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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7 08:35:07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

自XX年以来,我已做了X年的人民监督员,回想起来,收获颇丰,感概颇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一是多了一份责任少了一份超然。在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心想只要我从严要求,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扯上边,结上缘。而3年前,我被推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开始改变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心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就是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行监督,同时,还可对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我倍感责任重大。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辱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与评议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在2013年,我先后参与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我和其他人民监督员一起按照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案件汇报,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而又严肃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

在担任人民监督员前,我以为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结缘。自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变了。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度,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和了解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

转眼间,我做了3年的人民监督员,回想起来,收获颇丰,感概颇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一是多了一份责任少了一份超然。在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心想只要我从严要求,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扯上边,结上缘。而3年前,我被推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开始改变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心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就是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行监督,同时,还可对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我倍感责任重大。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辱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与评议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在2013年,我先后参与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我和其他人民监督员一起按照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案件汇报,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而又严肃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

二是多了一份厚重少了一份缺失。以前,我只知道检察院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把被告人送到法院,法院通过审判再把应该受法律惩处的犯罪分子送到监狱去。这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概念,我当时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担任人民监督员后,通过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受邀参与执法检查、公开听证等一系列的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地履行了监督职责,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我在工作之余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同时,检察院还为人民监督员订阅了《检察日报》和《人民监督员》等报刊,更加拓展了我的知识窗口,学法的兴趣也与日俱增。当工作中遇到法律疑问时,我主动向书本学习,向检察官讨教,丰富了自己,也开阔了视野。

三是多了一份协作少了一份隔膜。担任人民监督员以后,和检察院的接触多了,认识熟悉的同志也多了,由于我们是税务执法部门,自然,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也多了起来。年初我们单位要搞廉政警示教育,我自然而然就想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建有一个警示教育基地,几年来为全县开展反腐倡廉发挥了积极的警示教育宣传作用。按照中纪委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国税系统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监督。为此,每年春季集训,我们单位都邀请检察官授课,使我们在加大税收执法、征收管理环节的监督上受益匪浅。同时,我们税务部门加强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携手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记得检察院的同志在查办某经济案件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我们立即派出业务能手,从专票的设计、功能、取得、开具、认证、抵扣、报税等一一做了详细讲解,还在操作系统上做了演示,让调查取证的检察官满意而归。

四是多了一份认知少了一份陌生。通过每年参加检察院的年终总结大会和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参与执法监督活动,关注社会上对检察院的工作评价,我理解了他们,理解了检察官在工作上的一丝不苟,在执法中的铁肩担道义,在办案时的辛勤付出,同时改变了社会上少数人对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偏见。随着和检察院同志们工作上的接触,生活上的交往也多起来。我是网球爱好者,检察院很多同志也爱打网球,闲暇时间我们经常相邀在一起切磋技艺,特别是在“华贝杯”、“轻机杯”等网球比赛中,我们打比赛、叙友情。因为共同的爱好,我们相互间的情感也在随之加深。我从所认识的很多检察官身上看到了良好的品德、高尚的情操、严谨的工作作风,这些都很值得我学习。他们中有的心胸开阔,有的幽默诙谐,有的见义勇为,有的刚正不阿,有的睿智聪慧,他们是我愿意亲近和学习的一个群体。

我将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充分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地当好人民监督员,做到大胆行使权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为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2篇:人民监督员

【法律监督】当前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来源:[预防犯罪导刊] 添加时间:[2009-5-22] 作者:[张蛇喜 郭端阳] 点击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56.5%;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33.3%;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10.2%。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程序设置的有限性

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高检院一项重要的检察改革措施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进行,但由于试行时间只有短短几年,还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重视,对人民监督员疏于培训,而人民监督员又不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不可能熟悉庞杂的法律条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的监督职责不甚了解,因此,在具体实施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只是按照规定程序走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从而成了检察机关的一种摆设和点缀。在实施监督工作程序中,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步骤,按《规定(试行)》要求对于一般案件,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和法律适用的情况只是听取检察机关介绍,只有必要时才能采取旁听审讯和询问以及听取本案律师意见等方式了解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种规定,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来源于案件承办人介绍的情况,有时会妨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造成偏听偏信,影响对案件监督的公正性。同时,产生了这样几个问题:人民监督员能否阅卷?能否旁听询问?能否进入羁押场所听取讯问?笔者认为,刑事阅卷权、讯问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特定的职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监督员不是司法人员,当然也不能行使。《规定(试行)》没有赋予人民监督员阅卷权、讯问权,但我们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监督,除介绍案件情况外,还出示案件卷宗,由人民监督员查阅,这样做是不是有违规定?是否合法?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公安部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运作模式有弊端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五)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有瑕疵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65.5%;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 2005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07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如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员的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方便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对“五种情形”的投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驻所检察部门或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问题的,应当及时告诉人民监督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处理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等问题的老上访户时,可以举办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监督评议会;建立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如采取立案或不立案备案制度,侦查部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后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人民监督员可以查阅了解。

(三)修改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修改人民监督员配置规定。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增加“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从事过专门法律工作”的任职条件,从入口关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为解决人民监督员工作时间问题,可尽量选任具备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充当人民监督员,并规定每个检察院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监督员。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探索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要调动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

推荐第3篇: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

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

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四、监督的效力

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复核的结果。

五、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照规定接受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4篇: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推荐第5篇: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结

2009年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结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报告制度”

今年初,探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报告制度,并写进了樊检发(2009)14号文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报告制度共有五条,其内容是:整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向检察长报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承办部门落实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采纳意见建议,分析总结通报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等。

四、创新监督方式和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有效性

3、基层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今年,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开前后,基层检察院积极行动,认真落实省院关于拓宽监督渠道和创新监督方式的工作要求。枣阳市院从今年起两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到案发单位回访,并已形成制度。襄阳区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高检院的“禁酒令”,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人员进行监督;组织人民监督员走访6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单位负责人、犯罪嫌疑人亲属。谷城县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乡镇和县直部门征求意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宣传周活动。保康县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干部选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活动,听取意见。老河口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与检察长共同接访,参与执法检查评查案件质量。南漳县院今年继续邀请人民监督员来院参加工作总结大会,会后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宜城市院、襄城区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院党组民主生活会。樊城区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首届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等。

推荐第6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价值 意义

【正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 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

①参见石世安:《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要》[ J ],《检察实践》2004 年第4 期,第12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二)相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在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同样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较,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一切陪审制度的首要区别就在于其中心词是“监督”,在这一检察民主制度下,人民监督员既不是象美国的大陪审团那样与检察官分享检察权,也不是象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享审判权那样与检察官共享检察权,而是行使对检察权或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其制度目的是通过引入人民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检察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增强检察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正当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性,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活动中,排除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不听命于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案件监督程序中,人民监督员是一个独立的审查委员会,以类似听证的方式了解被监督案件的案情,并独立自主地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决议。

3.从人民监督员的职权性质来看,人民监督员的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抗诉权)具有类似的程序性特点,如检察机关对直接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分,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人民监督员评议,对被监督案件一经作出否定性决议,检察机关必须对被监督案件进行复议,这一点具有程序效力上的刚性,但人民监督员对被监督案件并不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其评议决议对检察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自2003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开始显现,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且在由外部对内部的监督过程中,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二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人民主权是我国人民民主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监督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我国《宪法》第27 条、第41 条,《刑事诉讼法》第6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性规制环节,不仅使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权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而且是权力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的一种制度创新。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它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反,它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二)符合权力制衡理论②

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的角度分析,已体现了 ②参见徐汉明:《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合理性》[ J ],《人民检察》2004 年第4 期,第39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权力制衡的特点,即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而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来说,检察机关集立案权、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于一身,在上述诸环节中无任何外部制衡权力因素存在。如何使内部监督与外部规制协调一致,尤其是对处于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决策、指挥及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权力制衡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而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设计,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规制。即当人民监督员票决否定了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又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票决意见的,检察长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检察长的终局性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规制;当大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通过行使复核请求权,其对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性权力方面进行了规制,并且成为上级检察院审查复核权启动运行的开始。虽然人民监督员的否决权与提请复核权仅仅是程序性监督权力,不带有终局自由裁量的实体性权力性质,但正是这两项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运行,对于处于层级管理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有效的规制,从而回答了“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的司法难题,寻找到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以程序公正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的最佳形式。可见,权力制衡理论符合监督的基本原理,具有法理基础,而外部监督的超然性可以弥补自侦案的封闭性缺陷,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人民监督员制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度旨在加大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透明度,顺应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体现了公开、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分工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制约又是分权的结果。权力分工一旦形成,由于权力主体各方的利益、承担的职责或责任不同,自然而然地在相互间产生了限制和约束关系。公诉权是国家权力经过分解后的产物,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这个大系统里的微量元素,还是作为控诉权的一大组成部分,都必然受到其他方面权力的制约。这是权力得以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具体地说,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部分,要受到立法权的限制,即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履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权要受到辩护权的制约,并共同接受审判权的监督。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给公诉权设置对立面,对公诉权进行有力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公诉权良性运作的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及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责,特殊定位和职能决定了自身必须首先做到规范公正执法。但其执法活动并非无可挑剔,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违规搜查、扣押、冻结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在少数地方时有发生,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使检察机关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状态和感觉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制约,不但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治观念,改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进执法方式和作风,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人存在的“胡为”和“枉为”作风。

(三)体现了司法民主性要求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人民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理所应当地有权参与和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的行使。人民监督员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公信力,他们介入检察工作,正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方式。③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公正民主的司法环境不可或缺,其形成既需要内部的自我约束,又需要来自外部的权力监督。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即公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的表现,司法权在民主法治国 家是公正的解决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有效手段,司法活动以法定的公正的程序为依据,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可以避免野蛮的暴力复仇,以及由此形成的暴力冲突的恶性循环,避免个人在解决冲突中所可能遭受的生命的损害和精神以及心理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对检察权加以约束监督,对其进行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检察权良性行使的要求; 同时,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 ③参见陈光中:《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N ] ,《法制日报》2007-03-13。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法的方式,是主权在民精神的充分体现。根据《规定》的要求: 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 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操作来看, 多数试点省份首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征得本人同意, 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认可后, 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这样的程序不免有“自己情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过程中首先是由检察机关确定在哪些部门、单位产生一名监督员, 然后由该单位和部门通知本人报送个人材料, 经初步审查后即可确定。如此, 人民监督员在产生上就有一个先天缺陷, 即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聘任的“指定”的色彩较浓,。“监督的品格贵在独立, 监督的独立性是实现监督基本职能的必要条件”④。要想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性、长期性和权威性, 必须从源头上, 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保证其独立性。人民监督员只有独立于检察系统才能真正做到体外监督, 不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而且,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看,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都是由各级检察院在其业务经费中列 ④夏黎阳, 唐宇驰.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 2006,( 1) : 42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支, 这极易使群众产生“花钱让人监督”的错觉。

笔者建议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应当独立于检察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选任和管理,学界乃至部分实务人员一直主张改变现有的体制内操作,转向体制外建构,但具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哪个主体主持,则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政协或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政法委)主导等不同意见,还有学者主张直接借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⑤这样才能够杜绝“熟人化”及“自己聘请人来监督自己”,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发挥该制度应该有的作用。

(二) 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从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看,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及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予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由于实践中,部分检察院把关严,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非常少,造成人民监督员“无事可做”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邀请他们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人民监督员发现“五种情形”问题的, 经检察长同意, 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相关诉讼文书, 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 ⑤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J].人民检察,2005(2).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也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行使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平衡问题,一直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权力会干扰到检察院行使独立检查权。有人确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越多越好。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首先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并不会妨碍检察院的权力行使。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如果同意检察机关拟( 原) 处理意见, 案件便进入正常的处理程序; 如果不同意, 就会引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程序。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如果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议, 达成共识, 则案件监督结束; 如果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则经人民监督员提出, 由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审查, 依法做出复核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没涉及到权力的扩张和让渡问题。决定权最终还是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启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权利, 只是一种提醒权、建议权, 而不是直接参与或者替代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但是,并不是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越多越好,必须要将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何者可为, 何者不可为,应该有个刚性的规定。既要作到监督实效性最大化, 又要防防止影响检察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阻止监督权向检察权延伸。而目前赋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应当继续保持监督效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力的程序刚性与实体柔性。⑥

(四)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

目前,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停留在最高检的内部规定上,并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其效力低于法律,而通过几年的试点,证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是积极的、合法的。“一项制度在初创阶段超越已有法律体系进行尝试往往会为急速变革的社会所允许, 这不难理解。然而无期限地‘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制度实践而言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因为它必然会破坏社会对规则的信心和对法律的期待。”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立法也是迫在眉睫的。

笔者认为:首先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宪法。因为该项制度是一项能够让普通大众参与司法,既有利于人权保障, 又有利于司法民主。完全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提高到宪法高度完全符合民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次,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与检查官法中的相关条文,加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可以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或者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最后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门立法,建立《人民监督员法》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相关问题。

⑥⑦ 参见程立永,《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A】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0071月16卷第一期(51)

王志胜, 方黄军.论检察权运作中的社会参与———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视角

推荐第7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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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已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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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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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六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七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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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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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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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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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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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严格经费管理。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设区的市,包括地区、自治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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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 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1)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2)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外,也不参加旁听;(3)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督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提前实施程序监督和事中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和违法后果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其它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是对既成事实的违法状态和行为进行的监督。就其监督的对象来讲,已不具有预防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性应是创立这项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实施这项制度的终极目的。当然,这种预防功能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平,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极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即使被人民监督员会议否决的拟办意见,也不能得出拟办意见是滥用职权的结论。否则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不会冒这个风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回避这个监督程序,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该制度创设本意(如果有证据证明确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存在,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它监督程序监督,比如人事监督程序或检委会监督程序去处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

防功能是相对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对独立性又是其价值和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比较,来认识相对独立性对其制度功能作用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但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比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更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在司法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犯罪是否成立,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只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量刑)问题。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又独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不但可以对案件事实,而且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评判意见,对案件具有表决权。但是,其表决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一致时,才能决定审判结果。其作用已溶合在法官的审判权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能独立的显现出来,其价值与功能很大程度上起象征性作用。通过比较我们看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功能作用,其相对独立性特征起了决定性因素。新创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然吸收了其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监督手段的直接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利特征

所谓直接性,就是指监督手段直接对监督对象发生监督作用。其它监督机制大多是“事后监督”,其作用往往要由监督对象自己启动内部的审查、决定程序,才使监督发生作用,具有间接性。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直接参与在办案过程之中,是典型的“事中监督”。监督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而起作用;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督,弥补了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的不足,使民主监督提前介入到办案过程之中,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监督手段的直接性,也使这种外部监督有了“权威性”,有了“权利”的特征。有权利就有压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客观上,也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带来了一定的外部压力。一是时间压力,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检察官要提前将案件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二是工作压力,承办检察官要将材料准备更充分,用语准确,具有说服“外行”的能力,因为没有人喜欢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三是思想压力,促使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高自己的廉洁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五、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职能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多种监督职能,其中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监督,是最主要的一种职能。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具有应邀参加执法检查、调查和听证会;应邀列席检委会;对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建议;转交人民群众投诉、控告等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来实现的。

1、从监督介入阶段性来看,有事前监督(如执法检查)、事中监督(评议案件、列席检委会等)、事后监督(如批评、建议)。

2、从监督的手段来看,即有直接监督,又有间接监督。

3、从监督的力度来看,即有刚性(提出否决性意见)的监督,又有柔性(提出建议性意见)的监督。

4、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即可以以集体的方式(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又可以以监督员个人身份进行监督。从这些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新创设的这项监督制度,既吸取了其它监督制度的长处,又避免了其短处。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能够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行使不同的监督职能,使这项制度既有可操作性又有灵活性,充分体现出这项外部监督制度的优越性和职能特征,从而发挥出良好的法制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检察机关深化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是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民主监督程序,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使该制度法律化,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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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但同历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算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试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这一特征。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因此,笔者建议:从兼顾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行申报担任人民监督员,或由检察机关商请有关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请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任命。经过上述程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民意,真正起到代表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

3、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从操作的角度,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因为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三年过长,容易造成\"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辨证地看: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必然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而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又会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由此可见:更多的人参与人民监督,对法律的普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都是积极有益的。

4、完善文书规范。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其法律效力在检察工作的许多环节需要固定和体现,而现在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等规定的申请监督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拟不起诉案件意见书、人民监督员意见书等文书的内容和格式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各地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五花八门,不伦不类,有损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且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的全部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具体操作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外部监督显得比较薄弱,对其加强外部监督是必要的。同时,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且一般情况下主要涉及的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以及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并不仅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因此,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对于一般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而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因为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一些法律专业技术问题,对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讲,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是否适当,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外部监督制约是比较强的,特别是检察机关本身承担着由错误逮捕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赔偿,也并非是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要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执法经验不足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会使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建议不再将这类情况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

6、完善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要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但这种保障措施应当与检察机关经费进行严格的区分,现行规定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设置是不妥的,自己负担对自己监督人员的费用和报酬,将使监督工作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人民监督员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置身事外,理性监督,而慢慢变成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部门,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落空。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和支出,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一次伟大而有价值的尝试,它首次把外部监督的运作与个人监督的实践紧紧结合起来,使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实在的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虽然它有些许的不足和缺陷,但诚如小平同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著名论断,只要广大司法工作者能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运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必定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把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推荐第10篇:人民监督员制度七年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七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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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7次专题汇报会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意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项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也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更是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高检院经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于2003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级检察机关7年的探索,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稳步推进。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行、从尝试到常态,7年的探索实践昭示着怎样的法治进步?本刊对此进行简要梳理,希望能记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全面部署,加强规范化建设

2003年8月29日,高检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里程碑式的会议,标志着高检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议上表示,通过这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研究论证,高检院起草了《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准备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

贾春旺从三个方面指出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第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的迫切需要。第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次会议提出,首先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和湖北等省、区、市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2004年1月和5月,高检院又分别在北京和成都召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交流了情况,总结了经验,分析了问题,并研究了措施。

在成都座谈会上,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全面回顾了8个多月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他说,以2003年8月高检院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启动试点阶段。以2004年1月高检院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开展案件监督、统一规范的阶段。以贾春旺检察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大会报告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深入开展阶段。

座谈会后,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和扩大试点后的新情况。每月定期统计全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情况、“三类案件”和“五种情

形”的监督情况及整理典型案例。结合各试点院的做法,高检院通过简报的形式转发了一批试点院的经验,例如湖北省规范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建设以及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将人民监督员经费列入检察业务经费管理的做法,四川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对口指导的做法,云南、河北等省院独立设置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情况等等。

为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高检院根据1月份北京座谈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对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监督工作文书。5月份的成都座谈会后,高检院综合了会议讨论情况,对试行《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监督文书再次进行修改。7月5日,高检院第二十三次检委会原则通过了修改后的《规定》和《意见》。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大连会议上,再次对修改后的《规定》和《意见》征求了意见。高检院根据大连会议上的意见,参考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又对《规定》、《意见》及《扩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31日定稿后下发各省级院。

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5年,各级试点院按照年初高检院下发的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这一工作重心,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这一年,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监督程序。全国绝大多数试点院启用了《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统计软件,实现了监督案件计算机网上月报,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办事机构进一步规范,独立设置办事机构的省级院由年初的4个增加到6个;已有17个省级院按要求将办事机构调整到办公室归口管理。

另外,高检院于5月底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部署了试点工作专项检查。各级试点院用两个月的时间采取自查、互查和上级院抽查的方式,对试点以来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既总结了成效,也查出了遇到的问题,增强了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2006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继续深化的一年。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都写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强调要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也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进行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向着更加深入、规范的方向发展。

各级试点院进一步加强了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广西等省级院将案件监督情况纳入目标(执法质量)考核体系。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办事机构的建设也不断加强。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湖北、四川、云南等8个省(市)

院经编制部门批准独立设置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绝大多数省级院的试点工作均已按要求划归办公室,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各省级院建立健全了监督案件报上一级院备案制度和试点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了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建设。北京、吉林、浙江、湖北、海南等省级院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范。2007年,高检院多次组织调研,对各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指导意见。各省院通过及时制定工作要点、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的力度。云南省院对上年度“三类案件”部署自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考核。山东省院加强各业务部门沟通,指导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及早制定考核办法,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甘肃省院两次到基层院检查指导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四川省院要求将采纳监督意见的案件整理为典型案例上报,并将案件监督纳入对下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辽宁省院组织全省调研检查,对2007年上半年全省试点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指导意见。广东对“三类案件”监督中人民监督员持不同意见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力度。河南、内蒙古编辑《人民监督员实务问答》等书籍资料发放给下级试点院和人民监督员,通过举办研讨班、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下指导,提高各试点院监督办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下指导力度的不断加强,促进了试点工作平衡、协调发展。2008年,高检院多次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及监督程序的完善等广泛听取意见,并对各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

正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凸现出来的重大价值,继《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2005年《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2006年中国的国防》三个白皮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后,国务院又在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指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2009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继续深化的一年,高检院根据中央司法体质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努力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和管理方式,逐步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经过7年的试点工作,2010年10月28日,高检院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按时启动、有序推进。一要进一步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应以上级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为主,即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综合考虑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确定本辖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统一进行选任,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确认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本院及辖区检察院需要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二要进一步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调整后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三要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要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要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要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要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四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要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积极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机制。

第11篇: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经中央同意,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检察业务也得到了良性发展,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很大增强。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不完全适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方面,必须进行深化改革。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去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都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员负责,改变了过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弊端。

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七类案件或事项” 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建议或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认真答复。(案件即为: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事项即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广泛地听取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监督员站在社会公众认知和伦理道德标准的角度下对案件拟处理意见提出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处理决策形成有机互补,案件处理结果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从理念上和制度上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由于不需要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重大区别,但都有一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来自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民群众,并不是代表自己。人民监督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查、评议、发表监督意见等监督过程,及时地反映了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民情、民意、民愿,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中腐败问题的痛恨和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力的不满情绪,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作出案件处理决策提供宝贵的参考。同时,人民监督员将自己在具体案件监督过程中的切实感受和体会,向社会作出说明,疏导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误解和不满情绪,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热情,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和谐局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的这种互动机制,把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工作密切地联系起来,体现了检察机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检察”的工作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

从2003年施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市在试行过程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地方式方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8年的试行,总结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高检院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发挥到最大,决定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许多实践中的环节和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以更加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进检察事业和监督制度的顺利发展。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并非全面监督,对 “七类案件或事项”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进入法制化的层面,很多监督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作为。

3、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多数兼职,能否抽出时间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很难有时间上的保证。

4、如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探索还需进一步深入。

5、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还需进一步加强。

6、经费保障问题。新规定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在全国较大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经费紧张,还有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情况。因此,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很难落实。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做好人民检察工作,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较好实绩,也取得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历史的长河里,区区的8载只是一瞬间。然而,在当今世界发展一日千里年代里,8载的黄金时间,可以完成许多伟业。无论如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问世,是开拓创新的体现,是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体现。探索与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当然,它须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人大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专司一府两院的实务监督。二是立法确定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都知道,一个普通职员已要求较高的学历,仅凭“公道正派”与“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显不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标准上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有利于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必须接受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党的监督,纪检监察、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民性、法律性、社会性与阳光性。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脱产培训,整体提升人民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多层次,多渠道,多范围的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综合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智力支持。

五是建立全面的考评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设立多项考评必达标准,是全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出台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内部保障措施。

第12篇:人民监督员表态发言[1]

不辱使命 当好人民监督员

(2012年4月1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作为一名新任人民监督员代表发言,我深感荣幸。市检察院确定我们54人当选为第三届人民监督员,这是市检察院对我们的信任,更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重托。我们当尽职尽责,不辱使命,切实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改革。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水平,更好地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亲身参与者,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我代表新聘任的人民监督员表态,在今后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合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履行好职责,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人民监督员职责必备的政策法律知识,为正确履行

1 监督职责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做到合法履职。

二是结合实际,合理履职。在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开展好工作,紧紧围绕促进开封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工作,做到合理履职。

三是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态度,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越界、不越权,严守工作秘密。

我相信,在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在两级院的协调配合下,在全体人民监督员的辛勤工作下,我们本届人民监督员一定能做到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参谋作用,为开封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

第13篇:人民监督员工作分析报告

人民监督员工作分析报告

人民监督员工作分析报告

区检察院作为南京市检察系统人民监督员工作第一批试点单位,在上级检察院及区委的关心下,在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下,于6月1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历时已近一年,其间工作开展、人员选任、相互交流等有很多值得总结之处,在此分析利弊得失,以利今后工作开展。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组织情况

1、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上级的部署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院于5月向区委作专题汇报,得到大力支持,通过近20天的准备,成立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为我院督察员。专门粉刷装修了一个房间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室,配备了专用橱柜及电脑等物,购买相关法律书籍,为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准备相应的硬件条件。

2、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根据相关规定,选任了十名人民监督员,他们有的来自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等部门的,也有来自企业、银行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以及民主党派人士,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我们特地选任了一名来自媒体的法律工作者,一来可以扩大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有了媒体监督的介入,也有利于我们在一开始就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3、经费安排。我院为开展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外出考察以及具体监督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我院也进行了经费的专项申请,但是由于财政预算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未经人大审议的提案无法安排,这在一定程度影

响了工作的全面开展。今年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院里经多方努力,就该问题多次汇报,得到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拨付专项经费10万元,使今年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开展有了很好的物质保障。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基本情况 制定制度,宣传发动

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院通过全院会议传达高检院、省院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定,宣传四川等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的成果,使全体干警明白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进行汇编整理,向各职能部门进行分发、宣传,使大家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对案件汇报内容和应准备的证据等都了然于胸。

敦促提醒,每案必试

在试点工作开展初期,我院党组就明确,凡符合试点条件的案件,一律按照

试点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把这当作一道底线,平时注重宣传试点政策,并通过院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文字信息等渠道来了解、收集试点案件的线索,发现情况便及时提醒,引起领导重视。对业务部门在提请时间、拟定文书、汇报内容、法律法条援引等方面做严格要求,将被动式的受理工作转变为主动型的提醒督促,从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必须进入试点工作程序。由于工作的主动性和服务的前置,各业务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态度都从观望到积极配合,进而内化成一种主动要求的意识。 几点分析 截止3月底,我院共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0件,其中不起诉4件,撤销案件3件,不服逮捕3件,另有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一般性审查事项1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对9件监督案件同意我院意见,对朱彩英受贿案的撤销案件提议表

示反对,我院检察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同意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从我院人民监督员办理的案件来看,三大类型分布较为平均,在人民监督员办理监督案件中反映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热情高,监督类型全。由于受理案件数较多,人民监督员都有机会参与监督工作。在选择个案的监督人员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人民监督员参与热情高,监督意识强的特点,有的监督员先后参加了四次监督工作,对于监督案件的各种类型以及监督规则要求的每一个方面,都能较为熟练地掌握。在工作过程中,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他们对监督工作有一个态度转变的过程,他们对检察院能否接受监督意见一开始是有所猜疑的。随着工作的开展,一步步消除疑虑,直到完全信任,放手工作。最后,监督工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案件本身,而是能够从案件中寻找、发现我们工作的失误和不足之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例如在监督张斌、林

斌单位行贿一案时,监督员们就提出检方应注意在侦查初期加收集、固定证据的力度,以免在后期形成被动局面,这些意见、建议被我院积极采纳后,及时加以整改,既有利地改进了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量,也取得了人民监督员的信任,使其在此后的监督工作中能够放心大胆地履行职能。

二是受理案件中贿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折射出科学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在10件监督案件中,贿赂类案件占80%,这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的热点集中于行、受贿犯罪,同时,在侦查职务犯罪工作中,贿赂犯罪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贿赂犯罪定案的根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在侦查过程中,一旦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以及行贿人证词,很多案件的侦查便不再深入下去,对言词证据的固定工作也停滞下来。但是这种作法是万万要不得的,人的心理随着环境、压力的改变而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嫌疑人和证人更是这样。这种心理变化的规律决定

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如果不能认识到这点,便会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挂一漏万,在证据体系的完整性、衔接性以及相互印证上发生问题。因此,在查办贿赂类案件过程中,必须重视科学合理、及时完全地收集多种证据,针对言词证据易于变化的特点,在讯问、询问过程中,一定要想方设法详细了解情况,穷尽各种可能性的极至,使被谈话人没有退路,杜绝其翻供、翻证的渠道,使言词证据得以固定;二来要注意收集其他物证、书证等,使其与言词证据形成锁链,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从而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这样,即使言词证据有所变化,也无法撼动整个证据体系。 三是办案部门增强了证据意识,提升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在试点工作初期,办案部门就有了受监督的概念,从人民监督员办理数起监督案件后,我院的侦查部门和刑检部门已经形成了比较强的“监督”意识,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就是在办案的

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监督规则的要求来规范操作。这种始终有人监督的氛围和不时能被发现不足的状况迫使他们始终在思考,如何在办案环节不断提高侦查、突破的水平和固定、完善证据的能力,如何在监督环节不断提高组织证据、汇报事实的能力,吃透案情、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这种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监督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也给予检察官更大的压力,也正是这种压力,促使我们有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动力,从而使我们的办案质量不断得以提高。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也促进了检务公开,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今后努力方向

我院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已近一年,在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证据意识,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

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初步达到了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但是,在试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以及尚需完善的不足之处,集中反映在制度的如何完善、经费的争取及使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业务水平如何提高等方面,因此,今后工作也应主要针对于在这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不断完善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已经从试点逐步走向全面实施,在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中也将人民监督员的有关内容列入其中,这将在法律层面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同时,在操作层面也有一个如何规范化的问题。根据规则的要求: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范围已经较为明确,目前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集中在:

1、在监督工作的提起、评议案件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评议工作的组织等程序性工作的规范化;

2、对于被监督案件的汇报内容、出示证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罗列以及文书的规范化;

3、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评议决定的落实,以及对落实情况的反馈等。

二是经费的保障和使用。经费是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要基础,经费的争取是各基层检察院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难点工作。对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争取也是一样。虽然上级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我院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获得了经费支持,但是明年、后年呢?从现有条件看,很难有一个长期的制度保障。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是要基层院自身的努力,更多的是要依靠上级的关心、支持和大力呼吁。另外还有人民监督员的待遇问题,各基层院由于经费宽裕程度不同,落实情况也不尽相同,这既包括每个月的津贴,也包括进行个案评议时给予的津贴。由于在同一个城市里享受不同的待遇,容易

造成人民监督员心理上的落差,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地统一津贴发放的标准。

三是监督能力提高。在我院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收集意见、建议时,大家反映最集中的就是如何能够尽快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我们考虑较为可行的方法有以下三条:

1、业务培训。通过单独对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参与我院的业务培训、列席法庭旁听开庭、相互交流监督心得等形式,使人民监督员不断增强对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对审判动态的了解。

2、外出学习、交流。通过与其他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相互学习、交流监督工作的心得、体会;到该项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地区学习取经常,以先进的方法和经验来帮助我们尽快提高监督水平。

3、选编案例。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建议将全市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进行整理、汇编,总结其中的利害得失,下发

到基层院,帮助全体人民监督员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以上是我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和自己对于情况的一些分析、心得,其中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区人民检察院

第14篇:监督员工作总结

在工作中重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是每个监督员应该做到的,难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五篇优秀的监督员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监督员工作总结篇一

XXXX年在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脚踏实地、务实求真、开拓进取,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以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为龙头,以医疗市场监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开展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被卫生部授予“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政治思想工作

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XX年,所领导班子把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定期组织中心学习组成员及各党支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一”讲话精神,举办了多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题讲座。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按照省委、省卫生厅党组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就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购买了《十六大报告辅导讲座》教材,发给全所职工人手一册,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作为学习的重点,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所党委中心组在集中学习时牢牢抓住十六大报告的主线、主题、灵魂、精髓,进行重点学习、重点理解、重点宣传,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在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第一标准,把解决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方向。在今年召开的《全省卫生系统政治思想研究会》第十次年会上,我所选送了4篇论文,其中1篇获一等奖,1篇获二等奖。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凝聚力。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注重培养监督员的职业道德。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各党支部和工会、团委积极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在建所一周年之际,举办了“我爱监督所,我爱卫生监督工作”演讲会,很多老同志带头上台抒发了对监督所的热爱之情。组织团员青年祭扫烈士墓、无偿义务献血等活动。目前,全所职工爱岗、敬业、团结、奉献之情蔚然成风,“一切从工作出发,一切以工作为重”已成为全所职工的共识和处理问题的准则。全所有9名同志向党组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一”前夕,2名同志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3名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开展权力观教育,端正行业作风。根据省委决定和省卫生厅《开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2016年7至8月,在全所科以上干部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8月下旬,进行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答题测试,测试成绩平均达90分以上。9月初,所党委向各党支部、各科室下发了征求意见表,向全所职工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解决的措施。通过权力观教育,使行业作风有了进一步好转,在厅纪检组组织的行风评议中得到好评。

狠抓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所党委成员认真学习了省卫生厅党组制定下发的党委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了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较好的完成了办公楼维修,办公家具采购,人才录用等项工作。

监督员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即将结束,在所领导和科长的指导帮助下,在同志们的团结协作下,我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在工作、学习和思想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年度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我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严于律己,做好人民公仆。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我树立了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遵守职业纪律,强化职业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卫生监督员十不准》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虚心接受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民意,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参加了“如何做好卫生监督员”的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同志的先进事迹,并结合工作实际写出心得体会2篇。

能力方面:

在所内开展“做一个合格的公务员”活动中,通过采取集体组织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信访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了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自学《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和参加由**卫生局举办的“全州卫生行政执法培训班”,掌握了基本卫生监督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知识,掌握了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写作规范。通过配合其他科室以及其他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了沟通协调能力,通过日常工作的锻炼和应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勤奋敬业方面:

严格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时间制度,不迟到、早退,不串岗、溜岗,不无故请假;节假日加班、值班无怨言。端正工作态度,工作中无脸难看事难办,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现象。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

工作方面:

服从领导分工安排,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参与完成了学校卫生、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的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完成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94户次;参与“20xx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行动、学校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苏丹红辣椒制品、餐饮业食品卫生大检查、**国际旅游节**分会场、儿童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情况抽检、国庆中秋食品安全保障、学校食品卫生整治”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完成上报工作总结10余篇。参与完成重大活动和重要贵宾接待卫生监督任务10次共26个工作日。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抽检任务、现场检测和采样任务,参与完成餐具采样159件;参与对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8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采集空气粉尘样品150份,采集生产性噪音样品156份。参与完成了州级直管10家医疗单位和**县医院放射工作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测,共完成检测点145个。另外,配合工商、药监进行市场联合检查行动;配合农牧局进行“国庆节”期间畜产品市场卫生安全检查;配合完成州、市畜牧站组织的“病奶牛”的扑杀行动。参与“禽流感”期间餐饮业卫生专项检查行动,并到**县进行为期2天的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所进行业务指导,参与下乡指导工作8次4个县。积极参加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参加了“食品安全周”启动仪式,参加了州法制局组织的以“推行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

廉洁自律方面

保持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自警、自省、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好人民公仆。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按“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严格要求自己,执法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更无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的情况发生,无公款吃喝、消费的现象。积极参加献爱心活动,积极向“印度洋地区灾民”、“贫困孕产妇”、“寒窗助学”、“春蕾计划”捐资捐款。

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学习不够。作为公务员队伍和卫生监督队伍的新成员,工作艰巨,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只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才能成为合格的国家公务员。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我将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工作中还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慎重对待每项工作,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强化终身学习的意识,克服和改进不足,为卫生监督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督员工作总结篇三

依照十一运会组委会的要求和省卫生厅及监督所的有关文件精神,10月14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赛区的竞赛场馆及接待酒店进行了卫生监督保证。保证了竞赛场馆,食宿宾馆的卫生及食品安全,有力的保证了运动员、裁判员的健康与安全。圆满的完成了十一运会的卫生监督保证任务。

赛区基本情况

于10月1421日举行。有来自全国15支省市区代表队参与,1赛区竞赛项目。赛区有二项赛事:一是女子艺术体操竞赛。共有队员教练员380人。发生团体和个人全能等3枚金牌;二是男子篮球9名比赛,于10月2528日举行,有来自全国4支省市区代表队参与,共有队员教练员等80人。新闻记者等70人。赛区共接待十一运队员和教练员等530人

接待运动员教练员及新闻记者宾馆7家,2赛区接待酒店及场馆。赛区涉及使用竞赛场馆一座。其中接待宾馆a级单位4家。4宾馆2家,3宾馆3家卫生监督员年终总结卫生监督员年终总结。

市卫生监督所集中力量,3参与卫生监督队伍。为保证十一运会卫生安全。集中人员,全力以赴保证十一运会的卫生平安。并抽调德城区卫生监督所人员空虚卫生监督队伍。全市共出动监督员80人,抽调车辆18部,专门用于全运会的卫生监督保证。

卫生监督保证开展情况提前介入。保证十一运赛区的卫生平安全面达标高度重视,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保证组织和制度。为做好十一运卫生监督保证工作,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2月26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全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要点》德卫监1号中对做好十一运卫生监督保证工作进行了安排安排。6月20日,市所制定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区赛事公共卫生监督保证工作方案》德卫监综函9号、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区赛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预案》德卫监综函10号。成立了卫生监督保证专家组,下设食品卫生组、公共场所卫生组、生活饮用水卫生组、化学中毒处置组、放射卫生组5个小组;成立了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队,以所长任总队长,下设食品卫生应急处置一队、食品卫生应急处置二队、公共场所卫生应急处置队、生活饮用水卫生应急处置队、化学中毒应急处置队、放射卫生应急处置队6个小队。及时修订完善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了应急演练方案和操作手册。

重点整治,2全面检查。全面提升十一运会公共卫生水平。自上半年开始,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和省专项整治、健康产品抽检活动等工作。城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卫生监督检查活动。3月中下旬,市所分三批召开了餐饮单位及“五小行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培训工作会议,计270余家市管餐饮单位及“五小行业”310余名负责人参与了会议,有关餐饮单位及“五小行业”积极签订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平安责任许诺书》260余份。市所根据餐饮单位及“五小行业”特点,印制了餐饮单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卫生平安要求》等8种明白纸,计8000余份免费发放给相关业户。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及“五小行业”督导检查力度,严格依照创卫规范和卫生要求,共出动卫生监督员528人次、车辆298台次,检查餐饮业及“五小行业”848家,抽检食品、生活饮开展公共场所监测20家。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用水46份。并进行了验收。

结合省的统一部署,依照十一运会的卫生监督保证要求。所强化了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学校卫生美容美发等专项卫生整治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600余人次,车辆656台次,重点整治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3个区域,检查单位1546余家,给予行政处罚15家,责令改正90家,警告146家。没收不合格食品33公斤。抽检各类样品159份。同时,以定点医院为重点对市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并对十一运会场馆、定点宾馆及其周边加强了病媒生物监测。

组织开展了十一运会专项食品平安专项监督检查,3针对定点接待宾馆和场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自5月开始。督促接待单位、赛区周边食品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原辅料、用品用具进货验收、台帐备查和企业自检制度,对大宗食品、原辅料、用品用具实行定点供应,强化接待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意识,确保公共卫生平安。美丽华大酒店等4家十一运会接待单位装置了食品平安管理软件系统,实现了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单位的网上监管。市于9月27日起实行每日卫生监督保证工作情况动态上报,实现了工作随时掌握、问题及时纠正的效果。9月份,十一运赛区组委会、市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所多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美丽美丽华等7家十一运接待单位和场馆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无热力消毒设施、电子台帐填报不及时、饮用水防护设施不完备、楼层消毒间无消毒柜、猪羊牛肉制品等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留样冰箱冰柜缺乏、客房蟑螂密度大等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保证了问题的圆满解决。

全运会前期,通过以上工作。经过一系列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市区餐饮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特别是十一运定点接待酒店和竞赛场馆全部达到有关卫生要求。竞赛场馆和接待酒店领导对十一运接待高度重视,其许可证件齐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服务人员责任明确,酒店基本卫生条件良好,从原料进货到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完善,全面达到十一运接待标准。所对7个接待宾馆和竞赛场馆分别派出2名监督员进驻,竞赛期间。进行全天候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市监督所成立了以分管所长为组长的督导检查组在竞赛期间每天到各单位进行巡回检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不得使用。驻会监督员每天对酒店的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所有的进货原料全部建立了台账。美丽华等4家酒店同时填报了电子台账。均填报齐全及时。1每天对所进原料及索证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进货原料4700多种。其中对猪、牛、羊肉及制品进行重点检查并采样封存。要求进货原料检测演讲和动检证明等索证资料齐全。对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检测演讲要求必需有瘦肉精检测项目。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污染事件。对查出的驴肉等17种原料无检测演讲或检测项目不全的原料全部退回供应商。

监督员对菜食逐项审查。对禁用或慎用的菜品不得审批,2每天对菜食谱进行严格审查。酒店提前一天向监督员提供运动员及教练员菜食谱。对凉菜要求酒店严格制作过程。菜谱审查合格后并由店方和监督员签字各保存一份。菜谱不得更改,如需变化必需经监督员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如国际风都酒店有一次擅自为运动员添加地方特产驴肉,监督员发现后全部予以撤席,并对酒店进行了警告处分。竞赛期间留样冰箱有监督员管理。共审查菜品10800份,对每餐菜品和面食进行48小时留样。留样9500份。

监督员每天对蔬菜、肉类等进行快速监测。共监测蔬菜、肉类农药残留和亚硝酸盐800份,3加强接待酒店生鲜原料及食品加工过程监测。竞赛期间。均合格。食品工具和从业人员手表面等洁净度监测420份,均合格。对冰柜和冰箱外表温度测定150件,全部合格。

对餐具及用品进行消毒,4做好酒店餐具及就餐场所的消毒管理。6家接待酒店全部使用热力消毒。每天有详细的消毒记录。监督员每天对消毒情况进行采样,并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共采样监测700份,合格率100%同时,清洁工每餐后对就餐场所进行清扫和消毒,保证就餐场所卫生干净,坚持空气流通。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6家接待酒店严格管理,5加强客房及水源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竞赛期间。要求客房坚持整洁卫生,床单、枕巾等用品一天一换一消毒,室内空气坚持新鲜流通,客房上水果严格清洗消毒制度。监督员每天对客房用品消毒情况进行采样,采样检测860份,合格率100%加强了供水的管理,要求酒店派专人管理供水系统,严防水源受污染或投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每天对水质进行快速检测,共检测90份,合格率100%同时我加强了酒店内洗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为此,6严格竞赛场馆卫生管理。赛区竞赛场馆是新投入使用。监督员对场馆的微小气候和水源每天进行监测。微小气候检测项目包括:甲醛、温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卫生指标等,共检测40点,合格率100%水源检测项目包括:ph值、菌落总数、硬度、余氯含量、亚硝酸盐含量等,共检测35份,合格率100%

赛区未发生食物中毒和客人投诉情况,7十一运期间。也未发现其他疾病。

经验体会及发现的问题

赛事少。但我卫生监督保证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十一运赛区虽然时间短。统一领导,集中精力,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卫生监督保证任务。为开展大型卫生监督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责任明确。自明确十一运赛区任务后,1领导重视。市即把卫生监督保证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上到市委市府领导下到市监督所领导都认真对待,高度重视。把这次卫生监督保证当作一次政治任务来抓。赛区组委会成立了专门的卫生监督保证组。市卫生局、监督所成立了专门的卫生监督保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印发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和组织纪律制度。明确了领导人的管理职责和监督员职能责任。市所和各接待酒店签订了责任状,各监督员向市所签订了卫生监督保证责任保证书。市卫生局、监督所主要领导人各阶段都组织召开监督人员会议协调和部署任务,并多次到现场指导检查卫生监督工作。市所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拿出50万元配备了三套快速检测和实验设备仪器,保证接待酒店的现场检测。

每2名监督员承当1所宾馆或场馆的卫生监督保证。监督员向市所签订了责任许诺书,2监督员高度的责任心和过硬的业务技术能力是十一运卫生平安保证的基础。为保证赛区卫生监督保证工作卫生监督员年终总结工作总结。监督员又与酒店或场馆签订责任书。这就明确了监督员的责任,大大提高了监督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监督员在赛区对负责的酒店按食品平安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协助指导酒店逐项逐项的整改,监督员在业务技术指导上下功夫,保证了酒店在竞赛前全面达标。竞赛期间,监督员白昼黑夜住在酒店,按监督程序任务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量。监督员大胆负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排除任何卫生平安隐患。这次卫生监督保证过程中,从早期的准备到结束时间长,任务重,责任大。监督员心理压力非常大,有不少监督员生病仍工作在现场,监督员驻会期间10多天不能回家,克服了好多生活和家庭中的困难,监督员付出了辛勤劳动和汗水,但监督员无怨无悔。保证了赛区卫生监督工作的圆满完成。体现了市卫生监督队伍过硬的业务水平和高度的责任心。

但继续执法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不理直气壮。十一运卫生监督保证过程中,3卫生监督队伍在食品平安监管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监督管理中的不少问题,呈现了卫生平安监管空白或监管不到位现象。例如酒店进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均索不到含瘦肉精检测项目的检测演讲。从产品出厂到销售环节均未有含瘦肉精检测项目的检测演讲书。这个问题有关监管部门意识不到或根本没有管理过。按《食品平安法》规定监管部门都蔬于管理,或各个监管衔接不完善。甚至出现个别部门推脱责任现象。同时也流露出有关监管部门对业务不熟悉的现象。

对餐饮单位的监督违法行为的奖励格外慎重。食品平安法》中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酒店方也知道卫生部门没有执法权。目前,十一运卫生监督保证过程中。卫生部门临时性代管,执行奖励不能理直气壮。同时,监督员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多惹麻烦。由此看来,食品平安法》实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对接待酒店内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浴和生活饮用水进行了监督管理。随着《食品平安法》出台,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重道远。十一运会卫生监督保证过程中。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以往靠食品卫生监督带动公共场所管理的执法方式随之消失

酒店与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有待实践检验。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用起来有些滞后,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范围和职能,奖励力度尚不足。对于“五小行业”卫生管理更将困难。因此,今后开展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

监督员工作总结篇四

xx年我从复员军人来到建设局“企管站”工作。新的环境新的起点也给我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近三个月的工作以来在局领导的关怀下,在全站员工的帮助下,与学习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企管站”是建设企业管理和建设安全监督的综合部门。让我知道做为“企管站”的一名建设安全监督员的重要性。在以后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政治上认真学习党的十x大精神,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把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其它新鲜的知识结合起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自己,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在思想上加强学习提高理论和业务素养。要坚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作为提高政治信念、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三、“企管站”是建设施工企业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部门,对建设各方面的能力和知识都要掌握。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首先用理论武装头脑。我要积极参加局里站里组织的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来充实自己。认真学习建设安全监督的文件、书籍。在学习过程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业务能力。

四、在工作中重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地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讲奉献,讲正气,以诚待人。虚心向老同志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坚持做事和做人原则,努力做好日常工作。不怕吃苦,主动找事干,做到“眼勤、嘴勤、手勤”。

五、在和同事们的关系、处事上要做到和谐、友爱,工作气氛融洽配合默契互相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全面认真落实以上几点。

在新的环境下我要戒骄戒躁发扬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为我所热爱的这个集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监督员工作总结篇五

本人自**年9月1日参加工作至今,一年零四个月的实习时间已结束。回溯十六个月的实习过程,在中支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六个月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六个月短暂又充实的实习使我真正体会到一个保险工作者的辛苦,乐趣和责任。由于自己来的较晚,和其他同事还有一定差距。但我一定会加快脚步跟上来,并超过他们。

一年多以来,我把学习期分为了三个阶段:熟悉环境、熟悉工作、习惯工作环境和压力及掌握业务知识。

在每个阶段中都使我我收获良多。

第一个阶段:刚到县公司的前几天非常难熬:不认识人、不熟悉工作、最难捱的是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在这种境况下,使我学会了承受工作高压下如何缓解自己,如何和同事交流学习。那一刻起,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查勘员。说起来,做一名查勘员容易,但要做一名优秀的查勘员就难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从小事学起,从点滴做起。我相信,成之道,唯有恒,因为坚守信念,所以终会有高度。

第二个阶段: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职能,学习业务 新系统,如何做,怎样做。查勘和定损都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存在的,包括损失的真实性,损失的实际程度,维修或赔偿的程度等多个方面,查勘和定损都是理赔工作中的重点,适合事故的查勘和定损通常能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也为客户迅速快捷的得到赔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查勘与定损是车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三个阶段:真正的把自己融入进工作之中,能够独立查勘,定损,使用系统以及与客户沟通。

由一个车险查勘定损的门外汉,变成了能够独立工作的查勘员。本人较好地完成了实习期工作目标。

在玉溪太保工作,自己认为自己的处事风格,工作态度,完全对得起天地,对得起任何一个客户,对得起自己的公牌,更加对得起自己的代码。在此,我首先感谢我的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进入玉溪太保的平台,同时也感谢太保的领导,给予了我进入玉溪太保工作的机会,没有这两者,可能我今天也没有在这里写工作总结的机会,因此,我从心底里感谢您们!但是,我更需要感谢的,是曾经教导过我的各位老师傅:朱师、杨师、潘师、陶师、施师、……没有他们的耐心教导,就算我有在玉溪太保的机会,也没有今天的成绩,人不学不成器,刀不磨不锋利,如果没有他们默默的指导与支持,再锋利的刀韧也因时光的流失与岁月的冲刷而生锈,最终成为一堆废铁!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父母给予了我生存的机会,他们却给了我事业发展的动力,谁轻谁重,缺一不可!因此,我在这里,再次表示我对他们的感谢,希望他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下面将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查勘员我觉得除了查勘,定损这些技术外,如何与客户沟通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今后工作学习需要努力的方向。不同的情况如何说话,才会有更好的结果,能为公司节省更多的赔款又能让保户明了保险的真谛和实惠。我觉得这才是第一位的,所以我认为今后在工作中应该更好的学习语言艺术。工作中,很多时候,自己也实话实说,直话直说,或者,这个也是个人的一大缺点,因为很多时候,因为经验不足,所站的角度不对,说出来的话语,往往因欠缺周全考虑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个人认为,这些日子过来,自己也没有因这个缺点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只能说:让时间证明一切,敢于正视自己的人,有改正缺点的勇气。公务员之家从事查勘工作,是一份非常辛苦的工作,尤其是在中支,案子多是一个问题,但是业务与理赔相关联,这个是难以取舍的问题,因为查勘才是我们的工作,业务并不是我考虑的问题,刚刚开始,个人也是这样认为的,随着逐步的开展工作,个人才慢慢体会到当中的关系,因此,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也非常小心,尤其是面对大客户,从来不敢瞒报,程序该怎样,就怎样去做,从来没有为难客户。我想,是男人就应该不怕苦不怕累,工作中的困难,也应该勇敢去做,哪怕做错了,学了经验之余,还学了做人的道理,也是值得的!偶而的被投诉也是我与客户沟通出了问题,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注意改正。我们看似是做售后服务,实际战斗在业务一线,唯有努力。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才能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二、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品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了解了自己的工作性质,让我知道了自己岗位的责任,我们查勘员能单独出勤是赢得了分管领导的信任,代表公司做好客户服务的窗口岗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查勘员,但我深知,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我们。

第15篇:监督员工作总结

监督员体系运行总结报告

自本检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2010年12月6日建立以来,本人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有关监督员的职责要求,对本中心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了监督,现将监督方面的工作情况作如下小结并上报管理评审: 1.对检测人员及操作的监督

对检测人员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要求进行检测实施了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理解不透、掌握不牢等问题,组织了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检测人员按相应的标准、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并形成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的记录。对新进人员进行了重点监督,监督其对于本中心规章制度、作业文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性能等方面的熟悉程度,监督其仪器操作、原始记录的填写是否规范,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2.对仪器设备的监督

确保仪器设备功能正常,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使用、维修、保养有记录;新购、长期未使用或维修过的仪器设备的能正常使用;监督仪器的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按计划实施;仪器的使用状态满足检测需要;仪器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3.对样品的监督

监督样品的准备或制备活动是否符合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监督样品的标识、试验状态标识是否规范,监督检测样品的交接、保管和留样是否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出纠正,并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验证。 4.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监督

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按照《设施和环境条件一览表》的要求,确保其检测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测量结果和仪器设备精度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检测区布局确保不能有相互间干扰、影响,对涉及危险、安全及特殊要求的实验区,确保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和必要的警示。 5.对检测结果的监督

确保本中心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地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报告的规范性,编制、审核、签发、修改、存档、借阅等各个环节均按照《结果报告管理程序》执行。报告的内容满足客户需求的全部信息;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计算数据正确、必要时检查有关不确定度分析的准确性;确保检验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对其它方面的监督

确保样品、技术资料、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保密要求得以贯彻实施,确保本中心全体人员遵守《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的全部规定;监督员工是否有违背自律、公正行为和诚实性准则、质量方针的情况,一旦发现及时对进行其培训教育、批评帮助。

监督安全环保员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品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执行;监督检测人员在进行试验操作时,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持证上岗,不得违规操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员应按照作业指导书中规定,启动应急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参考标准、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的控制,确保在使用时具备规定的计量特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可靠、准确。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般不符合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对不符合的严重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评价,提出处置意见,明确纠正和纠正措施要求,对不符合工作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证实所采取的措施已消除了产生不符合工作的因素,通知相关部门恢复工作,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过程中的潜在的不符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监督员:张玉霞

2011年4月25日

第16篇: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竞争上岗演讲稿

各位领导、前辈们、兄弟姐妹们,大家好:

首先,衷心的感谢组织上给我这次难得的机会,出发,无所谓先后,登顶,无所谓高低,探寻,无所谓昼夜。虚心学习,经受磨练,增长见识,才是我参加这次竞争的出发点。今天,在这里我竞争的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的职位。

我是08年2月正式加入到市院这个大家庭中来的,一直在公诉科工作,同时兼任市院团支部副书记,在今年4月至今被抽调到市信访局学习。在市院工作的四年间,我先后获得了崇左市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奥运礼仪知识竞赛三等奖,市院首届论辩赛最佳辩手等各类奖项。同时也作为队员参加了两次全区公诉的论辩赛。

这次竞争,我认为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虚心好学、拼搏进取。我本着“干一行、爱一行”的理念,掌握了相关业务知识,很快成为科里的重要战斗力。几年来协助主诉官参与办案70余件,同时完成科里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任务,并且积极的完成了各类调研任务。特别是今年在已经抽调到市信访局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请缨帮助完成科里的调研任务。同时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不忘读书,不断地丰富和充实自己。像近期我刚读完了郎咸平的《无奈》、《困难》以及金一南少将的《苦难辉煌》等几本书,对现在社会经济和思想政治又有了更新的了解。

二是吃苦耐劳、默默奉献。我的爷爷是老红军,奶奶和

1外公外婆也都是老革命,父母亲也全是军人,从小我就被教导令行禁止,领导过我的科长都知道我对上级从不搞对抗,只要是领导的意图,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任何任务。其实大家都知道公诉科很忙,特别是前段时间又案多人少,但是在座的各位应该很少见过我愁眉苦脸的抱怨,见到的都是我乐观的笑脸。非但如此,我还始终加强着科室和团支部的信息工作,如我市的抗诉工作、青年文明号的活动等信息多次被公诉人、检察日报和正义网等媒体采用,内网信息更是多达20余篇。

三是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刘明忠书记借调到区院期间负责团支部的工作以来,开展了大量的青年工作,有声有色,例如法制宣传、廉政教育、拓展训练等。特别是在今年我抽调到市信访局期间仍然兼顾着市院的青年工作,在院领导的重视下、在控申科李淑蓉科长的大力支持下,使我院控申科荣获了全区检察系统市分院一级第一家青年文明号。使我院在全市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我们一鼓作气,加强了团支部和青年文明号的各项活动,如今,我院的青年工作可以说在市里是名声在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各个单位都争相与我院开展各项活动。现在,团市委有什么重大活动或者小范围的重要会议,没有哪一次是不先通知我们检察院的。

四是具有丰富的综合工作经验。我一毕业就是到最基层

的乡政府工作,深知社会民生,熟悉各种公文事务和迎检材料,当时我在乡政府做了两年的年终材料,每年都有七八本书的台账,现在都还留着,都这么厚,颇为壮观!而且第一年做材料就帮助当时的乡综治办拿到了多年来从未获得的三等奖。现在,院里又派我去市信访局工作长达半年之久,使我又接触了党委政府中所谓“天下第一难”的信访工作,在每天不停的接访和处理各类信访材料的锻炼下,我又有了长足的进步。

如果在这次竞聘中,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们的信任,我将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下是我任职后的一些初步想法:

一是尽快完成“两个转变”。即完成由独立工作向组织协调的转变,由“领导交办、办就办好”向“怎么去办,怎么办好”的转变。当好领导参谋,积极为领导献计献策,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

二是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紧跟时代步伐,增强驾驭工作的本领。同时将年轻干部“活与新”的特点贯穿到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中,做到“多理解尊重、少埋怨是非,多责己喻人、少横眉冷对,多将心比心、少冷漠无情”。

三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管理和工作理念。根据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助领导搞好制度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做到

以人为本,同大家一起在比学赶帮中全面发展。同时将人监办的工作和我院的青年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让我院的青年检察人员更熟悉和认知这项工作。

四是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我之前就一直关注和思考着人监办的工作,例如:从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来看,其中有个比较具体的工作就是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由此规定,我觉得副主任的一项具体工作就是要致力于加强监督员和被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好双方的关系,让监督行之有效同时又行之有度。

总的来说,我一直认为我们的工作不可能不会干,只有不想干。

这几年来,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领导和同志们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与帮助,特别是我公诉科的三任科长和我的师傅黄东基教会了我很多,今天我能站在这里我再次向各位表示忠心的感谢!

梁启超说:“男儿志兮天下事,但有进兮不有止!” 如能承蒙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让我走上责任更大的工作岗位,不论前面是地雷阵、还是刀山火海,我都勇往直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第17篇:浅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

浅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

我市《依法治市纲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再一次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深刻的正当程序基础,体现了司法参与、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和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如: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笔者结合个案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商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7日18时40分左右,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村民雷波驾驶川A9033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运煤从内江市资中县楠木寺驶往遂宁市射洪县,当车行至安岳县天马乡境内S206线22km+600m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时,因严重超载和操作不当,该车驶出道路左侧撞倒道路外养蜂人搭建的简易工棚,造成简易工棚内的李某某、吴某某、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重伤,驾驶员雷某受轻伤,该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诉部门审查后,拟对林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作存疑不诉处理,并依程序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在审阅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了反渎和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后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案件承办人逐个进行了答疑,之后在检察人员和承办人全部回避的情况下,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并在监督表决意见书上签署了表决意见:同意检察院公诉部门拟作存疑不诉的监督评议意见。

该案经安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重大损失,经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虽然林对此予以否认,但据有关证据可以认定此情节属实,据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微罪不诉处理,并上报资阳市院审批。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同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的意见,要求做好人民监督员的说理工作。

从此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没有确定力和强制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效力也仅仅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实质上最终的处理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因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意见的效力问题亟待完善。

二、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的事实情况,承办人员、程序进程与拟处理的结果主要是依赖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时、起诉时对案件一无所知,评议中依靠承办人的汇报了解案情,缺乏主动监督的平台,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是监督权缺乏有效性。一是监督意见不具刚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检委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规定》规定: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是否得到采纳,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其制约性明显不够充分。二是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受限。实践中,多数人民监督员可能还是法律知识不熟悉,案件的承办人是办理案件的主体,长期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的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导致对案件带有一些倾向性的阐述,人民监督员专业性不强,监督底气不足,因此只能在检察院讨论案件时扮演哼哈二将的角色,导致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不当影响。这种由监督客体审查监督主体意见的做法,使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三是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缺乏。人民监督员体现的是平民化、代表性、民主性但同时又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修养,但有个别人民监督员自任职以来由于工作繁忙,从没参加过检察机关组织的活动,履职时间没保障,履职条件受限,导致履职能力也得不到提高。

3、是监督经费得不到保证。各地检察机关时大都将活动经费列入了业务经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可实践中,基层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规定,每年向财政打报告争取这笔经费,往往是半年了经费才好不容易到帐,并且,每年财政经费都呈递增趋势,可人民监督员经费年年批下来后却丝毫不给递增。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

三、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立法完善的思考

1、知情权保障机制

要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案情的全面准确的掌握.一是要将侦查阶段全部的案卷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阅卷,使人民监督员能够获取第一手原始资料,改变人民监督员被动听审的做法,增加查阅侦查卷宗的权力,主动参与执法检查活动的权力等等。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儿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建立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人民监督员的履行监督权的保障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不履行职责规制与惩戒。一是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独立监督权保障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三是监督权绩效机制。人民监督员履职,要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罢免,对其任期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跟踪,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对任期内长期不履职和不能履职的可进行劝退,免去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以确保监督权行使的实效性。

3、人身权保障机制

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进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应从立法上或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规定将各地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作者通讯地址: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50)

第18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思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2010年

度工作思路

2010年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要根据高检院、省院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政法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不断强化全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自身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为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以促进执法公信力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2010年,高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落实省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省、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继续坚持“三个公开”的做法,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级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上级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省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各市州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各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情况登记卡》。各地监督的案件,应每季度向省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送监督情况季报表。省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全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登记工作。因系统设计的疏漏,已登记的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与第一届人民监督员的相关数据难以从系统中区分开来。省院监督办将协助办公室统计科对全省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手工分类汇总,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方圆·人民监督员专刊》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加强与有关软件开发人员的协作,加快电子检务系统的软件开发。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鼓励各市州分院和基层院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编印《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省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着手编印《人民监督员手册》,收录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省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高检院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关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报中央审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让广大干警、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2、深化理论研究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级院如何适应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不服逮捕案件监督的新形势,完善监督程序;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性,扩大“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等等。

3、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与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19篇: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虽然现行制度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但这仅仅是一种“软性”监督,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的刚性程序规定。因此,还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

督意见后,对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与监督意见不一致时,要求有关机关复议或复核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与获得报酬权。从性质上来看,此两种权利均属于人民监督员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外在保障性权利。人民自由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其监督活动和监督言论受到保护的权利。获得报酬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监督活动,有要求从相关部门获得劳动报酬和误工补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五章已对相关权利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情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的事实情况、承办人员、程序进程与拟处理的结果主要是依赖检察机关的通知,缺乏主动监督的平台,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是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汇报案件的承办人是办理案件的主体,长期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的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导致对案件带有一些倾向性的阐述,导致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不当影响。二是当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音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仍以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为准,这种由监督客体审查监督主体意

见的做法,使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三是在目前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过程中,往班出现有些人民监督员无法正常保证参与监督的时间。如有的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没有参加一次案件的监督,有的人民监督员因为自身的工作性质,难以保证完整地对一件案件进行监督,导致监督权虚置。

三是监督经费得不到保证。试点工作时,各地检察机关大都将活动经费列入了业务经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此种做法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

三、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立法完善的思考

1、知情权保障机制

构建知情保障机制可从构建定期通报机制、监督权利告知机制、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联系机制等方面入手,同时要强化和规范现有规范制度中已规定的承办人介绍和回答问题的程序。一是构建定期通报机制。人员监督员工作试行阶段,各地检察机关不同程度作了一些有宜探索。笔者认为通报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设定。但应具体规定通报的内容,对自侦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信息、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作出结论的分析意见材料等都应纳入通报范围。二是构建监督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

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应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构建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监督权保障机制包括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干涉与阻挠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行为的规制与惩戒。一是构建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构建独立监督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

3、人身权保障机制

可参照对人大代表人身保障的相关规定,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

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设立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应明确规定将各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实到实处。二是设立人民监督工作补助机制。对实际支出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四十条,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所支出的费用,检察机关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可参加本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执行。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第20篇: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 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信访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 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 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玩忽职守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起诉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

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四、加强监督宣传 透明监督效果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的一项改革创新之举,为了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我院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情况以简报、信息等形式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部门及时通报,赢得关心、支持和帮助;二是高检公开报道后在市区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宣传站,散发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三是在本院开辟人民监督员制度宣传专栏,介绍人民监督员职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向被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宣布逮捕决定24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服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对不服的立即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五是与新闻媒体协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在新闻媒体刊登人民监督员制度报道30多条。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12家中央新闻媒体,组成强大的新闻采访团,对我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采访报道。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尤其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两年来,我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5人,其中大案29人,要案5人,办案质量大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100%,尤其是对原区政府助理调研员、交通局局长王铁庆受贿20余万元案、XX市计生委原主任白劲斌、宋辉光等四人涉嫌受贿69万元窝案、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原局长王立本等5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窝案的成功侦破,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受到领导和群众的称赞。查办职务犯罪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严格按照案件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认真积极的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建议,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真心为人民服务,严格公正执法,为建设样板区做出新贡献。

二○○五年十一月

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
《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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