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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总结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8 09:00:35 来源: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行为安全承诺书版

个人行为安全承诺书

根据公司员工劳资考核相关要求,结合******项目部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经领导和全体*****员工商议后,做出如下安全行为安全承诺书。

一、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2个工作日,休息8天,并规定提供一个休息周期的往返交通费(交通费用根据路途不等按地区标准支付),原则上一次性休息8天完毕,不提供交通工具。

二、关于自驾车、摩托车、自行车、搭车、上下班等,公司不予支持,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司已支付给个人交通费用)。

三、在22个工作日期间提供免费食宿,在22个工作日期间员工不准私自离开驻地。私自开车、摩托车等自有的交通工具通勤的出现事故时,公司概不负责。

四、根据办公地理位置特点,对居住附件的员工在工作日期间内,经常回家的原则不准许,私自回家通勤的员工在路途中发生一切安全问题,公司不予负责,后果自负。

五、关于自驾车、摩托车、自行车灯私有交通工具,按****项目部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自我保管、自我负责,公司不能提供停车位置,出现刮碰事故自行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私家车、摩托车、自行车非工作期间私自带人、带物出现问题自行解决,后果自负。

以上个人安全行为承诺书望*****全体员工自行认真遵守。安全承诺人签字:

20年月日

推荐第2篇:部队个人行为安全管理

部队个人行为安全管理

姓名:杨武 学号:1007133

专业: 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教员:李宗成

部队个人行为安全

安全行为科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与安全的问题,揭示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规律,从安全角度分析、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传统安全管理侧重追究人的责任,而行为科学在安全管理领域的运用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发展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对传统安全管理的一种改革,一种创新。本文选取当前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前沿视角——安全行为科学,为部队安全管理提供控制人失误、消除人不安全行为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部队安全目标。

一、导入行为科学理论,覆盖部队安全管理盲点

部队转型中,影响安全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理论上的不清晰。把行为科学理论导入安全管理,覆盖了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盲点,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和预测官兵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在安全管理领域中运用行为科学关于个体行为、群体行为、领导行为和组织行为的理论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对激励安全行为,控制和避免不安全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个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个体行为理论是对影响人的积极性的主观因素(心理因素)和客观因素(社会因素和物的因素)进行分析,在试验和观察的基础上,把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上升为理论,其理论的核心就是激励。

2.群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群体对个人、对组织、对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群体规范、群体目标、群体压力和从众行为等因素,严重影响甚至决定了包括安全行为在内的各种个人的行为。部队安全发展、安全建设、安全工作是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与全体官兵密切相关,必须全员参与。应当挖掘部队群体内部的巨大潜力,从内因去充分调动部队广大官兵的安全行为积极性,还应规范群体目标与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目标的一致性,信息沟通的畅通是安全管理决策有效的保障。3.领导理论与安全领导工作。领导者本身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安全工作行为和作风直接影响每个下属的官兵的安全行为,对部队安全管理效能、安全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从领导机关上探究原因,应实行“三个转变”。一是要摆脱“运动”的惯性,向“经常”上转变。摆脱把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搞

成名目繁多的“运动”活动,只有轰轰烈烈没有扎扎实实的倾向,应采取依靠“经常”打基础,依靠“运动”促经常的安全管理理念。二是走出“消防”的阴影,向预防上转变。摆脱出了事故只注重事后处理的“消防”状态,应向预防状态过度。三是跳出“主管”的误区,向整体上转变。摆脱将不对安全管理工作狭义的归责于军务部门,片面强调“主管”部门的作用,应重点围绕“全、深、细”三个字的落实

4.组织行为理论与安全管理。部队建设进入转型期,为了保证组织安全活动的有效性,实现组织安全目标,获得更好的安全工作绩效,必须进行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工作设计。依据安全工作组织设计的特性和原则,架构合理的安全组织结构;遵循安全工作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实施安全组织的控制与管理及其效能的评估;协调组织设计中部队安全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并制定适合安全训练需要的组织变革与发展构想。

二、控制安全行为过程,精深部队安全管理内核

安全行为科学研究人的行为失误问题,主要是对人失误控制理论和控制对策的研究。人失误的情况极为复杂,而它又是造成大部分事故的原因,人失误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由于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知识水平和训练程度的不同,他们的感觉、判断和行为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或不同的情况下,他的行为也未必完全相同,安全行为控制管理简言之就是“约其行”、“束其心”、“塑其身”、“铸其魂”,就是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部队安全管理者应从官兵的需要、动机、激励因素、安全态度、人际关系、群体行为、个性及个人社会生活背景这些因素对人失误的影响进行研究;对不同年龄阶段军人的行为、习惯、倾向与规律做出特定分析,对失误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分类,针对各种失误类型,研究控制人为过失的各种行为管理理论和具体控制对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率。

三、释放安全行为文化,延展部队安全管理视域

胡锦涛主席特别强调,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要“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人们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统称。体现为个人、单位、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程度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包含了安全观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态文化。部队安全文化建设可归纳为:内化“安全第一”的精神文化,固化“人人为安全负责”的法治文化,外化“人人讲安全”的行为文化,强化“科技促安全”的物质文化。

部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固然要注重“法治”的“强制力”,但也绝不能忽视了“文治”的

“软实力”。加强部队安全文化建设,首要的是不断增强军人的安全文化意识,形成一个部队安全文化建设和管理体系。目前,我军安全文化的“软实力”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要使部队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发挥持久的效应,确保安全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增强部队思想文化的生机和活力。创新部队安全文化理念,活跃部队安全文化形成,拓展部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安全观念的树立,安全知识的普及,安全行为的养成,使广大官兵形成强烈的安全意识,对安全工作上升到自觉认识的高度警觉,拥有安全忧患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部队安全管理效能。

推荐第3篇:关于规范职工个人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职工个人行为的通知

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厂文明形象,提升职工文明素养,厂下发了淮选宣 号文,文件对职工个人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1、禁止在会议室、工业广场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一次罚当事人50元。

2、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入厂,厂大门附近严禁停放自行、摩托车。

3、禁止赤背、穿拖鞋等衣冠不整者入厂,违者一次罚款50元。

4、严禁随地吐痰,违者一次罚当事人50元。

5、在厂区内妨害公共安全、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者,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6、爱护公共场所公物。严禁破坏花园围栏、宣传牌板、体育运动器材、照明灯具等公共物品,违者罚款100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厂内外路面及路旁花坛内,不准随意乱扔烟头、食品、塑料袋、纸屑、果壳、瓜皮等杂物,不准乱倒垃圾。发现上述行为之一者,一次罚当事人50元。

8、爱护花草树木。故意毁坏、偷盗花草树木的,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为宣传阶段,全厂各单位务必要传达到每位职工,期间若被厂领导或保卫科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职工,将给予警告。自2013年5月1日起,凡被厂领导或保卫科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职工,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淮北选煤厂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推荐第4篇:个人行为举止不拘小节是小事吗

一个人的行为举止,是社交中的无声语言,是个人性格、品质、情趣、素养、精神世界和生活习惯的外在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看某个人的行为是优雅还是粗俗,实际上就是在看其行为举止是否符合礼仪的要求。有些人在个人行为举止上不拘小节,把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举止行为当作小事,而不加注意和重视,其实,文明举止恰恰是从一些小事情做起的。如在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让座,这看起来是一件小事,却反映了你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文明的举止往往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使人乐意与你接近;而粗俗的举止便会使人疏而远之,必将影响你的社交活动的展开。由此看来,个人行为举止不是一件小事,在人际交往中,应使自己的行为举止符合文明规范的要求。要做到举止文明,首先要克服行为举止是小节问题的模糊思想,要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其次要注意文明举止的养成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品格高尚的人。

个人行为举止不拘小节是小事吗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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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个人行为举止不拘小节是小事吗

一个人的行为举止,是社交中的无声语言,是个人性格、品质、情趣、素养、精神世界和生活习惯的外在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看某个人的行为是优雅还是粗俗,实际上就是在看其行为举止是否符合礼仪的要求。 有些人在个人行为举止上不拘小节,把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举止行为当作小事,而不加注意和重视,其实,文明举止恰恰是从一些小事情做起的。如在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让座,这看起来是一件小事,却反映了你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文明的举止往往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使人乐意与你接近;而粗俗的举止便会使人疏而远之,必将影响你的社交活动的展开。由此看来,个人行为举止不是一件小事,在人际交往中,应使自己的行为举止符合文明规范的要求。要做到举止文明,首先要克服行为举止是小节问题的模糊思想,要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其次要注意文明举止的养成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品格高尚的人。来源:中联网

推荐第6篇:个人行为 55%取决于非语言交流

几年前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一项研究表明,个人行为表现给人的印象7%取决于用辞、38%取决于音质、55%取决于非语言交流。非语言交流的重要性由此可想而知!回想一下你曾听过演讲的演讲者或教师。谁更让你记忆犹新?是那个形象更生动、引人入胜的,还是那个只传达信息的?这并不是说你得取悦于面试官(请千万不要给他/她说笑话!),而意味着你们的对话应该更为积极互动。如果你说你对为该公司工作的前景非常兴奋,但没有流露出任何热情,你的话则过于平平。不妨微笑一下,时不时做做手势,表现出你的精力,使面试经过令双方都很愉快。以下是一些需要提防的非语言陷阱:握手:这是你与面试官的初次见面。如果他/她伸出他/她的手,却握到了一只软弱无力、湿乎乎的手,那么这不是一个好的开端。你握起手来应该是坚实有力的,但不要太使劲,你的手应当是干暖的。当你刚到面试现场时,用凉水冲一冲你的手。如果你的手发凉,就用热水冲一冲。手掌新对温度调节尤其敏感。你的姿势:站如松、坐如钟。我们不是在说\"推弹杆\"姿势,只不过让你表现出精力和热忱。没精打采的姿势看上去疲惫不堪或漫不经心。照照镜子或拍段录像审视一下自己。眼睛交流:用眼睛看着面试官。不要瞪视,因为它显得太有进攻性。面试官说话的时候,偶尔地冷眼瞥一下他/她的手。如果你在说话的时候总是不停地环视房间,你则显得缺乏自信或对所谈话题感觉不舒服。你的手:说话时做些手势是很自然的。但太专著于手势可能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另外,避免说话时触摸你的嘴。当你在打电话时在镜子里看一下你自己。你很可能在面试中用的是同样的手势。不要坐立不安:没有什么比抚弄头发、按笔帽、脚拍地,或不由自主地触摸身体某部分更糟糕的了。准备你将要说什么很重要,而实践起来更重要。非语言的交流比起语言交流来更能说明问题。

推荐第7篇:材料员个人行为及工作流程

施工管理部:

一、个人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管理手册规定。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及发放工作;

2.熟知各种材料的性能、价格、产地、用途,依据工程进度情况,材料需求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采购,保障施工材料的及时供给;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购进的劣质材料及时清理出场。

3.能随时掌握好各种材料的市场动态。

4.采购材料能遵循“货比三家、价比三处,优质价廉”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贪吃回扣或购进劣质材料。

5.所购材料都有相关票据,票据背面注写用途及对方联系电话,票据上都有项目经理、材料员及保管员签字,进行报销。

6.有计划地调进、拨出各种材料,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防止收发材料出现差错,入库要及时登帐,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予发料,做到购帐相符;

7.能做好材料成本核算工作,核算预算量与实际用量的差额,核算预算价与实际价的差额,核查工地材料的用量及消耗、损耗情况。

8.能及时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材料员工作流程

(一)、材料的申购

根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提出《材料需求计划单》,有现场技术人员、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下发采购任务,现场所上报《材料需求计划单》必须详细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等。

(二)、材料的验收

1、现场管理人员需根据材料发货单对到货材料进行清点。

2、进场主要材料的验收,根据生产材料验收标准,通过检验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所购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予验收,并及时向项目领导汇报,并通知供货方退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采购设备、配件等如有差错,及时向项目领导汇报,并通知供货方及时更换。

(三)、材料的出库管理

主要材料的出库,严格落实出库签单制度,出库时须有库管员在场,查有无数量有误或质量不过关等情况,再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最后核实完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对不符合程序的,坚决不予出库,并向项目领导汇报。

(四)、废品的处理

废旧配件,本身无利用价值,只能当做废旧金属进行处理的。原则上积累一定数量时,经请示领导后,做出售处理,并做好登记。

(五)、废料的管理

报废的材料,指定具体位置存放,能有二次利用价值的继续利用,无利用价值的销毁处理或出售处理,并做好登记。

(六)、其它材料管理方面工作

1、现场材料经常出现堆积现象,材料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消耗情况登记,掌握现场用料情况,杜绝现场多报、蛮报材料,严格把握材料需到货日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材料管理人员做好物资的申领、登记工作,要求落实建账,严格落实物资出、入库签字制度,账面凭证要求整洁,数字真实,帐实相符。杜绝固定资产流失,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做好低值易耗物品的申请、保管、统计及发放工作,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推荐第8篇: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

一、划分的必要性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民——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职务行为

2、诉讼与赔偿使用的法律与原则不同: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职务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划分标准

1、主观标准说:又称实质内容理论,主张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1) 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

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命令委托范围的军部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单国家机关事中、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2)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

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

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理论缺陷:

(1) 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为委托命令为

由推卸责任,不利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 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难以确定公司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

大国家责任的氛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

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日本、瑞士、台湾)。

3、我国:综合标准说。

也有学者认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伦),即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真人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该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

具体标准:

(1) 职权因素: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职权行为,

无论该行为合法与违法。——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

准。

(2) 时间因素:上班时间——职务行为:下班时间——个人行为。

(3) 岗位(地点)因素:在工作岗位上——职务行为;离开过岗位——个人行为。

(4) 职责因素:不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有关:职务行为;

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无关:个人行为。

(5) 目的因素:维护公共利益——职务行为;实现个人利益——个人行为。

(6) 命令因素:以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委托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推荐第9篇:用组织行为学相关理论分析个人行为

院系:财经学院工商管理系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姓名: 学号

一胡忠谢晓君夫妇简介:

两人均为四川藏区福利学校志愿者,教师。在去藏区支教前,胡忠、谢晓君夫妇都是成都中学的老师。2000年,胡忠在晚报上看了一篇关于甘孜州康定县塔公乡一所孤儿学校急需老师的报道,动了支教的年头。他带着妻子到当地考察后,两人为当地的艰苦状况震惊。胡忠下定了决心,妻子支持他的决定。这时候,他们的女儿刚刚出生不久。孤儿学校处在海拔3800米的康定县塔公乡,是一所福利性质的民办公助寄宿制学校。这里是甘孜州13个县的汉、藏、彝、羌四个民族143名孤儿的校园,也是他们完全意义上的家。 胡忠以志愿者身份来到塔公乡,300多元生活补助是他每月的报酬。谢晓君在音乐学院弹得一手好钢琴,可学校最需要的却不是音乐老师,而是生物老师、数学老师、图书管理员和生活老师,三年时间里,谢晓君尝试了四种角色位置,顶替离开了的志愿者和支教老师。

2006年,8月,一座位置更偏远、条件更艰苦的学校\"木雅祖庆\"创办了,他的妻子谢晓君带着年幼的女儿追随而来,她主动前往当起了藏族娃娃们的老师、家长甚至是保姆。2011年2月,她甚至把工作关系转到康定县,并表示\"一辈子呆在这儿。支教初期,学校环境不好,几间板房和帐篷就是他们的教室和宿舍。 “板房漏风,有时候早上起来,一半的被子上都是雪。”谢晓君说,当时条件艰苦,老师的流动性很大,木雅祖庆学校6年级一班,10个学期换了11位数学老师。谢晓君说已经数不清自己送走了多少位老师。 谢晓君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钢琴系,但如今,她的双手被高原干冷天气侵蚀后变得有些粗糙,这双手捡过柴烧过水,为孩子们洗过衣服,拥抱过孤儿,擦去过孩子脸上的泪水,却很少弹钢琴。“学校需要做的事情太多了,没时间弹琴。”对于西康福利学校在校的143名孤儿来说,学校就是他们的家。他们,为雪域高原上的孤儿们撑起一个温暖的家。12年来,他们也曾犹豫,但却不曾后悔。

2007年,报社以《成都女教师,扎根雪域的格桑花》为题报道了胡忠夫妇的事迹,引起强烈反响。之后胡忠谢晓君夫妇当选“2011年度感动中国人物”。

二组织行为学理论分析

(一)、人物个性特征分析

1个性:从胡忠夫妇的实际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身上所具有的坚强,不畏艰苦,有着坚强的信念的个性特点。个性是个体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与之适应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它主要是在后天生活过程中形成。我们可以看出胡忠夫妇之前的工作也是担任教师,当胡忠在晚报上看了一篇关于甘孜州康定县塔公乡一所孤儿学校急需老师的报道,动了支教的年头。他带着妻子到当地考察后,两人为当地的艰苦状况震惊。胡忠下定了决心,妻子支持他的决定。自己的教师经验,加上当地的艰苦状况,孩子们对学习的渴望,更加坚定了他们留下来的信念,也给了他们战胜艰苦环境的毅力。

2价值观:从他们的感人事迹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具有高尚的价值观。从他们身上体现的关于价值观的具体特点,如负责(可靠的)、勇敢(坚持自己的信仰)、顺从(有责任感、尊重的)等可见属于罗克奇价值观的工具价值观类型。一个人认为最有意义,最重要的就是最有价值的。在胡忠夫妇看来,授予贫困地区孩子们一些知识,就是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

3态度,是指个体对外界事物的一种较为持久而又一致的内在心理和行为倾向。态度影响着人对挫折的适应能力,正是因为胡忠夫妇具有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恶劣的环境,面对匮乏的物资,面对有限的教学环境,积极向上的态度支撑着他们,让他们坚持着,坚持着。。。。。。

4能力:谢晓君在音乐学院弹得一手好钢琴,可学校最需要的却不是音乐老师,而是生物老师、数学老师、图书管理员和生活老师。因此,她不得不通过学习来增强自己的相关知识,以便能够更好的教导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下,不只是专业能力增强就可以了,也需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面对幼小的女儿,内心满是愧疚,面对亲人的不理解,内心满是无奈。但是,也只能默默承受。没有较好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无法坚持下来的。

(二)、人物心理活动分析

1知觉与决策: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充当着多种角色,如家庭中的、性别的、职业的、群体中的角色等等。每个角色都有相应的身份、位置、责任和任务,按照角色所表现的行为,称之为——角色行为。胡忠夫妇既是130多名学生的老师,又是他们女儿的父母,还是他们父母的子女。可这些角色之间,充满着矛盾。当爱都给了那些可怜的孩子时,他们的女儿就失去了一部分的爱。他们坚持扮演好教师的角色,坚持教师育人的职责。

(三)压力分析

对于胡忠夫妇而言,压力是相当大的。一是来自家庭的压力,他们的女儿现在和他们在一起,可是不能给孩子很好的照顾。而且,胡忠十二年内,仅仅回家三次,家中年老的父母是何等的期盼着儿子啊。二是工作上的压力,当时条件艰苦,老师的流动性很大,木雅祖庆学校6年级一班,10个学期换了11位数学老师。谢晓君说已经数不清自己送走了多少位老师。而他们要同时担任几门学科的教学,费时费力,压力巨大。三是来自社会上的压力,对于康定县塔公乡的家长们来说,胡忠夫妇是孩子们的希望,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神。家长的期望,让胡忠夫妇更加的感受到责任的重大性。

三启示

生活中,有太多太多平凡的人,做着不平凡的事。从胡忠夫妇身上,我学到了许多。面对逆境,要通过学习、锻炼来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面对各种的压力,要通过各种途径去减轻和缓解压力,或者化压力为动力;面对别人的不理解,要学会淡然处之。也许,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无法做一些感天动地胡大事,但只要我们每个人为自己和别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为家庭、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我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推荐第10篇:基于个人行为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效能研究

基于个人行为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效能研究

[摘要] 信息系统的引入,已经成为企业维持及提高竞争优势时不可回避的课题。如何切实提高管理信息系统的效能,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管理升级,更影响着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本文旨在从个人行为层面探讨信息系统的效能问题,为建设有效能的IS,提升信息系统环境下的企业管理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 管理信息系统 创新扩散理论 企业组织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为了维持及提高竞争优势,许多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s,IS)应运而生。企业希望通过销售信息系统的引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客户关系管理(CRM)水平,最终实现好的企业业绩。

信息系统是一个人-机交互系统,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技术的使用价值必须与人的要素紧密结合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从个人行为层面出发,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影响和控制,对信息系统的效能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人技术创新决策行为理论回顾

Rogers在1983年提出了针对个人的创新决策过程的创新扩散理论(Innovation Decision Proce,IDP),指使用者在知道了某一项创新后,会产生对创新事物的态度,决定是否使用或拒绝,并加以执行,随后再重新确定此决定。创新决策过程包括初知阶段、说服阶段、决策阶段、执行阶段和确认阶段五个阶段组成。

但Rogers的采纳过程理论是一种强调采纳者驱动作用的“拉式(Pull)”理论,忽略了供方、社会、管理干预等因素对IT采纳过程的影响。这是因为该模型没有考虑主观准则对行为意向的影响,其模型是建立在一个这样的隐含前提之上的,那就是:用户对信息系统的使用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即在这类信息系统的应用中,终端用户是否接受信息系统是一般自愿的。而这一前提在企业组织环境下无法成立。因为当研究的对象处于企业组织内时,由于组织内部干预及社会因素的影响作用,个人对IS的拒绝或使用难以拥有绝对的选择权。

在实践中,企业内的个人行为是容易受到企业组织环境和管理因素的影响的,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员工产生一种“推式(Push)”驱动作用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比个人环境和对企业组织环境的差异,来了解企业内的个人行为的特点。

二、企业内个人行为的特点

1.企业组织环境与个人环境的差异

一直以来,个人用户对IS的使用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1)个人环境下的使用:指用户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有一定的选择权,可自主决定使用或是拒绝,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其自身态度和意愿的结果。常见于个人环境下的电子邮件、文件编辑等的应用中;(2)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使用:是指用户对信息技术的使用,自身没有选择权,不能自主决定使用或是拒绝,用户的使用行为主要是外界环境强制性作用的结果。常见于组织环境下的文档管理系统、工作流管理系统等的应用中。

这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源于企业组织的环境与个人环境间存在的差异。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描述。总的看法是认为这种差异来自于组织环境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制度上的原因、技术上的原因和任务上的原因。与个人环境相比,组织环境有明显的制度约束,社会规范对个人的外显行为有显着影响,环境可控,技术复杂性高,技术的路径依赖性高,成员间任务的耦合集成度高。 企业组织环境下个人行为的特点

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由于其行为的归因与个人环境下的用户不同,从而造成他们的个人决策行为在对环境和路径的依赖性,以及可控制性、可预测性上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环境上的差异造就了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行为的特点。

(1)社会规范对企业组织环境下个人的行为有显着的影响。

(2)企业内部的管理对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产生规范性影响。

(3)企业组织环境下个人的特征是可以预测的。

(4)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要对IS进行深层次的使用才能完成组织任务。

(5)信息系统的相关知识大多需要以直接学习和第三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知识的转移。

(6)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的具体行为与IS持续的周期性密切相关。

(7)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会对IS升级产生直接、主动的推动或阻碍作用。

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行为的特点表明,企业员工的IS决策行为将更容易被预测和控制,同时其个人态度对行为的影响也更为隐蔽,个人行为对IS效能最终发挥的作用更大。在实践中,针对企业组织环境下的个人行为在管理上的控制也就更有意义。

三、对企业内个人用户的阶段性管理策略

1.企业内个人用户个人行为分类

从个人层面上考查创新扩散理论,结合企业组织内个人行为周期性的、阶段性的分析结论,我们认为:企业内个人用户在面对IS引入这一技术创新时,与IS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相对应,会有不同的个人行为内容。

IS是存在生命周期的,它是指企业的IS从系统规划的提出、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序设计、系统实施、系统评价、正式投入使用直至被升级替换或淘汰的时间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产生、开发、运行、消亡。在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阶段组织有不同的任务。

综合上面的想法,我们认为企业内个人用户对IS这一事物的认识也要经历了一个从初步了解到深入理解,进而接受同化和进一步发展的过程。故而将企业内个人用户的行为具体的划分为4个阶段性行为,其含义为:(1)了解行为,在竞争压力下,通过对企业内信息和管理需求的全面了解,做出对某种IS的采纳决策;(2)理解行为,通过对IS的开发与实施,深入理解引入的IS后,组织新的管理模式并建立新的管理制度;(3)接受行为,通过IS在企业内部的推广,使企业内个人用户信任并接受已建立的IS;(4)进化行为,IS被企业内个人用户消化吸收,成为企业的常规性活动,企业进入下一轮IS升级。

可以由此得出对应于IS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企业内个人用户的主要行为描述(见下表)。

这些行为在时间上顺序发生,环环相扣,前一个行为的效果影响后一个行为的发生,并通过他们的累积作用来实现IS的效能。因此,在组织引入IS的约束条件下,明确了我们可以利用外部的管理因素的影响,对企业内个人用户行为进行有目标的控制,可以达到提高IS效能的目的。 具体的管理策略

(1)创造有利于IS效能发挥的外部条件

企业在引入IS时,要认识到这是对原有的技术—企业组织—个人之间平衡的打破,要想使新信息系统的效能得到发挥,就需要更快更好的建立起新的平衡。

首先,要保证IS的技术特性、企业组织环境和个人特性的相容性。每个企业都有其不同的组织目标、不同的任务特性和不同的组织文化。即有着不同的组织环境。要想使一个新的IS有效的完成组织任务,为企业成员所接受,就要保证IS的技术特性与特殊的企业组织环境相容合、相匹配。这种匹配是动态的、双向的,包括IS对企业组织的匹配(系统建立之初对组织任务、结构和信息流向的解读)和企业组织对IS的匹配(为实现更高的管理目标,以建立新的IS为契机对组织任务的重新认识和对组织结构、组织信息流的重新调整)两方面。

作为企业组织成员在组织中,存在职位、MIS教育背景、相关经验水平等因素的不同是必然的。因此IS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组织成员间的差异性,使IS在技术设计和培训的提供上,与各类成员的个人特性相符合,才能降低用户对新IS的抗拒心理。

同时,企业也要确保企业成员的个人特性,与其所要完成的组织任务相符合,具备基本的技术和经验水平。同时通过建立创新性的组织文化,增强成员的学习能力,将个人的目标统一在组织目标之内,形成合力,有利于用户对IS的接受和使用。

作为环境三要素的IS的技术特性、企业组织环境和个人特性要相互容合、相互匹配,形成一个“场”,共同促进用户对IS的良性认知的形成。

其次,建立有效的组织内的沟通。组织内沟通可以使组织内的知识,在组织内部得到很好的传播,可以让组织成员在面对IS时,不仅有显性知识的支持,也可有渠道获得隐形知识的支持,从而感知到更多的组织资源。有研究证明这种更多的可感知资源有利于组织成员对IS的接受和使用。

(2)对企业内个人用户个人行为进行分阶段的、有目标的控制

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IS效能的发挥要以企业内个人用户的良性个人行为为基础。这些个人行为以了解行为、理解行为、接受行为和进化行为这4种不同的行为类型依次出现,并对IS效能的发挥产生累积效应。因此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以个人良性行为表现为目标,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阶段的控制、观测和指导,可以使我们对IS效能的实现产生很好的预期。而且,由于这些行为及其结果将以一种经验的形式,对下一次的IS引入过程中的个人认知产生反馈作用,就使得对企业内用户个人行为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引入IS时,为了获得更好的效能输出,就要从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以及对企业成员的个人行为控制两方面入手。在IS规划、设计、实施、评价、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对这两方面给以充分的考虑。以此为途径提高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11篇:师德师风建设绝不仅仅是老师的个人行为

齐抓共管,开创师德师风建设新局面

教师肩负着传承文化和培养人才的历史使命,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最神圣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教师的师德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师德师风建设绝不仅仅是老师的个人行为。

一方面,我们身边有许多老师多年来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广大师生的信赖与尊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但是另一方面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教师爱岗敬业精神不强,使命感、责任感淡薄,对教学工作精力投入不够。二是部分教师缺乏爱心,育人意识淡薄。三是部分教师表率作用欠缺,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存在,如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损坏教师的群体形象。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师德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地完善自我。因此,当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我们必须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当然师德师风建设绝不仅仅是靠教师个人就可以搞好的,它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学校要深层把握其时代特点和现实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和部署。具体来说要做到四个“加强”: 一是加强领导,科学部署。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校长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群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部署本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典型引领。各学校要挖掘和培养身边的典型,树立本校的典型,发挥师德高尚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教育局将组织“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系统巡回报告。三是加强考核,规范管理。各学校、全体教师要严格执行两个《标准》、《班主任、科任选聘办法》以及分班、调座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办学施教行为。教育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四是加强监督,从严查处。首先,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增加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办学、阳光从教。校长、部门领导与教师之间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签定责任状绝非“纸上谈兵”,绝非仅仅是一种形式,它是一个立场、一种态度,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份责任。有人说,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在局长,关键在校长。我认为,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在每一个人,每一个人的作用都非常关键。

总之,师德师风建设绝不仅仅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各部门、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第12篇:丽江导游非礼女游客 国家旅游局称纯属个人行为

丽江导游非礼女游客 国家旅游局称纯属个人行为

2011-10-13 07:41来源:东北网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有关泸沽湖导游持刀胁迫游客购物,强行非礼女游客事件,国家旅游局今天回应称称,这是一个特殊案子,是导游自己的个人行为。

10月8日深夜,一名深圳女游客在丽江泸沽湖旅游,被地陪导游强行带走关进房间,险些遭到性侵害。

同行游客:这个团友首先求救,我们去把她从房间里救出来的时候,导游自己脱得只剩内裤了。而且我们这个团友的衣服裤子都被扯破,鞋子什么的都被脱掉了。

目前宁蒗县公安局已将肇事导游曹某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游客告诉记者,该导游身带一把小臂长短的藏刀,威胁旅客购买商品,并扬言要杀人。

对于泸沽湖导游事件,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司长李仁芷回应称:国家旅游局已经和云南旅游局取得联系,事件是导游的个人行为。

李仁芷:国家旅游局重视这个事情,已经和云南省旅游局取得了联系,请他们调查了解好这个事情,向国家旅游局报告。这是一个特殊的案子,是导游自己的个人行为。

今天下午,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杨澄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泸沽湖旅行社已经和游客达成调解协议。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丽江市旅游局已经把丽江的泸沽湖旅行社和游客喊在一起,达成一个调解协议。

但游客张先生却告诉记者:该旅行团仍然几名游客没有在调节协议上签字。

第13篇:关于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个人行为之间关系的思考

关于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个人行为之间关系的思考

摘要: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它作为一种精神层面得力量,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氛围。

关键词:廉洁文化 个人行为 关系思考

一说到讲到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大部分人会认为,这是高层领导、高级管理者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然而廉洁文化,是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群体行为。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叫文化,某一个层面的人的行为也不能叫文化,一个群体的人如果具有了共同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并为维护、完善、强化这种共识而坚持、抗争,就形成了文化,这些得到群体认可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就是文化理念。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对廉洁文化的内涵、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自身做起推动廉洁文化建设。

一、廉洁文化的内涵

廉是清廉,就是不贪取不应得的钱财;洁是洁白,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工作态度、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

廉洁文化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的大众性,主要表现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二是指向的权力性,主要表现为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廉洁自律,恪守宗旨,执政为民;三是实施的职业性,主要表现为各职业阶层的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四是组织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机关、团体等社会公共组织处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高效。

在当前社会反腐形势异常严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廉洁文化建设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要倡导立足我国国情的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社会文化,以不断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增强人们拒腐蚀的能力;二是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社会氛围,以树立牢固的廉洁理念、构筑反腐倡廉的社会公众思想体系为根本任务;三是大力宣传,培养公众廉洁意识,使廉洁意识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思想准则和道德准绳,外化为社会公众倡导廉洁的自觉实践,让廉洁文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促进廉洁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二、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

1、廉洁文化的发展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文化是一种软环境,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廉洁,以廉洁的尺度来评判社会,是廉洁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廉洁文化即是一种道德观念,又是一种价值尺度。一个社会的廉洁氛围浓厚不浓厚,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一种文化是否先进,应看这种文化是否包含廉洁文化。缺乏廉洁理念的文化是难以长久支撑的,廉洁文化的研究和传播不够深入的文化是不完善的,排斥廉洁精神的文化更是腐朽落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廉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廉洁文化是腐朽文化的对立面和批判者。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行为背后有腐朽文化作支撑,腐朽没落的官本位意识、贪图享乐的思想观念、醉生梦死的生 1

活方式等还有着一定的市场。而廉洁文化以鲜明的态度批判腐朽文化,从根基上摧毁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以廉洁为荣的浓厚氛围,给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的压力,从而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达到干部廉洁、政治清明的目的。

3、廉洁文化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本前提。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的思想保证、文化支撑;是保持内部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基本前提。试想一下,一个充斥着极端个人主义、官本位意识和小团体意识等不廉洁行为的企业或者团队,如何会是团结的团队,怎能成为和谐的团队。一个充满不和谐音符的团队,必将是无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

三、如何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常抓不懈、逐步推进和不断探索。廉洁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作为一个市属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劳动、爱岗敬业、公平公正、创先争优的文化氛围,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提高认识、培育理念、营造氛围、完善制度等方面整体推进。

1、提高认识,纠正思想误区。

⑴、认为自己不在要害岗位,无职无权,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的可能,把不廉洁行为局限化。 廉洁从业与每个岗位有关,每个岗位都存在损害团队利益的可能。比如,一线员工、安全员、班组长等岗位渎职、失误的不敬业行为,都可能造成项目物料浪费,窝工、返工损失,如果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除经济损失外还会破坏形象甚至造成企业市场危机。又如,库管员没有管好库房,结算人员没有把好结算关口,财务人员没有坚持原则严格审核,一般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行为随意,浪费水电、纸张、胶水等行政办公资源。这种不认真、不作为的行为长期积聚给项目所带来的潜在损失有时也比较巨大,这同不廉洁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失又有多大区别呢。所以,能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反对违规行为,做好本职工作,也是一种廉洁从业的体现。

⑵、认为腐败行为很普遍,别人贪多自己小贪又何妨。

常言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任何一点松动,都是迈向更大贪腐行为的开端。许多翻船的大贪官就是从获取一点点蝇头小利开始的。面对各方面的诱惑,一定要坚守自己信念和拒腐防变的防线。从个人修为来讲,为了你能够“吃得好、睡的香”,请不要越过廉洁的警戒线,也不要自欺欺人的认为小贪就不算贪。

⑶、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内容宽泛化,使之流于形式,没有实效。

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要有明确的目标和目的,不能一提廉洁文化建设,就把一些其他的什么专题学习和宣传内容都包括进来,使廉洁文化建设主题泛化,难以凸现其廉洁文化的主题氛围。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廉洁文化建设的突破口和结合点。

2、培育理念,树立“廉洁做事、干净做人”的自律规范。

倡导廉洁从业,使“廉洁做事、干净做人”的廉洁理念逐步转化为干部员工自觉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大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党委已有许多这方面的制度规范,比如,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针对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企业也有《职工奖惩办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各个岗位职责和要求。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做事、干净做人”的理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各项规章

制度,廉洁意识就会不断增强,廉洁行为就会逐渐养成,人人廉洁自律的局面就会形成。

3、加强监督,筑牢廉洁从业的“防波堤”。

对于反腐倡廉,党和国家已经自上而下建立了完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对于那些廉洁自律的信念不够坚定,自我约束力、控制力不够强的人们,从制度监察角度筑起了一道廉洁从业的“防波堤”。然而在如此完善的制度监督体系下,贪污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这是内部监督机制出现了问题,制度不能落实到实处、执行不到位,导致窝案、班子集体腐败的案例越来越多。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就成了当务之急,一方面以扩大群众参与面为着力点,增强“廉洁文化建设人人有责”的意识,发动群众实行全方位民主监督,努力营造“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以建立反腐倡廉成效评价体系为保证,强化制度建设,从法律上、经济上、舆论上三管齐下严惩腐败,也可考虑设立奖励廉政基金,对廉洁奉公者、检举腐败者、惩治腐败者给予大力表彰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4、完善制度,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廉洁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要想使廉洁的思想、行为、方式真正渗透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去,产生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和公众内约力,必须着力解决好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仍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精心谋划,形成合力。要切实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和惩防体系实施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要依托“大宣教”工作格局,发挥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通过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宣教资源,加强对廉洁文化建设领导和协调,调动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创造和丰富廉洁文化建设的方式和方法,拓宽廉洁文化建设的途径,形成整体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在抓部署、抓指导、抓督促、抓落实上下工夫。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抓廉洁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廉洁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筑牢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政纪防线,推动生产经营蓬勃发展。

总之,廉洁文化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廉洁文化的形成、传播和培育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干净做人”做起,从自我岗位“廉洁做事”做起,从而形成一个对抗、批判腐朽文化的强大舆论氛围和社会道德战线。建立一个“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这是廉洁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廉洁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努力吧。

第14篇: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反思大学生个人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反思大学生个人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自己将如何作为?

吴仪菡 2010491027 药外

进入21世纪后,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这使人类的生活品质显著提升却也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世纪5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已失去了一半。另外,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每分钟有2000平方米森林被毁掉。世界沙漠化土地已经达3600万平方公里,几乎是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国土的总和。地球上平均每天就有一个物种消灭,预计在未来的30-40年中,将有6000种植物在地球上消灭。经统计,上世纪60年代特大沙尘暴在我国发生过8次,70年代发生过13次,80年代发生过14次,而90年代发生过20多次,到了21世纪其波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造成的损失愈来愈重,尤其是今年,到4月23日,北京已经是11次了!其持续之久、范围之广、危害之大是“历史之最”。还有水土流失等问题。

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更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人类应当不断更新自己的观念,随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共处。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的基础和条件。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 ,提醒人们保护自己的环境。大会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告:“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 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

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无疑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作为社会未来的建设者,大学生理应反思自己的个人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大学阶段,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环境观,首先应该了解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应该知道什么样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什么样的是错误的。因此,在大学阶段,首先应该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意识。应该让大学生了解人类现阶段的发展在哪些方面受环境的制约,在哪些方面对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应该了解生活中的产品是怎样和环境联系在一起的。在树立起这种整体联系的观念后,大学生在以后的生活中就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样就起到了防范作用。

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本应做到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职责,而且又受过高等教育的洗礼更应该以环境保护为己任。但现在的一些大学生们非但没有注意保护环境还随意的破坏,在校园里,还是可以见到乱扔的水瓶,用过的纸巾等等垃圾,也有些大学生会在草坪上随意践踏。虽然这是极少数人,但这是在大学校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也有许多大学生会去有意识的保护环境,像在我们中医大里,在每个垃圾桶上贴着一张纸上面写着“如果你不要了,那请给我好吗?”语言十分可爱,我们学校还有学生自己创立的社团“环保协会”等让大学生们展现他们保护环境的热情。大学生的个人行为对周边环境还是有极大的影响的,因此,每一位大学生应该都有去保护环境的欲望,这样才能使环境不再继续的恶化下去。

我身为一个大学生,有职责也有义务去帮助环境的改善,虽然我仅仅是尽了自己的微薄之力,但我也会坚持不懈的去做。平时,我已经习惯不去用一次性的用具,每次购物都带着自己的环保袋,垃圾分类回收,洗完脸的水用来冲马桶等。我相信,如果每个人都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那么环境也会有所改善。

对于保护环境,需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许多事情当然必须由国家和政府来做,但是,有些事情却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关。让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一部分,共创一个美好的明天。

第15篇: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实现的。公务员同时也是国家公民,其双重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公务行为。区分公务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确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承担还是由本人承担;确定行为引发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诉讼主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还是其本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确认与划分在理论上并不容易,在实践中则更为困难。本文从行为特征角度对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标准作出探讨。

公务行为是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公务行为。个人行为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别不无争议,但是,现实中,有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是假借行政机关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的行为,若此种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则不尽合理;有时公务员实质上是履行职责行为,但在事后行政机关以公务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则违背公平原则。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一、行为主体标准

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 servant或者civil service”翻译过来的。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形成与19世纪中后期,首先是在法国、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在沿袭封建官吏制度的基础上,在选任、职权、激励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现代各国大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不仅一致,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即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我国则通常称公务员为国家干部或者行政人员。法律意义上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依法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法》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尽管称谓不一, 但是现代各国的公务员都具有以下特征:

(一)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必须是隶属于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公务员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内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

(二)从事特定的职业

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依法从事行政事务。如果公民虽然隶属行政机关,但是,在行政机关没有行政职权,不从事行政事务,那么,该公民就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为也就不是公务行为。

(三)经过特殊的选任

公务员是国家特定部门经过特别的程序选拔与任用的工作人员。不经特定的程序,公民并不能因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承担行政义务,自然成为公务员。没有经过特定程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公民,不经法律上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无论是否已公务名义,其行为都不能产生行政法律意义。

(四)具有特殊的身份

公务员与国家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经国家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执行公务,国家承担其公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主体身份角度划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属公务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公务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公务员的行为如果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而作出的,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属于公务行为。

二、行为意志标准

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从主观意志角度来看,公务行为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一)明示的公务意志

公务员在作出权力性行为时,如果明确表示公务意志,出示有效公务标志或证件,则可认定行为人是以公务员身份,正在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公务行为。因为公务员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公务员行为的公务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其法定或授权范围,也不管是否超越了行政权限,一律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二)可推定的公务意志

公务员在未表达任何公务意志,未出示任何公务标志的情况下,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公开地实施公权力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检查、扣押、罚款等,如果行为具有公务行为的表征,那末公务员的该行为可以被推定是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为行政权力具有国家归属性、唯一主体性,自然人私用公权力的行为显属侵权或犯罪,所以,相对人没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除非行为人明确表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公务,或者其行为明显不具有公务行为的表征,相对人可以轻易推定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

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人利用其公务员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

(三)被追认的公务行为

在某种情况下,公务员实施的行为客观上没有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但是在主观上是出于公务意志,提供的是公共性义务, 不直接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这类行为经行政主体认可或者默认,应当视为公务行为。比如具有合法身份的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发布行政命令、修建公共设施等事实行为。根据当代公务学说,公务范围已突破了公共权力范围,包含许多属于现代政府公共性义务的非权力行为。该行政事实行为虽然并不直接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但其公共性、普遍性却可能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如果由于公务员的事实行为致使公民权益受损,应由公务员所属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行为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为由,否认行为的公务性质。

由公务员实施的公务行为具有公务意志性,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由公务员实施的个人行为不具有公共意志性,目的是个人利益。但是主观意志的内在性,决定了以依据主管意志标准判定行为性质的困难性,在实践中,必须结合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职权性质与范围、行为的过程与结果等外在因素,本着公平正义原则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三、行为内容标准

确定公务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仅要看主体身份和行为的主观意志,更要看行为的客观内容。在判定行为性质时,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考虑行为过程中的以下客观要素:

(一)时间要素

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定公务员此时的行为不是公务;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定公务员此时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二)公益要素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因此,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行为的性质。公务员的行为服务于公共利益,一般可以判定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只涉及个人利益的,则属于个人行为。依此标准,假设公务员挪用公款经商的行为,纯粹是为了公益目的,即使超越了职权范围,仍属于公务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公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拓宽了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的途径。

(三)职责要素

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公务员实施的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行政机关的意志,与履行职责有相关性,也属于公务行为。比如公务员滥用职权行为,虽然是超越职责范围,但是仍然具有公务性质,其造成相对人权力损害,依法应当由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则任。

(四)命令要素

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五)公务标志要素

由于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代表国家作出的,因而必须表明其身份。公务员执行公务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人员进行公务行为时的基本程序要求是表明身份,这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人忠于职守的需要。公务标志一般表现为特定的制服、标记,身份表明则是公务员通过一定的语言或动作向相对人告知自己的身份,以公务标志及身份表明作为公务行为的形式标准已经为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又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或佩戴检疫标志。

只有以公务人员身份作出的,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与法定职权相关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正确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明确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方法,不管是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2】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卓越出版社,1990年版。 【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002年9月版。

【4】杨海坤、章志远著:《行政法学基本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第16篇: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

www.daodoc.com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朱敏更新时间:2011-11-23 16:26:08

内容摘要:区分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行政赔偿中对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问题已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法律实践问题。对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一问题非常有必要加以探讨。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揭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引言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自1993年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制度,但公务员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基本上承袭了传统的重思想道德教育约束,而轻制度约束,重事后约束,而轻事前和事中约束的干部人事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这种单一的约束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需要,研究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的公务身份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所创设、拟订的,公务员身份的双重性是基于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创制的,这种法律制度不仅彻底否定了旧时“君”、“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确立了为民造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进行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分析。

一、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一)实践中产生的争议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列入国家的编制、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从单纯的理论上讲,公务员作为行政人身份即行政主体意志的载体而从事公务行为和以自然人的身份即个人意志的载体所从事的个人行为是容易分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历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自然人和行政人)的区分是行政主体法理论和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直接涉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责任的归属和救济方法的运用。①

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务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其内涵如何?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这种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核心是要以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公务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看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包含行政权力这个要素,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公务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个人行为。

现实中公务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公务本身行为。如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二、与执行公务牵连的行为。具体有两种类型:首先,滥用职权,即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利用公务所给予的机会、条件,以及执行公务的方法、手段,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以权谋私。其次,超越职权,即公务员实施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的行为,其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两种:一是下级公务员行使了专属上级公务员的行政职权;二是此行业或专业的公务员行使了彼行业或专业公务员的行政职权,我国立法和行政法理将超越职权作为公务员的公务形态。

第三、勤务时间外的公务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务行为在公务时间内实施,基于行政管理具有最大的涵盖面,为使行政管理机制高效能运转,防止政府官员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法律容许特定的“时空”的公务活动,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和情势剧变状态。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不丧失公务资格,其行为如果出于行政目的,以公务身份出现,则属于公务员公务的范畴。倘若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非以公务身份,或者虽以公务身份但不是出于行政目的的活动则属个人行为。

第四、怠于执行公务。即公务员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务员依其公务,对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依据我国行政立法规定,公务员的“作为义务”包括:(1)法律、政策上所规定的义务;(2)公务要求的义务;(3)上级的命令、指令中的义务;(4)职业操守上的义务。公务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均可构成怠于执行公务。①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国内这方面也没有一确定的学说标准,以致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难以区分,具体来说,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务员以公民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呢?第三,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等等。

以上列出的种种情形,对司法者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就是在界定公务员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时,其范围不应过宽或过窄,如果过宽,将个人行为列入公务范围,则不利于防止或警戒公务员的违法和失职;反之,若将公务员公务行为纳入个人行为之范围,则会使受害的相对人难以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

(二)区分两类行为的意义

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层面来讲,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也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首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由于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这种权力无处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将公务员的职权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明确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从而确定责任归属,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的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其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务员的职权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反之,合法、良好的公务员公务权力的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最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改变以往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以市场为中介推动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公务员公务的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执行公务的权力本身固有的扩张特性和其后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这种现象极易出现,而市场主体却难以预见并作有效的防卫,市场经济很容易因此而失序。只有将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才能既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又防止其对市场运行的不法侵害。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政令实施的执行人和政府权威的塑造者。他们代表着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其行政行为能否被有效的约束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和强有力的国家系统。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不管是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次,有利于规范行政责任的归属,如果属于公务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引起行政争议,其行为后果均由行政主体承担,如果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行政主体无须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双方当事人,公务员只是代行政主体实施公务管理活动,换句话说,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有利于确定行为争议时救济方法的运用,对于公务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引起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那么该行为引发争议或违法时,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形式寻求法律救济,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救济方式是解决行政争议所独有的途径,而且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性质也截然不同,由此可见,相应的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①

二、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主要学说与理论

(一)各主要学说的内涵

在行政法理论中,区分、确定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的理论学说。

1.主观说。该说认为界定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公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面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公务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从而该说又可以分为行政主体主观说和行政人(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不可逾越这个范围,否则将归入个人行为,该说甚至认为行政行为不是公务员心理上的意思表示,而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后者认为,公务员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相反,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某行为,则不属于公务范畴。

2.客观说,又称为形式说或者外表标准说。该学说的观点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有的。该说认为,认定公务员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的外部特征,即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均属于公务行为,至于公务员本身的主观意志、目的在所不问。具体来说,这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首先,是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正如台湾学者曹竟辉所言:“执行职务系指公务员之职务行为本身与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之间互为关连,„„从客观或外形上察看,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是执行职务之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其次,是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行政机关所命令或者委托的职务;最后,是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3.职权相关说。该说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确认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公务员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如果与其职权相关,则为公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其行为与职权不相关则属于个人行为,由公务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警察甲对乙实施了治安拘留,并在拘留过程中殴打了乙。那么,甲殴打乙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与甲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有关,是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的一个延续性行为。倘若乙被拘留以后,警察丙由于与乙有私人恩怨,到看守所殴打了乙,那么丙的这一行为显然与职权行为本身无关,因为丙并没有实施对乙进行拘留的职权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公务员的职权行为。

4.综合标准说,也是目前理论界的一种通说。该说认为公务员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不能仅仅从主观或者客观要件上去判定,而应从六个要素进行适用,大体上可以包括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该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具体来说,学者们提出的这六种识别要素实际上都是力图证实公务员行为时的身份,其中,时间要素是指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源于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职责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名义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作出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通常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益要素是指公务人员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者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者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命令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无命令或委托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务标志要素是指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上面的各种单一要素来看,它们各自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时间要素无法解释两种情况:一是公务人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例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驾车将病重的母亲送往医院,途中撞伤行人;二是公务人员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如某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前去阻止,应视其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单纯以时间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尺。正相反,第一种行为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但行为内容的私人性质导致了该行为的属性只能是个人行为;第二种行为尽管在非上班时间进行,可行为内容明显具备公务员公务行为职责特点,因此应属于公务行为;职责要素这种标准确能解决许多问题,但它无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职责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从而免除了公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其实在许多场合下,公务人员的越职不过是执行公务机关的命令,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如果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名义要素这一标准侧重于形式化,它对于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民、商事行为无法识别;公益要素这一标准将“利益属性”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中心,但近年来,“公务员公务私化”现象化已出现,私人参与公务的现象日趋增强,所以公务人员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会团体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应属非公务行为;命令要素这一标准与纷繁复杂的行政性事务有不相协调的一面,例如,公安人员发现正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工商干部发现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动摊贩,由于未接到命令,为了不致于违法,就听之任之或向领导请示后再行处理,肯定有悖于执法原则,所以,单纯的以命令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公务标志要素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六种要素各有所长,同时也都具有独立适用的不足之处,所以,综合标准说认为在具体认定公务人员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的操作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这些相关要素,不能仅以其中某一标准来衡量、判断。①

(二)各主要学说存在的缺陷

上述的几种学说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标准的学说,这些学说主张各异,当然也有其存在缺陷。

主观说认为只有反映行政主体意志和利益的行为才认定为公务行为,将公务员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而这些行为恰恰是与行政主体的意志相背离的,因此,该说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进行了缩小。客观说虽然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将一些看起来像是公务行为实际上是个人行为的行为纳入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之内,比如,警察使用警械取乐及在搜查他人住宅时顺便自己将金银首饰带走等等这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显然是不能归入公务员公务行为之内的,而客观说这种将现象和本质直接结合在一起合二为一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并且,对于执法者而言也是一种误导;职权相关说将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均纳入公务行为,这样的话,就难以遏止损害政府形象的个人的胡作非为,例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借行使检查卫生的时候在农贸市场上进行敲诈勒索个体户,交通警察利用职权强行搭车不买票等等,因此,可以说,职权相关说不仅不利于公务员的勤政廉政,而且有利于助长公务员以权谋私、行政专权;综合标准说中提出的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六种要素都无法单独构成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是,如果将它们全部作为标准又必然会出现互相矛盾而导致无法得出最后结论的情形,所以,运用该说即使是选择适用,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也并非易事。

三、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分析

(一)两者的区分方法分析

关于公务员个人行为与的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法学理论界存有多种学说,主张各异,互有长短。在司法实务界,究竟何为“公务员公务行为”,就其区分标准,认识各异,主张不一,且立法上也未作出明确界定。对此,笔者主张可以将这些学说进行互相补充,即“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例如,一个民警下班以后去朋友家办事,在小区内因其酒后驾车与人争执,开枪将对方击毙,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警只有在办案需要时才携带枪支,其他时间枪支应当及时入库保管,该民警不具备佩带枪支的基础,这个案件中,案发地点是小区,并且是找朋友办事,并非其行使职责的状态,可见,他的行为并非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既要考察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图或目的,也要考察工作人员的外部特征,如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或意图是在履行职责或职权,所实施之行为系对执行公务有必要的行为或有助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即可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否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因此,笔者也主张综合标准说,因为对公务人员的行为在定性时,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因素去衡量,必须全面分析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同时,在综合考虑识别因素时,应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确定,公务标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亮明执法资格,公务标志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相关执法证件,穿戴执法制服,也可以是佩带相关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的标志,在表明身份的基础上,只要其行使了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权,不论时间、地点、有无命令、合法与否,一般都可以判定其为公务行为。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员公务行为。

首先,公务员纯粹以公民身份从事为自己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其次,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由此可见,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混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务员违法执行公务行为与个人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的混合;最后,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自己谋私,如果是本行政机关事先委托或者事后承认的则为公务行为,当然该行为为违法的公务行为,否则,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行政机关办事,那么,理所当然,该行为为公务行为。

(二)分析时还应当考虑的问题

对于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识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要求。公务员公务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首先总体把握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并以此为出发点,从而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两者的区分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又不能无原则的缩小。那么,对于公务员实施的公务行为应当如何“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还应当考虑到哪些问题呢?首先,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税收征管人员甲在收税时,纳税义务人乙言词过激,妄图抗税,双方在争执中甲将乙打伤。这一行为如认定为个人行为,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民法调整。反之,如认定为公务行为,则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甲不是一方当事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乙和甲所属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法调整。由此可知,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拥有实现其意志的全部手段,因而其不仅与相对方的关系甚为密切,而且可能对相对方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旦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等违法、失职行为,就必然会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以及权利的补救恢复程度会大不一样。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使之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要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例如: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发现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就采取了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等措施。如果以时间、命令等要素认定该行为是个人行为,无疑公安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这样一来,违法行为人则依然会我行我素,执法人员反而顾虑重重,社会秩序必然受到负面影响。由此可见,由于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具有的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是需要有法律保障的,所以,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如果被确认为公务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强制性,行政管理相对方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任何阻碍行为都将被视为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相对方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有关国家机关对相应行为作出裁决之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义务。反之,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可见,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前提,否则就有可能是违法或侵权行为。①②因此,无原则的缩小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范围,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为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在无形中受到束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是行政司法实践的要求,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和执行行政机关意志的公务员无疑将在这个建设进程中担当重要的责任。对于如何对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司法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合理分析和应用,笔者所主张的是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行为的各方面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理性分析公务员的行为,在保障国家行政权力顺利实现的同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相关案例作出较为合理、公平的认识和处理。

参考文献:

(一)论文类

1.朱辉、顾民:《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2.傅国云:《论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分界》,《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李蕾:《论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行政与法》2000年第6期。 4.朱新力:《行政公务行为认定标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5.方世荣;《论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6.金伟峰、姜裕富:《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宪政网,发布时间:2008-7-30。 7.王娟、钟林斌:《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探析》,《新西部》2008年第12期。 8.王良钧:《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与确定》,《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 9.刘泽军:《西方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若干模式及其启示》,《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0.梁丽:《论对公务员惩戒的法律救济》,《行政与法》2002年第5期。

(二)专著类

1.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 2.姜海如著:《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出版社,2003年。 3.喻中著:《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4.陈振明主编:《国家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 5.李和中著:《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6.张骏生编著:《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

①参见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①参见傅国云:《论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分界》,《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①参见朱辉、顾民:《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①参见方世荣:《论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①参见朱辉、顾民:《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②参见王良钧:《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与确定》,《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

第17篇:素质提升季专题:物业公司加强技能培训 规范个人行为 提高执行力

素质提升季专题:物业公司多措并举强化员工素质提升

物业公司通过采取强化技能培训、提高执行力、规范个人行为等多项措施,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一是以“重业绩、重实效”为指导思想,引导各班组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条件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设施。公司将机电淘汰元器件制作成教学工具,供维修人员反复拆解,锻炼动手能力,促使熟练掌握元器件构造和易出现的故障形式,并预设故障隐患,提高判断、解决故障能力。与此同时,该公司定期安排安全预防、工艺技术、标准化操作、节能降耗等各方面培训和考试,大力提高职工专业技能水平。

二是通过播放集团公司物业培训课件、下发各种管理书籍、开展专题党课等活动,引导管理岗位职工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开阔眼界,明确在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时,高起点、高站位,从大局出发,不讲理由、不讲客观,提升管理人员管理素质。同时,通过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洁”活动,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

三是严格会议纪律,明确迟到、旷会考核金额,规范会前会后座椅排列顺序,严格会中手机状态等各方面规定,人员参会素质大幅提高。同时,随着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向纵深推进,该公司从杜绝职工乱扔烟头这一不良现象做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并在生活区域设置固定吸烟点,严禁在工业广场流动吸烟,对违反人员严肃处罚,并积极倡导公司干群随手捡拾烟头及垃圾,确保工广环境干净、整洁。(秦民安)

第18篇: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下)试卷与答案88分 齐鲁先锋

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下) 88分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

错误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国家公务员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正确

错误

3、国家公务员有义务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正确

错误

4、公务员做为普通个人,拥有公民或者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方面都不会受到限制。

正确

错误

5、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正确

错误

6、公务员的两种身份都有各自的要求和规则。

正确

错误

7、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全面否定和全面肯定两个阶段。

正确

错误

8、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

正确

错误

9、因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

正确

错误

10、公务员在履行公职时,代表的是机关、国家,而且这种身份不同于一般人。

正确

错误

11、职权标准与是否超越职权、是否违法有关。

正确

错误

12、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如何切实履行好公职,仍然是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区分的核心。

正确

错误

13、个人形象是一个公务员综合素质的体现。

正确

错误

14、公务员是政府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公务员的素质间接影响到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正确

错误

15、构建服务型政府,强调在法治的框架下透明执法、公平行政。

正确

错误

16、具备优秀的公务员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正确

错误

17、公务员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

错误

18、对于职务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

错误

19、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唯一标准。

正确

错误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

错误

21、公务员的工作对象是人民群众。

正确

错误

22、主张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这属于主观标准说。

正确

错误

23、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这是根据职权标准认定的。

正确

错误

24、司法赔偿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

正确

错误

25、导致公务员自律意识弱化的现实基础是享乐主义荣辱观。

正确

错误

26、公务员职业与其它职业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行使公共权力性。

正确

错误

27、《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

正确

错误

28、2002年2月21日由人事部颁发的第一个公务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正确

错误

29、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影响政府的职能发挥和形象树立。

正确

错误

30、效率就是生命,不仅是企业员工的口号,也应是公务员的口号。

正确

错误

31、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自身定位为( )的提供者、人民群众的公仆。

有偿服务

无偿服务

公共服务

特殊服务

32、积极参与决策,将有助于公务员树立科学、理性、民主、效益的( )观念。

个人价值

社会价值

文化价值

行政价值

33、在追求高效率的同时,公务员还应该正确处理效率与( )的关系。

公正

公允

公开

公平

34、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 )。”

批复

决策

指示

命令

35、( )是公务员避免“职业审美疲劳”的有效机制。

组织整合

组织合作

组织协调

组织竞争

36、敢于( )是公务员的组织伦理底线。

参与竞争

建言献策

坚持原则

改正错误

37、公务员对于上级违背公共利益的不良指令,具有( )的权利。

无条件服从

有条件服从

不合作

不服从

38、成功的公务员必须善于动员和组织群众一道奋斗,也就是必须具备( )。

号召力

社会动员能力

人格魅力

社会服务能力

39、服务人民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 )。

社会要求

政治要求

工作要求

伦理要求

40、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应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41、在界定公务员身份的三要素中,核心要素是( )。

依法行使公职

在国家机关任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42、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日期是( )。

34335 1995年1月1日 35065 35431

43、国家赔偿责任的核心特点是( )。

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保护公务员自身利益

维护执政者形象

国家是最终责任人

44、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

英国

法国

德国

美国

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的

46、( )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作风建设

思想建设

政治建设

制度建设

47、某局长王某在接待友好城市考察团活动中,收受对方赠送的古画一幅、瓷器、玉器数件,价值3万余元,王某没有将礼物交公而据为己有,其行为应按( )罪定罪。

贪污

行贿

受贿

徇私枉法

48、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乘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9、公仆意识的价值核心是( )。

施政

谏诤

廉政

勤政

50、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余元。其行为如何定性( )。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一重罪

玩忽职守罪

5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制度。

分类管理

单一管理

集中管理

按地域管理

52、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

泄密行为

越权失职行为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贿受贿的行为

53、公务员处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在( )。

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

担任公职的人即丧失普通公民的身份

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54、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 )为主要规范对象。

行政活动

立法活动

司法活动

主观活动

55、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 )。

狄骥

管欧

卢梭格

格劳斯

56、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

肯定到相对否定到否定

否定到相对肯定到肯定

否定到相对否定到肯定

肯定到相对肯定到否定

57、“为官最要安重,众所瞻仰,一言不当,舒声愧赧。”即要求为官者要( )。

谨慎修心

谨慎言行

谨慎独处

谨慎用权

58、导致公务员腐败的根本原因是( )。

权力

素质

道德

文化

59、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其中有一个共同取向是( )。

专门化

文化化

职业化

法制化

60、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 )。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 )。

职务行为

个人行为

执法行为

群体行为

62、公务员身份界定的三要素,包括( )。

依法行使公职

在国家机关任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63、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职务关系是指( )。

公务员能够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行为后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行为后果赔偿由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共同支付

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64、行政主体应该具备的四要素包括( )。

组织

享有行政权力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独立承担后果

65、下列属于公务员权利的选项是( )。

申请辞职

参加培训

提出申诉和控告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6、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面来区分公务员的两种身份( )。

行为性质

责任归属

适用规则

救济途径

67、公务员双重身份区分的意义,主要包括( )。

防止国家权利滥用

保护公民利益

保护公务员自身利益

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6

8、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包括( )。

政治坚定

勤政为民

依法行政

清正廉洁

69、追偿权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但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列选项中哪些是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前进行

行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 70、下列属于公务员义务的选项是( )。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1、公务员双重身份区分的具体标准,包括( )。

职权标准

时间标准

名义标准

目的标准

72、公务员履行公职中最核心的要素是( )。

不贪污

不失职

不越权

不歧视

73、下列属于公务人员履行公职不越权内容的是( )。

要有明确的事实

要遵守程序

不能滥用职权

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7

4、公务员的个人形象包括( )。

职业形象

造型形象

领导形象

肢体形象

75、做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要具备以下哪些素质( )。

立场坚定的政治素质

以人为本的服务素质

恪尽职守的责任素质

开拓进取的创新素质 7

6、公务员法立法的目的是( )。

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提高工作效能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7

7、下列属于公务员的是( )。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企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8、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特点是( )。

高效性

法律规范性

示范性

一定的自我约束性

79、公务员的职业特性要求公务员要( )。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利为己所谋

身为民所献

80、做为一名公务员需要不断提升的能力有( )。

依法行政的能力

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

第19篇:文学创作是一种具有明显内省色彩的个人行为因为......阅读附答案

15.在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补写恰当的语句,使整段文字语意完整连贯,内容贴切,逻辑严密。每处不超过15个字。(6分)

文学创作是一种具有明显内省色彩的个人行为。因为它是艺术创作, ① 。我们曾经历过的一个痛苦的历史阶段,让作家消除个性,否认自我在文学创作中的基础作用。经过拨乱反正, ② ,文学事业拥有了一个灿烂的春天。又因为作家的文学创作是以作品的形式发表、出版面世的,这就决定了作品和作家必须带有公共性。因此, ③ 。试题答案:15.答案:①所以它呈现出作家的个人特色;②作家找回了自我/作家个性在文学创作中得以体现;③作家和作品要有个性也要有共性。(每个句子2分,意思对即可)

第20篇:总结

2009年,我区县双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非常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双拥办的指导关心下,紧密围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的总体要求,围绕构建和谐盱眙赋予双拥创建新的内涵,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双拥创建活动,取得了三个文明建设共同发展的良好成绩。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双拥工作高效运转。

多年来,县委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双拥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和年终考核目标。今年,我县制定盱委[2007]104号文件,明确提出将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列为“十城同创”重要内容之一。为将工作落到实处,我县及时对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充实调整,落实活动经费40余万元,为双拥工作正常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为认真做好迎接淮安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二连冠”接受国家、省验收工作的任务,我县在做好十八类、48项目标任务落实的同时,注重对双拥办各类档案、文字、图片、资料以及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收集整理了03年以来全县19个乡镇、48个县直单位、24个双拥窗口服务单位、5个驻军和全县“五个十佳双拥先进人物”,县内外新闻媒体报道文章、专题等各类资料6100余份。将其按类别、时期分别装订成册,目前已完成组织建设、宣传发动、基础设施、互办实事、军民共建、双拥法规、基层网络、双拥窗口、国防教育、宣传来访等十二类42册档案整理,收集380余张图片,装订10册专集。6月份将双拥办专职副主任列入民政局党组成员,以此促进双拥办高效率运转。今年是建军八十周年,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还专门下发了盱拥[2007]3号《关于开展建军八十周年纪念活动意见》,专门指导庆祝活动的开展。庆祝节日形式多样,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县委县政府邀请驻军部队负责人,部分优抚对象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在盱眙宾馆五楼会议室举办座谈会,一起畅叙友谊,共话双拥。 “八一”前夕,各乡镇先后召开了优抚对象座谈会。县城区各单位、部门也邀请优抚对象参加了军政军民联欢晚会。

经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精心策划,我县编排了一场庆祝建军八十周年文艺演出,广大军民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内容新、形式广、影响大,从不同角度歌颂党、歌颂祖国,反映我军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的战斗历程。县民政局积极参与市民政组织开展的系列活动,成绩显著,军干所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退、离休老干部座谈会;安排一次书画展,编排一台文艺节目(其中:小品《雪中送炭》在参赛中获得一等奖)。组织一次进社区调研活动;一本纪念册;一份纪念品。其中,二个文艺节目和书画展分别在市里参赛中获得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三名,深受广大观众好评。

二、加强教育,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双拥氛围。

我县在去年加大双拥宣传标牌、双拥一条路、一组灯箱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初投资8万余元,对全县所有双拥宣传标牌进行了全面维护。县新闻媒体继续开辟专题、专栏、专访等双拥宣传节目,制作了一部高质量的双拥专题片,在全县播放。并组织各类稿件80篇,被市级刊物刊用15篇,省级刊物刊用6篇。投资60余万元的县双拥窗口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烈士纪念馆展厅、革命烈士碑林,3月28日重新对外开放,清明节期间,前往瞻仰接受教育的全县党员、干部、中小学生达3万余人次。6月20日我县在淮安首家成立了新四军军部研究会,得到县内外一致称赞,必将推动我县双拥基地建设跃上更高层次。

为了增强全县人民的爱国主义意识,我县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注重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继续将其列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列入必修课,并在全县开展“国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和国防教育日均开展双拥活动和国防教育。通过氛围营

造既激发了广大军民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全民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又增进了广大军民在新形式下做好双拥工作的自觉性,出现了党政军领导主动抓双拥工作,军地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科技拥军,实事实办,双拥工作落在实处

今年以来,我县广泛开展为双拥对象送温暖活动,在全社会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对重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了走访慰问:对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及部分重点对象由县里走访慰问,对其他优抚对象由所在乡镇进行慰问。县乡两级安排慰问资金46万元;县民政局对优抚对象每人发一份纪念品;乡镇另外也对每个优抚对象发放了生活必需品(如T恤衫,清凉被等)。7月底,县委县政府组织慰问团分别前往驻盱各部队慰问向驻军部队及官兵赠送数万元慰问金和慰问品,8月中旬,县四套班子领导前往盱眙籍官兵服役较为艰苦的地区慰问,为他们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

目前,全县上下自觉形成拥军热潮。在“科技拥军”方面,我们将培养部队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作为重要一环来抓。根据驻盱部队官兵需求举办各类科技拥军培训班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12人次。10月下旬,我们还特地为部队办一期龙虾烧制技术培训班,学员们现场操作,亲手烧制,亲口品尝,深受广大官兵欢迎。在军地互办实事工作中政府办、民政局、建设局、粮食局、房产局、水务局、卫生局、电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新华书店等单位纷纷向部队投入资金、设备等加强部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文史委等七部门热衷县烈士陵园建设。县双拥服务窗口单位积极为驻军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驻军各部队在参与无偿献血、国防教育、文明创建、第七届中国龙虾节安全保障活动中成效显著,军爱民,民拥军,双拥创建氛围浓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县开展各类军民共建活动41场次,我县共计投入资金134.5万元,为部队兴办实事36件,全面完成07年度军地互办实事任务。

四、突出专题,加强督查,双拥政策有效落实。

今年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听取了全县双拥政策法制的宣传落实情况,县双拥办对全县可能出现的注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查,并专题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7月30日县常委议军会,在听取了全县双拥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汇报后,县委书记蔡敦成对驻军和相关部门提出的:

1、关于县人武部办公楼置换重建问题;

2、关于专职人武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3、关于县人武部职工住房问题;

4、关于人武经费不足问题;

5、关于消防经费不足问题;

6、关于购置消防保障防护实施所欠费用问题;

7、关于招录2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问题;

8、原教导员张国华转业安排一事;

9、关于房屋漏雨问题;

10、关于自来水压力不足问题;

11、广大指战员学习问题;

12、家属随军安排工作一事等12个问题,截止11月20日,12件事宜均高标准落实到位。十一月中旬,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对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督查,主要检查定补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医疗优惠,农村合作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运作,优抚对象的受灾及救助等情况,督查结果表明,各项双拥政策均达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全县党政军民共同努力下,我县2007年度双拥创建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喜人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省、市双拥办的指导下,围绕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县的目标,继续扎实努力工作,为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而不懈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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