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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③有稳定的场所;

④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⑤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③事业单位章程草案;(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5.章程的修改程序;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④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4、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 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⑧住所证明:包括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③住所证明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证。

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备案。

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A.《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B.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名称、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法律、法规授权或批准机关批准其改变职能的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新住所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①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注意: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均要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⑤前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变更时)②住所证明(住所变更时)③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后相关表格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缴)证。

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携带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到登记机关领取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6)备案。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②因合并、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缴证、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②资产损益情况;

③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④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⑤ 涉及诉讼情况;

⑥社会投诉情况;

⑦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须经举办单位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8.办理流程:

(1)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2)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3)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细则处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续存。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 http://www.wzrc.net.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土地登记办事指南

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实习登记办事指南

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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