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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07 08:38:45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品交易市场章程

一、总则

1.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开成跨区的市场网络,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2.本市场名称为:_________。

3._________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_________组建,由_________主办,由_________主管,接受_________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2.市场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_________。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_________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 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 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代理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会员总额定为_________名。其中,到_________时,一期招募_________名;到_________时,二期招募_________名。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其中,a级会员_________名;b级会员_________名;c级会员_________名。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交易品种和范围_________。

3.市场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交易方式采用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等。

4.即期现货交易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5.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6.交易成交时,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版式合同。

7.本市场不开展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八、代理批发

1.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2.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被代理者的合理利益。

3.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九、结算

1.市场设立结算部,对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2.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证每笔交易安全迅速结清。

3.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从交易商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中扣除。

十、仲裁

1.市场对会员交易行为和合约负有鉴证责任和监督履约责任。

2.市场有权协调,仲裁会员间的交易纠纷,并对违约损失,有权予以追偿和处罚。

3.交易双方可向市场当地或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经费

1.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柜台(场所)租用费,实行会员制的可在入会的会费中列支。

2.市场将为交易商和交易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其中涉及收费的,市场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有权不定期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3.市场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管理费。

4.市场总经理有权获到管理经费来源和决定经费开支。

5.以上经费收支,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批准。交易商可以进行监督,如有不服可上诉至理事会。

十二、财务,会计

1.市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市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3.市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股东定期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市场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上缴费用。

5.市场经营管理如有盈利,其税后利润依照国家财政规定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市场投资者,具本方案由市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

十三、附则

1.本章程自管委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理事会。

3.本章程未尽事宜,在其他规则和办法中补充完善。

推荐第2篇: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从当地资源、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计划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建设。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对于历史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加强管理,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村开办市场的条件可以放宽,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 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

(三)负责市场经营场所、通道、卫生和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服务事务。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为经营者提供摊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摊位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摊位)租赁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农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只能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经营。

经营者转让、转租摊位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场开办者应为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划定区域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上悬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还应当悬挂许可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

标价。

第十五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贩私物品;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

(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六)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注册商标标识;

(七)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物品:

(一)爆破器材;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警用及保安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物品;

(五)金、银、有价证券、外国货币;

(六)其他特定的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和缴纳市场管理费。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坚持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

(一)在监督管理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传授有关商品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四)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下列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并使用专用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一)农副产品按照成交额的0.5-1.5%收取;

(二)日用工业品、大牲畜按照成交额的1%收取;

(三)生产资料的收取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0.5%。

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成交额不足100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帐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收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的;不按时办理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交易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市场开办者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对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供假证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市场登记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应缴管理费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由公安、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扣留收缴经营者营业执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开办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于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注册。

推荐第3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贸易、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六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当地各类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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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赁商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五条 新建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对出售场内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新建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签订商位出售或者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下列事项:

(一)场内的商位总数、设置布局;

(二)出售、租赁商位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年限、费用;

(四)商位转让、转租的条件;

(五)商品划行归市和陈列规范要求;

(六)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的配备标准、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七)市场物业管理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

(八)市场广告宣传投入;

(九)财产保险;

(十)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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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

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当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五)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八)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百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市场举办者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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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场因故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有权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为市场举办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在市场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九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成立商会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二)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

(三)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四)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八)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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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九)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十)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十一)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十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场内经营者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化妆品、电器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货物销售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统一货物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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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二千个以上商位的市场,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的税收征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者定时派驻税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经营商品的抽查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抽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物品。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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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

(二)强制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

(三)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的;

(六)在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投资或者变相投资举办市场的;

(八)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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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观察总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观察

一、参与方的层次深化

随着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写入十二五规划,构成完整商品市场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基本确立:现货,中远期,期货。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作为整个体系的基础地位得以彰显,大宗商品产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因此介入大宗商品市场建设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实力越来越强,而其中新华社这一国家媒体的强势介入,让人依稀看到了国家战略的影子。下面简要介绍角逐国内大宗商品市场的几股力量。

(一)省市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的大宗商品市场大都是区域性市场,其成立与发展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发起与支持。因此,大多数交易市场重要发起人之一是省市级政府,其中以资产管理平台公司或者省市级国资委下辖企业为代表。

除此之外,为满足市场化和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股东方还会有省市级重要国 有或者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二)新华社

作为一家国家级新闻媒体,新华社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是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一方面说明作为建设多层次商品市场的基层市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行业规范之后,国家正式把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来对待,并进行顶层设计。

截止目前,新华社已与多个省、市合作建立交易平台,新华社金融信息交易 所、地产交易所、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等十多家要素交易平台,并与多个省市地区合作探讨落地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按照这一发展势头与路径,不出几年,新华社将会建立一个范围覆盖全国的的交易平台网络。

(三)平安集团

作为中国最具开放性和市场化的公司,平安集团对大宗商品市场的介入,体现了其在此市场的敏锐性。平安集团打造P2P业务平台—陆家嘴金融资产交易所已经锋芒初现,而在大宗商品的落子---平安(西双版纳)交易所能否成为大宗商品领域的阿里巴巴或者淘宝值得期待。

(四)上市公司

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是一家以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业务的大型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企业集团。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依托集团公司覆盖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26家物流园网络体系和4万个客户资源,结合线上“网上交易”平台与线下“实体物流”网络,打造联系产地与销地的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前海农交所以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现代化为使命,未来将发展成为农业领域全球性的交易服务平台。

另外,大智慧、金叶珠宝等上市公司也依托自身信息资源与产业资源,参与贵金属交易平台建设。

(五)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原本仅局限于期货,自期货公司现货子公司获批开展业务,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一下子全面扩大,借助子公司的触角,期货公司也觊觎进入快速发展的大宗商品市场。南华期货通过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进驻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标志着南华期货与浙商所合作的全面开启。鲁证期货也有意向通过子公司鲁证经贸与日照港等探索发起成立日照现货交易所。

利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将更加规范、成熟,期现结合将更加紧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六)投资公司

金顶集团,作为发迹于早期国内民间贵金属交易的草根投资公司,近年风头 十分强劲。由贵金属投资经纪业务一步步拓展为财富管理、对冲基金,今年发起成立了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该所除保留了原有熟悉民间贵金属投资的成员,还重金引进了一支曾服务于汤姆森路透、美国投行、香港市场等多年的国际化团队,使得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的运作更具国际化视野。

二、差异化竞争格局显现

随着现货交易市场被纳入多层次商品市场交易体系,现货市场发展有了新的 前景。同时,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交易所、交易中心的设立,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整个行业也会出现一个激烈竞争、兼并重组,最后形成若干家实力雄厚、发展规范的交易所的格局。国家的政策要求,竞争的差异化,使得当前各个现货交易所的发展路径有所分化。

(一)打造国际化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其国家赋予的使命,除了建设国家黄金交易中心,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外,还要在自贸区开创国际版,承担人民币国家化的重任。

(二)深耕现货市场

以余姚塑料城、广东塑料交易中心、浙商所、北京石油交易所为代表,这些市场因其广泛的产业基础,或者依托股东的资源,不断开发与现货市场息息相关的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广东塑料交易中心除了推出网上塑料交易外,还建立万商台,把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汇聚到一个市场。东北亚现货交易所打通线上线下资源,不仅有挂牌和竞价交易,还成立了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和汽车市场交易中心等有形市场。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黄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由电子交易平台转型为电子商务平台,深入农副产品市场,搭建农商对接。

(三)打造特色交易

天津贵金属所、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广贵、新华云交易中心等,不断推出创新产品和升级交易方式,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交易需求。

(四)以资讯服务带动交易

以金银岛、我的钢铁网为代表,利用公司一直以来的信息资讯优势,扩展到贸易融资、网上交易,深耕大宗商品产业链。

(五)财富管理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现在以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基础,打造资产管理服务,共享希贵金属的增值。

(六)易货交易悄然兴起

以易巴特和杭州3.0为代表的易货交易悄然兴起。这类交易以自由交易、物物交换为理念,利用因特网技术,以期盘活当前数以几十亿万规模的库存物资和流通领域剩余商品,受到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的欢迎。

三、行业整合力度加大

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托管金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是行业标志性事件,这是我国2011年下半年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清理整顿以来首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整合行动。

可以预见,为规范行业发展,以后更多的规模较小、发展不规范的交易市场,会以托管或者重组的方式而不是简单清理关停的形式完成改造和升级。

四、IT技术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在美国洲际交易所异军突起的过程中,有两个被重点提及的因素。一个是 技术,一个是并购。ICE掌门人杰夫.斯普雷彻在评价自己的公司时说,“我们首先是一家技术公司,其次才是一家交易所。”ICE利用强大的IT技术打造了一个可供全球投资者便利交易的电子交易平台,利用这个电子交易平台,不仅大大扩展了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而且也把业务链条延伸到了全球。CEM的GLOBEX电子交易平台也同样取得了非凡的成绩。这套于1992年开发的电子交易平台,突破了交易的是时空限制,推动了CME的交易量迅速增长,并且引领了世界电子化交易的潮流。CME利用IT技术进行交易创新还表现在CME率先开发的SPAN系统。这套交易系统采用灵活的动态保证金收取制度,对组合头寸如套利头寸收取少量的保证金,降低投资者的保证金占用。目前这套系统已被业界广泛认可和应用。

这些技术创新都是主动利用IT技术重塑交易的典范。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在组合保证金优惠方面已迈出了第一步;现货交易所由于起步较晚,利用IT技术还仅仅停留在满足初步交易阶段,但个别现货交易所已开始重视,像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不惜重金自主研发具有较高水准的电子交易系统—磐石,而且首创了竞价与询价、场内与场外合一的交易模式。正是得益于这种技术创新,才为业务和投资者范围的拓展提供了可能。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开发的“全天候交收系统”,为全国首家实现实时交易交收功能,大大提高了交收效率。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IT技术现在和未来在交易所层面的应用,不会仅仅局限于业务支持,更会成为拓展和创新业务的利器。

五、机会与措施—以甬商所为例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既面临蓬勃发展的机会,又面临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竞争。要打造一家一流的大宗商品交易所,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努力。

(一)以创新推动发展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鼓励微观创新,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不断增强竞争力。

对于组合交易的持仓保证金实行优惠,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对于交易较为频繁的客户适当降低交易手续费,便于客户日内回转交易。

创新上市交易品种,尽快推出全球或者全国首先上市的交易品种,做到先发优势。甬商所的LNG交易为全国首创,皮革电子交易为全球首创;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推出的钻石交易为全球首家;北京石油交易所与中石油和阿里巴巴合作即将推出的即期计价、按升销售产品,相对于传统储值型加油卡是一大突破,可以帮助客户锁定成本。

推出现金交割产品,比如有色金属指数现货、农产品指数现货与指数现货期权等。吸引各类资金进行交易,扩大投资者范围。尤其是期权,因其风险与收益

分离的特性,完全可以打造类似彩票的产品,吸引个人投资者。韩国的期权市场发展较早,期权产品已经实现在超市等购物场所售卖,使看似高大上的金融产品一下子走进普通百姓家。

利用技术手段,打造一站式的网上开销户、第三方存管绑定平台和功能多样的客户交易平台,利用现代物流手段,做到足不出户即可达成开户交易-贸易-融资的整个过程。

善用大数据技术,不断挖掘客户深层次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

(二)立足服务本地实体经济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本职是立足现货、服务现货,作为一个区域性交易所,更要注重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甬商所的客户拓展可以是全国性的,但是发展的重心依旧是宁波本地。利用电子商务的手段,建设大宗商品交易所,整合本地资源,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是机会,也是使命。因此,必须利好本地的资源,寻找与本地企业合作共赢的机会。

宁波神化公司是宁波江东一家快速发展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成立14年, 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电镀原材料供应商和镍运营商。神化公司一直致力于“虚拟制造”的模式运作,藉此成为镍等电镀材料的做市商,连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并与国际对冲基金和投行建立了广泛联系。

作为同属江东区属企业,神化公司和甬商所在建立之初同样委托长城战略研 究所做了深度调研,长城所还是神化公司的股东之一。甬商所可以利用自己的交易平台达成神化公司成为中国镍做市商的构想。

合作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品种运营(镍);物流与仓储网络合作;利用 甬商所的结算交割系统,把神化公司的业务搬到网上,提高神化公司的运行效率。 最终达到甬商所、神化公司、江东经济三者同步发展的目的。

(三)关注行业与区域整合的机会

宁波经济发达,产业聚合度高,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早,已形成几家全国影响力的现货交易市场:余姚塑料城、镇海都普特液体化工交易中心、浙商所、甬商所等。这些市场各具特色,发展参差不齐。为改变各自为政、提高效率、做大做强,可以走强强联合的道路。分几步:a.相互挂牌对方上市品种--b.加大仓储物流合作---c.统一开户--d.统一结算--e.统一交易平台。通过政府牵头、市场化运作,最终打造一个重要的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联系本作者:qq:290227614

推荐第5篇:2商品交易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保市场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消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成立消防队,由消防队长统一指挥,负责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市场内任何经营户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练,并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三、各经营户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及消防技能,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各经营户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检查,下班前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向市场管理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五、任何情况下市场内都必须保持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六、禁止在消防栓周围堆放货物,在非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移动消防器材或设施。

七、为避免引起火灾,商铺、门店、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绝对不允许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遇火警时,要保持镇静,立即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关闭电源并积极配合市场组织的灭火工作。

推荐第6篇:青岛市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一、受理范围:

1、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

2、经批准、有固定场所、常年进行交易的夜市、早市,也应进行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995 年 4 月 8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15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正);

2、《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1994 年 11 月 25 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1999 年 9 月 22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受理条件:

开业登记:

(一)开办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

2、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5、市场名称预先审核书;

6、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7、市场开办单位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8、市场示意(平面)图;

9、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仅限于联办市场);

10、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四、登记管辖:

1、市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所有商品市场的名称预先核准及五市冠“青岛”、“青岛市”字样的商品市场的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即墨、莱西、平度、胶州、胶南五市局负责辖区内冠本市以下(含本市)字样的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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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2、分(市)局负责辖区内商品市场的受理、审核、登记及年检工作。市局负责冠“青岛市”、“青岛”名称的市场发证工作。

五、申请市场开办流程图: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登记表格;

2、名称查询;

3、名称核准;

4、准备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5、报登记机关审批;

6、领证。

六、工作时限

1、市场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2、登记材料齐全,受理审批后 3 日内发照;

3、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材料齐全 5 日内办结。

七、责任单位及电话

青岛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 85730885

各分(市)局市场科联系电话:

市南分局:85753960 黄岛分局:86897611

市北分局: 83636843 即墨市局:87567952

四方分局: 85627491 莱西市局:13789851851

李沧分局: 87698409平度分局:87362139

城阳分局:87868838胶州分局:87212034

崂山分局: 88960322 胶南分局:861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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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商品批发市场党建工作总结

2005年曲江小商品批发市场党建工作总结

我们从今年年初起,就明确了今年党支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市场的经济工作这个中心,以务实、创新、搞活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落实有力措施,开创新的局面。从而,尽管今年以来,我们遇到市场周边新建市场连续增加,以致形成无序竞争;市场负债额度经努力已有下降,但仍对资本运作带来了严峻的态势;市场内部管理水平与市场发展速度相比明显存在滞后迹象,急待提高等重重困难,市场党支部率领全体职工和广大商户,认清形势,抢抓机遇,解放思想,拓宽思路,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端正认识,振奋斗志,群策群力,克服困难,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的大好局面。据统计,2005年,市场实现经营成交额 亿元,完成税利 万元,在继续保持省级和市级文明市场、区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的同时,光荣地出席了中央党校赴扬调研组召开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中央党校调研组的指导,教授们对我们形成“市场繁荣强化了党的建设,党的建设促进了市场发展”良好格局的种种做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一、强调务实精神,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措施

批发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组织,其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商户的来源地和素质结构也比较复杂,给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通过细化组织建设、优化队伍建设、强化制度建设,夯实了市场党建工作的基础。

1、细化组织建设。今年以来,在建好党建基础台帐,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确定明年发展对象及按时收缴党费等正常工作的同时,根据市场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区域建立党小组并划定党小组工作责任区,逐步完善了组织层次。支部规定党小组不仅要正常开展党的活动,更要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加强商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目前,市场的党组织形成了健康的组织管理网络,在市场党支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8个党小组分工协作,灵活的开展活动,市场党建工作得到了有效的组织保证。

2、优化队伍建设。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改选了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为了建设好党小组长队伍,我们一方面通过委派的方式让得力的党员担任分支部负责人或党小组长,另一方面,组织广大党员进行民主推选,将一些有影响、有能力、素质高的党员推上党小组长的位置,加强锻炼,为支部培养选拔党务干部拓宽了渠道。现有1个分支部负责人和6名党小组长是由党员民主推举产生的,其中80%为商户党员。在此同时,我们坚持“接培并举”,不断参加组织活动。“接”,就是主动接转新进场的商户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我们通“登记——函查——通知——编组”的工作程序,在征得当地党组织同意后,通过其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培”,就是积极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增添党员队伍的活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成绩考评确定对象——鼓励引导加强培养——实际锻炼促进成长”的积极分子培养制度,注重一线和高学历员工的锻炼与培养,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扰。目前,市场有17中大中专毕业生都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其中1名已同市场另1名老职工一起被吸收入党,另有5名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同时,采用“资格审查三结合”,“教育培训三层次”、“实践锻炼三方面”、“坚持五个不报原则”的工作方法,继续积极稳妥地在流进商户中发展党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在以往从流进商户中发展了2名党员的基础上,又确定了8名积极分子,另有20多名流进商户表达了入党意愿。

3、强化制度建设。我们在完善“三会一课”等共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建立了“政治辅导员制度”和“谈心制度”,通过广泛的接触,深入的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商户的动态,及进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形成了大家“有知心话找支部诉说,有办难事找支部指点的风气;同时,明确了“支部决策讨论、监督、听证制度”,规定市场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支部参与决策讨论,实行全过程的执行监督,并在实施后全面听取汇报,从而保证了党组织对企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作用。在市场六期工程建设的筹划工作中,每一项决策都是由市场支部在充分参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强调创新,与时俱进,提高全员素质

我们市场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广泛集聚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更要防止人们被资本主义的经济至上、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所迷惑,才能保证大家树立坚持共同富裕,消防两极分化的共同目标。我们在2001年中,强调创新,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全员素质的培训工作,有效地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着力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在全市场以内部广播室按时有计划播出节目,每天3次,每次1小时,内容上努力做到切合实际,服务中心受到商户的欢迎;同时,不定期出刊《曲江市场报》,以加强重点内容、重点工作的宣传,今年共出刊4期,其中关于“打假”工作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繁荣必须打假,打假促进繁荣》的标题,被市政府祝庭龄副市长选作向全市商贸系统提出的口号;我们还选定市场各要道口和醒目处共75个固定标语张贴处、8个横幅大标语悬挂处、3个固定宣传栏,既避免了过去乱贴标语影响环境整洁的弊端,又增强了宣传效果。此外,我们还及时联系新闻单位来市场采访报道,今年《扬州日报》为我市场发表扬稿1篇,《晚报》3篇,电视台3篇,电台5篇。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在党支部领导下,认真落实“三抓”,通过学习教育努力提高市场全员素质。一是抓学习内容系统化。在基础理论教育方面,注重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三个代表”以及“七一讲话”等文件的学习,增强大家的政治素质;在形势教育方面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有关知识,增强大家认识经济发展规律的能力;在法制教育方面,结合“四五”普法,增强大家的法制意识,巩固了“以法治场”的良好效果,被评为“市级普法教育以法治市先进单位”。二是抓教育对象层次化。支部针对党员和职工、商户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地区,水平不等,观念不齐的特点,按照不同层次,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做到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三是抓教育方法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思想工作规律,总结出了“掌握思想脉搏——备课——施教——反馈——巩固学习成果”的教育程序。在此同时,我们建立了市场业余政校,定期聘请专家学者来市场讲课,做形势报告,有针对性地努力提高党员干部、职工和商户们的政治敏感性和专门知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被评为“市级职工政校先进集体”。

由于全员素质的提高加之宣传工作到位,使不断推进的理论创新,进而实现实践创新,让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都能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开展工作的积极因素,有利于打假、双拥、消防、卫生、市场整治等工作成为全市首批验收合格单位;双拥工作获得“市级模范单位”荣誉;消防工作方面除争创“无烟市场”有新的进展外,还受大桥工商所邀请,前往兄弟市场示范演习、、经验介绍;卫生工作顺利通过了市级检查;市场整治工作也在全乡各市场中取得了排名前列的良好成绩。

三、强调搞活,齐抓共管,积极创优争先

我市场是一个人数众多、思想活跃的社会群体。要促进市场的精神文明不断有发展提高,就必须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全市场各部门,特别是市场的工会、共青团支部和妇代会等群众组织齐抓共管,广泛开展活动,使之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才能将市场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上新的台阶。

今年以来,我市场在工作、共青团支部和妇代会工作中,强调以搞活为特点,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在商户中,以经营区各片组为单位,每月评选一次“流动红旗”,每季评选一次“文明摊点”,每年评选一次“信得过摊点”,在全市场培养起先进商户的队伍。党支部制作了“共产党员摊点”锦旗和每半年一次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摊点”锦旗,悬挂在他们的摊点上,使党员商户增强了光荣感和责任感,成为市场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市场妇代会也适时开展了“争创巾帼示范岗”的活动,使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老板娘”和女从业人员也成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分子。今年,市场的五名女同志还被评为郊区“争创巾帼示范岗”活动的先进个人,1名女同志当选为市妇代会代表和区党代会代表。市场双拥办还为市场内的老干部摊点和军属摊点都挂上了锦旗,成为全省“双拥”活动中的一道新的风景线。今年11月,区消费在协会和我市场联合举办了“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市场有18家商户获此殊荣,市电视台《关注》节目在报道这一消息时说:“今后,人们对曲江市场的商户应当刮目相看了。”《扬州晚报》也对此评价为:“一扫便宜没好货的帽子”。事实证明,创优争先活动不仅对提高商户的商业道德有很大的好处,而且也大幅度提升了全市场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对促进市场经营活动的进一步繁荣发挥了作用。

为了进一步将活动搞活,今年,我们先后组织4批职工,分赴无锡、北京等地旅游参观,一方面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增强爱国主义的精神,另一方面又参观了外地的先进市场,开拓了眼界,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了信心。此外,工会、团支部还在春节和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同市场相邻的省石油医院联合举办了两轮乒乓球、羽毛球赛、象棋赛、卡拉OK歌咏比赛、猜灯谜比赛、拔河赛等联谊活动,丰富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市场计生协会组织创业作、排练了话剧小品《春风》参加区“倡计生新风”文娱汇演,并获了奖。计生办还在市场内设置了二台“计生药具自动发售机”,受到职工、商户和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市场已被上报为市计生协会先进单位。

在群众被充分发动起来,并且全面素质得到提高的基础上,市场党支部因势利导,大力加强了市场纪检监察工作,其主要措施有:“一是在市场内设立2个举报箱,征集群众反映;二是经常主动与市场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换意见,吸收这方面的意见;三是正常党内民主生活,发动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是定期实施企务公开,让市场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况在群众面前公开亮相,主动接受监督。一年来,虽然没有发现党员违法违纪现象,但上面所述的四点措施所产生的防微杜渐作用,仍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回顾我市场2001年的党支部工作和市场的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我们认为,确实是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当前的形势发展很快,我们全体上下,对所面临的形势都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为了使我市场跟上明年全市经济发展保持较快速度的步伐,我们决不安于现状,也不急于求成,一定要进一步以江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为思想武器,团结全市场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商户解放思想,抢抓遇,攻关克难,创造条件,为夺取我市场2002年的新发展、新繁荣而继续奋进。

推荐第8篇:工商局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工商局2010年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

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

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三、严格督导督查,确保工作出成效 为开展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区、县局不断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督查。xx县工商局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措施有力,督查到位,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泸工商合办〔2010〕70号),成立了以局长刘孝成、分管局长刘锋为组长的两个考核组,分别率市场股、消保股、注册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对全县7个工商所涉及的22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检查,专门制订了《xx县工商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考核表》,该考核表包含了7大项27个小项内容,公正、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各工商所开展该项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年市场监管工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如因履职不到位,被市工商局考核验收扣分的,县局将严格问责追责。

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完善了12项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了市场管理的职责,做到了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检查、登记,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建立等制度,并督促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诚信经营、售后服务等制度;充分调动了市场主办单位和入场经营者两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了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基层干部深刻认识到了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自觉增强了监管、服务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途径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推行,对提升市场开办方的管理水平和市场信用程度,加强自律能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档次,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开展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对各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宣传动员。由于市场开办方管理市场职责发挥不够,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和许多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持久坚持,造成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督促才去进行,不督促不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探索,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运用市场信用信息提高信用监管效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市场动态监控,使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向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迈进。

五、存在问题

1、相当一部分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无主体资格。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老市场,土地使用产权不明晰,无市场业主,大多是政府交给所在社区代管。二是一部分市场面积过小,经营状况差,无经济效益,因此市场业主不愿办理营业执照。三是一部分市场设施简陋,安全不达标,建设和消防等部门不予以验收,市场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和消防证明,因而给办理营业执照带来困难。

2、宣传力度不够。对市场开办单位进行市场信用分类宣传不够,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分类监管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工商干部都认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是多此一举的工作,工商所未对场内经营者发放信用分类自评表,也未如实对场内经营者作出信用等次的考评建立和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不规范,信息录入、指标采集不认真、不真实,实际操作不熟练。

3、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开办单位未及时补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

4、由于人员变动,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的同志业务不熟悉。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录入不准确,部分不齐有缺失,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数据与现场采集信息数据相差甚远,很难统一。

5、有的县上报的市场,核准认定情况都是a类市场,对市场信用分类类别评定不准确,不真实,不能达到对不同市场信用分类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的目的。

六、下一年工作安排

为确保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区县局务必在7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四类”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要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抓好查漏补缺工作。确立今年应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一定要督促市场业主、所在工商所必须完成。凡是有市场固定设施、摊位、门市、经营户缴纳了租金的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各区县要逐一研究,落实解决的办法,办理营业执照;

2、进一步核实市场信息录入和指标采集的准确性。在检查市场基本信息、开办单位信息、经营者信息的录入情况有误的地方要及时纠正过来,22个指标的采集要真实,否则反映的市场信用类别不科学、不客观。

3、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内12项制度不全、不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必须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痕迹。

4、各区县要作好准备,市局近期将对以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要作为今年市场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推荐第9篇: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甲方):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所

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 市场内 号摊位(营业房)。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摊位(营业房)租金合计 元/月(人民币,下同),总额为 元,大写

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票)一次性支付(分 期支付)。

支付时间: 。

(二)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场内摊位(营业房)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计

元, 大写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其中保证金的 %(最低不少于 元)用于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当保证金不足上述用途金额时, 应在 日内补足。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 1 —

(一)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建立经营者档案。

(二)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行为和职责规范》的要求,对乙方的经营环境、内部安全及经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甲方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进货票证等,有权对乙方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四)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或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售的商品或其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甲方发现乙方已销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与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或召回商品,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清楚,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责任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乙方追偿。

(七)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设施,并负责市场内经营、卫生、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甲方应从每年市场经营管理利润中提存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市场软硬件升级改造。

(八)甲方应当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九)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退场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或场地变更手续,凭场内经营者注销登记证明或场地变更证明退回合同保证金。

(十)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或农民自产自销入场备案等手续后,方可经营。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时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

(二)乙方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2 —

(三)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经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不得非法垄断、控制市场商品经营权,保证“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保证“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欺行霸市、无侵权等现象”。

(四)乙方对于甲方的农副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如无异义,应自觉清退不合格农副产品。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农产品,乙方有权申请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甲方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消费纠纷,并执行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对经销的不合格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及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相关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七)乙方承诺对经销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规范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品购买者开具购货凭证或统一发票。

(八)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场地范围内经营,不得跨门(摊)经营、占道经营;配合政府部门和甲方对市场的管理,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自觉保持场地整洁,杜绝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丢垃圾、乱张贴等行为。

(九)乙方承租的场地、设施不得出售、转让、出借、出租或分租。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墙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十)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对承租的场地和库房进行装修的权利,如因装修不当造成对承租场地和库房等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十一)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场内行业或场地暂停营业、调整、整修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十二)乙方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凭注销或变更证明向甲方取回合同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核查乙方经营资格或未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条件、环境、内部安全管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3 —

(二)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总数额不能超过租金总额的20%)。

(三)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和库房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不计利息)和保证金;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可并处):

1、谈话、教育;

2、书面劝告、警告;

3、责成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4、当场处置存在即时危险的商品;

5、暂扣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6、扣除保证金;

7、暂停水、电等能源供应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4 —

推荐第10篇:湖南省润达商品交易市场荣获湖南省

湖南省润达商品交易市场荣获2012年度湖南省“守合同重

信用”单位称号

2013年8月13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2012年度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经过一年的努力,荣获“2012年度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在过去的一年中,润达人深感诚信为做人之本,更是立业之基石。诚信,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却蕴涵了一份厚重的责任。润达人践行的价值观里,就充分诠释和解读了诚信的意义——对员工诚信,对客户更加诚信;做人诚信,做企业更诚信;产品需要诚信,经营润达品牌更需要诚信。

捧回证书,润达副总经理陈永刚表示,这既是对润达以往的肯定和褒奖,同时也是对润达今后工作的一种指引。是荣誉,也是鞭策。是动因,更是标准。润达人将不辜负各界的信任,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勤勉的工作,更加不懈的努力,将润达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峰。

第11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____

场内经营者(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________结算,由乙方于_________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_________%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赁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________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_________等费用的。

6._________。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擅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行使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2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内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第13篇: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推荐)

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工商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广泛开展了以“整顿市场交易秩序、整顿市场购物环境、整顿经营户经营作风,让政府满意、让消费者满意、让经营户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三整顿”、“三满意”活动。截至10月底,整顿市场382个,

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356份,整改各类问题3951个,受理消费者投诉255次,补办营业执照724份,维修市场260个,添置消防设施2000多套(种),消除安全隐患2300多处,立案查处违法违章案件633件,依法查扣价值23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工商系统上下全面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分线负责、按片包干、靠前指挥。同时,各地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横幅标语、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三整顿三满意”的内容、要求及意义,使广大管理者、经营者及消费者自觉投入到活动之中。兴化工商局组织市场管理者、经营者1200余人,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观看市场消防安全录像片。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印发宣传材料8600份,悬挂横幅标语780条,举办有关培训班20期,受教育人数达1.2万余人。

调查摸底,排找问题。为了有的放矢地搞好整顿,各地针对本地市场管理工作实际,采取自查和社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摸底,主动排找问题。海陵分局把“三整顿三满意”活动与民主评议行风有机地结合起来,先后请消费者填写行风及管理服务评分表1500多份。兴化局在市场广泛开展“双评”活动,仅北水关市场就向消费者发放评议公开信900份。全系统还聘请整顿和规范市场评议员62名、经营行为监督员93名,在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台360个,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梳理,全系统共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1100条,并按照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市场秩序、经营作风、商品标价、安全卫生等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把相关问题落实到市场,责任到局、所,明确到人,限期整改,局整顿指挥组和监察室跟踪督办。

突出重点,集中整改。整改工作是“三整顿三满意”活动的关键。××工商局在广泛宣传、认真排查问题的基础上,对市场上存在的无照经营、摊点外溢、占道经营、消防设施不全以及卫生状况差等问题逐一进行整改。靖江某商城长期以来管理混乱,无照经营现象严重,靖江工商局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契机,按照“三整顿三满意”的要求,加大对该市场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多次召开专题整治会议,使市场主办单位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工作。目前,场内近400户经营户全部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秩序也明显好转。姜堰工商局及时与公安部门联手对该市华港、淤溪及城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长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抗拒管理的肉霸、菜霸、鱼霸进行整治,先后有6人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其中有3人被治安拘留7至15天。市区无业人员戴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洧水农副产品市场、景光农贸市场以多种手段强买强卖,社会影响极坏,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9月份,被海陵区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市各地还在市场内广泛推行以“不欺行霸市、不制假售假、不强买强卖、不短斤少两、不讲粗话脏话、不斗殴滋事”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行为规范,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文明 经营户及信得过摊点活动,大力提倡以德经营、文明经商的新风尚。

通过集中整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者素质明显提高,市场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的满意度明显上升。目前,全市已有55个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市场,有18个市场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市场”,××洧水农副产品市场和靖江渔婆农贸市场还被评为“江苏省样板市场”称号。

第14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Microsoft Word 文档

大宗商品(Bulk Stock)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意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比如,有些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价格基本不变,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来回避价格风险或锁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三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是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在中国可以进行期货交易的大宗商品有:上海期货: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黄金;大连期货:黄豆、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塑料。郑州期货:硬麦、强筋小麦、白糖、棉花、PTA、菜油。

大宗商品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可以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由于大宗商品多是工业基础,处于最上游,因此反映其供需状况的期货及现货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例如,铜价上涨将提高电子、建筑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石油价格上涨则会导致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并带动其他能源如煤炭和替代能源的价格和供给提升。投资者,尤其是投资相关行业的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大宗商品的供求和价格变动。 上海期货: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黄金;大连期货:黄豆、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塑料、焦炭。郑州期货:硬麦、强筋小麦、白糖、棉花、PTA、菜油、甲醇。

大宗商品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可以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由于大宗商品多是工业基础,处于最上游,因此反映其供需状况的期货及现货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例如,铜价上涨将提高电子、建筑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石油价格上涨则会导致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并带动其他能源如煤炭和替代能源的价格和供给提升。投资者,尤其是投资相关行业的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大宗商品的供求和价格变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第15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七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九条

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二章

市场名称

第十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第十四条

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

市场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

第十五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

第十六条

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

(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

(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

(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

第十七条

市场名称冠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

(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

(三)市级以上重点市场;

(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并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三名的市场。

第三章 市场名称登记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举办者可以是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市场名称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市场举办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市场举办者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市场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市场举办者补正材料后,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同时告知市场举办者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场名称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需报上级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上级登记机关。上级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举办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 第二十五条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市场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办理市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原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发出《限期办理市场名称注销通知书》,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场名称登记证》及相关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上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登记机关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市场举办者从事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市场名称登记机关或其上级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市场名称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作出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举办者准予登记的;

(五)市场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场名称登记的;

(六)依法可以撤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举办者从事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方式,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市场举办者报送有关材料。市场举办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举办者从事市场名称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举办者从事市场名称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的,市场举办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场举办者违法违规从事市场名称登记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应当落实专人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市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市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发布日期】2010-10-15 【生效日期】201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岗位职责

1.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检査商品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有关市场准人、安全卫生责任、交易纠纷调解赔偿、计量管理、重要商品购销台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2.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场内巡查。对市场内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经营环境和安全状况以及公平交易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査。3.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査处。4.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8篇: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特点论文

摘要:在中央政府扩大内需政策引导下,作为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龙头、核心和骨干的亿元以上市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下,依然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继续保持繁荣活跃,在加快流通、活跃经济、方便生活、解决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常州商品市场发展特点问题建议

1常州市商品市场发展的特点

2010年上半年,常州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亿元市场)承接上年良好的发展态势继续稳步发展,总体呈现七大特点:1.1规模化程度日益提高上半年,常州市共有亿元市场54家,总营业面积286.3万平方米,出租摊位数3.1万个,摊位出租率96.5%,实现成交额575.7亿元,同比增长14.9%,相当于全市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的36.8%,比去年同期提高3.0个百分点,平均每个亿元市场的出租摊位数、营业面积和实现成交额分别为583个、5.3万平方米和10.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1.4%、9.7%和20.1%。

1.2专业化发展优势明显近年来,常州市亿元市场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商品市场体系,在综合型市场与专业市场共同发展中,专业型市场以其清晰的商品定位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市场份额和发展速度明显高于综合型市场。上半年,全市亿元市场中有综合型市场19个,实现成交额134.9亿元,同比增长12.4%;专业型市场达35个,实现成交额440.8亿元,同比增长15.6%,从出租摊位数、营业面积和成交额看,专业市场占比分别达66.4%、79.0%和76.6%。在13大类专业市场中,市场成交额位居前3位的分别是生产资料市场(12个),实现成交额249.8亿元,占专业市场成交额的56.7%;食品、饮料及烟酒类市场(4个),成交额为78.5亿元,占专业市场成交额的17.8%;家具、五金及装饰材料类市场(9个),成交额43.9亿元,占专业市场成交额的10.0%。

1.3批发业主导地位突出在全市54个亿元市场中,以批发经营为主的市场有29个,以零售为主的市场有25个,分别占全部亿元市场的53.7%和46.3%。在出租摊位中,从事批发经营有1.8万个摊位,占全部摊位数的56.0%;零售摊位1.4万个,占44.0%。在营业面积中,批发市场营业面积248.9万平方米,所占比重86.9%,平均每个摊位的营业面积为141.3平方米;零售市场营业面积37.5万平方米,占13.1%,平均每个摊位只有27.0平方米。在成交额中,批发市场上半年完成交易额522.4亿元,同比增长15.6%,实现交易额占全市亿元市场的九成以上,达到90.7%;零售市场交易额53.3亿元,同比增长8.0%,实现交易额只占9.3%。

1.4大市场龙头作用显著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培育和大力支持下,各类大型亿元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批如江苏凌家塘市场、常州长江塑料化工交易市场、江苏湖塘纺织城、常州龙城钢材市场、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等辐射面广、吸引力强、凝聚力大的知名大型交易市场,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推动了各地区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发展。上半年,全市成交额超5亿元的市场有17个,共实现成交额512.1亿元,同比增长15.9%,占全市亿元市场成交总额的89.0%;超50亿元的市场4个,成交额为277.6亿元,增长23.8%,占全市亿元市场成交总额的48.2%,超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引领我市商品流通业快速发展的龙头骨干。

1.5金属材料类增势强劲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商品种类丰富,生活资料包含了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日用品、五金、家电、家具等各类商品,生产资料有金属材料、化工材料、木材、建筑及装潢材料类等多种市场。上半年,从亿元市场各类商品成交额来看,与城乡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商品成交额依然最高,但发展速度放缓,比重明显下降,上半年实现成交额115.0亿元,同比增长5.0%,占亿元市场总成交额的20.0%,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3个百分点;金属材料类商品增势强沟通渠道。中小企业主要及时掌握核心员工的心理轨迹,开展持续有效地沟通、全方位了解员工的优势需要。老板可以运用教育心理学中的“翁格玛利效应”,对核心员工进行积极的心理暗示,告诉他们很行并能够做得更好,从而使核心员工挖掘潜能创造持续的优秀业绩。

③全方位关心员工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要想核心员工之所想,急核心员工之所急,从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全方位地关心核心员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除了为核心员工营造一个舒适、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团结融洽的工作环境外,还要注重安定核心员工的“后方”,关心核心员工的家庭,注重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让核心员工无忧工作。

3.3.3薪酬激励世界头号经理人杰克·韦尔奇认为,实际绩效最好的20%员工是公司的明星,是必须被保留的,他们应该得到大量的褒奖,包括奖金、期权、表扬、青睐、培训机会以及其他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等。中小企业要将核心员工视为“生命共同体”,对核心员工进行合理且富有弹性的价值定位,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推行重视人才、任人唯才的差异化薪酬体系。

在我国,薪酬不仅是生存的需要,某种程度上也是员工价值的体现,是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中小企业要从企业特色和实际承受能力出发,实施动态的全面薪酬战略,尝试让核心员工参与薪酬设计,合理满足核心员工较高的价值优越感和心理收入期望。中小企业可以借鉴先进企业的经验,探索针对核心员工的“特岗特薪”、“特人特薪”等差异化的能力薪酬方案,尝试员工持股计划、年金、虚拟股票等激励措施,为核心员工提供有吸引力并在行业内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美国企业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刺激性薪酬和福林津贴三部分组成,由此形成了“按知识付酬计划”“、职工持股所有制计划”和“利润分享计划”。中小企业尤其要注重根据核心员工的优势需要提供“以人为本”的自助式福利,实施灵活的弹性福利计划,增强核心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

3.3.4制度激励心理契约理论认为,实施员工的有效管理需要通过激励(心理契约)和约束(制度契约)两个方面来进行。鉴于目前中小企业灵活多变且激励制度不规范等的现实,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公平的制度规范,实现组织的规范承诺。中小企业需要完善核心员工人力资本产权化制度,企业在产权制度设计时,必须保证核心员工的能力能够以资本的形式参与到企业的产权组成中,并获得相应的产权收益,从而成为以企业产权为纽带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企业家团队”,真正实现对核心员工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需要建立包含双渠道晋升(技术职位和行政管理)和职业阶梯、绩效考核等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核心员工实施有效的目标管理,在组织兑现对员工的承诺同时取得核心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认同,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实施合理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中小企业要长远角度注重培养内部人才市场,建立有充分人才储备的替代体系,并倡导“传、帮、带”的师徒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约束核心员工的行为事实上激励不难,难的是持续。我们不能让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形式成为常态,但激励核心员工的心态却一定要保持常态。中小企业只有对核心员工进行长效激励,企业才会得到真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源.论宽带薪酬对核心员工的激励[J].管理观察.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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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宴如.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的管理对比研究[J].企业研究.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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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同泽.王晓辉.基于组织承诺理论的企业核心员工有效激励途径[J].

人力资源开发.2009.(6).

24劲,实现成交额114.1亿元,同比增长1.4倍,成交额比重由去年同期的10.0%提高到19.8%,居第二位;化工材料及制品类销售比重居第三位,成交额为103.0亿元,占17.9%。这三大类商品成交额占亿元市场总成交额的比重达57.7%。

1.6区域布局特征显现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以区域交通为基础,以特色产业为依托,在联动中不断发展壮大,现已形成明显的区域特征。武进区亿元市场的数量和成交额均为全市第一,亿元市场达到21个,上半年实现成交额229.7亿元,占全市39.9%,其中江苏湖塘纺织城、武进夏溪花木市场、邹区灯具城等以特色产业为主导产品的专业市场,已经成为武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新北区虽然市场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依靠港口的交通优势,迅猛发展成以化工材料、金属材料等商品为主的大型生产资料类市场,目前亿元以上市场共有7个,上半年完成交易额193.8亿元,占全市的33.7%;天宁区亿元市场15个,因为地处市中心,多数是日用品类、家具装饰类和服装鞋帽类等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消费品市场,上半年成交额92.7亿元,占全市16.1%;溧阳市依靠地处苏、浙、皖三省交界的地理优势,以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为龙头发展地方商品流通市场,现有亿元市场6个,上半年成交额53.7亿元,占全市9.3%;金坛市目前亿元市场5个,受基础条件及辐射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上规模的市场数量相对较少,上半年市场成交额5.7亿元,占全市总量的1.0%。

1.7助推地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经过近二十年的培育、建设和发展,常州市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已逐步成为全市商贸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配置资源、扩大内需、引导生产、搞活流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2009年,常州市亿元市场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达19.2%,收取摊位租金和市场管理费6.7亿元,市场经营户当年上缴税收2.7亿元,占全市商贸流通业和住宿餐饮业税收的8%。商品交易市场的繁荣兴旺,对常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发挥了“建一个市场、带一方企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的功能,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在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的同时,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2常州市商品市场发展的问题分析近几年来,常州市亿元市场发展顺应了市场规律,有力地促进了商品流通,扩大了就业面,活跃了地方经济,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2.1市场规划布局不平衡,区域分布不合理市场分布没有按照统一的规划形成市场群体,影响面、辐射面还不够广泛。有些地方,综合类市场占到一半多,且均为农副产品类市场,工业产品类较少。专业市场类中生产资料市场相对较薄弱,专业市场类中生产资料市场门类还不够齐全,多数市场经营特色不明显,经营品种雷同,地理位置又不尽合理。从而使有些市场变成了有场无市的空壳市场,既浪费了资金,又影响市场体系有序健康的发展。

区域分布存在差异,在全市54家亿元市场中,武进区拥有21家,3家百亿元市场武进区占了两席,交易额武进区占全市总量的四成,交易额、市场数量武进均居首位。这种区域不平衡的发展显然不利于亿元市场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2.2市场关联度小,信息化水平不高目前多数市场处于自我循环的初级阶段,各市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不够紧密,对外交流少。市场内的交易和结算方式仍主要采取一对一的谈判交易和现金交易等摊位式交易方式,其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以及运输、保管、包装、加工、配送等辅助功能欠缺。全市亿元市场中应用电子定货系统的市场只有5家,应用电子商务购物系统的也只有10家,应用客户管理系统的仅6家。

2.3经营商品档次欠缺,品牌意识还不强现阶段,绝大多数市场中,经营者大部分是小商小贩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其经营的品种多以低档次的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商品质量不高,技术含量低,商品价格低。加上市场管理较差,经营环境也不太好,因而无论从经营理念、服务水平和购物环境都与大商场、大超市有一定的差距。

上述因素直接阻滞了品牌商品的进入,阻碍了亿元市场的商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4市场整体规模偏小,组织方式有待改善虽然常州市目前已有3家百亿元市场,但从规模和成交额看,亿元市场的整体水平在省内城市中并不领先。截止2009年末,常州市亿元市场平均成交额为18.7亿元,与苏州的28.7亿元、无锡的37.9亿元等周边兄弟城市相比也存在不小差距,更不能与义乌、温州等城市相比。在全省亿元市场30强中,我市仅有4家,与苏州占9席、无锡占11席差距明显。亿元市场整体辐射能力较弱,商品集散能力有限,难以形成区域带动效应。

2.5专业科技属性缺乏,市场结构有待调整截止2009年底,常州市以简单、初级、低档的日用消费品、服装类和农副产品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达22家,缺乏高端及特色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同质化现象依然严重。同时,市场交易方式单一,大多采取摊位式交易,没有中间代理,也不搞统一结算,信息化水平落后,严重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水平,部分市场仍处于独立区域内自我循环的初级阶段,对外交流少,辐射范围小。

2.6规范欠缺制度落后,管理方式有待创新现有亿元市场内的流通主体较为分散,许多仍以个体经营为主,部分经营户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长远发展眼光。多数市场重建设轻管理,缺乏标准化、科学化的市场管理体系。部分市场对摊位租赁者和进驻厂家、商家还不能全部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市场上“三无”商品与假冒伪劣产品交易仍时有发生。据市工商局统计,2009年全市共查处商品市场违法案件68起,其中假冒伪劣37起,短斤少两5起。

3促进常州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3.1优化市场布局,改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市场所在区域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辐射距离、地域环境等多种因素,制定市场发展规划。从产业化发展要求出发,整合各种资源优势,针对规模较小,经营品种相近,区域性邻近的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组合,也可引导不景气的市场兼并重组,还可强强联合,逐步发展股份制市场,形成巨型“航母”和“龙头”。

3.2加快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者不能仅停留在市场的物业管理上,以招商收取摊位租金为主要目的。而应加强对市场经营成果的核算,建立和健全市场财务核算、成本核算和统计核算体系。应充分利用电脑网络技术,进行经营手段的创新,发展电子商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扩大市场的辐射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建立现代化的电子报价、电子信息发布、电子统一结算系统,引导市场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3.3强化市场品牌经营,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重视品牌建设和品牌化经营,是市场竞争中必然的选择。亿元市场要以市场的品牌优势来聚集人气和商气,不断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才能增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辐射和影响。同时还要注重市场的规范管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和各项配套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要在亿元市场中提倡诚信经商的良好风气,加强对经营户商品质量的监督,大力推动亿元市场运用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走出千篇一律的摊位制交易模式,大胆探索把连锁、代理、配送、拍卖等现代营销方式引入商品交易市场,通过办分市场、连锁经营、总经销、总代理、配送服务等形式来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加强工商、税务的征管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增强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大力推进市场诚信建设,形成政府、市场投资者和市场经营者共同投入管理资源,共享管理成果的三赢局面,为常州商品交易市场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第19篇: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_________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 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__区___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

第七条 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_________%。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

第十条 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_________。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5)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_________。

第十四条 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_________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____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______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_____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附件

附件: 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略)

第20篇: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为了全面掌握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基础信息,摸清底数,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促进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局于近日对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现状情况进场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建设情况

我县由于人口少,城市规模小,市场建设滞后。目前,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仅有3个,即:县农贸市场、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

1、县农贸市场。建于2006年,占地1300平方米,经营面积1100平方米,年交易额约1000万元,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满足县城区居民生活需要。

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于2012年,占地6100平方米,经营面积3500平方米,市场内有:门面房60间,1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1个。目前,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电器等,形成一个综合市场。年交易额约4500万元。

3、农贸市场。建于2012年底,占地2700平方米,经营面积1800平方米,目前投入试营。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

(二)社区商业情况

我县只有一个商业社区,即袁家庄社区。

截止6月底社区总人口约(含流动人口)10000人,城市人均消费5000元/人、年;各类商业网点108个,从业人员233人;营业面积4122m2,营业收入2692万元(不含金融网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其他城市相比还存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现代商业企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大企业数量少,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主要以个体、私营为主,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要素市场发展缓慢,传统流通业仍占主体,新型业态、新型营销方式尚在起步阶段。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除几个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外,几乎没有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更谈不上统一核算、集中收银、配送。三是物流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专门的物流企业。四社区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规划约束力低,市场的形成还停留在自发阶段。

三、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已建市场。重点是城区商贸综合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和交易行为;其次,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市场商品品种,提升市场档次,充分发挥市场多功能作用。

2、加大对贫困山区县商贸流通业的投入力度。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议上级部门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对现有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对承办企业规模的限制,因地制宜,扶持一批符合山区小县人口规模、经济水平的商贸项目,比如镇超工程、县超工程等,通过项目带动我县流通业发展。县级政府也要对重要商品储备、农贸市场、定点屠宰等流通业基础设施,通过公共投入方式加强建设;对于农村市场网络和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支持具有社会公益特征的流通领域建设。

3、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培育龙头企业,是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对有实力的商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进现代商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快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转变。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商业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我县现代商业企业发展。

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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