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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26 08:38:35 来源:专业技术个人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21 15:44:4121cn房产频道 『文章内容彩信发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1998年1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1997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 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 范燃气市场,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提高环境质量, 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 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 利用能源, 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 市燃气的科学技木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 规划, 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投资、集 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 单位承担,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木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 兼顾室内美观, 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验收; 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 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入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 的费用中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 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 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 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 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 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 上岗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 并的, 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方可实 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经 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安全质量认证制度。 燃 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后, 方可生产。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 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 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 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 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 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 质审核合格, 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 施。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 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 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 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置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按规 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使用规则, 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 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 同意, 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 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 ̄1%的滞纳金, 情节严 重的, 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 对不符合服务或收费标准的, 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 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 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设置专职抢修队 伍, 配备防护用品, 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接到燃 气设施事故报告时,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 宣传安全使用常 识, 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 设置统一,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dl起的中毒, 火灾爆 炸等事故, 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 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中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 消防, 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 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 任何人不得 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 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 资质证书:

(一)末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历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销售,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九 条第 ( 三 )、( 四 )、( 五 )、( 六 )、(七) 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 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 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 燃 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摸索事物的发展规律,用于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文体。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1

19年7月,我顺利完成了学业,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城市给水排水专业毕业,并于同年分配到原市局工作。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与管理工作,19年8月,我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资格,并于同月被聘用至今。下面就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我这8年来的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

一、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技能。

本人于19年7月正式参加工作,当时我被分配至原市局室从事工作。工作伊始,我发现学校里学到的专业知识同实际工作有很大的不同和差距,为了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工作的要求,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在短短的半年内,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及同事的帮助,能比较熟练地进行较复杂的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政治思想方面

在政治上,我对自己严格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注重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工作上以事业为重,不计个人得失,在新的岗位上摆正位置,把的事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中吃苦耐劳,积极主动,作风踏实,不推诿扯皮,讲求效率。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勤于思考,工作思路清晰,能把科研管理的一般理论同科研工作实际相结合,积极为本系统制订符合实际的科研发展目标和科研发展措施献计献策。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面前做到毫不含糊,在事业发展与改革中较好地发挥了一个干部应有的表率作用。

三、组织协调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注意学习现代科研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了人文社科科研管理的一般规律。作为一名兼职的管理工作者,能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在工作中既充分相信、放手使用分管的科级干部,又注意对他们进行培养,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

四、业务能力方面

从参加工作以来,努力学习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重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并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业余时间以不同形式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通过多年的努力,本人的专业技术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为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全市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五、继续教育学习方面

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十分注重继续再教育学习, 多次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20年6月,我参加了市首期高级秘书职业培训,并取得高级秘书专业资格证书。参加工作以来,我积极承担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做到兢兢业业,圆满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从不为自己的私事影响正常工作,能够积极的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由于工作出色,多次受到局领导的肯定。

六、专业科技成果方面

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积极参与本系统的《市管理“十五”计划》的编纂工作,先后在《黑龙江环境通报》《中国国土资源报》《安徽日报》《安徽土地》《报》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信息稿件20余篇次,其中《现状及其对策》论文已被收录于大型文献《发展之路文集》,并荣获论文评比二等奖,为做好管理的宣传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存在的问题

管理工作的力作、亮点不多,开拓创新不够,在科研上投入不够,科研管理的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重大成果较少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更加努力学习,运用所学知识努力探索保护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勤奋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2

20年即将结束,审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一年的得失,感触很多。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作为一名硬件工程师,但在我心中,陕西德容就是我的家,领导就是我的家长,同事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德容的事就是我自己的事,我要通过我自己的不懈努力将公司的项目做到完美,使得我们陕西德容的产品能够尽快推向市场。我明白作为陕西德容的一名硬件工程师的责任与义务。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将我的工作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这一年中,我从对公司项目的熟悉,逐步成长到可以承担公司项目的部分模块,并且在这些方面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对我个人而言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是公司的项目复杂,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因此我要继续努力,对项目中的细节和难点更加深入的理解,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看到产品的完美诞生。

在这一年里我主要完成了以下任务:

1、在20年的基础上对电台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和研究,并且根据邓工的建议与民航的指标总结出了我们自己的电台测试方法,并且对我们电台进行了详细测试,根据测试记录对电台进行了各项性能的评估。

2、根据对电台的跟踪测试,陆续整理出了电台现有存在的问题,并且将各个模块的相应参数做出了修改。随后修改了每个模块的原理图,针对发射机频合的小数分频问题、发射机谐波大问题等提出了解决方案。

3、历时一个半月对整个电台的系统原理图进行了整合修改,同时更加明确了整个电台的各路信号含义,为后面的研发与测试奠定了基础。

4、根据发射机的测试数据对发射机做出了相应评估,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功率不稳定、不精确、调制度漂移、失真度大、PTT超时等,随后与西工大配合解决发射机的相关问题。在此期间通过配合解决了功率稳定性问题、调制度漂移问题、PTT超时问题等,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自己也总结出一条方法和公式,更加深入的解决了发射机相关问题,为后续发射机调试和生产打下了基础。

5、对发射机遗留的失真度大、谐波大等问题进一步努力解决。尝试制作MOD电压产生电路,缩小排查问题的范围,尝试使用定制滤波器降低谐波,修改功放参数,解决问题。虽然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我们从中也找到了方向,我想在沿着这个方向继续努力,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6、着手参与新方案的讨论研究,首先是调制板,减少调制板的无用信号线,使用DSP串口协议来与ARM通信;然后是电源板,将原来分立的电源板和整流板整合在了一起,减少了连接线,并且增加了散热面积;随后是ARM的改进,根据新采购ARM的型号制定有效的隔离方案,改变原有的供电方式;再根据电台的新要求,频合增加小数分频的功能,因此频合采用ADF4351锁相环来设计。

7、绘制电源板、调制板和ARM转接板的PCB板,同时参与每个板子接口方式的讨论,为PCB板焊接配料。

8、负则公司新项目数传电台,制作数传电台测试工具,策划数传电台研发初步方案,进行了3次户外测试,对数传电台进行了评估,虽然这个项目没有进行下去,但是通过这个项目,我自己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也感受到了公司发展的动力。

9、将调制板、ARM转接板和电源板,进行单板测试,后续焊接屏蔽框,在焊接和安装过程中还对部分结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后进行功能性测试,将新版的调制板、电源板和ARM转接板等进行联合调试。

10、复旦项目上,主要做了以下几点:1)首先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始着手设计电压采样电路、确定电阻器的型号;2)随着项目的进展,最后确定和生产了电阻器,确定了基本电路形式;3)然后根据电阻器尺寸确定机柜的尺寸,确定了厂家,设计和加工了母排;4)后续将项目提交到上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再次修该机柜内的安装尺寸和母排安装方式。

11、参与公司9000审核文档的编写,最后整合实验台位置,使工具、仪器等物品按位放置,整合文件柜,使公司办公室更加整齐、也规范了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

二、工作心得

来到公司已经一年多了,从对项目的初步了解,到熟悉各个模块的工作原理,再到独自承担起项目中模块的研发,我看到我自己在成长,在进步、在成熟。在工作中也意识到配合的重要性,我们电台系统非常复杂,我们每个人就是电台复杂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各自的配合很重要。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经过一年的工作学习,我也发现了自己对项目更深层次的理解还不够,对复杂问题的解决能力还不够,这是我以后要在工作中不断磨练和提高自己的地方。细细总结一下,自己在一年的工作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做得不够好:

1、工作的专业技术方面不够精通,对发射机的失真度问题没有找出解决办法,应该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指导。

2、工作环境不够清洁,实验台不够整齐,仪器摆放不到位,希望以后我约束自己将物品摆放到位,养成良好习惯。习惯决定成败,良好的工作习惯会积极促进我们的工作。

3、工作总结做的不到位,没有积极总结自己工作中的得失和经验,导致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希望以后在这方面加强。

四、工作计划

接下来的一年对公司而言非常重要,既要将电台送到民航去审核,复旦项目也将迎来复审,对我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我要更加努力奋斗,为公司的新突破贡献所有力量。

其中,以下几点是我下年重点要提高的地方:

1、继续改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寻求新思路,将创新作为工作的一个目标,对待工作,力求完美,如果能绝不凑合。

2、加强员工的团结与配合,突出每个人的特点,举全员之力将项目做好。

3、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提高实践能力和处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能够恪尽职守,积极努力地完成好本职工作,工作量饱满,总体上对自己的工作是比较满意的。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如既往,再接再厉干好自己的各项工作,也希望能够得到领导和同志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3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领导对我的教育和期望,努力克服自身弱点,提高自身素质,在的带领和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现将一年的工作学习情况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极参加组织的政治教育和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一年来,我深知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作为的技术员,我深知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全所战士,所以在一年来,自己始终能够积极参加库里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并结合实际积极改造自己的主观思想,增强自身的政治坚定性,另外,我深知自己的理论水平较低,我便在日常的工作中,挤出时间加强政治学习。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只有信息准确,理解对路,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贯彻好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增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

作为技术员,我深知业务工作是仓库各项工作的中心,一年来,自己始终能够在的带领下战士的支持帮助下,围绕以业务建设为中心去开展各项工作,在开展工作的同时,时刻想到,做到作为一名技术员,自身的业务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各项工作的完成好坏,无论完成什么任务,如果自己的业务水平不高,不懂得如何完成任务,怎能带动大家完成任务呢?所以,自己经常认真学习业务理论知识,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强对设备、机具的性能、使用方法、技术参数、维修方法的熟悉和度,并经常看有关书籍,不懂就问,直到把问题搞明白为止。在其它工作中也同样如此;像植树、喷漆、车皮的装卸、工件的加工、灯箱的制作、安装等工作中,积极配合好所长的工作,给当好左右手。一年来,我在的带领下战士的支持帮助下共同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不足之处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好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理论学习时间较少,还有待于加强。

2、自身的身体素质有待加强。

3、管理工作还存在死角,今后一定多向所长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经验。

2019年,我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努力把检修所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革命队伍。

城市水系统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4

成为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的技术人员,以来,我努力工作,完成了全年任何。此刻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好本专业的技术

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专业技术永远是立足之本。作为售后技术这一块虽说不必须要求的技术要跟研发人员的那么高,但是最基本的也要明白。起码客户问起来你能够立马回答得出并帮忙他们很好的解决问题。一开始我老是说工资怎样那么低,但是此刻想起来也就释然了,就算是有一万块的月薪放在那里,你拿什么来换。出来之前还满怀信心的,但是接触几次之后就发现自我太稚嫩了,有时很想回去,但是想想又不甘心,我不能灰溜溜的回去要有所得才行。所以很感悟,学好技术是重中之重,先立足,在讲发展,可持续发展。打扎实基建,才能建得起高楼大夏。

但是,这些工控自动化产品的技术要想学好也不是那么的容易,很枯燥,涉及的很广泛,还务必有一个对技术有欲望的心。个性是售后技术这块,不只是只明白本产品的,还要了解它所应用在什么方面,是什么机械,带动它的是什么系统等等。这些不可能一天能够学的会的,要想大概的明白,务必要穿越一些不为人知的黑暗,去学习、去工作、去摸索、去思考。我相信在这领域里的人才想必也是经历一些不为人知的黑暗才有这天的成就的吧。所以我什么都不是,我就是一草根,需要从新学习。

二、学会与人沟通

做我们这样貌的工作,和人打交道是必不可少的事,有个良好的沟通潜力可能会让你事半功倍。还有就是每次出差到现场作业时我都要有个心理准备,因为客户的情绪不能确定,毕竟买了我们的产品出了故障对他造成必须的损失,随时会喷你一脸口水,所以抗压潜力也要强。在这个时候只能留意谨慎的应付了,我一般只会说“请你放心,我会尽快帮你解决问题的”。还有出门在外,说话也要留意,尽量的从客户的心理出发,态度要好,绝对不能顶撞人家,人家但是我们的上帝。在与客户沟通时,对你从事的技术要求也是很高,一般在沟通时问的最多的也是技术性的问题;有时碰到一些不懂的技术问题就很纠结。如果是“嗯、啊、哦”的回答的话那就麻烦了;这样的问题就不要正面的去回答了,先从自我会的入手,尽量的转移到别的地方去,反正能帮他解决问题就能够了;要不然客户会对你的人产生怀疑的同时,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损失,最要命的是他突然奔出一句来‘你到底会不会的’那样的话自尊心那就大受打击啦。所以在和人家沟通时要么不说在现场赶紧解决故障走人,要么就尽量的往自我明白的扯少跟人家在那里废话。

三、事前准备事后总结

在接到客户电话时,务必先了解体的状况看能否电话解决,如果要到现场去的话,那就去分析这个故障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然后从分析中明白大概要准备元器件,工具什么的。俗话说“成功是为有准备的人的”。完成任务之后,做一下总结,把现场的状况记下来,比如:我们机器所应用在什么机械上,用到了哪些参数,输入输出的电压电流等。最后分析出出故障的原先,这个是对技术的提高比较好的方法,也是公司要求我们做的。

还有出差到现场并不没有别人所说的那么完美,一个人的旅途总是那么寂寞孤独;还要忍得住孤寂、耐得住枯燥、拆得了机床、修得了变频器、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这些都是售后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抗得了就勇敢的抗,抗不了就放一旁;毕竟背后还有一个公司,公司里还有那么多的伙伴支持着呢!都说售后服务是一个营销的过程,也是再营销的开始,我想我会努力的去维护好公司的品牌形象为公司争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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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

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公用局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

(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运输必须符合公安、消防、劳动保护及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不交纳气费的,经市公用局批准,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活动;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四)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五)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城市燃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二)擅自从事液化气灌装业务。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协议或者为用户办理使用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

第四章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器具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储备、灌装区域内作业或者对带气的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建立和执行危险作业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植树、埋杆、堆物、堆料;

(五)建设非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建设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必须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查明城市燃气管道情况,并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在施工作业中造成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损坏、泄漏的,必须立即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当报市公用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对室内或者单位内部城市燃气设施予以拆除、改造或者迁移的,应当向城市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燃气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实行售前报检制度。燃气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加贴“检验合格”标志,加盖“报检准用”印章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安装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相应的城市燃气企业办理报装手续。

第二十四条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应当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燃气用户发现室内城市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露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得启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五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事故,应当立即采取通风,切断电源、火源等措施,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接到城市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和处理。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公安交通、消防、劳动、卫生等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九条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并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事故处理。

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

(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

(十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

(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

(六)项规定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公用局或者市公用局委托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

1.闸阀

闸阀是用来以一般汽、水管路作全启或全闭操作的阀门。按阀杆所处的状况可分为明杆式和暗杆式;按闸板结构特点可分为平行式和楔式。

闸阀的特点是安装长度小,无方向性;全开启时介质流动阻力小;密封性能好;加工较为复杂,密封面磨损后不易修理。当管径DN>50mm时宜选用闸阀。

2.截止阀

截止阀主要用来切断介质通路,也可调节流量和压力。截止阀可分直通式、直角式、直流式。直通式适用于直线管路,便于操作,但阀门流阻较大;直角式用于管路转弯处;直流式流阻很小,与闸阀接近,但因阀杆倾斜,不便操作。

截止阀的特点是制造简单、价格较低、调节性能好;安装长度大,流阻较大;密封性较闸阀差,密封面易磨损,但维修容易;安装时应注意方向性,即低进高出,不得装反。当管径DN≤50时宜选用截止阀。

3.柱塞阀

柱塞阀主要用于密封要求较高的地方,使用在水、蒸汽等介质上。

柱塞阀的特点是密封性好,结构紧凑,启门灵活,寿命长,维修方便;但价格相对较高。 4.止回阀

止回阀是利用本身结构和阀前阀后介质的压力差来自动启闭的阀门,它的作用是使介质只做一个定方向的流动,而阻止其逆向流动。按结构可分为升降式和旋启式,前者适用于小口径水平管道,后者适用于大口径水平或垂直管道。止回阀常设在水泵的出口、疏水器的出口管道以及其他不允许流体反向流动的地方。

5.蝶阀

蝶阀主要用于低压介质管路或设备上进行全开全闭操作。按传动方式可分为手动、涡轮传动、气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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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手动蝶阀可以安装在管道任何位置,带传动机构的蝶阀,必须垂直安装,保证传动机构处于铅垂位置。蝶阀的特点是体积小,结构简单,启闭方便、迅速且较省力,密封可靠,调节性能好。

6.球阀

球阀主要用于管路的快速切断。主要特点是流体阻力小,启闭迅速,结构简单,密封性能好。 球阀适用于低温(≤150℃)、高压及黏度较大的介质以及要求开关迅速的管道部位。 7.安全阀

安全阀是一种安全保护性的阀门,主要用于管道和各种承压设备上,当介质工作压力超过允许压力数值时,安全阀自动打开向外排放介质,随着介质压力的降低,‘安全阀将重新关闭,从而防止管道和设备的超压危险。安全阀分为杠杆式,弹簧式、脉冲式。安全阀适用于锅炉房管道以及不同压力级别管道系统中的低压侧。

8.减压阀

减压阀主要用于蒸汽管路,是靠开启阀孔的大小对介质进行节流而达到减压目的的,它能以自力作用将阀后的压力维持在一定范围内。减压阀可分为活塞式、杆杠式、弹簧薄膜式、气动薄膜式。减压阀的特点是体积小,重量轻,耐温性能好,便于调节,制作难度大,灵敏度低。

9.疏水阀

疏水阀安装在蒸汽管道的末端或低处,主要用于自动排放蒸汽管路中的凝结水,阻止蒸汽逸漏和排除空气等非凝性气体,对保证系统正常工作,防止凝结水对设备的腐蚀以及汽水混合物对系统的水击等均有重要作用。常用的疏水阀有浮桶式、热动力式及波纹管式等几种,其中热动力疏水阀因其体积小、排水量大,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多。

10.平衡阀

平衡阀对供热水力系统管网的阻力和压差等参数加以调节和控制,以满足管网系统按预定要求正常和高效运行。分静态和动态两类,动态又分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二、供热站

供热站是供热管网的重要附属设施,是供热网路与热用户的连接场所。它的作用是根据热网工况和不同的条件,采用不同的连接方式,将热网输送的热媒加以调节、转换,向热用户系统分配热量以满足用户需要;并根据需要,进行集中计量、检测供热热媒的参数和数量。

(一)供热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两个出口,热力网设计水温小于100℃时可只设一个出口。蒸汽热力站不论站房尺寸如何,都应设置两个出口。安装孔或门的大小应保证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出入。多层站房应考虑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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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道及设备安装前,土建施工单位、工艺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预埋吊点的数量及位置,设备基础位置、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标高及混凝土质量,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及标高等共同复核检查,并办理书面交验手续。

(三)管道支吊架位置及数量应满足设计及安装要求。

(四)安装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建(构)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划定安装的基准线。(五>应仔细核对一次水系统供回水管道方向与外网的对应关系,切忌接反。

(六)站内管道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在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中有关焊接质量检验的规定执行。

(七)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底部锚固环钩的外缘与预留孔壁和孔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拧紧螺母后,螺栓外露长度应为2~5倍螺距;灌筑地脚螺栓用的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应比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拧紧地脚螺栓时,灌筑的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

(八)蒸汽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并应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确保排放通畅。在排汽管和排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排放管应固定牢固。

(九)泵的吸入管道和输出管道应有各自独立、牢固的支架,泵不得直接承受系统管道、阀门等的重量和附加力矩。

(十)管道与泵连接后,不应在其上进行焊接和气割;当需焊接和气割时,应拆下管道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应防止焊渣进入泵内。

(十一)泵的试运转应在其各附属系统单独试运转正常后进行,且应在有介质情况下进行试运转,试运转的介质或代用介质均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泵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h。

(十二)供热站内所有系统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前,管道各种支吊架已安装调整完毕,安全阀、爆破片及仪表组件等已拆除或加盲板隔离,加盲板处有明显的标记并做记录,安全阀全开,填料密实,试验管道与无关系统应采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不得影响其他系统的安全。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0.6MPa.稳压在th内,详细检查管道、焊缝、管路附件及设备等无渗漏,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开式设备只做满水试验,以无渗露为合格。

(十三)供热站在试运行前,站内所有系统和设备须经有关各方预验收合格,供热管网与热用户系统已具备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应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可的参数下进行,试运行的时间应为连续运行72h。

1K415024了解供热管道的分类

一、按热媒分类(图IK41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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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适用于:

(一)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

(二)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二、按所处地位(图IK4150232)

三、按敷设方式(图IK415023-3)

四、按系统形式(图IK415023-4)

五、按供回分类(图IK41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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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415030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 IK415031掌握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要求

本条主要介绍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和安装施工的技术要求可参考1K415021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基本规定

(一)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管道回填同1K415021的要求。

(二)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

1.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1K415031-

1、表1K415031-2的规定。当要求不一致时,应满足要求严格的。

2.无法满足上述安全距离时,应将管道设于管道沟或钢性套管的保护设施中,套管两端应用柔性密封材料封堵。

3.保护设施两端应伸出障碍物且与被跨越的障碍物间的距离不应小于o.5m。对有伸缩要求的管道,保护套管或地沟不得妨碍管道伸缩且不得损坏绝热层外部的保护壳。

(三)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四)地下燃气管道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1K415031-2,

二、燃气管道穿越构建筑物

(一)不得穿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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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二)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1K415031-1中燃气管道与构筑物的水平距离。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三)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并提高绝缘、防腐等措施。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道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lOO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Om。

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lOO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 (3)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三、燃气管道通过河流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一)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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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

(6)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二)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案例IK415031】 1.背景

某公司中标承建中压燃气管线工程,管径DN300mm,长26km,合同价3600万元。管道沟槽开挖过程中,遇地质勘察未探明的废弃砖沟,经现场监理口头同意,施工项目部组织人员、机具及时清除了砖沟,进行换填级配石处理,使工程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项目部就此向发包方提出计量支付,遭到计量工程师的拒绝。

监理在工程检查中发现:

(1)现场正在焊接作业的两名焊工是公司临时增援人员,均已在公司总部从事管理岗位半年以上; (2)管道准备连接施焊的数个坡口处有油渍等杂物,检查后向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 2.问题

(1)项目部处理废弃砖沟在程序上是否妥当?如不妥当,写出正确的程序。 (2)简述计量工程师拒绝此项计量支付的理由。 (3)两名新增焊工是否符合上岗条件?为什么?

(4)管道连接施焊的坡口处应如何处理方能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参考答案 (1)问题1 不妥当,有关规范规定:应由设计方及有关方面验槽,并应有设计方提出变更设计。 (2)问题2 计量支付的依据是工程合同,变更设计应履行程序,监理工程师应有书面指令。 (3)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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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因为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问题4 规范规定;连接坡口处及两侧lOmm范围应清除油渍、锈、毛刺等杂物,清理合格后应及时施焊。 IK415032掌握燃气管道功能性试验的规定

燃气管道在安装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管道功能行试验,统称为压力试验。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根据检验目的分为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本条文简要介绍燃气管道功能性试验技术要点。

一、管道吹扫

管道及其附件组装完成并在试压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每次吹扫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00m,管道超过500m时宜分段吹扫。吹扫球应按介质流动方向进行,以免补偿器内套头被破坏。吹扫结果可用贴有纸或白漆的木耙置于吹扫扣检查,5min内靶上无铁锈赃物为合格。吹扫后。将集存在阀室放散管内的赃物排出,清扫干净。

(一)管道吹扫

 l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 (l)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100mm或长度小于100m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 2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 (2)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 (3)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 (4)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不得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 (5)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 (7)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二、强度试验

(一)试验前应具备条件

1.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编制的试验方案已获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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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和介质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有关规定。

(2)管道应分段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管道分段最大长度宜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有关规定执行。

3.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5,管道试验用仪表安装完毕,且符合规范要求。

(1)试验用压力计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 (2)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表均不应少于两块,并应分别安装在试验管道的两端。

(二)气压试验

l_试验介质为空气,利用空气压缩机向燃气管道内充入压缩空气,借助空气压力来检验管道接口和材质的致密性的试验。

2.一般情况下试验压力为设计输气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4MPa,化工管不得低于0.1MPa。当压力达到规定值后,应稳压1h,然后用肥皂水对管道接口进行检查,全部接口均无漏气现象认为合格。若有漏气处,可放气后进行修理,修理后再次试验,直至合格。

(三)水压试验

1.当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时,试验介质应为清洁水,试验压力不得低于1.5倍设计压力。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90 %。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2.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16805的有关规定。

3.试验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漏、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4.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将管道中的水放(抽)净,并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有关规定进行吹扫。

5.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二、严密性试验

(一)试验前应具备条件

1.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且燃气管道全部安装完成后进行。若是埋地敷设,必须回填土至管顶0.5m以上后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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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的试验方案已获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1)压力和介质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有关规定,宜采用气密性试验。 (2)气密性试验是用空气(试验介质)压力来检验在近似于输气条件下燃气管道的管材和接口的致密性。 3.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小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

(2)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lMPa。 4.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表124.2的要求。

(二)试验

1.试验设备向所试验管道充气逐渐达到试验压力,升压速度不宜过快。

2.设计压力大于0.8MPa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30%和60%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3.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修正压力降不超过133Pa为合格。 4.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案例1K415032] 1.背景

某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市政配套工程,一期主干道长2.5km,其下敷设有DN1200mm雨水、DNlOOOmm污水、DN500mm给水(钢管)、DN400mm燃气(钢管)、DN300mm供热(钢管)等管道工程。计划工期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10口。由于拆迁拖期、专业管线施工发生质量返工,致使工期延误,6月15日各专业管线才告竣,使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处于雨期施工。

2.问题

(1)在专业分包选择施工单位时,供热管道施焊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2)污水、给水、供热、燃气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什么项目?详述燃气管道工程功能性试验要求。 (3)叙述道路工程雨期施工特点及质量控制要求。 3.参考答案 (1)问题1 根据《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第5.1.1条的规定,施焊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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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负责焊接工程的焊接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②有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且性能稳定可靠; ③有精度等级符合要求、灵敏度可靠的焊接检验设备; ④保证焊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标准。 (2)问题2 污水管道:采用闭水检验方法进行管道密闭性检验。

给水管道和供热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燃气管道:需进行压力试验,分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燃气管道工程功能性试验的要求分为:

①强度试验:一般情况下试验压力为设计输气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3MPa,化学管不得低于0.lMPa。当压力达到规定值后,应稳压th,然后用肥皂水对管道接口进行检查,全部接口均无漏气现象认为合格。若有漏气处,可放气后进行修理,修理后再次试验,直至合格。

②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是用空气压力来检验在近似于输气条件下燃气管道的管材和接口的致密性。气密性试验需在燃气管道全部安装完成后进行,若是埋地敷设,必须回填土至管顶0.5m以上后才可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根据管道设计输气压力而定,当设计输气压力5kPa时,试验压力为20kPa;当P>20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得低于0.lMPa。气密性试验前应向管道内充气至试验压力。燃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24h,实际压力降不超过允许值为合格。

(3)问题3 道路雨期施工特点及质量要求: ①雨期施工准备

以预防为主,掌握天气预报和施工主动权。 工期安排紧凑,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做好排水系统,防、排相结合。 准备好防雨物资,如篷布、罩棚等。

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积水、挡水处,及时疏通。道路工程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②施工特点及质量控制要求

土路基:有计划地集中力量,组织快速施工,分段开挖,切忌全面开挖或战线过长。挖方地段要留好横坡,做好截水沟。坚持当天挖完、填完、压完,不留后患。因雨翻浆地段,坚决换料重做。路基填土施工,应按2%~4%以上的横坡整平压实,以防积水。

基层:对稳定材料基层,应坚持拌多少、铺多少、压多少、完成多少。下雨来不及完成时,也要碾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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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遍,防止雨水渗透。

面层:沥青面层不允许下雨时或下层潮湿时施工。雨期应缩短施工长度,加强工地现场与沥青拌合厂联系,应做到及时摊铺、及时完成碾压。

1K415033熟悉燃气管道的分类

一、燃气分类

燃气是以可燃气体为主要组分的混合气体燃料。城镇燃气是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有人工煤气(简称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二、燃气管道分类

(一)根据用途分类

1.长距离输气管道:其干管及支管的末端连接城市或犬型工业企业,作为供应区气源点。 2.城市燃气管道

(1)分配管道:在供气地区将燃气分配给工业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和居民用户。分配管道包括街区和庭院的分配管道。

(2)用户引入管:将燃气从分配管道引到用户室内管道引入口处的总阀门。

(3)室内燃气管道:通过用户管道引入口的总阀门将燃气引向室内,并分配到每个燃气用具。 3.工业企业燃气管道

(1)工厂引入管和厂区燃气管道:将燃气从城市燃气管道引入工厂,分送到各用气车间。 (2)车间燃气管道:从车间的管道引入口将燃气送到车间内各个用气设备(如窑炉)。 (3)车间燃气管道包括干管和支管。

(4)炉前燃气管道:从支管将燃气分送给炉上各个燃烧设备。

(二)根据敷设方式分类

1.地下燃气管道:一般在城市中常采用地下敷设。

2.架空燃气管道:在管道通过障碍时在工厂区为了管理维修方便,采用架空敷设。

(三)根据输气压力分类

1.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同,对其安装质量和检验要求也不尽相同,燃气管道按压力分为不同的等级,其分类见表1K415033(表压力)。

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分类(MPa)表1K415033 ┏━━━━━━┳━━━━━━━━━━━┳━━━━━━━━━━━┳━━━━━━━━━━━┓ ┃┃中压┃次高压┃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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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

┃┣━━━━━┳━━━━━╋━━━━━┳━━━━━╋━━━━━┳━━━━━┫ ┃┃B┃A┃B┃A┃B┃A┃

┣━━━━━━╋━━━━━╋━━━━━╋━━━━━╋━━━━━╋━━━━━╋━━━━━┫ ┃┃O.l.┃>0.2,┃>0.4.┃>0.8.┃>L6,┃>2.5.┃ ┃

┃┃0.2┃≤0.4┃≤0.8┃≤1.6┃≤2.5┃≤4.0┃

┗━━━━━━┻━━━━━┻━━━━━┻━━━━━┻━━━━━┻━━━━━┻━━━━━┛ 2.高压和中压A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机械接口铸铁管。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燃气管道之所以要根据输气压力来分级,是因为燃气管道的气密性与其他管道相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漏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事故。燃气管道中的压力越高,管道接头脱开或管道本身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越大。当管道内燃气的压力不同时,对管道材质、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和运行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4.中压B和中压A管道必须通过区域调压站、用户专用调压站才能给城市分配管网中的低压和中压管道供气,或给工厂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用户以及锅炉房供气。

一般由城市高压B燃气管道构成大城市输配管网系统的外环网。高压B燃气管道也是给大城市供气的主动脉。高压燃气必须通过调压站才能送入中压管道、高压储气罐以及工艺需要高压燃气的大型工厂企业。

5.高压A输气管通常是贯穿省、地区或连接城市的长输管线,它有时构成了大型城市输配管网系统的外环网。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中各级压力的干管,特别是中压以上压力较高的管道,应连成环网,初建时也可以是半环形或枝状管道,但应逐步构成环网。

6.城市、工厂区和居民点可由长距离输气管线供气,个别距离城市燃气管道较远的大型用户,经论证确系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时,可自设调压站与长输管线连接。除了一些允许设专用调压器的、与长输管线相连接的管道检查站用气外,单个的居民用户不得与长输管线连接。

在确有充分必要的理由和安全措施可靠的情况下,并经有关上级批准之后,城市里采用高压的燃气管道也是可以的。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改进管道和燃气专用设备的质量,提高施工管理的质量和运行管理的水平,在新建的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和改建旧有的系统时,燃气管道可采用较高的压力,这样能降低管网的总造价或提高管道的输气能力。IK415034了解燃气管网附属设备安装要点

为了保证管网的安全运行,并考虑到检修、接线的需要,在管道的适当地点设置必要的附属设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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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设备包括阀门、补偿器、排水器、放散管等。

一、阀门

(一)阀门特性

1.阀门是管道主要附件之一,是用于启闭管道通路或调节管道介质流量的设备。 2.阀体的机械强度高,转动部件灵活,密封部件严密耐用,对输送介质的抗腐性强。 3.阀体上通常有标志,箭头所指方向即介质的流向,必须特别注意,不得装反。 4.要求介质单向流通的阀门有:安全阀、减压阀、止回阀等。

5.要求介质由下而上通过阀座的阀门:截止阀等,起作用是为了便于开启和检修。

(二)阀门安装要求

1-根据阀门工作原理确定其安装位置,否则阀门就不能有效地工作或不起作用。

2.从长期操作和维修方面选定安装位置,尽可能方便操作维修,同时还要考虑到组装外形美观。 3.阀门手轮不得向下,避免仰脸操作;落地阀门手轮朝上,不得歪斜;在工艺允许的前提下,阀门手轮宜位于齐胸高,以便于启闻;明杆闸阀不要安装在地下,以防腐蚀。

4.安装位置有特殊要求的阀门,如减压阀要求直立地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不得倾斜。

5.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得大于2mm。 6.严禁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 7.安装前应做气密性试验,不渗漏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二、补偿器

1.补偿器作用是消除管段的胀缩应力。

2.通常安装在架空管道和需要进行蒸汽吹扫的管道上。

(二)安装要求

1.补偿器常安装在阀门的下侧(按气流方向),利用其伸缩性能,方便阀门的拆卸和检修。 2.埋地燃气管道多采用钢制波形补偿器,其补偿量约10mm左右。

3.补偿器安装时注入孔应在下方。为防止补偿器中存水锈蚀,应从套管的注入孔灌入石油沥青。 4.补偿器的安装长度,应是螺杆不受力时的补偿器的实际长度,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其补偿作用,反使管道或管件受到不应有的应力。

三、排水器与放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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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水器

1.排水器作用是排除燃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和石油伴生气管道中的轻质油。 2.管道敷设时应有一定坡度,以便在低处设排水器,将汇集的水或油排出。

(二)放散管

1.放散管是一种专门用来排放管道内部的空气或燃气的装置。

2.在管道投入运行时,利用放散管排出管内的空气。在管道或设备检修时,可利用放散管排放管内的燃气,防止在管道内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四、阀门井

为保证管网的安全与操作方便,地下燃气管道上的阀门一般都设置在阀门井口。阀门井应坚固耐久,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并保证检修时有必要的空间。考虑到检修人员的安全,井筒不宜过深。井筒结构可采用砌筑、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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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城市燃气工程感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与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气化率不高,城市燃气供应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仍不能满足居民、公共建筑、工业用户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因此要求我们大力发展城市事业,加快城市燃气化的进程。城市燃气是现代化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一种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城市燃气可以节约能源,减轻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工业生产,并能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使社会综合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城市燃气,是建设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条件,对加速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力提高燃气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实现我国经济战略目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城市燃气工程》是为我们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和锻炼我们综合运用所学有关基础知识、掌握各种城市燃气的基本特性、燃气管网设计原则及方法、民用燃气用具热工性能计算及其选择,同时也为扩大视野、了解当前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及今后从事燃气工程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知识。

这门课大概分为四个部分,老师首先介绍了我们建环专业与能源和燃气的联系,这就包括了城镇化发展前景、能源及需求状况、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燃气领域发展状况的介绍,以及城市燃气在国民经济中的意义。之后又分别讲解了燃气气源概论和燃气供应与输配,主要介绍四大类燃气——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气即沼气的气源和燃气的基本物理化学特性和燃气的热力与燃烧特性,讲述城市燃气气源的要求。燃气供应与输配部分主要讲述燃气供应与需求、供气原则、用气指标、燃气需用工况、燃气调峰、燃气输配系统的构成、燃气管网的分类、燃气设施、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作为城市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源,其在城市中的应用更为重要,最后一部分内容是燃气燃烧应用,主要讲述燃气燃烧的基本理论、燃气燃烧过程、燃气燃烧方法、燃气燃烧的污染控制、燃气燃烧应用装置等。

“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迅速,形成了以天然气为主的城市燃气消费结构。天然气供应不足成为制约城市燃气行业发展的瓶颈,为缓解天然气供给不足的局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用气结构,国家发改委多次上调天然气出厂价格并推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价格的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有利于增加供给,优化资源配置;现阶段,增加输气管网和LNG 项目建设投入,同时增加天然气进口是缓解我国天然气供给不足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燃气企业现金流稳定、成长性良好,行业整体仍处于快速成长期,在盈利能力不断增强。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城市民用和工业用燃气是由几种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中含有可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可燃气体有碳氢化合物、氢和一氧化碳,不可燃气体有二氧化碳、氮和氧等。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气,还有代用天然气。选择燃气器具、确定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管径、燃气管网、构筑物及防护和管理措施,都与所使用燃气的种类有关。

天然的可燃气体统称为天然气。 天然气是以烷烃为主的各种烃类和少量非烃类气体所组成的气体混合物,主要成分为甲烷(CH4)。天然气在我国分布很广,我国最早在四川自贡自流井使用天然气,已具有5000年历史,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和使用天然气的国家。天然气按开采方式分类有:气田气、凝析气田气、石油伴生气、煤层气和矿井气,按成分分类有:干气、湿气、富气、贫气、酸性气体和洁气。从气体燃料看,天然气具有高热值的气体燃料、清洁燃料、安全性好、易于运输与储存和资源丰富的特点。

人工燃气有干馏煤气、气化煤气、油制气和高炉煤气。燃气工业发展大体上都经历了从煤制气为主,发展到油制气为主,随后发展到天然气为主的过程。主要原因由两个:一是人工制气的污染,能源浪费大以及制气的成本高;二是煤在世界各国的燃料构成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而天然气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人工燃气作为城市燃气气源的比重越来越小。目前对煤的气化技术进行研究,主要是作为技术储备。 液化石油气的来源为天然石油气——在油田或气田开采过程中获得的,炼厂石油气——石油炼制加工过程中获得的副产品。液化石油气成分主要是丙烷和丁烷,常温常压为气态,当压力升高或温度降低时呈液态,气态变为液态,体积缩小250倍。液化石油气液化容易,采用瓶装供气,供应方法灵活,可不必建输气管网,且投资低,国内曾广泛采用其作为城市气源。

生物气,即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过微生物发酵而得的燃气。实质是厌氧发酵原理。有自然界的(如沼泽、池塘、粪坑),有人工的(利用树叶、人畜粪便、污水为原料,在适当的工艺条件下进行发酵)。生物气富含CH4,可作民用燃气和动力燃气。大力发展生物气,不但充分利用生物能源,而且有利于环保,发酵后的残余物可作优质有机肥料,因而在广大农村和城市工厂发展生物制气是很有意义的。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建立要注意系统压力级制的确定、系统的经济性(管径等)和用气设备(燃气组分必须维持稳定)。城市燃气对于燃气的质量要求热值高、毒性小、杂质少,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城市燃气工程的实施应注意一下几点: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当地能源特点进行。

2.气源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家燃气发展政策,贯彻因地制宜、多种气源飞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

3.气源选择要按城市性质,当地资源供应状况,供气规模,供需目的不同而异。4.城市燃气输配系统规划的供气规模的应以城市能源结构、发展规划和城市气源规划、各气源的供给能力为依据。

5.管网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相协调,尽量避免近期内重复开挖路面。

6.输配系统设施规划要近远期结合,并考虑分期实施的可能。7.必须对各种可能成立的方案做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这门课程的学习只有短短的八节课时间,但是我却收获了很多只是,现在我了解了燃气的种类、特性、其燃烧基本知识及城市选择燃气的原则,掌握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基本知识,还对燃气燃烧应用装置、燃气工程新技术的研究动向及开发利用前景有了一些认识。每个课程无论其课时的多少,只要有心去学习,我们都会从中学到很多知识,可能没有很深奥,但却都对我们在今后的学习或者工作有帮助,城市燃气工程的学习也是如此,同样让我有颇多收获!

推荐第6篇: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 2 号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4 月 23 日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接受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 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倡和引导 城市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 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履行 社会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 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本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环境保护、能

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

第九条列入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 气设施建设位置。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城市燃气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设。 城市燃气设施的改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 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城市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和监理。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统 一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天然气加气站(点)、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燃气经营资质,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本市新建燃气企业的审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二)燃气气质和压力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四)燃气设备、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的工作人员,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六)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 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城市燃气供应质量。 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城市燃气调峰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调整燃气供 应结构。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相关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其工作人员应当 佩戴标识、出示证件,为燃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催告,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书面催告超过 7 日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

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经法 定的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按法定时限进行检定或者更换。

管道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当及 时处理。若发生换表费用,保修期内由燃气计量表供应企业承担,保修期外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用户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更换燃气计量表费用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 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方便用户的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网点;

(三)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且合格。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器具。 凡使用不符合安全质量规定要求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予供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瓶装燃气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对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也可向建设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抢险抢修应急救援预案,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 险抢修电话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对燃气用户用气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章或者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直至 具备安全供气条件后恢复供气。

第三十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新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合格, 不合格者禁止灌装;

(二)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三)按照规 定送检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瓶装燃气;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存放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用阀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四)在燃气输配管道上擅自安装燃气器具;

(五)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使用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将燃气管道作 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七)采用任何方式盗用燃气;

(八)在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中,改动燃气计量表(含燃气计量表)之前的管道设施;

(九)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加热和摔、砸、倒卧钢瓶;

(二)严禁自行倒灌钢瓶内瓶装燃气;

(三)严禁自行倾倒、排放钢瓶内残液;

(四)不得擅自拆修或者改换瓶阀、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法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对重要燃气设施设置安全标志。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三)动用明火、开挖沟渠、挖砂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爆破作业;

(六)总重 18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行驶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

(七)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确需进行施工或者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燃气贮运容器、气瓶、调压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进行 检修或更新。

城市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确定。 城市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管理、碰接、改造、更新和维修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或者产权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城市燃气安全、质量、服务、收费

等管理标准,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事故,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有关单位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三)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者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 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批进行城市燃气设施改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燃气经营资质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供用气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 安全的;

(三)未建立城市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的;

(四)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未 对重要燃气设施设置安全标志的;

(六)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对瓶装燃气非经营性个人用户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用户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管道燃气非经营性个人用户并处 200 元罚款,对经营性用户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为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液化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门站、配气站、储配站、计量装置,各种 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通讯设施等),调压站、调压箱(柜)及其站 内外管网供气系统,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库充装站、供应站。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 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 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阀等。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城市燃气服务承诺

文章标题:城市燃气服务承诺

一、燃气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对用户实行一站式服务。户内外安装完毕的用户通气点火时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否则,要对用户实行超时补偿。通气点火后次日回访,对有异议服务项目解决情况一周后再

访。禁止对管线尚未到达和气源尚未落实的区域进行户内安装。

二、对用户户内管线改造必

须符合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一经申请,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

或实施改造完毕;灶具维修在接到要求维修电话三个小时之内上门服务,室内改造、维修项目按规定标准收

费,并且净场作业,保证质量,由用户填写书面意见,公司监督部门三日内电话回访。

三、抄表安检人员依规定入户抄表安检时,敲门适中,出示证件,细致检查,准确抄数,书面敬告,礼

貌道别。

四、瓶装气实行电话预约,免费送气。二环路以内三小时内送达,并依用户要求装瓶点火检查;严格执

行欠重瓶、超重瓶、漏气瓶、超期未检瓶、缺件瓶、脏瓶六不入户规定,进入市场流转已充气钢瓶必须封口。

五、抢修抢险实施24小时值班服务。抢修抢险人员在接到电话报警后,5分钟必须出警,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结率100。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接听人员熟悉专业,态度和蔼,声音悦耳,热情服务,解释准

确。电话处结率100。

六、服务窗口节假日正常营业,在用户未办完事项之前,服务人员不得终止服务,如服务项目确系当天

办结不完,必须约定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

《城市燃气服务承诺》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城市燃气服务承诺。

推荐第8篇: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8年07月0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0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 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 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 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 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经济、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 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 使用。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 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 管理用房。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 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 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 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 压力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

(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

(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 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运输必须符合公安、消防、经济及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 理变更手续;

(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 气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 1%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不交纳气费的,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依法催交,并可以依法停止对其供气。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 营性活动;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 气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四)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五)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 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城市燃 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 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 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气钢瓶,倾倒瓶内 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二)擅自从事液化气灌装业务。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 气协议或者为用户办理使用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注 意事项、违约责任。

第四章 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器具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储备、灌装区域内 作业或者对带气的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建立和执行 危险作业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 安全警示标志。

(四)植树、埋杆、堆物、堆料;

(五)建设非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建设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 市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必须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查 明城市燃气管道情况,并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派人到现场 监护。在施工作业中造成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损坏、泄漏 的,必须立即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对室内或者单位内部城市燃气设施予以拆除、改造或者迁移的,应当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燃气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装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相应的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报装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安装、维 修单位进行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应当执行市物价部 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用户发现室内城市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露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得启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第五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事故,应当立即采取通风,切断电源、火源等措施,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接到城市燃气事故 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和处理。对于重大城市 燃气事故,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公安交通、消防、经济、卫生等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 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市或者 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公安、消防、经济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 并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事故处理。

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

(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

(十二)项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

(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

(六)项规定的,处5000 元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 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

时光的脚步总是走的这么快,眨眼间就到了2019年年底了,那么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该怎样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范文(一)

一、加强领导,强化“育人工程”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对开展“育人工程”的重要意义做到认识到位。一把手做到亲自动员、亲自部署,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总公司深入实施“育人工程”的文件精神,使全体职工充分意识到:开展“育人工程”是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心,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全方位育人为重点,强化队伍建设,增强稽查业务能力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

第二,对“育人工程”的具体实施做到措施到位为使“育人工程”开展的扎实有效,大队领导班子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部署,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大队“育人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主抓、亲自授课、亲自检查,切实把“育人工程”落到实处,极大的调动了全体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层层落实了责任,把各科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对“育人工程”的深入开展做到落实到位。大队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由两个职能科室分工负责,有针对性的对职工从五个方面进行培训教育。

一是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在塑造新型职工队伍上下功夫。二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是提高职工适应企业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心理素质。四是开展政治理论培训。五是开展业务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培训中主要着眼于“整体提高”,并坚持“特色鲜明”做好综合性、日常性稽查业务的全员培训工作,不但培训专业技能同时进行小修、管理、巡线等业务的培训。让他们成为燃气稽查队伍的中坚力量,从而使稽查队伍结构更科学、更合理,进一步增强稽查队伍的战斗力。

二、开展“育人工程”,与实际工作做到“三结合”

(一)注意做到“育人工程”与“阳光稽查”相结合。在开展“育人工程”工作中,对全体稽查队员进行“阳光稽查”各项要求的培训。一是组织职工重温了某、某及某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二是组织职工学习“阳光稽查”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执法办案规定、“十条禁令”、办事公开化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执法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追究制、首问负责制度、重特大案件例会决议制度、执法办案常用语等。

并要求他们认真贯彻执行,为广大燃气用户提供热情优质服务,把燃气用户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每个人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寓燃气稽查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全面发挥燃气稽查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燃气稽查工作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通过上述培训,职工在稽查业务方面与服务意识方面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经营收费大检查工作中,稽查人员注重发挥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在对非民用户的普查过程中,发现用户在正确使用燃气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讲解和纠正,力争做到检查一户、规范一户。

正是由于稽查人员一丝不苟,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才发现并及时排除了省军区铅印室食堂内一次重大泄漏险情,避免了一起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当险情排除后,铅印室负责人高度赞扬燃气稽查人员的这种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并送给稽查大队一面写着“真情所见、排忧解难”八个大字的锦旗。 稽查人员在对道里某二胡同某号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排除了一起严重的煤气泄漏事故,确保了园内近50名师生的生命安全。该负责人对稽查人员过硬的维修本领、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给予了赞扬。

(二)“育人工程”与提高稽查业务素质相结合。大队针对提高职工稽查业务素质制定了详尽的培训安排。一是,聘请有行政执法办案经验的专业人士,开办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班。首先,我们对全体稽查队员进行了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预审与笔录技巧的培训,此次培训我们聘请了某市建委、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道里区法院行政厅的领导为我们讲课,对全体队员开展标准办案、严格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培训。随后我们结合案例着重对《某省燃气管道管理条例》、《某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法条加强学习,增强队员们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办案中能够严格按法规执法办案。培训后的考核,我们一改以往简单答卷方式,而是采取了模拟办案、填写卷宗文书的方式进行考核,真正达到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的有机结合。此次考核全员通过,其中优秀者15人,占考核比例的20%以上。

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范文(二)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现在就我公司某年度至今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给大家做一个总结汇报。 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某省燃协安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一个目标、健全两个体系、突出三个重点、做好四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目标,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安全与生产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认识,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按部门划分了安全管理责任区,层层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签定责任书,形成了一个安全管理,领导有力、组织健全的管理体系。其具体工作如下:

健全两个体系、实现一个目标 安全工作对于我们这种特殊行业的企业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稳定,绝不可掉以轻心。虽然安全工作本身不产生经济效益,但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有公司的健康发展。从总经理到部门职工,我们始终都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应该把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目标置于全体员工的控制下,首先在公司内部从公司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抢险应急预案,然后实行分级管理,使其达到各尽其责的目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由于公司员工多数是各单位调动而来,相对来说专业技术知识还需要不断提高。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今年年初公司制定了培训计划,分期分批派出人员到外地系统地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取证,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日常维护的业务技能,增强了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我们还经常开展一些有关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并进行了达标考试,合格率为100%,使全体员工做到了人人懂安全、事事重安全。为了在出现安全事故时公司员工均能第一时间关闭相关地下控制阀门和总表阀门,除了正常值班人员外,其他员工也人手一把总表房钥匙,使其能就近及时排除安全事故,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管理体系。天然气的安装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通气的每个环节,我们都严格按照城市燃气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决不通气,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各个环节的技术资料存档备案。为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严格实行动火制度,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实施。对天然气管网及用户的后期管理,今年公司新添燃气泄漏巡检仪和智能管线控测仪各一台,实行专人长期的巡回检查,对供气设备定期保养,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按日作好检查记录,每月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为了解决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抢险队、抢险车,每日24小时值班为能在最短时间内处理事故提供了可靠保证。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实现了三无目标。加强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和“一岗双责”的落实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公司全体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所以形成了雷打不动的安全检查制度。

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范文(三)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成绩斐然的2019,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9。过去的一年,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我们有欢笑也有泪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与体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努力工作继续坚持“不学习不上进就会下岗失业、不吃苦不耐劳就会被淘汰”的理念努力的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技术能力。

有一段时间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公司领导的批评指导下我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管理力度不够,需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工作,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与不足,努力改变自己,适应工作要求,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我想我应该努力做到:

1、努力学习更深一步的了解的施工工艺和国家规范,并落实到实际、使自己成为一个燃气行业专业的施工管理人员。

2、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并加强反思,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力争把工作做到最好。

3、不断充电,增强自己的实际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管理水平。

4、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5、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决不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等不靠,安全隐患不解除不放过。

6、“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深知质量对一个企业来说多么的重要,所以我要熟悉图纸,熟悉规范,深入工地,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之中。并继续对质量通病进行分析并预防,争取把质量通病问题降到最低。

7、“文明施工”是一个企业的窗口,也是一面镜子,他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所以也要继续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某有限公司:某

2019年某月某日

燃气专业技术业务年终总结及计划范文(四)

已悄然过去,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经历,是我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得益于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同事的照顾关怀,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的进步,积累了更加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下将今年工作的主要情况向在座的领导和同事做以下汇报,请领导和同事们多多指正。

一、思想进步情况

在科学技术不断改革创新的今天,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发展需要。因此,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关心时事政治,学习先进理论。通过学习,使自己的观念得以更新,业务知识不断丰富,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我始终以敬业不息为信念,把宽以待人、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做到自尊、自重、自律。时刻以公民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关心同事,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凡是要求遵守的规章制度,我自觉遵守;凡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积极参与。

二、年度主要工作成绩

采气工程日常的工作,以解决现场采气工程方面的问题为主。针对套压高、油套内气体含硫化氢、油套环空保护液不合格等情况,深入分析并提出措施建议,使套管压力得到有效控制。对普光气田气井套管进行监测,共安排套管取样285次,实际完成套管取样247井次,实际完成取样计划的87%,为解决气井套管异常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避免套管腐蚀,加强环空保护液对套管的保护作用,共对10口井进行了环空保护液的加注施工,有效改善了套管异常情况,取得较为明显的治理效果。针对普光1井压力异常现象,对普光1井进行了泄压及压力恢复实验,证实技套压力来源于技套内部本身,油套压力来源于陆相层位渗漏,风险在可靠范围内。针对p102-3井筒堵塞造成不能正常生产的问题,参与对该井的注热水解堵施工和连续油管施工,使p102-3井恢复正常生产。参与对p303-3井采气树壁厚检测施工,对前期确定的采气树腐蚀速度较快的部位进行检测,重点监控采气树各检测点腐蚀速率,是否出现坑蚀、冲击异常腐蚀、敷焊层是否出现脱落(气泡)等异常腐蚀情况,以了解采气树内腔腐蚀状况。对井下压力计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了井下压力计接入scada系统进行数据远程传输查看,并达到数据自动记录并保存在中控室的服务器上。对p104-1井下压力计出现两次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维护,保障了井下压力计正常使用。参与申报并获批专利一项,获得普光分公司qc成果三等奖一次。

三、存在的不足

在工作中,我也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工作经验仍很欠缺,工作上很多时候考虑不够周全,在工作计划的编排和工作的轻重缓急的把握上不够到位,导致工作开展困难,延误一些重要工作的开展时机,为此还需要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认真学习和借鉴经验。

二是工作中吃苦和钻研精神不够,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时不能够及时跟进、解决,导致工作滞后。

三是综合协调能力较差,在与领导和同事沟通中不能很好的把握交流、沟通的技巧,在协调各同事配合的时候没能做好沟通,很多时候把握不住沟通的重点,导致在与其他同事配合上存在漏洞。

四是工作中存在心态浮躁、失衡的现象,工作中存在偏激的情况,不能做到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工作,还需要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个人修养。五是业务水平仍显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往后还需要加强工作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四、工作目标

普光气田开发进入新的篇章。在这一年里,作为采气工程技术员,切须加强井况问题分析研究及采气工程难题攻关,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及时解决井况问题,为气井安全、平稳生产作出努力。普光气田作为国内首个“三高”气田,是个出成果、创新技术的好地方,自我要求今年完成科技成果和qc成果各一项。针对自身不足,还需要努力学习和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快自身成长,力求成为普光气田一名优秀的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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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燃气工程助理造价师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本人2008年7月毕业于**********学院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 从2008年5月进入************公司造价室,从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造价工作。2009年,我通过了全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获得全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现将参加工作三年来,专业技术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工作能力方面

因在学校主修专业为城市燃气工程技术,对整个城市燃气的输配流程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校时就取得机械制图证书,具有识图、读图的能力,为现在从事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造价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同事的关怀指导下,遵守相关计价条款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好工程造价工作。充分的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一)、现场施工管理

不懂施工现场的造价员不是合格的造价员,工程的预结算工作离不开现场的实践。在公司领导及同事的帮助下,曾负责过************小区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让我对其安装工序、所用的材料、以及工程实体项有了全面的认识。例如,户内燃气管穿墙套管的安装,工程上同时会用到热缩套和塑料套管。如果不知道它的制作安装工序,会认为这两个是同一项,这样就不能合理的进行定额套项。通过施工现场管理,加深了对工程的熟悉度,为从事燃气工程造价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核实工程量

准确的计算工程量,是工程计价的基础条件。充分掌握定额中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使工程造价更合理。例如,安装专业定额第八册第七章中,关于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量的计算说明“各种管道安装均按实际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当拿到一份电子版地管燃气管道施工图,统计其管道长度时,很容易遗漏燃气阀门井所占的长度。曾多次参与 1

过图纸的工程量核实工作,积累了与甲方或劳务方核对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验。

(三)、工程预结算

经过三年来的努力,能够独立完成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施工图纸及相关预算文件,灵活运用定额或清单计价办法编制预结算,这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材料。截止2011年7月底,共完成4002户居民用户、13户工商用户、11.5公里庭院、16.5公里市政等燃气管道工程的预结算,签证费用的核算以及每月工程进度的审核工作。

1、合理套用定额子目以及计价的准确性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条件。因燃气工程属于高危行业,定额子目的套用应考虑其特殊性。当定额燃气章节没有适合的项目,那我们就可以灵活套用其它章节相类似项。例如,室内燃气管道多采用镀锌钢管螺纹连接,但在一些工商用户室内燃气管道也会采用钢管焊接,可安装定额燃气章节并没有室内钢管焊接项,这时我们可以套用给排水管道安装室内钢管焊接项。套用时要注意工作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规范和标准图集一致。掌握其定额包括的工程内容,做到不漏项、不重复套项。定额的取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除国家或省级部门强制性要求外,在与甲方确定合同价时,可根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双方约定计取。

2、明确合同内容与签证内容的划分是核算签证的基础。燃气管道工程签证主要体现在地管部分,因为地下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在开挖燃气管沟时,经常会遇到其他给排水或电气管线,可能导致超宽或超深开挖管沟,超宽或超深的部分应作为增加的工程量计算签证费用。当开挖遇到风化石等障碍物,在计算签证时,应扣除合同内已计开挖的相关费用。

3、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是做好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认真的根据合同约定,核对其是否重复申报进度等,有问题的地方及时的提出来。核对各工程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尽量避免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影响施工的进度。

二、思想觉悟方面

作为工程造价行业的其中一员,我很忠爱这个行业。要想做好工程造价,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精神,积极服从领导的安排,做好部门

的内部基础工作。与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融洽,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部门成员的协作下,本部门被评为***********公司2010年度先进部门。

三、专业技术学习及继续教育方面

(一)、专业技术学习

我将继续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学习自己未曾真正掌握的技术或技能,并学以至用;对工作过程中收集到的一些信息也进行整理,转化为资料以备所需;业余时间也会翻看一些专业书籍或查看一些专业网站,接触新的知识,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从事造价工作以来,本人每年都积极参加跟专业技术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 2009年参加了关于如何运用造价软件的培训。让我更能熟悉运用造价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2010年8月份参加了***市造价员继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编制概况,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对工程造价过程有了新的认识。

2011年参加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使得个人素质有了提高。

四、结语

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自己不懈的学习、实践和总结,使我的工作能力得以升华。我知道自己的专业知识还不算全面,自己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工作经验。尽我所能把基本工作做好,为公司和社会创造更多的利润。现向有关部门申请建筑工程造价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请各评委对本人给予考核,希望给予评审通过。

报告人:

日期:2011年8月5日

第11篇:申报燃气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专业技术报告

申报燃气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专业技术报告

一、个人简介 XXX ,男 ,民族 ;汉 ,出生1974年12月,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防化指挥专业毕业。 2012年8月我经过应聘进入潍坊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职务,经理。

二、政治思想

本人是一个有18年党龄的党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时时处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人在年度考核全部为称职。

三、学识水平

由于我在大学其间学习的计算机、防化管理专业,对液化天然气LNG接触较少,来到潍坊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后,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系统学习了压力容器操作,管理、检测的规程,全面掌握了此专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在一线工作中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理论基础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使用场站内的压力容器充装设备,对站内设备的检测、安全和防范均有全面的了解。

经过培训学习,通过考试我已取得了市质监局核发的《压力容器管理证》,成为了一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四、工作态度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把关,认真履职。一是认真细致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和报告,确保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对设备的安全充装及设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二是对安全各环节的严格控制,如消防方案的制定、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要求、记录报告的规范用语、压力容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等,对新标准、新规程、新要求及时进行学习更新,确保了我做出的消防方案落到实处。

五、从事本专业基本情况

本人自任职以来,在单位从事一线的压力容器管理、校准、检测工作,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工作。能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全体同仁团结一心,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为提高我站工作人员操作水平自己不定时组织在职员工培训压力设备的操作规范,使每位员工都能做到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六、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经历

做为一名负责人,工作环境充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的危险,检验的设备低温高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对本人既是考验也是一种锻炼,通过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水平有很大提高。任职以来自己做到了使加注站压力容器安全生产。

七、申报理由

根据《关于2014年度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特此申请燃气助理工程师。

XXX

年 月 日

第12篇: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1999/12/13【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沈阳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

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气源质量标准供气。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供应部门必须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对单位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到用户检查燃气运行状况时,应出示证件,用户应给予支持,不得阻拦拒绝。

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出现损坏、漏气、堵塞、无火等故障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修理和用明火试漏;

(二)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或规定范围附近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门厅内居住;

(四)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管长度不超过二米,严禁胶管穿越门窗或墙壁使用;

(五)严禁向燃气管线内充入其它气体、液体和异物;

(六)严禁用户在燃气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气。

第二十二条 用户必须按燃气审批规定的用途用气。使用者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市燃气供应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燃气表实行有计划的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燃气供应部门从供气当月起,对用户实行按月抄表计量收费。居民每户用人工燃气不足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收取设备维护费;天然气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收取设备维护费。工业及商业企业等用户,用燃气量不足核定用气量10%的,按核定用气量的10%计价收取设备维护费。燃气表发生故障的用户,应立即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燃气供应部门应及时更换新表。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燃气表准确度有疑义的,可向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的有关检定机构提出检定。经检定超过国家规定值的,除超过允许误差部分外,应重新核算燃气费并更换燃气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部门为用户开栓供气后,用户未使用燃气超过三个月的,可申请撤户。再需使用燃气时,应重新办理供气手续,并应缴纳安装供气设备的材料工时费,但不再缴纳管网集资费和气源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负责单位和燃气供应部门报告。责任事故,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非责任事故,由当地政府会同保险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蓄意破坏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燃气事业上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城市燃气生产、设计、施工、输配、供应、经营、技术、节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并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为维护城市燃气公共利益,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燃气费,停止供气。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擅自动用燃气设施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停止供气。用户重新用气,须提出申请,经燃气供应部门批准,可重新办理用气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终止盗用和停止供气、赔偿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罚,对居民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而未提前通知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燃气供应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条例》(沈政发〔1985〕170号)即行废止。

第13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

第10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

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14篇:城市燃气市场调研分析研究报告

城市燃气市场调研分析研究报告

北京汇智联恒咨询有限公司

定价:两千元

〖目 录〗

第一部分 城市燃气行业概况

第一章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发展现状

第一节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特点

第二节 中国燃气行业发展情况

第三节 城市燃气行业热点问题及新动向

第二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燃气行业概况

第一节 欧洲国家城市燃气行业

一、法国燃气公司

二、英国燃气公司

第二节 美国城市燃气行业

第三节 香港城市燃气行业

一、中华燃气公司

二、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节 新加坡煤气

第五节 主要国家天然气价格对比

第三章 中国燃气资源储量与分布情况

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资源储量与分布

第二节 天然气资源储量与分布

第三节 煤炭资源储量与分布

第四章 中国燃气开发利用情况

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

第二节 天然气

第三节 煤气

第五章 中国燃气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国际环境

第二节 国内环境( PESTEL 模型分析)

第三节 国际国内环境对中国城市燃气行业的影响

第四节 各主要城市的燃气规划

一、北京

二、上海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

四、深圳

第二部分 中国城市燃气市场分析

第六章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供需分析

第一节 中国城市燃气供给分析

第二节 中国城市燃气需求分析

第三节 中国主要城市供给与需求分析

第四节 中国城市燃气供需特点和趋势

第七章 中国城市燃气的进出口分析

第一节 中国燃气进口情况分析

第二节 中国燃气出口分析

第三节 中国燃气进出口总体分析

第八章 中国城市燃气的价格分析

第一节近年来燃气价格变动情况

一、液化石油气

二、天然气

三、煤气

第二节 燃气价格变动趋势

一、液化气

二、天然气

三、煤气

第三节 主要地区和城市燃气价格情况71

第四节 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中国燃气价格的影响

第九章 各种燃气间的替代关系及产品区域分布 情况

第一节 各种燃气间的替代关系

一、煤(煤化油)对石油的替代

二、天然气对石油的替代

三、天然气的替代优势

四、替代方案和技术要求

第二节 各种燃气产品的区域分布情况

第十章 中国城市燃气市场的竞争格局分析

第一节 市场竞争形势

第二节 国内市场竞争格局

第三节 行业集中度分析

第四节 中国燃气行业竞争格局变化趋势

第三部分 中国城市燃气运输分析

第十一章 城市燃气运输概况

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运输概况

一、管道运输

二、容器运输

第二节 天然气运输概况

一、天然气管道运输

二、液态天然气运输

三、固态天然气运输

第三节 煤气运输概况

第四节 燃气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运输在中国城市燃气行业中的地位

第六节 燃气运输的发展趋势

第十二章 城市燃气各运输的建设情况

第一节 液化石油气

一、管道建设情况

二、槽车(火车槽车、汽车槽车)

三、槽船建设情况

第二节 天然气

一、天然气管道建设情况

二、液化天然气运输建设情况

第三节 煤气运输建设情况

第四节 燃气运输情况预测

第四部分 燃气行业主要企业分析

第十三章 国内主要企业分析(排名不分先后)

第一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第二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第三节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四节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百江燃气集团

第六节 海南民生燃气

第七节 新奥集团

第十四章 国外主要企业分析(排名不分先后)

第一节 俄罗斯天然气公司

第二节 马来西亚石油天然气公司

第三节 荷兰皇家克牌石油公司

第四节 英国石油公司(BP)

第五节 美国雪佛龙公司

第六节 埃克森美孚

第七节 国外企业的竞争与合作

第五部分 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预测和 投融资分析 第十五章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预测

第一节 中国城市燃气供给预测

第二节 中国城市燃气需求预测

第三节 中国城市燃气消费结构预测

第四节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第十六章 中国城市燃气行业投融资分析

第一节 投资主体

第二节 融资渠道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融资情况

第四节 民营资本投融资情况

第五节 外商投融资情况

第15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城市燃气安全大于天

城市燃气安全大于天

城市燃气事关国计民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旗下专营城市燃气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公司从建立安全长效保护机制着手,确保城市燃气生命线的安全。

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公司业务涉及湖北、湖南、山东、江苏、广东等14个省,点多、面广、线长、用户复杂。如何让中国石油的安全理念与当地文化相融合,使安全管理更具有操作性呢?公司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上下手,从根本上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2006年8月,管道局局长苏士峰在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时指出——城市燃气安全大于天,安全管理成为公司发展的重头戏。公司以管道局安委会为主体,实现城市燃气业务板块安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监督;健全基层安全管理机构,各控股公司设立安委会、各运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8个重点运营单位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与25个安全环保承包责任区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大惩处力度,使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办法》等制度,重点对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管理进行规范,实现从设计、采购、施工、运行、售后服务到审计全过程的控制。

培养专业人才打造高素质站队

如何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才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一直以来,公司都在做各种有益的尝试。

公司成立近3年,各类用工千余人,用工体制复杂、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公司管理层清醒地认识到:建设安全管理队伍是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因此,一套适应燃气业务人才队伍的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新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方能持证上岗;定期对已在运行岗位的员工考核,颁发安全上岗证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岗位安全职责、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并将安全意识、要求和成果列入考核内容。同时,公司奖惩结合,对在安全工作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重奖,对安全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罚。

打造高素质的安全站队,是公司长期工作目标。对此,公司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2006年底,公司分别在黄石、徐州举办安全运行知识培训,对来自基层各站队的班组长进行防火、防爆、法律法规、安全文化、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为燃气安全运行奠定了基础。公司从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基础工作、创新安全体制等方面入手,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标准化、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管理者和员工素质的辩证关系。

公司采取异体监督制度,实施监管分离,强化对燃气业务的有效安全管理。监督者来自不同的系统,与被监督者没有利害关系,可以真正站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上监督与核查。对此,公司聘请了一批熟悉安全工作、敢于执法的安全监察员,颁发安全检查通行证。监察员具有内部独立执法权力,在检查时无须申请,可直接到站场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紧急情况下有下达“三令”(停产令、整改令和处罚令)的权力。在各控股公司自检基础上,燃

气分会组织对各控股公司监督抽查,同时各控股公司之间也相互监督。

在国内外考察的基础上,公司正着手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石油燃气行业特点的QHSE管理体系。公司还将组织专业性强的安全交流现场会,搜集安全生产的最新信息、兄弟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管理经验,指导各地区公司,使安全管理更符合实际。

细化管理措施狠抓基层落实

结合生产实际,公司采取了“三令”、“四不”、“五抓”、“五结合”、“五要求”和“六到位”等措施,使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细节。

所谓“三令”,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下达临时停产令;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直接下达整改令,限期整改;对违反HSE有关规定的,现场可直接下处罚令。“四不”,即在方式上不讲形式、在标准上不迁就、在查找问题上不讲面子、在处理问题上不讲关系。“五抓”,即抓控制、抓预防、抓违章、抓苗头、抓隐患。“五结合”,即与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管道局安全要求相结合;与燃气事故案例分析和警戒相结合;与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操作级别相结合;与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相结合;与安全隐患整改提高相结合。“五要求”,即安全工作要求全员参与、要求持之以恒、要求领导重视、要求坚持创新、要求机构健全和人员充实。“六到位”,即负责领导到位、主管部门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运行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和监理人员到位、厂家技术人员到位。

为了将措施有效地落实到基层站场,今年2月份,城市燃气安委会组织由安全、运行管理专家参加,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局燃气

板块35个单位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发现近百项安全隐患,都按要求下达整改令和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单位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17篇: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燃气在城市化发展来说显得愈来愈重要,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本文主要从城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引起城市燃气运营中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提出了建立城市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时分别从燃气的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两个不同侧面,简要分析了各方面应注意的安全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关键词:城市燃气 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

0 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1 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 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气 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防腐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 瓶装燃气 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能引起气瓶爆炸。

2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岗位工人安全责任制,制定巡检制度、检修规程、事故抢险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气。

淮安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与新奥燃气公司每年都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新奥燃气公司领导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定了三级责任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严格的进行生产,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①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新奥燃气公司每周都会召集各部门,分析和总结一周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扬,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评,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恰当的整改措施,总结经验。通过周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运行人员的责任心。②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养成安全学习的好习惯,社会在发展,企业在前进,新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了。每周招集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及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这样不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新奥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新奥燃气公司每月都会对运行设备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用户安全用气情况,从面到点随时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细致、认真,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好,在员工心中要坚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预案,并且每一季度对安全重点部位都要组织演练,目的就是让他们具备更高的操作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如果有危险情况出现,能够及时解决好。

2.2 加强施工质管理 工程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新奥燃气在燃气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体系,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变大了,认真对其进行资质资格的审核,使各方质量都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要求质检人员的检测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组织验收到送气的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燃气管理部门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新奥燃气的施工地段进行抽检,同时要认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严格的检查各种管材的质量,要保障进厂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现场管理保障工程从源头上避免质量问题。隐蔽工程质量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的焊接及管材防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进行解决。严格工程竣工及备案制度,确保了燃气工程的质量。

3 结论

经过十几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气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已有了一些经验,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预防为主,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和发展,使燃气供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还能推动燃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18篇:城市燃气工程供热工程规模

(七)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含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供应站和输配管线等;

(五)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供热工程包括热源、管道及其附属(含储备场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不包括采暖工程。

(六)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包括气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但不包括长输管线工程

1.燃气源

大型工程:日产气量30万m3以上;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日产气量10万~30万ll13;单项工程合同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2.燃气管道

大型工程:管径≥300mm,中压以上;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管径≯300mm,中压以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管径≯300mm,中压以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八)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含供热厂、供热站和输配管线等;

1.热源

大型工程:日产热量≥250t/h.或供热面积>300万l112;单项工程合同≥5000万元。 中型工程:日产热量≥80 t/h,或供热面积>100万m2;单项工程合同额2500万~5000万元。

小型工程:日产热量

2.管道

大型工程:管径≥700mm;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管径500~700m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管径≤400mm;单项工程合同额

第19篇:会泽县城市燃气工程总结

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LNG气化站建设工程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概述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

2、工程地点: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

3、工程结构及特点

本工程为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新建一座LNG储配站,场站土建及配套设施施工,场站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消防系统、防雷系统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安装。

4、主要工程量:

1)LNG气化站工艺设备安装包括:本站设100m³LNG储罐2台,空温式气化器4台Q=2000Nm³/h,卸车增压器1台Q=300Nm³/h,储罐增压器1台Q=300Nm³/h,BOG加热器1台Q=300Nm³/h,EAG加热器1台Q=300Nm³/h,电加热浴式复热器1台2000Nm³/h,加臭装置一套0-2000 Nm³/h,阻火装置1个,空气压缩机2台,放散塔1D219X6.0一个,涡轮流量计DN50一台、DN150一台,天然气调压器2000Nm³/h二个、500Nm³/h二个,场站工艺低温不锈钢管道、常温碳钢无缝钢管焊接,低温不锈钢阀门、常温碳钢阀门及附属设备安装。

2)LNG气化站土建及配套设施包括:本站总建筑面积为1696.54 m2,办公楼建筑面积956.16 m2为三层砖混结构,库房面积229.2m2为一层钢结构,站房建筑面积141.18m2为一层砖混结构,泵房建筑面积300m2地上一层为砖混结构,地下水池500m³,及其他各项附属配套设施等。

3)LNG气化站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包括:泵房建筑面积300m2地上一层为砖混结构,地下水池500m³,消防设备、消防管道、喷淋管安装。

4)城区首期中压管网安装,PE管及PE阀门规格为DN250、DN200、

DN160、DN110,总长约6500米;城区首期庭院地管立管及入户安装。

5、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6、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2009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0年8月8日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要求

该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规定要求,完善了相关报建手续。

三、监理机构及监理业务范围

1、监理机构组成、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为了搞好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公司极为重视,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公司任命了经验丰富的陈龙为本工程的总监段合良同志担任本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而较好地完成了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为满足现场监理检查工程质量的需要,公司为本工程项目监理部配备了焊接检测尺、卷尺、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等常用办公用品,这样方便进行管沟检查、焊接工程质量的检测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2、监理业务范围

根据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业务范围为: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第二章

监理工作成效

第一节 投资控制措施及效果

按照合同的规定,施工现场影响投资变化的因素,监理应采取必要的预控措施,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部署安排的合理性、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变更、材料改代、设备、材料的供货期、施工环境等都将影响工程投资。针对这些因素,我们在工作中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使这些因素能及时得以纠正和解决。比如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保障力量薄弱,施工力量组织不太合理,有时造成返工,即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又增加了开支,因此监理常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力量,合理调整工序,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在监理过程中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采取月报或口头将有关问题向建设单位汇报,得到业主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使整个工程投资控制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二节 工期控制措施及效果

实际工期为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8月8日。

在具备施工条件下,监理做了大量的协调、督促工作,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严格审查了施工部署、施工计划,督促施工方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在总体计划的指导下抓好各施工环节的管理,使影响工期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为确保进度提前督促施工方将材料按时进场,保证施工需要。掌握现场施工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进度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节 质量控制措施及效果

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公司监理人员在会泽县大通天

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因此,开工前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了设计图纸,掌握了图纸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做到了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监督施工,达到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机具、特殊工种资质进行了审查,这些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3、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它施工用料进行严格把关。其方法是材料到场后,由施工方自检后报验,监理接到报验单,按照设计要求先把各种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与实物校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再实行外观几何尺寸的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用到工程上。

4、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用巡视检查、平行检验、旁站等方法,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针对不同的工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检查,把好每道工序质量关。如组对焊口坡口角度、钝边厚度、间隙大小、填充层厚度,盖面层余高,外观抽查,焊缝宽度、余高、咬边及其它缺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5、对隐蔽工程进行旁站,使其处于受控状态下,随时验收,避免了工程存在质量隐患。

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领导和项目现场代表的支持下,各项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合同管理

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参建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严格履行合同、信守合同,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包括天气在内的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使工程工期延期,但参建各方最终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都严格履行了各自的承诺,没有一家违约。

第四章

对工程建设水平的评价

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自始至终得到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领导和项目现场代表的高度重视,给予工程建设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把它作为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重点工程来管理,领导重视,各部门互相配合,项目管理水平较高,派出了综合素质、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强,具有解决现场实际问题能力强的甲方现场代表,为施工和监理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确保完成施工任务提供了保证。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施工项目管理较好,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的目标,HSE管理工作到位,做到了参建人员个个健康,安全无事故,环境得到保护。

第五章

结束语

会泽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工程在甲方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及施工方的现场配合下,圆满的完成了建设工作,工期、质量、投资达到了三控制的要求,HSE管理工作到位。该工程综合评定为合格。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8日

第20篇: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40号 【发布日期】1990-04-24 【生效日期】199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90)40号一九九0年四月

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储存、输配、销售和使用。

工矿企业生产的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或外供生产使用部分以及民用燃气专业生产厂的生产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燃气系指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炼厂气、焦炉气、天然气、混合气及其它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管理,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方针,优先供给民用,适当供给公共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发展须用燃气作能源的企业。

第五条 第五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劳动、计量、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公用局做好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应按照本市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供应设施。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等管理规范,并实行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制度。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审批,应报市公用局初审后,方可按正常的基建程序办理。

工程竣工,必须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含贮灌厂、站),其防火、防爆管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其它安全、卫生、电力照明、通风、给排水、交通等设施,也应符合有关专业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资金,可由国家、用户等多种渠道集资解决,新增用户均应缴纳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

向用户收取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应遵循受益和合理负担的原则。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集资费。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遵循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搞好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资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未达到标准的应限期改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消防管理、受压设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足够的生产资金和符合规定的燃气贮灌设施及运输设施。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的销售点(或供应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防火防爆责任制度落实,并应有责任人员;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和安全规范的气瓶库;

(三)气瓶及其它设施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单位(含销售点,贮灌厂、站)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计量、环保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由市公用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凭经营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燃气。

个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含自产自供燃气用于生活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

(一)、

(二)项规定,办理使用燃气许可证手续。

持有使用燃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代存、代管。各定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贮存能力,搞好代办业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燃气的单位(含自产燃气对外供应的厂矿企业单位)和自购自用燃气的单位(含自产自供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的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公用局补办登记及资质审查手续。

个体经营者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停止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业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经营、使用燃气的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管理费,管理费应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依表计量,按期交付燃气使用费。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进行销售。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燃气厂、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船运码头及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设的各种设备、燃气钢瓶等均属城市燃气的重要设施,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变更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燃气设施应有明显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不得擅自在设施上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进行对燃气设施有危害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市公用局批准,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燃气设施、燃气用具及燃气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以及安全防护、均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抢修人员在处理城市燃气事故的紧急状况中,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单位,如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停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不符合经营燃气条件的或不办理经营、使用许可证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吊销其经营、使用燃气的有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自本规定颁布半个月后,仍继续非法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的,除责令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全部燃气及燃气钢瓶外,并按没收实物价值的50%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自购自用燃气单位,擅自对外进行经营业务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对外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没收总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凡不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及资质审查手续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则吊销其经营燃气的有关证照或予以停止使用燃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交纳的,可吊销其经营或使用燃气的有关证照。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不依时缴纳燃气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气。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凡不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销售燃气的,可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凡涂改、覆盖或损坏燃气设施、标志,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按赔偿金额的50%处以罚款。对窃取燃气设施、标志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上违章修建构筑物、建筑物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害的,须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上进行危害燃气设施作业的,除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如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害后果的,须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规定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具、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可责令停止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对已造成危害后果的,须赔偿损失,并按赔偿总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专业人员抢修城市燃气事故时所损坏的其它设施,事后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恢复原状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主管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按职责分工由市公用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用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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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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