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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xx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和谐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工作任务相一致,要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就必须及时疏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

头性、顾向性矛盾,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基层人民法庭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法,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健全制度 促调解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庭长,把提升全庭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为准则,制订干警廉洁自律制度、上下班制度、作风规范制度等,以便带动全庭干警奋发向上、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辖区群众服务。

针对群众打官司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怕拖不起、怕打不赢的三怕心里,积极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在辖区进行法制宣传。如虎某与闵某、周党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虎某、闵某均为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6年4月,虎某在下早自习期间,因为与闵某语言不投机发生争执,闵用板凳猛砸虎的头部,致其脑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案件立案审查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困难后,经向院领导汇报,缓交了诉讼费,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三是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

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的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

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要达到基层人民法庭民事调解最佳效果,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关心案件其他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纷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是我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终取位于民,努力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人民法官要注重培养,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掌握讲法说理的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法官的亲和力,学会感受、倾听、沟通,寻找情、理、法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四是做到按规范的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无关重要。从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受理起诉,到按时送达各种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及按规定时间开庭、规范庭审纪律等,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有了一系列符合法定的程序,调解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也不会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强化调解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司法机制,我们要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积极消化矛盾,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还要切记审判工作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创造和谐司法秩序,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民事调解在促进司法和谐中发挥的作用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调解结案促进司法和谐的思考

拓展民事审判思路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民事调解

浅淡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司法调解

构建和谐学校   促进学校发展

抓一线民事调解 创和谐安康社区

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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