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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37:54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调解

摘要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调解;问题;对策

I

目录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1

(二)司法层面………………………………………………………………………2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2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2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3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4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4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4 参考文献………………………………………………………………………………………6

II 浅析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

1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1、对调解适用的阶段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对“事实清楚”这一术语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做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

2 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

3 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

法官身份的双重性(同时担任审判者及调解人)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产生质疑。调解“指的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

4 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 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3]郭莉.《实现司法和谐的构想》[J].审判与法治,2007年第5期.[4]汤维建.《论司法和谐的程序保障》[J].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13期.[5]杨玉兰.《树立司法和谐理念,实践司法和谐构建》[J].审判与法治,2007年2辑. 6

推荐第2篇:第一季度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2010年第一季度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矛盾纠纷调处“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我乡司法所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是人员不够,仅有正式司法员一人;二是经费来源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所仍坚持司法调解工作不放松,灵活采取了组建以村调解主任为主要力量的调解队伍,司法所负责指导工作。我们还要求各村打破传统的组织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我们针对各村实际,把那些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至此,形成了一个以乡司法所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成的全乡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二、强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机制功能。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所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要求,积极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一是抓排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相处,防止激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乡“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做到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科学分类,分析,客观准确地掌握和预测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意

见和建议,向乡党委、政府和县局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抓调处。2009年8月镇风村廖家组因修筑马路与中山村艾姓发生纠纷,艾姓以廖家修路影响了艾家祖坟风水为由,准备联络诸甲亭乡的家族在清明期间对廖家修筑的马路采取行动,我所在排查出该纠纷后高度重视,提早介入,召集相关人员开展思想工作,各乡村干部认真做其他地方的艾家人员工作,劝导他们不要在这个时机去闹事,要相信党和政府,最终妥善处理好该事件,没有在清明酿成纠纷。

截止到目前,我们司法所共直接受理群众各类纠纷10起,成功调处10起。

三、积极争取各方配合,将“第一道防线”构筑得更牢。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促进稳定,做好工作的基础所在。在司法所的建设和重大矛盾调处的指挥和协调过程中我所常常与乡主要领导沟通,争取支持。同时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情况,求得共识,形成全力,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孤军奋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诸甲亭司法所

2010年5月10日

推荐第3篇:司法调解协议书

司法调解协议书

赵xx 男 21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赵cx 男 32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宅基地纠纷

赵zx与赵cx是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xx司法所调解处理意见如下:

1、刘xx以后生活费用都有赵zx承担。

2、赵cx随心意。

3、赵zx宅基地两间房子分给赵cx,赵cx必须在九九年以前扒掉。

4、赵cx宅基地上树归赵cx。

5、赵zx宅基地上树归赵zx。

6、三颗大杨树归刘xx所有。

7、以后母亲不在,地没人一半。

8、如果一方违约拿违约金3——500元。

双方签字人:赵zx

赵cx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2012年9月15日

推荐第4篇:司法行政调解经验

村级调解工作有“新招”

市东都镇南鲍村是个有着1120户、3780人的大村,也是泰安市综合经济实力百强村、综合治理先进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连续6年被市、镇评为先进调委会,2000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村调委会有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下设15个调解小组,有45人的联户信息员队伍。他们在调解工作中推行了“九字”(公、快、准、细、防、宣、支、访、参)工作法,使该村的调解工作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好势头。

“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用该村支书李宗安的话说就是“一碗水端平”。在南鲍村,衡量干部的标准,就是看给群众办事是否公道。调解工作也是如此。2002年下半年,调解主任李宗林的弟弟与村民张某发生纠纷。其弟弟与村民张某针锋相对,矛盾大有激化趋势。李宗林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张某明确表示:“对方虽然是我弟弟,但我决不徇私情,我保证‘一碗水端平’,处理好这起纠纷”。本来担心李主任偏心弟弟的张某一听放了心,也表示服从李主任的调处。事后,李主任果真公正调处了这起纠纷,张某十分感动,主动与对方握手言和。

“快”—??快调、快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2003年4月12日12时,调委会主任李宗林接到信息员电话,村民杨某妻子张某意外死亡,张某娘家因怀疑女儿之死与其丈夫杨某有关,于是召集20多人,手持棍棒,欲为女儿讨个公道,一旦双方交手,后果不勘设想。调委会主任李宗林放下手中的饭碗,立即通知并带领全体调解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娘家人动员到村调委会,协商解决。因事关重大,不仅需要耐心细致作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据。李主任告诉对方,在事实没搞清楚之前,任何人都不要先下结论,如果是杨某害死了张某,将依法处理,建议先请法医做鉴定,查明死因,再做定论。最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属正常死亡,张某娘家人消除了误会,并十分感激说,如果不是村调委及时制止,还不知道出现啥后果。

“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俗话说,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查准纠纷发生原因,依法调处,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为建设经济强村,该村两委带头搞起了奶牛养殖厂。村民李某和徐某签订了购买3头奶牛合同,合同规定,以出生活牛为条件,每头定价4500元。不久,李某的奶牛产下两头母牛,一头公牛,徐某提出只要母牛不要公牛,双方发生纠纷。调委会首先与李某、徐某一块学习合同法,找准了法律依据,此合同部分条款约定不明,致使难以履行,经过调解员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即时清结,一场纠纷依法得到了圆满解决。

“细”----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

调解纠纷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他们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有耐心,对调解纠纷有信心。2003年7月,村民李某因急用向其弟借款5000元,正巧其弟手中无现金,李某认为弟弟有钱不借给他,双方发生口角,大动干戈,如果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势必造成家庭不和。调委会得此消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迅速进行了调解。经调查了解,李某弟弟并非有钱不借,而是因为承包工程款未到位,将自己的钱垫付了民工工资,导致家中无款。最后经过三番五次上门做细致的工作,终于感动了李某,两兄弟消除了误会,合好如初。

“防”----做好矛盾纠纷的超前预防

多年来,他们采取超前、跟踪、重点、专项、联合等多种形式,预防矛盾激化和纠纷的发生。村里6名调解员分成3个组,每组负责一片农户的纠纷排查和调解,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纠纷排查分析调度会。三年来,共预防重大矛盾激化7件,预防纠纷发生103件,维护了全村的稳定。

“宣”------寓法制宣传与调解工作之中

村两委以提高村民法律素质为目的,在村里建立了法制宣传窗,每月一期法律宣传知识;在村里建立了广播室,每周一次宣读法律知识;出资购置普法教材,每户一套,党员干部每人一套。针对村赡养纠纷苗头,他们以自办调解事例为体裁,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由村里业余剧团编排成戏曲《调解主任》在全村演出,反映强烈,很受群众欢迎。截止目前,村里未出现过不赡养老人现象。

“支”----支持当事人依法起诉

南鲍村的所有调解工作,都在村民监督之下,尽管他们不怕苦不怕累,但调解不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唯一途径,为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某些实在调解不成的纠纷,就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2004年3月,村民李某与王某伤害赔偿一案,虽经调解人员苦口婆心地劝说、教育,但李某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认为调解人员偏向致害人王某,要求起诉,调解人员帮他到法院立了案。李某起诉后,法院依法予以了审理,其判决结果,比调委会调解时的赔偿额还少200元,并责成李某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事后,李某来到调委会赔礼道歉,十分后悔当初不听调委会的意见。

“访”-----坚持调后回访制度

调后回访是他们的一贯做法,通过调后回访检验调解工作质量,督促当事人实际履行,及时协助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总结调解经验,提高办案能力。有些民间纠纷虽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但由于受习惯、心理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现象,影响协议的实际履行,如村里的李某与徐某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徐某顾面子,当场表示10日内履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意外情况使其又不可能按期履行协议。回访时,徐某提出变更请求,延长期限15日,调解人员及时做了李某的工作,李某同意并自愿放弃了部分损失的赔偿。

“参”----当好村两委的参谋助手

南鲍村调委会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主动向村两委献计献策,对涉法方面的一些问题积极为村两委当好参谋助手。2003年,村两委根据调委会的建议修订了《村规民约》,对农户之间协议换地须得到村委会同意的规定纳入《村规民约》,由此避免了因土地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几年来,调委会共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26条,被采纳18条,为村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南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积极推行“九字”调解工作法,较好的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出现了民富村安的可喜局面。五年来,村调委会共调处民间纠纷113件,预防纠纷发生162起,防止矛盾激化27起,纠纷调处率100%,成功率98%。该村连续十年无上访、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为村里的经济发展、平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47年纠纷不出村——探访申陈村人民调解工作

“申陈村村委有特点,喇叭匠下乡——找事干”,新嫁到申陈村的媳妇都这么说。坐落在莱芜市莱城区口镇的申陈村是个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外村嫁来的新媳妇刚过门,就会有村委上门来嘱咐要做个好儿媳,还要上一年半载的道德法制教育课。省里“文明村”不少,可是能做到连续47年矛盾纠纷不出村的,却并不多见。这个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何“高招”呢?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走进了申陈村。

申陈村是一个拥有184户、535人的小平原村。东西走向的“财源大街”的和南北走向的“聚贤”大街把这个小村庄规划地整整齐齐。两条大街的街头各建有一座古朴精巧的牌楼, “永安”、“永昌”相对,“和盛”、“鸿兴”相通,引人注目,寓意深长。当记者问起申陈村是怎样做到47年纠纷不出村的?村支书郭本成告诉记者:我们村每届党支部和村委都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牢牢抓在手上,坚持高标准建设调委会。几十年来,党支部和村委换了一届又一届,但由村委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的调委会模式始终没变,村支书、主任亲自抓调解、具体做调解工作,纠纷信息员全部由群众选举的村民小组长担任。在搞好组织建设的同时,还建立了村干部轮流值班、民情分析、入户专访、上门回访、纠纷调处登记、昼夜巡逻、学习培训等七项制度,确保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工作到位,近年来,村里的村民们,想的是安定,图的是发展,哪还有心思去说短论长闹纠纷!

不过这并不是说申陈村就没有了纠纷。村里纠纷多的年份达到几十起,少的年份也有七八起。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的发生范围、主体不断扩大,由过去简单的家庭、邻里纠纷,发展到经济纠纷甚至跨村纠纷。过去那种“两头哄、双方瞒、压住问题就算完”的做法,早已过了它的“保质期”。申陈村调委会主任常爱英说:“现在村民们都讲法了,调解工作要了解民情,讲究公道,更离不了国家法律。”村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也跟着厚起来。只上过三年学的常爱英对有关婚姻、赡养等与农村关系密切的法律早已是烂熟于心。不久前,村里有户人家男方因病去世,女方要带着女儿改嫁,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的问题。这在以前,女方的陪送嫁妆是只能从墙头上发过去,不能经过大门口,更不要说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了。不过,在申陈村调委会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讲给了双方以后,事情变得顺利起来了。从此,村里寡妇改嫁就少了许多纠纷。“这叫做调解一件,普法一片”,常爱英主任笑着说。

“家和万事顺,村安百业兴”,这个道理申陈村人都有着切身的感受。可这安定的局面,不是靠说出来的,而是村委一班人认真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扎扎实实干出来的。调委会常主任介绍说: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我们做到了早预防、早调解、防“激化”、多回访。针对重大节日期间婚姻恋爱纠纷较多,春耕、“三夏”、秋收秋种大忙季节争水、争路、争机具纠纷较多,秋冬交替农闲建房、农作物储存、宅基地纠纷较多,春节前后赡养纠纷较多的实际,超前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走访,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避免了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调解时做到“耐心、诚心、细心”,向当事人反复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认知度,真正做到“法德结合,文明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坚持“一碗水端平”,心里时刻装着“公”字,做到“法、理、情”相结合。一听说谁家有纠纷,调解员放下饭碗或掀开被子,抬脚就走是家常便饭。当事人找上门来,不但好言好劝,还给他们送上茶水,端上饭菜,即使双方舞锹弄棒,也是毫不犹豫地冲上去。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我们不是以怒制怒,而是采用迂回策略,引导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然后再诚心诚意地提出解决意见。2001年因旧村改造搬迁,有一家因老人暂时无处住而同另一家发生了矛盾,提出问题不解决就住到村委会,一时闹得不可开交。我们采取相互通气,分头做工作的方法,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说理调解,最终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我们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调委会成员都是经过严格考察、民主推荐的,在遵纪守法、尊老爱幼等各个方面,时时处处走在群众前面。村里的财务政务实行公开,每季度进行清算并公布,村民心里明白,干部心里亮堂。几十年来,没有一起因为村干部和调解人员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纠纷,村民们打心里相信我们,为我们村的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是有了这份“信任”和“责任”,申陈村才有了至今47年的“家和村安”,从而有了“万事顺,百业兴”的好局面。现在,申陈村拥有3家集体企业、2家股份制企业和4家民营企业,生意都非常红火。去年,全村经济总收入达到760余万元,人均纯收入已有3640元。一个“永安”“永昌”的申陈村已经迈出了它坚实的步伐。

申陈村47年纠纷不出村的经验在全省加强“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大会上作了介绍,莱芜市司法局结合加强“平安莱芜”建设,在全市推广了申陈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相信不久的将来,将有更多的“申陈村”在莱芜乃至全省涌现出来。那时,我们的“平安山东”建设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推荐第5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马艺鸣

5月17日上午,陶庄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亲友团高达30人之多,矛盾一触即发。陶庄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与法庭法官兵分两路做工作,经过说服、细心劝解,双方家人理智地退到庭外等候。一边由法庭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另一边由司法所干警做好当事人亲属思想工作。休庭后,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诉讼,草率离婚对家庭、对孩子都不利,如因一方不满,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司法所干警主动找主审法官交流看法,马庭长、马所长立即安排各自人员在法庭调解室联合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情绪冷静了,气氛缓和了,并且愿意回去好好考虑婚姻大事等待下次开庭,双方亲友团安静地离开了法院。大家都期盼着他们能和好如初。

推荐第6篇: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xx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和谐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工作任务相一致,要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就必须及时疏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头性、顾向性矛盾,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基层人民法庭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法,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健全制度 促调解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庭长, 把提升全庭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为准则,制订干警廉洁自律制度、上下班制度、作风规范制度等,以便带动全庭干警奋发向上、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辖区群众服务。

针对群众打官司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怕拖不起、怕打不赢的三怕心里,积极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在辖区进行法制宣传。如虎某与闵某、周党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虎某、闵某均为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XX年4月,虎某在下早自习期间,因为与闵某语言不投机发生争执,闵用板凳猛砸虎的头部,致其脑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案件立案审查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困难后,经向院领导汇报,缓交了诉讼费,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 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 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三是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 畅通的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要达到基层人民法庭民事调解最佳效果,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关心案件其他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纷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是我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终取位于民,努力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人民法官要注重培养,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掌握讲法说理的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法官的亲和力,学会感受、倾听、沟通,寻找情、理、法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 调解水平。

四是做到按规范的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无关重要。从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受理起诉,到按时送达各种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及按规定时间开庭、规范庭审纪律等,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有了一系列符合法定的程序,调解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也不会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强化调解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司法机制,我们要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积极消化矛盾,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还要切记审判工作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创造和谐司法秩序,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推荐第7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出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解释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具有三大鲜明特点

第一,便民。《若干规定》在三个方面体现了便民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在受理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即使不能当即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量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三是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第二,快捷。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受理后的审查期限也比较短。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如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严谨。首先,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在审查之后,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司法确认属于特别程序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若干规定》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准备的材料。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提供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可以方便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调解组织取得联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法院

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强制执行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关于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案外人权利的救济方式。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第8篇: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高院“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总体安排和市中院三大重点工作、五项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执法办案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全市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本院深入推进司法调解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慧为组长,立案庭庭长张晓萍为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调解中心,其职能职责是:领导全院司法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组织、制定司法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通报调解成果,并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调解技巧和经验交流等。

二、指导思想

切实转变司法观念,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最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的审判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委、1

院、局)《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大调解体系,完善调解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和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工作目标

通过司法调解专项工作,使我院的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的排名中勇争第一。立案调解率达到20%以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人民法庭调撤率达到90%以上;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50%以上;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达到90%以上;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60%以上。

四、工作措施

在司法调解中,要讲究调解艺术,增强调解技能,既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撤率,又要有效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和解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

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抓好立案调解,提供和平解决纠纷的平台。在立案时,大调解中心与立案庭紧密联系,2012年力争将院机关的立案调解率达到10%以上,同时,各派出法庭的立案调解率也应达到10%以上。2013年立案调解率达15%以上,2014年立案调解率达20%以上,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转到业务庭进行审理。

(二)抓好庭前、庭中及庭后调解。坚持三个必调、一个答疑:即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必调,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开庭时必调,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宣判前必调,给当事人最后和解的机会;宣判后答疑,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一是在庭中调解时,本着“模糊”原则,淡化责任划分,找准双方利益契合点、共赢点,适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在判前调解时,本着“法理”原则,及时、全面归纳争议的焦点,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无谓的争执,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权衡利弊下进行调解。三是宣判后,本着“和谐”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说法释理,做到胜败皆明,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互作让步,缓解执行的压力。

(三)抓好执行和解,提高执行和解率。一是坚持执行案件以和解为主的原则。认真分析每一件执行案件的特点、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原因及其履行能力,注重在情、理、法上下功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根据法律规定适时提出和解方案,促使双方和解。二是加强与银行、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掌握主动权。三是大胆运用搜查、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等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用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来警示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促成执行和解。四是加强和申请人的沟通,随时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引导申请人理性诉求,取得申请人理解,创造和解的心理条件。

(四)整合调解资源,发挥司法调解工作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与沟通,充分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实现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构建无缝化、网络化、社会化的调解体系。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与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设立联络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调解业务培训会,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运用法律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涉及面较广、比较敏感或者有信访、稳定风险的案件,取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委托或者当事人自行申请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先行调解。

2.注重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良性互补。

3.发挥代理人的沟通协调能力。诉讼代理人一般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诉讼比较理性。定期召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座谈会,加强与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和交流,利用他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和诉讼理性,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4.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社、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邻里、家族等调解群体力量。对涉及邻里、婚姻、赡养、继承等案件,主动邀请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邻居、有威信的长辈参与调解,发挥他们更了解情况,更理解当事人心理需求,说话空间更大,更能贴近群众心理的优势,缩短双方诉求差距,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调解机构和调解工作的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系和沟通。

(二)建章立制,构建司法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准确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量化考核体系和考评办法,深化三大调解无缝对接的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的协调配合机制,从源头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源头防范机

制,以及其他加强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机制。

(三)逗硬奖惩,确保工作目标实现。要将司法调解专项工作纳入本院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司法调解目标考核。要把调解的任务目标量化,落实到庭、到人,实行目标考核制。要把案件调解数量、调解率和调解效果纳入院、庭和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兑现奖惩。本院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奖惩办法见本院岗位目标考核。

(四)总结推广,营造司法调解工作良好氛围。全院要总结司法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表彰司法调解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观摩,召开工作交流会,开展调解竞赛活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推荐第9篇:人民法院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意见

**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我县“十二五”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政法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按照市中院的要求我院党组决定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实现可调解案件的全面全程调解

当今,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没有改变,并将会持续较长的历史时期。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条件,已经成为我院必须担当并切实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同时,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也是法院自身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效果、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它对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满意度、减少涉法涉诉访问题发生,乃至于促进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全面提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广大干警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摒弃“重判轻调”的错误观念,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要全力推进全面调解机制,将调解范围从传统民商事案件扩展到行政、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行政等所有一切可以调解、和解和协调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要牢固树立办案全程调解思想,把调解原则贯彻于审判执行工作始终,推行“诉前调”、“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庭外调”、“判前调”、“送达调”、“鉴定调”、“执行调”、“再审调”的无间断调解工作流程。

要切实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对调解结案后未能自动履行的案件,及时跟进后续调解工作,采取超常措施从快执结,对选择调解结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强化领导机制,确保司法调解工作措施落实

我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同志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和调度;研究制定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任务指标和相关制度规范;定期分析研究司法调解工作运行态势,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院立案庭,审管办和相关业务庭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决策意见的传达、贯彻、落实;掌握调解工作动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督导检查和考核事宜;协调宣传、调研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强化考核措施,严格调解绩效标准

把调解作为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客观科学的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加大调撤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把调解案件的自愿履行率、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作为考察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庭为考察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和年度通报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对调解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根据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确定以下调撤率考核指标:民事案件调撤率不低于75%,争取超过80%。

四、强化典型示范作用,开展“调解标兵”争创活动 组织开展争当“调解标兵”活动,通过司法调解质效考核,每年评选一批调解能力强、结案多、调节效果好的先进典型,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并将调解工作业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奖励先进,鞭策激励后进。通过开展争创“调

解标兵”活动,着力推动司法理念的转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多调解、快调解、比调解”的浓厚氛围,形成积极竞争、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市法院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五、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整体调解水平

要把司法调解工作纳入培训计划,积极采取技能传授、经验交流、考察学习、典型案例示范等多种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辨法析理的能力;使广大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案件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我院将通过举办短训班、报告会、研讨会、编纂调解案例等形式,组织“调解标兵”和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对我院一线法官进行培训辅导,进一步增强法官规范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确保司法调解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进行。

六、强化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司法调解工作方法

要将“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作为调查研究的重要课题,领导亲力亲为,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和办案单位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全面掌握司法调解工作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要拓展调解工作思路,积极引入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推行多发案件的类型化调解模式,建立调解判例指导等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院将组织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深刻剖析,把握规律,探寻解决之道。对各单位在艰苦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既要肯定勇于实践的首创精神,又要切实加强理论指导,集纳智慧,提升高度,确保司法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七、强化司法调解拓展,加强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继续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智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切实做好协调、衔接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解决。要加

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法律业务指导,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完善工作程序,规范调解行为。紧密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巩固人民调解的成果。我院将设立“人民调解室”,搭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紧密衔接的平台,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

推荐第10篇: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云委发[2009]29号

中共三台县云同乡委员会 三台县云同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支部、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乡“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就我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乡、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乡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乡属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乡、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教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建立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四)调解协作制度

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案件,司法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要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协调,以利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帮助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信息反馈制度。

各村(居)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乡调解中心、群工办、司法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等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人员聘任工作;对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 2

要及时进行反馈。对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向移送、函告、委托单位进行反馈。

(六)调查取证协作制度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接案后,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明确矛盾性质,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移送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接受移送的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帮助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联合调处。

(七)结案制度和结案回访制度。

调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三.三调处制”的原则,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归档。对调处成功并属人民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处不成功的,调解人员应妥善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纷争。对已调结的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适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有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要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当事人事态的发展,进行追踪劝访。

(八)培训制度。

每年由乡综治办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与司法所联合开展“大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邀请县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作专题辅导,同时选派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机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可适当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旁听,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民事调解能力,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九)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工作人员花名册,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等相应的薄册,对已调处的案件,要按照“三个建好”的相关要求,实 3

行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十)考核奖惩制度。

乡党委、政府将把 “大调解”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村(居)、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应对社会矛盾发展新趋势,保障服务“两个加快”的迫切需要;是不断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各单位负责人及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力量进行精心部署,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台帐,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推动我乡“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2009年10月20日

主题词:综合治理 三大调解 衔接配合 实施意见 抄送:县综治委、县法制办、县司法局

第11篇:调解工作总结

2011年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在XX办事处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我社区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社区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了一方平安。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调解员和志愿者即是工作人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对社区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走访。我们共调处19件,其中家庭纠纷宗,邻里纠纷宗,在我们调委会的耐心劝解下,调解成功率100%。三是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进来,做到抓早抓小,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注意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今年小区在

平改坡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

为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我们利用社区党员会议和培训等,举办多场讲座,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

2、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结合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XX社区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的重点人员,社区书记带头和调解员去他家与他们谈话,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社区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补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让广大居民居住在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

第12篇: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星火社区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星火社区所辖12个居民小组,非公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委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细致的做好邻里调解工作。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第13篇:调解工作总结

2009年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本社区尽管没有重大疑难纠纷,但是也有小的纠纷,如何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社区居民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本社区调解委员会在街道、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来,我社区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余起,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矛盾纠纷时,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翁德娟、综治委员张箭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去年的一天,磨房巷21号4-3漆凤的母亲迷路被两路口派出所送回,主任翁德娟、综治委员张箭、民政委员廖建军首先赶到现场,即时与家人取得了联系,多次调解家庭纠纷,妥善的处理了这件事,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好评和社会的称赞。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在社区中建立矛盾纠纷情况书面通报制度,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在社区调委会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形成客观上的疑难案件,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调解小组来解决疑难问题。如,邻居之间,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发生矛盾,我们调解小组首先进行调解,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让双方满意。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狠抓队伍,打造“名牌调解员”。重视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加大社区调解委员会小组的力量。

(二)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经验介绍、业务交流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由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同志讲课,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三是撰写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三)加强指导,提高调委会的工作能力。调委会是化解矛盾,维护社区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努力,现在调解委员会干部都能以书面形式把调解案件记载下来,改变了以往重口头调解轻协议制作的情况。

虽然社区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社区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区作出新的贡献.

较场口社区居委会

2009年12月31日

第14篇:调解工作总结

2012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2年,在街道综治办的正确指导下,我社区调解工作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调解矛盾纠纷23件,调处成功23件,调处成功率100%,建立调解卷宗20份,履行率100%。现将我社区今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回报如下: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例如“雪莲花”餐馆扰民事件,从前期的居民不满发展到聚集准备上访,短短几天里我社区调委会高度重视,收集民意,协调部门,召开座谈会,沟通关系,最后协同环保局完善处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较满意。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居民楼到各商业店铺,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保证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为我社区的和谐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邻里、遗产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不定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

四、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一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调解工作人员之间加强经验交流,互相借鉴学习工作中的心得体会;三是总结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提高调委会的工作能力。社区调委会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主要领导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主要领导都亲自过问,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

六、充分调动各楼栋长、老党员的积极性,从居民利益出发,主动调处发现各类纠纷隐患,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社区和谐建设,维护了社区安定团结。

六一社区

2012年11月14日

第15篇:申请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写明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16篇:乡镇司法所长优秀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同志毕业于湖南省司法学校,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担任基层司法所所长。时年39岁的他已经在基层工作了近15个年头,他扎根基层,兢兢业业,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自2003年担任**县**镇司法所所长以来,他先后指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40起,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预防民转刑案件2起,化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解群体性械斗事件3件,**因成绩突出,多次被市司法局评为“全市优秀调解能手”和“优秀司法所长”。2009年2月份被授予“十佳政法干警”称号。常言道:打铁还得自身硬。

**同志刚参加工作时,深知自己法律知识浅薄,社会经验欠缺,因此,他利用空余时间孜孜不倦的学习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拓展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坚持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掌握了过硬的调解技巧。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志调解纠纷一直坚持强不所,弱不欺,他机智勇敢,面对突了性事件,敢于挺身而出,控制复杂局面,制止事态扩大。2008年2月,**镇铁路湾村4组村民邓成明与肖良梅因建房工资发生纠纷,并导致斗殴,麻阳水中心派出所接警后,立即通知了黄所长,他火速赶到案发现场,当时现场已是人头攒动,棍棒群立。**同志抓住时机,根据错误的大小和损害后果,恰如其分的进行调处,使这起很可能酿成凶案的大型群体性械斗得到了制止。有群众这样称道:黄所长调解纠纷,快刀斩乱麻,调解艺术似一阵春风,春风化雨、点滴入土。

**同志对外出务工人员及弱势群体总是千方百计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从不叫苦叫累,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11月12日,**镇水田村六组一位年近六十的向再莲老人向黄所长哭诉:“我唯一的儿子谢金华在浙江务工,工伤死了,你要为我做主。”黄所长安慰这位母亲说:“人死不能复生,但我一定会为你讨回公道。”当晚同向再莲赶到浙江温州,了解到谢金华是被当地一伙人故意伤害致死,而犯罪嫌疑人均在逃。无奈之下,黄所长找到死者所在的建筑工地老板与其交涉。可吝啬的老板只愿出死者三千元火化费。当时向再莲绝望的痛哭起来。黄所长顿时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乃至自己垫资四千元现金先后三次赶赴温州,好心不负苦心人,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向再莲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5万元。

十年来,**同志为外出务工人员和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十起,提供法律咨询人100余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50万余元。正是由于他的痴情与热忱,赢得了这一特殊群体的拥护和尊敬。

**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志,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受到了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千家万户的安宁,就象一位忠诚的卫士,无私的奉献,在人民群众的心中谱写了一曲壮丽的司法干警的赞歌。

刺客魔传 仙界走私大鳄 封天印地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www.daodoc.com

第17篇:浅淡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浅淡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提高效率,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种民间纠纷大量上升,人民调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调解协议达成后因无法律约束力和司法保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或不履行,调解组织无能为力,社会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社会安定,审判实践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正式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以原调解协议为判决依据,而是按法律的规定对该案件作实体判决,这就造成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调解缺乏有力的司法保护,难以调处新形势下大量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有效的办法是,实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保护制度。

一、民事调解协议司法保护的含义和作用

1、司法救济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该协议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

应确认其效力,判决支持有效的协议内容。对调解协议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调解协议司法保护虽无法律规定,但纠纷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在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民事调解协议符合合同的特征,应该享有合同的效力,把调解协议视作合同来保护,符合立法精神的。

2、实行民事调解协议司法保护的意义在于:

(1)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一起民间纠纷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一方反悔或不履行,纠纷仍没有解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纠纷解决时间长,投入人力、物力多,不符合现代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原则。如果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仅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即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

律或不显失公平的,确认其效力,直接按协议内容判决,大大缩短审判工作程序。

(2)减少诉讼或上诉、申诉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少数不“诚信”的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无正当理由,即判决支持原协议内容,当事人自愿理亏,多数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协议、不诉至法院。就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也很少上诉或申诉。

(3)维护权威,解决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得不到司法支持,维护调解组织的威信,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化解大量民间矛盾。

(4)提倡诚信,弘扬正气。协议一旦达成,双方 均应严格遵守。但少数当事人不守信用,出尔反尔,钻法律空子的法院判决不仅不予支持,而且要承担诉讼费用增加其经济负担,起到教育人们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调解的类型

根据审判实践,民事调解主要分为三类:

1、法院诉讼调解。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调解贯串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可以庭前调解,可以庭审中调解,可以在一审程序中

调解,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调解、再审程序中调解。

2、公安行政调解。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职责过程中,当事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造成民事争执部分,当事人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的调解活动。

3、地区民间调解。乡镇、村委会、街道及其所属的居委会的调解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辖区范围内,依据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

三、司法审查

民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应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1、诉讼调解协议。在诉讼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俗称草签协议,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法官、书记员签字;在正式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审查其反悔理由是否成立。如协议系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确认其有效。

2、公安行政和地区民间调解协议。这类民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协议规范。调解协议应是书面的,纠纷事实基本清楚,履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调解组织和主持调解人盖章、签名。主体合格。纠纷当事人是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者,达成协

议要当事人亲自到场签字,如因生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人要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口头委托的要有书面记录。双方自愿。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得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内容合法。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显失公平;双方为解决纠纷,一方或双方作出适当或较大的让步,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是允许的,如果当事人对让步大不提出异议,法院不主动审查;对“显失公平”度的把握要从宽。协议履行。协议履行审查主要是为法院是否受理或受理后裁判作辅垫的。协议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要有书面记录或其他证据证实或双方认可。

四、司法保护

经司法审查与确认,根据调解协议合法性和履行程度,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1、诉讼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维持原协议。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反悔或达成协议后已履行部分或已履行完毕的,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法院应原协议内容判决。

2、公安行政和地区民间调解协议的保护,应分不同情形处理:

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在判决书事实部分

对调解协议的形成进行叙述;本院说理部分应从法理、情理有针对性加以全面阐述;判决主文中把协议主要内容写明确,不受协议条文和文字的影响。

部分有效的,支持有效部分。对部分协议有效的,判决予以支持,但对部分无效的处理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判决,在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和说理部分分别叙述和阐述,判决主文部分也要体现协议有效部分的内容。

协议分部履行部分未履行的,未履行部分法院按有效协议作出实体判决,已履行的法院不作处理。

协议已履行的,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纠纷已解决,之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诉至法院,告知其不予受理,如坚持要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8篇:全市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全市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时间:2011年7月28日上午

地点:市中院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市政法委刘祥亮、市中院徐光然、林彦芹、许崇安,各区县综治办主任、法院分管副院长和司法局副局长 主持:徐光然

会议共进行了四项内容,首先由许崇安传达了全省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会议精神,并宣读了全市11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第二项经验介绍,第三项刘祥亮讲话,第四项徐光然总结。现将主要的会议精神传达如下;

一、全省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现声场会议精神

6月2日—3日,省法院在东平县召开了全省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现场会,省法院刘爱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省法院有关庭室、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的有关负责同志及全省名中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会上,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就司法确认工作的经验做法作了大会交流,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东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专题片,参观了东平县司法确认工作现场。《关于建立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

由全市11部门联合下发的意见共四个部分。

(一)非诉

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建立。

(二)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原则及范围。

(三)对非诉讼调解进行司法确认的审理程序。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市中院副院长林彦芹、市司法局副局长武爱民、市人社局副局长张晓惠分别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

三、市政法委副书记刘祥亮作了讲话。

(一) 充分认识加强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重要意

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缰绳和共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由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司法制度。1是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民经上升到法律层面。2是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3 是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 强化措施,规范运作,切实推动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工作全面开展。1是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2是要加强非诉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3是要依法开展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加快构建适应和谐社会要

求的“大调解”工作体系。1是要加强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机制建设。2是要加强对非诉调解工作的指导。3是要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体的“大调解”格局。

2011年8月1日

第19篇:关于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兰业福 汤学明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第四部分,对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突破性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使当事人权利能适时、便捷、低成本地有效实现,但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司法确认程序还是需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才更具有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制定的作用。

一、明确司法确认程序属非诉讼程序。

我国民诉法理论中,确认之诉的法律概念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纠纷争议的法律关系本身的一种状态,它不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本身没有给付内容,而《意见》司法确认的对象是纠纷协商的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它一方面对纠纷协商成立的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这有点类似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查,另一方面还必须对调解过程是否合法、公正进行审查,它确认后,有些协议内容可能需要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意见》的司法确认程序属非诉讼程序,它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确认之诉案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笔者认为归结为五个方面:1.因司法确认程序须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所以当事人之间对纠纷本身已没有诉争,双方当事人名称均为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之称呼;申请请求不是直接申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而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组织()*调字第*号调解协议书有效;为推动支持非诉调解工作,建议申请费按件收费更为合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案由为区别诉讼

案件,应当在案由前加**(案由)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如离婚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等;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三份材料:确认申请、民事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因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故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审查时间不宜过长,可限定在七日内审决,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为宜。

2.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给付之诉或申请支付令)、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

3.参照诉讼庭审程序设置听审程序行使审查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庭,听审时,法院不仅从签订协议程序审查,还要对协议涉及纠纷的实体审查。法院必须询问双方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理解的依法释明;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从调解组织调解案卷并结合其他方式,查明当事人协议纠纷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调解组织、调解员有无强迫调解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

4.在决定书作出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撤回申请,法院撤销案件。一方撤回的,决定驳回申请,告知另一方另行起诉。

5.司法确认程序不设置答辩、辩论、调解程序,否则背离了该程序的初衷。

6.明确决定送达后不得上诉和复议。审查不严导致协议内容违法,应依当事人申请(无申请人申请则按本院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撤销本院的决定书,使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归于消灭。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是,决定书撤销后,纠纷的解决仍可由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实现,由此完成对权利人的保护,亦可保证及时纠正确认错误,维护司法权威。

二、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不能等同于合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不能申请《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如果自行达成的协议也能申请司法确认的话,就会混淆解决纠纷的协议与民事行为的协议,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为代价。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对抗行为,纠纷包括纠纷主体、纠纷形成动机、纠纷行动三个方面内容。其中纠纷行动即双方当事人已经清楚相互意识到对方的行为,而实施一定的相对行为,非诉纠纷解决需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民事行为,则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民事协议,它只有在双方协议发生纠纷后司法确认才宜界入,否则法院就变成审查合同的组织,而不是解决纠纷部门,当事人的诉权也会在签订合同时就剥夺了。需要说明的是,在已经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因双方已发生纠纷,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申请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给予确认,但此确认非彼确认。

三、明确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诉讼时效?

申请法院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是适用法律关系本身诉讼时效还是等同民事合同二年的诉讼时效,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意见》已将调解协议等同民事合同性质,且管辖权也允许如合同纠纷一样约定管辖,所以诉讼时效也应按民事合同二年诉讼时效计算,时效从调解组织、调解员签字盖章之日起算。需要说明的是有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应在履行期限前申请确认,过了履行期限则应当提起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约定义务之诉。无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协议过了二年诉讼时效,只能作为以后因此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的证据使用。

四、明确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审查后,是否确认调解协议应作出何种法律文书,在《意见》尚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使用调解书的形式,将双方的协议内容在调解书上重述一遍,然后赋予其法律效力,采取这种文书形

式,在体现法院权威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抹杀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辛勤劳动,不利于激励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也有人认为,应该使用裁定书,因为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均为法律认可的纠纷解决机制,审查仲裁是否有效用裁定,审查调解协议效力也用裁定才更有道理。《意见》采用的是决定形式,以区别法院自行主持的调解,这突出了法院审判权对调解工作的引导、监督时,也认可了调解组织、调解员工作。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是否要查明本纠纷的事实经过,笔者认为,决定书不仅应当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还要写明调解组织何时、何地组织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查清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或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才能发现协议内容能否着实解决纠纷,才能与决定主文确定哪份协议相衔接。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决定主文如何表述,《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诉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来写,确认有效的,应当写明确认调解协议第*项有效,无效或无法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后作出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决定。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只能在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定在听审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决定书是代表法院公权利的判断,它必须体现审判权,而不仅仅双方当事人自治。

五、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无抗诉权。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权提出抗诉,而最高院将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文书定性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就排除了检察院的抗诉权。

六、明确调解组织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义务,有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的义务。只有这样衔接才不会流于形式。

最后,笔者呼吁要加强司法确认程序的宣传工作,让大家了解申请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程序、法律效果,认识到司法确认机制能实现法院、调解组织、当事人“三赢”。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的监督、指导和支持,要结合我省开展的司法协理员工作,加强与辖区司法所、民调组织等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联系,共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20篇: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xx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和谐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工作任务相一致,要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就必须及时疏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

头性、顾向性矛盾,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基层人民法庭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法,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健全制度 促调解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庭长,把提升全庭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为准则,制订干警廉洁自律制度、上下班制度、作风规范制度等,以便带动全庭干警奋发向上、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辖区群众服务。

针对群众打官司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怕拖不起、怕打不赢的三怕心里,积极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在辖区进行法制宣传。如虎某与闵某、周党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虎某、闵某均为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6年4月,虎某在下早自习期间,因为与闵某语言不投机发生争执,闵用板凳猛砸虎的头部,致其脑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案件立案审查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困难后,经向院领导汇报,缓交了诉讼费,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三是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

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的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

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要达到基层人民法庭民事调解最佳效果,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关心案件其他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纷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是我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终取位于民,努力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人民法官要注重培养,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掌握讲法说理的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法官的亲和力,学会感受、倾听、沟通,寻找情、理、法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四是做到按规范的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无关重要。从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受理起诉,到按时送达各种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及按规定时间开庭、规范庭审纪律等,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有了一系列符合法定的程序,调解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也不会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强化调解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司法机制,我们要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积极消化矛盾,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还要切记审判工作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创造和谐司法秩序,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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