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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兑业务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10 08:01:1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银行汇兑练习

银行汇兑练习(1)

一、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

1.在票汇汇款业务中,汇票付款行的英文表述为( )。

A.DRAWEE BANK B.PAYEE BANK C.SENDER BANK D.ISSUING BANK 2.汇款可分为( )三种方式。

A.SWIFT B.TELEGRAPHIC TRANSFER C.DRAFT

D.MAIL TRANSFER 3.我行收到境外汇款行以电汇方式发送的汇款指令,业务人员应审核( )。

A.电文指令的密押

B.境外汇款行资信

C.金额和币别

D.汇款人名称 4.在汇款业务中,英文Paying Bank是指( )。

A、汇入行

B、汇出行

C、解付行

D、付款行

5、票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

)。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6、当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时,汇出行可采用(

)的方式偿付汇入行。 a.主动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b.主动贷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c.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d.借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7、当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账户时,汇出行可采用

)的方式偿付汇入行。 a.主动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b.主动贷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c.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d.借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8、电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____ ______。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9、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有__ _____。

A.信汇和票汇 B 信汇和电汇C.电汇和票汇 D.信汇、电汇和票汇

二、判断题

1、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

2、受益人向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该行在付款后才发现单据中有一个不符点,付款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3、逆汇法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由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额。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相同。(

4.汇款人如果提出修改起息日,比如要求倒起息,应支付相关的利息

银行汇兑练习和答案(2)

一、填空题:

1、结算方式按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分为( )和( )两大类。

2、汇款结算方式主要有( )、( )、( )等。

3、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 )、( )。

4、汇款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 )。

5、资金的流通必须通过各种( )的传递来实现,结算工具通常是指( )、( )、( )。

6、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一定的货币结清( )关系称为结算方式。

7、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三种方式,其中以( )最为快捷,使用最为广泛。

8、受汇款人委托,将资金汇出的银行称为( )。

二、判断题

1、逆汇法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由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额。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相同。( )

2、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

3、票汇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 )

4、汇款业务中,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头寸拨付通知后,方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

5、对于出口商而言,采取远期付款交单比采取远期承兑交单所承担的风险更大。( )

6、汇款的解付是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付头寸的行为。( )

7、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款方式存在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的弊端,因此,应该被废弃使用。( )

1、售定属于货到付款的一种方式,它是进出口方达成协议,所进行的一种\"先出后结\"的结算方式。( )

三、选择题

1、以下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2、电汇汇款的英文缩写为( )。

A.(D/D) B.(M/T) C.(T/T) D.(T/D)

3、信汇、票汇、电汇是以( )为标准来分类的。 A.结算工具与资金的流向的关系 B.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 C.使用的汇票不同 D.证实方式不同

4、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经常用到的结算方式,其中哪种不属于汇款方式?(A.押汇 B.预付货款 C.寄售 D.凭单付汇

5、电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 )。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6、汇款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汇款人 B.收款人 C.汇出行 D.解付行

7、收款最快,费用较高的汇款方式是(

A.T/T

B.M/T

C.D/D

D.D/P

8、在票汇中,汇出行开出的汇票是一种(

A.银行远期汇票 B.银行即期汇票 C.延期汇票 D.固定日期付款汇票

9、预付货款方式通常存在于( )的使用当中。

A、进口商 B.出口商 C.进口方银行 D.出口方银行

推荐第2篇:银行汇兑练习

银行汇兑练习(1)

一、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

3.在票汇汇款业务中,汇票付款行的英文表述为( )。

A.DRAWEE BANK B.PAYEE BANK C.SENDER BANK D.ISSUING BANK 7.汇款可分为( )三种方式。

A.SWIFT B.TELEGRAPHIC TRANSFER C.DRAFT

D.MAIL TRANSFER 8.我行收到境外汇款行以电汇方式发送的汇款指令,业务人员应审核( )。

A.电文指令的密押

B.境外汇款行资信

C.金额和币别

D.汇款人名称 9.在汇款业务中,英文Paying Bank是指( )。

A、汇入行

B、汇出行

C、解付行

D、付款行

10、票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

)。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11、当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时,汇出行可采用(

)的方式偿付汇入行。 a.主动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b.主动贷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c.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d.借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12、当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账户时,汇出行可采用

)的方式偿付汇入行。 a.主动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b.主动贷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c.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d.借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13、电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____ ______。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14、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有__ _____。

A.信汇和票汇 B 信汇和电汇C.电汇和票汇 D.信汇、电汇和票汇

二、判断题

1、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

2、受益人向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该行在付款后才发现单据中有一个不符点,付款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3、逆汇法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由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额。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相同。(

) 4.汇款人如果提出修改起息日,比如要求倒起息,应支付相关的利息

三、简答题

比较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特点。

银行汇兑练习和答案(2)

一、填空题:

1、结算方式按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分为( )和( )两大类。

2、汇款结算方式主要有( )、( )、( )等。

3、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 )、( )。

4、汇款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 )。

5、资金的流通必须通过各种( )的传递来实现,结算工具通常是指( )、( )、( )。

6、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一定的货币结清( )关系称为结算方式。

7、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三种方式,其中以( )最为快捷,使用最为广泛。

8、受汇款人委托,将资金汇出的银行称为( )。

二、判断题

1、逆汇法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由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额。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相同。( )

2、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

3、票汇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 )

4、汇款业务中,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头寸拨付通知后,方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

5、对于出口商而言,采取远期付款交单比采取远期承兑交单所承担的风险更大。( )

6、汇款的解付是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付头寸的行为。( )

7、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款方式存在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的弊端,因此,应该被废弃使用。( )

1、售定属于货到付款的一种方式,它是进出口方达成协议,所进行的一种\"先出后结\"的结算方式。( )

三、选择题

1、以下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2、电汇汇款的英文缩写为( )。

A.(D/D) B.(M/T) C.(T/T) D.(T/D)

3、信汇、票汇、电汇是以( )为标准来分类的。 A.结算工具与资金的流向的关系 B.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 C.使用的汇票不同 D.证实方式不同

4、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经常用到的结算方式,其中哪种不属于汇款方式?( ) A.押汇 B.预付货款 C.寄售 D.凭单付汇

5、电汇方式下汇入行的查验对象是( )。

A.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信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B.密押 C.汇票票根上银行的签字与汇出行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D.汇出行预留的签字与电汇委托书上汇出行的签字是否一致

6、汇款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汇款人 B.收款人 C.汇出行 D.解付行

7、收款最快,费用较高的汇款方式是(

A.T/T

B.M/T

C.D/D

D.D/P

8、在票汇中,汇出行开出的汇票是一种(

A.银行远期汇票 B.银行即期汇票 C.延期汇票 D.固定日期付款汇票

9、预付货款方式通常存在于( )的使用当中。

A、进口商 B.出口商 C.进口方银行 D.出口方银行

在风险防范方面,进出口双方需要共同关注的是交易对方的信誉、交易货物的性质与市场情况。交易对方的信誉情况很大程度决定了对方可能遇到的风险大小,而交易货物的性质和市场情况是交易对方潜在的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的重要外部原因。同时,进出口方还应关注交易货物的保险保障情况,享有交易货物所有权的一方不能缺少保险的保障。

进出口双方各自做好防范工作的内容包括:(1)对进口商而言,在预付货款前,应该多渠道多方面了解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如通过有涉外业务的银行、外资银行、国外商会、同业公会、专业评信机制和老客户等;在多信息的情况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获得准确和真实的结论后,将货款汇到出口商处。(2)对出口商而言,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前需要特别注意对所有权单证的控制和对仓库的监管。既不能轻易将所有权单证交给进口商,同时由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已经存放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仓库,所以必须加强对仓库的监管,防止货物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及可能发生的仓库擅自同意进口商提货的情况。

在进出口双方约定的是货到付款时,风险都集中在出口商一方,出口商有可能在发货后收不到应得的货款。出口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上述风险,应做好以下的防范工作:

(1)要谨慎选择汇款行。为防止进口商与当地银行共谋风险,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这样不仅可加快出口商收款的速度,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查询及处置。

(2)必须收妥货款后放单或电放货物。在电汇结算方式下,见到银行开出的付款收据不等于收到了货款,出口商必须经出口地银行(收款行)确认收妥了该笔货款后才能放单或电放货物。

(3)不宜轻易接受货物收据替代提单。出口商不宜轻易接受进口商提出的用货物收据替代提单的要求,除非进口商同意在货物出运前先将货款汇入出口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案例(1)

电汇付款的风险

1998年,我国某外贸公司(卖方)与中国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这时,买方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买方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付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原来,该买方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伪造了加盖银行印章的进账单,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说明,该港商是以买方身份出现,并在正常贸易的幌子下与出口企业(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让卖方放心发货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待时机到来后,别有用心地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汇款方式,并设法伪造汇款凭证,刻意制造货款已汇出的假象,哄骗卖方尽快发货。出口企业因不明真相,且急于求成,在对方的诱惑下盲目发货,并误以为款已收妥。使用的所谓“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复印件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港商的目的旨在骗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施欺诈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在电汇方式下对于从事贸易人员来说故意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1、加强国际金融知识学习,努力提高防风险意识。欺诈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有关人员头脑中缺乏风险意识,加上对金融知识一知半解,故给欺诈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其略施小计,即轻易得手。

2、注意搞好客户资信调查,切实了解对方身份状况。出口商或进口商只凭中间人介绍或仅听对方一方之词,就轻信盲从,草率签约,一旦被诈,则必然措手不及,铸成大错。故应在签约前,委托专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摸底调查,知已知彼,稳操胜券,可以大大降低上当受骗的机率。

3、加强各方联系和协作,及时遏制欺诈活动。事实证明,诈骗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屡屡得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善于钻空子、耍手腕,抓住某些人贪利、虚荣之弱点,投其所好,并巧妙地利用时间差和地区差,速战速决,给出口商或进口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鉴于此,出口人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与银行、公安、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合,发现案情,迅速通知有关方面,采取有力行动,将欺诈分子欺诈行为早日揭穿,避免经济损失的出现。

案例(2)

票汇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票汇作为收款人凭汇出行开立的汇票到汇入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往往会出现非故意的和故意的风险。因为票汇方式与电汇方式两者都可用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两种付款方式中,所以票汇方式下非故意的风险与防范与电汇方式下的非故意的风险与防范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故本节重点讨论票汇方式下故意的风险与防范。

票汇方式下故意的风险是指买卖双方一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措施变更汇票的内容,或以伪造、假证实等手段,使付款人或收款人遭受经济损失欺诈行为的事件。变更汇票内容的手段是付款人利用从银行购买的小额汇票,直接涂改成大额汇票,或复印变动汇票内容,并采取“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诱使出口商盲目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佣金或手续费。

1998年,我国某出口商与香港某进口商签订了一笔为200万港币的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采用一手交银行汇票,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不久,该进口商带来一张由中国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出的即期汇票,金额为200万港币,前来该出口商处提取货物。该出口商热情地款待该进口商,另一方面立即差人前往付款行中国银行,要求银行核对汇票是否真实。合同规定,出口商收到汇票后立即交货。中国银行核对汇票“印鉴相符”,但发现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于是,一方面告诫公司“汇票可疑,暂勿出货”:另一方面,迅速向南洋商业银行查询。对方复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过此票,但金额仅为2,000港币,而非200万港币,并透露,该进口商没有在该行开户,属资力较小的“街边小贩”。经进一步查明,该汇票是进口商将银行汇票领出后,涂改金额,再交给国内公司,当作取货货款之用。

上述案例说明,为该进口商开立汇票的出票行确有其行,且是人们所共知的银行,原汇票是真实、合法的,但金额较小,汇票有涂改迹象,且金额较大。此种汇票出口商很难辨别真伪,只有从事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土,才能辨别真伪。变更汇票内容的手段有时还利用汇票上的有权签字不符合出票行印鉴册中授权签字的有关规定的办法,达到支付货款,骗取货物的目的。如汇票出票人虽在出票行印鉴册上查有其名,但均为B类有权签字人员,而非规定的A类有权签字人员。

伪造和假证实汇票的手段是付款人在提供伪造汇票的基础上,再伪造某一银行的证实函电,承兑通知或担保书,以便获得收款人或付款行的信任,使收款人或付款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欺诈行为。例如,在1992年,有一自称美籍华商的商人与我国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不久,该商人带来一张由“METROPOLITAN BANK & TRUST C0.”开出的金额为500万美元并经“TOKAI BANK LTD,TOKYO”承兑的汇票,之后与该企业负责人一起到我国某银行办理贴现,以此作为该商人与厂家的合资股金。经银行专家对汇票鉴定,发现所持承兑行的印鉴册中并无该汇票上显示的“xx”签字式样,于是,赶紧电询出票行和承兑行,先后得到复电,称从未开过此票,也没有承兑过该票,且均认为此系欺诈行为。

上述案例说明,该商人带来的汇票的出票行和承兑行确有其行,汇票金额较大,为远期汇票,被指定用于支付投资款项。这种汇票从表面上看无任何问题,必须经银行专家对汇票进行鉴定,否则很难辨别出其真伪。

在票汇方式下,对于故意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1、企业从事票据操作人员应切实掌握有关票据知识,应树立反欺诈的意识,随时研讨有关此方面的案例,积累防欺破诈的经验。

2、企业在收到国外开来的汇票时,在未经银行证实前,不得交出货物或支付费用,只有在经银行鉴别真伪之后,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

3、企业应密切与银行的合作,虚心向银行有关汇票鉴别专家学习,严格把好本企业业务人员失误的关口,不留任何疑问,与银行一道做好防范工作。

推荐第3篇:关于银行汇兑知识

第四节 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具有划拨款项简单、灵活的特点。 汇兑按划款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信汇,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采用信汇方式, 出纳员应填制“信汇凭证”。“信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 是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后给汇款人的回单; 第二联为“支款凭证”, 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 第三联为“收款凭证”, 是汇入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后的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款通知或取款收据”, 是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或让收款人凭以领取款项的取款收据。

电汇,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采用电汇方式, 出纳员应填制“电汇凭证”。“电汇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回单”, 是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 第二联为“支款凭证”, 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 第三联为“发电依据”, 由汇出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结算没有起点的限制, 即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二)支取现金的规定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 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 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款金额。款项汇入异地后, 收款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 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 收款人需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 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三)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要派人领取的, 在办理汇款时, 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 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 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 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

(四)分次支取的规定

若汇出款需要分次支取的, 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 经汇入银行同意, 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只付不收, 结清为止, 不计利息。

(五)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个地点, 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 转汇时, 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 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六)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2个月后仍无法交付的汇款, 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汇兑结算的程序

(一)汇款人办理汇款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结算时, 出纳员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如需注明“留行待取”、“现金”字样的, 在有关栏目填写。填好后在第二联“汇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二)银行受理汇兑

汇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 经审查无误后即可办理汇款手续, 在凭证第一联回单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汇款人, 同时收取汇款手续费。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的证明。

(三)通知收款人收款

出纳员办理好汇兑手续后, 应该传真汇兑凭证或电话通知收款单位, 告知对方准备收取汇款。

(四)收款人办理进账或取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收到汇入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或汇入银行的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款通知)后, 按汇入银行的通知办理转账。如果需要办理取款, 出纳员应在收款通知上加盖本单位的预留银行印鉴后, 到银行办理取款。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需凭取款通知取款的, 应该在取款通知上填写证件名称、号码以及发证机关, 并签章(凭印鉴取款的, 收款人的签章应与汇兑凭证上预留印鉴相符), 然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取款。

收款人需要转账支付的, 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 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转账。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 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 汇款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写的“现金”字样。

四、汇兑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委托银行汇出款项后, 根据信(电)汇凭证回单和有关发票账单等,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或:借: 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2.若企业向异地汇款办理采购专户时, 根据汇兑凭证回单,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 银行存款

3.采购完毕, 根据有关发票账单等,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二)收款单位

收到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汇兑凭证收款通知时和有关发票账单等,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第五节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申请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其银行汇票, 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 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 也可以支取现金。 

2.票随人走, 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 购货单位交款, 银行开票, 票随人走; 购货单位购货给票, 销售单位验票发货, 一手交票, 一手交钱;

银行见票付款, 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 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 方便购销活动。 

3.信用度高, 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 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 银行保证支付, 收款人持有票据, 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 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 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 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 如果确属现金汇票, 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 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 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

4.使用灵活, 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 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 还可以根据需要办理转汇,

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此外, 还可以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支取现金, 避免长途携带现金的不便。

5.结算准确, 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 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 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 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 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 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 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 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 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 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 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 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1个月, 是指从签发日开始, 不论月大月小, 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1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 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 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4.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 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 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 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 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 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6.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若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 汇款人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时, 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 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款金额。

7.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 如需要分次支取的, 应以收款人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只付不收, 付完清户,

不计利息。

8.转汇的规定

银行汇票可以转汇, 可委托兑付银行重新签发银行汇票, 但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 兑付银行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 必须全额兑付。

9.退汇的规定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 可以分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 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 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 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 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 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而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 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 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 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

汇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应等到银行转回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后, 财务部门才能根据“多余金额”(此多余金额等于原汇款金额), 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

10.挂失的规定

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

(1)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 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 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 汇票金额已被人冒领的, 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 应尽快申请挂失, 同时, 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 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

签发银行, 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 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

银行汇票遗失后, 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内, 确未被冒领的, 可以办理退汇手续。

三、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一)汇款人申请办理汇票

汇款人申请办理汇票, 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 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账号、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 并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 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 

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 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 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款金额。这样, 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 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 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 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

“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 其中第一联是存根, 由汇款人留存作为记账传票; 第二联是借方凭证, 是签发行办理汇票的传出传票; 第三联为贷方凭证, 由签发行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银行汇票委托书”的样式见图7-11。

(二)银行签发汇票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 经过验对“银行汇票委托书”内容和印鉴, 并在办妥转账或收妥现金之后, 即可向汇款人签发转账或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卡片, 第二联为银行汇票, 第三联是解讫通知, 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 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款金额, 再加盖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 将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交汇款人。

(三)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汇款人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向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

(四)收款人审核和进账

收款单位出纳员受理银行汇票时, 应该认真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1.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

2.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 3.出票人印章是否清晰; 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 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 5.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  6.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审查无误后, 在汇款金额以内, 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全额解付的银行汇票, 应在“多余金额”栏写上“0”符号。  填写完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后,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兑付银行, 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银行将不予受理。 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 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该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并将银行汇票连同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

(五)收款

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后, 将实际结算金额划入收款人账户上, 并将进账单收账通知联退回收款人, 作为收款依据。

(六)银行清算

收款人开户银行与汇票签发银行办理内部资金清算。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 其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四、银行汇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申请使用银行汇票时, 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的存根联,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 银行存款

2.持银行汇票采购货物, 根据发票账单等凭证及银行转来的多余款收账通知,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

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

(二)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收到购货单位交来的“银行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填写的进账单送其开户银行办理收账手续后, 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收账通知所列实际结算金额和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7-5 2006年12月2日, A公司向银行申请用银行存款办理往B市的转账汇票160 000元。根据银行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 编制会计分录为: 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60 000 

贷:银行存款160 000 

例7-6 2006年12月10日, A公司采购员持银行汇票到B市天坛公司购入甲材料140 400元, 已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货款120 000元, 增值税20 4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

借: 材料采购——甲材料12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40 400

例7-7 2006年12月16日, A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余款19 600元, 根据银行转来的多余款通知单, 编制会计分录为: 

借: 银行存款19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9 600

第六节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 按照购销合同先发货后收款或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 其款项结算都可使用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 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 经付款人承兑, 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 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 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二)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 由交易双方商定,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分期付款, 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到期后, 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不支付现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六)无款支付的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而不能支付票款时, 若属于异地办理委托收款的, 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 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无款支付手续处理, 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若属于同城用进账单划转的, 按照空头支票退票处理。同时, 银行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并处以2%赔偿金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付款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 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 将根据承兑协议对付款人执行扣款。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转入付款人的逾期贷款户, 并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三、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一)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签发后交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卡片, 第二联为汇票, 第三联为存根。付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正面上签署“承兑”字样, 填写承兑日期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 将汇票交收款人收执, 第

一、三联付款人留存备查。

2.委托收款

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将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其开户银行, 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付款人)收取票款。 3.银行清算

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收到的凭证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 委托其代收票款。 4.到期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 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时, 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 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银行于第4天上午将票款划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

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卡片, 第二联为汇票, 第三联为存根。由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 与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 并按票面金额的0.5‰收取承兑手续费。

2.银行予以承兑

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开户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印章, 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 退给承兑申请人(付款人)。 3.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请求发运货物。 4.委托收款

收款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持银行承兑汇票与填写的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 办理托收转账, 银行受理后将进账单第一联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 以备到期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开户银行。 6.收款人收妥票款入账。

四、商业汇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开出、承兑商业汇票采购货物时: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ZK]] 贷: 应付票据

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时:  借: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 银行存款 

3.到期偿还票款时:  借: 应付票据 

贷: 银行存款

4.到期无力偿还时:  (1)商业承兑汇票: 借: 应付票据

贷: 应付账款——××单位

(2)银行承兑汇票: 借: 应付票据

贷: 短期借款

(二)收款单位:  1.收到商业汇票时:  借: 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票据到期收回票款时: 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票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时: 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 应收票据 

第七节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委托收款适用范围与分类

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 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采用该结算方式办理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款的划回方式, 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择。 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付款期时间的规定。 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期内遇节假日可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 银行视作同意付款, 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 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若在付款期满前, 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银行即刻付款。

3.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规定。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 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 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 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 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 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 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办理部分划款, 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 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 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 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 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 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 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书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付款人过期不退单证的, 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 每天处以0.5‰, 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

并暂时终止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三)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1.收款人委托收款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 应向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交有关债务证明。邮寄或电划的委托收款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回单;

(2)贷方凭证; (3)借方凭证; (4)收款通知(或发电依据); (5)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受理托收

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受理后, 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回单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后退回收款人。 3.传递凭证

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有关单证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 以通知付款人。 4.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 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付款人为银行的, 银行应当在当天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为单位的, 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 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 付款期为3天, 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 银行视作同意付款, 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 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 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 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 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等凭证一并交银行, 办理拒绝付款手续。

(四)委托收款结算的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

(1)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后, 根据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第一联回单,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接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时,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单位

2.付款单位:

接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后, 于付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第八节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与分类

托收承付业务使用范围较小, 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代销、零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 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 必须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收款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 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重合同, 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收款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收款人办理托收,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

(三)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承付是指付款人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 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

1.收款人委托收款

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运商品并支付代垫运费后, 向银行提交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购销合同、发票账单、发运证明等单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 (1)回单; (2)贷方凭证; (3)借方凭证; (4)收款通知(或发电依据); (5)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承付凭证样式见图7-18。

2.受理托收

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受理后, 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回单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后退回收款人。 3.传递凭证

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有关单证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 以通知付款人。 4.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 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 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 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承付期限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验货付款承付期限为10天, 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 未向银行提出异议, 银行视作同意付款, 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 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 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 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5.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 如无足够资金支付, 其不足部分, 即为逾期未付款项。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未付赔偿金。当付款人账户有款时, 开户银行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 不得拖延扣划。

6.拒绝付款

付款人如果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收款单位托收款项计算错误或所收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等情况,

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并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 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银行审查拒付理由后, 同意拒付的, 在拒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 并将有关单证寄交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同时, 付款人对所拒收的物资要妥善保管。

(四)托收承付结算的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

(1)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后, 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回单,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接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时, 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单位

2.付款单位

接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后, 于付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例7-8 2006年12月12日, A公司向外地大华公司发出甲商品一批, 售价30 000元, 增值税5 100元。发货时, 以转账支票为对方垫付运费600元。根据有关单证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连同有关单据交付银行。银行审核后, 盖章退回托收凭证回单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

借: 应收账款——大华公司35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银行存款 600

例7-9承上例, 12月20日, 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收账通知联, 收回大华公司货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 借: 银行存款35 700

贷:应收账款——大华公司35 700

推荐第4篇: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恒丰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根据贵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我营业室在各项收费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收费状况。营业室员工在业务办理中,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行积极响应,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照《通知》要求免除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我行涉及到收费的只有第七类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2、我营业室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整个自查工作中,针对我行收费业务(电汇,购买重要凭证,挂失、补办等)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按照结算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中的规定执行。

3、保持成果,不断完善。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虽然我营业室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但仍建议经常性的进行类似的自查与学习活动!

4、下一步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推荐第5篇:银行统计业务自查报告

金乡县支行统计业务自查报告

市分行:

根据总行《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工作自查整改的通知》(*****号)及2010年《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号)的要求,充分结合我行的具体实际情况,我行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人行和各上级行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按照文件要求对本行的统计工作进行了重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上报如下:

根据总行提出的检查重点,我们对2010年至2011年一季度有关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1、结合本次检查方案进行自查,对于重点自查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委托贷款应与我行ABIS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群(C3系统)和业务台账进行一致性核查。每次报表数据一致无误。

2、房地产开发贷款,对人民币经营明细指标统计月报表(GE0907表)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指标进行自查,我行未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只有购房贷款,所以不存在上报有误的问题。

3、涉农贷款,涉农各项贷款统计表(GE0916表)是根据C3系统操作人员提取出的相关业务数据并与ABIS相关数据核对后上报,数据准确。

三、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我行统计机构设在财会运营部,统计岗位也设在财会部,配备一名统计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比较熟练,并在工作中认真学习统计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指标、填报途经等情况的变化,熟知各类系统对报表的影响,加强数据审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过这次自查,使各级管理人员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做好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

2011年*月*日

推荐第6篇: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恒丰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根据贵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我营业室在各项收费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收费状况。营业室员工在业务办理中,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行积极响应,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照《通知》要求免除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我行涉及到收费的只有第七类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2、我营业室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整个自查工作中,针对我行收费业务(电汇,购买重要凭证,挂失、补办等)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按照结算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中的规定执行。

3、保持成果,不断完善。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虽然我营业室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但仍建议经常性的进行类似的自查与学习活动!

4、下一步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银行收费业务自查报告》

推荐第7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查报告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联社领导十分重视,迅速抽调了业务部、稽核部、财务部有关人员,成立了票据业务自查工作小组,对联社年 6 月底以前所办理的贴现及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理票据业务的基本情况 联社从今年 3 月份开办了贴现业务,至今累计办理贴现业务 765笔,金额

49079 万元,其中今年办理 263 笔,金额 15965 万元;年办理 502 笔,金额 33114 万元。在办理过程中,从未发生过一笔到期未收回现象,止年 6 月末贴现余额为 21920 万元,经核查账实相符。年 4 月份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至 6 月末累计办理承兑汇票 6 笔,金额 380 万元,全部为全额质押,不存在任何风险。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一)管理制度方面 在开办贴现业务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前,联社依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信用社票、据中心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票据中心内控制度》、、《农村信用社贴现操作细则》《农村信用社票据中心岗位职责》等制度,也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和《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二)授权授信方面 联社已建立了承兑、贴现业务各层次、各环节的授权体系,并将承兑、贴现纳入了统一授信范围,实施授权管理,并核定了承兑的最高限额。

(三)业务流程方面 在业务流程方面,联社按内控要求明确了承兑、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确了风险管理、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票据业务操作程序和业务人员岗位职责,相关制度能较全面的覆盖业务环节和业务岗位。

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方面,联社执行的较好,票据业务岗位设置做到了前中后台分离,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每笔业务都经 “印、押、证”贷审会和有权审批人审批;严格落实了授信审批条件;三分管制度和岗位分离、相互牵制制度落实到位;专用印章管理、使用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登记等环节符合制度要求;承兑汇票空白凭证账实相符;办理承兑的相关质押单证和抵押物、贴现票据能按规定登记、保管,不存在虚假票据的问题及抵(质)押品随意变更及丢失的问题;档案管理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四、存在问题

(一)承兑汇票业务存在问题 在自查中,我们发现所办理的承兑汇票中有一笔签发人为陕西海燕焦化集团公司未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基本帐户,但签发的该笔承兑汇票是全额质押保证,故不存在风险隐患。

(二)贴现业务存在问题 在所办理的贴现业务中,有个别户贴现资料中没有企业财务报表,不便于分析该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纠改措施

(一)承兑汇票业务方面 联社要求在今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严格按照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办理好此业务,并继续实行全额质押保证,努力降低承兑汇票的风险度,稽核部门将加大对承兑汇票办理的稽核力度,促使该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贴现业务方面 联社要求票据中心在以后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将相关的各类材料整理齐全,确保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将每一笔贴现业务合规、合理、合法的办好。 附件: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业务自查情况统计表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情况统计表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贴现业务违规情况统计表

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业务检查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年月日

推荐第8篇:银行国际业务自查报告

国际业务自查报告

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为主题的违法违规资金专项检查,同时也加强国际业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国际业务安全、稳定、持续运行,根据要求对支行XXXX年度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整个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相关内容

我支行检查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对支行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发生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三大类外汇业务,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国际收支交易以及跨境资金流入等相关内容进行自查。其中:

1. 出口收汇业务:出口收汇XXX笔,全部为贸易项下的款项,无转口贸易和非贸易等服务贸易项下款项,所有出口收汇款项全部入待核查账户核查,我支行已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XXX笔,客户签收手续齐全。

2. 结售汇业务:结汇业务XXX笔,售汇业务XX笔,结汇业务全部是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结汇,无其他项下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外管及我行外汇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办理,手续齐全。 3. 资本金业务:我支行开立一户资本金账户,且已销户。在操作中严格按照资本金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在直投系统中进行了业务反馈,无资本金收汇及结汇业务发生。

4. 境外汇款业务:境外汇款XX笔,其中预付货款XX笔全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付货款付汇登记,严格按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指引进行审核,货到付款X笔按照我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5. 境内汇款业务:境内汇款X笔提供的资料完整,柜员按要求保管装订。

6. 个人外汇业务:我支行受理个人外币现钞结汇业务XX笔,售付汇业务XX笔,均按照外管及我行操作规程要求办理,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应档案,无超权限、超限额等现象。

7.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对外付款XX笔,都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款项根据分行要求申报,申报内容正确手续齐全。

8. 人民币跨境交易发生一笔,款项性质为服务项下收款客户已提供相应合同及发票,均按照外管及我行操作规程要求办理入帐。

二、落实整改情况

本次自查,总体情况良好,今后,我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梳理和培训,规范各项业务的操作和制度执行,以保证我支行外汇业务健康、合规、有序的发展。

推荐第9篇: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

“制度执行年”中关于银行卡自查的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朔州市银监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朔州银行业“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开展制度执行年自查自纠的通知精神以及行内对“制度执行年”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部门联合营业部、事后监督岗针对银行卡方面进行了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根据我部门针对银行卡业务自查的计划方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查工作,通过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的梳理,2014年至今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自助机具银行卡使用情况,检查监督情况等方面的自查自纠,明确分工和职责,细化自查内容,建立问题台账,通过自查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梳理情况

因我行使用晋城银行前台业务系统,所以我部门在晋城银行总行下发的《银行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操作流程基础上,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加以修改,认真梳理了《*****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卡业务操作流程》《*****银行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银行存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银行自助机具吞卡处理操作流程》《*****银行自助发卡机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及办法规范和约束发卡操作,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做到业务拓展,制度先行,保证管理有依据,操作有规范,风险能控制。

三、银行卡业务办理的自查情况

至2015年3月,我行发行“**卡”**张。(1)针对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卡等风险类交易,严格按照《*****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风险检查,通过检查挂失登记台账、客户办卡留存账户资料,发卡机发卡后留存回单,发现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基本按照我行规定进行办理,还存在部分身份证件不清晰,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情况均已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2)针对银行卡片保管,我行**卡由晋城银行统一印制,我行前台操作人员在领卡、发放、销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入出境库登记手续,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废卡专人保管、登记,统一销毁。(3)自助机具自查。在我行布放的自助机具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的安全用卡。(4)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在营业前台、自助网点张贴风险提示,提醒客户不要将密码泄露,不要设置太简单的密码,提醒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等。要求客户在办理前阅读开卡协议书,如实填写开卡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确认。(5)银行办理的自查。我行业务系统不支持同一客户超过3张银行卡。因我行规定**卡一律不得代办,特殊情况需由会计主管审批,所以前台柜员按照此规定落实实名制、本人办理制度。(6)银行卡收单检查。在受理收单业务时严格按照本地化管理、确保机构的真实性,并通过对现有收单业务的商户进行一一核查和抽查账户流水等途径,加强交易监测,发现两户经常使用信用卡刷卡并很快支取的现象,对该商户进行资料的完善并将机具收回。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经自查,我行还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柜员防范意识不强,对银行卡犯罪认识不足;(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3)加大自助设备的安全风险检查力度。

改进建议:今后工作中,不间断对员工进行银行卡进行培训、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对违法犯罪的认识,提高业务水平,实现银行卡业务推广和管理协调发展。

*****银行

2015年3月

推荐第10篇: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係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

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或中

央銀行備查。

第 三 條前條新增業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國內匯兌、

國際匯兌、郵政禮券以外之相關儲金匯兌業務。

第 四 條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

五、業務要點及流程。

六、業務之內部控制重點、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稽核制度。

七、會計處理方式。

八、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九、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書面文件。

十、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十一、市場展望及效益評估。

十二、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或中央銀行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五 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

第 六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

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2號令、財政部台財融

(二)字第0912001988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7299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

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

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或其

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

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

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

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

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 (不包括保險輔助人) 之負

責人者。但因投資關係,經交通部洽商財政部後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

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所投資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監事) 或銀行以外其他機

構之負責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者。

第 七 條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儲匯

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

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

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

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八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

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

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

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

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九 條前二條負責人之充任,應於充任後十日內報交通部及財政部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

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第 十 條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

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

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金融行政

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儲金匯兌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

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並事先經財政部認可者。

第 十一 條財政部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

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第 十二 條中華郵政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

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年報中應記載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重要資訊。中華郵政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項目於其所

在地之日報或依財政部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十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管理資訊。

轉投資事業概況。 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特殊記載事項。

四、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二)淨值報酬率。

(三)純益率。

五、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

六、市場風險敏感性。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二)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第 十四 條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

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

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第 十五 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下列地區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

一、省(市)、縣政府或市、鎮公所所在地。

二、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而開闢之新興特殊區域,如港埠、加工區、工業區、科

學園區、新社區、交通要道之起訖點及中繼站等。

三、當地已具有發展儲金、匯兌業務之條件者。

設置郵局地點以一般公眾得自由進出用郵及商業較繁盛或住戶較密集,並能維護局屋安

全為首要條件。

第 十六 條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

財政部申請核准。

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

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財政部備查。

第 十七 條中華郵政公司申請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檢附營業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發展沿革與業務概況。

二、最近三年郵局增設情形。

三、市場分析

(一)增設郵局地區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附近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分布狀況。

四、業務經營分析

(一)經營之業務項目。

(二)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三)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五、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

六、綜合評估。

第 十八 條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財政部備查。

第 十九 條中華郵政公司申請於總公司及各地郵局等營業場所外設置、遷移或裁撤具帳務處理功能

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準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 二十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院臺財字第0930027180號公告: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原管轄機關為財政部或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11篇: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工作应按(附件二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12篇:汇兑

汇兑

单选题

1、办理汇兑业务时,客户提供的附言应在(B)字内。A 10

B 30

C 60

D 不限

2、实时汇兑业务不允许撤销。只能做( D )处理。 A 退款

B 汇划

C 退回

D 退汇

3、入账汇款时,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A)收取 A 5‰

B 5%

C 1%

D 1‰

4客户汇款金额超过(C)时需综合柜员授权。 A 5000元

B 50000元

C 10000元

D 无限制

5、汇兑业务中柜员扎帐的代码是(B)。

A 300108

B 901031

C 902002

D 300201

6、按址汇款的有效兑付期限是(C)

A 7天

B 10天

C 60天

D 30天

7、(A)个汉字免附言费。

A 6

B10

C 30

D 15

8、按址汇款时,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C)收取 A 5‰

B 5%

C 1%

D 1‰

9、汇兑业务,向个人账户单笔金额的上限是(B)

A 5000元

B 50000元

C 10000元

D 200000

10、如果密码汇款取款人遗忘取款密码,(C)可办理密码挂失,重置取款密码。A 取款人

B 综合柜员

C 汇款人

D 普通柜员

11、汇兑系统的登录方式为(D)。A abs40

B cpcb

C cpai

D epr

12、汇票号码由(B)位数字组成。

A 10

B 14

C 12

D 15

13、汇兑系统,柜员领用尾箱的代码是(A)。A 901001

B 804009

C 901002

D 901012

14、附言每超过一个汉字收费(C)元。

A 0.01

B 0.20

C 0.10

D 0.05

15、网汇E的单笔汇款金额上限为(B)。A 10000

B 5000

C 50000

D 1000

16、西联汇款的汇款方式(D)。

A 现金——账户

B 账户——现金

C 账户——账户

D 现金——现金

17、汇兑网点的缴拨款处理是由(B)负责进行。

A 普通柜员

B 综合柜员

C 支局长

D 以上都不是

18、汇兑网点的缴拨款处理是由(B)负责进行。

A 普通柜员

B 综合柜员

C 支局长

D 以上都不

19、(C)由汇款人自行将汇款信息及时告知收款人,并通知收款人凭密码。A 按址汇款

B 入账汇款

C 密码汇款

D 电子汇款 20、汇兑现金兑付方式实现(C)通兑.。

A 市内

B 省内

C 全国

D 指定网点 多选题

21、我行开通了哪几种电子汇兑业务(ABCDE)。

A 按址汇款

B 密码汇款

C 入账汇款

D 商务汇款

E 网上支付汇款

22、密码汇款,取款人凭(BE)即可办理取款。

A 账号

B 汇票号码

C 身份证

D 户口簿

E 取款密码

23、汇兑业务有哪些受理渠道(ABDE)。A柜台办理

B 自助办理

C 后台办理

D 手机银行

E 网上银行

24、汇兑的日终处理有那几个步骤(ABCD)

A 现金上缴

B 正式扎帐

C 尾箱上缴

D 正式签退

E 现金领用

25、按照汇兑系统计算机设置,网点设(ABD)等三级业务权限。

A 综合柜员

B 普通柜员

C 风险经理

D 支行(局)长

E 客户经理

26、汇兑联网网点业务人员中,普通柜员的业务权限有(ABCDE)。

A 收、兑、特殊业务受理

B 营业现金和凭证管理

C 日终扎帐确保账实相符 D 异常情况报告

E 落实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掌握操作技能

27、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包括(BCD)。

A 国际汇款

B 国际邮政汇款

C 国际邮银汇款

D 西联汇款

E 东联汇款

28、国际银邮汇款的汇款方式有(CE)。

A 现金——现金

B 现金——支票

C 现金——账户

D 支票——现金 E 账户——账户

29、西联汇款的特点(CD)。

A 速度慢

B 资费低

C 速度快

D 资费高

E 非紧急 30、综合柜员负责的现金业务操作包括(BCD)。

A 支付储户清户的本金和利息

B 向市县局出纳请款

C 下拨汇兑网点资金 D 柜员向综合柜员上缴现金

E 以上都不是

判断题

31、我过于1898年1月开办邮政汇兑业务。(√)

32、向单位账户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为10万。(×)

33、汇兑系统柜员身份认证:一人一号全国唯一;凭号凭密码登陆;实名注册定期改密;专号专用妥善保管。(√)

34、汇兑系统中,综合柜员可以领用普通柜员的尾箱。但普通柜员不能领用综合柜员尾箱。(×)

35、普柜办理涉及现金、支票、重要凭证的汇兑业务交易以前,必须领用尾箱。(√)

36、入账汇款可以做汇款取消。(×)

37、兑付方式只能是现金。(√)

38、汇兑网点综合柜员无交易授权的权限。(×)

39、汇兑网点的交易授权只限于支行长。(×) 40、汇兑尾箱必须交叉领用。(√)

41、汇兑联网网点设立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长三个岗位。(√)

42、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存款凭证(包括邮政活期存折、储蓄卡),并且汇费、手续费只能从账户中扣收。(√)

43、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44、密码汇款指汇款人委托邮局将款项直接汇入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的汇款。(×)

45、邮政汇兑网点分为复核网点和手工网点两类。(×)

46、现金汇款单笔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47、邮政电子汇兑业务实行国家、省局、地市局、市县局四管理。(√)

48、汇票号码前两位为业务代码。(×)

49、国际邮政汇款的方式只能是:现金——现金。(√) 50、中国邮政汇款是离老百姓最近、最方便、最安全的汇款。(√)

第13篇: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

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

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

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

规范发展。

第14篇: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 110更新时间:2011-11-24 11:48:39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0*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07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 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第15篇:影子银行相关业务自查报告

XX支行影子银行相关业务自查工作报告

近日,我行开展了担保公司相关业务自查工作。因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有部分银行功能,但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所以,风险防范更不能松懈。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有效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隐患,我行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及相关小企业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排查。

针对以上文件要求,我行积极组织实施自查工作。认真的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企业贷款风险排查的相关文件。了解我行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排查的内容及方法等。各个客户经理依照分管客户的名单对相应的担保公司及小企业进行逐一风险排查。

本次自查主要涉及以下两部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排查情况

我行目前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XXXX。该企业是XXXX共同发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本次自查,我行查询了XX的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中,我行真实、完整地披露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状况、风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资本金到位情况、经营状况、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资信情况等。在合作的过程中,XX均能及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

对担保方式进行了分类。针对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业务,我行客户经理查询档案,对所涉的客户基本信息、担保方式、贷款支付、贸易背景等方面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信贷准入政策是否得到执行、信用评级是否准确、授信条件是否严格落实、信贷资金监管是否到位等方面。其三,客户经理对相关信贷客户进行贷后回访,了解企业真实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方式,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同时,走访担保公司,了解担保公司资格的合规性、担保能力的充足性、不良情况等,确保风险的充分揭示。其四,客户经理查询客户银行流水及凭证,了解客户的还款来源。严密监视客户还贷来源是否涉及小贷公司、典当行、高利贷等。一旦发生融资还贷行为将立即采取措施,对偶尔发生且经营运转正常的客户将给予风险警示,对频繁融资还贷的客户采取压降授信额度、缩减贷款甚至保全退出等措施,避免信贷资金受损。

本次自查主要涉及以下两部分:

一、与非银行融资机构的业务往来 从担保公司

我行主办的担保机构共XX户,为XX。XX是经XX市政府批准,由XX共同发起成立的担保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XX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XX万元,占股XX%。依据通知要求,我行对XX担保公司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1)担保人信息真实,担保机构准入规范,评级为XX,真实反映客户情况,等级评定准确,资本金也已全部到位。

(2)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与xx银行签署担保合作协议,其中涵盖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对象、担保的业务范围、担保的额度、担保风险保证金及其管理、相关业务操作程序等相关约定。

(3)XX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未超过最高担保放大倍数,符合规定。 (4)XX担保公司的保证限额为XX亿,担保余额为XX万元;其担保的xx银行债权本息未超过保证限额。我行按季对担保机构代偿率进行监测。

(5)XX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并签署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缴存了相应的风险保证金。单笔业务保证金缴存比例未低于10%的要求。

从对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角度分析,我行非银行融资机构的授信业务仅包含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无信贷客户与非银行融资机构的资金往来的现象发生。截至XX月XX日,我行由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共涉及XX户,占比XX ,XX笔,金额总额为XX万元,其中XX担保公司共担保XX户,XX笔,其他均由其他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业务总体风险状况为正常。

通过自查,我行暂未发现任何不合规之处,以后我行将继续对按季对影子银行相关业务进行监测,坚持“隔离风险”、“疏堵结合”,切实防控风险。

第16篇:银行授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

小企业信贷业务合规与信用风险自查情况报告合规经营是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信用风险管理是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力保证。为此,我们所有的信贷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监管制度要求。近日,?分行根据总行《关于开展小企业业务合规风险及信用风险检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辖内全面开展了小企业信贷业务专项自查。现就我行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市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副行长任组长、?风险主管参与指导,小企业中心、风险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认真梳理?年以来的各项信贷业务风险点、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总行通知要求和相关业务制度规定逐户、逐个风险点进行认真排查。本次共检查了年月至今?笔信贷业务,金额共?万元,检查覆盖率达。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我行采取了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逐一落实核查、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要求风险隐患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了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措施。通过本次自查,信贷人员的合规意识得到了增强;屡查屡犯的顽症得到了整治;信贷基础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消除;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为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下一步我行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业务培训。信贷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才能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的管理要求。为此我行将强化培训,重点培训信贷业务知识、宏观政策、信贷政策和财务分析技术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的能力。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业务交流,使每一位客户经理都能明政策、知产品、用制度,实现小企业工厂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经营、动态化监控、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总行颁布的《员工职业操作守则》,积极促进信贷人员依法办事、合规操作,使合规理念贯穿于业务经营活动始终,渗透到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只有不断加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不断提高我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培育合规文化。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培育合规文化,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度执行意识、尽职履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时时合规、事事合规的良好氛围。、加强贷后管理。针对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流动性变化快的特点,在贷后管理中要更加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严格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抵押担保手续,严格小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动态监控与管理。如发现风险信息,立即预警,并及时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支行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年银监局对我市行信贷业务的专项治理工作。我行信贷人员积极开展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与总体评价、通过自查我行全体信贷人员都能够合规操作、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我行与客户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办理信贷业务时恪守原则,不怕吃苦,勇于奉献。、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贷人员。、恪守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我行信贷管理条例,具体办理信贷的相关业务,严格遵守信贷员八不准和十严禁。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无违规放贷行为。对于调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认真分析加以讨论,尽可能规避风险。对于贷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加以关注,防控不良。

二、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学习信贷业务不够深入,因我行为新开办信贷业务网点,信贷员均为新培训上岗员工,实践经验不足,在信贷业务的发展和产品的认知方面不够深入,对客户的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主观。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在以后的信贷工作中,我要兢兢业业,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通过这次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剖析,我的思想受到了洗礼,得到了净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做好每一件事,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信贷员。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抓信贷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二是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三是坚持按章办事,努力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在发展贷款业务的同时,防控好贷款的不良和逾期。信贷管理部合规风险自查报告根据总行合规部门要求,现将风险管理部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信贷人员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以及采取的措施。部分支行信贷发放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使相当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淡薄了风险意识,甚至会出现第一手调查材料就存在虚假、谎报、瞒报等不真实反映的瑕疵行为。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责任制,对三查出现的问题进行直接问责,定期开展风险培训工作。

二、贷款管理不严、内控制度乏力以及采取的措施。一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不准,重视不够,只片面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即借款抵押物的变现处理)二是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有待加强,部分支行由于人员缺少客观原因,内勤人员参与贷审小组、而参与贷审小组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所知甚少,难免会造成决策失误,存在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的现象。三是疏于贷后管理,重放轻收轻管理思想严重。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将贷款管理纳入常态化管理当中去,协同审计稽核部门加大对贷款管理以及贷款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标准行创建,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进行整改。

三、追求个人利益,忽视潜在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个别信贷客户经理只顾眼前效益,单纯追求利息收入;对贷款的审查不严,对抵押品低值高估,导致抵押不实;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足值额审查不严,致使贷款在发放前就潜藏着风险。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教育机制、以控为主的防范机制、以查为主的监督机制、以罚为主的惩治机制和以防为主的宣传机制,严把员工素质关。其次,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会风气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加强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第三,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信贷员的两个素质。

四、各种违章违规贷款风险情况。受历史环境影响,部分支行存在各种违规违章贷款,特别是四种贷款和三名贷款。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员工贷款和清理冒名贷款。为了全面贯彻省联社和监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我部即将开展了清理违章违规贷款的活动。准备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采取了个人自报、支行自查、总行复查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办法由各分机构负责人负责各支行逐笔填报相关情况把员工个人贷款和冒名贷款充分暴露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并决定于年下半年开展信贷专项检查活动,对辖区所有支行进行信贷专项检查,针对冒名、顶名贷款,我部门发现一笔查处一笔,绝不手软。

五、信贷资料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受传统信贷思想影响,各支行在办理信贷资料过程中,资料五花八门,未严格按照信贷合规的要求来收集办理信贷资料。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规范贷款资料,统一标准。自年初以来我部严格按照总行号文件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改变以往信贷报备档案资料要素不完备、手续不合规等缺点,先后对信贷档案资料、分类认定等多项资料进行了统一。

六、信贷统计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信贷部门报表较多,我行受条件限制,各支行未安排专职的信贷统计人员,基本上均为信贷会计进行兼职。因工作量较大,各种信贷统计报表错报、漏报、迟报时有发生,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为规范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工作行为,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我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全面、真实、准确地为各级监督部门和内部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根据省联社统计工作基础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求突破、整体工作上台阶的总体目标,结合《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和《金融统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月月对统计质量不高的支行进行通报批评,有力的保证了信贷统计合规性。

七、信贷档案资料保管风险。自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以来,从上到下都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达标的同时力求升级,较好的使档案发挥了作用。但由于部分支行对信贷档案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善,给今后合规、有效的收回贷款带来了诸多隐患。一、信贷档案重视不够。大多数支行在意识上重文书、会计等档案,轻信贷档案,认为信贷档案无需规范化管理,无目标加以考核管理,管理得好坏一个样,一般上级不会检查信贷档案。

(二)、信贷档案形成不符合规定。有的支行信贷档案在形成过程用圆珠笔书写;有的资料要素不齐,签字甚至缺少印章;有的证件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相符;有的合同签订主体不相符,存在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贷款延期不合规,如担保不通知担保人到场签字,致使无法追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未承诺,形成无效抵押,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处臵抵押物,使贷款无法收回。

(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混装严重。我部在标准行社验收中检查信贷档案时,发现部分支行的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且收集的信贷资料不按时、按续、不配套;有的大小额混装,有的贷款收回与未收回的混装,致使信贷档案难以查找。

(四)、信贷档案管理不当。部分支行信贷档案在保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档案管理设施;二是信贷档案存放分散,形成谁承办的谁保管;三是不分信贷档案价值大小、时间长短一律订本或打捆收存;四是信贷档案乱放,不利于查找资料,影响工作效率。我部门针对此方面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信贷人员只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全过程收集信贷资料,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才能有效化解风险,保全信贷资产。通过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解决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存在的问题。同时各支行把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确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日趋合规、完善。

(二)明确范围,认真收集。信贷档案是我行信贷部门在放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又是信贷部门在工作时常要利用的,这就要求信贷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时,所有涉及该贷款信贷资料要收集齐全,并及时整理、组卷、编号归档管理。要按照类型分类按户列目录装订,以达到方便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信贷档案管理范围除了会计部门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外,具有重要价值的贷款资料均属于信贷档案项目管理范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甄别能力。通过以会代训,以会代学,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及时识别重要的、有价值的信贷资料,防止因一时疏忽导致资料不齐,诉讼时处于被动的现象发生。同时通过培训,能使他们在办理业务过程根据所收集的信贷资料获取资金风险强弱的信息,以便及时抽回资金,减少损失。

(四)专职管理,提高水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信贷工作给予倾斜,实行四专管理,即建立专用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柜、使用专用档案盒、配备一名具有专业水平专职档案人员,确保信贷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信贷档案利用的频率较高,为了方便工作,应分层保管,凡是借款户已终结事项的档案,信贷部门在一年内不利用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移交单位综合档案室管理,凡是信贷部门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的,对借款户需要作连续反映情况的档案,应留在信贷部门暂存备查,信贷部门人员要认真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五)遵章守制,规范操作。建全有关档案登记薄,严把借阅手续关,保证档案按时、完整、安全入库,防止遗失。如果信贷员工作变动,应抄列移交清单,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

(六)奖惩并罚,逗硬考核。对信贷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和管理混乱的专职人员进行奖励和惩处,并纳入年终考核做为评先的条件。

九、信贷操作合规风险近年来,由于客户经理操作不当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时有发生,其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给我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客户经理贷款调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情况缺乏实质性的调查评估,不能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变化、资金流向情况,形成农村信用社与贷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借款手续容易存在瑕疵。在涉及的诉讼案件中,存在因信贷资料不齐全、借款人及保证人签字不真实而失去法律效力的现象。三是对已产生风险的信贷资产保全不及时,催收手段单一,催收主动性差,不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清收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我行现有客户经理多名,平均年龄较大,学历较低,同时兼顾存款、中间业务、支农宣传、信用评定、贷款清收等一系列工作。但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人均业务量巨大,工作效率低下,接受新文本、新制度、新法律手段的能力较差,不能完全把握规章制度、宏观政策的内涵,合规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信贷操作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泥沙俱下,部分客户经理道德意识削弱,存在一些有悖于金融业职业道德的不轨行为。我部门针对此方面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突出人本管理,提升信贷人员素质。明确对客户经理管理的部门,细化客户经理的准入、管理、退出流程,防止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重叠或空缺。加强客户经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行为准则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客户经理辨别和认识业务操作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增强客户经理操作风险控制的针对性和约束力。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和落实。一是准备实施客户经理强制交流制度,有计划、有措施的对在服务区域满一定年限的客户经理予以强制跨区域、跨单位交流,并通过离岗审计发现其是否存在违规放贷现象。二是严格执行贷审会制度。对于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和必要的实地考察。严格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在信贷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大稽核监督力度,重视贷款外核和实地走访,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序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重点社、重点人员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四是认真执行客户经理服务区域公告制度,并对贷款受理、审查、放贷等各环节进行不定期电话抽查回访,及时与客户进行信息沟通,减少客户与客户经理发生业务的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客户经理吃拿卡要现象。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信贷管理系统使用效率,通过提高技术手段,防范客户经理操作风险,对各类不良行为及时发出预警,对不良客户予以拦截,真正发挥现代科技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第17篇: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第一章

(1996年1月12日 邮电部)

总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

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

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00565”,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

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严禁多收、少收。(详细资费见表一)。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单位:元

-------------------------------------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明---|-----|----|--|-------------------

|每汇款一|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数

|收汇费。汇款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 汇费

|----|--|汇款在3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3角。

|每笔汇款|0.30|

|最低汇费|

|---|-----|----|--|-------------------

|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2|电|---|----|--|-------------------

|汇| 附言 | 每字 |0.13|附言20字为限。

| |电报费|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3|航空费

| 每件 |0.1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航空费。---|-----|----|--|-------------------

|汇套尚未由收汇局、所发出或汇款电报尚

|撤回汇款 |

|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

4|

| 每件 |0.50|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汇款、汇费、快汇费、

| 手续费 |

|电报费,附言电报费退还。航空费已贴邮

|票盖销的不退。---|-----|----|--|-------------------

5|存局候领 | 每件 |0.30|兑付局兑付存局候领汇款时,照此标准收

| 手续费 |

|费。---|-----|----|--|-------------------

6| 查询费 | 每件 |0.50|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照此标准

|收费。---|-----|----|--|-------------------

| 退汇、|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汇款和改汇汇款

7|

| 每件 |0.50|或属于收、汇款人原因造成退汇、改汇的、

| 改汇费 |

|照此标准收费。---|-----|----|--|-------------------

使用 |

|凡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汇款、退还汇款或

|电报办理 |

|改汇汇款时,除照收查询、退汇或改汇费

8|有关汇兑 | 每件 |2.00|外,并照此标准收取电报费。如需对方局

|事项申请 |

|用电报答复的,应加收一笔电报费。如电

|的电报费 |

|报汇款改汇新址的应照2项规定再收取重

|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和附言电报费。---|-----|----|--|-------------------

9|快件汇款 | 每件 |1.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快件费。

| 快件费 |

|---|-----|----|--|-------------------

|快件汇款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快件汇款,照此10 | 查询费 | 每件 |1.00|标准汇款。---|-----|----|--|-------------------

|快件汇款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快件汇款或改汇11 |退汇改汇 | 每件 |0.50|

|费

|新址时,照此标准收费。-------------------------------------

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

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

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

二、验视汇款通知

1.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

2.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

3.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

4.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

5.是否填妥邮政编码。

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

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

四、填写汇票联单

1.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

2.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

3.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

五、航空汇款

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戳记。

六、“烈士遗款”汇款

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

七、“邮电公事”汇款

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

八、快件汇款

快件汇款除按第10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快件汇款”戳记。

九、支票汇款

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

十、自我复核

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

一、送交汇检员处理

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

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

一、验视电汇汇款单

1.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

3.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遇有市、县同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

4.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

1.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

2.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

三、送交汇检员处理

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证上交。

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

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节目。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

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三、有效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

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16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5.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织管理关系。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

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

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

二、抽票核对

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

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

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

1.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

2.核验证件是否合格;

3.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4.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汇款收据。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5.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

四、点付汇款

1.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

2.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

五、销号

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

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

一、票款结算

1.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01)一式2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

2.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

3.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

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

1.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

3.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3028),做到日结平衡。

2.注意催领: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15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7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3013),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经过2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

3.逾期退汇: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2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字

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3009)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2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

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

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

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

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

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

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

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检员负责检查。

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

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

二、复核

1.逐张核对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2.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

3.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航空”、“快件汇款”、“烈士遗款”、“邮电公事”和“高额汇票”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

三、盖章

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装套寄发

1.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

2.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快件清单

交封发部门签收。

五、日结平衡

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

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辩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

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

四、汇票上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并盖章证明。误开1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

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

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分拣

查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

二、拆套核对

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

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

四、编列接收专号

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1号起编。

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

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

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3017丙,此项单式共3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

1.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并由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按挂号投递。

待兑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2.属于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和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封挂号套交分拣部门签收。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应将收到进口汇套件数和送交兑付员以及转退等汇票件数进行结算平衡。

第二十三条 未设汇检员进口汇套检查工作由邮件分拣部门办理的以及由支局、所自行检查处理的,也应完全照上述规定办理,把好进口汇套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有差错进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金额不符(其他节目相符)。其差额在50元以下的,经分析认为可以先行兑付的,由业务主管人员核准,一般可按汇款通知金额先行兑付,在汇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式样如下)”,批注“先按××元兑付”字样,并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汇款通知金额大,差额在50元及以上的,应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俟答复后再兑付。

兑付员按汇检员批注的先行兑付金额兑付后,在营业日报单“汇兑暂付款’栏内填列,交汇检员作暂付汇票处理(参见第32条

二、3、)。

验单或公电发出后,收汇局不及时答复的应予催复。暂付汇票在两个月内未得收汇局答复的,可在兑票上批明久查不复情况,按原兑付金额报帐。

批注戳记式样:

---------------

|按××元兑付

报帐

|30×10毫米

|××邮电局 (

) |

---------------

经办人名章

二、汇款通知上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并与汇票不相符,以及汇票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未经收汇局批注的,应先发验单或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三、下列情况应附验退回收汇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1.汇款通知内漏装汇票;

2.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全部漏盖收汇日戳的。

四、汇款通知内错装汇票的,如汇票上收汇局名(包括支局、所名)和收汇日期与汇款通知相同的,可以代补副汇票(参见第61条),并验知收汇局。不相同的应附验退原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

五、汇套内误装收据存根,可按先行兑付手续处理,并验知收汇局将原汇票寄来调换。

六、其他不影响兑付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批注后,照常处理,同时以验单或汇总事项通知单通知收汇局。

第二十五条 兑付局发出查证验单或电报,应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汇统3018)。收汇局收到后应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两日内查明答复。如需转发支局、所查证的,应在两日内转出,支局、所也应在两日内查明寄回市县局。进、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都要及时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报汇款应及时处理。出口电汇本局收汇的从营业接收到送交电信营业最大时限不超过四小时,当天收到的(包括支局、所收汇的)必须当天发出。进口电报汇款应赶发最近的投递班次或封发班次。

第二十七条 出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

1.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与电汇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和汇往市县是否一致,市县名称是否正确;

2.查看汇款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手续是否齐全;

3.在汇款单和报帐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登卡编押

1.根据“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登记分省卡片和出口卡片。

2.编算押密,将算出的押密批注在汇款单上(不得将算式在汇款单上批注。)

三、编写汇款电报

按照“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写汇款电报一式2份,经与汇款单的节目逐项复核相符后加盖名章。

四、主管人员复核

1.核对押密有无错误,汇款电报上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单一致,电文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电汇卡片登记是否正确。

2.核对相符后,在汇款电报正份上加盖公章,并在底份上加盖名章。

五、汇款电报交发

汇款电报正份送交电信营业部门,在汇款电报底份(或交接簿)上签收并批明收到时间。

汇款电报底份连同汇款单按日期及收据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六、日结平衡

每日收到的汇款单(或电报传来的报纸及话传记录单)的张数与送交电信部门拍发的汇款电报底份张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款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第二十八条 汇款电报拍发后,如发现原发汇款电报金额有误,收汇市县局应立即以业务公电通知兑付市县局。兑付市县局收到上述电报,应即查明,如汇票业已填发的,应另以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电信部门送来的汇款电报,应验看是否有电信部门流水号和戳记然后签收,并按下列规定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电文

检查电文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收款人地址是否在本市县范围内。

二、登卡核押

1.分省登记进口电汇卡片,同时注意核对发报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连续专号是否连续。如有用公电补发来的汇款电报,应仔细核对,防止重复。

2.检验押密,相符的在电报上批明“押符”。

三、填写电报汇票联单(汇统3002)

1.两联一次复写,发电局名要写明省、市(县)名称,省名可以写简称。收汇日期根据汇款电报发报日期填写,有附言的,填写在附言栏,不要遗漏。

2.在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上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填发汇票日戳。

3.在汇款电报上批注电报汇票号码并加盖日戳名章。

4.在汇款通知上加盖取款局(所)名戳记。

四、登记进口电汇登记簿(汇统3017乙)

根据电报汇票并按其号码顺序登记一式2份。

五、主管人员复核

将电报汇票、进口汇款电报及电汇卡片送交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是否相符,汇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电报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电报上盖章。

六、赶发最近的投递或封发班次

电报汇款通知登列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按挂号投送收款人。由电信部门投递的另建立交接簿,电报汇票连同一份进口电汇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由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支局所名称,将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逐件登列邮件清单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给相关支局、所,视同进口汇套处理。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将本日进口汇款电报的件数,与填写的电报汇票的张数及封交本局和兑付支局所的汇票总数进行平衡。

有条件的局,金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八、存档

进口汇款电报按日期和汇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

第三十条 有差错的进口电汇的处理

一、押密不符,以及电文顺序、项目与汇款电报编写规定不符的,应发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二、连续专号跳号,但核验押密相符的,可开票兑付,并用公电查明跳号原因。

三、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的,应电告收汇局“来电已登卡注销,连续专号不再重用,请另发××局”,如开票邮寄相关兑付局收款人能及时收到的,可照常开票,用挂号邮寄相关兑付市县局汇检员,并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月×日转××局兑付”字样。

四、发现内容完全重复的汇款电报,应予注销,如仅连续专号重复,其他内容不重复的,应用公电查明原因后处理。

五、收款人地址不详无法投送的,应用公电查询,俟答复后处理。

六、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且连续专号、押密也不相符,显然收汇局误发的,应予注销,也不登卡,同时通知收汇局查明另行处理。

七、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不符经分析局名正确发汇局专号有误,或发汇局专号正确局名有误,可先行开票兑付(发电局名及发汇局专号均按正确的填写),同时请电信部门查明是何差错。不能确定的,应先向电信部门查证。

八、押密相符的一般性差错,如收款人地址个别字错误,但能正确投送的,可先行填发汇票兑付,再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

以上需要查证的差错,在查证前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收报是否有误,然后再发验单或公电。

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汇检员收到本局营业员及所属支局、所送来的营业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审核汇兑凭证的张数、金额和应收资费。

核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应收汇费、快件费和电报费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是否相符。审核如发现票根、报帐单或兑票上的金额书写不清的,应查证后用红笔将原书金额打圈,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正确金额并盖章证明。兑票上有两个不同金额的,应将不正确的金额圈去,加盖批注戳记并盖章。

二、检查收汇凭证

检查票根字头号码和电汇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与上次报来的是否衔接,如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的情况。作废的普通汇票联单四联或电汇收据联单三联是否全部上缴,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三、检查兑讫凭证

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汇款通知,其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兑票上的金额有无涂改;兑讫日戳和兑付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有无不能作为兑付报帐的凭证(如汇款收据存根及其他单据);汇款通知背面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无误后的兑讫汇票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对支局、所上报的营业日报单、银行存提款凭证、协款单等应核对是否齐全、正确,还应复核收汇、兑付汇款的旬结数是否正确,注意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的情况。

以上各项审核完毕后在营业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单。营业日报单连同银行存提款凭证送会计员处理,汇款收据存根、兑讫汇款通知按日期分别局所存档,票根、营业日报单和兑讫汇票暂予保管,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第三十二条 汇检员审核收汇、兑付凭证发现差错时,属于本局窗口能当即更正的,应即通知营业员更正,如涉及票款结算的还应通知出纳员按更正金额结算,兑票需要查证后才能报帐的,应按暂付汇票处理。属于支局、所的,应分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收汇、兑付凭证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张数、金额、汇费、快件费、电报费不符的。

1.张数不符的根据核实张数更正,并通知相关支局、所更正底页,其他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一般性手续差错可同样办理。

2.金额不符的:

(一)更正营业日报单原列收汇、兑付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另填核实后的正确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多报兑付(多付帐)、少报收汇(少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付款”栏内;将少报兑付(少付帐)多报收汇(多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收款”栏内,不得更改结存现金数。

(二)填写差错通知单(汇会04)一式3联,并登列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在营业日报单内批明差错情况连同存查联送交会计员,其余两联径寄相关支局、所查明处理。

(三)支局、所收到差错通知单应迅速查明,如属多付帐、少收帐应收还款项的,在收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内。如属少付帐、多收帐应付还款项的,在付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内。并在差错通知单回报处理结果栏批明原因及收还或付还的日期,回报联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通知联与相关有差错的营业日报单附在一起存档。

(四)汇检员收到支局、所答复的差错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随营业日报单送交会计员处理,并在差

错通知单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3.所报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有错误,应在营业日报单上批注,并填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支局、所补收或付还,并在下次营业日报单的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栏内批明调整。

二、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汇款通知背面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的,以及将收据存根等作为兑票报帐的,均应作暂付汇票,待查明处理后报帐,其手续如下:

1.更改营业日报单上原列兑付汇款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填写更改后的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应作暂付汇票的金额列入同一天“汇兑暂付款”栏内,并在相关栏更正原报张数,批明暂付汇票的节目及情况。

2.缮发验单,向收汇局或兑付局查证,并登记“暂付汇票登记簿”(汇统3027),相关汇款通知及兑票由汇检员按登记簿编号顺序保管,待查明后处理。

3.暂付汇票经查明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如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经查明原兑付金额正确的,按原批注金额报帐或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字样,并将原书金额用红笔打圈;如汇款通知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已经兑付局补办手续,以及不能作为兑票报帐的已经调换原票或补副票的,均可将相关兑票交会计员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后向省局结算。

(二)如查明原兑付金额有多兑或少兑时,多兑的由汇检员填写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一式2份(其中一份在收还多兑款时交收款作为收据),少兑的填写补兑汇款证明单一份寄相关支局、所收还多兑或补兑少兑款。相关支局、所将收还的款项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列报,补兑的项目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列报。相关收还或补兑汇款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汇检员收到后,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处理情况,在相关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报帐”字样并盖章证明(不正确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兑票交会计员签收后向省局结算,证明单与相关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三、汇票通知与兑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不符,明显属于抽错兑票的,应立即查明调换。如判明系收汇局错装汇票进口时未发现的,将错装汇票注销另填副汇票替换。

四、汇款通知背面漏批证件节目,应通知兑付局今后注意,漏盖兑付日戳或兑付员名章的,应查明后批明兑付局名、兑付日期及兑付员姓名后加盖市县局日戳。日戳不清的应代为批注并通知相关人员今后注意。

五、兑票提前报帐或开发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汇检员对本局窗口的待兑汇票,应定期进行检查

一、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核对余存待兑汇票是否正确,有无错销号、漏销号的情况。如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盘存记录查明不符原因。

二、对日期较久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均已催领,已逾规定兑付期限的是否按期退汇。

支局所的待兑汇票应由主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局报送省局汇兑凭证应每旬寄送一次,至迟应于旬后5天内寄出。为了加速汇兑凭证的稽核和清理,主管省局对业务量较大的市县局也可以每天寄送一次。

支局、所报送市县局汇兑凭证应按日寄送分别于当日或次日寄出。

代办所应每日或按邮班报送主管局。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报将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汇兑凭证汇总上报省局。

为了保证业务和会计两者数字一致,在上报时,应先将上报期内本局及所属支局、所收汇、兑付凭证分别加总,与相关营业日报单所列收汇、兑付汇款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然后分别填写开发和兑付汇票寄送单(汇统3015、3016)各一式2份。寄送单应按本局及所属支局、所逐行填写普汇、快汇(单一套号码的)、电汇的张数、金额并加总,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一份随相关凭证寄送省局,一份存档。

寄送的凭证按寄送单登列局、所顺序,普、快、电汇分开捆扎。开发票根并应按字头起讫号码分段,每一字头小号在上,大号在下,顺号理齐扎牢,以免运送中散乱。

第三十六条 汇兑凭证寄送后市县局自行发现填报的金额有误,如不涉及帐款收付的,可通知省局更正相关寄送单数字。如涉及帐款收付的,应通知会计主动向省局办理结算,不得在市县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省局收到相关市县局更正寄送单数字的通知或主动填寄的结算通知单时,应对相关凭证提前审核,查证属实后,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或在省局帐上调整相关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第五章 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和收还补兑的处理 第一节 汇款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可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兑付情况。

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普汇20天,快汇、电汇15天。

邮局受理汇款查询后必须负责迅速查明下落,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从提出查询之日起算)内,将查得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本市、县内汇款——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的汇款——两个月,但西藏、新疆、青海之间和他们与其他省之间的汇款——3个月。

三、快汇、电汇1个月。

期满仍查无结果的,应根据汇款人的意见,办理补副,将汇款退还汇款人或兑给收款人,如发生重兑由相关责任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所查汇款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方可受理。如汇款收据遗失的,应先问明相关汇款节目,查明确有此笔汇款,并验看证件,确系汇款人本人时再予受理。受理时,请汇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普通汇款汇统3007,快件汇款汇统3007甲)

二、查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齐全(支局、所受理时如汇款收据存根尚未缴送市县局的,应先进行核对,并在收据存根上批注“查询”字样和日期)。

三、收取查询费,如要求用航空寄递的加收来回航空费,均以邮票贴在申请书上规定地位用日戳盖销。如要求用电报查询的,按规定加收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再加收回程电报费),收取现金并开给电报费收据(也可用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代替)。对来信查询的,应注意汇款节目是否详细,已否随附查询费。未附查询费的应通知其补付查询费,然后办理查询。

四、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并加盖日戳退交汇款人。

五、申请书交汇检员,支局、所受理的应登记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当班挂号寄送市县局办理。

六、汇检员收到汇款查询申请书后,应在一天内查明出口节目,用挂号(快汇使用邮电公事快件)封寄经转局。所查汇款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封寄前应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核对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是否相符,并在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及申请书编号,普汇、快汇应在申请书上查填相关汇套封发节目(支局、所直接封发的由支局、所在受理查询时查填)。电汇应查看相关汇款电报底份是否正确,电报已否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的,同样应在一天内按规定格式编写查询公电,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七、收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兑付局的答复。经过一定时期尚未收到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一张批明“催查”及原申请书发出日期,寄兑付市县局催办。催询仍无答复的,再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或公电(指电报查询的)请其主管省局转催。省局接到催查函电后,应督促其迅速查复。如逾期不答复的,即按第37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兑付局收到查询汇款申请书或公电的处理手续

一、将查询的申请书或公电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如属支局、所兑付的,应于两天内将申请书或公电批转相关支局、所查明后寄回市县局办理。

二、如查明汇款业已兑付的,应根据兑讫汇款通知背面收款人签章及证件节目答复收汇局“汇款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及证件节目。

三、如汇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领取的,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领取,俟收款人领取后,将兑付情况告知收汇局。如经催领逾五日仍不来领的,即将有关情况答复收汇局。

四、如所查汇款系电汇,汇款电报未曾收到,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确无相关汇款电报进口时,再请收汇局追查相关汇款电报下落。

五、如汇款已改汇新址的,可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改汇的新址及改汇日期,寄新兑付局查复。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申请书或公电改寄的情况,并另行答复收汇局,告知汇款改汇的地址和已转新兑付局查复等。

六、如汇款已退汇的,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七、答复收汇局的申请书,均应在处理局批注栏批明情况,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局。要求用航空查复的,应用航空寄退;要求用电报查复的,应根据上述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兑付市县局自收到查询申请书之次日起算,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得结果答复收汇局。支局、所收到市县局转来的查询申请书同样应在两天内办妥后寄回市县局。

兑付的市县局对收到的申请书如确实一时未能查明下落的,应将所查情况无论有无结果,至迟在6天(快件4天)内先以邮政汇兑事项查询答复函(汇统3029)答复收汇局,以便收汇局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绝对禁止拖延不复。续查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条 收汇局接到兑付局查复的申请书或公电后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业已兑付或改汇的,立即将查得结果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填明寄汇款人(支局、所受理的转支局、所通知汇款人)。

二、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应先查明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及电报汇款通知已否收到。确已退汇的,方可通知汇款人。

三、如汇套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并补发副汇票。电报汇款如在报底保管期限内的应请电信部门追查原汇款电报下落,并由延误的电信部门按规定以业务公电补发原电,在电文前应叙明补发原因,及原发电日期。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补副”原因和日期。

四、将查复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五、查询结果如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电报费、航空费退还汇款人。由于汇款查无下落,汇款人因此要求退还汇款在补副退汇时,还应将原收汇费、快件费、电报费、航空费、电报附言费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四十一条 收款人查询汇款的处理

兑付局如遇收款人提出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试查。不必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如查有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收汇局查询。

第四十二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工作,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汇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5天(快件3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汇套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3天(快件两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已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6天(快件4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查询逾期造成汇票补副重兑的责任划分

一、邮政汇兑查询有进口节目无出口节目,造成邮政汇款查无下落,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无出口节目局为责任局。

二、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邮政汇款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逾限局为责任局。

三、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政汇兑的相关节目,造成收汇局补副重兑的,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局为责任局。

第二节 汇款的退汇

第四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逾期未领的,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遇有个别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请省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处理手续,除收取申请退汇费外,并在汇款收据背面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或“申请快退”字样,“航退”、“快退”、“电退”申请应加收航空费、快件费以及电报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位置以日戳盖销,其它手续与受理查询相同。

汇检员收到退汇申请书后,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申请快退”字样及申请书编号;对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向兑付局编拍公电外,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同样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兑付的市县局收到收汇局的退汇申请书或公电后,应先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翻查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

汇或退汇。

一、如已兑付的,根据兑讫汇款通知在申请书上批明“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如已改汇的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情况改寄新兑付局办理,并函复或电复收汇局。如已退汇的,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和日期,寄退收汇的市县局。如用电报申请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编拍公电答复。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二、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补填一张副汇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改/退汇小条,填明汇款人地址及退汇原因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后,装入汇款通知内(航空退汇的应在副汇款通知上加盖“航空退汇”戳记,快件退汇的应填写快件汇款通知),连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寄收汇局。对申请用“航空”或“快件”退汇的,公事挂号信封上要粘贴“航空”或“快件”标志。

如系电报汇款可同样补填一张普通汇款通知,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在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退汇原因及汇款人地址(根据汇兑事项申请书填写)。

如电报汇款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编答复公电,电文内叙明“汇款尚未兑付,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注销的电报汇票与相关复电底份一并存档。

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退汇”及其日期,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第四十七条 兑付局汇款通知确实无法投送,收款人拒收,或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后不愿领取汇款,将汇款通知交回(交回时应出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以及汇票逾期未领等情况办理退汇时,可参照前条手续办理。

投递部门遇无法投送的汇款通知,不得径退收汇局,应交汇检员处理后另装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局。

第四十八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后,应复查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确未补过副汇票,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后存档。并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电报汇款以电报退汇的,收到兑付局汇款尚未兑付的复电后,另开电报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汇款人详细地址,在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时应批明“退汇”字样。

如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批明汇票业已兑付的,应立即将兑付情况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通知汇款人。

第四十九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因收款人拒收或汇款通知无法投送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汇的汇票和汇款通知时,应查明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并无批注“查询”或“补副”的情况,然后在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退汇原因,核对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所填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正确,如不详细的应批注详细。电报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无汇款人地址的应根据汇款单填写。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

如汇款人的地址不属本局投送或兑付的,应将相关汇套附验说明“请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时应交回原汇款收据”,然后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相关汇款人所在地的兑付局。

第五十条 收汇局在汇套尚未封发离局(指收汇的局所)或汇款电报未拍发前,遇汇款人要求退回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请汇款人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电报费、快件费、附言电报等一并退还汇款人(航空汇款的航空费已换贴邮票不退还)。汇款收据应收回与相关汇票、票根、收据存根或电报报帐单、电汇存根批明“退汇作废”字样一并上缴。退还汇款时,汇款人应在申请书批明证件节目并盖章。申请书放在汇款收据存根相关号码位置存查。

第三节 无法退还汇款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收汇局对退汇的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通知后经过催领仍不来领取,应自收到兑付局退回之日起算,已满两个月的,按无法退还汇票处理,编造无法退还汇票寄送单(汇统3030)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节目(包括收汇局名汇票字头号码、金额、收汇日期)及不能退还汇款人的原因等,1份连同相关汇票及汇款通知挂号寄送省局汇兑稽核部门保管,1份存查。寄送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及相关汇票收据存根上分别批明“无法退还”及寄送省局日期。

无法退还汇票上缴省局后,如遇汇款人在查询有效期内前来查询或申请退还汇款时,可备函向省局申请退回。

第四节 汇款的改汇

第五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通知或汇款单上收款人地址有错,可向收汇局申请更改地址(即改汇),但不得更改收款人姓名。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汇兑事项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地址。

第五十三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改汇时,除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以及要用航空办理的加收航空费,要求用电报办理的加收电报费,电报汇款要求用电报改汇的还应加收改汇的汇款电报费和附言费,要求用快件办理的加收快件费外,同时在相关收据背面批明“申请改汇”、“申请电改”、“申请航改”或“申请快改”字样,其余手续与受理查询汇款同样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改汇的申请书后,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列明改汇详细地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改汇,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同样办理。如要求用电报通知兑付局改汇的,应向兑付局编拍改汇公电,相关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如系电报汇款,俟收到兑付局复电“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时,应再向新兑付局编拍改汇的汇款电报。该项汇款电报在规定的电文第一字前加“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改汇的公电底份与原汇款单一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兑付局收到收汇局寄来的改汇申请书或电报后,应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收到,已否兑付、改汇、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的,根据已兑汇款通知在申请书处理局批注栏批明:“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字样,并批明兑付证件节目。已经退汇或改汇的,应批明“某月某日退汇或改汇某地”,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市县局。如收汇局用电报通知改汇的,应根据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另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并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改汇”戳记,更改汇票上汇往市县名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改汇的地址及改汇原因,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随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往新兑付市县局。电报汇款通知已投送收不回来的亦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补填一张,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粘贴改/退汇小条,相关电报汇票上的收款人地址应予划销,另填改汇新址并盖章证明,挂号寄新兑付局。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汇兑事项登记簿销案。如电报汇款要用电报改汇的,应另编公电答复。相关注销的电报汇票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第五十五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地址变更,确知收款人新址或经相关单位批明新址的,可主动将普通汇票和汇款通知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改寄至新兑付局,改寄时必须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的详细地址及改寄日期,以便查考。电报汇款除收款人事先已通知更改地址在案的外,一般不予主动改汇。

第五十六条 新兑付局收到原兑付局寄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和汇款通知,或收到收汇局改汇的汇款电报应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手续办理。开发的电报汇票上应批明“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

收汇局收到原兑付局寄退的申请书,批明已兑付或退汇的,应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五节 补副汇票、副份汇款电报

第五十七条 补发副份普通或电报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应一律由市县局办理,但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可以补发副份汇款电报,或副份电报汇票。

为了加强对副汇票的管理,补发副汇票,亦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由省局汇兑稽核部门办理。

补发副汇票必须查明相关汇款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如相关汇款自收汇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还应向收汇省局汇兑稽核部门查明原汇票尚未核销后再予处理,以免发生重兑。

第五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收汇局补发副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

一、邮件处理部门通知原汇套在途中遗失或毁损时;

二、经递查后兑付局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经查明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

三、出口汇套漏装汇票,按兑付局退回时;

四、超过规定查询答复期限,尚未答复,汇款人要求补副汇票兑付或退汇时。

第五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兑付局补发副汇票:

一、进口汇套错装汇票;

二、兑付局丢失已经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的汇票;

三、丢失兑讫汇票。

第六十条 收汇局补发副份普通汇票时,根据汇款收据存根填写副汇票和副票存根,在收据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日期。副票填妥后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日戳,并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然后将副票装入相关汇款通知内附验寄兑付市县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按退汇办理)。支局、所收汇的,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应写明市县局名及支局、所名,其他节目均应正确填写完全。如遗失汇套的应先向汇款人查明收款人地址,请汇款人补填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如出口汇套漏装汇票被兑付局退回时,应查明确有此笔汇款,方可补副,事后发现原票时,应注销后与相关副票存根一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兑付局因收汇局错装汇票补发副汇票时,应先查看错装的汇票与相关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一致的,方可将错装汇票注销补副。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发汇局专号及汇票字头根据错装的汇票填写,汇票号码、金额、收、汇款人姓名地址等节目根据汇款通知填写。在副汇票及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错装汇票的字头号码,错装汇票注销后与副票存根一并存查。倘错装的汇票与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或收汇日期不一致的,应将相关汇款通知连同错装汇票附验单装入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不得代为注销补副和先行兑付。

兑付局丢失业经进口接收的汇票或兑讫汇票,应由相关丢失人员书面报告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副。事后发生兑票重报帐的,应由丢失人员负责。补副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副原因。补发副份电报汇票(以电报汇票补发,批注“补副”字样)时,并应在进口汇款电报上批注补副原因及副份电报汇票的号码。

如汇票在兑付后遗失的应先在当日或当旬相关汇款通知、收据存根、兑讫汇票和待兑汇票中仔细查找,是否有抽错兑票或误夹的情况。相关副票上应批明“丢失兑票,只作内部报帐”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副报帐”字样,以便查考。

第六十二条 电报汇款遇兑付局答复未收到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原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补发副份汇款电报,其手续如下:

一、照原汇款单及汇款电报底份,填写副份汇款电报,在报类栏列“A”字,并在电文第一字前注明补副原因及收汇日期,副份汇款电报底份与原收汇电报底份一并存查。

二、补发的副份汇款电报应由主管人员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电信部门按业务公电拍发。

第六十三条 兑付局收到副票或副份汇款电报时,应立即查明进口汇票登记簿和进口电汇卡片确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处理。如发现已经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可将补副的汇套注销后退回原收汇局,副份汇款电报注销后与原电一并存档,并验知收汇局。

第六十四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遗失汇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汇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按撤回汇款手续费标准收取挂失费,在“申请书”背面的邮票盖销。补发的汇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补发电报汇款通知时,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明“补发汇款通知”以便查考。代办所遇收款人申请时,如汇款尚未兑付,应一面在汇票上批明“挂失止兑”字样,一面将汇兑事项申请书寄送主管局补发,相关汇兑事项申请书在汇款兑付后与副份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第六十五条 市县局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因处理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将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留存时,可由其出具证明,列明相关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节目。相关市县局可根据证明缮具副票或依原样复制副份兑讫汇款通知,作为内部报帐及存档之用。

第六十六条 收汇局遇丢失开发票根或电汇报帐单时,可照原样大小复制副份,加盖日戳及收汇员名章,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汇款

第六十七条 补兑、收还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明汇款被人冒领或误兑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

2.经查明汇款少兑给收款人。

二、遇下列情况应收还汇款:

1.收还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收还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一式两份(不需向县局结算的补兑汇款证明单,填1份),补兑汇款证明单1份附在原汇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局结算,收还汇款证明单1份交给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暂付汇款。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当在当天营业日报单的“代付款”或“代收款”栏列报。相关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同交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凡补兑汇款不论普汇、快汇、电汇一律用补兑汇款证明单,不得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或补发同一收据号码的差额汇款电报。

四、如果汇款被人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由邮电业务通信款暂行垫付,待追回时冲销。如由收汇局退还给汇款人的,应将补兑汇款证明单通过省局向被冒领的兑付局或兑付省局结算。

遇汇款发生冒领,重兑或多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及有关过失人员负责,并应进一步分析造成的原因,指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

第六章 汇兑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款所交付的款项,又是国家资金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和单独核算的原则,除兑付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

每日汇兑营业的多余款除按规定留存的库存周转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时,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先送存一整数,次日上午再将余额送存。

营业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晚班营业结束后无法缴款的,应在第二天上班交清。

第六十九条 省局应与当地同级银行根据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颁布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洽订省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通知所属认真执行。

汇兑资金一律通知银行调拨。凡当地有银行的,应按规定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当地无银行但有信用社的,各市县局应主动与银行协商委托信用社代办汇兑资金的调拨,以减少运现和库存现金。如必须用运现方法缴拨汇兑资金的,应建立严密的手续制度,做到勤缴、勤领,每天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周转金定额,防止积压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各开户局、所应按季向银行编送季度(分月)汇兑资金收支计划。各市县局应争取银行的配合,通过银行系统加强对汇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银行检查有关兑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时,应尽量予以协助,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各支局、所汇兑资金帐户的余额应按时与银行核对,每五日向市县局上划一次。

市县局在月终应填具“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银行核对后随汇兑业务资金平稳表报送省局。市县局的银行往来帐户余额按旬上划省局。

第七十一条 各市县局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和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本局及所属支局、所库存周转金最高定额送市县银行审定。然后再分别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并报省行、局核备。

核定周转金定额一般以次晨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为限度,汇超的局一般可以不给周转金。收汇的汇款要随时供兑付汇款之用。

经市、县局核定的支局在银行日提款限额应上报省局核备。超过限额提款时还应由指定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再行提款。

周转金定额、日提款限额及审批人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局重新核备。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凡过夜库存现金超过千元的,应实行双人值守。送存或支取万元以上金额的应双人押送,有条件的地方应使用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支票与印鉴应按下列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汇兑资金户提取汇兑资金的现金支票要统一由市、县局汇兑会计购买,或者由汇兑资金户分别购买后交会计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在银行备案的“××局现金支票管理专用章”,登记后下发到汇兑资金户使用。

二、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要建立“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汇统3031)”支票要顺号使用,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和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局内汇兑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代管)。无法做到支票和印鉴分管的支局、所,不许在银行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其汇兑资金结算可采用划收、划付办法。

三、作废的现金支票必须随当天的汇兑营业日报单一并上缴。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必须每天营业终了结帐作汇兑营业日报单,不许提前换日戳结帐。

按邮班时间封发的局所,在营业终了前按班将收汇的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列起讫号码和款额随清单发汇检台,俟营业终了再行结帐。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的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汇兑款,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的汇款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应由通信业务款归垫,不应占用汇兑资金。

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各级各类人员在检查汇兑资金时,应注意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缺点错误,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汇兑稽核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按省集中处理。

一、汇兑稽核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抓好付诸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按规定搞好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有效的开展各种专业活动,组织交流汇兑工作先进经验。

3.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人员、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4.科学地组织生产作业,保证汇兑凭证稽核的及时和正确,以及汇兑资金按时、正确结算,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达到资金平衡。

5.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行为时,有权责令有关局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6.与省、区、市有关银行商定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1.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2.按规定时限、批次寄退省、区、市局的兑票;

3.进行全省汇兑资金按局按月平衡工作,编报汇兑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4.办理省县间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5.管理空白汇票、逾期无法退还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6.办理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互查报表。

第七十六条 汇兑凭证稽核的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收汇日戳、兑讫日戳等项目。

二、按旬审核和处理完毕全省各市县局开发及兑付的汇兑凭证,并于五日内与会计对帐,对不符的帐务进行查核并办理结算。外开本兑汇票按旬寄退,旬末五日内寄出。

三、收到外省寄退的兑票,审核后,按局按月核销平衡。上旬票归并列上一个月(批)的兑票内进行核销,每月核销兑票为:本月中、下旬兑票再加下个月的上旬兑票作为一个核销月(批)份,核销兑票时限为两个月。

核销时发现的根票不符、重兑等汇票,在核销完毕后,5天内由会计向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四、省际间、省县间查询有关汇兑事项应自收到之次日起两天内答复。

第七十七条 省局稽核各局报送的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应立即缮发稽核通知单给有关局。属于通知有关局更正底页或今后注意事项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两份,需要结算的寄发一式4份。

第七十八条 市县局收到稽核通知单后的处理手续及应注意事项:

一、一般性差错不涉及款额收付的应以后注意;需要更正的并更正底页,稽核通知单归档存查。涉及

款额不符的应登入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

凡需要答复省局的应迅速查办,最迟在5天内答复。复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重大问题须经领导核阅同意后加盖公章复省局。

二、重兑、重报兑付、未收帐、兑票提前报帐、票根迟报帐、兑票金额涂改、少收多兑等案件,应认真查明差错原因及性质,如查有可疑或属于贪污、挪用汇兑款应立即报告领导,不能只收回有关款项即作了案。

三、对省局审核开发、兑付凭证发现凭证与寄送单金额不符,如多付帐、少付帐以及多收帐、少收帐等差错,应复核原营业日报单以及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等,如复核无误可将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寄省局复查,不能要求省局退回原兑票或票根。如系多报兑付同时张数也较原列数少的,应认真检查是否兑票遗漏未缴。

经查明确系寄送单原写金额有错但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说明情况复省局,同时更正寄送单底页。经查明凭证上金额有误,漏盖批注戳记,也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复请省局代为更正凭证上的金额。

经查明确系报帐错误并属营业员多缴少缴,涉及帐款收付,应将多缴或少缴款退还或收回入帐。答复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退省局。如一时尚不能收回或退还的,可先将稽核通知单复省局,待省局发来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后再办理收回或退还。

四、对省局在清理汇兑凭证中发现的差错,如属重兑,应填具收还汇款证明单向收款人收回,未收回入帐的应向经办人收回。相关汇兑凭证连同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当月汇兑业务金额平衡表退省局销案。

票根、电汇报帐单同兑票金额不符如系兑付局多兑或少兑时应说明情况复省局办理。如系收汇局误发电报金额造成电汇少兑的,应立即征询汇款人意见,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将少兑款退还汇款人;要求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随函寄请兑付局补兑,一面将查办情况答复省局。如系营业员多收帐、少收帐,同开兑凭证金额错报帐一样办理,如属汇款人多交、少交或多兑、少兑给收款人的,应立即填具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办理退还或收回手续。

省局查出支局、所多付帐、少付帐、多收帐、少收帐及核销时发现每张汇票少兑、多兑或多收、少收金额在1元及以下的均由省局分别作零星损失或收益处理,不办理结算,但要通知有关局认真查证。

收汇局或兑付局处理上述差错需向兑付局或收汇局查证或调阅兑讫汇款通知时可自行联系,不必通过省局。

五、电报汇票节目不全或错误,应查阅原进口汇款电报有关节目后复省局。如系漏填、误填还应在相关兑讫电报汇款通知上补列或更正。如有关节目与原进口汇款电报相符无误时,应照抄相关进口汇款电报1份复省局。

兑票上兑讫日戳、兑付局、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和票面字迹不清的,应找出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查明后复省局并通知经手人今后注意。

六、副票节目不全、不符,应查进口汇票登记簿、兑讫汇款通知后复省局,必要时可将有关兑讫汇款通知寄省局查阅后再退回。

七、省局或他局委托本局办理的、责任不在本局的重兑、冒领、多兑案件,应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办理收还。如确有困难或无法收回,应说明详情复省局或有关局。

第八章 空白汇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空白汇票(普通汇票联单、普汇票副票、电报汇票联单、电汇收据三联单4种)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由各省局印制发用。

普通汇票每一字头的编号为1万号。电汇收据及电报汇票号码一般不超过5万号,均应预先编印。

各种汇票均不分年度可跨年使用。

第八十条 发汇局专号

一、发汇局专号是代表某一个市、县局办理汇兑业务的专号,它由五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即千位数与万位数)代表省局号码,后三位数(即个位、十位、百位)代表市、县局号码。

二、代表省局号码,列表规定如下:见表二

表二

------------------------------------

省|北|天|河|山|内|辽|吉|黑|宁|陕|甘|青|新|上|山|江

局| | | | |蒙| | |龙| | | | | | | |

名|京|津|北|西|古|宁|林|江|夏|西|肃|海|疆|海|东|苏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

省|安|浙|福|河|湖|湖|江|广|广|四|贵|云|台|西|海|

局| | | | | | | | | | | | | | | |

名|徽|江|建|南|北|南|西|东|西|川|州|南|湾|藏|南|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

三、代表市、县局的号码由省局照本省内各市、县局自第一号起依次编列,如号数为个位数或十位数,则前面应加一个或两个“0”,例如河北的号数为“03”,河北石家庄号数为“41”,则该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

四、支局、所不编发汇局专号,但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的支局得视同市、县局编列发汇局专号。省辖市的支局以及市、县局所属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其发汇局专号的编列应在市、县局专号之后加列分号,并在分号之前加一横线,如石家庄井阱矿支局分局为“9”该支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9”。

五、遇有市、县局停办或改为邮电支局,其所有发汇局专号不得再用,至新开的市、县局,应由省局另编给新专号,并报部通知全国修订。

第八十一条 空白汇票是办理收汇和兑付汇款的凭证,必须视同票券严密管理,存放在库房、铁柜或加锁柜屉内。

发现空白汇票遗失,应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省局登记,不发止兑通知。

第八十二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各市、县局库存空白汇票(包括市、县局营业部门及各支局所结存部分)一般以不超过3个月的开发量为原则;支局所结存空白汇票一般以不超过1个月开发量为原则。如遇业务量突增需超额领用时,应在请票单照上注明理由以便核发。

第八十三条 请领空白汇票手续

一、市县局请领空白汇票时应填具请票单照三联单(汇统3019)寄省局。

二、收到省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应先检查相关袋(套)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开拆并根据发票单照核点汇票种类,字头、号码、张数、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报告主管人员,将收到不符情况与省局联系后处理。

点收无误后在收票单照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退回省局。发票单照存查。

普通汇票上如未印有发汇局专号,应立即逐号在汇票联加盖发汇局专号戳记,不得遗漏。

三、市县局可根据支局所开发量及结存空白汇票情况、按定额管理的规定主动核发,寄发时按挂号邮件处理。发给营业员及营业员退缴时要有签收手续。

四、支局所收到市县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参照上述二款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各局收到省局发来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应按本局营业部门及所属各支局、所每月开发量适当分配,并注意号码连续配套,以便同一字头的汇票大体上在同一时期用完,每月全市县局开发汇票所用字头数尽量减少。

各局营业部门同一办理汇兑业务席位的营业员应共同使用一套汇票,上下班时互相交接,不要每一营业员各用一套,以减少开发汇票起讫组数。

支局所的空白汇票除设有汇检员的支局由汇检员管理外,一般由支局、所负责人管理。

第八十五条 空白汇票登记办法

各市县局设有汇检员及辖属有邮电所、代办所的支局,均应建立各种空白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其他支局、所可不建立而在汇兑营业日报单上登记。

市县局的登记办法如下:

一、收到省局发来的应登列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到栏。

二、发给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的应登列汇总登记簿的发出栏,同时登列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缴来的已开发的普通汇票票根、电汇报帐单及注销的普通汇票联单、电汇收据联单,一般按旬登入分户登记簿的缴回栏。注销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各联均随开发汇票寄送单缴省局。

四、营业部门及支局所退缴未开发使用的空白汇票,应在汇总登记簿发出栏同时在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发给栏用红字登记。月终结数时,对红字应相减。

第八十六条 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统3022)

一、支局、所月未核点结存空白汇票相符后,在营业日报单“附件及说明”栏除填报本旬开发注销的张数、起讫号码外,再将本月底结存的普通汇票、电汇收据张数和起讫号码列明。

二、每月终将汇总登记簿张数各栏分别结出本月共计数。本月收到省局发来数,减发出数加上月结余数,应等于本月结余数,并与实存汇票核对相符。

三、各分户登记簿也按上款办法进行月结,与相关局的营业日报单所列结余数核对相符。

四、汇总登记簿内每月发出共计数应与各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总和相符,各分户登记簿缴回张数总和应与当月开发汇票寄送单所列开发注销张数相符。

五、各项数字核对无误后于每月终了7天内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一式2份,1份报省局,1份存查。注销作废的电报汇票联单随月报表缴省局。

第八十七条 空白汇票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库存空白汇票、各种登记簿、报表、签收簿等逐一移交清楚,汇总登记簿上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汇兑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汇兑档案是处理汇兑业务的各种记录和事后查考的依据,必须妥善存放,加强管理。

汇兑档案应由市县局集中保管。

存放汇兑档案应有适当的场所和架格,不可装袋。档案室要干燥、明亮、整洁、防止虫蛀、鼠咬、潮湿、散乱。

第八十九条 档案应随时整理,按期装订。封面上写明档案名称、起讫号数、年度、月份、旬别、日期以及局所名称。分类按时间先后和局所顺序,依次存放,做到档案管理图书化。

汇检员调动工作时所保管的档案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明责任。

第九十条 汇兑档案的查阅

一、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汇兑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邮件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的邮电局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被调阅汇兑业务档案相关的邮电局应留存副份备查。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或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式样见附图),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

| 以上材料抄自业务档案

| (60×30毫米)

××邮电局 |

------------------

第九十一条 市县局汇兑档案保管两年,自单据填制之日起算。

第九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造具清单由主管人员批准后予以销毁,不发销毁档案的通知。该项清单保存两年后再予处理。对于汇款人申请查询或申诉案件以及贪污挪用案件,在档案保管期满尚未结案的,应取出有关档案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予处理。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6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12日 (中央法规)

第18篇: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1996年1月12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

第19篇:邮政汇兑业务宣传营销方案

邮政汇兑业务宣传营销方案

为使本分局的汇兑业务在

5、6月有大幅增长,我们决定在5月份开展汇兑业务的宣传活动,具体如下:

一、活动目标

广泛宣传邮政汇兑业务,与外来工群体建立信息交互的平台,让邮政服务容入工业区。

二、活动主题 邮政汇款,快捷安全。

三、活动内容

1、横额宣传:在各大工业园拉挂横额,宣传帐号汇款业务。

2、海报宣传

3、短信宣传:录入在1到4月的短信回音汇款的手机号码,群发短信宣传帐号汇款的功能及优势。

4、户外设摊宣传。

四、户外宣传活动实施细则

1、时间:2006年5月9日到2006年5月26日,逢星期

二、

三、五下午5点到7点。

2、地点:在各大工业区内外来工较聚集的厂区和外工村附近。

3、活动形式:

派宣传单、有奖问答、趣味猜谜、现场咨询等,通过以上各项内容引入业务宣传,让群众主动认识储汇业务。

五、效益

经过一个月的宣传,以点带面地将宣传的思路推广开,提高了厂、企的外来工对邮政汇兑业务的认知度。吸引其并培育成为邮政的长期客户。

汇兑业务稳步上升,5月以及6月的业务收入均比去年同期上升90%,取得了非常满意的效果。

第20篇:银行辖内实时汇兑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辖内实时汇兑操作规程

实时汇兑是指本辖范围内的行与行之间发生的汇兑业务(如:信汇、转账等)及各行通过清算中心与跨行的汇兑业务,通过本交易实时处理。

一、处理要点:

1、实时汇兑处理,必须在下午四点前结束;

2、汇兑业务必须将汇入行的名称、收款人账号和户名录入准确齐全等;

3、实时汇兑业务必须进行即时复核。

二、本县辖内实时汇兑业务流程

1、汇出行: ⑴ 汇兑名册查询 :(312C)对汇入行的行号和机构码进行查询 。

⑵汇出录入(3121):该交易由银行操作。银行接到客户汇兑业务凭证时,认真审查汇兑业务凭证各要素,确认合法、完整,并折角核对印鉴(或密鉴)及验对身份证,核对正确后,进入(3121)菜单,按界面所示要素进行选择录入(该交易录入时不记账),正确后,按提示在汇兑业务凭证第二联反面打印主机流水号(若选择即时收费,则再打印收费凭证,然后按界面提示配钞,成功后收现),在汇兑业务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交客户;

⑶汇出录入输入要素: A〃操作标志:1)录入 2)修改 3)删除

B〃业务类型:1)全国特约汇兑 2)人行大额支付汇兑 3)常熟特约汇兑 4)银行机构码查询

C ·业务种类:1)电汇 2)信汇 3)转支 D〃币种:人民币。

E〃报单号:输入完后应可自动生成。

F〃凭证号码:需手工输入 (办理转支业务时需输入支票号

- 1⑵汇入清单打印(321B):收款行全部汇入清单打印,以便核对。

⑶分支机构汇入报单打印(321D):收款行补充报单通过本交易打印,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回单联

⑷汇兑登记簿查询 (3126) 对所办理的汇兑情况在该交易查询操作,发现错误通过(3121)操作标志选2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⑴汇出行

借:2011 贷:464I06 (2)总行清算中心

借:464I05(汇出行) 贷:464I05(汇入行) (3)汇入行

借:464I06 贷:2011 注:总行清算中心账务为系统自动处理无需手工录入

二、跨系统实时汇兑业务流程

1、汇出行: ⑴汇兑名册查询 :(312C)(异地汇兑汇入行输入中心机构码即可) 。

⑵汇出录入(3121):该交易由分支机构操作。分支机构接到客户汇兑业务凭证时,认真审查汇兑业务凭证各要素,确认合法、完整,并折角核对印鉴(或密鉴)及验对身份证,核对正确后,进入(3121)菜单,按界面所示要素进行选择录入(该交易录入时不记账),正确后,按提示在汇兑业务凭证第二联反面打印主机流水号(若选择即时收费,则再打印收费凭证,然后按界面提示配钞,成功后收现),在汇兑业务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交客户;

- 3⑹汇兑登记薄查询(3126):对所办理的汇兑情况在该交易查询操作,发现错误通过(3121)操作标志选2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2、汇入行:

⑴ 汇入行必须认真审核电子汇兑贷方凭证,如发现户名与账号不符,户名不清楚或汇入单位未在本行开户,分支机构经办人必须立即与清算中心或汇出行联系,查明原因,汇入款不属本行的,立即退汇至清算中心或汇出行。

⑵汇入清单打印(321b):收款行全部汇入清单打印,以便核对。

⑶分支机构汇入报单打印(321d):由中心打印补充报单,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回单联

⑷汇兑登记簿查询 (3126) 对所办理的汇兑情况在该交易查询操作,再由中心通过1)全国特约汇兑2)人行大额支付汇兑3)常熟特约汇兑等,将该笔电汇等提出。

3、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⑴汇出行

借:2011

贷:464I06 (2)总行清算中心

借:464I05(汇出行) 贷:2431 (3) 中心手工

借:2431(手工处理)

贷:1123(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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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兑业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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