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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文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8 08:38:25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市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实施的“宜居南山社会管理与服务系统工程”,以开展星级“宜居出租屋”达标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和督查力度,促进我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今年完成主要工作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文件精神,于今年1月1日起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针对市委、市政府这一历史性决策,我办积极应对,在稳定队伍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管理向服务转变,提升工作效率,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经全区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市区各项工作任务。全年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78.48万条,注销90.55万条,新办理居住证164451张,查处违法租赁案件445宗,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44912份,代征私房租赁税11405.26万元,门禁视频、楼栋长制建设,平安南山和“宜居出租屋”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一)依托网格,动态采集,人口信息质量不断提高。以网格为单位组织协管员逐一上门核对,不断强化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年初,我办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区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居住证办理春季专项行动”,及时把每一个新来深和居住发生变更人员信息登记到位,把人口底数摸清,截至今年12月31日,全区累计登记流动人口120.01万人,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78.48万条,注销90.55万条,累计办理居住证180.88万张,新办理居住证16.45万张;全区流动人口信息“四率”逐步提高,采集率96.8%,未注销率2.9%,办证率81.8%以及准确率99.6%。

(二)规范管理,加大执法,管理质量不断提高。以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为目标,建立健全房屋编码常态化管理机制,指定专人维护房屋编码信息;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打击违法租赁行为,截至12月底,发放房屋编码卡19481张,新增房屋编码5999栋,拆除216栋,修正1866栋;全区共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44912份,无一使用特殊修改情况,清退已预收今年房屋租赁管理费500万,追收20**年管理费2127万,代征私房租赁税1140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5%;查处违法租赁案件445宗,结案415宗,罚款金额62万元,追缴税费9.20万元,无论是在调查取证还是在处罚审批环节,均实现违法必罚和“零拖延”,保障我区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发展。

(三)多方联合,综合治理,出租屋综合治理效果好。以创建“宜居出租屋”为契机,有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以及制假售假、无证无照等重点内容,开展“地毯式”排查治理,今年以来,各部门共处理超门线经营6737宗,无牌无证经营2900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8430宗,乱摆卖48853宗,乱张贴小广告145943张,在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210宗,处理高噪声设备揽客投诉637宗,饮食行业油烟投诉771宗,督促安装消防栓1898个,配备灭火器30504个,安装应急灯13756台,共拆除直排热水器5371台,开拓逃生窗60725个,开通楼顶逃生通道4121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1041处。

(四)联合整治,加强督查,社会治安持续好转。联合南山公安分局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和“围村”行动,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推进队每周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上报给各街道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出租屋综管所所长和社区工作站站长,目前已集中开展行动197次,“围村”行动37次,清查出租屋9475户,累计核查出租屋14.75万间/套,核查流动人口信息43.55万条,联合倒查出租屋内案件1146宗,有效打击和清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截至12月31日,全区出租屋内发生案件共1146宗,分别比去年同期的1301宗下降11.9%,部分创建“宜居出租屋”的社区实现零发案率。

(五)齐心协力,提质提量、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根据深圳市“1+5”文件精神,以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积极实施外来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社会计划,积极主动协助住建、教育、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才安居货币补贴、义务教育、儿童健康补贴等信息服务工作,今年共核查流动人口154.5万条,新采集育龄妇女人口信息15.77万,及时摸清了我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生育动态;为近20000人出具或核验房屋租赁证明;为20000多适龄儿童出具或查验房屋租赁证明,核验申请健康补贴的暂住人口房屋租赁信息5474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人才、适龄儿童在我区享受安居货币补贴和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

(六)管理创新,夯实基层,社会管理效能逐步提高。结合全市开展平安建设、“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创建活动,在全区开展“宜居出租屋”创建、共筑“平安家园”活动。一是围绕“消防好、治安好、环境好、管理好、诚信好”的五好要求,量化21项标准,以标准化为手段,制定《达标申请表》、《评比验收检查表》、《隐患排查表》等,明确工作目标、部门责任、实施步骤、操作流程;二是组织综合协管员按照“三个一”:即出租屋走访一遍,人口信息核实一遍,隐患排查一遍,对全区19255栋城中村出租屋进行地毯式核查,对符合创建的13055栋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三是推进门禁视频建设,目前视频门禁系统应安装11012栋,已安装7024栋,已完成64%,自控防控能力大大提高;四是推进楼栋长制建设,全区城中村应配楼栋长10599栋,已配10424栋,已完成100%;以街道为单位对全区楼栋长开展了培训,不断提高楼栋长的自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此外,招商街道率先成立楼栋长联谊会,制定《联谊会章程》、《联谊会会徽》、《联谊会的机构》,通过“楼栋联谊会”这个平台,充分挖掘楼栋长的智慧和潜能,使群众主动参与建设“宜居楼”,社区自治能力明显提高,为平安深圳平安南山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宜居出租屋”创建以来,各街道按照“五好”要求,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内人口和住房特点,探索建立城中村、工业园区、同业同乡村、老旧住宅区、高校配套宿舍区、外国人生活区等多种“宜居出租屋”创建模式,从源头上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有效解决城中村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难等问题,提高了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指数”。

二、明年工作思路

明年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南山区建设宜居宜业国际化海滨城区奋斗目标结合起来,立足本职,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探索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宜居出租屋”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扩展到建筑工地等,并将创建活动与“里子工程”结合起来,由屋内延伸到屋外,形成区域性的综合项目。

(二)强化行政执法,保障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房屋编码工作和房屋租赁执法力度,通过出租屋综合整治和出租屋治安案件倒查,着力搞好市场服务工作,保障我区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推进织网工程,夯实社会管理和服务基础。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统一要求,组建区、街道网格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划分、调整基础网格,建立网格信息员队伍,确保全市社会服务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四)继续落实“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工厂企业集体宿舍、物业管理小区等,经过必要的授权后,安排专人,按照统一规范要求,自助申报人口信息,并完成人口信息的新增、修改、注销等业务操作。

(五)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继续深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责任务,提高出租屋综合治理水平。

推荐第2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2018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工作

总结

今年以来,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今年来,我街共征收“两费一税”868万元,办理IC卡暂住证16931张;登记出租屋3968栋(20842套),已办理租赁登记的3804户,符合出租条件的2215栋(15356套),出租屋整治合格率为%;登记外来

人员19102人。基本上完成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加强了组织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定时组织中心干部以及各社区房管员队伍的负责人学习上级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使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和有效开展;二是建立起完善的会议制度,每星期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中心全体干部及社区居委会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负责人参加,总结各项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听取他们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促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和有效开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四是领导坚持带头,狠抓落实,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我街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坚持带头,工作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官,又当战斗员,用先锋模范作用鼓舞士气。

二、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从加强队伍教育和培训入手,强化岗位责任制,狠抓队伍的管理,探索和实行队伍考核新方案,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措施,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一)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整顿,狠抓队伍管理,促使队伍走上规范化和正规化的轨道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加大了对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定时组织全体干部、队员参加中心内部的学习培训班,学习有关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新研究、业务知识新思路等知识;积极组织队伍骨干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目前,已完成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工作,从而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强形象”的要求,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针对我

街社会治安严峻、出租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偏高、“两费一税”征收难和工作难以展开的局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及时传达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新规定,并结合实行制定一系列的实施办法,提高了全体干部及队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促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能去干,避免了工作上出现的差错,有效地开展社区管理工作,取得好的工作效果。通过加强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使队伍的纪律、监督、管理和工作制度越来越完善。建立队伍的管理、监督机制,明确领导干部、队员的职责和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管理责任感和队员的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使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加大整顿力度,奖罚分明,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对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及存在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队员坚决给予教育、辞退、除名处理。特别从10月份实行新的奖惩制度以来,队伍的凝聚力、

战斗力充分提高,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两费一税”的征收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二)针对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措施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针对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机制:

1、加强教育和宣传,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区。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紧紧抓好教育和宣传,使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调动群众参与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居一地,共保平安”的治安管理社会化机制。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协助街组织举行各类大型宣传咨询活动6次(内容包括:出租屋管理、城市规划、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商行政、

文化、司法、卫生等),派发有关宣传资料共20000份。协助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队在各重要路段、路口、公共场所共张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宣传横幅86幅,在各重要部位、出租屋张贴各类宣传资料1500份,向出租屋主以及各使用外来人员单位派发有关出租屋、外来人员管理资料40000份。

2、加强对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责任。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共组织召开出租屋屋主会议30次,参加屋主达1350多人次;组织召开各工厂、企业负责人会议8次,参加工厂、企业65家,人数达122人次,通过对他们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促使他们的思想转变,提高他们对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支持和配合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自觉负起登记、管理好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交纳出租屋税和督促外来暂住

人员按规定办理各种证件。

3、协助街道、派出所和工作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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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租屋消防、治安、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出租屋由合法单位或具有有效身份证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到管理处承租,租住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管理处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和在出租屋内从事物品加工、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出租屋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私拉乱搭电线和电插板,禁止用木板隔墙,单间出租屋只限用一瓶液化气。

四、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和更改、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禁止在阳台、窗户、墙体上悬挂或摆放木板、天线等易掉落物品,不得往外扔东西、泼水、吐痰等。

五、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设置铁门和防护栏网,不得挪用和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六、不得饲养家畜、宠物。

七、不得在出租屋内大声播放音影设备,不得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

八、自觉做好自我安全防范工作,户内尽量不存放贵重物品,出门要锁好门窗,关水关电关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九、爱护出租屋卫生,不得把生活拉圾、废旧物品乱堆乱放和倒入排污管道,要自行清理到垃圾堆放处。

十、不得将出租屋私自转租,各租户要及时清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认真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十一、以上规定,若有违犯,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013年5月20日

推荐第4篇:出租屋管理培训

岗前培训

沙步服务站暂定实行轮岗制,岗前培训人员必须要对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操作非常熟悉,学习资料于附件。

注意事项:

1、做好来办人员的解释和引导办理工作。负责好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居住证办理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2、有一定法律常识,不能有违法行为和违背工作本职的言语。不能给来办人员超出工作范围的承诺。

3、出租屋管理员岗前培训期间应注意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能力表现等考核内容,自我规范。

附件(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流动人员模块  流动人员登记

在采集流动人员资料时,流动人员首先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登记表》,将表中必填项采集完整。

 流动人员信息项补充

申办居住证时只能受理信息项齐全的流动人员信息。即只有新登记的流动人员信息;或在以前流动人员管理系统中录入过,现在居住证系统中做过信息项补充的流动人员,才能受理居住证。如果旧数据未作过信息项补充,又需要受理居住证业务,这时我们便需要用到“流动人员信息项补充”功能。

 流动人员登记查询

打开“流动人员菜单”,点击“流动人员登记查询”。通过姓名、身份证、住址等等信息项查找目标人员。查找后,对目标人员右键点击,才有下文的“流动人员信息项补充”、“流动人员修改”、“流动人员变更”、“打印流动人员信息表”等等功能操作。

 流动人员修改

“流动人员修改”功能,可修改在居住证系统中登记的或已作过流动人员信息项补充的流动人员信息中的部分信息。

 流动人员变更

“流动人员变更”功能,可修改在居住证系统中登记的或已做过流动人员信息项补充的流动人员信息中的部分重要信息。

 流动人员变更查询

基于流动人员变更,是变更流动人员信息中部分重要的信息,比较重要,所以居住证系统已对这些变更操作进行记录。在居住证系统中作过变更操作的流动人员信息,都可使用“流动人员变更查询”功能查询其变更轨迹。查看其变更前的情况。

 打印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鉴于流动人员需要办理车辆过户、年审、牌照,所以需要打印信息表给予来办人员,再告知应去南岗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并收取1元的打印费用。具体操作查询流动人员----右键点击流动人员----点击“打印信息登记表”。

第二部分

 居住证受理

“居住证受理”是为已经做过流动人员信息登记的流动人员,登记居住证信息的功能。受理时,需要确认流动人员的办证日期、有效期限、相片回执号等信息,请操作员确认好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准确输入。

注意:

 已登记流动人员进行居住证受理。应遵循流动人员先登记后办证规则。  办证期限选择“1”-“9”月时要输入“01”或按下键选择。  居住证受理,不受年龄限制。

 居住证受理时,不能增加随行儿童信息。

 居住证受理保存信息时,如果没有“相片回执号”,则保存后,此次受理变成“待处理”状态。

 居住证继续受理

如果出现网络问题,未能及时与省厅首次受理数据进行核对或之前无法提取相片信息就保存了的受理业务,可使用“居住证继续受理”功能进行受理操作。

注意:

 只有当信息状态为“待处理”和“审核退回”时,才可以使用“居住证继续受理”功能。

 居住证审核

属于街镇业务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

 居住证未审核查询

查询未作审核业务的居住证受理信息。

 居住证批量审核

用于街镇业务操作员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居住证受理信息审核业务,提供方便的批量

操作功能。

 居住证退回查询

审核居住证时,选择“审核退回”,在“未审核居住证查询”中是查询不到的,应该使用“居住证退回查询”。

公安制证失败,在退回查询中也可以显示。

 居住证申领凭证打印

“居住证申领凭证打印”功能用于登记居住证信息后,打印出居住证凭证。

注意:

 受理居住证保存信息后,在审核前就可以先打印凭证。

 居住证发放

 居住证业务环节查询

居住证业务环节查询主要是查询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的当前业务进度,即办理过居住证业务的最近一次操作。例如“受理”、“未审核”、“已审核”等状态。

 新增居住证快速申领凭证信息

“新增居住证快速申领凭证信息”功能,用于录入流动人员信息前,先发放凭证时使用。

即快速办理。

 居住证快速申领凭证查询

 居住证快速申领凭证打印

此功能用于打印出之前登记的快速凭证。

2010-05-28

(此为临时资料,不属系统学习文件)

推荐第5篇:出租屋管理(推荐)

出租人、承租人管理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提醒的是: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时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同时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容留外籍人员,还必须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无涉外接待资格的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接待外籍人员,将处以严重罚款,直至刑拘。

因此,小区物业提醒业主,出租房屋可先到小区物业登记,由小区物业为您登记备案并进行指导,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睦邻友好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广州市溢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推荐第6篇: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年终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可以是一项官僚化工作,可以是一项任务和负担,也可以是有效提升自我的一项工具,这全取决于如何应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个人年终总结,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一)

为进一步巩固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四率”达标,切实维护社区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20xx年对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人口信息采集注销工作

社区总面积773434.13平方米。房屋705栋,房屋总套数15068套;现有居住人口31987人。其中流动人口27954,户籍人口4033人。社区属混合式社区,居住人口以流动人口为主,是一个人口密度相对集中的社区,管理难度大。

1、我站高度重视上级开展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专项行动”和“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月”,要求综管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晚上或者周六、周日双休日暂住人员在家休息的机会,加班加点上门采集信息。在行动期间,重点核查长期未更新人员信息以及一房多人等情况。

2、今年我社区依托科通处结对帮扶的契机,在AA区进行科技围村,构建了派出所、出租屋综管站、物业公司“三位一体”工作平台,有物业公司提供场所,派出所、综管站提供设备,三方抽人定点作业,提高了对新外来流入人员的登记采集效率。

3、村推行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门禁的住户必须到物业公司登记信息后才能利用身份证或者居住证进入楼栋,物业公司定期反馈信息给综管员,进一步提高了流动人口采集效率。

截止12月20日,全站共采集录入信息10738条,注销15102条。

二、加大问题隐患排查上报力度。

社区工作站结合上级关于加强出租屋问题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综管员要对辖区各类出租屋,重点是农批市场、商场店铺、老旧住宅区、工业区、城中村、娱乐场所以及各种“三小场所”等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在认真组织隐患排查的同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对发现的消防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截止目前我站共上报隐患374条,已办结355条,办结率95%。

三、加强出租屋租赁税征管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BB私人住宅出租屋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全面加强社区房屋租赁税征管工作,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我站成立催税小组,开展缴税核查工作,对自建房、住宅小区、繁华地段店铺的业主逐一进行核查,发放催缴税通知书,要求综管员督促业主尽快完本年度缴税工作。并且通过宣传栏、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社区今年税收任务125万,截止12月20日已完成160.25万,超额完成任务,街道排名第二。

四、全面推行楼栋长制管理工作制度

目前社区已发展楼(栋)长200名,完成率100%,其中包括业主、代管人或者二手房东、物业保安等。发展楼(栋)长联合会会员9名。并建立了楼(栋)长示范点。通过逐步完善示范点楼(栋)长配套设备,在XX村设置楼(栋)长服务站,并进一步明确规范楼(栋)长职责,做好日常档案管理工作记录,安排楼栋长对管辖楼栋附近辖区进行定期巡逻值班。

建立楼(栋)长制工作以来,得到了上级领导及社区党委、社区各团体、企业的关心与大力支持,楼(栋)长在社区综合信息采集、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工作起到初步成效,楼(栋)长配合综管员采集信息2113条,上门解决邻里纠纷16件,排查各类隐患21宗,楼栋长配合综管员、物业保安员在小区进行巡查,对小区治安好转起到重要作用,社区卫生环境、治安环境明显好转。

五、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综管队伍建设

今年9月BB在XX街道开展创新试点,由任社区综合党委委员的专职民警担任社区出租屋综管站站长,以进一步加强综管员队伍管理。社区出租屋综管站由c警官担任站长,现有综管员30名,22个网格,22个网格员,2个电脑员。c站长以《BB出租屋综合管理考勤管理制度》为指导,明确了站长、副站长、组长、内勤、整治组、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纪律性,要求综管员实行签到考勤、弹性工作制,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对各项工作完成好的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并要求加班加点完成各项指标。在流动人口采集行动期间,每人每天定下采集任务数和注销任务数,每天必须按照任务数完成。工作完成情况和绩效奖挂钩。

自9月开展社区民警专职化以来,社区出租屋综管员面貌焕然一新。由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出租屋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首先,社区工作站原来在出租屋信息大会战经常排在街道倒数,这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专项行动”排名得到了明显提高。其次,随着考核制度的完善,加强了综管员的责任心,综管员思想上和工作上明显改变,以前的散漫心态得到了有效收复。

六、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当前社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各项管理工作还有待下一步进行完善和加强:

1、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漏登记漏注销现象时有发生;

2、租赁税征收的力度和措施还要加大加强。虽然我社区已超额完成任务,但是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业主缴税意识不强;

3、部分综管员处理问题不够认真仔细周全,工作标准不高,对待工作有得过且过的现象;

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力争把社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二)

一年来,在街党工委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红袖章”对我街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出租屋进行全面的普查,对我街进行全面的整治大行动。在行动中,发现房中房,楼阁、消防等问题的出租屋,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房屋进行分类,定期巡查。在行动中,我的工作是及时将行动中的信息录入电脑信息系统,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工作。

二、创文明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街道采取了多项措施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创建工作。

一是鼓励各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广泛宣传;

二是充分发挥文明劝导员的作用,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宣传;

三是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并征集群众对创建文明城的意见。在一连串的行动中,使我街群众的文明意识得到强化。在去年的出租屋管理工作中,我积极认真地开展出租屋管理的电脑录入工作,与同事协调、沟通好,碰到问题互相研究,共同解决。

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三)

今年以来,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加强了组织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

一是定时组织中心干部以及各社区房管员队伍的负责人学习上级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使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和有效开展;

二是建立起完善的会议制度,每星期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中心全体干部及社区居委会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负责人参加,总结各项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听取他们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促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和有效开展;

三是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四是领导坚持带头,狠抓落实,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坚持带头,工作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官,又当战斗员,用先锋模范作用鼓舞士气。

二、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从加强队伍教育和培训入手,强化岗位责任制,狠抓队伍的管理,探索和实行队伍考核新方案,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措施,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目前,我局档案工作已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档案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狠抓档案管理为契机,在巩固和发展己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开拓进取,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手段,加快档案信息计算机输入工作,探索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方式方法,争取早日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使我局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整顿,狠抓队伍管理,促使队伍走上规范化和正规化的轨道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加大了对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定时组织全体干部、队员参加中心内部的学习培训班,学习有关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新研究、业务知识新思路等知识;积极组织队伍骨干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目前,已完成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工作,从而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强形象”的要求,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针对我街社会治安严峻、出租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偏高、“两费一税”征收难和工作难以展开的局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及时传达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新规定,并结合实行制定一系列的实施办法,提高了全体干部及队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促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能去干,避免了工作上出现的差错,有效地开展社区管理工作,取得好的工作效果。通过加强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使队伍的纪律、监督、管理和工作制度越来越完善。建立队伍的管理、监督机制,明确领导干部、队员的职责和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管理责任感和队员的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使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加大整顿力度,奖罚分明,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对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及存在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队员坚决给予教育、辞退、除名处理。特别从10月份实行新的奖惩制度以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提高,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两费一税”的征收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二)针对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措施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针对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机制:

1、加强教育和宣传,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区。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紧紧抓好教育和宣传,使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调动群众参与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居一地,共保平安”的治安管理社会化机制。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协助街组织举行各类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内容包括:出租屋管理、城市规划、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商行政、文化、司法、卫生等),派发有关宣传资料共20000份。协助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队在各重要路段、路口、公共场所共张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宣传横幅86幅,在各重要部位、出租屋张贴各类宣传资料1500份,向出租屋主以及各使用外来人员单位派发有关出租屋、外来人员管理资料40000份。

2、加强对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责任。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共组织召开出租屋屋主会议,参加屋主达xxxx人次;组织召开各工厂、企业负责人会议,参加工厂、企业,人数达xxxx次,通过对他们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促使他们的思想转变,提高他们对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支持和配合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自觉负起登记、管理好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交纳出租屋税和督促外来暂住人员按规定办件。

3、协助街道、派出所和工作队开展“严查、严管、严打”工作,严厉地打击了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面对我街出租屋、外来人口繁多、发案率高、社会治安复杂等局面,一方面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摸查、登记和资料录入工作上狠下功夫,按区的要求对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力求达到外来人员登记率10xxxx的要求。另一方面协助派出所和工作队深入到各个社区每一栋出租屋、每个角落,大力整治出租屋的治安热点和难点,加大了对出租屋、外来人口、公共复杂场所、无牌无证发廊、影吧、游戏机室、游医、民宅办厂等场所的登记、检查和整顿力度。在此基础上,协助派出所、工作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无证照工厂、档口、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娱乐场所等场所进行清查、整治,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及出租屋的控制、整治和威慑力量,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4、加大“两费一税”的征收力度。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紧紧坚持“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提高办理证收费率”的基本原则,加大了“两费一税”的征收力度。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每天坚持到各出租屋、工厂企业等场所和用工单位,向广大人民群众、屋主、业主、外来暂住人员讲解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促使出租屋税和调配费的征收工作顺利、有效地征收。中心办理证组则做好前来办理证群众的服务工作,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通过了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理证以及加大力度开展对工厂、企业等用工单位使用外来人员情况的检查、登记和办理证,促使了我街“两费一税”的征收额比去年大幅度上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登记和信息录入电脑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今年来在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登记和信息录入电脑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上狠下功夫,一方面发动社区居委会、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加强对全街范围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采集。另一方面落实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加快社区居委会和中心对信息录入电脑的速度。从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中抽调xxxx名精干队员对中心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实现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6、加强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专项整治和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区和棠景街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通过“有目标、有计划”的专项行动,把出租屋防盗网逃生口的整治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任务来落实,通过“小行动、大检查,大行动、大整治”的工作模式,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并首先将社区广大党员、干部发动起来,自觉带好头把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落实好,促使广大屋主自觉完成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深入到到社区各出租屋主进行检查和督促,促使他们尽快开设出租屋防盗逃生口,促使棠景街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另外,针对我街辖内各类中小工厂、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的状况,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这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加强对各工厂、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力度,促使他们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配置好消防器材,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外来人员登记办理证和消防检查一齐抓的方式,加强对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促使各工厂、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有效落实。目前,我街出租屋合格率已经达到xxxx。

7、积极探索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长效机制。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实际情况,以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为出发点和落实点,积极探索、巩固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力求构筑起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能够长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方面,建立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新的奖惩方案,为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员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从加强出租屋主和各工厂、企业负责人管理入手,从出租屋治安管理入手,以专项行动和各社区互查作为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切入点,把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促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积极协助区重点地区整治棠景工作队开展整治工作。今年5月8日我街被列为市重点整治地区,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积极地协助区整治工作队开展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开展,使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和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实效。

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和修订补充,逐步完善和建立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重点是理顺中心与管理站之间,以及各物业管理站内部的标准管理模式和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工作质量标准,逐步向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接轨。

(八)努力完成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其它任务。

本学期进一步加强了学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学校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不能正确的处理市场信息,具体表现在:

①缺乏把握市场信息的能力,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一纵而过,有很多有效的信息在我们身边流过,但是我们却没有抓住;

②缺少处理市场信息的能力,有效的信息是靠把握、分析、处理、提交的,及时掌握了信息,我们又往往缺乏如何判断信息的正确性;

③缺乏信息交流,使很多有效信息白白流失。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信息的作用,加强处理信息的能力,加强沟通交流,能够正确判断信息的准确性。

三、存在问题

我街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当前我街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街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和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薄弱的环节和不足的地方,各项管理工作还有待下一步进行完善和加强:

加强手足口病的预防与控制,5月份,针对我省和我市也相继出现的肠道病毒71型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我科及时对儿科全体医务人员、全院院感员进行《手足口病预防与控制》培训,制定并下发《手足口病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每天不定期下病房、门诊特别

(一)部分出租屋屋主和工厂、企业以及流动人员不配合管理、登记等工作,造成“两费一税”征收困难。

(二)个别出租屋存在民宅办厂、无证经营、消防隐患、治安隐患等问题。

(三)无证照非法游医、游戏机室、影吧时效果良好,过后又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四)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我街出租屋中的发案率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现象还是偏高。

四、努力方向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将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力争把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省公路管理局:我局上半年度综治安全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公路局国省干线公路继续实施“安保工程”和“迎部检”的公路中心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开展“平安龙岩、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文秘部落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安全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内部管理,推动《综治创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半年来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各类案件,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人的一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年级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更是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时期。习惯的好坏,不但影响孩子的生活、性格、行为等,还直接关系到学习和工作的成功与否,甚至会影响孩子的将来。因此,本学期我把班级工作的重点落实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上。

(一)加强对出租屋、流动人员、工厂、企业和非住宅单位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加大对“两费一税”的收取力度,创新路子,提高工作效率。

初到公司,适逢结构重组,结合自身环境制定了与公司发展及执行相匹配的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并由我负责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我能够尽快适应公司的政策安排,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地统计考勤,每月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及时为员工饭卡进行充值,为大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继续加大队伍的思想教育力度,进一步抓好队伍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

(三)深入教育和宣传,发动社区群众自觉参与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减少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抓好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力度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和社区互查行动,推动面上管理工作。

(七)协助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民宅办厂、非法游医、无证经营、乱摆乱卖等场所的清查。

(八)继续深入推进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各项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工作机制。

(九)协助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推荐第7篇: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5年,我局紧跟市、区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和社区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有创造性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始终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目标,多项举措做好改革转型期的执法督查工作,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高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屋租赁行政执法总体工作情况

到2015年11月3日,全区已立案195宗,收到罚款的案件(结案)193宗,其中处罚金额3000元以上的案件13宗,共收到罚款196350.25元,处罚违法租赁当事人172人,有效地打击了辖区违法租赁行为,处罚教育一批租赁当事人,净化了辖区租赁市场。行政处罚工作未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其它投诉。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紧扣市区改革步伐,积极调整执法思路,落实工作责任。今年,是全市、区行政执法重大改革和社区网格化建设大力推进的一年。因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基层各所的执法工作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多数的岗位和工作任务也随之变动。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局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从二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由新任的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十个租赁所进行队伍的摸底,做好执法人员统计,全面掌握各所执法人员的岗位分工和思想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及相关协调呼吁,做到改革与工作两不误。二是,做好《深圳经济房屋租赁条例》取消前后的应对工作。要求各所认真领会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在确保人员思想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好职能优势,上半年将执法的重点由原来的查处未登记备案转到未呈报人口信息上来,以配合《居住证条例》的实施。并依据各所具体情况制定了全年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和执法案件任务表下发各所,并从增强服务和管理意识方面,做好调研、指导、协调、跟踪、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好主管机关的职能,形成上下联动、二级执法的工作格局,确保转型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人员队伍的稳定。另外,主动书面请示市租赁办、区法制办、区督查室,报告目前特殊时期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请求上级部门给予工作明示,并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作出相应的调整,力争工作上的主动。

(二)增强为民服务能力,提高调解纠纷水平,倾力做好全区租赁纠纷调处和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及处理信访一直是我科重点狠抓的主要工作之一。我局从几个方面加大力度,确保调处工作落到实处。一是,领导重视,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为推动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二是,跟踪督查各所投诉处理工作现状,以《投诉处理工作进度督办表》的形式,随时掌握全区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经常性地加强对各所负责投诉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并对全区重大投诉案件参与调查处理和业务指导,既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据统计:除了认真抓好经常性的电话咨询服务和上门咨询服务外,共约处理回复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宗,全区共调解租赁纠纷31宗,涉及金额137万元。

(三)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的提升。一是,上半年在局班子的高度重视下,完成了《房屋租赁纠纷及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的编印下发工作。此汇编在广泛收集整理各所上报的近年来典型的租赁纠纷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区的租赁纠纷类型、成因及对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举对全区调处纠纷和开展实际执法进行了很好的提炼和总结,是对全区执法人员加强交流学习和提升法制素养、开启工作思路的一种很好的载体,受到了基层各所的欢迎。二是,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有以会代训、集中短期培训、分散学习、现场一对一指导沟通、网络交流等。全年组织执法人员重点学习了上级来文、《居住证条例》、《楼栋长工作指南》、网格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使执法人员思想业务水平能紧跟形势不掉队。

(四)组织人力,指导各所完成重大执法案件处罚工作。一是,上半年,指导东门所完成了一宗出租屋倒查案件的当事人的处罚工作,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证据资料收集和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后,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配合,使案件顺利得以结案处罚到位。在辖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示范作用。二是,年初,我局在接到一群众对清水河所去年十月处罚结案的一宗未登记的案件的投诉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经过反复多次到所了解和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认定清水河所对处罚的决定有误,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了整改,要求清水河所重新做出处罚决定,将原来按照实际租金总额处罚的作法改为按照当年市场租金进行处罚,并及时回复了区信访办、区宣传部和当事人。此案也对执法人员是一个很好的现实教育活例子。

(五)依据市区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做好建章立制。一是,按照《XX区2015年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力,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上报了《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终身负责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使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二是,做好行政权责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梳理登记上报工作,以明确的路径和指引,向社会群众公开房屋租赁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严格案件审核,及时清理归档,确保案件质量。上半年继续落实市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日常案卷审查和季度定期案卷评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开展“一对一”的案件审核审批工作。对每个所上报的案件,逐个通过实物审核和网上审核相结合办法,从案件资料是否规范齐备、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证据链是否完整合法等各工作环节上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及时整改。适时向所下发《案件审核督办表》和反馈市办每季抽查情况,做好跟踪督办,确保案件的规范、严谨,有效。同时做好清理销毁2009年到期的执法案卷工作。

(七)认真做好执法证件的清理年审工作。完成了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统计上报工作,重点对退休和调离的人员进行了证件清理。办理新申领证件2人,换证3人。

(八)做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跟踪工作。2013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翠竹所冯其华案件,今年10月执行完毕,处罚当事人14480元,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面临全区网格化管理改革的推进,各基层所的原有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很多的岗位和任务都有变动,对执法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有的所甚至面临人员减少、人员交接工作难以跟进的局面,有个别所所办案质量和资料录入质量不高。

(二)因《房屋租赁条例》取消的消息,对整个队伍的思想稳定有一定的影响,个别所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处罚案件数量和调解纠纷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继续保留系统的执法职能,稳定好执法队伍,保持目前良好的工作态势,以备下步工作之需。

(二)做好《房屋租赁条例》取消后的应对和转型工作,继续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请示,力争上级工作的明示、指导和支持,随时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事项的调整工作。一方面,继续关注和加强对基层各所执法人员的思想稳定教育工作,对各所存在的转型期人员岗位和任务变动的现状进行掌握,对人力不够影响工作开展的所,做好呼吁协助工作,确保队伍不乱工作按量保质完成;二方面,开动脑筋,加大对各所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的力度,既强调业务能力的提升,也要保证思想品德的端正。拟将原来大规模的集中培训改变为分散式培训,多利用电脑实操和实物档案面对面现场指导等方式,达到一对一的培训效果。

推荐第8篇:某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XX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今年来,我街共征收“两费一税”868万元,办理IC卡暂住证16931张;登记出租屋3968栋(20842套),已办理租赁登记的3804户,符合出租条件的2215栋(15356套),出租屋整治合格率为83.6%;登记外来人员19102人。基本上完成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加强了组织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定时组织中心干部以及各社区房管员队伍的负责人学习上级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使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和有效开展;二是建立起完善的会议制度,每星期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中心全体干部及社区居委会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负责人参加,总结各项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听取他们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促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和有效开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四是领导坚持带头,狠抓落实,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坚持带头,工作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官,又当战斗员,用先锋模范作用鼓舞士气。

二、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从加强队伍教育和培训入手,强化岗位责任制,狠抓队伍的管理,探索和实行队伍考核新方案,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措施,使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一)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整顿,狠抓队伍管理,促使队伍走上规范化和正规化的轨道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加大了对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定时组织全体干部、队员参加中心内部的学习培训班,学习有关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新研究、业务知识新思路等知识;积极组织队伍骨干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目前,已完成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学习工作,从而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强形象”的要求,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针对我街社会治安严峻、出租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偏高、“两费一税”征收难和工作难以展开的局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及时传达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新规定,并结合实行制定一系列的实施办法,提高了全体干部及队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促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能去干,避免了工作上出现的差错,有效地开展社区管理工作,取得好的工作效果。通过加强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使队伍的纪律、监督、管理和工作制度越来越完善。建立队伍的管理、监督机制,明确领导干部、队员的职责和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管理责任感和队员的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使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加大整顿力度,奖罚分明,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对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及存在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队员坚决给予教育、辞退、除名处理。特别从10月份实行新的奖惩制度以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提高,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两费一税”的征收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二)针对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措施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针对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住“以发展带动整治,以整治促进发展”的思路,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努力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机制:

1、加强教育和宣传,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区。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紧紧抓好教育和宣传,使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调动群众参与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居一地,共保平安”的治安管理社会化机制。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协助街组织举行各类大型宣传咨询活动6次(内容包括:出租屋管理、城市规划、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商行政、文化、司法、卫生等),派发有关宣传资料共XX0份。协助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队在各重要路段、路口、公共场所共张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宣传横幅86幅,在各重要部位、出租屋张贴各类宣传资料1500份,向出租屋主以及各使用外来人员单位派发有关出租屋、外来人员管理资料40000份。

2、加强对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责任。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共组织召开出租屋屋主会议30次,参加屋主达1350多人次;组织召开各工厂、企业负责人会议8次,参加工厂、企业65家,人数达122人次,通过对他们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促使他们的思想转变,提高他们对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支持和配合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自觉负起登记、管理好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交纳出租屋税和督促外来暂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各种证件。

3、协助街道、派出所和工作队开展“严查、严管、严打”工作,严厉地打击了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面对我街出租屋、外来人口繁多、发案率高、社会治安复杂等局面,一方面在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摸查、登记和资料录入工作上狠下功夫,按区的要求对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做到 “情况明、底数清”,力求达到外来人员登记率100%的要求。另一方面协助派出所和工作队深入到各个社区每一栋出租屋、每个角落,大力整治出租屋的治安热点和难点,加大了对出租屋、外来人口、公共复杂场所、无牌无证发廊、影吧、游戏机室、游医、民宅办厂等场所的登记、检查和整顿力度。在此基础上,协助派出所、工作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无证照工厂、档口、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娱乐场所等场所进行清查、整治,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及出租屋的控制、整治和威慑力量,严厉地打

击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4、加大“两费一税”的征收力度。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紧紧坚持“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提高办证收费率”的基本原则,加大了“两费一税”的征收力度。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每天坚持到各出租屋、工厂企业等场所和用工单位,向广大人民群众、屋主、业主、外来暂住人员讲解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促使出租屋税和调配费的征收工作顺利、有效地征收。中心办证组则做好前来办证群众的服务工作,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通过了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以及加大力度开展对工厂、企业等用工单位使用外来人员情况的检查、登记和办证,促使了我街“两费一税”的征收额比去年大幅度上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登记和信息录入电脑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今年来在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登记和信息录入电脑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上狠下功夫,一方面发动社区居委会、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加强对全街范围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采集。另一方面落实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加快社区居委会和中心对信息录入电脑的速度。从社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中抽调10多名精干队员对中心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实现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6、加强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专项整治和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区和棠景街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通过“有目标、有计划”的专项行动,把出租屋防盗网逃生口的整治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任务来落实,通过“小行动、大检查,大行动、大整治”的工作模式,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并首先将社区广大党员、干部发动起来,自觉带好头把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落实好,促使广大屋主自觉完成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深入到到社区各出租屋主进行检查和督促,促使他们尽快开设出租屋防盗逃生口,促使棠景街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整治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另外,针对我街辖内各类中小工厂、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的状况,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这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加强对各工厂、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力度,促使他们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配置好消防器材,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外来人员登记办证和消防检查一齐抓的方式,加强对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促使各工厂、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有效落实。目前,我街出租屋合格率已经达到83.2%。

7、积极探索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长效机制。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实际情况,以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为出发点和落实点,积极探索、巩固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力求构筑起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我街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能够长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方面,建立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新的奖惩方案,为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员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从加强出租屋主和各工厂、企业负责人管理入手,从出租屋治安管理入手,以专项行动和各社区互查作为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切入点,把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促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积极协助区重点地区整治棠景工作队开展整治工作。今年5月8日我街被列为市重点整治地区,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积极地协助区整治工作队开展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开展,使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和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实效。 (八)努力完成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其它任务。

三、存在问题我街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当前我街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街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和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薄弱的环节和不足的地方,各项管理工作还有待下一步进行完善和加强:

(一)部分出租屋屋主和工厂、企业以及流动人员不配合管理、登记等工作,造成“两费一税”征收困难。

(二)个别出租屋存在民宅办厂、无证经营、消防隐患、治安隐患等问题。

(三)无证照非法游医、游戏机室、影吧时效果良好,过后又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四)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我街出租屋中的发案率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现象还是偏高。

四、努力方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将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力争把我街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一)加强对出租屋、流动人员、工厂、企业和非住宅单位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加大对“两费一税”的收取力度,创新路子,提高工作效率。 (二)继续加大队伍的思想教育力度,进一步抓好队伍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 (三)深入教育和宣传,发动社区群众自觉参与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减少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抓好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力度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和社区互查行动,推动面上管理工作。 (七)协助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民宅办厂、非法游医、无证经营、乱摆乱卖等场所的清查。 (八)继续深入推进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各项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工作机制。 (九)协助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推荐第9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社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2012年对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入户普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

***社区是一个复杂型社区,社区内的辖区出租房屋较多,管理起来相对的就有点复杂,要想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首先就是要深化基础调查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录入率、项目完整率、信息准确率和走停核销率。今年的普查工作一开始社区流管站就了建立《***(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台帐》,做到流动人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出租房屋“租有登记,停有核销”。定期入户走访更新信息,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流动人口利用加班加点进行入户登记,确保数据的鲜活准确。为社区调控流动人口规模提供基础数据。

二、发动门栋长协助摸排工作的开展

今年以来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又加上社区的房租不断的增长,社区的流动人员来了走,走了来的变幻较大,这样给我们的准确性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个时候门栋长成了我们的很好助理和得力的帮手。 一是他们一旦发现自已所管辖的门栋里面有新的人员入住,就会很主动的来社区提供信息,以便管理员入户不走冤枉路,而且信息也较为完整,门栋长在摸清流动人员的底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社区里面现在形成了一个好的习惯,居民发现有不认识的人在社区来回走动就及时的到社区流管站提供给我们,方便了我们对社区的出租大院有了较完善的掌控。如发现问题就能将信息及时的上报到街道流管站。

二是摸排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聚居的小区、建筑工地等治安安全隐患的日常清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摸清本地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状况,排查、化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三是结合社区综治、安全口一起摸排化解可能引发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社区流动人口不发生涉及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社区入户普查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社区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同时,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和社区同抓共管体制,很快建立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设有管理站站长、副站长和管理员)。确保流管工作“有人管,有人服务”,“管得住,服务的好”,“管长远、服务大局”。同时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继续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社区一把手负责,社区成员包片,楼栋长包门,社区管理员、治保干部包院。做到横到边竖到底,无死角,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发现社区有新增人员和出租房屋及时报告、登记、建立台账并录入电脑,为及时发现社区有重点人及治安安全隐患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教育的宣传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社区被评为平安社区,为大力弘扬来社区的流动人员在“平安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社区领导明确提出: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子女疫苗接种、治病就医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等,赢得了流动居住人口的思想稳定和赞扬。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社区流管站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形成独具特色的流动人口长效工作机制,全力服务于***“平安社区”建设,为我社区的社会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共库尔勒市***街道***社区委员会

2012年10月10日

推荐第10篇:社区出租屋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社区出租屋工作总结

刚过去这一年里,在街党工委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我同社区主任、专区民警、治保专职的共同努力下,出租屋基本上都能如期完成中心所布置的各项工作,在此工作基础上,对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按照中心的整治要求对所有出租屋、仓库、商铺分放心出租屋、基本放心出租屋和不放

心出租屋分类进行管理。对放心出租屋这一类的出租屋、仓库、商铺,每月上门巡查一次进行监管。二:对基本放心和不放心出租屋这一类存在隐患的出租屋。多次上门巡查并向屋主或承租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业主和承租人按规定进行整改。并联合街出租屋管理中心、房屋租赁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业主大会。在大会上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列出其房屋存在的隐患情况,动员业主和承租人共同配合整改,通过这次业主大会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针对已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钉子户”,在其出租屋的门前张贴告示,并列出该出租屋存在的消防隐患及需要整改的要求,同时到场拍照取证,上报中心并发告知书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四;为了达到去年出租屋“两费一税”征收100的要求,我们不定期到各商场派发宣传单张,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档主理解和配合,促使他们主动到中心依法交纳税金,做到应收尽收。

五:配合专区民警对辖区流动人员进行做册登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督促他们按要求办理IC卡《暂住证》,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务求将办证率提高到市政府的要求。

在去年的出租屋整治工作中,我身为组长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认真地开展出租屋整治工作,与组员协调、沟通好,遇到问题互相研究,共同解决。在明年的出租屋整治工作中,管理好辖区内的出租屋,履行出租屋管理员的服务职责,将辖区内的出租屋所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消防灾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营做一个和谐社区。

《社区出租屋工作总结》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社区出租屋工作总结。

第11篇: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屋地址: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年月日

第12篇: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职责

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职责

一、管理服务站是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下设机构,在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当地党支部双重领导下,承担开展具体工作,完成上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做好辖区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暂住户口登记工作,代办《暂住证》,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情况及租住人员动态,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三、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和初审工作,为出租人代办《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调解辖区内出租屋的租赁纠纷,宣传房屋租赁政策、法规保护出租屋主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的征税工作,协同地税分局对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

五、协助计生部门对租住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尚未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组织出租屋管理员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动态管理,落实日常的巡查工作制度,及时将巡查发现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隐患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分类上报区管理服务中心;协作有关部门排除隐患和查处出租屋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做好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力求做到一户一册,一人一档。

八、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对出租屋管理员的考核工作。

第13篇:出租屋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街党工委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红袖章” 对我街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出租屋进行全面的普查,对我街进行全面的整治大行动。在行动中,发现房中房,楼阁、消防等问题的出租屋,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房屋进行分类,定期巡查。在行动中,我的工作是及时将行动中的信息录入电脑信息系统,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工作。

二、创文明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街道采取了多项措施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创建工作。一是鼓励各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广泛宣传;二是充分发挥文明劝导员的作用,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宣传;三是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并征集群众对创建文明城的意见。在一连串的行动中,使我街群众的文明意识得到强化。 在去年的出租屋管理工作中,我积极认真地开展出租屋管理的电脑录入工作,与同事协调、沟通好,碰到问题互相研究,共 同解决。

第14篇:出租屋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总结

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总结

----XXXX镇无照经营整治办公室

自“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XXXX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要求,切实把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三打两建”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组织开展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

XXXX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加大了对出租屋经营的管理力度,切实加强了对培正商学院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多次开展联合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行动。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措施得力,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XXXX镇各部门共检查各类经营业户310余户,核查并上报出租屋无照经营线索48宗,办理各类证照42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7份,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宗,取缔各类无照经营业户5户。在出租屋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XXXX镇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营造了和谐、安全、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为更好地开展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XXXX镇根据《花都区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出租场所内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由周副镇长直接领导,召开了清理整治出租屋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动员大会,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动员,明确了各部门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期限,做到有组织、有部署、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方案内容,各部门分阶段地开展工作,并安排每周

一、四下午召开清理整治工作联合会议,交流行动中的难点问题,每周三上午针对“钉子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从7月份开始,镇各部门以培正商学院重点地区,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动,对无证照经管相对集中、成片存在的区域,组织开展联合行动,进行坚决打击,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镇领导及时召集各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寻找解决办法,争取标本兼治。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XXXX镇在整治行动中注重发挥当地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引导,以进一步扩大整治工作的影响力,力争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人民群众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镇查无办迅速制订了《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并将该通告印制成宣传册300余份,在全镇的村(居)委、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宣传栏上予以张贴,并以“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为平台,采取向群众派发宣传单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公布无证照经营举报电话,使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的良好氛围。

XXXX镇把查处、引导、取缔无照经营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题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无照经营的严重危害和政府部门整治无照经营的坚定决心,提高全社会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进一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例如XXXX镇黄沙塘村腊肠加工黑作坊各部门联合查处取缔工作,查处取缔力度大,整治效果好,在社会上引起良好的反响。XXXX镇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号召广大出租屋主守规出租,经营者守法经营,对违法者人人喊打,真正形成人民群众抵制无证照经营的良好态势。对问题突出的“钉子户”,敢于抓典型,大胆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督促整治,震慑违法经营分子。

三、全面摸查清理,积极引导办照

自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XXXX镇以全面整治出租屋违法违规行为为突破口,充分调动出租屋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积极性,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思路,对辖区的无证照经营情况展开“地毯式”摸查。出租屋管理部门汇总无证照经营线索,认真分类建立档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无证照经营的线索抄告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查处,并跟踪落实查处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引导办照,联合其它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行为,XXXX镇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由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是引导办证办照的重要环节,镇查无办及时组织各部门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条件和编号格式的填写方法,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抓好无证照经营引导机制,延伸窗口服务。XXXX工商所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积极引导经营者办证,并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段管员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现场受理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及时为业户提供优质服务,引导业户持照亮照经营。

简化登记手续,积极引导办照。目前XXXX镇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准入门槛过高。各审批部门,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采取“宽入严管”的方式,积极引导办照,确保完成整治出租屋内无照经营整治任务。采取的方法是一般企业一旦获得营业执照,便具备主体资格,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涉及前置审批行业的经营者,获得具有主体资格性质的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理相关的经营资格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四、强化执法联动,抓好突出重点

在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中,XXXX镇积极依托联动执法机制,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以联动执法机制为依托,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加强了与各职能部门的互通互报和联合执法工作,执法合力明显增强。执法联动各部门发挥了优势互补、合力引导办照、现场协调问题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无照整治工作效率,收到较好的效果,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整治措施到位。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有效地震慑了无证照经营的不法分子,净化了XXXX辖区的市场环境。

抓好突出重点整治机制,狠抓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XXXX培正商学院一带已经形成了一个学生消费商圈,周边的这些娱乐场所以无照经营、转手快、情况复杂为特点,而且其中很多是学生投资开办,兼有商业实习的目的,多数在几个月内就转手,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些场所不符合办照条件,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起学生滋事打架。以前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夜间都组织过相关的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但是这些场所遇到执法行动就迅速关门,就算被取缔后,仍然在利益驱使和侥幸心理作用下,他们在晚上继续隐蔽经营,跟执法人员玩起“躲猫猫”游戏,是我镇无照整治重点区域。为确保重点区域的无证照经营整治成效,根据镇整治方案的部署, 5 至 7 月份,每周都有一个夜晚加班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大行动,清理整顿三五家无照经营的餐饮娱乐行业,逐步推进,务求打出声势、打出效果。对于每次集中整治大行动,镇领导要召集有关单位认真研究行动计划,周密制定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既严厉打击,又谨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整洽效果。

以打促建,进一步建立无证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按照“边打边建,以打促建”的原则,加大力度研究探索从源头上防止无证照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引导,对不符合办证条件或符合办证条件但拒不办证而又继续经营的

无证经营单位,镇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取缔。截至7月30日,全镇共开展出租屋清查整治行动17次,出动清查整治人员140余人次,上门排查出租屋346套,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7宗,派发宣传资料470余份。

存在不足:

当前XXXX镇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村对出租屋管理和无证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工作进展较缓慢。

二是部门协调不够到位。个别部门有应付心理,无法充分形成整治合力,整治效果不佳。

三是部分村存在维护本村利益思想,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流于表面,没有落到实处。

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坚定信心,群策群力,以铁的手腕依法进行整治。XXXX镇各部门将在区委各级的坚强领导下,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努圆满完成出租屋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各项任务,向区委、区政府和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XXXX镇无照经营整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第15篇:出租屋综合管理公益宣传

“综合管理出租屋,治安税收齐进步”

“依法管好出租房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

“家事国事天下事,出租屋管理非小事”

“把租户当亲人,与业主交朋友”

“出租屋管理:合情、合理、合法、合形势;好管、好租、好住、好发展。”

“安居宝城我们是一家,管理出租屋不分你我他”

第16篇: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

第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已经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信息,领取编码卡。

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出租屋皆可取得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督促业主或者管理人领取编码卡,并提供申领便利。

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租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十二条 住宅出租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但依据《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规定可短期租住房屋的,从其规定。

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还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长期租住的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未满六十周岁的,必须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住宅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未办理编码卡,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制发编码卡;经核实不符的,不予登记或者备案;无法当场核实的,中止登记或者备案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后依本规定处理。对未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在出租屋显著位置公示编码卡、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居住人员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短期租住等情况;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深圳市居住证》的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

(五)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七)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九)依法交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租屋人员流动情况,依法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未查处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监督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项的,发现有偷税、漏税、抗税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出租屋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目录。

第二十八条 工商或者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年审手续时,应当征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意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集中招租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为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网络申报服务,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办理房屋信息申报、编码卡领取、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租赁合同及有关情况通报或者报送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文明守法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减免房屋租赁管理费;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减免和奖励办法,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集体宿舍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未在出租屋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情况或者公示不全、不实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

(四)项规定,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房屋出租给无《深圳市居住证》的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实际居住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违反第十六第

(七)项规定,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第十六条第

(九)项规定,拒不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追缴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集体宿舍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实际租住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未按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

(八)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告,发现消防隐患不主动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部门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故意阻挠、妨碍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二千元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

第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已经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信息,领取编码卡。

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出租屋皆可取得编码卡。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督促业主或者管理人领取编码卡,并提供申领便利。

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租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十二条 住宅出租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但依据《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规定可短期租住房屋的,从其规定。

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还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长期租住的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未满六十周岁的,必须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未办理编码卡,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制发编码卡;经核实不符的,不予登记或者备案;无法当场核实的,中止登记或者备案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后依本规定处理。对未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在出租屋显著位置公示编码卡、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居住人员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短期租住等情况;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深圳市居住证》的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

(五)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七)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九)依法缴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租屋人员流动情况,依法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监督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项的,发现有偷税、漏税、抗税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出租屋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目录。

第二十八条 工商或者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年审手续时,应当征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意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集中招租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

提示:以上文本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第18篇: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职责,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规定如下:

一、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点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和指导检查。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党组织书记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负责人参加,收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三、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承担本社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1、劳动保障站负责为辖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项服务。

2、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

3、计生专干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4、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5、建立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登记卡制度,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6、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确定兼职协管员负责使用人员及员工租住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通过授权由用工单位通过网络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19篇: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汕市政委示[2011]4号 签发人:翁甲洪

关于颁布实施《汕头市出租屋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附件2)、市住建局(附件3)、市安监局(附件4)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在收集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后,我们主要采纳了市公安局和住建局的意见建议。但由于此次修订管理规定主要以消防安全工作为主要内容,因此对住建局所建议增加的关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签订书。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方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予办理租

1 赁登记备案”建议没有采纳;同时,在经征求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建议时,7个区(县)均表示没有意见建议。市流管办和市公安消防局共同起草了《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妥否,请审示。

附:1.《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参考稿);3.关于《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4.市安监局关于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情况报告。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主题词:实施 出租屋 消防安全 规定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2 附件1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领导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消防手续。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 公安(治安、户籍)、工商、税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消防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屋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摸查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依法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应上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对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在《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不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可对其采取停水、停

5 电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出租人(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取得消防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后出租。

(三)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

6 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四)保障房屋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房屋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火灾应当及时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没有消防手续的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

(四)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做到人走灯灭,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液化石油气后要切断气源。

(五)自觉维护公共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每个房间应当配备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

7 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 ,按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进行整治:

(一)除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单层砖墙瓦屋顶结构建筑外,出租屋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的出租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三)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屋应设置两条以上的封闭楼梯间;

(四)出租屋的楼梯间应直通天面,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且应采用实体墙与停车、铺面等场所分隔,若需开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外开门,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六)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出租屋二层以上的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

(七)房间与楼梯间、公共通道的隔墙应采用不开设窗洞的实体墙分隔,墙应封至梁、板底,入户门应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实体门(玻璃门、带亮子的门等除外)。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

(八)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和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4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4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十)出租屋的通道、过厅等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出租屋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二)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三)不得在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等公共部位使用明火。

(十四)出租屋内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

(十五)出租屋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第十七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十八条 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一)依法需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而未取得《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合格)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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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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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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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三条 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 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 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 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 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 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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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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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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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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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

(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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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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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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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文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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