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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报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 2号)的《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编〔2014〕32号)和《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宛编〔2014〕32号)精神,我单位组织实施了机构的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情况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调情情况:行政机构 家;事业单位 家(其中:全额拨款 家;差额拨款 家;经费自理 家);内设机构 个。
2.实际设置情况:行政机构 家;事业单位 家;(其中:全额拨款 家;差额拨款 家;经费自理 家);内设机构 个。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核定编制情况;行政编制 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 名):事业编制 名(其中:全额拨款 名;差额拨款 名;经费自理 名);工勤编制 名;机关其他编制 名。
2.实有人员情况:使用行政编制人员 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 人):使用事业编制人员 人(其中:全额拨款 人;差额拨款 人;经费自理 人);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人;使用机关其他编制 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部门领导职数 名;部门其他领导 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名。
2.实际配备情况:部门领导 人;部门其他领导 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数 人。
(四)非领导职数情况
1.核定非领导职数 名。
2.实际配备非领导人员 人。
(五)编外人员情况
编外人员数合计 人。
二、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自理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4.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情况。
5.超编 人;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 人,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 人。
6.“吃空饷”问题合计 人。
7.除上述六类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学校的编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无问题存在。
三、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下步工作打算
单位盖章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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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委统战部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报告
根据区编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运盐编发〔2014〕1号)文件精神,我单位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情况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情况:行政机构1家。 2.实际设置情况:行政机构1家。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核定编制情况: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 2.实有人员情况:使用行政编制人员7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部门领导职数3名。 2.实际配备情况:部门领导3人。
(四)非领导职数情况 1.核定非领导职数0名。 2.实际配备非领导人员0人。
(五)编外人员情况 编外人员数合计0人。
二、核查组织实施情况: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7件。
2.公示期间,共收到举报和反映0件,已办结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变更修0件,未办结0件。
三、核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擅自加挂牌子、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超编、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吃空饷”等情况。
四、对上报核查信息的承诺
我单位上报的核查信息已经单位自查、进行了公示。核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报、瞒报的情况。
专此报告。
盐湖区委统战部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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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指标解释
核查表由核查信息采集软件或核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共12张,其中:机构基本信息表5张,内设机构(含二级内设机构)一览表2张,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1张,人员信息一览表3张,待分配编制数量信息表1张。个别无法自动生成的信息需要补充填写。
核查表主要功能:一是公示使用(表12除外)。二是审签报送。本表经本机构或者单位领导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三是存档备查。各部门或单位要将核查表格归档,以备随时检查核对。
行政机构生成行政机构基本信息表(表1)、内设机构一览表(表6)、行政机构人员信息一览表(表9)、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表11)。收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表格,补录填写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表8)。
事业单位生成事业单位
基本信息表(表2)、内设机构一览表(表6)、事业单位人员信息一览表(表10)、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表11)。收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表格,补录填写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表8)。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生成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表3)、内设机构一览表(表6)、行政机构人员信息一览表(表9)、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表11)。收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表格,补录填写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表8)。
街道乡镇生成街道乡镇机关基本信息表(表4)、内设机构一览表(表6)、行政机构人员信息一览表(表9)、编外人员信息一览表(表11)。收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表格,补录填写所属事业单位一览表(表8)。
开发区管理机构生成开发区
线”人员如何填报人员状态和人员分类?
答:对于免去领导职务的“退居二线”人员,其人员状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岗待退”或“其他”;其人员分类选择“非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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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阜阳市颍上县城关中心学校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公示情况记录
公示时间:2014年 6月 18日至2014年 6 月 23 日 公示方式:
公示情况: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单位)公章:
2014年 6月 24日
公示期间有无问题反映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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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太平庄中心小学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办法
根据市县编办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教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查的目标和目的
通过核查,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基础建设。
二、核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延庆县太平庄中心小学
(二)核查内容。
1.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核查我单位的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规格以及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设置情况。
2.人员编制情况。主要核查我单位按照编制类型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3.实有人员情况。主要核查我单位实际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占用编制类型、职务、任现职时间等。
4.职数和领导人员情况。主要核查我单位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领导实际配备情况。
5.编外人员使用情况。主要核查我单位通过直接聘用或人事代理等形式聘用,且聘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编外人员,包括岗位分布、用工形式、工资来源、工作期限等。本次核查中,编外人员的范围不包括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等人员。
具体的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
人员编制核查工作于2014年8月8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核查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落实组织保障。核查工作领导:李文峰;工作人员名单:;鲁军霞、吴伏云、徐淑平、张立佳 。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
(1)整理从批准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机构编制历史沿革审批文件。
(2)查阅人员信息档案。按照核查内容,整理在编人员名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或工资发放人员名册,查阅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社保手续等材料。
(3)填写信息采集表。根据档案材料,填写信息采集表。
(4)比对检查。检查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的配置等机构编制实有情况是否与批准下发的正式文件相符,对比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
2.填报核查信息(8月5日)。完成自查和信息采集表填写后,到教委人事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现场登陆北京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核查信息,特殊情况填报特殊情况说明表。
3.公示
(1)在本单位内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可不公示。
(2)公示材料、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都存档备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变更相应信息。
4.接受审核。接受县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实地查阅相关资料。
5.报送材料。以下材料,由各单位核查工作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委人事科。
(1)核查工作具体落实办法。
(2)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上报表一式二份。 (3)系统导出的数据报表(一式二份)。 (4)公示材料。
(5)关于申请审核验收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的函(模板见附件3)。
(6)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4)。
6.审核验收。按要求整理核查档案,配合审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此次核查范围广、时间紧,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选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核查工作,严密组织,做好相关人员协调配合工作。
(二)严格核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核查的标准,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来核查,绝不允许拖延时间,影响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迟报。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延庆县太平庄中心小学
2014
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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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答复
(一)
一、核查工作的总体原则 工作目标为“四清两对应”
即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工作范围为“全面彻底”
层级上,省、市、县、乡四级都要进行核查,都要推行实名制管理;在范围上,除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外,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要进行核查;指标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情况都设计了指标,都要纳入核查和实名制管理。此外,还要核查非领导职数配备和编外人员等情况。
工作标准为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
真实性,核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如何,即如何填报相关表格;要通过认真采集、细致填报、联合审核、实地核实、公示监督、自查自纠、受理举报、检查验收等途径,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没有误填和虚报、瞒报情况。
完整性,即核查指标体系确定的各项信息完整采集、完整入库,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的不重不漏。
一致性,即核查和实名制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台帐相符,部门审核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入上报。
安全性,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按规定的权限进行网络传输和运行。
二、机构方面
1、党的机构,如纪委、组织部、统战部,如何列名称?可否使用规范化简称代替?有些编委批复时用比较规范的简称,此类是否要求公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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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致?
——统一填写机构全称。批复文件使用简称的,但公章是全称的,要与公章全称相一致;批复文件为全称,但部门(单位)未及时更换公章的,要与批复文件规范全称相一致。
2、人大、政协机构性质如何填报? ——均选择机构性质“其他”。
3、森林公安如何列机构?是单独机构,还是作为林业局的内设机构?机构类型是否选择“政法机关”? ——依据“三定”等批复文件,据实填写,单独机构的,机构性质选择“政法机关”。
4、股级机构如何填报?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级别:股级的是否填写,怎么填写;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股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是否填写?怎么填写?
——上述均据实填写,相应指标体系将均做相应补充。
8、由于改革等原因,造成少数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与财政实际发放经费形式不一致,如何填写?
——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为准。
10、工商质监体制调整,质监系统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单位经费形式,只明确了编制类型,如产品质量检验所,即有全额编制,又有差额编制,如何填报?
——根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据实填报。
11、乡镇(街道)名称如何填写?是填写中共**县**镇党委,还是填写 **县**镇人民政府,或填写**镇? -2-
——统一填写为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
12、如何明确事业单位是县派驻乡镇还是乡镇站所(中心)?
——根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
13、开发区机构名称是填开发区党工委、还是管委会的全称? ——根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
14、台帐建立是否能够以最近一次“三定”为节点,准确反映目前机构编制职数核定的现状即可?如有下属单位,台账由主管局建一个总台账,还是分单位建台账?由所在单位存档,还是交市编办备案?
——台帐建立可以最近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为节点。台账为分单位建立,所在单位需存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也需同时存档。
15、政法机关中,政治部、执行局、反贪局是否计入内设机构个数? ——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为准。
16、挂靠机构是否统计在主管部门内(如市委办的保密局、机要局)进行核查? ——挂靠机构均单独作为一个机构进行核查。
17、同一单位,核定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编制(如原来不同经费形式的单位合并后,没有重新确定新的经费类型) ,编制如何填写?
——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据实填写,不同经费形式单位合并后,没有重新确定新的编制类型,由相应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其编制类型。
三、领导职数方面
1、部门领导职数是否包括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济师(总督学)等,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数是否统计在内设机构职数中,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是否含监察室、工、青、团、妇等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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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职数是否包括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济师(总督学)等职数,据实根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文件中表述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但是无具体批复文件的,不予认可),核定的部门正、副职相应填写至“部门领导正职”或“部门领导副职”,经批复设立的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济师(总督学)等职数,填写至“部门其他领导”。
——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数仍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中统计。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是否含监察室、工、青、团、妇等职数,据实根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文件中表述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但是无具体批复文件的,不予认可),核定的内设正、副职相应填写至“内设机构领导正职”或“内设机构领导副职”,经批复设立的监察室、工、青、团、妇等职数,填写至“其他工作机构正职”或“其他工作机构副职”。
4、三定方案中未就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予以明确,如何核定?
——以机构编制批复文件为准,未予以明确的,核定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可不填写,但若实际已经配备相应干部的,在实有人数中应据实填写。
5、副科级单位内设机构是否计算领导职数?
——据实填报,不计入部门领导,计入相应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存在高配的,相应标注。
6、仅核定职数,未明确机构的如何统计?
——仅核定职数的,根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据实填写相关职数指标。
7、纪委(监察局)两个正职,公安机关两个正职(局长、政委),如何填报? -4-
——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据实填报。
8、三总师,列入部门其他领导还是内设机构正职?
——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相应列入“部门其他领导”或内设机构领导序列。
9、乡镇设立的“民政助理员”、“城建助理员”,如何统计?
——若为领导职数,依据“三定”等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明确其领导职数指标选项,并据实填报;若为非领导职数的,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其非领导职数指标选项,并据实填报。
四、人员方面
1、对于单位中个人已下文调出,但关系未转,如何统计。——在现任职单位进行统计。
3、四大班子及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单独列机构?
——根据实际据实核查,四大班子领导依照现有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党委班子”、“政府班子”、“人大班子”和“政协班子”虚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四大班子工作人员,根据编制隶属关系,相应填写至四大办公室具体内设机构。
4、部门(单位)领导如何填写所在内设机构?
——部门(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据实核查,依照现有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部门领导”虚机构进行统计汇总。
7、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如何填报?
——根据实有人员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管理职务”、“职称”、“领导职务标志”、“领导职务层次”等均需要填写,人员属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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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改革等原因,单位整合后,原单位为参公单位,人员为参公身份,在新组建单位中,人员是否仍按参公身份填写。
——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
11、如何界定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统计在编外聘用人员内?部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都是统一跟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但实际在下属事业单位中工作,属机关聘用还是事业单位聘用?是由人社部门统一负责信息采集还是各用工单位负责信息采集?是否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编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限额外,通过直接聘用或人事代理等形式聘用,且聘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等人员。公益性岗位为政府购买服务,不计入编外人员。编外人员由与其签订合同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填报。下一步,编外人员将依托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单独管理。
12、聘用期限应该明确为哪类人员填写? ——凡执行聘用制的,均需填写聘用期限。
13、一人同时具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如何填写,如编办副主任同时又是主任科员,在人员分类中是列为领导还是非领导的呢?
——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同时填报“领导职务标志”、“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分类”根据其领导职务类型,选填相应指标。
14、常委兼任的组织部长、宣传部部长如何统计?部门正职兼任政府副秘书长的如何统计?
——担任市(县、区)委常委的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信息分别由相应的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作为部门正职进行填报,没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市(县、区)委常委由市(县、区)委办负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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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借出到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仅统计有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还是凡借出人员均有填写?有无时间期限要求?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填写?
——根据实际借调情况,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据实填报。
16、乡镇纪委书记、人武部长、党委委员是否算党委副职?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是否列入党委副职?
——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批复文件,乡镇纪委书记、人武部长、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均列入《街道、乡镇机关基本信息表》中“部门其他领导”。
五、其他方面
1、批准文号填写格式?
——指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例如: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X编委〔2007〕1号,方括号在英文状态下录入,即可使用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X编委[2007]1号。
4、单位领导职数的填写时,相关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下设机构的职数是否与主管单位合计填写?
——分开填写,不与主管部门合计填写。
6、工勤人员身份如何填写,政法机关中工勤身份占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在实际分类中如何分,是否可以分在辅助人员一类中?
——工勤人员依据在所在部门(单位)编制类型,明确其占用编制类型,人员身份相应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政法机关中工勤身份占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人员身份相应为“机关工勤人员”,其中,公安、检察、审判等政法机关,人员分类选填 “综合管理人员”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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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人员”。
7、单位人员中,新录入的没有明确职务和科室的人员,或是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录入的时候,内设机构应如何选择,有没有统一口径?
——上述人员,可统一填报至综合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处”等。
9、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较多时,是否以最新的文号和最近时间为准?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如何填报?部分单位机构编制职数文件年代较远,无法找到,如何处理?能否以机构编制调整的文号作为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较多的,以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号为准,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的,据实填“无”或不填,文件年代较远的,可商所在地档案部门协助解决。不可以机构编制调整文号代替批准文号。
11、职称在采集中,是只采集高、中、初级,还是采集到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即中级职称还是会计师?是否采用选择性指标? ——“职称”序列,选择性指标,可选填“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员级职称”或“其他”。
12、工商质监体制调整,时间为3月31日以后的,如何核查? ——根据体制调整后机构编制事宜进行核查。
13、“进入本单位形式”中,第2项“录用”与第5项“公务员考录”、第6项“事业单位招聘”是否有重复?
——“录用”是指公务员法未施行前,通过相关程序录用工作的;“公务员考录”是专指公务员法施行后,通过考试录用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指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招聘录用的。
16、部门(单位)领导信息中,兼职数是否含在实有数中,是否含在实有人数内? -8-
——根据组织部门答复,可考虑以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有否有实质分工为依据计算领导职数,即:为便于联系协调工作兼任领导职务且在兼职单位不分管工作的,可不计入兼职单位领导职数;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有工作分工的,计入任职单位领导职数的同时,也计入兼职单位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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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 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
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 “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 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2、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经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批复有关申请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瑞基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三条 对下属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
(二)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推荐负责人,同时对该机构、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新设机构、部门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 由于集团业务发展、运营模式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部门承担的,原有机构、部门撤销,岗位合并。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职能机构,应予整顿。
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公司应予每年年终向集团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一)《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
(二)年度编制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机构设置、编制调整计划
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形式进行通知或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8]69 号 2008-07-10 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 号) 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 疫总局(正部级)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 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 织实施, 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与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 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 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 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 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 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 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 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 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 质量许可工作
。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 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 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 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组织重 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 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 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 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 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质量管理司。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担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 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 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通关业务司。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管理口岸及特殊 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 原产地证签证;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 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 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承担出入境卫 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
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 反恐相关工作。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 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 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 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 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 行分析评估; 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 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 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 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 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 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拟订国家重点监 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 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承担生产加 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 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 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 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协调有关 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 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 计工作。 (十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 格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十七)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 编报预决算并 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 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 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 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含总工程 。 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 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 农业部、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
物名录并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 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 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 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 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 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 价的国家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 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 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推荐第9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和矿产开采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提供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为建设工程(含水利、公路交通、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物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和交易服务。
(五)负责对各单位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
(六)对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审批事项的办理办结。
(七)承担对各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督查、管理。
(八)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服务分中心、办事大厅的工作。
(九)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其它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文字综合、档案管理、机要通信、安全保密、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上传下达、对外联络、协调办事大厅的秩序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业务一科。负责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山开采权出让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对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提供交易政策咨询和服务,协助政策法规科起草相关交易制度。
(三)业务二科。负责协调指导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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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和下属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协助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7.教育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班子成员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工作:
1.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认识。 2.组织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主要问题。
3.了解、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督促、检查、指导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部署、督促、检查、考核业务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发现分管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从制度上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
3.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中心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发现本科室、本单位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
3.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由中心管委会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应与干部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同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3.考核后要及时向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纠正解决,并向中心管委会汇报。
第八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追究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人,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今后组织上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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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为确保开好有关会议,提高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规范办会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1.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心管委会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及时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对中心的重要活动和下一步工作进行布臵和安排。
2.中心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可列席。
3.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提议或副主任提出,交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会议决议由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办公室和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联络和督办。
二、中心管委会机关周例会
1.机关周例会是总结分析近段工作、统筹安排下阶段任务,研究解决审批业务、便民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问题,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总结、部署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中心管委会领导及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相关人员列席。3.周例会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安排在星期五下午3点(夏季3:30)。
4.每周星期四下午5:00前,各科室、下属单位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和上周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报办公室汇总后,送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审阅,以便在中心例会上讨论解决。
5.例会通知及会务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落实,并负责签到、记录、整理记录,必要时形成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中心管委会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是就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及窗口部门之间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的会议;或是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某项具体工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的会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2.会议议题由有关科室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后,有关科室可视需要整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送至办公室审稿备案。
四、几点要求
1.会议前要作好充分准备。会议议题提出者要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方案或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组织科室要及时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与会者认真思考,在会上作简明扼要的发言。
2.会议议定事项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办公室要加强主任办公会议及例会议定的事项查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3.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凡会议内容涉及秘密事项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印发的机密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
4.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事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开会时间,一般不准到会找人,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要离开会场,须征得主持人同意;
5.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的业务会议(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市级单位主要领导未参加的会议),由其科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中心管委会周例会、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上级领导莅临中心检查调研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
6.会议召集单位经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将会议方案报办公室备案,会议室使用及会务保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7.凡接到办公室短信通知的会议,请直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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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销假管理
1.中心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非部门负责人的科级干部,3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半天以内的,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请假报告单,并亲自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的请假报告单需当日送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
3.工作人员请假手续应事先办理,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临时请假无法办理手续的,及时告知批准权限领导和办公室,并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同私自离岗;
4.工作人员临时离岗15分钟以内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 15分钟至2个小时以内的应向办公室报告,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按规定批准程序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安排人员年度休假,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年度休假时间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领导当年未予准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申请补休。
8.工作人员在假期间遇单位紧急任务的,应积极服从单位调配,及时到岗,尚有不足的假期由领导批准酌情补休。
9.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出差请假应提供相应的通知文件材料。
三、结果运用
在各类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学习考察中应用考勤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1.全年病假累计达到15天(含)以上; 2.事假累计达到8天(含)以上的; 3.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 4.脱岗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
(二)取消或减发当年度绩效、文明、平安奖金。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取消当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奖金。2.旷工以及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上班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精神文明奖金、综治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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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市委、市政府草拟的专项业务文稿;
3.以中心名义管委会召开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通知。 4.其他需要分管领导审签的文件。
签发后的文件,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四)印发。经审签或签发的文稿,由拟稿科室送办公室统一编号、打印、装订、分封、发送。拟稿科室负责校对(重要文件办公室负责二次校对)
四、摘录与复制
(一)需要经常使用的非密级重要政策规定等文件,科室、下属单位在交办公室存档前可进行摘录。
(二)因工作需要复制文件,应按规定的可复制范围,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密级及会议纪要文件不得复制。
(三)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单位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五、归档
(一)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要根据文书立卷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办公室,按要求分别归档。年终归档立卷工作要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二)承办过程中需要留阅的文件,由各科室、下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下属单位文件资料由各自部门按规定立卷归档保管。
(四)没有归档和查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销毁。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行政公章管理工作,确保公章安全,根据机要保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管理
(一)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中心管委会行政、党委公章保管和盖章。2.工会负责工会公章保管和盖章。
3.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各自部门公章的保管和盖章。4.各进驻窗口单位负责各自审批办证专用章的保管和盖章。
(二)管理
1.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员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章的管理,防止丢失和被盗。如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公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
二、公章使用
1.用印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建立用印登记簿,每次用印须做好登记,由用印人员按程序签批后使用。
2.公章管理人员要遵守公章使用规定,中心管委会的公章,必须经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
3.以单位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其中函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以用印。
4.以单位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5.各类业务往来及财务用印,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6.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公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带出使用,如确需带出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8.中心管委会干部职工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则上不予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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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品的入、出库
1.建立办公用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所购买和领取的办公用品都应由管理人员登记,方能入、出库。
2.建立办公用品财务台帐,将每次购买的办公用品数量、单价登记上帐。
3.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每月月末对库存的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掌握使用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职责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采取以“统一管理”为核心,分单位独立核算为主要形式,对各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单位须形成共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收不漏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欠,不得乱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往来结算凭证》,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非经营性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收费开票时必须把相关材料做为附件一并附后入账备查。合理积极地组织收入,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财力基础,凡不按规定自行收费、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转移或私分收入款项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出管理
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根据各单位财务实际,量力而行,统一规范管理,本着节俭、适度从紧的原则,确保当年度收支平衡,一切经费开支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零星物品采购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2.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公务接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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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物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物资采购专门机构。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采购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物资使用单位、资金支付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采购预算。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单位的部门预算程序同时编制采购预算(含预算调整)。各单位应按照《莆田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在莆田市政府采(http://wwwNaNzfcg.gov.cn/)一次性录入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年中可调整采购预算)。
三、采购限额标准和方式
(一)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但全年自行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财务核算中心日常要建立自行采购台帐,并负责审核把关。项目(车辆除外)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应优先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若“电子
(二)通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化大卖场”缺货,可实行网上竞价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审批和采购流程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经办)
1.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品牌型号、共性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年度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用年度预算资金采购的,需提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下属非全额事业单位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
2.限额标准以下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单个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大卖场网购价格、售后服务要求等)和年度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年度有预算资金的单位可直接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事业单位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后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
3.限额标准以下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同档次品牌型号的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年度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及要求采购(“网上竞价”提供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同“
1、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
(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含“电子化大卖场”采购项目)
1.3000元-50000元以下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或3000元-150000元以下的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小组按询价采购的方式在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或到市场询价,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采购。
2.1000元-3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到市场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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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5.特殊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由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指派相关人员办理。
6.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适当调整。
(二)对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因天灾人祸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机关工会向主任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定;
2.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每年机关工会可分别向主任办公会和市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3.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机关工会还可组织职工募捐的形式予以扶助。
(三)对挂钩帮扶困难群众或单位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上级分配或中心管委会确定帮扶的困难群众,慰问经费额度上级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参照市级其他单位标准执行;
2.文明办、综治办及其他部门分配挂钩帮扶的单位,帮扶经费额度、方式及时间按文件规定规定执行;
3.挂钩共建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当年现实情况,拟定慰问方案,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中心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保障中心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车辆使用的统一调派。
2.联系安排车辆维修、保险、车用物品采购等事项。3.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公布维修、油耗等情况。 4.负责驾驶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二、车管职责
1.协助办公室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协助办公室定期统计、公布车辆维修、里程、油耗等情况。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核对、记录一次上个月每部车辆的行车里程。
3.协同驾驶员核验车辆保障并提出送检意见,负责检查检修质量、审核更换零配件和修理费价格。
4.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车辆使用、停放、卫生及驾驶员出勤、值班、违章、在岗等情况进行督查,向办公室提出驾驶员月奖励、月处罚建议,并登记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驾驶员职责
1.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车管统一调度,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严格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延误。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2.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违章停靠,不开“特权车”。
3.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4.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车管报备上一个月的行车记录,作为核发差旅费补贴的凭据。
5.驾驶员保持通讯通畅,上班时间没有行车任务的,应在单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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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相互尊重、共同协商、有利提高工作、实事求是、罚有事实的原则,制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监督考评办法
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中心物业管理日常考评督查小组,依托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每周不定期对办公大楼保洁卫生、设备使用(保养)、安全保卫等三个部分进行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以下章节条款考评逐项扣分。
第二章 物业从业人员监管
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能。
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承诺,配足物业服务人员,发现少1人次扣1分,并要整改到位,若不整改的,则将从物业费中扣除缺少人员的一个月工资。
四、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大楼实际需求,制定年度物业服务计划,物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对各楼层区划、服务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等进行定岗定责并上墙公示,接受窗口人员和办事群众的监督。
五、物业公司人员必须服从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管理监督和统一调度,在大楼启用运行期间,应配合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工程遗留问题协调解决和部分分项验收及相关设备接收工作。
六、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辞退不能履行相关职责、行为有损大楼形象的物业服务人员。
七、机电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八、安保人员必须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安保技能,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50 周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后方能录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并要求立即整改。
九、严禁徇私谋利,如发现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并辞退相关人员。
十、安保人员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行、立、坐按规范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三章 车辆监管
十一、中心办公大楼后门应急车道严禁停车或停车等人滞留时间过长(即停即走),遇此情况安保执勤人员必须上前劝离或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二、中心办公大楼周围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安保人员要于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引导车辆分流,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三、中心办公大楼地面不设停车位,安保人员必须对强行进入的车辆进行拦阻,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四、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经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严格检查后方准进出,未履行程序的1次扣2分。
十五、地下停车场若有违规停放车辆的,安保人员要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的要及时报告,不作为的1辆扣0.5分。
十六、安保人员要加强停车场巡逻,做到车辆摆放整齐,严禁无关人员在地下停车场走动,若有发现车辆漏油、漏水、门窗未关的,应重点看管,通知车主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第四章 治安、消防管理监管
十七、在规定的值守时间与范围内(规定范围为大楼内外及地下停车场),发生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被窃案件或汽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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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六、保持卫生间墙面瓷砖、门窗无灰尘,大、小便池内无污物,卫生间其他设施完好无异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十
七、保持大楼内公共楼道、步行梯上无瓜皮果壳、烟头、纸屑、痰迹等杂物,地面无积水、无污渍。如发现有垃圾或积水的,应在45 分钟内清扫完毕。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十
八、保持大厅、公共楼道、卫生间、走廊等公共部分的墙面砖和地砖洁净、无破损;墙面处1米以下随时保洁,保持无污渍。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建筑质量问题除外)
三十
九、公共门窗、消防栓、标牌、栏杆、扶手门(窗)框、电梯内,应做到目视无污渍、灰尘,玻璃门窗(内)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 分。
四
十、保洁人员要每天巡查广场路面、外围绿化带、地下停车场、大楼各入口台阶,确保无瓜皮果壳、纸屑、泥沙、积水、污渍、垃圾杂物等。若发现垃圾的,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遇有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安排人员清扫,不执行的扣3分。
四十
一、天花板、天棚应做到目视无蜘蛛网、无灰尘;灯罩、烟感、吹风口、指示灯目视无灰尘、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二、大楼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二、三层设有吸烟室,保洁人员上午下班后应将垃圾桶上方垃圾放置垃圾桶内,垃圾桶内垃圾不超出器皿容量的30%,下午下班后应及时清理吸烟室烟灰盅、公共区域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内垃圾,做到楼内垃圾当日清;烟灰盅、垃圾桶外表无污迹、黏附物,垃圾桶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环卫设施保护完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三、要确保雨、污水管井的底部无积物,水流畅通,井盖无锈迹;盖板无污迹,并按期清理,确保畅通,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四、化粪池按月进行检查,定期清淘,不外溢污水。若有污水溢出的1次扣1分,其他不合格的情况1次扣0.5分。
四十
五、楼面平台地漏要完好无堵塞,无大面积积水;明沟、暗沟要排水畅通,无垃圾,无溢流现象;沟盖板要安装牢固、平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六、清运垃圾、收集垃圾时要确保不溢出、无散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七、保洁人员要每天检查大楼公共区域的盆栽植物、花槽,保持盆栽植物无烟头、纸屑等杂物,若发现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八、要按消杀操作规程及服务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灭杀,并有相应记录,确保无蚊蝇孳生现象。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十
九、大楼正前门玻璃及各层围栏玻璃每周应清洗一次,平时发现手印、污渍等的应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
五
十、遇周末或其他节假日放假前保洁人员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不合格每次扣0.5分,周一或节假日后上班发现垃圾桶未及时清理每次扣1分。
五十
一、大楼地下停车场、四楼户外露台、六楼活动室每半个月清洗一次,无定期清洗发现一次扣1分。
五十
二、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应按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荔城、城厢中心、各进驻窗口单位的窗口及后台办公区域卫生自行负责,中心保洁人员不得另受聘于其他单位,若发现一起扣1分;其他单位若有另外聘请保洁人员在中心从事卫生保洁工作,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否则发现一起扣1分。
第六章 设备设施操作、维护管理
(一)给排水
五十
三、要安排专业人员每日检查电源系统、控制系统及水泵运转部分的润滑情况。未执行的发现1次扣1分。
五十
四、要保证水泵运行稳定、无异响,电源指示无波动,控制箱清洁,开机时盘根滴水不超标,不合格的发现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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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六、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悬挂警示牌,并用模拟牌标示出来,未悬挂警示牌或模拟牌标示的1次扣5分。
七十
七、必须保证配电室内通风、照明及应急照明完好。抽查发现2盏以上照明灯或通风有故障的,1次扣0.5分;每多一盏故障灯加扣1分。
七十
八、机房内应保持整洁,无烟头及杂物乱堆现象;保持机身洁净仪表清晰。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1次扣0.5分。
七十
九、设备维修时应设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必须做好现场清理,必要时须通知清洁人员协助处理,未清理现场的1次扣0.5分。
八
十、带电作业时,必须做好绝缘处理,并在有看护人的监护下方可工作。未作绝缘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次扣10分,造成一般后果的1次扣5分。
八十
一、必须建立供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制作成文档,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一份备案;要安排专人进行月保养、季保养、半年保养、年保养;保养计划实施必须定岗、定人,保养人员需对保养设备区域签名负责;保养计划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时按质完成的1次扣1分。
(五)电梯
八十
二、确保电梯轿厢运行平稳,无抖动、摆动或异响现象。如发现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十
三、确保电梯轿厢风扇、照明、按键、楼层显示灯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抽查时坏二项以上的1次扣 0.5分。
八十
四、确保电梯内、外开门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十
五、电梯突发故障时,维修人员必须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超过5分钟未赶到的1项扣0.5分。
八十
六、停、检修电梯必须提前通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紧急情况除外),并在电梯最低层入口处设置警示牌。不按要求操作的1次扣0.5分。
八十
七、由物业公司每月牵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一次电梯检查、保养,并作好记录。未有实施或工作不到位的,1次扣3分,并要求立即补做。
(六)设备设施维护
八十
八、确保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及报表齐全。每缺1项扣1分。
八十
九、接到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必须于10 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维修完毕。人为原因拖延时间或不作为的1次扣1 分。
九
十、维修人员不得推诿本职工作。发现1次扣1分,同一人出现二次以上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辞退。
九十
一、设备设施的巡查工作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1次扣1分;对已发现而未及时处理或不处理的,扣5分。
九十
二、要制定详细的设备月、季、年保养计划,并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计划认真执行。发现未按保养计划执行又无合理理由的,1次扣1分。
第七章 其他方面的监管
九十
三、物业公司管理层必须每日对中心大楼进行物业管理综合巡查,并详细记录。发现缺日或缺项的,1次扣1分。
九十
四、确保大楼建筑及其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每发现1项不齐全或不完善的1次扣0.5分。
九十
五、凡受到进驻中心工作人员或办事群众投诉,一经查实,视情每次扣1-3分。
第八章 奖罚
九十
六、每月日常监督考核满分为 100分,考核得分达到 80分以上(含80 分),当月物业管理费按时支付。考核高于90分,每高出5分,按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金额0.02%的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 分的,每低5 分,扣下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0.02%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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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导办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由对应业务科室负责,导办员兼职讲解期间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中心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导办员日常工作表现,可适时组织对导办员进行交流轮岗使用。
3.导办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中心管委会,与在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4.导办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参照中心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及等次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办法。考核分值按百分比计算,其中:日常考核占比70%,由对应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占比30%,由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中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予以续聘,并享受中心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视情予以相应奖励。
临时工聘用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临时工管理,严格用人标准,规范聘用手续,保证中心管委会职工队伍的纯洁与稳定,根据中心管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经历;身体健康,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具有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年龄及文化素质要求,热爱服务中心事业。
二、临时工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需要聘用临时工时,应明确聘用岗位的具体条件,并以《用工计划》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认为确需增加临时工时,提报中心管委会领导研究批准。
2.《用工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监察室、用人单位进行考察、面试,符合用工条件的,提出聘用方案报中心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3.办公室组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对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继续聘用。
三、临时工工资待遇
临时工的工资及待遇,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由中心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其工资及待遇标准。
四、临时工的权利义务 临时工享有的权利:
1.临时工享有中心管委会规定的劳动报酬;
2.临时工在中心管委会及所在单位领导下享有处理本职工作的权利。
临时工应尽的义务:
1.临时工必须遵守法律和中心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服从中心管委会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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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场地及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发布、场地及设备使用、专家抽取等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有序运作,适应平台电子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信息、使用场地及设备、抽取专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信息分为业务类信息和其他信息。凡国家及本单位的涉密或保密信息等,一律禁止发布。
第四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业务类信息发布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工程交易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工程交易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资格后审文件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限价信息、中标结果公示、设计变更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须缴纳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缴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备案流程图提供材料(网上投标要求提供图纸的一并提供电子版图纸)。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设计变更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采购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采购清单等)、标前征集意见、项目通知、项目答疑、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财政、卫生、国有企业主
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
(三)产权交易类。包括交易文件(含交易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由产权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
(四)国土资源交易类。包括招拍挂文件(含招拍挂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发布。
第五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后的变更。业务类信息一经发布到网上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在行政监督部门重新备案后以项目通知的形式另行发布;开标时间和场地变更,需填写《变更场地使用时间申请表》,按要求盖章和签字后办理;涉及信息重要内容的变更,报经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其他类信息发布。
(一)行政审批数据及相关材料依托网上审批系统自动采集;需要人工发布的须经业务科室审签后发布。
(二)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信息由投标人自行上传,工程交易系统每天12:00自动默认并存储,企业对其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预交保证金信息由工程交易中心核对后发布。未完成合同备案公示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承接项目完成任务认定表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投标人自行发布。
(四)“互动平台”栏目中的投诉、咨询、建议等,需要回复、处理的,由信息服务室通过OA系统转交各科室或下属单位处理并通过系统自动发布。
(五)政策法规、中心动态、公告通知、弹出窗口、曝光台、政府信息公开等信息发布,经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
(一)业务类信息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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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3】4号
营口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市(县)区的分配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外贸支出;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监督市财政的经贸发展支出、市投资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7)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9)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0)监督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第11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汇报材料(优秀)
勉县新铺镇中心学校 人员编制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县教育体育局通知精神,现将我镇小学人员编制情况综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学校布局设臵情况
我镇现在共有中心小学、铜钱坝小学小学、土车坝小学、漩水坪小学四所小学,一所中心幼儿园。全镇小学在校学生1029人。其中中心小学472人,铜钱坝小学234人、土车坝小学167人、漩水坪小学88人。幼儿园在园学生356人。全镇学校附设学前班3个,共有学生68人,其中铜钱坝小学、土车坝小学、漩水坪小学各1个,学生数分别是:20、20、28),全镇小学共有留守儿童231人(父母外出务工、单亲家庭等),其中中心小学63人,铜钱坝小学68人,土车坝小学74人,漩水坪小学26人。全镇各学校寄宿生443人,有寄宿生宿舍31间。其中中心小学166人,宿舍10间;铜钱坝小学107人,有宿舍7间;土车坝小学135人,有宿舍11间;漩水坪小学35人,有宿舍3间。学校布局合理,基本满足全镇学龄儿童接受六年义务教育。
(二)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全镇小学共定编设岗81个,其中管理岗位1个,副高级岗位1个,中级岗位28个(中心小学6个),初级岗位51个(中心小学12个)。现在共有在编教职工65人,在岗61人,外借3人(公安局1人,到其它学校2人),因病无法工作1人(重症
1 精神分裂症),近三年将要退休14人(民教转正的教师居多)。在编在岗教师中,从职称方面看,中级岗位25个,初级31个;从年龄结构看,全镇小学教师平均年龄46岁,其中50岁以上30人(男57岁以上10人,女52岁以上4人),40岁至50岁10人,40岁以下21人,在年龄结构上存在“超编缺人”的虚超现象,50岁以上年龄教师中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有问题等症状现象严重,少数教师无法承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从学历层次上看,专科以上学历34人,中专学历21人,中专以下学历6人。
二、在人员编制方面有如下特点
1、与2007年相比,优化了年龄结构。
2、优化了文化结构。
3、优化了部分学科结构。
4、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人员编制欠合理
学校人员编制只按师生比设制,未考虑农村学校班额小、学生数骤减的实际,按师生比编制岗位导致中心小学个别学科及完小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另一方面,管理岗位和相应的工勤岗位,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承担寄宿生食宿管理和学生营养餐管理,因而无相关编制致使学校无法正常运作。
2、规模大的学校应该增设计算机、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科学等课程的专业教师岗位。
3、寄宿制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炊勤人员和生活指导教 2 师。
4、实行镇中心学校负责制后,中心小学应该增设一定数量的全镇教育教学管理岗位。
5、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学校应该增设相应的幼儿教师岗位。
6、应该按学生数量设臵门卫和保安人员岗位。
7、教师老龄化。
勉县新铺镇中心学校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12篇:基础教育数据核查工作自查报告
基础教育数据核查
工作自查报告
渐汶河小学
1
渐汶河小学基础教育数据核查
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校级管理工作核查项目指标》要求,为了积极配合此次教育事业统计核查工作,我校按照教育局和镇教委的安排部署,成立了核查领导小组,对我校的教育统计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小组成员一致认为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标准。现将我校数据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校严格按照教育局和镇教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落实《数据核查的通知》,同时学校建立健全了统计数据填报制度与工作流程图,使具体工作人员按章办事,有法可依。
2、加强统计人员的管理。我们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并指派一名专门教师具体负责学校各种数据的统计填报工作,使数据内外一致,不走样,不参水分。增强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与使命感。
3、按照年报表和基础教育上报表中内容填报,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减少和杜绝了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
4、建立了档案室,制定了《渐汶河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图”,建立了学生档案,建立了教职工花名册,并且适时更新。建立了统计台帐,实行文本档案和电子台帐同步管理。
5、加强数据管理与维护。及时与上级进行沟通,及时上报各类数据的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订正修改,确保了学校基表与上报的数据库相一致。
以上是我校对我校教育数据统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情况,尽管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做了基础性的工作,但是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我们在规范性、科学性、2
准确性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按教育局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还有距离,我们决心借助这次教育事业统计核查工作的时机,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从而使我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做到规范科学。
2013
3 渐汶河小学
年6月13日
第13篇:各单位核查自查报告
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报告
根据《中共x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编委发„2014‟10号)相关要求,我单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机构情况
我单位规范名称为:xxxxxxx,规范简称:xxxx,挂牌机构x个,分别为:……。内设机构xx个,分别为……;下设机构xx个,分别为:……。下属事业单位XX个,分别为:……。(注:内设机构存在挂牌的请在内设机构名称后面加括号写挂牌名称;无某类机构直接写:无XX机构)
2.核定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根据xxxx文件,核定我单位行政/政法专项编制xx名,工勤人员控制数xx名。我单位实有人员xx人,其中使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xx人,使用工勤控制数xx人。(注:本段适用于行政单位) 根据xxxx文件,核定我单位事业编制xxx名。其中行政管理岗位xx名,专业技术岗位xx名,工勤岗位xx名。实有事业人员xx人,其中行政管理岗位xx人,专业技术岗位xx人,工勤xx人。(注:本段适用于事业单位)
根据xxxx文件,核定我单位群团事业编制xx名。(注:适用
— 1 — 于县残联、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红十字会)
临聘人员xx人,借调到(调训)xx人,借出XX人。 3.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
xxxx(注:领导职数有增加的将所有文件全部列出)文件核定我单位领导职数XX(职务)X名……,纪检组长(注: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x级。现实际配备XX(职务)X名,……(注: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x正x副,实际配备x正x副。(注:内设机构为股级可以不写)
非领导职数xx名,实际配备xx人,其中主任科员x人,副主任科员x人。
高配领导干部xx人,高配至xx级。
二、存在问题
经自查,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在xx机构对外挂xx牌子,合署办公等。
2.机关单位以借调、工作需要等名义长期混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xx人。
3.编外聘用人员xx人。
4.已离岗、辞职人员未减编xx人。5.超编、超职数人员xx人。 6.“吃空饷”问题合计 人。
— 2 — 7.………(除上述六类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三、整改措施
依据核查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撤销擅自成立的xxxxx、xxxxx……机构,撤销擅自加挂的xxxxx、xxxxx……牌子,及合署办公机构等,完成时限为2014年x月x日。
2.取消借调和长期聘用人员xx人,完成时限为2014年x月x日。
3.为已到达退休年龄人员xx人办理减编。
4.通过自然减员、控制人员调入等手段,逐步消化超编、超职数人员。
四、对上报核查信息的承诺
我单位上报的核查信息已经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实地核实、公示监督,并进行了汇总。核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报、瞒报的情况。
附件:1. 2. (单位名称) 2014年x年x月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上报时请删除备注和不适用的内容。
— 3 —
第14篇:机构编制核查自查报告
机构编制核查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办[2012]31号)要求,我单位与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7月10日对本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我校机构编制的基本情况
我校为隶属**区的公办中学,举办单位为**区教育局,根据《关于重新核定**市第九中学等五所学校机构编制的通知》(**编办[2005]178号)文件精神,我校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属财政经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数为162人,学校实有人数100人;核定领导职数5人,学校实有领导职数4人;核定行政管理人数20人,学校实有行政管理人数1人;核定专业技术人员124人,学校实有专业技术人员92人;核定工勤人员13人,学校实有工勤人员5人;无内设机构;无其他行政编制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情况;无编外用人及借用在职人员情况。
二、我校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1、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升对编制核查工作的重视度,细致布臵核查工作。
学校人事秘书认真参加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核查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将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带回学校。学校召开校务会议,仔细研读文件,领会上级精神,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时间节点部署各环节工作,将之纳入到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
2、切实自我核查、自我纠错,重重审核,严格把关。
按照区《关于做好全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会议通知》要求,学校根据下发的表式项目内容逐一核实本校编制情况,修正我校人员实名制信息,务必做到学校实有人员的信息完备、完善、规范、属实。同时,人事秘书填写《**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调查表》、《**市**区事业单位机构情况表》、《**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沿革情况表》、《**市**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核查表》及《**市**区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核查表》等有关核查工作表格,先提请校领导审核后再送教育局人事科审核,重重审核,严格把关。
三、近年来我校在编制管理方面的做法
近年来,特别是教师岗位设臵全面铺开后,对我校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定期对编制人员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在人员进编招聘上,我们首先根据学校实际用人情况,明确岗位缺额,然后上报有关部门,由区教育局、区人保局统一公开招聘。做到了规范化引进人才,杜绝了未经编制使用审批擅自进人的情况。
四、今后的工作方向及重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学校领导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结合上级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要求和借鉴好的管理经验,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编制管理程序化、规范。
三是正确处理编制管控与引进人才的关系,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设臵等诸项工作,从而提高学校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
**市**中学
2012年7月11日
第15篇: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其实人力资源最大化是我们这个行业永远要研究的什么样的规模需要什么样的人员配备是要有计划的
1、学生300人以下的校区,设兼职教学主管一名,办公室文员兼出纳一名,教师1-4人。总编制数:3至6人(依据学生人数,100人以下3人,200人以下4人)。
2、学生达300人的校区,设教务副主任一名,办公室文员兼出纳一名,教师4人。总编制数:6人。
3、学生达500人的校区,设教务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管兼出纳一名,教师6人。总编制数:8人。
4、学生达800人的校区,设教务主任一名,办公室主管兼出纳一名,文员一名,教师9人。总编制数:12人。
5、学生达10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一名,办公室主管一名兼出纳,文员一名兼保管员,教师9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校长、副主任、主管每人兼管一个学科)。总编制数:15人。
6、学生达15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两名(其中一学科由教务主任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兼出纳,文员两名(一人兼人事专员,一人兼客服部专员),教师12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专职后勤兼图书器材保管员一名。总编制数:21人。
7、学生达20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主任一名,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三名,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办公室文员三名(一人兼出纳,一人兼人事专员,一人兼客服部专员),总帐会计一人,教师16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专职后勤兼图书器材保管员一名。总编制数:29人。
说明:
所有教学主管任课班级不少于4个班,副主任、主任不少于3个班、副校长不少于2个班(2000人以上的校区执行校长任课不少于2个班)。
因此佳一提倡,专业人做专业事所有教学管理人员,首先要是一线教学人员这样,有利于学校核心教学竞争力的提升人员编制,涉及人才潜能的发挥,和人力资源最大化的实现对于一般可以替代的岗位
例如
办公室文员、一般要严格控制编制尽可能,让新教师或课较少的老师,兼职负责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而对于,教学主管,副主任,主任,副校长或执行校长最好的提拔流程,是逐级提拔从普通教师做起做教师时,首先成为同事的榜样然后,才能成为领导让一个优秀老师,从教师到执行校长的培养周期,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以后,从事领导岗位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利于学校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现总的来说,佳一是根据不同校区的不同阶段的发展规模来配备,教学和管理人员所以说,佳一直营校的编制是动态的人才培养的主体方向是内部培养与提拔让员工不断的找到工作成就感看到学校发展的美好未来这样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和潜能发挥不同的地方情况是不一样的佳一的人员编制方案仅供大家参考,不能完全照搬
第16篇:石家庄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将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涉及地基基础的路网维修工程)相关职责划入市建设局。
(四)将市发改委承担的集中供热管理职责划入市建设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政务网站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督查督办、后勤事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调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拟订建设行业人才需求计划、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政策;管理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及跟踪、督查和调整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概(预)、决算审定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报建、招标、以及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负责城建项目跑办和争取资金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审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订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通用设计图推广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及项目实施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工作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论证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建设科研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市专家咨询服务团城建交服务中心工作。
(七)建筑管理与安全质量处
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建筑工程、建筑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建设机械材料设备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闭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进出市登记备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市场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以及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九)勘察设计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抗震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勘察设计行业监督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业、造价咨询业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十)综合开发处
拟订城市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投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及项目跟踪服务备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负责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开发建设、旧有住宅小区配套项目补建及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十一)供热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做好供热、燃气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供热、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8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17篇: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县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拟订全县优抚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核查申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办法;负责协调编制和分解下达部省属、市属、县属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1
(六)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实施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福利彩票发行计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行政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乡(镇)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乡(镇)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四)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
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8篇:桐梓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桐梓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遵党办发〔2010〕12号)、《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桐党发〔2010〕3号),设立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机关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
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乡、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经济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绩效管理、信息、固定资产、财务和后勤服务、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救灾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救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执行国家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减灾合作事宜。
(三)社会救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执行国家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担最低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严格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按时足额划拨优待抚恤金,根据上级安置政策拟订本县退役士兵、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执行国家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
(五)社会事务股
负责国家、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殡仪服务设施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救助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管理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政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工作。执行国家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法规;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推进并监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指导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组织、协助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经济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股
执行国家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7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桐梓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负责县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制在内部解决。
(二)保留桐梓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承担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19篇: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根据《※县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现按照全县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对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调整职责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涉及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领导、协调全县审计业务,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程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乡镇财政决算。
6、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7、根据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属驻咸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和捐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它事项。
(三)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及其它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
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组织对全县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审计专业培训。
(六)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内设机构7个:
(一)政秘股
负责局机关人事教育、劳动工资、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全县审计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草拟全局性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文字材料、负责局行政文书的复核、办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和信访接待及有关会议
的组织工作;管理文档资料和文件的收发、传递、印制;掌管局印鉴;负责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财务、计划生育、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股
负责草拟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和全局审计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对全局各股室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应诉,组织县局机关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选编和审计普法宣传教育;研究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对全县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审计专项培训,负责审计刊物发行;负责全局审计质量和业务文书的复核、统计报表编报;负责审计信息宣传及审计法制工作;编制下达审计工作计划,管理收缴违纪资金专户。
(三)财税审计股
拟定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部门征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县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组织县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县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县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对社会组织对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企业审计股
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控股和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参与并开展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对全县主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和公司级以上企、事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法实施审计;及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
名,总审计师1名(副科级),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
第20篇:“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2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4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5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城市管理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股(挂局信访办牌子)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本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本系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2、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调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4、受理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4名,副股4名。
机关工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旌阳区城市监察大队。为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
6 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名。其中:大队长 名(按八级职员配备),副大队长 名。
六、附则
本方案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职能、编制等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