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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9: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违反法律法规

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2013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案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意见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的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利息企业所得税不可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因此,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票据贴现的风险防范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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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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