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21-32504292转820

18616335527蒋老师

第11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指南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指南

年 度 报 告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一)工作流程

(二)提交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交);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

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印章的文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号:填写本单位法人证书号;

2、()年度:填写上一年。如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年度报告,应填写(2007)年度;

3、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5、填报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日期。

6、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上一年度内以下情况。

(1)执行本单位章程的情况;

(2)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

(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

(4)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5)资产损益情况;

(6)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7)涉及诉讼情况;

(8)社会投诉情况;

(9)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经费收支情况:以年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8、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填写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评估情况”填写是否接受过评估以及评

估的结果;

9、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10、人员编制: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

11、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等。

12、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13、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4、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1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注:

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第12篇:《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自查报告

邹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情况自查报告

我中心在局党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如下:

一、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情况。我中心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重大信息及对部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报局党组确定。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情况。我中心及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我局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年度报告制度情况。建立法人登记以来我中心每年按照规定填写年度报告书并及时报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对部分信息未能做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公开方式单一。我中心在日后的工作中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等方式公开。

邹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011年6月10日

第13篇: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湖州旅游发展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查

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和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湖国资委[2014]18号)要求。现将我单位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齐全。湖州旅游发展集团是在原有湖州国有旅游企业的重组整合基础之上组建而成,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集团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总体来说,2013年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稳步推进的。集团专门配备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来作为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并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集团和子公司也都设立专职部门,召开过专门会议,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确保了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产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人,上报数据及时、准确。1.我集团严格按照“应登即登”的要求,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2.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能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上传系统报送(可插入2013年登记工作具体内容)。3.及时对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系统中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产权登记数据情况:完整性、真实和准确。(可插入具体内容)旅游发展集团已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范围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进行了登记,不存在“应登未登”情形;二是根据对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的各项文件材料的核查,我集团在产权登记系统中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数据,所填数据不存在不合理或逻辑错误等情形。

四、旅游发展集团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符合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集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资监管制度规范等情形,对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严格进行核准,符合相关规定。

第14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登记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汇报材料

为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10〕278号)文件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淇县实际,我县将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网上年检作为今年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突破口,全力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的网上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参加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共有 家,其中:2011年新设立登记 家,应参加年度检验的法人事业单位 家。截止6月30日,年检合格 家,不合格 家,未年检 家,不需年检 家,年检率为96%。在年检过程中,我们对家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了变更登记。

二、具体做法: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县编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全县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领导小 - 1 -

组,并明确一名副主任主抓网上登记工作。转发了省编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县登记局的工作人员立足学习上求深入、操作上求规范、管理上求突破、履职上求实效的职能定位,强化对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技术指导作用。

2、工作措施得力,确保年检工作顺利推进。

针对今年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在年检工作中,我们注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网上登记年检是项全新的工作,县编办、登记局领导非常重视,去年就向上级申请、订购了操作光盘和操作手册,并于下半年选派人员参加了国家局举办的网上登记师资力量培训班。为确保网上登记工作顺利实施,一方面于2010年12月举办了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专办员培训班,制作了课件,并让参训人员进行了上机操作。另一方面对事业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进行上门指导,印制了办理业务指南并下发到事业单位,规范年检的操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制度。我们主动与公安、质监、人社、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建立联系函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通报事业单位登记情况,以便相关部门在办理事业单位有关事宜时把握。这种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协调管理,实现了对事业单位真正意义上的动态管理。三是分片限时督办年检。我们将全县应该

参加年检的家事业单位按部门类别及地域位置进行合理的划分,跟踪督办,确保年检单位一个不漏。四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年检就是服务的意识。在登记工作中,积极为事业单位创造良好的登记工作环境。对那些条件差不能上网的单位,我们采取多种方法,分部门、分系统进行面对面的演示、手把手操作或直接代为操作,通过精心的指导和优良的服务,赢得了基层事业单位的广泛赞誉。

3、严格把关,确保事业单位年检工作质量。

为了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程序,并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核准的权限分级进行操作。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要求从事登记工作的同志从严把好材料审核关。首先根据申请的登记项目,结合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再与网上提交材料逐项核对,发现有表格填写不规范或材料提交不全的,我们坚持退回修改。对于有疑问的地方,不避重就轻,不怕麻烦,主动与其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核实真伪,确保表格填写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登记事项无遗漏。

4、认真执行条例,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我们深知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截止到年检规定结束,

时间,依法对一些未参加年检单位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尽快年检;对个别已无业务和人员已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单位,首先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我们再针对不同的情况,通知到其主管部门,并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或办理注销登记。

5、建立台帐,提高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县登记管理局将170多家事业单位的基础信息按照设立、年检、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建立了总账和分户账,为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创造了条件。年检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所有年检的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进行了及时的归档,形成了该事业单位包括设立、变更、年检和注销等一整套完整的登记档案。同时通过采取查阅资料、与主管部门联系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规范了事业单位台账,有效解决了个别事业单位基础信息不全、名称不清、归属不准等问题。同时我们还建立了面向社会的免费档案查询制度。上半年共接待检察院、法院案件调询事业单位登记档案3件次。

三、自查结果

1、订购光盘和资料情况

2010年我们按照留有余地的原则,申请订购了210套光盘和学习资料。

2、2010年11月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国家局在长沙举办的网上登记师资力量培训班。12月23-24日,举办了全县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网上登记操作培训班,参训人员达140余名。

3、截止2011年6月30日,除7家事业单位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发生变动未正常年检外,其余已登记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网上年检。

4、设备配备情况

电脑:联想扬天A4800V;HP5200L打印机;HPG4050扫描仪;尼康COOLPIX S8000数码相机;固定IP宽带网络。

5、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2010年12月24日召开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二是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转发了省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四是印发2010年度全县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通知;五是对不及时参加年检的单位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

6、宣传工作

我们充分利用网络、简报等媒体,对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广泛宣传,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通过编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资料〙、〘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事项告知单〙、在办公场所制作悬挂〘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事项〙和工作宣传展板等措施,为事业单位学习掌握登记管理工作政策规定,展示登记管理机关窗口形象搭建了平台。去年首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事业单位年检结果和部分

单位年度报告公开,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除个别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将实行全部事业单位年检结果、年度报告内容、重要事项三公开,方便社会群众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2010年度事业单位网上年检工作已经结束,在工作中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变更登记不够及时;个别部门和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还不够;个别规模较小事业单位因条件所限无法实施网上办公等。

五、整改措施

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县领导积极汇报,争取领导支持,进一步推进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法制意识,争取下半年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登记专办员培训班。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在本地政务信息、宣传媒体多发稿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推行登记管理工作政务公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1年6月30日

第15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1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

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

(七)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验资证明;

(十)事业单位章程;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三)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四)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任、现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任免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的备案文件;

(六)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开办资金提交的验资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九)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第十条

在注销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

3 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举办单位及本单位印章模板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4 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

(五)其他文件。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档案盒。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一个档案盒存放。

按照其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报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按照时间排放。

第十九条

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排列。

每类材料中的各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每件材料中的各份文件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各项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编写总目录、卷目录、类目录、件目录。

每卷材料的卷目录应当附有封面,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案卷号、事证号、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和设立时间等。涉密单位应当在封面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一条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放入一个或者若干个档案盒内保存,不能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放入一个档案盒内保存。

档案盒的盒脊应当填写案卷号和单位名称等,涉密单位应当在盒脊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登记管理公告应当单独归档。

6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其他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取、伪造、损毁、涂改和擅自销毁、标注、抄录、复印、抽取、添加、转借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室)应当配备防火、防腐、防蛀、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库(室)及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档案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抢救措施。发现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辖变更单位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原始档案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保存。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接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视同原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查询其他档案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的,查询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16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国事登字[2007]02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经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现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8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 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的备案文件;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四)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五)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任、现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任免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的备案文件;

(七)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八)变更开办资金提交的验资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在注销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

(五)其他文件。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立卷。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依次分为卷、类、件、份。

卷,指该事业单位的全部登记档案;

类,指涉及该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行为分别形成的档案;

件,指类内某次登记管理形成的登记档案;

份,指件内的单个文件。

第十九条 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排列。

每类材料中的各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每件材料中的各份文件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各项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编写总目录、卷目录、类目录、件目录。

每卷材料的卷目录应当附有封面,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案卷号、事证号、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和设立时间等。涉密单位应当在封面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一条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放入一个或者若干个档案盒内保存,不能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放入一个档案盒内保存。

档案盒的盒脊应当填写案卷号和单位名称等,涉密单位应当在盒脊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登记管理公告应当单独归档。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其他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取、伪造、损毁、涂改和擅自销毁、标注、抄录、复印、抽取、添加、转借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室)应当配备防火、防腐、防蛀、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库(室)及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档案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抢救措施。发现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辖变更单位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原始档案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保存。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接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视同原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查询其他档案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的,查询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③有稳定的场所;

④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⑤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③事业单位章程草案;(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5.章程的修改程序;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④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4、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 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⑧住所证明:包括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③住所证明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证。

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备案。

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A.《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B.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名称、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法律、法规授权或批准机关批准其改变职能的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新住所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①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注意: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均要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⑤前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变更时)②住所证明(住所变更时)③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后相关表格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缴)证。

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携带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到登记机关领取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6)备案。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②因合并、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缴证、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②资产损益情况;

③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④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⑤ 涉及诉讼情况;

⑥社会投诉情况;

⑦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须经举办单位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8.办理流程:

(1)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2)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3)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细则处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续存。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 http://www.wzrc.net.

第18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菏泽市编办争优创先计划

为开展好2011年“争先创优”活动,根据市委要求和本办支部党建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次全会精神,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改进机关作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惩防体系、提升机关文化、深化“三满意”机关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机关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编制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理论武装,推进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

1、围绕实际,抓好政治理论学习。2011年我们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二是认真学习中央编办主任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三是学习贯彻全国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组织干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

2、坚持做到领导带头学。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法,以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更好地带动全办的理论学习,更好地指导编制工作,努力为菏泽市发展建设服务,为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服务。

3、抓好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一是根据市直党工委的统一部署,抓好党支部的日常学习;二是组织“学理论、学经验、读经典、强素质”读书阅报活动;三是组织1-2次党的知识竞赛,加深对学习的理解。

(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践行宗旨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开展向沈浩、杨善洲等英雄模范人物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把人生价值与党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共产党主义远大理想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弘扬求真务实之风。通过学习党的经典理论,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融入岗位履职,促进党员干部忠诚履职、为民尽职。要紧紧围绕省编办关于县区机构编制核查的各项措施,健全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加强对各单位编制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1、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广党员议事会,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积极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广泛凝聚党员干部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增强大局意识和组织意识,保证政令畅通。

3、健全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一是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并要参加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三是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党组成员每年要给党员上1-2次党课。

(四)注重惩防并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1、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示范、警示、岗位廉政教育,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专题教育活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与财政监管工作实践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通过党内监督、制度完善、聘请外部监督员等办法,加强对党员干部在履职中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三是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做好收入申报、建立廉政档案等工作。

(五)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1、开展道德教育活动。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

2、开展评优活动。开展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通过评比,营造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氛围。

3、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按照“树新风、讲文明”和党工委文明办“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

4、深入开展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切实为基层、企业、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扎实开展“解放思想找差距,振奋精神促发展”等集中教育整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5、开展和谐机关活动。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开展爱心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营造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和谐氛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 (六)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七)机构编制工作创新情况; (八)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九)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省编委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核查材料、抽查部门(单位)、专项调查等方式,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当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确定,一般于第三季度印发。市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各市编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征求对考核情况的意见。

四、考核时间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一般每年度组织一次。省对市考核于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市对县(市、区)考核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结果运用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对县(市、区)考核等次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机关根据考核对象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成限期纠正。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八)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采取社会公开监督与工作报告、考核、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三)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四)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型、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内设机构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三)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遇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

(一)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党政群机关违反规定干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提出改进要求,督促落实;对考核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限期纠正。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四)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五)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六)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机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四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五)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和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十一)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修改%26lt;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6gt;的决定》,贯彻落实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庆会议精神和省编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由登记到管理的转变,促进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于10月12日——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在省编办领导的有力指导下,在各市及部分县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市编办及登记局的积极配合下,通过三个检查组全体同志的努力

工作,现已顺利完成了对全省17个市、30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检查。为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促进工作,现将此次检查总结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领导高度重视,给予了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

此次执法检查是《条例》和《决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省编办领导十分重视,编办主任张耀文、常务副主任罗昌平不仅听取汇报,还要求一定要认真搞好检查。副主任陈运才分别对全省三片检查作了动员,并对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摸清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陈主任还实地检查了蚌埠、阜阳、宿州三市及6个县,积极向三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工作人员宣讲《条例》,对所查市、县编办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

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县

党委、政府及编办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布置开展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如宣城市编办领导十分重视,在各县及市直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先后组织了三次全面检查。正在省里参加学习的该市人事局长、编办主任郑在霞同志,也提前一天赶回宣城向检查组汇报并自始至终陪同检查组接受检查,虚心听取检查组的意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为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覆盖范围广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改进提高

此次执法检查除省局组织的检查外,大部分市均开展了自查和互查,检查的范围涉及了全省17个市和大部分的县。检查内容包括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条例》和《决定》的情况,实施登记管理,开展社会服务,宣传《条例》规定,加强内部建设,进行理论创新,以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18项内容,是登记管理工作的衡量标准。通

过检查,我们量化并实践了工作标准。

各地接到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后,能在认真开展自查、互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积极进行整改,有的明确了机构编制,有的选配了工作人员,有的突击整理了档案,有的购置了现代化办公设备。黄山市认真组织县自查互查,就存在的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并进行了复查;对以往登记管理过程中缺失的档案材料,按内容登记在册,并督促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补齐,真正促进了工作。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的同志都能够认真负责,仔细检查,对被检查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都能够及时指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都能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决心按照《条例》和有关要求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促上去。

组织工作严谨,保证了执法检查的客观公正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我们在全省三片之间进行“推磨式”检查,省局同志只负责组织实施,不参加具体评分,由参加检查组的市局同志评分。检查组的同志克服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不辞劳累,不怕烦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步骤,认真开展检查。检查前召开准备会,明确任务,提出要求,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项目,听取工作汇报,实地勘查办公地点,查阅登记资料,抽查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检查信息系统,对照18项工作标准逐项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后各检查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广泛交流意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打分。这些措施的科学制定和认真执行,有力保证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增进交流了解,锻炼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

检查的目的在于总结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工作,检查的过程也是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每到一地,检查组的同志都能够积极复印搜集材料,虚心学习兄弟市、县的先进做法与宝贵经验;评议时,也能就共性的问题开展讨论,深入探讨业务工作。同志们在检查过程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从而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沟通了信息,增进了友谊。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状

地方领导重视登记管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大部分市、县领导都能够正确认识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机构编制、人员选配、软硬件建设、财政、宣传等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如霍山县委、县政府让县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购置了专用档案柜和档案盒,更新了电脑和打印机。县委、县政府表示将继续积

极支持,力求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公。怀远县委、县政府与县法院一起专题研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发挥登记工作作用,解决乡财上划有关债务问题。宿州市埇桥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以证书使用相关部门领导为组员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政府名义发文加强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领导还十分重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宣传工作,支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成效显著。如宿州市埇桥区于《条例》颁布5周年之际,在区委、区政府大门口拉起宣传横幅,扩大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影响。凤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纪延波还在电视上宣传《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池州等市专门举办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宣传了《条例》精神,提高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有效促进了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础性工作质量普遍提高

自实施全国统一登记以来,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克服困难,大胆创新,扎实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普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检查结果来看,除极个别市以外,初始登记已经顺利完成,监督管理初步展开,组织机构基本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率、年检率都比较高,且大部分都能做到依法登记,严格把关,及时公告,热情服务。如宿松、潜山两县各登记了200个左右事业单位,登记率很高;铜陵、淮南两市档案材料齐全,登记工作较为规范,登记质量过硬。滁州市在办理事业单位初始登记时,统一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商定验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既做到了依法登记,也维护

了事业单位的切身利益。淮南市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并限定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过20%即要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在规范档案管理、遵守财务纪律、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也都逐渐趋于规范,走向科学。

办公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办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投入,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从而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如合肥市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一次性为所属县配齐了电脑,蚌埠市统一为所属县配齐了档案盒。在检查过程中,各级登记管理局采取多种形式汇报工作情况,如六安市播放了录像,合肥、蚌埠、黄山、淮南等市和凤台县都演示了多媒体,芜湖市将多媒体与录像结合录制播放。蚌埠、淮南市还专门建立了自己的登记网站。这些措施,充分展示了我省登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扩大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影响,为

下一步实行网上登记打下了基础。

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取得突破

除阜阳外,全省市、县大都成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并明确了机构编制,选配了工作人员,基本保证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目前,全省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构共103个,其中单设的49个,合署的54个。设区的市登记局16个,其中副县级6个,正科级10个。县级登记局87个,其中单设的39个,合署的48个。

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共有工作人员196名,201人参加了省编办和省法制办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82人参加了国家登记局举办的《行政许可法》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培训。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从而使登记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人员保证。

三、存在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今年还被

国家局评为登记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一些差距,集中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部分地区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市和部分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机构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没有设立;有的尚未独立设置,只是编办的一个科室;有的虽然独立设置,但人员编制未能明确;有的虽然独立设置了,人员编制也已明确,但人员配备不到位,有的甚至只有兼职人员,且不是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情归根结底还要人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既造成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明确、法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登记管理质量,致使部分登记管理机关出现了事情成堆,却无人做的落后局面。

一些登记管理机关档案管理不规范

档案的齐备、规范与否,直接体现了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许多登记管理机关的档案材料不够全面,审核手续不健全。有的材料虽然基本全面,但还有档案没有整理入盒,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这些情1 2 下一页

第20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县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始于1997年,经历了**省事业单位登记、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三个阶段。一直以来,我们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努力克服

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等一系列困难,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照“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规范登记操作,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登记率、提高登记质量、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的思路,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把健全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作为搞好工作的前提;把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作为搞好工作的保证。通过努力,使我县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基本确立,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登记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显著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登记是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全新制度,头绪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很难保证顺利完成。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县事业单位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对机构职责、职权行使依据及规范、工作标准、管理事项运行使用格式文本、工作记录、业务衔接记录、素质要求、工作纪律和服务承诺等进行了规范,与此同时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由粗放型向精细管理转变、由传统型向依法管理转变,对登记管理机关切实履行职能,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按《登记管理操作规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建立了档案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以及登记、变更和年检流程等规章制度,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规范登记收费。制作了《办事收费项目公开栏》,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较好地维护了法人登记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随着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执法依据进一步充分,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的理由更加充分。

根据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填写规范指南》,目的是让来办理登记的人员一看就明白该怎样填写。同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登记档案进行了全面的整理,配置了微机、档案柜和档案盒,建立活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美观整洁,查询方便,达到了既易于检索,又便于归档管理的要求。

(三)实行规范管理,完善和提高登记和年度检验水平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省、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登记和年检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在实施登记和年检实际中,一是严格把关,提高质量。紧紧围绕“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和“是否仍然具备法人条件”这个核心问题,按照规定要求,严把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关,对事业单位上报的登记、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再审。初始登记、年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是变更、年检手续一起进行;年检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名称、编制数、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二是认真审查职能范围。针对部分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问题,我们在初始登记时认真审核事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需资质认证行业的事业单位审验其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文字描述。三是简化年检办事程序、方便事业单位。采取“一站式”办公,对报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受理”、“复审”、“审核”一条龙服务,能当场予以办结的当场予以办结。四是突出重点内容审核,保证工作质量。做到工作程序简化、质量不降低。针对事业单位法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了“开办资金”、“业务活动情况”、“有无变更事项”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制定审验方法和标准,进行实质要件审查,使年检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实效。五是及时实施公告。使事业单位得到了全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横向联合,努力营造良好事业单位登记氛围

由于事业单位的部门多重性和内容多样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可

能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部门那样对企业管理拥有绝对权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独立处置能力有限,监督执法强度较弱,因此,协调证书使用部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保证。

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从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入手,狠抓证书使用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法人证书的功能。重视与公安、技术监督、银行、劳

动和社会保障等15部门的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协调的有效机制。一是协调与证书使用部门的关系,要求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公安部门在刻制印章、银行系统在开设银行帐户、贷款时、技术监督部门在为事业单位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检时,事业单位都必须先提供法人证书,才能进行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一事无成,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真正起到了“龙头”作用。二是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承诺办事。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按《条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影响。三是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知名度,营造重视支持依法登记的良好氛围。着眼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方位宣传《新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程序、目的和意义,提高全社会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五)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以来,树立登记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加大登记管理服务力度。一是改变传统服务理念。实行首问责任制和a角b角制,受理人员必须一次性告之申办单位所有审批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手续材料,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和填表规范;在受理人员中采取a角b角制,如果a角不在,b角也照样能完成受理,方便了申报单位的登记工作。二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送申请表格及登记资料上门,并详细解释填写的规范用语,对有些多次通知不予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发《催办通知单》。三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热心、细心、耐心”换来事业单位的真心,事业单位能一次性办完的,决不让跑第二趟,取得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六)创新工作举措,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新思路

对登记管理工作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是保证登记管理顺利进行的动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事业机构编制审批联动机制。在下发审批事业机构编制的文件或机构改革文件时,随文通知事业单位限期办理法人登记,同时送达事业单位初始登记督办函;二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以内灵活掌握。对一些财务虽不独立但帐目可以分设,虽无房屋产权但有租赁合同和住所使用权证明的事业单位也准予登记。三是主管部门牵头督办。在卫生、教育、民政、农业、水利等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和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审核,集中办理,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加强机关硬件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效率

我们为促进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管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硬件建设。截止今年底,我县按照省编办《关于开展网上办公和实施汇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编办〔2007〕32号)配置齐了网上办公的各种专用设备,登记管理机关的办公效率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事业单位取得了法人资格。为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受到了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拥护和支持,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二是为事业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了方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凭证,根据国家15部门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开立银行帐户和申请贷款等,都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过核准登记和颁发《证书》,为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为事业单位改革创造了条件。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登记管理后,《证书》成为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身份证”,可以在社会上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断增强自身活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达在客观上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是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后续监督管理。实施登记管理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也为政府各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随着登记工作的深入进行,但由于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滞后、配套措施的落后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如一是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少、规模较小、财务不独立;二是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不想放手,财务不独立,产权关系难以界定。三是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统一支付,要求各系统一本账和一个账户,事业单位单独设立账户困难。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实施登记工作的人员和应该进行登记工作的单位深思并进一步完善的。

(一)部分事业单位登记意识较差,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部分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很浅薄,认为登记不登记没有多大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事业单位没有发挥真正的独立法人作用;二是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没有感受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同其他部门和单位联系不紧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操作性不强,监督力度不大。

(二)部分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平时很少用上法人证书,登记的积极性不高。比如乡镇事业单位。

(三)部分事业单位已失去原有的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失去其成立之初的业务和职能,没有正常的业务工作可以开展,没有正常的职能需要去履行。

(四)监管手段单一,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仅限于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对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生产经营、财产等不直接监督,这些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执行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处罚也只有“警告”和“撤销登记”,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五)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过小。有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仅有1人,而且人、财、物均由主管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本身没有自主权,法定代表人随时有可能被主管部门撤换,因此也造成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缺乏主动登记的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部分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合并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是将已不具有事业职能、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撤销。二是将设置过于零散、服务对象单

一、规模过小、任务不足、功能接近的事业单位合并,使其达到法人登记条件。三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对主要从事经营服务性质、自身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为企业;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事业职能,严格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从事管理性工作,撤销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二)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是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强化法制管理,变“审批制管理”为以登记管理为主的“准入制管理”,使事业单位一成立就具备成为独立法人的条件。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应以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为主,条件成熟的可发展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为主,政府各相关部门包括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业务指导职能,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实施宏观监督与控制,不再干涉事业单位的具体运行,使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能放开手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进入市场,走向社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

(三)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如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跟踪检查制度》、《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材料、评定标准及罚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行为作明确规定,使每年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切实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五)下大力气争取证书使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使用率的有效途径。

(六)认真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行为。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

(七)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一是彻底理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二是加强组织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向事业单位颁发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是必须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有关要求对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我们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和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学习、借鉴兄弟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作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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