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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3 08:34:05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票据贴现

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

商业票据

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1-2]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

票据贴现

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

金融市场体系示意图

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2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3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

商业汇票

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

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5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

贷款

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 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4]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站上显示:“银行承

中国农业银行

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6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分析一 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7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

贴现

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8自贴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

理财 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9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

风险

、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10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推荐第2篇:银行票据贴现所需资料

企业办理银行兑承汇票贴现需提供的资料

1、经年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贷款卡(卡号和密码)和贷款卡回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上年末及最近一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以上资料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且提供原件,下一年度年检后办理贴现时再行提供)

7、委托书(需要经办人的身份证)。

8、与直接前手的购销合同,

9、合同期内的的增值税发票。

购销合同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红色),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红色)。(购销合同日期在前,开出增值税发票日期在后。购销合同金额大于增值税发票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大于汇票金额。合同与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致。)

以上资料均为A4纸复印件。复印清晰。

贴现合同上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贴现凭证上加盖企业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章。

贴现企业在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贴现期限计算:异地汇票到期日加叁天,同城汇票到期日加壹天。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资料

卖出行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身份证、税务登记证、金融机构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

合同、发票、查询书、银承汇票、直贴贴现凭证、转贴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书、直贴贴现凭证、转贴贴现凭证、银承汇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以上资料均为A4纸复印件。复印清晰。

转贴现合同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转贴贴现凭证上加盖银行预留印章。

推荐第3篇: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票据贴现业务

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 2.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 2.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 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1.1.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1.2.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 (贴息额) 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 (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购日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 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4篇: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客户。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办理的条件。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持续、稳定。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合同关系和劳务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以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贴现贷款的金额单笔票面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三)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加点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额=票面金额一贴现利息 第七条 商业汇票承兑行(人)范围

2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 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3 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过时效;注册资本与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2、经办人授权申办授权委托书有无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签字。

3、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二) 资料审查。信贷部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在确定其符合资格要求后,应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同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 (1)合同中的供需双方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及承兑汇票的最后关系人保持一致,且贴现申请人为供货方。

(2)合同上的供需双方印章要复印清晰,合同印章需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上的记载要素要填写齐全。

(4)合同金额要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办理贴现日期应在签定合同期限内,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经营范围。

(5)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有关规定。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要求:

(1)增值税发票必须复印清晰且一般应为第二联复印件。

(2)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4 (4)如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出具贴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表营业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三)票面审查。开户社经办人员对资料已齐全的汇票进行票面初审,主要包括票据的真实性鉴别和票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1、票据的真实性鉴别:一“看”,即看汇票纹印是否清晰、连续,填写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票据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是否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刷,票据号码是否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承兑行的票据是否是从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是否有涂改痕迹,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真实,需要编制密押的是否编制有密押,必要时可借助放大镜检查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看有无更改、起毛等异常现象;二“摸”,即触摸汇票号码区域纸质是否有轻薄、粗糙的感觉;三“照”,即利用鉴别仪照射汇票,检查是否有规定的防伪标识。

2、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字迹填写清楚,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2)票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日期应使用大写。 (3)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填写应符合规定。 (4) 汇票号码不得是公布的被盗号码、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5 (5)商业汇票票面应加盖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汇票专用章及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7)汇票背书应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被背书人可以为出票人,但贴现申请人不能为出票人。

(8)票面或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的,不得进行贴现。

(四)票面复审。开户社票据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根据要求陪同持票人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贴现社委派会计进行复审。复审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内容,对票面要素、签章、防伪标记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初审、复审无误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委派会计分别在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的银行审批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汇票的收存。复审合格的汇票暂由开户社库管员收存并给贴现申请人出具专用收据,库管员对已收存汇票要应严加保管,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再交给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贴现票据的查询。对复审合格的票据,会计部门应根据查询要求及时办理查询验证,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

6 行查询和复查,要求承兑行出具查询查复书。

(一)查询的方法:

1、系统内查询。本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进行查询。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2、跨系统查询。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一般通过指定代理行查询,需要核押的还必须到指定的银行核押。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3、实地查询。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核实,签发行为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必要时,请对方在查询书和汇票之间加盖骑缝章,同时还要与承兑行留存的商业汇票底卡进行全面核对(包括笔迹、经办人签章等),并复印承兑行的底卡。

4、电话复查。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二)查询查复的要求:

1、查询书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商业汇票查询内容应当包括汇票票面基本内容并询问“此商业汇票是否你行(社)签发,有无他行(社)查询,有无挂失止付,有无法院止付通知”,查询书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汇票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票面出现问题(如少经办人员章、小写数字金额前未写人民币符号等)应在查询书上特别注明。

已向承兑行(社)发出汇票传真的,查询书中应注明“已发出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2、查复书应有肯定该汇票为该承兑行(社)签发的字

7 样,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查询书及汇票一致并加盖其业务专用章。

3、在收到查复书时要注意是否答复语句,未收到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准确答复的,应当与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进行联系,取得该汇票底卡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

4、票据查询完毕要在查复书上加盖查询人名章和查询行(社)业务专用章。

5、查复方式不同,对签章的要求也不同。实地验票的,须有承兑行(社)结算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系统内查询的,须盖有查询社的业务公章。

6、查复时间:同城实地查询半天内、系统内异地查询2天内、异地实地查询视路途远近3-5天内查复。

7、查复书应粘贴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三)对于与开户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开户社签定《商业汇票真实性保证书》后,可不必实地查询。

第十二条 贴现的审批和发放:

(一) 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社上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国家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测算该笔贴现的成本,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 审批同意后,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要求申请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社。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填制的贴现凭证、审批表等资料,审核后即办理转帐手续。同时收回开出的票据

8 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后期管理

(一)发出已贴现通知书。贴现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两日内用挂号信向承兑行发出“票据已贴现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二)已贴现票据应按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入库保管,保险柜钥匙双人保管,双人开启,双人关闭;定期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会计部门票据管理员建立贴现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员每周与票据管理员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信贷管理部门每月牵头全面核对一次并详细登记核对情况。

(四)、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通知票据贴现申请人,查帐假票线索,写出票据办理过程。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破。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如发现有被公示催告的,信贷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维护信用社合法权利。

(四)、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不慎丧失,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

48、49条规定办理。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汇票丧失后),信用社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满后,信用社应主动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有关公示催告信息的收集和登录工作,及时将公示催告信息转送信用社。定

9 期、不定期对贴现业务(包括票据真伪、贴现资料、贴现额、利息、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对已贴现的汇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防被盗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妥善保管贴现档案。贴现档案资料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已贴现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应按顺序保管,并预留一套复印件,以备进一步融资需要。

第十五条 到期收款。

(一)汇票到期前,由会计部门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提前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2-3天;异地提前5-7天发出),要求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当日将款汇出。发出托收通知后进行电话跟踪,如对方未收到凭证,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邮寄凭证。由于邮政部门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时,应与其协商,要求赔偿损失。

(二)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社)的拒付电话或退票有关证明书时,应对拒付款事由进行审查,看是否合理,并报主管领导,先同承兑行(社)协商解决,协商情况应及时记录。如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信用社应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也可同时向汇票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票据逾期的处理。

(一)票据逾期标准:异地汇票到期后5日内、同城汇

10 票到期后2日内票款仍不能划回即视为逾期,进入催收程序。

(二)逾期罚息标准:承兑行拖延付款,同城超出2天,异地超出5天的,按逾期天数收取罚息。其中,对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付款的承兑行(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赔偿金;对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票款的承兑行,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赔偿金。

(三)逾期后的催收工作

1、公函催收。电话询问之后,以挂号信形式向承兑行(社)发出催收公函,7日后若票款仍未收回,应再次发出催收公函。催收公函发出后即应做好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报信贷管理部门。

2、电话催收每周至少催问2次以上,并在“逾期票据电话催收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3、上门催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上门催收。 (1)发生诉讼纠纷的;

(2)发生结算纠纷,电话协商不能解决的;

(3)贴现票据外省市15天以上,本省逾期10天以上、本市逾期5天以上的;

(4)电话询问感觉对方无付款诚意的。

上门向承兑行(社)催收票款或罚息,应要求承兑行(社)在《催收(赔付)通知书》上签章,或出具拒付理由书。

4、向其上级行(社)反映。对承兑行(社)故意拖延、无理拒付,应及时向其向上级报告,请求答复。如仍不能解决,再向上级行(社)反映。

5、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向承兑行(社)和其上级交涉达不到目的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协商解决。

6、依法追索。如协商不能解决,或已形成诉讼纠纷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行使前手追索权。贴现社(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作为贴现人的前手进行追索。

8、信用社收到付款人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有存款的,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收。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四)登记台帐、统计有关数据。会计结算部门每周将逾期票据、同一承兑行(社)应收罚息的情况统计汇总成表,并于每周一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贴现票据逾期及收回情况统计表和应收罚息及收回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转贴现的操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即票据转卖,反之为票据转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应为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范围。 第十九条 转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转贴现的期限,从办理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二)转贴现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交易

12 双方自主商定。

(三)转贴现的单笔票面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实付金额的计算参照贴现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转卖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转卖的前期准备:

(一) 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二) 商业汇票真实性查复书;

(三) 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复印件;

(四) 将商业汇票作成背书。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整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票据转卖材料进行整理,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二)按拟转卖票据的票面要素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并填写商业汇票借用清单一式二份,向会计部门办理借票手续;

(三)填写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一式二份;

(四)根据票据逐笔填写票据转卖凭证;

(五)商业汇票及复印件、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票据转卖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承兑汇票相应的交易合同与增殖税发票复印件按顺序分别归类整理,准备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票据人员在填写好转卖清单后,填写《转卖业务申请审批表》,由信用社负责人签字,报联社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 资料的申报与办理

(一)填写票据转卖申请书一式二份,随归类整理的票

13 据及相关资料送交票据购买行;

(二)与购买行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对资料的有关情况做出解释;

(三)转卖资料经购买行审查、审批后,计算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转贴现凭证;

(四) 与购买行签订《转贴现协议书》;

(五) 经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六) 买行不同意受理的票据,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带 回。

第二十四条 票据转卖必须实行双人操作,注意行中保密,防止丢失、被抢、被骗和办理过程中被掉包的情况发生,以保障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节 转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社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见附件二);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申请人应在第一联处加盖在当地人民银行预留印鉴);

3、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全套资料;

A、经申请行背书的商业汇票及正、反面复印件。 B、已办理贴现的凭证或从其前手转入票据时开具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C、汇票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14 货运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汇票合法性的俩证。

4、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第一次办理)。

5、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转买业务其他操作事项可参照贴现业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买业务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我社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社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社签字《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并承诺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再贴现的前期准备

(一) 整理、登记再贴现资料。包括

1、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2、商业汇票及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或相关发票复印件;

5、再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填写再贴现申请报告单(一份资料填写一份报告单);

(三)填写再贴现申请书(一份二份),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商业汇票借用手续,从会计部门借出票据,并将票据作成背书,准备申请。

第三十条 再贴现材料的报送。

(一) 将准备好的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 接受人民银行业务专管员的材料审查;

(三)对审查不符合再贴现手续的票据和材料带回,并分别归还有关部门,做好票据出入库交接登记,注明票据、材料退回原因。

第三十一条 办理再贴现手续。接人民银行审批情况通知后,填写再贴现凭证,核对应付利息和实收金额,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资金入帐手续;将再贴现收账通知交会计结算部门记账;清单交会计部门人员在贴现总账上进行标示。

第三十二条 再贴现其他有关事项比照本办法第三章《转贴现转卖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

16 社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贴现凭证

2、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3、商业汇票查询书

4、商业汇票查复书

5、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

6、商业汇票贴现审批书

7、催收公函(A)

8、催收赔付通知书

9、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1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

推荐第5篇: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 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 承 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辖内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上列商业银行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 贴 现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第四章 再贴现

第二十五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三、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 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授权:

一、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二、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三、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四、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第三十四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有关商业汇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授权窗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到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贴现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更多内容请访问: 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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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

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九、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十、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一、信贷台账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账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推荐第7篇: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各类玩法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各类玩法

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达到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但是,信贷调控使得传统的票据业务受到约束,为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而衍生的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创新”成为票据市场的主战场,其主要模式有农信模式、信托模式和券商资管模式等。

近年来,随着票据业务的迅猛发展,票据市场融资性票据泛滥、掮客活跃、承兑与贴现供需失衡、票据表外循环现象严重,商业银行以“创新”票据业务来逃避信贷规模监管等问题,对票据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埋藏了隐患,提高了票据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虽然出现上述问题的因素很多,但是商业银行票据监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核心根源,亟需进一步关注并加以调整。

票据转贴业务“创新”:花样百出

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后,票据市场迎来了大发展,2009年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量超过10万亿元,累积贴现额超过20万亿元,相对于2008年分别增长71.85%和41.38%,到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达到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但是,随之而来的信贷调控使得传统的票据业务受到约束,为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而衍生的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创新”成为票据市场的主战场,其主要模式有:

农信社模式 按照新会计准则,银行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分别记录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下。由于河南、东北等地的农信社沿用老的会计记账方法,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作区分。具体而言,首先商业银行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商业银行再从农信社做买入返售。

虽然票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但因该票据未来由农信社买断或回购,按照现行会计规则,该类票据属于买入返售的同业资产,可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成功”的将贴现资产转为同业资产,为银行腾出了信贷额度的空间。从农信社的会计科目来看,回购与卖断同属一个会计科目,自身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变化,表面上看起来仍是合规经营。因此,农信社模式一度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信托模式

票据信托(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或者银行自己),作为特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2012年10月下旬,银监会叫停,禁止票据信托业务,银行转而采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将汇票的直接转让转换成票据收益权的转让。

买入票据信托(票据收益权)模式跟农信模式类似,差异在于出资方变成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交易对手从农信社换成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实现突破贴现规模限制的目的,而信托根本没有信贷额度一说。另外,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买断+回购”协议变成了隐性担保协议,业内俗称“抽屉协议”。

券商资管模式

票据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或他行票据资产的过程。农信模式、信托模式被监管部门检查后,券商资管模式开始出现,券商与信托一样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票源由银行组织,资金也由银行提供,券商资管充当了一个银行票据信贷资产出表的“通道”角色。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

票据业务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的制度缺陷 现有监管政策的票据会计核算和贷款口径统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所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显然应纳入贷款范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下发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票据业务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从此就被赋予了信贷属性,一并纳入贷款总量计算。 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品种,一般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买断/卖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具体来看:承兑业务,由于承兑业务属于或有负债,纳入表外核算,不纳入贷款统计,当银行因承兑商业汇票履行付款责任为汇票付款人垫付时,垫款纳入逾期贷款统计;贴现业务,持票人也就是贴现申请人的身份向商业银行融资,则以贴现申请人作为借款人记入“贴现”科目,并纳入贴现行贷款规模进行统计;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纳入贷款统计,簿记贷款增加。卖断行卖出票据减记贴现资产,簿记贷款减少;票据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形式,按特定价格出售票据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购回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资金融入方是票据回购,不减记贴现资产,贷款规模不减少。对于资金融出方是票据买入返售,不纳入贷款规模统计。

现有会计核算及贷款统计规定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监管政策,把贴现和转贴现都纳入贷款科目统计。我们认为,把转贴现当做贷款科目来对待,实际上非常的不合理,两者之间显然存在本质区别。转贴现是不同银行同业之间发生的业务,而贷款一般是指银行和借款人直接的关系。转贴现是银行间票据的买卖和资金转让的交易行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你给我票据,我给你资金”,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何来贷款之说?其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借贷的法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显然,贷款是金融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而转贴现卖断行在取得买断行扣除利息的票据款项后,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转贴现合同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卖断行与买断行之间只存在票据交易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上的借贷关系。转贴现后,转贴现资金只在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流转,而贷款资金则进入借款人账户,受贷款银行的监督使用。从对社会融资总量的影响来看,转贴现不改变社会总资金盘子, 并没有体现任何信用的扩张,而贷款则会增大社会融资总量。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佐证这种不合理的票据信贷规模统计制度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导致央行票据贴现余额在统计数字方面的失真或漏损。

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为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3倍和26倍,但是统计口径的票据贴现余额在2014年底仅2.9万亿。从贴现余额与短期贷款余额之比、未到期余额与短期贷款之比两个指标来看,2010年之后出现了显著的背离。从实践情况来看,贴现/承兑比一般在50%左右,初略估算,2014年进入银行的票据贴现余额在5万亿到7万亿元左右,与实际统计数据差2万亿到4万亿左右,这部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基本上通过前文所述的“创新”方式“藏起来”了,或者说“消失”了。

另外,从逻辑上来分析,商业银行为什么有“出表”的强烈动机呢?归根到底,是因为票据资产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银行业在追求利润的压力下,必然有强烈的资产规模扩张冲动,票据业务的特性显然成为资产规模扩张的主要路径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属于表外业务,不占信贷规模,同时承兑保证金又能给银行带来大量存款,导致银行签发票据的动力十足。例如,假定某企业向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银行可以直接发放100万元贷款。如果不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先让企业按照50%的比例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给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企业到银行进行贴现。这样仍然是给企业融资接近100万元(不等于100万,因为要付出一定的贴现利率成本)。这样,企业解决了融资的需求,而且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增加了50万元半年期的保证金存款,授信风险也降低,信用风险敞口减少了一半,还有贴现利息收入和承兑手续费收入。有时候,根据市场存款利率与票据贴现利率的波动,出现倒挂的窗口,以100万元全额保证金签发100万的票据,然后进行贴现融资,企业进行无风险套利。

票据贴现经过银行的背书,进入了银行间市场流通之后,就衍生了票据资产作为商业银行资产摆布“调节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具有良好流通性银行承兑汇票,经常被商业银行用来当做调节资产结构的“缓冲剂”,以满足各项监管指标的调控要求,包括存贷比指标、LCR流动性指标、信贷规模指标等等。当然如果票据仍然在一级市场流通,没有银行贴现的支持,则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之间由于正常贸易往来而流通的票据约占20%到30%,其余约70%到80%的票据是进入银行体系进行贴现融资。在盈利压力和信贷规模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商业银行开始在贴现信贷规模上动起了脑筋。而票据业务,这几年使得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与“规模调控”之间总能够“收放自如”。

当发现通过农信买入返售会计科目可以达到票据资产出表的作用时,众多银行纷纷通过农信来“消规模”;在银监会开始对农信模式进行“堵截”后,票据信托模式又被“聪明”的交易员“发明”;当银监会又对票据信托模式叫停,券商票据定向资管计划模式又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因为盈利压力和资产规模扩张,但是却受到信贷规模的约束,总会想方设法的进行金融创新突破信贷规模限制,其后就会引来“管制”。这种“监管——创新——监管——又创新”的“猫捉老鼠游戏”不仅浪费监管资源,也使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经过各种路径传导,最终导致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上升。

票据业务风险资产计量的政策纰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票据业务作为资产业务,须占用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不过,票据的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资本计算权重并不相同。承兑业务,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承兑业务属于表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按100%风险权重计算;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则按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三个月以内为20%;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也以普通商业银行债权标准,按照25%(三个月以上)和20%(三个月以内)两种比例来计算。对于卖断行而言,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而票据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所有背书人都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其风险未完全转让,因此卖断票据后,卖断行还需计提与买入时相同的风险资产,即风险权重为20%或25%;票据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业务,同样,资金融出行(买入返售方)对返售资产按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比例为25%,三个月以内票据则按照20%计算加权风险资产。资金融入行(卖出回购方)的风险资产权重不变。也就是一笔业务,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方都必须计提同样的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因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追索性,卖断行不能释放其风险资产,仍然要计提。本身,对于票据的持有行而言,票据转贴现买入后,是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无可厚非。但现在即使其卖断票据,也还需计提风险资产,直至票据到期承兑为止。而作为买入行,因增加了票据资产,也需要再次计提加权风险资产。也就是说,一笔票据资产在银行业同业之间的一次买断和卖断交易,就会被计算两次加权风险资产。我们可以设想,一笔票据业务,经A行贴现后买断给B行,B行卖断给C行,C行卖断给D行,D行卖断给E行,五次市场的交易之后,由于A、B、C、D、E行都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假设票据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则都按照25%比例计提,则最后5家商业银行计提的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为25%*5=125%,远远超过了票面金额的100%。

这样的制度安排,让商业银行“左右为难”:如果不正常计提,则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可能遭到监管当局的处罚;如果正常计提,则提高了转贴现市场的资本成本,需要提高定价予以弥补,结果是可能导致转贴现业务量萎缩,并最终影响票据市场活跃度。显然这违背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债权加权风险权重为25%和20%的初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扼杀了票据的交易,而流通性是票据的天然属性。

政策建议

根据金融创新理论,创新的动力来源之一就是逃避监管。我们研究发现,这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巨大的纰漏,建议监管当局立即纠偏,让票据创新回归到本源来。近几年以来,逼迫商业银行走上这条“不正常”创新之路的罪魁祸首,就是来自于监管制度的这两个核心的缺陷:贷款规模的会计核算及统计口径偏颇,以及票据加权风险资产计量的不合理。

我们梳理近几年来银监会对票据业务下发的文件,可以说是强势监管,密集发文,其核心都指向了逃匿信贷规模,可以说是“围追堵截”。2011年6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对信用社的“逃避信贷规模”做法予以纠正,要求彻底整改。2012年10月叫停票据信托收益权。2013年5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再次进行专项排查,排查内容包是否通过复杂合同安排为他行腾挪和隐瞒自身信贷规模(包括签订不对称协议,或与票据卖断行签订隐形回购协议,与票据买入行签订回购协议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前买断票据等),是否乱用会计科目隐瞒真实交易逃避内控与监管等。2014年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发〔2014〕140号)文件,专门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一方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是“发明”各种新模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这种“猫和老鼠”的“追逐游戏”,引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减少了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了票据的交易链条,增加了票据的交易成本,而且极易引发各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调整和放松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规避信贷规模控制而进行的创新将会逐渐萎缩。但是,为促进票据流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信贷规模占用行仅为承兑行。票据直贴后,贴现行通知承兑行,承兑行直接将票据的风险敞口纳入本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不计入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因为对于承兑行来说,应属于刚性兑付,纳入资产负债的表内资产,此时,再纳入表外或有负债统计确实已经不合适。后期的银行间市场的转贴现交易,应属于资金业务,与债券的买卖核算类似,不应该纳入买入行的信贷规模,而只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修改《贷款通则》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人民银行应根据《合同法》,对《贷款通则》规章进行完善,明确承兑行、贴现行与转贴现行的贷款属性问题,将转贴现从贷款种类中剔除。

适当降低票据转贴现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例如从25%降低至5%~10%。修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票据资产单独列出,降低风险权重。

推荐第8篇: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

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

2011-07-18 16:2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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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一、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

推荐第9篇:票据贴现融资流程

票据贴现融资模式 概论

一、基本概念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商业票据进行支付是商业中很普遍的现象,但如果企业需要灵活的资金周转,往往需要通过票据贴现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贴现者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主要特点

票据贴现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对目前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在普通贷款中往往因为资本金规模不够,或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人而贷不到钱,因此,票据贴现无须担保、不受资产规模限制的特性对他们来说就更为适用。

票据贴现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利率低。票据贴现能为票据持有人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是受广大中小企业欢迎的一项银行业务。贴现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中小企业和贴现银行协商确定。企业票据贴现的利率通常大大低于银行进行商业贷款的利率,融资成本下降了,企业利用贷款获得的利润自然就高了。

三、实务运作

(一)票据贴现融资的种类及各自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上也较一般融资业务灵活、简便。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到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

(二)票据贴现的申办条件

1.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4.承兑行具有银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 5.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资信良好; 6.汇票是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7.汇票的出具、背书、承兑、保证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贴现申请书;

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四)票据贴现申请手续

1.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分支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3.按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4.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面值x实际贴现天数x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5.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推荐第10篇:票据转贴现概述

票据转贴现概述

原贴现人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贴现公司或其他愿意垫付资金的人,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转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转贴现到期后,转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票款。

[编辑] 转贴现的分类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与转贴现卖出两大类,其中转贴现买入分为转贴现买断和买入返售(逆回购);转贴现卖出分为转贴现卖断和转贴现融资(正回购)。

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的业务行为。

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我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卖断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融资(正回购)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我行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融资行为。

[编辑] 转贴现与再贴现的不同

(1)请求转贴现的人是原贴现人,转贴现人是其他银行、贴现公司或其他愿意垫付资金的人,而再贴现则只能由中央银行办理;

(2)转贴现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而再贴现则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金融的一种重要手段。

[编辑] 转贴现业务申办程序

(一)转贴现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

2、转贴现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3、经转贴现申请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汇票查询书复印件(应加盖贴现申请行会计业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6、按商业汇票到期日排列的转贴现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及EXCEL盘片;

7、加盖公章的转贴现凭证(一张商业汇票对应一张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8、已办理贴现业务的资料;

(1)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前次(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加盖贴现银行会计部门签章);

(3)商业汇票贴现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行公章或会计部门专用章);

(4)贴现申请人的商品交易合同、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二)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即可填制转贴现凭证、办理转贴现划款事宜

(三)计算公式:

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

转贴现的期限: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计算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承兑行在异地者,转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编辑] 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

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

三、

(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

三、

(二)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第11篇: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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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二、重要属性

1、贴现金额: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

2、期限: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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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特点

1、对买方企业:

(1)置换银行贷款,降低筹资成本;

(2)现金采购,约期支付;

(3)随用随开,减少闲置资金;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货款拖欠;

(5)提高买方企业贸易地位,获取商业折扣;

(6)业务操作手续简便。

2、对卖方企业:

(1)降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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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贴即付,加快货款回收;

(3)提高资金安全性,转化应收账款为应收票据;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

(5)业务操作简便。

四、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尤其适合业务合作密切的买卖双方之间。

五、申请条件

1、买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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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应付贴现息的足额资金;或由贴现行为客户应付的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4)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2、卖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能提供与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1、买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

(2)承兑汇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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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卖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

(2)对应的有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3)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申办程序

1、买方企业向开户的银行提交《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承诺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由买方企业承担。买方企业将足额贴现息存入付息专户或由银行为其应付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2、买方将承兑汇票并承诺函交卖方;

3、卖方持承兑汇票及承诺函向开户的银行申请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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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卖方开户的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办理贴现,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

5、买方开户的银行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向买方出具扣息回单(记账凭证)。

八、收费标准

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票据贴现利息通过合同约定。

来源:(买方付息票据贴现http://s.yingle.com/) 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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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的核算.能力目标:认识到票据贴现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行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行为越来越多,充分认识和掌握应收票据贴现也显得尤其重要.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主动探究,思考,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教学重点

 掌握应收票据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知识。  掌握不同类型的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教学难点

 票据贴现的概念的理解。

 贴现业务中贴现天数,贴现息的计算。

◆教学过程

(一)

1、贴现概念:

2、贴现款和贴现息的概念和核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 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其中: 票据的贴现天数 = 票据到期日 — 贴现日(注意:算头不算尾) 例1: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 7月:31-18+1=14天 8月:31天 9月:15天 合计:60天

所以到达期日为9月16日 第三步 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款=票据到期值 — 贴现息 第四步 做会计分录

(二)例题:

企业于2月10日将签发承兑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面值为50000元,利率为9.6%,到期日为5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6‰.该票据已经计提应收利息200元。(当年2月份为28天)

(1) 先计算出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息和贴现款。 (2) 确定应收票据的类型。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不带追索权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带追索权的,分贴现时跟票据到期时两个阶段的会计处理。

1 • 票据到期利息= 50000 x 9.6% x 90/360=1200元 • 票据到期值 = 50000+1200 = 51200元

• 贴现天数=80天 贴现息=51200 x 6‰ x 80/30 = 819.2元 • 贴现款=51200-819.2=50380.8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票据不带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第二种情况(票据带追索权)

贴现时,由于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应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1)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0380.80 (贴现款)

贷:短期借款 50380.80 (3) 票据到期时。

票据付款人足额付款给贴现银行,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借 :短期借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三)、小结

(四)、作业:

——刘可可

第13篇:票据贴现与税收

浅析票据贴现与税收

我们在日常稽查中,常常会看到一些企业财务费用数额较大的是票据贴现利息支出。对此我们会持职业怀疑态度,展开相关业务的稽查,分析是否会涉及税收问题,谈点看法:

一、票据贴现利息支出的形成原因: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未到期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先向银行贴付利息,银行以票面余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收款人,汇票到期时,银行凭票向承兑人收取现款。贴现即贴息取现。其产生的利息费用直接进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贴现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该项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赊销时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贴现时

(1)符合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不符合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 \\365天)

二、票据贴现利息支出的税收问题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供销合同能够很好地说明与票据匹配的真实的商品交易的事实。票据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要审查票据的背书是否与增值税发票的购销方、经济合同的供需方相一致。基于这个基础,我们在税务稽查时往往

不去仔细查证票据贴现利息支出的正误,根据: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年贴现利率× 天数(+5天委托收款时间) /360。

对票据贴现利息支出较大的有二个因素:

1、票据贴现利息支出是否与收入相匹配。审查应收票据时,应检查企业编制的应收票据明细表,核实当年应计的利息额。对票据贴现的利息支出,也应进行计算并与财务费用的其他支出相核实,再从财务报表中,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预收账款进行分析比对,核查销售收入记载是否正确;例如:某煤炭生产企业在供不应求的经济形势下,2011年末企业的财务费用中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上千万元,仅此一项折算为应收票据数额为最少7亿元,加之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款项的本年发生数与年初、年末结余数进行分析对比,不难得出其应税收入远远大于账面记载的销售收入金额。企业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就应按下面分录记账: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企业却未按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进行记账,少记应税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形成偷税,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价调金等。

2、票据贴现利息支出是为他人套取现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输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如果在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上为他人套取现金,其实质是一种利用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特征。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票据贴现利息支出的案后反思:

1、捕捉异常现象,从中发现涉税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在查阅会计资料、账簿时,要特别注意反映在会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时间、地点、往来单位、业务内容或科目对应关系等,查找异常现象,并从中发现涉税线索。同时税务人员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掌握。掌握金融部门的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要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积累查账经验,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是我们稽查人员应有的工作敏感,这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财经制度和税收政策,懂账才能查账,所以会计业务知识,是查账人员的一项基本功是进入查账之门的钥匙或向导,由于查账时间有限,应从自己查账积累经验入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运行机制,对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之间的关系相互进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企业的涉税问题。

3、掌握财务报表,易于查证症结所在。对财务报表涉税分析,是站在会计核算终端的高度,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使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企业的整个经济状况,发现问题所在。分析财务报表比检查账簿、会计凭证速度快、症结准。有助于克服由账簿、凭证入手查“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局限,更易于发现“账外账”存在的线索。

4、检查往来款项,查证企业舞弊手段。有的单位发生了应收账款业务,却不进行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我们应从以下几项入手:

(1)企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应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消。对以上项目进行核对,是否有不实的经济业务。

(2)企业设置“应收账款备查簿”。企业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金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防止记载混乱,应税收入不实。

(3)售商品已取得货款,却列作应收票据,将货款予以贪污或挪用。到期收回时消极对待收取了对方好处费后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有的单位故意将已收回的“应收票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长期挂账,达到挪用收回款项的目的。

张爱花

第14篇:票据贴现风险点

一、违反法律法规

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2013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案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意见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的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利息企业所得税不可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因此,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第15篇:如何处理票据贴现利息费用

如何处理票据贴现利息费用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案例:

A企业销售100万货物(含税)给B企业,约定以现金支付。B企业因现金短缺,经A企业同意,以5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以银行存款支付5个月的贴现利息1.5万元(银行同期贴现利率假设为3‰),A企业给B企业开具了1.5万元的收款收据。请分析1.5万元的税务处理。

分析:

A企业给B企业开具1.5万元的收款收据,显然是不可以在B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利息应视为价外费用,作为销售货款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如果货物发票已开具,则应就1.5万元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按照价税分离的公式计算,即货款=15000÷1.17=12820.51(元),增值税=12820.51×17%=2179.49(元)。B企业必须取得A企业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

三、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作为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税前扣除该贴现利息成本呢?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呢?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第16篇: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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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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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

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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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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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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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票据贴现发展汇报材料

票据贴现业务是今年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票据中心立足发展票据业务“抢市场、争票源、抓规模、重服务、出成效”为主要工作重点,同时开展公司授信客户营销、供应链金融客户准备、公司存款上规模以及公司业务新产品营销推广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分行确定的发展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一、业务发展与完成情况

1、业务收入完成情况:2013年1-8月,完成收入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上半年业务收入计划的

%,差计划进度

万元。

2、业务发展情况:截止2013年8月底,共办理贴现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贴现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涨了

%,完成1-8月份直贴规模计划的

%;转贴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转贴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1-8月份转贴规模计划的

%;新增客户36户,占开办以来所有贴现客户的32.43%。

二、1-8月份工作具体情况分析

1、从去年年末到今年年初,票据中心本着“抢市场、争票源、抓规模、重服务、出成效”的工作思路,积极搜集贴现客户,并且寻找其地址和联系方式,最终确定准贴现客户300多个。春节前,在贴现利率竞争不明显的情况下,在各支行、票据中心和部分机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月7日,票据直贴规模达到2.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0亿元的23%,实现收入100万月,完成年度计划700万元的14.3%。除票据贴现业务以外,还从全省39家国有企业筛选有合作意向的客户进行拜访,拜访的客户有亚盛集团、二十一冶,祁连山水泥,东兴铝业等企业,了解其票据使用情况和其他金融业务需求。

2、自二月下旬以来,招商银行、兰州银行调整了发展策略,利率降低至4.5%和4.6%,大量买入票据;其他银行利用多元化产品绑定客户,稳定客户;致使我行大部分票源流失,客户也流失较多。但我票据中心继续大力营销客户,以速度和服务等优势抢抓客户,争取营销好每一位客户,做好每一笔业务。

3、三月份,由于我行公司系统2.0上线,查询查复、转账、开户无法正常进行,影响贴现质量,造成客户不满,流失多笔业务。并且招行和兰州银行继续以降低利率竞争市场和其他“一揽子服务签订协议”(即公司业务产品之间的绑定服务,例如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做授信业务必须绑定贴现业务。)造成导致我行近期营销的7家贴现大客户更换贴现行,流失票据1亿多元。

4、四月份到五月份初,我行继续以较低的利率与招行,兰州银行进行竞争,抢抓客户,加大了营销力度,虽有一定的效果,吸引了不少新客户,贴现规模也在不断上升,办理业务的客户和贴现票据张数、笔数明显增加,但由于利率竞争,利率低时,贴现价与成本价价差低至0.8%上下,故工作量增加了,而收入微薄。

5、五月末到七月初,由于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高度紧张的形势已经影响到了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持续走低后又快速上升,尤其是6月票据贴现市场变化巨大,不到半月时间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而由于我行只有1个亿的额度已满,库存票据大多都是以很低的利率买进,在利率高的时候无法卖出,再加上省行对贴现额度的管控,导致有票不能做,有客户不能接的情况,贴现业务只好暂缓发展。

6、七月份到八月份,虽然市场利率已慢慢恢复正常,但是转贴利率与直贴利率间的价差空间越来越小。尤其5月下旬,市场利率变化较大,转贴利率持续走高,致使我行已贴现票据因规模原因以高利率转出,收入损失较大。进入6月以来,市场利率走高速度较猛,从4.7%上下升至10%以上。由于我行1亿额度已满,只能是先找好出口做T+0,操作难度很大。由于库存票据大部分为十月份到期,故票据中心计划暂停贴现业务,先将库存票据托收,腾出额度来之后再做业务。

三、其他业务工作进度

1、由于前期票据业务迅速,票据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进一步了解客户需求,结合我行产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主要为客户提供以票据保贴为主的个性化综合金融服务。针对主要是票据结算量大,且与其上下游伙伴多是已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客户,这些客户分别为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铝业等大型企业。我行所制定的服务方案已提交给上述企业,但是由于五六月份的“钱荒”对票据市场的冲击,导致服务方案没能进行下去。

2、在票据业务已经处于停滞状态时,票据中心全力以赴做好供应链金融业务。首先从在我行授信的企业中挑选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企业为核心企业,对其上游客户做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对其下游做动产质押和保兑仓业务。业务进行情况如下:

a.祁连山水泥等待核心企业的准入并联系其上游客户及其子公司,洽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b.为亚盛集团已做好开户,开通网银的准备并为其做短债等业务。

c.二十一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资料已提供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及业务申请。

d.与中铁局21局对接产品暂确定为卖方保理,但中铁21局经营性质为建筑业不符合保理准入要求。

e.甘建投授信资料已提供齐全,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上报上级行审批。

3、对正在做授信的亚盛集团、祁连山水泥加大跟进力度,争取更快、更全面的合作。同时做好有合作意向的中铁21局、21冶,东兴铝业、窑街煤电、公司存款等目标客户的维护跟进工作。

4、配合省分行资金部营销银行间业务和债券业务,争取部分收入分配。

5、筛选省属国有优质企业,继续做好客户储备工作,为与更多的企业客户合作打好基础。

6、做好新业务新产品的业务培训,动员部门人员走出去主动营销。

第18篇:浅谈应收票据的贴现

浅谈应收票据的贴现

摘要:随着国家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企业赊销等交易方式不断发展和活跃,企业之间的结算关系由单一依赖于银行信用逐步转向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结算的重要内容。企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在会计上应作为应收票据处理。在现在的企业,没有多少人说是提着一大袋的钱来交货款或是提货款。他们往往愿意将承兑也就是应收票据拿给本单位的供应商,等到票据到期时在进行支付款项。在这个期间,进行票据的贴现的计算就很必要了。关键词: 带息不带息票据;贴现方法;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按照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见票即付)和远期票据(必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其他的银行票据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是远期票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

一、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的贴现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付款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在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仅限于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在我国企业只能签发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商业汇票。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

二、应收票据的贴现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带追索权贴现;

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一种是不带追索权贴现。

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贴现后不能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而应该作为短期借款。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日数

其中: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 (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包括的天数) 第三步:计算贴现收入(贴现净额) 贴现收入=到期值-贴现利息 第四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贴现收入]

财务费用

[贴现收入小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

[银行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

[银行附追索权] 财务费用

[当贴现收入大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例如:2009年4月30日,企业将4月15日签发的60天到期、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 000元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6%。计算过程如下:

⑴票据到期值=600 000+600 000×10%÷360×60=610 000(元) ⑵计算贴现利息

先计算到期日:按“算头不算尾”(即签发日包括在票据期限内,到期日不包括在内。)的方法,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到期日为6月14日。计算过程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60天

再计算贴现天数:从贴现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计45天,计算过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45天

贴现利息=610 000×16%÷360×45=12 200(元)

⑶贴现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 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97 800 财务费用

2 200

贷:应收票据 600 000 (假定银行不附追索权)

三、票据贴现业务的特点

(一)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不是客户而是承兑银行

所谓票据贴现,是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客户的种融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贴现客户把其对票据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贴现银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付款,所以,贴现银行的第一债务人是票据上的承兑银行,而不是贴现客户,贴现银行与贴现客户之间不存在法定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是第一债务人,需要严格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他风险;票据贴现与贷款不同,贴现客户不是贴现银行第一债务人,贴现客户的风险并不是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没有必要强行把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授信额度。因此,贴现银行规避风险的关键是要把握承兑银行的风险。

(二)票据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是承兑银行,而非贴现客户

银行向贴现客户办理票据贴现,待该票据到期后,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收款,而不是向贴现客户收款。因此,办理票据贴现与贷款相比,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必须把握其偿债能力,而票据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是承兑银行,把握贴现客户的风险并不是关键问题,大可不必把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三)票据贴现的第二还款来源与贴现客户无直接关联

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而有别,既可以来自处置借款人的抵押、质押财产,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票据贴现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一种法定的追索权,被追索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他们对持票人负连带责

任,贴现客户作为背书人只是一个可选择的保证人。因此,票据贴现第二还款来源与贷款不同,票据贴现余额可以不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四、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

基于票据贴现的特点和纳入一般贷款授信额度的负面影响,为了促进基层行做大票据贴现业务,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和外部监管机构不应将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来管理和监管。当然,这可能会增大整个银行业的信贷风险,因此,必须对票据贴现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票据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而有的商业银行则办理一些缺乏贸易背景依据的票据贴现业务,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不好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票据贴现造成的不良后果可能更甚于贷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完善阶段,作为商业信用主体的企业存在大量不讲信用的情况;作为银行信用主体的银行,由于现阶段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高,也很容易出现不顾企业实力和自身风险而盲目扩张信用的情况。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还应加大力度,以治本的手段控制票据贴现的风险。

五、控制商业银行票据贴现风险的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为了延期付款而签发并经银行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中含有两种信用,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要控制贴现的风险,关键要从根本上控制银行承兑汇票不出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对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控制。

(一)商业银行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1、对票据贴现承兑银行的评级、准人管理及承兑额度授信,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统一组织进行。同时各省级分行要建立承兑额度使用的动态监控制度。

2、对贴现量比较大的客户,要核定其可用于承兑、贷款等其他业务的专项贴现额度,但不占用该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

3、对贴现量比较小的客户按非额度授信客户管理。 (二)监管机构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1、控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具体措施可以参照《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应遵守的几个资产负债比例,如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至于具体比例大小,还须进一步分析论证。我们认为,通过这三个比例能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不顾自身风险盲目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

2、控制商业银行对单个集团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

如果是以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不会导致信用膨胀的。但是,我国已经大量出现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情况,特别是集团客户,很容易利用虚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承兑汇票,以减少其信贷融资。由于某些集团客户具有经营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经营效益好等优点,而我国当前的优质客户有限,导致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优质集团客户的授信力度,以致许多优质企业集团在数家银行都有用不完的

授信额度。所以,集团客户就利用各商业银行不互通信息的空子,在多家银行同时开出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是采用在甲银行开出,再到乙银行贴现的做法。因此,我们认为外部监管机构要控制各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是关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 出版社2005年版。

[2]刘勤果:《财务会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彭晓红_浅议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财会通讯.2007

[4]张宝福_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探讨_西部财会.

第19篇:浅析民间票据贴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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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票据贴现问题

一、民间票据市场产生的背景和成因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呼吁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相继颁布,但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国有企业及一些大型企业表面上与中小企业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还是更倾向于将贷款发给前者,而对后者,则要求较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随着金融机构紧缩票据贴现规模,无法满足企业的贴现需求,企业的生存状况更加恶化。企业为寻求生路,遂转向民间贴现市场。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相关业务操作,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持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时,不仅需要提交贴现申请书和所持汇票,还要有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甚至还需要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这表明,根据规定,金融机构贴现要求较高,审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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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了贴现的效率较低。与之对比,民间票据贴现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无需严格的程序,效率较高,能满足市场快速运转的需求。再者,民间票据市场相较于金融机构的贴现率较低,可以降低企业贴现的成本。

传统上普通民众倾向于将储蓄存入银行,但CpI上涨幅度大于同期银行利率,若还是把钱存进银行只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许多民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转而寻求更有利的投资。一方有需求,另一方有供给,二者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民间票据贴现市场。

二、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合法性问题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我国是否坚持票据的无因性,或者说,没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票据是否有效。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和坚持的票据法基本原则,但我国现行《票据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不代表我国不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原则,而是我国坚持相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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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之相对,第十四条则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仔细理解这两条规定,也能进一步看出,我国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持肯定态度,只是在我国,这一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能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论在其之前的票据转让行为如何以及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仍能够向银行主张贴现。这也为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留下了一个“缺口”。

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合法。而国务院于1998年6月30日发布并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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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这虽然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取缔,但该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尚未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不合法的情况下,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该行为不合法,是否妥当,有待考虑。另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的,距离现在年代已久,而票据市场千变万化,这一办法是否还能适应当代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状况,也有待考察。

三、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为“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自此之后,部分法律工作者便认为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应归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这是对刑法条文的误解,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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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对比上述两个办法中的规定可得出结论,支付结算中的银行是作为中介机构参与进来的,而票据贴现则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进行票据买卖的直接交易,因此,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不属于其支付结算业务,那么,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国务院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在此将办理结算与票据贴现并列,也证明了票据贴现业务并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间票据贴现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四、从现实利弊和法理学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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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高度依赖个人信用,具有灵活、高效率、便捷化、随意性和隐蔽性、参与主体复杂化和多样化等特点,其利弊都是与这些特点相关。

首先,民间票据贴现不需要严格的手续,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进行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不仅符合目前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宏观经济政策,也缓解了银行贷款压力;同时,也能自发形成竞争机制,推动贴现率市场化;另一方主体,则从低买高卖的过程中赚得利差,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将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提升整个市场的活力。可见,如果规范化运行,民间票据贴现是个两利行为――既可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又可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提高市场活力。

其次,民间票据贴现过于依赖个人信用,以及其不规范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也使得其存在的弊端不容忽视。民间票据贴现主体复杂,涉及面较广泛,一旦出现无法贴现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另外,由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尚未被明确肯定,还处于“灰色地带”,贴现操作只能在暗中进行,没有统一的交易标准,更没有官方的统计机构,这使得国家不能准确掌握市场融资的规模和水平,不利于国家制定政策,做出宏观调控。

但是,法律规定是权衡利弊的结果,不能因某种行为存在弊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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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否定。而应做出正确引导,规范主体行为,尽可能规避弊端,扩大利处。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源于社会而高于社会,法律的制定受物质条件的制约。“马克思揭示的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的原理是: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其中的生产方式,是制约法的内容的决定性因素。”现行的一些法律,都是基于立法者当时的物质条件制定的,这也就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将未来的发展模式都写进法律,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一定社会行为的评价,不能仅仅看现有成文法的规定,还应结合现实的发展状况,做出合理解释。而票据市场变化较快,更应注重相关法律的时代性。此外,法律的秩序价值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一部法律不能随社会发展而修改,那么,该法律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一部无法实施的法律,也就相当于该法律不复存在,这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现实中,大量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出现,足以说明票据市场有了新的较大变化,国家应在制度层面上予以明确回应。

五、应对措施

首先,理论和实务中不同地方,不同主体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认识不同,是因《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和矛盾性产生的,如前所述,票据市场的变化要求国家在制度上应予以回应。具体来讲,应当修改《票据法》,删除其中对票据基础关系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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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间票据贴现中出现的弊端,许多是由现行制度缺乏规范造成的,也是可以解决的。针对贴现主体复杂,涉及面广泛,出现问题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特点,可以借鉴温州在金融改革试点中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做法,在全国有选择性的挑选几个试点建立民间票据贴现登记服务中心,待成熟之后在全国推广。这样,不仅便于监管,同时,民间票据贴现存在的隐蔽性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国家也可以通过票据贴现登记服务中心获得数据,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而针对其过于依赖个人信用的特点,则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甚至可以在网上建立全国票据查询系统,提高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的信息透明化,方便市场主体参与贴现时进行更好地选择。

再者,票据市场的完善应允许票据中介机构的出现,推动相关保险制度的发展。有市场需求就会有一定的手段来实现。现实中对民间票据贴现的需求较大,与其不予承认,逼迫贴现暗中进行,不如进行肯定,将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内,在疏不在堵。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民间票据贴现也可以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可以对此设立险种,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至于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太大冲击。

最后,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间票据贴现参与者对其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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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的认识,提高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这样,既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有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总之,我认为,民间票据贴现已成趋势,而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到现在,已经具备了允许民间资本参与进来的条件,只要国家加以引导,就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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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初级会计实务票据贴现

1、4月12日持票面为100000元,签发日为3月2日,到期日为5月18日的带息商业汇票(票面利率4%)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办理,年贴现率为3.6%会计分录如何做?

推荐答案: 你这个承兑汇票签发日至到期日只有46天?先按你说的计算: 票据到期值=100000 *(1+4% *46/360)=10 511.11(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5月18日,其贴现天数应为35天

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10511.11 * 8% * 35/360=81.75(元)

借:银行存款99918.25

财务费用81.75

贷:应收票据100000

2、R公司于95年2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5个月,利率为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5月11日,该企业因急需资金周转持票据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值=234000(1+10%/12×5)=243750 贴息=243750×12%/360×50=4062.50 贴现净额=243750-4062.50=239687.5 借:银行存款23987.5

财务费用3312.50 贷:应收票据243000

3、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因为急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将持有尚未到期的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 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可能会因付款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无法收到票款。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销售方的账务处理:

1、销售当日取得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若该票据是带息应收票据在期末应进行计息核算。这儿“期末”通常指6月30日或12月31日。需要期末计算指在票据未到期前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都需要进行计息核算。期末应收票据计息时利息的计算有两种方法:

(1)按月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月数÷12 (2)按日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日数÷30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贷:财务费用

3、去银行申请贴现票据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4、贴现票据对方无力支付时,银行退回贴票据,并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回贴现款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5、到期时,如数收到的到期值的核算

情况一:期末有计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等)

财务费用

情况二:票据在未到期前没有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就不需要作计息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6、票据到期后,无法收到到期值的核算(开票方无力支付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 (1)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已解决问题

1.2012年2月份5日,甲企业销售产品给广华公司,售价为100000元,增值为17000元,广华公司开出一张4个月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的票面利率为6%,甲企业6月15日收到票据款项及利息。

2.2012年3月份1日,甲企业销售A产业一批给华光公司,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华光公司当日开出一张5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票面利率为4%,5月1日,甲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该票据持往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利率为9%的会计分录,

1、销售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6月15日收到票据款及利息。

应收的利息=117000*6%/12*4=2340元 本息合计=117000+2340=119340元 借:银行存款119340 贷:财务费用2340

应收票据117000

第二题:

1、销售A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2、商业承兑汇票

贴现时:从3月1日到5月1日,该票据已经持有2个月,贴现息应按3个月计算。 票据持有期间的利息=702000*4%/12*2=4680元 贴现日票面金额=702000+4680=706680元 票据贴现息=706680*9%/12*3=15900.30元

贴现净额=贴现日票面金额-贴现息=706680-15900.30=690779.70元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净额=15900.30-4680=11220.30元 借:银行存款690779.70

财务费用11220.30 贷:应收票据702000

新会计准则下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分录: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

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借: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借:短期借款--成本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借: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贷: 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例题:2008年4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价款为85470元增值税为14530元,收到B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价值为1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12%,由A公司资金紧缺于2008年6月1日向银行贴现。计算贴现利息及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账务处理:

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1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 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贴现利息:100000X12%/12X1=1000 借:银行存款99000

财务费用1000

贷:短期借款100000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应收票据100000 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差额记,财务费用和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损失 贷:应收票据 银行行使追索权: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公司帐户中的钱不够,则为短期借款) 练习题

1.大华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售价是20000元,增值税额是3400元,大华公司当即收到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6月1日,票面利率为4%。

借:应收票据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

3400

2.大华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售价是8547元,增值税额是1453元,大华公司当即收到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票面利率为6%。

借:应收票据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 1453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大华公司于年末计提应收票据的利息。应收利息=23400×4%/12×1=78 借:应收利息 78

贷:财务费用 78

应收利息=10000×6%/12×1=50 借:应收利息 50 贷:财务费用 50

4.2014年2月1日大华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其中材料价款15000元,增值税为2550元,大华公司将10000元商业汇票转让背书转让,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差额部分。

借:应收利息 50 贷:财务费用 50 借:原材料15000

应交税金 2550 贷:应收票据 10000

应收利息 100 银行存款 7450

5.2014年5月1日大华公司将23400元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年贴现率为15%。票据到期利息=23400×4%×6/12=468 票据到期值=23400+468=23868 贴现天数=1个月

贴现息=23868×15%×1/12=298.35 贴现款=23868-2398.35=23708.88 利息=468-159.12=308.88 借:银行存款 23708.88 贷:应收票据23400

应收利息78

财务费用 230.88

还可以写成下列:

借:银行存款 23708.88

财务费用 159.12 贷:应收票据23400

应收利息78 财务费用390

6.假设这两张商业汇票均由大华公司持有至到期。借:银行存款23868 贷:应收票据23400

应收利息78 财务费用390 借:银行存款10150 贷:应收票据10000

应收利息50、财务费用100

票据贴现实例

例如: ***公司2011年2月17日销售货物给北京**公司,收到北京**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以作为货款支付.金额为90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期限6个月。2011年4月5日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开拓市场,现将未到期的900万元汇票向银行贴现.请根据案例分别计算出贴现天数,贴现息贴现净额

解答:

1贴现日的计算 一般: 1月3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 为31天4月6月7月

8、9月11月为30天2月为28天

开票日为2月17日,期限6个月,故到期日为8月17日(星期三).贴现日为4月5日

贴现天数=30-5+31+30+31+17=134(天) 贴现天数就是从贴现当天开始计算到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天数一般是算头不算尾) 4月5月6月7月8月30-5 31 30 3117

2.贴现息的计算

(1)假设贴现当天银行的利率为12%(年利率)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或者票面金额*贴现率/360*贴现天数

贴现息=9000000*12%*134/360=402000(元) 或者9000000*12%/360*134=402000(元) (2)假设贴现当天银行的利率为9‰(月利率)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0或者

票面金额*贴现率/30*贴现天数 贴现息=9000000*9‰*134/30=361800(元) 或者 9000000*9‰/30*134=361800(元) 3.贴现净额的计算

贴现净额=票面金额-贴现息

贴现净额=9000000-402000/361800=8598000/8638200(元) ※(重要) 按照市场上做票行业的总结,推出以下计算方法: 票面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为大票 一般报价以千分比来报利率,意思就是‰/月,计算方法参照贴现息中(2)的计算.票面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为小票一般报价以百分比来报例如5.3%计算方法直接用票面金额*5.3%得出的数字就是贴现息.再用票面金额减去贴现息就是贴现净额.

银行票据贴现人员工作总结
《银行票据贴现人员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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