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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银行业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2 08:37:42 来源:银行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年底前全部化解

8月20日,通化中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集中清理涉党政

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涉党政机

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通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树森

就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提出了要求,通化中院党组成员、执

行局长邢世和对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情况进行了通报。

截止2013年7月20日,全市尚有未执结涉党政机关执

行积案54件,张树森院长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明确任务。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涉案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

委的组织下,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全力化解专

项积案。各院要实行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

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

清理工作责任机制,各院院长是法院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重点案件亲自包案。集

中警力,分级负责,多策并举,确保全部按时化解。

各院要明确标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院专项积案结

案标准的要求,全市法院应当以“实际执行完毕”作为党政

机关未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结案标准,即生效裁判

确定的执行标的必须全部执行到位,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完毕。

各院要明确措施。各院要运用多种方法措施,抽调精兵

强将切实达到执行效果。本着一案一策的清理原则,制定执

行方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自查自清的案件,必须及时结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执行的,应及时执行结案;对于被执行主体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划拨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主体一时难以执行的,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执行还款计划,要积极主动地向涉案党政机关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敦促其寻求财政支持,调整资金安排、变现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尽可能促成执行和解。

各院要强化调度。市中院实行每周调度各基层院的积案化解情况,各院要逐案研究,逐案突破,执结一件上报一件,和解一件上报一件。各院要做好历次执行的工作记录,特别是“一案一策”的工作记录和案件执行综合报告,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赴各地对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逐案听取报告,重点检查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存在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为由,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转嫁和逃避法律义务及偿债责任等情况,对于确有履行能力,执行确实有困难的案件,执行法院可以提出交叉执行的意见,确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张树森院长同时强调,全市法院要把握好这次难得的机遇,专项清理涉党政执行积案活动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次解决执行难的契机,要确保清积活动组织好,开展好,解决执行难题,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中院钟言)

推荐第2篇:银行业监管政策执行专项心得

案件防控心得体会

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总行决定开展监管政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就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在这物欲横流、急功近利的社会,人人面前都充满着巨大的诱惑。但是,只要学会了在寂寞中坚守住人间最宝贵的真、善、美,坚守住生命的最朴实自然与纯净,学会将诱惑放在适当的距离之外,让它维持一贯的魅力,那么我就征服了自己。监管政策的执行是我们银行从业人员的一道底线。我认为作为一名主办会计,应该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但是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监管好内勤柜面各项政策的执行,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为有效防范案件专项,总行加大了对内控制度执行的管理力度,对手工填制存单、转帐业务、大额现金存取、操

1作员密码设置更换、冲帐抹帐、数据恢复、重空领用、使用、销号、重空交接、日终资料的打印等都作了新的规定。下发了新的一日三碰库的文件规定,这些都是强化监管政策执行的有力保障。新的规章制度涉及了日常业务的方方面面,对我们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支行主办会计的我将会认真执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每次一笔业务,一方面,让自己的工作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让自己的工资收入颗粒归仓。以前,我最喜欢的一句话是:“粗茶淡饭保平安,良心作枕梦里香。”现在,我最喜欢的话是:“活人要知足,对工作要知不足,对知识要不知足。”我将用这句话指引我一生的道路。

塔山支行 吴德玲

推荐第3篇: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

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5.1%

630.2

4 54.5%

城区法院

5

540.4%

245

21.2%

**县法院

6

2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

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

43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

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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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银行业十大案件

盘点2011年银行业十大案件 (入选推荐日志,加10币)

NO.1 齐鲁银行卷入巨额骗贷案

破坏指数:★★★★★

2011年3月2日,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监事长张苏宁的职务直接被济南市委免去,并直接任命了4位新高管。而三位高管全部免职的直接原因是因2010年末齐鲁银行卷入了巨额骗贷案,出现亏损。

事件缘起:

2010年岁末,山东省济南市发生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济南市公安接到报案,某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而后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迅速将嫌疑人刘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济南票据诈骗案主角全名为刘济源,事件过程中发动了很多社会上有“能量的”下线帮他高息揽储,其中就有齐鲁银行一名部门经理的妻子。而这名部门经理全名赵连成,是齐鲁银行营业部的一个总经理,而后被司法调查。

这起金融票证伪造案牵涉多家金融机构。据透露该案涉案金额共约60亿元,其中齐鲁银行涉案金额最多,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均牵扯其中。2010年12月28日,坊间盛传齐鲁银行亏损60亿,加上其他总计亏损过百亿,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被抓”。 随后银监会介入调查,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否定被抓、否定亏损60亿元,济南市政府称涉案资金被扣押。

案件爆发后,受60亿元传闻影响,部分公司客户已开始采取防范措施,把公司账户和员工的公司账户转到了别的银行,部分企业开始拒收齐鲁银行的票据。大公国际2011年1月5日发布公告表示,决定将齐鲁银行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点评:

对于中国的中小银行而言,拉存款始终是巨大压力。各行都给出了非常诱人的“返点奖励”,这也是触发票据造假、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的直接原因。而银行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内部作弊难以避免。

而单纯从票据伪造的角度来看,反映出了目前承兑汇票管理的落后。目前仅有一部分承兑汇票实行了电子化,大部分尚为纸质,加上大小银行的系统不统一,银行无法当场识别承兑汇票的真假而被骗。

NO.2 渤海银行超亿元贷款被卷走

破坏指数:★★★★☆

2011年12月21日,新华日报记者陈志龙发布微博,称自己因为追踪报道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南京宇扬集团董事长杨军出逃事件被骗贷1496万元一事”,受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人身威胁。随后“渤海银行超亿元贷款被卷走”进入公众视野。

事件缘起:

2011年8月底失踪,南京宇扬集团董事长杨军失踪,包括一些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被卷入其留下的债务危机,涉及总量不少于3亿元,其中以渤海银行贷款额最大。

宇扬集团前身是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期靠做脚手架起家,后来规模逐渐扩大。事发前宇扬集团拥有六家分公司,主要生产建筑用系统脚手架等。

宇扬集团董事长杨军跑路后,令多家银行陷入紧张,贷款银行有十多家,而渤海银行则是提供贷款最大的一家。渤海银行向宇扬集团开具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9000万元和5960万元,两笔合计逾亿元。

后渤海银行曾就此事向监管部门递送过一份简报,但没有详细报告贷款总额,以及具体汇报和评估风险敞口情况。近日,江苏银监局已派出工作组,调查该行向南京宇扬集团发放的两笔合计超亿元贷款。

12月22日,据媒体报道,南京新华日报记者陈志龙发布微博称自己因为追踪报道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杨军出逃事件”被骗贷1496万元一事,受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人身威胁。

12月23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针对“陈志龙微博言论”发表声明,称南京分行始终没有任何主使参与恐吓、威胁该记者的行为。并表示该行已对此笔垫款提取了拨备,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收工作。

点评:

中小银行激进的业务扩张,是多家银行集体沦陷宇扬集团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近年来中小银行急于扩张,在各地招兵买马,战线拉得很长。一些在竞争中不占优势的中小银行,不得不走上不顾风险、盲目扩张的道路。

银行内部也承受着巨大的业务压力,从内部管理来看,由于扩张过快,管理人手匮乏,往往一人多岗,缺乏相互制衡,内控机制形同虚设,极易酿成重大风险。当风控所要求的谨慎同扩张所要求的激进发生矛盾时,银行纷纷选择隐瞒风险。

NO.3 汉口银行卷入5527万元假担保事件

破坏指数:★★★★☆

2011年4月2日,一名身材高大的黑衣男子冲闯“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十一届发展论坛”演讲席,高声指责主持人汉口银行董事长陈新民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重大违规操作。突然变故导致会场一片混乱,随后该男子被警方强制带离会场,汉口银行董事长陈新民当场发表口头声明并向大会代表鞠躬道歉。

这令人震惊一幕发生在武汉东湖宾馆,黑衣男子名为艾群策,武汉人,47岁,自称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和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事件缘起: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2010年7月2日,艾群策发现所在的武汉生物谷公司涉入一起民事诉讼,资料显示“武汉生物谷公司在2004年11月8日为武汉思登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未履行担保义务,武汉中院遂于2006年11月13日裁定追加武汉生物谷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09年6月20日的民事裁定认为:„武汉生物谷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本金527.105万元及利息。‟武汉生物谷公司成为汉口银行的债务人,债务金额527万元,担保所涉及的总金额为5527万元,250亩涉及黄陂区木兰湖的土地被冻结。”

艾群策表示对公司对外提供非法担保一事毫不知情,而后开始举报,无果后多次表示要求向汉口银行偿还这527万元贷款,均遭婉拒。艾群策认为“他们却做笼子这样陷害我”,最终导致上述一幕发生。

时代周报报道发布“汉口银行假担保调查:5527万元贷款暗箱操作”稿件后,汉口银行4月7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严正声明,指出“报道存在几个方面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一是„假担保‟一说颠倒事实真相;其二是所报道艾群策身份与其真实身份严重不符;其三是报道对采访情况的叙述多有虚构”。

4月10日晚间,《时代周报》记者姚海鹰通过微博的形式,驳斥了汉口银行官网上的声明,表示时代周报和记者不存在任何虚假报道。最后汉口银行表示董事长陈新民于4月6日已经向银监会有关部门汇报了相关处理情况,目前具体结果仍未出。

点评:

虽然此案件尚未有任何结果,但我们也能从中窥出一些痕迹“银行自身的业务流程存在一些问题,透明化不足;而在事件爆发之后,也未能给行业关注者一个交代。只有真正把服务客户作为工作的核心,而非纯粹追求利润、追求规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

NO.4 温州银行惊曝1600万骗贷案

破坏指数:★★★★

“监守自盗”的骗贷案并不少见,但温州银行一位普通的信贷员却能够连续7次都成功实现造假骗贷,共骗了1600多万元贷款。这一出骗贷案发生在温州银行塘下支行,主人公名为黄范晔,今年31岁,在温州银行工作近7年,负责银行信贷业务。

事件缘起:

2008年黄的朋友陈某继续800万资金,在典当行借款后由黄做了担保;但陈某没有偿还能力,典当行转向黄逼债;最后黄与陈伪造了房地产证等证件,向温州银行塘下支行贷款,第一次拿到600万贷款之后,黄陈两人在半年之内,用同样手法继续骗贷,共计7次骗贷超1600万元。黄范晔已于2011年4月中旬被捕,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点评:

骗贷案件暴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整个行业性的揽储大战,为了追求利润、规模、排名、指标达标,银行的扩张心态很紧张;第二个问题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本该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核的信贷部门负责人,甚至是支行行长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信贷员拉来的业务没有进行审核,涉嫌失职。

NO.5 渤海银行职员挪储户千万私自放贷

破坏指数:★★★★

对老百姓来说,把钱存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但随着近年来中小银行的大举扩张,这样的安全感正不断受到挑战。《投资者报》记者就了解到一起发生在山西的储户银行存款被盗案件。

事件缘起:

2010年11月,渤海银行太原分行几十位储户发现自己的上千万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银被转走,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调查发现盗走客户存款的不是窃贼,而是渤海银行太原分行的员工。而这些被盗存款并未进入银行员工的腰包,而是被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人。

公安机构调查结果是“渤海太分员工内外勾结,高息揽储,然后以客户名义私开网银,再利用网银盗取客户存款。将其„放贷‟给需要资金者。”据了解,此案最后很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点评:

一方面,近几年城商行各项业务发展迅速,资产规模快速扩张,跨区域放开后经营网络不断延伸,快速发展与落后的基础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操作风险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总分支之间存在标准化和本地化的冲突也会导致风险放大。

另一方面,银行内控设计存在问题,审核制度不完善、不严格,内部人容易寻租钻漏洞。

NO.6 中行内蒙分行行长夫人绑架案

破坏指数:★★★☆

2011年7月19日,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行长张凤槐妻子被绑架,次日,公安局成功解救人质,绑架案主使人图雅落网。蹊跷的是,绑架者的要求居然是:要么交付2亿元赎金,要么允许此前被调离岗位的中行呼和浩特市支行三名工作人员复职三个月。由此牵扯出一场银行内外合谋的非法集资案。

事件缘起:

绑架案主使人图雅操控着一个庞大的地下资金网,这个地下资金网的每一步都需要银行工作人员配合。

第一步,她先将社会资金吸纳进银行储蓄账户;第二步,储户除获取银行利息外,还与图雅另行签约,许诺20%以上的回报率;第三步,图雅利用银行大额无折存单管理的模糊地带,操控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前后台合作,将这些储户资金转走,并按照图雅的指示,进入指定账户,投机获利。

在过去数年中,图雅从社会上吸纳的资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商银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银行之间辗转腾挪,资金在银行“内鬼”帮助下逃过层层风控关口,如出入无人之境。

直至今年6月,中行总行大额账户监控系统发出警报,内蒙古境内40多个账户资金异常,勒令分行即刻进行自查。中行内蒙古分行随后将呼和浩特支行三名工作人员停职。

“图雅绑架张凤槐之妻,就是因为中行突然采取行动,导致资金链崩盘。绑架者想管银行要两个亿。”知情人士介绍。

点评:

一位金融界资深人士进一步评论说,内蒙古这起恶性案件,相当于图雅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构建了一个非法结算平台。在银行揽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它警示着银行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从未真正平息过。

NO.7 农发行吉林3亿连环贷款迷案

破坏指数:★★★☆

在媒体曝光了农发行多起准政策性不良贷款案件,农发行三令五申加强风险控制之后,2011年初,又一起涉嫌违规的涉农贷款迷局浮出水面。由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牵线重组两家企业,规定盛祥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股东自有资金偿还康润公司不良贷款,而康润公司曾涉嫌多次违规放贷,协助其他公司套取农发行的涉农贷款。

事件缘起:

时间回溯到2010年5月24日,农发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侯敏主持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决议:同意农安盛祥玉米公司与长春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重组。

为了促成这次重组,吉林省分行营业部针对盛祥公司的要求作出了多达12项答复,包括:按照现行政策和贷款条件对盛祥公司进行积极贷款支持,余额控制在2亿元以内,保证连续支持3年,3年以后还可以继续支持;如果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应保证贷款支持的连续性;允许该企业不缴存风险准备金。

这份会议决议的一个原则是,明确集体承担责任。(重组)以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也要通过(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从当时的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牵线两家企业的原因在于重组之后,盛祥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股东自有资金偿还康润公司不良贷款。

点评:

吉林省在粮食收购中,收购资金以农发行政策性收购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为主,主要价格按照高于国家临储粮价格的贸易粮价格。在这起复杂的连环贷款案中,康润公司使得农发行的收购贷款面临敞口风险。

NO.8 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支行长违规揽存被免职

破坏指数:★★★

通过该银行短信平台向所有储户群发“存款加送现金”信息。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将军支行行长因非法揽储,被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要求严肃处理,并免除该支行行长的职务。

事件缘起:

2011年6月,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将军支行行长潘徐翔因苦于“钱荒”,通过支行短信平台向部分客户群发信息,内容如下:“尊敬的客户:将军支行7月1日起推出\"存款加送奖金活动\",储蓄20万元加送1200元奖金,储蓄50万元加送5000元奖金,存款越多,奖金越高!”

几小时后,潘的这条群发短信出现在温州的各大论坛和个人微博上。第二天,发送这条短信的将军支行行长潘徐翔被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总行免职。

点评:

自银行监管新规要求出台以来,将银行资本压力推上历史高点,贷款派生存款急剧减少,加上通胀走高、存款负利率加剧导致存款被投资等渠道分流,银行存款压力逐渐增大,“钱荒”的压力银行上至行长下至业务员皆不能幸免。

NO.9 深圳建行被指最大高利贷公司

破坏指数:★★★

2011年8月,深圳建行卷入新星化工互保金事件,从而被指放3000完要还6900万。建行随后回应称“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其中涉及股权性收益,是单方面的股权叫价溢价部分与违约金。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万元。

事件缘起:

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遂获批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陈学敏万万没想到,厄运就此降临。

不到两年新星化工就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该公司紧锣密鼓打算上市期间,却被建行深圳分行纠缠在一个诡异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中”,导致其不得脱身,对正常上市造成巨大影响。

忍无可忍之际,新星化工决定与建行对簿公堂,公布3000万元贷款期间发生的所有潜规则真相,其中包括2份不合理服务合同和“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前两份合同涉及向建行多交贷款利息之外的97.2万元,而后者涉及建行强夺新星化工2688.82万元股权利益。

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高速增长的模式已经无法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社会融资结构也正在发生迁移,形形色色的民间金融工具也相应产生,但其中暗藏的风险也不得不应引起监管的重视与规范。

NO.10 工行储户900万存款失踪悬案

破坏指数:★★☆

储户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900万元存款被人偷偷转走,两年多来,经多方讨要,目前仍没有结果。时隔三年,储户状告工行丢失900万存款的纠纷在2011年11月开庭恢复审理。

事件缘起:

2008年6月,浙江人张菊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900万元。2008年年底,张菊花发现自己的900万元存款居然不翼而飞了。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原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

2009年9月,张菊花将工行扬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2009年9月14日,工行扬中支行向扬中市公安局报案,称此事中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当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镇江中院随后以此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给了扬中市公安部门。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解释说,考虑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担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开处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于是决定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事情从银行转到法院再转到公安,张菊花陷入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之中。

点评:

先不管双方孰对孰错,安全问题一直是银行电子业务面临的最大考验。风险事件严重影响了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信心,威胁着客户资金安全和银行资金安全,成为制约电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

推荐第5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个人体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个人体会

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银监会决定开展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现将本人的心得体会浅淡如下:

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安全教育少。一些信用社对安全管理、案件防范工作不重视,给员工造成错觉,从而放松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就行了,别人,谁出事谁负责。案件防范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挂在嘴上,疏于案件防范。同时由于社会风气、黄、赌、毒的影响,对自控力弱、政治素质差、道德败坏、作风卑劣、无

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的人来讲,诱惑力是引发了作案的主要因素。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求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学习教育走过场。

俗话说“十案九违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为案件产生埋下祸根。一方面,无视规章制度,有规章不执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章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讲义气,凭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案件发生。对案件防范工作部署少、落实少,致使工作存在空档和缺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二、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只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自我查

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就必将使我们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我个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是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二是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三是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推荐第6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

推荐第7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钝化双方矛盾,争取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主动进行协调。在立案之前,法院就可以开展协调工作,如让村、镇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将所有债务统计,按债务标的的一定比例(10%—15%)进行偿还,以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以中断,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障。这样,债权人便不会轻易诉讼,从而减缓双方的矛盾。同时,对已经诉讼的案件,做好村、镇的相关工作,村、镇要一样对待起诉的和没起诉的债权人,不能搞歧视。

3、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在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执行方法,如债权变股权、实行债权凭证等。在涉村、镇执行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其他办法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村、镇尤其是村除了办公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是办公房产,其中绝大部分也是破旧,变买的意义不大。但我们发现这些村里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甚至水田、林木。这些闲置的资产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来抵冲债务具有可操作性。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偿还债务。我院已经利用这种方法成功执行了多件很棘手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地方社会的稳定,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法院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资产、办公场所或冻结银行存款等。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如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还款方法,与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商讨,不躲避,不漠视法律。地方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如压缩办公支出和招待等费用以及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善意地履行债务。

5、说服教育与严肃执法相结合。如上所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些不懂法的村、镇负责人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以为法院软弱,不敢对“公家”财产及其人员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屑一顾,对法院执行人员更是恶语相加、人身攻击,威胁执行人员,召集人员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这些情况在实际过程中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对其说服教育无效后应当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顽疾,各地方法院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无可奈何。在涉村、镇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办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2001年,我院提请了20件阻力较大的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交叉执行使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推荐第8篇: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问题

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机关,其经济状况相对来说是最薄弱的,其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亦相对低下,这就造成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自中央下发11号文件以来,虽然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本文试分析其债务的主要起因并结合本院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有关措施进而分析解决该症结的方法。

一、债务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内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搞圈地运动、形象工程,发展开发区,盲目贷款上马乡镇企业,尽管在短期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包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暴露无遗,以至于各乡镇企业负债累累,这个包袱自然由其乡镇政府负担。因此,纵观目前涉府案件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

2、乡镇合并、乡村合并引发的债务。以我区为例,前几年,原县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弱搭配,以强带弱,将我县原26个乡镇合并成14个,且原各乡镇的行政村亦进行了合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合并后不堪重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阻碍了其发展势头;再者,在合并之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负责人大肆举债而将包袱留给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使得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的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二、乡镇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由于上述的原因,致使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我院在手案件中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为142件,涉案金额为3460余万元。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几乎成了全国所有基层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涉各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院冻结乡镇政府或其企业存款后,上级领导命令解冻的有之;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解除措施的有之。长此以往,政府的案件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以致于有的执行干警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对待此类案件缩手缩脚。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认为是官官相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乡镇领导人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于对待法院的执行的态度亦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是对我们抱有一种对立情绪,认为我们只要要钱就是在拆他们的台,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种观点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普遍存在,他们一方面口口声声地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百般阻挠,设置障碍。对于各行政村的案件,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的薄弱,以至于经常拖欠村组干部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无法开展工作。

3、各级乡镇由于其处于最基层,其经济实力也相对薄弱。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银根紧缩之后,我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倒闭关门,勉强维持下来的亦是苟延残喘;另外,随着农村税改费政策的施行,各乡镇的收入来源越来越窄,以致于维持其正常的工作都成问题,何以抽出资金用以偿还债务,更不用说发展了。以我区北部某乡镇为例,现有外债9000余万元。去年年底刚到腊月,债务人即把镇政府的大门围起来,将书记、镇长堵在办公室,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政府拖欠债务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院久拖不执、久执不果也造成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利于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大局,但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却摆在我们的面前,维护社会稳定是否必须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三、对策基于此,涉乡镇政府案件的执行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确定的是大局意识、国情意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权是公权力,仅是在当事人凭其私力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时才予以公力救济。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展的。稳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我们的大局。我们的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执行相结合。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这并不是说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就不执行。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教条主义,机械办案 。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在执行伊始,首先与乡镇政府领导通气,将本院的执行思路告知,让其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主动地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对此我们称之为先礼而后兵。如乡镇政府妨碍执行而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先向院领导汇报以研究对策,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相关案情,告知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需将具体案情向中院汇报,在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地方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仅仅是一个治标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法院不可能标本兼治,但法院可在涉府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个案的处理对局部地区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2002年,六合农村基金会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时任某镇财政所副所长,该借款是由其镇政府领导指令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政府使用的(目前以政府名义无法贷款),因此其对本院执行通知书、传票不理不睬,该镇亦极不配合。为此,承办人将此

推荐第9篇: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问题

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机关,其经济状况相对来说是最薄弱的,其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亦相对低下,这就造成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自中央下发11号文件以来,虽然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本文试分析其债务的主要起因并结合本院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有关措施进而分析解决该症结的方法。

一、债务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内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搞圈地运动、形象工程,发展开发区,盲目贷款上马乡镇企业,尽管在短期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包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暴露无遗,以至于各乡镇企业负债累累,这个包袱自然由其乡镇政府负担。因此,纵观目前涉府案件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

2、乡镇合并、乡村合并引发的债务。以我区为例,前几年,原县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弱搭配,以强带弱,将我县原26个乡镇合并成14个,且原各乡镇的行政村亦进行了合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合并后不堪重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阻碍了其发展势头;再者,在合并之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负责人大肆举债而将包袱留给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使得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的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二、乡镇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由于上述的原因,致使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我院在手案件中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为142件,涉案金额为3460余万元。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几乎成了全国所有基层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涉各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院冻结乡镇政府或其企业存款后,上级领导命令解冻的有之;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解除措施的有之。长此以往,政府的案件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以致于有的执行干警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对待此类案件缩手缩脚。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认为是官官相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乡镇领导人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于对待法院的执行的态度亦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是对我们抱有一种对立情绪,认为我们只要要钱就是在拆他们的台,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种观点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普遍存在,他们一方面口口声声地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百般阻挠,设置障碍。对于各行政村的案件,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的薄弱,以至于经常拖欠村组干部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无法开展工作。

3、各级乡镇由于其处于最基层,其经济实力也相对薄弱。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银根紧缩之后,我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倒闭关门,勉强维持下来的亦是苟延残喘;另外,随着农村税改费政策的施行,各乡镇的收入来源越来越窄,以致于维持其正常的工作都成问题,何以抽出资金用以偿还债务,更不用说发展了。以我区北部某乡镇为例,现有外债9000余万元。去年年底刚到腊月,债务人即把镇政府的大门围起来,将书记、镇长堵在办公室,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政府拖欠债务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院久拖不执、久执不果也造成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利于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大局,但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却摆在我们的面前,维护社会稳定是否必须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三、对策基于此,涉乡镇政府案件的执行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确定的是大局意识、国情意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权是公权力,仅是在当事人凭其私力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时才予以公力救济。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展的。稳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我们的大局。我们的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执行相结合。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这并不是说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就不执行。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教条主义,机械办案 。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在执行伊始,首先与乡镇政府领导通气,将本院的执行思路告知,让其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主动地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对此我们称之为先礼而后兵。如乡镇政府妨碍执行而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先向院领导汇报以研究对策,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相关案情,告知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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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黑龙江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某申请某保安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一名押运员,1999年11月23日,林某在从事货物列车的押运工作时,不慎从列车跌落,被行驶的列车轧断右上肢和右下肢,事故发生后林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出院后,林某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要赔偿均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林某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及安装假肢费用合计8万余元。但保安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属涉民生案件且林某残疾行动不便,属弱势群体,因此从立案阶段开始,执行法院即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主动、快速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为其解决假肢安装和生活保障问题,力争案件执结并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不辞辛苦多次与林某和保安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与当地残联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对解决本案的看法和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策、法规,多次到社会劳动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了保安公司应为林某缴纳保险的数额,促使保安公司为林某一次性补缴了长达14年的养老保险。此外,执行法院还多次到假肢厂商讨安装假肢的规格、价格和相关事项,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林某最终戴上了新的假肢,而且保安公司同意承担林某日后更换新假肢的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执行法院没有机械的以完成法定程序为目标,而是对申请人加以特殊照顾和保护,积极协调多部门办理社保,主动帮助购买、安装假肢等,案件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曲某等7人申请执行某化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农民工曲某等7人,在富裕县某化工公司打工,化工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的2年期间拖欠曲某等7人工资10万余元。曲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化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胜诉后,化工公司并未按照期限履行债务。曲某等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启动快速执行机制,优先安排办案骨干办理此案,尽量缩短执行各个节点所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该化工公司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考虑到工资款是曲某等农民工辛勤劳动的血汗钱,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拖欠的工资款,法院集中力量对化工公司的经营往来进行深入调查,终于发现化工公司对另一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共计90万元,在债务公司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将此笔款项中的10万余元予以冻结扣划,11月10日将上述执行回款全额发放给曲某等七人。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未直接终结案件,而是采取超常规执行措施和手段,深挖执行财产线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使案件全部执结,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李某申请执行秦某抚养费纠纷案

李某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秦某离婚,双方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自2015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5年度的抚养费3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判决生效后,秦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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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秦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无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秦某离婚后,为逃避履行抚养费举家搬迁至外省,对执行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拒绝签字和申报。执行法院经过“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了快速将抚养费履行到位,解决申请执行人家庭实际困难,执行法院每两天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9月30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2048.52元。10月1日上午执行法院成功冻结秦某某银行账户。随后,秦某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主动联系法院并于10月9日下午将剩余抚养费80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6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追索抚养费案件,此类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快速执结案件的同时,做好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为下一阶段抚养费的及时给付打好了基础。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5月陈某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徐某未履行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10,500元。由于陈某离婚后无固定工作,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徐某未履行抚养费义务,导致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影响,故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考虑陈某生活现状以及孩子教育问题,立案当日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徐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调查发现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万余元后,及时将其中部分执行款冻结扣划,当日将执行款发放陈某,解决了陈某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问题的燃眉之急。同时,执行法院以徐某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推拖拒不履行,当执行人员发现其账户中有存款时,直接扣划后并未简单对案件作结案处理,而是突出执行强制性,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给被执行人以教育和惩戒,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被执行人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悔过,也保证会主动履行以后的义务,案件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

赵某申请执行姚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与姚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共计18,437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票,均未发现姚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姚某下落不明。经询问其亲戚朋友均未发现姚某下落,执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姚某在购买飞机票、高铁车票、入住宾馆等日常生活中处处被限制,深刻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现身来到执行法院请求解除其失信身份。经执行法院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的各种行为都受到限制,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使得这起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六

贺某申请执行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贺某受雇佣到李某家干活,在从事二层室外抹灰工作时从跳板上坠落受伤,导致颈部脊髓损伤,伤残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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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为三级。因赔偿问题贺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李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故是因在宅基地盖房才发生的,被执行人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多次找到李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如不履行赔偿义务,将依法评估拍卖其房产。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因为盖房造成资金困难,希望贺某可以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为确保贺某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李某陷入绝境,执行法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分两次偿还贺某赔偿款17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造成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家人照顾,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起因调查被执行人新建二层楼房的实际情况,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案例七

苑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民工苑某经人介绍,到宝清县某建筑公司从事力工工作。由于商混站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苑某砸伤,在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苑某治疗结束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在苑某多次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苑某于2015年4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程序,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还应给付苑某各项费用1.4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向苑某履行债务,苑某于2016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案后,认为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农民工工资及治疗费用问题,且年关将至,苑某急需此款用于治疗和家庭生活,决定分配办案骨干优先办理。执行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履行债务,并对建筑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沟通调查后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规避执行行为,遂对其采取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诚信龙江”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录入该公司失信信息,限制其融资贷款、项目招投标。在强大的执行震慑下,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系建筑企业,融资需求较为急迫的特点,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成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时实现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八

李某等163人申请执行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案

李某等163人因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生效后,煤业公司并未履行支付李某等163人的工资义务,李某等163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合并执行这6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因政策原因已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但春节将至,该系列案件又涉及人数众多,如不能尽快执结,将影响这一百多个工人家庭过上一个祥和的节日。法院针对案件的情况,制定了“强制与协调相结合”的执行方案,一方面积极推进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召开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促使被执行人和其主管部门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与政府联动机制启动后,煤业公司主管部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万余元,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系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人数较多,且时间临近春节,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抓住被执行企业系因政策原因而停产这一关键,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努力协调被执行人有关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偿付拖欠工人工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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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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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4-04-21 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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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通过加大财产查控、力促执行和解、严打规避执行行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步入良性循环。截止4月中旬,临河区法院共梳理各类涉民生执行积案156件,执结118件,执结率达76.4%,执行标的215.58万元。

强化案件考核。该院成立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领导小组,并对执行法官进行量化考核,每月将所承办的赡养、抚养、劳动争议、道交损害、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执结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力促执行和解。该院加强与案件当事人居住地的政府、社区、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措施,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求矛盾最小化。目前,通过和解协议执结案件 43件。

加大财产查控。临河法院还强化与车管、房屋、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加大财产查控力度,针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型”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予以制裁。对拒不履责“老赖”共采取司法拘留29人次。

坚持执行回访。针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回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二次矛盾再发生。

细化流程管理。该院加强对财产查找、评估拍卖、执行期限、交卷归档等执行工作的节点管理,严把终结执行案件出口关;实行“阳光执行”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公开;细致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答疑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化。目前,已累计为群众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300余人次。

强化执行救助。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尽力通过申请执行人让步一点、被执行人履行一点、司法救助一点的方式予以化解。该院探索将执行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救助方式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对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22位申请执行人,共发放14万元救助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加强舆论宣传。临河法院还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展现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形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集中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效果。

第12篇: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定稿]

关于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大、阻力大,社会影响也大。国家机关欠债不还,将严重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如何有效解决以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成为法院不容回避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涉政府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到2010年底,抚顺两级法院受理未执结的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数为60件,执行标的额总计1515.0747万元。这些案件当中,案件跨越的时间从1995年至今,其中,积存年限为1—3年的案件有34件,积存年限3—5年的案件有11件,积存年限5—10年的案件有15件。案件类型包括建筑工程款纠纷5件,购买商品及服务纠纷4件,借款纠纷5件,出资不到位纠纷1件,国家赔偿纠纷3件,其他纠纷42件。按管辖法院分类,抚顺市中级法院存9件,抚顺县法院存1件,东洲区法院存8件,顺城区法院存37件,新宾法院存2件,望花法院存3件。

表一

各积存年限案件所占比例图

表二

各案件类型所占比例图

表三

各辖区法院所占比例图

二、涉政府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纠纷形成原因复杂。上世纪90年代,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的直接开办成立企业、公司或煤矿,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工资、货款等,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因自建商品楼销售问题产生债务;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未进行清算即接管企业财产,由此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向个人融资、借款未还;有的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餐饮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案件纠纷积存周期较长,许多案件长期未执结长达10年之久。

(二)被执行主体比较特殊。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

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履行法律义务。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三)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部门现在属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单位,受财政体制所限,履行能力不强,“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影响政府部门工作,另一方面,执行申请人又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敦促法院执行。

(四)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原因分析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在目前司法体制下,法院执行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人、财、物配置隶属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涉政府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与法院领导都有畏难情绪,不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出《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执行工作仍然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重壁垒下,举步维艰,难以突破重围。

(二)法制观念淡薄。政府因具有比公民法人更强大的对抗力,当作为被执行人时,极易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守法意识有待提高,对法院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或消极对待,严重影响执行效果,不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政府形象。

(三)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政府官员只注重任期内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法制建设大局,未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信用的重大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只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以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为由给法院施加压力,致使执行工作困难重重。

(四)被执行单位无法定可供执行财产。政府机关特殊地位导致其财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难以找到合适的财产予以执行。国务院的国发【1990】68号文件规定,只能执行预算外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省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只能用该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政府机关所有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的范围仅指政府、单位对自有资产出租、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由单位自行掌握,依规定自主使用的部分。由于近年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和政府统一采购,国家机关的自有资金大多在财政部门的帐户上,单位自身帐户并无资金。如何找到合适的财产以供执行,是导致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直接原因。

四、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对策

(一)创新执行方法,开拓执行思路。鉴于政府机关位置的特殊性,法院领导与被执行单位领导及时充分沟通成为必要手段。因此,在此类案件管理方面,应探索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例如,对此类案件集中执行,在某一时限内由法院领导负责统一办理,这样既减轻领导工作负担,又能确保案件及时办结。此外,对于被执行单位与执行法院属同一辖区的案件,应通过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避开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二)加强沟通协调,树立联合执行意识。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委领导、政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原则。在执行信息管理上做到专门调查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尤其是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时,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协调,努力把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要对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并及时报送被执行单位,如涉及特困群体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法院应力争得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此类案件顺利执结。

(三)严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对党政机关的执行,应首先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避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正常履行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在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坚守司法底线,要敢于碰硬,善于摆脱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预,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推卸责任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罚款措施以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无原则退让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损害法院权威。

(四)制发司法建议函,提供执行方法。法院在加强自身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还应该适时向被执行人单位制发司法建议函,利用自身优势,为被执行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例如,针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根据政府机关财政收支特点,可以建议其编制财政预算或成立政府履约基金,将对外债务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当作支付基金纳入预算,用于清偿债务,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题。

(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书记对处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曾明确提出,对涉府案件,各地要提出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采取党政领导包案督办、主持协调活动的办法,逐类逐案予以突破。我国普法宣传已进行多年,应将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党政机关,使其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摒弃人治思想,逐步树立法制意识,提高负责人法治意识。

课题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栾德翔,副院长刘岩 课题组成员:王延生、董有生、于洪滨 执笔人:王延生、于洪滨

第13篇: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市银监分局:

为加强储汇资金管理,确保储汇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邮政储汇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我局由分管局长带队,组织储汇、经营、视检、安全保卫科等部门,对储汇案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储蓄网点×个,汇兑网点×个,各级储汇工作人员配备齐全,并配有×辆防弹运钞车专门用于出纳提送款和支局缴协款,出纳提送款和支局缴协款全过程使用运钞车并实行双人武装押运。对未设有移动金库的网点日终库存现金统一存放于市局金库,金库钥匙由储汇出纳双人保管,金库由保卫部门安排24小时监控值守。在检查过程中,各级储汇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储汇基本业务规章制度。各储蓄网点实行封闭作业,储汇营业员能够执行“三个天天”制度,收汇汇款做到了及时复核,库存现金基本上无超限,且账实相符。事后监督、事后检查对发现的差错及时缮发了差错通知单。储汇出纳严格执行了现金、凭证交接制度。储汇会计严格执行了提协款审批制度和邮储资金上划下拨审批制度;严格了银行账户管理,无未经省局批准擅自开户现象,且银行对账单齐全,银邮、上下级对账相符,无其他悬记账款。 对实时监控、电子稽查、智能令牌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实时监控、电子稽查系统预警信息是否按规定核查、核销,是否建立核查登记薄。柜员、综合柜员、网点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智能令牌的管理,是否执行了三级权限,特别是大额交易和特殊业务的授权),岗位轮换和人员排查情况,安全防范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同时还制定了防范措施,防止酿成案件。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关内控文件,如×邮储字[2006]×号文件《关于规范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认真自查、积极整改

在各部门通力协作下,对邮政储蓄机构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支局长、网点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资金管理未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和记录。有少数网点未组织营业人员学习业务范围和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计算机权限管理规定。

(二)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1、个别网点未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交接班手续不齐全。

2、部份储蓄网点未严格按各项登记簿使用规定进行登记。

3、存在台席保险柜未启用密码或钥匙未及时取下的现象。

4、少数操作员离开柜面未退出工号。

5、个别营业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业务专用公章及私章。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对邮政储蓄网点、案件高发岗位的内部稽查检查和处理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操守的教育的培训,提高全员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杜绝案件发生,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切实防范案件风险,保障邮政储蓄稳建经营。

第14篇: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住所地: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我(单位)参加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以及其他参与执行的有关事宜。

委托人:

第15篇: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问题调研报告

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机关,其经济状况相对来说是最薄弱的,其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亦相对低下,这就造成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自中央下发11号文件以来,虽然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本文试分析其债务的主要起因并结合本院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有关措施进而分析解决该症结的方法。

一、债务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内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搞圈地运动、形象工程,发展开发区,盲目贷款上马乡镇企业,尽管在短期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包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暴露无遗,以至于各乡镇企业负债累累,这个包袱自然由其乡镇政府负担。因此,纵观目前涉府案件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

2、乡镇合并、乡村合并引发的债务。以我区为例,前几年,原县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弱搭配,以强带弱,将我县原26个乡镇合并成14个,且原各乡镇的行政村亦进行了合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合并后不堪重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阻碍了其发展势头;再者,在合并之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负责人大肆举债而将包袱留给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使得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的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二、乡镇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由于上述的原因,致使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我院在手案件中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为142件,涉案金额为3460余万元。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几乎成了全国所有基层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涉各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院冻结乡镇政府或其企业存款后,上级领导命令解冻的有之;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解除措施的有之。长此以往,政府的案件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以致于有的执行干警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对待此类案件缩手缩脚。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认为是官官相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乡镇领导人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于对待法院的执行的态度亦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是对我们抱有一种对立情绪,认为我们只要要钱就是在拆他们的台,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种观点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普遍存在,他们一方面口口声声地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百般阻挠,设置障碍。对于各行政村的案件,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的薄弱,以至于经常拖欠村组干部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无法开展工作。

三、对策

基于此,涉乡镇政府案件的执行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要确定的是大局意识、国情意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权是公权力,仅是在当事人凭其私力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时才予以公力救济。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展的。稳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我们的大局。我们的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执行相结合。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这并不是说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就不执行。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教条主义,机械办案 。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在执行伊始,首先与乡镇政府领导通气,将本院的执行思路告知,让其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主动地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对此我们称之为先礼而后兵。如乡镇政府妨碍执行而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先向院领导汇报以研究对策,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相关案情,告知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需将具体案情向中院汇报,在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地方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仅仅是一个治标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法院不可能标本兼治,但法院可在涉府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个案的处理对局部地区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2002年,六合农村基金会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时任某镇财政所副所长,该借款是由其镇政府领导指令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政府使用的(目前以政府名义无法贷款),因此其对本院执行通知书、传票不理不睬,该镇亦极不配合。为此,承办人将此案汇报后,本院决定将其作为一个典型,在审查其政治身份后随即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司法拘留。当日镇政府即将兑现款送至法院,此案即顺利执结。此案的执结,极大的震慑了地方政府,其后数天,有关此类型的案件被执行人纷纷到法院交款或订立还款计划。 第

二、树立服务意识,将依法执行和服务地方相结合。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工作是当前的重中之重,目前困扰各级政府的是企业的改制及农村债务化解的问题。我院在执行工作中,亦将此作为工作重点,涉及改制企业的案件我们积极与乡镇政府协调,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力争使双方均满意,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我区竹镇砖瓦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在我院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有数十件,且相当部分债权人是当地农民,虽然其债权份额只占总额的很小一部分,但当事人包括未诉讼的债权人天天到政府要债,围堵书记镇长,抢占砖瓦厂的资产设备,并四处上访影响极坏。并以此为理由拒交应纳的农村税费,与政府及村组收税费人员发生冲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全镇的税费征收工作,并对乡镇其他工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而与此同时,因市政府的退耕还田的政策使得全市砖瓦厂的数量急剧减少,砖瓦的行情亦越来越好,镇政府急于将此闲置资产盘活,为此我院积极与政府领导协调,为其排忧解难,促成该厂破产还债甩掉了多年来困扰该镇的包袱,也盘活了闲置资产,增加了地方税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上级法院提执。大部分的涉乡镇政府案件通过地方法院的努力基本能得到妥善处理,但亦有少部分的案件因个别领导干部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以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而陷入困境,外地申请人的案件则更甚。在此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后往往也很难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地方法院因当前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无法执行是全国性的问题。基于此,上级法院的提执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且效果显著。以我区法院为例,2001年我区法院涉乡镇政府20件案件被省高院指令扬州仪征市法院和邗江市法院执行,执结率达9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开创了地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第16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执〔2010〕21号

本市各法院执行局、庭: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我局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遵照执行,意见实施中遇有问题的,请与我局实施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涉民生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

(一)执行标的为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的;

(二)申请执行人是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的;

(三)其他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利益紧密相关,需快速执行的案件。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应遵循特殊管理、快速执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民生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对涉民生案件编制专项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并可根据部门内执行人员的配备、执行案件数量等情况,明确专门的执行组对涉民生案件实行归类执行。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领导负责对涉民生案件的确认、分案与管理工作,执行人员认为所承办案件符合涉民生案件情形的,应及时提请确认。

对经确认为涉民生案件的,案件卷宗封面上应加盖“民生”标志,便于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识别,便利后续的跟踪、督促、统计等管理工作。

各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内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涉民生案件的专项集中执行和宣传活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尽快兑现。

执行人员在收到涉民生案件后,当日即应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应同时启动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应同时启动直接执行措施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有财产线索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的相关程序予以执行。

对金钱给付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或经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的,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或其他不得查控、扣划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控、扣划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查控、扣划措施。

对已查控的执行财产,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变现条件、其他不得处分或不需评估、拍卖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之日起(已查控财产系诉讼保全时查控的,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委托评估或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可申请采用优先快速的途径。

执行钱款到位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发放,发放时应优先保障债权清偿,免予先行扣除执行费用;涉民生案件需与其他执行案件共同分配执行到位款的,涉民生案件应受清偿数额无争议的,可先行发放。

对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涉民生案件,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直接执行条件或其他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相应的直接执行措施或明确强制执行方案。

执行人员在办理涉民生案件过程中,要讲求执行艺术与策略,充分发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威慑作用,积极借助联动执行、协助执行网络的力量与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与效果。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强化涉民生案件的内部监督制度,对需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严格审查有关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公开情况等内容;对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办结的涉民生案件,应进行加强催办、督办力度,或采取更换承办人、领导包案等其他措施,尽快办结。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进一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公开力度,通过接待谈话、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手机短信告知、网上查询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减少误解,接受监督。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开通“服务民生”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执行线索举报。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应由专人负责接听、查阅,发现有执行线索举报的,执行部门应立即安排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或患重大疾病等,来执行法院谈话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安排人员上门接待。

各级法院应注重对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人文关怀,对于老弱病残且难以正确表达诉求的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对于案件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给予救助;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有助于案件矛盾化解的合理要求,或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强化执行工作联动,积极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辖区执行工作应急网络和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案结事了。

各级法院应畅通“信访服务”渠道,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来访的,承办人员应立即接待;承办人员外出的,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待。

对于来访人提出的法律疑问或者要求,能够当场解答或答复的,应当场解答或者答复;不能当场解答或者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者答复。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信访反映强烈或者矛盾易激化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应专门登记,实行庭长、执行长分级督办制度,督办全庭或者各自职责范围内民生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对于辖区内下级法院涉及信访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应通过案件研讨、共同接待、限期督办、会同执行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

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件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执行法院应按照上级法院督办要求办理,并汇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法院要求限期执结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民生案件的立、审、执兼顾机制。民生案件在立案或审理阶段需要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纠纷解决方案或者配合其他事项的,执行部门应提前介入。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民生案件的类型、规律、特点,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细化民生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17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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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2016年1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和十个典型案例。2015年,湖南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437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9996.54万元,标的到位率86.45%。发布会通过新浪微博同步视频直播。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刘某某等168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王某某、章某某夫妇经营牲猪收购业务,共欠湘潭县龙口乡、花石镇等地168户村民牲猪养殖款160余万元。2012年,百余农户先后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花石法庭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百余户农户应得的养猪款予以确认。同年,湘潭县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章夫妇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判决后,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借款时抵押的原龙口粮站房屋及土地。被执行人因负债太多,躲避在外,拒绝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养猪农户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在处置抵押的房屋土地后优先支付农民个人的养猪款。执行人员对拟拍卖房屋及土地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未抵押的房屋及土地可处置,立即将该部分财产纳入拟拍卖财产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养猪户债权全部实现,信用社贷款本金全额支付,其他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执行方案,最终于2015年11月执行到位181万元,使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债务金额相对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务种类复杂,牵涉面广。执行过程中,面对抵押财产优先权与一般债权,尤其是诸多养殖户卖猪收入并存,利益互相冲突的局面,执行法院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涉民生执行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均系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村民,出嫁后户口均未迁出,仍系莲塘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莲塘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以所谓的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莲塘村六组支付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征收补偿费用86万元。判决生效后,莲塘村六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当的义务。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依法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莲塘村六组存于银行的存款90万元。在数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克服阻力,依法划拨了莲塘村六组银行存款9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征地补偿费是失地村民的生活来源和发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执行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将出嫁妇女的征地补偿费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执行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该村其他几个存在类似情况的村民小组纷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等4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经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等48位农民工工资25万元。李某等48位农民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案小组,由执行局长亲自承办。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发包方润泽东方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未领,立即找到润泽东方公司了解情况,并请该公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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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协助执行,但润泽东方公司认为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支付,只同意法院冻结收益。因许多农民工兄弟还等着这笔钱给孩子交学费,给年迈的父母看病。执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与润泽东方公司协商沟通,最终润泽东方公司于2015年8月支付了48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25万元,该系列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执行案涉案人数众多,又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执行不到位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与协助执行人沟通协调,将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5月1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蔡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遂立即扣划了杨某某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支付的4000元,但在查控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宁乡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多方寻找,于2015年12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向其释明法律并讲明利害关系后,许某某主动要求同蔡某某进行调解,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蔡某某考虑到双方是相隔不远的邻居,同意以8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许某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支付8000元,并为迟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向蔡某某道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民生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如一味地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双方家庭今后的关系,执行法院通过调解做通双方工作,最后既做到案结事了,又做到不伤和气,使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受鲁某某、马某某雇请在湘益阳机5125散货船上做事。2013年8月7日晚11时许,汤某某在抬水泵时摔入船机仓,经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判决七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汤某某经济损失261605.2元,除鲁某某、马某某已支付的90602.39元,还需赔偿171002.8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汤某某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年近六旬的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因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每日进食和大小便都靠妻子打理,需用赔偿款用于后期治疗。但被执行人相互推诿,均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遂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不久便接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电话,其长期往返于湘粤经商,因被纳入失信名单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在生意上亦受到诸多限制,主动送来9万元,经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消除了其失信信息。另一被执行人臧某某也主动向法院送来3万余元,其余被执行人在失信系统的威慑下都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融资信贷、商业经营、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进行限制,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

案例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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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之子罗某乘坐被执行人谢某某驾驶的中巴客车,行驶途中车上电线突然冒烟,谢某某认为不会起火便没有停车,罗某因害怕起火从车窗户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某赔偿罗某某、朱某某各项损失35164元。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罗某某、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8日,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奔赴广州番禺执行,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衡南县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年丧子,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到位。司法救助款既缓解了涉诉特殊苦难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白某、刘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01月03日,刘某某驾驶登记在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赣D722052015的大货车将刘某某撞伤致死,后刘某某家属白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刘某等4人324671.55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在湖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丧亲人,坚决反对将此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永新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账户显示为基本账户,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5年11月,执行人员到江西永新县对该账户进行查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后发现了32万多元余额,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外省的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结束了过去异地执行地碰运气式的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痛失亲人的心灵得到了抚慰。

案例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3年4月1日10时30分,向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320国道洞口县石江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某某等人受伤。洞口县人民院经审理,判决向某赔偿林某某19445元,扣除向某在林某某住院治疗时已支付2000元,尚应支付林某某17745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对法院判决非常抗拒且避而不见,叫其母前来协商处理,执行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向某经济条件不好,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人员耐心做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向某及其母亲,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向某主动向法院告知其在交警队交纳了事故保证金,愿意用保证金抵偿赔偿金,执行人员去交警队提取事故保证金,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大多是因意外发生的,肇事人一般都没有主观恶意,但有的因双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执行法院通过反复做工作,告之其拒不履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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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将承担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愿意配合法院,将案件执行到位。

案例九:申请执行人戈某某与被执行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

戈某某1986年在慈利县象市镇向家溪煤矿(镇办企业)务工时,因矿井顶板脱落致残。1999年1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次性赔偿戈某某伤残补助费、抚恤金17520元;慈利县向家溪煤矿自1999年1月起至戈某某死亡时止每月给付戈某某伤残抚恤金105元。判决生效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改制承包给毕某某,更名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2015年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关闭,国家给付相应奖补金,煤矿承包人主动拿出25万元给慈利县象市镇政府用于偿还该矿遗留债务问题。戈某某找象市镇政府协商未果,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象市镇政府退回了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以象市镇政府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拟对其进行处罚,象市镇政府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戈某某协商,一次性赔偿戈某某3.5万元,其余损失戈某某自愿放弃,至此,长达十余年的老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被执行人被关闭时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镇政府不但未积极处理煤矿的遗留债务问题,反而退回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案例十: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偿还陈某某借款345万元。陈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政策性关停后,会有中央、省、市三级配套煤矿关停奖补资金陆续到位。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辰溪县财产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人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被执行人关停前还有61万元煤矿工人工资未支付以及15万元社保资金未缴清,请法院在执行中优先考虑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和社保金的情况属实,应优先支付。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后,于2015年10月同意将工人工资和社保金从辰溪县财产局偿债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给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其发放给18位煤矿工人,并缴清了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保金。2015年11月,该院将剩余的关停奖补资金104万元扣划至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煤矿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该案中执行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18位煤矿工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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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营业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营业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营业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信用办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4月25日我部召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全体职工会议,会议正式拉开了在开展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序幕。

一、明确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我部要求全体职工深刻领会各级银监部门部署的要求,增强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

强制度建设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社,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部成立了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副组长:,成员:,具体事务由负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案件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我部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从本着暴露问题、暴露风险点为切入点,认真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三、目标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标本兼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

为,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具体内容如下: 自查的主要内容是:业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岗位组织控制、授权授信、信贷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各项业务是否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差错和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并真正执行;库存现金、出入管理、库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同时对容易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及业务等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用社与客户、行社往来以及信用社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台账之间是否按要求及时对账;对未达账和差错处理是否有流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印章、凭证、密押的分管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制度,记帐、出纳、会计业务是否事前

审查、事中复核、事后监督,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是否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业务岗和事后监督岗是否实施独立、交叉检查,是否对疑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持续跟踪检查,是否对业务岗位进行有效监控。贷款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大额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是否垒大户和超权限、跨区域或违规放款,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是否足额及有变现能力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实力或重复担保、信贷档案是否符合规范。

四、采取的措施

1、为了加强自控体系建设,我部着重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领导班子树立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

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以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件并结合身边发生案例教育员工,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做到正确使用权力,不滥用职权,金钱面前不动心、人情面前讲原则。二是强化员工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遵规章、讲制度,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防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处理业务时的重要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强化体制建设,必须建立起有力的内控监督体系,加强内控队伍建设,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树立起强烈的案件防范意识。

2、我部从制度上防范,加强互控体系建设。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保证,是相互控制的基础,员工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要相互控制监督,建立一种制度防范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领导负

责制,内勤主任助理为案件防范具体责任人,各专柜、分社柜长为本专柜、分社案件防范具体责任人,从而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求在各岗位、上下级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连带,谁直接违规,谁就是直接责任人”的原则,逐级追究责任,信贷方面,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3、我部从强稽核检查,加强监控体系建设。一是我部对个网点业务经营活动在进行常规稽核的同时,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稽核、重点稽核,密切关注资金流向,预防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作案。二是加强对个别人员的重点监控,利用一些蛛丝马迹观察了解员工思想行为变化情况,对思想不纯,有不正常苗头的人要重点管理,特别是对其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做到问题发现早、案件预防早的效果。三是加大内控制度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对分社、专柜建立的内控制度要加大检

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临时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员工坚持制度,合规操作。这样不仅在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能遵守规章制度不违规。

第19篇: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XX银行XX支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XX银监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及上级行精神,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我行召开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行长助理为副组长、一般员工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我行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要求全体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按照案件治理和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内控制度建设,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采取集中与专项的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是:业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岗位组织控制、授权授信、信贷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各项业务是否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差错和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并真正执行;库存现金、出入管理、库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同时对容易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及业务等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银行与客户、行行往来以及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台账之间是否按要求及时对账;对未达账和差错处理是否有流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印章、凭证、密押的分管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制度,记帐、出纳、会计业务是否事前审查、事中复核、事后监督,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是否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业务岗和事后监督岗是否实施独立、交叉检查,是否对疑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持续跟踪检查,是否对业务岗位进行有效监控。贷款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大额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是否超权限、或违规放款,

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是否足额及有变现能力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实力,信贷档案是否符合规范。

三.通过学习上级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我们对过去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通过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卫及各项内控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如学习不够深入、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等等。

工作小结:根据以上查找出来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力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一是以人为本,领导班子树立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二是强化员工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遵规章、讲制度,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防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处理业务时的重要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强化体制建设,必须建立起有力的内控监督体系,加强内控队伍建设,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树立起强烈的案件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内控制度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对内控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临时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员工坚持制度,合规操作。这样不仅在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能遵守规章制度不违规。我们及时将上级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员工,在每周一次的学习会上分级组织学习,要求员工切实做到思想上防范,警钟长鸣,利剑高悬。加强对操作风险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案件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自我约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XX银行XX支行

2012年4月5日

第20篇: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007-12-07 11:48:41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银监局办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5月12日我社召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分社负责人以上会议,会议正式拉开了在开展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序幕。其后,按照联社关于加强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步署,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一、明确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我社要求全体职工

深刻领会各级银监部门部署的要求,增强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社,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标本兼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具体内容如下: 自查的主要内容是:业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岗位组织控制、授权授信、信贷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

和操作环节,各项业务是否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差错和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并真正执行;库存现金、出入管理、库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同时对容易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及业务等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用社与客户、行社往来以及信用社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台账之间是否按要求及时对账;对未达账和差错处理是否有流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印章、凭证、密押的分管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制度,记帐、出纳、会计业务是否事前审查、事中复核、事后监督,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是否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业务岗和事后监督岗是否实施独立、交叉检查,是否对疑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持续跟踪检查,是否对业务岗位进行有效监控。贷款是否按照规

范化要求操作,大额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是否垒大户和超权限、或违规放款,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是否足额及有变现能力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实力,信贷档案是否符合规范。

二、存在问题 这次通过学习《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对本社过去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通过对照信用社的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卫及各项内控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1、思想觉悟不够高。一是本社连年来安全无事故,产生了麻痹大意的思想,对平常工作细节不够重视,有时对工作和上级交给的任务存在简单了事的想法。二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

治学习不够深入。

2、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规范的提高。对柜台服务认识还不够到位,与客户沟通的耐心和技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内控制度的落实也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制度落实不够全面。

4、由于经警持枪证尚未到位,日常解款时无法持枪解款,存在安全隐患等。

三、采取的措施

根据以上查找出来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社将严格执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完善,踏踏实实工作,热忱服务,努力做好本社的各项工作。

1、为了加强自控体系建设,我社着重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领导班子树立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

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以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件并结合身边发生案例教育员工,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做到正确使用权力,不滥用职权,金钱面前不动心、人情面前讲原则。二是强化员工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遵规章、讲制度,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防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处理业务时的重要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强化体制建设,必须建立起有力的内控监督体系,加强内控队伍建设,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树立起强烈的案件

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涉银行业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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