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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5 08:37:30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

意义

1、社会主义建设的财力保证

2、民生问题,社会和谐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

怎么做

1、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设计,理顺流程,强化制约。明确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完善范防税收执法风险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推进税收执法方式创新。

2、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健全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和收入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纳税人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加强申报缴税管理,增加电子申报软件的逻辑审核功能。不断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岗责体系,简并表证单书,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推行网络发票。

3、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公开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等纳税人关心的事项,保证税收执法权在阳光下运作。

4、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加强对全社会的税法宣传教育,弘扬依法纳税典型,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法遵从度。综合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执法手段,深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作用,增强税法的刚性和约束力,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正义。

5、加强国际税源管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将非居民个人源自中国的所得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源自境外的所得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围。坚持防查并举,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强反避税立法,拓展反避税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调整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以强化税源监控、识别税收风险、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以保护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权益、加强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为目的,完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依托,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深化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增强在国际税收实践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健全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国际税收合作框架,积极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充实国内税法中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履行国际条约,做好非居民应享受的协定待遇落实工作。

6、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完善内控机制为抓手,规范各岗位、各环节的权力运行程序,努力实现自我纠错,规避执法风险。要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对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大力加强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2篇:地税局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地税局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今年,在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狠抓税收和社保费以及其他规费的征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强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了“面向基层、整顿作风、服务群众”活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今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今年1至12月份,税收收入(不含省级固定)3.89亿元,同比增长11.1%。 今年以来,全局上下思想统

一、行动一致,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组织收入进度,确保应收尽收。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着重采取六项措施:一是严格了收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早计划、早安排、及时把税收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分局。党组成员到各分局亲自督导,把年度税收任务分解到月、到季度,把绩效考评与收入任务相挂钩,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全体干部职工抓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做好税收分析预测,及时进行税额调定。2月21日,召开了今年地税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XX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地税工作情况,全面部署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各基层税务分局贯彻执行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税费征管。通过加强税收经济分析,认真比对工商登记信息,全面掌握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情况,对以往存在的纳税额偏低、税额调定不高的及时进行税额核定。三是积极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小组采取大集中系统数据分析和比对方法对有疑问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耐心地进行纳税辅导,通过纳税评估以查促收方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加强重点户跟踪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加强税源重点户的日常监控,对税收降幅大的及时进行纳税辅导;重大项目税收管理,由税收督导办公室的人员进行专人跟踪管理。五是抓好日常税收征管,全面清理个体税收。按照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要求,由各镇政府、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组成人员大力清理各基层分局个体税收,取得较好效果。六是举办税收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先后举办了税源管理平台培训班、小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培训、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讲座、“金税三期”上线培训班、电子办税服务厅培训、加强失职渎职风险防范治理的培训班等。通过学习培训,参训人员较好地掌握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了工作技能。

(二)抓好社保费征管,不断提高缴费遵从度。

贯彻“税费并举、收管并重”的思想,在抓好税收征管的同时,加强社保费和工会经费征收。积极争取社保、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大力抓好社会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1至12月份,征收社会保险费2.71亿元,同比增收2839万元,增长11.68%。

(三)大力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步伐,促进工作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对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执法,确保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统一的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发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发票行为。三是做好税法宣传。4月10日上午,联合国税局在三影塔广场举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我局和国税局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税收宣传活动。设立税收宣传咨询台和流动宣传点,我局主要领导亲自为前来咨询的群众现场解答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社保费征缴知识等热点、难点问题,发放税法宣传资料23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500多人次。不断扩大税法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制意识。四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4月19日,组成税收政策宣传组,到广东电网南雄供电局宣传税法,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并以座谈会的形式与供电局的领导、财务、人事及有关公司负责人面对面交谈。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筑安装营业税、税收票据使用和管理等与他们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纳税辅导,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改增”、“买卖房屋缴纳有关税收”等新政法规,并就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把脉问诊,帮助企业化解纳税风险。通过座谈会,使企业加深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达到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目的,构建了和谐的税企关系。

今年,在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狠抓税收和社保费以及其他规费的征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强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了“面向基层、整顿作风、服务群众”活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今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今年1至12月份,税收收入(不含省级固定)3.89亿元,同比增长11.1%。 今年以来,全局上下思想统

一、行动一致,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组织收入进度,确保应收尽收。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着重采取六项措施:一是严格了收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早计划、早安排、及时把税收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分局。党组成员到各分局亲自督导,把年度税收任务分解到月、到季度,把绩效考评与收入任务相挂钩,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全体干部职工抓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做好税收分析预测,及时进行税额调定。2月21日,召开了今年地税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XX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地税工作情况,全面部署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各基层税务分局贯彻执行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税费征管。通过加强税收经济分析,认真比对工商登记信息,全面掌握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情况,对以往存在的纳税额偏低、税额调定不高的及时进行税额核定。三是积极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小组采取大集中系统数据分析和比对方法对有疑问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耐心地进行纳税辅导,通过纳税评估以查促收方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加强重点户跟踪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加强税源重点户的日常监控,对税收降幅大的及时进行纳税辅导;重大项目税收管理,由税收督导办公室的人员进行专人跟踪管理。五是抓好日常税收征管,全面清理个体税收。按照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要求,由各镇政府、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组成人员大力清理各基层分局个体税收,取得较好效果。六是举办税收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先后举办了税源管理平台培训班、小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培训、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讲座、“金税三期”上线培训班、电子办税服务厅培训、加强失职渎职风险防范治理的培训班等。通过学习培训,参训人员较好地掌握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了工作技能。

(二)抓好社保费征管,不断提高缴费遵从度。

贯彻“税费并举、收管并重”的思想,在抓好税收征管的同时,加强社保费和工会经费征收。积极争取社保、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大力抓好社会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1至12月份,征收社会保险费2.71亿元,同比增收2839万元,增长11.68%。

(三)大力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步伐,促进工作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对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执法,确保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统一的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发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发票行为。三是做好税法宣传。4月10日上午,联合国税局在三影塔广场举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我局和国税局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税收宣传活动。设立税收宣传咨询台和流动宣传点,我局主要领导亲自为前来咨询的群众现场解答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社保费征缴知识等热点、难点问题,发放税法宣传资料23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500多人次。不断扩大税法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制意识。四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4月19日,组成税收政策宣传组,到广东电网南雄供电局宣传税法,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并以座谈会的形式与供电局的领导、财务、人事及有关公司负责人面对面交谈。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筑安装营业税、税收票据使用和管理等与他们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纳税辅导,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改增”、“买卖房屋缴纳有关税收”等新政法规,并就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把脉问诊,帮助企业化解纳税风险。通过座谈会,使企业加深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达到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目的,构建了和谐的税企关系。

(四)及时传达贯彻全市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2月18日全市开春动员大会后,我们召开了由副股以上干部参加的地税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委书记许志新《整顿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开春各项工作新局面》开春动员讲话精神。局长动员全局上下迅速收拢年关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真抓实干,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地税工作中,提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具体要求。为了使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市委许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还把市委书记许志新的讲话材料通过地税局0a系统邮箱发给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讨论。在全局开展了“面向基层、整顿作风、服务群众”活动,认真学习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胡春华同志在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精神、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等。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在全市广泛开展“面向基层、整顿作风、服务群众”为主题的实践教育活动很有必要。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整顿作风活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确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活动之中。

(五)注重学习教育,强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结合当前时事政治,有计划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培训,提高了干部整体素质。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连心桥”活动。党组召开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民主生活会。局长汇报了班子今年主要工作情况,通报了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班子成员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月8日,召开青年干部座谈会。局长与23名青年干部采取拉家常的方式与青年干部交心谈心,了解青年干部工作生活情况和所思所想。罗局长结合自身经历细心为青年干部解惑释疑,分析了青年干部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勉励他们今后加强税收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工作,不辜负领导的殷切期望。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政务工作每季督办和通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通过局域网、韶关地税网站、《南雄地税简报》、市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四是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4月1日,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改进作风被摆在我局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位置。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开展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6月7日和14日,分两批组织干部职工到检察院集中参观了反腐倡廉图片、案例,让全体干部职工亲临现场接受廉政警示教育,促使税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税。全体人员还参与填写了预防职务犯罪问卷调查表,针对预防渎职犯罪主动建言献策。8月9日,召开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今年我局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党组书记、局长在会上进行教育动员并提出要求。加强外部监督。邀请“阳光使者”参加企业减免税评议,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减免税审核的全过程,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五是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青妇职能作用,通过举办干部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等活动,全面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认真抓好扶贫开发责任到人、责任到户工作,干部职工为新的扶贫点(水口镇石庄村)捐款3万多元;局领导深入到扶贫点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党员活动,送上慰问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较小。主要原因是税收基数过高、税源贫乏。 二是个别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税收精细化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是税收基数高增长与税源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给完成全年税收目标任务带来了较大困难和压力。

推荐第3篇:地税局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实行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漳州市地税局认真按照工作部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开展税务处罚项目的清理,立足实际,采取稳妥、分期分批实施的方式细化处罚标准,在执行中不断调研修改完善,并狠抓落实,力求执法规范到位。至今全市地税系统已办理处罚案件2651起,处罚金额1663.04万元,没有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象,做到既坚持

了依法治税,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突出重点,细化标准

4月,漳州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漳州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了由市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局效能办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参与的规范自由处罚裁量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第二季度漳州地税局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及时开展税务处罚项目的清理。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对税收各业务环节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进行核对,共清理法律1部、法规2部、规章4部,涉及法律条款39条,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45项,并细化分解112条。二是认真确定自由处罚裁量项目。漳州市地税局于8月初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及基层县局领导多次讨论,决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先将税收业务中常用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社保费征缴四大类22项处罚项目列入自由处罚裁量范围,并细化为54条处罚标准,于9月以漳地税发[]79号文正式下发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执行。三是深入调研,不断完善。为确保细化后的处罚标准在基层得到执行,初,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市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也多次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了解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听取各单位执行中的意见建议,对54条标准中42条进行修改,5月把修改后的执行标准以漳地税发[]34号下发,进一步完善处罚标准。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深入开展,保证执行标准的落实到位,漳州市地税局着重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一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每个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让每位干部都熟练掌握并自觉运用新的自由裁量处罚标准,懂得规范自由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和规范性。二是各县级局配备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将法律专业人才逐步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对进入法制岗位的非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岗位依法纠错和指导执法实践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到“依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三、公开透明,保障权利

9月,《漳州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漳地税发[]79号文下发后,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一是在地税机关办税场所采取上墙、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执行标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网络、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494份,力争让所有纳税人都了解新的处罚标准。二是做好处罚案件的公开工作,要求基层单位只要有处罚案件,必须做到每起都公开处罚结果,特别是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必须公开裁量理由,让纳税人明明白白,并设立投诉点供外部监督。

四、紧扣环节,执行到位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能够真正掌握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初衷和实质,在自由处罚裁量权运用上把握“四个环节”:一是证据收集环节。要求在查办案件时,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二是裁量决定环节。对拟作出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需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三是裁量说明环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作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四是案件核审环节。法规部门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核审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发现不当行使裁量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强化督察,提高质量

1月《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和《执行标准》在全省推行以来,漳州市地税局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在各分局(所)建立处罚台账,县局每季度制作处罚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实行文书备案,即各单位在作出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行为后的30日内,将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法规科备案,包括备案报告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二是加强日常跟踪监控。要求各单位法规部门每月抽检一个下属分局(所)的执行情况,包括处罚标准是否到位,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督促基层分局规范执法。三是加强督查考评。市局将各基层单位执行自由裁量标准情况纳入效能专

项督察,不定期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税收执法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把自由裁量处罚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局执法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限时反馈,有力促进该项制度的落实。

六、源头防范,成效显著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一项新的工作,通过一个阶段的工作和实践,摸索

了一些规律,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自由裁量处罚执行标准。制定统

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规范了干部执法权,有效避免执法随意现象的发生,从源头防范腐败。二是增强基层干部政策意识、过错责任意识、岗位意识,执法中推诿扯皮、滥用执法权等现象得到遏制。三是增强基层干部服务纳税人意识,减少征纳双方争议,实现征纳和谐。四是增强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监督意识,防止暗箱操作。

漳州市地税局的规范自由处罚裁量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外宣传。二是处罚案件公开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对一些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事项的公开还不够及时。三是配套制度还需继续完善,特别是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针对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工作重点:一是搞好教育培训,增强全体税务干部执法意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新的自由裁量处罚执行标准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监督意识。三是规范配套制度建设,包括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公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案件报备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客观记录行政权力行使的历史。同时,可以尝试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本地区典型案例的宣传,指导并规范行政自由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还应该加强规范行政案卷制度,通过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推荐第4篇:依法治税心得体会

学习肖局长一行《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辅导报告心得体会

2012年12月6日下午,省局肖厚雄局长一行6人到恩施州地方税务局作宣讲十八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肖局长一行围绕十八大报告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核心,站在全省地税系统的角度,对依法治税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理论结合实际,谈谈自己对依法治税的几点见解。

第一,坚定信心,对地税事业的发展前景和个人的职业前景充满信心,扎实有效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的收益合理共享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地方税务机关职能将会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将会更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健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完备,地税部门的整体发展前景将会一片光明,从事地税事业的千千万万工作者,职业的发展前景也是光明的,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光辉而有前途的事业,作为一名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应紧跟时代步伐,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高昂的斗志,投入到地税工作,有信心,更有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内心强大的动力才会使我们工作更有信心,推进依法治税才会有精神上的动力。

1 第二,改变思想观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为 “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依法治税”是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贯宗旨,中国社会法制化的进程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作为一个几千年封建统治,“人治”的土壤根深蒂固,“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在中国推行起来是有很多阻碍和制约的,中国社会太多的“人情味”,导致法制化建设的步伐相对缓慢.很多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比如“药家鑫”事件等,都反映出了中国法制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法制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左右。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我们应该更加坚定信念,改变思想观念,增加法律意识,努力加强学习,对国家政策正确把握,对税收业务知识加强学习,从思想上有“依法治税”的紧迫性,从能力上能够满足“依法治税”的要求,真正切实有效的推进整个系统“依法治税”的进程,为法制社会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推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一线行使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和纳税人直接打交道,是“依法治税”的最重要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要求,严格“依法治税”,做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潜移默化,培养纳税人的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自身的依法办事意识,进而推动整个税务系统的法制建设,进而推动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进程。

第四,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基础上,加强税收服务力

2 度,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弱势群体,改善征纳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政府的职能是管理和服务,过去中国的发展,政府职能偏重管理,服务职能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作为税务部门,应该改进部门的职能,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做到既能依法办事,又能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同时,加强税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征收与扶持并举,共同促进社会对税收体系和税收法制的满意度。

推荐第5篇:以人为本依法治税

以人为本依法治税

——谈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体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全面的发展观,主张“发展是硬道理”,强调“发展要有新思路”,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要达到这一理想的目标,关键在于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性发展。

过去,传统的发展观,过于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简单地把GDP增长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指标,忽视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表现在税收工作上,一是只注重增加全面税收,单纯地扩大税收规模,为提高征管质量而不管成本消耗;二是只注重信息化建设,但缺乏配套的现代科学管理体制;三是只注重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却忽视了干部职工自身价值的实现;四是只重视依法纳税,却没有形成良好的纳税服务机制。其结果,尤其是在我们贫困山区县的纳税工作,陷入了被动局面,比如不少企业被征税后流动资金贫乏,发展失去内在动力;全县的税收税源单一,潜在的税源得不到很好地挖掘和培植;纳税服务工作的滞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税收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个性。

因此,要改变山区县税收工作的落后面貌,必须更新观念,在税收领域坚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税收经济观,具体到税收工作上,应以组织收为中心,以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为灵魂,努力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税务机关,促进税收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性发展。当前,针对我县的实际,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性发展,实现奔康目标,我们须充分发挥好税收职能,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的基本职能,依法聚财,服务于发展,比如在加快工业化发展上,税务部门要把握好税收优惠的政策和尺度,支持、培植、壮大县域经济,促进我县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应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搞好纳税创新服务,真正维护好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办实事,提供纳税便利,降低纳税成本。同时,要着力改善机关内部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税务干部职工的主体意识,促进他们自身的价值实现与税务事业和谐统一发展。

推荐第6篇:马步山镇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马步山镇2011年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税务工作实际,以依法治税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以提高人民税收法律素质和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为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切实推动各项税收工作。2011年全镇税收任务2478万元,截至十一月共完成税收收入2954万元,超额完成476万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财力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六五”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成立了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普法工作制度,明确提出了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在组织领导和制度上保证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二、强化税收法制教育培训,以提高干部的执法素质 我镇把加强对税务和协税人员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

三、创新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促使税收法制宣传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平时通过政务大厅大型LED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发布“税法公告”,及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公示税收执法动态。组织税收宣传月,广泛利用广告、标语、横幅、散发宣传材料以及上门说法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我镇税收工作得到广大纳税大户的积极响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坚持依法加大财政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做到常征细管、脚踏实地,深入挖掘内部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保增长,求突破,财税工作难题得到有效破解,超额完成税收任务。

五、依法治税扶持企业发展,积极拓展税源

坚持“放水养鱼”的思路,引进和培植优质财源并举,重点做好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的服务工作,对新引进的企业免、缓征税,企业发展壮大再实行按实计征。严格按照“严、快、优”的原则,认真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审批手续,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完整的,做到随报随批。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通过一年以来的努力,马步山镇依法治税工作得以深入开展,财政税收各项任务均超额完成,效果显著。

马步山镇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9

推荐第7篇:国税局普法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国税局普法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普法依法治区工作意见》和《关于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主题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以依法治税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以提高人民税收法律素

质和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为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切实推动各项税收工作。上半年全局共组织税收收入134,751万元,同比增收91,629万元,增幅212.49%,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财力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五五”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区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成立了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亲自抓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普法宣传办公室设置在综合科,成员由综合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等科室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普法工作制度,明确提出了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在组织领导和制度上保证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二、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为着力点,强化税收法制教育培训

我局把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一)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税务业务能手培训办法》等,并针对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税收服务等“六员”执法人员,扎实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讲法,起到了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提高的作用。半年来,我局完成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展多层次的法制培训。注重实践出真知,实践强本领。我们注重学用结合,在实践中培养和锤炼国税干部,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能力。一是按照学习型组织的要求,科学设置法制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健全培训教育机制。二是改进法制培训的模式,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纪委领导、专家学者辅导讲座与税收实务操作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培训成效显著。今年来,我局有3名业务标兵在首届师资培训班脱颖而出,入选全市税收业务宣讲团;在全国税务稽查考试中稽查局参考人员平均成绩居全市乃至全省前列,其中有2名同志成绩进入全省前100名,得到省局的通报表扬。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为依法治税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创新开展网络在线教育。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络学习和教育新途径,设置了“预防与惩治”、“税法宣传”等栏目,畅通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遵纪守法。通过开展网络在线教育,节约了教育成本,拓宽了税务干部的知识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三、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着力点,创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法制宣传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此,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先后召开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认真学习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掌握要求,并通过召开会议,典型引导,以案说法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进机关”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号召全体国税干部用实际行动争做学法、用法、规范执法的模范。

(二)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促使税收法制宣传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平时通过办税大厅大型led显示屏、电脑触摸屏等载体发布“税法公告”,及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公示税收执法动态。充分利用今年4月份第18个税收宣传月契机,精心组织,创新形式,注重节约,贴近民生,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声有色。一是精心策划启动税收宣传月首日宣传仪式,渲染宣传气氛;二是推行“区局党组成员挂钩基层单位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和区重点项目建设”机制,有效服务我区“项目建设年”活动;三是送税法进“涂岭小坝蒙古村”,开辟税收宣传新阵地;四是创办《税收业务研讨》刊物,推进税收宣传深度;五是国、地税联合送

推荐第8篇:信阳市国税局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信阳市国税局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治税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总方针,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以依法治税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以提高人民税收法律素质和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为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切实推动各项税收工作。2011年元至11月份全局累计组织税收收入23.73亿元,为年计划20.2亿元的117.5%,同比增长35.4%,收入进度与收入增幅均居全省第一,创国税历史最好成绩。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财力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五五”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市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成立了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亲自抓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普法宣传办公室设置在政策法规科,成员由政策法规科、办公室、教育科、监察室等科室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普法工作制度,明确提出了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在组织领导和制度上保证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二、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为着力点,强化税收法制教育培训

我局把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一)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税务业务能手培训办法》等,并针对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税收服务等“六员”执法人员,扎实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讲法,起到了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提高的作用。一年来,我局完成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展多层次的法制培训。注重实践出真知,实践强本领。我们注重学用结合,在实践中培养和锤炼国税干部,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能力。一是按照学习型组织的要求,科学设置法制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健全培训教育机制。二是改进法制培训的模式,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纪委领导、专家学者辅导讲座与税收实务操作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培训成效显著。今年我局在全省组织的的能手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参考5名稽查人员有4名同志成绩进入全省前30名,得到省局的通报表扬。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为依法治税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创新开展网络在线教育。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络学习和教育新途径,设置了“预防与惩治”、“税法宣传”等栏目,畅通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遵纪守法。通过开展网络在线教育,节约了教育成本,拓宽了税务干部的知识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三、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着力点,创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法制宣传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此,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先后召开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认真学习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掌握要求,并通过召开会议,典型引导,以案说法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进机关”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号召全体国税干部用实际行动争做学法、用法、规范执法的模范。

(二)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促使税收法制宣传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平时通过办税大厅大型led显示屏、电脑触摸屏等载体发布“税法公告”,及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公示税收执法动态。充分利用今年4月份税收宣传月契机,精心组织,创新形式,注重节约,贴近民生,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声有色。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惠卿同志亲自撰写的题为《依法治税是最好的治税环境》在《信阳日报》进行了发表。一是精心策划启动税收宣传月首日宣传仪式,渲染宣传气氛;二是推行“市局党组成员挂钩基层单位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和市重点项目建设”机制,有效服务我区“项目建设年”活动;三是国、地税联合送税法工业聚集区;四是开展“税法与家电携手下乡”活动,宣传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开展“税法知识短信互动有奖征答”活动,普及税收新政知识;

四、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着力点,大力开展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重在“治内”和“治权”,因此,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我局围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水平不断提升。

(一)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关。我局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入手,实行文件会签制度,即各级税务机关制定下发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程、办法、意见等文件,必须报政策法规科审查。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从源头上了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

(二)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我局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责任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构建起了全面、清晰、严明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计算机自动考核,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监督,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推动税收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税务人员执法过错大幅度下降。

总之,一年来我局的依法治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治税的工作机制及执法监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深化执法责任制,税收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广大国税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普遍提高,税收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9篇:深化依法治税新观念

提高税收法律意识 深化依法治税新观念

——新经济形势下的依法治税新思维

(二)

宋泽军 李晋

依法治税,观念先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执法机关,应当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在新时期树立和不断深化依法治税新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坚持执法权责统一,坚持税收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一、明确对依法治税对象与执法主体的认识

税收是基于征纳双方的法律行为。依法治税的对象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其根本含义是征税人即税务执法人员按照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管理的执法活动;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为此,征税人与纳税人都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基础。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是衡量其税收质量的基本标准,依法执法显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税务执法人员既是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更是依法治税的重点对象。税务执法人员只有依法办事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违反、偏离税法规定去要求纳税人的权利。综合依法治税对象和执法主体两个层面的认识,依法治税必须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

二、深化对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统一的理解

1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人治”的政治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对“法治”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因此,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和税务部门领导在税收实践中,往往突出执法主体地位而淡化依法治税责任。依法治税要树立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统一的理念:

一是实体与程序要并重。在当前税收执法中,往往重实体而轻程序,认为实体处理合法恰当,程序无足轻重。因此,忽略或“省略”程序,不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权利,不说明核定税款的依据,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执法的权威性,实体法的公开实施要以程序法法定、公开、规范的程序来保证。税收行政执法的特点是赋予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利于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灵活处理各种执法情形,提高行政效能,但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具有很高的执法水平。所以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履行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立法思想要防止重权轻责。这里的法主要是指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由于税务机关往往自觉不自觉的以管理者自居,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有错推定”,侧重于防范偷税、骗税,方便管理而忽略便民原则的情况时有出现。设定权利而忽视责任,这样做的结果只是徒然增加了诚信度较高的纳税人的负担而对具有故意偷骗税的纳税人则几乎没有约束力。现代立法思想的总趋势是:责权明确,权责统一。《税收征管法》将以前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许多职业道德要求,设定为限制性 2 条款,提升为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依法治税要求税务立法思想要防止重权轻责,明确权利和责任,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三、提升对优质服务与有效管理的认知

依法治税从来都不排斥优质的纳税服务。确切的说,税收服务理念应该贯穿于税务行政执法或管理的全过程,用来体现税收的价值内涵。但是将“服务型税务”仅仅停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优质快捷服务上,忽视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时的缺位或不到位,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税务”相去甚远。人为地分离了管理与服务,把优质服务与有效管理割裂开来,实际上是在优质服务表象下的放弃有效管理,是一种隐性的行政不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也明确指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为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因此,依法治税应该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基础性的,税收服务则是第二位的,是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与实现的。对于依法治税,我们强调的是“坚持”,而对于税收服务,我们立足于“倡导”。

四、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观念

法的功能是指引、教育和警示。每一部法律法规都通过它的规定明示必须为、可为与不可为,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行政法中,“惩教结合”是一条重要的执法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在实践中贯彻惩教结合原则,充分发挥税法的指引、教育和警示作用。 3 如,首违不罚。所谓首违不罚,是指纳税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初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使其明确错之所在,保证不再重犯而免予处罚。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精神。我省2010版新《规程》也明确载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可以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第一次一般以教育为主,不进行处罚,第二次可以从轻处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必须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第一次可以从轻处罚。”

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权保护和人格尊重。在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关怀,是依法治税的应有之义。只有在对违章纳税人进行税收知识和纳税意识教育,并依法给予其充分的申辩、陈述、申诉权,再区别情况决定是否处罚,才能使纳税人对这种处分或裁制心悦诚服。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应该建立如首违不罚等制度,切实贯彻“惩教结合”原则。

五、把握法律事实与例行公事的一致关系

税收征管是一个过程,包括征、管、查三环节,其每一个环节,都围绕着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征收、缴纳来进行。这种以税款征缴为中心的征管活动被纳税人和税务执法人员不断重复。这种情况下,很多纳税人认为,履行纳税义务,按月缴纳是例行公事,而不认为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少税务执法人员则认为征管活动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其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在这种意识的支配 4 下,依法治税水平难以真正提高,势必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和税务执法疏漏现象。因此,必须认识到税收征管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由征纳双方共同确认一个法律事实。征纳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这种观念是新时期深化依法治税思维,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重要基础。 (作者: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推荐第10篇: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研究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研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是核心和重点,依法治税同样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税收工作上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工作已开展多年,在理论研究和税务实践中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同样也是问题重重。那么什么是依法行政?什么是依法治税?两者的之间是什么关系?只有先弄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开展好工作。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一)税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的定义 1.在税务工作中,依法行政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税务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依法治税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笔者认为,依法治税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即依法立法、依法征税、依法监督、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二)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两者间关系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都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但两者互不隶属,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都属于依法治国的一部分,都是“依法律”的行为。在执行税收法律、税收执法监督、保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依法治税工作。

不同点:第一,所依法律不尽相同,依法行政所依法律广泛,基本上是有法就可依,而依法治税中的“法”主要指税法;第二,依法治税的主体包含更广。依法行政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依法治税的主体包含了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依法行政管理的行政事务更广。依法行政包含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两方面,而依法治税的行政事务仅指行政执法。如行政办公、人事管理、经费及财产管理等等就不属于依法治税内容。

另外,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可以感受到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来自同级政府的要求,而对依法治税的工作安排是来自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有差异,工作重心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二、当前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部分税务机关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部分领导甚至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完成税收任务和税收征管工作对立起来,对依法行政工作漠不关心,重人治轻法治,直接导致各部门应对工作敷衍了事,税务法制部门工作干劲不足,工作开展滞后。

(二)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不合理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有专门执行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是由税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但目前我省基层税务机关尚无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税务法制工作由税政部门实施,税政部门作为一个税收执法部门同时又承但了监督职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不合法更不合理。再者,人员结构配臵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是从事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不足,不少县区从事法制工作的仅一人,取得执法监督资格的人仅一两个人,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二是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大多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难以承上启下,导致工作出现“断流”。

(三)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1.执法责任制推行阻力较大,制度尚不完善。一是“做多错多追究多”的风险未解决,如执行严格,可能会严重影响“做事”的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不少基层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都存在部分未取得执法资格乃至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对这部分人又不能按照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相对那些被追究的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受到挑战。三是自《公务员法》颁布后特别是税务机关规范津补贴后对执法过错人员进行经济惩戒是否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这些都制约了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进。

2.忽视事前、事中监督,重内部轻外部监督。目前,大多执法监督仍停留在“亡羊补牢”的监督上,“防微杜渐”作用显现不足。执法检查、案件复查、案卷评查等均为事后监督,把监督等同于事后检查,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在开展内部监督的同时,外部监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少税务机关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仅有内部考核没有外部评议。社会监督和纳税人监督形式欠缺,难以准确地反映出税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效果。

3.重发现问题,轻解决问题和教育追究。每年税务机关均要开展不少检查,每次检查均能发现不少问题,但对问题是否解决和责任人员的教育追究,就显得不那么严格了。问题不解决,监督就完全失去作用;对责任人员不进行教育和追究,同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一是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某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税务机关难以执行。比如《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未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处予罚款的规定等。二是抱着保稳定、保民生的理由和怕麻烦的心理,在税款征收、定额核定、减免税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补征的税款不补征,该加收滞纳金的不加收,该处罚的不处罚等;三是法制意识淡漠,“灵活性”代替原则性,人情税、关系税、权力税还一定程度存在。四是行政干预税收的问题还难以杜绝。

(三)还存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表现为:一是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文书,如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限期纳税通知书》的情况,导致执法程序错误;二是不下达税务文书,以口头、电话通知代替或税务文书仅装进征管档案,未实际送达纳税人;三是部分税务文书没有《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被送达人签收一栏为税务机关人员代签、补签;四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忽视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五是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重视取证,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六是税务日常检查未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配戴执法证件上岗。

三、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筑牢基础。一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 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宪法、行政法、公务员法、税法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制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四是加强税务法制机构建设,充实高素质的税务法律专业队伍。五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干部法律培训,落实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提高干部队伍运用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各种手段,筑牢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基础,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部门协作、工作有力。

(二)加强税务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要认真落实各项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积极探索实践,将监督前臵于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之前、之中,全程监督整个行政行为。要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行业座谈会、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将税务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臵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同时严肃党纪、政纪,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检查年年搞,同样错误年年有”的现象发生。

(三)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行政程序,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打消执法人员后顾之忧,使干部严格执法、敢于执法;要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规范税务管理,推动税务法制化水平的提高;要加强“两权”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征管基础建设。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法制化环境。税务机关必须清醒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为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添砖加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第11篇: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保障,国家没有税收作保障,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税收因为要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单位特别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赋予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执法。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税人”、“征税人”、“纳税人”因素等不和谐的音符侵蚀着税收的法制环境。其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严肃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来约束广大的纳税人,但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稳定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税收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又如: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将税收作为营造宽松环境的突破口,实行税收“打包”或违背税收政策搞减免等等。

3、地区间的税务执法大相径廷。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税收上,由于这一类的纳税人普遍未建账,收入很难核实,所以在税款的核定上地区间的悬殊较大,并且其基本的走势是农村高于县城,县城高于城市。甚至于在财政收入形势好的个别地方,对车辆税收、私房出租等个体(或个人)税收几乎无人问津或收个“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如:某县当地的个体运输业户的车辆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户,并且车辆的营运证也不是业户本人。纳税人为什么要如此作?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是严格依法征收,相对于外地税负过重;又如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为了收入任务的心理和管理上的漏洞,对建安等劳务的圆票上,利用地区的政策差别与税务机关蔸圈子。

4、有关部门对涉税减免、扣除项目等的认定的随意性加大了税收的不公平性。如对下岗、失业优惠证的办理上,个别劳动部门对在岗的、内退的、已在规定的时间以前经营的、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实现就业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予以办理《优惠证》,形成了《优惠证》满天飞。又如雇佣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认证、残疾证的办理、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的认定等。对这些单位来讲,办证也好,认定也好,反正也不伤害其自身利益,所以借此机会“行善积德”、大开方便之门。由此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使税务机关处于尴尬境地。

由于税务执法不公,纳税人在心里上失去平衡。特别是在个体税收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未作到应收尽收,所以,一种攀比的心理,使纳税人不是首先考法律是如何规定或该缴不该缴的问题,而更多是关注其他人缴或未缴、缴多缴少的问题,产生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抵触情绪,甚至于纳税人发生抗税等过激行为。

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在现如今的税收法制应当是比较完善的一部法律,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税法上都一一作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尤其是税收法律意识,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如:纳税人的建帐管理问题,税收征管法明文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建立健全账务,对确无建账能力的,由纳税人申请,并且必须经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方可建立简易收支粘贴簿,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依法予以罚款。但目前个体、私营业户既不建账又不申请的违法现象比比皆是;又比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在各地几乎是一个共性问题。以及纳税人银行开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等。税务机关对企业单位的纳税检查几乎是屡查屡有,个体工商户更是不言而喻。不能想象在一个偷逃税盛行、征纳双方矛盾尖锐的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更不能想象在一个不以偷税为耻反以为荣的社会文化中,会绽放出和谐的花朵。

四、税务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税务人员规范、准确执法的前提必须是自身要知法、懂法。近几年来,虽然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大的提高,但由于过去在用人机制的缺陷,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基础脆弱,且年龄现亦日趋老龄化,在日常税收实践中接触的大多是一些简单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就是对简单业务甚至于还有一部分人员不能够“单打独奏”;对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别是涉及查帐征收平时很少触及,对财务会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胜任对复杂业务的需要;对一些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问题就更是无从谈起。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尚达不到四分之一。更有少数税务干部执法不文明,在纳税人面前盛气凌人,在纳税人中吃、拿、卡、要、报等等,严重影响了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

如何在税收领域中营造和谐的纳税氛围?笔者认为:

一、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造就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执法培训,以尽快适应当前税务工作的需要。对于税务执法人员一律实行岗前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长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或实行强制脱产学习。真正使每一位税务执法的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税收业务本领,造就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税务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法纪教育,不断提高法纪意识,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对个别以权谋私等腐败干部决不能心慈手软、“养虎为患”,做到严格依法惩处,并且将处理的结果公布于众。对执法不文明等伤害纳税人的行为,税务机关要给予执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12篇: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

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 18:32 作者:刘明虎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积极适应国家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广大纳税人对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的新形势,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

1.加强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税收执法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税收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执法,确保有法必依。

坚定依法治税的信心。要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辩证关系,既要看到依法治税有赖于依法治国大环境的改善,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看到这些年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巨大成就,认识依法治税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克服消极等待思想,坚定依法治税的信心。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税法解释。加强税收执法,必须以税法为依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实践证明,规范税收执法是加强税收执法的核心。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审批事项,按照谁立法谁解释的原则,规范税法解释,避免出现同一税法各地理解不同、执行不同,甚至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确保税收公平。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和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税务稽查要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震慑力。要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移送、侦查和审理涉税犯罪案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检、法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关系,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

2.加强执法监督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税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如果执法行为失去监督,就必然产生腐败,就不能做到依法治税。

大力推进税务公开。应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通过健全税收法制,使税收管理公开透明,让公众切实享有税收知情权。这是从源头上制约监督税务执法权的有效办法。二是积极探索减免税等敏感税务事项公开的途径和办法。

认真执行税务执法监督制度。当前尤其要坚持好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税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二是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做好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关键是要端正思想认识,防止走过场。三是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检查不认真,或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予以责任追究,确保执法检查的质量。执法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考察单位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干部应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把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各个主要环节,做到主动发现问题,主动监督执法,确保监督到位。

3.加强税法宣传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所要求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是不可能自发产生的,特别是在当前不少干部群众的纳税意识还比较弱的情况下,更需要不断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

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要善于抓住公众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开展宣传。如个人所得税问题,几乎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应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作出解释。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辅导,并把税务辅导与税务检查结合起来,针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税务辅导。要重视税务咨询,面对面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税收问题。尤其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做依法治税的带头人。

抓好正反面典型的宣传。正面典型对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因此,要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浓厚氛围。同时,对偷逃税案件,除了要依法处罚外,还要有选择地在媒体上曝光,以儆效尤。

(作者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13篇: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

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近几年,随着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税收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征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税的整体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个别税务干部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在税收征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下面,就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目前在依法治税上存在的模糊认识

目前,在依法治税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种模糊认识:

一是认为没必要。有人认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际上是自己在束缚自己的手脚。在现阶段,各行各业都不规范的情况下,单纯的税务部门强调依法办事,是自己拿自己开“涮”,自己堵自己的后路,是超越客观现实、追求急功近利的表现。或者认为监督就是上级整治下级、领导整治群众,就是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是与自己过不去。内部监督多了,发现我们自己的问题多了,容易给其他外部监督留下把柄。因而认为喊喊“号子”可以,没有必要动“真”的,来“实”的。对依法治税持一种消极和抵触情绪。

二是认为路还长。有人认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不是一朝一夕、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的事,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尤其在目前我国公民素质低,法治观念差,法治意识还十分淡薄的情况下,是一项望尘莫及、高不可攀的事情。还有的认为监督影响正常工作效率,造成不必要的内耗,或者干脆认为反正有监督了,自己的工作就马马虎虎,全让监督者把关算了。因而对依法治税缺乏信心,持一种悲观和失望情绪。

三是怕影响了投资环境。有人认为,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必然要加大对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必然会影响投资环境。目前各地都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如果严格按规定对税务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人们不但不会理解,而且会招致社会上的骂名,甚至还会被有关部门指责为破坏投资环境。因此对依法治税勇气不足,持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四是与己无关。有人认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要是对纳税人而言的,与税务部门本身无关。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了,偷、逃、骗税的少了,治税的环境就改善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就提高了。税务机关应该把主要精力应放在改善外部环境上,而不是眼睛盯着内部。因而对依法治税持一种漠然的态度。

二、目前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缺位。突出表现在是工作不到位,该干的事没干。如我们通过去年的执法检查

和年底的专项检查发现,一是该征的税款未征; 二是本应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未负责征收入库(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属于渎职罪,应承担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三是对应备案的审批事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应备案而审批,既备案又审批,未按规定备案、审批或审批尚未结束,而自行扣除应纳所得税额,备案或审批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备案表或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全,无管理员初审意见,审核时间超期,备案与审批混淆,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备案数额与实际不符未及时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纳税人提出纠正意见等问题(按照简化行政审批中备案管理要求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并提出纠正意见的,应视同税务机关已经认可或同意);四是不按规定兑现优惠政策。对已审批的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不及时退还。减免税审批资料不规范,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申报减免日期与税务审批减免日期不一致,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列支相关数据未及时录入CTAIS系统; 五是基础资料不规范。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漏项,减免税集体审议记录缺项,个别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或备案管理资料不齐全; 六是登记资料失真,迁移注销而错为正常注销;七是数据质量不高、错误数据较多; 八是监控力度不够,等等。

其次是越位。突出表现在超越职权范围,不该干的事干了; 一是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增值税的征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带来了隐患; 二是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和规定的企业给予了减免税优惠,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 三是对已超过减免税期限的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导致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 四是对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的劳服企业给予了减免,导致了国家税收政策执行上的混乱; 五是对应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或未经批准擅自改为查帐征收,严重违犯了市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是超限额、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留下了隐患,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再次是错位。突出表现在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一是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如一旦对自己科或者管理员自己的管的户进行评估或检查,马上进行说情,一旦评出问题或查出问题,马上摆平; 二是对按规定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户,好管的户争着管,对属于自己辖区管的户,不好管的户推着管,更有个别人把本来应属于自己管的户,但不好管、不愿管的户,竟把主管税务官员录上别人的名字,考核别人; 三是工作时间干私人事情,有个别人上班时间精力根本没有用在工作上,身在曹营心在汉,更有甚者上班时间干私事等等。 以上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我们这支队伍的先进性,严重危害了我们这支队伍的纯洁性,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严重败坏了我们这支队伍的声誉,影响了广大国税干部在社会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强化依法治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依法治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执法行为规范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市场法治化。市场经济的秩序要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国家对宏观的调控管理,也要依靠法律来实现,没有法制和有法不依都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使市场各个主体的经济行为形成发展生产力的合力,都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对市场的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杠杆,肩负着对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满足人类社会客观需要的重要使命,它的分配必须规范化、依法进行, 才能满足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二)依法治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义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权力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权利又是使义务得以充分履行的基本保证。依法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以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为前提的。因此税务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依法征税、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

(三)依法治税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法性管理,这种执法性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在税收征管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关系到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税收征管质量的好坏。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口退税案件,无不与税务机关内部的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知法犯法有关。特别是2004年在全市国税系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出现的问题,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中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大家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已超越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范畴,上升到了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可见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已刻不容缓的摆在了每一个国税干部的面前。因此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惩治腐败,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

四、践行依法治税必须从我做起

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必须从我做起。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首先,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素质。朱镕基曾经在接见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时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因此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是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大量事实证明,把权利视为捞取个人利益的资本,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置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于不顾,必然是利令智昏,乱用权利。因此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必须以人为本。大家知道,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总局确立了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同时提出,为保证推进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要始终坚持“内 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所谓“内外并举”,就是因为依法治税如同依法治国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队伍素质等多个方面。其中立法、司法、护法需要外界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属于外部条件。而执法、队伍素质则是我们自己可以解决而且也是应该解决的问题,属于内部因素。所以,推进依法治税需要整体推进;所谓“重在治内”,就是推进依法治税需要从内部进行重点突破;所谓“以内促外”,就是因为外因要通过内因起推动作用,最终要实现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当前,落实这个指导方针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在治内”,这正是体现了法治就是依法治权,人治就是依法治民根本的重要的原则和区别。并且从总结以往依法治税工作的情况看,执法随意与执法困难的问题并存,而执法随意性仍然是当前税收法治的主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根据这一情况,重在治内就是要规范税收执法。 其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依法行政。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无疑是堵了执法腐败的后路,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的开刀,难免会使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持抵触情绪,因此自觉依法行政,必须以增强法制观念为前提。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税收工作中最基本的、最精粹的、最重要的、最能使税务机关站稳脚跟的就是依法治税”。在依法治税问题上,如果说过去我们对纳税人强调多,对自己要求的少的话,那么现在该是严格要求自己的时候了。要从根本上解决只重权利,不重义务,依法治税是对纳税人而言、“与己无关”的片面认识。要做到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觉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自觉的正确的行使征管法赋予的权利,自觉的严格的履行征管法所赋予的义务。既不能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义务,更不能践踏税法赋予的权利。超越职权行使权利是违法,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同样也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谴责和制裁。

(二)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权利从上到下是呈宝塔型和放射状态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终止”。执法者对执法权利的过于看重,执法者执

法权利的过于集中,都将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因此权利不能失去监督,一旦失去监督,就会使执法者对法律的运用产生扭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严肃执法是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

第一,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有了监督,特别是有了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执法者就要时时小心,处处注意,提醒自己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或少犯错误。遇到不正当的压力或者绕不开的人情、亲情时,监督还是最好的挡箭牌和保护伞,可以借助监督的权威大胆执法、公正执法。最重要的是,日常化的内部监督可以将平时发现的问题和危险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碰到外部监督时,我们的干部就经受得起检验。所以,监督剥夺的是执法随意的权力,这种剥夺的结果就是保护。

第二,监督不是包办代替。监督是要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用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来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各职能部门之间仍然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加强互相协作,互相制约,这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在横向监督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加强纵向的执法监督,而纵向监督的关键又在于自我纠错。自我纠错的关键在于对自我纠错的认识,对于能够和敢于自我纠错人和事,要给予大张旗鼓的鼓励和表扬,引导大家知法不犯法,执法不违法。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三,要正确对待外部监督。近年来,审计、财政、人大对税收工作的监督越来越多,我认为是一件好事,外部监督对我们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既可以帮助我们查找自身的不足,还可以帮助我们排除一些外部不正当的干扰。广大税务干部都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有关的监督决定。当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与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拖延或拒绝履行监督结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强调税务机关必须遵守税收法律规范,税收领域的各项税收征管要法治化、规范化。具体的讲,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内进行活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

在正确认识监督的基础上,要正确对待监督,自觉的接受监督。要敢于亮丑,不怕丑,也就是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这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要把问题消灭在盟芽状态,对己、对局、对家(国家)都有利。

(三)加大考核力度,自觉接受追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是依法治税的保证。一是科学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考核办法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干部的积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平价体系,是关系到我们倡导什么,主张什么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要科学、要实际、要过硬,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得以调动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制定考核目标上,要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选取那些能够突出重点、体现纲目、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量得准的指标,且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可量化与可操作性。在考核内容上,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力求体现全局性、

宏观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标力求体现合理性、严格性和绩效性;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我们现在经常讲执行力的问题,首先,我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肯定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的惰性,但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在执法责任追究上力度不够,没有做到令行禁止的原因是责任追究不够。实际上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办法,我们现在不缺制度和规定了,关键是落实的问题,是考核的问题。没有严格的考核,没有严格的追究,问题落不到实处,再好的办法也没有用。追究制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作力度不够,究责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落而不实。这种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和断档缺位,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弱化了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庇的态度,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第14篇:《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

加强依法行政 促进依法治税

乔志忠杨东广

(乌兰察布市地税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012000)

内容摘要:加强地税系统法制建设,对地税事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在实践中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不断开创地税法制工作新局面,我们应该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管理。第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执法服务行为。第三,完善督查机制,加强执法督察。第四,明确岗责体系,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第五,加强法制培训,提高依法治税能力。第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守法意识。 关键词:依法行政,地税,法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国脚步、实施法治理念的枢纽与核心,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对我们在实践中开展好法制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地税机关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不断开创地税法制工作新局面。 1

22013年以来,乌兰察布市地税局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局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基层局法制股和法制工作人员共同奋斗的结果。法制工作在地税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制工作开展的好,就能促进地税系统各项工作稳中有为。这主要是因为:市局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都要通过法制部门进行把关;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不仅是法制部门的工作,也是全市地税系统和全体地税干部职工的重要工作;法制工作在履行执法检查职能过程中也是对业务工作的一种补救。所以,加强法制工作能够有力促进征管工作,促进制度建设,有效保障地方经济稳中向好。地税机关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照这个总要求,我市地税法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

基层局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对政策法规工作还不够重视,认为完成收入任务是头等大事,而忽视了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个别基层局没有做到税收执法监督经常化,重点税源和主要环节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还不够大,尤其对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还要加强。此外,个别基层地税机关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还不够强,如行政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文书使用不当的问题、登记申报咨询等不够规范等。为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管理。按照区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要求,对制定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许可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财务支出、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逐一规范决策。

第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执法服务行为。依法治税是地税系统的核心工作,为了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我们层层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为全面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依法行政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法制人才队伍。我市基层局并未全部设置法制股,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应该加大基层局的法制人才队伍建设,配备素质较高的法制股长和法制工作人员,积极

招募法制宣传志愿者。

坚持把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来抓,以“学习实践十八大精神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建“群众满意机关”、“优质文明服务杯”活动。以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为载体,着力提高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职能队伍素质,坚持学习,着力提升税干法制工作水平,围绕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此外,我们还注重结合日常行政工作,以提高纳税人对地税工作满意度为目标,有效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群众面对面访谈,对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梳理,制定措施,及时改进。

值得强调的是,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按时办结,限时审批,坚决杜绝“拖、缓、等”、“庸、散、奢”现象,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坚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办事,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事项告知制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控申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处理好税收执法工作。

第三,完善督查机制,加强执法督察。为了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领导抓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机制,优化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着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全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商讨对策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责任,并注重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力求做到党组统一领导,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行动、形成合力的局面,在抓工作机制方面,把推进全过程督查、工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涉及依法行政的重大事项,按照责任管理、合法化实施的要求,开展全过程跟踪督查,确保工作推进到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地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我们还加强对各基层局开展税收执法督导检查,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有力推动税收征管到位、税务稽查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第四,明确岗责体系,依法组织税费收入。本年度,截止到2013年12月中

旬,我市地税系统累计完成税收收入33亿多元,同比增长16 %,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地税系统的职责和权限都是法律赋予的,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稽查、服务”一系列岗位职责体系,合理分工,强化配合,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和税收征纳行为,保证各项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提高税款质量和入库均衡性。

第五,加强法制培训,提高依法治税能力。我局重视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每年中心组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干部学法不少于50课时,按月开展学法工作,并将与地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宪法知识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内部审计培训和法制业务培训、稽查业务培训、“营改增”培训等,显著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

此外,我们积极拓展教育的途径和手段,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在全市地税系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政风行风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巡回讲座。重点培训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新税务稽查文书使用以及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

第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守法意识。为了促进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运行,我们扎实开展“税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依法稳步推进。联合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利用“税收宣传月”这个平台,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面。运用官方微博的广泛性、及时性和互动性进行税收宣传,实现与社会各界的有效沟通。通过税务微博向地方党政领导和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和政策,争取全方位的协税护税力量。通过建立QQ网络在线答疑平台,与纳税人在线互动,为广大纳税人在线咨询答疑。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和纳税人电子邮箱,把一系列税收政策和税法知识送到纳税人身边,为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

策,提供周到服务。继续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长期接受咨询,专门负责解答纳税人的各种问题。积极创新“法律六进”,促进依法治税落到实处。主要从形成合力上搞创新,从“六进”形式上搞创新,从优化服务上搞创新,从服务窗口上搞创新,从分类分层上搞创新。

总之,“依法行政”对地税系统的全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把“依法行政”贯穿到地税系统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用饱满的热情和扎实的工作,促进全市地税法制工作的稳中求进、稳中有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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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曹晓静.论有效公众参与的信息基础[J].西安社会科学.2011(02)

作者简介:

1.乔志忠(1972-),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乌兰察布市地税局法制科科长。

2.杨东广(1985-),男,汉族,中共党员,乌兰察布市地税局法制科科员。

第15篇: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保障,国家没有税收作保障,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税收因为要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单位特别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赋予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执法。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税人”、“征税人”、“纳税人”因素等不和谐的音符侵蚀着税收的法制环境。其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严肃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来约束广大的纳税人,但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稳定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营业税起征点对越是贫穷地区越是实行低标准,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经济滞后的边远山区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经营利润的空间要好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弹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上调,标准执行普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比贫穷的地区标准要高;对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税源基础薄弱的省份当然不愿放弃合法取得财政收入的机会,连“毛石、沾土”等都要实行“燕过拔毛”政策等等。税务处罚更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营造了弹性空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什么情况下免于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都作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内进行自由裁量。在执“罚”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与否、罚多罚少本应视其违法情节,却为当地经济环境所左右:对经济宽余的地区一般是实行不罚或少罚政策;对经济拮据的地方,执法机关也为了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处罚是“就高不就低”。如此一松一紧的不公正待遇,必然会形成恶性循环:使得身处劣势的贫穷地区更加举步维艰,而身处得天独厚条件的富蔗地区还要“放水养鱼”,必然“筑巢引凤”,外来投资一边倒。“自然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加大“城乡差距”。

二、政策执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税是税务人员的天职,但“征税”在有的时候难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1、税务人员“面情”观点严重,法纪观念淡薄。税收政策最终是要依靠税务人员来落实,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是生活在现实社会,而非真空中。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真正的实现自我“超脱”。在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领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天下。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个人行使权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知法犯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时候演变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固定性”税收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灵活性”。如: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实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政策,因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对有头脸的政界要员的“沾亲带故”税收,则看其“脸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为单位要“生存”、领导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顾后”、“察言观色”。剩下的就是“无牵无挂”的纳税人,要么“死缠硬磨”、耍狠施泼,要么实行“感情投入”,要么老老实实的听话。对这一类的弱势群体,税务执法人员总是铁面无私:严格依法行政、应收尽收、应罚尽罚。还有一类明智的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按规定享有权利,不惜代价请“高手”进行税收筹划。最终是“老实的、不懂政策的纳税人吃亏”。

2、地方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行政体制,特别是地税机关,税务经费收入有求于地方、领导的任免地方有“建议权”,所以执法受地方政府的牵制,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税收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又如: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将税收作为营造宽松环境的突破口,实行税收“打包”或违背税收政策搞减免等等。

3、地区间的税务执法大相径廷。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税收上,由于这一类的纳税人普遍未建账,收入很难核实,所以在税款的核定上地区间的悬殊较大,并且其基本的走势是农村高于县城,县城高于城市。甚至于在财政收入形势好的个别地方,对车辆税收、私房出租等个体(或个人)税收几乎无人问津或收个“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如:某县当地的个体运输业户的车辆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户,并且车辆的营运证也不是业户本人。纳税人为什么要如此作?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是严格依法征收,相对于外地税负过重;又如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为了收入任务的心理和管理上的漏洞,对建安等劳务的圆票上,利用地区的

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纳税人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并且要对纳税人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公开处理,真正作到处理一个,教育一大片的震慑作用。长期的实践证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一味偏袒、迁就、放纵,甚至于对正当应缴的税款还要打折扣,那么税务机关的执法就永远处于被动,执法质量就永远不能提高,纳税人自觉守法的氛围就永远难以形成。增强税法的刚性还需要各级党政领导、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形成共识,对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都要一视同仁,严格依法行政,让违法者无容身之地。

五、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位。

1、无论是地税部门或国税部门,从人事、经费实行彻底的垂直,以排除地方对执法的干扰,打消领导顾虑,真正使执法人员放开手脚,大胆执法。

2、尽量克服减免税等涉税事项的“第三者插足”的现象。对特殊群体需要照顾的,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再由有关的部门有针对性的补偿,让弱势群体切身感受到国家的关爱。

六、规范“弹性”政策,确保政策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国家在出台政策是要尽量避免“双重”标准,特别是有的地区征收、有的地区不征收这一类的矛盾。既便是对“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也应当作出一个明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处1倍、什么情况下处5倍等,以便于执法人员“对号入座”,尽量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和处罚的显失公平性。为守法的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竟争的纳税环境。

七、更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发展。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赋予纳税服务新的内涵,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人性化”的服务理念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

八、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大量的征管实践显示,一些纳税人不懂法、不守法的问题,常常是导致征纳之间出现磨擦或碰撞的主要矛盾,是不和谐现象的集中表现。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的税法知识,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

九、转变工作思路,不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要动辄以收入论英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数量、质量挂钩,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地方政府不得对税务机关下达硬性的收入任务,而应当切实履行其服务、综合协调作用,以抓规范税务执法促收入,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16篇: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思路

依法治税既不属于纯粹税收问题,也不单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思路。就现实而言,税收行为主体的“法治”理念尚未形成,究其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二是“官本位”的桎梏。因此,要增加依法治税的观念,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长期以来,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税收收入计划、税收任务作为重要的“指挥棒”,成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是惟一的标准。而这种主要以满足钢性财政支出需要的税收计划往往与经济增长不适应,从而导致税收任务的下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当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发生矛盾时,依法征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使依法征税成为纸上谈兵。要实现由“计划治税”、“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关键要改变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办法。为此,应设计一套反映依法征收、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改革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税收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首先要明确主要税法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其次应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做到税收立法权的适当下放。

2、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两者的划分,主要反映在税收立法是以正式税收法律形式为主,还是以税收行政法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逐步转到立法机关立法为主,行政机关立法为辅的轨道上来,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

3、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实体法,适时出台新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多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基本为暂行条例。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应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开征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我国当前税收执法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失之过宽,执法不严,管理偏松,这不能称为严格执法,只能算是“准执法”,调查报告《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思路》。 税收执法偏软,从税务机关来说面临的执法难的问题。执法难有其深层次原因:一些税收执法依据效力层次偏低、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执法体制尚不理顺、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真正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除了立法上要加快步伐,体制上要深化改革,社会的税收环境要进一步改善外,从执法自身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定规章,强化监督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税务代理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条件,为使税务代理规范运作,必须进一步改制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同时,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职业规范,约束代理行为,严格遵循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是依法治税的有力保障。要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组建税务法院(庭),设立税务警察等。为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监督机制。税收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税收法律行政监督主要应明确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减少党政行政机关对税收执法的干预。同时在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也要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税收法律的司法监督主要应防止执法主体权力滥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群众监督。其形式可提出合理性建议,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可以聘请税法监督员;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公开或秘密举报。税收法律的舆论监督是维护税收法治不可缺少而且越来越重要的手段。如果说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是现代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社会问题公之于众,使各种违法现象无藏身之地。因此,依法治税也必须充分动用舆论监督的力量,把征税活动和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阳光”之下,保证规范执法。

第17篇:坚持依法治税促进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治税促进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同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当前,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依法j台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一是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的税法体系是坚持依法治税、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币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使其反映群众愿望,符合实际情况。积极扩大税法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税收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税法草案,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当前,要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规范公正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要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防止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减少执法随意性,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税收执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机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行为的通报与惩戒。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等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是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为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而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特殊作用。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收到成效,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扶持弱势群体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四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秩序,是保护守法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要加大大要案查处力度,深入查处各种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在税务稽查中要树立稽查执法主体与稽查对象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自觉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加强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是营造全社会懂法守法、依法维权良好环境,促进税务干邗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和能力、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学习税法、遵守税法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界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深入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努力形成品牌效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通过税务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使税

收法律法规为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税收法制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规范执法能力,更好地履行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第18篇: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思路

依法治税既不属于纯粹税收问题,也不单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就现实而言,税收行为主体的“法治”理念尚未形成,究其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二是“官本位”的桎梏。因此,要增加依法治税的观念,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长期以来,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税收收入计划、税收任务作为重要的“指挥棒”,成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是惟一的标准。而这种主要以满足钢性财政支出需要的税收计划往往与经济增长不适应,从而导致税收任务的下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当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发生矛盾时,依法征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使依法征税成为纸上谈兵。要实现由“计划治税”、“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关键要改变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办法。为此,应设计一套反映依法征收、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改革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税收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首先要明确主要税法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其次应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做到税收立法权的适当下放。

2、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两者的划分,主要反映在税收立法是以正式税收法律形式为主,还是以税收行政法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逐步转到立法机关立法为主,行政机关立法为辅的轨道上来,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

3、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实体法,适时出台新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多数是由xx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基本为暂行条例。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应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开征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我国当前税收执法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失之过宽,执法不严,管理偏松,这不能称为严格执法,只能算是“准执法”。税收执法偏软,从税务机关来说面临的执法难的问题。执法难有其深层次原因:一些税收执法依据效力层次偏低、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执法体制尚不理顺、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真正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除了立法上要加快步伐,体制上要深化改革,社会的税收环境要进一步改善外,从执法自身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定规章,强化监督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税务代理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条件,为使税务代理规范运作,必须进一步改制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同时,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职业规范,约束代理行为,严格遵循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是依法治税的有力保障。要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组建税务法院(庭),设立税务警察等。为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监督机制。税收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税收法律行政监督主要应明确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减少党政行政机关对税收执法的干预。同时在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也要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税收法律的司法监督主要应防止执法主体权力滥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群众监督。其形式可提出合理性建议,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可以聘请税法监督员;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公开或秘密举报。税收法律的~监督是维护税收法治不可缺少而且越来越重要的手段。如果说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信条,那么“以~监督权力”则是现代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社会问题公之于众,使各种违法现象无藏身之地。因此,依法治税也必须充分动用~监督的力量,把征税活动和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阳光”之下,保证规范执法。

第19篇: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调查报告《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代理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4、刘隆亨周红焰(2000):依法治税的理论和对策,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5、庞凤喜(2000):“依法治税”课题组研讨会观点综述,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6、曾国祥魏志梅(2001):关于依法治税的理论思考,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第14期。

第20篇: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

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代理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

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4、刘隆亨周红焰(2000):依法治税的理论和对策,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5、庞凤喜(2000):“依法治税”课题组研讨会观点综述,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6、曾国祥魏志梅(2001):关于依法治税的理论思考,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第14期。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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