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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作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3 08:36:56 来源:工作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文件要求,***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认真细致的排查,总体上***公司能够按照集体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没有发现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公司工会积极与行政部门密切沟通,使集体合同得到顺畅执行,为公司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1、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全公司874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在今年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司和职工利益,制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并由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和尊重工会的意见,整体方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共处分在职职工15人,进行待岗学习。工会认为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上述管理制度,无不当之处。四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

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公司均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按照集体合同第十三条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目前的工资体系没有此机制,经过了解,目前我公司执行的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体系,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此方面目前暂时是空白项,待集团公司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进行参照执行。

3、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公司能够严格落实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特殊工种和岗位依法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职工休假疗养。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够按照《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但是目前还不能保证100%实现全员完成带薪休假,自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完成休假的主要集中在公司机关,主要是工作性质原因,个人主动放弃了休假。

4、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加大抽查力度,建立了公司级领导带头的检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力争彻底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安全培训力

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项培训20多场次。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面,公司执行安全观察卡制度,号召广大职工及时发现周围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共收到安全观察卡1180项,解决1168项,其余处于整改之中。四是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面,公司能够定期为职工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套整齐。同时公司工会和安全职能部门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着手改进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使其更好的保护员工,例如现场职工防护眼镜与安全帽一体式设计佩戴的可行性。目前样品设计制作已经完成,近期将进行测试性佩戴。五是在职业病预防和检查方面,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今年共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306人次,结束后,均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职工手中。另外,公司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六是在防暑降温方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积极为职工发放各类防暑降温用品。

5、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依法保障女职工在政治权利、选人用人、工资收入等方面完全男女平等。不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自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三是公司能够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婚期、产假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报酬,并在工作内容方面严 格禁止违法现象发生。同时也能够保证女职工在各种特殊时期的假期安排。五是按期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高质本人。

6、在职工培训和教育方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度对上年度教育经费的使用和下年度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提交职代会审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以参加集团公司培训为主,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暂时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这是存在问题,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沟通,完成该项内容。针对特种人员培训方面,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待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7、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一是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二是按规定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维修改善职工浴池、就餐、度假疗养等职工福利项目上。每年度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和计划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是公司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不断加大救济力度,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制度,建立了“温暖工程专项基金”,对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保证职工正常基本生活。四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五是公司

能够保证每年度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次休假疗养活动,使职工能够感受到公司的关怀。

由于公司重视,使集体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在整个自检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合同现象的发生,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公司将及时进行改进,使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8、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1、《集体合同》的学习上要加强。目前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职工不是很了解,维权意识较差。在今后工作中,工会将开展集体合同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工会系统人员和基层班组长等。通过集中培训、板报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职工了解相关内容,提高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及教育培训考核应统一,并经职代会通过。目前教育经费的使用通过职代会审议,但是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配合,使教育培训计划、教育经费使用和考核通过职代会审议,使职工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职工培训工作。

3、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集体合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建立此方面制度。经过了解,由于目前公司执行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公司分配制度,目前处于调整时期,各项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公司将以集团公篇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2011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2010年《集体合

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2010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

办法进行了调整,年度工资增长15.4%,并按时足额为职工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2010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 2010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职工代表对2010年企业与工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满意。篇三: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宁朗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公司工会:

我们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葛洲坝集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逐项对《2010年集体合同》情况认真落实,认为2010年集体合同双方较好的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维护了项目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按照工会文件精神和要求,项目部工会对《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照法规深入扎实作好集体合同签订的各项工作 作为国有企业如何协调好职工和工作的关系,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本在于职工与经营管理者的理解和沟通,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因此为了作好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首先,项目部工会做好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先由工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始终站在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上,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和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为进一步作好思想发动和动员工作。工会召开会议布置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事宜后,学习了《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文件。

二、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安排各类员工休假,保证正常的劳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主要做法是制订并下发了以工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采取生产单位一线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公司机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按规定认真执行员工休息休假制度。此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员工探亲假、年休假管理办法,并能按规定实施。

三、在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

1、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100%。上缴率100%,保证了参保率和上缴率。

2、实行大病医疗报销的办法,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员工大病医疗费报销19人次,金额2.7万元。

3、能够认真执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主要表现:一是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二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管理,对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三是加强进场验证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三证”劳动保护用品,做到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发放、“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五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六加强了劳务协作队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进场使用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四、2010年,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建立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在内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强了安质机构、人员的管理,配备了必要的检测工具,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网络。

五、在员工培训和奖惩方面

能够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上岗、在岗、转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本年度计划举办各种培训7期,培训96人次, 另外,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班5人。同时,工会开展了“四五”普法知识答题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员工奖惩上,及所属各单位在制定奖惩制度时,能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求工会意见,采纳工会提出的正确建议,尤其是在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办理。

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成本支出较大,低价中标项目,造成资金紧张,员工福利不能及时发放,致使员工满意率低。

解决的措施及今后打算:一是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引导员工多角度考虑问题,换位思考,做到领导和员工相互理解和支持;二是抓住经营龙头不放,大力开展区域经营工作,

力争多承揽任务;三是加大员工转岗培训力度,多为员工创造适合的岗位,竞争上岗;四是加强项目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和分析,控制成本支出,改善资金使用环境。

宁朗项目部

二0一0年八月六日篇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公司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明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多年来,**始终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载体,认真加以落实。

一、不断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始于1998年,当时,企业正处在内部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矛盾非常突出,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1998年6月,**成立了签定集体合同工作小组,着手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1998年12月,****甲乙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定了第一轮《集体合同》。2002年2月,在整合修订第一轮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第二轮集体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底,因政企分开,****务管理局企业部分组建为池州市港务总公司,原****《集体合同》自行终止,必须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总公司领导研究,并请示市劳动仲裁委同意,总公司于2004年元月5日召开了总公司成立以来首次平等协商会议,重新讨论修订新一轮《集体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在总公司首届职代会进行了专题汇报,接受职工代表审议。2004年元月10日,总公司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分别签订了《********总公司与*********总公司工会集体合同》(有效期3年)和《集体合同书2004年度补充条款》。在2005年初召开的总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上,甲乙双方首席代表又签订了《集体合同书2005年度补充条款》。

二、注重集体合同的质量

****在签定集体合同工作中,始终把握两项原则,一是坚持按程序办事,严格集体合同起草、审议程序,在起草集体合同时,行政和工会领导十分慎重,事先对其订立的实质条款内容多方沟通,明确原则;集体合同工作小组在整合兄弟单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港实际,几易其稿,形成《集体合同》初稿;初稿形成后,下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工作小组再逐条推敲,形成合同草案,递交行政和工会协商会议研究,最后交职代会审议表决。二是始终把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合同的重点。在几轮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福利及岗位培训等,一直是协商的重点内容,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从企业长足发展出发,达成了有利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的目的。如《集体合同》中第十七条界定的“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甲方执行省(或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年终补齐”,就是在甲乙双方代表反复推敲斟酌下予以保留的。

三、提高集体合同的履行率

为了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 ,****成立了由纪办、工会办、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定期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并将检查请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首席代表。

总公司成立近两年来,经历了由基础管理到深化管理的特定阶段,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在审议任何一项制度出台之时,都充分考虑到《集体合同》的约束力,避免有相悖之处。对每年度年初签订《集体合同补充条款》的执行情况,在下年度的职代会上,职工代表都给予充分审议,并按条款约定兑现相关内容。《集体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签订对规范企业甲、乙双方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元月,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各二人组成,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任。该组织自成立以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则,制定了《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掌握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知识,积极参与企业内部事务的协调处理。2004年以来,没有接到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报案。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篇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

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 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推荐第2篇:工会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要载体。将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同时部署、同时督导、同时考核。今年共签订规范性区域集体合同14份、行业集体合同2份、企业集体合同34份。覆盖企业 698 家,占所有企业的 98%,覆盖职工26525人,占职工总数的 98%。全县已基本形成了企业单独协商为主、区域性协商为辅、行业性协商为补充的集体协商工作良好发展态势。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依法规范,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新机制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和三方协商会议这个平台作用,以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遵循市场规律,依法进行规范,通过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理顺分配机制。在推行过程中,主要抓了三个到位。

1、深入调研,思想认识上到位。

我们从抓思想认识入手,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方针,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提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召开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党政工领导、企业负责人、企业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意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沟通。

2、加强领导,组织保障上到位

一是专门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县深化集体谈判制度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和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三是不断加强与劳动保障及商会、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四是以党工共建活动为契机,在加强新建企业建会工作的同时,同步推进工资集体合同工作。充分利用工会联合会、商会和企业工会的组织优势,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重点,在推进工资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紧密合作、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依法规范,工作指导上到位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我们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河南省工资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县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供企业参考使用的《工资集体合同书》、《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应约书》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程序》,并通过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会和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赴外地学习先进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等方式,指导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联系实际,拓展形式,努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面对的工作对象大多是非公企业,企业多、小、散、杂,尤其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不理解,广大职工对工资分配又非常敏感,稍有不慎,不仅会影响投资环境,而且容易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为此,我们按照区域谈调整原则、行业谈调整标准、企业谈调整幅度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效益的不同,进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一是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在工资谈判过程中,我们重点对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制度、基本制度、保障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工作时间等内容进行指导。

二是明确主体,二次覆盖。针对中、小企业多,工资支付矛盾突出、小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展集体协商工资的条件,我们尝试通过二级要约协商、二次要约协商的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首先由各乡(镇)、集聚区工会联合会向同级商会提出要约,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区内所有企业。然后,各企业工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向企业行政提出要约,通过平等协商再签订更符合行业特色和企业实际的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企业专项集体合同,实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双覆盖。

三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们根据企业的分布特点,选择了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先行试点。按照公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认真抓好工资集体协商的每一个环节。在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认真总结试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并在所有企业加以推广借鉴。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有力的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加强监督,注重履约,彰显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双向维护性

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了一种新的工资分配机制,但是,任何一种好的机制,关键要看它的实施效果,如果流于形式,没有监督管理,工资集体合同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巩固协商成果、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协议履约方面采取了六项工作措施:一是将工资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人大和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二是成立县、集聚区和企业三级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定期召开集体协商工作三方协商会议,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四是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和厂务公开等形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五是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评先评优的前提条件,并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六是做好职工满意度测评,征求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和形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些措施,增强了企业和职工双方行使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保证了协议的落实,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县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存在片面性; 二是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乡镇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这项工作全面推进难度很大;三是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实效性不强,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四是企业一部分职工不愿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选他当协商代表,不敢当,害怕老板抄鱿鱼。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以扎实的工作和创新的思路予以解决。

推荐第3篇:公司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报告

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文件要求,***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认真细致的排查,总体上***公司能够按照集体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没有发现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公司工会积极与行政部门密切沟通,使集体合同得到顺畅执行,为公司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1、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全公司874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在今年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司和职工利益,制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并由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和尊重工会的意见,整体方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共处分在职职工15人,进行待岗学习。工会认为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上述管理制度,无不当之处。四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

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公司均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按照集体合同第十三条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目前的工资体系没有此机制,经过了解,目前我公司执行的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体系,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此方面目前暂时是空白项,待集团公司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进行参照执行。

3、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公司能够严格落实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特殊工种和岗位依法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职工休假疗养。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够按照《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但是目前还不能保证100%实现全员完成带薪休假,自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完成休假的主要集中在公司机关,主要是工作性质原因,个人主动放弃了休假。

4、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加大抽查力度,建立了公司级领导带头的检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力争彻底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安全培训力

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项培训20多场次。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面,公司执行安全观察卡制度,号召广大职工及时发现周围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共收到安全观察卡1180项,解决1168项,其余处于整改之中。四是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面,公司能够定期为职工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套整齐。同时公司工会和安全职能部门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着手改进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使其更好的保护员工,例如现场职工防护眼镜与安全帽一体式设计佩戴的可行性。目前样品设计制作已经完成,近期将进行测试性佩戴。五是在职业病预防和检查方面,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今年共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306人次,结束后,均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职工手中。另外,公司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六是在防暑降温方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积极为职工发放各类防暑降温用品。

5、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依法保障女职工在政治权利、选人用人、工资收入等方面完全男女平等。不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自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三是公司能够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婚期、产假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报酬,并在工作内容方面严

格禁止违法现象发生。同时也能够保证女职工在各种特殊时期的假期安排。五是按期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高质本人。

6、在职工培训和教育方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度对上年度教育经费的使用和下年度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提交职代会审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以参加集团公司培训为主,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暂时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这是存在问题,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沟通,完成该项内容。针对特种人员培训方面,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待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7、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一是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二是按规定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维修改善职工浴池、就餐、度假疗养等职工福利项目上。每年度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和计划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是公司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不断加大救济力度,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制度,建立了“温暖工程专项基金”,对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保证职工正常基本生活。四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五是公司

能够保证每年度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次休假疗养活动,使职工能够感受到公司的关怀。

由于公司重视,使集体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在整个自检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合同现象的发生,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公司将及时进行改进,使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8、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1、《集体合同》的学习上要加强。目前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职工不是很了解,维权意识较差。在今后工作中,工会将开展集体合同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工会系统人员和基层班组长等。通过集中培训、板报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职工了解相关内容,提高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及教育培训考核应统一,并经职代会通过。目前教育经费的使用通过职代会审议,但是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配合,使教育培训计划、教育经费使用和考核通过职代会审议,使职工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职工培训工作。

3、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集体合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建立此方面制度。经过了解,由于目前公司执行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公司分配制度,目前处于调整时期,各项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公司将以集团公

司统一的工资增长制度为基础,来制定公司配套的工资增长机制。

****公司工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推荐第4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篇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自查报告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自查报告

根据贵州省煤矿工会、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检查的通知要求,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8月底,共有职工1860 人,其中女职工95人。车间工会15个,其中女车间工会7个。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干部1人。

二、主要做法

公司工会女工委会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群重点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女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半边天”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势任务教育,将女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具体和新思路贯彻到广大女职工中去,使广大女职工鼓足干劲,凝聚力量,为公司思想科学发展做出新成效。

1、高度重视,广泛深入传达。

公司工会女工委为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公司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和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等文件。

2、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

(一)、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女工队伍素质。

一是女工委围绕如何提高女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向全体女工发出了倡仪: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引导广大女职工从自身做起,摆正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安全与家庭的关系。

二是不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女职工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女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在安全月,配合有关部门对全体女工进行了安全考试;部分女工参加了安全演练,从而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

(二)、依法维护,确保女工的安全与健康。

1、强化法律教育,在女工中深入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学习,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女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为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确保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委员会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半年公司开展了“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系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咨询活动。

(三)、关心生活,努力为女工排忧解难。

(四)、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为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女工委员会积极组织女工参加公司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元旦”“三八”节期间,公司工会组织拔河、绑腿跑、托球跑、跳绳跑、飞镖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了矿区节日气氛;安全生产月、酷暑严冬中,组织女工及职工家属开展井口“送温暖,嘱安全”,“送清凉,嘱安全”活动。不仅提高了女工的体能素质,还丰富了女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不足之处

通过此次自查自评,公司女工委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公司在建设发展初期,女职工较少在情况下,公司还暂时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是各种制度、规章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女职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努力把女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能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

2012年9月12日篇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篇3:2013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推荐第5篇:执行集体合同条例情况自查报告

篇1: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宁朗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公司工会:

我们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葛洲坝集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逐项对《2010年集体合同》情况认真落实,认为2010年集体合同双方较好的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维护了项目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按照工会文件精神和要求,项目部工会对《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照法规深入扎实作好集体合同签订的各项工作 作为国有企业如何协调好职工和工作的关系,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本在于职工与经营管理者的理解和沟通,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因此为了作好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首先,项目部工会做好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先由工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始终站在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上,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和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为进一步作好思想发动和动员工作。工会召开会议布置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事宜后,学习了《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文件。

二、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安排各类员工休假,保证正常的劳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主要做法是制订并下发了以工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采取生产单位一线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公司机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按规定认真执行员工休息休假制度。此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员工探亲假、年休假管理办法,并能按规定实施。

三、在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

1、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100%。上缴率100%,保证了参保率和上缴率。

2、实行大病医疗报销的办法,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员工大病医疗费报销19人次,金额2.7万元。

3、能够认真执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主要表现:一是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二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管理,对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三是加强进场验证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三证”劳动保护用品,做到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发放、“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五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六加强了劳务协作队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进场使用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四、2010年,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在内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强了安质机构、人员的管理,配备了必要的检测工具,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网络。

五、在员工培训和奖惩方面

能够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上岗、在岗、转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本年度计划举办各种培训7期,培训96人次, 另外,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班5人。同时,工会开展了“四五”普法知识答题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员工奖惩上,及所属各单位在制定奖惩制度时,能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求工会意见,采纳工会提出的正确建议,尤其是在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办理。

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成本支出较大,低价中标项目,造成资金紧张,员工福利不能及时发放,致使员工满意率低。

解决的措施及今后打算:一是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引导员工多角度考虑问题,换位思考,做到领导和员工相互理解和支持;二是抓住经营龙头不放,大力开展区域经营工作,力争多承揽任务;三是加大员工转岗培训力度,多为员工创造适合的岗位,竞争上岗;四是加强项目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和分析,控制成本支出,改善资金使用环境。

宁朗项目部

二0一0年八月六日篇2: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报告

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文件要求,***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认真细致的排查,总体上***公司能够按照集体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没有发现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公司工会积极与行政部门密切沟通,使集体合同得到顺畅执行,为公司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1、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全公司874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在今年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司和职工利益,制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并由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和尊重工会的意见,整体方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共处分在职职工15人,进行待岗学习。工会认为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上述管理制度,无不当之处。四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公司均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按照集体合同第十三条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目前的工资体系没有此机制,经过了解,目前我公司执行的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体系,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此方面目前暂时是空白项,待集团公司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进行参照执行。

3、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公司能够严格落实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特殊工种和岗位依法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职工休假疗养。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够按照《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但是目前还不能保证100%实现全员完成带薪休假,自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完成休假的主要集中在公司机关,主要是工作性质原因,个人主动放弃了休假。

4、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加大抽查力度,建立了公司级领导带头的检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力争彻底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项培训20多场次。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面,公司执行安全观察卡制度,号召广大职工及时发现周围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共收到安全观察卡1180项,解决1168项,其余处于整改之中。四是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面,公司能够定期为职工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套整齐。同时公司工会和安全职能部门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着手改进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使其更好的保护员工,例如现场职工防护眼镜与安全帽一体式设计佩戴的可行性。目前样品设计制作已经完成,近期将进行测试性佩戴。五是在职业病预防和检查方面,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今年共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306人次,结束后,均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职工手中。另外,公司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六是在防暑降温方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积极为职工发放各类防暑降温用品。

5、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依法保障女职工在政治权利、选人用人、工资收入等方面完全男女平等。不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自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三是公司能够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婚期、产假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报酬,并在工作内容方面严格禁止违法现象发生。同时也能够保证女职工在各种特殊时期的假期安排。五是按期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高质本人。

6、在职工培训和教育方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度对上年度教育经费的使用和下年度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提交职代会审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以参加集团公司培训为主,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暂时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这是存在问题,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沟通,完成该项内容。针对特种人员培训方面,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待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7、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一是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二是按规定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维修改善职工浴池、就餐、度假疗养等职工福利项目上。每年度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和计划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是公司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不断加大救济力度,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制度,建立了“温暖工程专项基金”,对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保证职工正常基本生活。四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五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度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次休假疗养活动,使职工能够感受到公司的关怀。

由于公司重视,使集体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在整个自检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合同现象的发生,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公司将及时进行改进,使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8、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1、《集体合同》的学习上要加强。目前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职工不是很了解,维权意识较差。在今后工作中,工会将开展集体合同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工会系统人员和基层班组长等。通过集中培训、板报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职工了解相关内容,提高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及教育培训考核应统一,并经职代会通过。目前教育经费的使用通过职代会审议,但是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配合,使教育培训计划、教育经费使用和考核通过职代会审议,使职工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职工培训工作。

3、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集体合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建立此方面制度。经过了解,由于目前公司执行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公司分配制度,目前处于调整时期,各项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公司将以集团公篇3:2013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xx院2013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解和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2013年11月21日至25日,xx院工会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对院属项目的《合同》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走访、随机谈话三种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职工人数;项目《合同》的贯彻落实措施、进展、效果情况;职工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况等。通过对调研情况和数据的认真梳理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职工工资进一步提高

2011年实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职工工资普遍增长。2013年,我院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薪酬分配更加趋于合理,职工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得到了较为客观理性的回报,职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企业发展的成果。

(二)职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从调查情况看,我院机关部门能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要求执行。但一些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和创效益,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对于超时工作和法定休息日工作情况,我院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足额的加班工资补偿,或在探亲假安排上,给予正常休假或轮休;项目员工年休假探亲期间,发放探亲工资和给予报销交通费用。院属各项目基本做到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完全杜绝了女职工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而降低女职工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xx院目前在册员工总数为xx人,在岗职工xx人,院属项目、机关部门共计xx个,人员众多,部门分散。我院在职工工资支付方面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各项目、部门每月30日前报送员工考勤,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及时制定工资发放表,每月10日前将按时将工资表发送至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按时确保员工工资的发放;二是各项目每月5日前向院财务部上报用款申请表,表中明确员工工资发放金额总数,确保工资专款专用;三是院财务部每季度深入项目报账,监督审核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工资专款挪作它用。从调查情况来看,全院绝大多数项目在执行《合同》上,能够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工资,没有出现克扣工资行为。

(四)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支付无拖欠

为满足辅助性管理需要,xx院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使用劳务用工;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享受我院正式员工同等工资薪酬待遇;按时支付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工资费用。目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82人,每月根据出勤情况及时发放工资,无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事件。

(五)劳动关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力稳步提升 工资集体协商开通了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的渠道,增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互相体谅,促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融合和互相支持,保障了员工合法利益,避免了劳动纠纷事件的发生,为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2013年全院没有发生一起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执行《合同》标准,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短期内使用工成本上升,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对于提高职工工资并没有盲目排斥,而是转变观念,积极提升经营理念,更加重视“拴心留人”,提升经济效益。项目职工收入逐步增加,企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促进了职工对企业忠诚度的提高,为我院增强竞争力积累了宝贵的人力资源。确保严格遵守公司专项集体合同要求规定的的,创造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执行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关企业和谐稳定、事关职工家庭幸福。xx院在201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成效良好,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要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更细,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将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虚心学习其他二级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将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6篇: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 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3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年度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增加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加5%;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年度持平,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下降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减少5%;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350元(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每2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 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公章) 工会(公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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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

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

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50%

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50%

节日班自0点至24点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条款

对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 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 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推荐第8篇: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推荐第9篇: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部分

集体合同

重点:通过学习,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体制的变迁方向、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和设计集体合同文本。

难点: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换言之,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下述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

(4)形式不同

1 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还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全员承包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这是因为:

(1)全员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发包人,即企业财产所有者(国家),以政府或者其某个部门为代表,另一方是承包人,即企业全体职工,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工会。

(2)全员承包合同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承包关系,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内容。

(3)全员承包合同主要以企业法为法律依据,而集体合同主要以劳动法为法律依据。所以,在实践中不应当以全员承包合同取代集体合同,对于实行全员承包制的企业,仍有必要订立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

在18世纪末,英美等国出现了工人和雇主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现象。如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工人与雇主举行过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此即集体合同的萌芽。到了19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在许多行业中发展起来,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也与企业主之间达成了一些协议。后来,工资协议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是,早期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

到了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先后开始了集体合同立法。世界上最早进行 2 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荷兰先后制定了此类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中,就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早期的集体合同法较简单,而且多在民法中加以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的集体合同专章(篇)。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议法(草案)》。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后来又将其编人《劳动法典》。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也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二战后,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些国家还制订了新的集体合同法。如1946年至1956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几项集体合同法律;日本颁布了《工会法》(1945年)和《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1949年颁布,1969年修订);英国颁布了《工会与劳工关系法》(1974年);瑞典颁布了《共决法》(1977年)。另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法典,如1956年加纳,1967年卢旺达,1970年伊拉克、利比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1971年赞比亚的劳动法,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918年,前苏联借鉴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经验,开始按产业订立集体合同,后来逐渐将适用范围改为企业内部,并且建立了相应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东欧各国也在前苏联的影响下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将这两种立法形式并用,从发展趋势看,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逐渐增多。(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例如,在德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前南斯拉夫、菲律宾、委内瑞拉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一般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各国虽有差异,但其涉及的方面都有增多趋势。(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际劳工立法体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若干项有关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如1949年的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的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第163号同名《建议书》。

3 在我国,共和国成立前就已存在集体合同立法;共和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工会法》等立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而且还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规章。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使曾经一度中止的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赖以恢复的法律依据。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1995年8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就工会对集体合同运行各环节的参与,规定了较具体的规则;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较之原《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制度要素作了更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制度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并且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留在最低水平上,但对劳动者能否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劳动立法却力不能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规则的规定,有许多是粗线条、4 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对丰富复杂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补充作用。

从世界劳动法制的发展来看,劳动立法与集体合同制度之间存在着此长彼消的态势。“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范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依赖国家立法以保护劳工利益。”各国究竟以何者为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有轻重之别。”不过,“美国人更坚信以谈判方式达成合约比较政府规定更富有弹性和创造性,更能唤起人类高尚的品质。”

(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而在与用人单位相对时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有的劳动者受到歧视,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等);通过集体合同就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会增加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这样,就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的工作量,降低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

四、集体合同的体制

综观各国的集体合同就其体制而言,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即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 5 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并不多,我国属于这种模式。在实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允许基层集体合同与若干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并存,后者即产业集体合同、职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它们分别由产业工会与产业用人单位团体(或大型联合企业)、职业工会组织与有关用人单位团体(或大型联合企业)、地方性联合工会与联合用人单位团体、全国性联合工会与联合用人单位团体签订,各自对当事人双方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这种模式,其中,有些国家(如欧、美各国),基层集体合同不多,大量的是宏观层次集体合同;有些国家(如日本),大量的是基层集体合同,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则较少。

基层集体合同与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相比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关系方面,各有其优缺点。

基层集体合同的优点,主要是:

(1)它能够从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劳动关系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可以适应各个企业的特殊需要,可以使劳动者权益获得更缜密的保护,可以使劳动合同内容更简化。

(2)因涉及范围较小,易于协商和达成一致,签订时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即使发生罢工、闭厂等事件,对社会的震荡也相对较小。

基层集体合同的缺点,主要是:

(1)各个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尤其是工会实力强弱)不尽相同,因而,仅有基层集体合同,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协调的状况,难免出现宏观上的不平衡,在劳动者方和工会实力不强的企业,基层集体合同仍不足以使劳动者摆脱不利地位。

(2)基层集体合同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对各个企业集体谈判进行协调,并对各个企业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因而,管理工作量过大。

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的优点,主要是:

(1)它能够在行业、职业、地方乃至全国范围内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便于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宏观平衡。

(2)它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劳动法的一种渊源(形式),它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仅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且受到全国性、地方性、6 行业性、职业性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团体的保障,因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

(3)它数量少,覆盖面广,对于集体合同管理来说,成本低于基层集体合同,效率高于基层集体合同。

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的缺点,主要是:

(1)它的内容大多为纲领性、原则性或轮廓性条款,不易与各个企业特殊需要吻合。

(2)它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争议,对社会的影响大,甚至有可能引起社会震荡。

上述比较表明,基层集体合同与宏观层次集体合同能够互补。就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而言,后者较为理想。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可充当雇主组织的同业公会等工商业者团体已大量出现,劳动关系领域对中观、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已显示出强烈的需求,有的地方已开始了签订中观层次集体合同的尝试性实践。在此背景下,《工会法》(2001年)未就中观、宏观集体合同作出规定,显得保守和滞后,也不符合改革中的立法应当适度超前的要求。从发展的要求看,应当由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转向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因而,在完善基层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有必要总结中观层次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同时进行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并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签订宏观层次集体合同。我们建议,应当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对中观、宏观层次集体合同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总结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就中观、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团体分别制定专项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些国家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其必要条款,如《法国劳动法典》将全国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一般条款列举为15项、特别条款列举为8项,并对其中有的项目还列举了若干子项;有些国家在立法中只是简略地规定 7 其必要条款,我国《劳动法》即如此;有些国家在立法中不作规定,完全由签约双方商定应规定哪些条款,如日本等。从发展趋势看,集体合同内容所涉及的面愈来愈广,凡在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都纳入集体合同范围,甚至以往被认为是雇主特权的某些内容,如引进新技术、变更管理组织、生产计划等,也成为集体合同的内容。

在我国,《劳动法》就集体合同可备条款作了不完全的列举规定:《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8条将集体合同的可备条款列举规定为15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并且,在第9~18条对若干合同条款的要目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应当由下述几类条款构成:

1.标准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即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它应当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据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也可直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它直接来源或依据于法规或政策,在集体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持续有效。它在集体合同内容构成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目标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它通常适用于基层集体合同。其内容的确定,应当考虑与用人单位的规则和计划相衔接,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这种目标一般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仅作为签约方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目标的实现,有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有的是工会或全体职工的义务,有的是双方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随着设定目标的实现而终止。

关于这种条款内容,在实践中一致认为可以规定诸如建成某项劳动保护工程,增设某项生活福利设施之类的劳动者利益目标;但对于可否规定生产经营目标,如产值、产量、营业额、成本、利润等目标,则有截然相反的两种主张。主张集体合同可以规定生产经营目标的主要理由是:由工会和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 8 位共保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双方共同利益,有利于加强劳动者关心生产经营、服从劳动管理、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的责任感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调利益矛盾和形成利益共同体。

主张集体合同不应当规定生产经营目标的主要理由是:

(1)由工会和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保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超越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并且与劳动者的权利不对称。一方面,劳动者只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本人承担的劳动任务,工会也只有义务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而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虽然与劳动有关,但主要取决于市场变化、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等因素,所以,工会和劳动者都不应当也无能力承担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义务。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权尤其是经营决策权不由工会和劳动者而归投资者和经营者行使,企业利益和经营风险不由劳动者而归投资者享有和承担,所以,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责任应当由投资者和经营者而不归工会和劳动者承担。

(2)由工会和劳动者承担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义务,不利于实现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标准和劳动者利益目标。因为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权利条款与义务条款互为条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作为其义务条款的生产经营目标如果未能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那就意味着其作为权利条款的劳动者利益标准和劳动者利益目标也可以相应地不实现或不完全实现。这样,规定劳动者负有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不合理限制。

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其中,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主要是职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续订和变更规则、辞退辞职规则等;集体合同运行规则,主要是集体合同的期限,以及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解释、续订、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在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类条款更为必要。

为了使集体合同内容的构成完整化和规范化,有必要推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由集体合同管理机构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拟订各种类型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签约人协商集体合同内容的参考。

二、集体合同的形式

各国关于集体合同可以或应当以什么形式存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一般而 9 言,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形式还有主件和附件之分。主件即综合性集体合同,其内容一般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即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我国目前法定的集体合同附件主要有工资协议,即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按照期限形式不同,可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期限应当适当,太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太长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即难以保证劳动者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同步提高。各国一般采用定期集体合同并在立法中限制其最短期限(通常规定为1年)和最长期限(通常规定为3至5年)。也有些国家还采用不定期集体合同,立法中只规定其生效时间而不规定其终止时间,如法国、日本等。按照惯例,这种集体合同可以随时由当事人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终止。还有少数国家采用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如利比亚等。在实践中,当这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工程)未能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完成时,一般将法定最长期限视为该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最短和最长期限范围内自行协商约定,期满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但延期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就定期集体合同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订。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10 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法定为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机关。在工会组织体系采用一元化模式的国家,各级工会组织都依法成立即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在工会组织体系采用多元化模式的国家,各级工会组织只有当其会员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占劳动者总数的比例达到法定标准(一般不少于半数)时,才有资格作为该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代表而成为集体合同当事人。有的国家还规定,工会组织的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必须经政府以法定方式(如发给证明书)予以确认。只有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机关(即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成为集体合同签约人,其签约权限的确定,有的基于工会法,有的基于工会章程,有的基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此外,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

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和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团体机关有资格与对应等级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单位行政或业主一般只有与基层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但有些大型联合企业的行政方也有同产业或职业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用人单位团体机关的签约权限,一般由本团体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团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只限于用人单位,因而,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才是集体合同签约人。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集体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原则,我国规定为:(1)合法原则;(2)平等合作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签约阶段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可分为签约阶段、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签约阶段,即签约双方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书的阶段。

(一)签约程序的模式

集体合同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 11 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

集体谈判,又称集体协商,是签约方双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谈判模式的程序中,有谈判准备、谈判举行、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非谈判签约程序,一般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适用,我国也有少量实践。

其中的主要环节有: (1)起草

由单位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组成起草小组,拟出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

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讨论中的意见汇交起草小组; (3)审议

起草小组根据职工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签字

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规定代表人在经审议通过的集体合1司文本中签字。 在我国关于签约程序的立法中,《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上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原《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

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在于,签约程序都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代表参加,集体合同都必须由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但二者有下述主要区别:

(1)非谈判型应成立由工会和企业行政双方代表组成的合同起草小组;谈判型无需如此。

(2)非谈判型中,起草小组内就拟订合同草案进行的协商,不具有谈判性质,往往是先拟草案后协商修改;谈判型则在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形成合同草案。

(3)非谈判中,合同草案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由双方签字;谈判型中,谈判达成一致就由双方签字。

基于上述两种类型,就我国立法应如何确定签约程序的模式,有两种主张: (1)两种类型并存。由于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各自所需客观条件不尽相同,而各个企业所具备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所以,对基层集体合同的签约 12 程序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并存,由签约双方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来选择签约何种类型。至于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国外的实践表明,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为宜

。(2)两种类型合并。即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成一套签约程序,也就是形成一套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署环节依次衔接的签约程序。

上述两种主张相比较,各有一定利弊。就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而言,虽然可以对签约进行统一规范,但有两点缺陷:

(1)经过艰难甚至较长时间的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如果在职代会(职工大会)上未能获得通过,就要再次举行谈判,使本来通过谈判得以协调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并且使签约程序拖延时间。

(2)在谈判中本已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明显占优势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就有悖于平等协商的精神。我国2001年的《工会法》和2004年的《集体合同规定》选择的是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

(二)现行的签约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并且,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该阶段的程序主要有下述环节: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缺席时,可以由本方其他代表代理,但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代表不得与职工代表相互兼任。职工方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更换,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和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代表。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 13 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集体协商。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该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熟悉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3)拟定协商议题,该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派代表共同起草;(4)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代表担任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对协商双方保密。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做出回应;(3)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展开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3.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需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三)签约阶段的政府介入和上级工会参与

在签约阶段政府介入和上级工会参与对于实现顺利签约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签约阶段的政府介入,其狭义仅指直接介入,即政府或其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参与签约程序,对签约双方进行协调,促使其达成协议。其广义还包括间接介入,即政府不直接进入签约程序,而有针对性地运用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杠杆等宏观调控手段,影响集体谈判的进程和结果。在西方国家,政府多取间接介入方式,但近几十年来已呈现出越来越重视直接介入的趋势。发展中国家政府多取直接介 14 入方式。在我国,政府目前尚无间接介人的实践,立法对直接介入仅有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可以由劳动行政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的规定。就直接介入而言,其方式有主动介入(无需当事人请求就介入)与被动介入(经当事人请求才介入)、争议前介入与争议后介入之区分。在我国,无论哪个层次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也无论谈判型或非谈判型签约程序,政府介入都有必要性,只不过对介入方式的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对于基层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来说,由于数量多、影响面小,应当以争议后介入为主、争议前介人为次;争议前介入应当限于一定条件下的被动介入;争议后介入应当既要求无条件的被动介入,也要求一定条件下的主动介入。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来说,由于数量少、影响面大,应当争议前介入与争议后介入并重,并且都应当实行主动介入。

签约阶段的上级工会参与,是指上级工会以指导、帮助、协调、监督等方式参与下级工会与相对用人单位或其团体的签约程序,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已见诸某些国家的实践。例如,在日本,大企业的集体谈判一般不要求上级工会派干部参加,但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工会干部谈判能力不足而临时要求上级工会派干部参加集体谈判。据日本劳动省1978年统计,以企业为单位的集体谈判中由上级工会派干部参加的约占9%。又如挪威,全国总工会对下属工会有很大权威,各产业工会与资方签订的集体合同都要经总工会批准;若发生涉及一个以上工会的罢工,则由总工会担任罢工的指挥者。在我国现阶段,各企业的工会组织状况不平衡,缺少签订集体合同的经验,因而,应当重视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参与。于是,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试行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工会,并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对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参与处理。《工会法》(2001年)规定,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集体合同订立的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 (一)政府确认阶段

15 许多国家规定,集体合同由双方签约人签订后,须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认,方能生效。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确认来监督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尤其是确保集体合同内容的公平、合法、完备和可行。政府确认的方式,法定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等现行立法要求实行集体合同审查制度,并作出下述规定:

1.审查机构及管辖范围。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程序是否合法,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进行审查。

2.报送期限和材料。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说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谈判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方谈判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谈判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思的记录;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3.审核内容和程序。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资格审核。主要是审核合同的签约人资格、谈判代表资格等。 (2)程序审核主要是审核签约程序的各个环节是否齐备和合法。 (3)内容审核。主要是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规政策,是否公平。 审核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2)对代表资格、签约程序等进行初审。

(3)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有关机构,对有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收回专审意见。审核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集体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召 16 开由有关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

(4)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自收到文本之日15日内送达签约双方代表。该《意见书》中应当载明经确认的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其原因。对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可提出修改建议以供签约双方参考,但不应直接在合同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签约双方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

(5)签约双方在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后,对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方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6)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审查期限和生效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生效日期为《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16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二)公布阶段

经政府确认生效或依法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只要完全具备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订立程序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劳动关系的规范,并设定债权债务。立法中关于集体合同效力的规定,通常以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为重点。

(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1.对人效力。即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当事团体)和关系人。前者指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指无权订立集体合同却直接由集体合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

关于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范围,国外的立法和法理表明:

17 (1)劳动者是否为集体合同关系人,一般以其所在单位是否受集体合同约束为限;但除集体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以其在订立合同当时是否为受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为限,也不论其是否工会会员。

(2)作为集体合同关系人的用人单位中,除集体合同另有规定外,包括在用人单位团体订立集体合同后加入该团体者和失去该团体成员资格者。

(3)作为当事团体成员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订立集体合同即使反对,也属于集体合同关系人。

(4)当事团体被依法解散后,在集体合同存续期间,作为前当事团体成员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仍然应受集体合同约束。

(5)当某一用人单位的营业依法移转给另一用人单位后,如果前一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移转,在对该劳动合同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存续期间,后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受该集体合同约束。上述内容,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2.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约束力。它一般由集体合同依法自行规定,在有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

(1)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其生效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为集体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有的国家则规定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其失效时间,一般为定期集体合同的约定期满或依法解除之日;其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具备之日。

(2)溯及效力,即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

(3)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为了避免在时间效力上出现脱节现象,有的国家规定,集体合同终止后,在代替它的新集体合同生效前仍然有效;如未订立有效的新集体合同,允许终止后1年内继续有效。上述三种时间效力形式中,当期效力是无条件的,溯及效力和余后效力都只限于一定条件;溯及效力与余后效力有冲突的,新、旧集体合同比较,哪个对劳动者更有利,哪个就有约束力。我国立法可考虑作这样的规定。

18 3.空间效力。主要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产业(职业)发生效力。全国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效。

在空间效力方面,难免发生集体合同竞合问题,即有两个以上集体合同可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而又内容相异时,应优先适用哪个集体合同的问题。

可用来解释此问题的方法主要有:

(1)如效力发生在前的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哪个集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就依其规定;若无此规定,就依其他规则确定。

(2)优先适用最适合于该劳动关系特点的集体合同,例如,在产业(职业)集体合同和地方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前者,在产业集体合同和职业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后者。

(3)优先适用更具有普遍性的集体合同。例如,在全国集体合同和地方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前者。

(4)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哪个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利益规定的标准更高,就适用哪个集体合同。上述第一种方法一般应规定为第-N序并普遍适用的方法,而上述其他方法一般应规定为第二顺序并能分别适用于特定范围的方法。我国在实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以后,立法中应当考虑规定上述方法。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1.准法规效力。又称规范效力或物权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范的效力。

其特点在于:(1)这种条款不论其关系人同意与否,而直接确定其关系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2)这种条款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无权放弃,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放弃这种条款所给予之权益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3)这种条款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被撤销时,只发生向后效力,而无溯及效力;(4)这种条款从生效之日起对其生效前已确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关系,也有约束力。

标准性条款的准法规效力,表现为直接支配其关系人的劳动合同内容。具体 19 形式有两种:

(1)不可贬低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

(2)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申言之,在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却被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当然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

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的准法规效力,表现为直接支配其关系人在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亦即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劳动组织、职工参与等行为,凡是在这种条款中有规定的,都要受这种条款的约束。

2.债权效力。又称债法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目标性条款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当事人具有设定债务的效力。其特点在于:

(1)这种债务的设定者和承担者都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即集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为自己设定债务,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均由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之外不承担债务,经协调一致也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所约定债务,但以不影响集体合同之存在为限。

(2)这种债务既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自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也是向对方当事人所代表的关系人承担的义务。因而,这种债务的履行如果涉及对方关系人的个体利益,或者既涉及对方关系人个体利益,又涉及对方全体或大部分关系人共同利益,那么,该关系人和对方当事人都有债务履行请求权;如果不涉及对方关系人个体利益,那么,债务履行请求权就应当只由对方当事人行使。

集体合同对其当事人所设定的债务,主要是遵守集体合同运行规则、保持劳动和平(即不使用罢工、闭厂等过激手段)、敦促其成员遵守集体合同、实现集体合同约定目标的义务。集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些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组织效力。又称组织法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设定组织法义务的效力。其特点在于:

20 (1)这种义务是集体合同关系人作为团体成员对其所属团体的义务,或者说是团体内部义务而非团体外部义务。

(2)这种义务是由集体合同而非团体规章直接设定的义务,即是说,集体合同关系人是由于集体合同的存在才对其所属团体承担此义务。

(3)这种义务是以集体合同关系人所属团体的组织法和团体规章为依据的义务,即是说,它虽然不由该组织法和团体规章所直接设定,但却以该组织法和团体规章所确定的组织关系为依据。

集体合同关系人之所以对其所属团体承担这种义务,在实践中是因为: (1)集体合同关系人由于其所属团体向对方当事人负有集体合同所约定义务,才对其所属团体负有这种义务。例如,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彼此向对方负有保持劳动和平的义务,因而,集体合同关系人对其所属团体也就负有不实施过激行为并就此接受监督的义务。

(2)集体合同关系人为了维护其所属团体的利益,才对其所属团体负有这种义务。例如,集体合同当事团体在集体合同中为其成员约定应作为劳动合同内容标准的条款,由于集体合同关系人是否遵守这种条款对其所属的集体合同当事团体的履约信用有利害关系,集体合同当事团体就有权要求其成员遵守这种条款,所以,遵守这种条款是集体合同关系人对其所属团体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对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来说,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集体合同立法中,一般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有明确规定,有的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在《法国劳动法典》的集体劳动协议篇中,设置了“协议的执行”专章,它规定,受集体劳动协议所约束的受雇者或雇主团体,应该避免做任何可能有害于忠实执行协议的事情;只要协议本身已作专门说明,他们都应负责执行该协议。在《卢旺达劳工法》中,除了作出与上述类似的规定外,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履行,还特别要求,有集体契约或与企业集体协定有关联的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有关劳动者了解要在企业中执行的契约或协定的内 21 容。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用不同的履行方法。其中,标准性条款的履行,主要是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利益的实现不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目标性条款的履行,着重在将集体合同所列各项目标具体落实在企业计划和工会工作计划之中,并采取措施实施计划。对于内容不够明确的条款,凡国家的法规、政策、劳动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这些规定执行;凡国家无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关系人双方或当事人与关系人依法重新协商,按新商定的要求履行。

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作为职工参与形式之一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就负有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职责。在我国,企业工会、企业职代会及其职工代表、签约双方代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地方和产业工会,都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督。就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问题,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了下述要点:(1)企业工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2)企业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工会小组和车间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工会报告本班组和车间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职代会有权对集体合同履行实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22 (二)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如果从广义来理解,包括下述几种情形:(1)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集体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除依法延期者外,应当终止;依法延期者在所延长期限届满时,也应当终止。(2)因目的实现而终止。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完全获得履行,表明其目的已实现,就应当终止。例如,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集体合同,在约定的工作(工程)完成时,即行终止。(3)因依法解除而终止。(4)裁决或判决解除。集体合同因履行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依法作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裁决或判决。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

一、集体合同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集体合同管理,是指集体合同管理机关依法对集体合同运行过程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运用指导、监督、调解仲裁争议等方式,促使集体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并追究其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实现集体合同运行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集体合同自产生之日,就一直是国家干预的对象,契约自由原则在集体合同运行过程中的适用为国家所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不仅制定一系列有关集体合同的法规,确认工会和雇主团体的集体合同签约权,确立集体合同运行的规则;而且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对集体合同运行进行宏观控制。因而,集体合同管理在现代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合同管理体系极有借鉴的价值。

我国的集体合同管理始于共和国成立初期,但当时仅以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集体合同为管理对象。1956年我国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集体合同管理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废止而中断。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尽管各地部分企业自发地恢复了集体合同制度,但由于缺乏完备的法规和必要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致使集体合同运行处于不规范状态,限制了集体合同的作用。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体合同制度已被确立为一项必不可少和普遍适用 23 的劳动法律制度,因而,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已日显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互利,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需要;是完善劳动法制,强化集体合同效力的需要;是加强对劳动领域的宏观控制,确保劳动力市场运行符合国家的经济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

二、集体合同管理的机关

集体合同管理机关的设置,在不同国家不尽相同,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体制,即单一制管理体制和联合管理体制。

在单一制管理体制中,集体合同统一由一种官方或半官方机关进行管理。例如,在英国由劳动关系裁判所管理,在法国由中央集体协议委员会管理,在日本由中央和地方仲裁委员会管理,在匈牙利由劳动事务委员会管理。

在联合管理体制中,集体合同由几种机关联合实行管理。我国在实践中采用此种体制,即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管理集体合同,其中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为主。联合管理兼有分工管理和统一管理双重性质。所谓分工管理,即不同管理部门在集体合同管理体制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上级工会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侧重于对基层工会和企业行政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除了对集体合同订立进行管理外,主要是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所谓统一管理,即各主管部门在集体合同管理过程中相互配合和支持,并做到组织统

一、标准统一和行动统一。为了便于对集体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三方联合管理的工作机构。

三、集体合同管理的内容

在我国,集体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宣传和普及集体合同制度及其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的集体合同法律意识。(2)制定集体合同法规政策,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健全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及其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3)指导和监督企业行政和工会依法订立集体合同,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文本,为拟订集体合同条款提供咨询,实行集体合同审查,以确保集体合同符合有效要件。(4)确认和处理无效集体合同,查处违法集体合同。对 24 不符合有效要件的集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部分无效集体合同,应责令当事人修改;对违法性质严重的无效集体合同,以及利用集体合同危害国家、社会或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对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所发现的不利集体合同履行和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督促各当事人和关系人履行集体合同义务,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6)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健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体制,完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手段,合法、及时和快捷地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很不完备,故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由集体合同约定。为了使违约责任明确化,《集体合同规定》将违约责任规定为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有过错地全部或部分不履行的,除了不能或无需继续履行的情况外,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对劳动者因此所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会的法律责任

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负有遵循法定集体谈判规则,以和平方式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如果工会在集体谈判过程中不按照法定规则进行活动,或者违法使用组织罢工等过激手段,应当责令改正;对其责任人员可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中有两种模式:(1)前苏联、东欧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立法规定,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不承担物质责任,而只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劳动者承担道义责任。(2)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规定,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同用人单位及其团体违反集体合同一样,应承担物质责任,即违反集体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有资格指控和受控以及受集体劳动协议约束的各个团体, 25 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那些受集体劳动协议约束又未履行集体劳动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团体及其成员或个人进行起诉,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又如,《卢旺达劳工法》规定,受集体契约约束的职业组织或人员若不履行或违反集体契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工会违反集体合同应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尚缺乏规定。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工会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责任能力相符,工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违约责任应当各自独立。基此认为,我国立法目前以不要求工会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这是因为:(1)在工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关键是工会是否具有财产责任能力。我国基层工会的经费,目前主要由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拨给,会员所缴会费和其他收入在工会经费中一般仅占次要地位。在此情形下,要求工会因违约而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意义不大。(2)工会经费依工会宗旨应当用于劳动者服务,要求工会因违约而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就有损于工会为劳动者服务的职能,在此意义上赔偿责任实际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违约应由其个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工会违约责任不应向劳动者个人转嫁。至于今后,如果工会经费来源结构发生变化,财产责任能力增强,也可要求工会因违约而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赔偿额应当以赔偿后仍可保障工会实现其基本职能为限。

所以,我国立法对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可规定为:工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且对上级工会组织承担纪律责任,对劳动者承担道歉、接受批评和谴责的责任;同时,工会中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其中包括承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思考题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企业全员承包合同的区别。 2.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与目标性条款的区别。 3.集体合同的意义。 4.我国集体合同体制的选择。 5.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26 6.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0日某制药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集体合同。合同规定,每一工作日分早、中、晚三个工作班,早、中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晚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周

六、周日为休息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月劳动报酬不低于600元;对连续两年月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厂方按其月工资的5%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每个工作班安排两次工间操时问,每次为15分钟。同年6月5日,该药厂又招用8名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药品搬运及送货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日休息,每人每月工资不低于500元。这8名农民工上班后不久,发现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就派代表2人与厂方交涉。厂方认为新招8名工人不上夜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搬运及送货本身就是体力劳动,无须安排工间操时间;搬运及送货工作属简单劳动,劳动报酬起点低些也属合理;法律没有规定须为农民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况且签订集体合同的当时,他们并非药厂职工,集体合同不适用在此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2名代表听后无言以对,委托律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适用集体合同。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的法律性质

本案的争议虽然既涉及劳动合同也涉及集体合同,但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争议。这是因为:(1)争议的职工方当事人是农民工个人而不是工会。(2)争议的标的是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即该具体条款是否违反集体合同,而不是集体合同条款本身。值得说明的是,本案的争议是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多人争议,但不是集体争议。

(二)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1994年)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 27 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中也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这里的全体职工当然包括农民工。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只要不违反劳动基准,就应当作为本企业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应当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又协商不成的,应当直接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

(四)农民工可选择的法律救济方式

本案中的农民工除了直接提起仲裁申请外,还可请求工会与药厂交涉,要求其履行集体合同,如果交涉不成,工会可就此发生的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因为药厂未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

理论前沿问题研究提示

一、集体谈判 (一)集体谈判的界定

集体谈判是借助谈判,让资方代表与雇员代表缔结集体协议来决定劳动条件的一种方法。它是“一种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可以在集体协商基础上得到解决的正式途径”,或者“一种劳资双方的矛盾目标得以平衡的机制”,使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劳动基本权。

“集体谈判”(Collect Bargaining)一词是由比阿特丽斯·韦布(Beartice Webb)在其研究报告《大不列颠的合作社运动》(1891年)中首次提出的。她与其丈夫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在《工业民主》(1897年)中又进一步对“集体谈判”作了分析,他们虽然没有给“集体谈判”下定义,但认为集体谈判替代了个人谈判,雇主因而不必再同每一个雇员个人达成单独协议,而只需要“满足某一集体意愿,并且在单一的协议中决定一些原则,某一组织、阶级或阶层的工人在某一段时间 28 内都要遵守的原则。”他们将集体谈判看作是工会实现自己目标的三种手段之一,其他两种手段是工会会员达成相互信任的协议和促使政府订立有利于工会的法律。换言之,集体谈判基本上是一种由劳工卡特尔强加于雇主的经济形式。在这个形式下,通过控制劳工之间的竞争,保障工人有更好的劳动条件。这种观点是当代劳动经济学对集体谈判进行更为正式的分析的基础。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1934年)中对集体谈判作了比较具体的定义:“所谓集体谈判,(劳资)两方面平等地组织起来,雇主和雇工都不是个别地行动。而是双方的代表拟定一种共同的协议,规定时问、工资和业务规则。然后个别雇主和个别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都受共同协议的控制。”美国《塔夫脱一哈特利法》(1947年)给集体谈判第一次作了官方定义,即雇主和雇员代表间的相互契约行为,双方在适当时间内商讨工资、工时和其他劳动条件,或者谈判协议,或者讨论由此产生的问题和任何协议执行中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这个定义强调集体谈判是契约或协议的缔结过程。实际上,集体谈判的内容比较广泛。张伯伦(Chamberlain)在《劳资谈判》(1951年)中提出三个论点,即“劳资谈判是(1)出卖劳动力的合同手段;(2)工业政府解决劳资争端的形式;(3)管理的方法。”第一点“市场”理论很像韦布夫妇的理论;第二点是将“政府”的因素与解决争端的程序要求联系起来;第三点“管理”理论是指管理阶层和工会在实践中联合起来对涉及双方重大利益作出决定的方式。通过集体谈判,工会并不是越权行使管理的职能,而是成了“事实上的管理者”。国际劳工组织在1960年所发行的劳工教育教材中,界定集体协商是“雇主或雇主团体、雇主组织与工会或多个劳工代表组织之间,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并有意愿达成协议”的制度。

从经济过程的角度看,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设定工资率和劳动条件,并以集体的工业行动作为谈判的武器,借以提高谈判的力量和筹码,是将劳动力的买卖从市场中转移到谈判桌上来。因此,集体协商代表着一种双边垄断的形态或市场力量的机制。从工业治理的角度看,雇主和工会在工业关系的领域中,以协商的方式来制定基本规章,其功能包含着设立治理机关,界定和限制治理机关的权限,给工业提供一些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的机构,以及执行双方决议的方式。因此,集体协商是工业治理的一种形态,使工作场所中的统治权由资方和劳工代表来共同分享。它是建立产业民主的一种方式,劳工在产业中具有产业公民的身份,通 29 过参与分享统治权的过程,形成劳工的主体意识和控制感,确保工作权的安定。

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集体协商意味着作为代表劳工的工会组织与代表资本的企业组织之间,两股力量各自为本身的利益,进行实力的斗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资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但劳工为了获取工资必须要出售劳动力给雇主,另一方面,雇主为了将劳动力转换成创造价值的产品,必须寻求劳工的合作和共识。在这个劳动过程中,集体协商变成双方不同利益平衡和折衷之工具,确保社会力量能够达成均衡。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特点

1.主体的集体性和平等性。劳方不是雇员个人单独同雇主进行谈判,而是通过雇员代表以集体的方式进行谈判。而且,只有在以下条件下集体谈判才能存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雇员们自己愿意确认一个共同目标,并组织起来采取统一行动;(2)资方愿意承认雇员的组织,并接受就业关系因此而出现的变化,取消或至少是限制其在个人的基础上处理同雇员关系的能力。当然,如果工会的力量还没有形成与雇主抗衡的力量,谈判主动权基本上就操纵在雇主手中,这种情况下很难达成公平和稳定的集体合同。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主体地位的明晰化和主权平等化,不仅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而且正像哈比森(Harbison)所强调的,主权平等的集体谈判,充分体现了“工人们的尊严、价值和个人自由”,从而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2.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将作为劳动供给者的工会(或工人集团)与作为劳动需求者的雇主稳定并长期地联系在一起,降低了双方寻求交易对象和等待的费用;另一方面通过集体谈判所达成的集体合同,规定了在一段时间内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更改。此外,劳资关系中,对某个特定问题的谈判不能孤立地加以讨论,应看作是一系列规章的组成部分,与许多其他问题一起解决。如康芒斯指出,“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因为各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取多予少。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在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中的行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集体谈判适应了劳资关系的这一特点。集体交易的稳定性代替了个别交易的不稳定性,既有利于劳资双方行为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交易费 30 用的下降。这样,集体谈判能提供稳定的社会工作环境,从而有利于激发职工因相对稳定的工作而提高劳动热情,同时也有利于雇主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目标。

集体谈判的过程是劳资双方信息交流的过程。较连续的集体谈判制度,有利于双方相互了解交流,进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从而大大降低双方由于相互不了解而引致的交易冲突,减少不确定性。

3.“外部性内部化”,推动劳资合作。长期的劳资对立冲突后,劳资双方都认识到,罢工或闭厂,虽然可以给对方造成威胁和重创,但这不仅使各自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打击和伤害,而且带来了社会动荡,殃及政府统治和国家利益。因此,“如果劳资双方预先准确地估量到对方的反抗力量,或者因误解而发生的罢工结束,双方从各自痛苦的经历中发现了种种事实之后,就会达成协议。”

(三)集体谈判与工业民主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集体谈判实质上是一种妥协,工会被诱入同资本主义合作的圈套,因而丧失了团结工人阶级、推翻现存的雇主并形成由工人控制的真正的工业民主的机会。与此相反的观点对集体谈判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制度化这一事实表示痛惜,认为工业民主的最佳形式会使工人认识到,他们的利益与雇主的利益最终是一致的。介于两者之间的观点,见之于克莱格所著的《工业民主的新方式》(1960年)。他认为,雇主的利益和雇员的利益绝对不会完全一致,而且,如果雇员代表被赋予管理责任,他们就会被迫以与被他们所替代的雇主极其相似的方式行事。因此,工会的作用是经常矛盾的,只在组织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遵照会员的利益行使改善管理行为的职能。集体谈判不仅没有损害资本和劳动的共同利益,而且还可以共同协调与就业有关的、有可能在其他方面导致更大的不和与分裂的各种问题。

(四)集体谈判的新问题

面对全球性的失业问题以及资本的强大攻势,集体谈判制度日益分散化、工会的传统斗争手段遭到打击,工会的集体力量也遭到了分化。

面对资方资本外迁的巨大压力,许多国家对集体谈判立法作了修改,将比较集中的中央级、产业行业级谈判改为雇主更易控制的企业级协议。如新西兰1992年颁布《就业合同法》,规定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等由雇主和雇员个人签 31 订的协议来决定。结果,85%的工人与雇主签订了个人合同,从而剥夺了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在具有集体谈判传统和框架的德国,雇主协会也提出要求,将全国一级的工资谈判分散到企业一级中去,避开强大的产业工会,改为签订企业合同,甚至直接面对雇员个人签合同。

为保就业、保饭碗,工会在谈判中不得不以牺牲其他利益做出种种让步,包括工资、工时、保险福利等诸多方面。西方国家工会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让步合同”便是明证。比如,工会承诺进行工资自我限制,工资增长率等于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相应地要求雇主不解雇或少解雇工人;过去缩短工时工资不减甚至仍有增加,而现在缩减工时的同时,工会同意削减工资,目的是保障在业工人的工作岗位等等。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低工资就业、非全13制就业和无保障的就业。

二、美国集体协商的议题范围

1935年《瓦格纳法》(又称《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工会和雇主集体协商的范围包括:“工时、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对于何谓“其他劳动条件”,并未采列举式规定。为解释和界定协商议题的范围,国家劳工关系局与法院将协商议题分为三类:一为强制协商议题,二为任意协商议题,三为非法协商议题。不同的协商议题,也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并赋予协商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这种分类已于1958年NLRB v.Wooster Divisionof Borg-Warner Corp.,356U.S,342(1958)一案中,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肯定。

(一)强制协商议题

除了工资和工时外,尚包括所谓“其他劳动条件”。“其他劳动条件”不仅包括雇主与受雇者间之关系,也包含雇主与工会问的关系。这些内容相当多样且繁复,其重要者至少包括年资、晋升及调职,暂时裁员,工作规则、苦情(申诉)处理程序。

(二)任意协商议题

系指工资、工时及其他劳动条件之外,不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可协商的所有议题。如团体协约签约代表的选派,协约追认程序的工会内部事务,要求雇主提供股票作为员工福利、或雇主核拨基金作为员工福利基金的管理费用等。该议题可由任何一方于协商时提出,但任何一方都不得因这些议题“坚持”立场,而致集体协商产生僵局,或以其作为签署协约的配套条件;任何一方对这些议题拒 32 绝协商,不致构成不公平劳动行为。

(三)非法协商议题

又称为禁止协商议题,是指违反制定法或其他法律的协商议题。劳资双方不能对此类议题进行协商,即便双方进行协商,也不能缔结协约,成为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部分。这类议题包括:封闭式工厂、歧视性雇用条件、热货条款、强迫雇用措施,以及违反雇用歧视法或反托拉斯法的协议。此外,雇主不得与工会协商要求合意抛弃法定保障的权利,这种抛弃将违背《瓦格纳法》第7条所规定的权利,且不生效力。

三、我国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在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1)“谁来谈”。“如果工会代表职工,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代表谁?”换言之,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谁来代表国有资产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工会受到企业行政的完全控制,缺乏组织上的独立性,能否代表工人利益与企业进行谈判的问题也存在争议。(2)“谈什么”。双方的目标和需求在最低利益层次上重新整合,“谈判”或者“协商”缺少充足的议题,而广大工人关注的问题,例如企业能否提供职业保障、能否增加工资等,又不是双方可以或者能够协商的议题。协商过程就是为了“保持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条款无非是“劳动政策法律的复制品”。(3)“怎么谈”。在国有企业中,工会无力主导集体协商这个本应由它主导的程序,仅仅承担了一个“跑龙套”的角色,只好依从当地党政部门的文件和上级工会的示范。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被上层在理论上构思得非常可行且有效的制度,一旦被纳入基层企业劳动关系现有格局后就改变了运行逻辑。尽管由于党政的强制力,使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可以坐到一起进行集体协商,双方也达成了集体合I司,但这种协商只能够是一种下级对付上级的“变通”行为——“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只能作为完成计划指标的标志,它很难作为一种企业劳动关系的新型协调机制。更有甚者,发生在经营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企业内部矛盾转化为工人与政府之间的外部矛盾。如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的比例逐年增大,在其中一部分争议发生后,工人放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转而选择行政解决方式,要求政府官员出面处理。他们希望政府可以解决因下岗失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也要求惩 33 治那些失职、腐败的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的制度变迁,这个变迁过程,开始于从工人们组织自己的利益团体,并利用集体谈判手段寻求更多利益保护,结束于集体谈判制度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法律的确认。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个过程是,首先由法律规定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接着由全国总工会下达推行指标,然后通过党政的力量组织实施,以基层工会完成计划指标来结束。

一般认为,与自发性制度变迁相比,强制性制度变迁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人们在没有获利机会的时候,是不会积极支持制度变迁的。Lance,D和D.North认为,促使人们实施制度创新的动力是有利可图,而可图的利益的来源是现行制度安排下无法取得的利润。吸收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充分了解和把握我国集体合同的制度现状,有利于实现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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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本章重点提示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模式;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纪律处分的制度要素;学会运用本章的理论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分析纪律处分的案例。

本章难点纪律处分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概述

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概念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以下简称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称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理解此概念,需明确下述要点:(1)它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内部劳动规则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以公开和正式的用人单位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因而,它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不同于法规和政策,也不同于社会团体规章。(2)它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内部劳动规则的调整对象是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相互间的关系,即是说,它所规范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和用人行为。因而,它在本单位范围内,既约束全体职工,又约束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只限于劳动过程,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凡是关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的规定,都不属于内部劳动规则。(3)它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简言之,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职工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和主体,既有权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又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内部劳动规则实行监督,这是职工民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因而,内部劳动规则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内部劳动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仍有区别。主要表现在:(1)内部劳动规则

35 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中虽然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但还是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职工并非制定主体;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都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的双方法律行为。(2)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内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交叉,但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后者则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

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纪律并非同一个概念,劳动纪律只是内部劳动规则内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立法模式

各国关于内部劳动规则的立法,已形成两种模式:(1)授权式立法。即在立法中只规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对内部劳动规则内容则不作规定或者仅列举规定其应含事项,而将内部劳动规则内容的确定权完全授予用人单位,只要内容不违法即可。例如,《法国劳动法典》、《日本劳动标准法》中关于雇佣规则的规定和我国台湾的《劳动基准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关于工作规则的规定,就属于此种模式。(2)纲要式立法。即在立法中除了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外,还对内部劳动规则内容作出纲要式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此作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和标准。例如,我国政务院1954年制定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和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制定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都是关于内部劳动规则的基本规定,各企业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都必须与之相符。在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等,关于内部劳动规则的立法,就属于此种模式。

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上述两种模式尽管有区别,但不乏共同点。其中主要是:(1)都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并自行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2)都要求内部劳动规则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均必须合法;(3)都确认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把遵守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这些共同点,也就是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一般任务和内容。

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上述两种模式,都分别同一定的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相联系。在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资产归资本家所有,企业拥有包括微观 36 劳动管理在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理所当然地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因而,不宜在立法中规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而应当赋予企业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完全自主权。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无经营管理自主权,因而,内部劳动规则所涉及的不只是企业自身利益而主要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内部劳动规则不仅是职工与企业相互间的义务而且是双方对国家的义务。基于此,国家在立法中对内部劳动规则内容作出纲要式规定。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模式中,既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求实行市场经济。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内部劳动规则立法,应当在吸收上述两种模式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模式。该模式的立法应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规定凡职工人数达到一定界限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制定完善的内部劳动规则;(2)规定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程序和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并规定用人单位因内部劳动规则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3)规定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应包括的事项,并对某些重要内容作出示范性的纲要式规定,或者授权特定机构或组织制定示范性纲要,同时,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具体内容的自主权;(4)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内部劳动规则,并且对违反内部劳动规则的处罚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效力

一、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许多立法例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正常情况下至少雇用20个雇工的工商企业、律师事务所、机关办事处、协会等雇主必须制定雇佣规则;一个企业对其各个部门或各个方面的人员都要制定出特别的规则;在没有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可适用的企业,还应当 37 制定关于集体解雇之手续的一般细则。又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经常雇佣10人以上的雇主,应当就与适用于企业全体工人之规定有关的各种事项,制定雇佣规则;雇主有必要时,可对工资、安全卫生、事故补贴和非因工病伤救济分别订立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雇佣劳工人数30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就法定有关事项制定工作规则;事业单位之事业场所分散于台湾各地者,雇主得订立适用于其事业单位全部劳工或该事业场所之工作规则。在我国《劳动法》中,只是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未把用工人数规定为承担此项义务的条件,也未列举规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这表明,各种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并且,凡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的事项,都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劳动规则。

立法之所以把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因为:(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支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任意支配,尤其是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2)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任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就有利于协调不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良好秩序。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关于内部劳动规则所应当包括的内容,一般由立法列举规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佣规则应当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即: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的事项;工资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止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项;有关退职的事项;与规定退职津贴及其他津贴、分红、最低工资等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工人负担膳费、工作用品及其他开支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安全及卫生规则有关的事项;与规定职业训练有关的事项;与规定事故补偿、非因工负伤和疾病的救济有关的事项;与规定奖惩的办法、种类及程度有关的事项;在上述各项之外,与适用于该企业全体工人的规定有关的事项。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 38 基准法”将工作规则的内容规定为12项,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延长工作时间;津贴及奖金;应遵守之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的方法;其他。该法的施行细则针对上述各项还特别规定,雇主认为必要时,得分别就上述各项另订单项工作规则。可见,内部劳动规则中应当包括的事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法、全面和完整地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授权特定机关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范本。例如,《巴林劳工法》规定,“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可以通过命令颁布适合工作性质的纪律规定和范本,作为雇主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的指导。”

我国立法对内部劳动规则不止于列举规定其应含事项,还进一步对某些重要事项直接规定其内容或者规定如何确定内容的规则。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劳动组织、劳动纪律和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程序

立法中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一般不作完整的规定,而只择要规定其中应含的某些环节。即是说,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中,既有法定环节,也有非法定环节,后者即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环节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必备的环节。

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一般有下述几种:(1)职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虽然是单位行政制定的,但只有在吸收和体现了职工方意志,或者得到职工方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实施。于是,立法中要求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程序中应当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在提交工厂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前,或在没有工厂委员会的情况下提交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之前,不能将其付诸实施。又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起草或修改雇佣规则时,雇主应征求有关企业中过半数工人所组成的工会的意见,如无此种工会时应征求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的意见。在我国,立法应当规定,凡是建立职代会制度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都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或者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应当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征得过半 39 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职工群众讨论,并吸收其意见。(2)报送审查或备案。内部劳动规则涉及到劳动法规政策的实施,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内部劳动规则内容合法和保护全体职工利益,立法要求将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例如,日本规定,雇主应当将草拟或修改的雇佣规则呈报行政官厅,并将所征求的工会或工人代表的意见随同附上,行政官厅有权命令更改不符合法令或劳动协约的雇佣规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雇主订立工作规则,应于30日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事业单位之事业场所分散于各地者,订立适用于其全部劳工之工作规则应向事业主体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报备,订立适用于各该事业场所之工作规则应分别向各该事业场所之当地主管机关报备;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雇主修订工作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其制定或修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对不合法的内容有权在审查意见书中责令用人单位修改。(3)正式公布(又称公不)。内部劳动规则既然以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所了解。所以,立法中要求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例如,《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规定,省政府主席有权要求雇主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向全体职工公布;《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劳工法》规定,业主应当在企业里的明显地点挂出奖惩条例及其实施条件;《智利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发给每个工人一个有关内部规章的印刷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工作规则经主管机关核备后,雇主应即于事业场所内公告并印发各劳工;《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应于完成了公布等手续两周之后实施。而在我国,目前仅在司法解释中对内部劳动规则有应当向劳动者公示的原则要求。为此,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由用人单位以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公布,并且,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生效。

四、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 (一)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理论依据

西方国家,关于内部劳动规则有无效力的问题,存在争论。无效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是厂方单方制定的,职工事后才知道,因而不属于劳动契约,不能约 40 束职工。有效说则主张,内部劳动规则应当具有效力,但对于为什么会具有效力的理由,有不同观点。主要是:(1)契约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是劳动契约的一部分,劳动契约既已成立,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劳动契约的附合契约只要合法,同样具有效力。正如乘坐交通工具或委托运输货物,旅客或货主在购票或办理托运时即已订立运输契约,随后就应当遵守运输方面的各项规章一样。在这里,运输规章是运输契约的附合契约,其效力具有强迫性。这种观点主张,劳动者只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与雇主达成合意,才受内部劳动规则约束。契约说的缺陷在于,把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契约只是一种拟制,在实践中往往与事实不符。即是说,劳动者大多是在契约订立之后才了解内部劳动规则的详细内容,并且,在契约订立后雇主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而单方修改内部劳动规则,这都无法用契约说来解释。(2)法规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法规性质。即是说,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就被国家授予制定本组织内部规范之权,这也是法律所赋予的经营权的内容。所以,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一种授权“立法”。劳动者既已入厂,就表明他们已与雇主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意思表示一致,并表明他们已承认雇主作为一厂之长具有为谋工厂发展而在本厂范围内的“立法”之权。所以,这种观点主张,不论劳动者对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是否知悉和同意,都要无条件地受其约束。犹如公务员,既已就职,表明已有意思表示在先,而后自然可以附合其他内容,要求其接受有关工作条例的约束。法规说的缺陷在于,企业并非国家机关,对其授权立法,无充分的法理依据。(3)折衷说。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而不合理。并认为,内部劳动规则之所以发生效力,既是由于法律的确认,也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以,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条件是,其内容不违法并且取得职工同意。

在我国,一般认为,内部劳动规则虽然被称为厂规厂法,但并不是法律,其效力只是来自法律的赋予。《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之所以由法律赋予其效力,其主要理由是:(1)内部劳动规则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对有关法规所规定内容的具体展开。在此意义上,内部劳动规则是实施劳动法律规范的必要手段,因而,法律应当赋予内部劳动规则以效力。(2)内部劳 41 动规则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合I司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就表明劳动者承认内部劳动规则并愿意受其约束。可见,内部劳动规则实际上成了劳动合同的附件。法律赋予内部劳动规则以效力,是强化劳动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3)内部劳动规则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行使其用人自主权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职工也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经职工方同意才能确定。这表明,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自律的手段,反映了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的共同意志,法律理应认可其效力。

(二)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必要条件

内部劳动规则发生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19条将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规定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这种规定还不够完整。在法理上,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应当包括:(1)制定主体必须合法。内部劳动规则只能由单位行政制定,但并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一般认为,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至于单位行政中的其他管理机构,虽然可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活动,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内部劳动规则,不具有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资格。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要件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章程来确定什么机构有资格制定内部劳动规则。(2)内容必须合法。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即其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内部劳动规则应当对立法所列举的必备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效率并重、奖励与惩罚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 42 其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最低标准;关于惩罚违纪职工的规定,必须同法定的违纪罚则相符,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3)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过程中,凡属于法定必要程序,都必须严格履行;集体合同和既存有效内部劳动规则对此程序若有规定,也应当遵循。现行立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有职工民主参与制定和向劳动者公示两项;根据国外的立法例,还应当有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这项程序。

(三)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主要表现

内部劳动规则依法制定,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内部劳动规则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内部劳动规则约束,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2)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惩处,对违反内部劳动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2)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否则,以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标准代替。这是因为,内部劳动规则规定的标准是平等适用于全体职工的标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职工利益若低于该标准,就是对单个职工的歧视。(3)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其当事人不受内部劳动规则中特定条款的约束,但这种约定应当以对劳动者更有利为前提。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作为主件,对作为其附件的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予以一定制约。

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它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关系,同劳动合同一样。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劳动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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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定员定额规则 (一)劳动定员

劳动定员,又称编制定员,是指根据企业既定的生产经营方向(或产品方案)及其规模所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企业各机构配备各类人员的数量界限。它表明企业应设置哪些机构,以及各机构应配备多少人员(劳动者数量)和什么人员(劳动者素质)。企业中实行定员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职工,无论是固定工、合同制工还是临时工,也无论是生产人员还是非生产人员,只要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都纳入定员范围之内。按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的援外人员、脱产学习人员、病假人员和休长假人员,待分配人员和不顶岗学徒,试用人员、为外单位培训的人员和准备向外单位输送的后备人员,退居二线工作和退休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保留厂籍劳教或服刑人员,从事的劳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如农副业生产人员),临时性生产或工作所需人员,都不纳入定员范围。

制定劳动定员,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其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其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就企业应承担的某项职能或任务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任何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和建立人员编制。

企业制定劳动定员,应当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其中主要是,本着精简机构、节约用工、促进生产和提高效率的精神,确定劳动定员水平;尽可能执行适合本企业现有技术组织条件的劳动定员标准,对强制性劳动定员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或者为确保科学性所必需的劳动定员制定程序,都应当切实履行。企业依法确定的劳动定员在本企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成为企业编制劳动计划、增减职工、调配职工、确定工资基金数的一必要依据。

(二)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为规范地确定劳动任务而制定的,在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劳动者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消耗量。它有工时定额(亦称时问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工作所耗工时定额;后者为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量或工作量定额。劳动定额的范围,只限于能够计算 44 和考核工作量的工种和岗位。在企业中,可以实行劳动定额的工种和岗位,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企业的生产过程可以分解为许多道工序(或工步)操作,并且在不同的工作地按工序组织生产;(2)劳动成果的大小多少直接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消耗量,并且直接可以用实物产品量或单位产品(工作)工时消耗量来表示;(3)劳动者使用的设备一般是中小型设备,设备的转速、用量可以调整,并且必须由人来使用、操纵,采用一人一机或多机的管理方式。

劳动定额的制定,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内容。但较之劳动定员,它与劳动者利益更为密切相关。因而,在法律上应当要求企业在制定劳动定额时,除了遵循必要的定额技术规则外,还应遵循下述规则:(1)据以制定定额的技术组织条件必须是企业现有的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应当提供的条件,不能制定超越这种条件的定额,采用的定额标准也只能是与这种条件相符的标准。(2)定额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必须以法定工作时间为限,并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3)定额的制定过程应当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也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定额条款。(4)定额必须向职工正式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如果是对过去定额的改变,还应在定额公告和通知中说明改变定额的原因。(5)职工认为定额超越了企业所提供的技术组织条件和或者有害于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权提出异议,此异议应由企业行政会同企业工会进行处理。

劳动定额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已制定劳动定额的工种和岗位,都必须按劳动定额组织生产;企业实行升级考评,编制劳动计划,签订承包合同,配备劳动力,进行劳动组合,实行经济核算,组织劳动竞赛,确定工资基金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核定奖励基金,都应当以劳动定额为依据。劳动定额制定后,就要维护其严肃性。因定额不准或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确定需要增加工时的,须经定额管理人员核实和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定额。

(三)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劳动定员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技术组织条件制定的,关于不同企业的同类型岗位在人员配备方面的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企业各类人员数量或比例以及影响定员的有关因素的规定。它所表示的定员水平,应当具有先进合理性。所谓先进,是指与历史上最好水平相比较,定员相对较少,非生产人员比例相对较小,机构精干,劳动组合结构优化,劳动效率高;所谓合理,是指切实可行,既不落 45 后,又非高不可攀,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需要,使每个职工的工作保持满负荷。

劳动定额标准,是指在典型的技术组织条件下通过技术测定,制定的典型劳动作业或代表性产品的工时消耗或产量的标准数据。它所确定的定额水平,应当具有平均先进性。即是说,它所规定的劳动消耗水平应当是在正常的技术组织条件下,经过努力,多数人可以达到或超过、少数人可以接近的水平。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经批准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制定劳动定员定额,应当以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和参考;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或审批企业定员定额,考核企业定员定额水平,指导企业定员定额工作,必须以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和尺度。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由国家标准、行政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所组成,其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就劳动定员标准而言,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就劳动定额标准而言,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属于管理性劳动标准,它对企业的约束不同于保障性劳动标准。其特点主要在于:(1)企业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执行须有一个前提,即企业已经具有或者有义务提供与被执行标准相对应的技术组织条件。(2)企业只有在具备足以突破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所规定定员定额水平的技术组织条件时,才可以实行高于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劳动定员定额。(3)企业实际具有的技术组织条件尚不够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所设定的技术组织条件时,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对企业仅是一种示范,企业应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列入其整顿和发展的目标。

二、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劳动岗位,即有确定的职责、任务和手段的生产、工作位置。劳动岗位规范,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职工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在劳动组织工作中,它是安排职工上岗和签订上岗合同的依据,以及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的尺度。

劳动岗位规范的内容,按规定,一般应由下述四个部分构成:(1)岗位名称。(2)岗位职责。即劳动岗位的职能和在岗职工所负的责任。一般包括岗位的职能 46 范围和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3)生产技术规程。这是企业为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和保障生产秩序,就如何保证产品质量、设备有效使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定等有关内容。(4)上岗标准。它是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身体条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企业制定劳动岗位规范所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是:(1)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和水平,使岗位规范能够科学、准确地反映本岗位对上岗职工的实际要求。(2)岗位规范的内容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并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相协调。(3)岗位规范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岗位规范的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并符合企业管理标准化的要求。编写岗位责任中“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凡是有适用于本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当按标准编写;制定特种企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4)岗位规范的内容应当定量描述与定性描述相结合,并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5)岗位规范在一定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劳动管理的改善,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制定劳动岗位规范的程序中应包括的特殊环节,主要有:(1)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把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相近的岗位适当归类和合并,形成科学的系列,并编制岗位分类目录。(2)在划分和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岗位标准内容的构成和各项必备要素的水平。(3)企业劳动人事职能机构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安全等机构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进行岗位规范的编写和审核工作。(4)编审后的岗位规范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以保证岗位规范的科学性。

为了加强对劳动岗位规范制定的宏观管理,国家规定,劳动部对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负责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各省级和中心城市劳动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国务院 47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行业)的标准性岗位规范。

三、优化劳动组合规则

优化劳动组合,又称合理劳动组织,简言之,即用择优的方法,对企业的劳动组织进行再构造,使企业的劳动力配置得以合理。它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通过考核考试进行聘用或组合上岗,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相互依存、职工与职工之间团结协作的劳动关系,形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劳动组织。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公开”,是将组织方案、政策措施、岗位规范、考试考核结果等,公布于众。“平等”,是保障全体职工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工作岗位。为此,要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以及不同用工形式的界限,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任何一个岗位的竞争。符合条件的工人可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落聘后应参加工人的劳动组合。在组织过程中,应同等对待男女职工,不得歧视女职工。“择优”,是企业依据岗位标准,根据各类岗位特点,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择优组合。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工作的岗位,有残疾职工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应予组合。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程序,应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做好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基础工作。包括调整组织机构和劳动岗位设置,制定和完善劳动定员定额和岗位规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2)制定优化劳动组合方案。该方案应由企业行政拟订,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最后由企业行政公布。(3)确定管理机构和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管理机构和车间一级中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由厂长(经理)确定,但财务、审计等监督机构正职负责人的确定,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基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由中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确定。各机构正职负责人只能从考试考核合格者中,通过竞争,择优确定。(4)公开各机构劳动组合条件并组织考试考核。(5)双方选择,自由组织。由各机构正职负责人与考试考核合格者双方相互选择,在定员限额内自由组合。(6)全员签订上岗合同。企业分别与组合上岗的各个职工,按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上岗合同。(7)动态组合。上岗合同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择优上岗;合同期未满,如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应予解除上岗合同。

48 对于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过程中未被组合的富余职工的安置,国家规定,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依此原则,国家要求,企业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安置富余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节 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劳动纪律,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要求每个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方法和程序等方面的统一规则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实现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联系方式的规范化,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凡是在集体劳动的场合,都必须有劳动纪律;没有劳动纪律,便没有社会化大生产。

为了规范劳动纪律的制定和实施,特别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罚权,有的立法例对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的基本准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巴林劳工法》规定,纪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得符合下列原则:(1)明确规定工人的违反规定行为及严重程序;(2)按照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列出各种惩罚;(3)对同一违反规定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惩罚;(4)除非违反规定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否则不得因工人在工作地点之外所犯的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惩罚工人;(5)对一个违反规定行为的罚款,每一个月不得超过5天工资数,同时任何罚款的扣除亦不得在一个月内超过5天工资数;(6)在工人违反规定行为之日起30天后,方才被揭发,即不予追究;同样,工人犯有刑事性质的行为如过了法律的有效期亦不予以追究;(7)在确认工人犯有违反规定行为之日起15天后或者过了平常发工资日期后,不得惩罚工人。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劳动纪律立法所借鉴。

一、劳动纪律的内容

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1)时间纪律,即职工在作息时间、考勤、请假方面的规则;(2)组织纪律,即职工在服从人事调配、听从指挥、保守秘密、接受监督方面的规则;(3)岗位纪律,即职工在完成劳动任务、履行岗位职责、49 遵循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则;(4)协作纪律,即职工在工种之间、工序之间、岗位之间、上下层次之间的连接和配合方面的规则;(5)安全卫生纪律,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则;(6)品行纪律,即职工在廉洁奉公、爱护财产、厉行节约、善良风化、关心集体方面的规则;(7)其他纪律。

制定劳动纪律,应当按照下述基本要求确定其内容:(1)合法。即劳动纪律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程度内约束职工的行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对违纪职工不得采用法定限制度外的惩罚措施。(2)全面。即对各种岗位的职工都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使劳动纪律成为全面约束劳动过程中各种劳动行为的规范体系。(3)宽严一致,即劳动纪律对各种职工在宽严程度上应当采用一致标准,使各种劳动者都受到同等力度的约束,而不能对有的劳动者采用严厉的纪律,对有的职工则采用宽松的纪律。(4)结构完整。即按照社会规范所应有的逻辑结构制定劳动纪律,在劳动纪律中应当含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遵纪和违纪后果。

二、劳动纪律的实施

劳动纪律的实施,即劳动纪律的遵守和执行。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企业实施劳动纪律的实践,在立法中应当确立和体现以下两项原则:(1)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即一方面通过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和纪律观念,培养和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和促使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将职工的守纪状况与经济利益挂钩,以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贯彻此项原则的重点,就是要实行奖惩结合并且以奖为主,其中,奖励应当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并且以精神奖励为主,惩罚应当教育与惩罚结合并且以教育为主。(2)自主奖惩与依法奖惩相结合。自主奖励,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对模范守纪者的奖励和对违纪者的惩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劳动管理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依法奖惩,即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奖惩规则对职工进行奖惩,而不得滥用奖惩权。对符合获奖条件而依法享有获奖权的职工,用人单位对其负有依法授奖的义务,凡应奖而不奖或授奖不当,都属于违法,必须纠正。对违纪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在条件、形式、轻重和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凡违法处罚职工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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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二0一三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乙方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7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865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800元。 第十一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六条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予以安排补休;无法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天数内以及符合公司规定的且履行准假手续的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二十三条 甲方至少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并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患职业病,治疗、死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基本工资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法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拟定培训计划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的;

(二)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共同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集体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当地总工会一份。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签章) (用人单位工会签章)

第11篇:集体合同

互助县塘川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甲方:互助县塘川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互助县塘川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依照青海省集体合同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 1

和规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

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支付最底生活费(根据企业实际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

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

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编辑本段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

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编辑本段第十一章 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互助县塘川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乙方:互助县塘川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工会委员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第12篇: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注:本合同系参考文本,可根据单位实际调整、补充)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经济类型: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其他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参加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 2 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 3 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制度上的同工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

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 4 并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 5 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经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 6 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 7 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9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解除集体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10 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第13篇:集体合同

xxxxxxxxxxxxxxx集体合同

甲 方:乙 方: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街道一份。

甲 方:乙 方:

企业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企业工会主席(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第一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六条女职工分娩后,应保障其产假及相关待遇。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一般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14篇: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范本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目 录

1简介 2第一章 3第二章 4第三章 5第四章 6第五章 7第六章 8第七章 9第八章 10第九章 11第十章 12第十一章

1简介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1] 2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1]

3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

集体合同范本

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1]

4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1]

5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1]

6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1]

7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1]

8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

9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

10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1]

11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

12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三年)。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 13合同范本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 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 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负责 人的权利: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 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 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 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1]

14买卖合同

其合同范本里面包含了合同编号、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买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旧机动车在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七条。

一是车辆的基本情况,这里包括了车主名称、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状况的说明。

二是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三是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卖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的第几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买方,并由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几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四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共有五项。

六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是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几份,经双主当事人签字或是盖章之间起生效。[2]

第15篇:集体合同

------运输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工会------运输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工会)代表------运输公司全体职工与------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宗旨,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公司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指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商定集体合同。

第四条 公司在制订或修改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以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为基准,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履行职代会职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与公司就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

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工教育与培训、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协商前,主持方应提前五天将协商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因故无法继续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为体现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双方协商选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一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首席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个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录用职工三十天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于签订前三日内交给职工,允许职工进行充分的咨询和讨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妥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及工会有责任帮助职工了解在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所在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的业务,不得擅自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按《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裁减人员后,又在六个月内录用新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该职工提供医疗和其他待遇: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但在制订重大的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时,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惩处职工不适当时,工会可以提出意见; 公司惩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时,工会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职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陆地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远洋船员执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单位,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船员在船延长工作时间应优先适用中国已缔结并生效的相关国际公约。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周休息两天。远洋船员按公休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每逢法定节假日,应当放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中远集团的有关规定,相应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公假(职工无偿献血、职工子女服兵役等情况下享受)、产假、伤病假等假期,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劳动报酬系指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职工的劳动报酬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也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工会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岗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月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在每月月底前发放。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代扣缴部分外,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给予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下列标准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公司管理岗位人员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而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因职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七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每年按规定投入足够的资金,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

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以及特殊工种的特殊保护,确保将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卫生标准以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会应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的制定,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严禁让女职工或无操作经验及不具备相应技能的职工从事危险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职工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制止、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生产岗位的新进职工和转岗职工应当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措施,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职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每年组织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并安排好船员上船前体检。对从事餐饮服务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岗位的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夏、冬两季要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完好、清凉饮料和御寒防护用品发放及时。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理和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组织应当参加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工会组织可代职工提出工伤申请。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尊重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视并积极做好女职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其工资和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的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流产)费用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经济赔偿。

第九章 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可根据

国家和中远集团相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 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中远(集团)总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工会均可以对职工集体福利、文化设施的立项、标准和实施方法提出方案。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公司合理使用福利费用。公司应每年一次向工会提供福利费用使用情况报表,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对工会安排的职工文化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实行抚恤待遇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章 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职工提供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每年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工会和职代会通报。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公司与职工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因调解劳动争议而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上班,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内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破产时;

3、公司依法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由公司和工会共同起草,征求公司职工意见,经企业方和职工方集体协商后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送广东省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并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予以登记之日起或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之日后十五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协商代表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集体合同联合检查监督小组,定期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和工会,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由企业方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份,由职工方报------工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委员会、------工会广东省委员会各一份。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7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止。

第16篇: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甲方(公司)

乙方(全体职工) 公司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类型:

或职工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公司地址:

代表产生方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公司)章

乙方(工会)章 行政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集 体 合 同

本合同由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

届第

次职代会表决通过,并于200 年

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公司和职工都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公司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报酬、工

2 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教育与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公司的劳动标准。

第五条 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应从国家、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同心协力,共同奋斗,努力完成本合同期内公司各项经营生产目标,共谋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应尊重工会在公司的合理地位,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威,工会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行“三岗”(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职工上岗前应取得上岗资格,签订岗位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制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充分理解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工会应给予职工指导,公司应提供方便。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上级劳动行政部

3 门鉴证。

第十条 对在公司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老职工,公司不能无故辞退。

第十一条 公司提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条件,以及员工的技术水平、劳动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劳动评价,确定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员工年度工资总额,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制定增资方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决定增资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职在岗的员工其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探亲假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

4 工资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公司应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有条件组织补休的,也可不发加班工资,实行补休制。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保障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交纳的种类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代扣代交。公司协助社会保险部门方便职工查询保险费的交纳情况,并每年以厂务公开的形式公布一次保险费交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患职业病、死亡,公司协助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非因工负伤、患病休息,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情况应向职代会报

5 告,使用方案由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按“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代会提案公司应督促检查,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行政应按《工会法》规定,向工会拨付工会经费。在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时,应与工会协商,制定拨付计划并实施。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对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项健康检查。

工会依法支持,协同公司行政加强员工劳动安全教育,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危及员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公司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工作场所、机械、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等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女员工应按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其他劳动安全事故,公司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工会应及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按期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帮助员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工会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职业纪律教育,鼓励员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八章 公司经济性减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生产任务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安排富余职工离岗休息等办法裁减在岗人员,但应规范工作程序,实施方案应经单位职代会审议后实施。单位如未按规范程序办理,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生产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人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

7 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在经营生产情况好转后需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公司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实现经营生产目标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公司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份,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事先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下属单位呈报处理意见,应有同级工会的签署意见,工会认为不妥的有权提出异议,职工有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协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工会主席和一名行政领导但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有效的协商程序和密切的联系渠道。双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制定。履行合同、公司

8 重大事宜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需要协商时,可临时召集双方代表协商,职工中带共性的问题需要与公司沟通协商的,应遵守代表协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商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结果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 行政与工会的集体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并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人数人员实行双方书面备案制度。

工会一方的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应担当调解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当协商续签新合同,新合同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部分内容,但需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双方签字后在7日内将《变更集体合同协议书》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废止;

2、因不可抗力原因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3、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公司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解除本合同须经职代会通过,履行审议、签字、登记和公布等手续,并在7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按国家规定执

10 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公司和工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分别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一经生效,公司与工会(职工)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由公司依法制定的,双方协商的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公司与工会各执

份,中南办事处工会

份,主管行政机关

份。

第17篇: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年月日

第18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

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第19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1.0目的

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新疆航空公司。 3.0管理程序

4. 0相关文件

4.1《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4.2《集体合同规定》

4.3《新疆航空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20篇:建筑工程公司集体合同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两者的积极性,促进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督促经营者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经商定,签订_________年度集体合同。

第一条 承包指标

一、经济技术指标

1.全年实现利润总额_________元,比_________年经理任期目标_________元增长_________%。

2.完成施工产值_________元。

3.实现竣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全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元。

5.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品率_________%,优质工程率_________%。

6.安全生产,事故频率控制在7‰以下,杜绝重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

7.职工年人均收入实现_________元。

二、为职工办好以下福利事业

1.完成_________号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保证_________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开工_________平方米。

2.陆续为市内居住的_________年底以前入厂,确实无罐的离退休职工发放液化气罐。

3.召开第_________届职工运动会。

4.在职工集中住宅区设液化气服务点,方便职工。

5.生产大忙季节,通过轮换休息让职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内_________号、_________号、_________号楼煤气管道开栓,让_________户职工烧上煤气。

7.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条件,_________%的现场按标准分别达到_________有和_________有。

8.在十个大型现场设立临时淋浴间。

9.成立五个工区级兼职职工生活服务队,工会负责组织工作,行政负责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为一线生产工人解决实际需求和生活困难。

第二条 责任

一、经理责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生产力标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升级。

3.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增强民主意识,支持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行使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实现经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公司、工会每季度由经理、主任与职工代表对话一次,包工队每月对话一次。对职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做到提出建议有着落,采纳与否有答复,实施见效有奖励。

4.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合同指标,确保合同实现。

二、工会责任

1.围绕实现合同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积极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吸引动员和组织职工实现集体合同。

2.组织开展三优三创建三厂竞赛,抢关键立功竞赛、三长竞赛、班组升级赛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竞赛活动,配合行政搞好班组建设,促进经理目标的实现。

3.开展工人企业家、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集中群众智慧,为经理献计献策。

4.开展四有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与经理同舟共济,共担风险。

5.检查合同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以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奖罚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标,奖励经理_________元。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按超额值_________%提取超额奖金,减少对等扣发。

三、竣工面积,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五、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率每提高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六、安全生产,每出现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发_________元,火灾、交通事故,扣发_________元。

七、职工收入,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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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生活,每减少一项,扣减_________元。

九、在经理领导下,职工支持经理行使经营权,并努力工作(劳动),全面完成合同经济指标,并完成本单位承包合同指标时,经理奖励职工每人_________元。

十、对工会主席,视其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实现情况,与经理同奖罚。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工会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会同与本合同有关科室、部门负责考核。

二、合同期满,由经理向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完成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认定奖罚。

三、合同实行季度考核,年终兑现。

第五条 奖金来源,经营集团奖金由职工竞赛奖支付;职工奖金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本合同实行资金抵押,经理及其副职交抵押金_________元。

第七条 合同执行中,如遇重大争议问题,由党政工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主管机关、工会裁决。

第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字后生效,年底兑现后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经理、工会出席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党委书记一份,报行政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

行政代表(经理)(签字):_________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工作自查报告
《集体合同工作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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