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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保障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4 08:34:32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安警务

0引言

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在当前信息流与人流、物流、资金流高度融合和社会高度开放透明的情况下,要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现代传播理念,注重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上下功夫。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警务信息,提高警务透明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警务信息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警务信息公开则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警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公开的制度。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治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及结果,如对户籍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还包括刑事执法的相关内容,如治安形势、犯罪规律、犯罪率、犯罪多发地、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内容。当前的形势下,警务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体现

在政府诸多行政组织中,警察组织与公众的生活有着极为频繁的接触和联系,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警务信息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警察工作充满了神秘的色彩,这层神秘色彩导致警察组织脱离群众,弱化了警民关系,并成为腐败的保护色,束缚了警察组织社会职能的实现,违背了警察工作的宗旨。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信息量日益膨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公众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警察掌握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所涉及的公共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警察组织试图垄断信息已经不再可能,警务信息公开成为必然选择。

(2)现实公安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了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其前提自然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信息,否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就成了空话。

警务信息公开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的治安信息,同时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公安工作的相关领域置于阳光之下,增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在需要的时候借助监督行政的权利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警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公安机关也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警务信息公开实践。这些实践,无疑使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比过去有所增多,推动了公安机关运作透明度的提高,公众也从中得到很多的方便和实惠。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警务信息公开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1)信息不透明或者公开不够及时,造成突发事件事态扩大

例如湖北石首事件,湖北石首市一名青年厨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发的当地动荡的局面让人不安。其原因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间,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一方面是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由于对网络传播规律认识不够,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结果导致“小问题引发大热点”,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2)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引发信任危机

杭州大学生胡斌闹市快速驾车撞死了青年谭卓,交警开发布会时引用肇事者本人和其朋友的说法,引发网络愤怒狂潮。湖北的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关于案情的最初情况通报被网民说成是被刺官员的律师。这些由于办案过程中业务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瑕疵,致使面对媒体有口难言,是公安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的又一困境。未经通盘考虑及科学论证的仓促之中作出的结论,造成民众对警方的不信任,对于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进行质疑。公务员之家

(3)信息公开的方式不足造成泄密

在众多的警匪片中以及媒体案件信息报道中,描写一些犯罪人实施作案和警方侦破该案的具体情节,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方法及我们的侦查手段。媒体报道案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案件事实内涵的复杂性,报道之后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相交织的特殊性决定的。媒体报道案件,弄不好会暴露侦查手段,并造成教唆犯罪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4)信息渠道不畅通,政策宣传力度不足,与民众的信息交流不充分,信息服务民生项目少

通过对因特转自:http://网上公安机关的网站进行调查,目前网上面向大众服务的市局一级的网站多有建立,可分局一级的网站以及派出所这类基层办事机构的网站建立的不多,老百姓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熟悉具体办事程序。也不能通过网上交流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同时这几年公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公安机关拥有了大量的信息,但目前这些信息由于担心泄密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只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在服务民生方面提供的信息却是很少,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以上种种情况说明我们在警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经验,需要在信息公开上加大力度,应多思考和实践,改进目前的不足。

3.警务信息公开的对策

(1)必须健全法律,依法办事

2008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同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还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警务信息公开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解决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界限的划分问题,也就是如何区分国家秘密和公开信息、如何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2)设置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均已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构建公安对外信息公开的核心职能部门已经明确。但是不能简单地把信息公开工作定义为对外宣传这一方面,究竟公开哪些信息,何时公开,如何公开,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公安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应该通过设置专门机构,配置素质较高的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研判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并使之进人各级公安机关的高级决策层,发挥重要的参谋和咨询作用,成为决策者智囊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快警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科学化、常规化进程

建立一套信息公开制度,使每个民警在有关处理信息公开的时候能够按章操作,讲究策略和方法。①促进基层民警规范执法。这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警务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执行的保证。②提升应对技巧,教授广大民警执法艺术、公关技巧,使其能够从容接受媒体监督。③开展专项教育,使民警了解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和准确。

(4)加快警务信息公开设施建设,多渠道实现警务信息公开,服务民生的目标

首先要明确信息公开不仅是方便公安机关自身工作的需要,更体现了服务民生的工作目标。传统的警务信息公开所借助的媒介主要是报纸、杂志、文件、规章、公报、广播、电视、广告等,它们各有优势,也有不足,主要是无法实现与民众的互动,切实了解民众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在信息社会,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新中介和新途径;电子警务,为警务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因此要加强电子警务建设,确保国家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种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警务决策、大案要案的侦破、审判机关的判决、社会治安状况、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等公众关心的信息,能够通过警务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公安机关要把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热点作为调查研究的新途径,作为制定政策、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作为关注民生、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要以更强的政治敏锐性、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把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4结语

我国公安机关的实践已经证明,警务信息公开不仅是改变观念就可以实现的,而是涉及到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验技巧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工作总结经验,并在相关问题上进行理论研究将是警务公开工作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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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

推荐第2篇:某警务保障工作总结

XX警务保障工作总结

警务是在警察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XX警务保障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近一年来,在南夏墅街道办、派出所领导、学府东苑社区的指导下,以“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充分发挥作为社区警务室的职能作用,有效的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应有的贡献,回顾近年来的工作,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总结:

今年以来,警务室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大家学习租赁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知识,公安部“五x禁令”省厅“七条禁令”,大家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修养素质及工作能力,能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端正执法态度,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态度做为工作指南,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标准,在工作中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关心群众的疾苦、关心群众生活。

学府东苑警务室工作人员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群众时刻怀着深厚感情。熟悉和了解社区环境和现有的人口状况,在居委会干部的大力支持下做好本职工作,搞好警民关系。针对学府东苑社区的治安实际,认真进行分析,把做好社区防范工作放在首位。一方面积极发展巡防力量,今年发展小区治安志愿者8人,发展楼长30人。另一方面,今年正好学府东苑二期工地开工,,整个小区有四个出入口,进出外来人员较多,治安状况复杂,这使

社区治安防范增加了难度。根据此情况,学府东苑警务室和物业一起参与加班至夜间,针对社区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巡防工作,巡查小区安全上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张贴警方提醒做好安全防范宣传,使居民的防范意识有效提高。 在开展好巡防工作的同时,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学府东苑作为居民安置小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好,经济比较发达,致使大量外来人员来到小区,出租房屋较多,我们警务室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责任性,联合其他一切可防性力量,积极做好各方面的治安防范和治安安全的宣传工作,对社区外来人口和出租房主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并进行法制教育、严格管理,给居民带来了和谐宁静的生活环境。

1、在日常管理上进行分类管理,对重点、复杂租赁房屋,加大检查力度,不让犯罪分子有落脚之地。加大对社区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防范力度,参加社区居委会的各项组织活动,一方面指导物业保安对出入小区的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及时在楼道贴出防范方法,形成群防群治的势态。

2、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案情,及时在社区发放警方提示及各种防范宣传资料(material),增强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并和社居委一起组织社区居民治安志愿者和保安成立社区巡罗队,在小区内开展巡逻,并不定期的对巡逻队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3、积极投入社会稳定工作,能深入到社区居民家中,主动掌握社区群众的动态情况,社区的邻里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能够当场化解,将社区的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平时工作中能想群众所想,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帮助群众

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社区重点人口能严格管控,定期上门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并通过治安信息员,掌握治安信息,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积极维护了社区这个社会单元的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4、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深入推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旅馆业是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和阵地控制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对于公安机关广泛收集情报信息、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辖区旅馆业特点,要不断加大对辖区旅馆的治安检查,督促、指导旅馆严格落实住宿旅馆登记验证制度,要不断加大对旅馆住宿不登记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坚持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努力推进旅官业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运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局、分局要求的旅业信息系统建设任务。要逐步建立和规范留宿洗浴场所管理,建立治安检查签字、留档、登记备查制度,严格履行治安检查责任制。对因治安检查不落实导致在旅馆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对治安问题突出的旅馆业单位,要加大公开检查工作力度,并通过明查暗访、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整治。

根据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警务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业主和新市民的宣传工作,,使大多数居民把剩余空房到警务室登记,要求帮其出租。自20xx年元月开始,租赁中心已不再收取租房劳务费,但我们还是尽心尽职的为广大居民登记出租房屋,热情介绍给承租人,同时为其签订租赁协议及治安责任书,代收房屋租金,为承租人代收代缴水电费。平时注意沟通承租人和房东,协商解决

双方面的各类事宜,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对居民和新市民是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对提前退房的双方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圆满解决各类矛盾,终止协议。警务室工作人员积极联系房东和承租人,认真签订租赁协议。同时积极上门登记新市民信息,为其办理暂住证,了解生活情况,解决实际困难。现学府东苑有私房出租户总1236户,平时对私房出租户管理不放松,勤宣传、勤查巡、勤访问、勤登记。至六月份办理暂住证总记1880张,同时为新市民办理电动车领照手续总计1410人。加强对实有人口管理是社区警务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针对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警务室要以定期走访工作为抓手,按照每周走访至少30户的要求,走入企业、村民家中,积极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落实信息采集、录入、维护工作制度,保证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同时强化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对出租房屋逐户建档,签订治安责任书,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案件的发生。要求警务室切实做到对社区内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情况、工作对象、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高度重视稳定工作,把稳定工作与日常工作精密相结合,做到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

2、认真做好社区单位、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推广“法律进万家”基层普法治理工作经验。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矛盾和民间纠纷。

4、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切实抓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全面、准确登记,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

5、要加强社区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落实防范力量和措施。

回顾近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高标准、严要求还有距离,特别是在工作中存在着工作不够深入,业务知识还有待提高的缺点,通过总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

推荐第3篇: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四章 警务保障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警务保障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警务保障各个方面的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法制保障、资源保障、社会保障 难点:人力资源保障、警察权益保障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讲授内容】

第一节

警务保障概述

一、警务保障的含义

狭义的警务保障,仅仅是指对警务活动的物质技术的支持和保证,也就是常常所说的人、财、物的保障。

广义的警务保障,是指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证,既有政治方面的保障、法律方面的保障、体制方面的保障,又有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保障、社会环境保障等等。

现代警务保障已从单一的物质条件保障向政治、法制、信息、技术等综合保障转变,是广义上的大警务保障。

二、警务保障的特征

(一)全面性

全面性的要求就是以整体保障为主进行协调,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整体着眼,局部入手,统筹考虑,协调统一,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动态性

警务活动必须随着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情况的变化而发展,这就决定着警务保障的内涵和标准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赋予其新的内容。

(三)层次性

警务保障要求在宏观层次上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决定、指示,并在实际贯彻中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微观层次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有效性

警务保障要做到及时、持续、优质、高效。

警务保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生存和公安工作的发展。 第二节 警务保障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保障

警务活动的政治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对警察的领导权。必须牢固确立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警察的绝对领导权。警察的领导权主要是通过警察管理体制来保障的。

二、法制保障

现代警务活动中的法制保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保障,完善立法;二是依法行政,管理社会;三是依法治警,监督警务活动。

三、资源保障

警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可以分为人力资源保障、信息保障、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警力作为公安机关及其警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是保证警务活动有效进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保障,如何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理论,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各项素质,实现“向素质要警力”的目标,是警务保障中的重要问题。

解决警务活动中人力资源保障的首要问题在于强化警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二)信息保障

一般对信息资源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即指信息本身,如“警情信息”、“交通信息”等。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指除信息内容本身外,还包括与其紧密联系的信息设备、信息人员、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技术等。警务活动的信息保障应从广义上理解,由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信息保障对现代警务活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三)经费保障 公安经费作为现代警务活动中的财力资源保障,是警务保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保障公安经费是实现警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在我国,公安经费是作为政府公共支出的一部分,由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保证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安经费如果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就会阻碍警务活动的进行,甚至会出现“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遗害不浅。

2.公安经费在警务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1)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38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这表明了经费方面的管理体制是国家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事权划分原则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规划中予以计划保障的公安经费保障办法和管理制度。

(2)从提高公安战斗力的角度,公安经费保障是提高公安战斗力,保证警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经费保障的及时和充足,否则公安工作是“无米之炊”,提高公安战斗力是“纸上谈兵”。

(3)从管理调节的角度,公安经费源于国家财政支出预算的保障,对公安机关的规模和结构起着控制和调节的作用。如国家不能保障公安经费,一方面会导致公安民警的职责不能完成,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公安民警利用其它手段和途径获取经费,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 3.建立强有力的公安经费保障体制

我国公安机关建立分级管理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是根据我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在分级管理中,把落实经费放在首位,即公安经费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安业务拓展及物价上升而同步递增。在经费的使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加强管理,。对事关公安工作全局、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基础设施和现代化技术装备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公安的专项投入。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强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组织协调和宏观调控职能,如中央财政在安排中央公安事业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中,除保证公安机关的中央事权需要外,对中央委托事权和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与省级财政建立专项经费补助机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按照一定经费补助比例和标准拨给地方公安机关用于指定项目。同样,在地方事权方面,省级和地市级、县级财政也应对确保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专项斗争和系统化装备建设加大专项投入,并按比例分级负担。对贫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给予必要的补助,促进其战斗力的增强。

(四)技术装备保障

公安装备是指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和警用技术器材等的统称,现代警务活动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作为保障。

四、权益保障

警务保障的权益保障,是指法律赋予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的全面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

(一)社会保障

1.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二)生活保障

人民警察的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

1.人民警察的工资保障

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与警衔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人民警察的保险福利保障 我国人民警察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保险和死亡保险)、疾病保险等。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国家为解决人民警察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人民警察所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困难补助制度、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3.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保障

所谓“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和部队的官兵在职期间因公(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对其本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补偿。抚恤除给予物质补偿外,一般还给予抚恤金。所谓优待,是指对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对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种种补贴、照顾和优先。 第三节 警务保障的应然原则

警务保障的应然原则就是通过研究探悉现代警务保障理念,结合我国国情,为建立高效完备的警务保障机制而应当确立的原则。

一、警察机关地位的确定性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政权架构中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

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公安厅、局相应隶属于省、市、县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长期遵循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也表明了公安机关的地位。公安机关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特殊的性质和重要的职责决定着它比一般的行政机关有着更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更重大的作用。

二、警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原则

(一)警力数量的科学计算

我国警力的现状一方面警力不足,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内部成倒金字塔形状,更加剧了基层民警力量薄弱,不堪重负的状况。这种现状既造成公安民警超负荷工作,影响到身体健康,又影响着执法质量。这就要求解决好警力的科学计算配置,综合各种因素,科学周密计算,以求最佳配置最佳效果。

(二)经费的科学预算

警务活动离不开经费,经费保障是警务保障的基础。做到公安经费的科学预算,保障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进行科学预算,监督使用。

2.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经费应当根据发案情况,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3.公安民警的工资、福利、抚恤等要体现“从优待警”,稳中有升,杜绝“权力寻租”现象。

(三)公安装备的科学配置

公安装备的现代化是警务活动的有力武器,公安装备的科学配置要求国家把最先进的、高科技的产品用来装备警察队伍,以适应违法犯罪的日益高科技化、复杂化。

(四)公安基础设施的科学规划 《人民警察法》第38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要由各级政府进行科学规划,并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乡村的城镇化进程,本着利于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合理、科学艺术地规划公安机关的建设。

三、警务资源配置的程序性原则

1、通过完善的立法,科学地设定警务资源的配置标准,从而保证警务资源配置有法可依,权责明确,配置合理。

2、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警务保障工作应严格做到有法必依,真正按照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科学配置警务资源。

3、警务资源配置的程序性原则还要求警务资源的配置要公开透明。具体地讲,就是各项资源(尤其是人力和财力资源)配置的理由、去向、利用效果等要向权力机关及时主动汇报,要向社会进行必要的公布,从而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从根本上保证有限的警务资源能够真正配置到位,并合理利用,发挥出最佳效能。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警察权与警务保障权的关系?

2.如何评价现行的《警械武器使用条例》的优点和缺陷?

推荐第4篇:公安警务专业课程改革方案

公安警务专业课程改革方案

为了更好的推动公安警务专业学生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保安人才,使其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结合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

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包括:队列、防卫术、交通指挥手势、勤务技能、消防技能、救护技能。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教学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军事技能训练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军事基础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

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专业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学生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军事技能训练以队列、擒拿格斗及交通指挥手势为主要内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擒敌技术同不法分子做坚决斗争,保护国家财产以及自身安全。交通手势的学习主要是针对出入及停放在执勤区域内的车辆能够运用正确的手势进行指挥、疏导,防止交通堵塞及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要求

1、保安理论教学

通过教学使学生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军事训练

队列训练,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及强壮的体魄,使学生在今后的执勤任务中能有效地防卫和制服违法犯罪分子,达到克敌制胜目的。

3、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教学使学生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 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现场救护

通过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为以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军事训练过程中,教师要认真讲解每个动作的方法要领,亲自做好示范,使学生能够充分领会,防止摔伤、扭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2、理论教学教师应结合不同的案例分层次进行讲解,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听的懂、记的牢、理解透、会运用。

四、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表

(一)教学内容

1、保安业务理论知识内容:(1)保安门卫服务;(2)保安守护服务;(3)保安巡逻服务;(4)现场保护知识;(5)各种特殊行业保安服务;(6)保安技术防范设备;

2、消防知识及器材使用共五章十五节 主要包括:(1)保安消防业务概述;(2)燃烧与灭火原理;(3)火灾常识;(4)火灾预防;(5)消防器材与操作使用方法。

3、军事技能训练

队列、格斗拳、交通指挥手势、防卫技术、消防技能、勤务操作、救护技能。

4、职业道德

根据保安工作的特点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授课。

(二)教学分配表

保安专业培训时间为3年,在校2年,在校外实习一年,为全封闭军事化管理,课时安排理论为852课时实习为一年;

1、军事训练: 480课时

2、保安理论: 238课时

3、消防知识: 54课时

5、职业道德: 80课时

6、实 习: 一 年

五、教学建议

保安培训以军事项目的训练为主要内容,始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的原则,使学生尽快从一名普通群众转化为一名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保安人员,保安理论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务必使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适应其今后的工作。

中等职业教育保安专业教学方案

中等职业教育保安专业教学方案:

保安人员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在《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要“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安人员数量、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2004年,我国保安从业人员已达70余万人,警察与保安的比例约为3∶1;而按照发达国家警察与保安1∶3的比例来推算,我国如果达到警察与保安比例相当,也还需要增加近100万保安人员,其中大部分应为中初级保安基层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因此,中职保安专业还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现代保安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深圳创办了我国第一家有100名员工的保安公司。中职保安专业创办于1993年左右。学校类型主要是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以各省市人民警察学校和警官学校为主,也有一些职业高中。由于以前没有开办该类专业的经验可供借鉴,各地区或各学校的保安专业教学计划各不相同,使用的教材也是借用相关专业的,随着教学的不断深入和教学经验的积累,有能力的学校自编了一些校本教材,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才有中职保安专业的教材相继出版。

目前,中职保安专业教学需要进一步规范,教材需要更新和提高。这是因为:(1)据中国保安协会的调查,达到保安业务较高岗位要求的中职毕业生仅占从业人员的1.5%,保安业中级及以上从业人员缺口较大,急需培养。(2)近年来,与保安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新较快;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生源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中职保安专业的教学计划有待调整和规范,对教学形式和教材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9年以来,高等教育出版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取了一些保安专业办得较好的地区和学校的经验,制订出专业教学方案,并出版了一套中等职业教育保安专业教材,对中职保安专业的教学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鉴于保安业的迅猛发展和中职学校保安专业教学教材建设的滞后,2003年底,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天津、江苏、湖北、江西等省市开办保安专业的相关学校,联合行业人员,对保安专业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中职保安专业面临的问题,研讨了新形势下中职保安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原教材的不足,计划2005—2006年对中职保安专业教材进行更新。

二、中职保安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

保安服务公司是在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下的服务性企业,是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力量。保安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应根据保安业的职业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教结合的办学道路;以能力为本位,通过综合和具体的技能教学模块,帮助学习者体验实际工作过程,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采取灵活的教育方式,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和职业能力。 1.以人文素养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本位

用科学的防卫观和执法辅助者的职业定位为指导,帮助学生正确理解保安职业的规范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职业和技术实践活动对经济发展和个人成长的意义和价值,培养其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正义感,使受教育者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把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把学生培养成为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 2.以行业、企业需求为基本依据,以就业为导向

将满足保安业的岗位需求作为课程开发的出发点,全力提高教育与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关注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听取并吸收业内人士对课程设置及教材建设的意见,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3.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体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关注新颁布的行业法律法规和最新保安技术,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结合行业发展的潜在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及时将保安及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法规、新技术融入教材,强调实训教学和情景教学,体现保安职业教育的特点。

4.以学生为主体,体现教学需求的灵活性

根据各地经济技术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已有知识、技能、经验与兴趣,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和有职业发展前景的、模块化的学习资源。采用“大专业、小专门化方向”的课程组织模式,用本专业职业知识能力结构中通用部分构筑知识能力通用平台,用灵活的模块化课程结构,结合学分制管理制度,以满足 学习者的不同需要。职业教育担当着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双重任务,随着学分制的推广和办学体制的多样化,职业教育课程和教学内容不仅要适应职业技术院校的学历教育,而且要适应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的需要。

三、中职保安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核心课程设置 专业名称:保安专业

修业年限:3年

培训对象:初中毕业生

培养目标: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保安公司,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人文素养,具有保安劳务服务和保安技术服务等方面工作能力的中初级保安服务、管理人员。

本专业应突出以下知识、技能、态度的培养: 1.具有学好本专业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 2.熟练掌握保安法律法规知识。

3.具有巡逻、守卫、押运、防盗防火,大型活动的人流、交通疏导知识及技能,能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服务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4.具有保安设备器材的设计、安装、维修知识和技能。

5.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具有一定的礼仪修养。

就业方向 区县级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守护、押运、大型活动保卫等的保安员,企事业单位保安部门管理人员等。 保安专业核心课程设置

保安概论:保安工作要求从业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本课程使学生充分了解保安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保安业的服务范畴和运行机制,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职业操守,提高学生从业以后的职业忠诚度。

法律基础:包括基本法理知识,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经济法等保安工作将涉及的法律以及相关的治安管理法规等,使学生具有正确判断所发生事物的性质、并能够正确处理的能力。

保安员人文素养:包括保安工作所要求的言行举止、礼貌礼仪、民风民俗等人文知识,以及保安调查实务等实用写作知识。

保安防卫技能:包括队列、体能训练、搏击技术、制敌技术、车辆驾驶、救护技术、消防技术等。

保安安全防范技术:包括无线电基础知识、防盗仪器仪表及操作、监控仪器仪表及操作、防火仪器仪表及操作、安全防护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安全检查技术及仪器设备的简单操作等。

保安预防犯罪技术:包括概述,预防犯罪策略,保安观察与犯罪识别、擒获,保安防范犯罪技术(防范盗窃、防范诈骗、防范抢劫抢夺、防范强奸、防范杀人伤害等),保安职务犯罪预防等。

社区保安:包括社区保安的特点、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要害保卫、社区消防保安、社区交通保安、公共场所保安、社区紧急事件的处置、社区保安管理等。

公安警务专业 2012年11月11日

推荐第5篇: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一:公安局警务督察年终工作总结

2008年,xxxx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在市局党委和上级督察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全国、全省公安机关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紧密结合“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督察工作,严格监督执纪,强化督促落实,依法维权服务,为促进全市公安中心工作、重大警务部署的落实,杜绝和减少违禁违纪事件发生,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了有效的职能作用。

一年来,全市警务督察部门共开展各类督察行动1500余次,出动督察警力7300余人次,编发督察《通报》、《简报》127期,提出督察建议103条,下发督察文书85份,查扣违规警车72台,查结群众投诉319起,完成各级领导交办件64件,实施禁闭12人,停止执行职务1人,移送纪检监察13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贯彻部厅会议精神,加强了基础工作和硬件建设

全国、全省公安机关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的召开,给警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全市警务督察部门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的支持,切实加强和改进了督察工作。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了督察工作发展方向

4月17日,市局组织召开党委中心学习组(扩大)会议。原市局纪委书记、督察长xxx传达了全国、全省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局党委书记xxx,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局局长xxx,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xxx如何贯彻部厅会议精神,提升xxxx公安督察工作水平作出了重要指示。次日,市局又召开各分、县(市)局、支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会议,就如何借鉴河南督察经验,掀起xxxx“督察风暴”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真正把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督察民警的思想高度统一到部、厅会议精神上来。

(二)加强组织领导,浓厚了督察工作氛围

市局党委充分认识到督察工作对促进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将督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督察列席党委会、参加重大警务部署会议制度,局领导带队督察制度,联合督察制度。。被督察通报后,各有关单位迅速作出了整改。8月10日晚,督察民警突击暗访高桥大市场“黑猫旅社”整治工作。通过查看每家旅社的消防设施、住宿登记,逐人核对住客的身份证件,当晚即督促处罚违规业主两名。并紧咬问题不放,责成雨花消防大队收回了违规发放给某招待所的消防意见书。通过深入暗访促整改,使高桥大市场、马王堆、洞井商贸城无证小旅社管理混乱、以致成为“两抢”嫌疑人藏匿之处的局面得到了迅速扭转,强有力地推动了源头治理工作。针对少数单位防控工作滞后的状况,遵照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局局长xxx同志的指示,市局警务督察队切入警情找症结,先后对xx路派出所、巡警支队xx大队的防控工作进行了暗访和调研。既找准了治安复杂、控防力量薄弱等导致两单位案件高发的客观因素,也找准了其思想重视不够,警力没有跟着警情走、定点盘查时间过长、动态巡逻时间太少等主观上存在的原因。城南路所、巡警支队xx大队虚心接受督察,化压力为动力,在分局、支队的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了落后局面。调研结束后,城南路派出所近四个月内仅发案6起,与之前旬均近2起相比,下降了71%;巡警支队芙蓉大队近四旬时间内仅发案3起,与之前的旬均4.2起相比下降了82%,并迅速摘去了之前月旬发案基本上排全市第一的“帽子”。在全市广大公安民警的奋勇拼搏下,6月11日至11月29日,全市城区“两抢”发案同比下降了77.3%。督察部门对打“两抢”工作的督察力度之大、切入之深、效果之好,形成了2008年督察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二)通过深入督察,有力促进了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针对岁末年初,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生意火爆、严重超员、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从去年12月底起,市局警务督察队会同治安、宣传部门,对全市娱乐场所连续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突击检查,检查大型歌厅、酒吧、演艺厅、休闲中心120余家,督促整改消防、治安隐 患30余处。在xxx局长作出对隐患场所的整治力度还要继续加大的重要指示后,督察部门又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于1月4日晚8时至5日凌晨5时,组织6个督察组检查了全市9个区、县(市)所有呈报的关停场所。通过核对法律文书,逐家检查询问,发现仍有少数单位虚报关停数,个别县局甚至在整个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未关停一家娱乐场所。为此,督察部门在全市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并责成有关单位加大整治力度。通报下发不到两天,全市关停场所由之前的64家上升至218家,处罚业主66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公安机关有力的整治工作,确保了“两会两节”期间我市娱乐休闲、公众聚集场所未发生大的火灾和群死群伤事件。

三、随警督察大型警保卫工作,保安全树形象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担负的各项警保卫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警务督察部门紧紧围绕树形象、保安全的目标,精心组织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对警容风纪、到岗到位、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严督细察。在“3•18”警卫活动中,督察对履职不到位的五名民警予以了核查通报,提出了严厉的批评。11月25 日,在张绍涵演唱会保卫活动中,督察将违规停放的7台警车全部予以扣留和通报。9月30日晚,“中博会”焰火晚会临近举行前的一个小时,督察发现个别单位清场不彻底,杜甫江阁嘉宾台旁一茶楼内仍滞留有二十多人。督察马上将情况向现场指挥部作了汇报,并督促有关单位立即将茶楼内无关人员予以疏散,消除了安全隐患。省市党代会期间,市局警务督察队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安全保卫警力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了现场督察,并多次上门逐人逐户对重要对象的稳控工作进行检查。11月8日,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xxx同志带领督察民警赴xxxx县局,就“七九群体”六名主要成员的稳控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党代会期间,该群体得到有效稳控。一年来,全市督察部门参加各类警保卫活动30余场次,出动督察警力1000余人次,圆满完成了 “2•03”、“3•18”、“4•08”、“11•06”以及“第六届金鹰艺术节”、“中博会”、“省市党代会”等重大警保卫活动的督察任务。在督察部门的强力督察下,民警的职责意识、安全意识、警令意识、形象意识进一步增强,执勤更加规范,警容更加严整,甚至连着装外挂手机、钥匙等细节问题都得到了纠正。xxxx公安机关高水准的警保卫工作,多次得到了中央首长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开展执法督察,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今年以来,督察部门的触角不断向执法领域延伸,切实为这条生命线做好监督、把好脉。

(一)核查投诉,查纠执法问题

全市督察部门通过处置投诉,重点查纠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设置使用候问室,超期盘问,弄虚作假,滥用警械,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等问题,促进了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今年3月29日,高桥所两办案民警将群众扭送的盗窃嫌疑人任某滞留后,未填报继续盘问审批表和延长继续盘问审批表,将任铐在值班室达17个小时,并在任病发死亡后制作假笔录。在督察部门的介入调查下,两民警被禁闭查处,雨花分局和高桥所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执法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整顿,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今年来,督察部门通过处置投诉,查纠各类执法问题60余起,禁闭违规办案民警4名。

(二)主动切入,堵塞执法漏洞

五、加强警车整治,开展禁令督察,预防和减少了违禁违规事件

全省、全市警车整治工作会议召开后,全市警务督察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了警用车辆的管理整治,有效遏制了警车使用违规违法现象,进一步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一是对违规警车进行了清理。建立健全了公务用车管理台帐,收缴外借警牌、假牌、套牌45副。其中xxxx县局警务督察队封存无牌、无证、套牌车辆25辆,并顶住压力收回外借警牌10副。二是实施了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集中保管制度。 篇二:2014年度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2014年度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2014年度,警务督察工作紧紧围绕我所改革发展的整体工作思路,以规范干警履职行为,增强干警警容风纪意识,强化干警纪律作风养成,大力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强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确保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警务督察工作

1、积极主动做好日常警务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室开展了对干警值班履行职责问题、警容风纪问题、监管安全问题,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存在问题的日常督察工作。做到每周不少于两次的日常督察,并做好督察现场记录,现场取证拍照,物证留存等工作,每一次督察工作结束后,将现场督察的工作开展情况、督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汇集整理,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得出结论形成书面工作通报上报所党委。

2、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台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提升软件实力。根据《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和我所督察工作内容和采取行政措施的具体需要而制作工作台账,已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度》、《警务督察人员学习记录》、《警务督察现场记录》、《警务督察日志》、《警务督察报表》、《督察通知书》、等多项工作台账。

二、创新工作方法,紧紧围绕全所工作重点开展多样式督察 在全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主题活动中,督察室

人员实行“随机式”督察。就是在正常学习活动中,随机抽查个人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本;课后会后,随机抽查提问。如干警回答不出,由科队长接替回答,并计入绩效考核成绩。这种督察方式非常有效。现在上课开会,没有不带笔记本,没有开小差,没人不认真准备回答提问。目前先后抽查干警职工学习笔记100多人次,现场抽点答题90余人次,抽阅心得体会60多篇,促使干警职工自觉学习,成效明显提高。

在全所组织全体干警职工赴商丘监狱进行针对性的挂职学习和培训活动中,警务督察人员采取“跟进式”督察。督察室人员在每次学习培训前坚持点名考勤制度,对积极参加学习的干警职工提出表扬,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提出批评和通报。在学习中,督察室人员表现积极优秀,率先垂范,起到了模范标兵作用,督察室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了全体干警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三、严格警务管理,严格执法,率先垂范,积极树立督察工作权威

在所党委的领导下,督察室工作人员积极强化对干警职工上下班考勤,警容风纪及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在值班所领导的带领下,督察室人员积极深入到各科室、大队检查工作,对个别迟到、早退的同志及时提出批评或通报,确保了我所正常工作秩序和充足的在岗警力。对干警职工值班在岗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坚决杜绝干警脱岗、漏岗现象。严格检查干警警容风纪,

将《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分发到各科室、大队,完善制度上墙工作。严格着装要求和佩戴上岗证,以促进提升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坚持每天深入一线检查,干警基本做到了着装规范,警容严整,警姿端正,精神饱满。强化了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督促干警提高了执法规范化水平。

督察室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执法,对各种不良现象敢管敢问。对严重违规影响场所安全的隐患问题严肃查处,及时通报。真正树立起了警务督察工作的威信。

四、积极配合所纪检组,做好廉政建设 一是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开展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对面积超标的进行了清理和腾退,规范了用房标准。二是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坚持勤俭干工作。公务活动严格按标准进行住宿和交通,坚决不安排无关的考察参观活动;在经费审查过程中,严控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确保各项开支符合规定要求。三是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坚决杜绝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行为。四是开展会员卡消费卡专项清退、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开展了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

五、积极开展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

根据省委政法委“轻刑快办”试点工作的需要,我所被省司法厅定为轻刑犯收押试点。按照省厅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的

软实力,我所深入开展了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为我所的完美转型,夯实了思想、作风基础。

(一)积极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警容风纪是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人民警 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3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为此全所上下积极动员,大力宣传,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了警容风纪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到了警容风纪是人干警察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 是权利更是义务。

(二)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警察意识

首先全所各单位充分利用每周

一、

三、五的学习日时间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公安部、司法部《人干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干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规定以及《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其次、规范了干警着装,要求干警按规定佩戴警衔标志,警衔佩戴应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严禁无授衔佩戴警衔或低授高戴、高授低戴以及硬式、软 式、套式的混戴;在警服的穿着上,严禁不同制式的警服混穿、警便服混穿,切实做到了让干警从思想上重视着装,从行为上规范着装,从制度上严明着装,从管理上强化着装,确保了我所干警着装规范。

(三)加强队列训练,严肃警容风纪

在每周

二、四上午。对全所干警进行 1 小时的队列和内务训练。队列训练主要包括队列指挥、队列队形和单个干警的队列动作等内容;内务训练主要包括着 装、警礼、报告、日常养成等内容。队列训练由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由警务督查室每天对训练进行现场 督察,开展现场考评,对训练好的单位及个人及时通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并将督察结果作为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依据。

通过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增强了我所广大干警严格遵守警容风纪的意识,牢固树立了“我即形象、形象即我”的观念,养成了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风。

六、认真学习督察业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我所督察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需逐步规范,工作制度还需不断完善。为适应督察工作,督察人员认真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全省警务督察人员培训班学习,熟练掌握了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劳教工作有关规定和警务管理与督察工作业务知识,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虽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足之处仍然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向全省督察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为我们的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不懈努力。

总之,通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进一步精细化管理,为确保我所持续安全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篇三: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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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保障队伍建设盛开『绚丽花』

没有高素质的警务保障队伍,就没有高水平的警务保障工作。“210工程”建设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毫不动摇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制度建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大力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弘扬践行“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扎实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国公安警务保障队伍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有警务保障人员3.75万名,比2010年增加了7.7%。同时,各地警务保障部门积极选调招录各类专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底,警务保障专业人才比2010年大幅增加,其中,财会类增加828名、基建工程类增加53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增加243人,有5269人获专业技术资格,1840人获中高级专业职称,为深入推进“210工程”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顶层设计——

明确警务保障队伍建设目标任务

2011年9月,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财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三个服务”的总要求,着力打造一支讲政治、精业务、善管理、重廉洁的警务保障队伍。今年3月3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警,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强化责任担当,努力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公安队伍。

言犹在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装备财务局局长王俭亲力亲为,多次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警务保障队伍建设中打基础、管全局、利长远的重点难点问题。

根据公安部党委要求,2011年8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装备财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推进公安装备财务队伍正规化建设”,从统一机构名称、狠抓班子建设、充实专业力量、培养优秀人才、设立总会计师、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作出总体部署、绘制宏伟蓝图。《意见》要求,要规范机构名称,明确职责任务,优化班子结构,加强队伍建设。省级公安装备财务部门名称统一为“警务保障部”,地市级公安装备财务部门名称统一为“警务保障处”,县级公安机关普遍设立“警务保障室”。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等。

与此同时,“210工程”建设将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推动落实,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组织召开“210工程”建设座谈会、推进会、现场会,部署推进包括警务保障队伍建设在内的210项重点工作。各地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加大协调督办力度,积极推动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警务保障队伍,更有力地保障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突出重点——

坚持以制度建设推进队伍正规化

“210工程”建设以来,全国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坚持以制度建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日臻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干部职工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始终坚持靠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依制度办事,科学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据统计,自深入开展制度建设专项工作以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累计发布实施规章制度24项,修订或报批中的各项制度22项,起草中的各项制度5项,内容包括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适用范围包括部机关、局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等层次,初步形成了符合新形势下警务保障工作要求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有力推动了警务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出台了《党员干部出差和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填补了出差期间和八小时以外干部管理的制度空白;施行了《党员干部谈心制度》,既培养党员干部的组织感情,又提高了队伍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制定了《党支部工作制度》,狠抓基层党支部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印发了《关于严禁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暂行规定》和《严肃工作纪律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了警务保障制度规范,并将涉及警务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规范性制度文件,汇编成册,发给警务保障民警,以供日常学习应用。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紧紧围绕《意见》中关于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按照“210工程”建设部署,全国各省级以下公安警务保障部门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商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努力推动装备财务部门机构更名等相关事宜,在省市两级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此举规范了警务保障部门机构设置,推动了警务保障部门正规化建设。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精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公安警务保障部门领导班子。各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牢固树立“抓好队伍是本职、不抓队伍是失职”的观念,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积极协调政工部门,规范警务保障部门职能定位,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省、市警务保障部门都配备具有履行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指导监督职能专门机构与人员,县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努力配齐配强财会、基建等专职工作人员。注重对警务保障部门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形成干部梯队。有的省级警务保障部门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警务保障部门岗位分工及履责规范,明确职能分工,规范岗位职责,加强廉政监督。

截至2015年底,按照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全国有31个省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实现了统一机构名称,92%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完成更名,56%的地市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设立了总会计师制度,县级公安机关普遍设立警务保障室。

素质强警——

大力提升警务保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围绕素质强警的目标,各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更加注重警务保障培训教材体系建设。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十分重视警务保障队伍职业素养培训,积极健全完善培训教材体系。组织编写《公安财务管理》《公安装备管理》《公安被装管理》《公安基本建设》《警务保障创新与发展》《警务保障部门专业训练大纲》等系列教材,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安警务保障教材体系,为提高培训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更加注重警务保障队伍素质能力培训。为有力推动“210工程”建设,使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人员掌握基建程序、建设标准、项目申报方法,熟悉了解征地、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有序有效推进,公安部于2012年8月在辽宁省沈阳市举办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培训班;为推进“210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地市级警务保障工作水平,2012年底至2013年初,公安部举办两期全国地市公安局领导干部“210工程”建设专题研讨班;为切实提高警务保障专业人员素质能力和服务水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于2014年7月在京举办全国公安警务保障秘书科长和财务科长培训班;为充分发挥公安装备的实战效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于2014年10月在山东省公安综合训练基地组织召开全国公安警用装备培训会。

更加注重警务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入实施素质强警战略,进一步提高警务保障部门民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警务保障事业长远发展储备人才、集聚力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依托高等院校,着力培养一批研究型、管理型、复合型人才。自2014年始联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举办全国警务保障系统业务骨干专题培训班,参训学员均为各地警务保障部门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和拔尖人才。

更加注重警务保障理论研究。为深入推进“210工程”建设,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制订理论研究征文评选办法,每两年组织一次理论征文活动,深入研究警务保障工作规律特点,积极探索提升保障能力的方法途径。理论研究领域涉及经费保障、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应急保障、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从征文活动开展情况看,各地警务保障部门对理论研究日益重视,呈现出参与度高、涉及面广、指导性强、研究深入等特点。通过深入开展警务保障理论研究,既指导了实践,又提高了警务保障队伍素质。

更加注重发挥警务保障专家智库作用。按照经费保障、装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应急保障等不同领域,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部分省级警务保障部门评选出警务保障业务专家库成员,为本地公安警务保障工作提供决策和智力支持;组织专家库人员对公安警务保障工作的全局性规划、专项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论证,为各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与此同时,各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把警务保障队伍打造成一支“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铁军”。各地结合工作需要,科学规划警务保障部门干部职业培训,每年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邀请高校科研部门的专家、实践能力强的警务保障部门民警授课。据悉,近5年来,全国公安警务保障系统的文秘、财会、基建、装备、应急保障等业务骨干已全部轮训一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明显提高。此外,各地采取多种奖励措施鼓励民警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努力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凝神聚力——

弘扬“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

为推进警务保障文化建设,凝聚精神力量,形成思想共识,发扬优良传统,2013年,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在全面征求各地意见、充分讨论研究基础上,经报公安部领导同意,确立“服务、求实、勤俭、廉洁”为警务保障精神,旨在凝聚队伍力量、适应时代要求、引领工作方向、推动事业发展。

王俭表示,“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体现了广大警务保障人的精神面貌和优良品格,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警务保障部门的延伸体现,是做好新时期警务保障工作需奉行和倡导的行为准则。其中,“服务”是警务保障精神的核心;“求实”是警务保障精神的精髓;“勤俭”是警务保障精神的特征;“廉洁”是警务保障精神的品质。

“服务、求实、勤俭、廉洁”警务保障精神确定后,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警务保障精神宣传活动,力争使警务保障精神植根于每位警务保障民警的内心,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警务保障民警的行为。

实践中,广大警务保障民警不仅将警务保障精神内植于心,更将其外践于行,把警务保障精神融入警务保障工作各个方面、贯穿于警务保障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了警务保障工作能力与水平。

2013年12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向全国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弘扬践行警务保障精神活动的通知》,大力弘扬和践行“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各级警务保障部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民警学习宣传、弘扬践行警务保障精神,涌现出一批可亲可敬的先进典型。2014年5月,公安部授予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副主任朱爱民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朱爱民从事装备采购工作10年间,勤政廉政、兢兢业业,经手各类采购项目支付款额无一差错,为国家累计节省经费2000余万元。特别是2010年3月被确诊为结肠癌晚期后,朱爱民仍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拼搏进取的职业观,与病魔顽强抗争,坚守岗位,忘我工作,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公安警务保障民警的崇高追求和高尚品格,为大连公安警务保障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朱爱民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辽宁省政法系统“雷锋式政法干警”等荣誉称号,获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大连市五一劳动奖章。2014年10月10日,公安部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装备财务局和辽宁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联合举办朱爱民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

2014年12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在全国公安警务保障系统部署开展争创“朱爱民式警务保障好民警”活动。截至今年初,全国公安警务保障队伍建设“鲜花盛开”、成果显著,有32名“朱爱民式警务保障好民警”获公安部通报表扬。

典型辈出,余珍朗同志是继朱爱民之后又一名警务保障战线的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余珍朗,生前系江西省共青城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自1995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一心扑在警务保障事业上,以自身模范行动树立了警务保障民警的良好形象。2015年2月12日,余珍朗因连续加班,劳累过度,突发心肌梗塞,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45岁。2015年10月31日,公安部追授余珍朗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为深入开展向余珍朗同志学习活动,装备财务局会同江西省公安厅、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编印《榜样的力量——警务保障的楷模余珍朗》图书,便于警务保障系统民警以身边人、身边事为榜样,弘扬和践行“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

廉洁从警——

同步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

公安警务保障部门管钱管物管项目,面临诱惑多,廉政风险大,坚持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洁从警建设十分重要。

强化思想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引领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掌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增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中央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定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警务保障队伍树立“隔离带”、架起“高压线”,使警务保障民警增强廉洁从警意识,自觉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

狠抓作风养成。2012年9月以来,为适应公安改革发展大局对警务保障工作和警务保障队伍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以内务管理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从环境卫生、到着装礼仪,从安全保密、到遵规守纪,从团结协作、到凝练精神,从内务管理、到作风养成,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走出了一条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的作风建设之路。这一经验做法受到分管部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国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座谈会上作典型介绍。目前,全局党员干部守纪律、干事业、重形象、讲团结,为承担更加繁重艰巨的警务保障工作奠定了过硬的作风保证,同时为全国公安警务保障系统民警作出了表率。

注重事前预防。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监督。各级警务保障部门在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结合警务保障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切实开展民警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列出权力清单,对存在廉政风险的岗位,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

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警务保障部门牢固树立依法、民主、科学的理财理念,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财务运行机制,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安机关部门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系统内公开、财务运行内部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和警务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构建覆盖工作各环节、各流程的监督网;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注重抓苗头、抓源头,做到抓小、抓早、抓预防,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约谈主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从严查处。

坚持严管厚爱。各级警务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党员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及时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在思想上关心、生活上关爱基层一线同志,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使他们快乐工作、幸福生活,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推荐第7篇:庭审警务保障教案

庭审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教案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警被告人丛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待提押票、本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拌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经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经行安全检查。

(1) 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肘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经行检查。

(2) 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 告知勤务。被告人:“×××,×××人民法院将对××一案经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子措施。 6 乘车押解

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

(3) 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 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以及物品。

(5) 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 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1) 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 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8) 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报警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 囚车到达后。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人们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羁押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的要求

(1)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 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经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 羁押室内应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 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 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 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 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 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 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 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 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 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 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 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 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 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 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 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有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 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经行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0 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人、庭审、带离过程中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入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得解除械具。

推荐第8篇:关于对加强基层公安警务保障队伍建设的思考

关于对加强基层公安警务保障队伍建设

的思考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从古至今,是历代军事家在运作战争前的首要任务。公安事业的发展壮大,以警务保障为基础,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保障工作所涉及管理的内容是后勤上的所有事务,服务的对象是领导、机关人员、基层一线民警。新时期新阶段,公安警务保障在加强公安被装、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等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提升软实力,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各类制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作为一名基层公安警务保障民警就新形势下的公安警务保障队伍建设谈几点看法。

任何工作大到决策研究,小到具体执行,归根结底都是人的事,每件事都是由具体的人去操作,具办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决定需要办理的事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警务保障工作首要就是狠抓队伍建设,挑选“精兵强将”,建成一支勇于开拓、富于实干的高素质警务保障队伍,使警务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警务保障队伍的业务素质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就是获得知识、技能的活动。学习就是获得知识,形成技能,培养聪明才智的过程。

(一)落实学习制度,强化业务素质。一是学习要有计划性,要有学习制度,对业务学习的内容、要求、组织方法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学习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落实学习日制度,每周固定相对集中时间对上级一些重要文件、方案组织学习;落实检查讲评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讲评,督促大家学习;落实学习交流制度,对警保民警的工作总结、经验做法评审,组织一些好工作方法交流学习,而后组织大家进行评议,使大家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二)坚持领导带头学,带动民警主动学。一是警保领导要有自我提高的想法和行动,摆正工作和学习的关系,研讨工作和学习之间的关系,用新眼光理解古人“磨刀不误砍柴工”的经验总结,尊重学习的应有地位,认识学习对工作的促进作用。二是带头学习,学理论、学管理、学业务,结合实际,拓展思路,务实创新,提高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形成“讲学习、学模范、找差距、比贡献”的氛围,带动民警学习,不断提高警务保障民警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强化培训力度,严格考核指标。一是建立健全财务、装备、基建、采购、固定资产、仓储、应急保障等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尝试在警务保障民警中设立职称,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职称,优先提拔任用;二是定期举行信息化业务比武竞赛,以赛促学,将成绩纳入警务保障部门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培训中相应加入业务学习内容,力争达到警务保障部门民警会上机操作、业务流程基本知晓的目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设创新型队伍,激发警务保障队伍的工作活力

创新是在新的观念支配下、运用新的方法、开辟新的途径、实现新的目标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警务保障部门要结合警务保障工作发展趋势和公安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研究经费保障“配额化”、装备投入“精确化”、后勤管理“全息化”等警务保障创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警务保障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坚持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一是调查研究是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的重要渠道,只有切实了解警务保障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才能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最终助力公安工作。警务保障民警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调查材料的真实性。二是树立全局观念,确立“一盘棋”思想,避免分析问题产生片面性,解决问题出现盲目性,确保工作思路的科学性。

(二)加强日常分析,超前部署安排。“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体现了公安警务保障工作的超前性。一是新时期的公安警务保障工作,不仅要准备“粮草”供应“兵马”,更需要对“兵马”运动的方向、方式,“粮草”配备的数量、种类等进行超前分析研究。要做到警保工作的超前性。二是要建立健全日常性、阶段性的研判制度,要对全年公安工作的目标了然于胸,对具体警保工作作出阶段性、超前性安排,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三、建设廉洁型队伍,坚定警务保障队伍的职业信仰

廉政建设事关公安工作全局,是作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加强政治修养,树立廉洁意识。警务保障民警应坚持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根据“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措施、严格纪律;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时时自重、自省、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真正理解、支持、参与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打造风清气正的警务保障队伍。

(二)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情操。一是立德立言,保持高尚人格。立德是做人做事的根本,为人处世、修身养德,在责任要求、纪律约束、个人形象方面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同时要坚持诚信,要加强团结,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修正自我,言行一致,团结同事。二是克勤克俭,艰苦奋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传家宝。警务保障民警应增强节俭意识,在勤奋节俭中保持形象,做廉洁奉公的模范。三是清正廉洁,律己慎行。警务保障民警应加强个人修养,做到廉洁自律,培养健康、高雅的生活情操,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三项纪律、五条禁令等警纪条令,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抵制不正之风的袭扰,抗得住庸俗关系的侵蚀,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明辨是非、鉴别美丑,保持清醒,培养高尚的个人情趣,保持严肃的生活作风,不参加任何色情、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在赞扬声中保持清醒,在奉承声中保持自警,在诱惑面前保持坚贞。

(三)加强职业修养,树立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是干好工作的前提,警保民警应认真对待自己的岗位,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负责到底,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尊重自己的岗位,对自己岗位勤奋有加,不求功、不求名,始终心怀奉献精神。一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基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具体负责全局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装备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多项工作,所以警务保障室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领导科学决策、科学理财提供准确地数据和参考,保证经费投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当好“内当家”。二是当好保障的行家和里手。基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应始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服务、求实、勤俭、廉洁”的警务保障精神,学习朱爱民,做一名警务保障好民警,促使民警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引导民警履行职责,熟练掌握被装系统、装备系统、固定资产系统以及财务人员的应知应会,积极探索警务保障新机制,努力当好保障的行家和里手。三是当好民警的后勤和帮手。基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是基层的综合管理部门,和实战单位有着密切联系,所以要立足本职,贴近基层,高效服务。

新形势下,基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应始终坚持“一切为公安工作服务、一切为公安基层服务、一切为公安民警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室的职能和作用,为公安工作的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推荐第9篇:市公安警务改革经验交流

市公安局自2005年推行警务改革以来,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整体执法质量连续五年位居全省第一,被誉为全国公安系统“五大亮点”之一。**同志2008年到**视察时指出:“**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警务改革,创造了一套扁平式的管理新经验、新方式,提高了社会管理

的水平,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预防了很多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解除了很多民事方面的纠纷,为实现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公安部、省委、市委领导也分别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市公安警务改革经验。2010年,市公安局荣获全市“改革创新奖”和“最佳成效奖”。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我们深入全市公安系统各个层面认真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探寻改革足迹,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深入解读我市公安警务改革。

一、我市公安警务改革的基本模式

2005年1月,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大庆实际,本着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率先在全国地市公安系统中开展以“扁平化”管理为主要模式,全口径、全覆盖、城乡齐动的公安警务改革,在建立现代公安警务机制的道路上迈出了重大步伐。

一是垂直管理,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改革前,各区公安分局人、财、物和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区管理,市公安局只对干部任用行使有限的协管权;改革后,市公安局对各公安分局实行人、财、物和党组织关系的直接管理,各区对本地分局的业务工作具有协调、指导权,对干部管理具有监督、建议权;分局的经费统一由市财政保障,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设置账户,直接对口市财政,自主管理财务,市局对分局财务管理行使监督权。

二是减少层次,变市局、分局、派出所三层管理为市局、分局两层管理。根据警务实际,综合考虑出警半径、治安状况等多种因素,按照辖区实有人口10万人左右、配置警力100-150名标准,撤销派出所管理层级,把市区10个公安分局和70个派出所合并,重新设置为20个公安分局,作为综合性独立作战实体,行使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职权,实现三级管理为两级管理。

三是整合机构,变“多部门、多警种、多派出所”设置为“三警种、一部门”。在市区分局,内设社区警务、治安巡防、刑事侦查和法制综合三个警种一个部门,内设机构由平均20个左右统一合并为4个;将反恐处与情报信息中心合署办公,将社区、经保工作由市局治安支队转为国保支队管理,构建“大情报”、“大国保”工作体系。在县局,工作职能由指导转为实战,内设机构由原来平均30个左右整合为8个,撤销县城内的全部派出所。在农村,将全市61个农村派出所合并为31个中心派出所。

四是优化组合,在社区、治安、刑侦“三警种”实行“二人一组、三组一队”建制。“二人一组”即搭档制,实现强弱搭配、互相学习、彼此监督、保障安全目的,构成最基本的战斗单元。“三组一队”即6人队,是最小的作战实体。“两人一组、三组一队”,是大庆公安警务改革的首创模式。

五是全警下沉,深化公安交管、消防体制改革,形成全警管交通、全警管消防新格局。按照“扁平化”模式进行机构调整,市局将交警支队的9个勤务大队、公安消防支队的6个消防科人员全部下沉分局,与分局社区、治安共同负责交通、消防工作。城市分局对辖区的交通安全、消防管理负有全责。交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对分局交管、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我市公安警务改革的主要成效

新体制催生新机制,新机制彰显新成效。市公安局充分发挥警务新机制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改善环境、方便群众等方面作用,圆满完成奥运会火炬传递、油田开发建设50周年、大庆建市30周年以及接待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等10多项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一是创新勤务模式,警务效能显著提升。市公安局遵循“快出、细查、慎调、公处”的管理原则,实行了“三警捆绑、责任共担”等勤务方式,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显著提高出警效率和应急能力。指挥链条更短。通过实施“垂直管理、减少层次”,使指挥更便捷、处置更高效。改革前,分局的警务指挥警令传递从分局局长到民警大体要经过局长、副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警长、民警7个层次,改革后,只需要经过局长、副局长、队长即决策、组织和执行3个层次,大大提高警令传递速度。出警反应更快。实施“动态式勤务”新机制,按照城区百名民警4台警车巡逻标准,全天候开展辖区巡逻,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放在案件高发时段、地段,民警在运动中接受指令,做到每一部行驶在街上的警车,不分警种、不分辖区,随

推荐第10篇:警务工作总结

二○一一年度工作总结

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就过去一年里所做的工作,大致作以下回顾:

一、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我们警务室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开发区领导同公安局领导协商,经公安局同意成立的。他隶属于市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是其派出机构。警务室由两名正式在编民警、两名保安员组成、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到任,至今已有一年零一十三天。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发区楼内的四防安全及保卫工作,同时做好进入开发区楼内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一年来,我们先后接待上访四十二件,上访人员二百八十九人次,由于我们积极努力工作,均未发生意外和造成不良影响,从而维护了开发区的正常办公秩序,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大家说:你们来了,我们可省心了,觉得安全了!

警务室的吕延杰同志来开发区多年,同时兼任开发区的电工、修理工、院工、勤杂工。他工作认真、任劳任怨,从不叫苦,有事随叫随到,大家都说:有事找老吕!今年初,石药集团要进驻开发区,那段时间里,他没日没夜、上跑下、抬床、按电视和电话线、修理门锁等,这样即省了费用又保证了时间。从而圆满完成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今年六月七日晚,天下大雨,警务室值班同志发现一楼走廊西侧

有烟气后,他立即开始从六楼往一楼查找,但也没有发现问题,再进一步查找到地下室时,发现烟气弥漫,经检查暖风机被雷电击后造成燃烧,立即用灭火器扑救,因距离远,边扑边着,他看不行便立即到暖风机下用灭火器将火扑灭,从而预防了一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乐在奉献,甘于寂寞

警务室的工作不是八小时,二是二十四小时的全方位。这里的同志无论年龄大小,对待工作的态度都是热情和认真,可谓把开发区当家对待。

深夜不管多晚,只要有车辆进出,都能保证按时开门,认真审查,从而保证进出开发区的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一年来,无论是星期

六、星期日,还是节假日,我们都能坚守在值班岗位上,特别是这些夜晚,整个大楼就剩下

二、三个人,可谓空旷、枯燥、无聊、寂寞,但他们都能以工作为重,以开发区安全为己任,尽职尽责,不计得失,无怨无悔,默默工作,从未发生漏岗事件,保证了开发区办公场所的安全,使领导满意放心。

冬季到来,扫雪任务原来机关同志和领导都参加,自警务室成立后,这项工作警务室的同志都主动的去做了,即保证了院内的洁净又减少了同志的劳苦,我们感到也很快乐。

三、耐心接待、化解矛盾

一年来,只要是来开发区上访的人员,我们都做到认真接待,耐心询问,细心听讲。对他们所谈问题、做到认真听,仔细记、把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有些上访来时情绪激动,言语粗、口气大、扬言要

自杀、跳楼或者住开发区。对此,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导、讲明利害、使得他们情绪稳定,防止事态扩大,杜绝了严重性结果发生。一年来,共解决处理此种事态、事件6起103人次。

四、领会领导意图、做好交办工作

一年来,对原本不属于我们办的事情,但领导交办了,我们也会尽心竭力的去做,已达到满意结果。一年来、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1.为领导解决多年上访难题

上访人褚增,因污水厂修建后,就存在污水浸泡田之事,多年来与污水厂有争议。近年来经常来开发区上访,让开发区给他二十几万钱把稻田地承包过去,就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五月四日,褚增再次来发开发区上访、宋书记当即指派警务室去了解此事。中午饭后,我们立即去现场查看,并同污水厂领导座谈,跳去相关材料,回来后就褚增想法、要求和我们意见,写了调查报告送领导审议,领导阅后同意我们的建议,经反复工作,最后褚增同意污水厂每年赔偿损失五千元,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致使此上访事件得以解决。 上访人王日,家住英驰锻造厂墙外,因工厂生产时造成房屋震动有关领导和部门也多次去其家查看,但始终未能解决,王日多年来总找开发区上访,今年五月王日再次来开发区,五月十五日领导又让警务室去人调查处理。当天天下大雨,我们冒雨去王日家,向其了解情况,听其想法和要求,王日当时要几十万元赔偿,对此英驰和开发区均不同意,后经过我们耐心工作,上访达成以以借款方式赔偿王日损失,最后以五万元借款方式将此事解决,为此领导和工厂十分满意。

2.辛勤劳动,创开发区一道亮丽风景

开发区楼东侧有块荒芜多年的土地,今年春天,领导意见是否可以开垦种些蔬菜。为此,相关领导找到警务室吕延杰同志,让他承担此任务。任务下达后,警务室的其他同志积极参与,没有份内份外之分,大家热火朝天地干起来,利用休息时间翻地、锄草、施肥,并要来牛粪和红砖,把小菜园收拾的干干净净,小菜园有蔬菜二十多个品种,红、黄、绿五彩缤纷,大家品尝了绿色食品同时享受了田园风光,领导来开发区和同志们茶余饭后都去那浏览一番,感受一下开发区这道亮丽的风景。

3.强化办公秩序、加强车辆管理

开发区过去有停车位,但对车辆停放没有严格管理,就领导到任后,对进出开发区车辆提出要求,重新画了停车位,要求停放整齐。此事定后交给警务室吕延杰同志,但我们把此事当成大家任务,共同努力,认真疏导,现在基本形成来过开发区的车辆能自觉的停到停车位上;没事的,虽有想法,但经过工作也能停放到停车位,致使车辆停放井然有序。

总之,过去的一年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新的一年,我们会再接再厉,力争所做工作,让领导满意、同志们放心。

公安局驻开发区警务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11篇: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优秀)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 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的情况汇报,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 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 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 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

(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任务外,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时归还;

(七)借出档案的,应当负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和整洁,按期归还,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公布档案资料;

(八)借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抄录,如确需摘录,摘录者应当注意保密。借出档案归还时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

(十)违反《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

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经常检查,防止遗失、损坏、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物品应当就地查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拆卸涉案财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年终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词准确,具体经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一)应当设立在派出所门口显著位置,以便于接警、出警和监控出入派出所的人员;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四)派出所监控系统监视器应当设在值班室内,并置于非值班人员不可见的位置;

(五)悬挂值班制度、接处警制度、辖区出处警示意图,设置带班领导、值班民警公示牌;

(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律及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枪弹库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三)四周墙壁应当用水泥、钢板或钢筋加固,并具备通风、防潮、防火条件;

(四)配备铁门、铁栅窗、铁柜并安装防盗报警器;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小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铁柜不低于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千克时,应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五)实行“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管理,由两名民警分别保管一把钥匙,同时开锁方能打开铁门、铁柜;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门口、值班室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理和答复,并作简要记录备查;

(四)对前来查询案情、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当由负责处理该案件或事件的主管所领导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五)接待来访时,接待民警应当当面填写群众来访登记簿,记录来访人姓名、职业、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记录来访人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及来访要求内容,来访人确认无误签名后,由接待民警填写接访时间和接待人姓名;

(六)来访人携带的鉴定、勘验结论、处理决定、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单据、缴款收据、相关合同以及与事件有关的照片或音像等材料,接待民警应当认真审核;

(七)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来访人,接待民警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八)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的来访,接待民警应当及时请示主管所领导,及时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派出所领导接访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领导应当固定周接访日,采取约访、回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未能解决的问题;

(二)所领导接访日由当天值班所领导负责,实行谁接访谁负责到底的承包制。当日信访案件,均由第一次接访的所领导负责,直至该信访案件办理终结。具体案件按照业务分工,由主管所领导负责处理;

(三)来访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到派出所上访或投寄信件或首次在所领导接访日上访的,由所长视情况指定分管所领导对案件进行承包,直至办理终结;

(四)所领导接访日受理信访的办理及答复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生命的重大信访案件,举报重特大案件、投案自首以及涉及民警执法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来访,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答复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接访负责人约谈、回访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上访处置预案。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集体上访是指5人或5人以上集体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意愿的上访。异常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缠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绝食、行凶、爆炸、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等不正常方式进行的上访。

处置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应当按照“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和“党政领导、统一指挥、严密控制、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警力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因工作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升级;

(二)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并迅速通过指挥部门组织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密切注视动态,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处置的民警应当听从指挥,明确职责,出动迅速,及时到位,严明纪律;

(四)对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应当由来访人员选派3-5名代表进入来访接待室反映信访意向,禁止其余人员进入接待室。接待人员对上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禁止将矛盾外推;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情报信息工作,发现苗头迅速采取措施,并协调党政部门疏导教育和妥善处理,减少、防止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未经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禁止新闻媒体进入现场采访拍摄。禁止民警擅自发布消息或向外界透露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民警应当使用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一)接待来访时,应当使用“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等词句;

(二)受理群众来访后,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请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处理。”等词句;

(三)对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应当使用“请正确使用公民权利,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请检点自己的言行!”等词句;

(四)接待集体上访时,应当使用“请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3-5名代表进入接待室,其他人员请暂时离开接待室。多谢合作!”等词句;

(五)接待不愿意公开姓名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和我们保持联系,以便我们进行调查核实。”等词句;

(六)接待查询办理结果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仍在调查处理中,请耐心等候通知。多谢合作!”等词句;

(七)接访结束时,应当使用“我们一定按职责要求认真处理,对您作出负责任的答复。”等词句。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访办理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直接来访投诉,向派出所及所领导投寄的群众来信、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来信和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来信,互联网投诉信箱接受的电子邮件,群众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公安机关拨打的投诉电话记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来信应当由内勤民警当日拆阅。拆阅来信应当注意安全,发现可疑包裹、信函、电子邮件时,应请防爆、防疫、计算机安全监测等部门及时处理。拆阅来信应当保持信件完整,原信封、邮票、邮戳、附件的证据材料、照片、音像媒体,应登记封存后再作处理,避免扩散。随信附带的现金,应当及时清点登记,拆阅时已经丢失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邮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一)涉及爆炸、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自杀等不安定因素的邮件,应当在当日处理完毕并跟踪结果;

(二)重要举报线索、投案自首或紧急警情的邮件,应当在当日请示所领导,及时移交承办人处理;

(三)依据法律规定有时限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部门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接到交办的信访材料,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阅读,查明信访人的身份、反映的问题、事情的经过、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及信访时间,并做好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受理编号、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信访时间、信访形式、信访性质、信访来源、来源编号、处理方式、承办民警、涉及对象、内容摘要等。 对重复信访的事项,注明后无需再次登记。 涉及集体上访的,应当注明人数。

第一百六十条 有具体姓名、内容、地址齐全的群众来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答复函形式,先予向信访人告知受理情况。一般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来信人提出的问题和请求,经所长批准后,当日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级立案交办、所领导接访日受理、控告本所民警以及反映重要事件的信访,经所长批准列为重点处理信访事项。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做好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所长审批后,立即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点处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 5人或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联名信;

(二) 反映当前社会治安新动向和热点问题的;

(三) 举报重要违法犯罪线索或投案自首的;

(四) 反动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承办民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依据答复信访人;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四条 答复信访人分为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书面答复的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信访日期、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答复时间等。答复信访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简明扼要,一般只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

(二)内外有别,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手段、调查过程等的内容答复信访人;

(三)需要答复港、澳、台或国外信访人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逐级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外事部门答复。

(四) 答复的内容应当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或调查结论一致。

第八编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四个强化”增强警务保障能力

“四个强化”增强警务保障能力

——在全州公全安机关财务工作上的讲话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工作,始终坚持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基础一线,服务实战需求,紧紧围绕“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基础扎实,服务到位,廉洁高效”的总目标,为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基层公安机关要以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公安装备财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着力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真正把人民给的每一分钱用好,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现我就公安装备财务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强化财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财务制度是公安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是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财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公安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二)大力争取经费支持。根据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我州各县市公安机关应按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各县市公安局应多加强与县委、政法委、

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使相关部门对公安经费保障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使本级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从而满足公安业务的实际需要,并予以增加。

二、强化涉案财务管理

(一)明确涉案财物工作,实行处理及时、来去明晰、收管分离、分级管理、妥善保管、案结物清的原则。

(二)认真落实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逐步实现对涉案财物实行专人负责,专门场所,专用票据,专门制度的管理模式。

(三)一律按规范要求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四)保管的财物必须帐物相符,分案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案的财物充抵乙案的财物发还或上缴,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暂扣、扣押款项都必须及时缴入专户管理。

三、强化装备采购管理

(一)按照公安部五年装备采购计划,各县市公安机关应按采购计划逐年落实到位。在配备项目上,要在《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和细化装备项目,并明确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共建共享项目;在配备数量上,要尽可能予以细化、量化,但切忌贪大求多;在配备对象上,要将装备项目明确到具体警种、部门或者民警;在功能配臵上,要坚持

合理定位,切忌盲目求新。

(二)科学配臵资源,节约建设资金。面对复杂多样的保障需求,如果各警种、各部门要什么就建什么,要一个建一个,必然会导致硬件和软件上严重的重复投资和资金浪费,建成后还会带来昂贵的运行成本和维护费用。为此,警务保障部门应主动参与公安实战、了解公安业务,充分掌握各警种、各部门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在此基础上,对各警种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了已配装备、已建系统的重复投资。对各警种提出的建设需求要进行整合,实行硬件统一建设,软件综合开发,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成本。

(三)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建设”的原则,结合县市公安自身状况,对各警种拟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规划,既保证工作开展的急需,又满足逐步升级的可能。同时,警务部门可以注重研究警用装备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发展应用,主动为各业务部门的装备和系统建设提出参考意见,帮助其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建设方案。充分发挥了在经费投入、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

四、强化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一)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下达。就要确保准确的掌握分配到本地的资金指标,并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财政部门

的支持,将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管理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年内公安部将针对转移支付资金和特费,组织部分省(区、市)进行交叉审计调查。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情况、专款专用、60%投入基层所队及账务处理及特费的超范围支出、审批不严、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问题进行检查。管理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严格支出范围。办案(业务)经费应全部用二侦查办案费、一般业务费、特别业务费,不得用于购臵固定资产、弥补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维修、基础设施经费等项目。二是明确使用重点。要重点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重大案件侦破、大型活动安保、公安教育训练等所需经费,对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处臵、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所需经费要优先予以保障。三是倾斜基层一线。要按照“重心下移、保障下倾、投入下沉”的要求,切实加大对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和一线实战单位的倾斜力度,确保基层和一线的办案(业务)需要。

(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及时、准确的填报。这两年以来,我州公安机关对转移支付资金系统的使用越来越成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录入不及时。很多县市对转移支付资金系统的录入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对系统的录入工作时常拖拉,未在通知

时间内填录上报。部分县市在多次催报后,仍存在填录不完整的情况。

2、不熟悉系统操作。某些县市因为人员变动,仍然不了解转移支付信息系统的性能,不熟悉系统录入的三个步骤,不熟悉每一个步骤中信息录入、审核、附件上传等具体操作。

3、系统录入不完整。部分县市在对转移支付资金系统进行填报时,只录入前面的县级确认,或县级确认和拨款登记两个步骤,而未及时录入第三个步骤使用登记;有些县市只填录信息和数据,而未进行审核;有的进行了填录,却未上传附件等等。

4、附件上传不符合要求。很多县市在录入系统信息后,未及时上传附件,或是漏传附件,上传附件不完整,例如县级确认上传拨款文件,有些县市仅上传文件第一页,未将文件完整上传;有的县市上传的附件与对应步骤不匹配,县级确认、拨款登记、使用登记上传的附件分别应是拨款文件、拨款书、使用发票或使用情况凭证汇总表等,有些县市在确认、拨款登记和使用登记三个步骤都上传同一附件。

5、与同级交警的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县市同级的交警转移支付资金系统与同级公安分局的系统为同一用户,交警的转移支付指标也在同一用户名下填录系统。根据公安部、省厅要求,2011年交警的转移支付指标由同级公安局在系统

中予以录入,但因平时业务联系不紧密等原因,交警未能及时提供填录系统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以至在填录转移支付资金系统的时候,部分县市交警的转移支付指标填录情况不太理想,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系统。

转移支付资金系统的填报工作是我省2012年度后装工作综合考评的重点,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州后装工作,影响到全州公安工作在省厅的综合考评,各县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公安部、省厅后装部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系统数据报送及反馈工作。

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既要看到有各级党委和各部门的重视支持,有历年来打下的坚实基础,有保障实现跨越发展的可靠队伍等有利条件,又要看到工作基础好、起点高、发展空间小,领导看得重、要求严、发展难度大,全体民警和职工需求增多、期望高、发展不平衡,队伍欠正规、观念旧、不完全适应发展等影响和制约后装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等不利因素,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用新理念来推出新思路,用新举措来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使公安后装工作更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13篇:第十一章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

第十一章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1、了解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基本内容。

2、了解法律保障的基本规定。

3、掌握物质技术保障的内容。

4、掌握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5、掌握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

1、领会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2、领会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教学课时:

讲授2课时,学生学习2课时。

第一课时 法律保障

一、警务保障的概念

警务是指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简称,是指警察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给与的各种保障,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二、警务保障的特征

(一)全面性

全面性的要求就是以整体保障为主进行协调,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整体着眼,局部入手,统筹考虑,协调统一,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动态性

警务活动必须随着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情况的变化而发展,这就决定着警务保障的内涵和标准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赋予其新的内容。

(三)层次性

警务保障要求在宏观层次上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决定、指示,并在实际贯彻中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微观层次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有效性

警务保障要做到及时、持续、优质、高效。

警务保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生存和公安工作的发展。

三、警务法律保障概述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执行治安行政事务,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方法等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予,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制约。

了解依法执行职务受命于国家,受制于法律,现阶段,要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坚决扭转少数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并非属于个人的行为。而警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崇高的权威和不可侵犯性。

三、法律保障的内容

(一)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权、使用警械武器权、发布警察命令权、进入特定地点权、行政处罚权等。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手中的特权或某种特殊影响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禁止违法犯罪分子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行凶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等。违者将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此项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其事,遵守法律、法规,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含义有:人警察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特别保护。如果人民警察的人身受到伤害,国家给予优抚保证。但是,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因为执行职务而受到人身伤害,就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三)人民警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警令畅通。就是要求人民警察执行任务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目的是分清责任,从而保护依法执行决定和命令的人民警察,避免出现因执行命令而承担不应承担责任的现象,以消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

(四)排除干扰的保障

人民警察职责、权限是由国家法律授予,并受法律严格制约。实践表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难免遇到一些干扰,一是受到行政干涉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利用人民警察的身份,实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非警务活动。通过警察法律法规的约束,使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能够受法律保护,从而排除干扰。

第二课时司法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 物质保障概念

物质保障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警察物质,经费装备、基础设施技术方面的保障。物质保障即后勤保障,是警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本物质条件。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的警察职能。

因此其物质技术保障由国家提供。

二、物质保障的内容

(一)司法警察的经费保障

人民警察的经费必须由国家予以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是工作的物质前提,是警务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人民警察的基本的、必须的经费投入,应当明确并得到切实保证。

人民警察的经费保障,是人民警察工作的物质前提。人民警察的经费包括机关人员的行政经费以及购置装备、器材、进行必要的基础施建设所需的经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收支脱钩,金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的科目和渠道,都应当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并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增加人民警察的经费。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经费开支定额、装备配备等标准,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每年给予适当补助,以弥补经费缺口,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立项“两所”建设工程,安排专项国债资金,分年度专项补助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监管场所的建设费用。要以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来统一物质保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避免管理中的一些人为的不良因素的干扰,是物质保障工作科学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要争取公安经费单列的政策.

(三)司法警察的装备保障

人民警察的装备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技术设备。它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条件。人民警察装备包括工作所必需经费;物资、技术装备和各种勤务劳动的必须装备。其中,物资、技术装备包括:武器、警械、被装以及用于从事领导指挥、侦查、治安、保卫、警卫、预审等各项工作的交通、通讯设施,各种化验、检测、鉴定等专门技术设备,以及计算机系统,档案资料设备,研制设备。

人民警察装备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具有专用性、法律性和机密性,它与行政机关通用的物资技术设备不同。

(四)人民警察的专用品

人民警察的专用品主要包括: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严格管理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

1、人民警察警用标志。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包括:制式服装、警微、警号、领章、肩微、肩章、证件及警车警灯等。

2、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的专用服装。根据季节的不同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以及制式衬衣,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敝怀,挽袖、卷裤腿;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发、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装、戴首饰;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警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及公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用警戒主要包括警绳、手烤、警棍,警笛、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

4、警车及警灯。警车及警灯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及警灯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法院、检察院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赶赴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械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两辆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能再使用警报器。

第三课时 社会保障与生活保障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即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安执法的对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

(一)公民和社会组织支持、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重要的执法保障。

人民警察的工作涉及到维护公民和组织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支持和协助,也正是维护了自身的根本利益。几十年以来,公安工作一直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进行各项工作中,充分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群众,以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为纽带,建立起了人民**专政的坚强柱石。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

人民群众得支持,社会组织支持和协助,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础和保证。将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可以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得到公民和组织乃至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提供保障。

(二)保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4、3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正常进行,是保障人民警察完成其任务的必要条件。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是社会组织及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必要性 结合国家性质和实际情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人民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决定了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加和支持。公安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人民警察和代表人民利益的警察的各项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人民警察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警务工作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之上。

(二)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具体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是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其支持和协助的主要内容:对遇有人民警察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需要,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时,应当允许人民警察优先使用;公民和组织配合人民警察做好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主动向人民警察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遇有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国家巡逻和社会治安的活动时,公民应当主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对物品的检查;在情况需要时,公民和组织就要主动协助、配合人民警察进入有关场所,包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确需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应当积极提供;在人民警察调查破案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如实提供罪犯的有关情况,配合人民警察抓捕罪犯,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通过人民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保护律,主要是: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四、生活保障

人民警察的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 1.工资保障

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与警衔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保险福利保障

我国人民警察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保险和死亡保险)、疾病保险等。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国家为解决人民警察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人民警察所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困难补助制度、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3.抚恤优待保障

所谓“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和部队的官兵在职期间因公(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对其本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补偿。抚恤除给予物质补偿外,一般还给予抚恤金。所谓优待,是指对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对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种种补贴、照顾和优先。

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当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在警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司法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可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革命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14篇:信息化警务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学习信息化警务的心得

当今时代已经发展成为了信息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普通人可以做得到“坐地不出门,笑看天下事”,作为信息时代下的警务管理人员更应该掌握一流的技术,更好的抓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体会到了信息化警务的重要性,并且体会到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的种种便利,利用特殊行业管理系统的网络记录以及摄像头的各种记录,让我们在第一时间抓捕犯罪,把损失降到最低。就一学期总结,在我看来,信息化警务,就是是指在警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环境,建立信息应用系统,使信息采集、流转、传输、利用集约高效和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水平。

信息化是给警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新鲜活力,也给现代警务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警务信息化对构建现代警务机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流动信息充斥在整个社会之中,我们无法很好地掌握第一手的情报信息,这一改变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然而违反犯罪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具有极高的流动动态性。民警对于此类的流动性很大的犯罪有些束手无措的感觉。对此,在公安机关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数据传输渠道、实时监控网络等以科技手段为依托、以网络应用为平台、以服务实战为宗旨,多渠道汇总、多角度接触、多领域应用、多层面管理的警务信息化战略模式已成为公安机关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当务之急,也是基础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工程。一种新的警务创新模式,信息化警务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信息化警务必定会给我们的警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作为一名警校生,我们更应该更好地学习掌握这门技术学科,更好地适应这个信息化的社会,适应警务信息化的变革。

信息化警务模式现在正在全方位的进行开启,作为身在警校的我们应该为信息化警务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在我看来,我们主要坚持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着力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采集、研判和应用的长效机制,使信息化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应用起来,一步步的去完善警务信息化体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节省警力资源。并且通过对辖区警情信息的研判,及时掌握辖区的治安态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部署,切实提高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基础信息应用管理流程。积极组织社区民警围绕出租屋、流动人口、高危人员、重点行业等信息采集,录入信息平台,落实信息化管理,使社区民警从繁琐的统计报表中解放出来,形成有效积极的管理模式体制。这样会使防范机制更完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工作也会更加的顺利和愉悦。

警务信息化建设是警务改革的必由之路,它突破了传统的思维理念,转变了传统的工作模式,整合了有限的警务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目前,信息化应用已经得到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普遍重视,经过近年以来的不懈努力,各地警务信息应用平台基本搭建完成,大规范信息采集录入也基本完成,但是基层的民警由于在职之后失去了一些进取心和上进心,所以很少有人愿意去尝试新鲜的东西,以至于在数据更新维护和信息应用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与问题。我们在公安工作中实现信息化管理,必须对我们的在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在我们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实际应用。信息工作基础化”的实现程度,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前景和未来。公安机关只有从基层基础工作的信息化抓起,以信息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的根基,才能突破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全面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强化培训,普及全警信息化应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队伍整体的科技素质和信息化意识,取决于信息化技术在公安机关的普及程度,取决于包括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在内的全体民警应用信息化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广大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进一步引导他们增强信息化意识,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全员培训。要结合全旗基层信息化应用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应用技能培训,培训的范围要面向广大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全体民警。确保真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战能力。我们可以设置多种的考核模式,加强基层民警们学习信息化警务工作的积极性,或者可以在日常上办一些小比赛,设置更多的奖励,极大地调动基层民警的积极性,真正的信息化警务模式才能真正的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把警务信息化落到实处,实现警务信息一体化,有效的综合和利用各路来的信息和情报,提高我们公安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为人们群众服务。

信息化警务是公安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公安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公安体制内的警务信息化管理,二是对外的对社会的信息化警务管理。这两大方面决定了同样也决定了我们应该把信息化警务的改革主要放在两个方面。对内实行警务信息化逐渐提高我们的管理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如今大规模的警力短缺,我认为信息化警务模式实行之后可以分担一部分重担,使得警务系统得以完备。共享资源在我看来是我们在实行信息化警务改革的最大优点,例如今年暑假在家实习的过程中,我在公安局网监部门工作,整个网络上的信息纷繁复杂,但在内部网络中我们共享相应的一部分资源,并且可以获取其他地区京剧的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内部资料,这样可以促使我们迅速及时的打击犯罪,我们下去的案件也能迅速侦破,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信心。

信息化警务是将来警务工作模式中的重头戏,只有在警校中注重警务信息化素质培养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以后的工作岗位。经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从内心里体会到了信息化警务的优点和重要性,我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更加注重这方面能力的培养,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15篇: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效益最大化

当前公安体制方面仍存在多个不利于公安工作发展的因素:

1、警令不统一,协调性差,严重的还会因管辖权而产生矛盾。

2、队伍壮大的同时也出现机关化倾向。内部分工过细,机构臃肿,不能有序地形成战斗序列。而且机关化倾向已日益向一线单位蔓延。

3、警务内容不规范,非警务活动仍占用一定的警力。公安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同与一般行政机关,防范、打击、管理等各项工作几乎都是全天候、24小时连轴转的,实用警力往往只能是在编人员中的五分之三或二分之一。对公安基层单位,尤其是一线部门,有时的确感到人、财、物紧张,不够用。另外如大型商贸、文体活动,按其营利性质,其安全保卫工作理应主要由举办单位请保安人员来完成,但他们为节省投入,增加保险系数,往往通过政府,要求公安机关的民警来承担。这既偏离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浪费了警力。

4、按国家规定,公安机关应吃“皇粮”,公安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但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又难免因地方经济实力制约使其难以兑现。对那些要花费大量资金的案件,因为经费问题而不能正常办案。

5、公安机关现行体制和现行的警务运作机制有诸多不适应现在治安状况的客观情况。如机构设置的交叉重叠,文山会海的机关作风,按部就班的行政管理,大兵团作战的破案方式,静态被动的防控体系等习惯做法,使各项工作落在基层,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实战部门忙于应付和对付,警力不能用在刀口上。

6、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仍有距离。

二、警务效益最大化:警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内容包括:心理开发、生理开发、伦理开发、智力开发、技能开发和环境开发等。警力资源开发以提高效率为核心,控掘潜力为宗旨,立体开发为特征。以充分调动警察的积极胜和创造性、激发警察的内在潜力为目的。

(一)、提高民警的素质重视文化科技知识及工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要提高民警的管理能力,必须提供其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经验,提高技能。将民警的素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应做到既能提供民警个人发展机会,又能促进整体素质提高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根据当前的实际,培训可以分为适应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适应培训就是旨在提高民警个体素质,使其自身素质尽可能接近于所担任职务的要求,提高个体的工作质量;提高培训就是在适应培训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担任更重要职务或复杂工作的民警作进一步培训,为组织发展准备干部,为德才兼备有潜力的民警提供发展的机遇。两个层次的培训是互为基础、相互促进的,适应培训可以培养民警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又使组织能辨识民警的发展潜力,为提高培训做准备;通过提高培训,上一台阶的民警又要接受相应培训。如此往复,使民警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和补充,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以此推进整体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总之,对民警的培训要着眼于提高素质,总体设计,统筹安排,分线负责,务求落实。

(二)、机制与管理水平

1、领导要增强效率意识。成本意识、法制意识和科技意识。讲求科学决策、果断决策,快速处警,讲求警力使用的质量和效果。

2、建立以聘任制取代委任制、以聘用制取代统分统配制的警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

3、将上级各业务线条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归类,尽可能将组织的目标分解到个人,使不同岗位的民警都明确自己工作的内容及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

三、警务资源投入的最小化

坚持科技强警,增大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提高了民警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使民警从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节约了大量的警力,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警力配置方面要做到合理布警,科学用警。这既是实现警力资源合理调配的手段,也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力资源效益尤为重要的一条途径。在静态布警上,要以有利于总体作战、有利于协同作战、有利于突击作战为原则。在动态布警上,交巡警支队、治安支队、刑警支队以及机关警力都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出动,处置各种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

第16篇: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效益最大化

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效益最大化

当前公安体制方面仍存在多个不利于公安工作发展的因素:

1、警令不统一,协调性差,严重的还会因管辖权而产生矛盾。

2、队伍壮大的同时也出现机关化倾向。内部分工过细,机构臃肿,不能有序地形成战斗序列。而且机关化倾向已日益向一线单位蔓延。

3、警务内容不规范,非警务活动仍占用一定的警力。公安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同与一般行政机关,防范、打击、管理等各项工作几乎都是全天候、24小时连轴转的,实用警力往往只能是在编人员中的五分之三或二分之一。对公安基层单位,尤其是一线部门,有时的确感到人、财、物紧张,不够用。

4、另外如大型商贸、文体活动,按其营利性质,其安全保卫工作理应主要由举办单位请保安人员来完成,但他们为节省投入,增加保险系数,往往通过政府,要求公安机关的民警来承担。这既偏离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浪费了警力。

5、按国家规定,公安机关应吃“皇粮”,公安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但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又难免因地方经济实力制约使其难以兑现。对那些要花费大量资金的案件,因为经费问题而不能正常办案。

6、公安机关现行体制和现行的警务运作机制有诸多不适应现在治安状况的客观情况。如机构设置的交叉重叠,文山会海的机关作风,按部就班的行政管理,大兵团作战的破案方式,静态被动的防控体系等习惯做法,使各项工作落在基层,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实战部门忙于应付和对付,警力不能用在刀口上。

7、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仍有距离。

如何克服当前公安体制方面的缺点,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效益最大化。本人认为应该做到

(一)、提高民警的素质

重视文化科技知识及工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要提高民警的管理能力,必须提供其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经验,提高技能。将民警的素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应做到既能提供民警个人发展机会,又能促进整体素质提高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根据当前的实际,

培训可以分为适应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适应培训就是旨在提高民警个体素质,使其自身素质尽可能接近于所担任职务的要求,提高个体的工作质量;提高培训就是在适应培训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担任更重要职务或复杂工作的民警作进一步培训,为组织发展准备干部,为德才兼备有潜力的民警提供发展的机遇。两个层次的培训是互为基础、相互促进的,适应培训可以培养民警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又使组织能辨识民警的发展潜力,为提高培训做准备;通过提高培训,上一台阶的民警又要接受相应培训。如此往复,使民警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和补充,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以此推进整体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总之,对民警的培训要着眼于提高素质,总体设计,统筹安排,分线负责,务求落实。

(二)、改革机制与提高管理水平

1、领导要增强效率意识。成本意识、法制意识和科技意识。讲求科学决策、果断决策,快速处警,讲求警力使用的质量和效果。

2、建立以聘任制取代委任制、以聘用制取代统分统配制的警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

3、将上级各业务线条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归类,尽可能将组织的目标分解到个人,使不同岗位的民警都明确自己工作的内容及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

(三)、警务资源投入的最小化 坚持科技强警,增大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提高了民警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使民警从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节约了大量的警力,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警力配置方面要做到合理布警,科学用警。这既是实现警力资源合理调配的手段,也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力资源效益尤为重要的一条途径。在静态布警上,要以有利于总体作战、有利于协同作战、有利于突击作战为原则。在动态布警上,交巡警支队、治安支队、刑警支队以及机关警力都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出动,处置各种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执行警卫、大型安保等任务。要根据任务的性质、目的、任务量的大小等来合理安排警力,防止“雷声大、雨点小”,摒弃那种采用人海战术而实际效果不佳的作法.

第17篇: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实现警务效益最大化

当前公安体制方面仍存在多个不利于公安工作发展的因素:

1、警令不统一,协调性差,严重的还会因管辖权而产生矛盾。

2、队伍壮大的同时也出现机关化倾向。内部分工过细,机构臃肿,不能有序地形成战斗序列。而且机关化倾向已日益向一线单位蔓延。

3、警务内容不规范,非警务活动仍占用一定的警力。公安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同与一般行政机关,防范、打击、管理等各项工作几乎都是全天候、24小时连轴转的,实用警力往往只能是在编人员中的五分之三或二分之一。对公安基层单位,尤其是一线部门,有时的确感到人、财、物紧张,不够用。另外如大型商贸、文体活动,按其营利性质,其安全保卫工作理应主要由举办单位请保安人员来完成,但他们为节省投入,增加保险系数,往往通过政府,要求公安机关的民警来承担。这既偏离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浪费了警力。

5、按国家规定,公安机关应吃“皇粮”,公安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但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又难免因地方经济实力制约使其难以兑现。对那些要花费大量资金的案件,因为经费问题而不能正常办案。

6、公安机关现行体制和现行的警务运作机制有诸多不适应现在治安状况的客观情况。如机构设置的交叉重叠,文山会海的机关作风,按部就班的行政管理,大兵团作战的破案方式,静态被动的防控体系等习惯做法,使各项工作落在基层,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实战部门忙于应付和对付,警力不能用在刀口上。

7、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仍有距离。

二、警务效益最大化:警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内容包括:心理开发、生理开发、伦理开发、智力开发、技能开发和环境开发等。警力资源开发以提高效率为核心,控掘潜力为宗旨,立体开发为特征。以充分调动警察的积极胜和创造性、激发警察的内在潜力为目的。

(一)、提高民警的素质

重视文化科技知识及工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要提高民警的管理能力,必须提供其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经验,提高技能。将民警的素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应做到既能提供民警个人发展机会,又能促进整体素质提高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根据当前的实际,培训可以分为适应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适应培训就是旨在提高民警个体素质,使其自身素质尽可能接近于所担任职务的要求,提高个体的工作质量;提高培训就是在适应培训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担任更重要职务或复杂工作的民警作进一步培训,为组织发展准备干部,为德才兼备有潜力的民警提供发展的机遇。两个层次的培训是互为基储相互促进的,适应培训可以培养民警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又使组织能辨识民警的发展潜力,为提高培训做准备;通过提高培训,上一台阶的民警又要接受相应培训。如此往复,使民警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和补充,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以此推进整体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总之,对民警的培训要着眼于提高素质,总体设计,统筹安排,分线负责,务求落实。

(二)、机制与管理水平

1、领导要增强效率意识。成本意识、法制意识和科技意识。讲求科学决策、果断决策,快速处警,讲求警力使用的质量和效果。

2、建立以聘任制取代委任制、以聘用制取代统分统配制的警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

3、将上级各业务线条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归类,尽可能将组织的目标分解到个人,使不同岗位的民警都明确自己工作的内容及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

三、警务资源投入的最小化

坚持科技强警,增大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提高了民警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使民警从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节约了大量的警力,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警力配置方面要做到合理布警,科学用警。这既是实现警力资源合理调配的手段,也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力资源效益尤为重要的一条途径。在静态布警上,要以有利于总体作战、有利于协同作战、有利于突击作战为原则。在动态布警上,交巡警支队、治安支队、刑警支队以及机关警力都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出动,处置各种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执行警卫、大型安保等任务。

要根据任务的性质、目的、任务量的大小等来合理安排警力,防止“雷声大、雨点斜,摒弃那种采用人海战术而实际效果不佳的作法.

第18篇: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工作职责

1.人口管理。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情报信息收集。收集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收集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收集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收集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收集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3.安全防范。建立、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推进安全社区和无毒社区建设。4.治安管理。负责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5.査处治安案件。受理群众报警,接待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及反映治安情况。査处辖区因果关系明显,无需侦査、调査的一般治安案件(含黄、赌、毒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审査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案件线索,协助破获刑事案件。6.服务群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主动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为群众代办各种证件,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闲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

第19篇:警务 半年工作总结

警务 半年工作总结

目前,省已建社区警务室2312个,配备社区民-警4910人;建立农村警务室4054个,配备驻村民-警4400人;有社区专职巡逻队2865个,队员2.3万余人,警务 半年工作总结。

我市把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三基一化”(加速推进工业化,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基础工作)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并作为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今年市政府把社区农村警务纳入2010年“十件实事”之一,市里拨款,为县以下级别每个警务室划拨专项建设经费2.2万元,每个乡镇投入3.5万元用于配套建设,为每个警务室配备了电脑、摩托车、工作包。

与此同时,市里还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三基一化”验收考核手段强力推动社区农村警务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纷纷把做好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作为改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形象的重大突破口,增强了抓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今年5月份开始,市公安厅坚持每月对全市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进展情况打分排名,直接通报到各市州公安局,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强力推动落实,工作总结《警务 半年工作总结》。 针对每月通报反映出的问题,实行带队分片包干的做法,重点深入落后地区进行督导,并将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纳入治安业务工作考评,推动了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发展。

立足实际多措并举,突破五大难题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里各级公安机关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突破了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缺人干、无阵地、怎么干、考不实、留不住”五大难题。

去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机构改革方案,对一些机构进行了清理,精简下来的警力全部下放到派出所,用于充实社区民-警(和驻村民-警,同时规定新进民-警一律先到派出所和社区、农村从事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地解决了警力来源问题。同时,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规范》,从警务室建设、工作制度、民-警的职责任务等七个方面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各市如何开展警务建设和民-警怎样开展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作中,严格考核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并严明奖惩,将全市社区和驻村民-警工作考核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提供率、辖区发案率、人民群众满意率和群防群治组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把考核重点放在社区和驻村民-警工作的实效上。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办法,全面推动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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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2014年度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2014年度,警务督察工作紧紧围绕我所改革发展的整体工作思路,以规范干警履职行为,增强干警警容风纪意识,强化干警纪律作风养成,大力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强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确保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警务督察工作

1、积极主动做好日常警务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室开展了对干警值班履行职责问题、警容风纪问题、监管安全问题,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存在问题的日常督察工作。做到每周不少于两次的日常督察,并做好督察现场记录,现场取证拍照,物证留存等工作,每一次督察工作结束后,将现场督察的工作开展情况、督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汇集整理,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得出结论形成书面工作通报上报所党委。

2、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台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提升软件实力。根据《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和我所督察工作内容和采取行政措施的具体需要而制作工作台账,已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度》、《警务督察人员学习记录》、《警务督察现场记录》、《警务督察日志》、《警务督察报表》、《督察通知书》、等多项工作台账。

二、创新工作方法,紧紧围绕全所工作重点开展多样式督察 在全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主题活动中,督察室

1 人员实行“随机式”督察。就是在正常学习活动中,随机抽查个人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本;课后会后,随机抽查提问。如干警回答不出,由科队长接替回答,并计入绩效考核成绩。这种督察方式非常有效。现在上课开会,没有不带笔记本,没有开小差,没人不认真准备回答提问。目前先后抽查干警职工学习笔记100多人次,现场抽点答题90余人次,抽阅心得体会60多篇,促使干警职工自觉学习,成效明显提高。

在全所组织全体干警职工赴商丘监狱进行针对性的挂职学习和培训活动中,警务督察人员采取“跟进式”督察。督察室人员在每次学习培训前坚持点名考勤制度,对积极参加学习的干警职工提出表扬,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提出批评和通报。在学习中,督察室人员表现积极优秀,率先垂范,起到了模范标兵作用,督察室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了全体干警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三、严格警务管理,严格执法,率先垂范,积极树立督察工作权威

在所党委的领导下,督察室工作人员积极强化对干警职工上下班考勤,警容风纪及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在值班所领导的带领下,督察室人员积极深入到各科室、大队检查工作,对个别迟到、早退的同志及时提出批评或通报,确保了我所正常工作秩序和充足的在岗警力。对干警职工值班在岗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坚决杜绝干警脱岗、漏岗现象。严格检查干警警容风纪,

2 将《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分发到各科室、大队,完善制度上墙工作。严格着装要求和佩戴上岗证,以促进提升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坚持每天深入一线检查,干警基本做到了着装规范,警容严整,警姿端正,精神饱满。强化了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督促干警提高了执法规范化水平。

督察室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执法,对各种不良现象敢管敢问。对严重违规影响场所安全的隐患问题严肃查处,及时通报。真正树立起了警务督察工作的威信。

四、积极配合所纪检组,做好廉政建设

一是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开展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对面积超标的进行了清理和腾退,规范了用房标准。二是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坚持勤俭干工作。公务活动严格按标准进行住宿和交通,坚决不安排无关的考察参观活动;在经费审查过程中,严控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确保各项开支符合规定要求。三是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坚决杜绝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行为。四是开展会员卡消费卡专项清退、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开展了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

五、积极开展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

根据省委政法委“轻刑快办”试点工作的需要,我所被省司法厅定为轻刑犯收押试点。按照省厅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的

3 软实力,我所深入开展了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为我所的完美转型,夯实了思想、作风基础。

(一)积极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警容风纪是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人民警 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3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为此全所上下积极动员,大力宣传,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了警容风纪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到了警容风纪是人干警察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 是权利更是义务。

(二)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警察意识

首先全所各单位充分利用每周

一、

三、五的学习日时间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公安部、司法部《人干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干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规定以及《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其次、规范了干警着装,要求干警按规定佩戴警衔标志,警衔佩戴应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严禁无授衔佩戴警衔或低授高戴、高授低戴以及硬式、软 式、套式的混戴;在警服的穿着上,严禁不同制式的警服混穿、警便服混穿,切实做到了让干警从思想上重视着装,从行为上规范着装,从制度上严明着装,从管理上强化着装,确保了我所干警着装规范。

(三)加强队列训练,严肃警容风纪

4 在每周

二、四上午。对全所干警进行 1 小时的队列和内务训练。队列训练主要包括队列指挥、队列队形和单个干警的队列动作等内容;内务训练主要包括着 装、警礼、报告、日常养成等内容。队列训练由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由警务督查室每天对训练进行现场 督察,开展现场考评,对训练好的单位及个人及时通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并将督察结果作为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依据。

通过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增强了我所广大干警严格遵守警容风纪的意识,牢固树立了“我即形象、形象即我”的观念,养成了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风。

六、认真学习督察业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我所督察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需逐步规范,工作制度还需不断完善。为适应督察工作,督察人员认真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全省警务督察人员培训班学习,熟练掌握了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劳教工作有关规定和警务管理与督察工作业务知识,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虽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足之处仍然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向全省督察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为我们的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不懈努力。

总之,通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进一步精细化管理,为确保我所持续安全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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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保障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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